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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2-11-18 15:01:22

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转型;民办本科高校;外聘教师;管理;制度

中国的高等教育经历了快速发展的十多年,在规模上实现了由精英式到大众化阶段的飞跃,然而这种飞跃的背后,人才培养类型与人才市场需求二者之间的矛盾却在不断加剧和激化。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民办本科院校必须向应用型本科转型,培养专业技能型毕业生。当前民办本科高校要想更好更快地发展就必须适应中国高等教育的方向转变,走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路。转型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支与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民办本科高校现有的师资分为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专任教师中占很大比例的是原有公办高校中退休的教师,而年轻教师则是从学校到学校,这样的教师队伍基本上没有相关专业的行业经历和职业素养,要实现转型需要一定的时间。外聘教师队伍过去只是补民办高校的师资之缺,但现在则要承担起促进和加快民办本科高校转型的重任。因此,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建立起一支稳定高效的外聘教师队伍,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一、立足转型优化外聘教师师资来源

随着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序幕的拉开,对学生的培养将以人才市场需求为专业培养方向,逐步淡化学科性,突出职业性,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现在民办本科高校在教师招聘过程中对教师的学历要求都在不断提高,然而,对教师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经历要求甚少,最终导致在民办本科高校内绝大多数的专任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基本上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和能力。此外,原有民办本科高校的外聘教师来源也相对比较集中,主要由公办高校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组成。根据《中国教育绿皮书》提供的数据显示,现有民办高校中约有85%的外聘教师来源于这两条渠道。多数外聘教师具有双高职称(即高职称、高学历),这在过去对提高民办本科高校教学质量、提升社会声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上述师资状况无法满足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需要。因此,如何建立一支富有职业性特点的师资队伍成为民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原有的专任教师可以通过社会顶岗、挂职锻炼等方式进行转型。而对于外聘教师队伍则需要通过调整相关招聘条件和来源适应转型的需要。民办本科高校通过聘请有丰富操作经验的企业人员作为学校的外聘教师无疑可以适应当前转型发展的需要。当然,这些具有企业从业经验的外聘教师为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和加强校企联合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立足转型构建外聘教师师资库

当前民办本科高校在转型过程中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要确定正确的人才培养方向,二是要稳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这两个关系到转型目标实现的因素都离不开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在民办本科高校教师管理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外聘教师队伍不稳定,由于外聘教师队伍中的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要么是高校,要么是对口的行业企业,所以其稳定性较差。此外,很多民办本科高校都是在安排下学期课程的时候才去社会上招聘外聘教师,由于时间和相关人员的精力有限,往往对能找到的外聘教师缺乏必要的考察和了解,对外聘教师所具备的实际经验和教学能力缺乏细致的考核,这就导致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很难保证。为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教学工作运行的稳定性,民办本科高校要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外聘教师师资库,同时还要将外聘教师的招聘工作常态化。为此,民办本科高校的师资管理部门首先要广泛搜集师资库中合适的外聘教师对象,这是一项基本的信息基础工作。师资管理部门可以到本地区相关的兄弟院校和学校专业对口的行业企业中去走访和调查,了解和掌握相关外聘教师师资对象的基本情况。当然也可以通过社会关系推荐和公开招聘外聘教师,从而构建起基本的外聘教师师资信息库;其次,结合系部师资缺口的具体情况,通过试讲、实际操作等考核方式,由学院师资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外聘教师使用系部对外聘教师进行筛选择优入库;再次,在学期末由学院师资管理部门结合各系部对外聘教师本学期在教学过程中的基本绩效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外聘教师师资库,作为下学期续聘和晋级的依据。此外,在师资库的管理过程中要对外聘教师进行分类管理。由于外聘教师的个人经历和社会关系等各不相同,因而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例如,有些外聘教师实际操作经验丰富,能够有效加强学生技能培养;或者社会关系丰富,能够有效促进校企合作及学生就业,这些外聘教师都可以作为重点外聘教师,在报酬方面予以适当倾斜,争取建立较为长期的聘用关系。

