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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退款申请书8篇

时间:2023-02-13 16:25:02

押金退款申请书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0号令)、《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阿府发[200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经济发展现状及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因素影响,大量职工将在内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满足州内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需要,结合我州的实际,特制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直贷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切实解决广大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的困难,让广大职工充分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优越性,实现其退休后住有所居、住所宜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严格担保、即报即审、按期归还”,依规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便民原则。充分考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实际情况,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公开贷款程序,确保贷款办理快捷高效,为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坚持严把担保公司准入关原则。严格参照委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进行依法审核,确保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后阶段性担保落到实处。

(四)坚持资金安全的原则。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操作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三、主要内容

(一)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职工个人,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备案合同,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

(二)贷款购房范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能够在成都市市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分户产权办理及抵押的房屋且与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项目楼盘。

(三)贷款担保方式。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的担保方式为:1、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所购房屋本身。2、阶段性担保。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期房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之前,由与中心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时间为自每笔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正式抵押办理完毕并由中心委托银行及中心复核止,保证期间内借款人以其所购房屋权益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可根据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收取担保服务费的执行标准为:(1)担保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3‰;(2)担保手续费为每户100元。

(四)经办金融机构。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金融机构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委托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阿坝直属支行。

(五)贷款额度、期限。对符合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 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

可贷额度和期限的确定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2、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

3、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4、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六)贷款利率。异地购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利率为1---5(含5年)年4.0%,5年以上4.50%。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四、贷款流程

(一)咨询

对于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意向贷款的借款人,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范围和所需材料,发放《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2、咨询人员通过系统调取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及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根据贷款需要到委托银行查询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情况,申请人(配偶)累计逾期次数不能超过6次,最高连续逾期次数不能超过3次。

4、咨询人员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及个人信用情况测算借款申请人的最高贷款额度和最长贷款年限,并出具《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证明》。

5、告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项目楼盘明细。

(二)选房

有选房意向的借款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公积金中心认可且与中心合作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的购房范围内选定所购房屋,并需完成以下事项:

1、给开发商说明将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并说明备案信息第5条的房屋按揭信息约定为:公积金贷款由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按照公积金贷款规定比例交首付款。

(1)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列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2)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对“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3、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备案。

4、借款人将持个人基本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购房合同、备案表原件2份到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办理担保相关手续。

(三)办理担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借款人可提前到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及抵押相关文件。签订上述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将收取担保费,并代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向借款人收取所购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费、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相关费用。代收费用标准以办理上述登记时房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中心审核

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收到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出具的加盖公司或授权分支机构盖有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担保承诺书》及抵押相关资料后,将对借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合法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要求。

1、申请人再次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审核人员按照中心规定复核有关材料。

2、审核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备、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审核人员印章。

3、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复核:

(1)对借款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一致。

(3)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4)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审核借款人申请人个人信用调查报告。

4、审核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

(1)审核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是否在中心规定的异地购房范围内。

(2)审核购房合同原件,是否已正式备案并对购房合同原件上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3)审核合同原件上的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4)购房合同原件及相关补充文件上不得有所购住房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原抵押权人拒绝解除抵押等内容的条款。

(5)审核购房首付款收据(发票)与购房合同原件中的售房人名称及签章上使用的名称是否一致;首付款是否达到中心规定比例。

(6)对由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5、审核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6、审核人员再次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并指导借款申请人、配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相关内容上签名并加盖手印。

7、审核人员按要求整理客户资料并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

8、由中心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放贷;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客户。

(五)放贷

1、委托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面签《借款合同》等资料并完成复审签章工作。

2、委托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及抵押相关资料返回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以便及时办理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相关手续。

3、委托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委托行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部)办理贷款划拨手续,并递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管理部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信贷科申请划拨资金、并附《拨款明细单》,由业务科办理拨款。

4、委托行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档案资料返回前台受理人员(管理部前台受理人员)进行归档。

(六)还款、结清

1、借款人从发放贷款的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满一年以后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特殊业务申请,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委托银行同意后,可采用以下方式提前还款。

(1)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归还额度以万元为单位、限三次)

3、在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如借款人发生主合同所规定违约情形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将书面通知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向借款人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在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终止合同通知书》后,借款人未在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的,委托银行向中心合作担保公司发出《 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由中心合作担保公司一次性代为清偿借款人所欠公积金中心全部款项。

4、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借款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七)注销抵押

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委托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原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州中心及全州各县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异地购房个人公积金贷款工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有效解决我州缴存职工退休后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的坚强资金保障,充分认识用足用好用活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重要意义,来推动我州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的全面开展,实现“圆职工安居梦、住房公积金在行动”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媒体宣传、发放资料、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异地购房公积金贷款对象、购房范围、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操作流程等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率。

