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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章内容8篇

时间:2023-03-07 15:03:25

团章内容

团章内容篇1

关键词:宝钛集团;规章制度建设;企业管理;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30-0042-03

宝钛集团拥有多个控股、全资子公司和直接经营单位,所处的钛加工行业加工复杂程度高,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对其集团管控能力的提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宝钛集团进行制度建设的动因

(一)工厂制下的规章制度无法适应集团化管理需要

2005年,宝钛集团进行了整体改制,由原来的企业法人变为公司法人,新制度施行后,集团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转变,管理工作的重心已由原有的生产经营管理转变为通过建立规范的企业基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来强化集团对控股、全资子公司的整体协调,进而实现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既专业化又相互融合的组织管理控制体系。建立新的符合集团管控的规章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二)原有规章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进行系统性设计

企业大量规章制度,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但由于没有对规章制度管理进行系统性的设计,使得规章制度政出多门,繁杂甚至相互抵触,加上企业内外部环境和管理方式变化的反复修订,各个规章制度之间的交叉重叠现象时有发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矛盾,影响了制度的顺利执行。同时,所包含的规章制度也不能覆盖集团的整个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三)原有规章制度管理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规章制度框架划分方式不尽合理,划分类型过多,缺乏层级设计,在日常管理方面不够科学规范,即使专业的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也无法说清集团目前究竟有多少项规章制度,哪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目前的要求?更无法确保每项规章制度的及时修订和认真贯彻执行。

二、宝钛集团进行规章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一)建立符合集团化企业基本特征和功能的规章制度体系

对原有的规章制度体系按照规范的集团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进行重新设计,以建立起具有基本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手段对集团各控股、全资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组织和控制,保障集团的整体协调能力和整体作战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集团规章制度的制修订管理

体系

通过集团规章制度制修订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审核、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进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三)借鉴质量体系管理方式对规章制度的运行管理进行改进

借鉴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管理方式建立集团规章制度新的运行管理方式,使集团规章制度的日常管理能够系统化,进而促进制度的执行,促进依法

治企。

三、宝钛集团进行制度建设的基本做法

(一)建立规章制度建设的组织体系

宝钛集团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作为集团规章制度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规划与年度计划、具体制度的审批以及重大制度的改进决策。办公室负责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的编制、汇总、报批,综合管理制度的起草,所有规章制度制修订意见的收集、会议评审和定期评价。经济研究室和监察处负责定期组织集团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考核工作。

(二)完善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流程

1.通过征求意见形成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并以文件形式行文。首先由集团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工作的负责部门经济研究室制作规章制度的年度项目申报表,发放给各专业部门进行申报。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拟完成时间。经济研究室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规章制度年度项目申报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集团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书,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作为集团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需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经济研究室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呈主管领导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2.规定集团规章制度的起草人、草案内容和草案送报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集团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同时,要求提交草案时还应提交对起草、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的说明资料和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以便于经济研究室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

审查由经济研究室负责组织,包括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章制度草案与集团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规章制度草案的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集团主管领导审阅,并协助公司主管领导召集办公会就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符合企业体制、符合企业改革实际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在由经济研究室根据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后,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草案修改再审后,由经济研究室出具通过审查报告,经集团总经理批准或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转送集团总经理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三)规范规章制度的基本要素和格式

将集团规章制度的名称限定为“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七个,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名称,并规定了每个名称的涵盖范围。同时,对规章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内容提出了规范要求,对于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要求按照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构成实施过程的环节、控制规章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序管理、规章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些项目来起草修订和审核;在管理过程上要求申报单位提供与此规章制度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体系内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相关依据资料;在规章制度格式要求统一字体、字号、目录排列方式、纸张大小及边距、页码格式等。

(四)对规章制度进行系统分类

根据集团实际,将规章制度分为公司治理及综合管理类、科技研发类、生产经营管理类、审计监察类、行政事务管理类、人事教育培训类、工程项目管理类、党务宣传类、干部组织管理类、安全保卫管理类、档案管理类和后勤社区管理类共十二大类别。对于规章制度的分类,大大简化了规章制度查阅上的繁琐工作,也使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发放规章制度汇编手册,降低制作成本。

(五)对历年来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和修订

2010年,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对集团1980年以来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清理、评审和修订。清理出的现行规章制度共计721项,其中481项规章制度因其内容陈旧或不能对企业的管理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而进行了废止,对131项规章制度按照集团目前的管理现状和集团化企业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进行重新修订,并制定了新的《宝钛集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一些集团管控方面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有效的109项规章制度一并按照集团规定的分类进行了汇编成册和重新。

(六)借鉴质量体系管理方式强化规章制度的运行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成熟的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对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质量体系手册从形式和内容上都与规章制度有相同之处,因而,宝钛集团借鉴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管理方式对规章制度的运行管理进行了有效改进。

首先,将正在运行的规章制度按照规章制度类别分类整理成册,在编制相应的受控规章制度目录后以合页形式分册装订,以便于换页和增减。

其次,分类制作规章制度受控清单,对规章制度的初始日期、文号、名称、修订日期、起草单位和受否受控做出说明。因此,既便于规章制度的保存和查阅,同时又使各种规章制度在可控管理范围内,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不会因为丢失或因查阅困难而造成违章操作。同时,当需要修订或废止相关规章制度时,可以防止规章制度之间在制订上的冲突。

第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每项制度的接收单位通过表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以便于在规章制度修订时对所发放的所有手册进行换页处理,预防因工作差错形成局部执行原有规章制度而造成工作失误。

(七)加强宣贯落实推进规章制度执行的长效机制

宝钛集团以保障规章制度执行的时点精确、过程精确、结果精确为切入点,通过集团内部报纸、电视台、内部局域网和各种形式的活动强化执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并对于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专门的专栏解读和集中培训,使全体干部员工充分了解并执行制度。积极开展“有制度、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有评比”的“五有”规章制度检查和内控有效性检查,在集团重大事项检查督办组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规章制度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集团核心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整改,各二级单位成立了相应的督办检查机构,以“定事、定人、定时、定质”为要求,定期对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有效性检查。

四、宝钛集团规章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启示

团章内容篇2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规章制度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的一种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它是对一定范围内的行为作的规范性的要求,有关人员必须按章办事,共同遵守。

规章制度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并公布,就带有法规性质,在一定范围内对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具有行政约束力。

规章制度这类文书应用十分广泛,是社会管理的有力工具,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组织的高效率运转服务,为社会的稳定和安宁服务。任何一个团体、机关、单位、部门等,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这个独立的系统又是由若干个体组成,为了众多的个体朝共同的目标和方向迈进,必须对个体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是各种规章制度产生的原因,也是它的作用。只有用这些规章制度来约束、控制和指导,才能确保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等有秩序地、正常协调地进行。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是一个总称,它的种类比较多。一般地说,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用行政单位的名义制定公布的,叫做规章制度;由群众公议订立的,叫做公约。

常见的规章制度有章程、条例、规定、制度、规程、办法、规则、细则、守则、须知等。常见的公约有学习公约、班级公约、服务公约、卫生公约、拥军优属公约、拥政爱民公约等。 下面主要说说章程、条例、规定三种。

(一)章程

章程是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党团组织,为所属成员制定的共同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如《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章程要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目的、组织、成员、权利、义务、活动方式以及纪律等作明确的说明与规定。它是一种系统性根本性的规章制度。对组织成员有很强的法规性和约束力。章程的使用范围很有限。一般是党团组织用以规定其组织性质、任务、宗旨等。此外一些企业单位用以规定其业务性质、活动方式时也采用章程的形式。其它方面的规范一般不用章程。

