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谣言的危害8篇

时间:2023-03-07 15:02:29
谣言的危害篇1

1.网络谣言加剧社会恐慌。随着信息技术的裂变式发展,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根据最新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数目前已过6亿,且以每年近10%的速度在增长。这昭示在不久的将来,网络将如广播、电视一样覆盖到全国各个角落,“网民”这个概念将随着全民上网而不复存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移动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手机网民规模也在迅猛增长,目前已有4.5亿人使用手机网络,其中手机绑定的微博用户突破4亿,微信用户数突破3亿,这意味着在中国,每3人就有1人通过手机使用微博,每4人就有1人使用微信。几乎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移动网络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可以成为议题的设置者和发言者。庞大的网民、庞杂的声音汇聚成一个错综复杂的舆论场。“人人都有麦克风、时时刻刻都发言”的自媒体、微信息时代已经到来。原有的网络生态彻底打破:以往我们常用虚拟世界来区别网络与现实的不同,而现在网络与现实的界限变得模糊;以往我们用“网上冒烟网下燃”来说明一个网络热点话题会发酵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而现在网络引燃现实矛盾的燃点更低。网上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恐慌的爆点。

在“7・23”甬温特大铁路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在网上编造了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仅两小时就有上万条微博转载,挑动了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使政府的善后处置陷入被动。2012年2月21日,名叫“米朵麻麻”的网友通过微博了“今天去打预防针,医生说252医院封了,出现了非典变异病毒,真是吓人”的信息。该微博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一些群众恐慌。23日,252医院院方和保定市卫生局辟谣称,经调查,病人所患病为普通感冒,而非网络炒成的非典病例。2011年3月,日本发生地震核泄漏事故后,网民 “渔翁”在QQ群上发消息称中国食盐将受核污染,后经大量转发扩散,中国部分地区开始疯狂抢购食盐,市场秩序一片混乱……

这一系列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可谓巨大,因网络传播速度快,加之造谣者往往“语不惊人死不休”,网络谣言便会在很短时间里传遍千里,成为一个不稳定因素的节点,而这些节点串联在一起,就会成为引发社会突发的导火索。一旦网络谣言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要去破解它、弥补它,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因此,网络谣言极容易蛊惑人心,加剧社会恐慌,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难以愈合的破坏。

2.网络谣言引发社会信任危机。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在这一特殊时期,网络谣言很容易成为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因素。一些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往往成为网络议题设置的重点,譬如贫富分化、资源分配不平衡、腐败问题等内容的点击率很高。网络造谣者迎合转型期一些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和不确定性,利用网民心理弱点,编造散布极具蛊惑性和危害性的谣言,引发社会危机。

浙江钱云会案件中,有网络谣言说“钱云会是被谋杀的”;贵州瓮安事件中,有网络谣言说“三名嫌疑犯都是当地领导干部的亲戚”,“死者叔叔带到警察局问话被打死”;湖北石首事件中,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后被害的”……几乎每一次社会不安现象的出现,都有谣言的伴随和鼓动,网络谣言撕裂社会信任,产生巨大的负能量。

谣言自古以来就是社会稳定的大敌,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三人成虎”等等,都是用来形容谣言之“厉害”的。在诸多网络谣言中,针对社会公众人物、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谣言,危害是最为广泛的。这类谣言从根本上破坏公众对政府、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影响群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信心。比如,有人曾在网络上造谣,说北京市公交系统的一位全国劳动模范因被抓。虽然相关部门及时澄清,消除了谣言,但这则谣言把“全国劳模”和“腐败”相联系,客观上影响了公众对劳动模范这一崇高荣誉的信任。

网络谣言总是偏好负面信息,试图用“坏消息效应”不断瓦解事情真相,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它将社会的阴暗面不断放大,将矛盾不断激化,其伤害是巨大的,不仅严重威胁社会稳定,而且让人们产生社会堕入黑暗的错觉,势必会对所处的社会失去信心,消耗推动社会前行的正能量。

3.网络谣言损害国家形象。不管在哪个国家,网络谣言都会造成恶劣影响,有时甚至会取人性命。2010年,年仅15岁的美国马里兰州少女菲比・普林斯因遭受网络谣言中伤而自杀身亡。此前,普林斯的同学曾在脸谱等社交网站上散布大量谣言,并对她进行了长达数月的人身攻击。事件发生后,散布谣言的学生受到处罚,脸谱也开始力推实名制以加强网络管理,但普林斯已成为网络暴力的牺牲品。

一起起网络谣言的背后,有的是个人无意识之举,但更多的是有组织有预谋而为之,网络谣言背后隐匿的是不良信息产业化。“秦火火”和“立二拆四”两人创立了北京尔玛公司,他们通过在网络策划传播热点事件,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兴风作浪,通过恶意炒作、炮制谣言赚取眼球,谋取利益。据二人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体制、反国家,才能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并叫嚣称,“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

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极为庞大的产业。利益的驱使,使得这个产业已渗透到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并形成一批专门从事发帖的水军。他们有组织地制造事端,混淆是非,引领网络舆论,谣言惑众,这些谣言既有对公民个体、社会组织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污染网络生态,更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

在西方敌对势力插手或者指使下,一些别有用心者经常将网络谣言的矛头指向党和政府,恶意捏造事实,产生巨大的眼球效应。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后,北京公安机关拘留了6名造谣者,电信管理部门也关闭了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的网站。

谣言的危害篇2

1、加湿器的危害不是谣言。

2、冬天天气干燥,很多人都用起了加湿器,特别是白领们在办公室也偏爱加湿器。的确,加湿器能快速地改善周遭干燥的环境,但是有报道称,使用加湿器,在空气湿润的同时,也会给细菌带来良好的生长环境,严重的会引发一系列的呼吸道等方面的疾病。

3、在干燥的环境里使用加湿器,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干燥状况。但在使用上还是要“懂行”。一般来说,人体适宜的环境湿度为50%至60%,如果过高,容易使人产生呼吸困难、胸闷等症状。其实,人体的鼻腔、呼吸道本身就可以进行自我加湿的调节,并不需要刻意去加湿。因而,我们应尽量少用加湿器,如果长时间开启加湿器,产生的白雾极有可能加速一些细菌的传播与繁殖,容易引起“加湿性肺炎”。加湿器一定要每天换水、定期清洁。免疫力功能低下的人群更要慎用加湿器。

(来源:文章屋网 )

谣言的危害篇3

【关键词】网络谣言;危害;应对策略

当代,随着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数字化、网络化生存成为了人们新的生存方式之一,对社会信息的传播产生着重大影响。作为最古老的一种舆论现象——谣言,与互联网走到一起,就产生了一种新的谣言类型: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仍然是一种谣言,自然摆脱不了谣言的一般特性,但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它又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不仅传播范围更广了,传播速度更迅速了,传播途径更多样了,而且谣言传播主体具有了虚拟性、流动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正如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的特点,在互联网上散播一些谣言,往往会给个人和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造成社会的混乱。本文试图在阐述网络谣言的传播成因和危害、网络谣言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应对网络谣言的策略。

一、网络谣言及其传播成因

谈到网络谣言,不得不提到谣言,两者是息息相关的。谣言作为一种最古老的传播媒介,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外和国内很多学者都给谣言下过定义,而每个人对谣言的定义几乎都有不同。在西方,“谣言”(rumor)一词与中文中的“谣言”意思不尽相同,“西文中,‘谣言’是指在人群中传播的未经证实的说法,它可能为假,但也未必不真,这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词。中文的‘谣言’含义则比较丰富,相关的词有‘传言’、‘流言’等,内涵各有差别。”

