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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论文8篇

时间:2022-05-11 02:00:35

公司金融论文

公司金融论文篇1

关键词:行为金融学;上市公司;投资决策;融资决策

1传统金融学和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差异

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学为非实验科学,大多数经济学研究依赖于合理的假设,现代金融理论包括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套利定价理论(APT)等都以经济学家Fama的有效市场假说作为理论基础。该假说提出了三种不同层次的效率市场:强式、半强式、弱式,但不同层次的市场都建立在三个理论假设之上:①投资者是理性的,因此能理性地评价证券价格。②虽然部分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但他们的交易是随机的,这些交易会相互抵消,因此不会影响价格。③即使部分投资者有相同的不理,市场仍可利用“套利”的力量促使价格恢复为理性价格。所以传统金融学意味着,尽管非理性的投资者短期可能会扭曲市场价格,但理性投资者的套利行为会把股价拉回到其内在价值的水平。由于投资者的非理在市场上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公司股价不会很长时间背离其真实价值,因而管理者不需要频繁变动公司的投融资决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大量与有效市场假说相矛盾的市场异象,比如规模效应、股票溢价之谜,长期反转现象等,传统金融理论对这些现象都难以解释。行为金融学从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研究财务理论,主要基于实验和心理研究。与传统金融学不同,行为金融学对市场的分析建立在有限理性和有限套利的基础上。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心理偏差会带来非理,进而导致公司股价高估或低估,而有限套利又无法纠正股价的高估和低估状态,使得公司的真实价值在市场上无法得到反映,市场价格和真实价格的背离会影响公司股权融资成本的变化,理性的公司管理者因此可以利用投资者的非理,调整其融资策略,选择低成本的融资方式。但是,即使资本市场的股价可以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管理者也未必能够做出完全正确的决策,因为他们会受到“损失回避”、“过度自信”、“倾向于确认偏差”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从而引发非理。

2非理性因素对公司管理者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2.1投资者非理性下的投融资决策

中国股市至今还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市场,2006年至今,沪深股市经历了暴涨之后的暴跌。以上证指数为例,从2005年收盘1161.06点到2007年10月收盘5954.77点,22个月上涨了近6倍,股市随后就是暴跌。从去年11月到今年9月的11个月中,股市从最高点6124点跌至2300点附近,下跌幅度超过六成。股市景气时期,大批股票在很短时间内股价翻倍,大量新股民被赚钱效应诱惑,追捧概念、题材股,使得股票价格远偏离其真实价值,因而这种上涨行情属于一定程度上的虚假繁荣。沪深股市的过热现象源于市场乐观情绪的膨胀、牛市思维的主导性等大众心理因素而导致的羊群效应。显然,中国股市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者,他们的心理状况和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

行情景气和低迷时期各行业的估值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几乎所有行业的市盈率下跌至原来的1/2到1/3左右。以金融板块来讲,市盈率大幅下跌至原先的1/5左右,尽管近期紧缩的货币政策(央行多次上调法定准备金率)对银行收益造成一定影响,降低了投资者对银行业未来利润上升的预期,但13倍左右的市盈率一定程度上还是低估了处于健康发展阶段的商业银行价值,因为大多数商业银行半年报利润同比增长都在50%以上,而浦发银行同比增长更是高达140%。由此可见,我国资本市场的大多数投资者是非理性的,有限的套利使得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格往往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面对非理性投资的情况,如果公司的管理者是理性的,在资本市场上应该择机进行融资。Stein(1996)提出了“市场时机选择”理论,该理论认为:在非有效的市场中,理性的公司管理者致力于公司真实价值最大化,那么当股价被高估时,管理者应该利用投资者的这种非理性狂热时机发行更多地股票;而当股价被低估时,管理者应当回购股票。

从2000-2007年间IPO的情况看,行情景气的2000、2006、2007年,公司可以在市场上以相对较高的股价募集到资金,所以发行量明显增大,溢价发行公司数量多。尤其是2007年,发行量达到将近399亿股,创出历史新高。其它年间,由于股市不景气,则发行量较小,集资金额相对较低。由此可见,理性的公司管理者在市场行情上涨时更倾向于股权融资,而市场行情不好时,则更倾向于债务融资。

首次IPO后,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或非定向增发再次向市场募集资金。企业一般选择在股票行情上涨时增发,而股票被低估的企业则倾向于延迟增发。2008年由于A股股价的下跌,很多上市公司(比如:银鸽投资半年股价下跌超过六成)延迟了增发方案。所以面对非理性的投资者形成的市场股价,理性的公司管理者总是会调整融资决策,选择时机来为公司募集更多的资金。

对于资本市场上融资获得的资金,理性的管理者会积极寻找NPV大于零的项目进行投资,他们更注重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为了盲目追逐短期利润而投资于那些高风险的项目,所以市场上投资者的非理不会影响到理性管理者的投资决策。

