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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减免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9-08 00:14:54

租金减免申请书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1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申请对象到市场上租赁普通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是指由市政府对已享受配租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住房租金核减的行为。

第四条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本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

(一)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同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家庭,或已接受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二)家庭住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

2.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含居住自有危房、租住政府直管公房、租住所处单位住房);

3.没有住房的。

第五条提供廉租住房配租的房源包括如下:

(一)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旧普通住房;

(二)回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腾空公有住房;

(三)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住房的年度计划,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当由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配租应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或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

(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申请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并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及出具符合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户口簿;

(四)申请人所处单位或所处社区居委会作出调查意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十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书面告知书后90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房屋的勘查情况,计算出每月应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

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后,应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实际情况,给予安排住房配租或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住房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配租资格。

第十二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保障人数与面积、补贴标准、拨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每次拨付的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按6个月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租赁期限计发。

第十三条已准予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提供廉租住房,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申请家庭成员按与户主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婚兄弟姐妹界定。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具体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5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0.7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

对于提供配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房屋,超过部分的房屋租金标准为:砖木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00元,砖混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50元,钢砼结构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2元。

租赁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基数,按租赁住房相应房屋结构的租金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具体为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2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3元;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贴4元。

第十六条配租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并由其将收取的租金列入市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予以管理。

第十七条对已核准廉租房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廉租住房配租资格,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已核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逐一建立专项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及租金核减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3个月时间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居住的相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存在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变化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免租住房租金:

(一)享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达2年(含2年)以上,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二)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困难家庭;

(四)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廉租住房承租户,可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减收配租住房租金:

(一)家庭成员中有3人(含3人)以上的;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被赡养、扶养或者被抚养人现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经批准的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租金减收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廉租住房核定租金的40%。

第二十三条对于准予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免交或租金核减配租住房租金的范围,只限于经核准配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内的住房租金。

第二十四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变化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标准的;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超过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救助资格已经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终止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配租或租金核减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确有住房困难而无法腾退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续租该住房,但续租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一年。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调查后拟定,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并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物价、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市)区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租赁私有住房货币。

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依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租金核减通知,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保障家庭减免租金。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政府向住房保障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

第六条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市、县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当地居民住房平均水平确定,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使用面积,下同)的百分之六十。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两人以下家庭,其人均住房保障面积可以高于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但不超过二十五平方米。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单位面积租金核减额按照同期公有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单位面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第八条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县(市)区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无房可居的或者现居住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已租住公有房屋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核减租金,但实际居住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部分达到一套以上的,应当退出整套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中无子女的老人、无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无房可居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免交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但实际住房面积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只免收应予保障面积部分。

第十条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通过社会捐赠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前款筹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相应资金予以保障,其中市区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县(市)住房保障资金的差额,由县(市)政府财政承担。

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记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包括单位的产权住房);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向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其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的住房保障申请,并附送身份证、户口本、住房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查证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范围内公示十五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结果视情况确定该家庭的住房保障方式,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住房保障家庭。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家庭应当在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与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协议。

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从签订协议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住房保障。

确定实物配租的,须按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时间排序轮候。

第十五条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首次实物配租方案的,应当重新进入轮候;连续两次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只供保障家庭周转使用,使用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镇家庭享受享受低保情况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或者廉租住房。经复核,对家庭收入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和实际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廉租住房的;

(三)连续六个月欠租或者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一年内累计六个月欠租或者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或者对住房保障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复议、不、又不履行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两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规定提取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5%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租金实施管理,市建设局协助搞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适当考虑我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以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为标准、不足部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核定),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20元。今后可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由市物价局根据城区三级地段的市场租金作适时调整。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享受市民政部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表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⒈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附复印件1份);

⒉房产证(附复印件1份),或者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或现住房情况证明;

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附复印件1份);

⒋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申请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民政局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审核申请家庭情况,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接受或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需要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租金缴交凭证等材料,报市建设局审查。经审查核实后,市建设局按规定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一年一审、按季发放的原则。