在笔者看来,谣言是一种没有事实依据、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一般而言,一个谣言的产生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些谣言可能是出于善意的,但大多数谣言都带有恶意的目的。尤其是在社会重大历史变革时期,从古至今几乎都能看到谣言的身影。

网络谣言也是一种没有真实依据、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与传统媒介环境下的谣言形态不同在于:它的传播的媒介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网络论坛、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博客、微博客等)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虽然网络谣言只比谣言多了“网络”两个字,但却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介环境中的谣言的显著特征。传统的谣言往往是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的,即在人群中,通过一个人面对面地传给另一个人;这种传播,不仅速度慢,而且范围有限制。而网络谣言是借助互联网而传播,不仅具有匿名性、实时性、互动性,而且传播速度更加快捷,传播的范围极其广泛,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能形成广泛的覆盖面和强烈的传播强度。因此,网络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远比传统谣言更具有危害性。

与网络社会的复杂程度区别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谣言也比传统媒介环境中谣言的成因更为复杂、多样。

从客观方面说,首先,在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由于权威机构或者个人(也称为当事人)没有及时的公布真实、详尽、准确的信息,造成了真实信息的缺失或者模糊,以至于给造谣者有机可趁;其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即使当地政府部门出来澄清事实真相,也会让一些网民认为这是“欲盖弥彰”;再次,网络推手利用网络管理制度规范的不完善,恶意制造和传播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最后,商业利益的驱动,也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一些不法集团或者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网络谣言来进行炒作,进而达成自己的目的。

从主观方面说,首先,网民辨析能力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一则传言不管是真是假,网民相信了就会去传播,不相信就不会去传播,网民辨别谣言真假的态度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谣言会不会被二次传播;其次,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部分群众由于对社会的某些不满,或者是自身利益受损,就会在网络上宣泄自己的情绪,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再次,也有一部分人是想受到别人的关注,而在网络上传播一些虚假的信息,进行自我炒作等。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影响

网络谣言是在互联网上散播一些不真实、不良的信息。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途径多,一些谣言经过二次或多次传播,会很快地在各种网络媒体上占有一席之地,造成或大或小的危害,严重扰乱人们的思想,误导社会舆论,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对思想政治工作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一)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市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例如,2011年3月,日本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我国一些网民开始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受到核污染,一时人心惶惶,抢盐风潮开始爆发,“碘盐可以预防核辐射”上升到“海盐变核盐不能再吃”,公众陷入恐慌,开始抢盐。之后全民辟谣,最后又演出了全民“退盐”的社会闹剧。这一事件最后的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的了严重损失,造成了不小的社会震荡。

(二)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经常是为了一个虚假的谣言而表现种种不适当的行为,尤其是面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谣传,人们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的人心惶惶。比如,地震、瘟疫等。面对有关自身安全的那些重大突发事件,人们往往会先入为主,心理承受能力被削弱,恐慌、焦虑的情绪就容易蔓延,结果就促成了造谣者的目的。

(三)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了政府形象。2011年8月,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这样一份假文件竟然引来包括国内不少媒体纷纷报道,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可见,相对一般的网络谣言来说,政治谣言更加具有杀伤力,因为重大政治事件是大多数民众都会首要关注的议题,一旦政治上有什么重大的谣言,就会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稳定,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

(四)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上各种流言、谣言蔓延,这些流言、谣言似是而非,混淆了人们的视野,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离心离德,污染了网络舆论环境。

(五)网络谣言的传播也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首先,互联网的兴起,是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信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世界各地,让所有人能够足不出户就能知道天下事。但同时,谣言也可以凭借互联网瞬间传到世界各地。现在大多数人,不管是工作还是在家休息、娱乐都离不开网络,这就造成了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给造谣者提供了更加有利的造谣、传谣渠道。人们上网时会浏览自己喜欢的网站,看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东西,而此时,谣言就可能扑面而来,不管好的坏的,都会被人们所看到,甚至去传播,说给自己身边的亲人以及朋友,这样的放射性的传播,这无疑增大了思想政治工作治理谣言的难度。其次,网络谣言的传播空间极大,思想政治工作者有时候感到难以应付。传统的谣言,不论是传播方式,还是传播手段都很单一,其传播速度、范围、影响力都很有限。而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的特点,在其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传播方式方面,都大大的超过了传统的谣言。互联网空间里各式各样的信息铺面而来,未经证实或者虚假的信息也夹杂其中。所以,这些无穷无尽的网络信息,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会使思想政治工作者感到难以应付,甚至有时候也会感到真假难辨。

(六)网络谣言也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挑战。当今社会,除了一些偏远的地区,国内大多数高校已经建立了校园网,高校的办公、教学、科研、行政等场所都已经接入了校园网,甚至绝大多数高校的宿舍也有了网络。“网络已经将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到了社会的最前沿,网络谣言因其基本特征以及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原因而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这理所当然地使高等学校在第一时间成为谣言的受害者,给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给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策略

谣言与互联网结合而形成的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相比,无论是传播速度还是传播范围、方式都大大增强,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也明显增强,处理不当或者是不能及时的制止,就会对舆论引导造成一定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和成因,治理网络谣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确保信息的及时公开、公正,增强社会的透明度。谣言止于信息的及时公开和信息的真实性。网民之所以信谣、传谣,就是因为不了解真实信息,而去胡乱猜测。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会越小。当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假如政府或者权威机构能够及时的公布、公开真实的信息,那么就能很好的遏制甚至消灭谣言。比如在“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初期,谣言四起,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地公布了真实的信息,从而遏制了相关谣言的传播。

(二)加强对媒体的控制,避免谣言的重复传播。一些报纸、杂志、期刊、网站往往一些未经核实的“小道”、“内部”消息,来打响自己的知名度,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谣言经过多个媒体多次重复性的传播,加大了它们的传播性。许多大众媒体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在公众中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比如一些知名的报纸、杂志等。所以,规范它们对谣言的控制,可以在一定基础上减少谣言的散播,使这些媒介不会成为谣言的二次甚至多次传播载体,这样,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遏制。

(三)加强网络管理,完善网络管理机制。网络谣言依托于互联网,所以对网络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网络管理好了,可以及时有效地遏制谣言的传播。首先,要加强各类论坛、常用网站的管理,如,常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搜狗等,一旦发现恶意谣言,应及时依法关闭谣言的搜索,屏蔽有关信息。各类论坛也应如此,比如,博客、微博、贴吧等。其次,加强立法立规,对于一些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的,破坏了社会稳定,带来恶劣影响的人,应当依法加以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选拔一些有能力、有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派到各网站的管理部门工作,起到网络监管的作用。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网民媒介素养。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媒介素养。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与网络谣言的传播及扩散息息相关。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与网民的盲目跟风有关。由于网民缺乏理性的思考和敏锐的判断力,他们有时候会成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所以,网民的素养是关系到谣言能否传播的一个基本因素,提高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和扩散。谣言止于智者,提高网民媒介素养,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思考判断能力,能及时的判断出传言的虚假,使谣言不攻自破。

