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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发展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7:59:29

高科技发展论文

高科技发展论文篇1

关键词:素质;技能;市场;就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职业教育,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法规和具体政策,大力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目前,高等职业教育方兴未艾,但是,如何抓住机遇,乘势而上;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这是职业教育工作者必须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要办好一所高职院校,必须明确“一个目标”,正确处理“两个关系”,抓好“三个教育”。即明确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目标,正确处理高职教育与社会市场的关系、高职教育与就业的关系,抓好职业道德教育、文化理论与技能教育、素质教育。这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前者是学校办学的基本目标,中者是培养目标提出的依据,后者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高职院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所以党的教育方针是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各类高校的根本任务,高职院校也不例外。作为高职院校,它虽属高等教育序列,但有着自己的独特“身份”,它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它的根本任务可以具体化为:培养高素质的有相应专业、有一技之长的高技能专门人才。这就是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

这个培养目标对人才的培养突出了三点:一是高素质,二是相应专业一技之长,三是高技能。

高素质主要是指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素质。思想政治素质的核心是爱国、爱社会主义,为人民、为社会服务。职业道德素质的核心是诚信、敬业。业务能力素质的核心是具有就业、创业的实际本领。社会主义事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素质为本,所以培养人才必须把高素质放在首位。

相应专业一技之长是指学生对所学专业有所了解,并对所学专业的某一方向或某一方面或某一环节能熟练地运用于实践,做到能适应或很快适应岗位的工作。一旦走上工作岗位,就能拿得出、用得上、干得好。这里说的一技之长,强调了所学专业,并非泛指一般的一技之长,或无一定理论基础的能工巧匠。实践证明有相应专业一技之长并有一定专业理论的人,往往能触类旁通,成为某一行的技术带头人。

高技能是指技术含量较高、劳动复杂度较高的技术能力。这里强调高技能有两点应把握:一是相对现代科学技术理论而言,它只求理论够用,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重在实践、重在技能;二是相对于中职而言,它培养的并非只有一般技术的劳动者,而是高技能人才。这通常是指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工作中从事那些技术含量大、劳动复杂度高的高级技术工人或技师。

二、必须正确处理职业教育与社会市场、职业教育与学生就业的关系

高职教育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地说,一是要适应社会市场;二是要适应就业需要,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我们现在已由过去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且市场经济在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存在着风险、存在着激烈的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高职教育无论在学校数量、规模,还是在结构、质量上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要办好高职教育,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紧贴广阔的经济社会市场,在适应中求生存,在贡献中求发展。

(一)要正确处理高职教育与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高职教育与市场的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四点:

首先,要及时了解市场,把握市场动向。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来看待、处理高职的发展与走向以及它和市场的关系。市场是多变的,社会是发展的,因此,要求我们的办学思路也必须是与时俱进和灵活的。高职院校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学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及对职业岗位的要求,对技术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分析和预测。在对市场的前瞻与预测中,应注意两个及时调整:一是办学思路的调整,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正确的办学思路;二是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注重传统专业与新兴专业的更替,及时改造和淘汰不适宜的专业,并通过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和加强实训课程建设,为社会、为市场提供实用人才。

其次,要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高职院校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院校所在地区的劳动力市场需求,设置新专业,改造老专业,不断修订教学计划,及时调整和确定人才培养规格,并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原则进行相应的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第三,要努力满足市场需求。这种需求包括人才数量和质量两方面,同时也包括用人单位所要求的职业能力。这就要求高职院校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社会物质资源和智力资源,依托行业企业,实施“双证制”或“多证书”教育,共同培养满足市场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保证人才的质量,特别是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不断提高,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高整体就业率。

要瞄准市场,与时俱进。一定要根据学校自身的条件和实际,瞄准市场,决定学校较长期和近期的发展目标和策略,要保证自己的重点和特色的凸显。市场是变化的,它对学校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一定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改革,不断创新。

(二)要正确处理高职教育与学生就业的关系

1.就业是民生之本。人要生存,人生价值要体现,必须通过自己的职业,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来达到。对每个人来说,必须有自己的职业,才有可能为社会作贡献和实现自我。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让失业率降到最低点。扩大就业,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国家之所以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一项战略性举措,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扩大就业,这也是职业教育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2.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这既是对职业教育属性的根本肯定,又是对职业教育的根本要求。所以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来进行自己的一切工作,如坚定地实施以就业为导向设置和改造专业,以就业为导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学改革,以就业为导向改革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等,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3.要千方百计地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使学生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从思想道德、业务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具备就业的基础,能够适应社会、满足社会的需求;二是要指导学生不断更新就业观念,学习和掌握择业、创业的基本技巧和方法,既使自己比较准确地了解对方,也使对方能较全面地了解自己,真正实现双向选择,顺利就业。

三、必须认真抓好职业道德、文化理论与技能、素质三大教育

抓好三大教育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主要措施。学生以学为主,特别是职业院校的学生不仅要学理论,更要学技能;不仅要学职业技能,更要学职业道德,要把学做人和学技能结合起来。三大教育是相互关联、互相渗透的统一整体,只有紧密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

1.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以“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基础,以爱国教育为核心,以诚信、敬业教育为重点。职业道德是人类社会各行各业应普遍遵守的道德准则,是从事各项工作的基本道德要求,是高等职业教育德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学校坚持德育首位的重要标志之一。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一要坚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主渠道;二要融人业务教学的全过程;三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

2.文化理论和技能教育。这是学校教学的主要内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主要任务,它的成效直接影响学生就业的基础。在开展这一教育时,我们应坚持理论够用、重在实践的原则,既要求学生掌握好必学的基础和专业理论,更要求学生重视技能训练,掌握必备的技能。在学时安排上,工科学生理论课和实践课应各占一半,文科、管理类学生,实践课应不少于40%。要让学生有较充分的时间进行实验、实践、实训,切实加强实践环节,使之具备所学专业的一技之长。在实践教学中,要求教师尽量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学校产学研活动尽量组织相关学生参与,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3.素质教育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是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教育。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4次集体学习会上指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核心是要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这应该成为教育工作的主题。这一指示,进一步指明了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方向和目标。我们一定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荣辱观,增强学生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刻苦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要以我们的实际行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强大动力和良好环境。

高职院校要进一步重视与加强文化素质教育,要结合专业特点,将第一、二课堂有机结合,广泛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心理咨询等活动,使学生学得生动活泼,综合素质普遍提高,综合能力(包括专业应用能力、管理能力、交际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等)不断加强,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中国教育报,2005—11—08.

[3]陈至立国务委员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教育报,2005—11—08.

[4]周济部长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中国教育报,2005—11—08.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Z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高科技发展论文篇2

