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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经验交流材料8篇

时间:2023-02-28 15:34:05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1

推进规范化管理提升稽查工作效能

xx市地方税务局

作为全市规范化管理先行推广单位之一,xx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根据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引入稽查执法工作中,按照《省局规范化管理体系文本》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从规范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入手,建立健全稽查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规范稽查选案,提高选案准确度。

选案作为案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决定了稽查案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决定了整个稽查工作的效果。在选案环节,案源管理岗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前期选案分析形成的疑点纳税人库,通过进一步指标分析,提高选案的准确度,确定重点稽查对象。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税收信息采集机制。动态收集整合数据资源、采集归纳征管及其他部门管理信息、整理以往稽查案件信息,合理确定稽点。二是运用指标分析筛选法。通过对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分析、比对,建立登记底册,从中发现重点问题户,特别是一些多年未检查户、每次检查均出问题户及纳税浮动较大业户等,率先列为稽点;同时,依托税收管理软件平台、征管资料对待查纳税人进行科学的分析,进一步完善与税务征管部门衔接机制,加强了查前摸底和案头分析准备工作,在进一步提高选案准确率。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变等案上门为主动找案。经常与各部门沟通,互传信息,及时发现稽查线索,增强上门查案、办案意识,通过深入征管第一线查找案源,增强了选案的主动性。

二、规范检查行为,提高稽查实施成效

1、实行统一的表证单书。所有的税务文书,稽查工作底稿和稽查报告都严格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规范格式进行操作。税务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稽查工作底稿根据所查税种确定必查项目,再将必查项目进行规范的格式化操作,通过采集相关数据,反映有关指标是否异常,以确定问题所在;稽查报告的内容能全面地反映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检查人员的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以及工作建议。

2、建立“查前准备制度”,增强专项检查的针对性。一是召开查前准备会,实行查前预案,确定查前重点和主攻方向,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对所查行业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进行汇总并整理成册,以便各检查组参阅;三是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及征管信息系统,对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报表搞深搞透;对遇到同行业的同类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检查方案。做到查处一个行业,吃透一个行业,总结一个行业。

3、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稽查质量。一是按照规程操作流程图,规范操作,各司其责,严格不合格事项的记录与跟踪,把纠正措施与实际结果分别详细记录,防止违规操作的发生。二是重视案件分析和证据提取,通过规范统一的稽查取证办法,为定案提供准确、合法有效证据,提高取证工作水平;三是限时完成稽查,对各类检查严格按文本规定的限时检查的要求实施稽查,使查处过程中做到“短,平,快”,从而体现稽查的力度。

三、规范稽查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不单纯是评议审理部门工作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地税局的整体执法形象。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税务稽查审理作业指导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业指导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稽查审理部门从规范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入手,在“严”、“细”、“准”三个字上下功夫,坚持从细、从实、从严抓,确保审理工作的全面规范和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

1、严。就是执行文本严格。在日常的审理工作中,审理部门始终坚持一个“严”字,对稽查卷宗达不到审理要求的该补则补、该退则退,做到审核成熟一户,提请审理一户。无论案值大小,都坚持一个标准、一个尺度。

2、细。就是对案件的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审理细致。无论是违法事实认定还是执法程序操作、证据收集,无论是大要案还是一般案件,无论是新送卷宗还是退补卷宗,审理部门都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审理部门既严格按照初复审的制度规定审理卷宗,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卷宗回头看。细,重点体现在把好“五关”上,即:一是把好事实认定关,事实不清不处理。即主要是把握好事实的“三性”:⑴事实的确凿性。对违法违章案件的事实,要求必须提供原始证据的复印件,并由纳税人签字盖章;⑵事实的时效性。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追溯时限,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核认定,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性;⑶事实的合理性。二是把好取证关,证据不充分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坚持”:⑴坚持连续性。对违法违章案件,注重证据的收集、整理、筛选的关联性,使取得的证据,既相互印证,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充分证明违法事实确凿无误;⑵坚持客观性。在审理工作中注意审核相关股室在证据提取过程中的客观性,坚持完整、准确、充分,对每起税务案件的证据提取,既充分掌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又保证证据完备,同时,进行科学的分析,确保客观、公正;⑶坚持合法性。三是把好程序关,程序违法不处理。主要是保持“三个注重”:⑴注重次序。无论是稽查案件,还是强制执行措施,都严格遵循法律位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防止层次颠倒和环节缺少;⑵注重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审核执法主体权限,该报批的必须报批,该告知的必须告知,确保每个程序和每一环节都到位;⑶注重规范。案件审理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每一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措施,使处罚种类与处罚执行程序完全吻合,坚决杜绝程序混用现象,确保执法规范。四是把好定性关,法律、法规引用有疑问的不处理。主要是做到“三个把握”:⑴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效力,严格遵守效力产生的时间阶段;⑵把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阶段;⑶把握引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准。就是各种数据计算要准。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每起税务案件的违法事实都需要通过大量的原始数据来反映,所以采集、计算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工作中,无论是查补税额还是滞纳金、涉税调整额,我局审理部门都对卷宗中的每一个数字进行计算、复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准确把握,使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四、规范稽查执行,提高执行工作刚性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困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加大税收宣传和违法案件曝光力度的同时,通过规范操作,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利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手段,做到查一户、清一户、结一户。在开展税款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制度和措施,探索实现执行工作事前调查的工作模式,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等具体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增强执行意识和工作预见性,力争用足执法手段、实现入库率百分之百。同时,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了执行业务的教育培训,增强与被执行人的协调沟通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规范稽查人员管理,优化稽查人力资源配置

