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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职称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8:01:57

内蒙古职称论文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1

【关键词】 萨满 巫医术 哲里木 蒙古族传统医学

【Abstract】 before Tibetan medicine was introduced into Mongolian district with Tibetan Buddhism, the medical practice of Shaman witch doctor coexisted with folk experiential medicine. Thus, we can say that ancient Mongolian medicine is composed of folk medicine and the original religious medicine. The significant influence of Shaman medicine on traditional Mongolian medicine is Concentrated manifested in traditional medical treatment techniques. In the long-term medical practice, Shaman witch doctor accumulated some effective medical methods and experience enriched and developed the content of folk medicine and contributed greatly to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Mongolian medicine.

【Key words】 Shaman witch doctor Jirom Traditional Mongolian medicine

蒙古族传统医学(蒙医药)是一门历史悠久、具有完整理论体系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传统医药学。它是蒙古族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为蒙古民族和其他兄弟民族的繁衍昌盛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它仍在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为蒙古族以及其他兄弟民族防病治病、维护健康的使命。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本土的萨满教以及后来传入蒙古地区的藏传佛教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客观地评价萨满教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从传统医学与原生性宗教的关系,探讨萨满巫医术对哲里木蒙古族传统医学及医药文化的影响。

1 蒙古族的萨满教信仰及萨满

萨满教是一种世界性的宗教文化,分布地域广阔,曾为诸多民族世代信仰。中国地处萨满教分布的核心区域,由众多民族组成,信奉萨满教的民族很多。历史上,我国古代北方民族如肃慎、挹娄、靺鞨、女真、匈奴、乌桓、鲜卑、柔然、高车、突厥等都先后信仰萨满教。近代,我国阿尔泰语系诸民族仍多信仰萨满教。作为蒙古族最早信仰的原始宗教―萨满教,在蒙古民族发展史上,它是信仰的最主要的宗教形态,在蒙古社会生活中,处于中心教地位。特别是蒙古帝国时期,萨满教被确定为“国教”。随着氏族社会的解体,萨满教逐渐从“国教”的宝座上跌落到民间,特别是16世纪中叶,以俺达汗为首的西南蒙古各部宣布喇嘛教为“国教”,并在1640年颁布的《卫拉特法典》中认定萨满教为非法,对萨满予以清剿。于是,蒙古萨满教在土默特、察哈尔、喀尔喀等众多的西南蒙古各部很快消亡。萨满教由喇嘛教取而代之。只是在内蒙古的东部几盟,如呼伦贝尔盟的达斡尔蒙古人中,特别是哲里木科尔沁草原,蒙古博(萨满)得以残留。蒙古族萨满教从原始社会跨越了不同的历史时代,命运几经沉浮而能够残存至今,与他们的巫医身份驱邪治病直接有关。

“萨满”这种称呼,是阿尔泰语系通古斯语族称呼跳神巫师的音译,意为兴奋、不安和狂悖的人。长期以来流行于阿尔泰语系通古斯语族的各民族中,是对这一流行地域广泛的原始信仰或原始宗教的统称。可是不同的民族对萨满的称谓也各不相同。在蒙古语中,男萨满被称为“boge”,在《蒙古秘史》中boge的汉字音译是“孛额”,在不同的地方也作“勃额”、“博”等。女萨满则叫做“itugan”(etügen)译作“渥特根”也作“渥都干”、“亦都罕”等。“渥特根”在巫医活动中多为妇女及婴幼儿医病,所以有时也把擅长治疗妇幼疾病的民间治疗者也称为渥特根。博是蒙古族对萨满巫师的统称。哲里木地区依据博在信仰上的差异,行巫方式、分工及职能、性别等不同,分为“白博”、“黑博”、“查干鄂勒”、“莱钦”、“世袭博”与“非世袭博”等。

2 民间医疗与巫师的医疗实践

巫术医疗、民间医疗以及传统医学,在历史的发展变迁中,始终植根于各民族的社会历史土壤、民风民俗之中。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走过了现代医学诞生前的历史岁月,并一直影响至今。在古代医学形成之初,医疗艺术浸染着巫术的气味并且控制在巫医的手中[1]。人类活动的复杂性,构成了巫术、科学、医学之间的复杂关系与不确定性。很难确凿无疑地给出“医巫同源”、“医源于巫”的结论,也难以将医学的发展规律简单地概括为从低级的经验医学逐步向高级的理论医学的发展。因而,医学与宗教,特别是传统医学与宗教的关系是史上论争不断的研究领域。但可以确认原生性宗教与民间经验医学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古今中外各类宗教的共同点就是祛病除灾这一重要职能,以祛病除灾作为传播宗教的主要手段之一。消灾祛病,成为人们与宗教之间的一条重要联系纽带。宗教与医学的目的在防范邪恶灾祸方面是相似。人类自身的疾病、死亡、梦等生理现象是医学和宗教共同的思考对象,由此产生的原始观念既是医学,也是宗教诞生的基础[2]。关于古代医学与巫医术的关系,医学起源于巫术和宗教活动,原始社会的舞蹈形式通常是其复杂仪式的一部分,超自然力量就产生于其中。如果医学是人类对抗疾病的有意识的尝试,那么医学就和人类自我意识本身的发展历史一样久远。各民族之医,多出于巫,吾族亦如此[3,4]。此外,在英语中,Medicine一词既是医学、医术、药物,又指北美印第安人所信的巫术、魔法。巫医在英语中为Medicineman。这说明中西医在发展史上,都与巫有密切的渊源关系。萨满教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自发形成的一种原生性宗教,也是一种历史悠久、流传广泛的地方性知识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萨满教虽然历经变迁,但其精神实质和文化内核却不同程度被保持着,至今依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其信仰群体的精神面貌和生活状态。萨满祛邪治病是其主要的社会职能之一。蒙古族萨满教从远古社会跨越了不同的历史时代,能够延续至今与他们的巫医身份直接相关。长期以来,萨满的医治实践以及人们有病求助于萨满的行为都被看成是愚昧、荒诞甚至是反科学的代名词。萨满的医疗观念是建立在其特有的灵魂观上,这种相信万物有灵的思维特征是与现代的科学思维截然不同的思维模式,是违背现代科学精神的。但现代医疗技术极为发达的今天,有些民族的萨满仍然在本民族地区存在,承担着为人祛疾治病的职责。

萨满的医疗实践是民间医疗,或称民俗医疗的组成部分。所谓民俗医疗是指不同民族的保健习俗以及应对疾病的方法,尤其是平民大众所使用的,经验的、不成文的、在当地民间所孕育出来的医疗观念和行为。是当地人自行发展出来的具有鲜明地域特征和民族特征的完整的信仰与行为,包括对疾病的认知、命名、分类、治疗、预防等内容。所以,应从心理治疗和民俗治疗等方面考察萨满治疗的作用机理[5]。实际上,巫医治病,除使用特殊的心理疗术外,又运用一些朴素的医药知识和一些简单的疗术。蒙古萨满的祛病巫术与民间医术有着不解之缘。

蒙古族传统医学经过不同的发展时期,在古代蒙古族经验医学的基础上,吸收了古印度医学和藏医学等传统医学的成分,发展成为具有系统的理论体系和医疗实践,又保持古代蒙医药学丰富医疗经验特点的近代蒙医药学。随着印、藏医学的传入,在蒙医内部出现了学术争鸣和不同的学术流派。其中传统的古代蒙医学派以擅长传统医疗技术而闻名。在骨伤科、传统疗术和饮食疗法等方面又为突出。该学派较多地保留了萨满教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和病因观,相信自然疗法,理论上追求顺应自然,强调和谐,治疗上通过传统的针刺、放血、药浴、整骨、正脑等方法,达到寒、温、动、静的相对平衡状态。在16世纪中叶藏医学随藏传佛教传入蒙古地区之前,民间经验医学与萨满巫医的医疗实践共存。古代蒙医学是在民间医学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蒙古族古代医学是由以萨满医术为代表的原生性宗教医疗与民间经验医疗共同组成,萨满医术对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形成产生了一定影响。

3 萨满医术对哲里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影响

萨满医术对哲里木蒙古族传统医学的影响较为集中地体现在传统疗术上。哲里木蒙医的传统疗术主要有蒙古灸、放血、针刺、外伤科、整骨术、正脑术、按摩、热熏、热敷、瑟必素疗法、酸马奶疗法等极具民族特色的内容。这些疗法主要是从体外施治,以调整和恢复失调的机体功能的平衡关系,改善血液循环和精华与糟粕的吸收、分解及排泄等正常生理活动,以达到扶正祛邪的目的。

3.1萨满是原始医术最合适的传承者。

萨满大多反应敏锐,接受能力好,逻辑性强,预见准确。容易接受和掌握利用原始蒙医药知识。“萨满医疗”可分为药物治疗和精神治疗。萨满以变化的意识状态接触动、植物及整个大自然与之交流。他们了解有关植物的专业知识和使用不同药物的知识,所以也可以对患者进行药物或其他物品(如火)治疗[6]。

3.2萨满信仰与古代蒙古医药知识有渊源。

在医巫不分家的古代社会,萨满文化促成了早期蒙医药的发展。古代蒙古人以萨满教的教理作为遵循的精神力量和衡量事物、认识客观世界的依据。古代蒙医学的萌芽在萨满手中,吸纳了原始萨满教的原始自然观,原始萨满教促进了古代蒙古医学的进一步发展。比如,萨满教关于火的朴素认识,以及民间流传的由火的温热刺激使身体某一部位病痛得到缓解或治愈等,促进了传统蒙医热薰、热熨、火炙等热性外治疗的发展。

3.3灸焫疗法的使用与传播

灸焫是直接借用火的神圣力量驱魔治病的手段。在萨满的驱魔术中,普遍应用火的神圣力量。哲里木蒙古族民间自古以来就有尚火的习俗和观念,在人出生、取名、结婚、生育乃至死亡这些重要的生活事项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蒙古族传统疗术中的灸焫疗法就是直接借用火的神圣力量驱魔治病的手段。人们选择火疗,正是源于对火的威力的崇拜。认为火具有超自然的神力,能战胜一切生物,对引起疾病的鬼神,可以用火的神力来祛除疾病。灸法在哲里木蒙古族民间作为重要的医疗手段而传承,尽管原始火疗带有巫术的性质,但却具有祛除寒邪、温暖阳气、消毒避秽、灭菌等实际效能,因而得以传承,成为现今蒙医疗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3.4放血疗法与针刺疗法的使用

放血疗法就是将一定部位的浅部静脉刺破进行放血,以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一种治疗方法。蒙医“哈那忽”(放血)疗法就是适当放出恶血及病血来治疗疾病,是蒙医的一种比较古老,且沿用至今的医疗方法。

古代北方游牧民族随水草而转移,决定了医疗手段必须简便速效。长期食用肉食,积热内盛,适于峻急攻下。经过多次放出恶血,病痛得以缓解(鬼邪遁去)的体验后,放血疗法渐渐成为哲里木蒙古族等北方民族特有的治疗手段。针刺疗法就是用金针或银针刺入人体的特定穴位给以刺激;或通过加温或冷却针体传导温热或冰冷,以增强刺激;或用特制的器械,穿破皮肤,排除淤滞于局部的病气、黄水及脓液等以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外治法[7]。

哲里木博中也有很多会针灸的博。博认为,人的身体只是灵魂的栖息处而已,人熟睡后灵魂会随着气息从鼻孔出入,并认为人做梦是因为灵魂暂时离开身体到别处游荡所致。在此期间鬼怪会附在孩童身上,使孩子晕倒发病。用银针扎灵魂栖息的身体驱赶附体的鬼怪,游荡的灵魂就会回到身体里[8]。史料记载,哲里木库伦旗的塔斯博,经常同时用火针与银针进行治疗。

3.5蒙古族传统整骨术、“安代”疗法与哲里木博的医疗实践

在蒙古族传统医学中,整骨术是一项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征的医疗技术。这一特殊的医疗技术最初就是从萨满医术中分化出来的。整骨术在发展过程中一度曾被萨满所掌握。在蒙古族萨满巫医中把从事接骨、整骨的萨满,被称为“牙思巴里雅其博”(yasu bariyaci boge)或“黑狗大夫”。治病时使用具有神秘色彩的咒语和祷辞加上世代相袭的整骨技术。他们技术精湛,具有神奇的疗效,是当今蒙古族传疗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常宝贵的民族医学遗产。至今这一古老的传统医术脱胎于萨满教的痕迹依稀可辨。

哲里木博中,还有专门医治年轻已婚妇女、未婚女子所得的身体上的不适症和精神的疾患的“安代”疗法的博。能够主持“安代”治疗仪式的博,被称为“安代博”(andai boge)。“安代”疗法是民间集心理治疗、躯体治疗、运动治疗、音乐治疗于一体的综合治疗方式。但“安代博”对病因的解释始终未能完全摆脱神秘的宗教色彩。

在哲里木地区,通晓催生术、保胎术和妇婴保健,并从事接生、产婆职业的,被称作“德木其博”(demu qi boge)。蒙古族女萨满“渥特根”(etügen)大多承担着这一职责。

此外,萨满教的自然观、病因观对蒙古族传统医学理论的形成亦有一定的影响。蒙古族的医药文化扎根于自身社会的、民族的土壤,与本民族的思想观念有着天然联系。萨满教作为从民间信仰发展而来的原生性宗教,其宇宙观与自然观,必然对蒙古族传统医学理论产生影响。蒙古族传统医学理论具有朴素的自然观和整体观。认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在人与自然相抗争、相协调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运用自然力,调整人体自身以适应自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整体观、以调整人体功能为主的医学观。整体观认为人是由身体、心理和精神构成的精细而复杂的整体,因此,要以整体观来诊断和治疗疾病。又因为个体差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时要辨证施治。健康意味着身体、精神、情绪的和谐与平衡,而不单是没有病。在治疗疾病时,重视病因的查找。对于萨满治病而言,查找病因是第一位的,治疗疾病首先要祛除的是病因,而不是只缓解症状。认为治本比治标更重要。

就蒙医而言,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原始萨满教对蒙医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原始萨满医术的不少内容是古代蒙医学的主要组成部分。萨满巫医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积累的医疗方法和经验,丰富和发展了民间经验医疗的内容。萨满的除疾治病,不仅对维系氏族的生存与繁衍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传统医学的形成和发展也做出了相应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 G.文士麦.世界医学五千年[M].马伯英,译.人民卫生出版社,1985,1-3.

[2] 卡斯蒂格略尼.世界医学史:第1卷[M].北京医科大学医史教研室,译.商务印书馆,1986.

[3] 罗伯特?玛格塔.医学的历史[M].李诚,译.希望出版社, 2003,10.

[4] 刘伯骥.中国医学史[M].华冈出版部,1974,2-3.

[5] 乌仁其其格.蒙古族萨满教宗教治疗仪式的特征及治疗机理的医学人类学分析[J].西北民族研究,2008(3).45-48.

