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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书8篇

时间:2023-03-15 15:01:2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开证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篇1

您好!

我与2019年3月31日进入公司,在服务实施部做技术服务工作,后因公司的需要进入华夏银行工作组,从事产品的二次开发方面的工作。到现在,试用期已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现申请转正为公司正式员工。

作为一个参与多次项目开发,有公司相关业务经验的年青人,自己各方面的适应能力还是不错的。新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最重要的是要重新调节自己,适应新的,熟悉新的工作内容;了解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做好自己的事情并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在这个熟悉与适应的过程中,公司的同事和领导给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指导,让我很快完成了角色的转变。

在公司的两个月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的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同时主动为领导分忧,服从公司战略发展的调配。在专业和非专业上不懂的东西虚心的向周围的同时请教,不断提高自己,争取尽早独当一面,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公司,难免出现一些小差错需要领导,但这些能让我更快的成长,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各种问题的时候我会考虑的更加全面,杜绝类似错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和帮助,感谢他们对于我工作的失误给予的中肯的。

来到这里工作我的收获最大的莫过于对工作的和热情,对自己的敬业,业务素质和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提高自己,增加自己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此提出转正申请,领导给我继续锻炼,实现理想的机会。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热情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为自己展开美好的未来。我是到华夏银行工作组以后正式开始从事产品的二次开发工作。

由于我在之前又做过OA工作流项目的经验,对工作流的各个环节还是比较熟悉,所以对开展新的工作并不难。但作为产品的工作流开发,我要关注的并不只是实现工作流,而是在产品自身已有的基础上添加功能,一次需要对产品的模块非常了解,这也是作为我刚开展计划工作的首要目标。自那以后对产品的整体功能,架构,以及数据库。我都作了进一步的了解。

在这两个月中,我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完成项目上的开发任务。主要参与了项目的CR流程的开发,项目流程的设计与开发。其中遇到问题,与同事共同商讨,研究解决方案,对于一些功能的实现需要公司支持的,通过公司的研发人员的支持,大部分也都得到了解决,现在项目已经进入到编码及测试阶段。在测试过程中也发现了自己做的不足的地方。我会吸取自身的不足,努力提高自己,让自己不断的成长。希望以后可以独当一面。到目前为止,可以很好的完成领导的人物,以后我还要继续努力,将工作完成的更好。完成下达给我的任务。希望自己可以在公司提供的更大的舞台上发挥自己的价值,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篇2

我叫xx,XX年03月20日应聘进入公司,于目前在公司担任web开发工程师一职,主要负责广西渔政项目的开发与设计,以及his医疗系统的业务熟悉与以后的开发维护工作。近两个月月来,在领导和各位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和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如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等,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会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其他领导、同事学习,我相信凭着自己高度的责任心和自信心,一定能够改正这些不足,争取在各方面取得更大的进步。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来到这里工作,我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公司全体员工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上的优秀品质,这些都是我个人所需要努力学习和提高的内容,也激励我在工作中不断前进与完善。在这两个多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全体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正常情况下试用期为三个月,现特向公司提前申请提前一个月转正:希望公司领导能够根据我的工作能力、态度及表现给予合格的评价,能够将我转为正式员工。

此致

敬礼!

篇3

一是强化学习意识。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把建设学习型机关作为干部职工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充电的“加油站”。坚持周五集中学习制度,制订学习计划,并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将业务知识学习和理论知识学习结合起来每人讲课,促使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理论素养不断提高,知识结构不断完善,业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是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全局工作的重点,努力为基层、为农民、为机手服好务。要从小事做起,做到承诺的事抓紧办、紧急的事加班办、棘手的事耐心办,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方式和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转变。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坚持从农机化实际出发,围绕单项工作争第一、整体工作创一流,不断创新发展思路、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围绕事关农机化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超前分析判断,掌握发展态势,把握运行规律,努力实现农机化工作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不断提高驾驭和指导农机化发展的能力。

篇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精神,为了促进各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送各行执行。

附: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远期信用证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证。

(二)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以及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单位申请开证,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表办理。

(四)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1.对于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其核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授信限额。

2.为无授信额度客户开证,以及超过前款规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开证,必须收取100%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理以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上报总行,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开证:

1.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36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前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六)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开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七)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八)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承兑到期时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的,所需付汇资金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备用信贷或其他类似的书面证明文件办理开证的,由信贷部门贷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2.凭国际结算部门授信开证的,由国际结算部门按规定垫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九)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应依法处理抵押物。经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定,若处理抵押物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二、远期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需报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总行直属分行一律以行发文上报总行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二)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成套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保证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条(六)、(七)规定的情况外,远期信用证报批需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成套设备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规范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规范化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六)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中国银行同意为该笔业务提供贷款的正式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七)若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已向中国银行缴纳100%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全额开证保证金入账证明;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开证权限1.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单笔开证权限由各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辖内行的开证权限必须低于总行对各直属分行的授权。

2.辖内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附所需合规性文件报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3.凡经总行批准后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应将信用证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三、远期信用证的统计和报告

(一)总行直属分行应将辖内远期信用证业务汇总后填报银统113表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和银统114表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至总行国际部。

(二)总行直属分行应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分析远期信用证业务状况及主要指标(见附二、附三)。

(三)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并将于每年初向各行下达远期信用证余额指标。

(四)信用证项下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重大纠纷、重大案件以及严重越权与违规情况,各行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行应依据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辖内的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

附:二

                       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3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  期  发  生      |期末未付款余额|

|        项    目          |-------------|-------|

|                          |笔数|开证金额|收取保证金|笔  数|金  额|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报告期分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时间相应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4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期发生  |    期末余额  |

|        项          目        |-------|-------|

|                              |笔  数|金  额|笔  数|金  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      |      |      |

|---------------|---|---|---|---|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垫款|------------|---|---|---|---|

|    |180(含)~360天  |      |      |      |      |

|时间|------------|---|---|---|---|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转入贷款”指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已转入银行信贷。

        2.对于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超过两年的要逐笔列出发生

          在哪家分行。

篇5

关键词:SWIFT;信用证栏位; 兑用;兑用方式

信用证的使用,UCP600中的术语为兑用(Available),包括承付(honor)与议付(negotiation),承付又具体包括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及承兑(acceptance)三种方式,而SWIFT电讯系统设计的信用证报文格式,兑用方式还包括混合付款方式(mixed payment)。不同的兑用方式,其兑用的地点与使用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涉及到兑用的栏位有41a及42诸栏位(计有42a、42C、42P、42M),41a栏用来描述兑用银行与兑用方式的内容,描述受益人的单据凭以交到的银行以及该银行以何种方式在相符交单时付款,每份SWIFT信用证都会出现。42诸栏结合兑用方式使用,用以说明兑用的时间、票据与金额比例等,不同的兑用方式使用不同的具体栏位,一份信用证可以42诸栏位都不出现,但不可以全都出现。其中42C(汇票期限)与42a(汇票付款人)是汇票条款,如出现须结对出现;42P栏用于说明延期付款的期限与金额,只有在兑用方式为“BY DEF PAYMENT(延期付款)”时使用;42M栏用于说明混合付款的指示,如分期付款的期次与比例,凭以提交的单据与票据等,只有在兑用方式为“BY MIXED PYMT(混合付款)”时使用。

下面结合实例来谈谈各种类型信用证结算时这些栏位的内容表述,供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以及银行国际结算开证岗人员在缮制信用证报文时参考。

一、即期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信用证按付款时间有即期远期之分,信用证的即期结算有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议付信用证以假远期信用证,所以不能够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只简单表述为:“payment term:I/C at sight(支付条款,即期信用证)”,否则开证申请人据此条款上述三种信用证都可能开出来而可能却不是受益人希望的类型。这种信用C是为凭单即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设计的,不需要汇票。因此SWIFT开证时仅需出现41a栏:“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payment(指定由xxx银行即期付款)”,而不需要出现42的任何栏位。但实务中却常见41a栏为“by payment”的信用证有要求即期汇票的条款,即出现了42栏的汇票条款(42C与42a),如“42C:at sight,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汇票期限:即期;42a:汇票付款人:xxx银行),实务中开证申请书如有此表述时,开证行如要照转到SWIFT信用证中,应该咨询清楚开证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因为在有些国家有金融票据印花税,汇票的使用会增加相关当事人的税赋。

(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议付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作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时或付款期限到期前买下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汇票的行为。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受益人选择的银行,以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使得受益人在相符交单时即可从议付行处获得款项,有利资金周转。通过SWIFT开出议付信用证时41a栏表述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指定由xxx银行议付)”,与即期付款信用证一样,即期议付信用证可以不出现42栏的任何栏位或仅出现即期汇款条款。

