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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机构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3-03-03 15:57:41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1

7月18日深夜,当俞敏洪还在睡梦中的时候,在地球的另一边,浑水机构向美国纽交所所有的注册读者了一份有关新东方的调研报告。新东方股价因此一天暴跌了35%,收报9.5美元,市值仅剩15亿美元,股价创5年新低。

7月19日,新东方回应公告,称浑水机构的报告包含了很多错误的事实、误导性的猜测和恶意的引导。此后,新东方触底反弹,一度大涨17%。

浑水蓄谋已久

从2010年底开始,中国在美上市公司频繁遭遇浑水做空。因为文化差别、管理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公司常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瑕疵。凡遭遇浑水做空的中国公司十有八九会损失惨重,而相反的是浑水机构会满载而归。

“正因如此,中国公司更容易招来浑水机构的蓄意盯梢。”相关专家认为,“此次新东方遭遇浑水做空的情况就是一次蓄谋。”

俞敏洪的话证实了这一点。据俞敏洪透露,3个月前浑水机构就把报告给了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两个月前找我们,我们给SEC写了长长的解释报告,后来SEC说,虽然你们给了解释,但我们还是要组织一次调查,给一个结论。”

浑水机构也不回避蓄谋动机。在报告第三页,浑水机构提及,他们的“间谍”已经对新东方进行了长达6个月的调查。

等待伏击时机

这不是新东方第一次被海外研究机构做空。就在一年前,一家调研公司OLP Global发了个类似的报告,但最终并未对新东方股价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

因为有了上一次失败的教训,浑水一直在等待伏击新东方的最佳时机。

7月17日,新东方收到SEC调查函件,对该公司的会计实践发起一项正式调查。

SEC在调查函中称,将主要关注公司VIE北京新东方的结构调整根据是否充分。

新东方回应了SEC的调查事件,称VIE结构调整是因为2006年上市创始人中11个股东均是VIE股东,目前10个已经离职。新东方认为,北京新东方的股权只有控制在利益相关人名下才能更好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创始人、董事长兼CEO,俞敏洪是最适合的人选。

据介绍,此次股权重组始于2011年12月,并已于2012年1月完成,5月正式注册。如今,北京新东方股权完全由俞敏洪控制的实体机构所持有。此次北京新东方股权重组不会给公司和股东带来不利影响。

不过,新东方的解释并未得到投资者的认可,有投资者认为,此次新东方调整VIE后,实际的VIE已经变成了俞敏洪个人控制下的实体,意味着俞敏洪一人获得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可能对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根据惯例,这一调查期限短则两个月,长可能达到半年。但是SEC调查新东方的消息一出,新东方股价就遭重创,当天大跌34.32%,收报于14.62美元。而这给蓄谋已久的浑水机构创造了出击的机会。

第二日,浑水公司趁火打劫了质疑报告,将新东方股票评级定为强烈卖出。

报告非常全面

浑水公司在长达97页的报告中,详细讲述了调查过程,质疑相当“有料”。从伪装成投资者与新东方的工作人员对话希望加盟,到各种财务数据和对比报表,甚至与新东方CFO在美国的对话细节,甚至一些“花边”新闻,都被收罗详尽。

最大的指责是“欺诈”,浑水声称新东方过去报告的毛利润率超过60%有造假嫌疑,因其对其他非上市公司调研,毛利润率会在20%至30%左右,新东方的数据却远远高于此。同时浑水还声称新东方经营的学校设施属于国家资产,对于资产合法性表示怀疑。

浑水报告中称新东方CFO谢东萤在2012年6月在被问及其是否存在加盟伙伴时否认并表示“公司650所教学中心全部是100%全资拥有的资产”。但是浑水6个月调查发现新东方在加盟方面向股东撒谎,有证据显示新东方的特许经营涉及几十个城市,但是公司却一直没有透露任何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

此外,新东方声称2011财年营收2.077亿美元,企业营业税为零,浑水认为新东方税收减免不合理。

而审计机构德勤也出现在浑水的质疑中,浑水认为,德勤此前审计的中国公司频繁出事,包括多元环球水务、中国高速频道等,因此不值得信任。浑水此次质疑多达十数条。

浑水报告认为新东方将加盟店业绩当作直营店对待粉饰报表、认为新东方利润率远高于同行,高得不正常等等。并称新东方的问题远比一个不稳定的VIE结构严重。

新东方备受打击

在过去52周,新东方最高股价为128.43美元。此前一日,陷入VIE风波中的新东方股价已经跌去34.32%,浑水报告出来的当天,股价再度暴跌35%。

仅两个交易日,新东方累计跌幅高达57.32%,股价创下5年新低,市值蒸发近20亿美元(约合127亿元人民币),股价降至9.5美元。而就在两天前的7月16日,新东方收盘价还高达22.26美元。

受其影响,在美上市中概股大多跟随暴跌,联游网络跌幅达到31.82%,赛诺国际跌18%。

浑水做空研报一出,各大机构也纷纷研究报告表达观点。

首先是国际评级机构高盛暂停了对新东方的评级。高盛表示,暂停对新东方的投资评级和设定目标股价,主要是因为目前并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决定其投资评级和股票的目标价格。此前公布的投资评级和目标股价已不再有效。高盛称将继续评估新东方的基本面,同时密切关注已公布的正式调查的进展。

美国投资公司Oppenheimer也研究报告,将新东方股票评级从“跑赢大盘”下调至“与大盘持平”,给予该股目标股价35美元。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2

 

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定于2021年6月-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意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活动。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等行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医疗美容类广告、信息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查办案件为抓手,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医疗美容活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医疗广告或变相广告。重点加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查处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重视投诉举报线索,鼓励有奖举报,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美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加强投诉管理,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机构要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认真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严禁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禁“以次充好”,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严禁虚假医疗广告以及服务资讯类信息;严禁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严禁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加强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严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有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严格医疗用毒性药品和麻醉用药品使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医疗广告。美容医疗机构医疗广告,严格按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医疗广告;未经依法审查取得批准,严禁医疗广告,或以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专题(栏)、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医疗广告、虚假信息。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一)集中行动阶段(2021年6月-11月)。各地区按照本方案内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集中开展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把该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2月)。各地区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省(区、市)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美容消费者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专项整治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信息、通报进展、研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组织实施,扎实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四项工作任务环环相扣,各有侧重,缺一不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正面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制作多种形式的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协调手机运营商推送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科普宣传,警示信息,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按月曝光辖区医疗美容执法案件或典型案例,揭示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各地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美容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对本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属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宣传相关知识,维护行业信誉,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1