三、立足转型完善外聘教师绩效考核机制

在民办本科高校转型过程中,外聘教师招聘的对象、标准以及教学技能要求都发生了变化,因而对外聘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绩效考核的体制也应该做相应的完善与改革。外聘教师的绩效评估是对教师工作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做出判断的活动,目的是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能力和工作绩效,并最终促进学校的发展。对于民办本科高校的外聘教师的绩效考评不同于对专职教师的考评,其胜任力的考评在聘用前和聘用时的资格审核中已完成,日常管理中主要是考评其绩效。对外聘教师绩效的考核是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学校的绩效考评系统就是绩效控制的有效手段,通过绩效考评,可为外聘教师提供其工作情况的反馈,使其扬长避短,改善绩效,提高其综合能力与素质;绩效考评结果又是奖惩、培训等人事决策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适应当前民办本科高校转型的需要,学校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外聘教师绩效考核和评价体系,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绩效考评体系建设要突出层次性和侧重性。也就是说,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外聘教师,应采用不同的绩效考评方法和考标,而且考评的重点也应该有所不同。比如,民办本科高校外聘教师中的特聘教授应主要考评其科研能力和领导能力,而兼职授课教师应主要考评其教学水平、教学态度、实践操作效果等因素;其次,外聘教师的绩效考评要在改革原有考评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实践能力评价要素。原有的外聘教师教学绩效考评主要包括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效果管理,例如教学过程的迟到、早退、脱课现象等,教学资料的完备和作业的批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了适应转型的需要,在考核指标中要更多地设置诸如外聘教师组织的学生校外实践活动、校企联合成果、在校研发的实用技术、学生职业资格的认定量和等级以及在校外各团体中的贡献等实践教学的考核指标;最后,外聘教师的考核指标要力求突出量化指标考核,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指标相结合的目标要求。以往的定性考核简便易行,但其准确性相对较差,所以如果没有定量指标作为依据的话,单纯的定性考核很容易导致主观化决策。

四、立足转型建设外聘教师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近些年伴随着民办本科高校规模的日益扩大,相当一部分学校采取了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这是民办本科高校适应教育发展、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而进行的结构和功能上的改革,当然也适应了当前转型发展的需要。但在当前民办本科高校的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责权不明、管理机制运行不畅的问题,具体到外聘教师的使用管理上问题也尤为突出。当前民办本科高校外聘教师的聘用权在院级人事和教务部门,然而外聘教师的教学过程则是在系部中进行。在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中系部只有对外聘教师的监督权而没有否决权,而拥有聘用权的院级人事和教务部门由于其宏观监督管理的特点决定了其对微观上外聘教师的具体教学绩效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再加上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中信息沟通机制的运行不畅,最终导致外聘教师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真空,从而割裂了聘用、使用、监督、考核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了实现民办本科高校的培养目标转型,充分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外聘教师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全面性,在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的外聘教师管理制度下,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建章立制,明确教学管理工作中外聘教师的教学管理流程。结合院系两级管理的具体特点和分工,从院级人事和教务部门联席制定外聘教师的聘用和考核制度到系部具体执行的外聘教师教学过程考核实施细则,制定从上到下的外聘教师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建立制度化的院系两级外聘教师教学过程信息沟通制度;其次,完善院系两级外聘教师例会制度。在民办本科高校日常外聘教师的管理中可以发现外聘教师往往是上课来下课走,很少参与教学所在系部的各项教研活动。一个学期下来外聘教师与所在系部的联系很少,有些基础课外聘教师跨系代课就更少参与系部教研活动,因而,必须定期定时召开院系两级的外聘教师例会。例会可以由院级人事或者教务部门主持召开,在系部教学情况反馈的基础上及时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外聘教师,同时也将外聘教师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及时解决,从而起到有效的双向信息沟通作用。最后,为了实现外聘教师管理的全过程化,学院的人事和教务部门不仅仅要把好外聘教师的聘用关,还要结合系部积极开展针对外聘教师的例行和随机监督检查、例外和常规情况的反馈工作。在日常教学中建立起与系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及时搜集和反馈外聘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实现事前和事中的过程化管理,从而也为事后的绩效考核做好信息准备。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原有高等教育清一色的精英式的学科型教育要分化为多层次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这次转型中,民办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定位要逐渐转变为大众化职业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民办本科高校的发展又将面临一次重要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外聘教师队伍作为民办本科高校一支重要的师资力量在其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在这次转型的过程中外聘教师队伍将发挥更多的作用,其所充当的角色不再仅仅是民办本科高校师资力量的补充,而将成为转型过程中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转型的质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外聘教师管理制度势必会直接影响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完善,当然也为未来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型奠定重要的师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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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洪涛.经济结构调整中河南高职教育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2(19).

