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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论文8篇

时间:2023-03-02 14:59:50

教育法学论文

教育法学论文篇1

为让学生深刻地体会文章的时代背景,我让学生反复诵读,并结合文章内容理解其中的含义。其中第二段诸葛亮向后主提出赏罚公平的建议,宫廷和相府对官员奖惩应有统一的标准,使内宫和外府刑赏之法不同,能依法办事,赏罚分明。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从而自觉增强法制意识。在实际教学中,通过学习苏教版教材八年级下册《汉字》专题,我们知道汉字蕴含着的丰富的审美和诗意,有着深厚的文化蕴含和美丽,同时为延伸此专题的内涵,在讲授时笔者结合汉字“法”的说文解字进一步阐释法的含义与美丽。在教学过程中,补充东汉时许慎《说文》中指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从水”强调法律应该公平如水,鹿是传说中的神兽,能辨别曲直,指在审理案件时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廌”辨曲直其实是一种审判活动。当人们相互间有分歧有争执时,由廌公平裁判,当人们的行为不端、不公正时,再由神兽行使处罚。通过这样的学习,既增强语文学科的趣味性,又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利用语文教材,取之于教材,用之于法制教育,可谓一举两得,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二、立足语文课堂,有效开展活动,拓展学生法律思维空间

语文学科是一门工具性很强的学科。作为一名语文教师,要充分利用好语文教材,深入钻研语文教材中的德育元素,不断地利用有限的语文教材从而更好地渗透法制教育,拓展学生法律思维空间。语文教材中的《威尼斯商人》是全剧第四幕第一场,也是全剧的高潮。这场戏描写了威尼斯法庭审判“割一磅肉”的契约纠纷案件的经过。教学前我先从网上下载状、答辩状、判决书文书,先让学生学习,然后角色分工让学生分别扮演主人公夏洛克写状,鲍西娅为安东尼奥写答辩状,随后在课上展开模拟法庭进行辩论,让“法官”主持法庭辩论和审判活动,并最后写判决书在“法庭”进行宣判。通过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有效地增进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以及对戏剧特点的认识,同时也让学生学习法律文书知识,学习法庭辩论技巧等,在充分研究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课文内容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并利用语文课堂,及时拓展第二课堂活动。这样既自然直接,又快捷有效地开展活动,能更好地拓展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

三、立足语文课堂,有效展开论辩,增强学生法律思辨能力

教育法学论文篇2

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践需要为教育法学学科发展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实践动力,但是一个学科的发展还需要有其内在的生命力。这个生命力就是教育法学本身的独特视角,其固有的学科内涵和特点。教育法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教育学和法学的结合,而且这种结合不是简单的1+1=2,而是“1+1>2>N”,起的不是简单的拼接作用,而是化合的作用。教育法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主体性

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特别重视人的主体性。有的西方汉学家认为,中国思想的精髓就在于强调流动的主体性。对于流动的主体性,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向来理解。纵向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华民族的精神一直是在生生不息的流动,在每个时代都焕发各自夺目的色彩。从法律发展看,历史上有不同的法律、法典,从秦律、汉律、唐律直到明清律,生生不息的发展流动。从横向空间的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空间主体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空间功能在不断的转换。这说明中华民族具有一种空间上主体的流动性。中国的教育法律文化要注重这样的主体性。法律的主体性就是要强调法律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始终贯穿的是法律的价值,都蕴藏着法制的精神。教育法律上的人更有特点。教育法律上讲的“人”,比简单的法律上的“人”含义更加深厚。比如说在教育法律上,把人分成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比刑法、民法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义更深,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更加深刻的关注。教育法律的主体性有其独特的属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的主体,和一般的“人”是不一样的,和一般的公民也不一样。比如学生有发展性,发展性是学生的本质。发展可能不是一个成年人最核心的本质,但对学生来说,发展性是最核心的本质,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在发展,是在流动当中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开放性,他的心思是开放的,可以接受好的东西,也可以接受坏的东西,所以古人讲“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再比如教师,教师也有不同于一般的人的特点,教师具有神圣性,古来今往、各大文明的早期文化都强调教师的神圣性。孔子所谓的教师“万世师表”,强调的也是神圣性。神圣性就是具有献身的精神。现在有的教师没有这种神圣性,有的是世俗性,比的是工资待遇。此外,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也有它的特点。

2.教育法学关注法律的教育性

有人会问,法律是刚性的东西,怎么还有教育性?法律不是天生就是刚性的、利益导向的。古代的法律注重法的精神性、道德性、价值性和教育性。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越来越追求解决利益问题、解决权利问题。在这样的法律引导下,社会大众的思想就变得越来越世俗,越来越利益化。有的人出来维权,维的不是尊严,而是金钱。这样一些观念在法律上得到了正当的确认,法律的精神性、教育性日益降低。1878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律内克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守法变成最低的道德,为什么守法、执法不能成为最高的道德,甚至起码达到道德的中间度?按照这个逻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僭越道德的行为越来越多。这个问题要在法律当中得以解决。教育法学要关注法学的教育性,在执法立法的同时想到要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思想价值,要促进人们的精神发展,只有这样法学才会有新的活力。

3.教育法学关注教育的规则性

过去讲教育的时候,更多的是说“教育就是爱”。是的,这个话没有错,强调教育的弹性,是很重要的,但也是不完全的。教育也要强调规则,甚至是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比如说,《义务教育法》就特别强调它的强制性。如果教育法学在教育的规律性和规则性方面取得进展的话,就会解决学校和教育活动当中的很多问题。现在在教育问题上,有一种观点是学校不敢作为,老师不敢作为,政府不敢作为,因为一旦作为,就可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批评和指责。所以,必须要加强教育的规则性。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则性,教育事业就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教育法学面临的问题与任务