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处理情况

非法医疗美容

非法制售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

医疗美容广告

违规

互联网信息

违规开展寄递业务信息

无证行医

医疗机构

药品

医疗器械

检查对象数

 

 

 

 

 

 

 

案件数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机构

人员

 

 

 

 

 

 

 

 

 

 

 

 

 

 

责令改正数

 

 

 

 

 

 

 

 

 

 

 

警告数

 

 

 

 

 

 

 

 

 

 

 

责令停业整顿户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情况:投诉举报       件;办结       件;实施行政处罚       件;反馈       件;举报人满意       件。

  备注:机构和人员处罚数据部分可合理缺项。

附件2

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一、XXX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材料报送目录

序号

机构

名称

处罚时间

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及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

1

××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隆胸术等)

违反了《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第XX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XX条进行处罚

警告,(罚款

:  元);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责令改正

2

 

 

 

 

 

 

    二、案情概述

    1.XXX医疗美容门诊部超范围开展二级手术项目案(样例)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3

全球外汇操纵案调查近尾声

【《财经》综合报道】持续两年多的全球外汇市场操纵

>> 2013年全球金融市场展望 2013金融市场终结者谁 2016年金融市场展望(中) 2016年金融市场展望(上) 中国金融市场20年的独特规律 2016年金融市场展望(下) 金融市场假说:2013诺奖得主的分歧及其弥合 金融市场 锌期货首度登场上海期交所等 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的期证合作 链接: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大事记 2007年4月中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12年国际金融市场六大趋势 2011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2009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2009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2008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2008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2007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2007年上半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 2006年中国金融市场运行分析报告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管理 > 金融市场 2013年33期 金融市场 2013年33期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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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外汇操纵案调查近尾声

【《财经》综合报道】持续两年多的全球外汇市场操纵案调查正在接近尾声。最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等监管机构,以及美国联邦调查局等有权提起刑事的执法机构也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

调查最初一直关注一个聊天群组,交易商在三年里通过彭博社终端即时消息,涉嫌在客户指令之前使用聊天群组执行自己的交易,操纵基准汇率WM/Reuters。

据英国《金融时报》援引两位知情人士的话称,FCA已至少要求15家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在此之前,包括德意志银行和高盛在内的一些金融机构表示其已经被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据海外媒体报道,纵的汇率指数是WM/Reuters基准利率。该汇率指数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设定,该利率被许多企业和投资者看作基准利率。与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一样,该指数供金融界外部人士使用,投资调查公司Morningstar预计,当WM/Reuters基准指数波动时,社保基金和储蓄账户等共计3.6万亿美元资金量会随之波动。

所谓“操纵收盘价”是指银行的交易员在快要收盘时大量建仓,然后在临收盘前平仓;或者下达买卖指令,但是在执行前取消。

FCA是参与外汇操纵调查的全球七家监管机构之一,这其中还包括瑞士、美国、香港、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

FCA以及瑞士、美国、中国香港的监管当局所进行的调点关注欧元对美元的货币市场,该品种是全球流动性最高的外汇品种,占外汇市场每日5.3万亿美元交易规模的四分之一。

还有一项虽然规模较小但是类似的调查,是由新加坡金融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在长达一年的监测行动中,该监管机构发现133个交易者操纵以汇率为主的基准。

之后,各机构开始对交易者实施纪律处罚,目的是证明自己愿意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在针对这些主要的西方银行的诉讼中,与监管机构开展一定程度的合作的意愿已经得到证明,但是内容还尚未知晓。

欧盟竞争专员杰奎因·阿尔穆尼亚(Joaquin Almunia)表示,数家银行已向布鲁塞尔方面提交了信息,以协助其正在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希望借此获得从轻处罚。 声音

证券改革围绕中小投资者展开

证监会主席肖钢:资本市场制度设计是有缺陷的,一开始就是为企业金融服务,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资本市场缺失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为进一步做实投资者的保护,证监会正在酝酿新的措施。 建自贸区意在倒逼改革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三轮开放,分别是深圳特区、上海浦东和加入世贸组织。上海建立自贸区核心之意是“改革”而不是“政策”,中央意在以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改革“清理文件柜”,修改一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悖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循序渐进的法治建设,并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掌握话语权和影响力。 快报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创20季新高

截至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5636亿元,创下自2008年四季度以来20个季度新高,不良贷款率0.97%,为2012年一季度以来7个季度新高。其中,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365亿元,不良率0.98%。 人民币对美元再创新高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4

内容提要: 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建立和完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一国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虽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金融业面临的反洗钱形势与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亟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证明,现代金融业已成为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洗钱者将会更多地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已成为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一)美国的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美国是受洗钱危害最早、程度最为严重的国家,也是最早对洗钱活动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就开始制定反洗钱法律,已经建立起完善的金融业反洗钱法律体系。1970年,美国通过著名的《银行保密法》,改革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制度,建立了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揭开了反洗钱立法的序幕。1986年,美国通过《洗钱控制法》,对洗钱的概念、构成要素、行为方式、处罚措施等首次作了全面的规定。1994年,美国通过《洗钱防治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1999年,美国通过《反洗钱法》,赋予美国司法机构有权对违法在美国进行洗钱的外国银行和机构行使司法权,授权美国财政部和司法部负责制定对涉嫌介入洗钱的美国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和帐户管制的具体措施。[1]9·11事件之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反洗钱立法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国内立法是《采用适当手段拦截和切断恐怖主义以助美国团结和强大2001年法案》(简称《美国爱国者法案》),该法案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初步洗钱牵连”,该法案同时还要求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反洗钱的专门负责人,建立专项反洗钱规划与措施,对所有员工进行反洗钱教育与培训,建立内部稽查制度,严格评估和考核反洗钱工作的效果。[2]

与此相适应,美国建立了多家政府机构协同、强制金融机构参与、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反洗钱体系。美国的反洗钱执法机关包括财政部、司法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美联储、联邦调查局等政府部门,其中金融犯罪情报中心是负责信息采集和分析工作的主要部门,它专门负责收集反洗钱情报,并负责反洗钱执法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美国的金融业被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到反洗钱斗争中,不管金融机构是否愿意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反洗钱的法律,并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在反洗钱的机制运转中,美国的基本策略是重点打击和全面防范相结合,但是反洗钱的核心工作被放在银行,银行在金融业反洗钱中承担着主要任务。银行通过建立识别客户身份、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制度,对银行客户进行反洗钱的控制和监测,在防止一般性洗钱活动的同时,协助政府机构查处洗钱犯罪。