引论 与科技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部门相比,我国现代物权理论似乎仍躺在社会中一个静静的角落,缅怀着那带着浓重古典气息的财产法原理,理论界也仍然热衷于讨论那些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古老话题。的确,与那些和现代传媒和先进科技密不可分的法律部门相比,物权法中所遗留的19世纪的气息似乎更为浓厚和顽固,这是因为,以有形财产为客体的财产类型的变革,比起受现代科技影响很大的合同法、侵权法的变化,速度要慢的多,就象网络世界可以崛起一个电子商务,却不能产生一个新的不动产类型一样。具体到某些制度,如埋藏物、地上竹木种植等,也更容易让人体验到对农业经济时代的怀旧情结,与合同交易中时尚流行的网络交易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物权法领域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在科技革命的大潮之中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更新,并开始了潜移默化的变革,正如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所指出的,近年来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已经使“历史的同时又是现代的这套法律框架显现出相当程度的欠缺”, 而在以电子、数据发展为主的新经济时代,权利的数据化、无体化、物之证券化以及行为的电子化对于资源的归属和利用,也必定带来新的启示和发展。这些挑战在今天看来也许还不明显,但它却极具震撼力,甚至对作为整个物权法基石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也都提出了重新分析检讨的必要,其中主要是物权法定原则。在这个新的权利客体和物权类型的不断涌现的时代,物权法定原则在今日的社会中还能否坚持?是否有必要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重新解释和界定?这些问题都很值得研究。值民法典编纂之机,本文提出物权法在当代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阐述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物的扩展 物权法的客体问题是研究物权法制度的起点,只有明确界定了什么是物,才能够在此基础上周延地建构我国的物权法体系。关于物的定义,各国民法典一般将其规定为有体物,如德国民法第90条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日本民法第55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成为权利客体的物品都是财产”,可以认为其所指的物也是有体物。 根据我国学界通说,一般认为所谓物,是指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如有学者指出:“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利不能认为是物。还有学者认为,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可以认为物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外在性,即物是主体之外的存在,从而排除人体可以成为物的可能;第二,独立性,即在观念上或者形体上能够独立存在;第三,有用性,凡为物者,均可满足人类的需要;对人体没有任何用处的,不能称之为物;第四,物原则上为有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将物权法的客体界定为有体物,如我国现行民法虽然没有对物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但理论上和实务上均采物的狭义概念,即物为有体物。可以说在近代的法典化运动中,“物即有体”的思想在各国民法学界沿袭已久,影响至深。但随着科学的进步,电、气等无体有形物由于其具有可以被控制等特点也开始被认定为民法上的物。 物的概念从古至今的私法的发展中表现出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古罗马,物的外延较现在要广泛的多,包括了除自由人以外的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还是无用,有形体还是没有形体,均属于广义上的物,因此,奴隶也是物的一种。后来通过罗马法学家的整理,罗马法逐渐将物限定为一切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它包括有体物、权利和诉权,合称为“财物”(bona)。事实上,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是泛指财物,它包括现代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继承权和债权等,含义十分广泛。“物权”一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加以概括和引申的结果。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正式提出了“物权”一词,18 11年奥地利民法典中则第一次出现了物权的定义,1896年德国民法典将物的概念发展到了极致,严格将物债进行二分,这一做法开辟了潘德克吞法典编纂的模式,从此以后,物债严格二分的做法开始通过法典的形式向世界进行传播,影响可谓巨大。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对人类生活的渗透,民法上的物的范围呈现出了扩张的趋势,各种新技术的运用使得原来不能为人所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人类能力可以控制的对象,与此相呼应,物的概念也达到了进一步的扩张。 (一)有体物的扩张 1、空间成为不动产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其内涵存在着一个演化的过程。在19世纪,土地所有权的作用范围“上达天宇,下至地心”,体现着绝对所有权的观念。自本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促使土地的利用立体化,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的数量得到了极大的膨胀,人们开始将眼光转移到空中或者地下,空间被特定化为具有三维尺度的不动产。因空间的拓展而产生的新的物权种类-“空间权”(air space right )。空间权产生于20世纪的美国,在城市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地上空间开始与地表以及地下空间相脱离,并被独立的让渡。一块土地分割为三个部分,并成立三个所有权,一定的空间成为具有特定三维的不动产。由此产生调整土地横切水平型的土地所有权的空间法,与古典的调整垂直型的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法形成对照。据此有观点认为,目前土地法正在由传统地盘性的土地法演进为空间法。这样,作为无形、无体,仅可以在三维上进行量化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物权客体之一种。因此可以说,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得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可为物。 空间之所以能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中得以独立,其理由在于:第一,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是近现代所有权观念中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关于这一点,德国学者耶林早就指出:“并没有什么绝对的财产,特别是独立于社会利益之外的财产。历史已经反复向我们说明了这一点”。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所有权人都更愿意认为自己对土地有绝对的所有权,例如在英国就有“拥有土地的人即拥有通向天空的所有道路的法谚”,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的绝对所有的观念相当浓厚。但时至现代,这种观点开始受到相当的限制。如在1978年发生在英国的Bernstein 诉Skyviews and General Ltd.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的轻型飞机在数百英里的高度飞越其所在的土地并拍摄空中照片从而构成”侵入土地“为由要求赔偿。但Griffiths J.法官在判决中否定了原告的请求,他认为,由于科技的发展使土地利用性的扩大成为可能,”上达天宇,下至地心“的观念已经不能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此案中飞机进行的为合理飞行,不应构成侵权。这即是通过判例限制土地所有者的空间权。第二,最大可能利用空间的必要。承认空间可以成为不动产,使同一块土地之上下可以成立三个或更 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空中、地下与地表之间又可以互相设定役权,这样就能够最大可能地实现土地的使用。 因此,在今日倘若还仅将物权客体局限于有体物,已难免失于片面。依照如今理论界的通说,物之客体已经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者,均可以成为物。在立法例中,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这一趋势作出回应,如法国民法典第552条虽然强调绝对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性,但通过航空法、矿山法以及治安法等对之进行限制,[11]通过特别法使空间从不动产中独立出来。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第905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人的权利扩及于地面上的空间和地面下的地层,但也作出“所有权人不得禁止他人载排除干涉与所有权人无厉害关系的高空和地层中所进行的干涉”,在肯定土地所 有权的范围包括地表、空中及地下的同时,赋予他人无害使用的权利,肯定土地使用权人的空间权。该法典第1012条规定:“土地可依此种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建筑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同时,德国还通过制定特别法实现对空间权的调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73条也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在美国,早已实现了对空间的大规模的立体化利用,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的空间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权利,被称为空间权。在法律制度上,美国早在19世纪中叶就通过判例确立了空间权,而成文法则以伊利诺斯州制定的《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法律》为先导,随后大量州法都对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使“空间权”这一概念得以广泛传播。[12]在我国台湾地区,经济增长导致了严重地交通拥挤、能源浪费以及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台湾发展了大众捷运系统,在其1988年7月1日颁布的“大众捷运法”中规定了空间权。在其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物权编修订之中,也有学者提出建立空间权立法,或者在土地法的修正中,增订立体空间地权的相关立法。[13] 空间权的形成无疑极大地影响了物权法体系,例如,传统物权法体系中的相邻权、地役权、占有权、抵押权等概念,都面临着进行扩张解释或者重新规制的必要。随着建筑技术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可以认为,我国在实践中空间所有权或者空间使用权的概念在观念上已经形成,它应当在物权立法上得到确立。在物权立法将空间权确立为物权之一种之前,这种权利可以准用有关所有权或者地上权的相关规定。 2、自然人的物化 与自然的物化相比较,人的物化是一个让各个领域都措手不及而又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民法学在观念上都体现出了人类优位主义的思想,而分子生物学的发展无疑打破了人们这一想法。分子生物学证明,人的生命是DNA(去氧核糖核酸)的一种,也就是物质世界的一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和动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这个世界并不仅仅属于人类,它实际上为所有生物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一认识打破了现代法上主客体之间划分的生物基础,使人们认识到作为近现代法典化运动结果,将人和物进行严格区分的做法在生物学上并不具有必然性。民法总则是以人、物、法律行为等制度作为基本框架,使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与作为权利客体的人以外的动物、植物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但现代生物技术的新理论逐渐使人和物之间的区别模糊化。如有学者提出,“仅仅证明作为法律意义上之人格重要组成部分的人的生命与法律意义上作为物的动植物生命具有同一物质基础,就足以使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的区别不能成立。”[14]由此可知,由人的物化在民法上直接引起的一个最突出问题就是“主客体差序格局的改变”,[15]因此,从罗马法以降的主体平等性与主客体对立性格局在生命科学引导的新世纪必须作出重新调整。 人的物化现象的出现,其导火索在于生物科技、生殖医学在当代的突破性进展,如器官移植、母亲、精子的买卖等的大量发生。当人体器官的一部分已经能够成为合同的标的进入交易时,也必须重新对现代物权法中“物”的内涵进行定义,这就提出了人体器官能否成为物这样一个问题。然而这还仅仅只是开始,当1997年2月23日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的科学家们宣布克隆羊“多莉”的出世时,也就同时提出了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我”的克隆是我、是另一个人,还是我的财产?当人或人的一部成为人的客体时,就形成了人的“物化”现象。总而言之,器官移植技术和临床医学的飞速发展,对于物权法带来的是崭新的话题。 1)人体的一部成为物 (1)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按照人体解剖学的定义,器官是几种不同的组织结合成具有一定形态和功能的结构,如心脏、肾、肺等。器官具有人身性、有形性、非独立性、珍贵性等特征,这就说明人体器官与传统的物之间有根本的不同。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在上个世纪初成为可能,而在其后的近百年中,医学界关于器官移植的探索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例如,在19 63年斯塔茨尔作了第一例常位肝移植,1965年南非医生巴纳德则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的移植,而在我国医学界也已有了肝肾移植的先例。在人类未尝试器官移植之前,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人体器官能否可以成为成为民法上的物。移植的成功无疑造就了一场医学的革命,同时也在法律上提出了新的问题:它使人类从自然资源的利用转移到对人体本身的利用,同时也使法律从规制客体转向规制人自身。意味着从此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从不仅仅只是外在世界,还包括了人类的身体本身。人体器官从活体上脱离下来之前,属于人体之一部,可以视为身体权的一部分,脱离之后,器官获得了独立存在的性质。 那么如何看待从人体上脱离下来的尚未移植到病人体中的器官呢?由于只有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的财产才能称为民法上的物,从人体上脱离的器官能否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物,恐怕已经超越了法学特别是私法规制的范围。我们认为,人体器官能够成为物的最大障碍其实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伦理问题。关于此问题,目前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建议法律给人体器官提供合法的地位,并进而提出“器官权”的概念,将器官权视为身体权的类权利,跨越人身权与物权两大领域,从而兼具物权与人格权双重属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又提出,已与躯体分离的器官权,无论其脱离前附着于活体还是尸体,均可以视为物权。[16]也就是说,人们对未与人体脱离的器官所享有的权利为器官权,对脱离后的器官则享有物权。另外有观点认为,器官移植使身体部分地变成了物权的客体,法律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它们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提供它们的自然人的所有,其所有权移转,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29条以下条款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17]根据该法,人体器官同动产一样,具有物的可流通性,即器官可以进行买卖。上述两种观点可谓殊途同归,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直接妥当,将器官规定为物权客体之一种,并不是将人体器官视为一般的交易物,必须承认器官是一种特殊的物,对器官的采摘、流通以及使用必须符合人权保护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允许对法律的任意买卖。因此,即使是器官的所 有权人,也不得任意处置器官。这也是现代法律尊重人格、保护人的尊严的体现。 在立法例中,对此问题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澳门地区严格禁止器官交易活动,并以特别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无偿捐献,并明文规定反对因捐赠器官或组织而收取或支付报酬及偿还和接受偿还有关摘取的开支和负担的行为,违反者要科处徒刑。