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基础理论论文8篇

时间:2023-03-21 17:04:04

基础理论论文

基础理论论文篇1

1

实在论的复兴同“实在”本身的破碎与失落结伴而生,是康德以后西方的一大景观。一方面,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抛弃康德的“自在之物”,把感性世界中的“现象”作为实在;另一方面,人本主义和非理性主义抛弃康德的“现象”,以人的某些非理性心理要素取代“自在之物”作为实在。于是有多少哲学,就有多少实在论,人人都可以称为实在论者,而“实在”本身则不知所去。为了重新整合这破碎了的现代哲学,人们必须唤醒理性,返回到实在观念的原点处发掘其真义。

然而严格说来,“实在”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哲学范畴,也不是宗教或神学中的名词术语,当然更不会成为科学中的概念。通常它只是日常语言中的一个谓词而非主词,用以表示主词存在的虚实状况及其性质。不过无论哲学、科学,还是宗教、神学等,大凡以探索客观真理为宗旨的意识形式,都不能不首先去直接地面对它。因为“实在”与“真理”密切关联在一起,它根源于人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形而上”的冲动,是人的思想超越感性世界的产物。人们通常总是要割裂本体论和认识论从单方面孤立地讨论实在,然而事实上,无论是从思想的语言逻辑方面,还是从其方面分析,“实在”的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至少是就把握实在观念来讲,本体论同认识论必须统一起来考虑。

从语义学方面来分析,“实在”一词复合了两个不同层次的意思:其一是“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存在”,它是相对于“不存在”而讲的,是指作为殊相处于时空之中的、原则上可以感知的具体的存在,它是人们把握“实在”一词的一个辅条件,构成“实在”的现实层面;然而,要完整准确地把握“实在”的内涵,还必须充分注意到它的“实”,即“真实”,它是相对于存在本性中可能具有的“虚”或“不真实”而讲的,是对存在的一种质疑,并构成“实在”的“超越”层面,这是“实在”一词常常为人们所忽略的深一层涵义。一般说来,它总是要指向某种终极的、不能被感知而只能被推论的、作为共相的抽象的存在。显然“实在”并不是指称通常意义上的那些存在,而仅仅是指称某种作为存在“根基”的本原性存在,或者说第一性的存在,它构成所有其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实在”所以能够如此迷人,也恰恰是根源于它对感性具体的现实的这种超越。

由此看来,实在观念应当起源于人们对现实的、感性具体的物质世界的怀疑和否定中。早在人类远古时期的神话传说中,人类精神就已经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超越,这种超越为人类以后理性地建构理想世界与批判现实世界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不过当时还没有触及到感性世界的实在性问题。

最早明确表示怀疑和否定物质世界的,是古印度的婆罗门教。早在公元前10世纪至5世纪古印度所流传的《奥义书》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思想。根据婆罗门教的说法,印度神话中的创造神“梵”是物质世界的始基和宇宙万物的本原。它没有形状、没有大小、没有颜色、没有声音、没有气味,广阔无边、无处不在,既看不见、听不见,也摸不着,仿佛老子所说的“道”。不同的是,印度的“梵”具有某种意识,被称为“自我”。“自我”和“梵”一体两面,只是由于它具有意念,才使得混沌破裂变现出包括人在内的宇宙万物。不过这个破裂的混沌仅仅是由“自我”的意念产生的,因而被称为“假梵”。由假梵化生出来的宇宙万物是虚幻不实的、有限的和暂时的。唯有真梵才是真实的、无限的和永恒的。人们只有透过假梵认识了真梵,才能够超脱无尽的生灭轮回,复归宇宙本体〔1〕。

到了古希腊时期,巴门尼德首次从哲学上触及到实在观念。他把现实世界感性具体的物质性存在称为“非存在”,而把人们精神世界那些抽象化的思辨性概念称为“存在”。柏拉图进一步把人们所生活的客观世界明确区分为现象世界与理念世界。他认为人们的感官所能够感受到的只是现象世界,而真实的世界是理念世界,它隐藏在现象世界的背后,是人们的感官所不能感知的,它是本原的、绝对的和永恒不变的。现象世界只是人的一种幻相,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只有理念世界才是真正实在的世界。亚里士多德虽然用质料与形式的结合取代了柏拉图那抽象空洞的理念,不过他还是承认存在一个没有质料的纯形式,这就是神。而且晚年的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一般形式就是事物的本质,它先于具体事物存在并决定具体事物,因而是第一本体。

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吸取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中的实在论思想,认为只有天国是真实的存在,也只有人们对于天国的认识才是真实的认识,现实世界不过是上帝的创造物,它只是人们感性知觉的对象,在那里是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的。根据安瑟尔谟等极端实在论者的观点,共相作为殊相的本质,不仅独立于作为殊相的个别事物、而且先于它们而存在;个别事物则不过是由共相所派生出来的偶然现象,它们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这是实在观念和实在论的哲学发轫处,从此以后人们超越感性世界的本能冲动借助于基督教的经院哲学最终以实在论的形式正式进入了人类认识的视野。

综合以上简要的逻辑分析和历史考察,我们不难得出这样几个结论:

第一、实在观念和实在论是以真假两个世界的分辨作为思想前提和基础的,它内在地包含着由此岸的幻相世界向彼岸本体世界的超越。否则的话,如果有人指着他面前的一张桌子说:“这是实在的”,我们就一定会感觉到莫名其妙。要合理地理解和解释这句话,就必须首先设定一个辅助事件作为前提,这就是有人否定这张桌子的实在性,也就是说,必须先有了实在论。然而一旦实在论把人们的思想引向桌子的共相或理念,那时再有人回过头来强调说眼前的这张桌子是实在的,他显然不能够再被称为实在论者,而只能被称为唯名论或经验论等。这是正确把握实在观念和实在论首先必须澄清的问题。实在论领域中的各种混乱大都是由于忽视了这种超越而引起的。

第二、前苏格拉底时期的自然哲学家也曾主张超越现实世界,泰勒士的水、阿那克西米尼的气、赫拉克里特的火等、尤其是留基伯和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论,也都是人类精神超越现实世界的产物。然而这种超越并没有涉及到彼岸世界,它们纯粹是在此岸世界内部发生的事件,是人的思维对自身感觉器官的超越,只要人们设法拓宽自己的视域就会发现,它们并没有超出现象世界之外。因此,这种所谓超越只不过是从具体的作为殊相的质料到质料的还原,它同抽象的理念、形式或共相无关。所以它就只能是被称为唯物论或原子论等,而不能被称为实在论。这也是正确把握实在观念和实在论时应当非常明确的,否则诸如科学实在论这类怪胎就会由此而产生。

第三、新实在论与批判的实在论也同样是以理念与现象、形式与质料、共相与殊相这样两个不同的世界的分别作为思想基础的,同理念论或实在论相区别的是,它们同时赋予这两个不同的世界以同样的本体论地位。这其实是一种无可奈何的折衷主义方案。它虽然避免了大量停留在哲学原点的原始纠纷,促进了现代分析哲学的发展,然而哲学中的本原问题毕竟不会因此而被消解。就对“实在”本身的认识而言,它们几乎没有增添任何新的。所以尽管哈特曼把本体论和认识论统一起来把握实在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然而彼岸世界与此岸世界毕竟存在着质的不同,从而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或像罗素等热衷于从逻辑、数学方面进行抽象分析的多数新实在论者那样,从本体论上返回到柏拉图主义那里;或是像普拉特等热衷于从经验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的那些批判的实在论者一样,从认识论上走向康德的不可知论;再或是像桑塔亚那那样,最后不得不把外部世界的存在当成一种动物式信仰来捍卫等。至于其它那些五花八门的实在论则大都不得要领。

2

明确实在观念与实在论的真实涵义后,倘若主张实在论,则将意味着:首先,在本体论上预设或承诺一个在感性具体的事物之外的超验和永恒不变的理念、形式或共相世界;其次,在认识论上主张科学正是对这样一个实在世界的真实描述;再次,在论上也相应地追求某种能够把科学导向这个实在世界的先验逻辑,从而可以使之同实在论内在地融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显然这只是一种基于语义形成的科学实在论。虽然它仅仅是纯思辨的产物,却相当准确地体现了本来意义上的科学实在论,不妨称之为科学实在论Ⅰ。不过人们通常已经习惯于把这种实在论称为形而上学实在论,并认为它同科学无关或者对立。然而事实上,这种长期被作为形而上学加以拒斥的实在论,在科学中已开始凸现出来。这是一个不容当前各种现实的科学实在论Ⅱ忽视的重要事实。

爱因斯坦的科学,作为传统宗教的一种替代品,显然是对于他所信仰的和谐的宇宙的描绘。的绝对性、形式体系的相对性、数学物理化与物数学化等〔2〕,在认识论和本体论相统一的基础上忠实地继承了柏拉图主义的科学传统,从而构成一种真正的科学实在论。尽管这种科学观在科学史上不占主流。然而随着现代科学向两极领域的不断扩张,这种观念的市场似乎是越来越大,甚至连实证主义的追随者海森堡等人,也明显感觉到现代物理学正在向柏拉图主义复归。只是何以证明这样一种描绘恰恰就是宇宙的本来面目,在认识论范围内是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的。

科学实在论Ⅰ预设或承诺一个理念、形式或共相世界,并要求科学理论描述这个实在世界。既然现象世界受外在于自己的理念支配,科学要解释和说明现象就必须准确地把握理念,而这样的科学显然是不可能在现象世界中纯逻辑地归纳,它必须到精神世界中纯理性地建构。科学实在论Ⅰ的方法论基础是理智的直觉、思辨与审美能力,包括科学创造中的直觉、猜测、想象和推理,理论评价中的简单性等,在本质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性实在论。然而何以保证科学理论所描绘的正是实在世界,在方法论的范围内也是无法解决的。所以这样的理论与其说是科学,还不如说是或神学。不过爱因斯坦事实上也正是一个融神学、哲学与科学为一体的奇才。他的相对论巧夺天工居然没能获得诺贝尔奖,也说明了科学界对于“科学究竟是什么?”,还是具有自己的内在尺度的。

从上看,以实验作为特征的近代科学是在唯名论的旗帜下兴起、在经验论的传统中获得大踏步、并在实证论的怀抱中走向成熟的。同科学实在论Ⅰ相比,科学实在论Ⅱ更好地继承并体现了这样一种哲学的和科学的传统。它所关注的始终都只是现象、质料或殊相等现实的和感性具体的物质世界。近现代科学基本上是在这样一个物质世界中展开的。只是这个世界还存在着复杂的结构和层次。从人类自身的时空尺度看,它至少可以被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人们借助于现有的技术手段可以感知的,不妨记为A;另一部分则是在原则上应当能被感知而借助于各种技术手段尚未被感知的,也不妨记为B。从认识论的层面看,人们既可以用A解释B,也可以用B解释A。大凡是从现象世界中的任何一个层次出发对其相邻层次所作的各种因果解释,都可以直接地构成现实的科学实在论Ⅱ的思想基础。不过从当代科学实在论发展的实际看,它们大都是以还原论作为其方法论基础的。

近代科学是在从A到B进行还原的,它以B作为A的内在原因和根据。具体说来,一个科学理论要想正确解释和说明A,就必须首先如实地描述B。近现代科学主要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层层还原、并最终从原子走向夸克的。极端的还原论总是要在本体论上预设一种实体,并在认识论上要求科学理论描述这种实体。它们认为成熟的科学理论中的所有名词术语及其中所包含的理论实体应当在现象世界中有确定的指称。W.塞拉斯和普特南的逼真实在论就是以此作为蓝本建构起来的。温和的还原论通常只是在本体论上承诺一种实体,夏佩尔的科学实在论、杰利的建构实在论和哈金的实验实在论等大体是属于这种类型。它们没有预设或承诺超验的实在,却预设或承诺了超感的实体,并且坚持认为科学理论或科学实验中所反映的就是真实的存在。

随着现代科学向纵深发展,尤其是伴随现代系统科学的兴起,整体论正取代还原论而成为一种新的科学范式。丰富多彩的现象世界实际上也绝没有还原论者所想象的那样简单。人们在其中发现了自然界的层次结构并揭示了它非同寻常的意义。整体论以A作为B的外在原因和条件,从而使“关系”取代“实体”而成为科学解释和说明的基础。它是现代科学正在摆脱古希腊自然哲学传统走向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一种进步。现代西方哲学中亚里山大的突现进化论、怀特海的过程哲学、哈特曼的批判实在论、拉兹洛的系统哲学和邦格的科学唯物主义等,也都具有这样一种极为明显的思想倾向。

科学实在论Ⅱ本是在反实在论的框架中建构起来的。它是以现象世界中各种感性具体的属性作为经验基础的理性实在论,在本质上是反柏拉图主义实在论的。近代科学以还原论作为方法论基础,试图将属性归结到物质实体上;现代科学则以整体论作为方法论基础,试图将属性归结到关系中并从而完全消解物质实体。这种实体的淡出和关系的凸现使形形以还原论作为蓝本的科学实在论Ⅱ普遍陷入困境。科学实在论Ⅰ预设或承诺实在,却无法保证科学正确地把握实在;科学实在论Ⅱ放弃这种实在而执着于描述现象,却最终连现象也把握不住。这就难怪现代科学哲学中现象主义、约定主义、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潮要非常盛行。马赫、阿芬那留斯、彭加勒、迪昂、布里奇曼、奎因、拉卡托斯、库恩、费耶阿本德、劳丹、范·弗拉森、詹宁斯、黑崎宏等人都是颇有的反科学实在论者。即使是始终以科学实在论著称的普特南,到后期提出的所谓内在实在论,实质也是反科学实在论的。科学实在论不仅在逻辑上困难重重,而且在历史上也漏洞百出。倘若从整个科学发展的历史看,无论古代的托勒密,还是近代以来的哥白尼、伽利略、开普勒、牛顿、法拉第、麦克斯韦、玻尔和海森堡等一流的科学家,虽然说不能完全抗拒科学实在论的诱惑,然而他们总体上似乎都是在从事一种拯救现象的工作。

3

科学理论是人类认识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认识论的观点看,它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必然内在地凝结着根源于客体、然而却是由主体来规定、并因而具有主体间性的客观性现象,以及根源于主体、却必须由客体来规定的主观性理念。所以撇开它的语言、逻辑、数学表述形式就其经验来看,科学理论显然是由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这样两大类知识构成的。前者从现象世界出发,是人类关于物质世界感性具体的经验知识的归纳和,是实在论一直试图超越的“虚”与唯名论极力维护的“实”;后者从理念世界出发,是人类关于精神世界理性抽象的经验知识的反思和概括,是实在论始终所向往的“实”与唯名论坚决拒斥的“虚”。它们分别凝聚和体现了历史上能工巧匠的技术传统和人文学者的思辨传统。科学理论正是人类在这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中所积累起来的两种类型的知识在一定的语言、逻辑、数学形式构成的框架和体系中同化与融合的产物〔3〕。

