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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7:59:21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1

一、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知识形态

认知心理学家将知识分成宣告性(declarative)知识、程序性(procedural)知识和条件性(conditional)知识。简而言之,宣告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什么”,程序性知识体现的是知道“如何”去做,而条件性知识属于元认知知识,它决定了人们在何时、在何种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宣告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1]三种知识的分类突破了以“是什么”为主导的静态知识体系,强调了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就教育法律而言,宣告性知识主要包括学生、教师、学校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例如,《教育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了在我国受教育者有在学业成绩或者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业证书的权利;与此同时,《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程序性知识体现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知道按照什么样的步骤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对于违纪的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需要知道违纪处分要经过哪些程序。在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处分作出后,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该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其申诉权及提起申诉的时限。如果对学生作出的处分是开除学籍,则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①条件性知识反映在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根据问题情境适当地运用其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来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9)为例,田永在大二参加考试的过程中,一张写有公式的纸条从其口袋中掉了出来。北京科技大学依据其“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校规,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由于种种原因,田永并没有离校,但到其大四临近毕业时,学校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毋庸置疑,学校对学生有奖励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上文中所提到的宣告性知识的内容。然而,具体到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凡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不区分具体的情节,又直接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侵犯了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的权利,有滥用权力之嫌。同时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北京科技大学没有将处理决定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这样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针对田永案的这一系列推理体现的就是条件性知识。对于学生、教师和教育管理者而言,抽象的法条和法律原则是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基础,但是它们仅仅是书本上的教育法(law on the books),条件性知识所代表的实践中的教育法(law in action)才是最为相关、最为重要的。美国法律学者雷德菲尔德(Redfield)在其教学和研究工作中注意到,学校管理者可能具备法律知识,但是缺乏将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管理中的能力。[3]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事实上是当今国际教育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佩因特(Painter)就此提出,教育法律课程应当训练学生将知识运用于适当情境的能力,也就是说必须注重条件性知识的培养。[4]

二、基于三种知识形态的教育法律课程设计

教育法律课程需要以宣告性知识为主线,穿插程序性知识,同时将条件性知识融入其中,并以条件性知识的培养为其最终目标。就宣告性知识而言,该课程搭建教育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剖析“受教育权”这一核心概念以及“公法-私法”的二元法律思维模式,并具体讨论学生伤害、学生处分、教师雇佣以及平等保护等重要的法律问题。着眼于程序性知识,课程介绍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以及现实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传授法律检索技巧,为学生介绍和提供翔实且丰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学术资源,并探讨正当程序和程序正义的法律原则。总之,课程在法条、法理和法律思维三个层面上帮助学生建立他们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教育法知识存量。对于条件性知识,课程通过多种形式创造和利用问题情境,使其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联系起来。为此,教育法律课程可以采用视频短片、案例教学、时事评论和模拟法庭等教学手段。鉴于条件性知识是教育法律培养的重心同时又是教育法律教学中的“短板”,本文将对这些教学手段和策略进行具体介绍和讨论。

1.视频短片

在教育法律课程教学中,每周可以使用2-5个视频短片。这些短片可以取材于我国近几年相关事件的新闻报道与评论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热点事件。例如,在讲受教育权和姓名权的时候,可以播放2009年媒体热议的利用她人名字上大学的“罗彩霞事件”的新闻短片;在讲处分程序时候,可以利用辛普森这一世界著名的刑事辩护案件的判决录像或者媒体报道来说明正当程序与程序正义的法学理念。视频一般在课程开始时播放,作为“引子”,将学生快速导入当日主题的问题情境。例如在“学生伤害与意外事故处理”这一讲开始的时候,可以播放近几年发生的若干校园血案的新闻报道视频,启发学生思考学校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学生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时视频也被放在课程结束时播放,使得同学们将当天所学的知识马上用于分析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引发学生反思。

2.案例教学

如教育法律课程可以提供一系列中文和英文教育法经典案例供学生分析。为了保证这些案例的“原汁原味”以及逻辑的严谨性,最好直接使用法院判决原文作为教学材料。在案例的使用上,可以将学生的课下学习与课堂讨论结合起来。在课下,每位同学需要按照“案件索引信息-事实-争议点-判决结果-判决理由-分析与评论”的思路②分别完成一定数量的中文案例和英文案例的小结;在课上,案例讨论与相关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紧密结合在一起,在课程进行到相关知识点时,由完成案例小结的同学向全班汇报案例并进行点评,继而引发全班对相关法律要点或推理的讨论。

3.时事评论

为了培养学生对实践中教育法律问题的敏感度并激发其主动思考的能力,教育法课程还可以加入时事评论的教学环节,要求同学们以法律的视角分析当下社会中和他们身边正在发生的教育事件与争议。时事讨论是同学们条件性知识的直接训练和应用平台,该教学环节可以训练学生养成关注现实问题并从法律视角对其进行审视的习惯,对培养学生在未来实践工作中的反思能力也有一定帮助。如果课堂教学时间允许,可以在每次课上请2-3名学生分别讲述一个与课程所讨论法律问题有关的热点或焦点事件,然后引导班上学生对此进行简单讨论。另外一种模式是将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结合在一起。国内很多大学现在也开始使用教学网,教师可以利用教学网中的讨论版功能,让同学们在课程讨论版上分享时事热点并进行法律分析。使用教学网将带来三个好处。其一,扩大同学的参与面,所有同学都是新闻的“者”和“评论员”;其二,同学们可以持续关注和交流,不仅限于课堂上的有限时间;其三,一个话题可能激起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多轮互动,多个话题的讨论可以平行进行,从而突破了课堂内时间的线性结构,形成多层次的、反复的交流。同时,为了提高网上讨论的质量,还可以将班上的同学分为若干组,每组历时2-3周,负责在教学网上激发班上同学讨论,并于该轮讨论结束后在课堂上简要总结该轮讨论中的主要关注点。