2.2管理者非理性下的投融资决策

股份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人和所有者利益不完全一致,带来了委托问题,有的管理者为获取利润不惜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主流经济学认为公司可以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股票期权)来降低管理者的道德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但激励机制对约束管理者的行为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仅靠激励机制并没有完全解决委托问题,行为金融学认为这是因为管理者本身也非完全理性的,会不由自主地受到各种心理因素的干扰,以至于陷入认知陷阱。所以管理者完全理性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他们的投融资决策仍然会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1)过度自信。管理者由于过度自信会对公司前景产生更乐观的预期,这时即使资本市场可以给出相对比较合理的估值,管理者仍然会认为市场低估了自己的股票,所以管理者不愿意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融资,更多地依赖债务融资,从而加大了财务风险。过度自信的管理者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机会,把成功归功于自己的能力,而低估运气和机会的作用。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他们会选择高风险的项目,但结果是高风险项目的成功概率并不大,很多时候高风险没有带来高收益,却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2)确认偏见。人的认知加工能力是有限的,他们总是会对周围的信息进行选择性加工,并且通常总是感知那些支持自己观点的信息,而忽视那些不支持自己观点的信息。我国上市公司(000100TCL集团)在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时期,中国的企业正在掀起一股并购风,TCL集团管理者认为并购是公司走向世界的一个巨大机遇,但事实上彩电行业在欧洲属于夕阳行业,根本没有吸引力,TCL的管理者李东生却错判了市场趋势,更没有考虑到TCL产品在欧美市场上柜率不高,销售渠道欠缺等不利因素,最终亏损2.05亿美元,带来了该上市公司业绩的大幅滑坡。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在追求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及时感知市场的机会,同时也应该对不利因素进行客观的评估。

(3)来自于外部的压力。虽然理想状态下理性的管理者会正确评估项目的价值,选择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但管理者在决策的过程中总会受到来自于外部因素的干扰,从而引发非理。如果公司的业绩增长与投资者的预期有很大差距,则会影响到投资者对该公司前景的预测,投资者选择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股票,使得公司股价下跌。另一方面,二级市场表现不佳和公司利润增长缓慢会促使董事会要求更换管理层。所以投资者的抛售压力和来自董事会的压力都会使管理者调整投资决策,从事高风险投资来获取利润进而维持投资者的信心,过多地追逐短期利润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3结语

本文运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上市公司的表现,验证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他们的行为会对公司管理者投融资决策产生影响,而公司管理者由于面临着自身心理因素和外界因素的干扰,从而在做出投融资决策时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非理。所以,如何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管理者理性投融资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为新兴市场,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存在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者。投资者偏好从短期投机交易中获得资本收益,他们的投机行为一方面为管理者择机在二级市场上募集资金提供机会,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市场风险,给公司管理者造成压力,使得管理者为迎合投资者的投机偏好而做出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的投融资策略。我国在限制股票市场投资者的非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制度,比如:设置涨跌停板;三日累计涨跌幅超过20%,公司必须公告等。但仍然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的散户投资者比例大(90%左右),投机者数量多,市场不成熟。所以,要引导市场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今后必须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从我国的上市公司来看,不少管理层在公司上市后出于投资者的压力,侧重于短期投机性的资本运作,轻率投资市场青睐的热点行业,却忽视了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结果导致业绩滑坡,有的甚至面临退市风险。要改善管理层的非理性投资情况,必须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投资项目的真正价值,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持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让投资者能够清晰地了解管理者经营效率,对公司的整体价值有客观地评价,进而做出正确的决策。对于非理性因素而无法解决的委托问题,有效降低管理者道德风险的途径是提高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在活跃的人力资源市场中,不负责的或低能的管理者得到的不仅是低工资,更多的是个人声誉的损失。由于人力市场信息的不断流动,他们经营能力的水平会影响他们在同行业的声誉,所以管理者会有动力尽自己所能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总之,要促进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不断加强各方面的制度建设,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更好地引导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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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武祥.行为公司金融:理论研究发展及实践意义[J].证券市场导报,2003.