(三)假远期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贸易实践中,常有出口商希望尽早收回货款,进口商却因资金周转原因或国家外汇管理限制对外即期付汇,假远期信用证即为这种贸易背景设计的一种结算方式,由开证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的贸易融资,让贸易双方都不失去贸易机会,进口商仅需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占款利息及贴现费即可。具体表现为信用证要求的是远期汇票,但又规定可即期议付(付款),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SWIFT开证时,兑用方式以议付或承兑为宜,即41a栏位表述为: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negotiation”或“available with xxx bank (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指定由xxx银行承兑)”;42栏则出现“42C: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42a:xxx bank(or swift code)”(42C:汇票期限:见票(或提单日)后xx天付款;42a:汇票付款人:xxx银行);费用负担条款则出现在47A栏(附加条款)或78栏(对指定银行的指示)的内容中,如“term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远期汇票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承兑手续费由开证申请人负担)”或“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xx percent of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applicant, the balance for beneficiary(远期汇票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承兑手续费的xx%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剩下的由受益人负担)”,后一种情况是非完全的假远期条款,即进出口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远期利息及费用,开证时须严格核对贸易合同中进出口双方已明确的各自承担比例或期限。

二、远期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一)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在单符交单后不能马上得到承付的信用证即是远期信用证,需在将来确定的时间才能得到付款,主要有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及远期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对应,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汇票。实务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据印花税的国家进口商既出于减少税赋负担,又不愿意在货到前付款造成资金占用的实际需要,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载货船只的在途时间。

SWIFT开证时,本类信用证的41a栏表述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deferred payment(指定由xxx银行延期付款)”,SWIFT信用证由于栏位字符的限制,“by deferred payment”表述为“BY DEF PAYMENT”,与之对应的付款期限在42P栏表述,内容诸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etc.) (在见单(或提单日)后xx天付款)”,申请人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这两栏的内容是一并选择与填写的:“ by deferred payment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 (延期到在见单(或提单日)后xx天付款)”。

(二)承兑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承兑信用证是由指定银行承兑由其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信用证。SWIFT开证时,本类信用证的41a栏表述为:“available with xxx bank(or swift code) by acceptance”,42a的汇票付款银行与41a的银行一致,42C的汇票期限为远期,如“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t xx days after B/L dated etc.)”。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主要区别在于承兑信用证必须有远期汇票条款。

开证行在缮制信用证报文时,承兑银行的指定不一定按照开证申请书中进口商所选定,开证行要考虑其是否为开证行的授权银行以及其接受开证行指定的可能性,因此大多数开证行开出承兑信用证时,都由其自己承兑远期汇票,这个时候信用证的截止日与地点栏(31D)里的地点也就不会是申请人在申请书里所填的地点,开C行会将其改成与承兑银行所在地相一致的地点,上述延期付款信用证也有此情况。

(三)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远期议付信用证与上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相对应,是付款期限在将来确定时间的议付信用证,一般会要求随附远期汇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议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项,但与假远期信用证不同的是相关费用得由受益人承担。其41a栏内容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41a栏的内容表述,42C栏与42a栏同承兑信用证的相应栏位的内容表述。

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的定义以及第12条b款的规定“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买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可见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是特殊的远期议付信用证。

三、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兑用条款

在贸易实践中,支付条款的磋商是很灵活的,并不拘泥于单一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期限,可以是多种支付方式的混和使用,如部分金额电汇预付或托收,余款信用证结算;也可以是全额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分期付款,如预支信用证、分多期的混合付款信用证。这些都可归入混合付款信用证的范畴。SWIFT设计的信用证兑用方式中有混合付款(by mixed payment),但在国际商会ICC516号出版物《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的开证申请书格式中无体现,UCP600也没有提及,实务应用中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都无所适众。