第十一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市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后,由房屋产权单位予以租金减免。租金核减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核减的,应当重新申请并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后的一个月内将结果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整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不再属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4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廉租房研究文献的回顾,归纳出现存廉租房评估制度的研究状况,重点从三个维度对廉租房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即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廉租房评估制度是廉租房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把廉租房交付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也是整个廉租房制度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包括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到廉租房的申请资格和配租形式。美国,收入占美国家庭平均收入37%以下的家庭被视为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廉租房;其他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租金补贴,但必须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同时将家庭收入25%到30%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充。在法国,廉租房租金的确定:租金分为还贷和物业管理费两部分,HLM(企业联合体)租房的租金为家庭收入的10%,购买HLM提供的房屋,可获得由它提供的低息贷款。(文林峰,2007:228)对于香港,在香港公屋制度里,港府建立了完善的公房分配制度,即按照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形成公房轮候排队制度,申请家庭需要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接受申请人年龄、家庭人数、收入、资产以及在港居住年限等方面的审查。中国大陆主要采用的是现金补贴为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国家。以现金补贴为主廉租房制度,客观上要求必须有发达的廉租市场,这样才能确保这一措施的效果;而现实房屋的租赁市场并不能提供低租房屋,市区的房屋租赁价格往往超越了廉租对象的承受能力,郊区的房屋租赁虽部分可以解决廉租对象住房问题,但随之而来的交通成本、工作成本等的升高,迫使廉租对象在解决居住之后的又重新面临新的贫困,这也是于廉租房政策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实物配租应该占据主要位置,现金补贴应该为辅。

在这方面上,香港的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可以借鉴。香港公屋租金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由于政府免费拨地和向房委会注资,所以租金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房委会提供不同类型和租金的房屋,给不同家庭申请人住。公屋租金满三年才能调整,调整租金后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平均值不能超过10%。房委会的租金援助计划,以减少租金的方式,援租有暂时经济困难的租住房屋及中转房屋住户。符合条件的减免住户可以宽减一般租金,房委会每年重新检查他们的资格,以决定是否重新减租。住户在接受援租三年后,如仍需援租,便须搬迁到同区有独立设备但租金较低的公屋,搬迁可以获得搬迁津贴和免租一个月。如住户拒绝搬迁,他们可留居原址,但将不再享受援租。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则可留居原址,并于获准延续后继续接受援租。(刘颖,2007:85)

二、监督制度

在廉租房监督制度里,香港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的“控租”机制、荷兰“租金管制”。方法比较具有特点。在香港,廉租房有有严格的监督制度。香港房委会每年检查轮候册家庭收入及资产限额,对收入和净资产超过规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用户,按照市值征收租金并要求其在一年内迁出所在公屋。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委会会终止其租约,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币以及6个月监禁。在公屋准入和退出制度上进行法律保障,这样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获得公屋租住资格。(王坤、王泽森,2005)在美国,其“控租”政策收效显著,美国的控租就是由政府通过立法限制公屋租金。另外,它采用多种形式的房租补贴:“砖头”补贴,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给开发商建屋补贴,补贴额为租户收入的25%与市场租金的差额;房东补贴,联邦政府向房东补贴,补贴额为市场租金与贫穷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差额;住房券计划,住房券是用于领取住房补贴的凭证,只能用来支付房租,个人不能向政府兑取现金,持券人能自由选择居住地,地方当局按议定的“合理”房租给予补贴,但受益家庭必须按照家庭收入的30%缴纳房租,同时承担单独议定的房租超出部分,这种补贴方式促进了穷人与富人的居住融合,分散城区“贫民窟”日益严重的现象,减少社会隐患,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作用。不同于香港,类似于美国,荷兰政府采取租金管制方法,租金管制类似“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各类租房,特别是抵挡租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的方法,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控制的方法是:在业主和租客签订租约、议定房租时,必须以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的管制租金为基本依据。根据荷兰法律,每年房租的增长率是一个定数,这个住房租金平均增长率是发放出租住房补助津贴的基础,也是发放人头补贴额定租金的基础,而且还是出租者和承租人用来判定租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林文峰,2007:259)