公司金融论文篇2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风险监管

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主要国家的金融体系先后由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模式。而且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实施混业经营的经营组织形式,这一选择并非巧合,主要是基于各国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具有优势的共同认识。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也引发特殊风险,各国在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同时,也通过相关立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我国现在采取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但是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原则下实现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近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巨大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和各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纷纷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改革目标,同时各类产业资本控制的企业集团也通过参股和控股方式渗入金融行业,形成实际的金融控股公司。

一金融控股公司在世界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在1933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通过之前美国就存在银行控股公司。因为美国1927年麦克费登法案禁上国民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是没有限制银行控股公司跨州收购子公司银行,因此大量的银行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方式实现跨州经营。1929年由华尔街开始的大危机给美国金融体系造成几乎致命的打击。美国政府认为危机的根源是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银行法,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从事银行业务,银行也不能通过设立以经营证券业务为主的公司,确立了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随着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发展,分业经营的原则严重影响美国金融机构相对于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欧洲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美国总统正式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美国正式转向混业经营模式。该法并不是重新立法,而是对1933年《银行法》、1965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等相关立法修改的综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1933年银行法关于分业经营的主要规定,明确规定允许符合条件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为金融控股公司,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金融业务、相关的附属业务及辅的金融业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还确立了对金融控股的监管模式,规定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者,其他联邦和州的监管机关依照功能监管的原则负责其他相关业务的监管。

在二战以后,日本受美国立法的影响在证券交易法中确立了银行和证券的分业经营的原则。这一立法模式也影响了日本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为了提高金融业经营效率,日本于1992年通过《金融制度改革法》,放宽限制而允许银行得以投资目的或基于信托从事证券业务,允许银行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经营证券业务,从而确立了金融机构得以子公司的模式跨业经营。1997年12月日本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使得日本可以设立和经营纯粹控股公司,更进一步放宽了金融机构实现多元化经营的选择自由。

2001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公布,以进一步开创金融跨业经营及组织再造有利环境,提升台湾金融竞争力,以达成金融跨业经营现代化、国际化之目标。其主要内容包括:透过金融控股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与范围,发挥金融综合经营效益;对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加速金融机构合并;订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标准;建立防火墙制度,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人员、信息与资金的流动,保护客户利益;强化金融合并监管,有效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子公司。

欧洲大陆的德国、荷兰等国传统上采取全能银行组织形式,银行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而英国在1987年进行了被称为“大爆炸”的金融改革,放松金融管制,允许混业经营,但英国银行提供多元化服务的方式是由银行及其直接投资的子公司,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德国的全能银行、英国的银行母子公司和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被认为是实现混业经营的三种模式。但是,我认为英美两国的模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因为美国一方面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实现混业经营,同时也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民银行通过投资设立投资银行、保险公司方式实现混业经营,也就是具有英国模式的某些特征。而且在英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如英国著名的汇丰集团就是在汇丰控股有限公司为核心形成的。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现状

1993年以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金融机构曾尝试混业经营模式,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再加上监管水平低下,一度导致金融秩序十分混乱。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并在以后制定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有明确的体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后盾,享有混业经营优势的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因此我国金融机构纷纷通过各种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各种产业资本也渗入金融行业。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三类,以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主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国有商业银行合资和独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产业企业集团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在我国仍然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前提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唯一方式。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迅猛发展相比较,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和监管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因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已经出现一些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03年9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首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明确三大监管机关建立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就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建立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但是,由于《备忘录》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对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远远不能解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面临的监管问题。我国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及现行《证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成立没有设定法律障碍,但是对于现实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法律基础,而且监管制度尚未建立,这严重影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认为我国应当参考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相关立法进行修订,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许并鼓励通过金融股公司方式实现混业经营,并在上述立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做出明确规定。

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有效分散风险,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但是金融控股公司也可能引发特殊风险,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将引发内部和外部的利益冲突;导致受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传递;影响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并可能损害受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自和消费者权益等。因此各国通常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包括监管主体、内容、客体等内容。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来说,核心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内容包括行政监管和业务监管两个方面。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更名、撤销、法人资格审查等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监管,而有关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对集团内交易的监管和风险集中的监管等内容则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监管。客体是金融控股公司。现在,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心在于维护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选择;(2)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3)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

进入21世纪,世界金融业的一个最重要的动向是各国金融制度的趋同化。各国都在为适应经济一体化而修改本国与之不相适应的金融立法和制度。谁能适应世界潮流,谁就是胜者,而不适应者将面临淘汰。我国已经加入WTO,金融业将开放,我们从现在起就必须考虑如何适应世界潮流,如何面对混业经营的外国金融机构的挑战的问题。现在着手建立和规范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主体的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应对挑战,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重大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现阶段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主要方式,并且是我国金融业将来走向混业经营的模式之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和监管制度是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

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时,首先是监管体制要通过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并对相关立法进行系统修订的基础上实现。在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控股公司最佳的监管模式应当是一元化的监管体制,但是在现阶段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是多元的,因此加强监管的关键是建立和监管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主监管人和一般监管人的职责。

其次,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进入金融市场的监督,它是实施全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第一环,是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市场退出监管是指监管主体对金融控股公司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等实施监管。我国在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机制时,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均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的条件主要应包括资本充足、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金融市场竞争没有不良影响等。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市场退出的基础是监管机关能够及时评估金融控股公司整体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市场退出的关键是赋予监管机关在存款机构安全运营受到严重威胁时采取适当措施的权力,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对存款机构进行救助,限制其行使对存款机构的控制权,甚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转让其对存款机构的控制权。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不能像一般公司企业破产那样,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的破产必要条件。

