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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风民俗调查报告8篇

时间:2023-03-08 14:54:55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1

关键词:近代乡村 财产继承 宗族

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并未发生重要变化[1] ,这就为研究乡村社会财产习俗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了许多区域性研究。[2] 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角度对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及宗族社会之间关系作一探讨,以期加深对乡村财产制度与宗族社会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乡村财产继承形式

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是以诸子均分为主要形式,诸子平等地继承家庭财产。绝大多数地区财产继 中并无嫡庶差别,如黑龙江的11个县家庭财产分析均无嫡庶区别,仅见湖北汉阳、麻城两县及福建连城县家庭析产中嫡庶有别,而且连城县的此种现象发生在戚族主分条件下。[3] 诸子均分还可以通过下一代或妻子来实现,所谓“子承父业”、“妇承夫财”。[4] 而各地私生子参与诸子均分则以生父认领与社会承认为条件。[5]

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习俗。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诸子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6] 长子长孙田地亦称长房田地,北方长子长孙田地继承资格仅限于长子及长子所生长子,如山西临县“长子长孙地”限为“酌分给兄之子地若干亩”,主要是因为长子长孙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如万全县“长子因祀祖先之义务,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称长子长孙田地为祀田,如陕西华阴县“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数地区,其长子长孙田地主要表现对血脉相续的重视,湖北乡村社会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长子,而不论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长房田。长孙也并不限于长子所生之长子,而是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江西萍乡家庭长孙田就是“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而且南方大多数地区的长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长子长孙并没有主持家族祭祀责任,安徽贵池的长孙田就是长孙婚娶教养等费。[8]

当然,大多数地方的长子长孙田地所占比例极小,如福建顺昌等县长房田地约占家庭财产的百分之一左右[9] , 普通农家的长子长孙田地大多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近代乡村社会的贫困化使许多地方的长子长孙继承特权趋于消亡,在河北昌黎县侯家营和山东历城县冷水沟庄的一些家庭财产分析继承中,诸子均分极为彻底,已经不再作其它财产分析安排。[10]

30年代的风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未能享有财产继承权。[11] 满铁华北调查也显示,“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析”。[12] 在珠江三角洲乡村出现了极个别的自梳女继承家产案例,但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并不能构成一种普遍的习俗制度。[13] 虽然黑龙江一些地方亲女有绝户(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大多数地方亲女并不能完全继承绝户财产,如黑龙江泰来县、甘肃东乐县、热河承德、湖北竹山等县亲女均不能继承全部绝户财产,黑龙江通北县、河北清苑县甚至拒绝亲女的绝产继承权。[14]

妇女可以终身享有奁产管理权和收益权,夫家不能占有奁产,改嫁妇女甚至可以随身带走奁田,沅陵县将奁产称之为女户田。[15] 浙江宣平县奁产为妇女死后祭产,但大多数地方奁产在妇女死后仍归娘家所有,陕西西乡县、安徽贵池县 “如女死亡,其产业仍归娘室”。妇女并没有奁产的最终处理权,也并非奁产的继承者,仅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江苏松江县、福建建阳县均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习俗。[16]

无亲子的财产继承,大多数地方习俗上是在父系宗族(即宗亲)中确立昭穆相当之人为继承人,继承宗祧及财产。一些地方,可以在同姓不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但一些地方则禁止在同姓不同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17] 在同族或同姓范围内立继,有依亲等顺序在亲支范围内决定继承人的应继与以贤以爱选择继承人的择继区别,满铁华北调查显示,亲侄有继承优势,立继多由“由家长兄弟的儿子(作为过继子)继承全部家产”。[18] 但在南方的许多地方,更强调依亲等顺序继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习俗应继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而择继必须分润亲支族人。[19]

一个嗣子子继承两个以上家庭宗祧的兼祧习俗在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直隶、陕西、山西等北方省份及南方湖北、湖南、江西等南方省份均有兼祧习俗,许多地方的兼祧习俗以生母推定继承宗祧财产的人,所谓“各继宗祧,各继财产”,其兼祧制度在财产继承方面类似于孙继,实际上是由兼祧子所生之子继承财产。并继、关继与并祧则是则是亲族两个以上继子共同继承绝嗣家庭宗祧和财产,此习俗在山西、河北、陕西、安徽等地方均有发现。[20]

异姓继承以赘婿与外甥继承为多。招赘婚多发生在无子有女家庭,南北方乡村均存在,但赘婿继承在北方尤为突出,如陕西就有11个县报告有赘婿继承习俗,陕西等地还盛行孀妇招赘继承,相当多的县报告有孀妇赘夫继承财产习俗。赘婿继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赘婿并无宗祧继嗣权,但可承受全部或部分财产,由其所生之子继承宗祧,甘肃东乐县、陕西保安县、湖北通山县等地赘婿承受所有财产,但不得承嗣,生子须从女姓以承祀。此种习俗实际上是以外孙为继承主体,赘婿只是继承了财产管理权,因而赘婿不得当卖财产,如甘肃平凉县 “女家所有产业许赘婿管理,不许当卖,若有当卖情事,女族可以争阻”。第二种情况是赘婿承受部分财产,另立一嗣子与赘婿均分财产,此种赘婿未取得宗祧继嗣地位,不负责死后奉祀,仅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第三种情况是以赘婿为继承主体,亦即以赘婿为子,赘婿为子的前提多为女家乏嗣及其同宗无应继之人,此种赘婿多须从妻家之姓、与妻家共同生活、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此种赘婿等于异姓继子,甘肃全省、陕西南郑县、略阳县、福建政和县、江苏昆山县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的赘婿均属赘婿为嗣,兼有异姓继子身份。在一些地方,赘书实际上等同于继书,甘肃全省、江苏句容县等地招赘婿为子时“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赘书,实与继书无异”。[21]

外甥继承是一种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的外亲继承形式,陕西渭南县外甥的继承顺序甚至高于同族侄辈,甘肃天水县“可以外甥兼祧”。在南方,外甥继承也相当普遍,安徽当涂等县的外甥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江西“无子孙可以承继者,例得招外甥来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袭受其遗产”。 大多数南方地区仅认同外甥继承权,而妻侄姨侄等并不具有继承权。而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外甥继承与内侄等姻亲继承联系在一起,如山西临县、高平县内侄外甥均可继承,甘肃全省“得立两姨及中表之子为子”。北方的姻亲继承还有随娘子继承形式,如山西、陕西等地死带子(改姓继嗣的随娘子)即可继承继父财产。[22]

非亲属的异姓继承流行于北方,南方闽南等地亦较盛行,非亲属的异姓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系以异姓为嗣的继承关系,异姓构成继嗣关系一般以自幼抱养的异姓子为条件,如山西山阴有“血布养子”习俗即抱养异姓他人初生之子为嗣,偏关、屯留等县的抱子为嗣也与此相似。继子关系一旦成立,其财产继承权利不可剥夺。另一种为不构成继嗣关系的异姓义子继承关系,虽然义子与养父母并不构成宗祧继承关系,但义子可以继承部分家产财产,不过其对养父母家庭财产并不具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利,而是由养父母酌给财产。[23]

可以看出,南北方乡村社会均以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继承为主要继承形式,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形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姻亲及异姓继承方面,北方乡村社会习俗对姻亲及异姓继承有较多的认同,虽然闽南等地对异姓继承及赘婿继承也有着较多的认同,但南方大多数地区仅仅认同外甥及外孙等外亲继承形式。不过,北方大多数地方姻亲及异姓继承的继承顺序也低于亲族继承,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或权变继承形式,如河南嵩县等地只有在同宗无应继者情况下才能招婿为子,河北清苑县、高邑县的异姓继承也是以亲族或同姓无相当继承人为条件。[24] 而且即使在北方许多地方,异姓继承大多须经亲族许可,如陕西华阴等县异姓嗣子须凭亲族才能有财产继承权。[25] 南北方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基本特点。

二、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观念

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财产继承行为有着巨大影响,成为影响乡村继承习俗的核心文化观念,在赣南,如果财产继承违背了宗祧继嗣观念,“不但近房必出而相争,虽无关系之族人亦皆不以为然”;在浙江丽水县,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立继普遍受到强大的宗族社会压力,“同族人等亦皆从而非议之,而无子者始虽不愿,终则因受舆论之影响,仍从公议”。[26]

陈其南十分重视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继承习俗的影响,进而其分房理论认为汉人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每个儿子独立继承父亲宗祧的继嗣观念展开。[27] 在国家政权及儒家正统文化影响下,南北方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固然有其一致性一面,但国家法律及儒家正统文化并没有规定一套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展开的财产继承制度,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也不能完全与国家法律或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保持一致,如许多地方有“禁止赘婿”并禁止赘婿继承财产的习俗,有的地方又有赘婿为嗣继承宗祧与财产习俗,而法律规定赘婿没有宗祧继承权,但允许招婿养老、并可以继承部分财产;亲女继承绝户财产也为清代法律所规定,一些地方亲女有继承部分财产的权利,而大多数地区并不认同亲女的继承主体地位。[28] 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习俗是在与社会生活需要及宗祧继嗣观念互动中形成,并且受各地社会经济与社会文化条件及宗族关系影响,其本身就具有多样性特点。

其实,乡村社会宗祧继嗣观念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其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陈奕麟曾经对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作过探讨,他引用(宋)陈淳《北溪字义》对族人继嗣“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的解释,认为宗祧继嗣的根据是气脉说。[29] 气脉说以父子及族人之间的男系联系为继嗣依据,属于正统的父系宗祧继嗣观念。但各地民间的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以此为根据,许多地方的民间继嗣观念以血脉说为根据,认同外甥及外孙的宗祧继嗣权,如陕西蓝田扶风等县以甥舅有血统关系,以甥为嗣“竟视与亲生子无异,甚且有合户欢迎,酌酒相贺者”;甘肃皋兰县“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争者,盖谓姊妹之子与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脉同出一本,较同宗之人或尤亲也”。安徽当涂贵池等县外甥 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盖以外甥为其同胞姊妹所生,血统较为亲密之故”。[30] 因而南北方各地普遍流行外甥及外孙继承。

各地的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形成也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生活环境因素影响,民间继嗣观念存在着南北方的某些差异。北方社会表现以“宗”为其继嗣特点,“宗”的继嗣除了反映父子之间的世代连续性,还反映了兄弟分化的大宗与小宗区别。[31] 在继承中区别长子与众子是中国血缘宗法文化中的大宗小宗原则应有之义,在南北方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中均有其表现,如绝次不绝长、长子不出继等习俗,黑龙江、奉天、热河、河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等地乡村均能发现。[32] 但是,北方社会更强调长子的“大宗”地位。在华北的良乡县吴店村、昌黎县侯家营、顺义县沙井村、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象征着宗祧继承的牌位、祖匣、家谱多归长子继承。[33] 长子继承祖屋也是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特权,如陕西华阴县“原有祖房恒为长子分得,故俗有长子不离祖之说”,山西兴县“惟长子务须居其原宅,故曰长子不离旧院”,《同官县志》记载“长子不离老庄,次子不离马房”。[34] 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牌位、祖匣、家谱及祖屋,被视为家族世系的“大宗”,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而南方社会则以“房”为其继嗣特点,房不仅代表了父子间的世系连续,而且反映兄弟平等分化,独立与父亲构成世系联系,强调每个儿子在继承中的平等地位。[35]