教育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其独特魅力和价值已经日益显现。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有待于得到进一步重视。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形成了以“教育法学”或“教育法律”与政策命名的博士、硕士学位点,但是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还有待提升。在很多高校,教育法学的博士、硕士培养还位于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等专业下面,作为一个培养方向进行招生。甚至在一些高校,师范专业的本科生、甚至是教育学专业的本科生都没有将教育法学列入必修课。在法学研究当中,教育法学往往被列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方向,也缺乏独立的学科地位。教育法学学术著作的创新性有待于进一步突出。近些年,出版了一系列题为《教育法学》或近似的学术专著,但是一些教育法学专著照搬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而缺乏教育法学的独特性视角,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已经形成一种相似的固定结构,即首先比照法学的概念对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做些移植工作,在分别对现有的各部教育法逐一进行阐释”。这也是教育法学难以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应有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今后的教育法学研究,尤其是教育法学方向专著的出版,要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突破教育法学研究对其他法学研究的依赖性,就必须加强教育法学本身的原创性,形成教育法学自身的概念体系、话语体系,使得其研究在原有基础之上取得新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复合型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教育法学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其研究需要教育学和法学两门学科基本理论的复合型应用。但是由于研究者知识结构的单一性,法学研究人员往往仅从法理的角度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法理性分析,而脱离人的发展规律的教育法学研究无疑是机械的教育法学研究,甚至有可能是局限人的潜能和个性发展的教育法学研究。另外,教育学研究人员习惯于教育学的研究思维与研究范式,缺乏对法学研究的深入学习、借鉴。教育法学的研究也是法学研究体系当中一个部门法的研究,脱离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法律的体系、法律的理论,这种研究是难以取得可持续进展的。所以,以上这些情况使得属于交叉学科教育法学研究难以得到实质性的突破,这是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学的实践指导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过于集中于学术性的探讨,这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实践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法学的分类当中,有以研究内容区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分法。而教育法学的研究,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基础之上,更加偏重于应用研究。但是,在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应用研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同教育法学偏重应用法学的分类都是不相适应的。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教育的依法行政、学校的依法治校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校长、班主任和教师对于教育行政管理以及教育教学当中基本的法律问题掌握还缺乏一定的引领,需要更多的学者深入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教育法学的研究成为真问题的研究,并且通过教育法学的研究确实推进基层学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提高办学水平。教育法学的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拓展。在当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当中,对于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关注较多,对于当下教育热点问题关注较多,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教育法学的研究更要发挥引领实践发展的作用,在研究的视角上进一步拓展。例如对于即将立法的教育法律,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应当充分对其立法的体例、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研究。对于尚未纳入立法机关视野的教育法律、甚至是今后的教育立法趋势,教育法学的研究人员都应当进一步的关注。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为教育立法服务,发挥教育法学的应用法学作用。

三、加快推进教育法学二级学科建设

教育法学论文篇3

体育法学是一门涉及到众多领域的实践性课程。它所面对的是体育领域内的各种现实问题。因此焦点性的事件在体育法学授课过程中,是不能回避的,他们必须学会运用所学的知识去解决体育运行中存在的各种争议。在完成本门课程学习后,研究生们可以对体育法律争议问题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因此在体育法学专题性的教学中,教师要选择具有各种代表性的案例,对学生进行体育法理论的教学,促进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体育法学是一门新理论、新学科,无论在其研究问题的深刻度、内容的丰富性、体系结构的完善性等方面都处于初级阶段。因而,体育法学有很多内容需要研究,如公民体育权利的地位和保护问题、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纠纷问题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体育组织规范化问题等,故体育法学研究性强,知识更新快,新成果多,其重要地位也越来越凸显;同时,体育法学理论较深奥、抽象,学生有畏难情绪,需要教师更多的引导、激发兴趣。因此,该课程特点适合进行专题研究性教学,具备开展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基本要素。

2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探索

我们按照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有专长的教师组建教学团队,并进行相关专题的教学,改变通常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教学惯例,充分发挥教师的优势、特长,使学生能够在不同学术背景教师的熏陶下,多角度的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和学术思考。

2.1改革教学内容,提炼教学专题,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打破了原先教学内容和教材的章、节、目,按照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从学生思维方式的实际和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对教学内容进行从新编排,并凝炼和确立教学专题、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介绍前沿热点学说和有争议的问题,拓宽学生视野,并结合体育实践附有思考与讨论题,强化学生科学思维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发展。课堂讲授将若干知识点进行横向串联,并介绍学科发展前沿和新成果,贯通后续课程,避免简单重复。[4]共设计七个专题内容:一、体育法学基本理论(体育法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介绍);二、体育法律关系主体(重点体育社团);三、体育法律制度(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社会体育法律制度、竞技体育法律制度);四、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六、兴奋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七、体育纠纷与解决机制。

2.2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2.2.1启发式课堂教学笔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在教学中发现即使是研究生也没有养成课前事先阅读和预习的习惯,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只能依靠个人讲解来完成授课内容,学生完全是被动的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而我们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根据教学进度设立小专题,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大量准备工作,让学生在讲台上讲解,给学生发表独立见解的机会。让学生参与授课,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责任感,节省知识点的铺垫时间,同时深化了相关知识,这样的授课过程能充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5]鼓励课堂提问,形成互动式教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及时的点拨和归总,要起到适时适当指导性作用,指引学生勇攀科学高峰。2.2.2以探讨的方式促进交流讨论是实践专题研究性教学中常用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因为要参与课堂讨论,所以学生在课前会做好相关预习,他们会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数据和资料来完成课堂的讨论参与,这将有意于开拓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拓展学生知识面。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存在着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体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颇多争议。一是全民健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竞技体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职业体育联赛和俱乐部规范管理、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反兴奋剂有关法律问题等);三是体育社会团体的法治化建设(如,体育社会团体的性质、法律地位,与政府、社会、企业等主体间的关系等);四是体育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如,体育产业立法的主要问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五是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问题(如,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如竞技体育中的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活动中各种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育市场、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课堂中向学生提出的讨论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个参与者,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掘学生的潜力。学生可以进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发言、辩论与讨论,将激发学生处于活跃的思维状态之下,有利于其思维的连动性、跳跃性和整合性,不仅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活跃教学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能力,还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发挥,达到了教学相长和共同提高的教学效果。2.2.3视频资料展播与热点案例分析最好的学习教材是视频资料展播、热点案例分析,可以从更加直观的角度向学生展示体育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便于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解体育法学基本原理。改变过去体育法学的教学以单纯的法条理解和法条记忆为主的模式。案例教学更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的发展与变迁,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许多受关注的典型体育案例,如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之争;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行业处罚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这些都是课堂教学中讨论分析案例的不错选择。教学案例的挑选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经过教师的筛选,教师在学生讨论后要给予及时的点评,总结学生的观点,并给予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凝炼出案例中相关的法学理论。以案例为线索,利用案例进行的分析和讨论,为学生提供一个基于理论学习而展示自己思维和能力的情境,不仅可以给学生更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还可以使学生的朴素的想法与案例结合,产生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2.3改革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