而法国民法典则严格禁止人体的物化,1994年修订的法民第16条规定,对人之尊严的所有侵害一律禁止,人自生命之始即应得到尊重。因此人体具有不受侵害性,该条还明文规定了人体及其构成要素、产物均非财产的对象;第16-5条否定对人体等赋予财产价值的契约;第16-6条规定人体之提供仅限于无偿之情形,不允许人体器官的有偿转让。[18] 我国医学界也有强烈观点反对活体器官的“商业化收集”。所谓活体器官的“商业化收集”,一般是指肾这种人体的双器官的有偿收集。为此19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际器官移植学术会还展开了一场广泛的讨论和辩论,最后得出“不能接受活体器官的商业化”的结论。[19]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属于立法上的空白地带。笔者认为,绝对地禁止有偿取得器官,并不符合医学实践的需要。因为随着器官移植需求的不断增多,供体器官短缺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如1996年在美国共进行了11,390例肾移植手术,还有27,298名患者因为没有肾脏而处于等待之中。所以说,禁止人体器官交易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使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无法解决,从而可能会导致器官黑市交易的增长。例如巴西Bahia的许多儿童被卖到欧洲,名为被人收养,实则惨遭杀害。他们的角膜和肾脏等器官被摘取后用于同种移植,每只可卖40000~100000美元 。墨西哥、泰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地下器官交易场所,跨国人体器官交易活动变得日益猖獗。其次,绝对地禁止人体器官有偿交易,也与实践有所脱离。[20] 传统观点认为,人体器官是不能买卖的,只能基于道德观念进行捐献。在医学实践中,器官的来源一般来源于无偿捐献,以允许自然人通过赠与或遗赠的方式将自己的器官转让给他人。而一般人基于对身体完整性和死者的尊重,很少做到主动捐献器官,这就造成我国器官移植中源器官的短缺状况。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器官移植的创始人之一裘法祖教授曾指出,中国自70年代末开始进行器官移植至今,技术及抗排斥的研究已经达到世界水平,但是因为器官来源的缺乏阻碍了移植技术的发展。[21] 根据调查资料,目前我国每年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约2000例,而实际需要进行肾移植手术的患者多达30多万;全国有400多万盲人可以通过移植角膜重见光明,而实际上每年只有700多人有此机会。因此可以说,法律首先要解决的应该是如何赋予人体器官以地位,这种地位又能在维持人类尊严和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提高活体器官的供应量。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动产的规定,原则上将从人体上脱离的器官视为动产物,使之接受物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人体器官不同于一般动产,它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此这种物不能与一般的自然物相提并论,而且其只能通过有偿捐献来获取,私人之间不能任意进行器官买卖。 对于解决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制,可以从多个角度着手进行,首先应当倡导人体器官的有偿捐献,这是因为, 第一,有偿捐献符合公平原则,从而可能增大器官的供应量,符合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和医疗事业的实际需要。器官短缺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目前各国都在想方设法增加器官的供应量,如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一反传统上使用的心肺死亡的做法,特别推出了“脑死亡”的定义,提出了关于认定“脑死亡”的四条标准,希望得到更多的器官供应。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则在器官捐献上想办法,它们采用了“推定统一”或者“选择退出”的策略,即除非自然人事先声明不同意捐献器官,则推定其同意在死亡时捐献器官。此外美国的哥伦比亚州则允许医生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和家属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器官移植的初步决定,还有一些其他的国家和地区也都独辟蹊径,希望能够增加活体器官的供应量。这些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器官的供应量,但还都是依靠人们无偿的道德行为,尚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保障器官数量增加的机制。其原因在于这些措施都忽略了捐献中的公平价值的考量。试想在一个器官移植手术中,接受手术者与医疗机构都是实际上的受益者,据了解,肾移植手术的费用可高达几十万人民币,这其中有医疗成本过高的因素,也有肾脏资源供应严重不足的市场效应。无偿捐献使捐献者在遭受身体上的巨大痛苦之后,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这并不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我们认为,应当建立器官的有偿捐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供求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平原则。当然,提倡有偿捐献的本意并非在认为这种制度对于捐献者而言更符合交易上的公平,而是因为,如果捐献行为可以为捐献者及其亲属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目前器官捐献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器官供需不足的矛盾。 第二,器官的有偿捐献与器官的买卖之间有本质的不同。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人体器官交易是指将人体器官等同于一般的动产物进行买卖,从属牟利活动,因为这种行为很可能会危害到社会弱者作为人而存在的起码尊严和身体、健康权利,同时也已经背离了器官移植的宗旨和医学伦理;而有偿捐献在本质上只不过是附条件的赠与,仍然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即采用有偿捐献的方式让渡器官。 第三,强制性的规定器官的取得只能通过有偿捐献获取,实际上确认接受捐献者的一方只能是医疗机构和需求器官的患者,可以禁止其他任何人从事接受器官捐赠的活动。这有利于对捐赠器官进行统一的管理。 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主体需求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财产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当人体器官成为一种医学上的资源也具有独立性和稀缺性时,法律应当允许将其作为 一种特殊的物进行规制。另外,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均明文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交易。因此,我国也应该在立法明文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的同时,鼓励有偿捐献。 另外一个不能不关注的问题就是脑移植问题。现代医学上的器官移植,尚主要限于人体的功能性器官和感觉器的移植,前者主要包括人体的内脏器官,如肾、肺等,其主要功能在于执行有机体与外界进行物质交换,以保证肌体的新陈代谢以及繁衍后代;后者则主要包括皮肤、角膜等,主要功能是接受机体内、外环境各种特定的刺激,把刺激能量转化为神经冲动传送到大脑皮质的感觉中枢,从而产生感觉。这两类器官从一个有机体转移到另一个有机体身上,一般仅会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改变,而不会引起人类思想的变化,即一个人之所以为人,之所以为此人而非彼人的理性界限。与此不同的便是目前医学界正在讨论的“脑移植”。与上述器官不同,作为脑移植的结果首先带来的是自然人的情感、伦理以及文化上冲突,换句话说,极有可能会影响到主体对自身地位甚至于自身存在的根本怀疑,由此又会对亲属关系和伦理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法律上,脑移植也会对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造成巨大的困难。基于这些考虑,笔者认为,鉴于大 脑的特殊性,对于脑移植问题的伦理上和社会上的认同要比法律上的认同更为突出,应当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反对脑移植的临床研究。因而大脑不能被纳入民法物的调整范围之列。 特殊的人体脱离物的法律地位:脐带血 特殊的人体脱离物,一般是指如脐带血、胎盘、血液这些从人体上脱离下来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体器官的脱离物。下文主要介绍脐带血的的法律地位问题。 近来脐带血的法律地位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所谓脐带血,是指从脐带之静脉或胎盘上所采取收集的血液。医学上采取收集脐带血的目的在于保存其中的造血干细胞,以备未来医疗之利用。脐带血本身仅是产妇身体中血液的一种,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是因为其中含有造血干细胞。这种造血干细胞对于移植手术的进行,在医学上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比一般的成人血液要更为洁净,其中的传染病毒比起成人血液中的传染病毒要少的多,而造血干细胞的比例与特性又优于骨髓细胞,加之其采取的费用又远远低于骨髓干细胞的采集,因此脐带血的医疗作用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法国于1988年首次进行脐带血移植以后,其他国家如日本等也开始注重对脐带血的采集,从1997年到2000年止,也已经有336个脐带血移植的手术实施。[22]脐带血的医学作用主要集中在与血液相关的疾病的治疗上,如先天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的医疗。随着临床的广泛应用,脐带血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例如脐带血到底归谁所有,谁有权决定脐带血的采集与否等,这在法律上都有早日确定的必要。 首先,脐带血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脐带血虽然为人体的脱离物,但比起人体器官来说,它的地位要更加独立。如何认定脐带血的所有权,是对脐带血进行管制的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应该说,与脐带血密切相关的主体包括产妇以及产妇之夫、胎儿;另外由于脐带血的采集须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具有较高的难度,因此相关医疗机构对脐带血的成功采集也起着决定性作用。脐带血涉及的范围如此之广,那么脐带血是为产妇单独所有、产妇夫妇共有、胎儿所有还是胎儿与产妇共有?对脐带血进行采集的医疗机构能否主张脐带血的所有权?这些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对其解决必须结合医学中的相关知识进行。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脐带血中的造血干细胞并非母体的造血干细胞,而是胎儿的造血干细胞,因此在在法律上可以将干细胞认定为胎儿衍生出的特定“物”。因此有台湾学者认为,依照台湾民法第7条之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脐带血也可以视为胎儿个人利益之一种,从而归属于出生后的婴儿所 有。但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死产的,胎儿不能成为所有人,由于脐带血为产妇身体组织的一部分,因此产妇在此时可以称为脐带血的所有人。[23] 我们认为,此种观点应属正确,与胎儿享有继承权一样,也应当保护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体脱离物。 其次,脐带血的采集决定权和处分权。民法上对于胎儿享有特定权利的规定实际上是人格权的延伸规定,胎儿因为没有独立的生命存在形式和意思表示能力,并不属于民法上的权利主体。虽然我们认为在胎儿在出生后可以享有脐带血的所有权,但由于采集工作发生在胎儿出生之前或同时,显然不可能以征求所有人意思的方式对脐带血进行收集保存。那么应当如何认定脐带血的采集决定权的主体呢?我们认为,依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保护、抚养义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可以对此处的“权利”进行扩大解释,将脐带血也纳入权利的范畴。由于脐带血存在于产妇身体之中,与产妇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可以认为产妇具有对脐带血是否进行采集的决定权。 (3)尸体 尸体能否成为民法上的物,往往与公序良俗相联系,因而在学说上认识不一。肯定说认为,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以成为物。[24]台湾也有学者认为,尸体可以为物,构成遗产之一部,属于继承人的共同共有(台湾民法第1151条之规定),但尸体作为物具有其特殊性,其只能以尸体之埋葬、管理、祭祀以及供养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以及处分。[25] 否定说则认为,尸体不适用物权法,故在尸体之上不能产生所有权,因为尸体是作为“人格者之残余” [26]或者“人格的延伸部分”[27]而存在,尸体之上仍然体现死者的人格,因此,不能认定为物。德国有学者认为,“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除非尸体已经变成‘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人骨标本”,因此死者家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具有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及义务),这一法律地位涉及死者安葬为限。[28]我们认为,尸体虽然不是活人的身体,但毕竟是后者的转化形式,它与主体的人格不可割舍,我们认为上述两说中,以否定说较为可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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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动产的证券化 (一)不动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的证券化,是指把由不动产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抵押品)发行证券,进入流通领域。[84] 也就是将不动产的投资直接转化为证券状态进行流通。 世界上最早开始不动产证券化实践的当数美国,美国是最早运用证券化来促进城市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的国家,其证券化开始于住宅债权的流动。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已经实现了全美住宅法的制定和抵押市场的形成,[85] 到60年代时,美国住宅建设就一直由储蓄和贷款协会负责给予个人购买房屋的住宅抵押贷款。至60年代后期,由于通货膨胀的不断加剧,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储备体系)的市场利率不断上升,此时证券公司就推出了与银行和贷款协会相竞争的贷款货币基金。由于其利率可以随时变现,这就使大量资金开始从储蓄和贷款协会流向证券公司,迫使储蓄和贷款协会不断出售其债权其改善经营,从而产生了最初的证券化。在这个过程之中,政府担保的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也促进了证券化的进程。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证券化”(Securitization)一词开始成为国际金融界的流行术语。目前美国不动产证券化的运作模式主要有“有限合伙”和“不动产信托投资”两种,其中“不动产信托投资”是指由政府核准成立基金组织,公开募集社会大众的不动产投资基金,然后投资于不动产,开发所得分配给信托基金收益凭证持有人,但不保证其收益。[86]“不动产信托投资”作为推行证券化而实施的一种具体模式,相对来说,它为投资信托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工具,目前对许多国家都产生了影响。德国民法理论中早就有了权利证券化的说法,而现代德国不动产证券化的实践则表现出了严格的规范化特点。例如,在资产组合方面,空地绝对不允许列入不动产组合投资内,住宅、社区、购物中心等已经核定使用计划的用地,才可依规定纳入不动产证券化的对象。在这一点上德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日本的证券化实践则是从利用共有股权分割和不动产信托相结合的方式,使不动产的所有和利用相分离开始的,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将写字楼、公寓等大楼的共有股权进行分割,并出让给多数的投资家的“不动产投资小额分割化”。[87] (二)不动产证券化的社会功能 现就日本的信托型不动产证券化对证券化过程作一介绍。所谓信托型证券化,是由不动产公司将土地、建筑物分售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将土地建筑物的价款交给不动产公司,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共同持份权信托给信托银行,然后由信托银行领取受益凭证。信托银行将不动产全部转租给不动产公司,收取租赁费;不动产公司也可以将不动产转租给各个承租人,收取租赁费;信托银行可以向投资者发放股利,也可以将不动产出售,然后按照赢利将价款分配给各个投资者。 我们认为,不动产证券化是不动产发挥其价值的一种高级状态,它使对实在物的所有权转化为虚拟的持份权与受益权。其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动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即利用这种方式实现所有权人筹集资本的目的。在证券化发生之前,无论在美国还是在日本,进行土地开发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而筹措的,而证券化的出现则成了一种崭新的资金筹集方式。