(二)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德国作为欧盟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业反洗钱法律体系。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所遵循的法律主要有两大部分:一是国际性组织(主要是联合国、欧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的反洗钱文件、建议或指南,它们对德国金融业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已经成为德国金融业反洗钱的重要原则和内容;二是德国本国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和法规,即《德国刑法》、《德国洗钱法》和《德国银行法》及德国金融监管局制定的反洗钱指引和通函,它们对德国金融业既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又具有强制性作用。

德国建立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预防和打击洗钱工作体系。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德国行政机关主要有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财政部和联邦内政部、联邦调查局等。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和内政部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要求金融机构报告某些被认为可疑的单个、典型的金融交易情况。当金融交易被认为是用于洗钱或用于恐怖融资,触犯《德国刑法典》有关条款时,金融机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没有得到检察官的批准,金融机构不得完成此报告中的金融交易。联邦调查局可疑报告中心全力支持国家和地区稽查局防范和洗钱犯罪及对恐怖组织融资行动。金融机构认真制定并落实防范洗钱的内部原则、措施和控制,如建立尽责调查制度、“面对面识别”制度、日常监控和可疑报告制度等,加强反洗钱机构建设和金融业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确保反洗钱法律和规章落到实处。[3]

(三)美国、德国金融业反洗钱法治建设的经验。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美国和德国都非常重视不断加强和完善本国的反洗钱法治建设,两国在反洗钱法治建设方面具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以《反洗钱法》为主体、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体系。(2)有政府机构领导、金融机构参与、全面防范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3)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金融业反洗钱制度,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报告制度、保存记录制度等。(4)金融业认

真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反洗钱机构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在反洗钱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我国先后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与反洗钱相关的国际公约,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独立的“洗钱罪”,颁布了《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规定两办法”)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法规规章,建立了存款帐户实名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金融运行中反洗钱的主要制度,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但在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上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专门的反洗钱基本法,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结构性缺陷、功能局限、法律冲突等;(2)《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有缺陷,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法定刑罚相对较轻等。

(二)在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上,已初步形成了由中央银行牵头负责,以金融机构为依托、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承担着国家的反洗钱工作任务,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支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的金融情报中心(fiu)——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的23个部门联合行动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内各商业银行全部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办事机构。

但现有的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强有力的反洗钱机构。现有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比较松散,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虽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职能,但其地位和职责有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无法监管,且缺少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力或准司法权力。(2)反洗钱情报监测分析中心的地位和职责存在不足。目前中心只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机构间接获取有关金融交易报告,不利于中心对洗钱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和及时准确地发现洗钱活动的线索。(3)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内控制度的要求过于原则。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没有配套的制度进行细化要求,在实践中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形同虚设、内控制度粗糙。[5](4)缺乏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金融业反洗钱的积极性不高。由于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过严的反洗钱措施往往会造成客户的流失,形成竞争劣势,而相关部门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反洗钱工作有成效的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奖励问题无任何规定。

(三)在反洗钱监管领域,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以及打击“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等活动。加强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加大了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了一批洗钱及相关案件。但在监管领域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反洗钱专业人员缺乏,技术手段滞后。(2)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处罚数额偏低或处罚难以落到实处等情况,不足以促使违法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

(四)在国际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合作。2004年10月,中国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反洗钱地区性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成为其重要成员;与俄罗斯、香港、澳门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双边合作机制。2005年1月,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反洗钱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邀请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2005年2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首次参加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但我国要想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还有一段路要走。另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双边合作刚刚开展,在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加快反洗钱立法建设,构建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全面反洗钱法律体系。(一)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的概念、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构成和范围,确立反洗钱机构、性质、职能,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2)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刑法》、《商业银行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及调查取证方面与反洗钱法相一致。(3)由国务院颁布有关反洗钱方面的行政法规,如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修改《现金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等。(4)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反洗钱的政策指引,完善与反洗钱有关的金融规章制度。[6]

(二)参照国外经验,成立独立的反洗钱金融监管局。由反洗钱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整个金融业反洗钱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集中力量研究反洗钱全局性工作,提出有关反洗钱立法建议;负责建立统一的金融情报中心,全面协调、指导和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7]赋予其查询、冻结可能被清洗财产等准司法权力和相应的执法、协调职能,由其独立完成从交易报告到交易分析、调查了解直至最后处理反洗钱全过程工作;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反洗钱的知识、技能培训。

(三)加强反洗钱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建立统一的中国金融情报中心。(1)强化中国金融情报中心在国家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建立统一的中国金融情报中心,赋予其依法直接接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情报,并督促、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及时报送上述信息,对违反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2)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数据中心和客户信用系统,加快现代支付系统建设,并依托支付系统建立大额和异常支付监测系统,实现对异常资金活动信息的自动采集、分析和处理。(3)扩大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除金融业之外,反洗钱报告的主体还应该包括现金密集型行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四)认真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机制。(1)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的责任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建立起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并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业预防洗钱制度。一是统一完善反洗钱工作

程序,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二是建立健全资信调查和监督防范制度,如健全帐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加强金融交易审查及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是完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交流制度。(五)加强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设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反洗钱宣传,提高各级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技术和技能的科技含量,加快反洗钱装备和技术的更新;加强反洗钱人员的专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建设一支懂经济、懂金融、懂法律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

(六)建立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调动金融业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政府对反洗钱卓有成效的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及个人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或鼓励措施,同时加大对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人员的处罚手段和力度。

(七)加强反洗钱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反洗钱经验和制度。(1)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制定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反洗钱法律制度。(2)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主要包括洗钱犯罪证据调查方面的协助、对藏匿到国外的犯罪分子的引渡、对犯罪收益的没收等。(3)尽快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协调打击国内外跨国洗钱犯罪。(4)加强反洗钱信息交流与共享,通过扩大和加强国际问情报信息交流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5)加强与反洗钱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人员交流,选派优秀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到国外金融机构学习,培养大批具有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的反洗钱工作人员。

注释:

[1]海外快讯:《美国政府通过修改法案加强银行反洗钱功能》,载《城市金融论坛》2000年第1期。

[2]王英杰:《尽快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现状的反洗钱机制》,载《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3]管理检查司金融监管考察团:《取经德意志:银行业如何反洗钱?》,载《中国外汇管理》2005年第3期。

