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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申请书8篇

时间:2023-03-01 16:24:47

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篇1

1、首部部分,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有法定人或者委托诉讼人的,写明其姓名等信息。

2、正文部分,写明请求事项,即“申请撤销XXX一案的起诉”,写明当事人和案由;其次,写明事实和理由。

3、尾部部分,写明受理申请的法院,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和日期。

【法律依据】

撤诉申请书篇2

申请人:安________,女,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省_______县_____镇_____号。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省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年3月23日向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年1月3日,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工字第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省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安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地;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地址;个体工商户的,写明其业主姓名、姓别、年龄、民族、住所,并在其姓名之后括注“系……(字号)业主”等。]

法定人:……[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请予核准。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撤诉申请书篇3

撤诉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依法提讼后,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撤回诉讼的书面申请。

[写作要点]

民事撤诉申请书的写作要点:

1、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正文

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

制作时应首先阐明申请人是撤诉的原因,当事人撤诉原因有很多,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上诉人愿意服从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诉的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民事撤诉申请书写作时,应注意:申请人撤诉的理由应写清楚,因为撤诉申请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诉理由应写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或上诉时附送证据,需要请求发还的,应在撤诉请求与理由后写明退还证据。

[格式]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范例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区xx保温材料厂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高xx,厂长

被申请人: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

案由:

申请人于199x年9月23日对xx市xx建材工业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向你院。

撤诉请求与理由

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已经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便于双方继续合作,申请人请求撤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区

xx保温材料厂(加盖公章)

撤诉申请书篇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

起诉案由: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案号(XX)大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李xx于X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XX)大民初字第xxx号,现申请人李xx 和被申请人张x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撤诉申请书篇5

住所地:______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住所地:____x.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

______北京分公司

撤诉申请书篇6

关键词:申请;抗诉;再审;撤回;处理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64-02

问题提出:王某与某渔场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2010年6月13日判决;渔场上诉;2010年9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渔场仍不服,于2011年7月26日向所在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期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送达受理通知书。省检察院2011年11月30日向省高院提出抗诉。2011年12月3日,渔场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1年12月8日,省高院裁定准许。2012年3月21日,省高院依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裁定再审,由省高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

一、审判监督程序和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制度体系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发现具有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2]。目前我国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程序的主要规范有:《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监程序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受理申请再审意见》)、《最高院审监庭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抗诉程序意见》),《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院抗诉规则》” ),合计167个条文。

二、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可能但不能当然引起再审的发生[3]。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78条、《民诉意见》第205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1条,即对已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抗诉是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生效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之一,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有提请抗诉权的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起抗诉的审查 [2]。其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和《检察院抗诉规则》第4条,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提出抗诉,接受抗诉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申诉的……”

当事人同时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现实基础主要是:第一,裁判对己方不利又不甘心接受该结果,所有可能性的补救程序“绝不放过”;第二,无论申请再审还是申请抗诉,较一、二审程序难度更大、程序更复杂、把握性更小,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认识确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力争“广种薄收”哪怕争取到一个程序启动即可获得“起死回生”的机会;第三,申请再审可能直接被审查驳回而一旦检察机关抗诉则必然可进入审判机关的再审程序,抗诉的“效益”明显更大;第四,一定程度上担心审判机关考虑系统关系而“袒护”下级法院的可能性,对申请抗诉寄予更大希望。第五,是否接受申诉决定抗诉的认定权在检察院而是否接受申请裁定再审的认定权在法院成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同时申请抗诉意图引发再审程序的制度结构原因[3]。

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抗诉申请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抗诉申请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3条,即“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的程序要求为《受理申请再审意见》第23条、《审监程序解释》第23条和第34条,即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再审期间申请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当事人撤回抗诉申请的程序要求为《检察院抗诉规则》第22条和《审监程序解释》第34条,即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院应终止审查;申请抗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检察院撤回抗诉,应当准予”。

四、申请抗诉和申请再审并行情况处理的现行制度缺陷

《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分五种情况分别就检察院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撤回抗诉、提出抗诉且法院裁定再审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的不撤回抗诉而由法院依法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抗诉程序意见》分五种情况分别就法院裁定再审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等情况下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收到抗诉书后正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终止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监程序解释》第26条对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裁定再审,并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目前立法对当事人同时申请抗诉和再审,在检察院提出抗诉后而法院裁定再审前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未作规定。