土地所有人或者开发者通过对不动产发行证券获得银行无法满足的巨额资金,还可以根据开发的项目和收益性,获得较为长期的资金。 第二,不动产证券化还是一种资本运用手段。一般认为,拥有不动产的收益率比较稳定、可观,但实际占有不动产对于小额的投资者而言,交易费用就显得过高。而金融资本的流动性虽然较高,但就收益性又较低。不动产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两者的不足,给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88] 第三,不动产证券化将不动产转化成了动产,增强了不动产市场的流动性。不动产证券凭借共同基金或其他形式将不动产物权转化成了有价证券的债权,弥补了不动产物权在形态特征造成的流动性不足,从而有利于促进产权证券 化的形成。 证券化在我国属于刚刚起步阶段,目前国内进行的几起证券化的实践都是不动产建设的境外融资,例如,1996年进行的金额为2亿美元的珠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金额为2.88亿美元的北京第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等。拟进行证券化的项目也主要集中在金融方面,如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抵押的证券化等。[89]我国尚未开始不动产证券化的实践。我们认为,现代社会中,证券化作为财产的观念存在和收益方式,将成为大型不动产发展的必然趋势;即使在当前,不动产特别是房地产投资的证券化也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首先,小额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以及受益凭证投资于房地产,扩大其投资的范围;房地产通过证券化直接面向金融市场,使巨额投资的筹集和融通成为可能;其次,不动产证券化可以降低投资的总体风险;房地产证券化将大价值量的房地产权转化为小价值量的可流通的股权和债券,同时也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分散,转移到众多的投资者手中,从而降低了投资的总体风险。再次,房地产证券化通过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操作,较为规范,使投资和融资手段标准化。在所有权的形式及其流通性方面,采用股票或受益凭证方式,可以上市流通,增强房地产的流动性和变现性;最后,笔者认为,不动产的证券化还将使不动产的形象和观念得到更新,同时也可以使私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联系得到加强。 必须认识到的是,不动产证券化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制度体系,其建立和完善要依赖完善的法律环境的形成,其中主要是与证券化相关的信托、金融、证券、税收、会计、信用评级、资本市场等制度的完善,对于不动产的证券化,民商法制度的完善只是其法律环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欲建立不动产证券化,首先必须完善信用市场、金融市场。我国尚未建立这一法律环境,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上述社会条件基本具备以后,再开始不动产证券化的实践。 四、物权法定主义-重申自由与强制 物权法定,是指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任何私人不能创设新型物权,或者说人们依意思创设的物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只能约束当事人。由于实行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被认为是强行法,从而与实行合同自由原则而被认为是任意法或自治法的合同法形成鲜明的对照。应该说,这一观点并无不当。或许正是基于此种物权法为强行法从而限制了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忧虑,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存在着是否将物权法定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争论以及主张物权法定缓和化的观点。我们认为,实行物权法定的物权法并不是一块意思自治的非地,物权法中依然存在着意思自治发挥的空间,在一定程度上,物权法仍然具有一定的任意法性与自治法性。其理由如下: (一) 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并非不可由交易主体以约定来违反,而这并不防碍物权的设立或物权效力的发挥。 第一、当事人可以以约定来削减物权的权能,从而以减少物权内容的方式来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许多国家的物权法规定,地上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即属于地上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权能。法律对地上权的转让权能的规定当然属于作为物权法定的表现 之一的类型固定的要求,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8条的“但书”即规定,“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的,不在此限”。这说明当事人可以以特约排斥地上权的让与性,使之变成一具有属人性的物权。再如,当土地与公路无适宜的联络从而不能为通常的使用时,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即取得邻地通行权,可以通过周围地以至公路,当然,他应当选择对周围地损害最小的方式为之,并补偿由此给周围地造成的损失。邻地通行权是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认为它属于所有权的法定内容应无任何疑义。对于此条关于邻地通行权的规定,虽然有不少学者主张其为强行性规定,从而不得以约定抛弃,即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改变扩张后的所有权的内容。但亦有学者主张,依 真正立法意旨及经济效益考量应许可当事人另为约定。[90] 在德国,其民法甚至规定,当事人可以设立以不行使某种权利为内容的地役权。也就是说,需役地人与供役地人可约定,需役地人不行使邻地通行权。就建筑物的法定抵押权而言,虽然不能认为承揽人与建筑物所有人可以自由约定排除法定抵押权的发生,但该双方应当可以约定法定抵押权的实现次序等内容。 第二、当事人可以以约定来增加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例如虽然地上权或地役权的设定并不以约定地租为要件,但当事人在设定地上权或地役权时约定地租也无不可,地租属于可登记的内容,经过登记后可成为物权的内容;再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经登记后也可成为物权的内容。 第三、动产的法定公示方法为交付。即当事人达成债权合同以后,尚需践行交付的公示方法才能发生物权变动。交付的时点为物权变动的时点。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债权合意达成之时即发生物权的变动,从而使交付后于物权变动:当事人也可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约定只有买受人的货款支付完毕后才发生物权变动,从而使交付早于物权变动。 (二)物权法的强行性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的强行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当事人可以以约定排除某些物权原则的适用。如各国物权法一般都规定,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建筑房屋时不得妨碍相邻方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对于此处的“不得”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这并非是一个禁止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的禁止性行为规范,而属于权限规范。物权法的大多数规范为权限规范,其目的在于规定物权的内容。划定物权间的分界,以杜绝争执。虽然法律条文同样规定为“不得为或不为”,但一个“不得如何”的权限规范与一个禁止性的行为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前者,当事人仍然存在着自治的余地,立法并不禁止当事人依此分际为进一步的交易。因此,虽然本条规定“不得妨碍”,但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相邻方完全可以达成一个以出卖采光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具有有效性应是无疑的。 其次,物权法定主义还包括了强制自治的内容,这是强制性公法所不可能具有的。所谓强制自治,是指国家在必要情形下迫使人们完成一定的交易,却不干预交易的内容。典型的如劳动法中的劳动团体协商制度,物权法中强制区分所有人订立规约自治以及分管协议之制定[91]也属于此类,苏永钦先生将之称为“可以代表自治和管制的第三条道路”。[92]传统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等价值多有维护,但不免效率不够,与经济原则有违,而强制自治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物权法对效率不足的主动克服行为。 (三)物权法的主要目的不在指导或强制人们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是确立权限规范,使人们涉及物的行为在符合规范时能得到法秩序的承认。 主体设立物权的行为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时,固然能发生物权设定的后果;当主体设定物权的行为不符合物权法定的要求时,各国物权法一般都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种类而设定的物权不得认可其为物权,非依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而设定的物权不产生物权的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法律同时又会规定,如果这一设定行为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发生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一规定固然说明了物权与债权具有可转化性,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楚河汉界不是不可逾越的,但同时也说明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的行为,即违反物权法的行为并不受到立法彻底的完全的否定性评价,因为它只是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仍然可发生其他的效力,如债权的效力。这显然与违反公法规定行为的命运截然不同。 因此,我们认为,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当事人仍然享有相当的自由,如当事人仍然可以决定是否为物权交易、与谁为物权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为物权交易,但当事人的自由已受到限制则是不争的事实。如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由于实行类型强制,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只能在物权法所规定的或物权习惯法上的物权类型中作出选择,否则就违反了类型强制或类型固定的要求。因此,为了充分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实有必要尽可能的扩张物权法中物权的类型,以给交易主体更大的自治空间。扩张物权的类型,既包括扩张居住权等一般类型的物权,也包括扩张所有人抵押权等次类型的物权。 如前文所 述,物权内容在当代社会中有扩大和膨胀的趋势,实践中各国通过司法或者习惯创设出了许多新的物权类型,传统的物权也开始具有了新的内容,新生代的声势可谓蔚为壮观,但这多少与法典编纂以来的物权法定主义有些不符。针对此种情况,有学者提出,无论从经济分析的观点,还是从数字化传媒管理下的登记制度来看,“物权法定主义”有改为“物权自由主义”的必要。[93]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而言,确定物权法定主义仍然有相当的必要,以此保证物权种类和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维系固定与稳定的态势,其必要性在于:第一,从效率观点上来看,采取物权法定可以内化交易成本,促进财富增长。随着物的概念的扩大与膨胀,物权法调整的社会财富的范围越来越大,几乎有囊括所有社会财富的趋势,表现在物权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具备和体现出效率的观念就显得甚为重要。第二,物权法定主义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整部民法的制度设计都体现了理性经济人的观念,也就是说,民法规范对于民事活动的主体的道德水平有非常大的保留,因此诸多财产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体现出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价值倾向,物权法更加不能例外。 但在承认立法确定物权法定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物权法定不是物权固定,在保障物权法定能涵盖现有的各种物权类型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物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科技的发展,财富和财产交易的方式都会发生极大的变化,也还会出现新的物权形式。对于这些新型的物权形式,物权法不能熟视无睹,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郑玉波先生在几十年前就已经指出的,“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之发展,倘于习惯上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同时旧习惯之物权,虽因现行法之规定,而被抹煞,但行之自若者,亦非无有,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不免与社会脱节”。[94] 六、物权登记制度 与数字化技术关系最为直接的物权内容当属物权登记制度,以电脑和网络为特征的数字化环境,已经完全实现了物权登记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同时也可以实现便利的公示,使物权的快速查询成为可能。 登记制度本身并不是私法的内容,它是公 权力的体现,因此在性质上将登记认定为公行为似更为合适。也正因如此,我国目前的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着不少仅凭私法难以解决的弊端,首先就是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登记的法律依据也不同,从而造成登记的效力不一。如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就有四个,即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森林管理部门以及车辆登记部门,物权登记的混乱状况可见一斑。我们认为,计算机与网络作为一种工具的广泛使用,对于登记制度这一公示手段而言,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登记的效率提高,查阅的成本降低。第二,计算机与网络的广泛运用,也会使开放物权种类的成本降低。[95] 七、当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总的来说,当代物权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物权法的国际化 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近年来出现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趋势也为物权法内容的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物权法本身就是应人类对有限的财产的有秩序使用的需要,即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而产生的,因此,就这一点来说,各国之间关于物权法的许多内容都是相通的。各国在相关领域的合作,例如海底开发、外空利用、濒危物种保护、公害防治等[96],为物权法内容的趋同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物权法的公法化 在物权法中公法的入侵日益彰显,公共利益的比重也在不断加大。物权法虽然为保护私人财产的一般法律,但其受公法的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如空间权的兴起,就使得私人建筑物必须接受城市规划法的限制,空间使用权和空间役权的设 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另外,无形财产的大量产生,也使得价值评估在财产价值的判断过程中显得越来越重要。这至少说明了公权力对于私域,从来就不愿袖手旁观。 (三)物权法的生态化 即当代物权法应当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制过程中体现出一种和谐关系。除了作为财产本质的经济价值之外,物权法制度的设计必须体现出道德价值和伦理内涵,表现和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关系。例如对动物给予一定的道德关怀,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设计既要体现出先进性,也要体现出人文特质等都属于此类内容。这种内涵在现代社会中应当尽量得到张扬而不是被忽视。必须指出的是,追求法律的和谐与道德价值并不是以牺牲其财产价值为代价,我们所追求的和谐是要建立一种道德化的利益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们仍然可以追求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不同的只是实现手段。 (四)物权法的社会变迁 物权法作为规制财产形式和财产内容的基本法,其许多制度与社会变迁的关系都极为密切,就相邻关系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相邻关系一般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险关系以及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等内容,这些带着明显的农业经济时代的内容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现代生活中也涌现出了大量的非传统相邻关系所能包容的新型相邻关系,如相邻的温度的影响、相邻的景色观瞻、不可量物侵害等。另外,早期的相邻关系也是仅通过物权制度予以规范就可实现,而近现代关于相邻关系的规范已经包括了土地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私法制度已经无法实现对相邻关系的完整规制,这一演变过程多少也体现出了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沧桑变化,反映出了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所具有的应变能力。再如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第800-1条已经将地上权的内容限制在“为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的目的而设定,而删除了带有农耕色彩的“种植竹木”的目的,也明显体现了社会变迁的痕迹。 结语 考察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以及物权立法,无论是五编制还是七编制,只要采用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概念并对二者进行区分,我国未来的新物权法就仍可以视为采纳了19世纪潘德克吞法典编纂的基本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法典编纂还是物权立法,都只能算作法律的继受。值得肯定的是,从目前出现的几个草案来看,立法者和起草者都注意到了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把握物权法律制度的设计,如确认空间为客体物,扩大非典型担保,增加用益物权的种类,可以说,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承担起了整理旧物权和继受国外先进制度的任务。同时也应看到,科技发展的脚步是飞快的,现有的物权法草案对前沿问题的注意还是不够全面,如人的物化等。私法如不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公法就会乘虚而入进行规治,这无疑等同于将私领域让步于公权力,与私法自治的原则多有不符,而且也有违于法治的基本内涵。物权法定从产生以来,遵守着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的规则,与合同自由体现出的私法的灵活性形成鲜明对照,一直代表着民法性格中相对封闭的一面。但如果立法过于保守,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节拍不符,也许就真的会有那么一天,物权法定主义的篱笆被高科技的锋芒刺破,那时候,物权法又会作出怎样的反映? 注释: 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84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9页。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69页。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1页;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5页。 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6-277页。 [日]水本浩:“空中权的展望以及课题”,载《法律时报》64卷3号,第14页。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70页。 陈华彬:《现代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R. VON JHERING, DER GEIST DES ROMISCHEN RECHTS AUF DEN VERSCHIEDENEN STUFEN SEINER ENTWICKLUNG 7 (4th ed. 1878)。 [1978]Q.B.479. [11] 孙宪忠:《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12] 参见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4页。 [13]参见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的法制建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14] 转引自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88页。 [15] 苏永钦:“民事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载《法令月刊》第52卷第3期,第15页。 [16] 唐雪梅:“器官移植法律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20卷), 第155、165页。 [17]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877页。 [18] 转引自曾淑渝:“从日本之生命伦理法-‘规范基因技术法’之制定为相关问题之初探”,载《法令月刊》,第52卷第8期,第8页。 [19] 转引自李燕等:“我国人体器官立法若干问题的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年第5期,第88页。 [20]例如在2000年5月,河南省一个名为赵光智的死刑犯登报出卖器官就曾引发了一场关于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争论。这个名为赵光智的死刑犯在临刑前表示要捐献角膜、出卖肾脏等器官,以供养母亲和抚养女儿,并将部分得款捐赠给村里的希望小学。当地报纸刊登了这一消息之后,曾引起过广泛反响。参见2000年10月27日《重庆晨报》第六版。 [21] 李科林:“脑死亡概念立法的伦理研究-从肾脏移植说起”,载《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年第3期,第39页。 [22] 黄三荣:《脐带血(Cord blood)之法律观察》,载《万国法律》2002年第2期,注10. [23] 黄三荣:《脐带血(Cord blood)之法律观察》,载《万国法律》2002年第2期,第61页。 [24] 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25] 史尚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 [26] 黄立:《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27] Creifelds: RECHTSWOTERBUCH,12. Auflage, 1994,Seite 1006. 转引自孙宪忠:“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五卷,第234页。 [2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6页。 [29] [德]亚图·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12页。 [30] 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96页。 [31] 王富仙:“受精卵法律地位之 探讨”,载《法学丛刊》第183期,第10-12页。 [32] 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载《民商法论丛》第6卷,第296页。 [33] 转引自曾淑渝:“从日本之生命伦理法-‘规范基因技术法’之制定为相关问题之初探”,载《法令月刊》,第52卷第8期,第9页。 [34] 王富仙:《受精卵法律地位之探讨》,载《法学丛刊》第183期,第3页。 [35] 王富仙:《受精卵法律地位之探讨》,载《法学丛刊》第183期,第4页。 [36]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109页。 [37] Guido Calabresi and A. Douglas Melamed,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85 Harv L Rev 1089 (1972) (cited in note 3)。 [38] 参见[美]纳什著,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39] 参见[美]纳什著,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40] 参见[美]纳什著,杨通进译:《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41] [德]亚图·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03页。 [42] 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民商法论丛》第20卷,第290页以下。 [43] Matthew H. Kramer, Do Animals and Dead People Have Legal Rights? 14 Can. J.L. & Juris. 29, P 41. [44] 余涌著:《道德权利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45] [日]笼桥隆明:“原告是动物-追求环境的正义”,载《法学教室》第195期,1996年12月,第4-5页。 [46] [德]亚图·考夫曼著、刘幸义译:《法律哲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06页。 [47]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135页。 [48]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49] 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02页。 [50] 转引自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04页。 [51]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以下。 [52]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法建议稿”第2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无体物准用本法关于物权的规定。” [53] 马俊驹、梅夏英:《无形财产的理论和立法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11页。 [54] [美]理查德·A·波斯那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55] [美]罗那德·波斯顿:《美国财产法的当前发展趋势》,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第66页。 [56] [美]罗那德·波斯顿:《美国财产法的当前发展趋势》,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第66页。 [57]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王军等译:《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4页。 [58] 谢哲胜:“准财产权”,载《财产 法专题研究》,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82页。 [59] John Edward Cribbet, Concepts in Transition: The Search for a New Definition of Property, 1986 U.Ill.L.Rev.1 . [60] John Edward Cribbet, Concepts in Transition: The Search for a New Definition of Property, 1986 U.Ill.L.Rev.1. [61] 谢哲胜:“准财产权”,载《财产法专题研究》,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60页。 [62] 李鸿禧:“保障人权思想之本质与变异的研究分析”,载《宪法与人权》,台湾1995年自版,第260-261页。 [63]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7页。 [64] 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65] 参见[日]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66] 蔡明诚:“民法物权编的发展与展望”,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几年论文集》(三),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84页。 [67] 吕忠梅:《论环境物权》,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一辑,第269页。 [68]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第48-49页。 [69] 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279页。 [70] 黄宗乐:《现代物权法原理及发展-以台湾法为例》,载《辅仁法学》第15期,第180页。 [71]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页。 [72] 邻地通行权,又称为袋地通行权(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87条)、围绕地通行权(日本民法典第210条)、必要通路权(德国民法典第917条),是指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得有权通行周围之他人土地,以至公路,周围土地的所有人或利用人则负有人忍受通行的义务。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页。 [73]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兼论中国的近邻妨害制度及其完善》,载《民商法论丛》第5卷,第301页。 [74] [日]丸山英气:“空中权论”,载《法律时报》第64卷3号,第20页。 [75] 傅穹、彭诚信:“现代意义的相邻权的理解”,载《物权法专题初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 [76]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页。 [77]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53页。 [78] 王泽鉴:“动产让与担保三十年”,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9] [日]椿寿夫:“最近的担保判例的评价-序言”,载《法律时报》第63卷6号,第9页。 [80] 周林彬、胡珀:《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种经济分析的思路》,载《法学》2000年第4期,第61页。 [81] 张道周:“担保物权制度与社会变迁”,载《月旦法学杂志》第33 期,第86页。 [82] 周林彬、胡珀:《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种经济分析的思路》,载《法学》2000年第4期,第58页。 [83] “成本”(cost)是经济分析的基本概念。科斯对交易的达成持一种相当客观的态度,认为只要谈判无成本,就可以达成协议从而实现合作,因此各种成本的概念在交易中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见R.H.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84] [日]野口悠纪雄:《土地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8页。 [85] 胡宝海:《现代金融担保法研究-不动产担保及其证券化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6页。 [86] 汪振军:《美国不动产证券及其对世界的影响》,载《中国房地产金融》1995年第6期。 [87] [日]野口悠纪雄:《土地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8-156页。 [88] [日]野口悠纪雄:《土地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8-149页。 [89] 彭冰:《资本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90] 翁岳生教授祝寿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辑:《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77页。 [91] 分管协议属于物上之债,它是具有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学者们观点不一。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如果共有物的受让人为善意,不知分管契约的存在,则不应对其有当然的约束力,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共有人之间订有分管契约而受让,则应当受分管契约的约束。 [92] 苏永钦:“民法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载《法令月刊》第52卷第3期,第16页。 [93] 参见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载苏永钦主编:《经济法的挑战》,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 [94]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1963年版,第16页。 [95] 苏永钦:“重建役权制度-以地役权的重建为中心”,载《月旦法学》第65期。 [96] 余能斌、王申义:《论物权法的现代化趋势》,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79页。