近代科学是从现象世界中展开的。物质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科学理论中所涉及到的主要经验内容,它构成了科学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外部经验基础。按照唯名论的观点,现象世界中这些感性具体的东西正是唯一真实的存在。然而从现代哲学和科学认识发展所获得的结论看,实在论否认它们的真实性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首先,从哲学认识论方面看,现象作为从属于主客体关系的范畴,是不可能脱离主体来规定的。既然主体是人,现象也必然是属人的。倘若把主体换成某一微生物,现象也必然要属于这种微生物。事实上,人类迄今为止所获得的全部认识成果,都始终是以人类自身的存在尺度作为基准的。罗素当年曾经谈到过这个。卡尔纳普、刘易斯和克里普克的可能世界理论也都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现实的现象世界其实只是无数逻辑上可能的世界中的一个。实际上它完全是人类按照自己特殊的生理构造选择出来的。也正是这种特定的生理构造把“自在之物”拒斥到自己的视野之外。人类要把握这种自在之物,必须根本改变自己的生理结构和时空尺度,以便把多种可能世界同时纳入自己的视野。这恐怕只有上帝才能做到。

其次,从科学认识论方面看,人们对于微观世界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着人类认识活动的烙印。人们不可能观测到所谓微观客体的本来面目,而只能观测到微观客体同测量仪器发生相互作用的整体效应。并且观测结果是呈现为粒子还是波,还要取决于人们所设置的观测条件。具体说来,人们带着粒子的眼镜观测,客体呈现为粒子,带着波的眼镜观测,客体则呈现为波。真实存在的或许既不是粒子也不是波,而是某种不可知的“自在之物”。也就是说,人类对微观世界的认识仿佛盲人摸象,我们永远看不到大象的本来面目,而只能通过彼此的触摸建构一个适合于主体间的大象。这里自在之物虽然也不可知,然而却并不在彼岸世界。它作为现象的总和或整体构成人类认识的极限。量子力学中的测不准关系和互补原理在微观世界里深刻地揭示了这种隐藏在人类客观性科学认识深层不可消解的主体性。

再次,从现代科学所获得的具体结论看,作为现象世界载体的“物质”在微观世界中不断地化“虚”。近代物理学把实物还原为原子,现代物理学进一步把它还原为亚原子粒子、夸克、甚至亚夸克等微观粒子,最后发现这些充当宇宙砖块的所谓微观粒子原来只不过是一些根源于数学方程式的虚构。狭义相对论以连续的场取代作为普遍基质的以太,量子场论的发展把现象世界中的实物粒子归结为空间中能量集中的区域,靴袢理论甚至把强子等实物粒子归结为与其相沟通的反应道中的束缚态。广义相对论中作为引力场载体的似乎不再是质量而变成了能量。系统科学更是强化了这种非实体化的倾向,从而使关系实在论逐渐取代实体实在论成为一种现代思潮。与此同时,现代宇宙学也在大尺度时空范围内解构了宇观天体的实体实在观。

实在论所以要否定感性具体的物质世界,显然是因为它开始就已经发现这个世界仅仅是“人”的世界。它要超越这样一个世界寻求某种适合于所有不同生理构造和时空尺度的非人的认识,这无疑是一种典型的神目观。科学实在论把科学当成这样一种尺度,把所谓“科学的影像”看成真实的存在,也显然是忽视了科学的属人属性。从现代认识论的观点看,包括科学认识在内的人类一切思想认识,作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都具有属人性。甚至于连日常语言中所谓的“虚”与“实”,也都不存在任何可以脱离人的纯客观的绝对尺度。所谓客观世界中唯一能够确定的,只有由人的感觉器官所选择的这个现象世界。人类在两极世界中所获得的一切认识结论,最终都必须能够被直接或间接地还原到人的感性世界中。即使主张“科学是万物的尺度”的W.塞拉斯,也并不否认“常识的影像”的基础地位。从这种意义上讲,现象世界不仅是存在的,而且必须重新回返到常识中,把它权且看成是终极的和实在的。中世纪唯名论的思想价值正在于此。

科学理论中不仅有根源于物质世界中的现象知识,而且具有大量根源于精神世界中的理念知识。理论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也是科学理论中不可抗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理论中不可缺少的内部经验基础。从唯名论的观点看,它们大都属于应当从科学中清除出去的形而上学因素,而实在论的科学观总是要把它们看成某种真实的存在。实在论关于现象世界的虚无主义思想是人类认识超越自身感觉器官的必然,它体现了人类理智发育的成熟和完善,对于人类快速高效地拓展自己的生活世界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并非它们在这个超越的世界中所获得的任何结论都有价值。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实在论在理念世界中所构筑起来的各种“实在”,远远不如唯名论在现象世界中直接感知到的那些现象更为可靠。近现代科学中所预设或承诺的理论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虽说有像原子论这样一些极为成功的假说,然而更多则还是像以太和燃素这样一类失败的猜测。

既然现象世界中的物质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是由人的感觉器官直接规定的实在,那么它显然是用不着分有所谓实在世界中的理念。相反,理念世界中所形成的理论实体、属性及其相互关系倒必须返回到现象世界中才能最终确定其真伪。正是近现代科学中的这样一种现实,使科学实在论Ⅱ误以为现象世界构成了科学理论的实在基础。它主张把抽象的理论实体还原为具体的物质实体,把以理论实体为载体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还原为以物质实体为载体的属性及其相互关系。而科学实在论Ⅰ坚持理念世界的实在地位,其实质上是要把精神世界中所形成的某种抽象关系客观化,把各种实体归结为这种绝对和永恒的关系,从而企图在这种关系中来俯视整个现象世界。然而无论是科学实在论Ⅰ还是科学实在论Ⅱ,都无非是来自哲学家的一厢情愿。科学史上那些一流的科学家大都坚持一种反实在论的科学观。人们所谓“牛顿不是牛顿主义者”〔4〕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事实上,无论现象世界还是理念世界都是属人的,它们都不能构成科学理论的实在基础,只有人本身才能为科学理论提供现实的基础,尽管它也未必是实在的。只可惜在整个科学哲学中,它始终都没有在场。

4

中不仅包含着人类的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这样两种不同类型的经验知识,而且还包含着语言、逻辑与数学这样一些极为典型的人文知识。它们构成科学理论同化和融合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的形式框架,是科学所以为科学的内在根据以及衡量科学阶段、水平及其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科学理论正是同化和融合在这样一些“先验的”形式框架中的人类经验,是以人类特定的生理结构作为基础的人类实践和智慧的重要结晶,集中体现了人类理智、情感和意志的内在统一,充分展示了人性中所蕴涵的无穷魅力。

语言、逻辑与数学是构成科学理论所不可缺少的形式知识。同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中的经验知识不同,它们是关于现象和理念的元经验,是特定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方式在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向主客体内化与外化的产物。其中语言是基于人类特殊的实践活动在主体内部地形成的某种“约定”,它具体体现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个性色彩,为古今人文主义者竭力张扬。逻辑是基于人类起源和发展的进化过程在主客体间自然历史地形成的某种“约定”,它抽象地反映了人类共同的生理结构,是不同语音、语形、语义、语用和语法结构的语言之间能够相互翻译的客观基础。数学则是人类在语言和逻辑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某种人工“约定”,它是人的思维基于语言和逻辑基础的进一步发现和创造,是这两种约定的丰富、深化和自我发展。

正是通过这样的层层约定,人类才能首先通过主体内部的某种语言约定规则,揭示出隐藏在主客体之间的逻辑约定法则、以及各种形式的数学约定定理,并以此为中介最终发现作为科学理论客观基础的、客体内部的、自然历史的“约定”,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当然这种自然规律也是基于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的产物,它不仅必须通过人的特定生理结构及其延伸来感知,而且还不得不通过语言、逻辑与数学这样一些典型的人文知识形式来表述,因而它的客观性也就只能被解释为主体间性。皮亚杰的发生认识论、以及量子力学中的测不准关系、互补原理和宇宙学中的人择原理等,也都从科学内部的不同领域和途径具体地展示了科学理论从形式到的这种广泛意义上的约定性。

在人的世界中阐释科学理论,首先必须明确作为科学理论的理性基础〔5〕的语言、逻辑与数学等形式知识的人文属性。近代以来,随着以数学和逻辑为基础的近现代科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成功,以非理性为特征的反科学主义逐渐把对科学的社会批判引向认识论层面。它们把作为科学理论的理性基础并在科学实践中得到广泛的数学与逻辑理性简单地指责为工具理性大张挞伐,仿佛在数学与逻辑理性之外这个世界上还存在着某种可以同所谓工具理性对立起来的纯粹价值理性。这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而且有悖于文艺复兴以来启蒙运动的历史事实,本质上是蒙昧主义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实际上,作为科学理论理性基础的数学与逻辑,绝不会只有工具的属性,它还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属性。近现代社会中人的内在价值的空前高扬正是在启蒙运动弘扬理性的过程中才得以实现的。倘若再返回文艺复兴所向往的古希腊思想文化中,则语言、逻辑与数学更是极为典型的人文学科。即使在古代科学的荒漠中,数学也依然被列为“六艺”之一。

实际上,同语言完全一样,逻辑与数学也是人们修身养性、陶冶性情、完善自我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人文内容。至于现代社会中逐渐暴露出来、并为人文主义所强烈谴责的许多社会现实,科学主义早已有警觉。它们决不能被简单地指责为工具理性的结果。事实上,这恰恰是某种虚妄的伪人文主义剥离工具理性肆意张扬所谓纯粹价值理性的结果,是现代社会中缺乏一种健全的理性的恶果。其实语言、逻辑与数学绝不只是什么工具理性,它作为人类走出愚昧、摆脱神权束缚的思想基础和理性根据,恰恰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尺度和重要标志,是处于价值核心地位的人本身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较之作为纯粹主体内部约定的语言,逻辑与数学更能体现出人的创造性本能,并具有更为浓厚的人文色彩。追求剥离了逻辑与数学内核的所谓价值理性,只能使人类的认识滞留在永无休止的形而上学思辨中,而主张从数学与逻辑退回到语言或前语言的所谓“诗”与“悟”的世界中,则不仅是神秘主义的,而且是非常典型的现代蒙昧主义。

其次,在人的世界中阐释科学理论,还必须明确共同构成科学理论经验基础的现象知识与理念知识的互补属性,及其同逻辑与数学理性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关系。近代科学根源于古代能工巧匠的技术传统与书斋学者的思辨传统,它们到近代融合在特定的数学逻辑框架中,形成一种体现人的“类”特征并且根本不同于传统理性的科学理性。这种科学理性以逻辑与数学理性作为基础,吸取了技术理性内容与思辨理性形式的确定性,克服了技术理性形式与思辨理性内容的不确定性,从而不仅使技术理性中蕴涵的个人狭隘的直接经验获得一种人类可以共享的形式并得以广泛传播,而且也使形而上的思辨理性获得某种现实的依据与意义。近代科学产生以来,工匠传统与学者传统分别以经验论与唯理论的形式主宰了关于科学理论的阐释。然而,无论是归纳主义还是演绎主义,都不能从单方面完全解释科学理论。只有使二者互补与融合起来,才能合理地说明科学理论。因为科学理论虽然是关于外部客体的描述,却毕竟是根源于主客体相互作用过程,它是由主体来描述的,尤其是在形而上的理念知识中,凝聚了古今中外极为丰富的人类智慧。它不同于能工巧匠个人的具体经验与才能,具有超越个人的、抽象的“类”经验特征。也正是由于这种特征,它必须同时接受直接来自客体的现象知识约束。极端的科学主义以现象知识拒斥理念知识,狂热的人文主义则始终以理念知识贬低现象知识,它们都是哲学家们误读和曲解科学理论的产物。

这里还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技术理性与思辨理性,绝不是某种剥离了逻辑与数学理性独立存在的理性形式,它是以逻辑与数学作为基础的理性在不同领域中的不同体现。没有人类的技术与思辨活动,逻辑与数学就不能得到外化和发展;脱离其中的逻辑与数学约束,技术与思辨也就根本无所谓理性。事实上,无论现象知识还是理念知识,都是人类以语言、逻辑与数学等形式知识分别作用于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产物。剥离逻辑与数学这些所谓工具理性,片面夸大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反对另一个方面,都不仅无益于人类认识的健康发展,而且最终会危及到人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

基础理论论文篇2

「关键词:社会连带,公务,国家,权利

狄骥是法国著名思想家、公法学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波尔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其从事法学教育四十余年,著述甚丰,特别是他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完整地提出宪法理论,至今仍有深刻影响。然法学界和思想界对其思想评价对比迥然,毁誉参半,褒者言其“法理学思想和公法理论已经成为人类法律文化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里程碑,”[1]是“法国社会实证主义法学的大师”,贬者甚至言其为帝国主义的“走狗”,为法西斯主义提供理论依据。在此背景下,探求狄骥宪法思想之真要、客观评析其宪法思想,不仅必要而且现实。

一、狄骥宪法思想之理论基础

狄骥宪法思想的理论基础是社会连带主义,其思想渊源就是法国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以及杜尔克姆的社会连带主义理论。

孔德是法国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哲学上,他是不可知论者和唯心主义论者,认为主张物质第一性的唯物主义或精神第一性的唯心主义盖属形而上学,事物本质超乎感觉之外,不可能也不必认识。哲学不应回答世界的本质问题,而应从经验材料出发,与“科学”结合。实证主义哲学提供于人的是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的哲学,“一切本质属性都概括在实证这个词中,我把这个词列于一种新哲学之首。”[2]总之,“实证主义哲学只研究实在、有用的东西的知识,它克服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片面性,超出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范围”[3]在社会学上,孔德认为“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社会本能与个人本能在家庭里得到混合并相互调节。家庭和社会各有其职责,但目的是一致的。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目的并在不知不觉中相互合作着,这种合作是社会得以产生的根源。”[4]

杜尔克姆法社会学的核心是研究和探讨社会联带、社会分工与法律的关系,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的基石。杜尔克姆对法律的分析是从社会分工和连带关系开始的。在不同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程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他把这种连带关系分为机械的连带关系和有机的连带关系,这两种连带关系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的运作。[5]机械的连带关系基于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似性而形成,其特点是社会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基础,能够形成一种凝聚力。在机械关系为主导的社会里,社会分工不发达,社会成员彼此的生活经历、生活方式大体相同,行为更多地体现出个人信仰、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致性和同质性,并形成一种强约束力的集体意识,个体在此等社会里难以具有独立发展的意识和空间。有机的连带关系则与前者不同,由于集体协调的分化和社会分工,使社会成员之间不再相似,而彼此区别。以这种区别和分工为基础就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杜尔克姆把这种有机连带关系比作人体各个器官之间的联系:社会是一个整体,每个人是这个整体的某种器官。这种器官有各自专门的功能,彼此各不相似,但同样是这个整体所必不可少的……在有机连带关系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从事某种专门的活动。彼此产生了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相互依赖的增长是分工中专门化增长的结果。它允许甚至鼓励个人之间差异的发展。”[6]个人差异的出现和强化破坏或削弱了集体意识,使得作为社会秩序和稳定基础的集体意识不再重要,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合作在日益专门化和独立化的个体之间的作用更加重要。由此,宗教意识受到削弱,个体独立意识、自主意识得以强化。在上述两种连带关系基础上形成了具有连带特征的法律,即刑事法、惩罚错误或罪行以及恢复原状法、合作法等。