南北方继嗣观念的差异还表现在嗣子义务方面。北方强调嗣子的送死责任,摔盆执幡即是获得嗣子资格的一种凭证,可以得到财产继承权。河北清苑县、山西神池县、山西临晋县、陕西渭南县、甘肃全省等到地均有以顶盆者、摔盆者及执幡者为嗣子的习俗[36] ,在死者没有亲子或未立嗣子的情况下,丧礼中“有继承资格者往往争摔牢盆,以为取得继承之根据”。[37] 即使摔盆或持幡者未能立为嗣子,因为他们履行了送死义务,也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如山东东阿县、临朐县摔盆或顶盆者不能继承宗祧,也可继承部分财产;黑龙江各县承办丧事及顶灵驾丧者均有遗产继承权。[38] 北方各地习俗将人子送死义务与财产继承紧密相联,以致乡村丧礼多有“争继夺幡,辄致相哄”[39] ,实际上就是以此争夺财产继承权。

北方乡村社会虽然有长子以抽提祀田为名的长子田,但此种祀田常常徒具虚名,供奉血食并未成为嗣子的重要责任,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了不立嗣子而由送葬者迳行继承的情况,如华北地区,继嗣奉祀观念淡薄,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庄的农民甚至认为自己的死去亲人并不需要祭祀,家庭中无子者死后无须立嗣子解决血食供奉问题,其财产由兄弟分析继承,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和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均有不为自己兄弟立嗣而迳行分析财产的案例。[40] 南方乡村社会继嗣观念则以供奉血食为立嗣的重要原因,以奉祀宗祧为嗣子的重要责任,也是嗣子获得财产继承权的依据,强调财产继承与供奉血食的联系。南方许多地方流行死后立嗣,江苏高淳县死者无遗产,由亲族为之积资并立继供奉血食;湖北汉阳、浙江东阳、福建连城等县为未婚夭亡者立继, 继子有供奉血食责任和继承财产的权利。[41]

在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关系中,社会生活需要-宗祧继嗣观念-财产继承习俗三者处在一种互动之中,而社会生活需要往往处于关键地位。中国亲属文化本身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与扩展性[42] ,亲不仅有血亲、姻亲关系,而且可以扩展到共同生活的非血亲或非姻亲关系,社会生活需要可以使此种共同生活的非宗亲关系及非亲属关系虚拟为某种宗祧继嗣关系,从而丰富了宗祧继嗣观念与财产继承习俗的多样性。在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中,异姓为嗣多以自幼抱养为条件,也是因为自幼抱养的异姓子有长期共同生活而具有亲情纽带。如陕西汉阴县、浙江诸暨、山西偏关的异姓为嗣习俗强调“抱养异姓三岁以下之幼子者”,此种异姓子有完全财产继承权。[43] 华琛在香港新界调查发现,乏嗣族人如果不能收养自己兄弟或堂兄弟的儿子,往往就从陌生人那里买下男孩继承。华琛认为,人们这样做是因为兄弟或同堂兄弟之子与自己具有较强的亲情纽带,抱养异姓子也可以通过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能够保证继子的忠诚及家庭财产的安全。[44] 斯图柯德在华南地区田野调查时发现冥婚名义上为死去的儿子立继,实际为自己立嗣孙作为继承人,人们解释立嗣孙是“害怕宗族的人欺骗并夺走自己的财产”,而嗣孙可以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45] 兼祧继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具有亲情纽带的嗣孙作为继承人。

一些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非亲属关系并不虚拟为宗祧继嗣关系,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可以成立。如许多地方的异姓子并没有宗祧继嗣权,但这并不妨碍长期共同生活的异姓子享有全部或部分财产继承权。对于义子所生之子(即义孙),因为生长于家庭之中,各地习俗普遍认同为“自家人”,承认其与亲孙一样的地位与继承权,河北各县“若义孙则产于己家,虽义子所出,而情均天伦,固与亲孙无殊也”。[46]

社会生活需要促使新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产生,如同父同祖亲关系历来是乡村社会互助的基本群体,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兼祧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同父同祖亲财产继承权而产生的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始于乾隆年间,前代无有”。[47] 人们甚至也会因为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顾宗祧继承原则,如许多地方留媳招夫并继承财产,就是因为养亲无人,寡媳承担家计劳动,“实因本县农村经济使之然也”。[48] 在浙江吴兴、安徽广德等县,因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户丁稀少”,为了解决家庭劳动力和继承人,于是民间兴起“异姓承嗣办法”。在闽南,异姓继承普遍,就是因为当地房族争夺激烈,人们普遍多立异姓继子(即螟蛉子),以增强家庭及房族势力。[49] 而且螟蛉子等承担在海上贸易中冒险犯难的勾当,在以海外贸易为主要生存资源的闽南社会,螟蛉子往往掌握了家族盛衰命运。[50]

三、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财产继承习俗对家庭-宗族结构的再生与维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认为诸子均分制度下的儿子潜在财产权对于大家庭分裂有着决定性作用,“往往会使基本家庭从联合家庭中分离出来”。[51] 近代习俗调查资料表明存在着此种儿子潜在财产权,如甘肃平凉县、浙江义乌县均有未分家析产的儿子“将家中财产书立约据,出卖与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税过粮管业。[52] 潜在财产权往往引起兄弟间冲突,满铁华北调查发现大家庭内兄弟之间常常会因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费支出、浪费金钱、懒惰等发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锐地支配着他们的大脑,往往是妻子算账而丈夫发言”。[53]

妇女奁产权也对家庭分裂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妻子娘家带来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与家产区别开来,自带财产是与家产区别的私产,所谓‘贴己’,称之为夫妇‘两人的东西’”。[54] 由于奁产的存在,大家庭内部的一对新夫妇往往“构成了共同体”,“他们被赋予某种经济独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独立性”,于是“一个新家庭开始在家庭内部生长”,最终导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农家庭之间的共业联系,或是由于财产本身存在着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况,或是为了便于生产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间往往存在着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财产关系。在河北省宝坻县,家产分析后,井、碾磨、车、采土场、家屋宅地、进出道路等为共有公产。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车和大车、骡等现象较为普遍。[56] 家庭之间存在着共业关系使原来的大家庭关系并没有完全断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关系。当然,此种共业关系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具有暂时性特点,此种家族关系也并不是一种强大持久的宗族分支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合法依据的财产继承习俗也规定了一个父系继承的系统,宗族成员之间有着继嗣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与宗族村落的成长。在促进宗族成长方面,南方养膳田作为祭产共业继承习俗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在养膳田地继承上,南北方习俗有所差别。在北方乡村社会,养膳田的继承仍然与养生送死有关,陕西蓝田县养膳地就是“父母生养死葬之业”,负责养生送死的儿子享有养膳田的继承权。陕西扶风县的养膳地是个例外,名为香火地,归主持家族祭祀的长子继承,实际上也大多用于生养死葬的开支。[57]

南方社会重视奉祀祖先,“蒸尝视为孝子仁人最要之务”[58] ,抽提祭产为一项重要社会习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养膳田往往成为共同继承的祭产。虽然由于近代乡村财富向城镇的转移、乡村贫困化及新文化对祖先崇拜的冲击,养膳田抽提祭产甚少发生,但近代习俗调查资料及方志均有此习俗记载,如福建浦城“父母养膳约占诸子分产之半数,父母亡故,即以为祭产”;江西横峰县养膳田,“如父母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居多”。[59] 宜北县家庭析产,“抽存一部分父母犹存作为养老田,殁后作为祭田”。[60] 与此同时,在四川等南方地区,与北方长子继承祖宅习俗不同,有“分爨时除留祖宅”作为共同财产的继承习俗。[61]

此种祭产、祖屋的继承为家族共同继承,成为宗族凝聚的物质基础,也是宗族关系成长的基点,中江县的风俗调查说: “兄弟析产分居各为一家,遗产多者则留一份为蒸尝,共占蒸尝者则分别为宗族,其无产或遗产少者则各随生活而人他适,有家制而无族制者多矣”。[62] 南方乡村土地关系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有共同继承的祖先祭产较多,“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遗下以备祭祀者为血食”[63] ,其中许多祖先祭产就是由养膳田转化为祭产。共同继承祖先祭产的子孙 “不论族服疏远”均可参加集体祖先祭祀活动,“皆设有祭银、祭田以赡其祀”;[64] 同时共同祭产可用于宗族的赡济助学及公共事务开支,“子孙贫者因得分惠,而资以振之”[65] ,从而构成了宗族生长的物质基础。

在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族分支理论中,公产是宗族分支与凝聚的关键,拥有公产的“小族支会不断成长,成为一个大而繁荣的合作单位”。[66] 近代乡村财产习俗调查资料可以对弗里德曼理论作一个补充:这种带来宗族分支与凝聚的最早公产主要就是养膳田转化而来的祭产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继承特性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密切联系的宗族群体因此而成长。

北方社会的养膳田主要用于生养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继承,缺乏共同继承的祭祀公产;而长子长孙田及香火地等属家庭私产,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义,临县长子长孙田“初不知为主庙祭而设”,兴县“析产者亦拨长子、长孙田,然不知其为祭设也”。[67] 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动,“祭品不必备物,视农家所恒有者,仪文简略”。[68] 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产物质基础,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洁蠲奉奉祀处”[69] ,乡村社会祠堂稀少,北方宗族关系就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南方社会恰好与此相反,养膳田转化为祭产,祭祖活动又强化了人们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产不断积累、合并与扩大,乡村社会普遍出现大规模的祠堂公产,进一步强化了宗族关系。

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也是处在相互作用之中。在乡村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族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产分家的中人是亲族与外亲、乡邻的结合,如高邑县家长分产时,需要“约同家族长辈或乡邻中洞达事理者”均分财产。[70] 在许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势力,如黑龙江各县分析财产“由主持家务者召请亲族公同议定”。而且族长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清苑县“凡同族遇有继承分居事项,须有族长议定继承,书立继单”。[71] 特别是在非亲子继承的财产继承或争议较大的亲子财产继承中,习俗上往往由族长代立分书,族长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权与宗族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关系,宗族主要依据宗祧继嗣原则制约家庭父权的财产继承安排,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假如父亲的遗嘱不公,本门亲长或族长可以改变”。[72] 在山东聊城、山西新绛县、浙江富阳县,赘婿继嗣并继承女家财产均须经宗族同意。[73] 尤其是在南方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家庭父权作出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特殊财产继承安排,须经亲族或宗族认可方能生效;[74] 非亲子的立继继承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宗族势力的操纵与影响,各地宗族均有不得异姓乱宗规定, 1934年的武昌张氏宗谱“凡例”规定:“倘溺爱异姓而不择立本宗者,须由同族将其产业捐入祖祠,以作祭业,而除其名,永不入谱”。[75] 异姓财产继承人往往面对着宗族势力的强大压力,难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长沙、湘潭、衡山、湘乡等县,养父母去世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其或夺其财产而逐之”。[76] 四川蓬溪县的抱子多为“各族属轻视欺凌”。[77]