2.3.1以问题为主线,实行开放式教学启发学生在体育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提出新的问题。产生从探索未知到体验未知和揭示未知的强烈愿望。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分组讨论,促发竞争,不仅使学生巩固了所学知识,掌握重点难点,还可以拓宽学术视野,增强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团队合作精神。2.3.2研究性学习与毕业设计联系,延伸教学效果体育法学是一门横跨两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在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教师会在每个专题教学中点出这些问题,引导学生参与思考和分析,鼓励每个学生勇敢的发表个人的观点。课后还可以鼓励学生将自己的想法写成书面的分析报告、论文等作为考评的依据,质量优秀的还可以推荐其发表或参与各类论坛。同时,在体育法学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产生了许多新的想法、思路,新的研究选题,这些成为了一些学生毕业设计的创新理念的来源。每年都有学生在毕业设计时选择体育法学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学生的创新设计中还有的申请了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项目。实践证明,自实行专题研究性教学以来,以体育法学内容进行的毕业设计,其毕业论文质量普通较高,学生创新能力可以得到持续发展。

3《体育法学》课程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专题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是围绕重点有针对性展开的,因此对于体育法学的教学效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1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施主体,教师的相关科研能力将获得提升

专题研究性教学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教育活动实施的主体———教师应具有更高的理论素养,更强的教学活动驾驭能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有创新意识,要有对于教育教学活动规律的深层理解。因此教师必须确立在理念上创新,在教学观念上创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创新思想。不仅要把书本系统化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会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解决问题。从事专题性研究教学的教师要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与时俱进的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还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树立大学科知识观,以培养学生认识、分析、应用和解决现实问题为教学重点,因此通过对专题研究性教学的研究,有助于教师树立正确的研究性教学观,使教师自身不断学习,对前沿研究成果进行吸收和总结,从而增加了教师的知识积累,提高了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使教师教学的内容有深度和高度,使教学的开展更加科学,更加贴近学生的思想,增加了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3.2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主体,学生的综合素质将获得提升

奥苏伯尔是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他在研究学生学习认知行为时提出两种不同的分类。一、依据学生所学习的内容:把学习分为机械学习与有意义学习;二依据学生的学习方式,把学生的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更加强调有意义的接受学习与有意义的发现学习,因为这更加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体育法的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提出就是以此理论为指导的。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让学生从被动学习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天性,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开放式的教学课堂,积极的讨论形式,让学生在一种更为活跃的学术氛围中加深对体育法学知识的理解,在讨论,辩论式的交流中提高了人际间的沟通技巧,提高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知识转化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专题研究性教学能够表现出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它能够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充分思考和表达的机会,可以有效的调动各个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充满自信。再次,又因为专题研究性教学所体现出的是一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平等的关系,无论教者或学者都在宽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中,都不会产生压抑或强制的情绪,有利于激发和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最后,专题研究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提升了学生对于体育法学课程的兴趣,充分交流中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收获。这样的兴趣和愉悦的情绪往往会延续到课堂教学之后,成为他们课后自主学习的动力,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完成学习,这对于体育法学课来说是一个好的导向。

4结语

教育法学论文篇4

关键词:法制教育;法治;法律素质;依法治校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蔡枢衡)。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难以实现。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现代中国二十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所有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就在学校,根本途径就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社会成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尽管自1986年开始的三次全国性的普法宣传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最富有实效的途径仍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第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一个时期以来曾经高达73%。他们以“财”、“色”、“霸”为作案目的,以暴力型、故意型、团伙型为主要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同志在2000年初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所举的几个实例,更让我们对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充满忧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社会变革的原因固然有之,但更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学校多年来忽视甚至放弃法制教育的结果。“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个体受教育年限的逐渐增长,学校已成为个体社会化必经环节。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1.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少得可怜,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孰不知,“道德人”与“法律人”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道德的人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而不道德的人却会因为了解法律而不敢犯法。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人才时,也是把有道德和有纪律(合理理解就是有法纪)并提的,而且特别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丝毫没有把纪律纳入道德范畴之意。同时,德育概念本身也没有包括法制教育,学校德育广义理解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狭义理解仅指品德教育。政治教育主要指政治立场、观点、态度以及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教育,思想教育仅指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而品德教育旨在培养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德育的三大组成部分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内容。另外,比较美国、德国与瑞士等国的学校教育,尽管也强调道德或宗教教育,但法制教育却是这些国家学校教育的传统,它与道德或宗教教育无论从教材编写、专业设置还是教师配备上都有区别。可见,把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变相为德育内容,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同样,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德育实践本身就在以分数和升学率为杠杆、以智育为中心的教育体制面前毫无地位可言,再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无疑于彻底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如前所述,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熟不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理想。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政治服务的,当今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同样要为实现政治理想服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这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和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人才。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当然,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两者有着重要区别,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者并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现在知法犯法青少年大有人在,有两点可以说明,一是模仿犯罪,不少青少年模仿影视小说中罪犯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二是反侦查,比如作案时带手套,伪造证件,破坏现场等等。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

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构建

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功用与现代学校教育忽视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理所当然地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现代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改革那些与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当前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必须着手以下几方面的构建。

(一)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加以研究。九十年代初期,国家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大力倡导“改革人才教育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在全国形成了“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高潮。从实质意义上讲,素质教育应该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教育”的进一步诠释和具体化,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而“全面发展教育”是它的基本实现途径。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但决不是全部途径,80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大力推行心理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使法制教育成了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比如,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学年请校外的“法制辅导员”举办一至二次法制讲座。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开设一定比重的教育学科,在师范院校增加一定比重的法律课程,从而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教师队伍,使师资队伍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最终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可靠的智力资源保证。

(三)努力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法制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我们通过对多所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调查和思考,认为法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除了正规课程教学外,还可以包括:1.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周末法制教育系列讲座”,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2.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协会,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3.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实践提高素质;等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丰富了校园生活,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对建设良好校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田克勤:《邓小平理论概论》,高考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叶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4]教育部:《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纲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童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处版;