(一)部分金额电汇预付,余额信用证结算的兑用条款

最常见的混合付款方式就是合同约定一部分金额电汇预付,剩余金额信用证结算。预付部分的金额是进口商通过银行直接电汇给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部分的金额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实务中这部分的金额都是以上述各种类型的信用证做处理。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其证外支付部分在信用证中一般都没有提及,致多是在42栏的付款期限条款(42C或42P)中加上如下短语“for xx percent of invoice value(为发票金额的xx%)”,表明证内支付比例。不要求汇票的即期证,可在47A栏专门列一条款说明信用证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但大多数来证都没有这样的语句表述,给受益人制单兑用与指定银行审单带来一些没必要的困惑。因为这样的交单,一般发票金额都会超过信用证金额,虽然UCP600第18条b款已明确“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但受益人并不一定能对此条款理解透彻,制单时可能为了表面上追求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的一致而导致比实际的发货金额短少,在银行之外的清关环节会出现大问题,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拒绝进口或进口商被走私调查与罚款。

篇6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银行:

我单位申请对在规行开立的____号信用证做第____次修改。

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信开通知 电开通知

原证金额:_____

原证受益人:_____

我单位业务编号:_____

我单位和同号:_____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人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修改依据;第三联修改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 用证修改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二:

编号: 年 字 号

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现我司因业务需要,依据我司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 ___ __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附件1: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和编号为 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开立国际信用证合同》,向贵行申请修改由贵行开立的编号为 的信用证。由于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按照前述协议及其附件/合同、申请书和本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第一条 信用证的修改内容

信用证的修改内容见随附英文。

第二条 增加保证金

我司将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向贵行交付本笔业务下增加的保证金:

1、在本申请书被贵行接受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交纳。 2、授权贵行直接从我司账户(账号: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

保证金补交金额为(币种) (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费用

我司将按时向贵行支付因本申请书项下信用证修改而产生的有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贵行有关规定执行。

我司将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上述费用:

1、在本申请书被贵行接受之日起 个银行工作日内通过 交纳。 2、授权贵行直接从我司账户(账号: )中扣收。 3、其他方式: 。 对于提交此申请书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修改后发生的应由我司承担的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银行费用),我司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贵行支付。

申请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担保人意见:(备注:适用于因修改而加重申请人债务的情形,若不适用则删除)

我司同意上述申请人即 就该信用证向贵行提出的修改,并兹确认在该信用证修改后继续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的约定向贵行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银行意见: 有权签字人/经办人: 年 月 日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三:

to致: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ranch分(支)行

date日期:

credit no.信用证号

amendment no.修改次数____

issuing date开证日期

amount金额(currency and figures,币种及金额小写)

please amend the above-mentioned credit as follows请将上述信用证修改如下:

(please mark “×” in where appropriate 请于适当处在内划“×”)

shipment date extended to装期展至 (month月) (date日) (year年);

expiry date extended to 效期展至 (month月) (date日) (year年);

amount increased by金额增加 to至 ;

amount decreased by金额减少 to至 ;

other instructions其他指示:

all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所有其他条款不变。

banking charges related to this amendment are for account of 本次修改的银行费用的承担者为

beneficiary受益人 applicant申请人

contact person联系人

篇7

一、我国商业银行有关出口押汇的操作规程

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外贸企业提供的一种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融资方式。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将货物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审核单证相符后对汇票或单据付给对价,之后银行将单据寄交境外开证行索回货款后,抵扣回原来垫付的押汇资金。这种银行先议付后回收货款并结清垫款的全过程就是出口押汇。

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在出口押汇的操作方面都有比较系统的内部规则。但是,各银行在理解上存在一些差异,所以操作规程也有一定的区别。

1.中国银行的操作规程

(1)对申请人的要求。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资信良好。

(2)对信用证和单据的要求。中国银行办理出口押汇要求所交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信用证项下收款有保障;押汇申请人已经办妥相关手续。

(3)办理出口押汇的基本程序。首先,银行需与客户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押书;其次,客户应逐笔提出申请;再次,银行凭其提交的单证相符的单据办理出口押汇。

2.中国工商银行的操作规程

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的基本操作规程有:

(1)对于信用证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有:信用证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UCP600);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信用证不存在不利的软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货运目的地未发生政局不稳定、暴乱、战争以及经济危机等情况;信用证不存在替他我行认为不适宜进行亚会的情况。

(2)对单据的要求。办理出口押汇原则上应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为基本前提。单据存在不符点,在得到开证行(保兑行)明确同意接受单据的前提下,可办理出口押汇。

(3)应签署的文件。凡是申请办理出口押汇的客户应该事先与工商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业务总承诺书》。具体业务应逐笔提交《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3.中国农业银行的操作规程

