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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6-06 18:11:34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1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3.各地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负责辖区社区医疗与护理的培训工作。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2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3.各地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负责辖区社区医疗与护理的培训工作。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保本点 门诊诊疗人次 住院占床日数 固定成本 变动成本 结余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253-03

本―量―利分析是对成本、产量(业务量)、利润之间相互关系进行分析的一种简称,也称CVP分析(Cost-Volume-Profit Analysis)。这一分析方法是在人们认识到成本可以也应该按性态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通过分析产量(业务量)、价格、成本和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掌握盈亏变化的规律;根据固定成本、单位变动成本等历史和预测信息建立本量利分析模型,揭示目标利润、目标业务规模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利润的敏感性分析,揭示业务量、价格、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等的变动对目标利润的影响,为经营决策方案进行评价;根据历史数据信息借助各种预测模型预测各项经营指标;规划目标利润和目标业务规模,为编制全面计划预算奠定基础,从而指导医院选择能够以最小的医疗成本实现最大产值并可使医院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经营方案。量本利分析法能使医院的管理者从追求收入和速度转变为注重提高经济效益,知道预期的经营成果。在医院中应用量本利分析,能够为我们进行预测、计划、决策、规划出最优盈利方案,实行目标管理,提供定量依据。

为做好2016年的医院经营管理工作,有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控制与监督,根据2016年我院预算业务收支计划、医疗成本、业务量和收支结余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对2016年的经济活动过程、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预测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以寻求提高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确保我院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预测保本点及分析

保本点是医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指医院完成工作量或业务收入额实现保本经营的界限,它客观的规定着每个医院必须最低限度的向社会提供服务量。因此,医院的管理者必须经常对其保本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随市场和医院内部因素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以减少经营的盲目性,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一)保本计算分析应用数字是我院2016年的预算数字

2016年我院计划完成门诊诊疗人次:49万人次,平均每诊疗人次收费:154.19元,预计2016年门诊医疗收入:49×154.19=7555万元;计划完成住院床日16万床日,平均每床日收费578.06元,住院医疗收入为:16×578.06=9249万元;其他收入预计24万元,合计业务收入16828万元。

计划安排业务支出:17828万元,其中药品费支出:8800万元,卫生材料费及其他材料2000万元,本年度差额预算补助:1000万元。(本次测算暂不考虑差额补助项目、出院病人欠费问题及医保超支单位自负部分)。

(二)计算我院2016年无差额预算补助下的保本点

1.保本业务量(人次)=固定成本÷(单位业务收入-单位变动成本)

2.保本业务收入(元)=保本业务量(人次)×单位业务收入

3.求变动成本:(其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化比例增减的成本)

变动成本=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其他材料

代入公式:变动成本=8800+2000=10800(万元)

4.固定成本:(除药品费、卫生材料费和低值易耗品以外的支出均划入固定成本,差额预算补助属上级拨款本次测算暂不考虑。)

固定成本=业务支出-变动成本

代入公式:固定成本=17828-10800=7028(万元)

5.总成本:

总成本=变动成本+固定成本=10800+7028=17828(万元)

6.综合业务量:业务工作量指标是指门诊诊疗人次和住院占床日数。《医院会计制度》中支出科目不分门诊与住院。为便于计算将每门诊诊疗人次作为综合业务量标准,以平均每诊疗人次收费为标准,将住院业务量折成综合业务量。

综合业务量=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床日收费÷平均每诊疗人次收费)×住院占床日数=49+(578.06÷154.19)×16=49+59.98=108.98(万人次)

7.单位业务收入:

单位业务收入=业务收入÷业务量=16828÷108.98= 154.41(元)

8.单位变动成本:

单位变动成本=变动成本÷业务量=10800÷108.98= 99.10(元)

9.计算得出保本点:

保本业务量=7028÷(154.41-99.10)=127.06(万人次)

保本业务收入=127.06×154.41=19619(万元)

(三)分析

1.按照门诊诊疗人次和住院占床日数占综合业务量的比例,分别计算门诊保本量和住院保本量。

门诊保本量=(门诊诊疗人次÷综合业务量)×保本业务量=(49÷108.98)×127.06=57.13(万人次)