[6] 博?阿古拉,萨仁图雅.蒙古族原始萨满医术考[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1998,(4):110.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2

关键词:公安院校 公安民族教育 教学改革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教育前沿阵地,多年来为民族地区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公安民警,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公安工作不断发展变革,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高潮。学院旧的办学思路和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应新的需求,应从民族地区公安工作和学院的实际出发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其中教学改革是核心。

一、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的历史与现状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唯一的公安政法类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院校,列入公安系列,同时兼挂内蒙古政法干部培训学院牌子。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前身是1948年3月成立的内蒙古公安部直属训练科,1980年改建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干部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2001年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为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200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法学校并入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2008年开始招收改革试点班学员,2012年停止招录,招收改革试点班的学员。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的发展进程可根据其教学对象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1年之前的中专教育。2001年之前,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中专学历教育,学校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警察学校。学校的教学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学生就业方式是统一分配。这段时间既是学校稳定发展期,也是比较封闭时期。第二阶段是从2001年到2012年。这段时间是学校发展史上变化多端的时期。主要表现在:2001年学校办学层次提升为为大专,期间也招录了几年的初中毕业生;2008年开始招收改革试点班学员;2012年停止招录大专生,只办试点班的教育培训。2001年学校上升为大专院校以后,虽然办学层次提高了,但是由于学生就业问题,加上受全国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影响,学校发展进入了困境。第三阶段是2012年停止招收大专生。今后学校继续办“学历教育”,还是只走“培训教育”的问题正在探讨中。

二、学院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校正处在办学转型期,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改革。教学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多年来,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作为内蒙古地区公安教育的前沿阵地,尤其在2001年以前“统招,统一分配”的招录培养体制下有一种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就是学生就业上的优越感,不管学生素质如何毕业后都能被分配到公安机关工作。这种优越感使得学校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教学质量,老师也养成了应付教学工作的习惯。从2001年学校办学层次提升为大专至今,在教学方面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教学工作的重要性还没有被提升到真正的高度。

(二)师资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教学工作质量主要取决于教师素质和能力。作为公安高等院校,除了开设一些基础理论课程外,大多是公安业务方面的专业课程。这些专业课程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是学校发展核心竞争力所在,其实质是师资力量问题。我校教职工285人,其中专任教师174人,其中教授13人,副教授等副高级以上职称71人,硕士学历28人,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18人,博士学历的3人,在读博士1人。师资队伍在年龄结构、职称比例等方面比较合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老师公安业务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较差。我校大多数中年以上老师是本校早期的中专毕业生,是学公安专业出身,懂公安业务,但是不够专业,对前沿理论问题掌握较少。然而,学历层次较高的年轻老师大多是从普通院校毕业的非公安专业出身,加上后期的公安业务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较少,对专业“不专不博”。学校要培养出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素质的公安专业人才,必须要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很显然,我校老师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还不能满足学院进一步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教学方式、方法不当

公安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更加注重应用性和实践性。目前,学校日常的教学中多数老师仍然采用以灌输为主的教学模式,即靠一本书、一支笔和一张嘴来工作。在教学内容上注重课本理论知识的教学,忽略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中使用的教材陈旧、教案内容多年不变。这些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此外,教学工作中还存在着教学硬件条件、教学文化环境较差等等问题。

三、学院今后深化教学改革的举措

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作为民族地区公安教育的前沿阵地,应给自身准确定位,要找准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前进的方向,要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核心竞争力。从我院实际出发,笔者提出了几点教学改革举措:

(一)更新理念,做好长远打算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3

关键词:内蒙古新兴产业 职业教育 商科 课程体系

课 题:本文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创新科研实验培育基地重点资助课题“高等职业教育适应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特色专业与课程体系的调查研究”部分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徐恒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一、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及现状

2012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在国家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七大领域的基础上,立足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水平、产业基础、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提出重点培育和发展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电子信息、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同时提出了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的目标任务,并在财政投资、金融信贷、税收、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培育、国际合作、体制创新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2013年上半年,为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标、发展路线图和重大工程。

预计2015年,内蒙古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达到8%左右,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达8家,超10亿元的企业达到20家。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电子信息、节能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规模迅速发展壮大,产值年均增长25%以上。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建成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产业基地。

总体来看,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发展基础比较薄弱,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一是产业基础薄弱、层次较低;二是政策体制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三是投入不足,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处于全国较低水平,2012年自治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0.63%(全国平均水平为1.98%);四是创新能力建设有待加强,自治区仅有2个部级工程技术中心、3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2个部级企业技术中心、2个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10个国家与地方联合共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五是科研力量和人才严重缺乏,全区研究机构仅有91家,占全国的2.5%,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2.7万人,不足全国的1%。

二、自治区高职院校财经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现状

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等性、地域性、职业性等重要特征。在自治区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的过程中,高职教育应该与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在服务新兴产业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谋得一席之地。

2013年,自治区有34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在这些高职院校中,设财经类专业的院校有33所,占2013年招生计划总人数的相关情况见表1。

表1 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招生比例表

序号 项目 招生人数 招生,% 校平均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

1 全部专业 48483 100 20.52 100

2 财经类专业 13035 26.89 4.76 23.19

在财经类专业中,布点较多的专业有物流管理、会计电算化、酒店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工程造价、市场营销等。以2011―2012学年为例,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有33所,专业布点较多且排在前3名的专业大类分别为制造、文化教育、财经,这几类专业的在校生也较多。财经类专业排序见表2、表3。

表2 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设置率前7名排序表

排名 专业名称 设置该专业的院校数 与高职院校的比例(%) 招生该专业的院校数

1 物流管理 16 48 15

2 会计电算化 14 42 14

3 酒店管理 12 36 10

4 旅游管理 11 33 9

5 电子商务 11 33 6

6 工程造价 10 30 10

7 市场营销 10 30 9

(数据来自2012年《内蒙古高等教育质量分析报告》[高职])

表3 内蒙古自治区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在校生人数前4名排序表

排名 专业名称 在校生人数 占全区在校生的比例(%)

1 会计电算化 6198 4.7

2 工程造价 3141 2.4

3 会计与审计 2258 1.7

4 物流管理 2245 1.7

(数据来自2012年《内蒙古高等教育质量分析报告》[高职])

在自治区唯一一所公办财经类高职院校――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设置的41个专业中,2012年招生的专业有34个;自治区品牌专业9个。其中,财经类专业招生规模最大,在校生占全校在校生的61%,在校生规模前5名的专业依次为会计电算化、会计、金融与证券、酒店管理和物流管理。

该院当年开设583门课程,平均每个专业14.58门;共有15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覆盖16个专业,占专业总数的40%。其结构见表4。

表4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课程类型统计表

序号 单位 理论课

(A类) 理论课+实践课

(B类) 实践课

(C类) 合计

1 门数 158 342 83 583

2 % 27.10 58.66 14.24 100

(基础数据来自2012年《内蒙古高等教育质量分析报告》[高职])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内蒙古自治区高职类财经专业在全区高职专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还不能完全吻合,主要表现在培养人才的数量不足,层次不高,专业面窄,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现代高新技术服务业专业开设得少。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还应加大高职特色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力度。

三、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财经类专业与课程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整合现有高职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不同高职院校优势

呼和浩特市高职园区占地总面积4636亩,由6所学校组成,其中包括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呼和浩特职业学院5所公办学校和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1所民办学校。截止到2012年底,普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4.6万余人,已形成一座初具规模的“大学城”,成为集文化、教育、经济服务为一体的高等职业教育科技园区。

在加强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高职财经类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中,我们可充分发挥自治区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的引领作用,与相关高职院校共同办好财经类专业,完善财经类课程。

2.结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地域分布,科学规划新兴专业地区布局

第一,在自治区产业升级转型战略和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高职院校应合理调整相关专业设置,做到专业设置与市场的人才需求紧密相关,及时淘汰落后的、难以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设置市场需求量大、产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如在财经类专业中,可将市场营销专业按市场营销方向细分,开办现代服务营销、房地产营销、汽车营销、网上营销、物流营销等专业与课程。

第二,专业与课程内容贴近自治区现代高新技术服务业。除了根据社会需求开设现代服务业课程外,更要贴近高新技术服务业,增加财经类专业的技术内涵。如在财经类专业与课程内容中,增加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等内容。

第三,高职院校主动邀请社会部门,包括企业、学术团体直接参与学校专业与课程设置,保持与学术界和行业的紧密联系。如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通过职教集团与企业、行业共同制定财经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企业所需人才,就是一个好的经验。

第四,自治区各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不同,属地高职院校的专业与课程设置应与此相适应。例如,从理论上说在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首府呼和浩特,可全面发展现代技术服务业,但在其他地区应有所侧重。

3.重新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不同层次财经类人才的需求

第一,与本科院校联合办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高职教育却没有相应的学位制度,不能授予毕业生相应的学位。高职院校可采取合作办学模式,通过与本科院校联合,可培养本科层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财经类人才。例如,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目前采取的分别与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合作培养专升本学生的区内合作方式,培养本科层次的技能型人才,就是一种很好的实践。但目前该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升学率仅为2%,比例明显偏低,合作力度不够,今后应进一步借鉴江浙一些省份的相关经验。

第二,遴选部分办学水平高的高职院校开办应用性本科专业。在国家或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及骨干院校建设基础上,由教育部或自治区统一遴选部分办学条件优越、培养质量高的高职院校开办应用性本科专业,授予专业学士学位,例如,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作为自治区示范院校建设单位和唯一的一所区内公办财经类高职院校,可以依据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财经类人才的需求状况,选择本校一部分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优先举办应用性本科专业,作为专升本的试点。

第三,联合组建职业大学。本着资源共享,提高实际利用率的原则,各类高职院校应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通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已有职业院校分类进行整合。比如,可以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牵头,联合其他财经类职业院校和相关职业院校的财经类师资,组建内蒙古商贸职业大学,对自治区职业院校的财经类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试办四年制本科专业。

4.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师资队伍,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高技能型人才。为此,作为培养高技能财经类人才的财经类高职院校教师,同样既应具备系统精深的财经专业理论知识,还应掌握娴熟精练的财经专业实践技能的“双师素质”。

从形式上讲,“双师素质”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一是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二是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三是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四是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对照“双师素质”教师的要求,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与课程的教师更应提高实践操作能力。为此,应结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在职业院校中的财经类教师入职前设立高技术服务能力准入标准;入职后应选择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财经类教师进行高技术服务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依据。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核。

5.改革财经类专业与课程设置思路,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人才跳跃式增长

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等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应强调课程计划适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在实践教学方面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在理论教学方面也要尽量和现实需要联系紧密。

第一,课程设置要有前瞻性。在财经类课程设置方面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体现财经类专业课程体系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快速适应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为使毕业生具有更强的社会竞争力,在财经类专业课程中应增设财经职业道德、商业文化、高新技术服务等相关课程,以侧重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为人处世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实际操作技能等多种综合素质。

第二,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地方、区域的特点。要结合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不同地方、区域的不同特点,重点突出相关专业课程,以便充分体现出高职院校服务于当地、就业在当地的市场定位思想。要按照不同地区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专业;按专业需求的不同,构建不同的课程;按课程需求的不同,构建不同的项目。例如,同样设置服务于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营销专业,在自治区不同地区,应有不同内涵。

第三,强化实践课。我们应根据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服务技能的要求,在财经类专业中开设或强化相关课程(或项目)。如开设或强化模拟信息服务实习、通讯服务实习、网络服务实习、研发服务实习、推广服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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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经济导报.内蒙古自治区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保驾护航[EB/OL].http://.cn,2013-8-7.

[3]戴士弘.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常小勇.未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的展望[D].2001年海峡两岸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讨会论文集.

[5]吴建设.高职核心技能课程整合的理论与实践[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4(3).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4

关键词:元代 明前期 变态发展 内蒙外汉

数十年来,唐宋社会变迁一直是隋唐史、宋史和经济史同仁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这是颇有理论意义的讨论,确实能给古代史学者(特别是元明清史学者)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稍有遗憾的是,关于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变动,几乎没有人问津。国内外元史学者研究具体问题较多,但对元王朝给予中国古代后期社会的深重影响注意不够。即使有所涉及,也只限于军制、分封制、对外关系等具体问题。而明史学者除了吴晗、王毓铨、郑克晟等,很少涉及元代。三个月前,承蒙陈春声教授告知:著名明清史专家傅衣凌生前曾经说,他不喜欢明朝,不喜欢朱元璋。傅先生的两“不喜欢”披露出:元明之际似乎存在某些与汉唐两宋中原王朝异质的东西。这更增加了笔者探讨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的兴趣。

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是否发生过较大变动?如果发生过,其表现如何?对当时社会整体结构和发展轨迹是否产生影响?对中国古代后期社会的影响又如何?

本文分六个问题,予以初步探讨和阐发。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一:南北经济政治反差与中央地方关系的新格局。

自南北朝开始,古代中国经济中心的南移,持续了将近七个世纪。北宋灭亡以后,形成了又一次南北对峙。以淮河及大散关为界,北方是金、西夏和后来的蒙元政权,南方是南宋。北方中原地区过去是非常先进的,特别是汉唐时期。从唐后期到北宋,北方的经济已受到一定的破坏。元朝统一前后,由于女真、蒙古入主中原和战乱频仍,北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前朝,相对于南方,显著落后了。原南宋占据的广大地区经济继续得以发展繁荣。不仅江浙地区经济富庶发达,湖广、江西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长足的开发和进步。据初步统计,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和内蒙古的元代腹里地区,其年度税粮数为2271449石,江南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年度税粮数为6496018石,江南相当于腹里的2.86倍(不包括江南三省130103锭的夏税)。北方腹里地区年度商税额数为303368锭,江南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年度商税额数为400383锭,江南比腹里多出近1/4。①就经济发展水平来说,元统一以后的南、北区域差距更为明显。

中原经过长期的战乱,残破比较严重,户口凋零,经济发展缓慢,国家的财赋不得不进一步仰赖东南。从元世祖朝开始,因为依赖江南粮食供给,大都城内居民吃的粮食也由粟麦改为稻米为主。于是就有了每年上百万石的稻米海运北上,就有了对南方的过度榨取和所谓“穷极江南,富夸塞北”②,最终成为80年后南方的大规模反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经济上北方依赖南方形成反对应的是,政治上北方支配南方。元朝国都自漠北和林南移到上都和大都,政治中心一直在北方,而经济命脉却远在江南。于是,在南北关系上,元朝便呈现了经济上北依赖南,政治上北支配南的新配置和新格局。

这种南北格局一直延续和影响到明朝及以后。郑克晟先生讲到明朝南方地主与北方地主的对立③,很深刻,对笔者很有启发意义。从明初的政治格局中,我们大体可以窥知,朱元璋严厉打击苏松地主,起码他不搞江南本位,不把江南当作主体来依靠。建文帝则依靠江南文臣,搞的是南方本位。朱棣“靖难”起兵燕京,最后定都燕京,他奉行的无疑是北方本位。同时朱棣又不得不依赖东南财富,依赖自南到北的漕运命脉。稍有变化的是,明朝大运河漕运取代了海运。在经济上北依赖南、政治上北支配南方面,明成祖以后与元王朝如出一辙。清代和近现代中国,也与此惊人地相似。

这种肇始于元王朝的政治上北支配南、经济上北依赖南的北南关系的新格局,几乎延续了近八百年。

元代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有两个新动向:分封制的死灰复燃,创立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

以血缘纽带和家产分配为基础的宗室分封,曾经是先秦西汉君主制的重要辅助。时至隋唐,分封制基本上名存实亡。到宋代,已经元所谓分封制了,政治方面宋朝宗室的待遇也不高。正如顾炎武所说:“唐宋以下封国,但取空名,而不有其地。”④而元朝时期,包括草原封国、中原食邑和投下私属等内容的分封制度,又重新抬头,大体和元帝国共始终。元分封制余波还荡及明朝。明初朱元璋共封皇子23人为王,多数出阁之国,不仅直辖三护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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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卷九四《食货志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版。北方腹里年度商税额包括大都和上都商税。

② 《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③ 参阅郑克晟《明代政争探源》,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④ 《日知录》卷一四《封国》,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兵,燕王、晋王等北边诸王还能号令镇兵,且有“清君侧”特权。无论是明前期的宗王出镇总兵,还是明后期的宗室优厚廪养,都有元朝分封制的遗留和“阴影”。①

元代的一项积极的建树,是创立了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全国后,先后设立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河南、辽阳、岭北、征东十一行省。就职司和性质而言,举凡钱谷、兵甲、屯种、漕运等军国重事,行省无所不辖。十一行省犹若十一大军区,又兼为中央与地方间的财赋中转站和行政节制枢纽。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同样以行省为枢纽。行省具有两重性质,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行省分寄为朝廷集权服务,朝廷集权始终主宰着行省分寄。元行省制创建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新模式,对明清和近代影响至深且重。

明清两代,名义上废除了行省制,但省的区划并没有大的改变,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等仍然构成省一级官署。只是省的数目略有增多,省级官署又裂为二、三,分掌行政、财政、司法及军事,以收相制于外和强化中央集权之效。由于布、按等司鼎立,缺乏应有的协调配合,明后期和清代又另设总督、巡抚,充当统辖一省或数省的封疆大吏,布、按二司则隶属其下。显然,明清的三司督抚大体上沿袭了元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的模式。②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二:推行纸钞,官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扩张。

元朝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统一强制流通纸钞的国度。包括宋朝交子、会子和元纸钞,总体上是宋元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马可波罗称之为“点金术”③。传到西方以后,发挥了先导作用,在世界货币发展史上具有开创意义。元初中统钞发行,设有较充足的准备金,又制定了一套包括纸钞与白银子母相权,银本常不亏欠,京师总钞库不得动支借贷等严密规则。当时收到了经费省,银本常足不动,伪造者少,视钞重于金银,实不虚,百货价平等较好效果。④“公私贵贱,爱之如重宝,行之如流水。”⑤特别是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包银全部以纸钞输纳后,又彻底祛除了蒙古国包银强制输白银的弊端。⑥元人李存诗赞曰:“国朝钞法古所无,绝胜钱贯如青蚨。试令童子置怀袖,千里万里忘羁孤。”⑦

宋朝发行纸币,最初是由铸造铜钱的原料缺乏而引起,“钱荒”成为10至15世纪中国传统的铜钱货币流通难以克服的物质障碍。推行纸钞,不仅有中统年间的上述益处,在16世纪荷兰人的白银尚未大量流人中国以前,推行纸钞应该是解决“钱荒”货币困难的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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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著《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吴缉华:《论明代封藩与军事职权之转移》,《大陆杂志》34卷第7、8期,1967年。

② 参见拙著《行省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 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④ 《秋涧集》卷八,《中堂事记》(上)中统二年正月,二月,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