(1)对押汇申请人的要求。(a)押汇申请人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以信用证作为出口结算方式。(b)企业应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往来帐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并在本押汇融资业务项下核算一切收支;(c)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收汇记录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贸经验;

(2)对信用证和单据的要求。(a)信用证开证行及偿付行所在地政局及经济形势稳定,无外汇短缺,无特别严格外汇管制,无金融危机状况,且开证行自身资信可靠,经营作风稳健,没有故意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b)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且符合国际惯例,经本行认可无潜在风险因素。转让信用证本行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押汇;(c)叙作出口押汇的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须在收到开证行承兑后方可叙作。

从上述各银行操作出口押汇的基本规程来看,由很多共同之处。首先,在出口押汇办理的基本条件方面有诸多共同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反映在如下几方面:第一,押汇申请人从资信、出口业务经营权、开立帐户、内控程度、财务能力等;第二,信用证(开证行及其所在国家的情况、有无限制他行议付、软条款等)及其相关单据(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有关情况;第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和文件;第四,出口押汇的币种、利率、期限等。

其次,在操作流程上,各银行虽有差异,但主要包括:(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的财务状况、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申请提交的同时,还应附上如下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外贸合同或协议;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银行的出口议付(押汇)申请书;银行的出口押汇协议书;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修改的正本;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2)银行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3)核定押汇额度。押汇金额通常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以内。(4)签署押汇协议或押汇承诺书、押汇申请书等法律文件。(5)银行发放贷款。(6)议付款的回收和贷款的归还。如果议付款的收回,归还押汇金额还有余额时,银行将会将余额转入企业的有关帐户中。如果银行实际收到议付款的时间长于押汇的时间,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将会向企业追收。

二、出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出口押汇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出口押汇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来看,出口押汇是相对独立于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种“融资法律关系”或“借贷法律关系”。押汇银行是融资方,押汇申请人是借款人。

第二,出口押汇是一种附有特殊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出口法律关系的构建,依赖于特殊的“担保机制”――押汇申请人将其出口项下的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作为“质押品”或“抵押品”。正因为如此,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与信用证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它有赖于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作为担保物。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一些银行为了充分有效地控制风险,不仅构建担保关系,而且还将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即规定“在押汇申请人偿还款项前,银行有权处分信用证及其项下的单据。

第三,出口押汇与议付的区别。出口押汇所构建的法律关系是附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特定国家的法律。议付关系是一种信用证法律关系,它涉及的当事人比出口押汇的复杂多样。在议付关系中,议付行与开证行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受益人有着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议付法律关系主要受UCP600的支配,惯例没有规定的,则有当事人选择的特定国家法律来补充调整。

三、出口押汇业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为了安全地做好出口押汇业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其风险。

(一)开证行所在地有政治经济因素及其无理拒付。开证行所在地政局不稳或其有外汇管制,则容易影响信用证收汇。无理拒付虽然很少发生,但在产生贸易纠纷的情况下,也会给银行带来收汇的风险。

(二)对不符点的单据进行押汇。常常有企业请求银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进行押汇。如果是银行的老客户,收汇比较稳定,以往没有出现拒付的记录,银行就很有可能对这种单据办理押汇。一般情况下,如果单据出现的不符点不涉及商品价格、数量、质量及发运日期等重要方面,进口商还是会接受单据而不会轻易拒付。但如果有意外情况,如市场价格下跌,进口商将面临损失,那么进口商就有可能对不符点提出拒付,或以此提出修改价格等不合理要求,对议付行十分不利。如果此时出口企业没有能力偿还押汇本息或银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追索权,就很有可能产生风险。

(三)单据自身是否存在物权属性的风险。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货运单据如果是铁路运单、空运提单等非物权单据,或虽然是物权单据海运提单,但其中的一份正本单据以由出口商直接寄给进口商提货,就有可能造成出口押汇项下质押单据对应的物权的悬空。虽然议付行给付了对价,但却因单据本身的缺陷不能获得物权,使银行在开证行不付款、向押汇申请人追索不成的情况下,无法从对物权的掌握中寻找到补偿的办法。此外,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但要求提单抬头人做成进口商指示抬头或限制抬头。这种单据的转让就必须通过进口商背书才能完成,或因制成限制抬头而不能转让。银行对这样单据进行出口押汇也同样会面临风险。