[6]赵洪海:《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7]舒达,蒋长好:《素质教育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

教育法学论文篇5

1.1对法制教育的重视不足法律基础课尽管都写入了独立学院的教学计划,但学生必修课时、开课时间等都比较短,学生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已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第一步,但仅仅依靠课堂上的法律知识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另外,教材内容涉及法律知识比较少,应用性不强。

1.2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一是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独立学院的法制教育并非聘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而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专业法学教师或党团管理人员兼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二是部分聘请的专业法律教师由于数量较少的原因,同时还要承担本专业的教学任务,难以肩负全院的法制教育。

1.3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一是教学方式单一。法制教育必须重视理论性和实践性并举。但是,在目前的独立学院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授课内容缺乏有针对性的案例分析,从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难以获得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很难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最终忽略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二是考核方式单一,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开设一门课程,考核方式主要是笔试,考核内容还停留在法律的纯理论知识上。

1.4参与度差独立学院现行的法制教育停留在课堂教育层面,缺乏实践性,因此,参与人员除了授课教师外,就是学生,没有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法制教育的参与度较差。同时,枯燥乏味的教学内容很容易导致教、学双方参与积极性不高。

2独立学院法制教育模式创新

2.1全员参与,形成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和教育过程中应该成为特色鲜明的一项重要工作,身处于教育环节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参与到其中,树立法制教育“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理念,认识到法制教育在独立学院高等教育当中的重要地位,发挥自身作用,为法制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动力。第一,开设专业课程。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上,应将法制教育作为独立学院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在学分的设置上予以侧重。同时,在课程设置上必须体现实践教育内容。第二,独立学院的学生管理队伍,如党委、团委、学生工作处和辅导员队伍在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时,应将法制教育贯穿其中,成为一项常规学习内容,开设针对这些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课程,以提高其法制教育水平。第三,作为接受法制教育主体的独立学院学生,应积极参与到法制教育过程中来,加强主人翁责任感,积极探索和实践有效的自我法制教育和法制学习方式,培养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2全过程参与,开辟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独立学院在教学理念上重视实践的理念有助于法制教育实践的开展,其独特的教育理念也有助于法制教育实践方式的践行。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第一,在进行法制理论教育的同时,运用丰富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第二,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致力于将理论授课转化为实际运用。第三,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第四,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

2.3全方位参与,让法制教育融入学生日常生活独立学院的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会和各类学生组织较为完备。应当在这些组织的活动开展上进行积极引导,将法制思想、法制意识和法制学习贯穿其中。第一,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活动开展时,可举办“模拟法庭”活动,检验法律基础课学习成果。第二,可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第三,积极与地方法律机关联系,联合开展“阳光法庭”等学校、机关合作的法制教育。第四,结合学院园区教育管理“六进”工作,独立学院的法制教育也应逐步深入园区,围绕同学们身边的事、身边的人,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将法制宣传和法制学习向园区内的学生们普及。开展诸如“预防销售诈骗”、“警惕电话讹诈”、“如何依法维权”等宣传学习活动,有利于建设园区文化的同时,将法制观念和法制教育深入人心。第五,积极开创内化式法制教育方式。将法制教育与校纪校风教育联系起来,协调统一。校园内部要有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的风气,并以人性化的制度方式体现,切实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结语

教育法学论文篇6

准确地说,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肇始于19世纪60—70年代。这是因为,第一,当时中国的社会形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即1840年爆发中英鸦片战争,封闭自守的天朝大国被轰开国门,西方列强在入侵中国过程中,不断依靠坚船利炮强迫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利益。绵延数千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受到巨大冲击,伴随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根基的深刻变化,整个中国社会也开始发生转型,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此民族矛盾上升为各种社会矛盾中的主要矛盾,自救图强、抵抗外侮成为时代主题。可以说,19世纪中叶西方列强轰开国门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迅速向近代转型,这为开辟近代法学教育提供了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

第二,面对19世纪中叶英法殖民侵略,为了救亡图存,挽救民族于水火,在清朝统治集团内形成了以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官员为代表的“洋务派”,他们与以慈禧为首的顽固派根本不同,明确主张“师夷长技以制夷”。诚然,在洋务派看来,学习西方长技主要指其坚船利炮这些先进的军事技术,在他们头脑中,还是坚定地崇奉尽善尽美的祖宗之法绝不能变的观点,尽管如此,洋务派在与西方人办理外交事务过程中,深感“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2]卷71《章程六条》,认为“不受人欺蒙,必先谙其语言文字”[2]卷8。提出创办新式教育机构,培养新型翻译人才,以此为契机,新型的法学教育也随之成为洋务派所倡导的新式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说,19世纪60—70年代洋务派“师夷长技”、培养新式人才的主张及实践为近代法学教育的开端提供了人力资源及理论支撑。1862年7月11日,在洋务派的推动下,京师同文馆正式成立,该机构在教育模式和课程内容上根本不同于中国古代传统教育,它的设立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肇始。京师同文馆设立初衷是为培养翻译人才,因此最先开设了外国语言文字课程,后来教授内容不断丰富,不仅包括自然科学,而且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也成为同文馆的重要学习科目。具体到法学教育来说,同文馆主要基于了解国际关系法则,处理外交事务之急需,从而设置了国际法课程,并聘请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来华担任主讲,采用的教材是美国国际法学者亨利•惠顿所著《国际法大纲》,又名《万国公法》作为课程教材。同文馆当时有学生10人,他们在这个新式教育机构接受来自美国教习讲授的与中国传统法律截然不同的新式法学知识,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译义明源”、“论诸国自然之权”、“论平时往来”、“论交战”[3]116-117。尽管同文馆的法学科目仅设国际法课程,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远未实现,但是作为近代意义的第一所高校———同文馆开设的国际法教育正式拉开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帷幕。可以说,同文馆率先引入西方国际法“作为一个专门科目正式确定下来,并对洋务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其他洋务学堂讲求‘公法学’树立了风声”。“由此学习公法的观念也随之播及开去”[4]79。这样,以19世纪60年代京师同文馆倡导并践行的西方国际法教育为开端,表明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由此肇始。以同文馆《万国公法》教育为切入点,大批西方法学著作被译介至中国,主要包括德国学者马尔顿著《星轺指要》、德国学者步伦著《公法会通》、美国学者吴尔玺著《公法便览》,等等。上述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及在国内传播促使国人开始从“学理”角度研习近代西方法学知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也由此萌芽[1]363。