(五)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素质。网络谣言的出现,不仅加大了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难度,也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具备更高的素质,如政治素质、知识水平和媒介素质等。思想政治工作者树立了正确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才能很好的分辨和抵制各种不良的网络谣言,并及时引导网络舆论;网络时代也是各种科技知识高速增长的时代,这就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掌握大量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和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知识基础,为识别形形的网络谣言做好充足的准备;在能力素质方面,思想政治工作者应当具备良好的网络媒介素养,学会运用网络技术及时发现和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积极运用网络引导社会舆论。

(六)善于运用引导的艺术。谣言之所以能蛊惑人心,是因为谣言制造者往往善于利用人性的弱点。面对谣言,硬的制度治理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有时候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因此,还需要善于运用网络舆情引导艺术和思想政治引导艺术,培育和提高广大网民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媒介素养,这样才能真正使人们不信谣,不传谣。

参考文献

[1] [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M].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谣言的危害篇4

论文关键词 网络谣言 言论自由 青少年 立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带给我们生活巨大的冲击。在当今世界,互联网凭借其即时性、便捷性、全球性等特点,成为人们接受信息的主要媒介。在促进信息共享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且,网络谣言对青少年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青少年处于一个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迈向成熟的阶段,一部分网民利用互联网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或者攻击名人博取关注甚至造谣一些社会大事件,这些都容易对青少年(即初中生、高中生、大学生这一社会群体)的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一、 网络谣言的概念及特征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在探讨网络谣言之前,我们应先理解谣言的内涵。我们一般认为谣言就是那些不切实际、捏造的消息,将其简单的定义为“不实之事”,这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们通常所接触的这些谣言最终被证实为虚假或是捏造的。但是我们却忽视了谣言所传达信息中所包含的真实性成份和谣言最后核实的结果,因为谣言在最终的结果上亦可真亦可假。法国学者卡普费雷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官方所辟谣的信息。” 因此,将谣言概括为“未经证实之事”相对而言更加合理。

与谣言产生的传统方式相比,在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qq、bbs、微博等一系列社交工具的广泛应用,网民异常活跃的表现,近代社会思潮所倡导的言论自由,在促进人际交往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也成为了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谣言就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二)关于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辨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力。”运用他的观点,言论自由理应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被滥用,那么行为人就可以为了自己的不当利益而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人都有这一权利,社会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因此,我国《宪法》第 5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根据 “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而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这种自由,因而,行为人利用言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应该承担责任。

(三)网络谣言的特征

网络谣言与传统谣言并不相同,这些差异不仅表现在传播媒介上,也同样表现在其概念、特征、危害性等方面。深入了解网络谣言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首先要对网络谣言进行“剖析式”分析。

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网络谣言的发展有所差别,但其本质相同。(1)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广、危害大。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网络几乎遍及全国,随着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庞大,网络谣言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涉及某一社会问题的网络谣言进入公共领域,势必会引起广泛的猜疑或是恐惧,从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2)所涉及主题的重要性。制造网络谣言者往往为了吸引关注,所造谣的事件带有一定的影响性、煽动性。(3)隐蔽性。制造网络谣言者通常采用匿名,带有一定的隐蔽性。(4)年轻化。制造网络谣言的主体越来越趋于年轻的群体。年轻人甚至有些青少年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其好奇心理,故意制造网络谣言,引起事端。(5)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新的应用穷处不穷,每一项进步都促使网络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化。

二、网络谣言的事件及对青少年的危害性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内容、性质、影响也演变的愈加复杂。本文根据网络谣言危害的对象,将网络谣言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危害国家型。例如:“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的谣言。二是危害社会型。2010 年 2 月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同时其室友通过网络大肆跟帖为其制造舆情恐慌,结果忽悠了半个山西省的人民 “等地震” 5 个多小时。三、危害个人型。有些网络谣言没有事实根据,凭空捏造事实,通常是为了诋毁他人的名誉。例如:“女处长牛郎门”等一系列的造遥事件。

这些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国家的公信力下降,污染了网络环境。但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青少年这一社会群体,网络谣言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网络谣言对其影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缺乏判断型。初中生、高中生由于对网络谣言的辨识度不高,很容易轻信网络谣言,特别是有些网络谣言抹黑名人明星,这些对他们的价值观产生巨大的冲击。例如,网上曾谣传诋毁雷锋同志形象的谣言就与社会所一直倡导的向雷锋学习的观念相冲突。二是寻求刺激型。大学生处于叛逆期,好奇心的驱使下使它们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在近几年的网络谣言中,有很大一部分的网络谣言的主体是大学生。例如:山西某大学生上网 “西有地震” 的消息。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价值观冲突和异化弱化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这种急性自我表现欲的带动下,引发的社会危害如果不严格妥善处理,势必会导致其他大学生的恶性效仿。

三、我国网络谣言立法现状及缺陷

在我国,网络谣言的急速蔓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关注。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在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一是法律、法规关于管理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的管理规定,也适用于治理网络谣言。二是法律、法规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治理网络谣言其主要作用。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明确了网络谣言可能涉及的罪名,明确了网络属于公共场所这一争议话题。这些法律法规对打击网络谣言起到了积极作用。

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谣言事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是关于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且有些法律规定在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网络谣言事件时,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过轻,与网络谣言的事实危害不相称。二是网络谣言的种类多样化,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不能完全涵盖这些类型。三是对青少年这一群体没有做特别规定。由于青少年逐渐成为网络谣言的主体,立法并未对其有所规定,而是包括在一般的犯罪主体之中,对于越来越多青少年网络谣言事件未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和保护作用。四是完善网络谣言在青少年方面的保护措施、我国在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上,首先应从立法上加强法律建设,谣言止于智者,但在法治社会,更应止于法律。其次,社会各方力量应对网民的上网行为进行监督,倡导文明上网,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正确引导青少年的人生价值观的建立,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一)、加强刑法中某些罪名的惩罚力度

网络谣言的危害已经从一开始的小范围的攻击扩散到全国的范围,网络谣言不仅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更有甚者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加强某些刑罚的惩罚力度可以更好的与网络谣言在现下社会的危害性相适应。

1.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应体现保护青少年主体的意图,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受害者是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从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认罪。

2.增设附加刑:网络谣言是造谣者不正当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的产物,故建议在涉及网络谣言罪的法定刑中,均增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二)对于大学生作为网络谣言的主体,学校可以予以适当处罚

由于大学生群体过于庞大,为了更有效的采取措施,各所大学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生制造网络谣言的情况,若造成的危害未触及法律,各大高校可以根据教育规章予以相应处分,但学校应当查清事实,并通过正当的程序作出处罚。

(三)完善网络心理健康教,培育大学生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大学生散布网络谣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好奇心强;(2)发泄不满情绪;(3)压力过大;(4)畸形的自我表现欲。这些现象都反映了大学生的心理问题。然而当前高校还未普遍意识到这一现象,因此,要防范大学生网络谣言等不良网络行为的发生加强网络心理健康教育是各高校教育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采取适当的措施正确引导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通过开设网络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讲座,设置心理咨询室,举办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大学生心理训练, 打造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教育平台,让学生互动交流。

谣言的危害篇5

【关键词】传播;传播学;政治谣言;政治管理

政治谣言是出于特定的对正常政治生活带来巨大冲击的动机和目的,利用一系列传媒宣传手段恶意散布谣言,并导致在社会上得以连锁性传播的无法确认其内容、缺乏事实根据甚至是故意、恶意捏造的社会政治信息,它主要是对政治人物尤其是政治领导人或对社会政治事件尤其是重大的社会政治事件的一种不确切甚至完全虚假信息的捏造和传播。[1]政治谣言具有内容影响大、传播蔓延广以及危害程度强的特点,以致政治谣言在政治生活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新型传播媒介的应用,更加速了政治谣言的传播,这对政治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政治谣言的危害