狄骥接受和承袭了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杜尔克姆社会连带主义思想,把社会连带主义思潮系统化,并首次将其带入法学研究领域,与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直接结合,创立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其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他从实证主义哲学出发,反对探讨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否定社会连带主义关系是一种道德观念的说法。社会连带关系仅表明一个事实,人在社会中永远并只能和其他同类一起生存;人类是一个原始的自然实体,绝非人类意愿的产物,因而所有人无论过去、现在、将来都是人类群体的一个部分。……人对人类群体的依赖与人的个体性不是一个先验的断言,而是一个毋庸置疑的观察结果。[7]狄骥认为“社会连带性”与“社会相互关联性”表达的是同样意思,“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的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互相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如果人们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连带关系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8]社会连带关系尽管在不同时代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其本身是永恒的。他肯定了杜尔克姆对相互关联性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相互关联性,建立在“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相互关联性,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之上。[9]维系社会紧密性的力量正是建立在相似性或劳动分工的相互关联性上,该力量越强,社会就越紧密。随着社会发展,建立在劳动分工之上的相互关联日益增强,而建立在相似性之上的相互关联成为起第二作用的力量。两种相互关联性可转化为许多不同形式,其中第一类可能较另一类更占主导地位。个体处于连带关系中是因为他对其他人有用,其他人对其同样有用,个人自由是作为社会连带关系的基本因素出现的。个性越发达,个体差异越大,就意味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更密切,社会相互关联性就越强。现实规律决定了社会中的人要遵守某种行为规则,即不做任何损害此种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质上用于实现并发展机械相互关联性与有机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合理的人为规则应该是对上述原则的表述、发展与实施。社会规范是社会中人们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违反这些规则就会引起社会集团内部的社会反映。但“狄骥的所谓社会规律并不是唯物主义者所指的存在于意识之外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客观法则,而是一种主题性的规则,它‘不能是一种因果律’,而‘只能是一种目的律’。”[10]狄骥认为社会规范不外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和社会规范不可分离,包含着社会规范为社会存在所必需、社会存在是社会规范的基础等可贵思想。他把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即施加于社会中个人的一种行为规则,在某一确定时期,社会认为对这种规则的遵守能保证公正和大众利益,违背该规则的行为会引起社会公愤。无论是经济规范或道德规范,其本身都不是客观法,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规范,而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道德规范或经济规范。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

当群众的个人自觉意识了解规则必须具有一种社会制裁的时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规则,就是社会连带的感觉和公平的感觉使法律规则具有强制的性质,也使组成法律规范实施的习惯或成文规则具有强制的性质……法律规则只是因为有了一个社会的存在而存在的。”[11]正是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狄骥在批判历史和现实的中提出其庞大而独特的宪法思想。

狄骥从实证角度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分析和研究,他看到了社会连带的客观现实,并从客观现实推导其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然后再到实在法,符合从经济事实中寻找社会现象根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狄骥强调人是一种自觉的社会存在,社会规律因构成社会的人有自觉性而与自然规律有很大区别的论点有其积极因素[12].但狄骥否认规律的客观性,没有看到社会连带关系的本质以及社会连带关系中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具有超阶级色彩。事实上,社会与自然一样存在客观规律,“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规律。”[13]从根本上看,狄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属于客观唯心主义范畴,在其有破有立的理论建构中亦暴露出自身的矛盾和局限。“狄骥的学说不是一个实证的科学理论。狄骥强烈地攻击自然法学说,认为它是形而上学的理论。然而狄骥的和实证立法相区别由社会协作关系所产生的客观法也是一种自然法学说。他强烈地攻击主观主义,然而,他在1921年以后以社会成员的正义感作为形成客观法的一个渊源。尽管在他看来,正义感是可以观察的事实。实际上正义感和各个人、各阶级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可能没有个人的和阶级的主观主义存在。”[14]

狄骥的宪法思想适应了资本主义从自由主义阶段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的需要,一方面掩盖了阶级矛盾,主张用社会协作缓和、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又否定国家和取消个人权利,为垄断资产阶级内外政策提供某种理论依据。20世纪后,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呈现出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不同的特征,并经历了十月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经济危机等重大事件的洗礼。法国资本主义虽然开始从自由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但现实中尤其是法律中居统治地位的仍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思想理论,如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等。该状况与法国垄断经济的发展和要求极不协调,垄断经济的发展把原有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思想抛在时代后面,资产阶级需要对原有的思想和理论进行更新、改造或提出新的理论为其服务。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造就了日益强大的工人阶级,共产主义思想开始传播,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益尖锐,解决冲突的方法要么是进行社会理论与实践的改良,容纳和接受被压迫阶级的要求和利益,以缓和阶级矛盾,要么就是通过暴风骤雨式的社会革命来完成社会制度的变革和解决矛盾。无论何种方式,对垄断资产阶级而言,都需要新的理论为基础,一方面麻痹工人阶级和其他被压迫阶级的意志,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垄断资产阶级也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其统治,强化国家力量及其对个人的控制,对个人主义和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予以限制。狄骥的宪法思想不仅启发了人们对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的自然法理论的更深层次的反思和批判,而且“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出发点,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他对国家学说的批判、对客观法的论述、对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和作用的解释,其所主张的国家公务观念等,都适应了当时资产阶级向帝国主义过渡的需要。”[15]其所提出的“工团主义”、“工团国家”取代国家,组成工团国家的主张甚至为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头子墨索里尼所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为其理论找到市场,也让人们从根本上看到其理论之局限。狄骥是一位治学严谨的学者,其终身研究公法学之目的在于将国家置于法律之下,否认国家绝对权力和国家,主张以合作国家观念对抗权力国家观念。他以学者的视角试图解决垄断资本主义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危机,不能视其为资产阶级的“政客”或御用学者。如果说狄骥的理论存在某种局限,也是与时代本身的局限以及研究方法的局限相关联的。

二、狄骥之工团国家与公务理论

狄骥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其国家理论,在国家的社会群体中,无论简单与复杂、高级与发达均存在一个独特现象,即某些人强加于其他人,有能力并试图使其他人遵从其意志。“弱者服从强者的意志。这种强大力量以各种形式出现:有时是纯粹的身体力量,有时是道德与宗教的力量,有时是精神的力量,有时(经常如此)是经济力量……总之,这种强大力量过去经常是,并且今天更趋向于成为在所有组织的社会群体中起巨大作用的力量。”[16]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存在区分的原因在于有些人可能借助于具体强制手段给另一些人下命令,在于某一社会团体垄断了这一具体强制手段,在于强者统治弱者。国家是建立在连带关系基础上的一个社会器官,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国家起源的问题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国家是政治权力社会演变的产物。“国家一词要就指统治者或政治权力,要就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分化,从而存在着有一种政治权力和社会本身。……国家是刽子手的斧头,宪兵的军刀。如果把刽子手的斧头和宪兵的军刀作为强制权力的象征,那么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17]他还按强力组织形式的不同划分政体: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一人的是君主制,属于一个集团的是贵族政治,属于多数人的为民主制。但不管是弱者、强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应当服从客观性,都有遵守社会连带关系之义务(包括统治者发号施令也不能违背该规律)。他批判了神权政治学说和民主政治学说,认为“民主政治理念与神权政治理念同样虚幻,人民神权并不比郡王神权有更多的现实依据。”

狄骥认为法存在于国家之外不是国家的产物,法的概念完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概念,法律规则强加于国家正如它强加于个人的情况一样,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18]作为客观法的法律规则是人类社会固有的,先于国家存在,它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本身即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来源于公众的集体感觉。因此,客观法高于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国家通过立法职能来表述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国家制定的法律要求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要遵守。如禁止谋杀、抢劫、纵火等行为规则在其被写入强制法之前就已作为某种权利规则而存在,所有人都意识到该规则具有某种强制性,不是超然的和抽象的,而是建立在现实生活基础之上。理解了此点,也就理解了制定法强迫我们服从的理由。其所以具有强制性,是因为其所阐明的是一种法律规则,而该规则本身就是社会事实的表达。

狄骥认为现代学者把国家目的分为三个方面:(1)维护本身的存在;(2)执行法律;(3)促进文化,即发展公共福利、精神与道德的文明。三个目的的实质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客观法。社会连带关系既是法律规则的基础,也是国家的基础。国家的目标本质上是“法”的目标,国家作用依从于“法”并在“法”的范围内发挥,由此可将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在狄骥看来,国家是一种服务性的公共福利机构,工会团体、雇主团体、各种公职人员协会、农业协会、小工商业协会组成的工团国家构成了他所设想的理想国家。国家只是同一社会集团中自然分化的产物,有时很简单,有时很复杂,由此产

生公共权力,其合法性并不在于它的起源,而在于它依据法律规则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从而近代国家就逐渐成为在统治者领导和监督下共同工作的个人团体,以实现各成员的物质精神需要。国家成为一个劳动集团,不复是一种发号施令的权力,而握有公共权力的人们只有为确保共同合作才能使该权力合法地运作起来。[19]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不是权利而只是客观的法律地位;资本家和工人按照分工承担不同社会职能,共同履行社会连带关系所产生的义务;资本家和工人作为连带关系的义务承担者应组织在工团中。工团主义不是一种布尔什维克运动,而是一种包括所有阶级的远大的和平的社会整体化运动,它可以把各阶级协调整齐地团结在一起。“工团主义把散漫的群众组织起来组成稳定的法律结构,使得政府的权力分散。这使得社会内部的斗争减至最低限度,同时也保护了组成集团的个人以反抗其他阶级的要求,反抗中央权力的恣意专横。”[20]狄骥认为任何国家都由强制力组成,弱者对强者的服从是一种天性,只要证明某个共同体内存在一种强制力,即可说有国家存在。“强弱的存在,便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阶级的所由生;因为强者不惟能支配弱者,并且常欲支配弱者,然狄骥虽以强力说解释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根据,他却并不以为存在于其产生的原因之中;因为强者的支配权力,只是一种事实的权力,只是基于一种自然的现象;任何事实权力,不能构成伦理上或法律上的权利;换句话说,在道理上,无强制他人服从的根据。”[21]

首先,狄骥的国家理论立足于连带主义并受到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影响,无法解决具有对抗性质的阶级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其国家理论停留在“国家就是权力”论断上,具有超阶级色彩,缺乏科学基础,无法说明国家统治的合理性,国家权力的来源如何、性质如何?谁是权力的主体?权力行使的对象是谁?事实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达到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22]“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新手段”[23]但狄骥没有把国家看作是永恒的东西,而是政治分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所主张的国家也是在“法”的统治之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不断运动和相互渗透的今天,其合理性尤其应当肯定。

其次,狄骥提出的公务概念和理论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对法国行政法产生了直接的重大影响,间接影响了世界公法学的发展。公务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在公私法分明的法国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王名扬先生对其公务观念代替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础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大创举”。公务学说适应了当时法国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形式不断拓宽的特点,行政机关的活动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行使权力的行为。按原来的公共权力理论,该部分行为无法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而根据狄骥公务学说则可把某些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为纳入“公务”范围,受公法调整和制约,解决了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下无法解决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至今,在法国行政法上还有系统、健全的公务法人制度理论,与狄骥公务学说不无历史渊源。与此同时,狄骥提出一些法学技术事项,如“把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分为规则行为、主观行为、条件行为。把法律地位分为客观地位、主观地位。把行政诉讼分为主观的诉讼和客观的诉讼……甚至不赞成狄骥法学理论的人也不反对他的技术概念。”[24]直到今天其公务理论法国行政法还有相当影响,有了公务概念,很多无法说明和解释的行为和权利或权力都得到比较合理的说明、论证和处理,狄骥作为一代思想大师功不可没。但公务虽为社会生活和民众所需,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却不应也不能取代国家和。是国家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对外独立权和对内统治权,无法否认和取消,“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具体权力是两回事,或者说后者是前者派生出来的,它是由法律确认、保障和制约的”[25].

三、狄骥关于国家的理论

狄骥考证了理论的历史发展。16世纪布丹把界定为君主私有物,是国王手中一种命令权,是与财产同类的权利,区别在于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至于它绝对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则将布丹的理论扫地出门,“法律在充满疑点的‘社会契约’(contractsocial)理论中为自己找到了正当性根据”[26]尽管人们对从洛克、马伯利、卢梭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到美国宪法文本都抱着绝对尊崇,制宪会议上仍然充斥着君权观念的影响。“人们幸运地发现,只要在词语表达上稍加变通,君主论就可以同上述哲学家的思想以及美国宪法的原则相扣合。人们所需要做的只是用国家来取代国王。”[27]国家与君主在不可分割、不可转让和不因时效而消灭方面并无区别。狄骥公开反对观念,“概念无助于保个人免受专制之害”,是不存在的,“如果从定义上看是只能由他自己决定的一种意志的权利,那末这种意志便不可能受法律规则所限制,因为如果他是受限制的话,他就不能越出这种法律规则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则有一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它就不再是为自己所决定的了,因此它就不再是一种意志。”[28]而法作为一种规则,又必然使国家权力受到限制,由此产生了无法说明的矛盾。“国家这种公共权力之所以绝对能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人,是因为这种意志具有高于人民意志的这种概念是想象的,丝毫没有根据,而且这种所谓国家既不能以神权来说明,也不能用人民意志来解释,因为前者是一种超自然的信仰,后者则是毫无根据、未经证明、也不能成立的假设”[29]狄骥把国家与法律对立,认为在问题上不能避免矛盾:“或者国家是者,因而永远只为它自己的意志所决定,它不可能服从限制(它)的命令规则;或者是国家服从一种限制(它)的命令规则,因而它不是者。”[30]在国际公法领域,狄骥同样是否定和排斥概念的,“我们要断然排斥国家的人格和的陈腐观念,这种观念可以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产生永无休止而徒劳无益的争论;同时这种观念过去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国内的一种暴虐行动和独裁行动的根源,也是对外侵略和政府政策的根源。”[31]“统治者和其他人一样,都是个人,同时也是和所有的个人一样服从以社会连带关系和社会际连带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对个人规定义务,而其行为之所以合法并将强迫他人服从,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出自一个所谓的人格,而是并且只有当这些行为符合于这些必须强迫行为人遵守的法律规则的时候才是如此。”[32]

国家只有为满足公众需要,按照社会连带关系和客观法组织公务的权力。无论是国内和国际,他用公务概念代替概念,反对建立在主观权利之上的国家和自然权利,一种国际公务已经成立并发生作用,目的是以正义来确保国际和平,不管我们愿不愿意,它排斥了的概念。“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区分一经确立,公务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一旦人们认识到统治者由于其所享有的权力而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认识到权力的行使必须与义务的履行相辅相成,公务概念的含义就是显而易见的了。”[33]他断言公共服

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的概念成为公法的基础,认为与自然权利的概念已经过时,国家意志不过是“十足的拟制”,存在的只是个人意志进步或个人意志的总和,伴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巨大变革,以往的观念不再适用。狄骥反对的概念固然有其片面性,但他的批判和提法也击中了论者在逻辑上论证不严密的要害,有利于学说的进步和发展。而且,狄骥在批判过去的理论中或多或少看到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如“关于国家的本质在于国家的强制力……国家如无限制,就可以引向国家至上论,为统治者对内实行专制、对外实行侵略掠夺的政策制造理论根据”[34]等,启迪着人们关于理论的反思与创新。同时,随着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全球化的新发展,传统国家理论受到一定程度挑战,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影响和渗透正在加剧。如欧盟已经制定了“大欧洲国”的宪法草案[35],国际开始向共同机构转移,至少说明国家理论并非无可置疑、无所变化,国际社会出现了国家权能泛化、弱化以及超国家权力(如国际组织)的国际化的现象。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和研究狄骥的理论既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因为“在现代西方各派国家学说中,狄骥的国家学说与他的法学一样是独树一帜的,值得人们重视”[36]