教师管理制度篇2

(1)聘任制的准入和时效。高校聘任制对不同的学术职业梯次没有采取相应的评价标准和任职方式。职业的准入规定和时效性没有和高校教师的考核挂钩,学校和教师的责权不明晰,不利于学术发展。

(2)聘任制对学术发展的干扰。聘任制的实施程序还有待走向公正透明,高校对教师队伍的甄选机制还有待公平。行政部门掌控了高校教师的实际利益,比如教师岗位的定置、评职称、晋升职务等。这使得高校教师的学术权力受到了削弱,学术自治和自由难以开展,不利于学术公平。而教师的解聘和聘用后的保障机制,都受到行政上的制约,对学术自治和自由产生了掣肘的作用。所以,建立多元化的高校教师聘任制,促进高校教师学术的异质性、多元化特色发展势在必行。

2.奖励制度和促进学术创新的关系

(1)奖励制度对高校教学、科研的导向。目前我国高校奖励机制主流还是以市场化作为导向,教师对学术研究的兴趣减弱,热衷于迅速获得物质上的利益。因此,高校奖励制度要建立在工作性质和学术职业上,坚持内在激励和外在的物化奖励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术创新。

(2)奖励制度对促进学术创新的利弊。有利的方面是:拉大了教师的收入差距,打破了平均主义,有实绩的重点岗位受到了追捧。弊端是长期的学术后备力量的培养被忽视,边缘学科的学术职业发展受到制约,价值的货币的走向决定了高校教学和科研的定位。高校作为学术性团体,应以学术为特征。建立适合高校教师学术发展的氛围,使得学术能自主发展,尊重学术职业群体的异质性、多元化,为高校教师学术创新提供有利的环境。

3.学术职业发展和高校教师发展制度的关系

教师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师资力量,按照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的要求,根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聘用考核

第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任)制、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用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县直学校、乡镇教育辅导站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及相应待遇,确立双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县直学校中层领导、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和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选聘任用。

农村初中及九年制学校中层领导、农村小学校长由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公开选聘任用。

第四条学校校长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良,思想品德良好,教学业务过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身心健康;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心,勇于改革创新;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县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乡镇教育辅导站站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其考核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确定;乡镇各学校教职工由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负责考核;县直学校教职工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

考核内容和方法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任务确定。考核要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办法、程序、结果、特别是优秀、良好等次的确定要公开公示,并充分听取本人、其他教职工及学生意见。考核结果要作为调配、奖惩、晋职晋薪、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职称限额内实行公开评聘,逐步实行评聘分开,可低职高聘,也可高职低聘。

要严格按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优先评聘教学一线教师,特别是对获得中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要聘用在教学岗位,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与聘任中高级职称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证其在教学一线工作,坚决杜绝聘了中高级职称就走下讲台的不良现象,做到人尽其才,使中高级教师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章调配交流

第七条教职工岗位调整、交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请调整岗位的教职工应向县教育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属乡镇学校的由乡镇教育辅导站加注意见并征得乡镇政府同意;属县直学校的要征得学校同意并加注意见。为了既稳定教师队伍,又解决教职工分居、家庭困难等问题,进行轮岗交流,每年调整数量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3%以内。

第八条县城学校所需专业教师,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专业学科及人数,采取选调和考试两种选人用人办法。

第九条农村教师实行5年服务期制度,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到农村学校工作服务5年后再进行调整交流。

为鼓励教职工服务边远乡镇教育工作,给在祁连、旦马、东坪、毛藏、赛拉隆等边远乡镇所属学校,以及在大红沟乡的西顶、下西顶、东槐、灰条沟、夹台小学;西大滩乡的马场、马场台、东泉小学;东大滩乡的圈湾小学;哈溪镇的关家台、茶岗、尖山、长岭小学;安远镇的白塔、马家台小学;朵什乡的龙沟、阳山小学;赛什斯镇的旦台、东大寺小学;天堂乡的大科什旦、小科什旦、业土小学工作的在岗教职工,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月增发工作性津贴5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在交通不便、生活环境相对艰苦的祁连、旦马、毛藏、大红沟、东坪、赛拉隆等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5年以上、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申请调动的,每年按申请人数5%的比例,根据本人要求分期分批同交通条件较好、生活环境相对好的天堂、炭山岭、赛什斯、哈溪、朵什、西大滩等乡镇教育辅导站所属工龄在10年以下的教师进行交流。在祁连、旦马、毛藏、大红沟、东坪、赛拉隆等乡镇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申请调动的每年按申请人数5%的比例根据本人申请同松山、安远、抓喜秀龙、石门、打柴沟、华藏等乡镇教育辅导站所属工龄在10年以下的青年教师进行交流。