稽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对发挥稽查工作整体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稽查人力资源管理,为打造高效稽查奠定基础。

一是建立稽查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结合总局的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在严格考试的基础上,明确了稽查人员资格标准。按照税务工作基本能力的要求和税务稽查执法必备的专业化知识,对自愿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对成绩合格的,确认其取得稽查上岗准入资格。并强调以后必须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的原则,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确保素质高能力强干部从事税务稽查工作。

二是建立稽查人员更新淘汰机制。即建立可持续的培训、考核体系,进行全体稽查人员制式培训,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完成全员轮训的目标,通过考试、考核检验稽查人员的能力,对不适应要求的人员进行降级或不允许再从事稽查工作,从而不断更新对稽查工作的要求,增强稽查干部的危机感和学习意识。

三是建立梯形的稽查人才库。积极推行稽查业务等级制和主协查制,突出主查(审)员在办案中的主导地位和主要责任。即通过考试和工作实绩等将稽查人员划分为若干业务等级,明确担任主查、主审的稽查人员必须具备的业务等级,并相应确定其津贴待遇,形成权责利统一的稽查办案制度。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2

2014年,我局在县局党组和市局稽查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年初工作的总体思路,以“服务规范、管理有序、促进和谐,推进发展”为工作总旨,以“把每一项工作做精做细,尽心尽责,全力以赴”为责任,以“风险稽查推进年”为年度工作主题,以“深化品牌服务、促进税企共赢”为活动载体,把推进风险稽查作为主线,把人才和创新作为抓手,把加强体制机制建设、稽查文化建设和内外协作建设作为了保证,科学细化了工作目标,合理制定了工作计划,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共组织检查48户企业,已查结42户,在查6户计划12月底前全部查结,已查补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978万元。组织企业自查入库税款、滞纳金135万元。在组织检查的48户企业中,符合省、市大要案标准30万元以上的有10件,已上报大要案资料8件,大要案检查数量目前位居全市第一,从而实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促改的新突破,全面开创响水国税稽查工作发展新局面。

一、注重思想渗透,让思想认识从“入耳”走向“入心”

只有把文化渗透到人们的思想中去,成为指导和引导人们进行实践的旗帜,才能够深入人心。2014年,我局以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为目标,以“深化品牌服务、促进税企共赢”为活动载体,通过多渠道、多角度的引导方式,树立了观念,强化了稽查队伍,提高了整体素质;一是通过深入开展权力观教育,从防范教育、制度约束、税风税纪、监督检查等多方面入手,引导干部职工深刻剖析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的巨大危害性,加大了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做到了抓学习教育到位,抓制度建设到位,抓重点防腐到位,抓领导带头到位,不断增强了干部自我约束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使干部职工产生了归属感、认同感,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与工作积极性。二是加强了对税收运作全过程、全方位、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有效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三是通过多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干部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敬业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明显增强,从而保证了各项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注重业务培训,让稽查文化从“单一”到“整合”

“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工作千丝万缕,随着稽查事业的发展,陈旧的观念也逐步淡化。面对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提高素质已成为我们适应岗位需求、应对竞争和挑战、实现自我发展与进步的必须要求。因此,我们以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青年干部夜校为契机,通过举办稽查夜校培训班,“税务稽查经验大家谈”活动,不断强化干部业务学习,系统地对税收业务、税收执法、稽查法规等知识进行了更全面、更深层次的学习理解,把学习实践作为了提升能力素质的根本途径。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下企业检查的机会,坚持干中学、学中干,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互帮互学,不断拓宽了稽查思路,扩大了知识视野,掌握了稽查技巧,克服了眼高手低的弊端,提高了实际操作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明确工作目标,让管理水平从“散漫”到“具体”