高科技发展论文篇4

〔关键词〕知识图谱;专利地图;科技竞争态势分析;科技创新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9.020

〔中图分类号〕G250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9-0105-06

〔Abstract〕This paper presented a method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etitive situation analysis based on knowledge mapping and patent ma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evan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hich using academic papers and patents information together.The status and trend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etition could be disclosed and described from three aspects,Sci.& petitive environment,Sci.& Tech.innovation environment,competitive organizations and persons,through using knowledge mapping and patent map to reveal the analysis results visually from different views.It could assist and guide the Sci.& Tech.innovation activity effectively.At the same time,the method of Sci.& petitive situation analysis was demonstrated to be practical by the example of Sci.& Tech.domain of Tension Leg Platform(TLP).

〔Key words〕knowledge mapping;patent map;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etitive situation analysis;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党的十做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当中,十分有必要对当前的科技竞争态势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刻的把握,否则科技创新活动就可能遭遇失败或者走弯路。现今,国际竞争呈现出越来越激烈的态势,这就越发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科技竞争态势的分析,正确把握科技竞争的客观现状,有效协助、引导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1 研究思路与方法

11 研究思路

科技竞争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本文所指科技竞争主要是从竞争态势的角度来看待科学与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状况。这种理解既不同于技术竞争,也不同于科技竞争力:技术竞争仅指技术层面,并不包含科学研究方面;科技竞争力重在对科学技术水平进行比较和评价。

进行科技竞争态势分析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相关研究也较多。本文主要从科学与技术的关联性角度,将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两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科技竞争态势分析研究。这主要是考虑到现代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发展演变日益加快,特别是在高新科技领域,产品的开发、产业的发展不再只依赖于相关技术的研发,同样取决于相关基础理论(科学)研究的水平和进展。因此,结合利用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两方面的信息,进行科技竞争现状及趋势的分析,迎合了当下科技时代的发展需要,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科学知识一般包含在图书和学术论文当中,技术知识一般包含在专利文献当中。因此,了解某一领域的科技状况可以通过收集、整理、分析该领域的图书、学术论文、专利等文献来实现。具体到进行科技竞争分析时,一般主要从学术论文和专利两方面,获取相关科技文献并进行分析,以达到掌握科技竞争状况的目的。

目前,结合利用学术论文和专利信息进行科技竞争分析方面的研究尚较少。卞志昕(2009)提出在专利地图的基础上增加学术论文相关信息,制作出技术情报地图[1];该研究的目标仍限于技术情报层面。陈韫春(2010)提出基于科研论文和专利的视角,分析我国科研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该研究仅进行理论层面探讨,并未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或实践。陶蕊等(2013)基于论文和专利数据进行中美清洁煤技术研发实力与合作趋势分析[3];该研究仅针对中美两国进行比较,比较的角度也仅限研发实力、研发机构两方面。余敏杰等(2014)将论文引文分析与专利分析相结合,分析微结构光纤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态势[4];该研究以专利信息分析为主,对于论文信息仅进行引文分析。王曼娜等(2014)基于博硕士论文与专利的分析,了解我国再生水领域的研究和应用趋势[5];该研究重在通过论文和专利信息来了解有关研究进展。

目前的相关研究,一方面没有充分挖掘学术论文或专利数据所包含的信息,结合分析的角度不够全面;另一方面,并未针对科技竞争态势进行专门的研究。针对目前已有研究的不足,本文重点针对科技竞争态势,充分挖掘、结合学术论文和专利数据所包含的信息,研究分析的方式方法,实现较深入全面掌握科技竞争现状和趋势的目标。

12 研究框架与方法

当前,最为有效的信息分析方式是借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采用可视化方法对分析结果进行形象化揭示和展示。对学术论文所包含的科学信息进行分析一般采用科学知识图谱[6],对专利所包含的技术信息进行分析一般采用专利地图[7]。但无论是知识图谱还是专利地图,其本质均是采用可视化方法对科技信息分析结果进行形象化揭示,从静态理解是指形象化表示后的有关科技信息的各种图形表格、分布图等,从动态理解是一种分析并形象化揭示科技信息的综合性方法。

本文结合利用知识图谱和专利地图,将学术论文和专利信息分析结合在一起,实现对科技竞争态势进行全面分析的目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即基于知识图谱和专利地图的科技竞争态势分析方法。

由图1可见,对于科技竞争态势的把握,主要从科技竞争环境、科技创新环境、竞争机构和人才三方面进行分析揭露。

(1)科技竞争环境分析。主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进行分析揭示。时间维度的分析即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科技发展的趋势,需要结合科学研究趋势图和技术研发趋势图来进行,或将两者合二为一。空间维度的分析即从地域分布的角度来分析科技研发的主要区域及其水平,需要结合科学研究地域分布图和技术研发地域分布图来进行。

(2)科技创新环境分析。当前科技竞争的核心体现在科技创新,因此科技创新环境已成为了解科技竞争态势的重要方面。学术论文和专利分别属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最主要成果,因而可以结合科学研究热点图和技术研发重点及趋势图,来进行知识创新热点和技术创新重点及趋势分析,从而实现对科技创新环境的掌握。

(3)竞争机构和人才分析。科技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通常依靠机构(组织)的力量来开展科技研发和创新活动;因此,掌握科技竞争水平较高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情况,也是了解科技竞争态势的重要方面。竞争机构分析是为了挖掘出科技研发水平和实力较高的一些科技研发机构,需要结合科学研究机构实力图和技术研发机构实力图来进行。竞争人才分析是为了挖掘出科技研发水平和实力较高的一些科技研发团队,需要结合科学研究团队实力图和技术研发团队实力图来进行。

2 实证――以张力腿平台(TLP)为例

张力腿平台(TLP)是海洋石油、天然气工业从近海向深海发展过程中诞生的一种新型平台,是我国重点发展的新兴海洋工程装备(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它是一种垂直系泊,通过数条张力腿与海底的顺应式平台相接[8-9]。

在科技文献数据的采集和获取方面,学术论文数据采集自爱思唯尔(Elsevier)的Scopus数据库,这主要是考虑到Scopus的数据较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的Web of Science数据更为全面;专利数据则是采自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的德温特创新索引(DII)数据库,该数据库专利数据较全面、规范。在以上两个数据库中分别检索、获取张力腿平台的学术论文和专利数据,共计获得学术论文1 673篇、专利399件;由于以上数据的检索时间为2015年初,而学术论文和专利信息的公开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仍有部分2014年的数据还没有公开,所以2014年的数据量会比实际的偏少一点。

采用本文上节所述研究框架和方法,绘制相应知识图谱和专利地图,对张力腿平台的(国际)科技竞争态势进行分析。进行数据分析及制图的工具包括BibExcel[10]、Pajek[11]、VOSviewer[12]等。

21 TLP科技竞争环境分析

211 科技发展趋势分析

统计有关张力腿平台的历年学术论文和专利数量,制作其科技研发趋势图,如图2所示。

从图2可见张力腿平台的科技发展趋势:理论研究(论文)比技术开发(专利)早五六年,且活跃程度要高不少,反映出张力腿平台尚存在一些基础性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其应用不是很广泛、深入,但也说明其进一步研发的空间还很大;从历史发展趋势看,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的趋势大体上一致;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早期,出现过一次科技研发的高潮期,之后开始跌荡式下降,在2001年左右陷入相对低谷期;自2002年左右科技研发活动又开始缓慢地反弹,直到近三四年,才开始出现爆发式增长并持续至今;目前,张力腿平台的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均处在新的快速发展期。

212 科技研发地域分布分析

统计各国家/地区有关张力腿平台的学术论文和专利数量,分别制作其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地域分布图,如图3和图4所示。

从图3和图4可见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在张力腿平台方面的科技研发实力和水平:美国无论是在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在技术开发方面,均具有绝对的领先优势,在技术开发方面优势更加的显著;除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中国和挪威的科技研发力量相对较强,挪威在理论研究方面稍强于中国,而中国则在技术开发方面稍强于挪威;其他具有一定科技研发实力的国家有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

22 TLP科技创新环境分析

221 知识创新热点分析

统计有关张力腿平台的学术论文中关键词的出现频次,选择出现频次较高的关键词进行共现分析,并制作共现图谱,如图5所示,即科学研究热点图。

从图5可见,张力腿平台的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热点主要有4个方面:(1)基于平台的石油开采技术,主要集中在海底取油立管及结构设计等方面;(2)系索系统研究,主要进行计算模拟、动态分析等;(3)平台的结构分析和设计,主要考虑涡流和风力影响、疲劳性能和可靠性等;(4)平台的动力响应分析,主要运用水动力学、有限元分析等方法。

222 技术创新重点及趋势分析

统计有关张力腿平台的专利技术分类(IPC)情况,专利量较多的IPC类别即张力腿平台的技术研发和创新重点;

从图6可见,在近十年间(2005-2014年),关于张力腿平台的技术创新活动(B63B35/44)呈现出增长趋势,特别是在近几年;在平台的海上停泊方法上,对于锚泊技术(B63B21/50)的研发较多,尤其近几年发展迅速,而对于系泊技术(B63B21/00)的研发则在近几年急剧下降;在平台设计和修建方法(E02B17/00)的研究上,近十年基本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波动不大;在海底取油立管的设计(E21B17/01)上,技术研发波动性较大,曾在2007年和2012年左右出现研发高峰,其它时间内基本呈下降趋势。

23 TLP竞争机构和人才分析

231 科技研发机构分析

分别统计有关张力腿平台的学术论文和专利的发文机构和专利申请人情况,选择发文量或专利申请量较多的机构(组织),分别制作其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机构实力图,如图7和图8所示,这些机构即具有竞争力的张力腿平台科技研发机构。

从图7可见,在张力腿平台基础理论(科学)研究方面,国际上研究实力最强的机构是美国德州农工大学(Texas A and M University),其次是荷兰皇家壳牌公司(Royal Dutch Shell)、康菲公司(ConocoPhillips)及挪威科技大学(Norges Teknisk-Naturvitenskapelige Universitet)。其他科学研究实力较强的机构还包括印度理工学院德里校区和马德拉斯校区(Indi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Delhi/Madras)、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oil ASA)等。

从图8可见,在张力腿平台技术研发方面,国际上研发实力最强的机构是壳牌石油公司(SHELL OIL CO),其次是美国大陆石油公司(CONOCO INC)和美国海马装备有限公司(SEAHORSE EQUIP CORP),其他技术研发实力较强的机构还包括埃克森美孚(EXXON PRODN RES CO)、深水海洋科技有限公司(DEEPWATER MARINE TECHNOLOGY LLC)、维特克灰色公司(VETCO GRAY INC)等。

232 科技研发团队分析

统计有关张力腿平台的学术论文作者和专利发明人的出现频次,选择出现频次较高的作者或发明人进行共现分析,并分别制作共现图谱,如图9和图10所示,即具有竞争力的张力腿平台科技研发团队。

从图9可见,最大的张力腿平台基础理论(科学)研究团队是一个跨国组合,主要成员包括美国德州农工大学(Texas A and M University)的Kim,MH.、Kim,CH.、Niedzwecki,JM.、Natvig,BJ.,挪威科技大学(Norweg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的Naess,A.,挪威Statoil公司的Teigen,PS等人。其次是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Univ of Texas at Austin)的研究团队,主要包括Kim,SB.、Powers,EJ.、Fischer,FJ.、Hong,JY等人。其他较大的研究团队包括以Chandrasekaran,S(论文发文量最多)为核心的印度理工学院(Indi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团队,以Kareem,A为核心的美国圣母玛利亚大学(Univ.of Notre Dame)团队等。