⑤ 《紫山集》卷二二《宝钞法》,三怡堂丛书本。

⑥ 《牧庵集》卷二五《磁州滏阳高氏坟道碑》,四部丛刊本。

⑦ 《俟庵集》卷二《伪钞谣》,四库全书本。

对普遍推行纸钞,应该慎重全面地分析看待。纸币对元代财政经济的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纸钞有其方便和积极的功用,同时也应该看到它消极的一面。元代商品经济发达水平,并没有达到必须流通纸钞的地步。元代纸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与元朝本身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和流通需要并不完全适应。恐怕在相当程度上属于国家解决“钱荒”而强制性实施的权宜行为。由于缺乏现代银行制度,由于元朝财政方面的其他弊病的混合作用,推行纸钞又容易带来财政方面的动荡。首先,元帝国在用兵、赏赐、佛事等方面耗费巨额资财,常常动用侵占白银钞本,自乱钞法。国家财政赤字偏大,不得不以多印纸钞和通货膨胀,来“饮鸩止渴”。再则,元代民间印刷技术长足进步,伪造钞票泛滥成灾,即使朝廷使用严刑峻法,也无法遏止。于是,元朝的纸钞变更过多次,结果是越变越虚。①变钞对于百姓生活的祸害和冲击最大。元末农民起义的两大直接导火索,其一是修黄河,二为变钞。②客观地说,纸钞在较大范围内补充代用是适宜的,但是在全国范围内一概终止铜钱流通,将纸币作为唯一的法定货币(元朝也曾短时间流通过少量的铜钱),就是利弊相参的事情了。

纸钞对明朝的影响也比较大。明朝前期,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到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60年间主要使用大明宝钞,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到嘉靖初银、钱、钞三币兼用。③纸钞至少是作为铜钱的补充形式,继续流通,在解决“钱荒”方面仍然有其积极效用。直到16世纪明朝与西班牙人、荷兰人的贸易顺差,使海外白银大量流入中国后,白银上升为主要货币,“钱荒”问题不复存在,纸钞才完全退出流通。

“工商食官”是先秦传统的工商业政策。之后,除了西汉“平准”“均输”和魏晋隋唐某些时段外,多数时间都是私营工商业的自由发展和繁荣。这也是中古文明领先于世界的一个方面。元朝则出现官营工商业程度不同的卷土重来。

首先是官营手工业的重新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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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十章,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② 《辍耕录》卷二三《醉太平小令》,中华书局1959年版。

③ 参阅赵轶峰《试论明代货币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影响》,《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

蒙元时期的官营手工业,肇始于成吉思汗军事征服。蒙古西征和南下攻略金朝及西夏之际,掳掠了数量可观的工匠,后迁徙安置,分局造作,形成早期的官营手工业。元朝建立后的官营手工业分为工部、户部、将作院等中央部院,中政院、宣徽院、利用监等宫廷官署,行省、路总管府等地方官府,宗王公主等投下官府等四大系列。包含的主要是纺织、陶瓷、制盐、矿冶、军器等行业。生产者由掳掠私属或驱奴、签发匠户和罪犯配役三部分组成。匠户、冶户、盐户均世袭充役,不得改变。他们使用官府局院的工具、原料,在诸色匠官的监督下劳动,必须遵守规程和定额。产品一律归官府,多数供宫廷、官府和投下贵族消费,少数也销售民间,进入流通。①元代官营手工业以规模大,役使工匠多,机构重迭繁杂,管理效益低下而著称。它的大量存在,对民间手工业和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肯定有妨碍牵制等消极作用。尤其是在杭州丝织业等出现少量自由雇佣劳动的情况下,②元代官府手工业的落后性和腐朽性是显而易见的。

元代官营手工业对明前期的影响,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据有关研究,明代中期以前,官营手工业(特别是矿冶、陶瓷、制盐等业)在全国手工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匠户的“住坐”、“轮班”,大多是到官府局院服役。后来民间手工业得到很大发展,但最终没有取代官营手工业。③

元代的官营商业的规模和比重,不及官营手工业。它主要是以斡脱商和部分回回官员亦官亦商等特殊形式出现,对明代的影响不大。

斡脱商,是回回人垄断的官商经营。从蒙古国早期开始,皇室贵族就以委托回回人从事斡脱商营运的方式,间接投资于这种比较特殊的商业活动。回回斡脱商人,以皇帝、后妃、皇太子、诸王的商业人出现,从领主诸王处贷与白银等为本钱,经营高利贷或奢侈品贩运。因其贷金委托和利益回报的体制,斡脱商营运长期受到官府的庇护。④某种意义上,斡脱商营运与清代皇商相似。

蒙元王朝还使用某些亦官亦商的回回人,为官府办事,甚至管理国家财政。回回阿三(哈散)较早在额洏古涅河投靠成吉思汗,被接纳为侍从,1219年随术赤西征,充使者到速哥纳黑城劝降,不幸被杀。这是蒙古国早期亦官亦商的第一例。窝阔台汗十一年(公元1239年)通过扑买汉地赋税而掌管财政十余年的奥都刺合蛮,同样是个回回商人。⑤元世祖朝回回人权相阿合马,虽然“根脚”是察必皇后的从嫁人,但原先的职业是商人。他掌管朝廷财政20年,“挟宰相权,为商贾,以网罗天下大利”。其长子忽辛先后官居大都路总管、潭州行省左丞和江淮行省平章,也被忽必烈称为“贾胡”⑥。阿合马父子无疑属于亦官亦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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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榘庵集》卷三《名善堂记》,四库珍本;参阅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第七章。

② 参阅郑天挺《关于徐一夔》,《历史研究》1958年第1期。

③ 参阅方楫《明代手工业发展的趋势》,《历史教学问题》1958年第4期;陈诗启:《明代官手工业的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④ 参阅翁独健《斡脱杂考》,《燕京学报》第29期,1941年;修晓波:《元朝斡脱政策探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第3期。

⑤ 参阅杨志玖师《元代回族史稿》,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5页。

⑥ 《元史》卷二五《阿合马传》。

蒙古统治者虽然来自草原牧区,却竭尽全力地推进和发展海外贸易。元代的海外贸易在宋代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显著发展。元代的海外贸易最初沿袭南宋体制,是可以肯定的。海外贸易的海港、海外贸易的伙伴、中外海船的来往、基本的海外贸易制度等,都是承袭南宋海外贸易。元代海外贸易的繁荣,又增加两个特别的因素:一是满足宫廷奢侈消费的中买珠宝,另一是斡脱商经营。中买珠宝早在蒙古国时期就已经有了,而回回斡脱商人又往往参与中买珠宝。①由于加入中买珠宝和斡脱商经营这两个新的刺激性因素,元朝海外贸易不仅具有增加财政收入的动力,还有了蒙古贵族上层的利益驱使,故而获得政府的全力推进和保护。这与南宋海外贸易主要植根于发达的商品经济略有不同。

元朝还有两件值得充分关注的事情:大规模江南漕粮海运,大规模的海外征伐,二者均是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②日本京都大学杉山正明教授认为,海外征伐和鼓励海外贸易的政策,给蒙元帝国已有的游牧国家与农耕国家混合体带来海洋国家性质,从而使蒙元帝国的发展步入了第二阶段,即成为横跨欧亚,包括陆地海洋的前所未有的世界大帝国。③这应该是立足近世世界史发展轨迹的更为宏观的见解。对杉山正明教授的说法,人们未必完全赞同。但应该承认这样的历史事实:忽必烈为首的元朝统治者曾经酝酿和部分实施过海洋帝国的美梦。或者可以说,蒙元王朝及其统治的中国曾经破天荒地从运输、军事和贸易三领域大踏步地向海洋扩张发展。

明朝长期实行“海禁”,民间“寸板不许下海”,禁止商人与海外贸易。从海外开放扩张改为“海禁”,明代的海外政策比起元代显然是倒退了。另一方面,郑和下西洋之类的官府海外交往和朝贡贸易,在永乐和宣德时期曾经十分兴旺。某种意义上,元代的海外扩张对明郑和下西洋不无积极的影响。转贴于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三:全民服役与君臣关系主奴化。

劳役,又称徭役,是古代百姓因官府强制而提供的劳作。对百姓而言,劳役是一项很沉重的负担。

劳役最早可追溯到先秦,秦汉以后,劳役(徭役)经历了一个从繁重到减轻的演化过程。魏晋到隋唐,尤其是均田制瓦解以后,国家往往采取实物货币代役等形式,劳役逐渐弱化,差役随之产生。即使是差役,也要跟百姓财产相应挂钩,以适合其承受能力。尤其到宋代,劳役基本不多见了,差役倒是大量存在。差役比起劳役来说,虽然对百姓生计造成的破坏并不见得小,但毕竟在劳动强度等方面与劳役有一些性质上的差别。

时至元代,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元代实行职业户计制度——百姓按照职业被分为各种不同户计,如种田的称为民户,充军役的称为军户,充站役的称为站户,煮盐的称为盐户或灶户,充工匠的称为匠户。④后二者与前述元代官府手工业的重新繁荣发展关系密切。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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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陈高华《元代的海外贸易》,《历史研究》1978年第3期;高荣盛:《元代海外贸易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② 详细情况见高荣盛《元代海运试析》,《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7辑,1983年;韩儒林:《元朝史》(下),第十章第二节,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③ 杉山正明:《游牧民から见た世界史》,日本日经ビジネス人文库2003年版。

④ 黄清连:《元代户计的划分及其政治经济地位》,《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1975年第2期。

元代就出现了诸色百姓依据自己的职业户计为官府服劳役的新局面。何兹全先生将魏晋南北朝与元代进行分析比较后,提出如下观点:元朝曾出现全民当差服役,由编户到差户,变化很大。①这是颇有见地,颇精辟的认识。劳役重新加重,不是简单重复过去的派民夫充劳工模式(诚然,元朝也有类似情况)。更常见的是,按照职业户计形式服劳役,如民户、军户、站户、灶户、匠户以及打捕鹰房、也里可温(景教徒)、和尚(僧人)、先生(道士)、答失蛮(穆斯林)、儒户、医户等等,都必须按照职业户计名色为官府提供劳役。这无疑意味着百姓对官府的人身依附关系(或君民关系)的再度恶化。

按照职业户计服劳役,似乎是蒙古贵族从草原带进来的。11、12世纪的蒙古人一概在草原上游牧,游牧是他们的单一职业。踏入文明社会门槛前后,蒙古人开始有了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而这一过程恰恰是和成吉思汗军事征服同步。在完成草原职业单一化向复杂化过渡的同时,蒙古贵族很顺当地将被征服地区的百姓按照职业分工来编定户计,进而按照世袭罔替的职业户计名色征发劳役。因为全体百姓都被编入诸色户计,故呈现“全民劳役化”。这一情况与魏晋南北朝很相似。魏晋南北朝的部分百姓也曾被按职业分成若干户计:“兵户”、“百工”、“伎作户”、“寺户”、“僧祗户”、“杂户”等,同样主要是少数民族带进来的。“兵户”、“百工”、“伎作户”、“寺户”、“僧祗户”、“杂户”等地位很低,也是世袭罔替,不能随便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僧侣身份的和尚(僧人)、先生(道士)、也里可温(景教徒)、答失蛮(穆斯林)等如何为官府提供劳役。因为这些户计以宗教传播和祈祷为职业,他们提供劳役或封建义务的形式比较特殊,即为蒙元统治者“告天祈福”②。至于儒户,蒙元统治者起初也把他们视作传教士,故在职业户计及劳役方面让他们享受类似传教士的待遇。

元代全民当差服役,对明朝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明朝的民、军、匠、灶四大户计以及其他按职业承担的劳役,肯定不是从宋朝传承来的,而是直接来自元朝。除了民、军、匠、灶四大户计,至少在明前期还有油户、酒户、羊户、牛户、马户、果户、菜户、乐户、医户、金户、银户、船户、鱼户等八十余种专业户计。③民、军、匠、灶等户计也是世袭的,不能随便改动。明后期四大户计世袭才开始松动,由于募兵制的冲击,军户世袭制就不像前期那样严格了。“全民劳役化”,一直到明“一条鞭法”推行,才得到彻底遏止。全民当差服役,还进一步影响到明朝的君主专制。正如何兹全先生所说:“编户变成了差户,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全民皆差户,这是明清专制主义的基础。”“明清的专制主义,是从元朝继承来的。”④

再说君臣关系的主奴化。

如果说全民当差服役反映了君民关系的主奴化,这种主奴化也适用于君臣之间。君臣关系的主奴化,确实是元朝社会政治关系一个突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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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

② 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一二九六年彰德上清正一宫圣旨碑》,《一三六三年整屋重阳万寿宫圣旨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

③ 参阅王毓铨《明代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④ 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

在甲骨文和金文中,“臣”就是奴隶的意思。故夏商西周君臣关系中的“臣”,保留着较多奴隶或家臣的色彩。春秋以后,君臣关系又不断发生进化演变。随着职业官僚制度的确立,《韩非子》把君臣关系诠释为雇佣关系,而俸禄与效劳,又是基于雇佣双方所履行的义务。后来,董仲舒的“纲常”学说兴起,君变成臣的“纲”,君臣主从统属关系再次被凸显和强化。到了唐宋时期,随着科举制度发展,稳定的士大夫阶层逐渐形成,君臣关系中主从色彩又在淡化。尤其是理学问世后,士大夫崇奉的儒家思想,有了追求的终极目标:道与理。在君臣关系上,除了强调“忠君”外,士大夫还强调“道统”,强调君、臣都要服从道统,道统先于君统。①于是,君臣关系表现出一定的进步迹象。宋代一些皇帝还标榜:“与士大夫共治天下”②。当时还有了不杀文臣士大夫的不成文规定,士大夫获罪,一般只流放而不杀头。可以看出,宋代士大夫地位有所提高,人格上受到了一定的尊重。

时至元朝,情况大变。忽必烈等将草原主奴从属习俗带入整个官僚系统,带入君臣关系。朝廷内外大臣统统被当作黄金家族的奴仆,想打就打,想杀就杀。捶击大臣的情况不胜枚举,常命令左右打大臣耳光,打的满嘴流血。皇帝杀死宰相及其他大臣之事频繁发生。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九月,忽必烈诏谕:“今后所荐,朕自择之。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③在忽必烈的心目中,宰相也好,一般臣僚也好,都是自己的奴仆。勤于职守,为主人效犬马之劳,就是称职的好官。反之,不勤于职守者,格杀勿论。本着这样的信条原则,平章王文统、右丞卢世荣、右丞相桑哥以及参政郭佑、杨居宽等正副宰相,一个个难逃被诛杀的厄运。这与赵宋三百年文臣士大夫犯罪一般不杀相比,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数十年后,元顺帝妥懽贴睦尔又步其后尘,在诛杀大臣的道路上愈走愈远。元顺帝像走马灯似的撤换和诛杀宰相,被他杀掉的一品大臣据说有五百余人。④

另外,汉唐时期,宰相和三公坐而论道,奏闻政事时皆有座位。自北宋初,宰相奏闻开始失去了座位,常被论者视作相权式微的表现。忽必烈朝确立的省院台大臣奏闻,大臣一律下跪进奏。只有许衡之类的老年名儒,经皇帝特许,方能得到“赐坐”的优遇。⑤臣下奏事时的待遇比起宋代又大大下降了。这应该视为北方民族臣下即奴婢习俗对元代臣下奏事的严重浸染渗透,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明清两代的相关仪制。明代宫内奏事和清代皇帝“御门听政”,臣僚也需要下跪。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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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刘泽华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7页、第551页;张分田:《中国帝王观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页。

② 参阅张其凡《宋初政治探研》卷一《北宋“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略说》,暨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 《元史》卷一《世祖纪七》。

④ 《庚申外史》卷下,任崇岳笺证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页。

⑤ 《元朝名臣事略》卷八《左丞许文正公》,中华书局姚景安点校本,1996年版。

⑥ 《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九,第一页上:参阅徐艺圃《试论康熙御门听政》,《故宫博物院院刊》1983年第1期。

在君臣关系主奴化方面,明朝沿袭元制较多。朱元璋《大诰》直言不讳:“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①朱元璋竟对不为所用的士大夫大开杀戒,在他心目中,臣下不仅是奴隶,而且是任意摧折的草芥。此与赵宋不杀士大夫文臣的政策,确是天壤之别。朱元璋滥杀功臣,好像是学汉高祖刘邦,但从体制上则应该是承袭元制。廷杖成为明朝国制,一直打到明末亡国。追寻其根源,同样可以上溯到元朝的君臣主奴化。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四:突破羁縻传统,改行直接治理边疆的政策。

一般认为,土司制度确定于明朝。但是,土司名称和土司制度的基础却来自元朝。

从名称上看,元朝在边疆地区设立了诸多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和长官司等,并开始实行土著酋长任其职的“土官”制度。当时多称“土官”。“土司”之称,偶尔有之。②应该承认,“土司”名称正是起源于这些土著酋长任职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边地机构。

不仅如此,在普遍设置“土官”的基础上,元朝整个边疆政策较之唐宋时期又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唐宋等汉地王朝治理边疆,实行的都是羁縻政策。所谓羁縻政策,就是部落首领既接受朝廷的官爵印信,又保持原有的称号、辖境和权力,自理内部事务。羁縻州只是名义上的府州区划,一般不呈报户籍,不承担贡赋。③