(一)从个人层面看政治谣言的危害

第一,影响他人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政治谣言没有事实根据,甚至无法验证真假。当人们受到政治谣言的诬陷或辩解无果时,甚至因辩解遭受更大责难时,就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当政治谣言不断传播,受害者个体的焦虑、紧张、恐惧等心理压力也就会随之增加,这种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适当的宣泄、疏导,受害者就可能受到政治谣言的伤害,因压力过大、抑郁难舒而导致健康受损、精神崩溃,甚至走向死亡。同时,虚假政治谣言的传播会使一部分普通民众相信它是真实的,从而基于不满、愤怒等原因对政治谣言的受害者进行再次的精神和肉体伤害。

第二,影响个人声誉,危害个人政治前途。个人声誉可谓政治人物的生命,政治人物往往不断美化、渲染其正面的形象从而赢得更多民众的支持。同样竞争对手也会看到个人声誉的重要,因为重要所以攻击便再自然不过了。对政治人物个人声誉的攻击对其的伤害可谓致命。当政治人物的个人品质受到政治谣言的攻击时,人们一旦相信就不可能支持道德上有问题的政治人物,一些民众放弃对其的支持就变得顺理成章,而政治生活是瞬息万变的,一时的支持率降低就可能影响其政治前途,甚至彻底断送其政治生涯。即使事后得以证实是被诬陷,但是机会一经丧失就不会再来,追究、道歉往往也是于事无补。

第三,影响个人判断,干扰个人政治选择。“谣言重复千遍即为真理”,政治谣言也不例外。政治谣言的传播从而形成的从众心理会使人们形成相信政治谣言的外在压力。当身边的人都趋向选择相信某个政治谣言时,一个人很难独善其身。这种从众心理不仅是造成政治谣言猖狂得势的原因,也是干扰他人政治选择的重要原因。政治生活中充满选择,普通民众的政治选择决定国家未来,政治人物的选择决定了其政治未来。政治谣言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的政治选择,从众心理往往使人盲目跟从,丧失对真伪的辨别能力,影响了对政治事件、政治人物客观真实的判断,从而作出错误的政治选择。

(二)从政党层面看政治谣言的危害

第一,影响民众支持方向,损害政党利益。政党利益在于上台执政,将本政党的利益诉求转变成整个国家的利益诉求进行推行。因此,政党利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就是能否成功上台成为执政党。而在当今社会,一个政党能否上台成为执政党取决于民众的信任、选择和支持。政治谣言对一个政党的诬陷会使民众丧失对该政党的信任,放弃对其的支持。民众的支持与否是政党能否上台的关键,也就是政党能否实现其利益的关键。政治谣言的传播会极大地影响民众的判断、干扰他们的选择,影响政局的走向,进而损害被政治谣言打击的政党利益。

第二,影响政党内部团结,损害政党凝聚力。政党内部团结是政党最终赢得执政党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民众似乎无法信任一个连自身都不能团结的政党。但是由于一些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政治历史等原因,政党内部各个派别之间的竞争就显得不可避免,例如美国总统选举前各政党的党内初选、日本自民党内部五大派系的竞争等。面对党内必需的竞争,正面和保持克制的良性竞争应该是被赞扬和推崇的,但是因为利益的诱导,一些政党内部的派别就会运用政治谣言对本政党内的对手进行打击。这种打击会极大地伤害党内各派别的情感、损害党内的和睦,影响党内各派间的信赖,甚至在今后需要一致对外的政党间竞争中都难以达成互信和互助,从而严重影响政党凝聚力。

第三,影响政党之间和睦,损害政党间合作。执政党对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往往靠一己之力是无法实现的。它不仅需要本党的支持,同样也需要竞争对手的协助。但是如果在公平的选举中,政党间使用了政治谣言这种陷害的竞争手段,就会逐渐在竞争的双方埋下怀疑甚至是敌视的种子。彼此的不信任使双方都不愿意对对方的主张进行支持,即使是真正有助于国家、人民的政策也会因为敌视的情绪而加以阻拦。彼此间的拆台、抗衡使政党间的和睦不再,政党间的合作机会变得渺茫。根深蒂固的敌视和对抗不仅会损害政党的利益,而且会阻挡国家团结前行的步伐。

(三)从国家层面看政治谣言的危害

第一,影响国家稳定,引起社会震荡。无论是国内分裂势力还是普通民众,当他们对某项政策或政治事件形成统一的厌恶情绪时,就有可能通过制造与传播政治谣言发泄不满。这些政治谣言会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普通民众处于一种焦虑、躁动和惶恐的政治心理状态下。这种状态又会使他们议论纷纷、以讹传讹,扩大政治谣言的影响力,从而成功地扰乱民心。政治谣言四起、政府放松警惕,加之民众对官方信任度不足,都会使普通民众选择相信政治谣言,从而站在反政府的立场上,引起社会骚动,破坏国家的稳定,甚至导致政府的更迭或是国家的颠覆。

第二,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国家利益。美国政治学家布丁认为“国家形象是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认知以及国际体系中其他行为体对它的认知的结合”[2]。国家形象的好与坏不仅极大地影响着本国民众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度,深刻地影响着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而且也深刻地影响着其他国家和民族对于该国的接受程度和评价等级,从而决定着该国及其人民在世界上的地位。正面国家形象的拥有者往往会使人愿意用更善意、更亲切、更理解的方式对待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各种行为,而负面国家形象的拥有者会使人们对这个国家的评价带有不同程度的敌对、排斥。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其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政治谣言对一国的污蔑久而久之会严重影响一国的形象,从而使他国民众丧失对该国其他行为的客观评价,损害该国的国家声誉和利益。

第三,影响民族感情,扯断国家间信赖。国家间的信赖是国际合作的基础,国家间互信的建立是一项长久的工程,是国家间世代努力的结果。打破国家之间的互信却可以一朝完成,但是想再次恢复互信又要经历漫长的过程。运用政治谣言破坏国家间的互信更是如此,国家间通过政治谣言对一国的损伤是持久而深刻的,民众对伤害的记忆是世代相传的。这种以损害他国为目的的政治谣言会严重伤害他国民众的感情,造成国家间的敌视,使国家间的信赖不复存在。失去了信赖,国家间真诚的合作就变得不可能了,没有了真诚的合作,国家间有的只有受损的利益;失去了信赖,国家间平和的谈判就变得不可能了,没有了平和的谈判,国家间有的只是不断的冲突。这种由政治谣言导致的不信任和冲突,又加深了矛盾和不信任,这样循环往复,将使整个世界处于一种不安的状态之中。