对此事项则存在程序处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比照《最高检撤回抗诉意见》由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比照《抗诉程序意见》由法院终止再审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比照《审监程序解释》由法院裁定再审并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五、检察院抗诉后法院裁定再审前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又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并就此终结再审审查

(一)上述三种观点均难以成立

检察院不应撤回抗诉。首先,检察院此际并未发现抗诉出现“不当”而无法主动撤回;其次,当事人并未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而无法被动或酌情撤回;再次,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是向法院提出,检察院未必知情因而欠缺撤回基础或难以具备撤回条件;最后,如此撤回抗诉有越俎代庖之嫌,容易造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权界分混沌、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权力体系混乱。

法院终止再审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诚如前案,省检察院于2011年11月30日提出抗诉,则按照《抗诉程序意见》,当日应已发生法院终止再审审查并按抗诉案件处理的效力,无论效力内容如何,再以“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性质、主体、内容、效力完全不同的全新事实“逆向重复”发生“按抗诉案件处理”的效力匪夷所思。

法院裁定再审并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同时纳入审理范围同样存在悖论。首先,法院裁定再审的基础是再审审查期间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积极、前进式的职权活动,而不是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这一消极、倒退式的个体行为,否则审判权和诉权将地位颠倒;其次,申请人享有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申请撤回至少意味着在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权利范围内已确定放弃,再“纳入审理范围”明显剥夺了当事人处分权并有逾越“不告不理原则”之嫌;再次,即便再审程序已正式启动(无论启动原因),按照《审监程序解释》第34条,当事人仍有撤回申请权,且法院有权裁定准许从而终结再审程序,则此时如果还要致当事人的申请于不顾“强行”裁定再审、嗣后再由当事人提出撤回申请后裁定准许从而终结再审程序,实属徒然无益消耗本不充裕的审判资源。

(二)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并就此终结再审审查

第一,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提起抗诉的法定事由基本一致,无非《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种,两种申请的目标追求与程序价值趋同一致、诉求大多相同,则其功能效果同类相当确属正常。既然向检察院申请撤回申诉申请足以达致终止抗诉审查,就没有理由在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情况下厚此薄彼区别对待。

第二,两种申请均源自当事人的积极主观因素,并未涉及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的职权适用,即仍属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范畴,则处分意愿理当得到尊重。而建立在当事人处分行为基础上的程序处置于公平价值方面无可厚非。

第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被动性”原理当然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和裁判权威。再审审查的终止就个案而言无疑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时获得“解脱”,当事人也可以免去后续诉讼成本之累,而原生效裁判就此恢复执行力也有助于凝塑司法权威。

第五,符合于畅达逻辑的要求。诚如前案,省高院2011年11月16日进入审查,省检察院11月30日抗诉,渔场12月3日向省高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省高院12月8日裁定准许。因为整个过程中的各行为均为程序意义的性质(抗诉引发的也无非是“进入再审”的程序后果而与再审的可能性裁判结果无关,即“法院接到抗诉书后无论其认为原裁判是否有错误都应当依法进行再审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4],但再审后至少可能“对正确裁判和瑕疵裁判予以维持”) [5],至此,该案程序理当完结。

否则,省高院“应”于11月30日终止再审审查而按抗诉案件处理,作出再审裁定并将再审申请书的请求纳入审理范围,则12月8日裁定准许撤回将无可理喻;而如裁定准许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正确处理,则此后2012年3月21日依抗诉书裁定再审、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使“死灰复燃”,在逻辑上确定陷入两难死局。

第六,符合效益原理。当事人在允许范围内放弃相关权利转而选择尊重服从原生效判决,却还裁定再审,使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检察院同时牵涉其中,而结果已经了无实益,无谓的程序拖延而已。

撤诉申请书篇7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准予撤诉的民商事案件裁定书应该引用哪些法律条文呢?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制作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除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外,还必须引用《民诉法》相关规定。因为“撤诉”行为既有原告自己对诉讼权利积极处分的行为,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也有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消极处分的行为,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主动放弃的行为。撤诉的原因不同,准予撤诉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因此,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原告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引用《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关的某项法律条文。

第二,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第三,诉讼开始后,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提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注意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撤诉申请书篇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9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其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申诉人申请撤诉是申诉人的一种权利,是申请人对仲裁权利的积极处分;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是申诉人或经申诉人特别授权的人,以及有仲裁行为能力申诉人的法定人;必须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后、仲裁调解或裁决之前;必须出自本人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对方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符合上述条件,撤诉才能成立,仲裁庭才能批准撤诉。同意撤诉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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