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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3-02-28 15:36:57

纪委调查报告

纪委调查报告篇1

纪委调查报告范本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自 2005 年 7 月 5 日,我们接到县信访办批转的x 镇x 村群众举报xx 信,信中反映x 镇x 村支部书记xxxxx 、村主任xxx 违法违纪的系 列问题.针对反映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我们x 镇纪委、监察室x 立即成立了调查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xxx ,男,1952 年 7 月 7 日出生,现年 53 岁,1992 年 5 月在村 任职.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现任xxx 村支部书记.

(1)xxx 同志自 1985 年任村民小组组长以来,当时,xxx 村全 村渔塘 18 口,连续与村签订了承包渔塘三次合同,按当时村级 实际情况和集体意见决定,每个阶段结算的方式不一样.其中, 1985 年至 1990 年,经协商,采取按每口渔塘年产量估算,村级 与承包渔塘者按八二分成,用鱼抵交渔塘利润款;1991 年至 1997 年重新承包,当时合同由xxx 签订,他本人也参加承包,按 村集体定的意见,按每年上交利润款 6200 元(其中xxx 本人承 包 3571 元) ;1998 年至 2007 年一次连续签订十年合同,由他本 人和xxx 两人共同承包,每年上交利润 6200 元.经纪委财务清 理组查账核实,包括另外在 2000 年 4 月承包渔池一口上交利润 全部入账.xxx 同志在承包渔池 70 亩过程中,在他们承包前, 村集体对其它所有渔池进行了一次全面整修, 对渔池坝进行了加 固,村集体安装了公路排水 .整修池坝、过水 等费用村集体作了报销处理.xxx 等几个承包户承包后,对渔池也进行了零星 整修.清理组通过查账了解,未发现村报销这些费用.xxx 同志c自 1985 年以来至去年,前后承包二十年,其渔池上交款没有用 现金与村结算,只是,其它渔塘、渔池承包人与村结算也是用村 欠条或用建造渔池工程款抵付.自 2005 年起,所有承包户全部 是预交现金,再承包.

(2)xxx 村在 2000 年,结合上级精神,村级推行产业结构调整, 共修建渔池 4 口,造成四组稻田面积减少,鉴于当时实际情况, 从一组无人耕种的田中调出 22.6 亩到四组.当时,村级召开了 支部大会讨论此事,合同也落实到了四组农户.税费改革时,合 同书全部报到财政所.2005 年实行土地二轮延包,xxx 村召开群 众代表大会, 一致认为以税改落实到户面积不变, 采取微调方式.

1 组 22.6 亩田确权确地还在四组农户, 国家有关优惠补贴按上级 报表落实在四组农户.一组农户意识到如今国家政策如此优越, 纷纷要求村级将调出的田地重新调回来,纯属钻国家政策空子, 有些人鼓动村民到村、到镇上多次上访,并且强行将调出的田地 占为己有, 导致造成信访件上所说的一组村民合同书上写的却是 四组村民的名字.

(3)xxx 村在 2003 年度为了落实上级政策,在x 镇 6 个村范围x 内兴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该项目是以县财政局农发办和x 镇财x 政所为主体.鉴于村集体意见要求对外招标,增强透明度,由村 秘书王顺超同志起草招标公示,分别在多处张帖.10 天过去了, 竟然无一人接标,大家都担心上级政策资金难以到位.其他 5 个 村,工程已完成一半以上,在上级单位的一再督促下,财政所副c主任陈建中再次动员村委会一班人要定期保质保量完成.

迫于无 奈,xxx 村采取村干 5 人共同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 与财政所签订合同,完全设有信访件上所说的以权包揽工程一 事.

(4)xxx 村在 2004 年度落实粮食补贴方面,完全是按照国家有 关政策直接补贴到农户.按国家补贴标准,稻田每亩补贴到户 33.35 元,分两个阶段进行,直补和早初良种补贴由财政所陈主 任直接与农户结算.在结算过程中,欠农业税的农户,经协商同 意, 抵交了农业税款, 未欠农业税款农户, 财政所直接付了现金, 中稻和晚稻鉴于财政所人手不够,由村干和组长牵头与农户结 算.方式与前一个阶段相同,中间存在个别农户与村不结算,村 直接在该户欠税税票上扣减,农户与村未办结好手续.那只是极 少农户存在过去与村结账过程中有纷争,暂且放下.