由于统治民族已由汉族变成了少数民族的蒙古族,由于过去的边疆被视同内地,“无阃域藩篱之间”④,元王朝边疆政策的出发点也发生显著变化。蒙古统治者将汉地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地都当作被征服地区,而与中原王朝将边疆地区视作蛮夷之地的传统观念截然不同。这是非常重要的理念转变。

基于这一新理念,元廷既因俗设“土官”而治,又通过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机构,实行强制性的检括户籍,设立驿站,比较固定的缴税和贡献,强制征调土官土军等。⑤正如忽必烈对播州安抚司的诏谕:“阅实户口,乃有司当知之事,诸郡皆然,非独尔播。”阅户缴税似乎成了归附元朝廷的基本尺度。迫于元廷的强硬政策,土官们或早或晚“括户口租税籍以进”⑥。在蒙古统治者看来,少数民族地区并非汉人心目中的蛮夷,它和汉地一样,无例外都是被征服的对象。因此,括户和缴税等,应当一视同仁。他们根本不去理会唐宋羁縻州政策,而是出于治理被征服地区的一般理念,独辟军、政、财等较直接管辖的路子。吐蕃地区比较特殊,故略有变通,实行“政教合一”宣政院统辖的制度,但阅户缴税的原则依然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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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御制大诰三编》,《苏州人才第十三》。

② 《贵州通志》卷四一《艺文记二》范汇《八番顺元宣慰司题名碑记》曰:“然而土司相袭,或有争夺,则道路梗塞,外连南诏岭侥两江溪洞,侵削斗,往往有之。”

③ 参阅马大正《中国边疆经略史》第四、五编,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④ 《道园学古录》卷八《可庭记》,四部丛刊本。

⑤ 参阅方铁《西南通史》第六编第三章,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⑥ 《元史》卷一七《世祖纪十四》至元二十九年正月丙辰、卷六三《地理志六》、卷二九《泰定帝纪一》至治三年十二月丁亥,泰定元年正月戊申。

元代直接治理边疆的政策,对明朝及以后影响巨大。明清两代大抵沿袭此项重要政策。明清西南土司必须履行的守边、缴税、设驿、征调等义务,实际上在元代已经比较全面地推行过了。

突破羁縻传统,改而实施直接治理边疆的政策,对于13世纪以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藉此,中央政权的统治开始深入到边疆地区。转贴于

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表现之五:社会层级、文化的多元复合建构与儒学边缘化。

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元代的社会层级、文化结构,与其他汉地王朝显著不同。

先说种族与社会等级的交错复合。本来,历代汉地王朝的政治等级与经济阶级大体是一元性的,二者共同构成由皇帝、贵族、官僚、平民、部曲私属、奴隶依次排列的社会等级。蒙元帝国建立后,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种族等级被强行添加进来,遂造成种族、社会二等级系统的长期并存和交错复合。各类等级系统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变得复杂起来。例如,元朝政权虽然是蒙、汉封建主的联合统治,但因全社会第一、二等级被蒙古皇帝、贵族所垄断,汉族上层就被排斥在贵族等级之外。又如,按照元代种族等级制度,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其政治法律地位应该高于全体色目人、汉人、南人。然而,充当官吏的色目人、汉人、南人的实际权势,又多在蒙古平民之上。至于元中后期部分蒙古人及家属因经济窘迫被迫卖身给色目人、汉人富户充奴婢等情况,就更蹊跷了。在上述二等级系统的交错复合中,蒙古皇帝和宗室诸王贵族按照草原习俗,有权共同支配整个蒙元帝国,支配其他等级的全体臣民,从而给整个元代社会等级结构嵌入了贵族支配和特权至上的色彩。这应该是对中国“门第社会”向“科第社会”演化的某种倒退。①正如钱穆先生所说:“蒙古一切政制,并不沿袭中国旧传统,那时在政治上经济上,有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特殊利益,分配在蒙古人、色目人、庙寺僧侣、土豪地主的手里……社会上是阶级重重,政治上是处处分割,各地方各阶层,到处有许多世袭的特殊利益在压迫民众。”②种族与社会等级的交错复合,导致社会秩序的混杂变乱,最终激化了阶级矛盾和统治民族、被统治民族的矛盾,逼迫被剥削、被压迫民众较早地揭竿而起。

再说文化多元与蒙古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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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拙稿《元代蒙古人的等级结构》,《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② 《国史新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4年版,第22页。

由于是北方蒙古族入主中原进而统一全国,元朝迎来了继魏晋隋唐之后第二个文化多元的时代。与隋唐相比,元代进入中原汉地的异域文化,门类更多、内容更丰富,与汉地本体文化的相互撞击、冲突、融合、吸收更为频繁深入。

进入中原汉地的,首先是统治民族的蒙古游牧文化。因为成吉思汗强调其子孙必须恪守草原习惯和祖训,因为元世祖忽必烈坚持“内蒙外汉”的二元政策①,蒙古游牧文化对元王朝的影响当然是最主要和最深刻的。其次是中亚西亚的伊斯兰文化,欧洲及西亚的基督教文化等。蒙元帝国的建立和欧亚之间陆路和海路更为畅通,自波斯、阿拉伯、钦察、阿速、俄罗斯东来入居中国者达到近二百万人。这就大大促进了伊斯兰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在中国的流传。再次是吐蕃喇嘛教文化的东来。这是吐蕃人用汉地密宗与本地苯教融会升华后的“回馈”,而且是与忽必烈等蒙古上层联手的“回馈”。它丰富了中国佛教的教义及派别,还成为蒙古上层的最高信仰,后又影响到明清及以后蒙古族的精神世界。基于上述多种异域文化进入中原的情况,论者用粗放性、兼容性、交流性来概括元代文化多元的特点②,大体符合历史事实。

这里,举个事例,以窥元代多元文化的兼容变蓄。保留至今的河南开封市国家重点保护单位之一延庆观玉皇阁,相传是全真道教主王重阳逝世处。元初,他的弟子丘处机特意在此修建道观,以为纪念,名曰朝元万寿宫。现存的玉皇阁,样式精美,风格别致。阁高13米,分作三层。下层外形为正方形,中层八角,上层为八角亭形,顶部为八角攒尖形,顶端是铜质顶饰。顶部斜脊上除了饰有传统的若干脊兽外,还饰有两名头戴毡帽,下坐麒麟的蒙古武士。这种以蒙古武士登上道教宫斋屋脊的建筑形式,极为罕见。也可以称之为蒙古文化与汉地道教文化的偶然性“合璧”,而且是全真道教首领积极建造、主动认同的“合璧”。表明从元初开始不仅有蒙古人吸收汉文化的“汉化”现象,同时也有主动把蒙古武士捧上道观屋脊的“胡化”现象。

尽管元世祖忽必烈在主动吸收汉法,尽管元仁宗、元文宗等也曾做过不懈的努力,但是,元朝统治者在兼容多元文化的同时又恪守蒙古本位。

最能说明其蒙古文化本位的是:忽必烈推行八思巴蒙古字。

元朝时期,官方使用三种文字:蒙古语、汉语、波斯语。蒙古语起初是成吉思汗时畏吾儿人塔塔统阿创制的畏吾字蒙古语。后来,忽必烈又命令帝师八思巴以吐蕃字母拼蒙古语而创制八思巴蒙古字,也可称作与吐蕃人联手创制的新蒙古文字。

当时,朝廷内外各族官民频繁接触交流,汉人懂蒙古语,蒙古人学汉语,色目人懂蒙古语或学汉语的,蔚然成风,数量甚夥。而推行汉法比较积极的忽必烈,却只通晓蒙古语,不懂汉语。他不甚提倡和鼓励蒙古人学习使用汉语,反而督促汉人和南人官僚学习蒙古语。忽必烈曾亲自命令降元南人将领管如德学习蒙古语:“习成,当为朕言之。”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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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详细阐述参阅拙著《忽必烈传》第十九章,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参阅王晓欣《一代天骄》,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③ 《元史》卷一六五《管如德传》。

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忽必烈降诏颁布八思巴字时规定:“凡有玺书颁降,并用蒙古新字”,强调用八思巴蒙古字“译写一切文字”。还曾经有用八思巴蒙古字统一全国文字的梦想:“以同四海之文,以达四方之情,以成一代之制。”①忽必烈此举比较巧妙,表面上使用的是蒙古语、汉语以外的第三种语言吐蕃语字母,但所拼写的依然是蒙古语。最终目标是不放弃蒙古母语,以与吐蕃人联手创制蒙古新字的方式,统一全国文字,长期保持其文化本位。

忽必烈又竭力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八思巴蒙古字教育并突出其中心地位。他于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正月下诏立蒙古国子学,在地方一概设诸路蒙古字学。又设路府州蒙古字学教授和江南三行省蒙古提举学校官。由于“国字在诸字之右”,蒙古字学及其教授随而高于同级儒学及其他学校。②

后来,统一全国文字的梦想没有完全实现,但因官方竭力提倡,八思巴蒙古字学独尊于文坛数十年,甚至影响到部分儒士。

元人贡奎诗曰:

周宣石鼓久剥落,浮云变化字迹讹。

八分小篆亦已废,纷纷行草何其多。

洪惟盛世自作古,制书勒石传不磨。

知君达时尚所学,落笔星斗光森罗。

蒙恩千里领教职,养育多士培菁莪。

谐音正译妙简绝,穷究根本芟繁柯。

牙签玉轴点画整,照耀后世推名科。

愧予鄙俚事章句,儒冠多误将如何?③

贡奎是元中叶江南文学名士。他仰慕蒙古字学合乎时尚,赞扬其“谐音正译妙简绝”,“照耀后世推名科”。同时哀叹蒙元统治下汉文化的衰落,哀叹自己专事章句而为儒冠所误。当时“愿充虏吏,皆习蒙古书,南人率学其字”④,似乎已成风气。贡奎的上述态度,在江南儒士中恐怕不是少数和孤立的。

另外,被称为北方一代儒宗的许衡,曾经为儒学教育和理学的官学化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有个侄儿名叫许师义,也是许衡子侄辈中唯一见于史乘者。按照常理,在许衡学术荫庇影响下成长起来的许师义,应该是学儒的。谁曾料,许师义却“涉猎书史,综覈医卜,尤精于国字与言”,以擅长八思巴“国字”译说为进身之阶,先充任殊祥院译史,最后升为一名管理检查驿站凭券的下级蒙古职官“脱脱禾孙副使”⑤。八思巴蒙古字独尊和蒙古文化本位的风气,竟然使一代儒宗许衡的子侄折腰拜倒。于此,人们不能不叹服蒙古文化本位和蒙元官方政策导向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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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元典章》卷一《诏令一·行蒙古字》、卷三一《礼部四》《蒙古学·蒙古学校》,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影印本,1998年版;《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道园类稿》卷四三《顺德路总管张公神道碑》,元人文集珍本丛刊,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

② 《元典章》卷三一《礼部四》《蒙古学·蒙古学校》;《元史》卷八一《选举志一·学校》。

③ 《云林集》卷三《赠送蒙古字周教授》,四库全书本。

④ 《大义略叙》,《郑思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9页。

⑤ 《大元承务郎新济州脱脱禾孙副使许公墓志铭》,《山阳石刻艺术》,河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

元朝较早保护儒学,也任用了不少儒士进入各级官府,在吸收汉法方面大量发挥了儒学和儒士的积极功用。还推动程朱理学上升为儒学的主导,上升为官学。但是,在蒙古统治者的眼里,儒学始终不是第一位的文化。儒学与儒士也不再是传统体制内的主导,其独尊地位已经丧失,开始被边缘化。这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历朝历代未曾有过的。

元世祖朝“九儒十丐”的说法,大体可以反映儒学与儒士被边缘化的尴尬境遇。此说法出自南宋遗民郑思肖《大义略叙》。原文曰: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

郑思肖所云自“官”到“丐”的排序,大抵是元朝职业户计的分野。忽必烈时期的儒士,虽然能享受儒户定籍、免除差役、选拔充当教官及儒吏等待遇,但唐宋以来儒士赖以仕进登龙的科举迟迟未开,大多数儒士“学而优则仕”的门径被堵死。儒士充任教官之际,多数属无资品的流外职,薪俸颇低,升迁极慢,不免有“热选尽教众人做,冷官要耐五更寒”之类的哀叹牢骚。就充任教官及吏员的大多数儒士来说,其地位确实是比较低的。儒士虽然未必卑低到第九位,但远不及僧、道。言其被冷落、被边缘化,也是有道理的。汪元量“释氏掀天官府,道家随世功名。俗子执鞭亦贵,书生无用分明”①的描绘,应该是洞见真谛的。

儒学的边缘化,带来千余年中国文化体系中的一段不小的变更。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毋庸讳言,边缘化是广大儒士的灾难,它造成了儒家传统秩序、官场传统秩序的某些破坏。由于蒙古统治者的尊崇,不仅八思巴蒙古字风靡全国,藏传佛教的东进以及伊斯兰教、基督教等长足传播,更促使元代文化从儒学一统走向多元,部分汉人甚至发生一定程度的“胡化”。因为学儒读经出路不佳,不少汉地精英文士转而把聪明才智投向以前备受鄙夷的市井勾栏和工巧技艺。于是,引发了元杂剧和科技的繁荣,涌现出关汉卿和郭守敬之类的伟大人物。

由于儒学边缘化和科举仕途不畅,元代儒生士大夫多数无法走向庙堂,只能从事教官、儒吏等下层职业,致使他们开始向区域社会发展。元后期科举重开,乡试逐渐正规,客观上又增加了儒生士大夫对区域社会的亲近。这似乎是明清士大夫缙绅成为区域社会中坚的先声。

种族、社会等级的交错复合,蒙古本位与儒学边缘化,主要表现在元代。元明鼎革,统治民族重新变换为汉族,上述情况大部分不复存在。但它对明前期的影响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如,明初汉人使用蒙古名字、语言和服饰的为数不少,为此,朱元璋曾经特意下令强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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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增订湖山类稿》卷三《自笑》,中华书局辑校本,1984年版。

最后,谈谈如何认识和评价上述五方面的变动,上述变动给予中国古代后期社会怎样的影响。

综观上述五方面的变动,属于政治领域的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南北关系的新格局,全民服役与君臣关系主奴化,突破羁縻传统,改行直接治理的边疆政策;属于经济和财政的是:推行纸钞,复兴官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扩张;属于社会文化的是:社会层级、文化的多元复合建构与儒学的边缘化。

比较起来,政治领域的变动占3/5,经济和文化的占2/5。说明在社会经济形态上元代及明前期大体继承唐宋变迁所确定的体制,依然处在唐宋变迁后社会发展的大阶段内。有必要强调的是,经济领域的变动少于政治领域,并不意味着上述变动不重要。关键应该看五个变动的实质性内容及其地位作用。如果一味以经济领域的变动多少来判断其重要性,肯定容易陷入机械唯物论的泥潭。

无论领域归属如何,上述五方面的变动,大多是深层次的。其涉及范围,少数是整体性的,多数则至关本领域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地说,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南北关系的新格局,体现元王朝整体与区域的配置态势;推行纸钞,官营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等扩张,乃是蒙元统治者给社会经济或财经领域带入的异质的东西;全民服役和君臣关系主奴化,实质上是国体内君主与臣民关系的特殊表现;突破羁縻传统,改行直接治理的边疆政策,又是关乎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的举措走向;社会层级、文化的多元复合建构与儒学边缘化,应为蒙元从文化上对中国传统社会的一次冲击震撼。有些变动是积极和新生的因素,如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突破羁縻传统直接治理边疆;有些是利弊相参,利大于弊,如纸钞,海运,海外贸易等;有些是负面的,如官营工商业,全民服役、君臣关系主奴化。总之,没有琐碎纷杂的小变化,一概是中等以上的整体或领域性的变化。它们对元代及明前期社会整体结构和社会发展轨迹,均发生了比较深重的作用和影响,从而使元代及明前期社会面貌出现了某种异化,出现了一些与中唐两宋略有不同的东西。前面提到傅衣凌先生的两“不喜欢”,根源就在于此。本文阐述的元代及明前期五方面的变动,权算作笔者奉献给傅衣凌先生的尝试性解答。

接着谈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的影响与启示。

第一,由于五个变动,中国社会在沿袭唐宋社会基本形态的同时没有直线前进,而是发生了局部的变态发展。这场变态发展,类似秦汉之后魏晋南北朝的变化,只是动荡小些,时间短些。尤其是劳役,直到明嘉靖一条鞭法后,才逐步弱化,才恢复至唐宋轨道。有的学者说,元代出现唐宋以后中国社会的逆转倒退,元代处于两宋与明清之间“马鞍型”底部。①笔者不同意这种意见。我们承认元代的经济状况和君主、臣民关系发生了局部的倒退,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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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9页。

济倒退只表现在北方,江南则呈现持续发展和繁荣。前述江南三行省高额的税粮数和商税数以及杭州丝织业的自由雇佣劳动,就是有力的证据。而且,元代在分寄式中央集权、直接治理边疆、海运和海外贸易等方面,又有新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笔者认为,用“倒退”和“马鞍型”底部描述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变动,不够全面。言其为“变态发展”,似乎比较恰当。钱穆先生曾经说,“元代的中国社会实在走上一变型”①。其看法与笔者相似。所不同的是,笔者进而认为此种“变型”一直延续到明前期。