(三)密切配合,规范运作。公积金中心要全面负责异地公积金贷款相关工作,主动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贷款流程培训及审批工作;委托银行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及正式抵押相关资料的交接保存工作;中心合作担保公司按相关规定做好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及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正式抵押相关手续交予委托银行。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2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奎生,检察长。

    复议机关: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祝昌炎,检察长。

    1983年,赔偿请求人高家兴受聘于四川省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担任该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代表。1991年1月1日,该公司撤销成都办事处,随后解除对高家兴的聘用。该公司对高家兴受聘期间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后作出书面结论:“高家兴于1983年受我公司聘请为驻蓉代表。在采购调运和推销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出过差错。推销商品货款全部结清,成绩显着。受聘期于1991年3月31日终止。”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991年12月26日以高家兴受聘于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工作期间,擅自挪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将高家兴刑事拘留,并扣押高家兴现金81277.09元;同月28日,解除对高家兴刑事拘留;1997年7月26日,对高家兴挪用公款进行立案审查;1992年11月29日,作出合检贪撤字〔1992〕第4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高家兴经合江县供销贸易公司许可,长期借用该公司资金,不属擅自挪用公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撤销此案”。高家兴于1993年3月27日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退回被扣款项。在长时间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高家兴遂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仍未得到明确答复,又于1993年11月10日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于1994年8月1日作出川检(申办)〔1994〕13号函,确认:“高家兴与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之间属债权债务争议,且无充分证据认定高欠款。该案依法不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方式收缴高的财产不当,应退回高家兴。当事人双方如对债权债务仍有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要求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妥善处理。同年10月,高家兴到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落实退款事宜,遭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拒绝。1995年3月16日,高家兴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逾期未得到答复。1995年5月23日,高家兴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泸州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答复。1995年8月5日高家兴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于1995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赔偿请求人诉称:1992年2月26日,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赔偿请求人进行立案审查并予以拘留,扣押赔偿请求人现金81277.09元。同年11月29日,该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不构成犯罪,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未退还扣押财产。赔偿请求人先后向省、市、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退还被扣之款。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8月1日作出复查决定,要求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方式收缴赔偿请求人的财产退还给赔偿请求人。然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拒不退还。1995年3月16日,赔偿请求人遂依国家赔偿程序向检察机关逐级申请赔偿,均未获答复。现复议时限已过,特依国家赔偿法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退还违法扣押的81277.09元给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辩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下发后,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控申处领导口头建议并征得同意,暂缓执行省检察院的复查决定,由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该案有关证据后再作处理。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多次通告赔偿请求人高家兴协商处理该案,但赔偿请求人未予理睬,致高家兴的申诉拖至今日,还处在复查中,未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赔偿请求人高家兴的申请。

    「审判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书面审理后认为: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插手高家兴与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属超越职权的司法违法行为,已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对高家兴“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后,未将违法扣押的财产退还给高家兴是错误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高家兴财产不合法,应予退回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仍以案件需进一步复查为由拒不退还所扣款项,其行为既侵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其辩解所称请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某处领导同意暂停执行该院复查决定,因无该院正式文书作证,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采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1994年8月1日作出的川检(申办)〔1994〕13号《函》即为复查结论,应予执行。赔偿请求人高家兴在长期不能收回被扣款项,且申请赔偿不能得到被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行为,应当支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扣留高家兴的现金81277.09元,应当退还给高家兴,并退还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10月7日的利息。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6年10月7日作出如下决定: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返还高家兴私款及利息,合计81777.11元。

    「评析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返还高家兴私款及利息81777.11元的决定,是正确的。

    一、被请求赔偿人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赔偿请求人高家兴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只要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国家就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是抽象的,赔偿义务人必须是具体的。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该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和司法机关。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因违行使职权扣押公民高家兴的合法财产,给高家兴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产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插手民事纠纷,将民事纠纷作刑事案件受理,是超越职权的司法违法行为。借款纠纷,是民事纠纷,由民事法律调整解决,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范围。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够成刑事犯罪的,由刑事法律调整解决,属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管辖范围。如果检察机关插手借款纠纷,将不属自己管辖的民事案件作刑事案件受理,则是超越职权的司法违法行为。高家兴与合江县供销社贸易公司的纠纷,系借款纠纷“不属擅自挪用公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合江县人民检察院强行将借款纠纷作挪用公款刑事犯罪立案管辖,是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2.违法扣押财物。检察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是扣押的财物必须与刑事案件有关。如果扣押的财物与刑事案件无关或扣押财物的法定事由消失后,仍继续扣押,则是违法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川检(申办)〔1994〕13号《函》明确指出: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刑事方式收缴高家兴的财产不当,应退回高家兴。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高家兴的“法定事由”是错误的;在“法定理由”消失后仍然继续扣押,更是违法的。3.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损害的事实被确认后,拒不赔偿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第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予以纠正的,应及时作出决定,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高家兴现金的违法性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并要求退还给高家兴后,以“需要补充证据,再作审查处理,该案还在申诉审查阶段,不存在赔偿问题”为由拒不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