4.模拟法庭

作为教学活动,模拟法庭绝不是最后法庭上一个多小时的“表演”,而是包含诸多精心设计和组织的教学环节。模拟法庭活动是否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前期准备是关键。准备工作可以包括如下几个环节:(1)选题。所选案例最好在法律上没有定论,从而使得原被告双方都有足够的理由来论辩。(2)分组。分组中要考虑学生的学术背景,三组之间要势均力敌。(3)小组讨论与协作。(4)小组成员在搜集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撰写法律文书草稿。(5)教师针对三份法律文书分别提出反馈意见,各小组进行修改,为庭审作出充分准备。在经过两周左右的准备工作后,在法官组的主持下,原被告两组进行辩论。教师需要事先拟定庭审基本程序。考虑到三个小组的角色均衡化,有必要在庭审过程中加入法庭调查环节,该环节由法官主导,可以考察法官组对该案的思考和准备情况。辩论终结后,法官组经过10-15分钟的合议后进行宣判。最后,教师进行点评,该点评既包括对案例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讲解和评论,也包括对三方庭审表现的评价。课后,法官小组修改其案件分析意见,形成判决书终稿。模拟法庭活动可以全方位地训练学生的知识和能力。在模拟法庭的准备阶段,同学们需要集思广益,搜索相关的法律文件,分析案情,尝试撰写法律文书,设计辩论策略,并锻炼小组协作能力。在法律文书写作和现场辩论中,他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运用与教育法律有关的宣告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并结合案情,锻炼其条件性知识。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2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1]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社会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流砥柱。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的前景。因此,关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高等教育培养高级人才的应有之义,理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及其现状

大学生法律意识即大学生群体对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2]它由三个依次渐进的层次构成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它们体现了法律意识逐步定型化、稳定化和理论化的过程。。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愈显重要,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作为当代高级知识分子的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也日趋理性,守法意识、权利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整体状况令人堪忧,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1、法律知识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目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是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获取,但该课程知识层次较浅,课时短缺,加之学生普遍重学分,轻实效;重视专业课,轻视理论课,学习目的只是为了应付考试。绝大多数的学生对与自己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都是一知半解,只知皮毛。大学生犯罪中,大多数是因为不懂法,错误的理解法律或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正如“硫酸伤熊”当事人刘海洋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2、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薄弱,加之社会转型时期文化价值观的多元,使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急剧变化,导致了大学生是非观念的模糊,法制意识淡薄,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与此同时,很多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如某高校调查了1019名在校大学生“当商场随意搜查你的包、身体时,表示不满和强烈不满的仅占36%。”[3]这说明了很多大学生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还没有意识到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3、违法犯罪现象日趋严重

根据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康树华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4]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见报端,如2002年2月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2004年2月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宿4位室友;2005年6月北京世纪坛医院教学楼内的北大学生安然80余刀杀死同学案;2007年12月云南大学再现女版“马加爵”张超伙同他人杀人分尸案;2008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付某课堂公然弑师案……与此同时,大学生犯罪类型逐步多样化,几乎涉及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类罪。违法犯罪的主体也呈现低龄化、女大学生犯罪增多、学历层次不断提高等趋势。

由上可见,努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对法律的认同感,进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是当前高校教育刻不容缓的责任和义务。

二、当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囿于教材自身特点、教学理念、方式方法等原因,致使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作用的发挥上呈现乏力。

1、课时少,内容多,教学效果差

众所周知,法律知识内容庞杂,但根据新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本科教学时数为20课时,专科教学时数为16课时。加之部分领导和教师对此项工作认知度不高,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呈现出课堂教学内容僵化、形式简单、方法按部就班等特点,使课堂讨论、典型案例分析、社会热点问题追踪等因为课时限制而不能经常进行。教师授课往往是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简单罗列、堆积知识点,缺乏深度分析。教育方式多是些枯燥的理论说教,师生互动过程中,缺少感性事例,缺乏生动性,学生参与程度低,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2、注重知识传授,忽略意识培养

长期以来,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缺乏系统性和长远规划,将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知识的学习作为一门课程来对待,而非将其作为一种个人素质的培养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囿于学时所限和部分教师的非法学专业性,教学中普遍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而忽视法律意识培养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重点放在法学知识的讲解、法律条文的释义上,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忽视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实质的传授,从而造成大多数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进而从根本上造成了大学生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淡薄。

3、理论与实践脱节

法律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实践性很强,因此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这也是学好该课的基本要求。但是从目前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来看,课外实践环节乏力。很多高校囿于学时有限,一些教师局限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忽略法律知识学习的实践性,未能把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部分高校的课外实践内容局限于少量的法制讲座,形式单一,缺乏课外实践基地的建立和拓展,从提高法律能力的角度看无异于杯水车薪,远远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需要。

三、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

孙国华教授指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可能自发的形成,而必须有意识的培养。。”[5]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样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有效的培养。因此,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切实承担起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重任。

1、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以培养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

高校必须树立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从属,应当有自己独立地位的观念。作为教师要树立一种正确的教学观念,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决不是法律知识的简单传播, 而是以法律知识为载体而确立法律信仰,是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传授法律知识是手段,树立法律意识是目的。因此,应以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为核心目标。要从过去侧重书本、课堂向注重实践环节转变,从过去重法律知识的教授向提高运用法律能力的方面转变,从过去讲授法律知识只局限法律知识本身转变为多向其它方面知识渗透来综合提高大学生的素质。