(二)条例

条例,是对某方面行政工作做出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文书。它属于行政法规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实质上是国家领导机关对法律、政策所做的补充说明和辅助性规定,是对某些政策法的进一步具体化。条例,是具有权威性、法制性和强制性的行政法规文件。只有党和政府的领导机关才能制定条例。它具有法的约束力,它是行政人员执行公务时的具体依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同时,对被执行对象具有强制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执行者、执行对象、执行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三)规定

规定是某个组织针对某项工作或活动提出一定的要求,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要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指令性文件。规定具有一定的法规性,是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机关事务文书。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对某方面工作作特定的要求,都可以制定

相应的规定,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和落实。如《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比之条例,规定所规范的对象和范围要集中一些,措施要求也要具体一些,比之办法,又显得原则性一些。

三、规章制度的格式和内容

(一)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应标明规章制度的种类和规范的对象、内容等,写在第一行的正中。规章制度种类不同,标题的写法也不完全一样,归纳起来有五种写法:

1.内容+种类。如《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服务公约》。

2.单位+种类。如《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3.人员+种类。如《中学生守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4.单位(地域)+内容+种类。如《××百货商场服务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5.公文式。如《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如果规章制度在内容上还不够成熟,可以在标题内写明“暂行”、“试行”或“草案”等字样。如《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二)正文

正文要写清楚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一般都是分条列出,一个意思一条。 正文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章条式的写法,需分章、分条目来写。第一章叫总则,简要说明制订本规章制度的依据、目的和总的要求。以下各章叫分则,说明具体要求执行的事项和办法。分则分章要设小标题,标明本章的主旨。最后一章叫附则,说明本规章制度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的制订权、修订权、解释权,以及适用对象和生效日期等。适用对象和生效日期也可写在总则内。每章下分若干条,条的序数按整个规章制度统一排列。每条下有时又分若干款,但一般不写“第×款”,只用序码标明。

第二种是条文式的写法。一般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只要分条写出规章制度的内容即可,如守则、须知、公约等。有的分三层意思来写,第一层先简单说明订立这项规章制度的目的、意义;第二层分条写出应遵守的事项;第三层补充说明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也有的把第一层意思作为第一条,接着按序号排列下去,而把第三层意思作为末一条。

(三)署名和日期

制订者的名称和实行日期,一般写在正文结尾后面。已在标题中写明单位名称的,这里就不必重复。有的规章制度是由政府机关随文颁发的,也不再署名。有的规章制度从公布起需要长期实行的可以不写日期。有的随文件颁发,文件上已有日期,也可以不再写。凡要写日期的,就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四、规章制度写作注意事项

1.制订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以严肃审慎的态度进行拟制。

2.制订规章制度必须结合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要有针对性、可行性。为了使群众能自觉遵守,制订过程中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吸收群众意见。

3.内容要全面系统。对组织内部涉及到的各个方面都考虑到,不能遗漏掉某方面内容,对内容的简述要分章分节交代清楚,条款分明,不能前后混杂,更不能前后矛盾。

4.所规定的内容既要有原则性的,又要有具体性的。规定不能过死,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于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使条例得以贯彻执行。

5.用词要准确,概念要单一,语气要肯定。条文清楚,语言简洁,便于记忆和执行。

6.规章制度订立以后要定期检查,发现有不合适或不完善的地方,及时修改补充。

[例文]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2005年12月17日中国书法家协会第五次全国代表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招待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新生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中国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语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招待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要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三章 任务

第九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绢“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

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本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搪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十六条致力于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名称是ChinaCalligraphersAsso–ciation(缩写为C.C.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评析:“章程”是公约性文件,由组织自定并表达发起人的共同愿望,体现全体成员的利益,是约束全体成员自身行为的规范。因此,在制定和写作上必须保持其严肃性,每章每条都要合理、规范和完备。每章所涉及的内容要完备无缺、不能脱离实际;条文要明确、具体,概念准确、规范,前后贯通一致。例文以总则为开头,列为第一章,写明组织名称、性质、宗旨,以及制定章程的依据和隶属关系等。叙述简明准确。分则部分,阐明组织的任务和组织活动的内容、方式,组织人员的条件和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和职责,经费来源等。附则规定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的权属和名称、会址等事宜。体现规章制度应具备的“实用性、强制性、规定性和程序性”的特征。

[思考与练习]

一、规章制度有哪些常见的种类?

二、《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是怎样按分章分条的格式要求来写的?

三、拟订一份班组学习公约。

四、根据下列材料,请你代为起草规章制度。要求做到:针对所述混乱现象分条排列,语言简要明确,有标题、具名、实施日期和公布日期。

闽南铁合金厂图书馆于最近建立开放,由于管理人员经验不足,又没有建立规章制度,以致图书的借阅和管理十分混乱:开放时间不固定,有的人什么时候都来借;有的人拿别人的借书证来借;借书数量没有规定,有的人一次借十几本书;有的人借书长期不还;有的人丢失或损坏图书不肯赔偿。为了改变这种混乱现象,该厂图书馆准备制订一份“借书规则”。

五、根据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指出下面这则《服务公约》存在的毛病。

联北铝厂劳动服务公司综合商店服务公约

1.服务好;

2.态度好;

3.清洁好,

4.出勤好;

5.文明好。

六、下面这份《学生守则》条理不清,请加以修改。

江南钢铁厂职工技术学校学生守则

一、勤奋学习,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

四、听从党的安排,服从国家分配。

五、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六、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关心集体。

七、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体力劳动和军事训练。

八、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勤俭节约,讲究卫生。

团章内容篇3

青年团对团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意义,是很明显的。因为青年团要巩固自己的组织,要发挥战斗力量,就必须依靠全体团员的主动性和积个性。而要想发挥这种主动性和积极性,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使团员了解自己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和作一个团员应尽的责任等等。团章规定做一个团员必须“承认团章”,就是这个道理。但是,一个青年当加入青年团的时候,团组织要求他“承认团章”,只是要求他大体上了解团章的基本精神和基本道理,而并不是要求他一下子就弄通团章的全部内容。青年团员对自己组织更多的了解,主要是依靠入团以后团组织对他进行教育。过去几年团的实际工作证明:对团员进行关于团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对巩固和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青年团也应该有计划地对团外青年群众进行青年团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用团的知识教育青年,不但可以加强团与青年群众的联系,扩大青年团在青年群众中的影响,使他们了解做一个青年团员是光荣的,帮助他们知道应该和怎样做一个青年团员。而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他们的觉悟,使他们了解党对青年的要求。从而为完成党的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过去几年来,团中央和各级团委都曾编写过一些关于青年团的基本知识的教材。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团章作了修改。为了适应这种新的情况和青年要求,这就需要根据修改了的团章编写一本新的教材。《青年团的基本知识》(初稿)。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编写的。《青年团的基木知识》(初稿),讲解了青年团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后的团章的主要内容。在目前,不论讲授或自学青年团的甚本知识,都可以用这本书作为依据。

对团内外青年进行青年团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主要方式应当是上团课;就是对文化程度较高、可以进行自举的人,也应该用做报告或解答问题的办法,给他们一些必要的辅助。各地团组织在对团内外青年讲授《青年团的基本知识》(初稿)的时候。必须注意联系实际,要用实际工作中生动的、具体的事例和经验,来充实它的内容;同时要根据听课人的政治、文化水平,通俗地讲解,不要照本宣科。为了使讲课能很好地联系实际,讲课人在给