四、狄骥关于个人权利的理论

狄骥反对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国家一样不切实际,不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科学依据。他认为个人权利学说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得到精确完整的表述:“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并且享有平等的权利。所有政治团体的目标在于保有人类天赋的、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同时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但该理论是建立在先验与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的、孤立的、生而自由并独立于其他人享有一些由这种独立和自由而生的权利的人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抽象概念。事实上,人是作为集体成员出生;人永远只能在社会上生存,所有关于‘法’的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可能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相互联系中的个体。因此,我们所应肯定的,不是所有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享有权利,我们所应肯定的,是人作为集体成员而生存,由此人应当承担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而应尽的义务。”[37]从事实角度讲,从个人主义原则中推导出所有人绝对平等也不符合事实。同时,一种学说从逻辑上推断绝对、精确的人类平等,这本身就不符合现实。个人主义学说无法导出完美的“法”概念,我们可以比较说某个民族的“法”优于另一个民族的“法”,但并不意味着某一种“法”更接近理想的、完美的“法”,而是指在某一阶段某一种“法”较其他“法”更适应该民族的需要和发展趋势。

由于个人是社会的人,根本不可能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如果有,只能来自于社会,个人不可能依据这种自然权利强迫社会接受其意志。“如果说个人是自由的,而且是以个人自由来限制国家的行动,那就要消除国家的。相反,如果坚持丝毫不触动国家,那末个人自由就只有消失无踪。”[38]狄骥的关于个人权利的理论立足点是从社会到个人、从客观法到主观权利、从社会规则到个人权利的。[39]社会规则约束着社会的个人,要求个人对其他人负有义务,个人主观权利产生于其社会义务,是义务的产物,是其必须自由充分地履行社会义务的权力。国家可以限制每个人的自由,只要这种自由有利于所有人的自由。狄骥反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批评和论述,为人们反思和摆脱传统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发和素材,有利于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理论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天赋人权”理论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锐利思想武器,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解放思想,反对封建和神权,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该理论的自身局限性,甚至严重错误都是客观存在的。狄骥关于国家和否定理论的建树给国家使命蒙上社会色彩,抹煞了国家的阶级属性,受到诸多反对和批判,但其对天赋人权论的批判却极为深刻。尤其是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面临新的资本主义现实,人们需要更好地反思历史和传统,狄骥的批判对寻找新的理论和武器有积极意义。狄骥认为工业革命的方式使社会连带关系发生很大改变,传统的以机械连带为主的社会已经改变为以有机连带为主的社会,法学上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为主的思想已演进为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思想。他是在强调所谓的承担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基础上,否定和个人权利的。但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即便论及权利也是作为连带义务出现,违背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一般原则,不符合人权发展的实际。狄骥虽然部分地找到了“病情”,但最终却开错了“药方”,在“治病”的路上为后人留下可资借鉴的思想素材和启迪。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关于法、宪法、公务等理论,对自然法思想进行深入批判,为分析和研究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思想局限提供了素材和启发,由此使其理论不仅在法理学方面独树一帜,而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少独特的宪法学思想。在狄骥社会连带学说提出前,个人主义思潮在法学思想界占据主要位置,法律社会化的思想虽已萌芽,但不足以产生巨大影响,狄骥理论大大促发了法律社会化思潮,传统个人主义的各种法学理论或概念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特别是权利观念上,当今的法学思想家大都反对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观念,权利不仅处于与义务密切关联的地位,而且权利必须关注社会利益而不得滥用。

狄骥的思想对宪法、行政法、国际法乃至民法都有广泛深刻的影响,其所创立的社会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基础理论的重要派别,曾一度在西方流传甚广,统治法国近半个世纪,以他为中心形成的一个学术群体被称为“波尔多学派”。其突出特点是将宪法放在20世纪初新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加以研究,扩大了宪法研究的视野,使宪法学与现实紧密结合,这是宪法学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一种发展和进步。在行政法上,他否认国家不负赔偿之说,认为国家对其公务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促成国家赔偿制度的诞生。“在人类的思想史上经常看到,一个学说影响力大小并不代表它的正确程度。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学说和社会契约学说是一个例证,狄骥的学说也是同样情况。”[40]某种意义上,狄骥思想的深刻影响超过王名扬先生的评价。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以及宪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正确认识和评价狄骥的宪法思想可从正反两方面得到更多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封页作者简介。

[2]孔德:《实证主义概论》,转引自张宏生古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373页。

[3]张宏生古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374页。

[4]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282页。

[5]参见前引:《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第360页。

[6]前引:《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第361页。

[7]参见狄骥著,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8]狄骥:《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选录),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24页。

[9]狄骥著,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10]邹永贤俞可平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234页。

[11]狄骥:《宪法论》第二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23页

[12]参见《马恩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版,第243页。对照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深刻地论述了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自然界的不同以及规律的不同表现,狄骥观点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13]《马恩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一版,第243页。

[14]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70页。

[15]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392页。

[16]狄骥著,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17]狄骥:《宪法论》第五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31页。

[18]参见狄骥:《宪法论》第一卷第一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14页。

[19]参见狄骥:《宪法论》第一卷第二版序言,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07页;

[20]张宏生古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410页;

[21]王世杰钱端生著《比较宪法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一版,第62页;

[22]《列宁选集》第三卷上,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一版,第17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8页。

[24]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766页。

[25]李龙著《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29页。

[26]狄骥著,郑戈冷静译《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7]狄骥著,郑戈冷静译《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28]狄骥:《宪法论》第一卷第五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33页。

[29]前引:《宪法论》第一卷第二版序言,第607页。

[30]狄骥:《宪法论》第一卷第五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33页。

[31]前引:《宪法论》第一卷第六章,第639页。

[32]前引:《宪法论》第一卷第六章第639页。

[33]狄骥著,郑戈冷静译《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34]邹永贤俞可平等著《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252页。

[35]参见青年时报2003年6月28日

[36]前引:《现代西方国家学说》,第252页。

[37]狄骥著,王文利等译《宪法学教程》,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38]狄骥:《宪法论》第一卷第五章,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34页。

基础理论论文篇3

[摘要]保险业在中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践的发展迫切要求深化我国保险理论研究。在保险理论研究中,首先应从保险的本原着手,即从不确定性、风险及风险管理理论开始,以效用理论为基础,分析保险价格存在的根源;同时运用经济学的新发展,对保险合同中的非对称信息、逆选择及道德风险进行研究。保险理论研究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重视研究保险发展理论。本文对保险发展中涉及的相关变量作了初步研究。另外,还提出了保险监管的经济学理论研究基础,即建立在政府掌握的信息足够假定下的、可能实现的“帕累托改进”。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中国保险业经历了恢复、发展和逐步市场化的阶段,政府监管也经历了由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过程。但是,从国民经济及社会进步的宏观角度来考察,并对比国际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状况,我国保险业显然还处在粗放发展的时期。其根本特征是,保险市场机制不完善,定价(包括佣金、手续费率)机制不健全;保险经营管理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相对于其他同类行业的地位明显弱小;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作为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更远未对社会发挥其专业作用;保险业尚未深人到我国城乡居民的观念之中。因此,我们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应用保险的基础理论、发展理论以及相关的经济学、法学等理论进行研究,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一、保险的本原理论及相关基础理论

保险的本原理论,即指不确定性、风险和风险管理理论;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即指非对称信息、逆选择及道德风险理论。

对保险理论进行研究都是开始于对风险的研究,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且是最主要和有效的形式。保险的原理即是将单个损失的不确定性转化为整体损失的确定性,使客观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这就要求投保人的损失是可计算的,其中关键的因素是要得出一个具有合理精确度的可确定的损失概率分布。这种概率分布主要来自于多年的经验数据,有些分布则可以从理论推导中得来。进入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从效用理论的角度研究保险问题,效用理论成为分析风险与保险的基础理论。比如,通过相关模型的推导显示,作为大部分人群的风险规避者,为了在不确定的收人选择中获得确定性收入而愿意放弃一定的收入,而其效用是相等的。这种收入的差额就构成了风险贴水的概念。风险贴水则构成作为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商业保险保费存在的理论基础。该模型分析的一个推论是,在消费者是风险规避者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效用最大化是保险人生存并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动因。

上个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人们对风险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信息经济学(包括博弈论)的逐步兴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以及保险合同中的非对称信息问题日益成为保险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方面,保险合同具有射悻性及合同信息的非对称性特征。射悻性这个概念的含义是指,合同的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结果都有可能获得比对方更大的利益,而这种可能性又是基于某种承诺和某一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同时又由于保险合同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使得保险合同的一方,即投保人方在对合同信息掌握上处于不利的或者说是弱势的地位,这一点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决定了保险合同和其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有很大的不同,相对于经贸和民事合同,保险合同更多地存在着双方博弈的空间。另一方面,保险具有长期性及广泛性特点。一份长期寿险合同可能持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生;同时,一家保险公司所对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很大的一个群体,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会直接影响着许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而保险公司经营得好坏又是单个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无法知晓和控制的。投保人一方为了弥补自身对保险合同信息掌握的缺失或者为了获取更多额外的利益,可能不如实告知自己作为合同一方的有关信息,这就构成逆选择或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发展,可望在研究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上,发挥很大的作用。

重视保险的基础理论研究,可以使我们对进一步的研究正本清源、更扎实和更深入;反过来,保险理论研究应当始终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服务。保险的本原理论应当至少解决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保险能够为社会提供什么产品与服务,以及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当提供多大量的产品及服务。这其中需要分析一定阶段下的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以及保险费率的特点及其确定。

2.如何提供上述产品及服务。实际上就是保险的经营管理方式,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从保险市场结构到具体保险供给商的内部企业治理,再到保险公司从产品设计到风险管理服务及理赔的各个环节。其核心问题是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同时也包括发展的动力问题。

3.与上述二个基本问题密切相关,或者是对上述问题需要进行一步分析的问题,是需要解决保险合同各有关当事人的关系问题。包括针对不同的投保人群体,适合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在社会经济不同结构下,如何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开发等。

二、保险发展理论

传统经济学给我们提供了经济部门增长的基本模型。在微观层面,保险公司发展是保险资本、人力资源、产品数量与结构等相关变量的函数;在宏观层面,保险发展则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程度、市场化程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法律制度等变量的函数。在研究方法上,数十年来经济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研究模型,如哈罗德—多马模型、罗伯特·索罗、爱德华·丹尼森运用不同生产函数解释经济增长的方法等,都可以给我们以启发。

从需求方面来看,同一般商品类似,保险市场需求也应具备对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消费的欲望和消费的能力两个要件。与其他一般商品不同的是,保险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它更是一种承诺,是消费者一旦遭受损失,对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承诺的一种购买;同时从人寿保险的角度来说,它也是人们对自己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之间的一种选择。保险市场需求有两个决定因素:从财产保险(主要是企业火险和水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依赖于经济总量的成长,这种依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经济总量的成长,保费收入总量不断增长;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保费收入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越大。从人寿保险角度和个人财产保险角度,保险市场需求更依赖于国民收入水平。当然,两者是有联系的。保险需求主要是一种消费需求,同时,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一些投资连结产品不断问世,保险需求也逐步地带有一定的投资需求的属性。保险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需求有明显的阶段性。商业保险是总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人们的财富只能够维持当前基本的生活消费时,一方面,人们所做的事情只能是进一步创造和增加财富,而较少有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思想;另一方面,人们也没有能力从当前仅有的财富中再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转移的成本(即商业保险中的保险费)。

2.保险消费观念的建立有较明显的外部决定性。尤其从短期来说,保险消费并不是一个被人们自然接受的观念。这一点不仅对尚处在保险产业发展初期的保险市场来说至关重要,少数发达国家也存在类似问题。据统计,在人均国民收入超过10000美元的国家中,尽管大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达到了5%-8%的水平,但仍有少部分国家的保险深度水平很低,他们之间的差异在0.1%—8%之间。人们对保险消费不易接受的原因:一是一般居民对于付出一定的代价去“换取”全体财富的安全的理念并不是很容易接受;二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对将来的承诺,人们在以保险消费来处理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的关系上,并不感觉到非常安全;三是由于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由保险人一方制定的“繁琐”的保险条款以及大量的“除外责任”,使得许多投保人以及更广大的潜在投保人对签订保险合同望而却步。另外,还存在宗教、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

3.从长期来看,保险需求有较强的收人弹性,而价格弹性较弱。保险需求程度极大地依赖于人们的收入水平,在不同的收入水平阶段,有不同的保险需求函数;保险商品也不象其他一般商品,可以随时买来、即期消费,并且还可以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来决定现时对该商品的消费量。保险商品作为一种通过对风险评估、投资收益及各相关因素的精算分析以后确定的产品及价格,一旦确定就不易变更。因此,保险人面对的是需求价格弹性比较小的市场。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分析也必须主要是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进行分析。

从供给角度分析,保险市场需求有以下特点:

1.保险市场是建立在总体市场发育程度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保险供给总量决定于当时的社会总财富。

2.保险市场供给的增长与保险技术的发展是呈正相关关系的。随着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资本金的作用实际上趋于降低,而代之以保险责任准备金。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留是一个建立在精算科学基础上的工作,而没有这方面的技术基础,保险业务经营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另外,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推出有竞争力的产品是极其重要的,新产品的开发融合了对该产品标的损失分布的统计分析、将来准备金运用的收益等方面,其所要求的有关方面的技术要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才能够真正赢得市场。

3.长期保险市场供给具有较明显的阶段性。一般来讲,在保险市场发展初期,保险费率较高,保险供给的增长速度较慢,保险业能够通过高费率获得比较高的利润率。在产业增长阶段,市场竞争的发展和市场自由化水平的提高,保险供给的增长会呈现出一个快于社会总财富增长速度的时期。这个阶段将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市场成熟阶段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逐步提高,保险在总体经济中的渗透率逐步接近饱和,这时保险供给将保持一个大致与总财富增长速度相同的速度增长。国际保险权威杂志《Sigma》的研究结果是,非寿险业务的饱和点大约为所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

4.保险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保险市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的进入壁垒和政府不同程度的限制。保险的原理要求保险的经营者具备两个基本的经营要件:一是要有足够的资本金,以保证在该保险人尚未建立起保险基金时(主要是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业务及保险业务发展过快时)对投保人的赔付。因此,进入保险市场的条件自然要比一般工商业或其他第三产业的要求高。二是要有足够大的承保面。根据大数定律的原理,承保覆盖的范围越大,保险费率越低。反之,保险公司保险的范围小、承保的标的少,一旦遇到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付,整个公司的资本金就将支出殆尽,从而使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进行上述一般经济分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经济增长与生产率的一个中心问题,是经济社会如何能保持创新的强烈动机及持续发展的机制。在保险业发展中,我们应当甄别出在不同发展阶段刺激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当前发展阶段,除了需要关心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增长外,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两方面的研究:

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与保险业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包括企业管理和内控机制等,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是制约我国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应当在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理论的同时,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的特点,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是金融工程理论与保险业发展。保险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保险产品的发展,产品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金融工程理论作为现代金融理论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保险产品的创新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研究和发展金融工程理论及其在我国保险业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基础理论论文篇4

关键词:地基基础后浇带桩承台沉降

一、引言

基础是建筑物和地基之间的连接体。基础把建筑物竖向体系传来的荷载传给地基。从平面上可见,竖向结构体系将荷载集中于点,或分布成线形,但作为最终支承机构的地基,提供的是一种分布的承载能力。

