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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8篇

时间:2023-03-13 11:07:14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1

教育系统作为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的前沿阵地,肩负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针对教体局认领的意识形态巡视整改任务,为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市教育体育局领导召开会议,落实市委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各校支部也成立相应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师生意识形态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下面将整改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教育体育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一直以来,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格遵照《**市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在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主体责任,大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坚定不移地占领意识形态阵地,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力推动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发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主力军作用不明显、反非法宗教及封建迷信材料宣传不到位、警校联动活动少等问题。

二、整改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体育局党委始终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通过组学习加强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要求局党委班子、学校书记、校长和股(室)长,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知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讲政治、讲纪律、守底线,树立风清气正的教育氛围。为切实将意识形态工作做好做实,结合巡视整改问题,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校(园)党支部书记、校长及局机关各股(室)长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形成了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认识。组织班子成员、学校书记、校长和股(室)长,认真学习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与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全面从严治党结合起来,并进行了认真讨论。营造推动全市教育发展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并形成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工作责任制。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校书记、校长和股(室)长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

(三)思想引领,深化理想信念。以局党委书记专题党课引领整个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将每周五下午下午定为学习日,全体教育体育局干部认真参加学习引领全教育系统理论行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做到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进一步深化广大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  

(四)立行立改,推进整改实效。自7月份以来,我们通过开展反邪教进校园活动、防范和抵御宗教进校园活动、红色基因、“修身立德铸魂争做‘四有’好老师”主题教育、2018年教育科研会议第三届名师论坛表彰展示会师德师风省级专项培训会等活动,加强了师生思想修养,推进了意识形态整改工作取得了实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和问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少数学校党支部书记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三是少数师生对意识形态工作较为模糊,对外来的、错误的意识形态不能有效辨别和拒绝。

四、下步工作努力方向

市教育体育党委将一如既往地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工作决策部署,继续高效开展意识形态工作,以解放思想教育实践活动为主线,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深化教育,塑造和引导正确的价值观和舆论导向,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一)加强看齐意识和职责意识。牢牢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向党中央看齐,向习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委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当中去。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2

按照《关于对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基层党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进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党内政治生活

局党组按照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效果明显。

(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年初,制定在职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局党组定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性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党内制度的培训,达到从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突出从严治党这一主题教育。

贯彻落实省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局党组书记坚持带头改、带头做。一是按照从严治党新要求,党组书记始终牢记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定期主持召开议党和专题议题会议,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按季度开展督查活动,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二是注重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政策理论学习,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特别是党的召开后,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明确正确政治方向。三是领导制定了《党建工作要点》,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各级党组织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四是从严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针对“四风”新形式新表现,就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0种新表现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召开了系统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进行了传达学习,剖析变化表现,防患于未然;积极开展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了廉政警示教育片《镜鉴》《蜕变》,开展了“全面从严治党尊崇宪法法律知识答题”活动。加强对机关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党规党纪的宣传力度。

(三)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局党组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我们制定了实施方案,按要求开展了学习活动,征求了意见建议,进行了谈心谈话,撰写了发言提纲。会上,局党组书记带头做对照检查,带领班子成员实事求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了“红脸”、“出汗”的目标。

(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制定《党内生活制度》,对“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内容进行规定。特别是党支部的“三会一课”,每年年初,制定具体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从严组织实施。局领导班子成员均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二、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一)高度重视,研究部署“两学一做”。

局党组把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每年专门研究部署推进。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谋划、抓推动、抓落实。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结合分管工作加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具体实施方案》,对局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的学习要求进行安排部署。

(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

党的召开后,我们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精神的通知》,把2017年10月、11月、12月确定为“精神集中学习月”,大力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月、主题党日等活动,努力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用党的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是召开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组织副处以上干部专题学习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二是坚持开展集中学习。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宣传学习精神,重点通过网络视频观看《党章公开课》,进行专题学习。三是由局领导作专题辅导。2017年11月9日召开局机关精神专题学习会,局领导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做学习辅导。四是开展自学与集中学习。以支部为单位,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体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时代e支部”、购买的党章、报告书籍等宣传途径,认真研读、原原本本地学习报告。五是组织开展集中宣讲。各党支部以“三会一课”为依托,以支部书记讲党课的形式对支部党员进行专题辅导。

(三)创新载体,扎实开展党员学习日。   

将“党员学习活动日”纳入重要日程,作为夯实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到经常抓、抓经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了《关于深入开展“党员学习活动日”实施方案》,要求局机关每周三下午进行理论学习,每周五下午进行志愿服务, 每次时长不少于1小时。把“党员学习日”活动与精准扶贫、老城改造相结合,通过明确活动内容, 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推进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确保“党员学习活动日”做到常态化、制度化。