团内外青年讲《青年团的基本知识》(初稿)。以前,应该很好地了解当前团的工作、团的组织生活、团内外青年的思想情况、团内外青年对团的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和存在的问题等等。有了这样一些准备,才能保证在教学中收到较好的效果。

《青年团的基本知识》(初稿)共分十课,这十课在内容上是前后连贯的,讲的都是做为一个团员必须知道的基本知识,也就是每个先进青年、特别是青年团员的行动的指南。但使用它对团内外青年进行教育时,应分别工厂、农村、学校、机关、部队等不同单位的情况,对学习方法和学习进度等等,提出不同的要求。《青年团的基本知识》(初稿)里,不可能把所有工作和生产岗位上的青年任务一一提到(像林业、畜牧业、渔盐业等等,就没提到),因此,这些地方团组织和青年,在讲授或自学这个教材时,就应当注意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同时,在进行教育中,对团员和青年群众的要求也应当有所不同。对团外青年,只要求他们大体上知道青年团是个什么组织以及如何争取做一个青年团员就行了;而对于团员,就要使他们能够根据从这个教材里举到的东西,更好地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加积极的团员。

目前,各地团组织一般的都应该依据现在发表的《青年团的基本知识》(初稿)。对团员和青年群众进行一次关于青年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正在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地方,可依据《青年团的基本知识》(初稿),继续进行,对原订的教学计划和进度,自行考虑是否需要变动以及如何变动。有的地方,有些团员已经学过多次青年团的基本知识了,有些地方的团组织,应当具体考察他们的学习情况,引导他们联系实际,再深入地学习一次。当然,他们的学习进度和对他们的要求,可以和一般没学过团的基本知识的团员有所不同。但是必须告诉他们不要有任何自满情绪。

团章内容篇4

总则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经费来源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九章

社团联合会

第十章

附则

人力资源总处 制

2005年11月16日

集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社团的管理,维护社团活动秩序,促进社团在各方面健康繁荣的发展,丰富同仁的工余生活,提升同仁素质,促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依照国家法律和集团有关规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事业群自办的协会、社团等。

第二条 社团的宗旨:融合 健康 创新 娱乐

第三条 开展项目:

(一) 体能性项目: 如球类、体操、田径、登山、游泳、太极拳等;

(二) 才艺性项目: 如舞蹈、乐器、合唱团、绘画、书法、相声、小品等;

(三) 艺文性项目: 如朗诵、写作、诗歌、读书会等;

(四) 学X性项目: 如演辩、谈判、计算器等;

(五) 服务性项目: 如慈幼等;

(六) 嗜好性项目: 如集邮、摄影、桥牌、园艺、钓鱼等;

(七) 其它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动皆可。

第四条 参与对象:社团是集团同仁自愿组织的群众团体,凡集团同仁均可参加。

第五条 各社团均接受文康活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在宪法、法律、公司规章、社团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管理办法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集团的教育培训方针,促进同仁品德、智力、体能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仁的综合素质;

(二) 活跃同仁生活,服务和凝聚同仁;

(三) 积极在才艺、文化、体育、学术、科技等领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新颖、同仁乐于参与的工余活动,使同仁更加热爱公司,增强对公司的向心力;

(四) 加强园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工余文体生活,促进同仁融合、进步。

第七条 推动方式:

(一) 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排练,定期举办各类活动让团员有锻炼机会;

(二) 按个人兴趣爱好和特长分级分类组织各类活动,聘请专业人士授课,提高技能;

(三)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各类大型赛事和活动,扩大集团影响,提升集团形象。

(四) 各社团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一个月知会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并呈报经费预算,待批准后方可开展;

(五)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第八条 社团应与事业群团结协作,携手并进,取长补短,积极支持集团各项工作,服从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各类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法规,遵守集团规章制度,有利于广大同仁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人系集团同仁,且思想上进、热爱集体、责任心强、绩效良好;

(二)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绩效良好。受集团纪律处分不满一年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三) 担任社团干部的同仁,须由本人申请,并征求直属主管和所在事业群意见,最后由人力资源总处审核公布;

(四) 同一事业群不能有相类似的两个以上(含)社团(包括名称、活动主要内容);

(五)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有2名以上的负责同仁;

(六) 有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 聘请一名资深水平的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社团,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总处批准和备案:

(一) 筹备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成立新社团的目的、意义以及成立过程;

(二) 拟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厂牌复印件;

(四) 社团负责人所在事业群人资主管就其担任该项工作的书面意见;

(五) 社团聘请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老师所在部门的证明;

(六) 经费来源和物质条件;

(七) 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八) 接受社团申请的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其余时间不受理社团的申请事项。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社团的名称,其名称应当反映社团的特色,并不与已有社团相冲突;

(二) 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 社团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 社团的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

(六)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终止的程序;

(九)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文康部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档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

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社团不予成立:

(一)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与范围、社团管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三、五条规定;

(二) 同一事业群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 发起人受纪律处分不满一年的;

(四) 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 社团章程模糊不清,内容不详,引人误解的;

(六) 其它不予成立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社团由全体会员大会以及社团的各个负责部门组成。

第十六条 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 修改社团章程;

(五)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文康部备案。

第十九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同仁,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经文康部审核批准后产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应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继续担任或当选社团负责人:

(一) 受到集团纪律处分的;

(二)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文康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社团聘请集团内老师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三) 对社团日常活动进行指导;

(四) 各社团开展重大活动时,人力资源总处给予经费、器材、场地、人员等大力支持

(五) 对社团违反本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日常活动经费应由文康部划拨解决。在集团重大节日期间所需举办的活动或文艺汇演等,经费由集团统一报批(具体见第七章) 。

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艺术图标和其它标志。

第二十五条 社团开展全集团性的活动必须向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经费不予报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合法社团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团可以建立网页,内容要求积极向上,能定期更新,并经文康部审核批准成立。一经发现其网页的制作和内容有违反本管理办法之处,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同仁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对于演出和重大活动,按公司惯例及标准予以补助。在单项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条 组织优秀团员不定期举办交流,联谊或观看大型演出等活动。

第六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 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 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 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社团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书、负责人对注销原因的陈述和清算报告书,接受捐赠的要交出捐赠物品。

第三十五条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将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七章

社团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社团经费来源种类及标准:

(一) 新成立之社团每社团开办费:补助2000元;

(二)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每季依社团活动计划审核其活动与运作状况,补助每人200元;

(三)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依据社团项目活动的预算、活动性质、活动大小另外提拨项目经费补助;

(四) 申请社团补助费用,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内提出并上报「社团活动经费预算表,否则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助;

(五) 社团每次申请项目活动经费补助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将该次活动请领之经费详细支用情形详列说明,填写并上报「社团项目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送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报销存查;

(六) 各社团于12月31日以前,将该年度活动经费运用情形作成明细表,经文康部及该社社长具名后公告之;

(七) 社团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人力资源总处的监督。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负责人应把其财务报表送交文康部进行财务检查。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补助费用办理程序:

各社团经办人填写经费补助申请表

活动前一个月:社团活动经费申请预算表

申/箐N

活动结束两周内:社团活动经费申请决算表

该社团社长具名----------------

文康部审核具名-----------------

人力资源总处审核批准---------------

Y案

拨款---------------------------

第八章 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总处文康部将根据各社团的活动情况并综合考察其在同仁中的反映,每年度对表现突出的社团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九条 社团年终评鉴:

(一) 评鉴内容及比重:

1

社团活动实施占总

成绩30%

A.活动公告5分, B.社团参与率7分, C.非社团成员参与率7分, D.社团活动层面3分, E.社团结束后之海报公告3分, F.是否按年度计划举办活动5分.