    二、赔偿请求人高家兴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高家兴的合法财产被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扣押,长期得不到退还,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造成了损害,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高家兴合法财产的违法性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后,高家兴有权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合江县人民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示人高家兴可以自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3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办理____国____大学入学申请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职责1.向乙方客观介绍____国的教育制度、院校概况、专业情况和学习费用等;2.受乙方的委托,甲方负责承办乙方的入学申请,指导乙方办理入学申请的相关手续;3.提供____国学校入学通知书并及时通报委托人,入学申请的进展情况;4.指导乙方办理护照、体检、出入境等手续; 5.协助乙方联系安排抵____时的机场接机、住宿申请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6.乙方如未获得_____国大学录取通知书,甲方负责向乙方退还应退款项(具体退款原则及规定见本协议“退款规定”部分)。

二、 乙方职责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赴_____国学习真实的各项申办材料;2.必须如实向甲方的咨询员反映本人和家庭情况,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3.乙方负责根据本协议付费条款,按时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三、 乙方付款标准及程序1.费用标准:(1)学校申请费人民币____元、申请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乙方在签约同时先交纳学校申请费和申请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在同时交清以上费用后才能开始办理入学申请手续;(2)正式入学通知到达后,乙方应在____天之内向甲方交纳____国学校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超过____天则表明申请人单方终止该协议;(3)甲方所收取的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入学申请办理过程中甲方所发生的学校申请费、通讯费、邮寄费、及咨询服务所得报酬,乙方在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其它费用(如签证费、公证费、护照、体检费、英语考试费、学杂费等汇出的银行费用、签证面试所需的差旅费等)均由乙方自理;2.付款程序:(1)在签订本服务合同书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学校申请费人民币____元和申请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甲方将对乙方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可申请的专业;(2)乙方收到_____国学校入学通知书的同时,向甲方缴纳_____国学校的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

四、 退款规定如果一旦出现乙方向甲方领取退款的情况,乙方必须凭已经签署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及当时付款的发票/收据来领取款项。否则,甲方将不予退款。甲方根据付款发票/收据注明的币种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费手续,所有的退款均不计利息。1.乙方未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申请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学校申请费恕不退还;2.甲方已经为乙方申请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但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则乙方交纳的人民币____元费用不予退还;3.乙方如期到达所申请的____国院校,并经该____国院校确认乙方已交学费注册,甲方将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退还乙方;4.乙方未获得____国签证,乙方凭____国使馆的拒签信,将录取通知书原件退还给甲方,甲方将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退还乙方;5.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所交甲方各项费用将不予退还;(1)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尚未结束时,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2)不能如期到申请的_____国大学注册报到;(3)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被发现。

五、合同终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合同即终止:1.若乙方未能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本合同即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2.若乙方未能获得____国签证,本合同即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3.在乙方获得入学通知书并获得____国使馆签证,到达____国院校报到并交纳完第一年学费后,本合同规定的委托咨询服务各项事业已结束,本合同即自动终止。一旦本合同在此类情况下终止时,乙方可按照第四条第3款规定从甲方领回有关费用。

六、有效期本委托咨询服务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本合同书规定协议终止之日结束。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4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以在本市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并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年度贷款计划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具有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三)银行存款达到所购住房总价款的20%以上(含20%);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办理贷款,每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所获得的住房贷币分配补贴总额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或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计算其份内额度;

(二)经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

(三)最高贷款额暂定为16万元,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足时,借款人可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到受托处填写借款申请书,并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受托人审查。

第十三条  受托人审查同意后,将借款申请书连同有关资料送委托人审批。

第十四条  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借款人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及保险等有关手续,并与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以预售房产(期货)作抵押,应将预售房屋合同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交受托人保管,预售房单位在办好《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并交受托人保管之前,如借款人违约,预售房单位承担连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十六条  抵押房产的价值以具有资格的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赠予。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办理房公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同时,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时,所得款项须按比例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超过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受托人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贷款采取按月偿还方式。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有按借贷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有权通知预售房单位内代为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三十日内将抵押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尝还本息;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其继续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措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委托人、受托人有权向贷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到受托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指定险种的抵押物及贷款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受托人列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四条  抵押物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应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收回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事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原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获得贷款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贷款资格,由受托人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县级市可参照办法执行。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5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协议接受乙方委托,帮助其办理赴__________国之留学和申请学生签证事宜。