(四)出口商和进口商信用风险。虽然信用证凭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付款,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但双方真实的贸易背景和贸易合同仍然是其产生的基础。实践中,经常会有出口商蓄意制作假单据骗取银行资金,或出口商品与合同不符导致银行垫款的案例发生,这类企业多属于贸易型公司,资产较少、规模不大,不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抗风险能力较差。此类信用风险有的是出口商单方面的行为,有的是双方之间串通一气,共同逃避银行债务。这些操作手段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尤其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四、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业务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对于作为出口方受益人的企业

1、严格按照信用证的各项条款制作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不能有实质性的不符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一般经信审批准后也可办理出口押汇。提交的单据中应包括代表物权的全套运输单据。

2、企业最好选择同一家银行进行通知、付款(或承对)和议付。信用证没有限制其他行议付的条款,即除自由议付信用证或开证行限制自己为信用证的议付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可办理押汇外,不在同一家通知、付款(或承对)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不能办理押汇;被限制在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通常也不能办理押汇。

3、如果开证行所处国家政局不稳定、外汇管制较严,若没有保兑等其他防风险措施,不容易从出口地银行获得押汇融资。另外开证行资信不好或处于经营危机也不易获得融资,因此应选择一些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银行进行开证。

4、出口信用证为押汇银行可接受的正本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不能已用于抵押,包括打包贷款。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得再申请出口押汇,但办理出口押汇用以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者除外。

5、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合理匹配。通常信用证在规定交单期时,还规定该交单期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与信用证有效期必须合理匹配,有效期不能太短,企业一方面应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长一些,另一方面应抓紧时间制作单据。

(二)对于出口地的押汇银行

1、审核受益人的资信情况

尽管出口信用证押汇是凭信用证项下出口方受益人的单据叙做的融资业务,还款来源为单据的收汇款,但有些拒付风险来自于受益人本身而非单据,如进口方当地法院向开证行出具“止付令”或受益人根本没有出口,凭假单诈骗等,再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仍然很大。银行应对受益人资信做严格调查。

2、了解开证行的资信及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

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稳定,没有战争和外汇管制,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

3、认真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和单据

信用证应明确表明适合UCP600,使进出口双方有统一的审单标准;信用证条款应明确合理,简单扼要,没有软条款。审单严格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杜绝开证行挑剔单据不符点而拒付的可能性。对于有不符点单据的押汇,银行应在有完全货权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谨慎办理。

篇8

一、案例简介

2007年10月26日,国内A银行开立金额USD1,500,000.00,以香港B公司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付款时间为见票后60天,到期地点为香港,受UCP600约束。10月26日,香港B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香港H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为新西兰S公司,即期自由议付,金额USD1,200,000.00。11月5日,香港H银行从新西兰C银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单据金额USD1,150,000.00),C银行在面函上声明:已议付相符的单据,香港H银行审单后亦认为单证相符。11月9日,香港B公司向香港H银行提交主证项下全套单据(单据金额USD1,450,000.00)。香港H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合格,逐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 “同意预付款项” 书面承诺;并将主证项下单据寄给国内A银行,在面函上声明:我行已议付单据。11月16日,香港B公司要求香港H银行付款、并将其中USD1,150,000.00用作支付对背证款项。香港B公司应香港B公司的要求将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将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USD1,442,050.00,等于主证单据项下金额USD1,450,000.00扣除截止到期日的贴息USD7,950.00后的金额)。11月23日,国内A 银行致电国内A 银行,声称香港B公司涉嫌欺诈,遂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支付主证项下款项。香港H银行多次与国内A 银行交涉无果。2008 年9 月10 日,香港H银行在香港A银行。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卖方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时,买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允许银行不按信用证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交易不再是独立的,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成为“独立抽象原则”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

信用证业务的权威惯例UCP并没有对跟单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做出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适用于各国法律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现在处理该类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关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主要在《规定》第8条至第15条做出了解释。根据《规定》第9条,对于相符单据,如果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业务欺诈行为,开证行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向受益人承付。不过该原则的适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即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规定》第11条指出提供“证明存在欺诈的证据材料”和“可靠、充分的担保”是当事人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前提。另外,目前关于欺诈的判定,许多国家都接受“实质性欺诈”的标准。“实质性欺诈”和违约有本质不同,一般的违约不会使对方根本合同利益受到影响;而实质性欺诈行为比如提供的单据项下的货物毫无价值、或者产品质量低劣、或者数量严重短缺、甚至无船无货伪造提单等等,从而导致对方根本或主要的合同目的落空,使得对方预期的所有利益丧失。

