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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草职称论文8篇

时间:2023-03-14 15:06:58

原上草职称论文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1

从GB1.1的历史版本沿革来看,标准起草人署名一直都是我国标准文献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明确要求了标准起草人署名的位置和表述的形式———署名位置在标准文献的前言部分,表述形式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同时可以看到,主要起草人通常和起草单位一起出现,位置紧随起草单位之后。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历史争论GB1.1—1987标准在起草阶段,标准起草小组认为不应该在标准中署名标准起草人。原因有二:第一,标准的起草、制定以及后来的宣贯实施都是集体工作的成果,尤其是标准的起草阶段,参与面众多,可以说标准的起草是集体工作的结晶,因此将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文献当中并不合适。第二,国际上,标准文献中并未署名标准起草人,考虑到我国标准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因此建议不署名标准起草人。然而,20世纪80年代,由于标准化工作人员没有相对独立的职称、奖励评价渠道,从而给标准化工作人员的职称晋升带来很大的困难。原国家标准局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之后,认为标准文献中署名标准起草人可以作为标准化工作人员职称及奖励评价的重要依据。于是,国家标准局[1988]088号文补充规定GB1.1—1987中要求我国标准文献中署名标准起草人。要求在标准文献中署名标准起草人的初衷并非完全只有便于标准化工作人员职称晋升、工作奖励一个方面,此外还有另外2个方面的考虑因素:第一,增强标准化工作人员(标准起草人)的责任感也是一个考虑的因素。将标准起草人的名字署名在标准文献当中,可以对标准起草人员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监督标准起草人员重视、认真严肃地对待标准起草工作,从理论上讲可以一定程度保障标准的质量。第二,标准起草人署名便于标准的宣贯和解释。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文献当中可以方便使用标准的人了解标准当中的内容也是标准起草人署名的一种考虑。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标准起草人署名的规定诞生之初就是和标准化工作者的绩效评价紧密相关的。

标准起草人署名的现状分析

标准起草人署名的规定实施30多年来,对我国的标准化事业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管理问题。标准起草人署名的积极影响标准文献中标准起草人的署名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来说,标准起草人署名为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价提供了一个标准平台,通过标准起草人的署名,许多从事标准化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奖励申报等方面得到了应有的社会认可。第二,从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的角度看,标准起草人署名大大地调动了标准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国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第三,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文献当中,对我国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内容的解读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文献当中,对于标准起草人能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标准起草人在标准起草工作中的工作态度,从而为保证标准的质量起到积极的作用。标准起草人署名带来的社会问题标准起草人署名30多年来,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分方面:第一,标准起草人署名与职称评定挂钩,容易使得标准起草人违背“奉献、创新”的标准化精神。即存在功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个人成果和集体成果的矛盾。第二,标准起草人署名的功利性会带来“权利寻租”的行政弊端。由于标准起草人已经作为标准化工作人员奖励申报和晋升的评价指标,因此就带来了标准起草人署名的“权利寻租”的空间。近年来,国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和第一起草人之争,有越演越烈的趋势[6]。第三,标准起草人署名不能真实地反映标准起草人在标准起草中的贡献。标准中起草人署名的初衷是衡量标准起草人在标准起草中的贡献,但是标准起草人署名在标准文献当中起不到展示标准起草人贡献的作用。单一的姓名列表无法判断起草人是从事编辑工作、提案工作还是翻译工作。第四,标准起草单位署名(标准起草人署名的连带问题)会带来“权利寻租”的弊端。由于在标准中署名标准起草单位对于企业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品牌推广作用,诸多企业采用资金赞助的形式来谋求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的署名地位,以达到市场宣传、市场竞争的目的。有的企业甚至在广告上堂而皇之的宣称“本企业为国家标准起草单位”、“本企业拥有标准起草人数名”等[6]。第五,标准起草立项存在虚假借用专家署名的现象。目前我国的标准起草立项过程中,存在借用专家署名第一标准起草人的现象,以此达到标准立项的目的。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2