从图10可见,最大的张力腿平台技术研发团队,是由独立发明人LEVERETTE S J(专利发明最多)、RIJKEN O R、KIBBEE S E,以及壳牌石油公司的HUETE D A和KIPP R M等人组成。其次是以ALLEN D W、HENNING D L、MCMILLAN D W为核心的壳牌石油公司团队。其他较大的研发团队还包括韩国RES INST IND SCI&TECHNOLOGY团队等。

3 结 语

本文以支撑科技创新活动为导向,以全面深刻把握科技竞争态势为目标,从科学与技术的关联性角度,通过充分挖掘、结合学术论文和专利数据所包含的信息,将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两方面结合起来,设计研究出基于知识图谱和专利地图的科技竞争态势分析方法。通过多个不同角度和纬度的分析,采用知识图谱和专利地图对分析结果的可视化揭示,最终从科技竞争环境、科技创新环境、竞争机构和人才三方面,对科技竞争现状和趋势进行揭示和描述。同时,以张力腿平台(TLP)科技领域为例,实证了所设计的科技竞争态势分析方法的实用性。

由于本文所做的研究是一种方法及应用的探讨,在短时间内总结出来难免有所疏忽,其中的一些观点和表述仍值得商榷。同时,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如基础理论(科学)研究(学术论文)与技术开发(专利)之间的关联性、互动性问题等。这些研究中的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研究中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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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曼娜,陈晨,陈晓芬,等.我国再生水领域的研究和应用趋势――基于博硕士论文与专利的分析[C].201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五章).成都: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四川大学,2014:1167-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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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延德.海洋工程装备[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9]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战略(2011-2020)[EB].http:∥/gzdt/att/att/site1/20110916/001e3741a2cc0fdd4fd101.pdf,2015-03-23.

[10]OllePersson.BibExcel[CP/OL].http:∥www8.umu.se/inforsk/Bibexcel,2015-03-23.

高科技发展论文篇5

Abstract: Based on the large number of literature research, the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 from 2002 to 2010 in China is analyzed from the time, the research method, and the research content respectively. Further more, some representative research papers are given under the present situation. Finally, our conclusion and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类;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Key words: university technology transfer;categories;research method;research content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5-0005-02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一直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上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使得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我国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复杂的系统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分析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要素,创建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型,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这些研究成果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基于众多研究,郭晓川[1]曾对国内11种科学与科技管理专业期刊1989~1994年间发表的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198篇论文,进行了统计分析和论述;原长弘等[2]也对1994~2002年间发表的243篇相关研究论出了分类统计和分析,这些阶段性的总结回顾对于国内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具有一定的价值。

本文主要研究统计了2002~2010年度中,国内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论文,分别从时间、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这三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同时,根据研究的现状,给出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论文研究成果,并对国内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现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1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分类

2010年,笔者在“维普中文科技期刊”上,分别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对题名或关键字进行了检索,时间是从2002~2010年,得到377篇论文,这也正说明了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纵览这些论文,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汇总:

1.1 按研究时间进行汇总笔者将得到的377篇论文,按照研究时间进行了分布汇总,如图1。从图1可以看出,2002~2010年之间的数量的总体走势呈现类M型。两次峰值发生分别在2003年和2007年。由于2010年的数据收录不全,因而2010年的相关论文数量最低。除此之外,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峰值的数据明显高于第一个峰值的数据。这就说明国内有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学者对于这个课题的研究呈上升态势。

1.2 按研究方法进行分类按照以前学者的分类[1][2],我们将研究方法主要分为五种:理论分析,观点陈述,经验总结,调查研究,案例分析。笔者对377篇研究文章进行了分类统计。可以发现,各类研究方法的大致格局分布较明显,约占75%的研究文献均属于观点陈述型和经验总结型;约10%的研究文献集中于理论分析型,较之郭晓川和原长弘的调查数据有一定的提高;其余为调查研究和案例分析型的文章。

笔者还发现近两年来,在调研和实证研究基础上的论文数量在逐年增加;同时,不少学者将博弈论的研究理论应用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研究。例如汪侃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博弈分析》一文中,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建立了一个不对称信息博弈模型,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分析结果进行讨论[3]。雷永等在《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的产学研联盟形成机理研究》一文中,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分析了不完全信息下产学研联盟形成机理[4],通过分析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在博弈中各自的期望收益,探讨了产学研联盟利益的形成机理和补贴策略,认为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研发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行为选择,政府补贴收益政策也可能改变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行为选择,从而影响产学研联盟的形成。此外,还有学者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理论基础,研究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糊性的特点,学者利用模糊神经网络的模糊化和良好泛化能力,建立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的模糊神经网络模型[5]。

1.3 按研究内容进行分类按照以前学者的分类,我们将论文的研究内容分为8种类型,对377篇论文进行分类统计,并与1989~1994年、1994~2002年两个时间段的论文分布情况进行了对比,可以发现图2。

在研究内容上,2002年~2010年之间,对策建议、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的研究成为了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重点。按百分比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对策建议、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制约因素、作用与优势、管理机制、转化模式、概念与理论。在百分比的高低排序上,较之郭晓川的调研结果的排序(由高到低:转化模式、对策建议、障碍因素、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概念与理论、作用与优势、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差异,研究内容更多的侧重于现状与问题、对策建议以及运行机制的层面。较之原长弘的调研结果的排序(由高到低:对策建议、现状与问题、运行机制、制约因素、管理机制、转化模式、作用与优势、概念与理论)高低顺序变化不大。虽然主要研究内容的排序不变,但是在各指标的百分比上变化较大。例如,原长弘的调研结果中有关作用与优势、转化模型、管理机制这几项指标的研究内容均超过总内容的10%,而2002~2010年之间,均不足10%。

究其原因,研究内容的变化,与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进展是分不开的。由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蒸蒸日上,逐步的突显出问题,学者们根据现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制定相应的运行机制。研究内容上的变化,说明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不确定性,以及科学研究的日益深入。

2一些有代表性的研究

2.1 新的理论分析工具与方法的应用例如前文提到的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与企业的博弈模型。又如,以实物期权的方法,分析了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研发项目和市场化项目中所包含的实物期权的类型以及项目价格评估的框架[6]。梁燕在广东省高校专项课题的支持下,以广东省高校作为样本,检验了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经营的状况与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转让实际收入的相关性,为发展高校科技产业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理论依据[7]。但总的看来,新的分析工具与方法的研究还太少。

2.2 问题与对策建议的相关研究由上文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现状与问题研究以及对策建议研究已成为当前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主流。学者们总结出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科技成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缺乏激励机制、缺乏企业人才和资金、评价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对此提出的相应对策建议有:提高研究的可行性、完善激励机制、加强校企人才的交流、建立新型的联盟模式、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等。在一般研究的基础上,梅姝娥等从高校科技工作的特点与一般技术创新活动之间的差别、技术交易的特点和必备条件,以及我国企业技术吸纳能力的现状等几个方面,分析了阻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因素[8]。

2.3 制度创新持续深入李平在原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项目的支持下,从创新理论及公共管理理论出发,基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研究和探索了地方政府的管理创新问题,侧重分析了国家创新体系中,高校、地方政府、企业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9]。郭晓东等分析了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高校和企业存在的阻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种种弊端,并从体制改革角度提出了应对措施[10]。

2.4 地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备受重视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成果之一,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心的河北省发展高新技术的对策建议。作者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上,论证了高校在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中的地位[11]。王铁军在借鉴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新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的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几种适合新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12]。

2.5 比较研究进一步开展近年来,国内部分学者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转移到了国外。通过对国外著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借鉴,达到对我国高校的启示和比较作用。例如,胡冬云介绍了美国的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的运行模式和成功经验,以及其如何促进美国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和高等教育的发展。然后,作者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完善符合我国高校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议[13]。陈兰杰在分析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14]。

2.6 研究方法继续拓展通过调查的数据显示,在国内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中,多采用的是定性的分析方法,对于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的采用较少。特别是用于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层面的机制问题。目前,已有部分学者开始在这方面有所倾注,尝试运用新的定量的研究理论,例如博弈论,灰色系统理论等方法来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预测机制等问题,形成了一个新兴的研究分支。鲍新中等从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了产学研的组建和运行的过程,建立了合作收益最优分配系数的模型,考虑了学研方技术风险条件下的合作收益分配系数,并对合作各方在协议的收益分配方案下如何进行自己的最优行动选择进行了非合作博弈的分析[15]。

3总结

2002~2010年之间,学者们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国家创新体系中,高校作为社会的科技型组织和教育中心,在科技创新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还将是今后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郭晓川.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现状评述[J].研究与发展管理,1996,(3):25-29.

[2]原长弘,杨鹏,惠龙等.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新进展:1994,-2002[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15(6):94-101.

[3]汪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信息不对称博弈分析[J].武警工程学报,2007,6:91-95.

[4]雷永,徐飞.基于不完全信息博弈的产学研联盟形成机理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8(26):28-31.

[5]王桂月,王树恩.基于模糊神经网络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12:194-209.

[6]杨家伟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物期权分析[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1):21.

[7] 梁燕.广东省高校科技产业发展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10,9:278-280.

[8]梅姝娥,仲伟俊.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障碍因素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29(3):22-27.

[9]李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地方政府管理创新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2(3):292-296.

[10]郭晓东,韩汝军,王德青.加强体制创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2,(3):39-42.

[11]梁平等.河北省发展高新技术的对策~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中心[J].商场现代化,2008,25:269-270.

[12]王铁军.新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0,1:96-100.

[13]胡冬云.美国AUTM对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1(24):152-154.