政治谣言的防治

(一)政府主动

第一,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话语影响力。政治谣言的盛行往往伴随着对政府本身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源于政府以往的“表现”。政府在政治生活中对政治事件的公开往往是具有选择性的,这看似是一种有利于稳定的方式,但是却在伤害了民众知情权的同时,也使民众对政府不信任的情绪慢慢积攒。政治谣言就是借助民众的不信任情绪才得以大肆传播的,这最终将会破坏政府所期盼的稳定。因此,政府要想在治理政治谣言中处于优势地位,首先就应使民众相信政府。信任源于真实,真实在于公开。政府只有完善公开制度,成为政治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真实、准确信息的主体,久而久之民众就能相信政府的信息,而对网络等媒体的极具感染力的言论进行理性的判断,而不是盲目相信。真实信息加之民众信任,这样政府第一时间公布的真相就会真的被民众认为是真相,民众就不会再被政治谣言所误导,产生不健康的舆论。

第二,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适度放宽对媒体报道的监管。当民众无法知晓政治事件的真实信息时,就会相信一些政治谣言。政府官方发言人的发言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政府也可以利用网络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先于政治谣言给予民众真实的信息。例如,建立完善的网络政府发言人制度,在网络上及时地网民们关心的重大政治信息,并不断更新最新信息,以速度和真诚换取主动。在政府相关政治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并且应当邀请一些网民进行互动,及时回答网民们所提出的问题。只有畅通政府与民众的交流渠道,让民众对相关政治信息拥有全面、真实的了解,民意才能不受政治谣言的蛊惑。

同时,政府还应放宽对媒体报道的监管,让媒体真正了解政治事件的真相,报道政治事件的全貌。这样才能使媒体人向民众传播真实的信息。否则,对政治事件的不确定性致使媒体进行疑似性、可能性的报道,会严重影响报道的真实性,干扰民众的判断,甚至成为政治谣言传播的助推者。

第三,完善相关立法,依法查实和惩处违法行为。面对政治谣言的伤害,以暴制暴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应该成为遭受政治谣言侵害时的首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治谣言却面临着困境。面对出现在传统领域中的政治谣言,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进行惩治,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的匿名性为政治谣言的制造和传播提供了温床。“隐形”的网络也隐身了制造政治谣言者。当政治谣言的被伤害者想要追究实施伤害者责任时,却猛然发现自己无从追究。面对如此困境,政府应当出面解决。似乎网络实名制在很多人眼中是政府解决网络传播政治谣言的金钥匙,但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网络实名制不仅使人们丧失了真实表达的最后地方,而且其是否真的有助于控制政治谣言的制造和传播也令人怀疑。韩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之一,但是效果却不令人乐观,伴随着网络实名制,“身份证伪造器”等作弊软件也应运而生,这种软件可以伪造出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从而可以用伪造的身份注册,此类软件的出现意味着“网络实名制”近乎名存实亡。2011年8月,韩国政府鉴于网民个人信息被大量盗窃和泄露,决定采取分阶段废除网络实名制的措施。因此,我认为对政治谣言的立法不仅应在源头上,更应在过程上。

对政治谣言的治理,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立法,惩治制造和恶意传播政治谣言者。不仅如此,面对网络上四起的政治谣言,政府还应惩治纵容政治谣言恶意传播的网站。严厉的惩治,才能使政治谣言制造传播者付出代价,其他妄想制造传播者看到警示;严厉的惩治,才能迫使一些媒体、网站自律,主动屏蔽一些明显的政治谣言。

(二)主流舆论引导

第一,充分发挥职业特点,积极正确引导舆论。主流媒体拥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肩负着引导主流舆论的重任,面对政治谣言,主流媒体应该有所作为。主流媒体不应成为政治谣言的助推者,而应是揭露者。当今社会,主流媒体的报道会被认为是官方的话筒,因此应当更加客观、权威地报道政治事件,面对政治事件,主流媒体应走在舆论的最前方,保持报道速度的快捷性,并通过采访政治事件中的一些人物,保证报道的真实性。主流媒体应运用自身在信息、传播领域的地位,及时正确信息、揭露虚假政治谣言,增强民众抵御政治谣言侵袭的能力,并使其成为引导民众认清真相、辨别政治谣言最直观、最及时的方法。

第二,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主流媒体应该发挥架在群众与政府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和承担社会责任。主流媒体应该及时反映民众的诉求、传达政府的反馈。面对政治谣言,主流媒体应该在探究真相的基础上报道,并将政治谣言与已知事实真相进行比较,通过剔除伪造的、虚假内容的过程后,把客观、真实的政治消息公布出去。相反,当今社会一些主流媒体为了提高收视率、点击率,将社会责任、行业自律抛之脑后,将一些未经证实的政治谣言当成真实信息进行,严重干扰了民众的判断,这不仅扩大了政治谣言的传播范围,而且久而久之会降低民众对主流媒体的信任度。这样,主流媒体不仅没有成为虚假政治谣言的过滤器,反而使政治谣言传播扩大化。因此,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应该强化职业道德,成为守护信息正确传播的坚固城堡。

(三)民众自律

第一,增强认知信息能力,明辨是非。在现实生活中,政治谣言往往是没有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将其当作重要政治信息主动地进行二次、多次传播,结果使政治谣言传播得越来越远、越来越快、越来越盛。因此面对政治谣言,不仅需要政府、媒体的努力[3],作为最广大的民众——政治谣言传播的有力推手更应当有所作为。面对恶意的政治谣言,民众首先要做的是不肆意传播,同时对政治谣言进行理性的辨别。这需要提高普通民众的认知能力,加强民众的批判思想教育。如果民众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批判意识的话,就会在意识中形成抵抗政治谣言的坚固堡垒,政治谣言蛊惑民众的机会会大大降低,其传播进程也会遭遇巨大的阻力。尽管是有备而来的政治谣言,但面对具有丰富知识、强烈批判思想、独立价值判断的民众也会无处遁形。因此,加强民众认知能力,提高民众在繁杂信息面前的辨别能力,有助于遏制政治谣言的制造和传播的泛滥。

第二,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严守法律。法治社会已经是不可能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法律已成为规范民众行为的一种重要准则,是构建社会秩序的一种硬性约束。在各国不断完善各自法律系统时,更应关注民众法律意识、法律情感的培养。只有民众主动地运用法律保护、约束自身行为时,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政治谣言也是如此,民众不仅需要在面对政治谣言侵害时想到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利,更应在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时先形成一个价值判断,顾及散播政治谣言的法律后果。只有民众自律,严守法律,不制造、不传播政治谣言,才能换来传播领域一方净土。因此,应该丰富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危机意识,使民众能够自觉地负责任地传播正确信息。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与推进河北沿海地区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2BJY005)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基于公共服务的河北电子政务Web2.0研究”(项目编号:HB12TQ002)]

参考文献:

[1]刘邦凡,刘莹,刘乃郗.浅析政治谣言在西方政党竞争中的运用[J].学习论坛,2011(6).

[2]冯小楠.对国家形象传播的思考[J].新西部:理论版,2011(5).

[3]罗敏,张平.政治谣言的心理成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08(9).