[4]参见《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项俊波:《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载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5]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课题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调查与思考》,载《金融会计》2003年第9期。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5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25}(P79)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结语

本文通过美国和中国两方面的资料和立法情况,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其衍生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书工作)在美国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时一般只计算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7年给国会的第一份《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报告》(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将“税典的文书工作成本”从“管制总成本”评估中剔出,{26}(P374)2007年给国会的第10份报告《联邦管成本一收益报告草案》(Draft2007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仍然没有讨论和评估信息管制(文书工作)成本和收益问题。美国通过独立的文书工作评估报告来研究信息管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7}(P13)而中国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书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权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问题。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也是一个管制社会,信息管制成为当代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时既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也带了负担和损害。当我们呼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时,一定不要忘记政府正在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对于国家、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释】

[1]它们是: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BJS)、劳动部的劳动统计局(BLS)、运输部的运输统计局(BTS)、商务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农业部的经济调查服务局(ERS)、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服务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国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统计国家中心(NCHS)、社会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评估统计办公室(ORES)、财政部的收入统计和国内税收服务局(SOI)、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科学资源统计事务部(S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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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6

以公共利益之名:当代美国民意调查的发展和趋势

民意调查及其数据报告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上世纪30年代乔治·盖洛普创立盖洛普民意调查方法成功预测总统大选后,联邦政府、政党组织和利益集团、公关公司纷纷委托、咨询或是创立自己的民意调查机构,希望能即时获知民众政治态度和投票立场。在总统选举年,依附不同政治派别的民意机构发表各自的调查报告,通过大众媒介的宣传并进而影响公众的选择,成为独特的美国政治景观。

冷战结束后,美国民众对商业民意调查背后充斥的党派利益和话语扭曲倍感失望,媒介公信力不断下滑,公众呼吁独立且公正的民意调查机构能够代表发言,影响政治进程。在这背景下,以皮尤研究中心为代表的非党派民意调查机构的崛起,成为美国民意调查潮流中标榜“客观”与“真实”的新趋势。美国高校也纷纷建立民意调查机构,以争取在公共事务中发表有力意见,知名的有芝加哥大学民意调查所,马里兰大学舆情中心等。

着重强调“独立性和无倾向性,代表公共利益”是新一代民意调查机构的典型口号。以皮尤研究中心为例,它坐落于智库林立的首都华盛顿地区,但自我标榜为无党派的“事实库”(Fact Think),以区别于带有倾向性的智库(Think Tank),其功能定位于“提供塑造美国与世界之事件、态度和趋势的相关资讯等”,并对“相关政策议题不采取立场。”与此同时,皮尤对其研究报告持全面开放的态度,持各类政治态度的政党、社会团体、学者和媒体都能引用其数据的信息源。有数据显示,自2004年创立以来,皮尤系列数据已成为全球媒体援引美国社会与经济问题最主要的数据来源,特别是皮尤全球态度项目的成功,被视作评估和衡量美国与世界各国关系的重要风向标,以至有媒体人士惊呼所谓的“皮尤传媒垄断”。

辩证地来看,皮尤等民意机构的崛起代表着美国民意调查风格的新趋向,其客观性立场值得称许。但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民意调查机构的价值取向从偏重商业服务转轨为追求社会资本,其背后的社会精英话语非但没有因此减弱,反而更有所增强,并随着自身影响力的扩展而具备影响舆论风向的能力。

隐匿的偏见:美国民意调查中的涉华议题及其案例

英国学者杰斯丁·路易斯在其著作《构建的民意》(Constructing Public Opinion),曾深入论述西方民意调查机构与商业媒体、政党组织背后的一系列复杂交错的关系。路易斯认为,民意调查能够与大众媒介等其他权力资本模式结合,构建主流政治中保守偏右的观念立场,进而消减社会异议者的声音。在外交政策领域,这种将民意同质化表达的意图更为明显。

路易斯的观察非常切合美国对华民意调查中的倾向性和矛盾特征。由于2008年以后美欧陷入严重的经济衰退期,有关中国经济增长和中美经贸重要性,中国持有美国国债等经济议题始终占据包括皮尤数据在内的大部分民意报告的前三项。但需要指出的是,皮尤系列数据在公布之前都会推出较长篇幅的解读文章,其中所强调的内容和分析往往被国内媒体不假思索地翻译转载。事实上,皮尤最重要的渠道是它与CNN、《华盛顿邮报》、全国公共广播电台(NPR)等在内的美国主流媒体平台的密切交流和互动。相关涉华调查内容并非能呈现出其所要反映的全貌,而是过滤为美国媒体最擅长和需要的议题。例如有关民意调查中涉及中国为世界制造业大国的内容被美国主流媒体扭曲为中国缺乏知识产权保障和劳工权利保障;中国持巨额美国国债的议题经修饰成为共和民主两党纠缠财政赤字问题和支持中国操纵汇率的绝好借口,而其反映的美国国内经济结构严重失衡的状况却鲜有提及。民意调查机构与媒体的这种共生与共谋关联,让前者扮演了公开的数据提供者而忽略其作为意见者的客观存在。

另一例子则是目前被美国政经界和媒体热炒的中国网络黑客事件。网络安全一直是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议题,之前主要与恐怖主义袭击和美俄关系相挂钩,中国牵涉在内则是近些年才出现的现象。在今年2月《纽约时报》有关中国网络部队的失实报道出版前,有关中美关系的主要议题和美国公众对华态度等民意报告皆未将网络安全列为主要选项。但颇为反讽的是,皮尤研究中心在获悉《纽约时报》报道后,迅速主动将其有关网络战争的议题重新整理并放置在其主页较长时间,用意强调其数据调查的前瞻性和对这个问题关切程度的重要性,并与之前公布的美国公众对华负面印象增加和竞争对手混淆在一起。如果说相关右翼智库和媒体炒作中国军事还并不鲜见的话,民意调查机构将相关数据报告植入到焦点议题并进行“有罪推定”的论述,颇有抢镜头的动机。更值得指出的是,涉及数据的该项报告本身就是皮尤与华盛顿多家智库合作的项目,调查者与被调查者身份的互相重叠,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更令人怀疑。