住院保本量=(住院床日折合门诊诊疗人次÷综合业务量)×(平均每诊疗人次收费÷平均每床日收费)×保本业务量=( 59.98÷108.98)×(154.19÷578.06)×127.06=18.66(万床日)

即:2016年门诊完成57.13万人次,住院完成18.66万床日,方可达到保本业务量127.06万人次。(2016年预算在不考虑差额补助情况下结余―1000万元,所以此次测算门诊人次和住院床日比预算数大,方能达成收支平衡。)

2.按2016年计划数,若床位使用率达80%,即完成15.06万床日(16÷85%×80%),则需完成门诊量70.6万人次;若床位使用率达85%,即完成16万床日,则需完成门诊量67.08万人次,若床位使用率达90%,即完成16.94万床日,则需完成门诊量63.55万人次,方达到保本业务量127.06万人次。

3.在保本点不变的情况下,凡业务量超过保本点的一个单位,即多结余一个单位的贡献毛益。当业务量超过盈亏临界点时,实现的结余额同业务量增长呈完全正相关关系,当业务量不足盈亏临界点时, 实现的亏损额同业务量增长呈不完全负相关关系。

4.在业务量不变的情况下,保本点越低,潜在的结余越多或潜在的亏损越少,反之,保本点越高,潜在的结余越少或潜在的亏损越多。

5.在业务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保本点的高低,取决于固定成本总额和单位变动成本的高低,固定成本总额和单位变动成本越高,保本点越高;反之,保本点越低。

二、预测业务收支结余

本、量、利三者的关系,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总业务量×(单位业务收入-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结余

2016年度预算业务收支=108.98万人次×(154.41-99.10)-7028万元=-1000万元;

2016年度预算业务收支亏损1000万元,加半年度差额预算补助1000万元,实现年度收支平衡。

三、敏感性分析

医院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业务结余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单位业务收入(每诊疗人次收费、每住院床日收费)、业务量(门诊诊疗人次、住院占床日数)、成本(单位变动成本、固定成本)等,那么分析以上各因素变动对医院结余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称为敏感性分析。

结余受各因素影响的敏感度,就是在原来或现在的基础上,结余的增减率与引起其增减因素的变化率的比例。

各有关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对结余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影响程度是不同的,掌握各因素变动对结余影响的敏感度,对医院管理部门增强预见性,并采取措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是非常重要的。为寻找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结余的最有效因素,预测各有关因素每变动1%对业务收支结余的影响程度。

从上表看出我院2016年在影响业务收支结余的有关因素中,以单位业务收入的敏感度性最大,单位变动成本第二,固定成本第三,业务量第四。

根据以上敏感性分析,我院在今年计划的基础上增加结余的主要途径有:

一是努力提高单位业务收入,只要提高1%,即每诊疗人次收费平均提高1.54元,每住院床日收费平均提高6.78元,全年就可增加结余168.3万元。

二是固定成本在成本费用中的比例(39.4%)还可以,随着医院业务发展可适当增加固定成本。只要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等支出压缩1%,全年即可增加结余70.28万元。

三是减少单位变动成本,只要药品和卫生材料等支出减少1%,全年即可增加结余108万元。

四是门诊量、出院病人数少是困扰我院业务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增加业务量,只要门诊量增加4900人次,每天只需增加13.4人次,住院床日增加1600床日,每天增加4.38床日,全年即可增加结余60.28万元。

假设2016年分别按以上变动程度提高或减少1%,将会增加结余额406.84万元。

四、建议

(一)开源:增加业务量

1.增加工作量,不仅要保持住现有的患者,还要不断发展新的消费群体,医院面临的市场已从过去的已知消费者群体转向包括潜在的消费者在内的多样化的消费者群体,因此我院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同时,还要扩大在整个医疗市场的知名度、信誉度,加强医院的品牌效应。

2.“一卡通”为建立会员制医院提供了实施平台,实行会员制医院,对会员病人医疗检查等费用给予优惠,形成相对固定的就医群体。

3.制定主要业务量绩效考核关键指标,促进以目标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方案的形成,发挥绩效管理导向作用,促进我院业务量提高。