作为新时期的稽查人,我们牢记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社会责任,自觉做到视守责如山,守责如城,履责如冰,恪尽职守。我们明确工作目标,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则,岗位操作规程和种类行为规范,每时每事重程序,一言一行言讲规矩。用积极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做好每一件事,努力在稽查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一是我们明确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计划,狠抓组织收入工作,将案源股总体工作计划和各月稽查计划及时分到各检查股,各项工作做到了早计划、早布置、早落实;二是我们转变稽查思路,积极推进阳光工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变“权威型执法”为“人性化执法”,牢固树立了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思想,积极开展“稽查三服务,提高社会满意度”的稽查特色服务工作,在执法中不断改善税收的服务形式,拓宽税务稽查的服务范围,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有效的高品质服务;三是狠抓企业自查,堵塞税收漏洞,认真组织开展了企业税收自查工作,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纳税意识,改善了税企关系。

四、强化职能建设,让科学发展从“无形”走向“有形”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3

遵循五个处置步骤

第一步:控制现场,保证秩序。收费员在发现逃费行为时,应立刻通知班长或稽查人员到场,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监控室,利用监控设备对事发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取证,班长到场后视现场情况采取增、换道方式保证后续车辆畅通,并通过关闭车道、摆设标桶等方法对当事车辆实施控制,同时稳定住当事人员情绪。

第二步:掌握情况,耐心聆听。班长或协查人员应及时向收费员了解车辆逃费经过,迅速进行现场核实,必要时向监控员申请进行录像回查,在准确地掌握事实依据后,向当事人员指出其违规行为,讲明相关政策法规,并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

第三步:宣讲政策,争取理解。班长在掌握情况后,针对逃费行为找出相关政策文件,主动递交给当事人员并引导其进行阅看,再通过讲道理、讲政策、讲法律,尽量将当事人员的错误思想和侥幸心理进行及时纠正,力争得到理解和支持。

第四步:找准切点,破难攻坚。对处置过程不顺利,当事人员无理拒缴的,班长或稽查人员要迅速找准工作切入点,灵活采用各种方法,尽早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攻破其心理防线,直至接受处理意见。

第五步:把握时机,果断处理。在当事人员表示愿意接受处理意见后,应以最快速度实施处置,追收通行费,完成各项表单的填写和签字,在征得监控室核准同意后,将车辆快速放行,同时恢复现场正常通车秩序。

切忌五种不能讲的“话”

1、不讲文明的“生冷话”。稽查过程中,切忌说话生、冷、硬、顶,让驾乘评价为:“脸难看,话难听”,使人不舒服、难接受,甚至反感气愤,从而激化矛盾。

2、不着边际的“外行话”。稽查过程中,切忌对不熟悉、不明确或超出个人知识范围的问题不懂装懂、主观臆测、胡乱解释,以至于露出破绽,留下后患。

3、不顾后果的“刺激话”。稽查过程中,切忌不能为泄私愤,不顾大局,在驾乘人员不理智、不冷静时同样出言不逊、恶语回击,导致矛盾扩大和激化,引发重大纠纷。

4、不负责任的“议论话”。稽查过程中,切忌不能言语随便,口无遮拦,随意议论国家政策法规及主管部门相关制度规定,或对其他同业人员评头论足,甚至有意贬低,为矛盾纠纷埋下“导火索”。

5、不留余地的“过头话”。缺少严谨作风,切忌在处置过程中说话不留余地,把话说绝、说死,以至于引起驾乘人员的逆反心理或被授以口实,造成局面僵持和被动。

五种有效的处理方法

1、政策破解法。针对逃费事实,把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逐字逐句向当事人员传达,并就双方争论的焦点对照政策摆事实讲道理,当面指出对方是否存在违背政策条款的行为。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的界限和底线,态度果断而不专断,语言表述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

2、换位思考法。把逃费争议讲在明处,引导当事人员进行主体互换,使他们站在收费人员的角度来看待逃费行为,通过对当前国家及行业发展背景、收费政策制定依据、通行费收的主要用途等进行清楚阐述,激发他们树立“缴费光荣、逃费可耻”的胸襟,逐步取得理解、信任与支持。

3、案例借鉴法。在逃费处置过程中,利用平时工作中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将有示范性的处理凭证让当事人员亲自看,用类似可比的案例事实来教育和启迪他们,用公平透明合法的处理结果转变他们的思想,同时逐步瓦解掉他们的侥幸心理。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4

海关企业稽查的时限

海关企业稽查的时限,是指海关依法实施企业稽查的时间范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海关企业稽查时限根据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不同而有区别。对于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稽查时限为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3年内,对于一般贸易和其他进出口货物的企业稽查时限为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

保税货物的海关企业稽查时限

基于保税货物的特点,海关对保税货物的企业稽查时限包括:一是在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二是自保税货物复运出境之日起3年内;三是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企业稽查时限