三、退出制度

在廉租房的退出制度上,中国大陆和美国比较具有特色。在中国大陆,上海的廉租房退出制度具体,它把退出廉租住房对象范围的家庭划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对于自愿退出的家庭,政府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在退出制度里,还由一个申诉机制,廉租住房申请人(区别于廉租对象)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这不仅体现了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种群众监督制度,更是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廉租房制度的公正、公平以及效率的政策倾向。不同于中国的廉租房退出制度,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出现鼓励居民懒惰或钻政府福利空子的现象,它一方面严格规定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格和“按收入交房租,按人口分住房”的补贴标准,另一方面鼓励低收入家庭购房方面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对利用抵押贷款购建自己房屋的家庭,可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第二,对各种发行的支持居民购房的抵押债券利息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说,而这一资金的使用者根据规定主要是第一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第三,需要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书,拥有这一证书的低收入者由于获得了税收的折扣,并提高了归还贷款的能力,从而能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支持。因此,当受益家庭收入增加到用收入的30%交房租不如买房划算时,会促使他们主动考虑退出。

参考文献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5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廉租房研究文献的回顾,归纳出现存廉租房评估制度的研究状况,重点从三个维度对廉租房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即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廉租房评估制度是廉租房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把廉租房交付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也是整个廉租房制度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包括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到廉租房的申请资格和配租形式。美国,收入占美国家庭平均收入37%以下的家庭被视为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廉租房;其他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租金补贴,但必须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同时将家庭收入25%到30%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充。在法国,廉租房租金的确定:租金分为还贷和物业管理费两部分,hlm(企业联合体)租房的租金为家庭收入的10%,购买hlm提供的房屋,可获得由它提供的低息贷款。(文林峰,2007:228)对于香港,在香港公屋制度里,港府建立了完善的公房分配制度,即按照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形成公房轮候排队制度,申请家庭需要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接受申请人年龄、家庭人数、收入、资产以及在港居住年限等方面的审查。中国大陆主要采用的是现金补贴为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国家。以现金补贴为主廉租房制度,客观上要求必须有发达的廉租市场,这样才能确保这一措施的效果;而现实房屋的租赁市场并不能提供低租房屋,市区的房屋租赁价格往往超越了廉租对象的承受能力,郊区的房屋租赁虽部分可以解决廉租对象住房问题,但随之而来的交通成本、工作成本等的升高,迫使廉租对象在解决居住之后的又重新面临新的贫困,这也是于廉租房政策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实物配租应该占据主要位置,现金补贴应该为辅。

在这方面上,香港的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可以借鉴。香港公屋租金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由于政府免费拨地和向房委会注资,所以租金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房委会提供不同类型和租金的房屋,给不同家庭申请人住。公屋租金满三年才能调整,调整租金后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平均值不能超过10%。房委会的租金援助计划,以减少租金的方式,援租有暂时经济困难的租住房屋及中转房屋住户。符合条件的减免住户可以宽减一般租金,房委会每年重新检查他们的资格,以决定是否重新减租。住户在接受援租三年后,如仍需援租,便须搬迁到同区有独立设备但租金较低的公屋,搬迁可以获得搬迁津贴和免租一个月。如住户拒绝搬迁,他们可留居原址,但将不再享受援租。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则可留居原址,并于获准延续后继续接受援租。(刘颖,2007:85)