第三个例子则是围绕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今年访问美国而显现。中日两国因争议而陷入严重外交低谷,安倍政权的强硬表态更令中日面临冲突升级的可能。在屡次寻求美国政府和奥巴马本人表态均未明朗的情况下,安倍团队则通过媒体公关方式试探各类信号,其中故意借《华盛顿邮报》专访的场合释放“美日应联手遏华”已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而众所周知,实则背后有公关的痕迹。在安倍访美前夕(2月18日)和访美期间(2月22日),皮尤中心接连两份名为“美日如何看待世界”以及“绝大部分美国民众信任日本”的新闻稿件,鼓吹日美关系的特殊性和两国民众的互相好感。前份稿件中,皮尤着重指出美国(包含民众和专家两个群体,文章没有注明)视中国为最主要危险的调查论断,与中日关系紧张、日美军事同盟等事实相挂钩。后者则不仅以大字号的形式标榜有62%的民众信赖日本,而在行文中以“仅26%的美国人信任中国”作为对比,不动声色却又自然流露褒日贬中的倾向性。可以说,皮尤的这两份新闻稿件非常“适时”地为日本对美政策和公共外交铺平坦途,却违背其早先始终标榜的客观和无意识形态立场的调查宗旨。

应对挑战:打造具备中国话语权的对外传播民意阵地

必须承认,皮尤等机构的报告的确是按照民调方法所开展的,但民意发挥影响却并不局限于数据本身,有所隐匿的恰是其传播背后的偏见立场。公众事实上只能单向接收这种信息流,并在无意识中消化其政策倡议的正当性。民调机构已成为影响当今美国对华政策制定的重要风向标,而其标榜的客观和公正又往往蒙蔽部分国人的判断力。

事实证明,中美大国关系的竞争态势已经愈来愈从强调经济和军事力量等硬实力指标比拼,转向公共外交、国际舆论、文化软实力等领域的竞争。美国涉华民意调查报告的不断增长和多样式表达,反映出部分美国政治和社会精英面对中国话语权增强背后的焦虑感。部分议题设置的矛盾性、易塑性,以及其易受公关游说组织影响的特征,也为我们思考进一步开展对外传播工作,预留新的思路空间。

面临西方民意机构的全球性扩张(不少西方民意机构已经登陆国内开展业务)态势,我们应积极行动起来,打造具备中国话语权和国际公信力的对外传播民意阵地。学习和借鉴相关先进民调方法,在选题思路上力图创新,围绕新时期工作重点,特别是宣传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施政风格和塑造亲民形象,吸纳国际社会对中国未来十年发展改革的正能量意见,传递中国民众对未来生活的积极希望;与西方同行展开话语竞争、议题竞争、传播力竞争、影响力竞争,为传播和实现最广大民众的“中国梦”理想,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条件。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7

运输统计机构是实施运输统计工作的职能单位,是运输统计工作的承担组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路运输统计工作量非常巨大,发挥统计职能的专职人员很少,基层统计人员基本是兼职,统计力量的薄弱与工作量的繁重产生很大矛盾。因此参照美国和欧盟的运输统计经验,在各级运输管理机关建立专职的运输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才能完成繁重的运输统计工作。

1.1国外运输统计机构的现状

美国运输统计局(BureauofTransportationStatistics,BTS)的职责,是努力获取数据并客观地分析解释数据,这些数据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运输的深入理解,将用来帮助政府决策和管理。为了达到这个目标,BTS致力于3项中心活动:创造、管理和共享运输统计知识[5]。(1)创造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设计和管理运输调查,收集、解释来自于私人组织和政府部门组织的运输数据。(2)管理运输统计知识。运输统计局提取和编辑的数据来自于许多资料源,以提供专业、最新的运输信息。(3)共享运输统计知识。每个年度出版运输统计报告和有关分析报告,使得BTS的合作者以及私人和政府组织能够共享这些运输统计知识。欧盟统计局(Eurostat)是欧洲联盟的一个统计机构,它的任务是提供给欧盟高质量的统计信息。它收集和分析来自欧盟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并且在欧盟内进行数据的对比和分析,更为明确地实施和分析欧盟的政策。欧盟统计局主要统计的内容为:常规和地区统计;经济与财政金融;人口和社会发展;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农业和渔业;对外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和能源;科学和技术。欧盟统计局的框架为:法律;欧洲统计系统(ESS);统计委员会;在线共享数据系统(RSS)。欧盟统计局将交通运输统计和环境报告统计编撰在一个年度统计报告中。而且利用RSS系统及时更新每个成员国的运输统计信息。同时也不断出版新的有关运输统计数据分析,运输统计方法探索的出版物。

1.2我国运输统计职能部门的现状

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下设统计处。运输统计机构的级别较低,人员配备极少,难以应付全国繁重复杂的运输统计任务。主要是从各司局那里直接获取数据信息,加工整理的力量薄弱。各司局则从各省厅的对口部门内获得数据信息。基层的运输统计人员力量就更为薄弱。省级运输管理局综合规划处其中的一项职责是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及抽样调查报表的下达、汇报及上报,统计工作很多是单人负责,最多配备一个帮手。各地市(县)的运输管理处(所)中的运输统计人员基本就是单人,而且多数是兼职,人员更换频繁。基层单位统计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基层统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总之,承担公路运输统计具体工作的运输管理部门,从人员配置上很难满足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

1.3建立各级公路运输统计机构

要建立运输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必须对现有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应整合综合规划司统计处的职责范围,将水运局的统计职能纳入统计处。建议在统计处内部成立道路运输统计中心、水路运输统计中心,分别负责全国道路、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运输以及内河、港口、远洋运输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省、市两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口成立运输统计处、统计科,分别负责本省、地市的道路、水路、港口运输统计工作,进行运输统计数据的逐级收集、处理、管理、上报工作。根据目前基层运输管理现状,县级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统计工作,而运输统计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和省厅、地市负责完成,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建议将交通运输部统计处的工作职责定为:①负责调大运输统计项目。如全国公路水路运输量专项调查[6]。②运输统计信息的收集。收集交通运输部各职能司局的运输业务数据;开展与交通运输部之外统计机构的合作,获得相关统计数据。③运输调查的组织。将涉及行业外的运输调查项目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不亲自调查,而主要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工作,回收、处理、分析数据,调查结果。省级运输统计处和地市级运输统计科的工作职责是配合部里的运输统计工作,完成本省、市的重大运输统计项目;收集省运输管理局、地市运输管理处职能处室的业务数据;监督检查本省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的统计项目。这种统计管理模式除了尽可能保证运输统计工作的成效外,也可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因工作经验、兼职繁忙、工作调动等因素造成的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的问题。