谣言的危害篇6

【关键词】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群体极化;社会危害;控制策略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含义及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谣言传播现象屡见不鲜。“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1]3古往今来,人们对谣言概念的界定意见不一,其中最常为人引用的是奥尔波特关于谣言的定义,即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1]141。该定义将谣言作为一种动态的而非静止的信息形态来考察,强调了谣言的“传播性”和“未经证实性”的特征。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常常呈现出大规模的爆发态势,并在传播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所谓的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2]47。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的群体极化可以理解为,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时,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端倾斜,并最终呈现出同质化和极端化的现象,一般表现为群体成员对谣言真实性的绝对相信。笔者认为,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群体极化的酝酿期。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群体中传播时,以谣言为载体,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群体利益诉求或情绪也在群体中传染,群体极化处在酝酿阶段。第二,群体意见的徘徊期。在群体“意见领袖”的引导下,针对谣言是否真实的问题,群体成员间会进行短暂的意见讨论与博弈,群体意见处在徘徊阶段。第三,群体极化的爆发期。徘徊期过后,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个方向移动,通常表现为群体中的大部分成员对谣言的相信;随后,“从众流瀑”[2]50现象出现,谣言传播达到一个“极化点”;在“极化机器”——新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极化点”被迅速引爆,群体极化现象就此爆发。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社会危害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群体极化有利有弊。其积极作用体现在,它使许多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促进社会的进步,比如,公民权运动、反奴隶运动等。但是,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的传播过程中,群体极化弊大于利,它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且破坏性更大。基于此,笔者主要探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在社会心理、社会舆论以及社会行为三个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群体极化会加重“危机迷情”状态。“危机迷情”是指在危机状态下,危机管理组织和危机利益相关者在心理等方面出现的混乱状态。[3]当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相关者通常会出现焦虑、不安等“迷情”状态,而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群体极化现象则会加重这种“危机迷情”的心理。具体说来,一方面,极化过程中的群体心理“传染”机制会加重“危机迷情”。负面情绪的不断“传染”一直贯穿在整个群体极化的发展过程之中,在不满、紧张等群体负面情绪的“传染”下,个体容易受到影响,心理上可能会变得更加疑虑、混乱。另一方面,极端化所导致的“心理失控”也会加重“危机迷情”。“心理失控”是心理危机的一种形式,具体表现为意识和思想上的不受约束性,即一种非理性的心理状态。在“心理失控”的情况下,社会群体普遍缺少独立思考和理性判断的精神,因此,心理上便会更加迷乱和盲从。例如,“7·23甬温线”动车事故给事件相关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然而,事故发生后不久,网络上流传的“死亡上限人数为35人”等谣言更是引发了众多网民对政府的不满,急躁、恐慌等负面情绪充斥在网络论坛、社区中,造成了社会心理的普遍性混乱。

谣言的危害篇7

(一)网络谣言概念的厘清

网络谣言虽然伴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出现,但是至今对于网络谣言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法律层面上界定。在分析和探讨刑法对于网络谣言的规制之前,必须要对网络谣言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当前有学者认为:网络要求就是在网络平台的虚假信息,也有人指出网络谣言是“在网络上生成或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还有人指出网络谣言是“利用网络技术以及网络媒介所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等等。虽然以上几位学者对于网络谣言进行了相关定义,但尚不够具体和全面,并未细致性的概括出网络谣言的特征。根据个人理解,对于网络谣言的定义的重点在于“谣言”而非网络,因为后者仅仅是提供了的途径,是谣言的一种媒介而已。因此,在网络谣言概念的界定上,应当优先确定“谣言”在法律概念上的界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谣言的解释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我国《刑法》中所指“谣言”有“捏造事实”之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谣言”作“散布”之解。综上,应当将网络谣言的概念归纳为:没有相应事实基础而被故意捏造出来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言论。

(二)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的界定

网络信息能否构成网络谣言,可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1.行为人主观捏造与传播也即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但却故意进一步捏造并通过网络途径进行传播,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就故意而言,指的是行为人知道虚假信息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却希望并放任该危害的发生。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大都具备此种心理。如果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为过失,并在此主观因素的支配下制造或传播了网络谣言,其言论不构成网络谣言。例如:行为人不知言论是被捏造而进行传播扩散的就不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2.传播途径为网络平台。在现实生活中,谣言的传播有多种途径但唯有通过网络平台的虚假信息或恶意中伤信息才能被定义为网络谣言。由于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任何人均可以通过互联网各类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高效性,由此决定了网络谣言的必定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危害。3.网络谣言受众范围较大。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与其受众范围息息相关,呈现正比例关系。网络谣言的唯有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受众才能产生一定的危害性,受众范围越大,则意味着其危害性越大。此外,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网络谣言危害性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例如,网络谣言行为人虽然捏造了一定的虚假信息但仅仅是在了只能自己浏览的网络平台,其他人无法浏览的话,此时该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对于他人的权益并未造成损害。

二、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中未对相关网络谣言犯罪进行法律规制的情形

例如,2011年在网络上盛传的《内地“皮革奶粉”死灰复燃长期食用可致癌》一文中,一经即刻被众多大型网络平台媒体所转载,直接导致了我国多家牛奶制造厂商股价的下跌,尤其是蒙牛股价下跌幅度高达3.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此类网络谣言之内容并不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由于此类网络谣言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故诽谤罪与损害商业信誉罪亦不能规制此类网络谣言。

(二)刑法中已对相关网络谣言犯罪进行法律规制但存有缺陷的情形

例如,在诽谤型网络谣言事件的犯罪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所谓诽谤罪指的是故意捏造某种事实并故意传播而且能够败坏受害人的名誉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未该司法解释之前,我国《刑法》中诽谤罪的认定标准为“情节严重”,但该认定标准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外延上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官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只能通过自己对于案情的分析与判断来进行裁决,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过度使用或权力过大必定造成在案件的判定上出现各类问题,尤其是影响到案件的定性以及出发力度。

三、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进一步完善

(一)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前提———保证言论自由的正常行使

在当代社会网络谣言是不可避免,也同样遭人痛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网络谣言均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将所有的网络谣言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话,势必会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尤其是言论自由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就言论自由而言,其内容应当是遵从我国基本国情而且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自由表达,与造谣内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谣言,我国刑法应当将之限制在某一合理的范围之内,唯有当网络谣言达到了规定的范围或程度方可运用法律进行规制和制裁。

(二)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刑法适度

运用刑法规制网络谣言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处罚的依据应当综合网络谣言的危害大小、受众范围大小、受害人受到的损害程度大小、能否进行事后补偿等多种因素加以判定,而非一概而论的运用刑法手段进行处理。谦抑性是刑法的特点之一,由于刑法的强制力最大,因此在刑法的运用上应当慎之又慎,唯有达到一定程度方可使用以避免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例如,在2013年9月14日的,杨某通过个人微博了一条消息,内容是张家川9•12杀人案发生后警方不作为,民众多次举报不受理而且与民众之间发生冲突。在当天晚上,其又继续了警方强制拘留家属的消息并再次与民众发生了争执。随后,该信息引起了张家川警方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发现纯属了恶意造谣,随后杨某被拘留,等待进一步的处理。杨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抹黑了张家川警方,对其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上负面影响,但是此行为只需要警方仔细调查即可将谣言不攻自破,是否需要运用法律进行制裁有待商榷,与法律的谦抑性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拓宽诽谤类网络谣言犯罪的追诉途径

谣言的危害篇8

关键词:公共危机;网络谣言;危害;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2-141 -04

目前,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网民数量急剧增加。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8次互联网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2132万人,半年增长率为3.1%,较2015年下半年增长率有所提升。互联网普及率为51.7%,较2015年底提升1.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网民构成日益多元化,网络社区、博客、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出现和快速发展,网民有了更加广泛的获取新闻及发表个人意见的途径,这对公共危机事件带来了双重影响:一方面使得网民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为公共危机事件的传播以及表达发声等方面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渠道;另一方面也使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可行。