二、监督制度

在廉租房监督制度里,香港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的“控租”机制、荷兰“租金管制”。方法比较具有特点。在香港,廉租房有有严格的监督制度。香港房委会每年检查轮候册家庭收入及资产限额,对收入和净资产超过规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用户,按照市值征收租金并要求其在一年内迁出所在公屋。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委会会终止其租约,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币以及6个月监禁。在公屋准入和退出制度上进行法律保障,这样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获得公屋租住资格。(王坤、王泽森,2005)在美国,其“控租”政策收效显著,美国的控租就是由政府通过立法限制公屋租金。另外,它采用多种形式的房租补贴:“砖头”补贴,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给开发商建屋补贴,补贴额为租户收入的25%与市场租金的差额;房东补贴,联邦政府向房东补贴,补贴额为市场租金与贫穷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差额;住房券计划,住房券是用于领取住房补贴的凭证,只能用来支付房租,个人不能向政府兑取现金,持券人能自由选择居住地,地方当局按议定的“合理”房租给予补贴,但受益家庭必须按照家庭收入的30%缴纳房租,同时承担单独议定的房租超出部分,这种补贴方式促进了穷人与富人的居住融合,分散城区“贫民窟”日益严重的现象,减少社会隐患,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作用。不同于香港,类似于美国,荷兰政府采取租金管制方法,租金管制类似“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各类租房,特别是抵挡租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的方法,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控制的方法是:在业主和租客签订租约、议定房租时,必须以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的管制租金为基本依据。根据荷兰法律,每年房租的增长率是一个定数,这个住房租金平均增长率是发放出租住房补助津贴的基础,也是发放人头补贴额定租金的基础,而且还是出租者和承租人用来判定租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林文峰,2007:259)

三、退出制度

在廉租房的退出制度上,中国大陆和美国比较具有特色。在中国大陆,上海的廉租房退出制度具体,它把退出廉租住房对象范围的家庭划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对于自愿退出的家庭,政府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在退出制度里,还由一个申诉机制,廉租住房申请人(区别于廉租对象)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这不仅体现了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种群众监督制度,更是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廉租房制度的公正、公平以及效率的政策倾向。不同于中国的廉租房退出制度,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出现鼓励居民懒惰或钻政府福利空子的现象,它一方面严格规定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格和“按收入交房租,按人口分住房”的补贴标准,另一方面鼓励低收入家庭购房方面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对利用抵押贷款购建自己房屋的家庭,可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第二,对各种发行的支持居民购房的抵押债券利息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说,而这一资金的使用者根据规定主要是第一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第三,需要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书,拥有这一证书的低收入者由于获得了税收的折扣,并提高了归还贷款的能力,从而能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支持。因此,当受益家庭收入增加到用收入的30%交房租不如买房划算时,会促使他们主动考虑退出。

参考文献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6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廉租房研究文献的回顾,归纳出现存廉租房评估制度的研究状况,重点从三个维度对廉租房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即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廉租房评估制度是廉租房制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把廉租房交付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手中,也是整个廉租房制度效果评估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包括准入制度、监督制度和退出制度。 

 

一、准入制度 

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到廉租房的申请资格和配租形式。美国,收入占美国家庭平均收入37%以下的家庭被视为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廉租房;其他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政府租金补贴,但必须租住符合政府规定要求的住房,同时将家庭收入25%到30%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补充。在法国,廉租房租金的确定:租金分为还贷和物业管理费两部分,hlm(企业联合体)租房的租金为家庭收入的10%,购买hlm提供的房屋,可获得由它提供的低息贷款。(文林峰,2007:228)对于香港,在香港公屋制度里,港府建立了完善的公房分配制度,即按照家庭收入、家庭结构等因素形成公房轮候排队制度,申请家庭需要在公屋轮候册上登记,并接受申请人年龄、家庭人数、收入、资产以及在港居住年限等方面的审查。中国大陆主要采用的是现金补贴为主的方式,不同于其他国家。以现金补贴为主廉租房制度,客观上要求必须有发达的廉租市场,这样才能确保这一措施的效果;而现实房屋的租赁市场并不能提供低租房屋,市区的房屋租赁价格往往超越了廉租对象的承受能力,郊区的房屋租赁虽部分可以解决廉租对象住房问题,但随之而来的交通成本、工作成本等的升高,迫使廉租对象在解决居住之后的又重新面临新的贫困,这也是于廉租房政策初衷相违背的。因此,实物配租应该占据主要位置,现金补贴应该为辅。 