高科技发展论文篇6

【关键词】民族科技文化 政治理论 创新

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离不开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整个国家现代化的关键,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大小的重要标志。然而一个国家的发展更离不开政治理论的发展和现代化。作为社会科学的指导思想,政治理论也需要不断的进步和创新,才能适应中国迅速崛起的大趋势。因此,本文试图从二者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来探讨民族科技文化和政治理论的创新。

一、民族科技文化的内涵

从民族文化的范畴来说,民族科技文化属于民族文化研究的一部分,当然也包括文化研究的一般的三个方面。对其内涵的界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从广义上来说,它是指由一个民族的全体成员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的总和。这一成果包括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制度方面的成果。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文化专指民族的精神创造,它着重人的心态部分。从科技文化的范畴来说,民族科技文化强调的是科技文化的民族性。每一个民族由于其生活的环境不同,不同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历史文化背景等使各个民族间拥有不同的文化载体。民族的科技文化是各个民族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文化,它们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每一个民族都为丰富祖国文化的宝库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二、政治理论创新的内涵

创新是人类非常重要的一种实践活动。政治理论创新是人类创新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政治理论创新,是指在政治实践活动中,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新的理性分析和理论解答,对政治主、客体及其实践活动过程的本质、规律和发展变化的趋势做出新的揭示和预见,对以往政治实践经验和现实实践经验做出新的理性升华。政治理论创新和民族科技文化有着辩证的关系。

三、民族科技文化与政治理论创新的关系

政治理论作为思想意识形态范畴的重要概念之一,其发展和创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民族科技文化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思想渊源。根据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理论,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也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过程,其发展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1. 民族科技文化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政治理论的创新作为社会意识,它与特定时代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民族文化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政治理论的创新就是在吸纳历史上的优秀政治理论,吸收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先进文化成果,对它们进行去粗取精的筛选的基础上实现的,而民族科技文化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中最重要的因素――科技发展水平的直接反映,其内容将直接反映在一个民族的政治理论之中。因此,民族科技文化理所当然成为政治理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它的内容直接影响到政治理论的创新,是一个民族对政治理论进行创新的最重要素材之一。

2. 民族科技文化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物质和技术支持

民族科技文化中的科技因素决定了其巨大的物质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论,决定了民族科技文化是第一文化。科技文化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为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物质条件,也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了物质条件。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新的科学理论、新的技术不断涌现,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光缆技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拓展了创新渠道。先进的科学技术可以为政治理论创新提供自由、民主、开放的交流环境。

3. 现有的政治理论成果正在推动着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

在政治理论创新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有利于民族科技文化发展的理论成果,如科教兴国理论、人才强国战略、科学发展观等。这些理论正在深刻影响着民族科技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科教兴国战略思想和人才强国战略思想强调科技文化和科技人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将科技、文化作为国家综合实力的组成部分,通过提高中华民族的科技水平,实现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振兴。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思想要求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想则要求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应指向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科技文化创新成果要生态化,要积极发展低耗能、高效率的科学技术,为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和谐思想则要求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要为政治、经济及社会其他事业的发展服务。科学发展观为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总之,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政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政治理论的创新也为民族科技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我们在发展民族科技文化的基础上,一定要大力提倡政治理论的创新精神。尤其在我国提出实现“中国梦”的今天,更应该注重各个领域的理论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族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邓小平文选(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高科技发展论文篇7

医学科学技术作为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推动医学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是同志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过许多精辟论述,他特别强调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当前,认真学习和研究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对于促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中的作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医学科学技术的作用,重视医学科学技术伦理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各个领域。在医疗卫生行业,科学技术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一些高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之中,为人类的健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带来了福音。在新的历史时期,医学科学技术更深入、更快速地向前发展,对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正如同志于2000年8月21日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所指出:“20世纪,人类取得了辉煌的科技成就。从量子理论、相对论的创立,脱氧核糖核酸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信息科学的诞生,到人类基因组序列‘工作框架图’的绘就,世界科技发生的深刻的革命,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可以预计,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的不断突破,将对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1]220“以分子生物学为核心的生物工程技术酝酿着新的重大突破,为农业、医药和人类健康开辟了全新的前景。”[2]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新医学技术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高新医学技术在医疗工作中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重要作用,为人类的健康服务。2000年8月5日,同志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中强调:“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涉及人自身尊严、健康、遗传以及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伦理问题。”“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3]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为人类造福历史经验证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同志曾多次指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以知识造福于人民,是科技工作者的光荣责任。”[1]601995年5月26日,他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技工作要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主战场,把攻克国民经济发展中迫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主要任务。”[4]“要十分重视解决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减灾防灾、人口控制、人民健康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问题,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1]54防病治病,促进人们的健康是医学的根本目的。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医学目的的重要手段,要使高新医学技术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操作、运用高新医学技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为病人服务的崇高品德。因此,应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学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从而有利于医务人员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克服医学技术主义至上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文关怀,贯彻和落实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

因此,在发展、运用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必须始终强调医学科学技术为人类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比如,基因工程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有的国家利用高技术成果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在世界或地区范围内谋取霸权,干涉他国内政……科学技术本身难以做到这一点。

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5]2000年5月17日,同志在接受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埃利斯•鲁宾斯坦专访时的谈话中又强调:“生物技术,尤其是对基因的研究,必将给人类带来福音。”“防止基因歧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知情选择和实现公正原则,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不能危害人类自身。”[1]186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强调:“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伟大科学工程,它对于人类认识自身,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以及制药产业等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过全球科学界的共同努力,人类基因组序列的‘工作框架图’已经绘就,这是该计划实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基因组序列是全人类的共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财富,应该用来为全人类造福。”[1]

三、尊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医学科技工作者是发展医学科技的主导力量,他们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其人格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其成果应受到保护。

这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同志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多次要求对那些在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1991年10月8日,他在农业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一些科学家给予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摩尔根对遗传学的贡献是不能否定的。”[1]2910月16日,在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科学家”荣誉称号仪式上的讲话中,对钱学森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热烈祝贺,并借此机会向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996年12月9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建国以来在医学科技和卫生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高度赞扬。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为人类基因组序列作出贡献的科学家给予高度评价。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科技工作者劳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科技伦理的一项内容。“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总是要同世界各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才能取得更快更大的进步。”[1]55“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217加强国际合作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生物工程、基因技术、信息科学等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与国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中,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伦理原则。由于各国基础、自然环境、人口特征、文化教育状况等的不同,科技发展的程度差距很大,各有特点,各有优势,各国应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所以,在科技交往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至于遗传资源问题,中国在1998年6月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出发点是在该原则下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国政府鼓励中国科学家与国外同行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所限制的只是少数个人和公司以科研名义采集标本从事商业活动。”

[1]186-1872000年10月11日,同志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又重申,在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下,搞好科技领域国际合作问题。指出全球气候变化、大气和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特网上虚假有害信息的防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工程科技的国际合作来促进解决。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展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更好地保护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发展空间[1]227-228。

四、诚信、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诚信,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是科技发展进步的内在保证。诚信,在科技领域,也就是要具备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的精髓是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应该率先垂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态,反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实践者。”超级秘书网

[6]同样,一个人要想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必须“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这四种精神,是我国数代科技工作者崇高品质的结晶,也是科技事业繁荣的重要保证,要作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光大。”

具体来讲,“求实是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学之本,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求实的态度,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真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既要倡导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要提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取长补短,发挥集体优势,协同公关。”[1]60-61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科技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等不正之风,科技才能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2].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6.

[3].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71.

高科技发展论文篇8

医学科学技术作为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推动医学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是同志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过许多精辟论述,他特别强调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当前,认真学习和研究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对于促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中的作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医学科学技术的作用,重视医学科学技术伦理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各个领域。在医疗卫生行业,科学技术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一些高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之中,为人类的健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带来了福音。在新的历史时期,医学科学技术更深入、更快速地向前发展,对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正如同志于2000年8月21日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所指出:“20世纪,人类取得了辉煌的科技成就。从量子理论、相对论的创立,脱氧核糖核酸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信息科学的诞生,到人类基因组序列‘工作框架图’的绘就,世界科技发生的深刻的革命,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可以预计,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的不断突破,将对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1]220“以分子生物学为核心的生物工程技术酝酿着新的重大突破,为农业、医药和人类健康开辟了全新的前景。”[2]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新医学技术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高新医学技术在医疗工作中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重要作用,为人类的健康服务。2000年8月5日,同志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中强调:“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涉及人自身尊严、健康、遗传以及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伦理问题。”“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3]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为人类造福历史经验证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同志曾多次指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以知识造福于人民,是科技工作者的光荣责任。”[1]601995年5月26日,他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技工作要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主战场,把攻克国民经济发展中迫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主要任务。”[4]“要十分重视解决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减灾防灾、人口控制、人民健康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问题,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1]54防病治病,促进人们的健康是医学的根本目的。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医学目的的重要手段,要使高新医学技术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操作、运用高新医学技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为病人服务的崇高品德。因此,应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学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从而有利于医务人员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克服医学技术主义至上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文关怀,贯彻和落实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

因此,在发展、运用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必须始终强调医学科学技术为人类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比如,基因工程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有的国家利用高技术成果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在世界或地区范围内谋取霸权,干涉他国内政……科学技术本身难以做到这一点。

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5]2000年5月17日,同志在接受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埃利斯•鲁宾斯坦专访时的谈话中又强调:“生物技术,尤其是对基因的研究,必将给人类带来福音。”“防止基因歧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知情选择和实现公正原则,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不能危害人类自身。”[1]186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强调:“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伟大科学工程,它对于人类认识自身,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以及制药产业等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过全球科学界的共同努力,人类基因组序列的‘工作框架图’已经绘就,这是该计划实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基因组序列是全人类的共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财富,应该用来为全人类造福。”[1]

三、尊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医学科技工作者是发展医学科技的主导力量,他们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其人格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其成果应受到保护

这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同志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多次要求对那些在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1991年10月8日,他在农业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一些科学家给予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摩尔根对遗传学的贡献是不能否定的。”[1]2910月16日,在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科学家”荣誉称号仪式上的讲话中,对钱学森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热烈祝贺,并借此机会向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996年12月9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建国以来在医学科技和卫生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高度赞扬。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为人类基因组序列作出贡献的科学家给予高度评价。超级秘书网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科技工作者劳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科技伦理的一项内容。“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总是要同世界各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才能取得更快更大的进步。”[1]55“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217加强国际合作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生物工程、基因技术、信息科学等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与国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中,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伦理原则。由于各国基础、自然环境、人口特征、文化教育状况等的不同,科技发展的程度差距很大,各有特点,各有优势,各国应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所以,在科技交往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至于遗传资源问题,中国在1998年6月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出发点是在该原则下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国政府鼓励中国科学家与国外同行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所限制的只是少数个人和公司以科研名义采集标本从事商业活动。”

[1]186-1872000年10月11日,同志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又重申,在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下,搞好科技领域国际合作问题。指出全球气候变化、大气和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特网上虚假有害信息的防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工程科技的国际合作来促进解决。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展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更好地保护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发展空间[1]227-228。

四、诚信、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诚信,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是科技发展进步的内在保证。诚信,在科技领域,也就是要具备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的精髓是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应该率先垂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态,反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实践者。”

[6]同样,一个人要想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必须“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这四种精神,是我国数代科技工作者崇高品质的结晶,也是科技事业繁荣的重要保证,要作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光大。”

具体来讲,“求实是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学之本,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求实的态度,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真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既要倡导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要提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取长补短,发挥集体优势,协同公关。”[1]60-61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科技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等不正之风,科技才能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2].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6.

[3].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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