与保税货物的企业稽查时限相类似,对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稽查时限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根据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性质,海关对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的监管期限为5年,对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的监管期限为6年,对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的监管期限为8年。与此相对应,海关对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的稽查时限为8年,对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的稽查时限为9年,对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的稽查时限为11年。稽查时限自减免税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一般贸易和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企业稽查时限

除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外,海关对一般贸易和其他进出口货物的企业稽查时限为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海关企业稽查的对象

依据《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对于与进出口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可以实施企业稽查。根据从事业务性质、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被稽查人包括以下6大类:

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委托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包括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专门工厂和专门车间,经营保税货物的展示、运输、寄售、仓储业务的企业,经营免税品业务的商店。

进口或者使用减免税货物的企业、单位

包括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和管理的企业、单位。

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包括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并兼营报关服务的企业,自理报关企业。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与进出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包括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等。这类企业虽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进出动,但由于其经营活动与进出动有直接关系,依法向海关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须接受海关企业稽查管理。

海关企业稽查的内容

根据法律授权,海关可以对被稽查人所有与进出口有关的活动实施企业稽查。这些进出动在具体载体和表现形式上,包括记录和反映被稽查人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报关单证和其他与进出动有关的资料及进出口货物、物品。

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记录、反映一个企业或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和资金流动的过程及结果等全部经营业务的书面材料的总称。在海关实施企业稽查中涉及到的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另外,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通过计算机记录、处理、储存和输出的会计数据视同会计资料。

报关单证

报关单证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递交的有关单证,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订货单、售货确认书等)、发票、提货单、装箱单、许可证件(包括有关批准证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产地证明、知识产权证书等。

其他与进出动有关的资料

这类资料虽然不是报关单证,不需要在向海关申报时递交,但由于其与当事人进出动直接有关,动态记录和反映了当事人的进出口行为,因此也是海关企业稽查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说明、与外方往来的有关传真等书面记录、电子邮件、生产工艺、单耗情况等资料。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5

[论文摘要]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贯穿于企业经营全过程,既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也是难点。存货项目的税务稽查尤其要注意审查企业会计存货核算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进行了有效调整;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找出纳税人税收舞弊的易发领域,再运用相应制度对企业制造成本、存货数量和存货计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存货的特点是品种多,动辄有成百上千种存货,而稽查时间、力量又有限,因而确认存货金额和数量既是稽查工作的重点,又是稽查工作的一大难点。下面笔者结合稽查实务,谈谈存货项目稽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存货核算制度的检查

这方面主要是检查存货的收发计价制度、制造成本核算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和捐赠在自用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四)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规定,如一些矿山企业常常对井下资产既按矿石的产量计提维检费,又对这些资产计提了折旧,而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按规定提取维检费的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应相应调减产品成本。

二、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

分析性审核是指稽查人员通过绝对数或比率与相关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比较,以发现会计处理重大差异的稽查方法。稽查人员作为外部人士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在信息上与被稽查单位管理当局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稽查人员若局限于具体的账证。指望通过全面检查来发现重大的错弊,往往是事倍功半,但若稽查人员多作一些比较,多作一些分析,多对存货成本与各会计要素的合理性进行把握,往往能很快发现重大错弊的端倪,大大提高稽查的效率与效果。分析性审核在稽查中主要应用于以下两方面:

(一)运用分析审核,确定稽点

目前稽查常用的分析性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比率分析法。它是指稽查人员利用被查计单位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计算一些通用比率,并用这些比率与人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一些标准进行比较的方法。比率分析法的特点是比率可来自财务数据,比率是相对数,财务比率计算简单,财务比率可比范围大等。在分析性复核中稽查人员通常运用财务中的大量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计算出很多有意义的比率。例如在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稽查中,可以编制产品成本明细表,列示出被查期间直接人工、原材料、制造费用等项目金额,如有必要还可进一步列示出制造费用的各项明细,并计算出各成本项目占产成品总成本的比率。将计算的比率与纳税人预算指标中相同比率、纳税人前期相同比率以及同行业相同指标比率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成本项目应作为稽查的重点。第二,趋势分析法,它是指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的若干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或发现异常变动的方法。趋势分析法的特点是比较直观。可以将本期指标同若干期指标比较,或同计划比较等,找出事物发展的总趋势。例如计算纳税人若干期产品销售毛利率进行比较,如果销售毛利长期过低不足以产生利润或被查期明显偏低,那么产品售价或产品成本存在舞弊的风险就高,就需要作为稽查的重点。

(二)透过异常现象,剖析內在本质

根据掌握的情况,应该对被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数据化分析,对发现的增减变情况以及异常事项进行询问和调查,以确定所发现的差异是否可以合理解释,对仍有疑问的差异,就应采取进一步稽查措施,以确定偷税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数额。