4.优化病人就诊流程、医生门诊出诊、义诊形式和地点、医疗宣传等服务环节,提升病人就诊体验。

(二)节流:降低运营成本

1.人力成本控制。随着医院业务量的增长,医院职工人数也在不断增长。按照医院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推进“因事设岗、以岗定员、逐级聘用、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的制度,将人员费用合理调配,减少人员支出。

2.降低药品费用、卫生材料费用支出。(1)拓展传统医院预算范围,建立医院预算年度药占比、耗占比预算指标。依据医院以前年度医疗收入结构,本着逐步降低药品收入(特别是取消西成药药品加成后)、卫生材料收入占比,提高医疗劳务类收入占比的原则,为实现不断降低医院运营成本的目的,制定医院药占比、耗占比预算指标。(2)制定各临床科室药占比、耗占比绩效考核指标。参考各临床科室近三年来医疗收入结构,充分考量医改收费价格调整及医疗技术发展等诸因素对医疗收入结构的影响,制定各临床科室药占比、耗占比绩效考核指标。按月对各临床科室进行科室药占比、耗占比KPI的考核,考核结果直接应用于科室人员绩效、奖励性工资的奖惩。(3)实施卫生材料二级库控制。制定各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能计费的各类卫生材料安全库存定额,依据HIS提供的各科室各类材料实际计费数量,补充各类卫生材料科室二级库存,实现“以用冲库”的管理模式。(4)将高值耗材、消毒用品、不可收费卫生材料作为卫生材料成本管控的重点。

3.降低日常管理费用成本。物资采购追求性价比,讲求实用原则,提高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完善物资材料领用管理制度,杜绝科室物资领用、病人使用、收费记账和剩余管理脱节;加强水电油督查和设施车辆维护维修监督。

4.项目建设、装饰、维修成本。基本建设工程是医院发展的前提,但也是浪费的“重灾区”。招投标制度落实,严格控制预算、控制结算,推行施工材料多方询价制度,实行事前、事中控制;选好工程监理单位,保证施工质量,防止重复建设造成资金浪费。

5.设备运行成本。医疗设备购置有关科室提出申请,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经院领导及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可行性报告后实施;对病源少、产出低、效益差的仪器设备进行严格的控制购置。完善医院办公用品、电脑及周边设备的报废、报修制度,做到“能修的不换、能换的不买”,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

应用量本利分析预测我院2016年经济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在2015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的基础上,在2016年获得更多的结余,加速我院的发展步伐。只要我们增强责任感,站在全院整体利益上,把增收节支工作落到实处,就会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4

为了规范医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医院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财务管理。

3.管理职责

3.1财务科

3.1.1负责年度预算数据的提供。于预算编制前(通常是每年10月份左右)提供本年度各预算科室实际收支数据,供各科室编制下年度预算参考。

3.1.2每月将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各责任科室,季度作详细总结并提出有关改进建议。

3.1.3协助院长对年度预算进行布置,对各预算科室上报的预算进行汇总,上报院长审核。

3.2各科室主任(主管)

3.2.1根据医院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科室的预算。

3.2.2对本责任范围内的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带领本科室人员努力完成预算指标。

3.2.3对本责任范围之内的预算执行差异进行分析,对不利差异提出整改办法并贯彻执行。

3.3各线分管领导

3.3.1院级各分线管理领导,负责对本分管线各科室的预算进行审核,保证预算按医院总体目标开展。

3.3.2对各分管线的科室预算执行中的不利差异进行分析,指导相关科室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3.3对因情况变化,需要超预算开支的,负责审核和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3.4院长

3.4.1负责组织医院各科室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开源节流,促进医院卫生事业的发展。

3.4.2负责全院汇总预算的审核,确保预算按院务会的要求进行展开。

3.4.3对超年度预算5%c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核,并报董事长审批。

3.5院务会

3.5.1负责对院长提交的汇总预算进行审核,确保医院顺利完成职工会确定的经营目标。

3..5.2负责对超过年度预算5~15%以内的开支进行审批。

3.6职工大会

3.6.1对年度医院经营提出切实可行的方针目标,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

3.6.2负责医院年度汇总预算的审议和批准。

3.6.3对超过年度预算15%以上的开支重新进行审议批准。

1医院预算编制的原则

4.1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医院预算,要做到收支平衡,根据预算收入,安排相应支出,保证医院卫生事业计划能够顺利完成。