2

举办活动次数占总成绩10%

A.举办活动次数10分.

3

活动配合度占总绩20%

A.协助集团开展活动20分.

4

社员成长比例与社团扩充情形占总成绩10%

A.社员的引进与流失10分.

5

社团成果资料展占总成绩30%

A.组织与分工5分, B.组织规章的完善7分, C.年度计划执行状况5分, D.社团未来发展计划7分, E.活动报导3分(会议记录/照片/活动计划书), F.社员名册3分.

(二) 奖励等级:

等级

分数

名额

奖金

社长奖励

备注

特优

90~95

1

10000 元

1000 元

如同一档次积分排名超额,取前几名,如积分相同,则全取

85~90

2

5000 元

500 元

70~85

若干

3000 元

300 元

70以下

若干

团章内容篇5

1、组建全院性或跨系的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团总支学生会提出申请,阐明新社团建立的目的、宗旨、必要性及可行性等。由院团总支学生会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院学生会存档备案。

2、社团成立程序社团发起负责人首先应准备社团成立申请书、社团全体发起人简历、社团章程草案到社团部申请,社团部对社团成立的条件进行考察,并对章程的制定提出意见。社团部同意后,社团发起负责人将申请书送到院团总支学生会进行审查、批准。

3、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社团发起人或筹备组织成员不得少于5人。

(2)有明确的宗旨和章程(包括名称、宗旨、目的、组织、活动、经费等)。

(3)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

(4)有明确的活动内容和形式。

(5)名实相符、结构健全。

4、申请成立或办理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团的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① 名称。

② 宗旨。

③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④ 活动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⑤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⑥ 社团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⑦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⑧ 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⑨ 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⑩ 社团内部奖惩制度。

(2)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3)负责人的姓名、年龄、简历、所在院系、班级、联络方式。

(4)拥有符合协会自身性质、特色的协会名称、会标。

(5)成员的数额。

5、社团成立后,由社团发起负责人招收会员,筹备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社团社长(会长),并报院团总支学生会审批。

(2)制订工作计划。

(3)决定其他有关社团重大事宜。

团章内容篇6

关键词:体育社团;立法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立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1-0001-05

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背景和条件

体育社团是我国公民参与体育活动、实现体育结社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国政府重视发挥体育社团的积极作用,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规范体育社团及其组织活动。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大量涌现的体育社团实践问题不仅给我国现有体育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制度挑战,而且造成了我国体育社团相关配套立法的相对滞后。目前看来,诸如足协裁判员受贿性质的法律界定、体育社团处罚权的适用范围、职业运动员劳动法律问题以及民间“非法”体育社团的认定管理等现实难题直击现行体育社团立法空白,亟待相关部门立法规范。此外,限于当时我国《体育法》急于出台的历史背景,对于诸如体育社团发展这样尚未认识到位的改革难题,统一做出了保守回避的立法技术调整。现在看来,这些在制定之初就已经趋于落后的立法规定,不仅脱离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实际,而且背离了党和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现行政策,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社团的实体化改革和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

我国体育社团立法再次提上日程,除了受到上述立法背景的深刻影响,更重要的是,现在进行体育社团立法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立法条件。第一,“依法治体”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已就尽快完成我国《体育法》立法修改形成共识。第二,后奥运会时期我国体育体制改革进程加快,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有望获得突破。第三,社会民间力量迅速壮大,积极要求参与体育社会管理。第四,国家鼓励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第五,体育社团发展问题丛生,亟待解决,不容回避。综合以上五种影响因素,从主客观两方面构成了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体育社团的发展实践,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立法。

2 现行体育社团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特点

截至目前,我国体育领域相继制定和出台了包括《体育法》在内的多项体育社团法律规范,与目前已有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立法体系共同形成了以宪法为龙头的中国体育社团立法体系。

现行体育社团法律规定

第一,宪法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2章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对于我国公民结社自由的明确规定,就是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根本依据。

第二,基本法律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体育社团立法体系的基本法,该法不仅决定了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方向,而且指导着体育社团的立法活动。秉承国家重视发挥体育社团积极作用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机关在制定《体育法》时,有意凸显了体育社团的重要地位。从立法篇幅来看,《体育法》全文共计8章56条,其中涉及体育社团的相关条款不但贯穿该法全文,而且多达13条,约占总体篇幅的23%。这与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等重要体育内容不相上下。从立法体例上看,体育社团立法打破旧例,首度将体育社团主要内容单独设章,并与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分章并列。除此之外,其他章节仍有多处相关条款作为具体补充。从立法内容来看,《体育法》着重引导体育社团发挥作用,具体规范体育社团相关活动,如第3、14、29、31、37、38、39、40、48条分别规定了体育社团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奥林匹克事务、体育科学研究、体育教育等领域的具体职能;同时也在第36条中明确了体育社团的活动范围;最后分别在第42条和第49、50条中规定了体育社团的经费来源与处罚权限。

第三,行政条例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广泛适用于包括体育社团、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全国所有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综合性行政立法。此类立法不仅具有普适性,而且对于社团管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社团的法律性质、活动范围、登记条件、注册手续、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立法内容。

第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就体育社团和体育民间组织进行了专项立法,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这些部门立法主要依据全国综合性社团法律规范,其立法内容基本没有超出对应综合性社团立法范畴。

第五,地方法规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策文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诸如《长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地方性体育社团管理规范,内容相对更加细化,具有可操作性。[2]

2.2 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特点

总体来看,现有体育社团立法内容基本符合“保障公民体育结社权利,引导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的立法目标。但是具体立法内容却常常表现出行政立法主导、竞技体育主导、缺乏可操作性、回避现实困难等立法特点。具体而言:

第一,行政立法主导。从立法部门来看,包括国务院、体育、教育和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行政立法数量较多、内容较细,在整个体育社团立法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如果从立法内容来看,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体育法》也可以被认为是一部行政色彩浓厚的体育行政立法,很难被视为全面保障各类体育权益主体的体育基本法。事实上,这种行政立法主导的背后有其深刻原因:首先是立法为政府管理服务。体育社团立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团体组织的政策精神,即“引导发展,加强管理”。既然党和国家将社团组织视为沟通民众、管理社会的好帮手,就必然会要求体育立法实现政府对于体育社团的法制化管理。其次是受制于政府主导的行政管理体制。即使像《体育法》这样的国家立法依然难以摆脱我国政府主导型体育管理体制的制约和影响,时刻渗透出政府对于体育社团的行政管理要求。[3]

第二,配套立法缺位。目前以《体育法》为代表的我国体育社团立法,对于包括保障公民体育结社权利、促进民间体育社团发展、推动体育社团改革与发展等重要的体育社团现实问题规定较少,不仅相关立法内容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缺少对于职业(商业)体育俱乐部的立法规范,从而造成了很大的立法空白。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立法部门制定体育社团配套立法,不但有助于完善现有立法体系,凸显法律权威,而且能够切实保障相关利益主体,促进体育社团和谐发展。