(四)树立表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

为不断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科学实践的能力,努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提高班子整体水平,我们制定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对每年的学习内容和方式方法进行规划,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加以落实,做到了先学一步,学深一些的要求。

三、高度重视党建工作

(一)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设置。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我局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去年,机关支部进行了支部划分,成立了支部委员会。同时,规范支部学习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上党课来辐射、带动全局党员干部参加学习的积极性;通过抓党建来促进队伍建设、人才建设;通过不间断、常态化的学习加强全局的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各级党组织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二是从严落实“两个责任”要求,督促班子成员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年初以来,局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2次,制定印发了《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时更新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三是建立党组成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要求党组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开展调查调研,指导基层党组织抓好规范化建设,补齐工作短板, 夯实党建基础。

(三)坚持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3

按照《关于对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基层党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指派专人进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严格党内政治生活

局党组按照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效果明显。

(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教育。

年初,制定在职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局党组定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性教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项党内制度的培训,达到从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突出从严治党这一主题教育。

贯彻落实省委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局党组书记坚持带头改、带头做。一是按照从严治党新要求,党组书记始终牢记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定期主持召开议党和专题议题会议,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汇报,按季度开展督查活动,认真落实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二是注重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政策理论学习,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特别是党的召开后,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明确正确政治方向。三是领导制定了《党建工作要点》,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各级党组织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四是从严落实“两个责任”要求,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针对“四风”新形式新表现,就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10种新表现的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召开了系统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进行了传达学习,剖析变化表现,防患于未然;积极开展廉政教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了廉政警示教育片《镜鉴》《蜕变》,开展了“全面从严治党尊崇宪法法律知识答题”活动。加强对机关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党规党纪的宣传力度。

(三)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

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局党组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我们制定了实施方案,按要求开展了学习活动,征求了意见建议,进行了谈心谈话,撰写了发言提纲。会上,局党组书记带头做对照检查,带领班子成员实事求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了“红脸”、“出汗”的目标。

(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制定《党内生活制度》,对“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内容进行规定。特别是党支部的“三会一课”,每年年初,制定具体计划,列出工作时间表,从严组织实施。局领导班子成员均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召开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二、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一)高度重视,研究部署“两学一做”。

局党组把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每年专门研究部署推进。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谋划、抓推动、抓落实。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结合分管工作加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具体实施方案》,对局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的学习要求进行安排部署。

(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

党的召开后,我们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精神的通知》,把2017年10月、11月、12月确定为“精神集中学习月”,大力开展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月、主题党日等活动,努力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用党的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是召开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组织副处以上干部专题学习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二是坚持开展集中学习。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深入宣传学习精神,重点通过网络视频观看《党章公开课》,进行专题学习。三是由局领导作专题辅导。2017年11月9日召开局机关精神专题学习会,局领导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做学习辅导。四是开展自学与集中学习。以支部为单位,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体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时代e支部”、购买的党章、报告书籍等宣传途径,认真研读、原原本本地学习报告。五是组织开展集中宣讲。各党支部以“三会一课”为依托,以支部书记讲党课的形式对支部党员进行专题辅导。

(三)创新载体,扎实开展党员学习日。   

将“党员学习活动日”纳入重要日程,作为夯实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做到经常抓、抓经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了《关于深入开展“党员学习活动日”实施方案》,要求局机关每周三下午进行理论学习,每周五下午进行志愿服务, 每次时长不少于1小时。把“党员学习日”活动与精准扶贫、老城改造相结合,通过明确活动内容, 细化责任分工,强化推进措施,明确完成时限, 确保“党员学习活动日”做到常态化、制度化。

(四)树立表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

为不断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科学实践的能力,努力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提高班子整体水平,我们制定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对每年的学习内容和方式方法进行规划,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加以落实,做到了先学一步,学深一些的要求。

三、高度重视党建工作

(一)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设置。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我局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去年,机关支部进行了支部划分,成立了支部委员会。同时,规范支部学习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上党课来辐射、带动全局党员干部参加学习的积极性;通过抓党建来促进队伍建设、人才建设;通过不间断、常态化的学习加强全局的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一是建立机关党建工作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各级党组织着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二是从严落实“两个责任”要求,督促班子成员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同步推进落实。年初以来,局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2次,制定印发了《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及时更新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工作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效。三是建立党组成员联系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要求党组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开展调查调研,指导基层党组织抓好规范化建设,补齐工作短板, 夯实党建基础。

(三)坚持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4

 

第一章  总  则

 

(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三)巡查原则。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原则,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查重点,注重以点带面、成果运用、推动全局。

 

第二章  巡查组织

 

(一)巡查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

2.审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3.组织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组;