2完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的运输统计指标分布于各统计报表制度中,随着社会和运输业的发展,指标体系需要完善和整合。发达国家运输统计指标完整而成熟,其中一些指标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每年出版年度运输统计报告,统计指标和图表完整,数据挖掘分析充分,统计信息得到了充分的共享。国内运输统计机关也应借鉴国外经验,出版中国的运输统计报告,真正发挥统计数据的价值。

2.1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BTS每年出版的年度《国家交通运输统计》,依照该交通运输统计报告,获得美国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由于篇幅所限,这里只列出几级指标层。第一章交通运输系统:①交通基础设施;②汽车、飞机、船舶数量清单;③交通运输设施使用状况;④出行和货物运输;E.交通运输运行管理状况。第二章交通运输安全:①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安全状况;②航空运输安全;③高速公路运输安全;④货物转运安全;⑤铁路运输安全;⑥水路运输安全;⑦管道运输安全。第三章交通运输与经济:①交通运输与宏观经济;②交通运输与消费者支出;③交通运输业的营业收入、就业和生产率;④政府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财政收入。第四章交通运输、能源与环境;①美国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耗;②不同运输方式的能源消耗;③交通运输的能源消耗强度和使用效率;④空气污染;⑤水污染、噪音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7]。

2.2欧盟能源与交通运输统计指标体系

欧盟运输统计局每年出版年度《欧盟能源与运输的统计数字》,这里也只列出几级指标层,总体可以看出欧盟和美国的运输统计内容基本相同,不同点只是分类和结构存在一定差异。第一部分:常规统计数据。①常规统计数据;②GDP;③就业\失业率;④不同生产部门的产值比例和就业比例;⑤人口数;⑥欧盟成员国对外贸易:进口\出口;⑦欧盟与世界其他国家统计数据的比较。第二部分:能源。①总体信息;②能源概括性信息和供应安全;③能源产品税收;④电力;⑤能源产品价格;⑥成员国能源统计;⑦候补国家和其他欧洲国家能源统计;⑧世界能源消费统计。第三部分:交通运输。①总体信息;②货物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③旅客运输周转量(欧盟27国以及不同运输方式);④货物和旅客运输(非周转量统计方式:航空、水路);⑤交通基础设施;⑥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数量;⑦运输安全[8]。

2.3我国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的完善

截止2004年,经原交通部审批正式生效的公路交通统计调查项目一共10项,都是以报表制度的形式,由综合规划司等4个司局负责填报。现行的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不同报表的一些统计指标有重叠,容易出现数据“打架”现象;第二,部分指标内容陈旧,需要更新;第三,统计报表只有表,没有图,缺乏直观性;第四,不同统计报表数据的信息是分割的,没有一个平台将报表数据放在一起,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挖掘,数据的利用率低。发达国家运输统计主要集中在运输生产指标、运输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运输安全、运输与能源环境保护等若干方面。根据国情和数据可得性,借鉴性国外经验,完善丰富公路运输统计指标,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应从5个方面建立。我国运输指标体系涵盖以上5大类统计指标。通过这些基本指标还可以挖掘出更多的扩展指标。建议对现行的10项公路统计报表进行整合,将报表制度中的指标归类到5大类指标中,同时更新指标和添加部分新指标,形成更加完善系统的公路运输统计指标体系。围绕指标体系由综合规划司统计处负责统计数据的分析、挖掘。定期月(季)度公路交通运输经济分析报告,年度交通运输统计报告,难度高的报告可委托行业专家撰写。

3落实运输统计信息联系制度

运输统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单靠运输统计部门实地采集数据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内外都建立了运输信息联系制度。发达国家普及的计算机技术和完善的法律规章,保证了制度的实施。我国的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与企业的信息联系制度。所以,落实运输信息联系制度是实施运输统计的保障。

3.1美国的运输统计信息联系

美国运输统计局通常数据收集的类型包括:需要调整的数据资料的收集,与行政部门合作进行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调查[9]。美国运输统计局已经与美国国家普查局、能源部、环保署、劳工部、商务部、联邦公路局、国土安全部等都建立了信息交换和联系制度。另外美国典型的运输信息报告制度如:国家运输数据库(NTD),公路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FARS)等。这些系统都是通过互联网和数据库技术收集运输数据和信息。

3.2加拿大运输数据库

加拿大运输部所属的运输数据处负责数据收集、维护和传播与运输系统相关的数据。为了有效地履行收集这些数据的职责,开发了数据即时通讯应用程序。运输数据处选定实施的数据库项目包括:航空运输数据电子收集系统(E-CATS),运输项目字典(TOD),国家路边调查(NRS)[10]。其中连接重要航空公司和机场的ECATS系统的数据已经作为国家管理航空运输和安全的重要参考,NRS的数据是加拿大货物运输量和货物流向的主要数据来源。

3.3我国运输统计信息联系报表制度

首先,应建立重点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制度。公路运输统计如果掌握了重点企业的运输情况,就等于获得运输市场的概括情况[11]。2009年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交通运输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公布了交通运输部部级重点联系运输企业名录。但是,部级重点联系公路运输企业有152家,样本数量远远不够推断全国的公路运输情况。因此,借鉴国家综合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经验,增加面向基层运输统计机关的重点联系运输企业,通过建立连接各级基层运输管理机关的企业网上直报系统,集成报表的下发、数据审核、报表上报等功能。其次,应建立与政府部门的信息联系制度。运输行业涉及面广,单靠运输管理部门一家无法获得更为广泛全面的信息。所以,需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进行信息交换。可以通过政府内部网络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数据交换,也可签立合作协议,定期交换纸质文件。这种合作模式,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统一数据口径,提高数据信度,节约时间和成本。技术上建议使用专用网络信息平台,能够降低数据报送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运输统计信息联系传送路线如图2所示。基层重点联系运输企业、政府信息合作部门通过专用信息平台将数据传送到市级运输统计科,统计科对数据汇总、审核将地市数据呈送到省级运输统计处,统计处再经过整理、汇总、审核将省级数据呈送到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统计处。最后,报表的设计应尽量考虑企业能够直接使用现成业务数据,这样可以降低企业填写报表的难度和提高报表的填写质量。企业需要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将数据报送质量和企业年审挂钩,保证数据的质量和效率。

4试行运输统计项目外包

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的运输统计项目,由于统计过程复杂,工作量巨大,国外开展这类项目主要外包给专业统计机构。我国运输统计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为了满足社会对运输统计的要求,应积极探索与社会统计机构合作,试点开展社会运输调查。4.1美国运输统计项目的外包美国运输统计局根据运输统计项目的特点,对一些涉及社会、家庭、个人的运输统计项目进行了外包。由于这些调查带有明显的社会性质,而且调查工作量大,需