2、优化整合教学内容,以培养权利义务观念为价值目标。

权利义务观念是现代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6]

鉴于法学知识内容广泛和课时有限,片面追求传授应用性法律知识的容量,必然陷人面面俱到而失之肤浅的窘境。因此,我们认为,授课教师应以教材为依据,以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观念为价值目标,重新优化整合教学内容,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努力让大学生认识到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敢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也要意识到“没有无限制的自由”,承担义务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实现自由。

3、改进教学方式,以培养法律思维为能力目标。

法律思维方式,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7]只有具备了法律思维方式,才能理性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才能增强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才能正确处理现代生活中的涉法问题。

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当综合运用案例教学法、互动式讨论法等教学方式,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手段组织教学。注重选择突出时代性、典型性和深刻的法理性的案例,并在充分整理、分析的基础上设计出能够引发学生思维火花的问题,如“泸州遗赠案”的法律和道德问题,首例乙肝歧视案的公民平等权和劳动权问题,范美忠事件中的涉法性问题,聂树斌、佘祥林案的程序正义问题等等,激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去思考、分析,让学生在真实案件中自觉获得价值判断,这样能够使课堂的案例分析深入、实用,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努力形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的目的。

4、拓展教学时空,以培养法律信仰为情感目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8]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即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

法律意识的提升需要法律实践的积累,实践教学是法律教学实效性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途径。在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如开展模拟法庭、学术讲座、旁听审案、参观监所、担任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等,从而实现大学生在实践中学法、在情景中体验法、在现实中懂法和用法的积极效应,逐步形成法律信仰的情感,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和巩固。通过这种努力,才可能守法并上升为一种守法精神,从而使大学生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朱春霞.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探讨[J].中国成人教育,2007,(5).

[3]魏志详.论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D].南京师范大学,2002.

[4]康树华.犯罪学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01-205.

[5] 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8.212.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5.

[7]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3

关键词:建构主义;法制教育;理论融合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党的十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高校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建构主义视域下的高校法制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整合教育内容,建构法律知识系统和意义系统;提倡随机通达学习、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抛锚式教学等有效教学方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促进“基础课”改革,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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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改革开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回眸[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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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学教育心理学》编写组.中学教育心理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73―81.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4

论文摘要: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社会学可以在分析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和创新机制、法律知识传统、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它社会知识的整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识社会学在上述领域的渗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社会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分为以卡尔·马克思、卡尔·曼海姆、马克斯·舍勒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和以米尔·杜尔凯姆、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法国学派。德国学派主要遵循宏观分析,研究知识的社会决定、社会功能问题;法国学派主要遵循微观分析,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涂尔干学派(主要强调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因素)、库恩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派(主要研究学术共同体中的内在秩序和固有体制)、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知识生产中的权力理论等。此外,斯威德勒的新知识社会学致力于探讨“权威、权力和实践如何形成知识”这类中观问题。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面对知识社会学的冲撞,衍生出很多新鲜话题,‘法律知识”问题的浮现就是其重要的标志。

一、“法律知识”何以成为问题

‘法律知识”是什么?这恐怕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已经弄懂的问题。而中国法学日益卷人‘法律知识,的纷争,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个显而易见但最容易为人忽略的规范现象是:‘法律知识”是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象征,但对祛律知,法学界并无定义。现实是,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包含了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伦理、文化素质、身心素质、法律素养、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法律诊所、毕业设计等课程,但按照“法律文凭仁〔作经验+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录用法律职业人员的通常做法没有引起社会多少质疑。法律知识被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被等同于法学学位。培育、选拔法律人才需要鉴别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学文凭。

一个日益凸显但极具争议的理论现象是:牡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当今司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学术界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理念,并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这迫使我们要弄清中国语境下‘祛律知识”与“政治知识”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法知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败法知识”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知识”,这些来自中国古代的、近现代革命的、大陆法系的、英美法系的以及前苏联的法律知识交织在一起,不断争夺话语权力,缠绕着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和内容面临诸多的知识困境。

一个常抓不懈但问题不断的法治现象是:普法活动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从1985年起,中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纷纷设立。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小到普通单位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均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沁人人心。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日益卷人激烈的知识争论。例如,“司法行政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司法“亲民主义”等词语不断在法学界出现并引起争议,法学界产生了法官究竟应该“客观中立”还是“为民亲民”的知识分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对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提出以及围绕能动司法的含义、渊源展开的讨论引发了法治与政治、司法能动与克制、司法权与裁判权的反思和对司法一一包括司法的定义、性质、模式、技术等的重新定位。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如何面对和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和司法,需要从“法律知识一法治社会”互动的角度予以回答。

一个发展延续与断裂脱节并存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知识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知识引进运动”。在法学界,学者们在译介外国法文献、传播西方法律信条与教义、移植外国法和国际规范的同时,亦不自觉地把“西方中心主义”移植到中国。法学院讨论的知识与法律问题主要是西方语境中的知识和法律问题,如司法独立、沉默权、同性恋权利、婚内等。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相关的诸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政治协商、群众司法、法律工作者、证据规则、司法的群众路线等习惯做法和制度创新,往往不仅无法从学院派理论家那里获得理论支撑,甚至受到贬斥,中国法律实务界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很难被法学院认同。学院派法律专家在“刘涌案”、“彭宇案”乃至“李庄案”中站在国家政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的对立面,提出了与常识性判断相左的“法律意见”、“专家论证”,这导致了法学院传播的“法律知识”与本土法律实务脱节、断裂日益严重。这种断裂背后隐含着的知识生产、检验、传播、消费等知识社会学问题凸显。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创新机制和能力、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法律知识效用的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梳理、研究和反思。