如果地基的承载能力足够,则基础的分布方式可与竖向结构的分布方式相同。但有时由于土或荷载的条件,需要采用满铺的伐形基础。伐形基础有扩大地基接触面的优点,但与独立基础相比,它的造价通常要高的多,因此只在必要时才使用。不论哪一种情况,基础的概念都是把集中荷载分散到地基上,使荷载不超过地基的长期承载力。因此,分散的程度与地基的承载能力成反比。有时,柱子可以直接支承在下面的方形基础上,墙则支承在沿墙长度方向布置的条形基础上。当建筑物只有几层高时,只需要把墙下的条形基础和柱下的方形基础结合使用,就常常足以把荷载传给地基。这些单独基础可用基础梁连接起来,以加强基础抵抗地震的能力。只是在地基非常软弱,或者建筑物比较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采用伐形基础。多数建筑物的竖向结构,墙、柱都可以用各自的基础分别支承在地基上。中等地基条件可以要求增设拱式或预应力梁式的基础连接构件,这样可以比独立基础更均匀地分布荷载。

如果地基承载力不足,就可以判定为软弱地基,就必须采取措施对软弱地基进行处理。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性土层时,应按局部软弱土层考虑。勘察时,应查明软弱土层的均匀性、组成、分布范围和土质情况,根据拟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提供相应参数。冲填土尚应了解排水固结条件。杂填土应查明堆积历史,明确自重下稳定性、湿陷性等基本因素。

在初步计算时,最好先计算房屋结构的大致重量,并假设它均匀的分布在全部面积上,从而等到平均的荷载值,可以和地基本身的承载力相比较。如果地基的容许承载力大于4倍的平均荷载值,则用单独基础可能比伐形基础更经济;如果地基的容许承载力小于2倍的平均荷载值,那么建造满铺在全部面积上的伐形基础可能更经济。如果介于二者之间,则用桩基或沉井基础。

二、地基的处理方法

利用软弱土层作为持力层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1)淤泥和淤泥质土,宜利用其上覆较好土层作为持力层,当上覆土层较薄,应采取避免施工时对淤泥和淤泥质土扰动的措施;2)冲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持力层;3)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局部软弱土层以及暗塘、暗沟等,可采用基础梁、换土、桩基或其他方法处理。在选择地基处理方法时,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对地基要求、建筑结构类型和基础型式、周围环境条件、材料供应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指标比较分析后择优采用。

地基处理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部结构的刚度和强度,以增加建筑物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选择代表性场地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并进行必要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加固效果,同时为施工质量检验提供相关依据。

经处理后的地基,当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而需要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时,基础宽度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零,基础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取1.0;在受力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对受较大水平荷载或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钢油罐、堆料场等,地基处理后应进行地基稳定性计算。结构工程师需根据有关规范分别提供用于地基承载力验算和地基变形验算的荷载值;根据建筑物荷载差异大小、建筑物之间的联系方法、施工顺序等,按有关规范和地区经验对地基变形允许值合理提出设计要求。地基处理后,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在施工期间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尚应在使用期间继续观测,用以评价地基加固效果和作为使用维护依据。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常用的地基处理方法有:换填垫层法、强夯法、砂石桩法、振冲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预压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石灰桩法、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柱锤冲扩桩法、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等。

1换填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其主要作用是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沉降量,加速软弱土层的排水固结,防止冻胀和消除膨胀土的胀缩。

2强夯法适用于处理碎石土、砂土、低饱和度的粉土与粘性土、湿陷性黄土、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强夯置换法适用于高饱和度的粉土,软-流塑的粘性土等地基上对变形控制不严的工程,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主要用来提高土的强度,减少压缩性,改善土体抵抗振动液化能力和消除土的湿陷性。对饱和粘性土宜结合堆载预压法和垂直排水法使用。

3砂石桩法适用于挤密松散砂土、粉土、粘性土、素填土、杂填土等地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和降低压缩性,也可用于处理可液化地基。对饱和粘土地基上变形控制不严的工程也可采用砂石桩置换处理,使砂石桩与软粘土构成复合地基,加速软土的排水固结,提高地基承载力。

4振冲法分加填料和不加填料两种。加填料的通常称为振冲碎石桩法。振冲法适用于处理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对于处理不排水抗剪强度不小于20kPa的粘性土和饱和黄土地基,应在施工前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不加填料振冲加密适用于处理粘粒含量不大于10%的中、粗砂地基。振冲碎石桩主要用来提高地基承载力,减少地基沉降量,还可用来提高土坡的抗滑稳定性或提高土体的抗剪强度。

5水泥土搅拌法分为浆液深层搅拌法(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简称干法)。水泥土搅拌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饱和黄土、素填土以及无流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砂土等地基。不宜用于处理泥炭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以及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地基。若需采用时必须通过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当地基的天然含水量小于30%(黄土含水量小于25%)、大于70%或地下水的pH值小于4时不宜采用于法。连续搭接的水泥搅拌桩可作为基坑的止水帷幕,受其搅拌能力的限制,该法在地基承载力大于140kPa的粘性土和粉土地基中的应用有一定难度。

6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粘性土、粉土、砂土、人工填土和碎石土地基。当地基中含有较多的大粒径块石、大量植物根茎或较高的有机质时,应根据现场试验结果确定其适用性。对地下水流速度过大、喷射浆液无法在注浆套管周围凝固等情况不宜采用。高压旋喷桩的处理深度较大,除地基加固外,也可作为深基坑或大坝的止水帷幕,目前最大处理深度已超过30m。

7预压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等饱和粘性土地基。按预压方法分为堆载预压法及真空预压法。堆载预压分塑料排水带或砂井地基堆载预压和天然地基堆载预压。当软土层厚度小于4m时,可采用天然地基堆载预压法处理,当软土层厚度超过4m时,应采用塑料排水带、砂井等竖向排水预压法处理。对真空预压工程,必须在地基内设置排水竖井。预压法主要用来解决地基的沉降及稳定问题。

8夯实水泥土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粉土、素填土、杂填土、粘性土等地基。该法施工周期短、造价低、施工文明、造价容易控制,目前在北京、河北等地的旧城区危改小区工程中得到不少成功的应用。

9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适用于处理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已自重固结的素填土等地基。对淤泥质土应根据地区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基础和桩顶之间需设置一定厚度的褥垫层,保证桩、同承担荷载形成复合地基。该法适用于条基、独立基础、箱基、筏基,可用来提高地基承载力和减少变形。对可液化地基,可采用碎石桩和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多桩型复合地基,达到消除地基土的液化和提高承载力的目的。

10石灰桩法适用于处理饱和粘性土、淤泥、淤泥质土、杂填土和素填土等地基。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时,可采取减少生石灰用量和增加掺合料含水量的办法提高桩身强度。该法不适用于地下水下的砂类土。

11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可处理的深度为5~15m。当用来消除地基土的湿陷性时,宜采用土挤密桩法;当用来提高地基土的承载力或增强其水稳定性时,宜采用灰土挤密桩法;当地基土的含水量大于24%、饱和度大于65%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灰土挤密桩法和土挤密桩法在消除土的湿陷性和减少渗透性方面效果基本相同,土挤密桩法地基的承载力和水稳定性不及灰土挤密桩法。

12柱锤冲扩桩法适用于处理杂填土、粉土、粘性土、素填土和黄土等地基,对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松软土层,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地基处理深度不宜超过6m。

13单液硅化法和碱液法适用于处理地下水位以上渗透系数为0.1~2m/d的湿陷性黄土等地基。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Ⅱ级湿陷性地基,应通过试验确定碱液法的适用性。

14在确定地基处理方案时,宜选取不同的多种方法进行比选。对复合地基而言,方案选择是针对不同土性、设计要求的承载力提高幅质、选取适宜的成桩工艺和增强体材料。

三、基础的设计

房屋基础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体型与功能要求、荷载大小和分布情况、相邻建筑基础情况、施工条件和材料供应以及地区抗震烈度等综合考虑,选择经济合理的基础型式。

砌体结构优先采用刚性条形基础,如灰土条形基础、Cl5素混凝土条形基础、毛石混凝土条形基础和四合土条形基础等,当基础宽度大于2.5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即柔性基础。

多层内框架结构,如地基土较差时,中柱宜选用柱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中柱宜用钢筋混凝土柱。

框架结构、无地下室、地基较好、荷载较小可采用单独柱基,在抗震设防区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l条设柱基拉梁。

无地下室、地基较差、荷载较大为增强整体性,减少不均匀沉降,可采用十字交叉梁条形基础。

如采用上述基础不能满足地基基础强度和变形要求,又不宜采用桩基或人工地基时,可采用筏板基础(有梁或无梁)。

框架结构、有地下室、上部结构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防水要求高、柱网较均匀,可采用箱形基础;柱网不均匀时,可采用筏板基础。

有地下室,无防水要求,柱网、荷载较均匀、地基较好,可采用独立柱基,抗震设防区加柱基拉梁。或采用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或筏板基础。

筏板基础上的柱荷载不大、柱网较小且均匀,可采用板式筏形基础。当柱荷载不同、柱距较大时,宜采用梁板式筏基。

无论采用何种基础都要处理好基础底板与地下室外墙的连结节点。

框剪结构无地下室、地基较好、荷载较均匀,可选用单独柱基,墙下条基,抗震设防地区柱基下设拉梁并与墙下条基连结在一起。

无地下室,地基较差,荷载较大,柱下可选用交叉条形基础并与墙下条基连结在一起,以加强整体性,如还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或变形要求,可采用筏板基础。剪力墙结构无地下室或有地下室,无防水要求,地基较好,宜选用交叉条形基础。当有防水要求时,可选用筏板基础或箱形基础。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地下室,可采用筏板基础;如地下室设置有均匀的钢筋混凝土隔墙时,采用箱形基础。

当地基较差,为满足地基强度和沉降要求,可采用桩基或人工处理地基。

多栋高楼与裙房在地基较好(如卵石层等)、沉降差较小、基础底标高相等时基础可不分缝(沉降缝)。当地基一般,通过计算或采取措施(如高层设混凝土桩等)控制高层和裙房间的沉降差,则高层和裙房基础也可不设缝,建在同一笺基上。施工时可设后浇带以调整高层与裙房的初期沉降差。

当高层与裙房或地下车库基础为整块筏板钢筋混凝土基础时,在高层基础附近的裙房或地下车库基础内设后浇带,以调整地基的初期不均匀沉降和混凝土初期收缩。

现在我就大型基础设计中较多见的基础类型的桩基础和后浇带的设计讨论一下

1当天然地基或人工地基的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经过经济比较采用浅基础反而不经济时,可采用桩基础。

2桩平面布置原则:

1)力求使各桩桩顶受荷均匀,上部结构的荷载重心与桩的重心相重合,并使群桩在承受水平力和弯矩方向有较大的抵抗矩。

2)在纵横墙交叉处都应布桩,横墙较多的多层建筑可在横墙两侧的纵墙上布桩,门洞口下面不宜布桩。

3)同一结构单元不宜同时采用摩擦桩和端承桩。

4)大直径桩宜采用一柱一桩;筒体采用群桩时,在满足桩的最小中心距要求的前提下,桩宜尽量布置在筒体以内或不超出筒体外缘1倍板厚范围之内。

5)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可采用两柱共用同一承台的布桩形式。

6)剪力墙下的布桩量要考虑剪力墙两端应力集中的影响,而剪力墙中和轴附近的桩可按受力均匀布置。

3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最小深度:

1)应选择较硬上层或岩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d为桩径);砂土及强风化软质岩不宜小于1.5d;对于碎石土及强风化硬质岩不宜小于1d,且不小于0.5m。

2)桩端进入中、微风化岩的嵌岩桩,桩全断面进入岩层的深度不宜小于0.5m,嵌入灰岩或其他未风化硬质岩时,嵌岩深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0.2m。

3)当场地有液化土层时,桩身应穿过液化土层进入液化土层以下的稳定土层,进入深度应由计算确定,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粘性土和密实粉土且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且不宜小于1.5m。

4)当场地有季节性冻土或膨胀土层时,桩身进入上述土层以下的深度应通过抗拔稳定性验算确定,其深度不应小于4倍桩径,扩大头直径及1.5m。

桩型选择原则。桩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分布、工程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1)预制桩(包括混凝土方形桩及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适宜用于持力层层面起伏不大的强风化层、风化残积土层、砂层和碎石土层,且桩身穿过的土层主要为高、中压缩性粘性土,穿越层中存在孤石等障碍物的石灰岩地区、从软塑层突变到特别坚硬层的岩层地区均不适用。其施工方法有锤击法和静压法两种。

2)沉管灌注桩(包括小直径D<5O0mm,中直径D=500~600mm)适用持力层层面起伏较大、且桩身穿越的土层主要为高、中压缩性粘性土;对于桩群密集,且为高灵敏度软土时则不适用。由于该桩型的施工质量很不稳定,故宜限制使用。

3)在饱和粘性土中采用上述两类挤土桩尚应考虑挤土效应对于环境和质量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预钻孔。设置消散超孔隙水压力的砂井、塑料插板、隔离沟等措施。钻孔灌注桩适用范围最广,通常适用于持力层层面起伏较大,桩身穿越各类上层以及夹层多、风化不均、软硬变化大的岩层;如持力层为硬质岩层或地层中夹有大块石等,则需采用冲孔灌注桩。无地下水的一般土层,可采用长短螺旋钻机干作业成孔成桩。钻(冲)孔时需泥浆护壁,故施工现场受限制或对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不宜采用。

4)人工挖孔桩适用于地下水水位较深,或能采用井点降水的地下水水位较浅而持力层较浅且持力层以上无流动性淤泥质土者。成孔过程可能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的地层不宜采用。

5)钢桩(包括H型钢桩和钢管桩)工程费用昂贵,一般不宜采用。当场地的硬持力层极深,只能采用超长摩擦桩时,若采用混凝土预制桩或灌注桩又因施工工艺难以保证质量,或为了要赶工期,此时可考虑采用钢桩。钢桩的持力层应为较硬的土层或风化岩层。

6)夯扩桩,当桩端持力层为硬粘土层或密实砂层,而桩身穿越的土层为软土、粘性土、粉土,为了提高桩端承载力可采用夯扩桩。由于夯扩桩为挤土桩,为消除挤土效应的负面影响,应采取与上述预制桩和沉管灌注桩类似的措施。

后浇带设计

因调整地基初期不均匀沉降而设的后浇带,带宽800~1O00mm。后浇带自基础开始在各层相同位置直到裙房屋顶板全部设后浇带,包括内外墙体。施工时后浇带两边梁板必须支撑好,直到后浇带封闭并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拆除。后浇带内的混凝土等级采用比原构件提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如沉降观测记录在高层封顶时,沉降曲线平缓可在高层封顶一个月后封闭后浇带。沉降曲线不缓和则宜延长封闭后浇带时间。

基础后浇带封闭前要求施工时覆盖,以免杂物垃圾掉落难于清理。并提出清除杂物垃圾的措施,如后浇带处垫层局部降低等。有必要时后浇带中设置适量加强钢筋,如梁面、底钢筋相同等措施。

设计者必须认真对待由于超长给结构带来的不利影响,当增大结构伸缩缝间距或者是不设置伸缩缝时,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结构开裂。在适当增大伸缩缝最大间距的各项措施中,在结构施工阶段采取防裂措施是国内外通用的减小混凝土收缩不利影响的有效方法,我国常用的做法是设置施工后浇带。另外,当建筑物存在较大的高差,但是结构设计根据具体情况可不设置永久变形缝时,例如高层建筑主体和多层(或低层)裙房之间,也常常采用施工后浇带来解决施工阶段的差异沉降问题。这两种施工后浇带,前者可称之为收缩后浇带,后者可称之为沉降后浇带。