(5)xx 2002 年根据鄂政发〔2002〕6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x村 村的实际情况, 为及时解决好农村人口饮水解困工作, 积极上报, 争取饮水解困资金 4.2 万元.按照上面文件精神要求,人平投资 330 元,其中中央投入每人 105 元,省配套投资 10%(每人 33 元) ,其余部分由地方配套和群众自筹.根据xx村集体意见,x 中央投入部分按 90 元水利工款及打水井农户补给水泥,分解到 农户;省配套资金上级未拔付,其中完成标准高的农户,村另外 奖付水利工款 50 元.因为当时在税费改革前,村级水利工当现 金结算,实际上农户没有完全享受国家饮水解困政策.此项,我c们镇纪委正作适当处理.

纪委调查报告篇2

一是向市级工业园区派驻纪检监察员。为给园区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市纪委派出6名纪检监察干部进驻三个市级工业园区,具体负责园区的软环境建设,并定期或不定期到园区了解投资软环境建设情况。同时,全程陪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各方面手续,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发展“瓶颈”问题,就某些行业和部门在机制、体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今年以来,共召开各类座谈会30余次,帮助园区及企业排忧解难60余件,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13条,对2个单位的有关执法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二是认真搞好民主评议。今年上半年,组织镇处、园区及企业对全市35个执法执纪部门的服务态度、规范收费、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民主评议,并排出名次,通报全市,对处于后5名的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4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通过评议,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问题:一是服务态度差,“生、冷、硬、横”的问题;二是办事效率低,不按承诺时限、标准办事,“推、拖、压”的问题;三是行政不作为,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该办的事不认真办的问题;四是行政乱作为,行政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办班的问题;五是为政不廉,、弄权勒索,“吃、拿、卡、要、报”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进一步优化了全市经济建设环境。

三是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坚持从权、钱、人等方面入手,真正按市场机制运作,解决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个人化的问题,创建“公开、公平、公正”和快捷高效的服务环境。着重抓了三项制度改革:一是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对暂不取消的予以完善;对能用市场机制代替的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目前,全市行政审批项目已由原来的625项减少为377项。二是推进财政制度改革。成立了会计结算中心,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行集中核算,今年试点单位由去年的24个扩大到78个。通过实行集中核算,强化了监督职能,有效地预防了乱收费、乱罚款、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先后对绿化工程、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和车辆购置、维修、燃油等进行了集中采购,采购物品价值达1319万元,节约资金340万元。三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落实选拔任用公示和试用制、聘任制的规定,不断深化完善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任前公示、民主测评等制度,形成了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对83名科级干部的提拔任用实行了公示,有260多名中层干部实行了竞争上岗。