一般说来,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其财产继承中的宗祧继嗣原则就更为严格,而且更多地照顾亲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择继有分润亲族的习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给若干财产”。当然,乡村宗族社会毕竟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父权仍然是影响财产继承的基本权力,宗族有时也会与家庭父权达成某种妥协,如江苏句容县赘婿继承的家庭“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78] 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会因金钱出卖宗祧继嗣权,而是承认异姓子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并不承认他们具有宗族的正式谱系地位,而是将异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谱系或是有区别地列入谱系之中,湖南长沙、浏阳等县宗族将异姓子列入副谱或零谱,江苏武进、浙江诸暨、福建建阳等县宗族是在谱系中标明义子继子抚子螟子等字样,或者是在谱系中“亲生子则朱线,买养子则用蓝线”,或者是在谱系中分内外行以容纳异姓子。[79] 以此方法将他们区别于宗族,同时又将他们纳于宗族生活共同体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关系薄弱的地区,宗族关系还不能构成强大约束力,家庭父权在立继方面就存在着更大的自主性,财产继承习俗中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等就会较多,北方乡村许多较多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与宗族关系较弱有关,如陕西蓝田县当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异姓继承较多,“并无户族以异姓乱宗名义出而理论”。[80] 可以认为,南北方宗族关系强弱差异是造成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释

[1]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26页。

[2] 仁井田升《中国 农村家族》主要以华北满铁调查为基础研究中国乡村家族社会,其中涉及到近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习俗问题;沃尔夫、黄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调查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为基础研究台湾三峡地区婚姻与收养制度,其中涉及到过继子与财产继承等问题;斯图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问题,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财产继承权问题。华琛的论文(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 ,293-306.)则对香港新界的过继习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也对长江中游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作了一些探讨。

[3] 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页。

[4] 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的调查,见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4页。

[5]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4、1580-1583页。

[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6、1676、1517页。

[7] 《万全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2页。

[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页。

[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72-1573、1579-1580页。

[10]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07-108页。

[11] 《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宁县风俗调查报告》(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博野县风俗调查纲要》,《河北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县风俗调查纲要》,《山东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二档:十二全宗18257卷。

[12]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5页。

[13]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

[1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页。

[15] 《 沅陵县志》(清光绪二十八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9页。

[1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页。

[17] 在湖北,汉阳等7县准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在麻城等2县则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1655页。

[18]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页。

[19] 《调查报告录》(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页。

[2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页。

[21]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页。

[22]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页。

[23] 《调查报告录》(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页。

[2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5、1298页;《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111页。

[25] 《调查报告录》(二),第1721页。

[2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1549页。

[27] 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51-158页。

[2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88、1380、1375-1376页。

[29]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国85年春季。

[3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6、1784、1476页。

[31] 石磊以华北地区为例说明“宗”的继嗣特点,石磊:《房与宗:两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汉人继嗣体系》,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委员会:《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论文集》,1992年。

[32]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页。

[33]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36-137 页。

[34] 《调查报告录》(二),第1754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简称《调查报告录》)(一),司法行政部编,1930年印本, 300页;《同官县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第69页。四川绵阳有“多有宗子分老宅习惯”(《四川省绵阳县风俗调查纲要》,二档:十二(6)全宗,18269卷),绵阳地区与陕西、甘肃交界相邻,疑为陕西移民习俗。

[35] 陈其南以华南地区为例总结了房的继嗣特点,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1-136页。

[3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页。

[37] 河南开封“率牢盆”等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81-1382页;山东东阿县“摔漏盆” 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页。

[38]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1402、1318-1372页。

[39] 《玉田县志》(清光绪十五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42页。

[40]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77-178、114页。

[41] 《调查报告录》(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页。

[42]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43]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48、1567、1452页。

[44] 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pp298-302.

[45]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 p96.

[46]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8页。

[47] 黄安《滠水吴氏宗谱》,卷首,凡例,1936年印本。

[48] 《洪雅县风俗调查表》:《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4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54-1555、1479、1594页。

[50] 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54页。

[51]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页。

[52] 《调查报告录》(二),第1260、1037页。

[53]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224、104页。

[54]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127页。

[55] maurice freedman:ritual aspects of chinese kinship and marriage, 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edited by maurice freedma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82.

[56]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 137-139页。

[57] 《调查报告录》(二),第1730、1737页。

[58] 《桂平县志》(民国九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51页。

[59] 《调查报告录》(二),第 1597-1598、1517页。

[60] 《宜北县志》(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934页。

[61] 《中江县新志》(道光十九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第120页。

[62] 《中江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63] 《会昌县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第1169-1170页。

[64] 《新化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1页。

[65] 《蓝山县志》(民国二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590页。

[66] 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p53.

[67] 《临县志》(民国六年铅印本),《兴县志》(光绪六年重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609、597页。

[68] 《密县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42页。

[69] 《无极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7页。

[70] 《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页。

[71]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7-1360、1295页。

[72]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17页。

[73]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5、1418、1566页。

[74] 《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第二历史档案馆:十二(6)全宗18271卷;《常宁县风俗调查汇编》(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

[75] 张佩华等修:《武昌张氏宗谱》,民国二十三年凡例,民国二十八年印本。

[76] 《调查报告录》(二),第1680页。

[77] 《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78] 《调查报告录》(二), 第1685、1693-1694、1639、1659、1466页。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2

关键词:近代乡村 财产继承 宗族

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并未发生重要变化[1] ,这就为研究乡村社会财产习俗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提供了很好的视角,海内外学者对近代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作了许多区域性研究。[2] 本文试图从一个比较角度对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及宗族社会之间关系作一探讨,以期加深对乡村财产制度与宗族社会的理解。

一、 南北方各地乡村财产继承形式

近代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是以诸子均分为主要形式,诸子平等地继承家庭财产。绝大多数地区财产继 中并无嫡庶差别,如黑龙江的11个县家庭财产分析均无嫡庶区别,仅见湖北汉阳、麻城两县及福建连城县家庭析产中嫡庶有别,而且连城县的此种现象发生在戚族主分条件下。[3] 诸子均分还可以通过下一代或妻子来实现,所谓“子承父业”、“妇承夫财”。[4] 而各地私生子参与诸子均分则以生父认领与社会承认为条件。[5]

诸子均分前,南北方各地有先抽提养膳田地、长子长孙田地等习俗。父母享有养膳田地的财产权,诸子不得主张变卖或均分。[6] 长子长孙田地亦称长房田地,北方长子长孙田地继承资格仅限于长子及长子所生长子,如山西临县“长子长孙地”限为“酌分给兄之子地若干亩”,主要是因为长子长孙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如万全县“长子因祀祖先之义务,较次子有稍能多得者”[7] ,有的地方称长子长孙田地为祀田,如陕西华阴县“兄弟分产须为长房酌提田产以为奉祀之用,名曰祀田”。在南方大多数地区,其长子长孙田地主要表现对血脉相续的重视,湖北乡村社会的初生子即承重的长子,而不论其妻生妾出,均可享有长房田。长孙也并不限于长子所生之长子,而是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江西萍乡家庭长孙田就是“给予诸子中最先所生之长孙”。而且南方大多数地区的长房田并不具有祀田名目,长子长孙并没有主持家族祭祀责任,安徽贵池的长孙田就是长孙婚娶教养等费。[8]

当然,大多数地方的长子长孙田地所占比例极小,如福建顺昌等县长房田地约占家庭财产的百分之一左右[9] , 普通农家的长子长孙田地大多仅具有象征意义。而且近代乡村社会的贫困化使许多地方的长子长孙继承特权趋于消亡,在河北昌黎县侯家营和山东历城县冷水沟庄的一些家庭财产分析继承中,诸子均分极为彻底,已经不再作其它财产分析安排。[10]

30年代的风俗调查显示,乡村妇女普遍未能享有财产继承权。[11] 满铁华北调查也显示,“女子除结婚费之外,原则上不参与家产分析”。[12] 在珠江三角洲乡村出现了极个别的自梳女继承家产案例,但这也是非常罕见的现象,并不能构成一种普遍的习俗制度。[13] 虽然黑龙江一些地方亲女有绝户(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大多数地方亲女并不能完全继承绝户财产,如黑龙江泰来县、甘肃东乐县、热河承德、湖北竹山等县亲女均不能继承全部绝户财产,黑龙江通北县、河北清苑县甚至拒绝亲女的绝产继承权。[14]

妇女可以终身享有奁产管理权和收益权,夫家不能占有奁产,改嫁妇女甚至可以随身带走奁田,沅陵县将奁产称之为女户田。[15] 浙江宣平县奁产为妇女死后祭产,但大多数地方奁产在妇女死后仍归娘家所有,陕西西乡县、安徽贵池县 “如女死亡,其产业仍归娘室”。妇女并没有奁产的最终处理权,也并非奁产的继承者,仅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江苏松江县、福建建阳县均有外孙享有奁产继承权习俗。[16]

无亲子的财产继承,大多数地方习俗上是在父系宗族(即宗亲)中确立昭穆相当之人为继承人,继承宗祧及财产。一些地方,可以在同姓不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但一些地方则禁止在同姓不同宗范围内确立继承人。[17] 在同族或同姓范围内立继,有依亲等顺序在亲支范围内决定继承人的应继与以贤以爱选择继承人的择继区别,满铁华北调查显示,亲侄有继承优势,立继多由“由家长兄弟的儿子(作为过继子)继承全部家产”。[18] 但在南方的许多地方,更强调依亲等顺序继承,湖北、湖南、江西等地习俗应继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而择继必须分润亲支族人。[19]

一个嗣子子继承两个以上家庭宗祧的兼祧习俗在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直隶、陕西、山西等北方省份及南方湖北、湖南、江西等南方省份均有兼祧习俗,许多地方的兼祧习俗以生母推定继承宗祧财产的人,所谓“各继宗祧,各继财产”,其兼祧制度在财产继承方面类似于孙继,实际上是由兼祧子所生之子继承财产。并继、关继与并祧则是则是亲族两个以上继子共同继承绝嗣家庭宗祧和财产,此习俗在山西、河北、陕西、安徽等地方均有发现。[20]

异姓继承以赘婿与外甥继承为多。招赘婚多发生在无子有女家庭,南北方乡村均存在,但赘婿继承在北方尤为突出,如陕西就有11个县报告有赘婿继承习俗,陕西等地还盛行孀妇招赘继承,相当多的县报告有孀妇赘夫继承财产习俗。赘婿继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赘婿并无宗祧继嗣权,但可承受全部或部分财产,由其所生之子继承宗祧,甘肃东乐县、陕西保安县、湖北通山县等地赘婿承受所有财产,但不得承嗣,生子须从女姓以承祀。此种习俗实际上是以外孙为继承主体,赘婿只是继承了财产管理权,因而赘婿不得当卖财产,如甘肃平凉县 “女家所有产业许赘婿管理,不许当卖,若有当卖情事,女族可以争阻”。第二种情况是赘婿承受部分财产,另立一嗣子与赘婿均分财产,此种赘婿未取得宗祧继嗣地位,不负责死后奉祀,仅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第三种情况是以赘婿为继承主体,亦即以赘婿为子,赘婿为子的前提多为女家乏嗣及其同宗无应继之人,此种赘婿多须从妻家之姓、与妻家共同生活、负责妻家父母的生养死葬。此种赘婿等于异姓继子,甘肃全省、陕西南郑县、略阳县、福建政和县、江苏昆山县享有完全财产继承权的赘婿均属赘婿为嗣,兼有异姓继子身份。在一些地方,赘书实际上等同于继书,甘肃全省、江苏句容县等地招赘婿为子时“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赘书,实与继书无异”。[21]