后浇带的设计

当建筑结构的平面尺寸超过混凝土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混凝土规范第9.1.1条)时,可考虑采用施工后浇带的方法来适当增大伸缩缝间距。但一般地上结构由于受环境温度变化影响较大,所以伸缩缝最大间距不宜超过混凝土规范限值过多,同时应注意加强屋面保温隔热,采用可靠的、高效的外墙外保温,并适当提高外纵墙、山墙、屋面等重要部位的纵向钢筋配筋率。当地上结构由于抗震设计需要而设置了防震缝时,伸缩缝宽度应满足防震缝宽度的要求。地下室结构超长的情况较为常见,除地下室顶板和处于室外地面以上的地下室外墙受温度变化影响相对较大外,地下室内部和基础结构在使用阶段受室内外温度变化影响较小,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混凝土收缩应力对结构的影响。除在施工阶段设置后浇带外,应该加强地下室顶板及地下室外墙的配筋,建议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5%,钢筋应尽可能选择直径较小的,一般10到16即可,间距尽量选择较密的,宜不大于150mm,细而密的钢筋分布对结构抗裂是有利的。

必须指出的是,后浇带只能解决施工期间的混凝土自收缩,它不能解决由于温度变化引起的结构应力集中,更不能替代伸缩缝。有一些结构设计者将后浇带和伸缩缝等同起来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两者的作用并不相同。

当地下室结构超长过多,单靠设置后浇带不足以解决混凝土收缩和温度变化问题时,可以考虑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在适当位置设置膨胀加强带。采用这种方法,不仅可以进一步增大伸缩缝最大间距,而且可以用膨胀加强带取代部分施工后浇带,从而实现混凝土的连续浇筑即无缝施工。但应注意,采用膨胀加强带取代部分施工后浇带时,膨胀加强带的位置应设置在结构温度应力集中部位,并应制定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保证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和微膨胀剂的配合比准确,结构设计应对地下室结构各部位混凝土的限制膨胀率提出明确要求。

对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是设置永久变形缝,还是在施工阶段设置沉降后浇带,应该根据建筑场地地基持力层土质情况、基础形式、上部结构布置等条件综合确定。当地基持力层土质较好,例如高层建筑基础做在基岩层或卵石层上,或采用桩基时,高层建筑沉降变形量较小,此时可考虑采用施工后浇带而不设置永久变形缝,将高层建筑与裙房基础(或地下室)连成整体。当地基持力层压缩性较高,且厚度较大,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的高差悬殊较大,高层建筑荷载较大,则由于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差异沉降量较大,在采用天然地基的情况下,还是以设置永久变形缝将高层建筑与裙房彻底脱开为好。当高层建筑与相邻的裙房之间设置永久变形缝时,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一般应大于裙房基础埋深至少2米,不满足此要求时应计算高层建筑的稳定性,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发生相互倾斜。笔者曾经参观过某工程,高层建筑地下一层,地上十六层,纯地下车库一层,与高层建筑地下室贯通,其间设置了沉降缝,基础埋深基本相同,沉降缝间采用硬质材料填充。由于没有解决好高层建筑与地下车库间的互倾问题,建筑投入使用后,发现沉降缝两侧墙体开裂,造成地下室渗漏。

近年来,复合地基得到了广泛应用,复合地基可以提高地基持力层承载力,提高土体弹性模量,有效地控制建筑物沉降。北京地区有些工程已经通过在高层建筑下采用复合地基的方法来替代桩基,以解决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差异沉降的问题。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如果采用施工后浇带而不设置永久变形缝,都应依据相关规范计算裙房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当采用地基处理时,在结构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规定采用地基处理后,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变形要求。

施工后浇带的位置,应根据基础和上部结构布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想当然,搞一刀切。后浇带应设置在结构受力较小处,一般在梁、板跨度内的三分之一处,结构弯矩和剪力均较小,且宜自上而下对齐,竖向上不宜错开,后浇带间距一般为30米到50米。在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置后浇带时,后浇带宜处于裙房一侧,且在结构设计上,应注意加强高层建筑与裙房相连部位的构造,提高纵向钢筋配筋率,用以抵抗后浇带封闭后由剩余差异沉降差所引起的结构内力。为减小后浇带封闭后由剩余差异沉降差所引起的结构内力,尚应采取其他措施,通常可考虑以下方法:

1,高层建筑采用桩基或其他地基基础处理方法,或补偿基础,尽量扩大高层建筑基础与地基接触面积,减小高层建筑基础底面接触压力,而裙房则采用埋深较浅的独立柱基或条形基础等,调节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的差异沉降。

2,尽量减小裙房部分基础与地基的接触面积,即尽量增大裙房部分的基础底面接触压力,加大裙房的沉浸量。

3,结合高层建筑埋置深度要求,调整高层建筑地下室高度,使地基持力层落在压缩性小、地基承载力高的土层上,可有效地减小高层建筑的沉降量。

进行地基基础设计时,结构设计者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多方面对比,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后浇带部位的钢筋一般不宜断开,而应让钢筋连续通过,即只将后浇带处的混凝土临时断开。但有时工程具体情况不允许留后浇带,例如某工程地下车库通道的顶板、底板均与主楼相连,但是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无法留设后浇带,于是要求施工单位先施工结构主体,待主体完成后再施工车道部分,要求施工单位对与主体相连的钢筋必须预留,后期采用焊接连接,同一截面的钢筋焊接连接率不得大于50%。

有的工程将后浇带内钢筋全部断开,这时候,为避免在同一截面钢筋100%连接,宜将后浇带曲折布置,而不要沿一直线布置。连接方式建议首选机械连接或焊接,但要注意施工质量。采用搭接连接时,应注意后浇带宽度要满足按混凝土规范计算的钢筋搭接连接长度。

基础后浇带的断面形式,应于结构设计图纸上用详图明确表示出来,而不应推给施工单位。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宜在基础后浇带下设置防水板并增设一道附加防水层。

四、工程实例

一、工程概况

工程总建筑面积5880平方米。无地下室,地上7层框架结构,底层层高4.5m,以上各层层高均为3.1m

二、地质条件

本工程±0.000标高相当于罗零标高5.240米,场地内地层自上而下依次为:①素填土,层厚0.8~2.90m,回填时间4年主要填料为残积粘性土,混砖瓦石块场地分布均匀。②淤泥,呈饱和流塑状,主要由粘粒、粉粒组成,夹杂有有机质,该层层厚4.00~9.00m。③粉质粘土,呈饱和可塑状,手搓稍有粉粒感,粘性较好,标贯试验的校正平均值为10击,层位稳定,厚度为4.80~9.55。④含泥中粗砂,呈饱和密状,层厚0.7~4m。⑤沙质粘土,呈饱和可塑状,层厚0.5~3m。⑥中砂,饱和,含泥约10~20%,均匀分布于场地,厚度约2.10~7.60m。⑦残积粘性土:饱和,可塑,原为辉绿岩脉,长石矿物已全风化成呈土状,标贯试验校正平均值为17击厚2.70~6.70m。⑧散体强风化花岗岩,大部分长石类矿物已经风化呈土状,岩心手捻可散,厚度2.25~14.20m。⑨强风化花岗岩层。⑩中风化花岗岩.

三、设计过程

柱网布置详见附图

经过PKPM结构计算软件对本楼上部结构进行的计算,取轴力最大的情况得出柱底最小轴力为1930KN,最大柱底轴力为5832KN。由于浅层土不足以承受此荷载,所以选用桩基础作为建筑物的基础。由于柱底轴力差异较大,从经济性和节约成本的考虑,所以选用2种桩径,分别是F500和F400。

在设计工程中还应该注意的是PKPM所算出的柱底轴力为设计值,不能直接用于计算需要把算出的值除以1.25来转化为特征值来计算.

1、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

桩侧总极限摩阻力标准值:Rsk=Up×Σlifsi

桩端极限阻力标准值:Rpk=Ap×fp

本工程中的单桩极限承载力根据静载试验确定F500为4100KN,F400为3100KN

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Rd=(Rsk+Rpk)/1.65

F500Rd=4100/1.65=2484.8KN

F400Rd=3100/1.65=1878.8KN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Rsk+Rpk)/2.0

F500Ra=4100/2=2050KN

F400Ra=3100/2=1550KN

2、确定桩的数量、间距和布置方式

初步估算桩数时,先不要考虑群桩效应,

在确定桩的数量时,我是根据各底层柱的轴力确定应该选用何种直径的桩和确定桩的数量,例如在附图中的(16)-(c)柱底轴力为1944.8KN(特征值),我选用两桩承台,桩径为400;

(8)-(A)柱底轴力为4665.6KN,我选用三桩承台,桩径为500.

当为偏心受压,一般桩的根数应相应的增加10%~20%。

桩的间距(中心距)采用3.6倍桩径.

原则:使得群桩横截面的重心应与荷载合力的作用点重合和接近或者是使其重心处于合力作用点变化范围之内,并应尽量接近最不利的合力作用点。

具体布置方法见附图。

3、承台设计

独立承台、柱下或墙下条形承台(梁式承台),以及筏板承台和箱形承台,承台设计包括选择承台的材料及其强度等级,几何形状及其尺寸,进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并应使其构造满足一定的要求。

构造要求:承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0mm,承台边缘至桩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边缘挑出部分不应小于150mm,墙下条形承台边缘挑出部分可降低至75mm。条形和柱下独立承台的最小厚度为500mm,其最小埋深为600mm。

本工程中承台混凝土等级C30,取其中的(8)-(A)柱位置的承台为例计算:

一、基本资料:

承台类型:三桩承台圆桩直径d=500mm

桩列间距Sa=900mm桩行间距Sb=1560mm

桩中心至承台边缘距离Sc=500mm

承台根部高度H=1100mm承台端部高度h=1100mm

柱子高度hc=700mm(X方向)柱子宽度bc=650mm(Y方向)

二、控制内力:

Nk=4666;

Fk=4666;

F=6299.1;

三、承台自重和承台上土自重标准值Gk:

a=2(Sc+Sa)=2*(0.5+0.9)=2.8m

b=2Sc+Sb=2*0.5+1.56=2.56m

承台底部面积Ab=a*b-2Sa*Sb/2=2.8*2.56-2*0.9*1.56/2=5.76m

承台体积Vct=Ab*H1=5.76*1.1=6.340m

承台自重标准值Gk''''''''=γc*Vct=25*6.34=158.5kN

土自重标准值Gk''''=γs*(Ab-bc*hc)*ds=18*(5.76-0.65*0.7)*0.8

=76.4kN

承台自重及其上土自重标准值Gk=Gk''''''''+Gk''''=158.5+76.4=235.0kN

四、承台验算:

圆桩换算桩截面边宽bp=0.866d=0.866*500=433mm

1、承台受弯计算:

(1)、单桩桩顶竖向力计算:

在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Qk=(Fk+Gk)/n(基础规范8.5.3-1)

Qk=(4666+235)/3=1633.7kN≤Ra=2020kN

每根单桩所分配的承台自重和承台上土自重标准值Qgk:

Qgk=Gk/n=235/3=78.3kN

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各桩桩顶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竖向力设计值:

Ni=γz*(Qik-Qgk)

N=1.35*(1633.7-78.3)=2099.7kN

(2)、承台形心到承台两腰的距离范围内板带的弯矩设计值:

S=(Sa^2+Sb^2)^0.5=(0.9^2+1.56^2)^0.5=1.801m

αs=2Sa=2*0.9=1.800m

α=αs/S=1.8/1.801=0.999

承台形心到承台两腰的距离B1:

B1=Sa/S*2Sb/3+Sc*(Sa+Sb)/S=1.203m

M1=Nmax*[S-0.75*c1/(4-α^2)^0.5]/3(基础规范8.5.16-4)

=2099.7*[1.801-0.75*0.65/(4-0.999^2)^0.5]/3

=1063.6kN·m

②号筋Asy=3783mmζ=0.068ρ=0.32%

10Φ22@110(As=3801)

(3)、承台形心到承台底边的距离范围内板带的弯矩设计值:

承台形心到承台底边的距离B2=Sb/3+Sc=1.020m

M2=Nmax*[αs-0.75*c2/(4-α^2)^0.5]/3(基础规范8.5.16-5)

=2099.7*[1.8-0.75*0.7/(4-0.999^2)^0.5]/3

=1047.7kN·m

①号筋Asx=3667mmζ=0.076ρ=0.36%

10Φ22@100(As=3801)

2、承台受冲切承载力验算:

(1)、柱对承台的冲切验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作用在冲切破坏锥体上的冲切力设计值:

Fl=6299100N

三桩三角形柱下独立承台受柱冲切的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Fl≤[βox*(2bc+aoy1+aoy2)+(βoy1+βoy2)*(hc+aox)]*βhp*ft*ho(参照承台规程4.2.1-2)

X方向上自柱边到最近桩边的水平距离:

aox=900-0.5hc-0.5bp=900-700/2-433/2=333mm

λox=aox/ho=333/(1100-110)=0.337

X方向上冲切系数βox=0.84/(λox+0.2)(基础规范8.5.17-3)

βox=0.84/(0.337+0.2)=1.565

Y方向(下边)自柱边到最近桩边的水平距离:

aoy1=2*1560/3-0.5bc-0.5bp=1040-650/2-433/2=498mm

λoy1=aoy1/ho=498/(1100-110)=0.504

Y方向(下边)冲切系数βoy1=0.84/(λoy1+0.2)(基础规范8.5.17-4)

βoy1=0.84/(0.504+0.2)=1.194

Y方向(上边)自柱边到最近桩边的水平距离:

aoy2=1560/3-0.5bc-0.5bp=520-650/2-433/2=-22mm

λoy2=aoy2/ho=-22/(1100-110)=-0.022

当λoy2<0.2时,取λoy2=0.2,aoy2=0.2ho=0.2*990=198mm

Y方向(上边)冲切系数βoy2=0.84/(λoy2+0.2)(基础规范8.5.17-4)

βoy2=0.84/(0.2+0.2)=2.1

[βox*(2bc+aoy1+aoy2)+(βoy1+βoy2)*(hc+aox)]*βhp*ft*ho

=[1.565*(2*650+498+198)+(1.194+2.1)*(700+333)]*0.975*1.43*990

=9029023N≥Fl=6299100N,满足要求。

(2)、底部角桩对承台的冲切验算:

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角桩桩顶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竖向力设计值:

Nl=N1=2099700N

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l≤β12*(2c2+a12)*tg(θ2/2)*βhp*ft*ho(基础规范8.5.17-10)

θ2=2*arctg(Sa/Sb)=2*arctg(900/1560)=60°

c2=[Sc*ctg(θ2/2)+Sc+0.5bp]*Cos(θ2/2)

=[500*ctg30°+500+433/2]*Cos30°=1371mm

a12=(2Sb/3-0.5bp-0.5bc)*Cos(θ2/2)

=(2*1560/3-433/2-650/2)*Cos30°=432mm

λ12=a12/ho=432/(1100-110)=0.436

底部角桩冲切系数β12=0.56/(λ12+0.2)(基础规范8.5.17-11)

β12=0.56/(0.436+0.2)=0.88

β12*(2c2+a12)*tg(θ2/2)*βhp*ft*ho

=0.88*(2*1371+432)*tg30°*0.975*1.43*990

=2229798N≥Nl=2099700N,满足要求。

(3)、顶部角桩对承台的冲切验算:(近似计算)

扣除承台和其上填土自重后的角桩桩顶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竖向力设计值:

Nl=Max{N2,N3}=2099700N

承台受角桩冲切的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Nl≤β11*(2c1+a11)*tg(θ1/2)*βhp*ft*ho(基础规范8.5.17-8)

θ1=arctg(Sb/Sa)=arctg(1560/900)=60°

c1=ctgθ1*2Sc+Sc+0.5bp=ctg60°*2*500+500+433/2=1293mm

a11=Sa-0.5bp-0.5bc=900-433/2-650/2=333mm

λ11=a11/ho=333/(1100-110)=0.337

底部角桩冲切系数β11=0.56/(λ11+0.2)(基础规范8.5.17-9)

β11=0.56/(0.337+0.2)=1.043

β11*(2c1+a11)*tg(θ1/2)*βhp*ft*ho

=1.043*(2*1293+333)*tg30°*0.975*1.43*990

=2433399N≥Nl=2099700N,满足要求。

3、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1)、X方向(上边)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后X方向斜截面的最大剪力设计值:

Vx=N2+N3=4199400N

柱上边缘计算宽度bxo:

Sb/3-Sc=1560/3-500=20mm≤0.5bc=325mm

bxo=a=2800mm

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Vx≤βhs*βy*ft*bxo*ho(基础规范8.5.18-1)

X方向上自桩内边缘到最近柱边的水平距离:

ay=520-0.5bc-0.5bp=520-650/2-433/2=-22mm

λy=ay/ho=-22/(1100-110)=-0.022

当λy<0.3时,取λy=0.3

βy=1.75/(λy+1.0)=1.75/(0.3+1.0)=1.346

βhs*βy*ft*bxo*ho=0.95*1.346*1.43*2800*990=5069495N

≥Vx=4199400N,满足要求。

(2)、X方向(下边)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后X方向斜截面的最大剪力设计值:

Vx=N1=2099700N

柱下边缘计算宽度bxo:

bxo=2*[Sc+(2Sb/3-0.5bc+Sc)*Sa/Sb]=2402mm

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Vx≤βhs*βy*ft*bxo*ho(基础规范8.5.18-1)

X方向上自桩内边缘到最近柱边的水平距离:

ay=1040-0.5bc-0.5bp=1040-650/2-433/2=498mm

λy=ay/ho=498/(1100-110)=0.504

βy=1.75/(λy+1.0)=1.75/(0.504+1.0)=1.164

βhs*βy*ft*bxo*ho=0.95*1.164*1.43*2402*990=3760082N

≥Vx=2099700N,满足要求。

(3)、Y方向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

扣除承台及其上填土自重后Y方向斜截面的最大剪力设计值:

Vy=Max{N2,N3}=2099700N

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按下列公式计算:

Vy≤βhs*βx*ft*byo*ho(基础规范8.5.18-1)

Y方向上自桩内边缘到最近柱边的水平距离:

ax=900-0.5hc-0.5bp=900-700/2-433/2=333mm

λx=ax/ho=333/(1100-110)=0.337

βx=1.75/(λx+1.0)=1.75/(0.337+1.0)=1.309

βhs*βx*ft*byo*ho=0.95*1.309*1.43*2560*990=4507164N

≥Vy=2099700N,满足要求。

4、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局部荷载设计值F=6299100N

混凝土局部受压面积Al=bc*hc=455000mm

承台在柱下局部受压时的计算底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Ab=(bx+2*c)*(by+2*c)

c=Min{Cx,Cy,bx,by}=Min{1050,955,700,650}=650mm

Ab=(700+2*650)*(650+2*650)=3900000mm

βl=Sqr(Ab/Al)=Sqr(3900000/455000)=2.928

ω*βl*fcc*Al=1.0*2.928*0.85*14.33*455000=16227305N

≥F=6299100N,满足要求。

5、桩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局部荷载设计值F=Nmax+γg*Qgk=2099.7+1.35*78.3=2205.4kN

混凝土局部受压面积Al=π*d^2/4=196350mm

承台在角桩局部受压时的计算底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Ab=(bx+2*c)*(by+2*c)

圆桩bx=by=Sqr(Al)=443mm

c=Min{Cx,Cy,bx,by}=Min{250,250,443,443}=250mm

Ab=(443+2*250)*(443+2*250)=889463mm

βl=Sqr(Ab/Al)=Sqr(889463/196350)=2.128

ω*βl*fcc*Al=1.0*2.128*0.85*14.33*196350=5090815N

≥F=2205432N,满足要求。

五、工程小结

1:基础设计关键是上部荷载准确性,上部荷载准确性关键是结构选型,即结构计算模型与软件的计算条件(模型)吻合程度。象纯砖混,框架,剪力墙等吻合程度是好的,导荷准确,可直接

用于基础设计。象混合结构(小设计院现象,经济欠发达区存在)、复杂结构等导荷准确性与实际有差别,如是拿来主义哪就完了。

2:结构用任何软件(通过鉴定)进行上部结构计算都可,在于习惯。而其它结构须用两种以上软件进行上部结构计算,对结果分析,手算综合确定上部荷载。

3:基础设计软件核心简单,荷载相同,各种软件计算结果一致。

4:平时注意设计交流,知识积累,切忌拿来主义,定能成为优秀结构师。

参考文献: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2]《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13-17-91

[3]《软土地基与地下工程》孙更生、郑大同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J79-91

[6]《基础工程设计原理》袁聚云

[7]《地基及基础》第3版中国建筑出版社

[8]《基础工程》第1版周景星

基础理论论文篇5

I.对象:被检查的科室涉及全院各个科室,其中第1次检查护士长42人,护士60人。第2次检查护士长54人,护士68人。年龄18-45岁;学历为中专及以上。

2.方法:培训内容包括病房接到接诊室人院通知后病床单元的准备和病房护士第一时间接待病人两项内容。要求护理人员掌握具体内容及评价标准。第1次培训对护士长及部分护士集中进行,并要求护士长再对每位护士逐一进行培训。第2次培训对全院护理人员集中培训。每次均采用多媒体授课、模拟场景演示的方法。

3.检查方法:采用自行设计的人院基础护理—病房接到接诊室入院通知后病床单元的准备、病房护士第一时间接待病人的检查标准,分别在2次培训之后的1周进行检查。

4.统计学方法:运用Excel97中文版和SPSS10.0统计分析软件,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

二、结果

1.在病床单元准备方面成绩比较:护士长的成绩第次、第2次均高于护士,有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第2次成绩高于第1次,有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长的第2次成绩与第1次比较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第一时间接待病人成绩比较:护士长的成绩第1次、第2次均高于护士,有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第2次检查平均成绩与第1次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长的第2次成绩与第1次比较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讨论提高护理人员对“以分级护理为依据的基础护理规范化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是提高基础护理到位率、保证护理质量的前提。以分级护理为依据制定的规范化的基础护理,能够明确各护理级别的病情要求,既反映了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其护理需求,又具体显示护理工作量的多少,对于临床护理工作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提高护理人员的认识是规范指导临床护理工作,保证基础护理到位率,提高护理质量,合理安排护士的的人力资源的有力保证。通过表1,2可以看出,通过培训,护理人员对基础护理认知程度也普遍得到了提高。在以分级护理为依据进行的基础护理的培训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

提高护士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自身的培训,是落实“以分级护理依据的基础护理”到位的有力保证。通过表1,2显示,护士长两方面的成绩均好于护士,说明护士长自身水平是高于护士的。这是由护士长自身情况,岗位的要求决定的。护士长普遍学历高于护士,而且要作科室的带头人,只有自身的素质及业务能力高于护士,才能管理好护士、做好各项工作。护士长考核成绩虽然较好,但要更加注重在此基础上的业务能力的持续提高。

病房接到接诊室人院通知后病床单元的准备,其内容主要是从四个护理级别方面如何进行准备,要求护理人员主要通过记忆来掌握其内容,从表1看,护士长成绩2次无统计学意义,说明护士长成绩已经处于较高分数,因此要做到大幅度的提高很不容易,但是我们通过成绩具体分析,确实也存在个别护士长自身的重视程度不够的因素。护理水平的提高与每位护士长的业务管理是紧密相连的。护士长只有持续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才会不落后于护士,才能影响和带动身边的护士(2),因此我们在培训中及平时管理中应更加注重护士长自身的管理,不能满足于现状。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保持永不落后,才能保证各项任务的实施。病房护士第一时间接待病人,主要考察护理人员在通过记忆掌握内容的基础上,如何与临床实际结合,考察处理事情的应变能力。从表2看出,护士长成绩均高于护士,有统计学意义,且自身2次比较也有统计学意义,说明护士长在临床实践中,善于思考,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应对能力强。在2次培训后,能够更深一步的理解领会,再应用于实践。

基础理论论文篇6

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中不难发现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事实上,无论《圣经》、《可兰经》,还是《论语》、《孟子》等中西古代典籍,皆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和理论资源。耶伊儒三种文化中的一些共同价值,如自然法、契约、正义、天道、人道、博爱等等,早已成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战争的合法性基础、多元宽容的跨文化基础,以及实现永久和平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圣经;可兰经;儒家思想;国际法;和平

一、自然法和契约论作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

在实证法的背后寻求形而上的正义原则的支持,以作为实证法的立法依据和其合法性的检验尺度,是谓“自然法”。自然法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依据。在初期以战争法为主要形态的古典国际法,正是以神启自然法为法理依据的。而《圣经》[1]中的“十诫”则为古典国际法提供了最早的自然法的形式原则的蓝本。(《出埃及记》,第20章,第2-16节,或《申命记》,第5章,第1-21节)。对自然法的内容虽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可以确定的是,自然法的背后意味着神的世界秩序的存在。而要确立自然法首先就必须确立神的威严:耶和华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戒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当面报应他们,将他们灭绝。”(《申命记》第7章第9-11节)。[2]

在穆斯林的社会里,法律和宗教同属于一个密不可分的价值体系。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既是神学家的经书,又是法学家的法典,是所有法律的源泉。[3]《古兰经》这样说:“真主,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古兰经》第二章,第255节),“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古兰经》第一章,第2节、第3节),“你所佑助者的路,不是受遣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古兰经》第一章,第7节)。“不义的人改变了他们所奉的嘱言,故我降天灾于不义者,那是由于他们的犯罪。”(《古兰经》第二章,第59节)。对的命令和禁令的遵从不仅是教徒法律上的职责,也是其神圣的宗教义务。

如果说,“爱你的神”是耶回先知和律法,以及一切真理的总纲的话,儒教,即儒家思想中似没有明确的“爱天”之说。不过,敬天和畏天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价值:尔殷遗多士,弗祷昊天,大降丧于殷。周佑命,将天明威,致王罚,命终于帝,[4]深受儒家思想浸染中国古代典籍《左传》和被孔子珍爱的《诗经》中有很多这样的例证,如:襄公十三年吴侵楚失败的原因,被归结为吴的“不吊”,因为诗曰:“不吊昊天,乱靡有定”。[5]以儒学思想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对天人关系的反省虽然远不如西方深刻,但天也确被看作有位格的神。郭沫若认为:《尚书》和《诗经》的“雅颂”与《旧约》中的“雅歌诗篇”相近,诗书里的上帝完全是人格神。[6]孔子天的概念上承于诗书以来的正统天命观,并不否认天的神性本质,而只在天人关系上有所改变,使得天和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陈鼓应)。既然如此,人天可以对话,天对人也会有要求。正所谓,有命在天,不得不从,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而礼作为人的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规范的所谓“民之行”,即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国际联盟是现代多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形态。国际联盟的构建在西方始于《圣经》所记载的实践:便雅悯人剥夺外乡人的权利,杀死了利未人的妾。以色列人的所有部落因联合起来,攻打便雅悯人。(《士师记》,第19章-20章)。在《撒母耳记》中也能看到:以色列的第一个国王扫罗在亚扪人来攻打时,将一对牛分送各个部落,以此号召所有这些部落一同抵抗。扫罗还发话:“凡不出来跟随扫罗和撒母耳的,也必这样切开他的牛。”(《撒母耳记上》,第11章,第7节)。事实上,以色列神殿周围的部落好比订立了互不侵犯条约的联盟(此为国际法出台的初始条件)。联盟成员维护普遍的和平,并一致尊重外邦人应受到友好接待的权利。[7]不过,在东方,国际联盟的萌芽则无疑产生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即诸侯之间的“会”、“盟”:如所谓“兵车之会”和“衣裳之会”。古代中国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在者之间设立,根据国与国之间的正式协议创建,具有政权合作的职能。[8]而为中国古代国际组织的建立提供理论资源的正是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诸子百家的学说。

有盟必有约。在西方,《圣经》的旧约、新约之约即指犹太先知与上帝的契约。[9]尽管东方的古埃及和古希腊已有丰富的国际条约的实践,但契约的神圣性则主要是由《圣经》确立的。同时,“莫西十诫”的出现也开启了文字的契约逐步取代口约的时代。[10]笔者甚而以为,国际法只有书写的条约才具有拘束力的普遍规定,应当追溯到《圣经》的这一传统,如《圣经》昭示,民族间的交往原则上通过契约来进行:神晓谕摩西说,“??????我从前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显现为全能的神,??????我与他们坚定所立的约,要把他们寄居的迦南地赐给他们。”(《出埃及记》,第5章,第2-4节)。无论如何,基督教契约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犹太血统的现代国际法学家、法理学家汉斯?凯尔逊(HansKelsen)国际法一元论体系架构的金字塔顶端即以“有约必守”原则作为基本规范——国际法的最高价值。《古兰经》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认为公平的信条??????”。(《古兰经》,第三章,第64节)。又说:“我们的主啊!在无疑之日,你必定集合世人,真主确是不爽约的。”(《古兰经》第三章,第9节)。还说:“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真主的盟约。你们既已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则缔约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真主的确知道你们的行为。”(《古兰经》,第十六章,第91节)。而中国古代典籍也早就成为指导建构国家间关系的依据。《周礼》有司盟之官;《尚书》有告誓之词;国际条约的约文中也不乏“告神”的词语,如“昭告神明”、“慆慢天命,神明上帝”和“山川百神”等等。不难想见,《圣经》、《古兰经》和深受儒家思想浸染的中国古代典籍与文献,在当时已经分别成为古代东西方国家关系实践至为重要的伦理规范。

二、圣战说与正义论(天道观)作为战争的合法性基础[11]

《圣经》记载的时代的国家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战争关系。对于战争中的敌人,《旧约》中神的戒命似乎是以牙还牙、斩尽杀绝。神晓谕摩西说:“你要扰害米甸人,击杀他们,因为他们用诡计扰害你们”。(《民数记》,第26章,第17—18节);当以色列人杀了所有的米甸男人,押送米甸女人凯旋归来时,摩西命令将所有已婚妇女和儿童全部杀光,为耶和华复仇(《民数记》,第31章,第15—17节);在与亚玛力人征战时,撒母耳传达耶和华的命令:“现在你要去打击亚玛力人,灭尽他们所有的,不可怜惜他们,将男女、孩童、吃奶的,并牛、羊、骆驼和驴,尽行杀死。”(《撒母耳记上》,第15章,第3节)。因为他们是罪人。