三、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物料平衡检查

对大多数制造业企业我们都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平衡公式,即各产品的重量等于其损耗的各种原材料的重量加合理损耗之和。

建立这个平衡公式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合理的损耗,目前合理损耗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1)通过试验获得,如对食品加工业的合理损耗确定,我们可以现场取样按与被查单位相同或类似的工艺定量制作产品以确定合理损耗。这种方法准确,最为符合被查单位实际情况,但费时费力。(2)通过网络搜索或行业协会直接获取参数。这种方法最为经济,但准确度往往不高,仅可以作为大致的衡量标准。在此我们也期待着纳税评估数据库的建立能为稽查工作提供更准确更权威的参数,以提高稽查效率,节约稽查成本。从上述平衡公式的建立,我们可以判断被查单位的损耗是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差异较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少计产品数量或品种。二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盘点的方法作进一步的定量确认。

四、存货的盘点

如果通过上述平衡公式确认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有少计产品数量或是无法确立平衡公式,盘点将是稽查的必经程序。对存货数量的确认最基本的方法是进行监盘。监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账到物,即由监盘人员依据账簿核对实物;另一种是从物到账,即监盘人员依据二物核对账簿。通过监盘以查证纳税人是否账实相符。

存货的盘点往往是在期末或第二年的年初进行,这就涉及到一个存货截止检查的问题,存货截止检查,就是检查截至结账日止所购人并已包括在12月31日存货盘点范围内的存货。在会计上是指存货及其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一并记人当年会计报表内。在审计中应注意与存货密切相关的3个日期:一是销售方发票开具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方发票时的日期,这一日期相对不太重要;二是企业记账的日期,即企业确认购入存货并将该笔经济业务和相关负债记入单位账户的日期;三是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即验收部门和仓储部门开具验收单、入库单并将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检查三者,特别是后两者存货正确截止的关键就是就是实物纳入盘点范围的时间与存货引起的借贷双方会计科目的入账时间是否都处于同一会计时期。

存货截止稽查需要注意以下内容:存货在经验收部门验收后,由仓储部门填写相应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存货入库是否都有验收单和入库单,验收记录和入库记录是否连续编号,入库单和验收单数量、规格等是否核对相符,验收或仓储部门在月末是否将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存货发票和验收记录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入账;存货发出后是否及时转结成本;检查存货是否确属企业的权利,在某一特定日期是否对企业内所有存货都拥有所有权,对与此相关的负债在后几个月是否有相应的付款记录;企业是否有他人寄存的存货和放在其他单位代销的存货。企业在当月已领未用但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是否办理相应的假退库手续,填制交库凭证,仓储部门视同材料已入库等。

五、对存货计价的检查

对存货价值的稽查包括对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和发出价格的查检。

(一)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

稽查人员应审查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目的,定价政策,将纳税人采购价格与市场价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存货价值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进一步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是虚开发票问题,二是稽查人员应审查存货的入账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实际入账成本包括运输费用、装卸费、仓储费等项费用。但纳税人为调节利润,常常将这些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稽查某工业企业时,发现2006年12月“管理费用——其他”明细账摘要中未注明交易事顷,追查对应记账凭证其内容为:借:管理费用——其他23570元;贷:现金23570元。原始凭证则是一张运输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为“钢坯运费”。显然该纳税人将原材料运费记入管理费是不正确的,应予以调整。

(二)发出材料价格的检查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发、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稽查人员应审查纳税人在年度中是否随意改变了存货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是否及时正确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对因此造成的成本差异应进行调整。

六、对特殊存货项目的检查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6

[论文摘要]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贯穿于企业经营全过程,既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也是难点。存货项目的税务稽查尤其要注意审查企业会计存货核算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进行了有效调整;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找出纳税人税收舞弊的易发领域,再运用相应制度对企业制造成本、存货数量和存货计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销售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存货金额的真实性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及下期损益的正确性,存货的特点是品种多,动辄有成百上千种存货,而稽查时间、力量又有限,因而确认存货金额和数量既是稽查工作的重点,又是稽查工作的一大难点。下面笔者结合稽查实务,谈谈存货项目稽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存货核算制度的检查

这方面主要是检查存货的收发计价制度、制造成本核算制度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是否在纳税时得到了正确的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进一步修订,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人“资产减值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和捐赠在自用处理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计入存货制造成本的累计折旧计提制度与税法相关规定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四)存货损失处理方面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非正常损失规定分两种情况从利润中直接扣除。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计人“营业外支出”;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发生霉变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计人“管理费用”。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税种。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如果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予以转出。

此外还需要关注一些特殊规定,如一些矿山企业常常对井下资产既按矿石的产量计提维检费,又对这些资产计提了折旧,而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规定已按规定提取维检费的资产不得再提取折旧,应相应调减产品成本。