因此,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启用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取决于是否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受益人香港B公司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并不能简单依据“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涉嫌欺诈”武断动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否则将会使银行信誉受损。

(二)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为了保护信用证下付出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根据我国《规定》第10条,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是如果存在本《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就不能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 《规定》列举的四种例外情形包括:(1)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3)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因此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取决于香港H银行是否是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议付行。而这一问题的回答要分析下面两个问题:

其一,香港H银行是否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本案信用证是以香港为到期地点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的指定银行,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因此香港H银行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是得到开证行授权的行为。

其二,香港H银行是否做到了议付?议付包括“预付或同意预付”,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本案中香港H银行审单后认为合格,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并且数日后向受益人实际履行预付款项,即应香港B公司要求,将其中的USD1,150,000.00汇给新西兰C银行用作支付对背证项下的款项、将余下的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等于议付金额。不过本案中,如果香港H银行在实际履行预付款项时,先将议付金额USD1,442,050.00打入主证受益人香港B公司账户,然后再从香港B公司账户划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则更为妥当。

显然,本案中香港H银行有资格能够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三、案例启示

本案折射了信用证业务欺诈的部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信用证业务各主要当事人的角度的探讨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从而使信用证更好地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

(一)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纯单据性”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特性之一,开证申请人之所以同意让开证行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然后再偿付开证行,主要是出于对受益人的信任。如果受益人资信不过关,极容易出现受益人伪造单据的风险,比如单好而货不好,或者有单无货等。根据开证申请书,如果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开证并予以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另外虽然银行可以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进行拒付,但是银行考虑到自己的信誉,一般不会主动启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因此实践中,通常由开证申请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阻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并且开证申请人具有举证受益人欺诈的责任。因此开证申请人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的根本措施是在申请开证之前充分调查受益人的资信,尽量选择资信好的贸易商成交。

(二)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信。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承诺,因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又由于信用证具有“纯单据”业务特点,因此开证行只能通过单据的不符点拒付,或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在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对相符单据拒付;而不能以申请人倒闭或拒付等理由拒付。如果开证行付款后,申请人拒绝偿付,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书约束申请人,而开证申请书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开证行可能面临追讨无果的风险,因此,开证行在开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必要时要求其交押金;优先给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开证。

2. 开证行必须合理拒付。开证行只有一次拒付机会,如果拒付理由不成立,即使单据不符,开证行也必须付款;而根据开证申请书,申请人对不符单据无偿付义务。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自行处理货物,由于开证行并不擅长此事,必然遭受较大损失。反之,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申请人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开证行必须严格根据UCP600审核单据,并且以单据不符为由,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合理拒付。

3. 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对银行来说, 信誉至关重要,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拒付,否则会损害银行信誉。因为若银行动辄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将导致企业不乐于接受其所开立的信用证,使银行信誉受到影响。因此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一般不擅自提出受益人欺诈,而建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银行根据法院的禁令对受益人进行拒付,以避免与受益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没有对“禁令”和“支付令”的规定,但是银行可以建议当事人根据《规定》第9条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裁决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三)议付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确认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身份。开证行只对其授权的银行的议付承担偿付责任,而有权拒绝偿付非指定银行的索偿。因此欲意对受益人进行议付的银行必须首先确认其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所以银行可以优先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而限制议付信用证项下,银行必须首先确认自己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如果不是,可以和开证行联系,获得开证行授权后再进行议付。另外,对于信誉不过关的开证行和受益人,议付行有权拒绝议付开证行指定在其处议付的信用证,除非议付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因为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议付行并不因为开证行的指定而承担必须的议付的责任”。

2. 按照开证行指示恪尽职守地行事。虽然根据UCP议付行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具有追索权,但是当受益人资信不佳时,议付行可能面临追索无果的风险。因此议付行要仔细审单、确认单据相符,减少开证行的拒付;另外议付行应优先议付资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议付行要擅于利用“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维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当然,“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要求议付行完全做到了议付,因此议付行不仅要严格审单确保单据的相符性,而且还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寄单等。

(四)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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