第三,回避立法难题。体育社团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引导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通过规定体育社团改革的路径,推动体育社团改革深化。但是现行《体育法》却对此采取了模糊的处理措施,回避了体育社团改革中“政社不分”的关键问题,缺少强制规定政府推进体育社团实体化的法律义务,变相承认和纵容了长期以来“政社合一”的体制顽疾,从而导致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长期停滞,难以展开。显然,这种回避难题的立法态度必须在未来的体育社团立法修改活动中坚决摈弃。[4]

3 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立法面临的困境

《体育法》是我国体育社团立法的基本法,对于宪法之外的其他体育社团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着重探讨《体育法》的立法困境,以窥全貌。

我国《体育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十五年之久,虽然为体育社团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但也始终面临着体育社团改革的现实挑战。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体育法》中体育社团的立法规定越来越滞后于体育发展实践。该法对于行政主导的体育管理制度的认可,已经严重阻碍了体育社团的实体化改革。在《体育法》的授权下,部分体育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插手行业业务管理,干涉社团内部活动,反对授权社团管理,客观上阻挠了体育社团的实体化改革,并且由此衍生出一系列体育社团发展的现实问题。诸如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行业体育协会等具有官方背景的体育社团,几乎无一例外地出现政社不分、“官民”二重性、内部管理行政化、职权定位混乱等管理难题[5]。这些反映出体育行政部门与体育社团之间管办不分的管理弊端,不仅令体育社团难以实现行业自治,而且也使体育行政部门深陷社会舆论的抨击与指责。然而,追根溯源,一切问题皆缘于《体育法》的双重立法授权。此外,《体育法》对于民间大量存在却未登记注册的体育社团的立法空白,不仅压缩了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空间,而且阻碍了公民体育结社权利的实现,从而背离了体育事业发展的根本目标。

除了体育社团深化改革带来的管理挑战,现行体育社团立法冲突也是《体育法》不容回避的现实挑战。在现行体育社团立法体系内,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体育社团相关纠纷时经常面临法律适用难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最早颁布实施的《体育法》作为体育基本法,在体育领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相关部门执法和司法的主要依据,也是其他体育社团法规文件的立法依据;另一方面,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后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都是具体规范体育社团及其活动的下位法,其法律效力低于《体育法》。鉴于《体育法》的滞后性和过渡性,后续出台的法规文件显然更加符合体育社团的发展规律和现实需要。但是,由于新法的法律位阶较低,受制于《体育法》的陈旧规定,因此容易导致执法与司法部门在办案时难以准确合理地进行法律适用[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社团立法修改建议

结合我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实际与立法现状,笔者就现行《体育法》体育社团立法内容提出以下立法修改建议。

4.1 保持专章立法体例不变

现行《体育法》将体育社团主要立法内容集中单列、独立成章的特殊设计体现了国家对于体育社团发展的重视与支持,修订《体育法》应当继续保持这一特殊立法体例不变。这是因为,体育社团是人民群众在体育领域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体育社团实体化改革是体育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对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体育社团专章立法体例的设计符合未来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体育社会化、市场化、职业化改革的逐渐深入,必然会有更多重大的体育社团实践问题需要法律规范与法制保障,单章专列的立法模式将为《体育法》日后补充相关立法内容预留立法空间。

4.2 明确体育社团法律性质

体育社团的法律性质是体育社团立法必须明确的首要内容,直接关系着体育社团的定位与发展,同时也是体育社团管理路径选择的逻辑起点。然而现行《体育法》却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由此衍生出诸如体育社团“官民”二重性、体育社团处罚行政化、裁判员身份认定模糊、体育社团管理纠纷复杂等一系列实践难题。尽管1998年国务院修订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我国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由于该条例法律效力较低,且颁布时间晚于现行《体育法》,因此不仅无法有效破解《体育法》导致的体育社团发展困局,而且又产生出体育社团立法混乱的新问题。这样看来,唯有根据我国体育社团发展实际,充分协调其他法律规范,在《体育法》立法修改中明确体育社团法律性质,才能正本清源,解决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体育社会团体”专章中应规定,体育社会团体是我国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体育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3 保障体育社团独立地位

独立性是体育社团生存发展的规律特征,国家立法保障体育社团的独立地位,借以保障公民体育结社权利不受侵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体育社团具有独立地位,有权依法独立自主地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且不受包括体育行政机构在内的任何组织与个人的非法干涉。相较而言,现行《体育法》在这方面的保障力度则是有待加强。首先,从立法语言来看,《体育法》第36条使用“鼓励和支持”等非强制性的语言措辞规定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在态度和力度方面显得较为软弱,无法有力体现国家的保障意志。其次,《体育法》对于“体育社团按照其章程组织开展活动”的规定,忽视了体育社团活动的国际性特征。该法仅仅强调体育社团的内部行业规章,很有可能造成国内法与国际体育法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最后,缺少对于外部力量干涉体育社团活动的立法限制。由于多种历史原因,我国体育社团长期受制于体育行政部门的严格管理,包括体育社团的业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等社团自治行为都面临着体育行政部门的直接干涉。这种非法越权行为是对体育社团独立地位的最大侵害,必须予以纠正。因此,我们建议,第36条改为“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4.4 明确体育社团管理职权

在我国,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等具有官方背景的体育社团长期依存于体育行政部门,对外代表国家独立开展体育社团活动,对内与体育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由此形成了我国体育社团管理“政社不分、管办不分、职权不明”的混乱局面。从立法角度来看,这与现行《体育法》第4条、第31条之间的立法冲突有着直接的关系。该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据此规定,国家立法授权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全国体育工作,同时也排除了包括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在内的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全国体育工作的权限。但是,该法第31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却又赋予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全国体育竞赛事务的管理权力。《体育法》这种对于全国体育工作管理权力的双重授权,不仅无法实现政府与社团优势互补的立法初衷,而且混淆了政府与社团的自身职能,从而加重了体育社团管理政社不分的体制痼疾。因此,有必要首先清除我国体育社团管理职权混乱的立法障碍。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修改《体育法》解决体育社团管理职权混乱是远远不够的。在国家基本肯定现行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前提下,《体育法》立法修改难以发生根本变化,只能进行逐步推进的立法妥协。如,允许体育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鼓励体育社团参与体育管理事务[7]。由此,我们建议,第4条改为“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也可以授权体育社团管理全国体育工作”;第31条第3款改为“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4.5 加大体育社团扶持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社团发展步履蹒跚,既有先天发育不足,又受后天环境制约。在我国市民社会发展尚不成熟的现实国情下,体育社团唯有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才能快速发展。特别是体育体制改革之后,政府逐步减少了对于体育社团的财政投入,鼓励、支持体育社团面向社会求发展,积极主动地拓宽资金来源。在这一转轨过程中,绝大部分体育社团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满足社会需要,很快陷入了发展困境。此时,国家应该给予一些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支持体育社团发展。然而,现行《体育法》对此规定有所不足。该法第42条虽然提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和赞助的形式支持体育社团发展,却没有规定国家和政府的应尽义务[8]。因此,我们建议,第42条改为“国家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助和赞助”。

参考文献:

[1]黄亚玲.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体育社团改革[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4.

[2]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M]∥吴玉章.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8-77.

[4]王旭光.我国体育社团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8.

[5]刘凤霞.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4.