还有,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引发的特定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和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重点是消除资本重复计算和杠杆率过高,对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监管不但要注意控股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数额要求,更主要的是要求其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监管机关应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防火墙”和人员“防火墙”等机制。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制度、金融技术的不断完善,金融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空前活跃,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需要研究的问题越来越多。现在,至少还有这样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监管与功能性监管的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与自律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内外结合的监管;市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等。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现阶段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的最主要方式,并且是我国金融业将来走向混业经营的模式之一。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和监管制度是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必须通过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并对相关立法进行系统修订的基础要实现。在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控股公司最佳的监管模式应当是一元化的监管体制,但是在现阶段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是多元的,因此加强监管的关键是建立和监管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主监管人和一般监管人的职责。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引发的特定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核心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和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的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重点是消除资本重复计算和杠杆率过高,对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监管不但要注意控股公司是否符合法定数额要求,更主要的是要求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监管机关应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防火墙”和人员“防火墙”等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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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谢平.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公司金融论文篇3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转移资源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事项,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商品的买卖及劳务的转移;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者承诺;集团公司内部某一实体为另一实体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即交易性运营;这些关联交易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机构分别接受相应监管部门资本监管,如果金融机构达不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则可以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用同一笔资本金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使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单个来看,每个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的资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波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如果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但实际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获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况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此外各子公司必须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限制和业务形式限制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准则,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合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4.用法律手段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欺诈的原则。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控制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权衡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牺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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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04.

公司金融论文篇4

一、系统总体方案的研究

为了更好地为石油企业集团做好金融服务,中油财务公司在一些重要枢纽建立了自己的办事处,有的办事处还附设下级非独立核算的业务代办点,信息系统的建设要考虑跨机构、跨地域的财务管理方式。以下是三种异地管理方式:

1、异地并帐。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机构共用同一数据库,全部数据集中存储在某一结点,在该结点设置服务器若干,其余结点作为该结点的远程用户(客户机)。客户机结点不保留任何数据,在服务器端授权的前提下可对服务器帐务数据进行读、写和查询处理,即远程制作会计凭证,并完成远程的通存通兑。服务器结点运行应用系统的全部模块,客户机结点运行应用系统的柜台模块。

由于这种异地并帐的工作方式可以做到通存通兑,适合于办事处与其远地代办点之间的数据处理。金融办事处作为服务器结点,保存该机构的全部数据,并可对各个代办点的数据进行合法的操作。代办点直接管理客户的开户、结算、查询工作,同一客户在整个机构中具有唯一的帐号,可以在任何代办点办理业务。

2、异地并表。分散于不同地域的机构各自拥有独立的数据库,数据分散存储在各自的服务器中,并各自建立内部网络(LAN)。各结点间的数据不共享,独自开展业务,独立核算,分别运行应用系统的各个模块。各个结点定期传送其财务报表到中心机构,中心机构运行应用系统的合并报表模块,将分支机构之间的往来数据进行抵免处理。

异地并表方式下,各机构自成体系,适合于金融机构总部与其远地办事处(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处理。各机构之间除报表数据之外,财务数据相互独立,不可共享。

3、远程查询。应用系统采用Browser/Server结构,在存放数据的结点建设一个HTTP服务器,运行WWW服务。远程用户通过Internet/Intranet访问服务器,对授权的数据进行查询。远程查询方式有两种用途:(1)适合于金融机构总部查询其远地办事处(分支机构)之间的数据;(2)适合于金融机构的用户查询其帐户余额、结算记录等。

二、系统的设计方桌

(一)系统的结构。中油财务公司的信息网是一个广域网,该网的拓扑结构是星型结构,公司总部局域网是网络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平等地联入中心局域网。该信息网为公司总部及各办事处之间的办公及业务的数据通问提供基础,也对Internet网络等公共信息源的访问提供通路。

中心局域网由一台Internet服务器、一台业务处理服务器、七台打印服务器构成服务器群体。该服务器群体通过100Mps交换式HUB构成的局域网与由工作站(配给各部门的PC机)组成的客户机群体互通连接,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客户机/服务器处理结构。采用路由器作为广域网接入设备,为公司总部进入帧中继交换机,与各办事处进行数据传播提供通路。在路由器与交换式HUB之间引入防火墙设备,防止外部用户的非法侵入。

广域网是由帧中继交换机、多路复用器、话视数据接入设备、路由器(数据接入设备)以及租用的数据专线构成。帧中继交换机采用帧中继交换技术通过数据专线将各办事处数据信息与总部数据信息进行交换。

系统数据库结构分为总部数据库与办事处数据库两级,库之间通过数据专线的联结,构成一个统一的分布式数据。各库分布于各机构的数据库服务器中,具有独立处理本地数据库中数据的能力。