4.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5.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日常工作。巡查日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主要职责是:

1.传达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会同组织等部门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

3.对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

4.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巡查组开展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发现问题的整改督办工作;

6.办理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巡查事项。

(三)巡查组设立。市安委会设立安全生产巡查组,承担具体巡查任务。巡查组向市安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安全生产巡查组由组长、副组长、若干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每组5至8人,人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从市级有关部门统一调配。各巡查组人员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四)人员条件。安全生产巡查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组长职责。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巡查任务一次一授权。主要职责是:

1.负责根据巡查方案统筹安排巡查任务,确定巡查重点、巡查进度等;

2.组织巡查组人员,研究解决巡查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根据巡查工作需要,与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4.对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审核把关;

5.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组成人员职责。安全生产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按照组长要求,组织实施巡查工作,包括制定巡查计划,开展各项巡查工作,起草巡查反馈意见和巡查报告等。巡查组其他成员按照组内分工,认真完成相关巡查工作。

 

第三章  巡查实施

 

(一)巡查对象。重点巡查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的部门、镇(街)、开发区和重点企业单位。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区(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功能区管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内容。安全生产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重要政策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年度工作任务等落实情况;

2.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等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4.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情况;

7.依法依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并及时进行评估等情况;

8.重大活动、关键时段、重点工程等的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9.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具体巡查内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巡查清单,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开展巡查。

(三)巡查频次。原则上每2年对区(市)、有关经济功能区开展一轮全覆盖巡查。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可以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查等工作统筹安排,合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安委会已延伸巡查过的区(市)、经济功能区,原则上2年内不再安排市级巡查。

(四)巡查时间。对一个区(市)的巡查时间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

(五)巡查方式。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区(市)或有关经济功能区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抽查核实相关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中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5.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到被巡查区(市)或有关经济功能区的部门、镇(街)或者企业了解情况;

6.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相关单位;

7.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巡查要求。巡查组依靠巡查对象开展工作,不干预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替代巡查对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不承担巡查对象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各巡查组对巡查工作过程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七)巡查程序。安全生产巡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1.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或通知统筹制定市级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单位。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向社会公告,接收并组织核查群众举报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重要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5.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同意后,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情况。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6.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7.市安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情况。

(八)巡查保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的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期间,工作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局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成果运用。巡查结果纳入对区(市)和有关经济功能区的工作绩效考核,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文明办等部门。

 

第四章  巡查纪律

 

(一)请示报告。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向被巡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

(二)工作纪律。巡查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2.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

3.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4.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三)违纪监督。被巡查地区干部群众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查组或者市安委会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四)追责问责情形。巡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巡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一)办法解释。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实施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5

第二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聚焦问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在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巡查整改监督工作实行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筹协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问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发现和了解新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巡察整改监督工作采取回访监督和日常监督两种方式。

回访监督由巡察组负责。按照“谁巡察、谁回访”的要求,相关巡察组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监督。

日常监督由巡察办负责。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后,巡察办负责对巡察整改情况,特别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遗留问题、未办结的巡察移交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巡查整改监督采取的方式方法

(一)电话催办、函询;

(二)召开会议;

(三)个别谈话、约谈;

(四)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五)问卷调查、民主测评;

(六)实地调研、暗访;

(七)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八)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方式方法。

第七条 巡查整改监督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日常监督台账。巡察办对巡察组报送备案的巡查整改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监督中新发现问题和移交事项进行梳理分类、登记编号,建立日常监督台账。

(二)立项报批。根据日常监督事项,制定监督方案,明确监督方式、步骤和要求等,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监督了解情况。按照“一般事项催报监督、重要事项专项监督、重大事项联合监督”的要求,对一般性监督事项,可通过电话催办、发函催办等形式督促被巡察单位按期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针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问题事项,可以采取专项监督的方式进行;对一些涉及公司全局性、系统性的复杂事项,巡察办可以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监督。

(四)对账销号。对督办事项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根据整改进度,认真对账销号。

(五)报告监督结果。监督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写出监督报告,全面准确及时地将监督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反馈监督意见。根据监督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对监督建议提出的要求进行跟踪监督,直至事项办结。

第八条 做好巡查整改监督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次巡查整改监督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巡查整改监督情况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公司党委办公室存档。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6

《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xx﹞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xx﹞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

第三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六条 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

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期间应详细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表》,作为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重要依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国家及本市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衔接情况,内部审核监督、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有关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政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方面的情况;

(三)科研经费单独核算以及有关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情况,重点关注预算调整及外拨经费、现金发放和大额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使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等情况;