[6]张笑世.我国《体育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

团章内容篇7

第一条 为强化校团委办公室职能,规范其使用与管理,增强办公室使用的规范性与明晰性,提高办公效率,本着责权统一的原则,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办公室管理包括办公室职能、物资管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值班管理、卫生管理、钥匙管理、出入管理、会议管理。

第二章 校团委办公室职能

第三条 办公室职能

第一项 团委指导老师、学生委员办公、专职团干办公;

第二项 举行小型会议;

第三项 收发各项文件;

第四项 存放各部门文件档案,办公室设有各部门文件存放柜,可用于文件整理及归档;

第五项 日常办公,办公室可用于各部门日常办公,整理资料等事务;

第六项 物资管理,校团委物资借用、归还等管理均在此办公室进行;

第七项 收集材料,收集基层上交材料,包括报名表、申报书、方案、征文等等。

第三章 办公室物资管理

第四条 校团委办公室所有物资归团委所有。

第五条 校团委物资旨在方便老师办公、各组织举行活动。

第六条 校团委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库房物资;

办公用品包括笔、尺子、订书机、文件夹等常用办公用品;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电话、饮水机、书柜等设备;

库房物资指团委内设机构办公室存放的所有物资,包括旗帜、彩带等。

第七条 校团委物资一般不外借,如需借出,必须在相应表格填写登记。

第八条 物资使用与保管

第一项 办公用品的使用要以勤俭节约为原则,不得挪为私用,杜绝奢侈浪费;

第二项 所有校办公设备使用权属校团委所有,其他组织或个人不享有使用权;

第三项 所有办公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放回原位;

第四项 办公设备若有损坏,需及时报修,以保证正常的办公室运作;

第五项 所有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恶意损坏或丢失现象,需作出相应赔偿;

第六项 未经老师同意,任何人不能擅自进办公室开会;

第九条 物资借用与归还

第一项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仅供团委内部使用,库房物资可外借;

第二项 办公用品一般不得带离办公室,如需带离,务必填写《校团委办公用品借用登记表》并及时归还所属办公室;

第三项 团委内部借用库房物资,无需写申请书,但需要事先与相关负责人说明,并填写相应的“物资借用归还登记表”;

第四项 其他组织借用库房物资,务必遵循《校团委物资借用程序》相关规定;

第五项 团委内部或其他组织在借用库房物资期间需保管好物资,若物资有所损坏或丢失,视严重程度给与惩罚。

第十条 物资清点与整理

第一项 办公用品每两个月清点一次,详细记录库存数量、损耗情况,并填写《校团委办公用品物资清点登记表》,汇集所有已经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办公用品,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相应负责人统一处理;

第二项 办公设备每月清点一次,并填写《校团委办公设备清点登记表》。如有丢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并作相应惩罚;

第三项 库房物资每月清点并整理一次,详细记录每种物资库存数量、损耗数量等情况,详细填写《校团委库房物资清点登记表》。汇集所有损坏由办公室相应负责人统一处理已损坏物资。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文档管理

第一项 不得随意翻阅保密文件和老师专用文件;

第二项 可以翻阅非机密文件,查阅后及时放回原位;

第三项 办公室所有文件一律不得调出办公室,若需调出,必须经团委书记同意;

第四项 不得对外透漏未正式发文的文件内容;

第五项 定期清理储物柜,及时归档文件。

第六项 案应归类保存,他人不得随意拿取、修改、丢弃。如有需要,需出示有关证明。资料可适时输入电脑,以保留备份。

第七项 非团委委员不得翻阅桌上、抽屉里的文件资料。更不得随意将文件资料带出团委办公室。

第五章 文件整理

第十二条 整理信件

按照来信人的类别分为团县委信件、外校团委信件、其他信件三类,并将各类信件分别置于对应文件夹内。

第十三条 整理文件

按照文件来源地的类别分为团县委发文、县直团工委发文、校团委发文、内部文件、其他文件等,将各类文件按分类放入各自对应的文件夹内。

第十四条 整理部内文件部内关于大型活动的文件也要定期进行整理。

第十五条 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2、每篇信息请写清楚标题,标题和正文要严格区分,没有标题的信息一律不予采用;

4、上报信息的内容要体现出各组织的工作内容,反映学校发展动态,可涉及团的职能部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团总支、团支部等,能及时反映本校学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活动;

5、信息报送要做到及时准确,必须严把质量关。每条信息要主题明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重点突出、言之有物,尽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每篇稿子字数不少于1000字。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团委印章使用规定

第一项 未经老师同意,任何人不得携带印章出办公室;

第二项 印章使用时,按要求正确使用,要爱护好印章,不得乱扔、乱敲印章;

第三项 非正式文件、通知,一般不加盖团委印章。

第七章 值班管理

第十七条 值班管理旨在加强各值班人员工作效率,规范其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值班时间、地点与值班人员

值班人员:各级团总支委员。

第十九条 办公室值班主要工作

第一项 协助老师完成所需工作;

第二项 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项 及时跟进未完成工作;

第四项 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

第五项 完成文件签收、签发工作;

第六项 整理未归档文件;

第七项 发放、整理各类报纸、团刊、杂志;

第八项 老师外出期间,做好接待工作。如接待来访师生,应热情接待,并记下详情。若有人借用办公室东西的,做好记录。

第九项 工作汇报,及时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向老师汇报;

第十项 管理物资,包括接收各组织物资借用申请书、登记、领取、验收以及存放工作;

第十一项 按时到办公室值班,不迟到,不早退;到后如实登记,他人不得代签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值班者,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主任请假,以便做临时调整);

第十二项 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值班工作,对值班期间须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在值班本上做好详细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三项 值班人员不得在办公室内吃零食、嬉戏、大声喧哗;

第十四项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独立处理时,应及时向团委老师求助或致电有关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项 值班人员负责办公室环境卫生,必须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值班结束离开办公室时,务必保证所有电源、门窗等均关闭。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室卫生清理

第一项 在每次会议结束后,对办公室进行打扫;

第二项 各级团总支委员定时对办公室进行卫生检查,督促整改;

第三项 清理不常用物品,将其入库入柜,及时清理办公室的垃圾,确保办公室整洁。

第二十一条 卫生要求

第一项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公室吸烟、吃饭、酗酒等;

第二项 办公室的地面、桌椅要保持干净,桌面上尽量不放置其他物品;

第三项 每次会议结束时,应把椅子放回桌下,清理桌面上的物品。

第九章 钥匙管理

第二十二条 钥匙使用规定

第一项 办公室钥匙指定专人佩戴,其他人不得仿造。一经发现,严厉处分;

第二项 非团委委员借用钥匙时,必须向老师报告,老师同意后,方能借出;

第三项 若钥匙遗失,及时报告老师,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办公室财产完好无失。

第十一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出入规定

第一项 非团委委员、无关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出入团委办公室;

第二项 团委委员不得随意带人进入办公室;

第三项 非团委委员若有紧要事出入办公室,必须向团委委员说明理由,委员同意后,方能进入。

第十二章 会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例会分为团委例会和团委内设机构全体干部大会两种。

第二十五条 团委例会

1、参加人员:团委书记、各级团总支委员、各级团支部书记;

2、时间:原则上规定每一月召开一次,一般是周一19:00。团委可根据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会议时间;

地点:暂定于教工会议室 ( 每次例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提前通知各级团总支委员);

3、主持:团委书记;

4、内容:通报前期工作和活动情况,探讨近期工作计划,布置相关工作任务;