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就必须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也必然要区分政治知识、道德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正确的法律知识是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二、知识社会学如何研究“法律知识”

在国外,知识社会学研究肇始于欧洲。自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中首次提出‘知识社会学”的概念以来,西方知识社会学研究至今不衰。在法学界,德国的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美国的比克斯的语言与法律确定性理论、波斯纳对法官如何思考的研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沃尔夫的法律能动主义研究等,均不同程度地运用了知识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知识。美国学者斯蒂文·M·特里斯在其新著《保守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 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一书中提出:法律知识生产可能并不是“思想市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其中可能裹挟着结构上的强制;社会改革的实现不仅仅是政权的更替,更重要的是社会成 见的消除;知识分子应有实干的勇气和魄力,而不仅仅是固守书斋,思想的传播需要渠道和网络。这些观点极具洞见。目前,国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并无专著或专论,主要是大量的散见在不同法学论著中的观点,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需要细心撮要、归纳和评判。

在国内,学术界对‘法律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知识”方面,且为数甚少。苏力在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了法律的“地方性知识”问题,但没有展开知识社会学方面的梳理。随后,他在2003年发表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启》中描述了“司法知识”,提出了法官如何才能成为司法知识的生产主体的问题;在2006年发表的《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发展》中反思了中国法律知识的评价指标和体制问题;在2007年出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提到了‘法学知识的分类”问题。艾佳慧在2006年写成《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侯猛在2004年以后陆续发表《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2006年),分析了司法知识的特征、形态等问题。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沉2006年)中首次提出了‘法学一知识”的研究路径,区别于苏力的‘法学一政治”、梁治平的‘祛学一文化”的研究路径。以此为契机,法学界开始自觉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知识。刘星在继2004年发表《法学“科学主义”的知识困境—法学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一文提出‘科学式法学知识”的范式之后,又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权威”—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2006年)中表明了反对有关中国近代法学的特征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并研究了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知识立场。常安在《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 2006年)、徐听在其主编的《司法的知识社会学》(2008年)、方乐在《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2009年)、李雅琴在《传统社会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2009年)、张生在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灰2009年)等论文、著作中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从不同侧面研究了我国司法知识、法学知识的生产、流动和冲突等问题,但研究特点是分散、零碎,没有人运用知识社会学对法律知识进行集中研究。因此,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就必须总结和把握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个人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社会接受模式以及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效用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和服务功能等。换言之,需要对法学研究本身展开研究。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知识研究领域,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问题

这一领域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知识的生产、分工体制,包括生产主体(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如媒体、基金会、个人)的法律知识生产能力、审查体制、评价体系和创新机制。比如,通过对包括政治领袖、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士等在内的法律知识生产者的类型研究,区分竞争性的知识生产体制与垄断型的知识生产体制,研究如何通过舆论宣传、学术分工、案件审判达到法律知识的分化,形成知识的竞争和交流,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技能。再比如,法律知识分子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主体,法学家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法律职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权力并由此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法学家的知识立场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完全可以以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生平和学术思想、学术活动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知识系统的内在养成、法律知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按照‘祛理学知识分子一法理学知识一国家和社会’逐级扩展,研究法律知识与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的交互作用,即新中国不同社会时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对法律知识的生产导向、评价和法律知识分子介人法律事件、法学争鸣形成的法律知识成果与国家、社会的供需关系,从而弄清法律知识分子应有的牡会人格,(社会角色)、法律知识创新、法律知识分子的社会评价与阶层分化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包含着丰富的传统。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知识”是以律学、经学为主体,地方性公共知识和风俗习惯为辅助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生活道德化是标志。晚清以来的“败法知识”以政策、法律结合为特征,政治体制主导司法体制和控制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过程,法律生活政治化是标志。改革开放至今逐步形成的‘法治知识,以西方法治理论为要素,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特征,法律生活独立化是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进行研究,基本框架是“中央/地方”、“东方洒方”、“国家肚会’,重点是政法知识。通过对法律知识“三传统”的研究,在历史、国情和社会结构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和复制、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把握法律知识生产、传播、运用的多样来源、多元意义和多重可能。尤其是需要关注政法知识传统。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识的重要特征。这种知识传统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权力的相互配合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主导、协调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领导法治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常识,即常态知识。政法知识围绕着党和国家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强调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法律知识的政治功能。通过对政法知识的研究,可以解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合理性问题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如何形成法律知识等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问题

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接受方法十分复杂,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普法和司法考试、由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由法学教育机构推动的学历教育、由新闻媒体推动的舆论乃至个人博客、微博等。传播工具有报纸、学术期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乃至司法文书、广播电视、个人博客等。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和不断地试错,存在巨大的效率、成本问题,需要选择有效途径,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交流形成相对确定的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接受。具体而言,中国式的“普法”历经二十余年而不衰,由最初的宣传普及、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发展成大学必修的“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经验十分宝贵。互联网的兴起赋予了法律知识传播、普及的新形式。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案件称之为“共法律案件”。共法律案件不但使司法活动成为了公共话题,推动司法改革,产生新的法律知识,而且公众、法律专家、媒体通过对“共法律案件”的聚焦、讨论、争论直接参与司法进程,也塑造、更新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普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是研究中国式的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的重点和特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由最初每年近30万人参加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学院一法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过程中形成角色互动,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设置方式、知识比例、评分标准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知识的社会效用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制、形式和法律职业的选拔标准,还形成了法学院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权力,以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学科竞争。这是研究知识如何形成为权力的绝好样本。此外,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司法干警在职法硕”教育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场域”与“学术场域”的知识霸权问题。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5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改革;生活场景教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2-101-02中国论文联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理学教学中的疑难症结与改革理念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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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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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大法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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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6