二、对存货进行分析性审核

分析性审核是指稽查人员通过绝对数或比率与相关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比较,以发现会计处理重大差异的稽查方法。稽查人员作为外部人士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在信息上与被稽查单位管理当局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稽查人员若局限于具体的账证。指望通过全面检查来发现重大的错弊,往往是事倍功半,但若稽查人员多作一些比较,多作一些分析,多对存货成本与各会计要素的合理性进行把握,往往能很快发现重大错弊的端倪,大大提高稽查的效率与效果。分析性审核在稽查中主要应用于以下两方面:

(一)运用分析审核,确定稽查重点

目前稽查常用的分析性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比率分析法。它是指稽查人员利用被查计单位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计算一些通用比率,并用这些比率与人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一些标准进行比较的方法。比率分析法的特点是比率可来自财务数据,比率是相对数,财务比率计算简单,财务比率可比范围大等。在分析性复核中稽查人员通常运用财务中的大量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计算出很多有意义的比率。例如在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稽查中,可以编制产品成本明细表,列示出被查期间直接人工、原材料、制造费用等项目金额,如有必要还可进一步列示出制造费用的各项明细,并计算出各成本项目占产成品总成本的比率。将计算的比率与纳税人预算指标中相同比率、纳税人前期相同比率以及同行业相同指标比率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成本项目应作为稽查的重点。第二,趋势分析法,它是指审计人员将被审计单位的若干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找出规律性或发现异常 变动的方法。趋势分析法的特点是比较直观。可以将本期指标同若干期指标比较,或同计划比较等,找出事物发展的总趋势。例如计算纳税人若干期产品销售毛利率进行比较,如果销售毛利长期过低不足以产生利润或被查期明显偏低,那么产品售价或产品成本存在舞弊的风险就高,就需要作为稽查的重点。

(二)透过异常现象,剖析內在本质

根据掌握的情况,应该对被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数据化分析,对发现的增减变情况以及异常事项进行询问和调查,以确定所发现的差异是否可以合理解释,对仍有疑问的差异,就应采取进一步稽查措施,以确定偷税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数额。

三、对存货制造成本的物料平衡检查

对大多数制造业企业我们都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平衡公式,即各产品的重量等于其损耗的各种原材料的重量加合理损耗之和。

建立这个平衡公式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合理的损耗,目前合理损耗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1)通过试验获得,如对食品加工业的合理损耗确定,我们可以现场取样按与被查单位相同或类似的工艺定量制作产品以确定合理损耗。这种方法准确,最为符合被查单位实际情况,但费时费力。(2)通过网络搜索或行业协会直接获取参数。这种方法最为经济,但准确度往往不高,仅可以作为大致的衡量标准。在此我们也期待着纳税评估数据库的建立能为稽查工作提供更准确更权威的参数,以提高稽查效率,节约稽查成本。从上述平衡公式的建立,我们可以判断被查单位的损耗是否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差异较大,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少计产品数量或品种。二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和盘点的方法作进一步的定量确认。

四、存货的盘点

如果通过上述平衡公式确认是多摊销了产品成本、有少计产品数量或是无法确立平衡公式,盘点将是稽查的必经程序。对存货数量的确认最基本的方法是进行监盘。监盘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从账到物,即由监盘人员依据账簿核对实物;另一种是从物到账,即监盘人员依据二物核对账簿。通过监盘以查证纳税人是否账实相符。

存货的盘点往往是在期末或第二年的年初进行,这就涉及到一个存货截止检查的问题,存货截止检查,就是检查截至结账日止所购人并已包括在12月31日存货盘点范围内的存货。在会计上是指存货及其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否一并记人当年会计报表内。在审计中应注意与存货密切相关的3个日期:一是销售方发票开具的日期或收到销售方发票时的日期,这一日期相对不太重要;二是企业记账的日期,即企业确认购入存货并将该笔经济业务和相关负债记入单位账户的日期;三是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即验收部门和仓储部门开具验收单、入库单并将货物验收入库的日期。检查三者,特别是后两者存货正确截止的关键就是就是实物纳入盘点范围的时间与存货引起的借贷双方会计科目的入账时间是否都处于同一会计时期。

存货截止稽查需要注意以下内容:存货在经验收部门验收后,由仓储部门填写相应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存货入库是否都有验收单和入库单,验收记录和入库记录是否连续编号,入库单和验收单数量、规格等是否核对相符,验收或仓储部门在月末是否将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存货发票和验收记录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入账;存货发出后是否及时转结成本;检查存货是否确属企业的权利,在某一特定日期是否对企业内所有存货都拥有所有权,对与此相关的负债在后几个月是否有相应的付款记录;企业是否有他人寄存的存货和放在其他单位代销的存货。企业在当月已领未用但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是否办理相应的假退库手续,填制交库凭证,仓储部门视同材料已入库等。