5、会议记录:由组织部负责做好明确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团委内设机构全体干部大会

1、参加人员:学校团委各级团总支委员;

2、时间:原则上规定每周召开一次,一般是周五下午17:10。团委可根据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会议时间;

地点:定于团委办公室; (每次例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提前通知各级团总支书记,由各级团总支书记及时通知本级委员)

3、主持:团总支书记

4、内容:通报前期工作和活动情况,探讨近期工作计划,布置相关工作任务;

5、会议记录:由组织部负责做好明确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考勤规定

1、例会执行严格的考勤规定,全体与会人员须于会议前在考勤表上签到,团委例会、内设机构会议均由组织部负责考勤;

2、与会者要严格遵守会议时间,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或不能参加者均应提前向团委书记或各级团总支委员请假,经批准后方予准假,否则以缺席论处;

3、与会者务必携带会议记录本,认真作好会议记录,否则按缺席而论;

第二十八条 处分条例

1、凡会议期间无故迟到5分钟到10分钟者,在会议上做口头检查;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者,按缺席而论;

2、无故缺席一次者做书面检讨,并在例会上做检查,缺席两次者给以通报批评;

3、无故缺席两次者,取消其一切团内评优资格;

4、无故缺席三次者,经团委会议讨论,各级团总支同意,予以撤消相应职务;

5、会议期间,将所有通讯设备设置为无声或震动状态,并保持会场秩序,不得随意交头接耳。

团章内容篇8

关键词:团体辅导法;基础课;范例

中图分类号:G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1)03―0084―04

就全国而言,造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改革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本身缺乏积极应对、创新意识不足、教学方法陈旧的问题。单向灌输、我说你听、“一言堂”、缺少教育教学对象的积极参与、缺少与教育教学对象的主动沟通,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存在的普遍现象。笔者多年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工作,从2009年起,开始尝试将“团体辅导法”引入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中来,并先后在我校的2009、2010两个年级的“陈赓教学实验班”、“高水平运动员班”、自动控制、导航、仪器仪表、财会、电子商务、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等专业1100多名学生的7个“基础课”教学大班中使用了这一方法,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教育教学效果。

一、“引入”的学理基础

研究表明:“团体辅导”与“基础课”教学,有着广泛的内在关联性,将“团体辅导法”引入到“基础课”中来,对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效果,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一是“团体辅导”与“基础课”教学对象具有一致性。“团体辅导”按功能可分为“成长性团体辅导”、“训练性团体辅导”和“治疗性团体辅导”。“成长性团体辅导”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团体咨询形式,特别是在学校教育中更受关注。“成长性团体辅导”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团体成员的主动参与、表达自己,进而找到大家共同的兴趣与目标,重点放在自我成长与自我完善方面。“成长性团体辅导”比较适合于高校大学生,他们年龄相近、文化程度相同、生活环境类似、又抱有同样的发展课题或面临同样的苦恼,如学业、交友、人际关系等,这种“同质性”的团体成员相互间更容易沟通,更容易分享彼此的经验和感受,从而达到辅导的目的,显然,我们所要引入的“团体辅导”是前者。

二是“团体辅导”与“基础课”教学目标具有相融性。团体辅导专家普遍认为,团体辅导的目标可以分为“特定目标”、“过程目标”和“一般目标”。“特定目标”是指每个团体辅导都要有明确的针对性;“过程目标”是指团体辅导需要经历若干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要求;“一般目标”是指无论哪种“目标”的团体辅导,都要通过各种团体活动的形式,使参加者获得生长、发展的机会,强化他们的兴趣与经验,培养他们对社会的习惯、态度与责任,更好地适应社会。“基础课”按其教学过程大体可以划分为“课程目标”、“章节目标”和“课堂目标”。“团体辅导”与“基础课”尽管归属不同的学科领域,但团体辅导的“目标”与“基础课”的“目标”有着较多的相融之处,特别是在“适应社会”、“培养责任感”、“澄清价值观”等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

三是“团体辅导”与“基础课”教学原则具有相通性。多数专家认可的“团体辅导”原则主要有:“民主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启导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这些原则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政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引导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实效性原则”相比较,除“政治性原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突出强调课程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观点外,二者之间体现出了较多的相通性。

四是“团体辅导”与“基础课”教学作用机制具有契合性。支撑“团体辅导”的重要理论基础是德国心理学家勒温的“场论”(Field theory)。他借用物理学中“场”的概念来解释人的心理活动,把人的心理和行为视为一种“场”的现象,是人与环境的函数。他强调团体是一个动力整体,团体内任何一个部分的变化都必将引起另一部分的变化,团体辅导的作用取决于团体成员的参与和互动所产生的“场效应”。主张通过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激励,使团体的每个成员都感受到“成长的力量”。按照这一理论,在团体辅导的过程中,“参与”、“互动”、“体验”和“反思”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而这四个环节也正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在作用机制的不懈追求。

二、“引入”的典型范例

“基础课”是针对“大一”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是使刚刚进入校门的大学生,能够顺利实现从中学到大学的转变,帮助他们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逐步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打下扎实的思想基础。目前全国各高校使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是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统编的重点教材”,它将“基础课”的结构设计为1+8:即一个绪论,章内容。整个教材除第七章、第八章是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内容不完全适合“团体辅导法”外,其它内容与“成长性团体辅导”的要求是基本吻合的。在教学实践中,笔者结合“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有选择地引入了多项“团体辅导法”,现仅举三例,以飨读者。

范例一、《今生今世三个“最”》

一是辅导目标:这是一个讨论法的范例。结合教材《第一章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达到如下辅导目标:(1)使学生理解什么是理想,理想离我们并不遥远;(2)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二是辅导内容:在教师的指导下,先做集体放松训练,让学生静下心来思考,“今生今世,我最想做的事情是什么,最担心的是什么,最想得到的是什么”三个问题,然后写在纸上,并与本组同学进行讨论。

三是辅导准备:(1)轻松舒缓的音乐;(2)事先设计好的3个问题;(3)每人一张纸和一支笔;(4)按所坐的座位,前后每10人左右划分为一组;(5)每级推选1人作组长。

四是辅导地点:“基础课”上课教室。

五是辅导程序:(1)请学生在各自的座位坐好,放松心境,去除杂念;(2)在轻松舒缓的音乐中,跟随老师的指令,闭上眼睛,慢慢站起,双肩高耸,牙关咬紧,手臂抬起,紧张十几秒后,再放松,反复几次;(3)热身结束后,让学生看着大屏幕(或黑板)上“辅导内容”中的上述三个问题,每个人在纸上写出自己的答案,时间3-5分钟;(4)各自写完后,如果没有特别的隐私,就与本组的同学交流、分享;(5)由各组组长把大家的答案归纳整理后,到前面介绍本组情况,与全班同学交流、分享;(6)教师根据各组介绍的情况,进行讲评,

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理想的类型和层次,理解不同理想间的相互关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范例二、《主题联想接龙》

一是辅导目标:这是“基础课”中的一个游戏法的范例。结合教材《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围绕“爱国主义”这个主题,要求学生进行词语联想,凡是与“爱国主义”相关的词语,都符合本游戏的要求。以达到如下辅导目标:(1)使学生全面理解什么是爱国主义,怎样才是爱国;(2)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政治信仰。

二是辅导内容:由学生联想与“爱国主义”这个主题密切关联的词语,然后各团队成员按所排顺序,每人逐一在黑板上写出这些词语,要求每人每次只能写一条词语,相互不能重复,在规定的10-15分钟时间内,写得最多的团队获胜。