纪委调查报告篇3

一、深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教育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一直是我们治理的重点。我们的主要做法是:1、加强教育来“防”。除了加强面上的整体宣传引导,我们把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作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关键环节来抓。在出台有关文件进行统一部署的基础上,今年4月份对全市500多名乡镇中心初中以上校长和乡镇教工办主任进行了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给他们做专题讲座及行风建设报告,夯实学校领导层治理乱收费的思想基础。为深化治理工作,还在芝罘区组织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创建活动,以此调动各级各类学校规范收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2、健全制度来“管”。为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现象,我们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大力实施治本工程。一是在市县两级建立教育行政部门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责任,联合治理。二是深化校务公开制度。主要采取“六个一”措施,即有一套科学、规范、便于操作和群众监督的公开制度;设置一个固定的公开栏;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设立一本公开事务记录本;设置一个意见箱;成立一个民主监督小组,把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问题作为重点,全面公开。三是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在全市公办中小学实行了“一证”(收费许可证)、“一卡”(收费卡)、“两公开”(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公开)、“四统一”(统一使用财政专用收费票据,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和时间),使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四是实行进校书刊目录管理制。严把图书资料进校关,凡国家、省、市确定的图书目录以外的书刊,一律不准组织征订。同时,坚决刹住乱编、乱印、推销各种辅导资料的不正之风。另外,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规范择校收费;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卡住了乱收费的源头。3、狠抓查处来“治”。我们坚持三个“必查”:即学期开学时必查、学生放假期间必查、群众有举报必查。开学之初,主要查收费标准、项目和规范程度;放假期间,主要查有无违反规定举办各种有偿“特长班”、“实验班”、“补习班”的问题;对群众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上半年,全市收缴乱收费金额360多万元,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市区某中学校长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二、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和迫切愿望。为创造良好的群众就医用药环境,我们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以深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为重点,解决群众吃药贵的问题。近几年,我市不断加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力度。去年,集中招标采购额达2.4亿元,直接让利群众5700多万元,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今年,坚持在增加金额、扩大范围、改进方法、规范程序上下功夫。核定了3亿元的采购总额,把常用一次性耗材也纳入采购范围,健全完善了各项配套制度规定,充实调整了招标采购专家库,建立了招标采购网络平台,等等。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加强对采购过程和后续工作的监管,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真正达到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目的。二是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重点,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关键在教育,核心在管理。在加强教育、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质的基础上,我们注重从管理入手,着力改善就医环境。围绕方便群众择优就医,继续推行并完善病人选医生选医院制、住院费用日清单制、药品价格查询制和医疗信息公示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建立完善了患者投诉和医患争议处理机制及医疗质量监测评价反馈机制,实行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围绕规范从医行为、杜绝大处方问题,继续推行临床三线用药制度,确需使用价格高的药品必须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由主管大夫和科室主任联签开处方;实行大型医疗设备检出率达标制度。同时,加大对大处方、药品用量异常和阳性检出率不达标准的查处力度,清除一切涉嫌临床促销药品。三是以整顿规范为重点,解决医药市场秩序乱的问题。在整顿规范医疗市场方面,严把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关,清理非法诊所,并实行数字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在整顿规范药品市场方面,开展了农村用药质量等6个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183起,取缔无证经营业户27个,没收药品价值11.6万元。在防治“非典”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方面,对所有与防治“非典”有关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院和个体诊所进行拉网式普查,严肃处理违规单位,保证了群众用药安全,保持了药品价格稳定。

三、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既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实践。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了这方面的力度。首先,坚持公开透明,让农民明明白白交费。我们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宣传栏、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税费改革各项政策,使农民全面了解税费负担法规和标准;在全市实行了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税收、水电和中小学生收费等内容,全面公开。同时,全市统一印制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160万份,每户一份,依卡交费,进一步提高了农民负担的公开透明度。其次,严格执行政策,向农民合理收费。为从根本上解决加码加项、违规平摊、“三乱”等问题,我们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把涉农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建立了涉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涉农“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负责制,分头把关,综合治理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推行了“两工”使用审批制。根据镇村用工需要,分别由村民代表大会或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市减负办审批用工。对符合减免标准的,及时给予免除“两工”,减免税额。实行了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审核会签审批制度。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项目,实行上限控制。落实了订阅报刊限额制,制止摊派强行征订行为。仅暂停收取农民公益事业金一项,可直接减轻农民负担2.1亿元。再是,加强监督检查,使农民放心交费。对农民负担情况实行了跟踪动态检测试点,实行农民负担岗位责任制考核,对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农民负担专项资金的审计。把过渡时期的“两工”使用和对收缴的“两税及附加”的管理、使用及返还等情况纳入了专项审计。同时,严肃查处涉农负担案件。上半年查处涉农负担案件58起,切实保护了农民利益。