乙方所申请学校及专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根据乙方意愿为乙方推荐专业和学校;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审核、整理、翻译和修改申请材料;

2.甲方保证获得至少上述一个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获取校方发给乙方的录取通知书后,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学生签证事宜;

3.如需要,甲方可帮助取得学生签证的乙方代买机票、安排接机、住宿,除联系费用由甲方负担外,其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与乙方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甲方收到任何与乙方申请有关的文件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留学资料保密。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如一些证明材料的盖章等;

2.乙方需接受甲乙双方已协商好的专业和学校,不得随意改动,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公证、办理护照、体检、使馆审理费用。

三、经济条款

1.乙方签约时向甲方交付留学办理押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签约时一次性支付,一旦学生通过签证后,全部留学办理押金自动转为办理费用,不予退还;

2.学生获得通知书时,应立即付甲方入学保证押金___________元。学生在向学校付清第一年学术课程和学前英语的学费后,甲方退回全部入学保证押金;

3. 如远程办理,合同生效以甲方收据或者乙方向甲方汇款(邮寄或电汇等)的有效回单为生效条件。

四、退费原则

1.如甲方未能成功帮助乙方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则留学办理押金于两周内凭收据退还乙方;

2.若甲方未能成功帮助乙方获得学生签证,则留学办理押金和入学保证押金金凭收据于两周内退还乙方;

3.甲方帮助乙方获得学生签证后,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如期入学者,甲方不予退费。

五、违约责任

1.除申请录取通知书失败或签证失败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如乙方执意要终止协议,乙方将无权要求甲方退回留学办理押金;

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扣留乙方所交之款项;

3.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以退回所收乙方的所有费用为最大限额。

六、特别说明?

1.学校对乙方的承诺(包括各项费用:学费、生活费等),应以校方录取通知书为准;

2.乙方通过签证后,需将签证的复印件交甲方;

3.留学办理过程中,经甲方修改后的材料,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取回或查看。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至学生正式入学为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发生争执,且协商无法解决者,由________市仲裁机构仲裁。

甲方:__________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代表签字及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6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为明确责任和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按照以下协议接受乙方委托,帮助其办理赴__________国之留学和申请学生签证事宜。

乙方所申请学校及专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向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并根据乙方意愿为乙方推荐专业和学校;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审核、整理、翻译和修改申请材料;

2.甲方保证获得至少上述一个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获取校方发给乙方的录取通知书后,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学生签证事宜;

3.如需要,甲方可帮助取得学生签证的乙方代买机票、安排接机、住宿,除联系费用由甲方负担外,其它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与乙方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甲方收到任何与乙方申请有关的文件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留学资料保密。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如一些证明材料的盖章等;

2.乙方需接受甲乙双方已协商好的专业和学校,不得随意改动,否则视为违约;

3.乙方自行承担相关公证、办理护照、体检、使馆审理费用。

三、经济条款

1.乙方签约时向甲方交付留学办理押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签约时一次性支付,一旦学生通过签证后,全部留学办理押金自动转为办理费用,不予退还;

2.学生获得通知书时,应立即付甲方入学保证押金___________元。学生在向学校付清第一年学术课程和学前英语的学费后,甲方退回全部入学保证押金;

3. 如远程办理,合同生效以甲方收据或者乙方向甲方汇款(邮寄或电汇等)的有效回单为生效条件。

四、退费原则

1.如甲方未能成功帮助乙方获得入学录取通知书,则留学办理押金于两周内凭收据退还乙方;

2.若甲方未能成功帮助乙方获得学生签证,则留学办理押金和入学保证押金金凭收据于两周内退还乙方;

3.甲方帮助乙方获得学生签证后,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如期入学者,甲方不予退费。

五、违约责任

1.除申请录取通知书失败或签证失败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不得中途终止协议。如乙方执意要终止协议,乙方将无权要求甲方退回留学办理押金;

2.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扣留乙方所交之款项;

3.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以退回所收乙方的所有费用为最大限额。

六、特别说明?

1.学校对乙方的承诺(包括各项费用:学费、生活费等),应以校方录取通知书为准;

2.乙方通过签证后,需将签证的复印件交甲方;

3.留学办理过程中,经甲方修改后的材料,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取回或查看。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至学生正式入学为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发生争执,且协商无法解决者,由________市仲裁机构仲裁。

甲方:__________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代表签字及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7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治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定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取机、还机

1.取机:填妥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业及确保权益,请立即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押金退款申请书篇8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 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 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 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 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 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 取机、还机

1.取机:填妥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业及确保权益,请立即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 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 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 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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