论文摘要: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社会学可以在分析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和创新机制、法律知识传统、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它社会知识的整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识社会学在上述领域的渗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社会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分为以卡尔·马克思、卡尔·曼海姆、马克斯·舍勒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和以米尔·杜尔凯姆、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法国学派。德国学派主要遵循宏观分析,研究知识的社会决定、社会功能问题;法国学派主要遵循微观分析,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涂尔干学派(主要强调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因素)、库恩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派(主要研究学术共同体中的内在秩序和固有体制)、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知识生产中的权力理论等。此外,斯威德勒的新知识社会学致力于探讨“权威、权力和实践如何形成知识”这类中观问题。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面对知识社会学的冲撞,衍生出很多新鲜话题,‘法律知识”问题的浮现就是其重要的标志。

一、“法律知识”何以成为问题

‘法律知识”是什么?这恐怕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已经弄懂的问题。而中国法学日益卷人‘法律知识,的纷争,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个显而易见但最容易为人忽略的规范现象是:‘法律知识”是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象征,但对祛律知,法学界并无定义。现实是,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包含了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伦理、文化素质、身心素质、法律素养、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法律诊所、毕业设计等课程,但按照“法律文凭仁〔作经验+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录用法律职业人员的通常做法没有引起社会多少质疑。法律知识被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被等同于法学学位。培育、选拔法律人才需要鉴别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学文凭。

一个日益凸显但极具争议的理论现象是:牡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当今司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学术界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理念,并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这迫使我们要弄清中国语境下‘祛律知识”与“政治知识”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法知识”、五四运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败法知识”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知识”,这些来自中国古代的、近现代革命的、大陆法系的、英美法系的以及前苏联的法律知识交织在一起,不断争夺话语权力,缠绕着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和内容面临诸多的知识困境。

一个常抓不懈但问题不断的法治现象是:普法活动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从1985年起,中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纷纷设立。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小到普通单位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均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沁人人心。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日益卷人激烈的知识争论。例如,“司法行政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司法“亲民主义”等词语不断在法学界出现并引起争议,法学界产生了法官究竟应该“客观中立”还是“为民亲民”的知识分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对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提出以及围绕能动司法的含义、渊源展开的讨论引发了法治与政治、司法能动与克制、司法权与裁判权的反思和对司法一一包括司法的定义、性质、模式、技术等的重新定位。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如何面对和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和司法,需要从“法律知识一法治社会”互动的角度予以回答。

一个发展延续与断裂脱节并存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知识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知识引进运动”。在法学界,学者们在译介外国法文献、传播西方法律信条与教义、移植外国法和国际规范的同时,亦不自觉地把“西方中心主义”移植到中国。法学院讨论的知识与法律问题主要是西方语境中的知识和法律问题,如司法独立、沉默权、同性恋权利、婚内强奸等。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相关的诸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政治协商、群众司法、法律工作者、证据规则、司法的群众路线等习惯做法和制度创新,往往不仅无法从学院派理论家那里获得理论支撑,甚至受到贬斥,中国法律实务界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很难被法学院认同。学院派法律专家在“刘涌案”、“彭宇案”乃至“李庄案”中站在国家政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的对立面,提出了与常识性判断相左的“法律意见”、“专家论证”,这导致了法学院传播的“法律知识”与本土法律实务脱节、断裂日益严重。这种断裂背后隐含着的知识生产、检验、传播、消费等知识社会学问题凸显。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创新机制和能力、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法律知识效用的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梳理、研究和反思。

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就必须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也必然要区分政治知识、道德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正确的法律知识是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二、知识社会学如何研究“法律知识”

在国外,知识社会学研究肇始于欧洲。自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中首次提出‘知识社会学”的概念以来,西方知识社会学研究至今不衰。在法学界,德国的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美国的比克斯的语言与法律确定性理论、波斯纳对法官如何思考的研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沃尔夫的法律能动主义研究等,均不同程度地运用了知识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知识。美国学者斯蒂文·M·特里斯在其新著《保守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 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一书中提出:法律知识生产可能并不是“思想市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其中可能裹挟着结构上的强制;社会改革的实现不仅仅是政权的更替,更重要的是社会成 见的消除;知识分子应有实干的勇气和魄力,而不仅仅是固守书斋,思想的传播需要渠道和网络。这些观点极具洞见。目前,国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并无专著或专论,主要是大量的散见在不同法学论著中的观点,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需要细心撮要、归纳和评判。

在国内,学术界对‘法律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知识”方面,且为数甚少。苏力在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了法律的“地方性知识”问题,但没有展开知识社会学方面的梳理。随后,他在2003年发表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启》中描述了“司法知识”,提出了法官如何才能成为司法知识的生产主体的问题;在2006年发表的《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发展》中反思了中国法律知识的评价指标和体制问题;在2007年出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提到了‘法学知识的分类”问题。艾佳慧在2006年写成《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侯猛在2004年以后陆续发表《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2006年),分析了司法知识的特征、形态等问题。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沉2006年)中首次提出了‘法学一知识”的研究路径,区别于苏力的‘法学一政治”、梁治平的‘祛学一文化”的研究路径。以此为契机,法学界开始自觉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知识。刘星在继2004年发表《法学“科学主义”的知识困境—法学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一文提出‘科学式法学知识”的范式之后,又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权威”—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2006年)中表明了反对有关中国近代法学的特征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并研究了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知识立场。常安在《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 2006年)、徐听在其主编的《司法的知识社会学》(2008年)、方乐在《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2009年)、李雅琴在《传统社会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2009年)、张生在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灰2009年)等论文、著作中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从不同侧面研究了我国司法知识、法学知识的生产、流动和冲突等问题,但研究特点是分散、零碎,没有人运用知识社会学对法律知识进行集中研究。因此,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就必须总结和把握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个人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社会接受模式以及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效用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和服务功能等。换言之,需要对法学研究本身展开研究。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知识研究领域,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问题