一、公共危机与网络谣言

(一)公共危机的特点及简单分类

危机本质上具有威胁性、不确定性和紧迫性。当决策者感受到“一个体系的基本结构或者根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威胁,并且在有时间压力和非常不确定的情况下,这一体系必须作出至关重要的决定”时,危机就发生了。什么是公共危机呢?根据危机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以将公共危机分为五类:自然灾害、灾难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济危机。

(二)网络谣言的定义及简单分类

不论是我们社会生活的哪一个领域,谣言无所不在。众多学者对谣言的定义形式不同、内容各异,对谣言的态度也有所不同,但是总体而言都强调了几个关键性的因素:与事实的关系、与官方信息的关系以及与公众兴趣的关系。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一个“与当时事实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传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却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确切性”,据此,谣言的核心特征即在于“它的非官方来源”。纳普认为,谣言是一种“旨在使人相信的宣言,它与当前事实有关,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流传”。彼得森和吉斯特认为,谣言是一种“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务、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笔者认为,所谓的谣言并不都是虚假的、臆造的或荒谬的,它只是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不清性相叠加之后的产物,正如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认为的那样,谣言可以分为“黑色谣言”和“玫瑰色的谣言”。黑色谣言是预告灾害、背叛、坏消息,而玫瑰色的谣言是给人传播希望的。当然,狭义的且经常被人们使用的“谣言”一词是指那些虚假的、臆造的或荒谬的甚至有恶意伤害成分在内的黑色谣言。本文讨论的网络谣言即指利用网络传播的这类虚假消息。

(三)与网络谣言结合后的公共危机分类

王灿发(2010年)认为根据谣言的发生、传播和公共危机事件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公共危机事件分为如下四类(见表1):

由表1可知,不同的公共危机事件和谣言的关系是不同的,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是先发生重大的公共危机事件进而出现相关的谣言,比如关于非典和汶川地震的谣言;而相互推动类公共危机事件是由小范围的事件引发的谣言继而造成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比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的发生;无中生有类公共危机事件是由无中生有的谣言传播而造成的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比如橘子蛆虫事件;刻意制造类公共危机事件是由不法分子蓄意传播谣言进而造成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比如最近盛传的喀什警方击毙暴徒网络视频。

虽然不同类型的公共危机事件网络谣言的治理及关注的侧重点有所区别,但是谣言的发生和传播模式是基本一致的,都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形成期、发展期、高潮期、反复和衰退期。它们对社会的危害都是严重的,对于它们的治理需要关注的重心也是一致的:注意处理好公共危机事件本身和谣言的关系。

下面笔者将以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为例,分析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危害以及可行的治理策略。

二、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及危害

(一)形成期:危机初现,信息不对称,谣言初成

1.偏颇吸收导致的意识偏差

偏颇吸收,顾名思义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偏好来处理相关信息。为什么人们对于公共危机类的谣言传播得更多?为什么在公共危机发生后人们更愿意相信那些结果更坏的消息?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极速转型的当下,社会中的公共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再加上通过网络肆意传播的扩大效应,更多的人更容易感到自己的生活与未来会受到威胁。“当人们高度紧张不安时,最坏的消息总比最好的消息更具可能性。”比如,在郭美美事件的早期,当网民关注到这个信息时的第一反应无疑就是红十字会不再值得信任,人们向红十字会捐款的念头被动摇也就成了无可厚非的事实。

2.从众流瀑与焦虑情绪激化的负面情绪

(1)从众流瀑

古人云:“三人成虎”。美国学者卡斯・R・桑斯坦在《谣言》一书中说:“有时人们相信谣言,是因为其他人也相信。但是有时候人们相信谣言,好像是因为自己真的相信,而非人云亦云。他们自我约束以便能看起来与大众的意见一致。”由此可见,服从从众压力是谣言传播过程的另外一个解释。

(2)社会焦虑情绪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格局正处于调整阶段,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在这个特殊时期,作为社会心理和情绪“稳定器”的社会公信力存在耗损过度的现象。当人们的预期与现实差距较大,而人们又无法容忍这种差距,尤其是在权威信息不详的情况下,人们这种紧张情绪便会更加激化,不可避免会出现社会焦虑情绪。

(3)长期积累性谣言的发酵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进而发生各种各样的公共危C事件,在这些事件的发生与处理的过程中势必积累了不少关于各方面的谣言。长期以来这些谣言已经渐渐固存在公众的头脑深处,一旦相似的事件发生,大脑便会自动加工、结合、升级、发酵而促成社会公共危机谣言的发生与传播。

(二)发展期:信息披露模糊,攻击性谣言开始传播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由于相关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披露,导致社会各界对该公共危机事件本身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导者领导不力的不满情绪扩大,进而导致攻击性谣言通过多媒体的渠道以网状、链状等形式传播。如在马航事件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及时而准确地公布航班的信息,而是有所隐瞒,导致公众开始自己搜索,相关信息开始在民间传播,引起了社会大众对马方的不满情绪与日俱增。

(三)高潮期:政府失去舆论高地,谣言肆起

社会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会形成一个模糊、错乱、猜疑甚至冲突的信仰及集体觉醒的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对于决策者来说,影响社会和政治意义构建的过程是必要的,也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在这一构建的过程中,政府面临着和媒体、公众进行话语权竞争的过程。一旦政府失去舆论的高地,让媒体或公众自行传播消息,谣言就会肆起,再加上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大、速度更快、影响力更强,一旦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会出现攻击性谣言,甚至产生一些与初始社会公共危机事件关系不太大的发散性谣言。这些谣言很容易沉淀下来形成长期积累性谣言发生的基础,同时使政府的可信度大大降低,社会恐慌不断加剧,社会信任度也随之下降。可信度一直被称为是“政治生存和影响力的第一要务”。拥有信任度的决策可以去冒政治风险,并且能够轻松地平息大的。没有信任度,即使是最简单的工作也会变得困难,同时也容易遭受媒体和其他监督者的严密监视。对于公共危机事件而言,从“政府危机”的角度看,“事件危机”不一定是危机,因为事件本身的威胁性、破坏性往往是有限的、可衡量的或可控制的。但是“舆论危机”甚至“信任危机”不仅对政府,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可怕的。对于各部门领导来说,这可能会使自己在这场政治游戏中处于尴尬的状态,以至于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以2002年的SARS事件中政府的沟通为例,由于在疫情发生后,政府没有及时的公布官方信息,再加上别有用心之人的趁机利用,导致民众中流言四起,抢购抗生素不断,严重影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随着社会恐慌的不断加深,即使政府在疫情控制后了信息,一段时间内社会上的不信任感与恐慌情绪依旧没有消退。(见表2)

(四)反复与衰退期:危机结束不当,谣言导致后危机

一般情况下,当谣言进入反复和衰退期以后,意味着公共危机事件已经逐渐平息,但是危机事件本身的结束并不代表此次危机的结束。在公共危机事件结束之后,官方部门如果不能继续进行网络舆情监测,同时及时就危机事件的真相以及相关经验教训向公众进行公布,而是以相对简单的方式粗暴地结束这场危机,就可能导致危机事件结束后潜藏在事件背后的社会矛盾、不满情绪或恐慌情绪持续发酵甚至爆发,进而引发新的危机,即危机后的危机。2009年的石首事件就是典型的一起由于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引发的大规模公共危机事件。事件中警方对于死者死因及尸体处理方式的不当激起了社会的不满情绪,导致政府与公众产生冲突,引发了这起恶性公共危机事件,给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014年3月30日的茂名事件,也是因为当地政府对于反对PX(芳烃)项目的居民的游行示威行动没有进行妥善处理,并且对外实行了信息封锁而加剧了谣言的传播以及加深了公众的不满,导致了官民发生严重冲突。