五、对存货计价的检查

对存货价值的稽查包括对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和发出价格的查检。

(一)存货购进价格的检查

稽查人员应审查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目的,定价政策,将纳税人采购价格与市场价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存货价值是否合理。若不合理应进一步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是虚开发票问题,二是稽查人员应审查存货的入账价值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实际入账成本包括运输费用、装卸费、仓储费等项费用。但纳税人为调节利润,常常将这些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稽查某工业企业时,发现2006年12月“管理费用——其他”明细账摘要中未注明交易事顷,追查对应记账凭证其内容为:借:管理费用——其他23570元;贷:现金23570元。原始凭证则是一张运输发票,发票记载内容为“钢坯运费”。显然该纳税人将原材料运费记入管理费是不正确的,应予以调整。

(二)发出材料价格的检查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发、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等。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确需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稽查人员应审查纳税人在年度中是否随意改变了存货发出和领用成本记价方法,是否及时正确结转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对因此造成的成本差异应进行调整。

六、对特殊存货项目的检查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7

税务案件证据是确认税收违法事实的依据,也是影响税务行政诉讼胜败的关键。近年来,稽查取证工作得到逐步重视和规范,但仍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务稽查取证工作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都散见于《税收征管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或规章之中,客观上造成了稽查人员在取证中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律规章可循。

部分稽查人员对依法稽查、依法取证的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重稽查成果、轻稽查取证;重直接证据的收集、轻间接证据的收集;重违法事实证据的收集、轻税收违法手段证据的收集;重涉税证据的收集、轻处罚裁量运用证据的收集等“四重四轻”现象在日常稽查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缺乏一套权威性、规范性的的取证方法和科学标准。部分稽查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握不够,对各种违法事实应收集哪些证据才能充分证实违法事实的存在、采用何种程序取证才是合法的、所收集的证据材料该如何处理才是规范有效的等心中没底,造成不敢、不会取证。

取证方法单一,取证手段呆板。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把证据形式分成7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就目前看,稽查查办案件收集的证据资料仍然主要是各种书证复制件和询问笔录,较少收集和运用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证据。特别是对录音、录像、拍照、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的取得、制作、使用、保管等缺乏了解,不敢也不会用这类证据。

取证的保障力度受限,导致“无效证据”大量存在。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的方式只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无效的。当前,法律赋予稽查部门的税收检查权有限,在保障取证工作方面有相当的局限性。在一些案件稽查中,按法律、法规的授权方式进行,很难取得证据,而采取法律、法规授权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又是无效的。因此,一些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上下的功夫虽多,但成效受限。

二、统一认识,促进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的逐步规范

针对国税稽查工作的难点,常州市国税局一方面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办铁案”的理念,要求在税务稽查中必须依靠充分、有力、规范的证据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另一方面立足实际运用,规范工作标准,结合基层实际,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对省局下发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适用依据及取证要求》所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和主要证据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取证要求及规程》,为检查和审理人员收集及审查证据提供了较为全面、具体的指导依据,促进了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的逐步规范。

(一)明确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证据类型和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充分取证的关键要素。《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取证要求及规程》对税务系统内部当下常见的税务违法行为所依赖的证据的种类、形式和取证方法进行了统一明确,明确了基本操作规范,以便稽查人员在遇到具体情况时进行判断和处理。

(二)进一步丰富运用证据形式,全面收集相互印证的多种类型证据。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取证明确要求,首先应重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收集。既要注意收集企业账簿、凭证、会计记录等以及通过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获取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涉税案件证人证言、涉税案件当事人和涉税案件被害人陈述以及税务机关为案件所做的鉴定、证明,第三者举报时所提供并能核实的资料等间接证据。另外,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原件是原始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也应收集和充分运用。

(三)进一步拓展创新思路,探索取证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常州市国税局明确要求稽查人员应用足应用好《征管法》及相关法律赋予的执法手段,如《征管法》中新增加的可对个人存款帐户查询、在税务稽查中可以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欠税单位不当处置债权和资产可以根据《合同法》行使撤消权和代位权等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并不断突破原有经验化、程式化的框架,在工作思路和手段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拓展。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逐步提高稽查人员的取证水平。为了增强税务稽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使检查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取证对于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常州市国税局加强了相关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学习,要求稽查人员熟悉和掌握行政案件证据的最佳证据规则,增强依法获取证据的针对性和敏锐性,做到遵循法律程序和职权条件来进行收集和运用证据。同时,他们还十分重视对取证思路的引导,要求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之间要定期开展案例交流,对具有行业特点或面上指导性的调查取证思路应适当进行理论提升,举一反三、实事求是地分析、解决具体问题。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使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积极探索,拓展手段,形成严密完备的证据链