(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

(五)核实巡查对象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基本信息,查阅被抽查项目(课题)的财务支出明细帐、会计凭证、合同等资料,了解巡查对象的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被抽查项目(课题)的经费支出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巡查组在完成现场巡查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查的汇总情况与巡查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由巡查对象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根据《巡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查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市科委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巡查工作记录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及整改落实的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第十五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在总结中向市科委报告:

(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

(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

(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

(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

(五)向其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存在关联关系单位违规转拨专项经费;

(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

(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

(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

(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十)不执行《科研经费巡查查监督意见书》,逾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落实不到位或虚假整改;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巡查组成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巡查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工作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查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市科委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科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对在科研经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7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既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近年来,卢湾区委在加强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配备、规范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强化年度考核和日常谈心谈话的同时,不断改进完善处级领导班子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三项制度,形成了组织上全过程、多方位实施监督,“一把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良好局面。

完善和落实处级领导班子巡察制度。近年来,区委在总结以往对处级领导班子巡察评议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完善巡察制度,充实巡察力量,扩大巡察内涵,坚持把对区委、区府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和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作为巡察重点。截至2009年11月,已对28个部门、单位进行了巡察。巡察工作中,坚持营造氛围听真话,选派熟悉区情、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巡察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巡察工作人员守则,公开作出保密承诺;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立巡察情况反映专用电话等方法,广开言路。坚持深入察看访真情,区委巡察组根据巡察内容,结合被巡察单位的职能特点,认真细致地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检查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抽查干部任免办件。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巡察访谈、调查的覆盖面,注重听取上级部门、同级部门、服务对象的意见,有时还深入居住地听取意见,力求全面了解“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成效、群众认可度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坚持督查整改动真格,每次巡察,区委都听取巡察情况专题汇报,根据巡察报告,结合日常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掌握了解,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表现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先提拔使用;对表现一般、影响班子整体合力和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或谈话;对违纪违法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完善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卢湾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卢湾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等审计制度,逐步把审计对象范围从行政正职扩大到大口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和任现职满两年的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岗位变化的“一把手”,改变了不离任不审计的做法,突出了事前监督。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审前公示,将审计情况在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联合进点,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审计局联合组织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区委组织部提出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被审计干部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并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审中沟通,审计实施过程中,区审计局与区委组织部保持沟通,如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区纪委通报;结果反馈,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审计结果反馈会,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一同参加;督促整改,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区委组织部专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被审计单位两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整改具体措施、时间安排,并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区委组织部。

完善和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规范报告事项、报告程序和报告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2006年率先在全市组织实施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专项登记。根据干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报告事项,报告事项先后从六大类、七大类扩大到十二大类。最近,区委又把投资、配偶和子女就业列为必须报告的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坚持做到:平时督促提醒,严格按规定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凡不按时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督促补报;及时呈报审阅,凡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区委组织部均及时报区委主要领导审阅;定期汇总分析,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分析一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开接受监督,年度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均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巡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篇8

一、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

*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二、日常监督内容

(一)党组党委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二)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三)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立足根本和长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三、日常监督方式方法

(一)跟踪了解。在巡察结束至集中整改结束期间,纪检监察室、**组应全面了解掌握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地区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的总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跟踪了解

1.参加或者列席向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向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会议、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

2.按照*委统一安排和工作要求,督促承担巡察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在向*委报告整改任务推进及完成情况时,一并向*纪委监委报告。

3.根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阅整改方案以及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集中整改结束后,调阅党委党组整改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其他有关材料。

(二)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结束后,纪检监察室、**组应综合运用随机或重点抽查、听取汇报、谈话了解、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或通过受理反映巡察整改方面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络举报等,实施信访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委可集中组织开展巡察整改情况专项检查。

(三)协调联动。*委巡察办应组织各巡察组及时完善、汇总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专题报告、问题清单等有关资料,在巡察反馈前3日内向*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应在*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委巡察综合情况汇报后一周内移交;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及整改台账,应在*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后3日内移交。移交资料及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接收,并分送对口纪检监察室、**组。经批准后问题线索由联系乡镇街纪委承办的,对口纪检监察室、**组负责督办;

指定由其他部门承办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督办。

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专门台账,优先处置,集中办理,巡察反馈3个月内问题线索应全部处置,并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结。巡察反馈第3个月后的两周内,案件监督管理室应会同纪检监察室、**组将*委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反馈*委巡察办。

(四)整改评估。建立整改任务完成销号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逐项形成整改办结认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抄报*纪委监委。长期整改阶段集中整改之后销号一项报送一项。各纪检监察室、**组应在巡察反馈3个月后,根据相关地区单位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办结认定书,结合日常了解情况,开展对承担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党组织的整改评估。评估结束后,*纪委常委会会议听取巡察整改评估情况汇报,并审议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转送*委巡察办并存档备查。

四、日常监督成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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