第十条夫妻双方在教育系统工作,因工作分居5年以上的,凡属乡镇之间分居的,优先调整交流,逐步给予解决;凡属县城与乡镇之间分居的,通过选招考试等办法优先逐步解决。

第十一条农村教职工确有父母年老病残、子女无人照顾在家留守等特殊困难的,其中家在县城的优先调整到县城周边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或在进城教师选招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招;家在其它乡镇的,调整到家庭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确需从教师队伍中选调人员,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方可选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从学校抽调(或借调)人员到机关工作。

第十三条教职工确有特殊原因调出本县或县内转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中小学教师入口关。

(一)申请调入我县的教师,必须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师范专业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并经过严格考核。

(二)选聘新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三)已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已在学校工作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教职工要督促其取得教师资格或者调整到教辅、工勤岗位。

第十五条实行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没有支教或无农村工作经历的城区学校中青年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支教2—3年,编制保留在原单位,工资待遇不变。城区中小学教师必须要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才能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城区学校要有计划地做好支教工作,特别是优先安排没有支教或无农村工作经历的、面临评聘中高级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

第四章培养培训

第十六条鼓励教职工通过自考、函授、电大、离职进修等途径提高学历层次。申请离职进修的教职工要向所在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加注意见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教学实际需求和专业课教师余缺情况有计划地每年选派20名左右重点学科或紧缺学科教师离职进修。以尽快实现小学教师大专化,中学教师本科化并有一定比例的硕士研究生的师资培养目标。

第十七条教职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离职进修的,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学校要根据有关政策,保证全额落实工资待遇;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离职进修,按自动脱岗对待。

第十八条县直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要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师风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和校本培训为基本形式;以每年不少于12天(72学时)为基本期限的教师全员培训。认真、及时、按要求推荐教师参加国家、省、市、县级教师培训。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每年按教育公用经费的5%核定教师培训经费,其中2%部分用于县级教师培训,3%部分用于县直校、乡镇教育辅导站校本培训、乡级教师培训。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县直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请假在三天以内的,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副职经正职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正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在七天以上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县直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审批;教职工请假在7天以上由所在单位审核,加注意见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全县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生活实际,教职工请丧假在7天之内、婚假在15天之内、产假在90天之内(产前产后累计,领取独生证的另行规定)为正常假。实行晚婚的,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产假为105天。

第二十一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休息治疗的教职工请假,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和本人申请,经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认真核查并加注意见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复核,病假视其具体情况所定。教职工病愈后要及时回单位工作,必须凭住院证明、出院证等材料及时销假,若无上述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按旷工论处。

因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病残教职工,准予办理病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年度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教职工病假在一学期及以上者不享受年终奖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80%;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85%;工作年限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总工资的90%。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德治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职工要不断提高师德修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加强民族团结,不做有损于教师形象和不利于团结的事;

(二)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无理剥夺学生学习权利,禁止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为人师表,廉洁从教,禁止教师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学习生活用品,禁止要求或暗示学生家长提供宴请、礼品、财物,不利用教学职务谋取私利;

(四)实事求是,公正严明,不得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弄虚作假,;

(五)忠于职守,严于律已,认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贻误工作;

(六)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发展观,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和传播低级庸俗、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严禁参与活动,严禁;

(七)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禁止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办班、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活动;

(八)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得在上课时抽烟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上班时间酗酒、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炒股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按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在未办理退休手续前,原则上不得脱岗,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好适宜的工作或请假休养。

第六章奖励处罚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教育辅导站、县直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完善教师激励机制,定期评选表彰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培养选拔教学能手、名优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选拔培养名教师、名校长、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

对评选出的名教师、名校长经考核合格后年终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人,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对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市政府和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无故旷工的,旷工1天应给予批评教育;连续旷工3天以上7天以内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连续旷工7天以上15天以内者,责令其待聘,待聘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并安排离职学习,学习期满后可重新聘用。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由所在乡镇教育辅导站或县直校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所列纪律,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按年度考核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待岗:1、不认真工作,严重失职失责的;2、连续两年考核名列县直校或乡镇教育辅导站倒数第一的;3、工作散漫,不胜任教学工作的。

教职工待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安排离职学习培训一至两年,学习培训期满后可以重新考核竞聘,不能继续竞聘上岗的,报县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教师管理制度篇4