在统一认识,逐步规范的基础上,常州市国税局要求稽查人员从调帐检查开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依据法律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扎扎实实取“铁”证,力求形成一条环环相扣、严密完备的证据链。

(一)查前准备强调针对性

为避免稽查行动打草惊蛇,给违法分子隐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资料的可乘之机。常州市国税局积极引入税务稽查侦查的理念,加大事前线索调查的力度,在强调掌握征管系统信息的同时,通过侧面问讯、电话了解、实地查看等“隐蔽侦察”方式,围绕资金流、物流、“人流”三个重点,千方百计了解企业各类实际情况,着重摸清被查企业的结算方式、经营模式(营销方式)、主要使用何种凭证、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仓库地址、运输方式、提货方式、货物去向等线索,包括从其同行业相关企业了解该被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产品经销商以及用户等情况,同时掌握如企业实际经营人、出纳、仓库负责人等关键人物或相关人物的信息。在相关情况了解较为透彻的情况下,逐步形成检查思路,确定检查对象和方式,时机条件一旦具备,即可实施快速调帐,确保一击成功不扑空。

(二)时机把握讲求同步性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取证要求及规程》明确规定:除发票协查案件外,其它案件一旦立案,应果断采取调账检查方法迅速调账。实施调账时,不仅组织分工要快,而且要采取同步控制的方式,对确定的办公地点和生产经营场地一并同时展开检查,兵分几路直插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财务部门、营销部门、统计部门、质监部门、仓库、车间、相关负责人办公室,对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必须分头同时进行,尽可能地将企业财务核算、经营业务、银行帐号、以及电脑数据等所有相关资料“一网打尽”。在调账检查过程中,当发现有可疑线索,应迅速向有关直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及时采集证据。

(三)证据收集力争充分性

常州市国税局将原始凭证的收集列为取证的第一目标,十分重视从仓库明细帐、发货单、送货单、出库单、收款收据、内部结算凭证、生产销售统计资料、经济合同、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记的流水帐、记录生产经营的笔记本,以及企业内部部门间传递的统计资料,从中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对那些拒不配合稽查的企业,除不遗余力内查外调,获取大量的第一手直接证据外,还尽可能地利用现场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银行对账单等达到书证与言证、内部与外部、纸质与电子证据相互印证、交叉比对。

(四)取证手段强化高科技性

随着一些不法分子作案手段的智能化、高科技化,使用传统的方式已经难以顺利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因此,常州市国税局稽查人员积极探索应用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手段来采集或印证相关证据。去年在对一户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查处过程中,稽查人员取得了协查回函确认其未发生销货退货,但该单位法人代表拒不承认,办案人员随即到购货方处采用摄像、拍照等手段固定证据,在铁的证据面前,嫌疑人不得不承认了隐瞒销售收入20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五)取证思路力求创新性

由于涉税违法活动在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上具有越来越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瞒进瞒销、账外经营、虚假申报等偷税手段往往隐藏在“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下。面对“零证据”,常州市国税局积极拓宽稽查取证思路。依据《征管法》第35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借鉴这一思路,该局成功实施了对多家公司偷税案的取证。

稽查经验交流材料篇8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稽查行动,深挖违法线索,查办典型案例,打击违法犯罪,整顿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网上交易秩序,打击犯罪,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稽查对象

药品信息及开展网上交易的网站、邮递销售药品的邮递单位和物流中心,利用互联网邮递采购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三、稽查内容

药品信息、从事药品交易的网站是否经过批准,的药品信息、广告是否真实、合法,信息、网上交易、邮寄的药品是否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采购、销售渠道是否

符合规定等。重点稽查和打击互联网邮递渠道兜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及自查自纠阶段(月)。各县市区局分析辖区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布置稽查工作。联合通信网站管理部门进行摸底调查,重点督促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网站开展自

查自纠;联合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摸底调查,重点督促药品邮递服务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联合物流管理部门摸底调查,重点督促药品物流中心开展自查自纠。

(二)监测稽查阶段(月至月)。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的动态监测;对邮政服务单位和物流中心重点抽查,对邮递运输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和抽验查控可疑产品;对

利用互联网邮递采购销售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稽查。

(三)查处打击阶段(月至月)。对监测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研究,分类作出处理。互联网违法药品信息、广告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邮递

渠道兜售假劣药品的,依法按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从严查处;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专科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邮购等方式或通过为病人处方调剂,兜售使用未经批准的自制药品或从

非法渠道采购使用假劣药品的,依法按生产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从严查处。

(四)总结段(月)。各市县区局于月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典型案例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局将组织考核评估,其结果作为全年绩效评估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击利用互联网邮递渠道兜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日常稽查,坚持“五不放

过”,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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