二、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全面兴起

京师同文馆的国际法教育开风气之先,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路,此后随着西方列强发动全面侵华战争,殖民统治空前强化,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使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急关头,洋务派“中体西用”已不合时宜,以康有为、梁启超等为代表的维新派,主张“大抵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欲做到翻然变计”,“当以开创之势治天下,不当以守成之势治天下”,呼吁进行彻底的社会革新,改变晚清政府落后保守的社会制度,采用“西人之学,以文明我中国”[5]5。可见,维新派较洋务派的主张更为激进、全面和深刻,在法学教育方面明确提出效仿日本“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陆军、海军将皆取材于学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诸员,亦皆取材于律例科”[6]491。为此提出建立一套结构完整的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全新教育机构系统,“京师立大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若海、陆、医、律、师范各学”[7]201。在维新派的积极推动下,相继设立了许多包括新式法学教育在内的近代意义上的学堂,较为著名的有天津中西学堂、上海南洋公学、湖南时务学堂、京师大学堂等。这一时期各学堂的法学教育较同文馆有了巨大进步,主要体现在科目设置上,1895年盛宣怀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办学章程专设“律例学门”,已初具法学教育的独立性及专门化特点。律例学门在课程设置上专业系统化色彩明显,完全突破了先前同文馆时期仅限于“万国公法”教育的狭窄范畴,增设了“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商务律例”等法学科目的讲授学习[8]16。1897年设立的湖南时务学堂其法学教育内容,除了“万国公法”外,还包括“唐律疏议”、“全史刑律志”、“日本国刑律志”、“法国律例”、“英律全书”、“大清律例”等课程的教学[9]第19卷。另外,在众多新式学堂如火如荼发展近代法学教育的大力推动下,广大师生除了承前期同文馆译介西法之风,继续将之发扬光大外,在近代法学研究方面也取得突破性认识,例如,梁启超认为公法学可分为“内公法”和“外公法”,其中内公法包括宪法、民律、刑律等各部门法,而有关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称为外公法。从梁氏对各部门法学所作的分类,说明当时先进的中国人已经接受了全套西法的系统教育而提出上述观点的。同时,因法学教育课程内容的拓展,增强了法学研究视野,国内涌现出一批近代法学意义上的学术论文,例如,《公法律例相为表里说》、《论邦国交际公法学》、《日本刑法志序》、《论中西刑律轻重异同之故》等,这些论文从研究视角、方法及理论内容都印证了近代法学教育的深入发展。

总之,19世纪末,中国社会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民族矛盾空前激化,在维新派积极倡导兴办新学的推动下,全国各地新式学堂广泛设立,致力于近代法学教育、培养新式法学人才成为这些学堂重要的办学宗旨及目标。这一时期不仅各学堂设置的法学课程科目在广度和深度上远超同文馆时期的法学教育,而且西方法学译介和近代法学研究成果在数量和质量上同样取得巨大进步。可以说,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在19世纪末列强瓜分豆剖疆土、民族灾难日益深重、中国面临亡国灭种危险关头之际,维新派提出彻底全面改革,主张效仿日本在全国建立各级新式学堂教育体系,明确指出系统的新式法学教育应纳入到学堂总体教育计划而成为其中基本学习科目和重要组成部分。维新派的理论主张引起当时社会积极呼应和巨大反响,并身体力行将之付诸实践,推动了近代法学教育在此时呈现出全面兴起之势。乘此国民奋而自救、群情昂扬、民智开启、民风丕变之有利时机,维新派上书光绪帝要求变法革新,光绪帝采纳维新派建议,接连下令废除科举,改革教育行政制度,在中央设立学部取代传统的礼部,各省裁撤学政,改以提学使,统辖学务,并在全国设立新式学校教育体系。尽管维新派发动的“”迅速遭到清政府顽固派的残酷镇压,但其掀起了近代法学教育全面兴起后的一个高潮。维新派理论及实践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环境,顺应历史潮流,这是清政府无法绞杀消灭的,否则就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冒天下之大不韪,加速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走向灭亡。因此,清廷镇压“”运动不久,于1901年1月正式颁布上谕,着手推行新政,并责成臣工积极建言献策。7月张之洞和刘坤一上建言书《变法三折》,在第一折就明确提出“筹议变通政治人才为先折”,全面改革落后的教育制度,“酌改文科”,减少四书五经内容,引入西方实用性科目,最终废除科举;“停罢武科”,“设文武学堂”,在全国建立小学、中学、大学现代教育体系,使“生员、举人、进士皆出于学堂”。《变法三折》提出的各项革新措施受到清廷赞许,这样,教育革新必然成为推行新政的重要内容。1902年晚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设置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堂、高等学堂、大学堂普通教育体系,其中规定大学堂中设法政科大学,法律学与政治学为并列独立的两个科目[4]188。“癸卯学制”的颁行,不仅彻底改变了中国旧式教育体系,效法日本正式在全国建立了新式教育体系,而且明确了法科教育的具体建制及重要地位。同年4月,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主持修律,“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10]《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晚清修律的宗旨及要求迫切需要大批新式法律人才方可有效展开修律活动,对此,主持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说:“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10]《法学通论讲义序》这样,以清廷教育机构体系改革为基础,以晚清修律活动为契机,在沈家本“奏请拨款设立法律学堂”积极争取和推动下,于1906年中国第一所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设立。此后大批专门法律学堂在中华大地上相继设立,遍地开花,“据统计,至1909年全国共有高等教育层次的学堂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47所,学生13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55%”[11]4。除了公立法政大学大量创设,私立法政大学也日益兴盛[11]4。