和诸多的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一样,有关行政机关对其机关工作人员或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的职称资格认定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诸如制定的主体与程序,考试种类、标准等等。但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上,有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而对于相当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职称资格认定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大多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然而,职称资格却也限制和影响了公民的各种待遇和发展的机遇,关系到公民的较重大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可谓不小,也需要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职称资格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在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目前职称资格认定是大多是由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来制定,制定的法律文件级别都比较低,制定的程序上缺乏公开和透明,缺少听取意见的程序。而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省级政府来制定,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其次,职称资格认定缺乏一种可以比较明确的标准,制定随意性较大。如职称外语考试不分领域、行业,硬性要求都必须参加,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有专家就对职称外语考试提出了应坚持“三不”原则:“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但这些有益的意见并没有在有关法律文件中体现。而对于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界定了应当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的原则性标准。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3

和诸多的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一样,有关行政机关对其机关工作人员或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的职称资格认定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诸如制定的主体与程序,考试种类、标准等等。但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上,有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而对于相当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职称资格认定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大多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然而,职称资格却也限制和影响了公民的各种待遇和发展的机遇,关系到公民的较重大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可谓不小,也需要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职称资格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在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目前职称资格认定是大多是由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来制定,制定的法律文件级别都比较低,制定的程序上缺乏公开和透明,缺少听取意见的程序。而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省级政府来制定,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其次,职称资格认定缺乏一种可以比较明确的标准,制定随意性较大。如职称外语考试不分领域、行业,硬性要求都必须参加,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有专家就对职称外语考试提出了应坚持“三不”原则:“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但这些有益的意见并没有在有关法律文件中体现。而对于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界定了应当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的原则性标准。

最后,由于职称资格认定的制定程序随意性,缺乏一种可以比较明确的标准,并且制定的主体往往又是组织考试的实施主体,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管理学博士曹子祥说“像职称外语考试这一类的考试,在某种意义上已受到部门利益的驱动,形成了相应的利益分配体系。”而对于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这样就有效防止了部门谋利。

笔者呼吁,借此次众人对职称外语考试质疑的东风,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应多听取民意,重新审视其的合理性,制定更加可行的规定;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应考虑行政内部管理行为的各种职称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加快立法步伐,尽快使职称资格认定向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接轨,将其用法律规范起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4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三)会议纪要。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

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

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

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

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送审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

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

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第四章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新闻周刊》或者《**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章备案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备案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五)已公开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办法送审或者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5

[关键词]二极管阵列高效液相色谱法;莽草酸;八角属

中图分类号:F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279-01

1 药品与试剂

莽草酸对照品为本室自制,熔点184~186℃,其IR,EI-MS,13CNMR及lHNMR与文献一致,色谱归一化法测得含量为98.22%;乙腈为色谱纯;H3PO4为色谱纯。

2 仪器及色谱条件

惠普HP1050液相色谱仪,二极管阵列检测器;化学工作站。H66025型超声清洗仪(无锡市超声电子设备厂)。

色谱柱:ZORBAX NH2(5μm,4.6 mm×150mm);流动相:乙-2%H3PO4(95:5);流速:1ml・min-1;测定波长213 nm,带宽4nm;参比波长300 nm,带宽80 nm。衰减9;柱温:室温;柱效以莽草酸计,理论塔板数应不低于5400。

3 方法学考察

3.1 样品提取条件优化

精密称取干燥的红茴香果实粉末(过40目筛)约0.3 g,分别精密加入30 ml(1~5号)、40 ml(6号)甲醇,精密称重,按下述条件超声提取(250W)。提取完毕后再精密称重,以甲醇补足至原重量。取5ml上清液,以0.45μm微孔滤膜滤过,滤液进样,外标一点法测定含量,并对测定结果进行q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各条件间无显著性差异,样品供试液的制备采用以下条件。