三是辅导准备:(1)多媒体屏幕上呈现爱国主义主题的图片和主题词;(2)准备好粉笔;(3)每个小班推选出10-15人,也可由学生举手,教师课堂临时指定自愿参加者;(4)组成3-5个“接龙团队”,每队确定1名队长,负责全队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是辅导地点:“基础课”上课教室。

五是辅导程序:(1)由教师先回顾总结第二章第一节“中华民族爱国主义传统”、“爱国主义的内涵”、“时代价值”等内容做知识铺垫和游戏前的“热身”;(2)明确游戏规则;(3)由队长组织本团队成员面向黑板按纵列排好队;(4)教师宣布游戏开始后,各团队成员依次在黑板上写出相关词语;(5)教师掌控整个游戏的时间和进程;(6)教师宣布游戏停止后,由教师与全班同学一起,逐条评价各团队写在黑板上的词语,判定其是否符合联想接龙的要求,每条词语1分,分数最高的为优胜团队。

范例三、《洞口余生》

一是辅导目标:这是“基础课”中的一个角色扮演法的范例。结合教材《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达到如下辅导目标:(1)使学生了解人生价值的标准及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2)使学生认识自己的人生目标及应对社会所做的贡献。

二是辅导内容:设定极端情境:你和你的同学在明媚的春天里去郊游,不巧突然遇到了泥石流,你们全部被困在了一个洞里。洞只有一个出口,只能容一人艰难地通过,而且洞的出口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这意味着谁先出去,谁就有生的希望。每个人都想一个能够说服大家最先逃出洞口的理由写在纸上,根据组内所有成员的理由,大家共同协商,排出逃生的顺序。

三是辅导准备:(1)多媒体屏幕上呈现预设的被困情景图片或视频;(2)有雷雨交加的视听音响;(3)用教室的桌椅临时围挡成狭小空间;(4)每个小班推选出7或10人,也可由学生举手,教师课堂临时指定自愿参加者;(5)参加者每人准备好笔和一张纸。

四是辅导地点:“基础课”上课教室。

五是辅导程序:(1)每10或15人为一组,推选出1名组长;(2)各组分散开,进人用桌椅围挡成的狭小空间,扮演受困者;(3)播放多媒体视频、音频,模拟被困情境;(4)每人在纸上写出自己最先逃生的理由;(5)由组长组织讨论,将最先逃生的理由排出序来;(6)各组组长到前面介绍讨论结果,与全班同学分享;(7)教师进行讲评,并请各组获得最先逃出洞口的同学谈谈自己的感悟。

三、“引入”的效果评析

一是丰富了“基础课”教学方法,给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带来了清新、活泼的氛围。“团体辅导法”是在团体情境下“互相激励”、“多向沟通”、“自我教育”、“自我体验”的教学方法。他使受教育者在讨论、游戏等活动过程中实现感悟与体验,这与传统的讲授法有着本质的差异。如在典型范例《今生今世三个“最”》的教学过程中,当学生听着轻松舒缓的音乐,跟随老师的指令,闭上眼睛,慢慢站起,双肩高耸,牙关咬紧,手臂抬起,紧张十几秒后,再放松,反复几次热身时,整个教室出奇的静,同学们对用这样的方式引导大家深入思考人生中的重大问题,表现出了一种从未有过的新鲜感和神秘感。课后有的同学说:“真没想到,政治课还可以这样上,太刺激了”。在笔者“基础课”教学的课堂上,由于“团体辅导法”的引入,学生参与教学的热情空前高涨,课堂的活跃气氛是从来没有的,你可以看得到,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得那么兴奋,每个学生的眼睛都睁得大大的,泛着亮晶晶的光,特别是进行“分享”阶段时,场面更是令人难忘。

二是提高了“基础课”教育教学的实效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使“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团体辅导法”的核心理论是“场效应”理论,其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实践价值是充分调动学生“学”的积极性,提高“入座率”、“抬头率”,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参入其中。如在典型范例《主题联想接龙》的教学过程中,当老师宣布游戏开始后,各团队立即进入了激烈的词语接龙过程,没被选入团队的同学在下面为本团队“加油”,一些同学还不停的翻书,查找相关的词语,场面十分热烈。特别是教师宣布游戏停止,由教师与全班同学一起,逐条评价各团队写在黑板上的词语,判定其是否符合主题要求打分时,掌声、欢呼声不断,课堂中没有了打瞌睡的、看外语的、作数学题的……,同学们的眼睛都紧盯着黑板。“团体辅导法”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普遍存在的学生对教学过程关注度不够、参与度不高的问题,对实现教学目标“知情意信行”的最佳效果提供了基础性保障。

三是增强了思考理论和重大人生问题的兴趣,加深了对教材内容的理解。上述三个典型范例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一个范例的运用都与教材中该章的核心内容密切相关,如《今生今世三个“最”》,是为学生理解理想的内涵做铺垫的,改变学生一谈“理想”就认为是“假大空”,促使学生思考自已应该“做什么人”、“走什么路”、“为什么学”;《主题联想接龙》几乎关涉到第二章的大部分内容,目的是使学生认识到爱国不仅仅表现在抗御外侮、爱我河山上,努力学习,扎扎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也是爱国的表现;《洞口余生》更具有对教材内容理解的深刻性,凡逃生是“因为我学习好,以后对国家会有更大的用处”、“我是单亲家庭,我妈妈不能没有我”、“我还没有结婚,还没有享受生活”这类理由的,均被排在后面;而“我身体素质好,出去的目的是想办法尽快救大家”、“我受过野外生存训练,能够克服一切困难把大家救出去”这类理由的,均被排在了最前面。同学们普遍反映,“通过这些‘活动’让我们思考理论和人生问题,没有空洞感、距离感,觉得很现实。”

四是“团体辅导法”引入到“基础课”中来要防止四种倾向。一是防止单纯为活跃课堂气氛而活跃课堂气氛,用团体辅导替代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甚至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上成了团体辅导课,这不仅不利于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效果,反而是舍本求末,本末倒置。必须明确指出,团体辅导法仅仅是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服务的一种方法,而不是其它;二是防止所选择的团体辅导法与“基础课”教学内容相脱节。团体辅导的方法有多种,即使在同一种方法中,也有不同适用对象、不同适用内容的差别。方法选择得好就会事半功倍,切实起到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效果的目的,反之就会南辕北辙,让人摸不着头脑,背离既定的教学目标;三是防止不知就里“一锅煮”,各章节都引入团体辅导法。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出发点重在培养学生的政治意识和理论思维能力,形成对社会和人生重大问题科学、理性的思考习惯,引入团体辅导法的初衷是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事实上,并不是各章节内容都适合引入团体辅导法;四是防止食而不化。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的、班组规模、教学要求等均与团体辅导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引入”决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实际,加以改造和变通,只有这样才能够为我所用。我们深信,只要我们潜心研究、扎实实践,就会实现中央提出的经过几年的努力,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真正成为大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毕生难忘”课程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樊富民.团体心理咨询[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15,15―32.

[2]罗国杰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9:2―27.

[3]万晶晶.运用团体辅导技术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

[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12):40-41.

[4]顾钰民.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

社,2009:121-195.

[5]赵康太.当代思想理论教育前沿问题纵论[M].武汉:武汉大学

出版社,2007:1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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