4.2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要按照上年度的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可变因素,将收入打足,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分别轻重缓急,将有限的资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4.3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要广开财源,增收节支,力争用较少的钱办较多的事。

5医院预算的编制依据

5.1依据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卫生事业发展计划。

5.2依据以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

5.3依据本院职工会通过的业务规划及工作目标。

6医院预算的内容

编制医院预算是通过编制预算表来实现的。包括基本数字表;大型购置明细表;固定资产购置明细表;维修费用预算明细表;收入支出预算表以及专项计划开支预算表。这几个表格相互衔接,组成医院预算体系。

7.医院预算的编制方法

7.1基本数字表的编制

7.1.1床位数

预算年度病床数=年初病床数+新增病床数×使用月数÷12-减少病床数×减少月数÷12

7.1.2病床使用日数

病床使用日数=开放病床数×全年病床工作日×年度病床使用率,

(上式中,全年病床工作日一般为365天。)

7.1.3门诊人次

门诊人次=平均每日计划门诊人次×门诊工作日

7.1.4职工人数

职工人数=年初实有人数+计划增加人数×月数÷12-计划减少人数×月数÷12

或职工人数=按定员比例一张病床所需工作人员数×年平均病床数

7.2大型购置预算表的编制

预算年度大型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逐一按设备名称填写在“大型购置预算表”中,形成预算年度的大型购置预算。

7.3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

由各需要部门提出,填写“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表”。

7.4收入预算表的编制

7.4.1门诊收入

门诊收入预算数=每人次计划收入标准×计划门诊人次

门诊收入预算中的挂号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2住院收入,

住院收入预算数=计划每床日收费标准×计划病床使用日

住院收入预算中的住院费、化验费、治疗费等,都可以比照上述公式计算。

7.4.3制剂收入、其他收入

制剂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数可以根据上年实际执行水平,参照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变化因素而定。

7.4.4药品收入(分西药收入、中草药收入)测算办法:

门诊药品收入=每人次平均费用×计划门诊人次

住院药品收入=计划每床日平均费用×计划病床使用日

7.5支出预算编制(另)

7.5.1工资

工资预算根据全年各类人员平均人数和各类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预算数=预算年度各类人员年平均工资总额×预算年度平均职工人数

7.5.2补助工资

补助工资包括临时工资、卫生津贴、交通补贴等。应先根据职工人数和每一职工人数平均开支水平,逐一求出补助中的明细支出预算数,然后将这些明细支出预算汇总成补助工资预算数。

7.5.3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独生子女补贴等。其预算数的编制可比照补助工资。

7.5.4公务费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等。其预算一般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数,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而定。

7.5.5药品费

药品费可根据药品收入预算数剔出药品进销差价后编制。具体按相关表格填写,西药和中草药分开填列。

7.5.6原材料

原材料预算根据上年原材料占制剂收入的比例,结合本年具体情况而定。按相关表格填写。

7.5.7卫生材料(另)

卫生材料包括血、氧气费、化验材料、敷料等。其预算数可根据上年各类材料占相应收入的比例,适当考虑物价变动因素确定。按相关表格填写。

7.5.8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

按预计使用数分明细项目填列。其预算一般根据上年实际支出数,考虑本年增减变化因素而定。

7.5.9业务费、其他费用

编制方法参照其他材料低易品的编制方法。

7.5.10修费用预算表的编制

维修项目由各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提出,按相关表格填列。属于大型设备更新维护费,财务部门按医院的大型设备原值×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平衡。

7.5.11行政后勤部门费用预算,根据往月开支情况,结合未来的业务量或工作计划进行测算。

7.5.12专项开支预算(另)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

8.财务报表

8.1预计资产负债表(另)

8.2预算收入支出表(另)

8.3资金收支预算表(另)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5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

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2.落实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卫生技术人员,保证外派支援人员的原工作岗位、待遇等不受影响。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任务

1.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求及协作计划。

2.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的支援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3.制订合理的综合能力提高计划,有效利用医院的支持资源。

四、主要措施

1.医院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求,制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安排具有相应工作资历的有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诊、会诊并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管理人员到本医疗机构进修、学习。