四、强化机关作风建设。机关作风是党风政风的集中反映。有些机关中存在的形式主义、、等问题,是造成群众办事难的直接原因,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围绕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我们突出抓了四方面工作。1、完善工作制度体系,保证机关作风建设的规范性。在市、县、乡三个层面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行机关工作“阳光操作”。深化完善社会服务承诺制,普遍推行办事效率监督卡、首接责任制、AB角负责制、不作为追究制等制度,规范了服务行为。建立行政审批中心等相关机构,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口收费,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今年以来,市级共受理各种审批事项11.2万件,全部按期办结,群众满意率达99%以上。为解决审批项目过多过乱、审批手续繁杂、多头审批、重复审批的问题,在第一轮改革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再清理、再压缩,仅市级就取消、合并、下放和变更审批事项105个。2、健全监督监察体系,增强机关抓作风建设的自觉性。每年,我们都聘请行风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今年,着眼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出台了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投诉受理工作制度,成立了投诉中心,在各部门设立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了全方位联动的投诉受理网络,认真受理群众投诉。通过这些措施,各部门抓作风建设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3、落实责任考评体系,调动机关加强作风建设的积极性。为检验作风建设效果,促进机关作风的进一步好转,每年底我们都组织社会各界对重点部门和行业作风状况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在去年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万人评机关”活动,拟组织七个层面共一万多人,分“热点”部门和“非热点”部门两个类别,对103个市直部门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前10名的给予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加分;对后6名的给予减分,并取消班子成员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在抓好民主评议的同时,还把行风建设纳入行政效能考核范畴,加大奖惩力度。4、开展载体活动,提高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效性。为使作风建设有抓手,促进工作深入,我们坚持每年搞一个专题活动,集中解决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2001年,在全市开展了“端正党风、优化环境、促进发展”教育活动,重点克服形式主义、、享乐主义,打掉不讲实效的花架子、高高在上的官架子、挥霍公款的“大款”架子,通过端正党风,促进行风好转。2002年,针对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保护力度不大、主动服务热情不高等突出问题,又开展了“优化法纪环境,促进对外开放”专项整治。今年,为解决个别机关存在的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为政不廉等问题,大力实施行政效能建设“五个一工程”:即调查走访100户不同类型的企业,明察暗访100个重点窗口单位,梳理筛选100个重点问题和建议,认真受理100件行政效能投诉,高效解决100个影响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效能方面的突出问题。目前,已将收集和梳理的154条意见建议反馈有关部门整改,有效地促进了部门和行业作风的转变。

五、严肃整顿基层财经纪律。这几年,为加强基层财务管理,我们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在乡及其以上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健全完善了预算内外收支统管体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票款分离的征收管理方式,分步推行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开展“接待费、会议费、办公经费”专项检查,从而有效地防范了侵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但从实践看,基层干部尤其是农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群众反映仍较强烈。为此,我们结合税费改革,积极探索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有效途径,较好地理顺了农村财务秩序,规范了农村干部行为。1、把村账管理收上来。就是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镇街为单位,对村级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制度,建立推行了农村财务会账审核制、村账镇管登记制、村级财务审核专章备案定期使用制、村账镇管汇报通报制及村账镇管责任追究制,实行标准、程序、记账、公开、建档“五统一”,较好地规范了农村财务管理,使农村账目真正成为群众的“放心账”、“明白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干部花钱大手大脚、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及乱收费等问题。目前,全市实行村账镇管的乡镇已达90多个,占乡镇总数的60%多。2、把会计人员统起来。由县市统一组织农村会计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对村会计出现空缺的,实行聘任制,按照村两委研究提名、会计业务考核、镇街政府考察把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等程序确定人选,由村委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镇街政府统一委派。会计任职不受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的影响。这样,确保了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为他们公正、合法、守法地履行职责创造了条件。福山区还对考选委派的会计实行职业化管理,全区不仅减少会计191名,一年还可减轻农民负担85万元。3、把非生产性开支压下来。这几年,个别村干部在农村非生产性开支中乘机假公济私、从中谋利的问题,造成农村“揭干访”屡屡发生。为切实压减非生产性开支,我们一方面通过村账镇管严格审核把关,卡住不合理、不规范的单据;另一方面,实行非生产性开支限额管理。取消村级招待费,对用于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方面的开支,由镇街政府根据各村人口、经济状况,作出限额规定。这项工作已在大多数县市区推开,效果很好。仅牟平区去年以来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就达82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48%。另外,为防止因机关干部不良行为而增加农村非生产性开支,我们规定,乡镇机关人员一律在镇政府或工作片食堂用餐;县乡机关不得无偿借用资金、车辆、办公用品以及转嫁会议费、招待费、福利费等;机关干部不准到基层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抓好规范化管理的同时,严肃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今年以来查处农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23人,违纪金额16.5万元,有力地打击了腐败分子,维护了农村财务秩序。