在这方面上,香港的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可以借鉴。香港公屋租金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由于政府免费拨地和向房委会注资,所以租金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房委会提供不同类型和租金的房屋,给不同家庭申请人住。公屋租金满三年才能调整,调整租金后的“租金与入息比例中位数”平均值不能超过10%。房委会的租金援助计划,以减少租金的方式,援租有暂时经济困难的租住房屋及中转房屋住户。符合条件的减免住户可以宽减一般租金,房委会每年重新检查他们的资格,以决定是否重新减租。住户在接受援租三年后,如仍需援租,便须搬迁到同区有独立设备但租金较低的公屋,搬迁可以获得搬迁津贴和免租一个月。如住户拒绝搬迁,他们可留居原址,但将不再享受援租。对于孤寡老人、残疾人,则可留居原址,并于获准延续后继续接受援租。(刘颖,2007:85) 

 

二、监督制度 

在廉租房监督制度里,香港严格的审查制度,美国的“控租”机制、荷兰“租金管制”。方法比较具有特点。在香港,廉租房有有严格的监督制度。香港房委会每年检查轮候册家庭收入及资产限额,对收入和净资产超过规定上限或不申报收入和净资产的用户,按照市值征收租金并要求其在一年内迁出所在公屋。若住户虚报资料,房委会会终止其租约,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0000港币以及6个月监禁。在公屋准入和退出制度上进行法律保障,这样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获得公屋租住资格。(王坤、王泽森,2005)在美国,其“控租”政策收效显著,美国的控租就是由政府通过立法限制公屋租金。另外,它采用多种形式的房租补贴:“砖头”补贴,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给开发商建屋补贴,补贴额为租户收入的25%与市场租金的差额;房东补贴,联邦政府向房东补贴,补贴额为市场租金与贫穷家庭收入一定比例差额;住房券计划,住房券是用于领取住房补贴的凭证,只能用来支付房租,个人不能向政府兑取现金,持券人能自由选择居住地,地方当局按议定的“合理”房租给予补贴,但受益家庭必须按照家庭收入的30%缴纳房租,同时承担单独议定的房租超出部分,这种补贴方式促进了穷人与富人的居住融合,分散城区“贫民窟”日益严重的现象,减少社会隐患,消除种族歧视促进作用。不同于香港,类似于美国,荷兰政府采取租金管制方法,租金管制类似“控租”,是通过立法对各类租房,特别是抵挡租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的方法,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控制的方法是:在业主和租客签订租约、议定房租时,必须以政府有关法规规定的管制租金为基本依据。根据荷兰法律,每年房租的增长率是一个定数,这个住房租金平均增长率是发放出租住房补助津贴的基础,也是发放人头补贴额定租金的基础,而且还是出租者和承租人用来判定租金是否合理的标准。(林文峰,2007:259) 

 

三、退出制度 

在廉租房的退出制度上,中国大陆和美国比较具有特色。在中国大陆,上海的廉租房退出制度具体,它把退出廉租住房对象范围的家庭划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入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对于自愿退出的家庭,政府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在退出制度里,还由一个申诉机制,廉租住房申请人(区别于廉租对象)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这不仅体现了对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种群众监督制度,更是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一种尊重,体现了廉租房制度的公正、公平以及效率的政策倾向。不同于中国的廉租房退出制度,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出现鼓励居民懒惰或钻政府福利空子的现象,它一方面严格规定住房补贴的申请资格和“按收入交房租,按人口分住房”的补贴标准,另一方面鼓励低收入家庭购房方面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对利用抵押贷款购建自己房屋的家庭,可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前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第二,对各种发行的支持居民购房的抵押债券利息不征收投资者的个人所得说,而这一资金的使用者根据规定主要是第一次购房的低收入家庭;第三,需要购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信贷证书,拥有这一证书的低收入者由于获得了税收的折扣,并提高了归还贷款的能力,从而能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支持。因此,当受益家庭收入增加到用收入的30%交房租不如买房划算时,会促使他们主动考虑退出。 

 

参考文献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7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第124号署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共七章85条,对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退补、减免、担保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海关的相关权力与职责、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了解《办法》的内容,对于纳税义务人进行成本核算、顺利通关、提高贸易效率都会有所帮助。《办法》的内容很丰富,现仅就《办法》新增、细化的几个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税率的适用日期