样品供试液的制备:精密称取干燥的八角属植物果实粉末(过40目筛)约0.2 g,精密加入20 ml甲醇,称重,超声提取(250 W)20 min,提取完毕后再精密称定,以甲醇补足至原重量,取5ml上清液,以0.45μm微孔滤膜滤过,滤液作为样品供试液。

3.2 标准曲线制备:精密称取莽草酸对照品适量,加甲醇制成每1ml含0.3 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2.5,5.0,10.0,15.0,17.5μl进样,测定色谱峰峰面积,并以色谱峰峰面积对对照品的量回归(包括原点),得回归方程为A=147.83+3285.56m,r=0.9995,其线性范围为0.61~4.27μg,可用外标一点法测定。

3.3 精密度试验:精密吸取莽草酸对照品溶液5μl,重复进样6次,测得色谱峰峰面积平均值为4191.7,RSD为1.23%,符合分析要求。

3.4 回收率试验:精密称取红茴香果实粉末约0.1 g,在其中精密加入莽草酸对照品约5 mg,以下按样品供试液制备及样品测定项下操作测定,测定结果见表1,其平均回收率为98.5%,RSD为1.70%,符合分析要求。

3.5 重复性试验:取同一品种样品,按样品测定法重复测定5次,测莽草酸含量平均值为4.66%,RSD为1.95%,符合要求。

4 样品测定

按上述样品液制备方法制备各样品供试液,精密吸取样品供试液5~15μ1,莽草酸对照品溶液10μ1,分别进入高效液相色谱仪,测定色谱峰峰面积,计算含量,见表2。莽草酸对照品及样品的HPLC色谱图见图1,图2。

5 讨论

5.1 就本文的色谱条件,对样品中莽草酸的色谱峰作过光谱及纯度检查(光谱归一化法及吸收比率图),同时以薄层色谱为对照[展开剂为甲醇-氯仿-甲酸(2:7.5:0.5),λs=213 nm,λR=350 nm],说明在此点样量及测定条件下莽草酸的色谱峰为单一成。

5.2 综上所述,本文建立的方法可用于莽草酸的资源研究及含莽草酸制剂的质控研究。

参考文献

[1] 黄建梅,刘慧,杨春澍等.八角科16种植物果实的形态鉴别.中草药,2000,31(1):54.

[2] 张俊巍.红花八角茎叶化学成分研究.中国中药杂志,1989,14(1):59.

[3] 方玉珍,宋杰云,岑燕飞,等.毒八角酸的镇痛作用研究.贵阳中医学院学报,1989,(1):59.

[4] 马怡,孙建宁,徐秋萍,等.莽草酸对血小板聚集和凝血的抑制作用.药学学报,2000,35(1):1.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6

10年前,郑建民的前任局长蒋基芳只在局长宝座上待了9个月,便仓皇出逃美国。郑建民如果不出意外,本来可能在3月底平安退休。他在退前出事,创下了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两任局长未能善终的记录。

张明显之死

2012年3月30日清晨6时许,55岁的张明显穿着一件咖啡色外套和红色衬衣,出现在商丘市烟草专卖局的大楼前,门口的保安未觉察出异常,因为这位局长兼党组书记平时上班也较早。

一个小时后,张明显离开3楼的办公室,来到9层楼顶,纵身跃下,身体重重砸在了一楼门口的车道上。当日下午,商丘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对外确认:张明显坠楼身亡事件系自杀。但之后拒绝对前来打探的各路记者披露具体原因。各种版本的传言遂在互联网上疯传。

多家媒体援引据称烟草系统内部人士的说法称,张在去年9月被提名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或副调研员人选,由正处升至副厅,很陕就会到省局履新,而他是因为工程问题被省里发现选择自杀的。

张明显1957年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1980年代从河南农业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烟草系统工作,曾任县级市汝州的烟草专卖局局长和平顶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直至2001年年底主政商丘.市烟草专卖局。