2.鼓励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要保持其离退休待遇不变。

3.各地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院等,负责辖区社区医疗与护理的培训工作。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6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民受益,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步伐,争取年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任务和目标

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农合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全面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安排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开展新农合工作的要求是:一要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民意愿。二是在农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按要求、按时、按比例足额落实补助金。三是重点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是以县为单位统筹,提高农民整体抗风险能力。五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是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利于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是要由各级政府组织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管与领导。八是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计生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各乡镇合管办在开展新农合工作中,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认真管理,务求实效,为新农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年度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真正做好新农合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与工作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参合农民代表参加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与年元月30日前上报县合管办。各乡镇管理委员会必须做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领导工作;同时要做好各村委会的组织管理领导工作,成立各村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与乡级、村级机构,乡级实施方案一并上报)。

2.办事机构。县级由新农合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合管办,根据当地实际,必须配备1—2名专职人员,负责办理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业务。各乡镇合管办工作经费,按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不低于1.2元的标准由各乡镇财政列入预算安排。保证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基金筹集

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20元,年农民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持有相关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

2.集体扶持。有备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3.政府补助。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人每年分别补为60元、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

(三)基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新农合基金由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综合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真正做到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统筹模式实行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一种模式,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特殊慢性病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2.收缴方式。我县农民个人缴费在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缴,乡镇经办机构负责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并负责将个人集体缴费及时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我县参加新农合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收缴期限。农民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各乡镇务于12月31日前上交县财政专户。

(四)补偿范围、比例、方式

1.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列入门诊补偿范围支付属于非住院)

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参合年度中连续两年没有获得门诊和住院补偿者,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要求,可获得一次健康体检(体检办法另行规定)。

孕产妇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正常产每次补偿300元,病理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白内障门诊手术补偿。进行门诊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每一例患眼一次补偿500元,住院手术按住院标准补偿。

市内专科医院住院除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按二级医院标准审核补偿外其余疾病仍按同等级别补偿比例补偿。

对特殊人群中的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特困户,孤儿等重点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报销时,原则上不设起付线。

一年内因不同疾病,在县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外出务工农民,上学的学生凭外出务工地或当地村委会务工证明或学校证明,在外地住院治疗后,返回参合地按同等级别医院予以审核报销。

继续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向中医药倾斜政策。一是中医门诊补偿,病种为上肢和下肢骨折等用中医药治疗的非手术病人,在中医药门诊进行中医药治疗不设起付线封顶为200元。二是中医药服务住院费用占总费用70%(含70%)以上的,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同时提高10%。三是中医药饮片除单味使用不予报销外,处方使用均列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目录》外的药品,其费用比例,一级医院不超过5%,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超过以上比例的目录外药品费用从其药品收入上交款中扣除,返还当地新农合基金专户。

继续执行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对于支付部分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项、次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60%,1000元以上按50%计入补偿费用。

参合农民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社保或商业保险的,可先在社保或保险公司报销,凭复印件加盖社保或保险公司证明性印章,按照新农合相关政策报销,同时提供原报销单位的票据,其目的是防止合计补偿超出实际住院费用。

2.门诊补偿管理

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以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服务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门诊统筹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严格控制医疗费的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门诊统筹方案另附)。

3.报销比例

住院补偿:住院补偿封顶线4.5万元。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75%,二级医院(旗县区级医院)65%,三级医院40%,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50元、100元、500元。

参加农民住院医药费报销公式:医药费用总额—起付线—自费部分—【(特检费+特治费+血液费)X60%+特材费X50%】=统筹医疗费

门诊统筹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次门诊补偿比例为门诊费用的30%,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相同,封顶线相同。特殊病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实行按病种定额补偿。

4.报账方式:参加农民在市旗县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出院结账时现场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再与旗县区合管办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费用,旗县区合管办不予结算。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报销,由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减免。

5.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未参合合作医疗的人员,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盈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或住院所发生是费用,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请医生会诊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3)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范围继续执行年办法。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措施:县乡两级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乡镇每个行政村要设立合作医疗报销公示栏,定期张榜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及农民参合情况、医药费用补偿情况,保证参合农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农合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举报电话为8822455。接受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六)医疗服务管理