三、公共危机中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与事件先行类公共危机的发生、发展以及结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旦两者的关系处理不当,其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因此在网络时代必然到来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切实消解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危害。

(一)前提

1.发展经济,恢复信任

如前所述,网络谣言的肆意流传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格局正处于调整阶段,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大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比如,贫富差距拉大、官民矛盾激化、自然灾害频发等等,公众容易产生一种社会焦虑感与不满感,需要有一种发泄的渠道,而无所不在的网络无疑为此提供了便利。加之社会热点话题的触动,网络谣言的产生就越发显得容易。

若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谣言的问题,重要的任务应该是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更好地解决国计民生问题,努力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减少民怨,恢复或重建百姓对政府的信任,重塑政府的良好形象。

2.心态开放,高度重视

政府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即使最有能力的政府也不能保证不发生重大的危机,更不能保证危机发生后人们不去议论,不去传谣。但是保持开放的心态,并不表示要政府无为,放任不管,相反,对于公共危机事件引发的网络谣言,政府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更要有高度重视的意识,最好能提前感知危机,感知有可能产生的危机谣言,为自己未来的决策奠定基础。

(二)可行策略

即使是在人们对政府完全信任的情况下,网络谣言也是不可能消除的。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有效地减少网络谣言,尤其是关于公共危机事件的网络谣言,减少其对公众、社会、政府乃至国家的负面影响,应结合公共危机事件的不同阶段网络谣言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及内在关联机制,采取行之有效且有针对性的措施。

1.功在平时:健全并宣传法律,有法必依

查阅我国的法律文献不难发现,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治理网络舆论空间的法律法规。比如,《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的规定说明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一是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名誉,二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第1款、第291条第2款、第105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所有解释都对言论自由做出了限制,一旦网络谣言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荣誉造成了危害,无论制造者和传播者是谁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来应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完善工作,由于公共危机网络谣言日趋严重且趋于多样化,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言行,使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治理有专门法律法规可依。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网络谣言制造者与恶意传播者的打击与惩罚力度,形成适度的寒蝉效应,以净化网络舆论空间。

2.公共危机网络谣言初期:争取主动,建立信任

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的初期,相关网络谣言的出现大部分属于猜测型、观望型或恐惧型,此时谣言受众相对较小,范围相对较窄,公众在此时也比较容易接受正面消息,一旦政府能及时主动出现,适时适量地关于危机事件的信息,谣言便很容易不攻自破。

在任何一个地区,当人们希望了解某事而得不到官方答复时,谣言便会甚嚣尘上。通过偏颇吸收原理我们知道谣言不一定止于公开,因为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选择性地吸收消息,人们在接受一个信息的时候原来的信息并不会消失。但是,又由于首因效应我们知道,人们对事物或人的评价总是比较容易受自己第一印象的影响。因此,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作为危机沟通中十分重要的主体,必须建立科学的危机沟通策略。借鉴伯恩在《危机管理政治学―压力之下的公共领导能力》一书中的观点,可以采取三个策略:告知策略、沟通策略和引导策略。其中,告知策略就是要让政府坚持主动、全面迅速地抢占舆论高地。而沟通策略则强调政府应该主动延伸的空间、内容与对象,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形成一个良好的公共危机处理环境。引导策略则是十分重视政府在信息之后对公共舆论以及思想的主动导向作用,让媒体和大众舆论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

3.公共危机网络谣言发展期与高潮期:及时信息,深层分析报道危机

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高潮期也就是危机事件发展期与持续期,网络谣言的受众与范围都急剧扩大,影响也在不断升级,社会上的气氛会十分紧,此时甚至会出现一些攻击性谣言以及与事件本身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扩散性谣言。此时,政府控制网络谣言是最困难的,政府能做的就是要在各个主要的媒体或网络社区内大面积地、适时地危机事件的进展信息,并且随时进行深入而可信的专业化解读与报道,使官方信息与谣言并存,让民众随时能够了解到最新官方信息。这样,民众就会有自己的分析与认知,政府在与谣言斗争的过程中就能够逐渐占领舆论高地。具体做法如下:

(1)培养优秀的政府新闻发言人

网络时代的到来决定了政府已经不能忽视互联网和政务微博。政府新闻发言人必须能够直面互联网,接受、适应并驾驭互联网平台,用它来向公众及时有效地传播政府信息。熟练驾驭互联网是现代新闻发言人的使命和必备的素质。对于一个优秀的新闻发言人来说,想要适时地引导公众舆论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就应该从新闻出发,通过讨论和制作的过程以达到对事实取得一个共同的定义的目的,以最快的速度,以人们最能接受的方式,告诉人们想知道的“真实”的“事实”。

(2)开辟网络辟谣专区

设立更加专业的辟谣网站或者是微信、微博专户。CNNIC2016年的调查显示,公众接触网络谣言的最主要的渠道是微博(34%),其次是QQ聊天(67.4%)、微信(78.7%)、人人网等社交网络(35.6%),最后是手机短信(23.8%)和海外网络(15%)。利用辟谣网站定期为谣言曝光,就是在该网站上公布事件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关传言的不实之处,以便对公众舆论进行正确的宣传和引导。目前我国已经在这方面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效果较好,但是为了增加该辟谣专户的专业性、客观性,这个网站的组织和操作人员最好是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网络名人甚至是受过网络谣言危害的具有一定防谣经验的普通网民,这样才能使得公众对辟谣网站有足够的信任度。

(3)规范专家团队

随着社会事务发展,复杂的社会现象和专业问题层出不穷,在百姓感到安全感缺失,官员感到公信力下降的时候,社会就会呼吁作为权威代表的专家的出现。但遗憾的是,近年来社会上有个别领域出现了冒用专家名头来达到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的现象,这种情况亵渎了“专家”这一称谓,也降低了专家言论的社会公信力。鉴于此,当前必须对专家团队进行规范,一方面从专家自身出发加强自律,提高其学术素质和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则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完善相关领域专家的考评机制,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同时,要净化社会环境,使专家不被政府绑架,能够为事实说话,从而赢得公众信任。只有这样,专家团队才能够在社会需要的时候站出来向公众说明事实,使谣言得到澄清。

4.公共危机网络谣言的反复与衰退期:持续紧张,密切关注舆论动态

正如前文所说,危机事件结束时处理不当或者是危机结束之后政府部门立刻放松警惕,都可能使潜伏的社会情绪与继发性谣言反复出现,危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在任一事件性危机结束后,政府部门都必须持续观察舆论动向,同时利用前文中提到的新闻发言人、辟谣专区以及专家团队及时进行危机后的反思与总结,完整而真实地梳理危机事件全貌,给公众公布一个完善而满意的处理结果,避免危机事件对社会各方造成各种各样的次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灿发. 突发公共事件的谣言传播模式建构及消解[J].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06:45-48.

[2]卡斯・R・桑斯坦, 李连江, 张楠迪扬 (译). 谣言[M]. 北京:中信出版社, 2010:47.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状况统计报告[EB/OL]. http:///hlwfzyj/hlwxzbg/hlwtjbg. 2016-8-3.

推荐范文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