外甥继承是一种南北方均较为流行的外亲继承形式,陕西渭南县外甥的继承顺序甚至高于同族侄辈,甘肃天水县“可以外甥兼祧”。在南方,外甥继承也相当普遍,安徽当涂等县的外甥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江西“无子孙可以承继者,例得招外甥来舅家承祀宗祧,并得袭受其遗产”。 大多数南方地区仅认同外甥继承权,而妻侄姨侄等并不具有继承权。而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外甥继承与内侄等姻亲继承联系在一起,如山西临县、高平县内侄外甥均可继承,甘肃全省“得立两姨及中表之子为子”。北方的姻亲继承还有随娘子继承形式,如山西、陕西等地死带子(改姓继嗣的随娘子)即可继承继父财产。[22]

非亲属的异姓继承流行于北方,南方闽南等地亦较盛行,非亲属的异姓继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系以异姓为嗣的继承关系,异姓构成继嗣关系一般以自幼抱养的异姓子为条件,如山西山阴有“血布养子”习俗即抱养异姓他人初生之子为嗣,偏关、屯留等县的抱子为嗣也与此相似。继子关系一旦成立,其财产继承权利不可剥夺。另一种为不构成继嗣关系的异姓义子继承关系,虽然义子与养父母并不构成宗祧继承关系,但义子可以继承部分家产财产,不过其对养父母家庭财产并不具有不可剥夺的继承权利,而是由养父母酌给财产。[23]

可以看出,南北方乡村社会均以诸子均分及同姓同族继承为主要继承形式,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形式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姻亲及异姓继承方面,北方乡村社会习俗对姻亲及异姓继承有较多的认同,虽然闽南等地对异姓继承及赘婿继承也有着较多的认同,但南方大多数地区仅仅认同外甥及外孙等外亲继承形式。不过,北方大多数地方姻亲及异姓继承的继承顺序也低于亲族继承,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某种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或权变继承形式,如河南嵩县等地只有在同宗无应继者情况下才能招婿为子,河北清苑县、高邑县的异姓继承也是以亲族或同姓无相当继承人为条件。[24] 而且即使在北方许多地方,异姓继承大多须经亲族许可,如陕西华阴等县异姓嗣子须凭亲族才能有财产继承权。[25] 南北方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形式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基本特点。

二、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祧继嗣观念

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财产继承行为有着巨大影响,成为影响乡村继承习俗的核心文化观念,在赣南,如果财产继承违背了宗祧继嗣观念,“不但近房必出而相争,虽无关系之族人亦皆不以为然”;在浙江丽水县,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立继普遍受到强大的宗族社会压力,“同族人等亦皆从而非议之,而无子者始虽不愿,终则因受舆论之影响,仍从公议”。[26]

陈其南十分重视宗祧继嗣观念对乡村继承习俗的影响,进而其分房理论认为汉人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每个儿子独立继承父亲宗祧的继嗣观念展开。[27] 在国家政权及儒家正统文化影响下,南北方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固然有其一致性一面,但国家法律及儒家正统文化并没有规定一套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展开的财产继承制度,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也不能完全与国家法律或某一简单宗祧继嗣观念保持一致,如许多地方有“禁止赘婿”并禁止赘婿继承财产的习俗,有的地方又有赘婿为嗣继承宗祧与财产习俗,而法律规定赘婿没有宗祧继承权,但允许招婿养老、并可以继承部分财产;亲女继承绝户财产也为清代法律所规定,一些地方亲女有继承部分财产的权利,而大多数地区并不认同亲女的继承主体地位。[28] 乡村社会的财产继承习俗是在与社会生活需要及宗祧继嗣观念互动中形成,并且受各地社会经济与社会文化条件及宗族关系影响,其本身就具有多样性特点。

其实,乡村社会宗祧继嗣观念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其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等同于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陈奕麟曾经对儒家正统的宗祧继嗣观念作过探讨,他引用(宋)陈淳《北溪字义》对族人继嗣“取其一气脉相为感通可以嗣续无间”的解释,认为宗祧继嗣的根据是气脉说。[29] 气脉说以父子及族人之间的男系联系为继嗣依据,属于正统的父系宗祧继嗣观念。但各地民间的宗祧继嗣观念往往并不完全以此为根据,许多地方的民间继嗣观念以血脉说为根据,认同外甥及外孙的宗祧继嗣权,如陕西蓝田扶风等县以甥舅有血统关系,以甥为嗣“竟视与亲生子无异,甚且有合户欢迎,酌酒相贺者”;甘肃皋兰县“有以外甥承舅而同宗之人亦不争者,盖谓姊妹之子与昆弟之子相似,其血脉同出一本,较同宗之人或尤亲也”。安徽当涂贵池等县外甥 继承顺序仅次于同父周亲,“盖以外甥为其同胞姊妹所生,血统较为亲密之故”。[30] 因而南北方各地普遍流行外甥及外孙继承。

各地的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形成也受各自的历史文化及社会生活环境因素影响,民间继嗣观念存在着南北方的某些差异。北方社会表现以“宗”为其继嗣特点,“宗”的继嗣除了反映父子之间的世代连续性,还反映了兄弟分化的大宗与小宗区别。[31] 在继承中区别长子与众子是中国血缘宗法文化中的大宗小宗原则应有之义,在南北方宗祧继嗣及财产继承中均有其表现,如绝次不绝长、长子不出继等习俗,黑龙江、奉天、热河、河南、山东、山西、江西、湖南等地乡村均能发现。[32] 但是,北方社会更强调长子的“大宗”地位。在华北的良乡县吴店村、昌黎县侯家营、顺义县沙井村、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象征着宗祧继承的牌位、祖匣、家谱多归长子继承。[33] 长子继承祖屋也是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特权,如陕西华阴县“原有祖房恒为长子分得,故俗有长子不离祖之说”,山西兴县“惟长子务须居其原宅,故曰长子不离旧院”,《同官县志》记载“长子不离老庄,次子不离马房”。[34] 北方社会长子继承牌位、祖匣、家谱及祖屋,被视为家族世系的“大宗”,有主持家族祭祀的责任。而南方社会则以“房”为其继嗣特点,房不仅代表了父子间的世系连续,而且反映兄弟平等分化,独立与父亲构成世系联系,强调每个儿子在继承中的平等地位。[35]

南北方继嗣观念的差异还表现在嗣子义务方面。北方强调嗣子的送死责任,摔盆执幡即是获得嗣子资格的一种凭证,可以得到财产继承权。河北清苑县、山西神池县、山西临晋县、陕西渭南县、甘肃全省等到地均有以顶盆者、摔盆者及执幡者为嗣子的习俗[36] ,在死者没有亲子或未立嗣子的情况下,丧礼中“有继承资格者往往争摔牢盆,以为取得继承之根据”。[37] 即使摔盆或持幡者未能立为嗣子,因为他们履行了送死义务,也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如山东东阿县、临朐县摔盆或顶盆者不能继承宗祧,也可继承部分财产;黑龙江各县承办丧事及顶灵驾丧者均有遗产继承权。[38] 北方各地习俗将人子送死义务与财产继承紧密相联,以致乡村丧礼多有“争继夺幡,辄致相哄”[39] ,实际上就是以此争夺财产继承权。

北方乡村社会虽然有长子以抽提祀田为名的长子田,但此种祀田常常徒具虚名,供奉血食并未成为嗣子的重要责任,在财产继承方面出现了不立嗣子而由送葬者迳行继承的情况,如华北地区,继嗣奉祀观念淡薄,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庄的农民甚至认为自己的死去亲人并不需要祭祀,家庭中无子者死后无须立嗣子解决血食供奉问题,其财产由兄弟分析继承,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和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均有不为自己兄弟立嗣而迳行分析财产的案例。[40] 南方乡村社会继嗣观念则以供奉血食为立嗣的重要原因,以奉祀宗祧为嗣子的重要责任,也是嗣子获得财产继承权的依据,强调财产继承与供奉血食的联系。南方许多地方流行死后立嗣,江苏高淳县死者无遗产,由亲族为之积资并立继供奉血食;湖北汉阳、浙江东阳、福建连城等县为未婚夭亡者立继, 继子有供奉血食责任和继承财产的权利。[41]

在乡村社会财产继承关系中,社会生活需要-宗祧继嗣观念-财产继承习俗三者处在一种互动之中,而社会生活需要往往处于关键地位。中国亲属文化本身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与扩展性[42] ,亲不仅有血亲、姻亲关系,而且可以扩展到共同生活的非血亲或非姻亲关系,社会生活需要可以使此种共同生活的非宗亲关系及非亲属关系虚拟为某种宗祧继嗣关系,从而丰富了宗祧继嗣观念与财产继承习俗的多样性。在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中,异姓为嗣多以自幼抱养为条件,也是因为自幼抱养的异姓子有长期共同生活而具有亲情纽带。如陕西汉阴县、浙江诸暨、山西偏关的异姓为嗣习俗强调“抱养异姓三岁以下之幼子者”,此种异姓子有完全财产继承权。[43] 华琛在香港新界调查发现,乏嗣族人如果不能收养自己兄弟或堂兄弟的儿子,往往就从陌生人那里买下男孩继承。华琛认为,人们这样做是因为兄弟或同堂兄弟之子与自己具有较强的亲情纽带,抱养异姓子也可以通过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能够保证继子的忠诚及家庭财产的安全。[44] 斯图柯德在华南地区田野调查时发现冥婚名义上为死去的儿子立继,实际为自己立嗣孙作为继承人,人们解释立嗣孙是“害怕宗族的人欺骗并夺走自己的财产”,而嗣孙可以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建立亲情纽带。[45] 兼祧继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具有亲情纽带的嗣孙作为继承人。

一些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非亲属关系并不虚拟为宗祧继嗣关系,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可以成立。如许多地方的异姓子并没有宗祧继嗣权,但这并不妨碍长期共同生活的异姓子享有全部或部分财产继承权。对于义子所生之子(即义孙),因为生长于家庭之中,各地习俗普遍认同为“自家人”,承认其与亲孙一样的地位与继承权,河北各县“若义孙则产于己家,虽义子所出,而情均天伦,固与亲孙无殊也”。[46]

社会生活需要促使新的宗祧继嗣观念及财产继承习俗产生,如同父同祖亲关系历来是乡村社会互助的基本群体,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兼祧制度就是为了保证同父同祖亲财产继承权而产生的继嗣及财产继承习俗,“始于乾隆年间,前代无有”。[47] 人们甚至也会因为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不顾宗祧继承原则,如许多地方留媳招夫并继承财产,就是因为养亲无人,寡媳承担家计劳动,“实因本县农村经济使之然也”。[48] 在浙江吴兴、安徽广德等县,因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户丁稀少”,为了解决家庭劳动力和继承人,于是民间兴起“异姓承嗣办法”。在闽南,异姓继承普遍,就是因为当地房族争夺激烈,人们普遍多立异姓继子(即螟蛉子),以增强家庭及房族势力。[49] 而且螟蛉子等承担在海上贸易中冒险犯难的勾当,在以海外贸易为主要生存资源的闽南社会,螟蛉子往往掌握了家族盛衰命运。[50]