第二,关于古代社会发展,通常有西周、战国、魏晋封建说。唐宋变迁说也被普遍认可。然而,对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变动,人们却一直未予充分重视。如前所述,唐宋变迁之后应该有一个元代及明前期不大不小的社会变动。如果是这样,古代中国可以分为三大发展阶段:夏商西周,战国秦汉隋唐,宋元明清。后两阶段内各插入一段局部变动:魏晋南北朝和元代明前期。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不能和魏晋南北朝相提并论,至少应该打破王朝界限,把元代及明前期连在一起,认真做一番长时段的考察。因为上述五大变动的作用影响并不局限于元代,多数直接遗留到明前期甚至以后。明代许多与中唐两宋略有不同的东西,只能追溯到元代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笔者的体会是:王朝界限是应该注意的,但有些时候打破王朝界限也非常必要。否则,许多重要问题无法观察清楚,无法深刻认识。

第四,过去由于元王朝时间短和统治者不能善待汉文明,人们多半对元朝持蔑视或厌恶态度。部分国内历史学家也或多或少受到类似的熏染。可是在世界范围内,蒙元王朝始终被看的非常重要,13、14世纪还被世界史学家们称为“蒙古时代”或“蒙古世界”。比较而言,国内的偏见是不适宜的。通过以上五大变动的考察,可以感受到:应当重新审视元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应当立足“大世界史”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视野,重新认识和看待元代在中国历史上的角色与作用。客观地说,元代给予中国古代后期社会的总体影响,不在宋、明二朝之下,有些部分甚至超过了宋、明二朝。

第五,至此人们自然要问: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何以“走上一变型”?为什么会发生上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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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国史新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4年版,第87页。

这个问题说来复杂,概括起来,答案又比较简单:蒙古贵族入主中原进而统一全国前后,统治民族第一次变换为少数民族。在他们没有完全汉化且以蒙、汉二元的混合模式治理国家的情况下,北方游牧文明和汉地农耕文明相互冲突、相互影响,导致了上述变动。其中,既有经济领域不同生产方式矛盾的作用,更多的是政治、文化和社会因素的作用。前述五大变动中,属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占4/5,就是明证。所以,需要增强历史发展多赖“合力”作用的观念。在探讨其变动原因时,除了注意经济方面,还应该把更多的关注投向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有必要强调的是,蒙、汉两种文明的相互冲突、相互影响,是多层面的互动,不仅限于优势方面的主动。恩格斯说:“……在长时期的征服中,比较野蛮的征服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得不适应征服后存在的比较高的‘经济情况’;他们为被征服者所同化,而且大部分甚至还不得不采用被征服者的语言。”①如前所述,由于元世祖忽必烈坚持“内蒙外汉”的二元政策,蒙元王朝并没有发生拓拔人、女真人和满洲人那样军事政治上征服他人,经济文化上反而被“同化”的情况。恩格斯的说法,并不完全符合元代的实际。或者可以说元代恰恰属于恩格斯说的“绝大多数情况”之外的少数情况。蒙古人作为军事政治上的征服者,并没有因为其经济文化上相对落后而示弱,他们在部分接受汉民族比较先进的经济文化制度的同时,也在用自身的经济和文化顽强地影响汉民族。

总之,“内蒙外汉”二元体制下两种文明的相互冲突、相互影响和互动作用,是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发生五大变动且“走上一变型”的根源所在。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5

教育是这一历史时期佛教寺院的主要的活动内容之一。佛教寺院的教育方向和目标非常明确而具体,就是向皈依佛教的众多蒙古出家僧人进行佛教理论知识、佛教教义教规和融合在佛教理论之中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方面系统的教育,以培养更多的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佛教信徒,巩固藏传佛教格鲁派在蒙古社会各领域的地位,扩大影响。从这一点上看,佛教寺院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相对于这一历史时期以游牧生产方式为基础,几乎没有社会化教育体系的蒙古地区和蒙古社会而言,佛教寺院因拥有较为完整的教育系统和较为完善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制度,聚集着众多的具有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学者型人才而成为了蒙古地区集中、系统、规范的教育基地,对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一、佛教寺院的教育系统

佛教寺院的教育系统由机构教育和个人教育两个部分构成。在佛教寺院内具有教育职能的机构包括寺院的综合性机构——朝克沁(大经堂)和专业性机构——札仓。

佛教寺院无论规模大小都设有寺院的综合性机构——朝克沁,而且朝克沁是蒙古地区任何一座佛教寺院在兴建之初首先要建造和设置的部分。朝克沁作为一个综合性机构,除了承担佛教寺院的宗教、行政、经济等各项事务外,它还具有教育方面的职能。首先,每座佛教寺院在朝克沁对新入寺的出家学徒进行注册登记,以确定新学徒的归属关系,一经登记注册,该学徒便成为佛教寺院的正式教徒。其次,对于新学徒实施基础知识教育,主要内容包括蒙古文和藏文的字母、读音和书写知识,佛教常用经文的唱诵规则,佛教寺院的日常活动内容,佛教徒在佛教寺院的行为规范,佛教寺院的常规宗教活动的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朝克沁的教学工作由通晓佛教理论知识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有一定资历、拥有藏传佛教格鲁派的相应学术职位的喇嘛承担,朝克沁的普通喇嘛不能承担对新学徒的教学任务。学徒在朝克沁的学习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有的学徒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全掌握朝克沁所教学的各项基础知识,有的学徒则会耗费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在朝克沁的学习。完成朝克沁的学习,初步熟悉佛教寺院的宗教事务,对藏传佛教格鲁派教义教规形成一定的认识,并有意愿继续学习深造的学徒将根据各自的意愿被分流到佛教寺院的专业教学机构——札仓,开始系统地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参与札仓所开展的专业性宗教活动;也有的学徒选择到其他佛教寺院继续学习深造,学成之后返回本寺;没有继续学习和深造意愿或条件的学徒将会留在朝克沁做普通诵经喇嘛,兼职从事寺院殿堂内外的勤杂事务。

札仓是按照藏传佛教格鲁派的理论体系的内在结构和佛教寺院的各项专门活动要求而设置的专业机构。该机构一方面要根据藏传佛教格鲁派教义教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常规宗教活动以及相关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对札仓内部的不同学历层次的学徒喇嘛进行严格、系统、规范的专业教育。蒙古地区佛教寺院的札仓包括却依热札仓、卓德巴札仓、堆恩科尔札仓、曼巴札仓和喇嘛日穆札仓等。各寺院所设置的札仓数互不相同,规模大的佛教寺院一般具备五部札仓,而规模较小的佛教寺院只设置一两部札仓,很多小寺庙甚至不设置札仓。佛教寺院的各札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里从朝克沁学徒、寺院内部喇嘛私人学徒、或者从其他佛教寺院招收一定数量的、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基础的新学徒喇嘛,对他们进行规定科目的专业课程教学,以培养更多的佛教僧徒。

在佛教寺院,除了朝克沁、札仓等机构要对寺院的佛教僧徒实施基础和专业课程教育之外,佛教寺院里长期学习和研究佛教理论,获得藏传佛教格鲁派相关专业学术职称职位,熟悉佛教寺院的各项事务,具有丰富的佛教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良好的人格品质和职业道德,享有很高的声望和地位的喇嘛们也有资格招收私人学徒,并对所收学徒实施基础和专业教育。

享有转世资格的喇嘛在藏传佛教格鲁派体系中属于一个特殊阶层。蒙古地区的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里的活佛、沙卜让、呼毕勒干、呼图格图等均享有转世资格。当这种喇嘛的前世圆寂之后,要及时探寻和认定他们的转世者,而且转世者普遍为幼童。身为转世者的幼童被迎请到佛教寺院之后就要在佛教寺院管理委员会选派的经师喇嘛的指导下接受规范而系统的基础教育。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转世者完成基础教育,对佛教教义教规和佛教寺院的宗教活动形成初步认识之后,就会转入佛教寺院的札仓或者被送往其他佛教寺院的札仓进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学习。

二、佛教寺院的教学

(一)教师

在佛教寺院,对于承担向学徒喇嘛讲授基础知识课程和专业课程任务的喇嘛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任职资格方面虽然没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规定,但是,并不是任何喇嘛都能够担任教学任务。根据佛教寺院的历史记录和喇嘛个人传记中的记载,对在佛教寺院担任教学任务的喇嘛的学识水准和实践能力方面的实际要求和标准很高,即使是在朝克沁向学徒教授基础知识的喇嘛也必须具有格西以上学术职称。格西是授予在佛教寺院完成基础知识教育之后升入却依热札仓,完成该札仓所规定的五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五年和第二阶段四年的专业课程学习,顺利通过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的学术职称。在各个札仓的教学工作则必须由获得相关专业的中、高级学术职称,有丰富的实践能力和资历,学识和职业道德方面被佛教寺院内部喇嘛和社会公众认可的喇嘛来承担。

(二)课程

佛教寺院面向佛教学徒的课程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课程,第二部分为专业课程。基础课程是为初次出家为僧的青少年学徒喇嘛设置的课程,教学内容、形式、时间和进度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主要是蒙古文和藏文字母、读音、书写到字、词、句的读写,同时背诵《皈依经》以及各种祈祷文等作为佛教信徒所应掌握的基本经文,同时参加佛教寺院的常规宗教活动或仪式。

佛教寺院面向喇嘛学徒的专业课程的教学是在以学科分类而设置的各札仓进行的,而且专业课程的学科分类和藏传佛教格鲁派的教义教规理论结构完全一致,所以,喇嘛学徒在札仓要系统、深入地学习和研究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中的某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同时,还要参与所在札仓规定的宗教活动和仪式。蒙古地区的藏传佛教格鲁派寺院的札仓有却依热札仓、卓德巴札仓、堆恩科尔札仓、曼巴札仓和喇嘛日穆札仓等。

却依热札仓,又称参尼德札仓,汉译为显宗学部,闻思学院。因明学、般若学、中观学、戒律论、俱舍论等是却依热札仓所规定的必修科目。进入该札仓的学徒喇嘛通过札仓经师喇嘛的讲解传授、背诵指定经文和学徒间的辩论等学习方式由低到高,由浅到深系统地学习、掌握和研究该札仓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徒喇嘛学习该札仓的所有必修科目的学习,顺利通过各阶段的考试,完成结业至少需要十二三年的时间。

卓德巴札仓,又称阿格瓦札仓,汉译为密宗学部,续部学院。卓德巴札仓所传授的密法是由事部、行部、瑜伽部、无上瑜伽部等四部组成。这四部既是密宗发展的四个阶段,又是修行密宗的四个次第。该札仓的学徒喇嘛通过札仓经师喇嘛的讲解传授和独立研修,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佛教世界中诸佛、菩萨、护法神、本尊等的地位、职责、功能、业绩以及各自的供养方法、修行方法、坛域的绘制和制作、灌顶仪轨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从却依热札仓结业后转入卓德巴札仓的学徒喇嘛要完成该札仓的学业一般需要3-5年,没有经过却依热札仓教育而直接进入卓德巴札仓学习的学徒喇嘛完成该札仓的学业,通过考试结业至少需要十三年的时间。

堆恩科尔札仓,汉译为时轮学部。在堆恩科尔札仓,喇嘛学员所学习和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科目较多,既有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又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数学知识、天文知识和历算知识是该札仓面向学徒喇嘛所设置的必修主干课程,另外,佛教器乐原理、藏文和蒙古文的语法和修辞知识、佛教绘画原理和技法、佛教舞蹈原理、佛教建筑的构造原理、佛教用品的制作和佛教寺院的装饰原理等也是属于该札仓面向学徒喇嘛开设的必修科目。札仓经师喇嘛向学员喇嘛讲解传授相关理论知识,指导学徒喇嘛的操作训练。学徒喇嘛系统学习和全面掌握堆恩科尔札仓所有科目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独立操作,并顺利完成学业需要10-15年的时间。

曼巴札仓,汉译为医学学部。在曼巴札仓面向学徒喇嘛开设医学和药物学方面的专业课程,学徒喇嘛在经师喇嘛的严格、规范的讲解传授下,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人体生理特征和病理、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药物的辨认、采集、加工制剂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并在老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实际操作。学徒喇嘛进入曼巴札仓,经过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该札仓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内容,到具备独立行医的能力,并通过考试,顺利结业至少需要十年。

喇嘛日穆札仓,汉译为道次第学部。在喇嘛日穆札仓,学徒喇嘛系统地学习和研习佛教理论中的菩提道次的教规教义。佛教寺院的却依热札仓和卓德巴札仓所规定的学习科目里也包含佛教理论中的菩提道次的教规教义的部分,所以,有的佛教寺院就不单独设立喇嘛日穆札仓来向学徒喇嘛教授菩提道次的教规教义,在却依热札仓和卓德巴札仓的常规教学过程中就讲授该部分内容,而有的佛教寺院单独设置喇嘛日穆札仓来向学徒喇嘛教授佛教理论中的菩提道次的教规教义。学徒喇嘛顺利完成该札仓的学业一般需要十年。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6

1【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    张智渊】

张智渊,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 2004年6月参加工作,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5年5月入党。现任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机关党委(人事处)主任科员,兼任机关纪委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大局观念强、核心意识牢。为人正直实在,性格随和大度。自身要求严格,情趣健康向上,作风沉稳朴实,工作严谨细致。注重团结、关心帮助同志,在干部职工中口碑好。

自2012年10月从部队转业至自治区党委政研室以来,先后在秘书处、机关党委(人事处)工作,能够较快地转换工作角色,担当工作重任,勤奋敬业、任劳任怨,能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具备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出色地完成了其所负责的人事、党建、纪检等各项工作,不仅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更在单位年轻人中树立了敢担当、能成事、有作为的好榜样。

2007、2008年先后荣立“三等功”两次;2008年参加北京奥运会交通保障任务,被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授予 “奥运会、残奥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010年赴利比亚执行国际维和任务,被授予联合国一级和平荣誉勋章;2014被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评为区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

2【自治区财政厅   刘骁宇】

刘骁宇,1983年5月出生,内蒙古财政信息中心综合科科长。他爱岗敬业,善于钻研开拓。从事财政信息化管理、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及综合文字等工作,由于工作任务重,经常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拟定多部信息化规章制度,其中的《信息系统内控制度》在全国领先;拟定我区《“十三五”时期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支持服务全区财政改革与发展。2015年在《内蒙古科技与经济》上发表《技术资本定价模型研究》。先后获机关信息化工作先进个人称号、“五一”劳动模范称号,年度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等次。他工作全面,乐于奉献担当。协助机关开展年度考核、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督导和机关委员会换届选举等重要工作。被推选为机关工会委员、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工会开展迎新活动,主持厅属单位文艺晚会;积极响应组织号召,组织并参加直属机关篮球赛、足球赛、广播操比赛、游泳比赛、北疆青年学习、青年志愿者服务、微剧场等各类学习和文体活动。做好机关工会建设和团青工作,充分展现出青年干部奋发有为、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3【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高智鹏】

高智鹏同志在担任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委委员期间,协助局共青团组织开展“缅怀革命先辈,发扬革命精神”主题团日活动,“五四”青年节纪念活动等。

参加自治区直属机关首届干部职工技能竞赛并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一级乙等证书。

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党委组织开展以“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我的群众观”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知识竞赛,以“强化学习提素质·岗位练兵促融合”为主题的内蒙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知识竞赛活动,并担任主持人;协助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梦·文化下基层”中国广播艺术团慰问演出活动,“中国共产党内蒙古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活动, “书香内蒙古·亮丽风景线--书香进校园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等。

参与“中国梦·我的梦·活力内蒙古——听着歌声看草原”内蒙古音乐微电影展播活动,负责微电影作品上传工作和官方微信平台、微信朋友群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在人民网活动官方网站上传微电影作品225部,制作活动宣传微信156条。作品在微信平台上被直接接收3.3万人次,微信内容累积被阅读量超过50万次。参与组织“魅力内蒙古·亮丽风景线·美丽草原我的家”微记录片展播活动,在人民网活动官方网站上传作品50部。参与组织内蒙古“十个全覆盖”工程宣传双季展播活动,收集并向人民网上传“十个全覆盖”工程宣传微记录片46部。

被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评为2014年度信息报送先进个人。

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张 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始终践行“嘉言懿行、修身立德”的理念,加强自身学习和党性锻炼,不断提升自己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正确的公仆意识。在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工作期间刻苦钻研,坚守事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从事过征管系统维护、软件开发、金税工程、应用维护、日常综合等工作,获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入选兼职教师人才库,多次获得“优秀公务员”称号,获得自治区国税局嘉奖。

2012、2013、2015年参加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风险管理等项目工作,并将金税三期工作与本省上线工作有机结合,多次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公文表扬和年度嘉奖;2013年10月成功入选“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实现了内蒙古税务系统零突破。