要人员多,后期

数据处理复杂。因此,美国官方的统计机构将这些调查项目外包给知名的社会调查机构或公司,例如:美国的GENESYS公司、M.Davis公司、MDAC公司、Westat公司、Morpace公司等。这些调查机构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先进的调查技术进行社会调查。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调查数据的质量。总体上,这些社会调查支持与运输相关的广泛的主题信息的收集。

4.2我国运输统计项目应面向社会

从美国一些涉及全社会的运输统计项目看出,这些项目能够广泛收集社会公众的出行状态信息,获得居民的出行数据,以及公众对交通运输的意见和满意度。对合理规划运输发展、规范运输市场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获得民意信息恰是我国运输行业急需重视的方面。因此,我们也应开展有关交通运输的社会调查,获取全社会的意见信息和数据。交通运输部负责试点开展交通运输社会调查项目,例如:公务出行调查、家庭出行调查、交通运输安全调查、运输与能源环境调查等。政府对这些调查项目主要提出指导原则和方针,具体的实施、调查程序的细节,数据采集方法等,可以外包给社会调查机构完成。政府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调查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调查的质量。政府部门同时也应该为机构顺利完成调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5综合运用多种调查统计技术

发达国家广泛使用先进的统计技术,提高了统计效率,降低了统计成本,保证了统计质量。我国的运输统计工作主要是人工操作,辅助以计算机处理。随着我国运输管理部门经济条件的改善,应逐渐采用先进技术,根据调查项目的特点综合使用多种技术手段。

5.1美国的运输统计调查技术

国外数据采集技术非常发达且方法多样。根据调查需要和成本约束,可以使用不同的调查方法,甚至一个调查项目同时使用多种调查方法,以达到高效、低成本、减少非抽样误差的目的。信件调查技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进行调查,信件内容包含调查的意义和目的、调查表、填写说明、回执信封等。信件调查一般用在行业内针对商业机构具有强制性的调查项目中,而且调查已经在行业内较为成熟,被调查者很容易接受调查并按照要求填写和回寄调查表[12]。例如:美国商品流动调查(CFS)、运输者财务和运营信息调查等。电话访谈调查技术:电话调查目前在美国使用的是计算机辅助电话访谈(CATI)技术。在社会调查中,常利用该方法进行个人、家庭的民意调查,在美国已经得到广泛应用。样本利用电话号码清单或者计算机随机拨号技术进行抽样调查获得[13]。例如:美国家庭出行调查(NHTS)、运输统计的综合调查(OmnibusSurvey)调查主要利用CATI技术[14]。电脑自填式数据库调查技术:美国国家运输数据库(NTD)由660个运输服务提供者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报告系统给NTD提供数据报告。美国公路死亡事故分析报告系统(FARS),将警方交通事故报告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编码,录入FARS系统的专用软件中。计算机统计软件:在运输调查中还使用了先进的计算技术,在样本分层、样本抽样、样本权重的调整、数据误差的计算和控制、数据的汇总等,都使用专门的统计软件进行处理,大幅度提高了处理效率和准确性。运输地理空间信息系统技术:专用软件GeoMiler,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和空间多式联运网络数据库来计算运输英里数。它集成了解决运输路线问题的地图可视化功能,以处理多种运输方式综合运输的选择问题。该工具的运算法则建立在美国高速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网络多种运输方式的“最优路径”选择上。该软件技术已应用CFS中,自动规划商品流动需要的最优路径,形成可视化的商品运输流量和流向图。

5.2根据国情借鉴国外调查统计技术

我国目前交通运输统计调查技术总体落后且方法单一,主要采用现场人工调查的方法,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运输统计数据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处于起步阶段且不完善、不成熟。致使我国运输统计调查成本高、效率低。受制于调查技术的落后,导致很多调查项目无法开展。信件调查在我国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中应用较少。采用邮寄信件调查的方法,必须事前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宣传,甚至培训;被调查对象能够理解调查和接受调查,这样的调查一般在行业内进行,被调查者熟悉调查内容,能够很快掌握调查表的填写方法。例如:运输行业的财务运营调查。计算机辅助电话访谈调查技术在我国市场调查中已有应用,但在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领域还没有先例。交通运输社会调查项目,适宜采用电话访谈调查技术。社会调查机构可采用这种方式,在一定区域内做有益的尝试,积累经验。电脑自填式技术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中已有广泛应用,许多部门的数据都是通过专门的信息平台进行数据传输和管理。运输统计中,可以通过开发专门的信息平台软件,由专职的统计员或信息收集员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录入、审核、提交,上级运输统计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核和管理、。上文所述落实交通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技术手段就是应用专门的网络信息平台,技术原理。信息发送方主要包括:重点联系运输企业,运输统计项目有关的政府合作部门,运输管理机关内的职能部门,下级运输统计部门。信息接收方指(上级)运输管理机关的统计部门。使用专用软件和数据库系统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数据传输使用标准报文,满足不同统计项目数据的交换和使用。基于因特网可以连接更多的信息发送方和信息接收方,扩大信息联系的范围。

美容机构调查报告篇8

12月7日,奇虎360针对做空机构香橼的第三份质疑报告再次作出反击,称文章包含多处事实错误和误导性的猜测。受此影响,奇虎360当天的股价逆市上涨3.35%。

对此,未来资产证券投资报告称,没有发现奇虎360公布的广告营收数据中存在造假迹象,维持奇虎360股票“强力买入(Top Buy)”评级,目标股价定为40美元。

继11月22日突袭分众传媒未获得成功后,11月29日晚上8点,浑水公司再次报告质疑分众。报告中,浑水仍然维持分众传媒“强烈卖出”评级,并称对于分众传媒核心的LCD商业模式的质疑仍然存在,且认为分众存在对液晶屏规模陈述失实、商业模式不透明(包括营收和成本)、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等,其股票不具备投资价值。

面对浑水公司的指责,分众传媒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澄清。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从2010年开始,来自美国的多家调查机构纷纷将中国概念股作为猎杀目标。在11月2日,美国证券研究机构Citron(以下称为“香橼”)也针对中国在美上市公司360报告,质疑360为了维持高市值,故意美化其业务模式,夸大用户数量,认为其股价最多值5美元。同样的一幕,此前也曾发生在展讯通信、嘉汉林业、东南融通等数十家公司身上。

做空机构为何专挑中国概念股下手?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伤痕累累的中国概念股

面对浑水公司的攻击,外表儒雅的江南春一度暴怒。他在接受采访时说:“这种到处造谣联手做空基金恶意图利的人,为什么没人告他们呢?这些人应该得到法律的惩处。”

但暴怒过后,江南春还得转身收拾因浑水报告引发股票下跌的摊子。据了解,在浑水报告的11月22日晚上,江南春与分众高管一直呆在公司办公室中,一直忙到拂晓,筋疲力尽,总算遏制了投资人的恐慌和公司股价下跌。

事后,江南春在微博上写道:“美国市场真令人无法理解,越优质的公司跌得越多,做空的人放谣言以图利,离谱到说分众Q4会改变预测,是我们业绩太好令做空的机构太难堪而要乱放谣言吗?请大家放心。分众对Q4的业绩预测充满信心,正如我在Q3财报中所说,中国未来广告需求依旧强劲。再放谣言也改变不了这个事实!”