晚清新政时期创设的法政学堂不仅数量多,规模大,而且明确法科专业教育的办学宗旨及制定完善的法律学习计划。以京师法律学堂为例,在其办学《章程》规定:“本学堂造就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智识,足资应用为宗旨,并养成裁判人才,期收速效。所定课程,斟酌繁简,按期讲授,以冀学员循序渐进,届时毕业。”[12]卷15规定学制为三年,法律课程设置主要包括大清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国法学、罗马法、刑法、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诉讼实习、行政法、监狱法、大清公司律、国际私法、大清破产律等,其他各地法政学堂教学课程与此大致相同[13]52。京师法律学堂教习之职,在沈家本的积极推动下,“乃赴东瀛,访求知名之士”,“群推冈田博士朝太郎为巨擘,重聘来华。松冈科长义正,司裁判者15年,经验家也,亦应聘而至”。这些声望甚高的日本著名法学家执教京师法律学堂,同时他们也被聘请为修律顾问,这样课堂教学和法律实践相得益彰,“可以使法典制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专业问题直接反映到课堂教学当中”,“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通过日本,第一次完整地输入了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根据他们的课堂讲义编辑而成的法律书籍很快传播开来”[4]200。在京师法律学堂的积极影响和带动下,当时留日学生归国一方面任法政学堂教习,一方面积极译介日本法学著作。可以说,晚清新政时期,以京师法律学堂为龙头,推动了当时全国法科教育全面深入发展,并促成法学研究取得突破性成就,表现在作为法学学术研究成果重要载体的学术期刊相继涌现,主要包括《译书汇编》(1900)、《欧美法政介闻》(1908)、《法学会杂志》(1910)、《法政杂志》(1911)等,这些刊物刊登的核心内容是译介西法,并在此基础上阐释法理,借此实现了与西方法律进行直接体验、认知和理解。因此,有学者说“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中国近现代的法和法学,从语言文字到体系内容以及价值选择,都与有两千年传统的法和法学断裂,走上了另一条道路”[14]2,指出到20世纪初晚清推行新政,诏令变法修律之际中国传统法律开始走向近代化道路。其实,这条道路还是循着19世纪60年代以来洋务派创设京师同文馆为起点所开辟的近代法学教育之路的历史前行。至19世纪末,在维新派推动下全面兴起近代法学教育,并以“”运动将之推向高潮,尽管迅速失败,但是以后的事实证明,“”运动为20世纪初晚清政府推行新政提供了先行试验和参照蓝本,从而把先前全面兴起的近代法学教育向实质性、更广阔的道路上纵深推进。

三、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反思

肇始于19世纪60年代由洋务派开创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经过19世纪末维新派的大力提倡全面兴起,终于在20世纪初晚清政府正式推行新政、改革教育制度、借助晚清修律之机,促使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从广度和深度都获得跨越式的飞速发展。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肇兴进程,其留下的深刻经验教训值得我们今天反思。

1.中国近代法学教育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促成近代法学的产生

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肇兴始终与民族矛盾日益加深、先进的中国人不断探索自救图存的强烈爱国愿望紧密相连,因此,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开始之初就具有明确的培养人才以抵御外侮的目的。通过建立新式教育体系,在全国各地创设各级学堂,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新式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在19世纪60—70年代同文馆时期,开启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之路,只是当时培养的法律人才极其有限,根据《同文馆提名录》所记载,各馆各科参加公法学大考者,1876年9名,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2]61。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杰出的新式法律人才辈出,例如,王宠佑、王宠惠、关应麟、王建祖、燕树棠、吴经熊等均毕业于天津中西学堂。总之,当时设立的众多新式法律学校“成为中国近代法学各个学科带头人诞生与成长的摇篮”,“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之后的各个法学学科活跃的法学家,基本上都毕业于这些新式法律学堂”[11]8-9。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出大批新式法律人才,他们从法律大学堂或法政学校毕业后纷纷将之所学奉献给法学教育,“积极从事法学研究,著书立说,从而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学的诞生与成长”。从同文馆到法政学堂广大师生译介大量西方法学著作和教材的基础上,当时一些著名的中国法学家们开始自己独立编写和出版法学教材和专著,“进一步促进了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形成”,不仅如此“出于教学科研的需要,一批法学刊物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11]9-11,这些法学刊物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中国近代法学研究获得长足进步。

2.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缺乏原生态和本土性语境,法律教育移植特征明显

诚然,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尽管取得积极效果及成就,但是也有其显著缺憾,即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自肇始之际就缺乏本土性根基、原生态语境,带有鲜明的移植色彩。具体表现在法律课程设置上皆以西方法律体系为准,在教习选任上,“在近代中国讲授法律的第一批人并不是中国人,而是如丁韪良、冈田朝太郎、志田钾太郎等外国人”[11]12。在教育过程中以翻译西法著作和教材为核心。当时法科留学生数量之多及规模之大即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移植特性的有力印证。其中20世纪初留日学生达到高潮,仅1908年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多达1070人[15]39,50。他们毕业回国执教于法政学堂,译介西方著作,“所编的这些书籍,基本上是根据他们自己在日本学校上某门课时所做的笔记,或根据任课老师的著作、讲义,再参合同类的其他著作,或附以己意翻译编辑而成的,实际上就是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讲义的编译性作品,其内容完全是按照日本当时的法律体系构造的近代西方法学,也有的加以中国的例子”[4]106-107。这样,把留日期间所学的西方法律知识悉数移植到课堂教学中去,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移植性色彩。可以说,与19世纪末西方国家大学法学院的建设已有800年历史、已达到非常成熟的状况相比,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从西方才开始传入,一开始就缺乏本土性根基和原生态语境,而这些因素势必造成中国近代法学教育诸多不如人意之处,“具有了幼稚、底气不足、模仿外国、没有自己的传统和特色、政治干预比较强等特征”[11]11。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出现如上弊端固然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它作为晚清修律活动中重要一环,必然为晚清修律过程所带来的法律移植和本土化问题所累,使其不可避免地同样呈现出浓厚的移植西法特征,造成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先天基因不良,后天成长羸弱的境况。

教育法学论文篇7

关键词: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

一、党校法学教育概述

(一)党校法学教育的概念

党校法学教育是指各级党校在党委的领导下,为了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树立法治思维方式和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综合运用党校教学方法,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内容开展的一系列的教学活动。