2015年7月至今挂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税局副局长,注重发挥个人专长,在打造“五星级”办税服务厅、国地税联合办税、“互联网+税务”项目建设、全面推进“营改增”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工作,全面推动了基层税务部门工作。

以远见引导方向,以真情凝聚力量。今后我将更加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争取更大成绩。

5【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杨彰根】

杨彰根,男,侗族,2008年7月毕业于贵州大学冶金工程专业。2009年10月进入再生资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班长、主管、调度员、工段长、氧化铝工艺高级主管、氧化铝分厂厂长助理等职务。

多年来,杨彰根扎根在再生资源公司氧化铝生产现场,5+2,白加黑,充分发挥着带头作用,始终冲在技术改造、盈利攻坚第一线。2015年春节期间,熟料物料发生变化造成溶出分离沉降槽附泥,时任氧化铝分厂调度长的杨彰根组织各车间白班员工下班后加入清理工作,确保沉降槽及时到达备用,为系统稳定运行保驾护航。在2015年10月份系统高产期间,通过严格执行公司及分厂相关制度,在每次出现设备、指标异常时,调度室均第一时间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及时到场处理,及时的将异常消除在萌芽状态,10月份高产期间,未出现因个人操作原因、指标及设备原因造成溶出后续系统减产情况发生。

6【内蒙古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韩鹏伟】

韩鹏伟,男,35岁,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汉族。2009年来到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电解槽焙烧启动期间,他凭着过硬的专业技能带领启动组成员及时处理各种异常问题,圆满完成了第一批电解槽的焙烧启动工作。

2014年,他根据车间电解槽龄情况确定工艺技术条件的保持范围,制订了工艺技术条件考核奖励制度、老龄槽管理办法、为电解槽的工艺技术条件稳定保持奠定了基础。

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2011年-2013年期间连续被评为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先进个人、先进标兵称号。经过技能鉴定审核,于2014年取得了国家职业技能铝电解工技师证。2015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冶金助理工程师证,并在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中国铝业杯”第九届全国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部级)铝电解工决赛中取得第十六名。

7【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石磊】

作为克旗煤制天然气公司最年轻的分厂厂长,刘石磊同志始终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高效化推进分厂工作。自2010年刘石磊进入大唐克旗煤制天然气公司工作以来,一直以踏实肯干、敢于担当的敬业精神在公司电气专业设备安装调试和消缺检修等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公司工程建设期间,刘石磊主要负责电气专业的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兼顾着电气设备的招标、验收及全厂保安电源的调试施工及现场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全程参与了动力区#1、#2两台机组的电气调试工作,积极协调各调试单位、参建单位,现场发现和处理电气缺陷200余条,保障了动力界区#1、#2机组调试并网、220kV升压站受电等克旗公司关键工程节点的顺利完成。作为电气分厂的第一位厂长,年轻的他顶住各种压力和质疑的目光,深度剖析分厂内部存在问题,针对分厂人员平均年龄低、成立时间短、工作流程随意性大、员工业务能力不足等关键问题,积极想办法和措施,始终把提升分厂管理水平,完善分厂管理制度,提高人员业务能力作为分厂工作的头等大事,狠抓分厂制度建设,建立了各种技术管理台账,组织重新修订了《电气检修规程》、使电气检修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闭环管理;统计整理电气分厂必须解决问题37项并由专人负责和督办、上报及完成包括全厂电气监控系统改造的十余项改造项目,能够使化工区和动力区的所有高压配电室实现集中监视和控制,推进了公司电气设备管理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加强班组管理,对分厂班组以专业为原则进行重新划分,使分厂人员技术水平在专业化方向持续发展,做到设备有人负责、工作有人监督的定向化管理,

刘石磊于2013年获得克旗公司“年度特殊贡献个人”称号,2011年同时获得能源化工公司、大唐国际、大唐集团“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12年再次获得能源化工公司“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并于2014年6月被授予集团公司2014-2015年生产技能C类‘112人才’”称号。

8【大唐国际克什克腾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徐海龙】

2015年对徐海龙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他本人被评为公司务实人;所带领的班组也被评为公司先进班组;一年里,他立足岗位在生产上兢兢业业,圆满完成了分厂交办的各项任务。作为一名班长,凡事都要讲个带头,在气化分厂五班,徐海龙任何生产工作都争做排头兵,每天预检,他总是第一个来到现场,每项任务,他也是第一个无条件服从。由于气化分厂工号众多,各个装置生产情况不一,每次交接班前他都要把各个工号工况全部预检一遍才肯放心,每次的早到一小时、晚走一小时已经成了他的习惯,别人的八小时到他这就是十小时。2015年8月份全厂消缺阶段,气化分厂需要入炉挖煤,接到任务后他二话不说就上,领着大家分组轮换挖煤,休息时他让别人先出去休息而他自己继续带领新一轮人员,直到自己都变成了个黑人却还不肯出来,最终提前完成了挖煤任务,使分厂消缺工作如期进行,事后气化五班得到了分厂全员和领导的一致好评。对于进入冬季的现场来说防冻工作是重中之重,在一次例行的巡检中,他发现处在泵房顶部的弯头发生了冻堵,为了保证生产的稳定,又是他第一个冲了上去,眨眼间攀上六米高的钢梁,一手抱着上百摄氏度的蒸汽胶管对准上冻管线,一手把着身旁冰冷的钢梁以维持身体平衡,直到下部管线导淋流出股股红色煤气水,他才缓缓下来,此时他全身的衣服都已经被汗水打透,他自己也已经冻得连话都说不出来。这就是徐海龙,一位普通的气化班长,一位敢于拼搏的大唐天然气人。

9【内蒙古丰州职业学院     国晓波】

国晓波,女,汉族,1980年6月生,党员,教育学硕士,讲师,内蒙古丰州职业学院(青城学院)院长助理、后勤处长兼财经系主任。

2008年担任财经系主任以来,她致力于提高系教学质量,推动教学改革,系统开展“评教评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评估系统,形成教师聘评基本数据依据,确保师资队伍教学质量逐年提升。组织开展“会计技能大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参加全区高校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2013年、2014年,《基础会计》和《会计电算化》两门课程被自治区教育厅评为质量工程精品课。2015年12月被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评为“十二五”全区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先进个人。

她热心公益,乐于助人。2012年参加内蒙古广播电台“我爱公益”志愿者活动以来,负责该组织后勤保障工作,先后多次参与组织“走进民工子弟学校”等爱心助学活动,先后四次参与组织“挽救乌海的哥”等爱心捐助活动,把松山敬老院作为系定点帮扶对象,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孝老敬老活动。近年来,她本人累计为贫困学生、孤寡老人、受灾群众捐款捐物5万余元。2014年3月被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表彰为“学雷锋先进个人”。

10【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赵贵君】

赵贵君,男,39岁,中国共产党党员,医学博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镜中心主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消化系统疾病院士专家(沈祖尧院士)工作站协调人。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内蒙古自治区“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 香港中文大学博士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并获香港内镜医生牌照(限制注册)在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威尔斯亲王医院内镜中心受训并成为值班内镜医生。

从事消化内科及治疗消化内镜临床工作,擅长ESD、ERCP、EUS等内镜治疗。从事消化道肿瘤研究,在GUT、JCI、BJC、HEPATOLOGY、GASTROENTEROLOGY等医学期刊发表SCI论文6篇,总影响因子43,发表中文论文6篇。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项目及1项院内科研基金项目,主持完成1项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合作项目:同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在内蒙古开展大肠癌筛查研究工作,作为中国两个地区参与亚太地区15国多中心“大肠癌筛查研究项目”。

11【呼和浩特海关   田园】

田园同志1989年12月出生,201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2年7月成为一名海关缉私警察,任呼和浩特海关隶属乌拉特海关缉私组科员。自参加工作以来,田园同志迅速完成角色转变,舍小家、顾大家,扎根边关、乐于奉献、恪尽职守,积极投身到边关缉私事业中,严厉打击走私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履行海关缉私警察打私促税、维稳反恐职能,全力维护了甘其毛都口岸正常贸易秩序,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绩,得到领导、同志及中蒙人民的认可和好评。

工作中,他时刻牢记职责使命,日夜奋战在边关缉私一线,积极学习业务技能,参与办案积累经验,先后参加了10余起重大走私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700多起走私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出色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在2015年连续侦办的3起走私毒品进境系列案件中,查获毒品净重共计2.909公斤。在短时间内连续破获三起走私毒品系列案件,有力的打击了走私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推动了打私缉毒办案向纵深开展。

田园同志以兢兢业业的工作成绩诠释了“刻苦、忠信、专业、有为”的海关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了刚毅果敢、勇于奉献的缉私警察新形象。在2013年、2014年、2015年三个年度考核中均被评为优秀、荣立三等功两次,成为年轻关、警员学习的榜样。

12【自治区林业厅   李旻宇】

李旻宇,男,满族,1977年8月生,中国共产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林业高级工程师,“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人选。

李旻宇同志长期从事森林资源野外调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多次参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荒漠化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任务以及林业项目可研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学术期刊10余篇,出版著作1部,参与制定林业行业标准1个。曾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1次,中国林学会森林经理分会学术研讨会论文一等奖1次、二等奖1次。荣获第五届内蒙古自治区林业优秀青年科技进步奖,多次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先进个人。

1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王鹏】

该同志工作作风过硬,肯吃苦奉献,敬业精神极强。现从事办公厅文电处(办公室)文件核发工作,同时兼顾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文稿撰写、会议组织、沟通协调、领导同志机要文件服务、机要保密、公章管理等一系列重要工作,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岗位重要。近年来先后完成《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自治区境内长城保护的意见》等数百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政策性文件,未出现任何纰漏,基层反映良好。

该同志兴趣广泛,素质高,志向恒久而绵长。善演讲,注重稿件的源于生活,内涵提炼,多次参加自治区“纪念建党90周年”、“劳动美托起中国梦”、“弘扬焦裕禄精神·践行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演讲比赛并获奖。善写作,尤善理论性文章、纪实性文章、诗词和古文等,所撰写《“中体西用”思想沿承及其当代价值》被“中国知网”等全文收录并多次转载;《满蒙联姻制度的政治学分析》等文章先后在《内蒙古大学学报》、《内蒙古史志》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廉十论》、《你是我们的诗》参加办公厅廉政建设征文,获特别奖并展出。

14【自治区体育局    李靳宇】

李靳宇,女,2001年1月出生,现为内蒙古自治区冬季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短道速滑队运动员。

作为一名年轻而优秀的短道速滑女运动员,自2012年开始入队训练以来,李靳宇始终如一、扎扎实实、勤勤恳恳、爱岗敬业,默默地用青春和汗水谱写着冰雪之歌。训练中刻苦努力、勇于拼搏、敢于创新,速滑技术不断提升,自2014年度起先后在区内外各类比赛中崭露头角。2015年获得全国短道速滑青少年锦标赛少年女子组500米第一名;2016年初以15岁的年龄挑战第十三届冬运会短道速滑成年组比赛,最终以2分16秒202的优异成绩夺得1500米银牌且打破世界纪录,在赛前热身时,她一度不慎摔倒导致右手腕软组织严重挫伤,仍然强忍疼痛,坚持继续比赛,运动员的坚韧品质不难显现;赛后,她又参加保加利亚索菲亚短道速滑世界青年锦标赛,在女子3000米接力项目中,与队友曲春雨、臧一泽、于淼慧齐心协力,以4分15秒124的成绩力压韩国队摘得该项目金牌。生活中,李靳宇乐于帮助其他队友,虽然年纪不大,但是十分热心,经常帮助刚入队的队员,进行技术矫正,是教练的好助手;自己更是时刻不忘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

15【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高雨亭】

高雨亭,女,1986.07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历,现任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委书记。2009年8月参加工作,于2014年8月遴选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同年12月任机关团委书记。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组织广大青年团员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团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2015年获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该同志工作作风扎实,勇于创新。认真做好团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符合青年特色的文体活动,得到了青年团员的一致好评。

16【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  王婧舒】

王婧舒,32岁,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主任科员、青工委文体委员。工作5年来,秉承“业广惟勤”的理念,在岗位上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她在工作中精通业务理论,做强专业水准,率领团队连续两届取得全国统计建模大赛优异成绩,分获二等奖、三等奖;连续四年获得全区调查系统优秀分析报告评选奖,其中三次一等奖,一次二等奖;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公务员嘉奖;获得全国一体化住户调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全区调查系统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称号;在国内期刊、论文集上发表学术文章4篇。除了业务上的成绩以外,在青工委的工作中,乐观向上,待人真诚、热情,甘于奉献,筹划组织了10余次文体活动,为青年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7【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左维芳】

从事记者工作十年来,参与了南北光明接力、奥运会火炬传递直播、雅安抗震救灾、国庆节“挂国旗唱国歌”等有影响力的重大事件以及主题活动报道。做了很多关注度高、有影响力的调查类节目。其中,《消失的学校》关注了一群开学找不到学校的学生、一所人间蒸发的民办院校,以及民办院校在创办和审批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节目得到了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高度重视并亲自批示。

在《这七天》手语主持人工作岗位上,不光完成本职主持工作,还利用掌握的手语,采访报道残疾人,为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

2009年8月28日,通过手语沟通,解救了聚龙酒店楼顶一名要轻生的聋哑人,并通过对跳楼聋哑人赵集生全面细致报道,帮他找到工作,解决了生计问题。

2009年,《一聋哑人欲跳楼 众人合力解救》获内蒙古新闻奖二等奖;

2010年,因手语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授予“自治区助残形象大使”荣誉称号。

2012年,《糊涂工程糊涂帐》获内蒙古新闻奖二等奖;

2013年,被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评为抗震救灾先进个人;

2014年,《张冠李戴的玉米种子》获内蒙古广播电视新闻奖二等奖

18【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苏敏】

苏敏,女,汉族,1986年6月生,中国共产党党员,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

苏敏同志先后参与自治区两会、全国两会,“沿黄沿线记者行”、“解读8337”、“再访盟市领导”、“县域经济”等40多个全区重大报道,采访足迹遍布全区十二个盟市。作为主创记者参与的《沿黄河线记者行》电视系列报道,获得第二十一届内蒙古新闻奖特别奖;独立作品《“三少”民族代表的家乡梦》获得第二十三届中国人大新闻奖电视台作品消息三等奖、第十五届内蒙古人大新闻奖一等奖。

2013年苏敏同志与包头市北梁棚户区结缘,作为棚改专职记者,三年来持续关注这个全国最大的集中连片城市棚户区。先后走访了老北梁5个街道办事处、15个社区和1个镇、11个行政村,带着身孕与北梁居民一起过年、过节,见证了棚改全过程。新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新闻频道多次转载。作品《高宇博:我的家在北梁》获得内蒙古广播影视奖2013年度汉语电视新闻节目一等奖。

在中国新闻核心期刊《新闻知识》中《电视新闻直播连线的突破与创新》,被广泛转载。参与《写作格式与构思技巧》一书的编著工作。

19【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包文明】

本人于2004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蒙古语广播《新闻透视》节目、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驻锡林郭勒记者站担任编辑、记者。现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草原之声”对外广播新闻部主任、台团委副书记。

本人坚定不移地贯彻和执行党的新闻方针,热爱新闻事业。参加工作12年来务实创新,爱岗敬业,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拓展自身能力,始终工作在新闻第一线,并取得了一些成绩。本人采写的多部作品在内蒙古新闻奖评选和八省区广播电视好稿评选中多次获得过一二等奖。本人曾获得获得过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员、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先进工作者、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玉树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突出贡献奖等荣誉。

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探索以及自我批评,面前的道路虽然曲折但前途却是美好的,所以我会坚持的走得更好。

20【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   张志栋】

张志栋系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引进的国家公派留学博士,近三年主持并完成自治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各一项;参与国际合作项目3项,部级重点项目4项,自治区重点项目10余项,参编出版专著8部,获得中国发展研究二等奖、三等奖和国家发改委学术委员会“优秀成果”三等奖各一次;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20余篇,其中SCI论文4篇,部级核心期刊8篇;参与起草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自治区“十三五”规划、节能法办法等重要文件10余项,在内蒙古官方媒体公开解读国家、自治区重大会议、政策及社会重点热点问题40余次,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决策建议10多篇,多项建议被决策者采纳,特别是有关为旗县配备MRI医用成像仪的建议被采纳后,自治区为大多数贫困旗县配备了该设备,提高了旗县医院诊断技术水平,减少了基层患者的看病费用,初步估计,该建议的采纳,两年为农牧民患者节省医疗费用近5亿元。

21【自治区气象局     孙小龙】

孙小龙,男,汉族,1982年2月生,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农业大学毕业,硕士研究生,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高级工程师,内蒙古气象遥感创新团队成员,内蒙古雾霾监测创新团队成员。孙小龙同志长期从事卫星遥感气象服务、气象灾害监测评估方面工作。参与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公益性行业(气象)专项等部级、省部级项目多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10余篇。在自治区防汛抗旱及森林草原防扑火工作中得到了自治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肯定,曾获“2012年全区优秀决策气象服务产品一等奖”,“2014年全区优秀决策气象服务产品特别优秀奖”,2013年自治区气象局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所在集体先后获“全国防汛抗旱先进集体”、“全国草原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森林草原防扑火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2【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赵长君】