事实上,在面对美调查公司的发难时,中国概念股伤痕累累。

江南春遭遇浑水责难之前,奇虎360也遇到了香橼的质疑。香橼在其的投资报告中认为,360的“3亿多活跃用户、基于活跃用户数量是中国第三大互联网公司”缺乏数据支撑,而且该公司没有“核心”产品,只有简单的浏览器,但其却号称是向移动、云计算和搜索转型的公司。通过评估,香橼认为,360故意向华尔街美化业务,旨在赢得更高的市值。这份报告给360的股票带来了直接冲击,受该消息影响,360在11月2日股价大跌10.34%,报18.12美元。

360回应称,香橼报告之前并未与公司高管进行沟通,也对中国互联网缺乏整体认知,报告中出现了许多事实错误和无事实根据的猜测。而事实上,在这份报告前不久,包括美银美林、花旗等机构都将360给予“买入”评级,目标价在24~39美元不等。而在美国金融信息网站评选出十大增速最快的中国概念股,奇虎360居于首位。

但香橼公司也迅速作出反击,认为一些分析师打着独立分析的幌子,他们提供的数据并不可靠。11月16日,香橼再次将矛头对准360,认为华尔街的投资分析师给360的高估值“非常”,并称360财报中存在众多疑点。

做空机构也有问题

此次猎杀分众的浑水公司(Muddy Waters),之前曾成功猎杀数家中国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声名大噪。

浑水在官方网站最醒目的位置挂着一幅中国地图,而且在首页中写道:“中国有一个成语,‘浑水摸鱼’(泥泞的水域可以很容易地钓到鱼)。换句话说,不透明度创造赚钱的机会越多。”而另一家做空机构香橼则自称从 2006年开始报道中国的股票。

据悉,这些做空机构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它们通常采用预先卖空,然后负面投资报告,狙击中国概念股,等到狙击目标股价下跌后,再从其中获得利益。

对中国上市公司并不知情的做空机构,是怎样获得中国概念股的材料和数据的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浑水”、“香橼”这类匿名调查机构,实际上是相当于国内的“人”或“机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对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搜集各种信息,留下证据,少量参与调查报告的制作。

而这些搜集证据的人,很多并不是行业从业人员,而多为国内财经类高等院校的在校生或准毕业生。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小型商业咨询公司给这些调查机构提供信息。这些公司办公地址常变,调查手法则是想法设法与被调查对象的员工拉关系,套近乎,或利用商业间谍套取公司内部资料。

为了使调查报告一击即中,这类调查公司还会与做空基金联手。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在前不久遭遇做空的哈尔滨泰富电气。6月17日,“香橼”机构报告称,哈尔滨泰富电气存在欺诈,股价会跌破10美元。得此消息,做空基金立即给予回应。

但有行内人指出,这些做空机构并不专业。

香橼针对360的报告经不起推敲。360也在第一时间针对香橼报告中提及到的 “用户基础与网络流量”、“Alexa数据”、“DoubleClick数据”、“移动安全影响深度”等问题一一进行了回应。

投资奇虎360的外资风投机构高原资本(中国)董事总经理涂鸿川表示,从香橼报告中使用网站流量统计公司Alexa的数据,去推算360客户端软件的用户数并且把奇虎360与门户网站搜狐网等进行对比,是事实性错误。在他看来,“这说明香橼缺乏对互联网常识的了解,其报告误导了投资者。”

奇虎360董事长周鸿t在微博中表示,“该机构不是不懂或不专业,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精心把一堆错误的概念和数据进行了包装。”

分众和360两家得以保全自身清白,但其他的中国概念股公司就没有这般幸运。资料显示,香橼对中国概念股的猎杀成功率很高,在其历史上的18次做空中资公司案例中,15次做空成功,成功率达83.3%。

中国概念股该自省

中国概念股为何频频成为猎杀目标?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中国概念股成为国外做空机构的最佳选择,是因为中国市场相对神秘,具有做空的基础;语言差异,使信息不对称;被做空公司在上市之前有众多投行扶持,一旦完成上市,专业投行退出,公司管理层对于资本的运作并不熟悉;此外,遭遇美做空机构做空的某些中国概念股自身确实存在问题。

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在第四届创业家年会上,就新东方等中国概念股在美被做空机构“猎杀”一事表态称,中国概念股频遭攻击,自身问题不容忽视。“国外公司上市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但有不少中国公司抱着圈钱心态去上市,这种动机导致它们的数据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在俞敏洪看来,中国概念股遭遇的信任危机,给了做空机构质疑的底气。因此,做空机构可以从中寻找中国概念股的漏洞,通过做空盈利。而事实也证明,保证自己没问题的中国公司寥寥无几,我们自身太不争气。

但也有很多中国概念股是很健康的,遭遇诬陷只因为这些做空机构不了解中国互联网,或是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

浑水公司针对分众的质疑,从其出具的报告中不难看出,它给予的数据并不准确,而且在混淆视听。而此前香橼针对360的质疑报告,业界更是纷纷对此谴责,认为其不了解中国互联网市场和竞争环境,而其提供的参考数据也缺乏可比性。如Alexa只能追踪网站流量,但根本无法追踪到产品的用户数量。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吕本富撰文称,香橼等国外调研公司并不了解中国互联网的桌面模式和Alexa等对中国网站流量统计数据的缺失,这是导致他们对中国互联网公司的价值判断有失偏颇的原因。

中国概念股在面对遭猎杀局面时,不要在宏观上抱怨,而是仔细研究做空机构的报告,指出其中的明显错误。另外,聘请专业的美国证券律师,针对性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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