这一领域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知识的生产、分工体制,包括生产主体(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如媒体、基金会、个人)的法律知识生产能力、审查体制、评价体系和创新机制。比如,通过对包括政治领袖、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士等在内的法律知识生产者的类型研究,区分竞争性的知识生产体制与垄断型的知识生产体制,研究如何通过舆论宣传、学术分工、案件审判达到法律知识的分化,形成知识的竞争和交流,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技能。再比如,法律知识分子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主体,法学家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法律职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权力并由此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法学家的知识立场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完全可以以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生平和学术思想、学术活动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知识系统的内在养成、法律知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按照‘祛理学知识分子一法理学知识一国家和社会’逐级扩展,研究法律知识与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的交互作用,即新中国不同社会时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对法律知识的生产导向、评价和法律知识分子介人法律事件、法学争鸣形成的法律知识成果与国家、社会的供需关系,从而弄清法律知识分子应有的牡会人格,(社会角色)、法律知识创新、法律知识分子的社会评价与阶层分化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包含着丰富的传统。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知识”是以律学、经学为主体,地方性公共知识和风俗习惯为辅助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生活道德化是标志。晚清以来的“败法知识”以政策、法律结合为特征,政治体制主导司法体制和控制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过程,法律生活政治化是标志。改革开放至今逐步形成的‘法治知识,以西方法治理论为要素,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特征,法律生活独立化是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进行研究,基本框架是“中央/地方”、“东方洒方”、“国家肚会’,重点是政法知识。通过对法律知识“三传统”的研究,在历史、国情和社会结构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和复制、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把握法律知识生产、传播、运用的多样来源、多元意义和多重可能。尤其是需要关注政法知识传统。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识的重要特征。这种知识传统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权力的相互配合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主导、协调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领导法治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常识,即常态知识。政法知识围绕着党和国家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强调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法律知识的政治功能。通过对政法知识的研究,可以解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合理性问题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如何形成法律知识等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问题

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接受方法十分复杂,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普法和司法考试、由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由法学教育机构推动的学历教育、由新闻媒体推动的舆论乃至个人博客、微博等。传播工具有报纸、学术期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乃至司法文书、广播电视、个人博客等。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和不断地试错,存在巨大的效率、成本问题,需要选择有效途径,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交流形成相对确定的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接受。具体而言,中国式的“普法”历经二十余年而不衰,由最初的宣传普及、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发展成大学必修的“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经验十分宝贵。互联网的兴起赋予了法律知识传播、普及的新形式。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案件称之为“共法律案件”。共法律案件不但使司法活动成为了公共话题,推动司法改革,产生新的法律知识,而且公众、法律专家、媒体通过对“共法律案件”的聚焦、讨论、争论直接参与司法进程,也塑造、更新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普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是研究中国式的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的重点和特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由最初每年近30万人参加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学院一法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过程中形成角色互动,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设置方式、知识比例、评分标准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知识的社会效用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制、形式和法律职业的选拔标准,还形成了法学院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权力,以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学科竞争。这是研究知识如何形成为权力的绝好样本。此外,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司法干警在职法硕”教育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场域”与“学术场域”的知识霸权问题。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7