赵长君,男,1983年1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内蒙古华电新能源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副主任。他工作精益求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在负责的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建技中研(获各琦)49.5MW风电项目建设中,带领施工人员克服了进场道路长、无永久施工电源、无通讯等不利因素,采取积极措施,弥补现场不足,使工程顺利向前推进。风机基础施工期内,他与监理单位紧盯各个转序步骤,全程旁站,实地测量,形成记录和影像资料,终于在规定工期内完成风机基础施工工作。基础同条件试块全部检测合格,基础环水平度实测全部小于1mm偏差,远远小于风机制造厂家要求的3mm偏差。

23【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苏哲】

苏哲同志负责动力分厂三台汽轮机的本体、调速和辅机专业,同时兼任动力团支部书记和公司团委委员。工作中兢兢业业,精益求精,在机组的特殊运行工况下,多次不分昼夜处理机组缺陷,确保机组正常运行。2015年,组织动力分厂#1汽轮机中修,确保#1汽轮机一次启动成功;组织#2、#3汽轮机临修,利用机组临修机会,消除高压调速汽阀摆动和自动主汽阀卡涩缺陷,避免进汽阀门解体检查,节省机组短停运时间;处理#1汽轮机真空系统漏点,提高汽轮机真空度和机组发电经济性,保证公司正常供电。因表现突出,2013年荣获劳动竞赛立功个人荣誉称号;2014年荣获公司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4【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王月】

个人2012年任运动员以来,2013年自治区全运会柔道比赛获得第一名,2013年自治区柔道锦标赛上获得冠军,2014自治区柔道锦标赛上获得冠军,2014年全国青少年柔道锦标赛第五名,2015年全国残运会柔道63kg级冠军、无差级第三名。2012年任学校学生团支部书记,自己在公益活动上主动配合学校,带领学生团干部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中积极表现。

本人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方面自己下了很大功夫,平时工作上也得到了相关领导的多次表扬,在学校日常管理和发展团员方面积极的工作,帮助教练对运动员文化学习、监督校园环境卫生和食堂排队就餐等日常工作。

25【内蒙古警官学校   刘蜜蜜】

刘蜜蜜,女,汉族,1981年6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现任内蒙古警官学校团委书记,主要负责学校政治处宣传教育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青年志愿者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全力协助司法厅、监狱局政治部组织开展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岗位大练兵能力建设知识竞赛、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宪法宣誓仪式、全区监狱系统警察职工运动会知识竞赛、全区监狱系统岗位大练兵知识竞赛及全区监狱系统警察职工文艺汇演活动,在活动中积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和同志们的肯定。全面抓好宣传思想工作,当好党的发言人。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了各类材料的撰写、各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充分利用发挥网站、微信等主流宣传媒体的引导作用,创新学校宣传形式,强化宣传力度,有效地推进了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多年来,她一直坚持积极组织学校教职工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十几年来,该同志怀着对学校事业的执着追求和扎根实践的显著业绩,圆满完成了各项职责任务,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2002、2004年被自治区直属机关评为“优秀团员”,2002年被内蒙古团委授予“全区五四优秀团员”荣誉称号;2003年、2005年被内蒙古监狱管理局评为 “全区监狱系统优秀团干部”;2006年、2008年、2012年被评为 “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 2013年被内蒙古监狱管理局评为“全区监狱系统优秀党务工作者”,2010、2012、2014年被自治区直属机关评为“优秀团干部”; 2015年被玉泉区评为“全区优秀志愿者”。

2012年被授予嘉奖,2013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5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26【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冯超】

冯超,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内蒙古包头人,中国共产党党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研究室主任科员。作为党委机关一名年轻干部,他始终把人生理想融入党的事业,在工作中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以“身在兵位,胸为帅谋”为标准,践行一名宣传工作者的责任和担当。研究室工作压力大、强度高,起早贪黑、通宵达旦是常事,但他始终默默地坚守在岗位上,经常主动加班加点,从未抱怨。到宣传部门工作以来,他把宣传当作兴趣,始终注重加强学习,迅速从一个“门外汉”成长为“业务通”、“多面手”。三年来,他参与起草文字材料60多万字,累计编写信息稿件600余篇,参与完成4项特别委托课题及国家、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由他编写的10余篇经验信息、4篇工作案例先后被《宣传工作》《决策参考》等采用,参与完成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保护立法研究》被评为优秀委托课题,所负责的部刊信息工作被表彰为先进,所在处室被直属机关工委评为“责任担当 服务圆梦”先进集体。工作中,他始终牢记和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职责要求,努力为组织负责、奉献、争光,先后2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7【自治区文联   王宏伟】

王宏伟同志与2011年通过招聘考录,在内蒙古文联理论研究室工作。入职以来,主要从事文艺理论与评论及相关工作,注重工作实践和理论学习的结合,先后在《中国艺术报》《内蒙古日报》《艺术广角》《文艺新观察》《时代书画报》《草原·文艺论坛》等报刊上发表文艺理论与评论作品经30余篇,多篇理论文章被收入中国文联编辑的《本体与价值:当代文艺评论的理论建构和主题重塑》《新形势下文艺评论的理论与实践》及2013、2014年、2015年度《青年文艺评论文选》等论文集。参与完成中国文联部级课题“草原艺术研究”项目《当代草原艺术年谱·美术卷》(副主编)。2014年,在第九届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的评选中,作品《“文化自觉”与民族题材美术》被评为一等奖,2015年获第四届内蒙古文联文艺评论奖特等奖。

28【自治区统计局    张春燕】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踏实肯干,思维活跃,上进心强,工作、学习积极主动,人际沟通顺畅,组织管理能力突出,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不断提高政治素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做好支部党务工作,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在年终考评中,连年多次被评为“优秀”称号。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7

摘要:理藩院是清代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专门机构,清代主要由理藩院行使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职能。至乾隆、嘉庆朝,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逐步完备、定型。《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所涵盖的刑事法律内容丰富。理藩院在行使刑事立法职能过程中,妥善地协调了与刑部的关系,强化了对蒙古地区刑事法律规制。对于维护和巩固清王朝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清朝;理藩院;刑事立法;蒙古例;刑部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3-0047-09

一、清初蒙古地区刑法之特征

在清人关前后金政权时期,适用于蒙古地区的刑事法律体系开始初步形成。当时的满洲统治者为了夺取中原,需要与漠南蒙古诸部落发展联盟关系,而漠南诸部落为自身利益也曾向努尔哈赤表示:“大明,乃敌国也,征之,必同心合谋。”但随着满族统治者的力量日益壮大,这种带有平等色彩的联盟关系日益弱化,漠南蒙古的独立性日益丧失,满族统治者逐渐要求漠南蒙古诸部落遵守其制定的法律。如天命七年(1622年)二月,努尔哈赤赐宴蒙古各部贝勒,谕日:“今既归我,俱有来降之功,有才德者固优养之,无才能者亦抚育之,切毋萌不善之念,若旧恶不悛,即国法治之。”在满族统治者看来,归顺的蒙古诸部落必须遵守后金政权所指定的“国法”,即满族统治者享有对归顺的诸蒙古部落制定法律禁令的权利。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清初蒙古地区的刑法得到初步发展。《清史稿·刑法志》载:“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太宗继武,于天聪七年,遣国舅阿什达尔汉等往外籓蒙古诸国宣布钦定法令,时所谓《盛京定例》是也。”关于《盛京定例》所规定的具体刑法条文内容,《清太宗实录》有明确记载:“尔蒙古诸部落,向因法制未备,陋习不除,今与诸贝勒约定:凡贝勒夺有夫之妇配与他人者,罚马五十匹、驼五只,其纳妇之人,罚七九之数,给与原夫。奸有夫之妇,拐投别贝勒者,男妇俱论死,取其妻子牲畜,尽给原夫,如贝勒不执送,罚贝勒马五十匹、驼五只。盔甲、绵甲、马鬃尾无牌印,以及盔缨、纛缨、纛幅不遵金国制度者,俱罪之。”

总体上,《盛京定例》内容粗糙简陋,主要内容主要针对蒙古部为对象而制定的惩治盗贼和叛乱特别立法,带有因时立制色彩。在《盛京定例》之前,蒙古地区已形成内容较为丰富的刑事法律体系。如明代一些蒙古部落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颁布几部法典,如《阿勒坦汗法典》、《桦皮法典》、《卫拉特法典》等,这些蒙古族传统刑法充分体现了蒙古族刑法的本质,即“注重生命,宁愿用赔偿代价而不用刑。”如《卫拉特法典》第31条规定:儿子杀父或母,其财产籍没,父亲杀儿子,除本人家庭外,其他一切财产和人均籍没。对于杀害父母这种违背基本人伦的犯罪行为,在蒙古传统刑法中居然采用财产刑的处罚方式,究其原因,在于《卫拉特法典》立法深受黄教影响,而黄教核心戒律之一是“不杀生”。因此,传统蒙古刑法体现出一定宗教化色彩,如《阿勒坦汗法典》规定:杀人者,打三组,罚头等牲畜一九,执为首者一人。罚头等牲畜一五,执为首者一人。二人同案,执为首者一人。“罚牲”刑的大量适用,是与当时蒙古地区地理环境、经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中国古代的法律实践活动是在自然的环境中进行的,它的许多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类法律实践的规律性。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在当时,牲畜是牧民最主要生产资料,“罚牲”的规定是建立在草原牧业基础上的一种刑罚方式,体现了草原法的特质。

相对于蒙古族传统刑法而言,中国传统刑法文化以儒家文化为载体。儒家文化之本在于以礼守已、以德服人,故作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文化在不同的层面都表现出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如北魏时,规定了存留养亲制度,即若犯了死罪但非十恶的,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病疾,家中又无成丁抚养老人的,允许具状上请,暂不处死刑而权留养亲。《唐律》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上述刑罚执行方式都是在儒家伦理思想的支配下确立的。因此,中国传统刑法文化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而蒙古族传统刑法在定罪和量刑中则缺乏这种伦理化影响因素。

由此可见,相对于蒙古族传统刑法体系,清初蒙古地区以《盛京定例》为代表的刑法体系非常粗糙,编纂技术水平差,调整范围非常狭隘,不能将之等同于原有传统蒙古族法律体系,究其原因,系主导这一时期蒙古刑事立法主体是满洲统治者。最初,“清朝是让蒙古人与汉人相隔离,和用蒙古人为屏藩以与汉人对抗”,因此,对蒙古地区的立法体现了满族统治者的支配意志。但这种满洲统治者主导下针对蒙古地区的刑事立法,不可避免带有急功近利的临时立法色彩和战时军事立法色彩。在清入关以后,清统治者对中原地区采取“参汉酌金”立法指导思想,基本抛弃了满洲地区原有立法体系,儒家化法律思想取得正统指导地位。但清统治者并没有对蒙古地区法律一统化,而采取特殊的边疆刑事法律治理政策,并没有废除清太宗天聪年间末期以蒙古族为对象所创的特别法,使之仍能发挥其效用。主要原因在于,“基于清朝意图而颁行之蒙古例,清朝立法之时当然是以蒙古固有法为法源和立法之根据,因之,蒙古人虽成为清朝之藩属,但日常生活中之法规范仍照蒙古人本身固有习惯为依据,和过去的生活方式并无两样。”这也使得清初蒙古地区刑事立法也具有一定的蒙古族传统刑法元素。

二、理藩院对蒙古地区刑事法律之制定

理藩院作为清政府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专门机构,是清王朝中与六部平行的机关,是清代治理边陲少数民族事务的枢纽。“掌外藩之政令,制其爵禄,定期朝会,正其刑罚。”清朝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中央政府与蒙疆地区的关系,以稳定蒙疆的封建统治秩序。而理藩院作为中央政府管理少数民族事务专门立法机构,因时制宜地制定了蒙古地区的基本刑事法律。

在理藩院成立之前,清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蒙疆地区刑事立法机构。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特设了负责管理蒙古地区事务的蒙古衙门,其职责是“查户口、编牛录、会外藩、审罪犯、颁法律、禁奸盗”。但这一时期的蒙古衙门不具备立法职能。崇德三年(1638年)定蒙古衙门为理藩院,此时满族正处于势力上升时期,理藩院的成立主要是为了管理漠南蒙古各部事务,但这一时期的理藩院没有明确刑事立法职能。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统治者认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责任重大,故明确了理藩院的等级地位和机构设置,规定理藩院等级与六部相同,理藩院尚书照六部尚书入议政之列。理藩院下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各司又设郎中共十一员,员外郎共二十一员。理刑司是理藩院处理边疆地区刑事立法、司法事务的专门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蒙古及回疆地区律条,审理内扎萨克六盟、外扎萨克各部落、盛京、吉林黑龙江、察哈尔、归化城等处重大刑事案件,上述职能大大提高了理藩院法律地位。这一时期理藩院初具刑事立法职能,皇帝已通过喻示方式指令理藩院对特定法律条文作出修改。如顺治十五年(1658年)九月,清世祖在浏览理藩院奏章中,认为现行法律对于死罪重犯处罚方式毫无分别,只有处决一种。他认为人命所关至重,大辟条例多端,若只有一种死刑方式,则轻重不辨。于是“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会议,定例具奏。”同月,议政王、贝勒、大臣遵照清世祖谕旨重新修订了理藩院大辟条例,规定八项死罪犯人俱处斩,即“平人与外藩蒙古各贝勒福金通奸,福金处斩,奸夫凌迟处死,其兄弟处绞。凡发外藩蒙古贝子等冢者、截杀来降人众为首者、劫夺死罪犯人为首者、公行抢夺人财物者、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者、挟仇行害放火烧死人畜者、临阵败走者、故杀人者。”同时规定三项死罪犯人俱处绞,即“夫私杀其妻者、盗人口及驼马牛羊者、误伤人命择本旗人令发誓,如不发誓应坐故杀偿命者”。从这段史料可得出结论:顺治朝时,理藩院已开始行使初步的刑事立法职能,但这一时期理藩院的刑事立法程序较为模糊。

首先,这一时期理藩院主要行使司法审判及边疆少数民族事务行政管理职能,行使司法审判职能是通过参与“会盟”方式。会盟之事始之清太宗,清政府规定,一旗或数旗合为一盟,在指定地点会盟。每盟设盟长一名人,办理会盟事务。“至顺治中期,蒙古地区三年一盟,理藩院选派大臣前往参加已成定例。”而理藩院参与会盟主要事项是“外藩蒙古每三年为议罪、比丁而会盟”。其次,这一时期理藩院的刑事立法启动程序是被动的,主要按照皇帝的旨令立法。修订议定理藩院大辟条例,即因清世祖览理藩院奏章时,认为蒙古刑法中何罪处斩,何罪处绞,毫无分别,清世祖采取指令立法方式,理藩院才被动行使刑事立法职能。再次,这一时期理藩院的刑事立法程序无明文规定,如在修订议定理藩院大辟条例时,就采取了由议政王、贝勒、大臣遵旨议定方式,而不是由理藩院内设机构专司其事,草拟法律条文,再行奏报。最后,这一时期的刑事立法内容粗糙,有关蒙古地区的专门刑事立法还不多,军律占有重要地位,普通刑事犯罪条文仅涉及到通奸、抢夺人财物、夫私杀其妻者等十一项死罪。

到了康熙朝时,理藩院首次正式行使刑事立法职能,理藩院在康熙六年(1667年)进行首次进行刑事立法编纂,《康熙朝实录》载:“康熙六年癸卯。理藩院题、崇德八年颁给蒙古律书、与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定例、增减不一。应行文外藩王且贝勒等、将从前所颁律书撤回。增入见在增减条例颁发。从之”。

这次编纂共收入蒙古例一百一十三条,虽然这部《律书》的编纂缺乏条理,例文既没有按颁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也没像乾隆年间十二卷本《蒙古律例》那样分类,很凌乱。但理藩院在系统整理和编辑《蒙古律书》过程中,对康熙六年(1667年)以前所颁布的所有与蒙古有关条例进行审核编纂,具有明显的刑事立法色彩。

乾隆年间理藩院对《蒙古律例》也进行过数次修订。《清高宗实录》载:“近来凡有谕旨兼蒙古文者,必经朕亲加改正方可颁发,而以理藩院所拟原稿示蒙古王公等,多有不能解。缘翻译人员未能谙习蒙古语,就虚文实字敷衍成篇,遂至不相吻合”。

从该史料可知:理藩院立法程序是先草拟法律,后通过皇帝改正后再行颁发。乾隆时期的《蒙古律例》刑事法律内容包括军律、盗贼、人命、失火、犯奸、杂犯等。内容丰富,体系严密,这是清代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趋于系统化、制度化的标志,它的内容基本为嘉庆年间编纂的《理藩院则例》所吸收。到了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第一次按清代各部院衙门纂修《则例》的形式,开馆全面修纂《蒙古则例》。《蒙古则例》内包括了与蒙古关系密切的《俄罗斯事例》和《西藏通制》,改称《理藩院则例》,以与其他部门《则例》的名称统一。理藩院在嘉庆十六年(1811年)七月请旨修纂《蒙古则例》的奏文中称:“查本年四月经臣院奏请纂修《蒙古则例》,以期永远遵行等因具奏。”这部《理藩院则例》是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立法成熟的标志,是清开国以来民族立法集大成的产物。