(二)支撑环境。

1、硬件配置。

(1)UPS电源:APS公司Matrix-ups不间断电源,输出功率5000W,停电后可连续供电8小时。为系统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路由器:Cisco4500路由器采用100MLAN模块,高速同步接口和低速异步接口的混合模块。它将传播信息进行帧中继打包处理,并为用户提供远端异步通问公司总部的服务。

(3)交换机:Timeplex的ST-20帧中继交换机,采用具有12个插槽的机架,G703接口模块,V3.5接口模块和FR交换模块等部件。

(4)交换以大网HUB:3COM100MbpsHUB具有12个局域网接口。

(5)服务器:选用IBM8640PBO服务器,配置2块9G可热插拔硬盘以实现RAID5容错,以及DAT8磁带机备份设备。

2、软件配置。

(1)网络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NTServer4.0.该系统支持Client/Server体系结构,具有较高容错能力;支持多种网络协议;支持国际上通用的各种大型网络数据库。

客户端操作系统采用界面友好、易操作的Windows98中文版。客户端通过数据库管理系统SQLServer7.0的开放式数据接口ODBC共享服务器数据资源。

(2)数据库管理系统采用MicrosoftSQLServer7.0系统支持Client/Server模式,支持关系数据库。三、应用系统分析

技术人员对各业务部门进行深入的需求调查,形成需求报告。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业务部门的业务主线和相互联系,充分利用网络特征,达到原始数据共享和各部门职能的分块管理。具体有以下几大系统:

1、保密授权系统。通过将操作人员划分为系统员、主管员、操作员三级,有效地解决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的人员的分工及相互牵制问题。通过操作日志,随时监督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

2、帐务核算系统。该系统利用“总帐科目编码+辅助编码”的科目编码体系和系统连接功能,妥善将会计电算化与企业内部牵制制度容为一体。系统包括系统初始化(系统参数设置、建立科目编码体系、帐务数据初始、标准分录定义、自动分录定义、计息维护、修改录入汇率等),凭证处理(制作会计凭证、复核会计凭证、批量打印凭证),对帐记帐(凭证汇总、科目汇总、试算平衡、记帐、结帐处理),自动算息,数据直询,帐簿输出,年终结转。

3、报表管理系统。采用引导式的报表格式设计,集合全方位的报表数据来源,实现报表各种数据采集和基层报表与上级主管单位报表的汇总和合并。

4、合同管理系统。指对信托、委托存贷款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文本项目的定义、修改与查询;客户资料内容及格式的定义,建立客户的档案资料,并随时查询;定义计划项目和实际项目,通过核算,跟踪合同的执行情况。

5、柜台核算系统。包括系统、帐户、凭证、柜台和查询五大部分。其数据管理方式为:柜台系统的帐户是后台帐务系统科目体系的延续,其性质等同于帐务系统的最明细级科目,即必须为参加核算的全部存贷款客户建立帐户,同时明确该帐户对应哪一个客户,各类帐户分别属不同的后台科目。

6、经理查询。通过Internet/Intranet,使用WWW浏览器对总部及办事处数据进行查询,使决策层了解财务管理运行状况,使财务信息更具全局性和时效性。

7、客户服务。客户在远地可通过Internet/Intranet,使WWW浏览器对其在财务公司的开户信息、余额、明细帐进行查询。

四、系统的特点

1、服务性得到加强。系统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石油企业提供结算服务,实现资金的及时划转,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了资金周转速度和集中度,加强了集团的控制能力。

2、及时性。总部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每日可以及时看到前一天各办事处会计科目的数据,对总部及办事处业务进行实时监控,极大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远程登录访问。只要拥有足够权限,用户可以方便地进入客户查询系统。总部领导可以非常及时准确地了解办事处的金融经济情况,更好地进行统一管理。

4、安全管理。系统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层次体系。全系统有一个唯一的系统授权人,每个部门也只有一个唯一的部门授权人,其他所有人员都属于系统用户。

系统采取的数据信息安全措施:一是系统管理使用SQLSERVER提供的备份工具对整个数据库进行全面备份,备份地点为服务器硬盘及磁带机,其中磁带机备份用于异地存放。二是利用SQLServer7.0的ODBC复制技术将重要的表格、库结构转换为paradox数据库,进行数据备份。

五、结论与思考

1、该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我财务公司金融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证了封闭结算业务的快速准确运行,同时对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对客户的服务质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公司金融论文篇5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转移资源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事项,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商品的买卖及劳务的转移;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持股;向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者承诺;集团公司内部某一实体为另一实体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即交易性运营;这些关联交易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机构分别接受相应监管部门资本监管,如果金融机构达不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则可以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用同一笔资本金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使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单个来看,每个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的资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波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如果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但实际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获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况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此外各子公司必须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限制和业务形式限制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准则,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合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4.用法律手段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欺诈的原则。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控制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权衡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牺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论文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论文摘要】: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扩散有可能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有效地控制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政府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职责。

参考文献

[1]孙险峰,李友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易风险及监管分析,经济师,2005(11).