张明显刚到商丘时极力以清廉形象示人,常在报刊撰文表明自己的反腐决心。在商丘的最初两年,张明显以大刀阔斧的行事风格,使原本亏损的商丘烟草实现盈利。该局公布资料显示,在2006年2010年“十一五”期间,累计实现利税21亿元,2010年比2005年利税增加了3.6亿元。

另一方面,张明显在商丘烟草系统的内部口碑不佳,被指曾为职工定制上万元一套的工作服牟取私利。张在10年内两次装修办公大楼,最近一次完工于2009年9月12日,整个工程耗资3000万元。有媒体援引烟草系统内部人士说法,称张之所以力主上马该工程,是因为中标公司与其弟关系密切。办公楼装修工程正是张明显被调查的一个内容,他的另一问题可能与商丘烟草物流中心建设工程有关。

本刊记者从一位商丘烟草系统人士处得到另外―种说法称,张明显更为严重的问题并非办公大楼装修和物流中心工程,而是套取财政经费。商丘市烟草专卖局执行的是两套工资标准,上报财政的账目和实际发放相差悬殊,实际发到职工手中的只有上报数额的三分之一,大头可能已被套取,如果再加上被套取的社保基金,涉及金额估计过亿。

就在张明显自杀的当天下午,网上即传出消息,在张自杀一周前,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郑建民被“”。

“前腐后继”两任局长

2012年6月,位于河南郑州政七街上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座”郑建民已“消失”了3个月。3个月前因张明显自杀而被曝出的郑建民“”传闻,让河南省烟草局一度成为舆论焦点。综合媒体报道,可将大致过程还原。

今年2月14日,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计划处处长李中凯和其在郑州某医院上班的妻子被河南省检察院传讯,随后拘于豫北某地接受调查。李中凯所在的计划处是烟草系统的强势部门,除了制定、考核全省烟草系统各项指标外,还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竣工验收及大宗物资采购。

李中凯被局里的人认为是局长郑建民的心腹“爱将”,在李被检查机关带走后,郑建民于明20日“消失”。之后,多个地市烟草局官员被约谈,商丘烟草专卖局局长张明显是其中之一。李中凯后被以涉嫌受贿批捕,其妻取保。

事发后,国家烟草专卖局紧急派出工作组进驻河南展开整顿,担任组长的是中央纪委驻国家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部驻国家局监察局局长姜凯,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自业被临时叫来主持全面工作。

郑建民无声消失以后,被“”的说法很决传出。4月12日,人民网就郑建民“”一事向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连豫民求证,连豫民表示:“郑建民被‘’的说法不准确,起码没有失踪。”当本刊记者向河南省纪委和河南省检察院求证,对方均未否认“”的说法,只表示不予回应。

不过,有本地烟草系统内部受访者称,河南省高层对郑建民涉贪一事极为震怒,还下令严查。只是因为10年前曾有过省烟草局长蒋基芳出逃美国的丑闻,因而担心此次事件会造成以前四任河南交通厅长落马一样的不良地方形象,所以一低调处理,并在内部要求对外封口。有关禁令称:郑建民涉嫌职务犯罪,正在接受调查,要求媒体不炒作、不渲染、不报道。

郑建民和蒋基芳有着极为相似的人生履历。

蒋基芳,1943年生人,1983年担任驻马店卷烟厂厂长。在其上任之初,烟厂效益非常差,厂里不发工资发香烟,职工只好背烟上街去卖。到蒋基芳1994年离任时,这家曾发不出工资的工厂已进入河南省工业各项综合经济指标前三名企业。该厂生产的“853”、“春雷”、“发时达”一度成为河南名烟。

郑建民是1952年生人,1985年上任新郑卷烟厂厂长,上任时面对的同样是全面亏损局面。到1992年,原本在河南省烟草系统并不突出的新郑卷烟厂开始崭露头角,旗下的“喜梅”创出2.8亿元税利,“芒果”也成为全国产销量最大的品牌之一。郑因此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1994年,蒋基芳上调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任职副局长,并于2001年7月接替调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的张保振,成为正职局长。2000年,郑建民也从新郑卷烟厂调任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蒋、郑在当时的河南烟草系统,都是名声显赫的改革能人。