实践证明,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突破口,是纪检监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工作中,我们主要有以下认识和体会:

一、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把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来抓。万事民为先。解决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一头连着群众,一头连着党和政府,事关党的形象和威信。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从自身职能出发,从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最具体的事情抓起,扎扎实实地为民排忧、帮民解难。要把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部署任务、安排工作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群众反映什么问题突出,工作的重点就放在什么方面;什么问题侵害了群众利益,就重点治理什么问题。要有敢抓敢管的勇气和魄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只要符合群众利益的,就积极地去做;只要损害群众利益的,就坚决地加以制止,努力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成果。

二、要坚持群众路线,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一要把群众反映的热点作为工作切入点。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群众感受最深,也最有发言权。为此,一定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解群众之所忧,办群众之所盼,真正平民气,化民怨,赢民心。二要把群众参与作为工作推动力。群众广泛参与,专项治理才能取得实效。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最大限度地接受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参与,最大程度地发挥群众的作用。三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群众是我们工作好坏的真正评判者,群众认可是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唯一尺度。要建立群众评判机制,并使之制度化。凡是群众不满意的,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重新整改,直到群众满意为止。

纪委调查报告篇4

XX县纪委县监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余X发【201X】XX号)文件精神,XX镇纪委坚持每周开展审查调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守住审查调查安全底线,实现审查调查“零事故”的工作目标,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立即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走读式”谈话或使用监控办公室情况

镇纪委能够在确定“走读式”谈话对象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确定“走读式”谈话对象范围,谈话时针对谈话对象身体、心理、性格、家庭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了解,遇重大案件时制定谈话方案,谈话过程中能够明确安全陪护责任,核实问题等候处理时,对谈话对象进行严密的管控措施。

(二)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情况

201X年3月22日镇纪委书记XX组织镇纪委干部开会,传达学习了县纪委《关于及时准确上报“走读式”谈话开展情况月度统计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镇纪委干部对照文件加强落实,要明白审查调查安全的重大意义。

二、监督检查情况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

201X年3月22日我委收到XX纪委案管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审查调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委重点对谈话室设备设施、应急电源设备、电源线路、卫生间、座椅等进行了排查,经过排查发现:

1、谈话室电源线路存在老化、不规范。

2、谈话室在居民楼一年存在通风条件差、潮湿等情况。

(二)对发现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

针对谈话室线路不规范、潮湿等情况,我委已在计生办重新选址,按照标准重新对谈话室进行装修,现正在整改中。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用《工作规则》带好队伍。认真对照《工作规则》的新理念新要求,在思想偏差、制度执行、能力素质等方面找差距、补短板,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实践历练和素养提升,打造信得过、靠得住、能突破、善执纪的过硬队伍。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深入践行《工作规则》,要特别重视讲政治、讲初核、讲安全、讲规范、讲自律,全方位提高执纪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纪律审查安全员,定期由镇纪委书记对安全员进行“一对一”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落实执纪审查工作人员“一岗双责”,既负责执纪审查,又负责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文明执纪审查工作责任制,深刻认识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执纪审查工作安全规范文明开展。针对谈话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如何处理及陪护工作等知识进行培训,提升了执纪审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持续自查自纠,确保执纪安全无隐患。镇纪委将对照安全文明纪律审查的相关规定进行反复排查,自查,对谈话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切实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则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真正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

纪委调查报告篇5

XX县纪委县监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余X发【201X】XX号)文件精神,XX镇纪委坚持每周开展审查调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守住审查调查安全底线,实现审查调查“零事故”的工作目标,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立即整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开展“走读式”谈话或使用监控办公室情况

镇纪委能够在确定“走读式”谈话对象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工作要求确定“走读式”谈话对象范围,谈话时针对谈话对象身体、心理、性格、家庭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了解,遇重大案件时制定谈话方案,谈话过程中能够明确安全陪护责任,核实问题等候处理时,对谈话对象进行严密的管控措施。

(二)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情况

201X年3月22日镇纪委书记XX组织镇纪委干部开会,传达学习了县纪委《关于及时准确上报“走读式”谈话开展情况月度统计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镇纪委干部对照文件加强落实,要明白审查调查安全的重大意义。