税率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进出口货物的税率不是一成不变的,税率的适用日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对此作出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如果在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对于已经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办法》规定的情形、需要缴纳税款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相关手续之日的税率;对于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以及补税、退税情况下税率的适用,《办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汇率的适用日期

《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其他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货物适用税率之日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如果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处理

税款缴款书是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如果纳税义务人不慎遗失了税款缴款书怎么办?《办法》规定:在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海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补发,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应当与原缴款书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税款缴款书是在缴纳税款后遗失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确认,海关经审查核实后,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办法》据此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纳税义务人要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书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的同时,还需要随附相关材料和缴税计划;如果纳税义务人要求先放行货物,则需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直属海关接到申请后要在10日内核实情况,如情况属实,应立即将有关材料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特殊情况下延长10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缴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的,则要加收自届满之日到缴清税款之日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海关总署审核未批准延期的,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海关总署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特殊进出口货物征税规定

《办法》对一些以特殊形式进出口的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退运货物)的征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无代价抵偿货物:即通常所说的索赔货物,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办法》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期限、需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材料、如何适用税率、汇率、审定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等都作出了规定。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因支付租金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应当在申报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支付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内办理纳税手续。对租赁期满的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货物复运出境。《办法》还对需留购、续租的租赁进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货物的,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可以暂不缴纳税款,此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则应按规定缴纳税款。《办法》对于应征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计征税款的期限、计算公式、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等都作出了规定。

――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办法》对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进口申报和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出境修理货物及出境加工货物出口申报和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的单证材料及相关手续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出境修理货物及出境加工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进境的情况如何征税等问题。

――退运货物:由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由于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除上述具体问题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申请退税的时限要求、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材料;海关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海关补征、追征税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办理减免税的相关规定;无需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及起算时间;纳税义务人在监管年限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情形、方式、期限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执行对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

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以第123号署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是为了配合对来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实行零关税的特惠待遇,正确确定相关货物原产地而制定的,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要求、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和证书格式、原产地证书的提交、审核和核查等内容。

享受特别优惠待遇的国家是与中国完成特别优惠换文手续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贝宁、布隆迪、佛得角、中非、科摩罗、刚果(金)、吉布提、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尼日尔、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具体受惠进口产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服装征收出口关税。相关服装的货品名称、税则号列和关税税率,以及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在公告附件中都有详细列明。(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4号。)

2005年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公布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总数为7550个。在进口关税方面,降低光刻机等980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对实施零税率的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继续对小麦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继续对感光材料等53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并调整胶卷等18种商品的税率;对格陵兰庸蝶鱼等233项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关税协定,2005年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进口普通关税税率维持不变。在出口关税方面,2005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均维持不变;对鳗鱼苗等174项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6号。)

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海关商品编号:90011000,范围仅包括G652系列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包括该税号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和光缆),除按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供货厂商,按照公告所列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公告所列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期限为5年。(规范性文件全文见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7号。)

租金减免申请书篇8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住房状况,我市廉租住房面积宜控制在每户50—60平方米之间(人均14平方米),以一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厕为主要户型。楼地面和内外墙粉刷全部为普通标准。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市建设局负责安康城区廉租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市、县发改委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核、划拨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

市、县区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市、县区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制定和保障对象的审查工作。

市、县区公安消防、供电、供水、有线电视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为:

(一)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

(二)城镇领取社会低保的居民;

(三)城镇无住房的居民;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房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计划,专项用于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财政承担廉租房建设所需资金,汉滨区财政承担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市、区财政根据廉租住房资金需求计划将资金划入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并按住宅小区商品房建筑面积的8%提供廉租用房。实物配租应面向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

(二)新建廉租住房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定额管理费、墙改费、统筹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其他收费减半征收;

(四)廉租住房收入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十一条房管部门购买个人居住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免征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十二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侯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婚育证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社区(居委会)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市、县房管部门。

市、县房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专题审定。

房管、民政部门及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登记

经审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轮侯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减免租金;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房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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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房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十三条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房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城区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年收入超出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在下一年度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提供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户,因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搬离的,产权管理单位可依法予以强制搬离。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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