三、理藩院的刑事立法模式

(一)全面主持修纂成文法典

通过纂修方式制定成文法典是康熙朝及以后历朝理藩院的主要刑事立法模式。尤其在嘉庆十六年(1811年),理藩院第一次正式作为立法主体行使刑事立法职能,按清代各部院衙门纂修《则例》的形式,开馆全面修纂《蒙古则例》。之所以大规模修纂《蒙古则例》,主要原因在于“自国初以来,并未开馆纂办则例。虽有旧例二百九条,多系远年事例,现行者不过三十余条,遇事每多援案办理”。而这容易造成司法弊端,即“其吏胥高下其手,堂司意见参差,总由于舍例言案。盖例有一定,案多歧出也”。鉴于此,嘉庆十六年(1811年)四月,理藩院奏请增定《则例》,恳请要将自乾隆五十四年以来应行纂入案件增修纂入《则例》内,永远遵行。这次纂修是理藩院第一次开馆,恰逢嘉庆帝下旨清厘各部院衙门例案。因此,理藩院开馆全面整理该院自顺治以来的刑事稿案。此次纂修工程量浩大,较诸六部各衙门续纂《则例》实为条款纷繁。因为自康熙以来应入例之稿案甚多,理藩院首先将旧例中远年成例及军政、会盟等款,应更正、删减清单具奏皇帝,然后将“旧例内应更正者,妥议删改;稿案内应遵照者,详酌人例”。

嘉庆二十年(1815年)十月汉文本纂修完成,理藩院奏称:“理藩院谨奏为则例汉本告成,恭呈御览事。窃查臣院经前任将旧例二百九条逐一校阅,内有二十条系远年例案,近事不能援引,拟删。其余一百八十九条内修改一百七十八条,修并两条外,并将阖院自顺治年以来应遵照之稿案译妥汉文,逐件覆核,增纂五百二十六条,通共七百十三条,饬令原派之供事章甫等十名缮写黄册,装潢成帙恭呈。”

这一时期的《则例》针对蒙古地区刑事立法日趋完备。此后,道光、光绪年间又三次增修《理藩院则例》。道光十七年(1837年)理藩院奏称,“窃臣院综理内外蒙古回部事务,……。所有现行则例,今昔情形既多不同,而例文律意,亦多参差,允宜确定专条,方足以照法守。”在这轮大规模立法完成后,理藩院就修改后的刑例生效时间问题专门奏称:“即由臣院将现定蒙古刑例先行抄录满洲、蒙古、汉字三体草本,飞行管理蒙民交涉理刑各将军、都统暨办事大臣等,转行内、外扎萨克各盟长等。自奉文之后,遇有命盗案件,一体遵照新例办理”。

此时,《理藩院则例》中的刑事法律最终完善。具体而言,包括人命、强劫、偷窃、犯奸、发冢、违禁、杂犯等规定,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刑事法律体系。理藩院通过行使刑事立法职能加强了对蒙古地区刑事法律治理,对于维护和巩固清王朝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单独制定判例法

在清代的法律渊源中,律和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所谓例,指先前判决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关于例的来源,有学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的诏令以及依据臣下所上的奏议等文件而作出的批示(上谕);二是从刑部就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并经皇帝批准的判决中抽象出来的原则。就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而言,理藩院具有重要判例立法功能。

如在道光六年(1826年)热河都统咨阿萨尔图等偷窃骡马牛驴请示一案中,热河都统认为,“蒙古四项牲畜不及骡驴,应否将骡头照大马按匹并计,驴头照马驹折算科断抑或计赃论罪之处咨请部示。”理藩院文称:蒙古例内惟有偷窃驼马牛羊四项牲畜分别口齿大小计匹科罪之条,并无偷窃骡驴作何治罪专条,亦无偷窃牲畜计赃论罪明文。”而刑部认为此事应由理藩院核办,即“应由理藩院详查例案,明立专条,奏定通行”。

这里涉及到理藩院的判例立法功能。清朝是中国传统判例法的典型时期,刑部作为主要审判机关,是例的基本制定者。而从该案可看出,理藩院作为蒙古地区的司法管理机构,以判例法形式落实刑事立法职能。而单独制定判例法的程序是首先“详查例案“,其次”明立专条”,最终请旨,具奏定例“奏定通行”,成为定例。

理藩院通过判例立法职能,单独制定了诸多定例,如乾隆四十三年( 1778)六月,理藩院具奏定例“未经受职台吉行窃治罪条”,还有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二月,理藩院主动请旨,具奏定例“台吉行窃审明定案后交该旗约束条”。

(三)会同刑部等部门联合立法

在蒙疆地区少数民族刑事立法过程中,理藩院有时也会同其他机构联合立法,制定蒙疆地区刑事法律。与理藩院联合立法的机构主要包括军机处、刑部等机构,联合立法主要采取“奏准定例”“议奏定例”等方式。

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十一月,理藩院会同军机大臣和刑部奏请皇帝立法规制官员平人抢劫杀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乾隆二十八年十一月内军机大臣等遵旨会同刑部理藩院议奏定例,官员平人或一二人伙众抢劫什物杀人者,不分首从俱即处斩枭首示众,若伤人未得财者为首一人拟斩监候,籍没产畜给付事主,其妻子暂存该旗俟将来秋审减等放出”又如在嘉庆五年(1800年),刑部、军机处会同理藩院奏准,“蒙古偷盗牲畜毋庸并计从一科断如年,于例内,并将并计之条删除”。

(四)刑事立法解释

刑事立法解释指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的含义、目的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进行阐明的活动。刑事立法解释属于刑事立法权的扩张,作出刑事立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刑事法律。“自乾隆元年,刑部奏准三年修例一次。十一年,内阁等衙门议改五年一修。由是刑部专司其事,不复简派总裁,律例馆亦遂附属于刑曹,与他部往往不相关会”。也就是说,自乾隆以来,刑部便成为刑事立法解释主体,但理藩院作为清政府负责少数民族最主要立法机关,也行使对《蒙古律例》的立法解释权。

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台吉济克莫特伙同贡楚克达什等偷窃马匹驼只一案中,察哈尔都统裁决将台吉济克莫特拟以革去台吉不准开复,贡楚克达什等五人照例拟以鞭责刺字。理藩院会同刑部推翻察哈尔都统裁决,裁决将楚克达什等照例鞭责发落毋庸刺字。察哈尔都统以嘉庆二十四年间刑部关于同类案件的一个相反答复请示理藩院。理藩院对“应鞭责人犯均免其刺字”条文做了解释,“各案首徒贼犯应发遣者均照例刺字交驿当差,应鞭责者蒙古照例鞭责,民人折责发落等语。是例意以蒙古人等向不谙悉刺字,且与内地相距写远,若因微细罪名,咨送内地刺字徒劳往返,有失柔远之道,是以应鞭责人犯均免其刺字。”理藩院基于司法人道主义和司法成本等因素,对《蒙古律例》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理藩院通过这种有效的立法解释体制,既可将《蒙古律例》中模糊条文明细化,又可统一蒙疆地区刑事法律的实施。

四、理藩院在行使立法职能过程中与刑部的关系

清代刑部兼有立法和审判职责,《大清会典》对刑部的职责作了明确界定:“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纪。”理藩院在行使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职能过程中如何处理刑部的关系,这是个非常错综复杂的问题。相比《大清律例》而言,《蒙古律例》无论在内容还是在体系上均显得粗糙,而刑部掌握《大清律例》立法解释权。因此,在中华法系向蒙古地区渗透过程中,刑部逐步掌握了立法的话语权,但这一趋势是缓慢的,至少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刑部对蒙古地区刑事立法还没有主动权。如在归化诚巡检详报贡布托伤达尔丹身死一案中,贡布扎伤达尔丹身死,作为基层官吏的领催敦克明在该案中作了虚假证词,受理此案喀尔喀盟长认为,“敦克明知贡布行凶致伤人命,胆敢朦胧混供,蒙律虽无正条,理应严行拟罪,革其领催罚,二九牲畜”。而理藩院会同刑部、都察院审理结果则为:“敦克明知贡布扎伤达尔丹身死,胆敢受嘱诬供伸属可恶,如罚二九牲畜罚革其领催,不能惩治戒众,应将敦克鞭责八十,罚三九牲畜。”关于在刑案中作虚假证词如何处罚,《大清律例·诬告》条例文规定:“词内干证,令与两造同具甘结,审系虚诬,,即将不言实情之证佐,按律治罪。”而《蒙古律例》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做伪证如何惩罚无明文规定,理藩院在会同刑部、都察院审理时,采用自由裁量方式,对于敦克明的处罚并没有参照《大清律例》,而是采取“鞭责八十,罚三九牲畜”,这种判决结果具有蒙古传统刑罚特征。这也体现了这一时期,刑部对于蒙古地区刑事案件,在《蒙古律例》无明文规定时,还采取回避立法的方式。

到了乾隆五十年(1785年),刑部已掌握了立法的话语,积极参与蒙古地区刑事立法。如康熙时《蒙古律书》对于偷窃四项牲畜者,处罚的标准是按照参与者人数,即“若为一人,不分主奴处绞,若为二人,将一人处死;若为三人,将二人处死;纠众伙窃,处死为首二人,余者为从各鞭一百。”而乾隆五十年刑部会同理藩院奏准定例,完全改变了对偷盗牲畜罪行量刑的基本原则,即按照首从治罪原则,同时采取了《大清律例》中的发遣制度。很显然,在该定例的制定过程中,刑部是将《大清律例》中的精神和制度植入《蒙古律例》中。虽然刑部采取与理藩院共同起稿,向皇帝奏准后通行遵照方式制定该定例,但很显然在该定例制定过程中,刑部起主导作用。

刑部有时采取“部示”方式积极参与蒙古地区立法,所谓“部示”即地方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因律例适用上遇到了问题,有些则是律例无明文规定,咨请刑部发表咨询意见,刑部提供咨询意见的同时还往往提请或遵上谕制定新例,再提请皇帝决策参考。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部示蒙古有犯抢夺应参用刑律条:“……查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应照蒙古例定拟律有明文,蒙古例载平人抢劫一条既未声明在途在家,则自系统包其内,至蒙古例内并无抢夺作何治罪专条,向准参用刑律办理,刑律内抢劫与抢夺罪名轻重悬殊,蒙古既无抢夺之例,抢劫条内又无兼包抢夺之文,是蒙古抢夺一项即应参用刑律。”

抢夺罪与抢劫罪在《大清律例》中有明文规定与区分,按照《大清律例》注释:“若人少而无凶器,抢夺也。人多而有凶器,强劫也”。而在《蒙古律例》中则无抢夺罪与抢劫罪专条,刑部认为既然《蒙古律例》中无此罪名,则应适用《大清律例》关于此罪的规定。此后,“凡办理蒙古案件,如蒙古例所未备者,准照大清律”成为定例。

而对于《大清律例》和《蒙古律例》均未有条文明文规定或条款本身界限模糊,则涉及到刑部与理藩院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当然这种权限划分惯例也是逐渐形成的。以存留养亲制度在蒙古地区适用为例,《大清律例·名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在嘉庆十年(1805年)五月十四日,理藩院奏准“蒙古犯罪如系孤子其亲年老逾六十岁者准其留养”条规定:“其亲老,留养如年逾六十岁者准其孤子留养。”由该条内容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理藩院有权可以采取直接奏准方式对《大清律例》的条款加以修改,再在蒙古地区适用。而在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山西司说帖兄因犯罪在逃其弟未便留养案中,喇嘛塔苏伦因窃赃一百八十两照蒙古例拟绞监候,而其兄车伯克多尔济在逃未获,两犯的母亲济尔噶勒年逾七旬。塔苏伦是否可以存留养亲?这一时期的理藩院则丧失了事关伦理性法律问题的立法权,只能“咨查”刑部,刑部对此问题作了最终答复:“该犯之兄车伯克多尔济系偷窃牲畜在逃未获,罪名尚在未定,倘拿获时罪不至死,应以车伯克多尔济留养,未便存留该犯养亲。况伊兄系犯罪在逃与弟兄出外贸易多年杳无音信存亡未卜者不同,自未便遽准留养。”

在道光六年(1826年),在偷窃蒙古骡驴应理藩院酌定一案中,则涉及到刑部与理藩院之间关于蒙古地区特有问题的立法权限划分。按照《蒙古律例》,偷盗牲畜指牛马驼羊。但盗窃骡驴该如何处理?《蒙古律例》没有具文规定。因此,理藩院认为“无凭可稽碍难率覆,应仍由刑部酌覆等因咨覆在案”,将此案的立法解释权推诿给刑部。但《大清律例》对此问题也没有规定,刑部也无法准照大清律,刑部认为其“无凭率覆,援照刑律酌量问拟于罪名诸多窒碍,应咨送理藩院一并核办”,且其理由也非常充足,即“查蒙古例办理案件与刑律迥不相同,有蒙古例重而刑律轻者,亦有蒙古例轻而刑律重者,因地制宜不容牵混”。刑部最后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是:“应由理藩院详查例案明立专条奏定通行”。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专属于蒙古地区的案件,如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大清律例》和《蒙古律例》均没无相应条款者,则无法按照“凡办理蒙古案件,如蒙古例所未备者,准照大清律”之规定处理。按照清政府“因地制宜”立法原则,因该问题属于《蒙古律例》延伸出来的法律问题,理藩院仍需对该问题做出最终立法解释。结束语:理藩院作为清代蒙古地区专门刑事立法机构,在涉及蒙古地区刑事案件问题时,理藩院通过刑事立法功能,完善了中央政权对蒙古地区刑法规制。但随着中央政府对蒙古地区法律统治强化,刑部也强化了对蒙古地区立法统治功能,表现出统一化趋势,在刑部的立法推动下,《大清律例》对蒙古地区的影响力愈来愈强,尤其在涉及到儒家纲常伦理问题时,这反映出中华法系对蒙古社会的法律改造。后期的《理藩院则例》则以《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还有不少律明文规定“照刑例办理”,如“犯罪自首”,“斗杀”,“戏杀”,“过失杀人”都“照刑例定拟”。

内蒙古职称论文篇8

 

关键词: 蒙汉双语/诉讼/程序性/保障 

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三大诉讼法中所确立的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是公民这一宪法性权利在部门法当中的具体体现,它赋予了公民在诉讼过程中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也称母语诉讼权。我国有56个民族, 5个民族自治区。在这些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其所享有的母语诉讼权的行使体现出我国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内蒙古是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区,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用蒙语或蒙汉双语进行诉讼是常见的事情。基于蒙汉双语诉讼实践的需要以及新时期实现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为宗旨,研究蒙汉双语诉讼中的程序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的价值。 

一、蒙汉双语诉讼的运行状态及分析 

少数民族地区诉讼语言文字多样性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性需要特有的程序制度加以保障。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偏远地区,“少”且“边缘化”的状态,使得这种诉讼语言文字的多元化及相关程序上的特殊利益诉求没有被更多的人所关注。内蒙古是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区共居住有49个民族,其中人口在100万以上的有汉族、蒙古族。根据宪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都是当地的通用语言文字。因此,用蒙语和蒙汉双语进行诉讼就成为内蒙古区别于其他地区的特有诉讼文化之一。 

2007年笔者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西部和东部,分别选择蒙古族居住比较集中地区的3个基层法院、1个中级法院进行了调查,统计了从2004年至2006年(以下调查内容中简称三年)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和使用蒙汉双语进行诉讼的案件数量,上述案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百分比,考察了蒙汉双语诉讼的庭审模式、法官的配备数量及其占该法院法官总数的百分比、专职翻译人员的配备状况以及有无相关的规范蒙汉双语诉讼的规范性文件等问题。这些地方的具体情形虽然不能代表内蒙古区域内蒙汉双语诉讼的全部状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存在于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当中的蒙汉双语诉讼的一些特征。 

A旗基层法院三年中每年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均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3%、11%、11%,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15%、18%、13%;目前该法院23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11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48%; 22人具备本科学历, 1人大专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具备双语诉讼能力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B旗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7%、28%、27%,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该法院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 12人全部具备本科学历,其中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书记员、援助律师担任翻译工作。 

C市基层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3%、5%、5%,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3%;目前12人具备法官资格,全部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 10人具备本科学历,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担任翻译,往往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来担任翻译工作。 

D中级法院三年中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的案件分别占该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5%、5%、4%,蒙汉双语诉讼的案件均占案件总数的9%;110人具备法官资格,其中32人具备蒙汉双语诉讼的能力,占法官总数的29%;大部分都是成人本科自考学历;无专职翻译人员,由通晓蒙古语的法官或人或辩护人担任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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