但蒋基芳只在局长宝座上待了9个月。2002年4月,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校参加厅级干部培训的蒋基芳,突然中断学习返回郑州,并于4月6日携300万元巨款从上海离境,出逃美国。此后国家烟草专卖局向河南局中层以上干部宣布这一消息。蒋基芳在抵达美国后,分别向国家烟草局和省烟草局发回辞职报告;文中有“对不起烟草系统,对不起党”等言辞,

《南方周末》后来曝出,导致蒋基芳出逃的直接原因是,其妻子和儿子长期在深圳等地与河南省一些烟厂进行卷烟机和烟机配件的内幕交易,从中牟取暴利,加上蒋的经济问题、包养情妇等被系统内部人士一并举报,引起纪检部门关注,蒋闻风出逃。

实际上,蒋基芳在驻马店时就遭人举报,如倒卖20余台卷烟机、妻子承揽该厂所有的装修工程等,但这并未影响蒋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赴任副局长。2001年7月蒋以“退居二线”的年龄,依然顺利接任局长。蒋基芳出逃后,郑建民曾以副局长职位主持工作。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7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同前两次审议稿相比,第三稿有了比较大的改动。最明显的是草案名称的变化,长达43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名称的变化,意味着这部法律由原来的规范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缩小为仅仅规范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宪法赋予这些机关立法和监督的权力。人大如何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行使其对行政和司法的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司法公正,是《监督法》所要承载的历史使命。

在实际工作中,人大监督功能弱化,以致经常被人称为仅是“橡皮图章”;因而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强化人大的权力,建立有效的监督程序,甚而希望能够以此促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三审稿大幅调整以求通过

《监督法》出台经历曲折而漫长,历经五届全国人大,迄今已有20年。198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几个问题的文件,监督问题列在其中。这通常被视为《监督法》起草工作的开始。

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1990年10月,第一部《监督法》草案出台。但它仅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未涉及地方人大。

七届全国人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期间,都进行了《监督法》的起草研究工作。

1998年3月,《监督法》列入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立法步骤上,这届人大常委会决定1999年先搞四个单项决定,即司法监督、预算监督、领导人述职、经济工作监督。

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2月制定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而另一项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因为争议较大,经过两次审议最终没有出台,仅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写入人大报告。

2002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草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首次审议。该草案共7章73条,主要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

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一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从内容上看,和第一次审议稿差别不大。

《监督法》草案三审稿与以前相比,框架结构和内容都作了调整,共分9章48条。内容包括: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曾被寄予厚望、有可能借此建立起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法监督”,以及颇有争议的司法监督等内容,在此稿中都没有规定。

此外,法律调整范围也较前两稿大幅缩小。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各级人大的职权具有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性质,但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

不过,草案承继了前两稿的规定,强调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依法监督;三是集体行使职权;四是不包办代替。

一位宪法专家认为,通过此次修改,这部法律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刻通过,不必等到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从此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结果看,人大常委们希望这部法律尽快出台的意见比较强烈。吴邦国委员长在会议报告中表示,大家一致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大工作实际,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提请审议通过。这意味着《监督法》“二十年磨一剑”即将出台。

现有体制下的抉择

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多年、长期从事人大制度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人大监督不力,是社会各个方面迫切要求出台《监督法》的原因。现有的宪法和组织法已经赋予人大相应的监督职权,《监督法》的功能关键在于如何完善监督程序,使其更加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

但据《财经》记者了解,经历了20年难产之后,《监督法》草案目前的规定,同现有法律规定没有大的区别,在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司法监督以及对干部的述职评议等问题上,没有任何突破。而缺乏这些内容的《监督法》即使出台,也难以实现立法的初衷。