(二)党校法学教育的特点

1.学员特殊。一是年龄跨度较大。在一个主体班内,既有“60后”又有“80后”;二是学历层次差别较大,既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本专科生,也有接受其它学历教育和在职教育的党员干部;三是工作领域不同,既有来自街道的学员,又有来自部门的学员,既有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学员,又有司法系统的学员,甚至有的学员是著名法学院校科班出身,已经从事法律工作几十年,实践经验相当丰富。这些就决定了学员的社会阅历、思维方式、观念看法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更是千差万别。2.学习方式特殊。一是党校教育具有短期性,主体班学习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时间,系统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可能性非常小。例如高校开设的宪法课几乎都在30个课时以上,而一般党校开设的宪法课程时间仅为3个课时,对于宪法学的发展历程、基本原理、具体内容只能作非常简略的介绍。二是工学矛盾突出。党校学员都是在职干部,在党校学习期间也不可能完全对工作不管不顾,必须两头跑,兼顾学习与工作。3.学习需求特殊。参加党校学习的学员全部来自生产、工作第一线,对于学习内容与实践的紧密联系要求很高。党校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用性,依靠资源优势,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旨在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三)党校法学教育的地位

1.党校法学教育是党性锻炼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性锻炼不仅要培养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行,更要让他们树立法治思维,谨慎对待权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因此,开展党校法学教育决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小圈子,而是紧紧围绕“党校姓党”的基本原则,注重从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等角度去开展教学,结合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系列重要讲话、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的法治思想,阐述法学原理和法治理念,帮助学员更好地学习体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其法学素养。2.党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必要补充。目前,在高等学校开展法学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最主要形式。然而,高校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不过是近十多年来的事,法律人才的培养仍然跟不上时代需求。除了来自某些特定工作岗位的党员干部接受过法学高等教育,其余大部分党员干部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学训练,甚至连基本法律常识都比较匮乏。党校作为培训轮训党员干部的主渠道,理应成为给党员干部“补法学课”的主阵地。因此可以说,党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必要补充,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法学继续教育形式。3.党校法学教育与普法工作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旨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而党校法学教育则大为不同,其重点不在于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灌输,而是在于通过法治理论、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的系统教育,培养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的能力。虽然党校法学教育与普法工作各有侧重,但其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的必要性

(一)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实践主体,任何治国理政的重要决定最终都要靠党员领导干部落到实处。同时,党员领导干部也是全民守法的先锋模范,党员首先是普通公民,是公民就得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党员又不同于普通公民,肩负着特殊政治职责,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守严于法律法规的党规党纪。因此,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党的十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并且将主体范围从“各级领导干部”扩大至“党员干部”,明确要求党内所有人都应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强化基层党校法学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二)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不论是党中央、人民群众,还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党中央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果不提高基层党员干部依法决策能力,则难以建立一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队伍。另一方面,基层党员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直面群众的代表。目前,基层情况复杂多变,社会矛盾呈多元化、高发态势,人民群众对私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有着强烈的要求,对公权力的监督意识显著增强。为了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建立一支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党员干部队伍。此外,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基层的领导干部也有可能坐上“民告官”案件的被告席。为了让行政首长更好地参与庭审,就要通过培训,使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行政诉讼基本程序,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同时,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想要避免“当被告”,就要加强学习,大力提高包括自己在内的单位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使公权力。

(三)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是全面落实教学改革的具体要求

党校开展党员干部培训应当与时俱进,要根据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目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要求越来越高。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基层党校加大了法学教育力度,探索出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教学方法。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课程设置针对性不强。基层党校法学专题课的讲授主要依靠本校及省市委党校、高校的法学教师。虽然偶有邀请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同志授课,但是所占比重不大,导致课程内容相对理论化,“不接地气”的情况时有出现,与学员的期望存在差距。2.教学内容缺乏系统性。有一些基层党校在主体班中并未固定设置法学课程,导致法学教育断断续续、时有时无。另外,还有一些基层党校,虽然在每一期主体班都保留了法学课程,但是对于教学内容的选择较为随意,一般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合同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行政诉讼实务等等,教学内容十分杂乱,缺乏系统性。3.考核方式缺乏严肃性。目前,基层党校基本上不针对法学教学成果进行专项考核,而是仅仅对于学员在整个培训期间的表现形成一个较为笼统的评价。即使有的党校实施了量化评分制度,但也仅仅涉及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两大块内容,没有突出设计与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相关的考核机制。这样一来,则无法突出法学教学成果,也难以调动学员对于法学课程的学习积极性。4.考核结果运用不到位。正是因为目前的基层党校采用的考核方式缺乏严肃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专项考核的重视远远不够,因此考核结果的运用也无从谈起,几乎属于空白状态,如此识别、考察出来的干部是不够全面的,是难以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的。

三、加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基层党校法学教育

1.要确保教学时间。基层党校的各个班次都应当开设法学课程。一方面,要重视宪法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首要意义。新形势新任务迫切要求我们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使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这个核心问题,要让学员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要力争将上述两个专题课提升为精品课程,固化到每一个主体班次。考虑到有些学员从初任培训开始,可能会多次参加基层党校的培训,所以应当根据学员的具体情况,在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进行有梯度的设计。2.要确保教学人员。每个基层党校都应当配备法学教师,并加强师资培训,多与上级党校、兄弟党校进行交流学习。除了强化党校自身的法学师资力量之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法学人才智慧库,选取来自实务部门、本地高校和社会上的法律精英作为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后备力量,充分利用各方面师资力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多种形式、不同侧面的法学教育。3.要确保培训经费。要确保开展模拟法庭、理论研讨、走访调研、外请授课教师所需要的必要经费等等。另外,还要结合法学学科建设的具体改革措施,增加法学教育经费预算。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抓好基层党校法学教育