年我县将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县的乡村两级机构进行一年一度的评审,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新农合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卫生、扶贫、审计、计划、农业、药品管理、财政、民政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工作内容,在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资金保证、管理监督四个方面明确责任,保证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培训搞好新农合工作管理队伍建设

对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就农村卫生的相关政策和新农合的方案设计与补偿测算,管理与监督,评估与调查等有关知识分期举行培训,提高新农合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村合作医疗水平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因地制宜、自愿参与、分级管理、民主监督;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互助共济、保障适度;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药费用补偿和适度合理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原则上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范围: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山亭区乡村户籍的居民。具体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乡村户籍人员。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一律作废。

(二)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三)省、市、区等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偿总额每人每年80元。

(四)农村五保老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特困农民等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应交纳的费用由政府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承担。

(五)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以后年度适度调整筹资标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交纳部分,每年筹集一次,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参合农民个人部分征缴结束后,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区、市、省配套顺序逐级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六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区政府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委”),区合管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主管领导任副主任,卫生、财政、农业、计生、民政、发改、审计、食品药品监督、扶贫、广电、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区合管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三)负责筹集、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对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并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五)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第八条区合管委下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人员按区编委设置标准配备,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的实施;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审核、补偿,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评定、监督、检查、指导;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工作,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信息;

(六)检查、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筹资工作,按照标准为新农合经办机构配备办公设施,配齐工作人员,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列入乡镇(街道)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就诊,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举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区合管办向参合农民免费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就诊,享受规定医疗费用补偿。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全区统筹、集中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合管委负责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区合管办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区财政局在区合管委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合作医疗基金全部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基金的收支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使用由省级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对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审核后上报区合管办,区合管办复核无误后将补偿费用拨付到乡镇(街道)合管办、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章补偿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比例,保证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35%,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62%,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风险基金按年度基金总额的3%提取,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留存总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0%,风险基金动用后,下年度及时补充,保持应有的比例。原有的家庭账户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一)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补偿费用在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区内定点的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100元;参合农民在没有纳入“三位一体”管理的非标准化定点村卫生室就诊,门诊费用按可报费用的20%比例补偿,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总额不超过20元;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再予以补偿;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按照市卫生局规定执行。

(二)住院费用的补偿

住院费用补偿在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一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00元,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起付线下部分不予补偿,起付线上部分,一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70%补偿,二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60%补偿,三级定点医院按照可报费用的50%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可报费用的30%补偿。

(三)应用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标准提高20%,使用中药饮片、中草药补偿标准提高10%。

(四)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支付额40000元封顶。

(五)参合孕产妇计划内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平产补偿300元,剖腹产补偿500元。

(六)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筹资缴费期之间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用其母亲的姓名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七)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应先执行保险赔付,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

(八)对当年未享受医药费用补偿的参合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推荐一人,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区内一、二级定点医院接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也可以以户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在以后年度冲抵该户家庭成员住院自费部分的费用。

(九)对特殊困难人员、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照农村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参合农民用药补偿范围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第十八条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可直接在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办理转诊手续;需到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在所在乡镇(街道)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就(转)诊者须在就(转)诊后5日内持医院证明补办有关手续;不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补偿须提供的材料

门诊就诊提供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明。

住院补偿提供材料: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发票、身份证明及合管办转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或补办转诊转院手续的;

(三)非诊断所必需的检查费用,以及与所患疾病无关的其他医药费用;

(四)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包房费等费用;

(五)健康体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形、矫治等费用;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受雇佣致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解决;

(八)区合管办认定其它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成立由审计、纪检、财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对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二十二条区、乡镇(街道)合管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公示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接受群众监督,监督电话:0632—8829881、8811280。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建立区、镇两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把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实绩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个人,追回损失资金,全区通报,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门诊支部工作计划篇8

职工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期】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费后,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离职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三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保统筹基金待 遇。

【个人账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划拨。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及其以下的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账户;35 - 50周岁(含50周岁)的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2.0%计入个人账户;50周岁以上,按个人月工资的3.0%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其月养老金的5.5%计 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资金按以下规定范围支付:支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本人住院治疗中统筹基金负担以外自付的医疗费用;

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消杀类产品和医疗器械的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经专家评审确认,实行分类管理,其中5、6、7类门诊特定病种原则上在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医院办理。

(一)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元。

(二)限额标准:

1.类病种限额2000元,包括结核病(活动期)、艾滋病。

2.类病种限额3000元,包括冠心病、心肌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极高危组)、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癫痫、阿尔茨海默病、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有并发症)、间质性肺 炎、精神类疾病、白塞氏病、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溃疡性结肠炎、血小板减少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

3.类病种限额6000元,包括非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结缔组织病、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症。

4.类病种限额1万元,包括恶性肿瘤术后(确诊当年、确诊后第1-3年限额为1万元,确诊后第4-5年限额为6000元,确诊后第6年及以后限额为3000元),冠心病安装支架、冠状 动脉搭桥、心脏换瓣、其他血管介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

5.类病种限额2万元,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内 分泌治疗、血友病(中、重型为8万元)。

6.类病种限额15万元,包括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透析治疗)、病毒性肝炎(含肝硬 化)、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克罗恩病。

7.类病种限额20万元,包括地中海贫血。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病种,可适时调整。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1000元,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最低200元。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300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50%执行。

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转至上级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进行结算; 上级医院转至下级医院治疗的,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为90%,退休人员为95%;2万元-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为95%、退休人员为97.5%; 6万元以上部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为90%。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

【建国前老工人医疗补助】适当增加建国前老工人个人账户资金和提高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个人账户每年增加300元。

(二)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特药等项目中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50%。

【家庭病床】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严重心肺功能疾患等行动不便且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待遇参照住院医疗待遇。

【日间手术】日间手术是指经手术并恢复观察后,在48小时内出院的诊疗服务模式。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日间手术治疗的,结算时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病种结算标准(另行制定),由职工医保基金分别支付90%、85%、80%。

【特药待遇】经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70%;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 支付范围。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待遇保持不变;县区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15%;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 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正常待遇基础上下降20%。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住 院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执行,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 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院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按照100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5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取出宫内节育器按200元的限额标准支付,门诊人工流产费用按500元 的限额标准支付,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按300 元的限额标准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我市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大病保险待遇】参加大病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90%。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职工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

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不予支付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按时缴费的,于次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次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应按当 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保待 遇。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建 档立卡低收入人群不设待遇等待期。

退役的士兵、当年度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按出生当年筹资总额缴 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参 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居民医保关系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或终止 居民医保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居民医 保费不予退还。

【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待遇包括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

(一)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医疗 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其中一般诊疗费支付比 例为70%),年度内最高补偿限额为300元。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最高补偿限额为400元。

(二)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实行“定医疗机构、定诊疗范围、定费用限额”管理。门诊特定病种经专家评审确认。

1.起付标准: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在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三级医疗机构750元。

2.限额标准:结核病(活动期)、艾滋病,限额2000元; 冠心病、高血压皿级(极高危组)、重度糖尿病、精神类疾病、帕金森病、癫痫、支架(搭桥)术后抗凝治疗(一年)、恶性肿瘤术后,限额3000元;非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限额 6000元;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限额8000元;脑瘫儿童医疗康复限额:3岁前10000元,3岁后6000元,康复年限不超过5年;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15000元;轻型血友病限额20000元,中 (重)型血友病限额80000元;儿童苯丙酮尿症,0-6周岁 22000元,7-13周岁29000元,14-18周岁36000元;恶性肿瘤 门诊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限额15万元。

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按照主病种全额、次病种减半计算。

3.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特定病种发生的合规医 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相应等级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支付。其中血友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的,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支付;儿童苯丙酮尿症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在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600元、900元和1200元。

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300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50%执 行。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

省定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提 高5个百分点。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城 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适时调整。

【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标准支付。

【大学生假期待遇】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日间手术】日间手术是指经手术并恢复观察后,在48小时内出院的诊疗服务模式。参保人员在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采用日间手术治疗的,结算时不设起付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日间手术病种结算标准(另行制 定),由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支付80%、75%、70%。

【特药待遇】经省、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在特药定点药店购药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按规定程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本市市直及市内其他县区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 15个百分点;未按规定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在原有比例的点数上下降20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因精神病在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在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医保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需立即治疗,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异地就医】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参保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日间手术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部分,按60%比例支付;6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70%比例支付;10万 元以上的部分,按85%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不予支付情形】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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