是否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是立法早期的讨论议题。尽管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在中国民间和学术界不绝于耳,但从目前的草案看,在此问题上不会有突破性的进展。草案将原来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改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同现有法律相比,只是增加了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和审查程序。

在司法监督问题上,人大如何能在保障司法独立的情况下介入司法程序,是一个难解的问题。实践中,许多地方采取个案监督,因而出现了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人大代表干涉个案审理的情况,并一度遭到法学界强烈的批评,法院和检察院等对此意见很大。

但目前中国司法不公正现象的普遍存在,又促使人大机构必须承担起监督司法公正的职责来。《监督法》第一次审议稿规定了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此次三审稿取消了司法监督的专章规定,把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方式分散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几章中;监督的重点不再是个别案件,而是“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

对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是从地方人大发展起来的人大监督制度。这一做法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有的省份还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述职评议程序,北京、江苏、贵州、江西等省市都有述职评议的实践经验。一些地方官员在述职评议中获不称职票达到半数以上,则被免职。

由于各地规定不同,述职评议也出现了流于形式、不规范的现象。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告诉《财经》记者,很多地方对干部实行的述职评议不是专门针对其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而是对干部的道德品质进行评议,这就偏离了述职评议所应该具有的职能。

原上草职称论文篇8

关键词:左徒 左司徒 屈原 考据

关于屈原平生所任官职,司马迁《史记·屈原列传》云:

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

屈原所担任的楚怀王“左徒”到底是什么官职,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司马迁说屈原居此官时,“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其它诸史志所载,亦如此而已。唐张守节《史记正义》说屈原左徒“盖今左右拾遗之类”,似以此职为谏官,大概就是从这几句话及从屈原存世作品中得出的印象。但他在前面加了“盖”字,显然只是推测之辞,并不表明他有真实根据。故此对于屈原所任官职及其爵位官阶,致令千百年来学者迄今无所适从。笔者近期曾机缘巧合,有幸拜读了屈原研究方面的资深学者赵逵夫教授《屈原和他的时代》一书,赵老《左徒·征尹·行人·辞赋》一节关于屈原左徒的论断对我深有启发,然而细细研读之后,对于赵老文中所论又有所不同。

赵逵夫先生《左徒·征尹·行人·辞赋》一文,利用了地下出土的新资料为佐证,在随县曾侯乙墓出土“左垦升徒”、“右垦升徒”资料及汤炳正先生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又在50年代出土春秋时楚人铜器铭文中发现了“右征尹”官名,从而确定“左垦升徒”、“右垦升徒”是战国时的叫法,“左征尹”、“右征尹”是春秋时的叫法,战国时古籍中统称为“登徒”即中原国家之“行人”,进而从《周礼》中“大行人”、“小行人”大体与楚人“左垦升(登)徒”(简称左徒)、“右垦升(登)徒”(简称右徒)相对应。左徒,即负责国家外交事务中重大事务的大夫。

在赵逵夫教授关于左徒相当于行人和征尹的证据链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周礼·秋官司寇》属官和出土战国楚墓中的左、右征尹及左、右垦升徒的铭文。其有关左、右征尹的资料只是一种逻辑性推断的旁征,并非直接的证据;故笔者认为其缺乏充分说服力,且还有一些说不通的地方。至于左垦升徒与右垦升徒的称谓,作为左徒的略称倒是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屈原所任怀王左徒即曾侯乙墓出土器物铭文之左垦升徒之略,尚未能算是确证。

考诸典籍,大行人属于司寇属官。《周礼·秋官司寇》曰: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

又《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曰:

大行人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时聘以结诸侯之好,殷?以除邦国之慝,闲问以谕诸侯之志,归?以交诸侯之福,贺庆以赞诸侯之喜,致?以补诸侯之灾。以九仪辨诸侯之命,等诸臣爵,以同邦国之礼,而待其宾客。……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岁遍存,三岁遍?,五岁遍省,七岁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九岁属瞽史,谕书名,听声音;十有一岁,达瑞节,同度量,成牢礼,同数器,修法则;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凡诸侯之王事,辨其位,正其等,协其礼,宾而见之。若有大丧,则诏相诸侯之礼。若有四方之大事,则受其币,听其辞。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