三、 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财产继承习俗对家庭-宗族结构的再生与维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认为诸子均分制度下的儿子潜在财产权对于大家庭分裂有着决定性作用,“往往会使基本家庭从联合家庭中分离出来”。[51] 近代习俗调查资料表明存在着此种儿子潜在财产权,如甘肃平凉县、浙江义乌县均有未分家析产的儿子“将家中财产书立约据,出卖与人”,其父母死亡后才投税过粮管业。[52] 潜在财产权往往引起兄弟间冲突,满铁华北调查发现大家庭内兄弟之间常常会因为子女多寡、子女教育费支出、浪费金钱、懒惰等发生矛盾,“收入和支出常常敏锐地支配着他们的大脑,往往是妻子算账而丈夫发言”。[53]

妇女奁产权也对家庭分裂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河北省顺义县沙井村,“妻子娘家带来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与家产区别开来,自带财产是与家产区别的私产,所谓‘贴己’,称之为夫妇‘两人的东西’”。[54] 由于奁产的存在,大家庭内部的一对新夫妇往往“构成了共同体”,“他们被赋予某种经济独立性和追求更大的独立性”,于是“一个新家庭开始在家庭内部生长”,最终导致大家庭的分裂。[55]

诸子均分制度又造成了小农家庭之间的共业联系,或是由于财产本身存在着物理上不能分割的情况,或是为了便于生产和生活,分析后的家庭之间往往存在着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共同财产关系。在河北省宝坻县,家产分析后,井、碾磨、车、采土场、家屋宅地、进出道路等为共有公产。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兄弟分家之后共有一部水车和大车、骡等现象较为普遍。[56] 家庭之间存在着共业关系使原来的大家庭关系并没有完全断裂,而再生出新的家族关系。当然,此种共业关系会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变化而改变,具有暂时性特点,此种家族关系也并不是一种强大持久的宗族分支关系。

以宗祧继嗣为合法依据的财产继承习俗也规定了一个父系继承的系统,宗族成员之间有着继嗣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力和义务,从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与宗族村落的成长。在促进宗族成长方面,南方养膳田作为祭产共业继承习俗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在养膳田地继承上,南北方习俗有所差别。在北方乡村社会,养膳田的继承仍然与养生送死有关,陕西蓝田县养膳地就是“父母生养死葬之业”,负责养生送死的儿子享有养膳田的继承权。陕西扶风县的养膳地是个例外,名为香火地,归主持家族祭祀的长子继承,实际上也大多用于生养死葬的开支。[57]

南方社会重视奉祀祖先,“蒸尝视为孝子仁人最要之务”[58] ,抽提祭产为一项重要社会习俗。富有家庭的父母亡故后,养膳田往往成为共同继承的祭产。虽然由于近代乡村财富向城镇的转移、乡村贫困化及新文化对祖先崇拜的冲击,养膳田抽提祭产甚少发生,但近代习俗调查资料及方志均有此习俗记载,如福建浦城“父母养膳约占诸子分产之半数,父母亡故,即以为祭产”;江西横峰县养膳田,“如父母均故,则拨作父母祀产居多”。[59] 宜北县家庭析产,“抽存一部分父母犹存作为养老田,殁后作为祭田”。[60] 与此同时,在四川等南方地区,与北方长子继承祖宅习俗不同,有“分爨时除留祖宅”作为共同财产的继承习俗。[61]

此种祭产、祖屋的继承为家族共同继承,成为宗族凝聚的物质基础,也是宗族关系成长的基点,中江县的风俗调查说: “兄弟析产分居各为一家,遗产多者则留一份为蒸尝,共占蒸尝者则分别为宗族,其无产或遗产少者则各随生活而人他适,有家制而无族制者多矣”。[62] 南方乡村土地关系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有共同继承的祖先祭产较多,“诸族各有祭田,其祖宗遗下以备祭祀者为血食”[63] ,其中许多祖先祭产就是由养膳田转化为祭产。共同继承祖先祭产的子孙 “不论族服疏远”均可参加集体祖先祭祀活动,“皆设有祭银、祭田以赡其祀”;[64] 同时共同祭产可用于宗族的赡济助学及公共事务开支,“子孙贫者因得分惠,而资以振之”[65] ,从而构成了宗族生长的物质基础。

在弗里德曼的中国宗族分支理论中,公产是宗族分支与凝聚的关键,拥有公产的“小族支会不断成长,成为一个大而繁荣的合作单位”。[66] 近代乡村财产习俗调查资料可以对弗里德曼理论作一个补充:这种带来宗族分支与凝聚的最早公产主要就是养膳田转化而来的祭产和祖屋,由于其共同继承特性而促进宗族关系的凝聚,密切联系的宗族群体因此而成长。

北方社会的养膳田主要用于生养死葬,剩余也多由家庭继承,缺乏共同继承的祭祀公产;而长子长孙田及香火地等属家庭私产,且早已失去了祭田的意义,临县长子长孙田“初不知为主庙祭而设”,兴县“析产者亦拨长子、长孙田,然不知其为祭设也”。[67] 于是造成了祖先祭祀的缺乏,一般人民的祭祀活动,“祭品不必备物,视农家所恒有者,仪文简略”。[68] 缺乏祖先崇拜缺乏宗族公产物质基础,祖先崇拜淡薄,“村民自祖以上名字皆不能知,安望其洁蠲奉奉祀处”[69] ,乡村社会祠堂稀少,北方宗族关系就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南方社会恰好与此相反,养膳田转化为祭产,祭祖活动又强化了人们的祖先崇拜文化心理,宗族祭产不断积累、合并与扩大,乡村社会普遍出现大规模的祠堂公产,进一步强化了宗族关系。

财产继承习俗与宗族关系也是处在相互作用之中。在乡村财产继承过程中,宗族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地方,析产分家的中人是亲族与外亲、乡邻的结合,如高邑县家长分产时,需要“约同家族长辈或乡邻中洞达事理者”均分财产。[70] 在许多地方,中人就是宗族势力,如黑龙江各县分析财产“由主持家务者召请亲族公同议定”。而且族长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清苑县“凡同族遇有继承分居事项,须有族长议定继承,书立继单”。[71] 特别是在非亲子继承的财产继承或争议较大的亲子财产继承中,习俗上往往由族长代立分书,族长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家庭父权与宗族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关系,宗族主要依据宗祧继嗣原则制约家庭父权的财产继承安排,在栾城县寺北柴村,“假如父亲的遗嘱不公,本门亲长或族长可以改变”。[72] 在山东聊城、山西新绛县、浙江富阳县,赘婿继嗣并继承女家财产均须经宗族同意。[73] 尤其是在南方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家庭父权作出违背宗祧继嗣原则的特殊财产继承安排,须经亲族或宗族认可方能生效;[74] 非亲子的立继继承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宗族势力的操纵与影响,各地宗族均有不得异姓乱宗规定, 1934年的武昌张氏宗谱“凡例”规定:“倘溺爱异姓而不择立本宗者,须由同族将其产业捐入祖祠,以作祭业,而除其名,永不入谱”。[75] 异姓财产继承人往往面对着宗族势力的强大压力,难于在村落宗族立足,如湖南长沙、湘潭、衡山、湘乡等县,养父母去世后,“义子非遭嫡庶子之苛待,即遭亲属之干涉,其或夺其财产而逐之”。[76] 四川蓬溪县的抱子多为“各族属轻视欺凌”。[77]

一般说来,宗族关系强大的地方,其财产继承中的宗祧继嗣原则就更为严格,而且更多地照顾亲族及宗族的利益,如湖南、湖北各地择继有分润亲族的习俗,“未立各人亦各分给若干财产”。当然,乡村宗族社会毕竟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家庭父权仍然是影响财产继承的基本权力,宗族有时也会与家庭父权达成某种妥协,如江苏句容县赘婿继承的家庭“须纳资于祠,其婿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78] 但更多的南方宗族并不会因金钱出卖宗祧继嗣权,而是承认异姓子的家庭财产继承权,并不承认他们具有宗族的正式谱系地位,而是将异姓子列入非正式的谱系或是有区别地列入谱系之中,湖南长沙、浏阳等县宗族将异姓子列入副谱或零谱,江苏武进、浙江诸暨、福建建阳等县宗族是在谱系中标明义子继子抚子螟子等字样,或者是在谱系中“亲生子则朱线,买养子则用蓝线”,或者是在谱系中分内外行以容纳异姓子。[79] 以此方法将他们区别于宗族,同时又将他们纳于宗族生活共同体之中。

而在一些宗族关系薄弱的地区,宗族关系还不能构成强大约束力,家庭父权在立继方面就存在着更大的自主性,财产继承习俗中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等就会较多,北方乡村许多较多的择继、赘婿继承、异姓继承与宗族关系较弱有关,如陕西蓝田县当地“人民大半不立宗祠,不修家乘”,异姓继承较多,“并无户族以异姓乱宗名义出而理论”。[80] 可以认为,南北方宗族关系强弱差异是造成南北方财产继承习俗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

注释

[1]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第126页。

[2] 仁井田升《中国 农村家族》主要以华北满铁调查为基础研究中国乡村家族社会,其中涉及到近代华北乡村财产继承习俗问题;沃尔夫、黄介山的著作(Arthur P.Wolf and Chieh-shan Huang,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0)以田野调查材料及户口登记材料为基础研究台湾三峡地区婚姻与收养制度,其中涉及到过继子与财产继承等问题;斯图柯德的著作(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Stanford,California,1989)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研究近代珠江三角洲的自梳女问题,其中涉及到女子的宗祧地位和财产继承权问题。华琛的论文(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Vol.10,No.2(June 1975) ,293-306.)则对香港新界的过继习俗作了研究。拙作《近代长江中游家族财产习俗制度述论》(《中国社会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也对长江中游乡村社会财产继承习俗作了一些探讨。

[3] 司法行政部编:《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录》)(二),1930年,第1317-1360、1368、1572-1573页。

[4] 河北栾城县寺北柴村的调查,见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4页。

[5]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4、1580-1583页。

[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6、1676、1517页。

[7] 《万全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第222页。

[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46、1754、1638、1654、1669、1514、1488页。

[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72-1573、1579-1580页。

[10]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07-108页。

[11] 《射洪县风俗调查纲要表》,《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第二历史档案馆(以下简称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新宁县风俗调查报告》(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博野县风俗调查纲要》,《河北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三年九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6卷;《利津县风俗调查纲要》,《山东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民国二十一年六月,二档:十二全宗18257卷。

[12]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5页。

[13]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o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p78,p84。

[1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63、1789、1807、1658、1361、1298页。

[15] 《 沅陵县志》(清光绪二十八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9页。

[1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35-1536、1741、953、343、1078-1079页。

[17] 在湖北,汉阳等7县准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在麻城等2县则不得立同姓不宗之人为继,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626、1655页。

[18] 仁井田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页。

[19] 《调查报告录》(二),第1639、1659、1685、1693-1694页。

[2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5、1750-1751、1812、1481、1492、1522、1421、1297、1764、1497、1486页。