八百弓中心小学教师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试 用) 根据八百弓联校教师工作常规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八百弓中心小学教师工作常规管理制度。一、教师实行坐班制,每天记教师考勤。教师应按时上、下班,坐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病有事需请假办好手续。半天病事假要事先调好课,经教导处同意;半天以上病事假要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并办好请假或续假手续,并按规定扣请假者每天花板0元(病假视情况而定)。迟到、早退每次扣3元;旷工半天扣10元一天扣20元。坐班时间上午8:20——11:00,下午第一节课开始至第二节课下课结束为止。二、全体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每次例会,按时参加联校、学校、党政、工会等召开的各种会议,按时参加每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做到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每次扣3元,请假扣5元(公差、函授、婚丧假除外),旷会扣10元。开会时,组织者要事先认真准备,紧凑有序;听会者要尊重他人劳动,不做其他事情,认真听会,必要时做好笔记,自觉端正会风,原则上不准带小孩入会,期末学校组织检查会议记录和政治业务学习记录。三、每周星期天晚上至星期四晚上不准超过晚上11:00点娱乐,发现一次,每人罚款20元,校长罚款50元。更不准打牌赌钱。四、各科教师必须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熟悉并掌握所教年级的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并根据教学班的实际,在开学前制定全期教学计划。各科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书写教案。不准抄袭教案,不准用原有教案代替。教案规范,应有“目的要求”、“教具准备”、“重点难点”、“教学过程”、“作业布置”、“板书设计”等部分。能随时接受行政抽查和定期检查。五、坚决杜绝不备课进课堂,不严格执教的现象。不准随意出教室,不准坐着讲课(只有考试除外),不准上课做私事。升旗仪式,全校性集合全体教师必须参加,课间操班主任必须到位督查,一日两次眼保健操由任课教师进堂组织。六、作业份量要适当,克服重复性和机械性。注意灵活性和创造性。教完新课及时练习巩固,及时讲评,订正错误。更不准私自为学生订购资料,增加学生负担。各科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新课,认真搞好总复习,组织迎考。七、强化德育工作,各科教师均要教书育人,寓德育于各科教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各科教师要配合班主任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后进生,严禁一切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八、实行家访制。每学期班主任进行普访,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以便配合教育。提倡各科老师配合班主任做家访工作。九、教师办公室应保持安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备课,批阅作业;不得高声喧哗,扯闲谈。研究教学,处理学生问题或接待家长应尽量轻声,以免影响他人工作。十、各科教师认真参加教研活动,全期校长教导主任听课不少于20节,其他校委会成员不少于是5节,教师每月听课2节,全期不少于10节。十一、环境卫生是一所学校的“面子菜”,学校保持环境洁净靠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强化环境育人。住宿区垃圾必须倒在垃圾坑中,乱倒了发现一次罚款50元。教师必须为人师表,清扫好门前屋后,保持干净,同时内务要整理好,摆放有序,以身家示范,学生打扫环境区要确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确立“责任制”,确立奖惩兑现,弘扬先进,鞭策后进。教室早、中、晚适量洒水,保持湿润。早晨、中午部分清扫,放学彻底清扫,及时关闭门片、窗户,按时上锁。损坏玻璃及时追查原因,加强教育,负责赔偿。环境区每天早、晚清捡一次,每周星期四放学清扫一次。教室什物必须摆放好,垃圾要倒在指定位置。十 五、学校行政和教师因公外出开会,搞活动,必须自己安排课务,调好课,不得随便缺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要经教导处同意,否则不安排代课还要追究责任。 八百弓中心小学教务处2003年8月

教师管理制度篇5

(试    用)

    根据八百弓联校教师工作常规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八百弓中心小学教师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一、教师实行坐班制,每天记教师考勤。教师应按时上、下班,坐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病有事需请假办好手续。半天病事假要事先调好课,经教导处同意;半天以上病事假要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并办好请假或续假手续,并按规定扣请假者每天花板0元(病假视情况而定)。迟到、早退每次扣3元;旷工半天扣10元一天扣20元。坐班时间上午8:20——11:00,下午第一节课开始至第二节课下课结束为止。

二、全体教师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每次例会,按时参加联校、学校、党政、工会等召开的各种会议,按时参加每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做到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每次扣3元,请假扣5元(公差、函授、婚丧假除外),旷会扣10元。开会时,组织者要事先认真准备,紧凑有序;听会者要尊重他人劳动,不做其他事情,认真听会,必要时做好笔记,自觉端正会风,原则上不准带小孩入会,期末学校组织检查会议记录和政治业务学习记录。