公司金融论文篇6

关键词公司治理金融危机商业银行

1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性

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国家陆续实施金融自由化和放松金融管制之后,全球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和频率与之前相比有很大幅度地增加。在Bordo和Eichengreen(1999)的一项有关金融危机的研究中,他们选取的21个样本国家在1945~1971年期间,只发生了1次银行危机。但就在1975到1997年之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成员国共发生了54次银行危机。

大量金融危机研究表明,银行危机通常处于金融危机的核心地位,并且决定着金融危机的深度和广度。近年来的经验证据也表明了这一点,例如,1994年的墨西哥危机之所以比1998年的巴西危机持续的时间更长,带来的危害更大,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银行系统的问题。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之所以如此严重,关键原因也是由于银行系统卷入到危机之中。

在2006年12月之前,中国将向外国全面开放银行业。随着金融部门越来越开放,其面临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不稳定的因素将不可避免地增加。银行业本身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因为银行是一个通过短期负债与长期资产的结构来创造流动性,并且实行高负债经营的行业。货币不匹配是开放银行业脆弱性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加之我国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全的问题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要严重得多,因此在未来几年内银行系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会加大。所以,维持银行及金融系统的稳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是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十分关键和棘手的问题。

2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与金融危机

有关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相关文献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3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强调了危机国家经济基本面的恶化;第二种观点强调了投资者自我实现的恐慌;第三种观点强调了政府提供的担保所产生的道德风险。虽然这3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金融危机,但是并没有主要关注处于微观基础的银行。实际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所存在的严重缺陷不仅是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危机的严重程度和所付出的成本代价。公司治理不仅对于单个的金融机构,而且对于金融系统甚至整个经济系统都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发生的许多金融危机,例如亚洲、俄罗斯和拉美国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薄弱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联系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并通过公司所追求的目标、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以及监督这些目标的绩效为企业的运作提供了一套机制,以使各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实现公司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良好的公司治理应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恰当的激励机制去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并能够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以及更好地利用公司的资源。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是维持金融系统稳健和抵抗外部冲击的一个关键因素。Johnson和Boone等的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特别是对中小股东保护的有效性比标准的宏观经济基本面方法更能够解释金融危机。那么,作为处于金融系统主导地位的银行来讲,其公司治理是否薄弱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更是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近年来一些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开始越来越重视银行的公司治理在促进金融稳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在日常业务中,银行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等。对这些风险处置不当会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需要银行部门能够识别、监督和控制这些风险。而良好的公司治理则是实现有效风险管理的基础。

因此,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公司治理对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得到了国际金融机构的极大关注。例如,金融稳定论坛(FSF)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作为衡量金融体系健全与否的12个主要标准之一。同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将公司治理结构纳入其对银行的监管内容中。1999年该机构了《加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从银行价值取向、战略目标、责权划分、管理者相互关系、内控系统、特别风险监控、激励机制和信息透明度等八个方面阐述了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所必备的基本要素。

3中国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缺陷

经过不断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的金融体系逐步实现了多元化。但目前银行业金融资产在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占绝大多数比重,其中银行业又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主体。截至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占到全部银行业资产总额的55%,并承担着全社会80%左右的支付结算量。这种十分薄弱的治理结构造成了巨额的不良资产和过高的不良资产比率,大大增加了银行系统的脆弱性。中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1全体公民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国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者,享有剩余索取权,但国家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产权主体,真正人格化的产权主体是全体公民。但对每一个公民来讲,其并没有足够的动机、资源和能力去监督银行。国家政府可以看作是每个全体公民的人,然后政府通过具体的行政机构把经营权利交给其委派的官员行使。这时,一方面国家政府的目标是多元化的,追求银行价值的最大化并不是其最重要和唯一的目标。另一方面,对于实际行使经营权的政府官员来讲,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出现极大的不匹配,而且政府官员的首要目标是行政目标而不是所有者目标。这种从全体公民、中央政府、管理机构一直到经理人员之间的具有行政性的层层委托关系,使作为所有者的全体公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其控股股东基本上仍是国有企业,使得这些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带有行政色彩并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普通股股东无法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3.2对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强,鼓励了经营者的漠视风险和欺诈行为

与行政体制高度一致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置,一方面使得银行的贷款决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另一方面使得总行对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缺乏监督和控制。参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制定的薪酬制度,不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反而增长了经营者进行欺诈和权力寻租的动机。例如,广东佛山的冯昌明与工商银行广东分行、佛山分行等有关银行高层管理者内外勾结,涉嫌骗取贷款70多亿元。