《周礼·秋官司寇·小行人》曰:

小行人掌邦国宾客之礼籍,以待四方之使者。令诸侯春人贡,秋献功,王亲受之,各以其国之籍礼之。凡诸侯入王,则逆劳于畿,及郊劳、?馆、将币,为承而摈。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则摈,小客则受其币而听其辞。使适四方,协九仪宾客之礼:朝、觐、宗、遇、会、同,君之礼也;存、?、省、聘、问,臣之礼也……

这里之所以不烦征引赵逵夫先生赖以为据的《周礼·秋官司寇·大小行人》之职责阐释,旨在说明,大行人职责之界定及其之所云诸侯之春朝秋觐夏宗冬遇,都表明这里所说的大行人掌所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应是周天子之属官,为天子纠察不臣违礼之诸侯,大、小行人乃非诸侯之属官。

《周礼·天官冢宰》关于官府六职之分工,也有明确的规定: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二曰教职,以安邦国,以宁万民,以怀宾客。三曰礼职,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职,以服邦国,以正万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职,以诘邦国,以纠万民,以除盗贼。六曰事职,以富邦国,以养万民,以生百物。

司寇乃秋官。古人以秋为肃杀之季,故其官掌刑罚杀伐。而春秋战国之际,国家若设司寇,根据《周礼》之规定,司寇及其属官以纠察诸侯臣属之越礼违规之行,并非制定宪令施行教化之职。而楚怀之际,秦魏齐楚诸国虽不臣周天子,却并无称帝之事,故屈原不可能出任代天子行杀伐、纠诸侯越礼违规之大行人之职官。

至于赵逵夫先生以为屈原之左徒之职类似行人之职,其实不然。行人之职,根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其职责主要是施行并监督与检查各个使节属臣朝拜觐见之礼仪是否越礼逾制,或辨位协礼及遇四方之事时则受币听辞。行人之职责并不涉及国家外交政策之制订与施行,也与《史记·屈原列传》所载屈原职属之性质不同。且遍考籍载,楚立国六百余年,未闻有其设有大小行人之属官。故赵逵夫教授所谓屈原怀王左徒之任,近似《周礼》中负责国家外交事务中重大事务的大小行人之属,稍有牵强附会之嫌。笔者以为,司马迁《史记·屈原列传》所云屈原为楚怀王左徒,乃楚怀王左司徒之略。

尝试说之。屈原本传云:

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

司马迁说屈原与上官大夫同列,上官大夫与之争宠,那么,与上官大夫同列意味着屈原与上官大夫官阶相同,有两种可能,一是上官大夫为楚怀王右徒,官阶高于屈原;二是上官大夫与屈原同为楚怀王左徒,官阶职级相同。

司马迁还说,屈原“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那么,屈原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宪令,以出号令。那么,草造为宪令,到底属于哪方面的官职所任?

根据《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司徒属官之乡大夫之职掌其乡之政教禁令,并于每年正月之吉日受教法于司徒。其政教禁令,正应该是怀王使屈原草造为宪令。那么,屈原为楚怀王之左徒,即应该是行司徒职责之左徒。

《周礼·地官司徒》曰: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蜀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教官之属:大司徒,卿一人。小司徒,中大夫二人。

如果楚国之设官分职一如《周礼》所云,那么,楚怀王时期之司徒应设大小共三人,其大司徒一人为卿,小司徒二人为中大夫。既然上官大夫与屈原同列,如前所述,屈原和上官大夫同为小司徒。“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表明上官大夫可能位居屈原左司徒之右,为右司徒,有权对左司徒之重大事件进行定夺。照常理推断,国家宪令未颁行之前事关国家机密,上官大夫如为屈原佐僚或下属,根本就无权与闻。史传中谓“屈平不与”,可能屈原意在为宪令之草稿之增删改定直接交由楚怀王来定夺。[1]由此可以推断,楚怀王之际楚国之司徒只设正副各一,即左右两司徒。楚俗尚右,故以小司徒为左司徒,大司徒为右司徒。屈原即为左司徒,则上官大夫可能位居屈原之右。