[21]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3-1747、1789、1713、1644、1785、1376、1659、1807、1770、1727、1704-1705、1569-1570、1462、1770、1466页。

[22]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97、1476、1500、1447、1453、1771、1436-1454、1724-1730页。

[23] 《调查报告录》(二),第1458、1749-1750、1763、1589、1753、1765、1374-1375、1794、1473、1597-1598页。

[24]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5、1298页;《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111页。

[25] 《调查报告录》(二),第1721页。

[26] 《调查报告录》(二),第1500、1549页。

[27] 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51-158页。

[28] 《调查报告录》(二),第1488、1380、1375-1376页。

[29]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民国85年春季。

[30] 《调查报告录》(二),第1706、1784、1476页。

[31] 石磊以华北地区为例说明“宗”的继嗣特点,石磊:《房与宗:两种不同结构类型的汉人继嗣体系》,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委员会:《陈奇禄院士七秩荣庆论文集》,1992年。

[32]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6-1363、1310、1808、1387、1400、1427、1441、1454、1513、1514、1693页。

[33]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36-137 页。

[34] 《调查报告录》(二),第1754页;《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简称《调查报告录》)(一),司法行政部编,1930年印本, 300页;《同官县志》(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北卷),第69页。四川绵阳有“多有宗子分老宅习惯”(《四川省绵阳县风俗调查纲要》,二档:十二(6)全宗,18269卷),绵阳地区与陕西、甘肃交界相邻,疑为陕西移民习俗。

[35] 陈其南以华南地区为例总结了房的继嗣特点,陈其南:《家族与社会 -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第131-136页。

[36] 《调查报告录》(二),第1297、1422、1444、1722、1770页。

[37] 河南开封“率牢盆”等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81-1382页;山东东阿县“摔漏盆” 见《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页。

[38]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4、1402、1318-1372页。

[39] 《玉田县志》(清光绪十五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242页。

[40]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77-178、114页。

[41] 《调查报告录》(二),第1463-1464、1634、1556-1558、1575页。

[42] 陈奕麟:《由“土著观点”探讨汉人亲属关系和组织》,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81期,1996年春。

[43] 《调查报告录》(二),第1743、1748、1567、1452页。

[44] James L. Watson,Agnates and Outsiders:Adoption in a Chinese Lineage,Man,pp298-302.

[45] Janice E.Stockard,Daughters of the Canton Delt,Marriage Patterns and Economic Strategies in South China,1860-1930, p96.

[46] 《调查报告录》(二),第1378页。

[47] 黄安《滠水吴氏宗谱》,卷首,凡例,1936年印本。

[48] 《洪雅县风俗调查表》:《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49] 《调查报告录》(二),第1554-1555、1479、1594页。

[50] 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第154页。

[51]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9页。

[52] 《调查报告录》(二),第1260、1037页。

[53]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224、104页。

[54]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26-127页。

[55] Maurice Freedman:Ritual Aspects of Chinese Kinship and Marriage, 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edited by Maurice Freedman,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182.

[56]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 137-139页。

[57] 《调查报告录》(二),第1730、1737页。

[58] 《桂平县志》(民国九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51页。

[59] 《调查报告录》(二),第 1597-1598、1517页。

[60] 《宜北县志》(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934页。

[61] 《中江县新志》(道光十九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第120页。

[62] 《中江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63] 《会昌县志》(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东卷中),第1169-1170页。

[64] 《新化县志》(清同治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601页。

[65] 《蓝山县志》(民国二十一年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590页。

[66] Maurice Freedman,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University of London:The Athlone Press.p53.

[67] 《临县志》(民国六年铅印本),《兴县志》(光绪六年重刻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609、597页。

[68] 《密县志》(民国十二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42页。

[69] 《无极县志》(民国二十五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7页。

[70] 《高邑县志》(民国三十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第110页。

[71] 《调查报告录》(二),第1317-1360、1295页。

[72] 仁井田陞 :《中国 农村家族》,第117页。

[73] 《调查报告录》(二),第1395、1418、1566页。

[74] 《江西省萍乡县风俗调查纲要汇编》(1932年),第二历史档案馆:十二(6)全宗18271卷;《常宁县风俗调查汇编》(1948年),湖南省档案馆33-1-270卷。

[75] 张佩华等修:《武昌张氏宗谱》,民国二十三年凡例,民国二十八年印本。

[76] 《调查报告录》(二),第1680页。

[77] 《蓬溪县风俗调查纲要》,《四川省各县呈报风俗调查纲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二十三年六月,二档:十二(6)全宗18268卷。

[78] 《调查报告录》(二), 第1685、1693-1694、1639、1659、1466页。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3

XX年,yjbys区文化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配合四区建设为着力点,积极扶持和关心农村自办文化活动,大力开展农村三项活动,全区各乡镇农民自办文化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下面是关于此项活动的社会调查报告:

1、净化农村文化市场 树立乡村文明新风

农民自办文化普遍具有文化实践活动吸引力强、内容比较健康、参与者身心满足感强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在乡村社会,农民自办文化越多越普及,则深度参与其中的农民群众必然越多,相应地,留连于、沉湎于腐朽、落后文化的农民群众就会越少。从而为形成文明乡风提供健康的养料和良好的导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多了,参加健康有益的活动多了;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少了,聚众的少了。

2、传承乡土文化 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相当一部分农民自办文化源自乡村民俗文化,或具有不同程度的民俗特征,是对乡村民俗文化的继承。这是由于乡村民俗文化在时间安排、内容和形式上往往与农民群众的生产互补和平衡,与其生活相适应和相融合,容易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成为农民群众丰富的文化资源,因而,乡村民俗文化很容易被农民群众在生产之余和生活之中所沿袭、所采用,很容易转化为农民自办文化。因此,农民自办文化因具有文化的传承功效,将为当代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3、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增强农民致富能力

在丰富的农民自办文化中,以开启民智为主要目的和主要内容的农民自办文化不在少数,如,农民读书社、农民书屋、农家文化大院、农民故事会、农民电影放映队 (放映各类科教片)等。此类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得越多、越普及,则越有助于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4

风俗习惯几乎毫不知之。为了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子孙的对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活动。

风俗习惯作了进一步的调查。解我侗族人民祖祖辈辈流传的各种传统文化活动和风俗人情。本假期里我对我村的侗族人民的各种文化。

来源于秦汗时期的骆越”信仰多神,侗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崇拜自然物,主要从事

以生产鱼梗稻为主,农业。兼营林木。善用稻田养鱼,林业以杉树著称。侗族主要居住在广西的西北部,湖南,贵州的南部。

各种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文化,传统。

同其他民族一样,侗族是中国56个民族的少数民族之一。也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活动,民族风俗。比如说侗族大歌,山歌,芦笙舞,芦笙踩堂等等。其中芦笙踩堂是比较大型的活动,侗族和苗族都有的一种传统活动。每年都有一次,但是各个地方举行的活动不尽相同。

所以对这个传统活动做了比较具体的详细的调查。本次调查为了更具体的解芦笙踩堂。

芦笙踩堂是一种大型的传统活动,前面已经提过。活动流程包括几个节目,首先是活动负责组织向现场撒纸包糖,跟着就是青年男子也义务的向现场的小朋友发糖果,这个流程主要是引起现场的气氛,其次就是跳芦笙舞,芦笙舞是由吹芦笙的青年男子和穿着传统民族服装的青年女子一起完成的这个节目是纪念我祖先的一项主要活动。再次就是进入活动的高潮了这个流程包括侗族大歌和比芦笙。唱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最拿手的一种活动。住在侗乡的侗族人民,侗族大歌都是自编自唱的因此这个节目也就是所有流程中最热闹的唱侗族大歌的人都是当地比较有名的中年妇女----歌仙”当然这些歌也是自己编的唱歌开始的时候,歌仙”一起唱,随着就是哆耶”哆耶”也是属于侗族大歌的一部分。不同的阵营”不同。

芦笙踩堂里面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哆耶”开始时,哆耶”侗族人民每次大型活动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因此。活动组织负责人叫上在场的青年男子们围成一圈,再由”歌仙”中的一位带头唱”哆耶”其余的人都只是跟着唱后面两个字。唱着祖国的美好未来。赞扬着党给人民的爱,感谢党给我带来的美好今天。

就是比芦笙”所谓的比芦笙就是几个芦笙队在一起吹,随着”哆耶”结束。再由芦笙评判组评出哪个芦笙队吹的芦笙最响亮谁就是最后的获胜者,这就是比芦笙。社会调查报告格式社会调查报告怎么写中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这就是活动的全过程了

这种活动在各个村寨都有不同的举行办法。村举行办此活动的日子是正月初八。之所以选这个日子是因为古代的老人们希望我村的人民们生活过得正正稳稳的永远奋发图强,当然。八八发财”还有一个值得说明的就是村举办此活动的地点也是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地方。人民常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所以祖先们很久以前就选择我村附近的一个比较高的山头做为我踩堂的一个固定的地点。祖先们希望他未来的子孙们奋发向上,步步高升。因此,正月初吧当天村里的青年男女们三五成群的相约到此山头去等待活动的开始。

村里派有一个专门的人走街串巷的叫喊,村举办这活动之前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环节那就是正月初八的前夕。叫喊的目的就是通知人们明天去哪里举办活动,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唤醒沉睡一年已久的祖先们灵魂同我一起去庆祝传统活动。因为在村里流传中说只要叫醒了祖先们活动的当天我就能很顺利的举办此活动,同时天气也会顺着我意,去参加活动的人们也会安全的回家。

那当然也是关于”踩堂”传说了听村里面的老人说,还有一个传说。如果正月初八”踩堂”当天天气特别的好的话,那么这一年我村的人民的生活就会更上一层楼。因为,祖先们会保佑我那一年,风调雨顺,稻香鱼肥,外出挣钱的人们也会一切顺意,村里的人们也会和和气气,幸福美满。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5

解我们侗族人民祖祖辈辈流传的各种传统文化活动和风俗人情.在本假期里我对我村的侗族人民的各种文化,风俗习惯作了进一步的调查.

侗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来源于秦汗时期的”骆越”,信仰多神,崇拜自然物,主要从事

农业.兼营林木,以生产鱼梗稻为主,善用稻田养鱼,林业以杉树著称.侗族主要居住在广西的西北部,湖南,贵州的南部.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她的各种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

侗族是中国56个民族的少数民族之一,它同其他的民族一样,它也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活动,民族风俗.比如说侗族大歌,山歌,芦笙舞,芦笙踩堂等等.其中芦笙踩堂是比较大型的活动,是侗族和苗族都有的一种传统活动.每年都有一次,但是在各个地方举行的活动不尽相同.

本次调查为了更具体的了解芦笙踩堂,所以对这个传统活动做了比较具体的详细的调查.