三、每周星期天晚上至星期四晚上不准超过晚上11:00点娱乐,发现一次,每人罚款20元,校长罚款50元。更不准打牌赌钱。

四、各科教师必须熟悉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熟悉并掌握所教年级的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并根据教学班的实际,在开学前制定全期教学计划。

各科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认真备课,书写教案。不准抄袭教案,不准用原有教案代替。教案规范,应有“目的要求”、“教具准备”、“重点难点”、“教学过程”、“作业布置”、“板书设计”等部分。能随时接受行政抽查和定期检查。

五、坚决杜绝不备课进课堂,不严格执教的现象。不准随意出教室,不准坐着讲课(只有考试除外),不准上课做私事。升旗仪式,全校性集合全体教师必须参加,课间操班主任必须到位督查,一日两次眼保健操由任课教师进堂组织。

六、作业份量要适当,克服重复性和机械性。注意灵活性和创造性。教完新课及时练习巩固,及时讲评,订正错误。更不准私自为学生订购资料,增加学生负担。

各科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新课,认真搞好总复习,组织迎考。

七、强化德育工作,各科教师均要教书育人,寓德育于各科教学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各科教师要配合班主任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后进生,严禁一切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八、实行家访制。每学期班主任进行普访,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以便配合教育。提倡各科老师配合班主任做家访工作。

九、教师办公室应保持安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集中精力备课,批阅作业;不得高声喧哗,扯闲谈。研究教学,处理学生问题或接待家长应尽量轻声,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十、各科教师认真参加教研活动,全期校长教导主任听课不少于20节,其他校委会成员不少于是5节,教师每月听课2节,全期不少于10节。

十一、环境卫生是一所学校的“面子菜”,学校保持环境洁净靠全体师生共同努力,强化环境育人。住宿区垃圾必须倒在垃圾坑中,乱倒了发现一次罚款50元。教师必须为人师表,清扫好门前屋后,保持干净,同时内务要整理好,摆放有序,以身家示范,学生打扫环境区要确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确立“责任制”,确立奖惩兑现,弘扬先进,鞭策后进。教室早、中、晚适量洒水,保持湿润。早晨、中午部分清扫,放学彻底清扫,及时关闭门片、窗户,按时上锁。损坏玻璃及时追查原因,加强教育,负责赔偿。环境区每天早、晚清捡一次,每周星期四放学清扫一次。教室什物必须摆放好,垃圾要倒在指定位置。

十五、学校行政和教师因公外出开会,搞活动,必须自己安排课务,调好课,不得随便缺课。因特殊情况需要代课,要经教导处同意,否则不安排代课还要追究责任。

 

 

                                 八百弓中心小学教务处

教师管理制度篇6

一、教师必须遵守作息时间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二、全勤的教师每月应发全勤奖30元,有迟到、早退现象无全勤奖,迟到一次扣每月工资5元/次,旷课教师10元/次,学期结束时,各方面表现优秀,且班级没有安全事故的将奖励教师200元。

三、教师在上班时,要把全部经历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不能接电话,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严格做到:“视线不离开孩子“。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一般责任事故,如磕伤、碰伤、挤伤、烫伤、扭伤等,跟班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因工作造成重大事故,导致幼儿住院医疗的,当班教师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因看管不当,造成幼儿走失和其它事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教师严重失职,教师本人负主要责任,扣除工资。

五、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的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面对家长和来宾,并一定要态度好,不与家长争吵。

六、各班教师下班后,离园之前,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整洁卫生,保证安全。

七、教师有事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一切按旷工处理。

八、教师认真备课,必须提前备前,保证每一节课都要教案,无教案不进教室。

九、值班老师应遵守值班时间,比正常上课提前20分钟,下班推迟20分钟,当班和值班时间不能私自离开幼儿。

十、教师认真组织好幼儿的学习、生活,在玩大型玩具时必须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私自玩耍,幼儿离园时必须把幼儿送到家长手中。

十一、同事之间应团结互助,不斤斤计较,严禁教师之间闹情绪,打架事件的发生。

十二、幼儿有不舒服的情况,要及时协助处理,同时要了解原因,安抚幼儿,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报告园长。

十三、接送幼儿时,必须做好记录,禁止陌生人接走幼儿,防止冒领幼儿。

教师管理制度篇7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管理制度篇8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章罚则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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