二、监督检查情况

(一)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

201X年3月22日我委收到XX纪委案管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审查调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委重点对谈话室设备设施、应急电源设备、电源线路、卫生间、座椅等进行了排查,经过排查发现:

1、谈话室电源线路存在老化、不规范。

2、谈话室在居民楼一年存在通风条件差、潮湿等情况。

(二)对发现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

针对谈话室线路不规范、潮湿等情况,我委已在计生办重新选址,按照标准重新对谈话室进行装修,现正在整改中。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用《工作规则》带好队伍。认真对照《工作规则》的新理念新要求,在思想偏差、制度执行、能力素质等方面找差距、补短板,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实践历练和素养提升,打造信得过、靠得住、能突破、善执纪的过硬队伍。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深入践行《工作规则》,要特别重视讲政治、讲初核、讲安全、讲规范、讲自律,全方位提高执纪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纪律审查安全员,定期由镇纪委书记对安全员进行“一对一”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严格落实执纪审查工作人员“一岗双责”,既负责执纪审查,又负责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安全文明执纪审查工作责任制,深刻认识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执纪审查工作安全规范文明开展。针对谈话过程中发生紧急事件如何处理及陪护工作等知识进行培训,提升了执纪审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三)持续自查自纠,确保执纪安全无隐患。镇纪委将对照安全文明纪律审查的相关规定进行反复排查,自查,对谈话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切实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则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真正把规矩立起来、纪律严起来。

纪委调查报告篇6

将“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派驻纪检组(纪委)改为“纪委直接领导”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这种新体制新机制的变化,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正确把握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把握处理好服从县纪委领导与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

县纪委、监察局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县纪委、监察局行使监督权、巡查权、受理权、调查权、建议权等权力。因此,纪工委、监察分局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权限,在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服从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自觉接受其管理监督和考核。同时,纪工委、监察分局又要结合自身实际,结合管辖范围内的行业特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尤其是在加强对面向单位(乡镇)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构建完善惩防体系,提高监督检查实效上努力探索出一条工作新途径。

二是正确把握处理好接受县纪委内设科室业务指导与主动沟通协调的关系

县纪委、监察局内设科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上级纪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多主动争取上级业务科室的指导。同时,为了避免纪工委、监察分局与纪委科室之间因存在工作职能交叉,导致工作安排重复,效能低下等问题的发生,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主动加强与科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掌握当前工作动态,把握工作重点,协调工作安排,以便取得最佳工作效果。

三是正确把握处理好与各片区纪工委之间分工与协作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按照“职能相近、地域相邻、业务相关”和“毗邻相近、方便工作”的原则设置的,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既是一种合理的区域和业务分工关系,更是一种协作互助关系。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工作当中难免发生监督管理范围重叠,工作程序交叉等问题,例如一些较大的县直部门单位,既有县局机关又有驻乡镇场的基层站所,这些基层站所多数情况是人、财、物均属部门统一管理,从其业务性质和管理体制来看,必须由面向县直单位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监督检查,但从其地域划分和党组织关系来看又属乡镇管理范围,特别是在执行党纪处分时,需要乡镇党委、纪委及面向乡镇的纪工委的大力支持配合。另外,由于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配置不多,在开展工作时,特别是县纪委授权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时会出现人员力量不足,业务能力不够等问题,因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必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同心协力,互补长短,整合力量,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正确把握处理好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合作与互助的关系

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财政及党校、广电等部门的联系,按照相关规定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了解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发挥各自部门之间的职能优势,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管理,在坚决惩治违纪违法分子方面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气势和打击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

五是正确把握处理好对面向单位实施有效监督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直部门单位以及乡镇场党政组织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新的工作体制下,主要职责就是监督,要在监督上体现出应有的独立性,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要从过去“同体监督”、“分散监督”中解脱出来,实现“异体监督”、“集中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要强化工作举措,完善相关制度,力求取得监督实效。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同时,又要找准反腐倡廉工作服务改革,促进发展的切入点,重点要加强对面向单位(乡镇)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干部作风的根本好转,着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保障民生,维护民利,促进一方和谐,维护一方稳定;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为面向单位(乡镇)各项重大工作任务的落实提供纪律保障。

纪委调查报告篇7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纪委调查报告篇8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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