前面已经提过,芦笙踩堂是一种大型的传统活动,它的活动流程包括几个节目,首先是活动负责组织向现场撒纸包糖,跟着就是青年男子也义务的向现场的小朋友发糖果,这个流程主要是引起现场的气氛,其次就是跳芦笙舞,芦笙舞是由吹芦笙的青年男子和穿着传统民族服装的青年女子一起完成的.这个节目是纪念我们祖先的一项主要活动.再次就是进入活动的高潮了,这个流程包括侗族大歌和比芦笙.唱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最拿手的一种活动.住在侗乡的侗族人民,他们的侗族大歌都是自编自唱的.因此这个节目也就是所有流程中最热闹的了.唱侗族大歌的人都是在当地比较有名的中年妇女----“歌仙”.当然这些歌也是他们自己编的.唱歌开始的时候,是”歌仙”们一起唱,随着就是”哆耶”. ”哆耶”也是属于侗族大歌的一部分.不同的是它的”阵营”不同.

”哆耶”是侗族人民每次大型活动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因此,它在我们的芦笙踩堂里面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哆耶”开始时,活动组织负责人叫上在场的青年男子们围成一圈,再由”歌仙”中的一位带头唱” 哆耶”.其余的人都只是跟着唱后面两个字.他们唱着祖国的美好未来.赞扬着党给人民的爱,感谢党给我们带来的美好今天.

随着”哆耶”的结束,就是”比芦笙”所谓的比芦笙就是几个芦笙队在一起吹,再由芦笙评判组评出哪个芦笙队吹的芦笙最响亮谁就是最后的获胜者,这就是比芦笙.·社会调查报告格式 ·社会调查报告怎么写 ·中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这就是活动的全过程了.

当然,这种活动在各个村寨都有不同的举行办法.在我们村举行办此活动的日子是正月初八.之所以选这个日子是因为古代的老人们希望我们村的人民们生活过得正正稳稳的,永远奋发图强,”八八发财”.还有一个值得说明的就是我们村举办此活动的地点也是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地方.人民常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所以祖先们,在很久以前就选择我们村附近的一个比较高的山头做为我们踩堂的一个固定的地点.祖先们希望他们未来的子孙们奋发向上,步步高升.因此,正月初吧当天村里的青年男女们三五成群的相约到此山头去等待活动的开始.

在我们村举办这活动之前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环节那就是在正月初八的前夕,村里派有一个专门的人走街串巷的叫喊,他叫喊的目的就是通知人们明天去哪里举办活动,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唤醒沉睡一年已久的祖先们的灵魂同我们一起去庆祝传统活动.因为在我们村里流传中说只要叫醒了祖先们,活动的当天我们就能很顺利的举办此活动,同时天气也会顺着我们的意,去参加活动的人们也会安全的回家.

还有一个传说,那当然也是关于”踩堂”的传说了,听村里面的老人说,如果正月初八”踩堂”当天天气特别的好的话,那么这一年我们村的人民的生活就会更上一层楼.因为,祖先们会保佑我们那一年,风调雨顺,稻香鱼肥,外出挣钱的人们也会一切顺意,村里的人们也会和和气气,幸福美满.

作为一名少数民族的接班人.我会为因为自己是一位少数民族而自豪,我会好好的珍惜自己民族的文化,和传统.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6

解我们侗族人民祖祖辈辈流传的各种传统文化活动和风俗人情.在本假期里我对我村的侗族人民的各种文化,风俗习惯作了进一步的调查.

侗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来源于秦汗时期的”骆越”,信仰多神,崇拜自然物,主要从事

农业.兼营林木,以生产鱼梗稻为主,善用稻田养鱼,林业以杉树着称.侗族主要居住在广西的西北部,湖南,贵州的南部.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她的各种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

侗族是中国56个民族的少数民族之一,它同其他的民族一样,它也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活动,民族风俗.比如说侗族大歌,山歌,芦笙舞,芦笙踩堂等等.其中芦笙踩堂是比较大型的活动,是侗族和苗族都有的一种传统活动.每年都有一次,但是在各个地方举行的活动不尽相同.

本次调查为了更具体的了解芦笙踩堂,所以对这个传统活动做了比较具体的详细的调查.

前面已经提过,芦笙踩堂是一种大型的传统活动,它的活动流程包括几个节目,首先是活动负责组织向现场撒纸包糖,跟着就是青年男子也义务的向现场的小朋友发糖果,这个流程主要是引起现场的气氛,其次就是跳芦笙舞,芦笙舞是由吹芦笙的青年男子和穿着传统民族服装的青年女子一起完成的.这个节目是纪念我们祖先的一项主要活动.再次就是进入活动的高潮了,这个流程包括侗族大歌和比芦笙.唱侗族大歌是侗族人民最拿手的一种活动.住在侗乡的侗族人民,他们的侗族大歌都是自编自唱的.因此这个节目也就是所有流程中最热闹的了.唱侗族大歌的人都是在当地比较有名的中年妇女----“歌仙”.当然这些歌也是他们自己编的.唱歌开始的时候,是”歌仙”们一起唱,随着就是”哆耶”. ”哆耶”也是属于侗族大歌的一部分.不同的是它的”阵营”不同.

”哆耶”是侗族人民每次大型活动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因此,它在我们的芦笙踩堂里面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哆耶”开始时,活动组织负责人叫上在场的青年男子们围成一圈,再由”歌仙”中的一位带头唱” 哆耶”.其余的人都只是跟着唱后面两个字.他们唱着祖国的美好未来.赞扬着党给人民的爱,感谢党给我们带来的美好今天.

随着”哆耶”的结束,就是”比芦笙”所谓的比芦笙就是几个芦笙队在一起吹,再由芦笙评判组评出哪个芦笙队吹的芦笙最响亮谁就是最后的获胜者,这就是比芦笙.·社会调查报告格式 ·社会调查报告怎么写 ·中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这就是活动的全过程了.

当然,这种活动在各个村寨都有不同的举行办法.在我们村举行办此活动的日子是正月初八.之所以选这个日子是因为古代的老人们希望我们村的人民们生活过得正正稳稳的,永远奋发图强,”八八发财”.还有一个值得说明的就是我们村举办此活动的地点也是一个有特别意义的地方.人民常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所以祖先们,在很久以前就选择我们村附近的一个比较高的山头做为我们踩堂的一个固定的地点.祖先们希望他们未来的子孙们奋发向上,步步高升.因此,正月初吧当天村里的青年男女们三五成群的相约到此山头去等待活动的开始.

在我们村举办这活动之前还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环节那就是在正月初八的前夕,村里派有一个专门的人走街串巷的叫喊,他叫喊的目的就是通知人们明天去哪里举办活动,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唤醒沉睡一年已久的祖先们的灵魂同我们一起去庆祝传统活动.因为在我们村里流传中说只要叫醒了祖先们,活动的当天我们就能很顺利的举办此活动,同时天气也会顺着我们的意,去参加活动的人们也会安全的回家.

还有一个传说,那当然也是关于”踩堂”的传说了,听村里面的老人说,如果正月初八”踩堂”当天天气特别的好的话,那么这一年我们村的人民的生活就会更上一层楼.因为,祖先们会保佑我们那一年,风调雨顺,稻香鱼肥,外出挣钱的人们也会一切顺意,村里的人们也会和和气气,幸福美满.

作为一名少数民族的接班人.我会为因为自己是一位少数民族而自豪,我会好好的珍惜自己民族的文化,和传统.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7

论文关键词:农村广告;礼俗社会;差序格局;情感诉求;理性诉求

1当前我国农村广告市场发展的现状

(1)墙体广告备受局限。

曾经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墙体广告在农村的信息传播中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由于其简洁,方便,廉价等原因备受涉农广告商家的喜爱。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以及新农村建设,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纷纷出台措施开始对整个广告业和农村广告市场进行约束和整治,给墙体广告戴上了紧箍咒。

(2)电视虽成主流媒体,电视广告却受众不足。

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电视机的普及率已达95.2%,近13亿电视人口中,农村人口超过7亿,占到55%以上,形成我国电视受众的最庞大群体。收看电视节目是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美兰德的一项调查显示,2008年农村居民每周平均约有5.2天会接触电视,远高于对其他媒介的接触频率;农村电视受众平均每天用于看电视的时间休息日和工作日分别长达150.7分钟和194.8分钟,领先于萁他各类媒介。

但是,电视媒体的流行并不能说明电视广告在农村也拥有了广大的受众群体。据美兰德关于农村观众对电视广告的收看比例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电视广告的有效受众比例还不到30%,不少商家被第一个数据信息所误导,致使巨额广告费用打了水漂。

(3)纸质媒介传播力度差。

2006年下半年公布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与购买倾向抽样调查报告》表明,6年来我国国民阅读率持续下降,以识字者总体样本计算,农村居民下降了9.6%。该研究发现,农民对报刊的阅读率降低,其主要原因是媒体多元化影响。新兴媒体的发展与普及,已对纸质媒体造成了严峻挑战。而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民接受声像俱佳的光电媒体,显然比报纸更加容易。

着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通过对农村的调查得出以下分析,“这种乡土社会没有用文字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所以,养成他们阅读报纸、杂志的习惯绝非易事”。

(4)广播、网络受众稀少。

当前,我国农村广播的有效覆盖率低,农村居民的家庭拥有接收设备仅为24%,接收数量还是很低。同时,当下一些广播节目低俗化,把小众的内容拿来和大众分享,这种针对性很差。农村广播广告70%到80%是靠医药广告,有很多广告对社会极不负责任,一些专门的广告公司在电视上做的大幅广告基本上卖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这在农民听众中形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得农村居民对广播广告产生了极不信任的态度。另外,随着媒体的多元化,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对广播的需求量越来越低也是必然的趋势。

互联网作为新生的媒介力量在农村的发展极其缓慢。据调查显示:互联网在农村的渗透2005为2%,2006年为3%,而到2008年也仅有7.1%。农村居民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年龄趋于年轻化,25岁以下的比例高达61%,青少年学生网民占据较大比重,他们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的需求最大,而对网络广告的关注度极低。所以商家要想充分利用网络广告来影响广大农村受众在现阶段来说是极其困难的。

2影响我国农村广告市场发展的原因

2.1文化原因——礼俗社会对农村广告市场的抑制作用

2.1.1礼俗社会的形成

《礼记》说:“别尊卑定万物,是礼制法治行矣。‘俗”字在《说文解字》里训为“习也”,郑玄在《周礼注》中解释说:“土地所生,习也。”所以礼与俗,无论就其社会功能还是文化属性来说,分处于国家与民间的不同层次。社会学家费孝通经过社会调查提出中国基层社会本与礼治秩序,乡土中国是礼俗社会的见解。在礼俗社会中,儒家思想家运用“温、良、恭、俭、让”的概念作为礼的道德标准,在全国最大范围内得到了认可。使得中国人养成了中庸之道的处世性格。其节俭勤劳的价值观念成为了礼俗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精神分析学的观点,人们在平衡本我、自我和超我的过程中必须依赖个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才能使三者得以协调,拥有良好的文化和素养能更多的抑制本我冲动的发生,有效地说服自我以道德目的替代现实目的并力求完美。但是文化知识水平的高低不是约束本我的唯一有效的方式。

超我是社会化的产物,是文化传统的运载工具。在传统文化浓厚的农村,农民受到更多社会礼节俗和传统价值观念的约束。在这种大的礼俗环境下,农村居民的大部分行为是受道德控制的,他们的一言一行受到社会礼俗和社会规范的约束,这种礼俗和规范能有效压制本我冲动性需要的发生,使得其消费行为较为理智,尽管这种理智是低水平的。同时,农村居民经济水平低、消费观念落后会使得其消费行为慎重、保守。