一、模拟教学是方向 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即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生活对法律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以及中国入世带来的外来英美判例法系法律文化冲击,人们逐渐认识到单调刻板的理论框架和学院式教学方法日益不能满足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及其对实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法学这们学科的社会性应当得以体现。 在课堂教学中,法学教师在教授方法上常常采用诸如疑案抗辩、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和实习等来体现该学科的社会性。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统一。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文化基本上沿袭大陆法系传统,在法律适用上注重由法律文本的规定开始的演绎推理,这种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缺陷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纷繁复杂现象不能在法律文本中一一对号入座。而英美法的判例教学法可以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它让学生在一开始接触法律教学的过程中就开始从活生生的现实入手,产生求知的欲望。这也是模拟教学法的优点,即强调学习者的亲身体验与主动,同时它还可以在团体中加强合作学习,这对于传统法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知识产权法教学而言仍然如此。 (一)主动学习是模拟教学重要特点 在传统法学教育中,重教轻学现象突出。然而,在模拟教学的模式下,由于教学背景材料往往来自实际生活案例,大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诉求比较强烈,学生兴趣比较浓厚。 学生常常以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友可能遇到类似问题为出发点来试探性解决这些问题。在老师的指导下,他们从法律专业知识角度认识问题/思考问题,在学习中讨论对相关问题的想法。这些想法常常具有多样性,而不是得到某个单一的答案。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个案只能适用某个法律的规定,但是多元方式解决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的,且常常行之有效。如果老师能够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阐释,学生会对法律问题认识更为深刻,而且在今后的实际生活中能够更好地适用法律。这种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的方法,一方面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另一方面又可让知识更好内化,产生创造性知识。 (二)内化法学知识 知识的学习不是灌输而获得,即便记住了一些知识要点,那还是算不上知识。因为知识不但要知,而且要能够灵活运用。在模拟教学中,学生一开始接触的就是活生生的案例,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这种欲望下,学生不是被动学习,而是主动要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抽象的法律概念还是具体的法律规则,都需要内化到学生头脑中,从而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有更生动和更自主的认识。通过这种方式,即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而获得的体验,因此其学习的有效性将大大加强,从而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素质得到锻炼和培养 在模拟教学中,注重对解决额问题的探索过程,而不是问题的单一答案。在模拟教学中,老师鼓励学生根据已有法律知识和心中原初法律体验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也就是说,学生可以对所列案例提出自己的想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过程中,学生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而具备了对现有知识或者所谓的解决方案进行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正是社会发展、人类进步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学生通过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可以训练几个方面的能力:表达能力(在有限的时间内清楚明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思维能力(在短暂的时间内想到别人没想到的理由和方法)、沟通能力(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方法,有效沟通极为重要)和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能力(在激烈的争锋中加深理解专业知识),如果分组进行讨论,还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的精神。这些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事务中的基本素质,即便在非法律事务中,这些素质仍然重要。 二、隐性知识是模拟教学中的重要知识 (一)情境学习 模拟教学就是将教学置于一定的情境案例中,而不是老师在传统教学中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进行逻辑推演,而是在案例中让学习者更多地通过面对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来进行学习;学生通过自己思考或者团队讨论来解决问题,从而运用知识获得对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掌握,而不仅仅仅听老师讲解灌输。从中学习者可以思考哪些方案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得到肯定,哪些方案在问题的解决中被否定,哪些方案虽然有效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弊端,哪些方案虽然无效但是还是有一定的正面意义。通过这种方法,学生会认识到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多元的,也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方案。只有更优,没有最好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培养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让学生从多角度认识理解其所学专业知识。这样,学习过程也变得生动和富有挑战性。将法学教育的重点从教给学生某种法律知识或法律理论,转变为让学生体验如何学习法律和如何使用法律。 (二)角色感悟知识 在模拟教学中,教学活动是通过模拟现实世界典型情况(教师一般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典型并不在于案例脱离实际生活,而是说案例有利于理解知识产权法学中的重要知识点以及培养相关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学生就像当事人或则会像法官一样亲身体验这些活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当人们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其学习的动力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 在模拟案例教学活动中,学生可以通过自己在活动中的角色扮演(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法官,甚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充分展示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对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兴趣和素质具有很大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但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学知识,同时还可以学会在实际案件中或者实际生活中作为一个法律人或者普通公民应该具有的职业道德标准,如此一来学生今后生活中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要求就在这些案例中润物细无声地进行培养或者教育。#p#分页标题#e# (三)沟通中学习 沟通是现代人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技能。在知识产权模拟案例加教学中,学生与教师的双向交流以及学生之间的多向的交流占用了大部分时间。而且这种交流是积极主动的,而不是传统讲授教学法中的教师输出信息学生接受信息那么简单的信息交流。实践表明,交流对于知识的获得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在交流中可见,隐性知识比显性知识更有价值,显性知识是冰山的尖端,隐性知识则是隐藏在冰山底部的大部分。学生能够表达出来的知识及显性知识仅仅是其隐性知识的一部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知识产权案例的解决中,法律知识仅为一部分。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中,人们则过多地强调显性知识的短期效果,忽略隐性知识的重要性,及如何运用其所学的有限的显性知识来解决问题;如何培养更多的学生看不见的、只能感觉到、并富于创造性的隐性知识。就这个方面来说,案例模拟教学在相互交流方面较之传统教学模式,是一个更优化的方式,使得我们可以更快、更方便的获取知识,交流对学生知识的内化和思维能力的提升都具有积极意义,并同时培养了学生与人沟通的习惯。 三、案例模拟教学与传统教学法之间的关系 也要正确处理我国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一样,都是在某种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例如,英美法系注重案例,在法学教育中,案例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即便通过法学教材进行逻辑体系的学习也是如此。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律逻辑体系的构建来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不失为一种比较简洁的方法。就是英美国家也认识到这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可取之处。因此,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传统的制度中有效地借鉴英美法的法学教育模式,同时又保持自身传统中合理的部分,是进行模拟教学法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我们的法学教育情况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培养。如果学生在短时间内想获得某个法律专业知识,能够通过一些概念的深入学习迅速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比如,学生想了解商标法的相关知识,他可以通过学习商标法、刑法和民法相关知识即可。但是通过这种法学短期培训出来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律师技巧、实际操作能力、综合能力、思维与口才等方面的训练比较缺乏,最为明显的结果就是学生不能根据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更不用说疑难案件了。相反,通过案例模拟教学法,如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难题,学生知道如何下手,思路不会显得单一。因此我们也很有必要引进英美法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成功经验。 但同时,我们不应忽略我们的法律传统、文化、制度和社会等各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的差异性。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的法律在颁布前,立法者和法学家就已经不知不觉地采纳了某种理论或概念,有些理论或者概念是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所以这些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必然得到反映。因此,在大陆法系中不好好理解那些占有及其重要的作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原理和法律概念是几乎不能理解法律条文的。因此教学中不能忽视条文背后的原理学习。这就必然要求教师在法学课堂教学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论讲解。另外,就法治发展方向来看,大陆法的系统性、整体性是其优势所在。英美法目前也在借鉴大陆法立法的成功经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美国的律师协会等团体不断出版类似成文法系法条的法律论著,把大量判例中基本定型的知识点归纳出书,方便法学学习者学习,甚至还有利于法官等司法工作者进行法律适用。可以这么认为,世界上已经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所以在我们对我国法学教育教授方法进行改革的时候,也不应当把自己法律传统中优秀的部分全盘否定。无论哪个国家的法学教育的重点都应当是使学生真正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并具备法律分析等基本技能和素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改革都应依照实现或者促进这一目的的实现。另外,由于英美普通法的系统性与大陆法的系统性差距很大,我们对这种系统性的差异进行认真比较分析,进而在教学方法上针对我国的具体法律文化传统实施相应的教学方法,而不是在注重安妮模拟教学的同时不考虑我国法律的系统性背景,到头来学生对法律包括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基本理论都不知道,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我们应当探索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的最佳方案及其与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制度的协调性。还值得一提的是,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都十分强调基础知识和人文素质的全面发展,美国的法学教育建立在大学本科的基础上,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起码也需要8年左右的时间,相比之下,我国的大学本科四年既承担通识教育,又承担职业教育显然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目前对法律硕士的培养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但改革的力度还显不足。 结语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我们今天所从事的法学教育改革对于中国在21世纪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发掘每个人的潜能,使其得到全面发展;就受教育者个体而言,每个人的智资、个性、后天的影响各不相同,教育应当因材施教,发挥每个个体的“比较优势”。 因此,借鉴英美法系中案例模拟教学法在我国应该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因地施教。尊重受教育者的个性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因势利导,帮助其成为一个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是现代中国对每一个教育者提出的要求。