另,屈原不为楚怀王之“行人”、而是为怀王“左司徒”之说,根据屈原之存世作品,结合司马迁在屈原本传之说,可谓其说有据。

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以为‘非我莫能为’也。”王怒而疏屈平。

怀王竟听郑袖,复释去张仪。是时屈平既疏,不复在位,使于齐,顾反,谏怀王曰:“何不杀张仪?”怀王悔,追张仪不及。

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见称;然皆祖屈原之从容辞令,终莫敢直谏。

其一,屈原“入则图议国事以出号令”,我们在前面已经有所阐释;至于“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很显然,很多情况下,是屈原替怀王接遇诸侯国来使及代楚怀王草拟给各诸侯国君的书函文件。而接遇宾客,应对诸侯,根据《周礼》正是属于大小司徒之本职。

其二,“是时屈平既疏,不复在位”,如果仅为楚怀王之大行人,其职责如是掌管楚国外交等之职责,既然已经不在其位,岂可代表楚国而使于齐?显而易见,此时屈原已经罢免的应该是位高权重的左司徒之职位,而不是大行人之职位。而此时屈原仍然有面谏怀王的机会和职责。并且,对于屈原的这一次劝谏怀王,已经完全听从且派使去追杀张仪。

其三,“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见称;然皆祖屈原之从容辞令,终莫敢直谏。”这表明屈原之同时代或随后的僚属中杰出之士如宋玉、唐勒、景差等均是词赋大家,属于当时的贵族文学之士。宋玉之出身不甚明了,但唐与景很显然均是楚国大贵族和王族。但他们出仕楚王且有“谏王恶”的责任。

其四,春申君黄歇曾以左徒身份陪侍太子为质于秦,后太子回国继承王位后便以黄歇为令尹。太子为质,属于邦国之外交,显然要去“应对诸侯”。太子既然出质诸侯,其国君要么为之置傅,要么为之置左徒为僚属随侍。春申君黄歇左徒之职责,尚有教育与保傅太子之责任在内。这也是屈原为楚怀王左徒即左司徒略写之旁证。

对于谏官之设,《周礼》有明确的规定。《地官司徒》属官即设有“保氏”和“司谏”。保氏职责在于“掌谏王之恶,而养国子以道”,司谏职责则在于“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辨其能而可任于国事者,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屈原为楚怀王之左徒,自然有职责向楚怀王进谏或将僚属保氏“谏王之恶”上达楚怀王。保氏责在除王之恶,司谏责是以风化下。

且史料有载曰屈原被黜之后曾为三闾大夫,而三闾大夫东汉时王逸云乃楚之掌王族三姓,即昭、屈、景子弟之教育职。”然《史记》三家注中,裴?对屈原为楚怀王左徒之说不加注解,则表明裴?认为此乃众所周知之事,无需加注。王逸、裴?去古未久,所以对于屈原为怀王左徒之性质等级了然于心。唐人张守节去古稍久,故谓屈原之“为楚怀王左徒盖今左右拾遗”之类。然张守节并不确定屈原为楚怀王左徒官职之性质,考之《旧唐书·职官》,唐代之左右拾遗官阶为上八品。相对于屈原早年深受怀王宠信,“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的擅权高位情形而言,一个品级仅为八品的左右拾遗之官位显然不够与之相匹配。

注释:

[1]《周礼·天官冢宰》曰:二曰地官(司徒),其属六十,掌邦教,大事则从其长,小事则专达。

参考文献:

[1]赵逵夫.屈原与他的时代[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

[2][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清]阮元.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95.

[4][宋]洪兴祖.楚辞补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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