3.3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尚未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

一是通过股价变化和接管威胁,进行产权交易的资本市场可以起到约束公司管理层的作用。但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没有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大量非流通股的存在而大大削弱了资本市场的对管理者的约束作用。二是虽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倾向开始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银行业市场仍然处于金融抑制下的行政垄断状态。在政府的普遍而深入的保护和干预下,使得本来在金融体系中就居于绝对主导的银行业忽视了风险控制和经营绩效的改善。三是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企业经理作为人力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市场对经理在知识、经验、诚信度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评价。但银行经理人员的选择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任命,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4完善中国商业银行治理,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

完善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必须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所以公司治理的完善不仅仅限于内部治理结构,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合理的股东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各项具体职责和权利。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处于股份制改造进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但仅仅有形式上的架构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增强具体操作和执行的有效性,真正建立起对相关责任人的有效激励、制衡和惩罚机制。特别是对没有尽到自己职责以及违反法规的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

(2)在银行业的相关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进行产权交易的资本市场约束银行的公司管理层,通过消除政府对银行业的过度干预来增强国有银行的风险和竞争意识,通过消除高层管理人员的政府任命制来形成有效的经理市场。通过破产、接管、并购和重组等潜在威胁来约束经营不善的银行,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问题。同时,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对存款人实行有限的担保,降低由国家对国有银行实行无限担保所带来的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

(3)健全与金融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增强法律的有效执行和法治建设,其中后者显得更为重要。法律的有效执行一方面可以保护银行对贷款进行有效回收,另一方面可以抑制大股东和内部管理人员侵害广大存款人和小股东的利益,这是维持银行系统稳定不可忽视的部分。

(4)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质量,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并对违规者实行相应的惩罚和纠正措施,这是存款人、中小股东、监管者和资本市场对银行进行有效约束的前提条件。应该制定和实施完备的措施来保证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治理,发挥资本市场对银行的有效约束作用。

公司金融论文篇7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管理体制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起源

与国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起步较晚,最早只可以追溯到中国银行于20个世纪70年代末在香港创立的财务公司。21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逐渐出现强劲的势头,产业资本也逐渐进入金融行业,一起共享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挑战和经济利益。

2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

迄今为止,国内具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平安、光大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这类控股公司根据投资的主体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种:一是政府型;二是纯粹的工商企业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对纯粹的工商企业的股权整合演变而形成的;三是原金融机构按照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金融集团原本的股权进行整合进而演变形成的,如中国平安集团等。(2)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其本身有自己的主营业务方式,并且同时控股从事至少两种不同的金融业务。这类公司可分为两类:一是工商企业控股型金融机构,如海尔集团等公司;二是由金融集团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3)管理型控股公司。它最大的特征是母子公司间不存在资本纽带,如中信集团。

3金融控股公司特点

(1)独立的法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控股形式的集团,其独立法人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两者,独立开展业务并独立承当有关民事法律责任。(2)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投资机构或以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作为母公司,控制旗下子公司,决策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录用、重要商业决定及资源的调配等,同时各子公司独立完成业务。(3)财务合计,各负盈亏。虽然母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干系,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是独立存在的,经营成果的盈亏需本公司自行承担,在会计核算时再进行财务报表的合并。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作用

金融构造的差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在金融业的发展模式上都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不同程度地促进了经济的腾飞。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同样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模式;二是增多了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自主提升融资能力和效率,从而优化配置,避免浪费;四是加强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五是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合理避税,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我国典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中国平安的实践

中国平安集团是我国三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是中国少数能为客户同时提供保险、银行及投资等全方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企业之一。其旗下子公司包括平安寿险、平安养老险、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基金等。此外,中国平安还积极开拓平安好医生、平安好房、壹钱包等金融科技业务,在集团规模与用户数量等方面实现显著增长。截至2017年底,集团总资产达6.49万亿元。集团总市值在全球金融中排名第6位,并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名列第29位。2018年是中国平安成立30周年,公司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号召,全面启动总投入100亿元的“三村建设工程”,面向“村官、村医、村教”实施产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三大精准脱贫计划。中国平安集团在近5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状况,都稳定持续增长。近年来,随着政府进一步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业逐步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进行过渡,大量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发展壮大,中国平安就是其中的典例。与银行控股的模式不同,中国平安集团则是以保险业务为主,依靠其保险业务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其掌握的网络、信息等资源,逐步向银行、证券、基金、租赁等金融领域渗透。平安集团母公司自身并不经营具体业务,主要是通过其控股的保险、银行、投资等子公司展开,同时保险业、银行业等子公司间也存在交叉参股。平安集团的经营优势主要体现为保险业务资金来源相对稳定。中国平安集团是我国最大的保险集团之一,拥有着寿险第二、财产险第三的市场地位。这为该集团其他非保险业务经营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增强了集团整体竞争力。平安集团的发展战略可以总结为:第一,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道路,通过整合多种产品服务渠道来提升服务能力;第二,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如个人寿险、养老、财产及健康保险等,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升公司内涵价值;第三,通过自身发展、并购等方式,努力发展零售金融服务、第三方资产管理、年金及健康险等新型分销渠道。