1.科学设置法学专业课程。一是要突出系统性。除了前文提到的两个固化的专题课外,还要坚持创新法学特色课程。可以在初任公务员培训班开展与“法治”相关的演讲比赛或辩论赛,让学员初步形成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认知;在科级公务员培训班着重开展“以案说法”,以丰富的案例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进一步强调依法行使公权力的理念;在中青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重点培养学员程序意识和对法律权威的敬畏;在处级班开展研究式教学,通过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基层一线的法治状况,寻求实现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佳路径。上述特色课程,层层深入,不断推进,与学员的自身认知和学习需求高度契合,与固化的精品课程一起,形成完整的法学课程体系。二是要突出实用性。可以针对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处理基层综治维稳案件、出庭应诉时的注意事项等热点、难点开设专题课,邀请实务经验丰富的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授课,从具体案例出发,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学员运用法治方式的实践能力。三是要突出灵活性。应当在时间上灵活考虑,通过举办短期法学专题研修班或者半年一次的法学专题讲座,尽量缓解工学矛盾,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教学形式上,则应当多互动、多交流,多举办法学专题读书会、法治经验大家谈等活动,不拘一格,推陈出新,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2.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方式。一是要注重理论教学。不仅要推荐学员多读中外法学经典著作,还要引导学员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法治思想,让他们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二是要注重实践探索。组织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诉讼案例,由学员分组扮演法官、原告与被告。在模拟审判前,先组织学员前往人民法院进行庭审观摩,了解庭审基本程序,感受法庭严肃氛围。再要求扮演原告的学员组和扮演被告的学员组先后提交相应的诉讼文书,提高其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进行模拟审判时,应当严格按照真实庭审程序进行,力求最大程度还原庭审现场。模拟法庭教学顺应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新要求,可以充分提高党员干部对于法律权威的信仰。组织开展案例研究式教学。带领学员深入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目前基层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直面各个单位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难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导学员们进一步分析,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为基层党委提供决策参考。三是要注重教学研讨。基层党校可以联合法学会、法制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检两院,充分发动各个班次学员,积极组织开展基层治理法治化的研讨工作,定期召开研讨交流活动,分析基层工作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问题,分享化解预防基层矛盾的法治经验,进一步开阔党员干部视野,掌握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工作方法,深化学员对于法治的认识与理解。3.建立健全法治能力专项考核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闭卷考试、撰写调研文章等书面形式考核学员,突出考核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学员参与模拟法庭、交流分享活动、上课回答问题的具体表现,由授课教师进行考核,突出考核的灵活性。4.有效运用法治能力专项考核结果。基层党委应该高度重视党校对学员法治能力的专项考核结果,进一步完善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将学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将法治能力专项考核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充分运用党校考核结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组织领导,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要明确工作责任,基层党校的法学教育应当由基层党委牵头,各个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最后由党校具体落实。其次,要加强督促检查。基层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针对法学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情况、学员的学习情况以及党校的组织实施情况,明确各单位责任,严格进行考核。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向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社会大众宣传基层党校法学教育开展情况,接受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学法、懂法、信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蔡靖 单位: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党校

参考文献:

[1]冯勇.党校法学教育应立足于“三特殊”实现“五结合”.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1).

[2]梁成义.党校法学教育应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黑河学刊.2014(8).

[3]魏淑君.领导干部法制意识培养与党校法学教育.发展论坛.2002(6).

[4]杨合理.略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党校法学教育.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5).

[5]程济春.浅议党校法学学科建设的定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

教育法学论文篇8

传统法律教学以注重传授系统理论为教学主要目的,对实践性操作能力的培养不够重视,同时对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需求,也未在课程设计中充分体现。法学教育若离开了实践性操作能力的培养,其实也违背了法学教育的初衷。

1)课程还存在形式化问题

现阶段法律教学,还存在着法律课程教学效果不明显,形式化趋势严重影响了法律课程教学,例如模拟法庭审判,学生模拟法庭审判出现背台词的现象,现场发挥部分相对薄弱,使得模拟审判缺乏真实感,学生的积极性上不来,并不能达到实践的目的,还停留着依赖课本知识,对教材记忆的范围内,而由于法律系统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界限并不清晰,也使得教学内容没有延伸性,对理论和社会实际应用过程脱节,实践性法律课程没有受到师生足够重视。

2)教学条件的限制

教学条件的限制,一方面是师资队伍不足,高校法律专业从教的教师,大多没有法律执业履历,对实践性法律教学不能给予实质性的指导,难以满足高校法律教学的需求,另一方面缺少实践性法律教学场地,素质教育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没结合起来,例如素质教育中口才训练,就对法律专业学生学习专业课具有积极作用,但大多数高校并没开设口才训练课程。

2.提高实践性法律教学质量

1)提高对实践性教学的重视

法学教学的目标,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还要训练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能力,但目前还存在着重视教学成绩,而轻视教学实践的现状,很多学生走出校门后,除了背诵了一大堆法律条文外,还不能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法律专业从业人员,主要是通过司法职业考试,取得司法职业资格,学生从学校毕业,就需面临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而由于该项考试的考试率低,使得相当数量的应届毕业生,不能从事法律相关职业,因此,在教学当中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以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并要求教师应具备法律职业从业经验,从而切实改善法律教学中,理论和实际脱节的现象,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促进高校法学教育改革。

2)增加实践性法律教学的实践性

高校法律教学,应在强调实践性的基础上,加强安排实践性课程,通过模拟法庭课程学习,以及律师实务操作实习等,让学生切实接触到真实的法律环境,可以应用所学的法律条文,切实解决实际法律冲突中的问题,从而提高学生法律学习的应用能力。例如,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学生可以扮演其中不同身份角色,或扮演审判长、律师等,并增加模拟法庭真实性,让学生从生活中实例角度,模仿法庭审判程序,从而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知识水平,达到实践性法律教学目的。

3)应用多种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

法律教学应改变传统的教师说教式教学,转换观念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教师在其中起到引导、训练学生综合能力的作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案例式教学,来开启学生多元化思维方式,引进新的教学模式,通过调动学生积极性,促进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要求学生改变传统教学模式,不是枯燥的背诵法律条文为主,而是教师在课堂上,让学生分组分析、讨论实例,学生在分组讨论中,将所记住的法律条文,应用到实际案件中去,对案例进行逻辑分析,并在小组中进行交叉讨论,让学生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4)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

实践性法律教学,不是依靠教师单纯给答案,然后学生去找到验证方法,应该转变教学理念,将教学模式转换为:学生自我培养的教学模式。在法律教学中,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件当事人,能极大的提高学生对所承办案件的责任感,从当事人的角度,尽最大可能找到合法维护其权益的途径,这样将较大的提高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让学生参与实例案件的审理,能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尤其是最终的答案,不是教材上或教师提供的标准答案,而是真实的法庭给出的法律裁定,这将使得学生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又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去,切实提高了高校法律教学的质量。

3.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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