大学生法律知识论文篇8

关键词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教育

一、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法律意识淡薄目前越来越多的九五后青少年开始步入医学院校,这个年龄段的大学生大多属于独生子女,依赖性较强,在刚刚结束紧张的高三学习生活后,又来到一个学习生活更为紧张忙碌的医学院校,往往需要度过一个较长的心理适应期。而在这样一种延续性的忙碌学习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学习很容易被忽视,更谈不上应用,导致普遍性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二)医学院校法学教育充斥着应试色彩医学院校课程设置中医学基础课和专业课占了绝对的比重,人文社科类课程比重较轻。大多数医学院校的法学教育是通过《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这一门课进行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加上考核方式,难以让学生真正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更是很少,学生很难做到通过学习将法律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更谈不上在执业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法律事务。(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口腔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学课。法学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通常注重法律条文的讲解,忽视法条背后的原理、方法,学生较少确切理解某个法律条文的真正要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不同于其他临床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就需要在相对独立的空间独自面对病人,是医学生中较早直接接触临床的一类学生,面对日益纷繁的医患关系,尚未走出校园的学生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二、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应有的教学内容

(一)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根据医学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应该确定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教学规范大纲。包括法律原理的学习,主要指的是为法律规定提供基础性、准则性、规范性指引的理论;法律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宪法和一些大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医学生专业法知识教育,即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历书写要求、处方质量要求、医疗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运用卫生法学实践知识,医学生能够将所学医学和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形成合理的知识架构,在医疗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思维、法律知识规避风险,解决问题。(二)实习前医用法律知识教育口腔医学是实践操作较多的一个学科,实习生要从课本的学习中迅速转到临床操作上来,即便是有带教老师的指导,但也需要面对病人独立操作,即使是一开始最简单的“牙拔除术”、“根管治疗术”也具有不可逆性,学生通常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自信,加上患者的不信任以及对新出台的医疗法规的不确切理解,都会带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实习困难。因此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前,除打牢专业基础课知识外,还应强化医事法律学习,需要通过讨论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专题教学法等四大教学法对学生进行:1.语言交流培训,学会聆听患者的述求,从中准确把握患者表达的信息,同时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和医疗行为中会采取的相应措施,又不至于让病人感到害怕;2.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学习,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书写病历;3.初步具备一定的法律能力,包括法治思维、法言法语表达、对法律事实的辨析能力。以便学生更好掌握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方法。(三)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要让学生真正遵纪守法,灵活运用法律,就要在学校营造依法治校的良好人文氛围。1.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藩篱,将法学教育成为医学生人文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部分,通过案例教学、PBL讨论、模拟法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完善法学教育。2.充分发挥学校文化的积极效应,通过宣传栏、校园网、校刊以及一些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适时传播法律知识,使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进入医学生的大脑。3.发挥学校团委、学工部门、心理辅导站的作用,通过职业规划大赛、心理讲座等形式引导学生专业认同感,养成良好心理素质。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举办专家讲座论坛介绍卫生法律实际运用案例,组织以法律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主题班会等,还可结合专业在雕牙比赛、科普大赛作品征集、临床实践技能操作和病历书写知识讲座和比赛中宣传法律知识,使医学生在此活动中逐渐增强法律意识。

三、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的建立

根据上述内容,即基础教学部分、临床实习前教育、日常法律意识养成教育三部分,通过理论课教学、实践教学、校园文化活动三个部分,形成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见图1。教学体系形成后,各教学内容应分别占什么权重呢?为进一步明确各项教学内容所占权重,笔者从法律知识、法律道德、法律观念、法制能力、法律心理等5个部分设计《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问卷》。本次调查共向600名口腔医学专业的学生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28份,男女比例为1:1.25,其中,一年级学生113人,二年级学生125人,三年级学生146人,四年级学生112人,五年级学生104人。通过调查发现: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观念普遍形成,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差,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产生的法律道德情况良好,但法律能力几乎都未形成,更谈不上上升为法律心理,不习惯于通过法律的思维模式去面对解决问题。因此按如下权重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养成教学体系内容权重划分。随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制度的规范化,医学生的法学素养成为一名合格医学生不可或缺的素养之一,该系统可以及时调整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上不但覆盖该大纲要求,且在深度和广度上更上一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将医学和法学融为一体,较之以往传统授课方式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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