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复杂

金融控股公司是现代金融综合发展的自然产物和必然趋势,在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和问题[1]。20世纪90年代后期,产业资本的逐步丰裕,许多工商企业纷纷涉足金融业,但其最初目标多为便于处理经营过程中的资本障碍,并无全面规划。更甚者只从事股权投资,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因而,初衷不明而建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中必将面对发展方向不明确、易被实业所摆布、业务处理不精湛等问题。

(二)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规,仅在一些相关制度中零星涉及[2]。制度的不完善、不系统、不规范等都严重影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化建立和健康良性发展。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国际范围内核心竞争力较弱、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与国际水平相比整体水平较低,尚未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而这三种效应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业务整合的成败。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现状来看,母公司下所控制的各个子公司只是没有本质上紧密相连的结合体,母公司对子公司大多还仅仅局限于初级层面的股权投资的局势,并没有对子公司进行深入的整合,且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整合也基本局限于互为客户的较低层次,对于进入自己业务领域合作的子公司,各公司也大多心存戒备,从而无法完全发挥出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

(四)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除了包含子公司的内控机制,同时也包含着母公司对整个集团的整体内控机制。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母子公司权责不分,导致母公司过度干涉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子公司过度膨胀的现象;财务方面,母子公司对各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等未能作出严格详尽的规定,等等。这些都会导致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产生。

(五)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存在缺陷

分业监管的体制,一方面,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独立业务能够受到严厉的外部监管。然而,政府部门虽然界定了主要监管的制度范围,但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重心不同,极有可能会发生监管真空、缺位;另一方面,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处于尴尬矛盾的处境,即既担忧业务违纪而不敢从事大量交叉业务,又渴望收益而试图扩展业务,这必然会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转效率。

三、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严格审查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

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发展,各项金融业务日益交叉融合,这使得金融机构、金融行业之间的界限渐渐模糊。只有严格审查,提升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条件和门槛,严格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才能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合理的数量及优秀的质量,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进而带动整体经济发展,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1设立专门法规

为减少法律“擦边球”现象的发生,减少各方的利益冲突,缩小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降低金融控股公司行业的经营风险,改善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默认支持态度,我国必须尽快组织出台法律,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的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加强监管

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事前监管、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理的统筹监管[3]。

(三)建设综合型金融控股公司

首先,提高综合服务水平。通过业务和产品的创新、交叉销售以及跨行业合作,整合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金融综合化服务,从根本上提高金融综合服务的能力。其次,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综合化经营这把“双刃剑”风险与收益并存,因此要特别强调建立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和发展相适应的新的风险管理体系、管理标准、风险预警机制、关联交易以及综合经营组织架构等内部控制机制。最后,构建综合信息技术平台。加强对“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新型方式的应用,从而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管理。

(四)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首先,建立多元化股权结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会使得股权分散,不同的利益主体会相互制约,有助于公司管理明朗化和公正化,可避免内部人员操控。其次,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制度。设立专门委员会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这对提高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准,防范风险会起到重要作用。再次,强化监事会作用。在监事会组建过程中应实现股东监事和员工监事在数量上的制衡。最后,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科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应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理利益相结合,进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理性发展。

公司金融论文篇8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美国的法律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业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2.3资本的重复计算可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当母公司从集团外获得权益性资金时,这笔资金构成了母公司的资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资产,如果母公司用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笔投资金额就会形成子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从表面上看,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应等于母子公司资本之和,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作为资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计算了两次,发生了重复计算,同时,如果子公司再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则这笔投资金额会再被重复计算一次,也应被扣除。总之,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才能作为集团的资本。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2.4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而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例如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的资本要素的定义不同、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不同、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风险的判断标准和抵御方式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大各个监管机构对各自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3.1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因此,不能对其完全禁止,而应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制定法规,直接限制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二是监管当局要指导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三是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失控或关联交易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应立即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也应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

3.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时要进行特别竞争评估,以判断该项并购是否会使其获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美国的一些法令甚至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获得的市场份额的上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竞争的不充分、市场的分割和壁垒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可能发生的阻碍竞争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进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该机制要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资本重复计算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的情况,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状况。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提供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这些方法虽然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团内部的投资。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一般工商企业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作了较完备的规定,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需要完善。在资本充足标准方面,除了要求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自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外,还要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标准。

3.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主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当银行、证券、保险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时,确定一个监管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则由各功能监管者监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和日本金融厅分别是两国的统一监管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统一监管。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组建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这个机构,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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