2.1.2礼俗社会作用的发挥

我们分析得出农村居民消费行为特征慎重、保守、理智。农村居民观念保守导致消费保守自不必说。由于农村居民经济水平低,所以把每次的消费都作为一次冒险,在消费中自然慎之又慎,将这种风险降为最低。

农村居民由于受到农村礼俗和规范的有效抑制,其处事行为较为理智,加之以中庸之道的性格使得他们不断实行自我约束,而并不随一时一己的情绪贸然采取行动。另外在落后或边远的农村地区信息的不对称尤为严重,所以,他们对待广告的聪明选择就只有逃避了。

2.2社会原因——差序格局对农村广告传播的阻碍作用

2.2.1差序格局的形成背景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研究中国乡村结构时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为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的大小要依着中新势力的厚薄而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样一来,每个人都有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圈子,同时又从属于以优于自己的人为中心的圈子。

笔者在农村生长二十几年,对农村这种格局有深刻体会。认为这种差序格局的形成有以下几种因素:

(1)血缘;(2)地缘;(3)经济水平;(4)政治地位;(5)知识文化水平。

圈子的大小和上述因素的大小强弱是成正比的。血缘组织越大,圈子就越大,其属性规则以伦理辈分为基础。地缘越是接近就越易形成差序圈子。而经济水平和政治地位的高低是圈子形成最重要的因素,它象征着权力支配的大小。而文化知识则是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又普遍渴求的。圈子的形成可能是一二种因素的结果,也可能是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2.2.2差序格局的作用

由于广告商的王婆卖瓜之嫌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使得农村消费者不断逃避广告。其实单纯的逃避广告也不至于使商家束手无策。令其头痛的是,在农村消费者逃避广告之后面对需求信息的收集却有了更好的受助方法。那就是差序格局为其提供的便利。

差序格局的中心人物一般有着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优势条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圈内人员的敬慕和向往。晕轮效应使得他们依然认为其在产品信息方面同样有着良好的判断力和收索识别的能力。尤其在这种具有明显差序的农村社会圈子里面,攀上心理以及群体规范带来的压力,加之以个体能力的有限性,他们不敢与群体脱离,总是努力保持和群体领袖及成员意见的一致。努力得到群体人员的认可,不至于使自己被拒绝于圈子之外而孤立无援。

3应对农村广告市场运行现状的对策

3.1树立大广告意识.广告手段多元化

传统的广告传播渠道和手段在农村市场并非理想,针对农村广告的特殊性,要转变观念和方法,树立大广告意识。所谓大广告意识着重于广告传播手段和体现方法的多元化,突破传统渠道和手段的限制。目标是达到商品信息的有效传播,商品功能的有效理解,商品名称的有效记忆。

在农村市场上具体表现为把差序格局看成一个新的广告传播渠道。通过寻找格局中的核心人物,对其施以影响,从而借以形成对该产品的从众心理和口碑效应。那么商家的目标就是要辨别找出那些最为重要的中心力量,运用20/80法则,通过20的信息受众去影响80的人群,定会受益匪浅。

3.2减少广告诉求中的情感成分.增加广告诉求的理性成分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收入水平不断上升,但是城乡收入差距却越拉越大,20o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乡收入差距突破万元,加之以物价水平不断攀升,致使我国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下降。所以,农村市场基本上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农村消费者注重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

3.3充分重视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

民风民俗调查报告篇8

论文关键词:农村广告;礼俗社会;差序格局;情感诉求;理性诉求

1当前我国农村广告市场发展的现状

(1)墙体广告备受局限。

曾经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墙体广告在农村的信息传播中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由于其简洁,方便,廉价等原因备受涉农广告商家的喜爱。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以及新农村建设,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纷纷出台措施开始对整个广告业和农村广告市场进行约束和整治,给墙体广告戴上了紧箍咒。

(2)电视虽成主流媒体,电视广告却受众不足。

我国农村居民家庭拥有电视机的普及率已达95.2%,近13亿电视人口中,农村人口超过7亿,占到55%以上,形成我国电视受众的最庞大群体。收看电视节目是农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美兰德的一项调查显示,2008年农村居民每周平均约有5.2天会接触电视,远高于对其他媒介的接触频率;农村电视受众平均每天用于看电视的时间休息日和工作日分别长达150.7分钟和194.8分钟,领先于萁他各类媒介。

但是,电视媒体的流行并不能说明电视广告在农村也拥有了广大的受众群体。据美兰德关于农村观众对电视广告的收看比例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农村电视广告的有效受众比例还不到30%,不少商家被第一个数据信息所误导,致使巨额广告费用打了水漂。WWw.133229.Com

(3)纸质媒介传播力度差。

2006年下半年公布的《第四次全国国民阅读与购买倾向抽样调查报告》表明,6年来我国国民阅读率持续下降,以识字者总体样本计算,农村居民下降了9.6%。该研究发现,农民对报刊的阅读率降低,其主要原因是媒体多元化影响。新兴媒体的发展与普及,已对纸质媒体造成了严峻挑战。而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民接受声像俱佳的光电媒体,显然比报纸更加容易。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通过对农村的调查得出以下分析,“这种乡土社会没有用文字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所以,养成他们阅读报纸、杂志的习惯绝非易事”。

(4)广播、网络受众稀少。

当前,我国农村广播的有效覆盖率低,农村居民的家庭拥有接收设备仅为24%,接收数量还是很低。同时,当下一些广播节目低俗化,把小众的内容拿来和大众分享,这种针对性很差。农村广播广告70%到80%是靠医药广告,有很多广告对社会极不负责任,一些专门的广告公司在电视上做的大幅广告基本上卖的都是假冒伪劣产品这在农民听众中形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得农村居民对广播广告产生了极不信任的态度。另外,随着媒体的多元化,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居民对广播的需求量越来越低也是必然的趋势。

互联网作为新生的媒介力量在农村的发展极其缓慢。据调查显示:互联网在农村的渗透2005为2%,2006年为3%,而到2008年也仅有7.1%。农村居民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年龄趋于年轻化,25岁以下的比例高达61%,青少年学生网民占据较大比重,他们上网聊天、打游戏、看电影的需求最大,而对网络广告的关注度极低。所以商家要想充分利用网络广告来影响广大农村受众在现阶段来说是极其困难的。

2影响我国农村广告市场发展的原因

2.1文化原因——礼俗社会对农村广告市场的抑制作用

2.1.1礼俗社会的形成

《礼记》说:“别尊卑定万物,是礼制法治行矣。‘俗”字在《说文解字》里训为“习也”,郑玄在《周礼注》中解释说:“土地所生,习也。”所以礼与俗,无论就其社会功能还是文化属性来说,分处于国家与民间的不同层次。社会学家费孝通经过社会调查提出中国基层社会本与礼治秩序,乡土中国是礼俗社会的见解。在礼俗社会中,儒家思想家运用“温、良、恭、俭、让”的概念作为礼的道德标准,在全国最大范围内得到了认可。使得中国人养成了中庸之道的处世性格。其节俭勤劳的价值观念成为了礼俗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精神分析学的观点,人们在平衡本我、自我和超我的过程中必须依赖个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才能使三者得以协调,拥有良好的文化和素养能更多的抑制本我冲动的发生,有效地说服自我以道德目的替代现实目的并力求完美。但是文化知识水平的高低不是约束本我的唯一有效的方式。

超我是社会化的产物,是文化传统的运载工具。在传统文化浓厚的农村,农民受到更多社会礼节俗和传统价值观念的约束。在这种大的礼俗环境下,农村居民的大部分行为是受道德控制的,他们的一言一行受到社会礼俗和社会规范的约束,这种礼俗和规范能有效压制本我冲动性需要的发生,使得其消费行为较为理智,尽管这种理智是低水平的。同时,农村居民经济水平低、消费观念落后会使得其消费行为慎重、保守。

2.1.2礼俗社会作用的发挥

我们分析得出农村居民消费行为特征慎重、保守、理智。农村居民观念保守导致消费保守自不必说。由于农村居民经济水平低,所以把每次的消费都作为一次冒险,在消费中自然慎之又慎,将这种风险降为最低。

农村居民由于受到农村礼俗和规范的有效抑制,其处事行为较为理智,加之以中庸之道的性格使得他们不断实行自我约束,而并不随一时一己的情绪贸然采取行动。另外在落后或边远的农村地区信息的不对称尤为严重,所以,他们对待广告的聪明选择就只有逃避了。

2.2社会原因——差序格局对农村广告传播的阻碍作用

2.2.1差序格局的形成背景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研究中国乡村结构时提出了差序格局的概念“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为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的大小要依着中新势力的厚薄而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这样一来,每个人都有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圈子,同时又从属于以优于自己的人为中心的圈子。

笔者在农村生长二十几年,对农村这种格局有深刻体会。认为这种差序格局的形成有以下几种因素:

(1)血缘;(2)地缘;(3)经济水平;(4)政治地位;(5)知识文化水平。

圈子的大小和上述因素的大小强弱是成正比的。血缘组织越大,圈子就越大,其属性规则以伦理辈分为基础。地缘越是接近就越易形成差序圈子。而经济水平和政治地位的高低是圈子形成最重要的因素,它象征着权力支配的大小。而文化知识则是农村居民普遍缺乏又普遍渴求的。圈子的形成可能是一二种因素的结果,也可能是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

2.2.2差序格局的作用

由于广告商的王婆卖瓜之嫌以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使得农村消费者不断逃避广告。其实单纯的逃避广告也不至于使商家束手无策。令其头痛的是,在农村消费者逃避广告之后面对需求信息的收集却有了更好的受助方法。那就是差序格局为其提供的便利。

差序格局的中心人物一般有着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优势条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圈内人员的敬慕和向往。晕轮效应使得他们依然认为其在产品信息方面同样有着良好的判断力和收索识别的能力。尤其在这种具有明显差序的农村社会圈子里面,攀上心理以及群体规范带来的压力,加之以个体能力的有限性,他们不敢与群体脱离,总是努力保持和群体领袖及成员意见的一致。努力得到群体人员的认可,不至于使自己被拒绝于圈子之外而孤立无援。

3应对农村广告市场运行现状的对策

3.1树立大广告意识.广告手段多元化

传统的广告传播渠道和手段在农村市场并非理想,针对农村广告的特殊性,要转变观念和方法,树立大广告意识。所谓大广告意识着重于广告传播手段和体现方法的多元化,突破传统渠道和手段的限制。目标是达到商品信息的有效传播,商品功能的有效理解,商品名称的有效记忆。

在农村市场上具体表现为把差序格局看成一个新的广告传播渠道。通过寻找格局中的核心人物,对其施以影响,从而借以形成对该产品的从众心理和口碑效应。那么商家的目标就是要辨别找出那些最为重要的中心力量,运用20/80法则,通过20的信息受众去影响80的人群,定会受益匪浅。

3.2减少广告诉求中的情感成分.增加广告诉求的理性成分

近年来我国农村的收入水平不断上升,但是城乡收入差距却越拉越大,20o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城乡收入差距突破万元,加之以物价水平不断攀升,致使我国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下降。所以,农村市场基本上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农村消费者注重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

3.3充分重视农村市场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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