什么是所谓圣战呢?圣战起初是基督徒对非基督徒的战争,以后指正义战争。如使徒保罗所言:“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马书》第13章,第4节);或:“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诗篇》第82章,第3节)。圣奥古斯丁认为,正义战争是“当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由于不能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或不能归还非法占有的东西而应当受到惩罚时,那些为某种损害复仇的战争。”[12]也就是说,圣战的本质是复仇。但这个“仇”并非“私仇”。在此意义上,复仇与德行业果的所谓“天应”发生着内在的因果关系。[13]圣托马斯将正义战争的形式条件归纳为三:国家统治者的宣战权、战争的充分根据、交战方的正当目的。[14]在《圣经》中,战争的性质是被纳入到神的秩序中来检视的。也就是说正义战争意味着符合“永恒法”,而永恒法则是“上帝的统治计划”。[15]在这个二元架构的金字塔的顶端,是万物的始主、至善的神和最后的存有——上帝。人必须顺从上帝,而不是顺从人(《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登山宝训的核心即是:爱上帝,并遵守上帝的戒命。(《出埃及记》第20章,第2—6节)。早期的中世纪神学家认为,《圣经》禁止基督徒服兵役和参战,除非是圣战,即争取和平而非追逐权力的战争。[16]既然正义战争被神允许,甚至是神的命令,传统国际法的宗旨由史以来并非在于废弃战争,而在于使战争合法化(iusinbello)。自然状态是包括自我保全在内的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人人都拥有。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看来,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即是“上帝法和自然法”的准则:即使在一场正义战争中,征服者也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财产。后半生笃信《圣经》的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us)认为,国家没有正义,无异于强盗团伙。[17]

伊斯兰教的“圣战”源自阿拉伯文“吉哈德”(jihad),但并非十分准确的译法。原意有“努力”、“奋斗”等等义涵。伊斯兰教徒的圣战观念最初产生于伊斯兰教兴起后在统一阿拉伯半岛的过程中与多神教信徒的斗争。“圣战”显然指为了神圣的伊斯兰教事业而英勇奋战。早期圣战观念曾深受阿拉伯部落传统习惯的影响。《古兰经》中相关内容无疑是早期圣战观念的基础。[18]古代穆斯林的战争法规则主要出自(正统)哈里发(Hanifa)时期(632-661年)。伊斯兰教法规定:发动圣战是哈里发(Hanifa)的一项主要职责。传播伊斯兰教就是靠圣战来完成的。除了镇压叛乱的穆斯林,圣战之外的任何战争均属非法,发动圣战、分配战利品和有关征服地区的税收问题,大多以圣训为依据。[19]对于发动所谓“吉哈德”的主体——国家,有一个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伊斯兰教内部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逊尼派认为,国家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而十叶派则认为,应以神圣的立法者本人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发号施令。这其实是立府和专制政府的区别:“一个是基本不变的制度,象征着借助于人的理性理解神圣命令的尝试;一个旨在作为神圣命令的直接的、当代的表现形式。[20]

中国古典国际法中似没有“圣战”的概念。如上所言,战争的“神圣性”是通过“天的意志”赋予的,即古代中国人信奉天道,强调人事应暗合于天道。主要指符合日月星辰四时运行等自然变化的规律[21],所谓:“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虽不言,人却有尊天命、秉承天道的神圣义务。战争的正义性与合法性就在于,符合天道。孔子本人就赋予天道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时也反映出孔子本人对自身与天道关系的体认。事实上,孔子对天的信念当是一种宇宙论兼本体论。所谓“天”与基督教中作为造物主的上帝固然并不完全等同,但都是伦理的本源。孔子承袭了西周“以德服人”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宇宙的变化与人的道德生活互相感应,无怪乎《论语》言德之处,均与“天”有联系。所以董仲舒讲:“夫仁也,天复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22]孟子对天的看法也与孔子十分接近:“夫君子所述者化,所有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尽心上)。[23]提倡王道的亚圣孟子有一段名言:“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离娄上)亚圣的意思是: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比如攻打城池,定有合乎天时的战机。尽管城固池深、兵利甲坚,粮草充足,但如果守军弃城而去,一切都没用。孟子以为,战争的胜负取决于战争的正义性质,而决定正义性质的是天道,这个天道既是天时又是人心。所以他更明确地说:“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中国古代典籍《左传》亦不乏类似的记载。如曹刿问及备战条件时,当鲁庄公答道:“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曹刿才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24]

三、人道观与博爱论作为多元宽容的跨文化价值基础

在西方传统国际法当中,战争与和平的定位相对比较清楚,尽管仍不乏关于正义战争,即(广义)圣战性质的争论,但一般而言,战争被国际法律秩序所认可。随着概念的突破,关于圣战性质的宗教裁判已变为对发动战争理由乃至借口的考量了。在古代西方,以牙还牙、斩尽杀绝戒命总是与所谓的圣战相伴,[25]而在其他性质的战争中似乎要显得宽容一些:“当包围一个城市的目的是为了攻占它时,不应该四面八方都围得跟铁桶一般,而应只围三面,以便给那些想逃生的人一个机会。据传这是给莫西的命令”。尽管《巴黎非战公约》已明确了不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但战争作为武装冲突的事实,即使在后冷战时代,不仅没有些许平息,而且还愈演愈烈。与战争相伴而生的国际法因而也仅在力图使战争更加“文明化”,而非取缔战争。对这一现象西方神学家们从《圣经》中得到的解释是:“爱敌人”的目的在于使其服从“律法的正义”。[26]堪称国际法祖父、西班牙中世纪末代神学家苏哈利兹(Suarez)[27](1548-1617)的战争论是其大作《论神学上的三德》第三编《论爱德》之中的一部分。这里的“爱”当然是前面所言及的对上帝的爱。“至爱”作为人神关系的定位,如何才能转变为人与人互动的伦理行为准则,即普世的博爱?其实,这个问题早有答案。《圣经》开篇说:上帝按自己的肖像造人(《创世纪》第1章,第26—27节)。并对着泥巴吹了一口气,使人的血肉之躯有了灵性(理性)。也就是说,人不仅有人性,还有神性;践踏人的尊严,就是践踏上帝的尊严。因此,人对上帝之爱,首先应该体现在对同类的爱上面。这就是神在基督教四部福音中的新的诫命:“要爱你们的仇敌”(《马太福音》第6章,第44节)。爱人、维护人的尊严是肯定人的价值和保护一切人权的根本之根本。西方的天命内涵围绕“爱”展开,不论《旧约》中的摩西十戒,还是《新约》中的登山宝训,都在反复表达一个信念:爱上帝在一切之上。由此推衍出的爱人如己是一种爱的律令,它教人不但要遵守形式的法律,还要懂得法的本质精神[28]。

《古兰经》中虽不乏惩罚的命令,但立法的初衷却在于制止麦地那内部的仇杀,鼓励以血金代替流血。[29]虽然在伊斯兰教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但早在公元八世纪之前,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原则上是可以在同一个法律秩序下共同生活的。[30]参与“吉哈德”是信徒的义务。而“吉哈德”的目的是使异教徒归顺。按照伊斯兰圣训,对于战俘的待遇,伊玛目可以为维护穆斯林的最高利益,或释放,或树身,或处死,或为奴。教法理论认为,释放奴隶是最重要的功德,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是赎罪的条件。[31]“吉哈德”同时规定:不许伤害妇女、儿童、老人、僧侣等等非战斗人员;不许妇女、杀害人质;不许无谓地破坏自然和人文环境等等。被降服的异教徒可以继续持有自己原先的。对他们的政治待遇虽不平等,但之于宗教少数族群如此明确的规定,是西方基督教文化圈直到近代以前所没有的。[32]

在中国政治哲学中,人要追求天的意义和价值,即尊天命(以德配天),天命的重要特质在于一个“德”字[33],即人道主义。古代中国的人道国际法实践有:丧乱不伐、禁灭同姓、礼待敌使、禁杀俘虏和埋葬死亡[34]等等。如鲁宣公十一年,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布告“陈人无动”。就是说军事行动应仅限于针对武装部队,不得杀害平民。在中国,人本主义为儒家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孔子认为任何惩罚都只能救统治之穷。而不能治本。所以,当季康子向孔子请教政治时,问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论语?颜渊)孔子立刻回答:“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同上)。现代法治国家的首要职责应是维护人的生命和尊严,而这正是两千多年前的孔子所极力倡导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孟子?梁惠王上)。据传,孔子从来不这样狠毒地诅咒别人。对发明以俑殉葬者,尚且如此,对用活人殉葬的态度又将如何呢?足见孔子对人的生命的重视。因为人生而平等:“性相近”(论语?阳货)。所以,都可能通过后天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开发出先天的“善”,从而无限地接近“仁”。每个人所拥有的这种潜在的道德人格,是绝对不容轻视和践踏的:“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法律,只有在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的基础之上,才能得以确立。而仁者“爱人”(论语?颜渊),则不仅仅是对生命也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只有爱人和自爱才能将心比己、推己及人,才能“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他人”(《马太福音》第7章),也即是孔子用消极的方式所表达的人类宗教或伦理所共同的、最基本的原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据说,《法国人权宣言》中的第4条,就是因伏尔泰对这一黄金定则的推崇,由罗伯斯庇尔(MaximiliendeRobespierre)写入的。[35]

由此不难想见,对恣意践踏生命的谋杀、灭绝,甚至虐待、奴化和放逐,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一项新的战争罪名:反人类罪。国际刑法对这类犯罪行为不仅可以追溯,而且,各国还具有普遍管辖权。1948年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以及后续议定书构成了人道主义国际法的主要内容。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人类,和平的愿望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同时也明白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道理。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可看作这决定性的第一步。正在逐渐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世界人权宣言》之历史意义就在于:为承上启下的近代国际法建立了一种实质的合法性标准:以人为本、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人权的国际法才具有真正的现代性。

四、构建共同体作为实现永久和平的制度基础

在古希腊时代早期,国家(城邦)之间的共存缺乏系统的法理基础,相关立法不被法学家所重视。民族间关系问题只有在发生"入侵威胁或提供掠夺机会时"才会提上议事日程。[36]公元前三世纪始希腊法文化构建的"大同"被基督教化为一种神意的世界秩序。上帝是其主宰,上帝的禁令和命令即是人与国家的行为规范。《圣经》记载了异邦人之间融合的事例:摩西躲避法老,逃往米甸地居住。(《出埃及记》,第3章,第15节)摩西甘心和那人同住;那人把他的女儿西坡拉给摩西为妻。西坡拉生了一个儿子,摩西给他起名叫革舜,意思说:“因我在外邦作了寄居的。”(《出埃及记》,第3章,第21—22节)。《利未记》中神有更加明白的指示:“若有外人在你们国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负他。和你们同居得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样,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利未记》,第19章,第33—34节)。

当代欧洲政治精英认为:只有构建基督文化共同体才能实现“永久和平”。因为,所谓合法战争(iusbello)是对战争的认可,实出于现实的考虑,但战争的目的并非战争,而是为了和平。尽管“对于上帝的真正的信徒来说,即使战争也是和平的。”[37]但如果说《圣经》是导引人类走向“信、望、爱”的终极目标的话,那么,战争作为人效忠神的一种手段,其终极的目标也只能是真正的和平,即在此世实现“永久和平”。因为,如果和平仅仅意味着两次战争中的间歇的话,按康德(ImmanuelKant)的意思,可悲的“和平”也只能在太平间里去寻找了。[38]事实上,即便是《圣经?旧约》,也不乏对战争诅咒的和对永恒和平的企盼:“大卫召了他儿子所罗门来,嘱咐他给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建造殿宇。对所罗门说:我儿啊,“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以赛亚书》,第2章,第4节)。历史上,欧洲一些古老部族的血亲复仇规则就为基督教的“上帝和平”与“上帝休战”制度所取代。前者在法理上禁止私人战争,始于990年的法兰西宗教会议;后者源于1027年的宗教会议。使得12世纪的原则上一年中的三个季度的战争都成为非法的。[39]不仅欧洲人,几千年来,“化干戈为玉帛”何尝不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

基督教在欧洲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里有着明显的突出地位,超越了语言与地域的障碍,突破了国界和民族界限。“欧洲大一统”的思想就萌生在中世纪这种大一统的圣经文化氛围之中。成为今天欧洲文明的重要传统。宗教和文化上的同源与社会、政治上分立并存是欧洲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很早就有人幻想建立一个庞大的帝国,以实现欧洲宗教、文化、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的全面统一。[40]德国诗人弗?冯?海登堡(vonHaidenberg,1772~1801),又名诺瓦利斯(Novalis),于1799年写作《基督教国家还是欧洲》一文,将中世纪看成上帝、世界、人类和谐地融在一起的时代。他认为,欧洲应完成的历史使命,并不在于用理性精神以求达到仅仅是政治上的团结而在于复兴宗教传统:“谁知道我们还能忍受多少次战争,如果没有精神的力量,不抓紧橄榄枝的话,战争是永远不会停息的。欧洲将会浸透鲜血,直到她的各个民族开始意识到他们被逐进一个怪圈里,可怕的疯狂的恶性循环,直到神圣的音乐感动和安定了他们,使他们结伴登上先前的祭坛,承担起和平的工作,用热烈的眼泪在战场上庆祝爱的伟大的功绩时,战争才有可能停止。只有宗教才能使所有的基督教国家重新安定地生活在地球这片宁静的土地上。”[41]当然,冯?海豋堡(vonHaidenberg)的观点未必完全正确,因为,欧洲的历史上也不乏由于宗教原因导致的战争和分裂。极而言之,欧洲的战争甚至大多是宗教战争,如1618-1648的三十年战争。不过,冯?海豋堡(vonHaidenberg)的观点是,欧洲并不在于用理性主义的精神以求达到仅仅是在政治上的暂时的结盟,而在于复兴基督教的文化传统来克服功利主义的“瞬时性”。从此意义上看,他的观点又是不无道理的。

欧洲哲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所萌发的统一欧洲的理想都是因为欧洲各国有着共同的《圣经》文化背景。事实上,是历史的经验把欧洲各国人民联系在一起了。即使在民族国家时代,欧洲精神的根本基础也是一致的。几乎所有的欧洲人的本性、文化,都是源出于一个共同基础,即基督精神。中世纪之后,《圣经》传统下的基督教虽不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主要角色,但它却成为一种潜在的精神内蕴和价值观念,并在欧洲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制约着欧洲文化的发展,成为当代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凝聚力量。

《古兰经》中也有共同体的思想,如“如果真主意欲,他必使你们变成一个民族。但他把你们分成许多民族,以便他考验你们能不能遵守他所赐予你们的教律和法程。故你们当争先为善。你们全体都要归于真主,他要把你们所争论的是非告诉你们。(《古兰经》,第五章,第48节)。实践中,归顺阿拉伯的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只要承认伊斯兰国家政权并缴纳捐税,就可以享有宗教自由和人身自由。在现代伊斯兰教的内部,存在很重视仁慈的思想,认为伊斯兰教应该是全球性的文明,对人类应该有很大的贡献。[42]

中国自古至今和平时期的自由迁徙、异族通婚、结成多元文化共同体的实例更是天经地义和屡见不鲜的。无论孔子的“有教无类”还是孟子的“仁政”“王道”[43]等政治蓝图,皆或可认作建构古代和近代政权间或国家间关系的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学说指南。中国古代的至圣先师孔子,早在2500多年以前就曾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谓大同”(礼记)。当今的全球化即是这样一个演进的过程。内在于耶回儒文化中的和平与博爱的普世价值将被越来越多的文化所接纳和吸收,并在新世纪中发扬光大。

【注释】

[1]本文所采用的《圣经》文本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联合出版发行的《圣经》——中英对照(和合本·新修订标准版),南京:2000年10月版。以下所有《圣经》内容均出自这个版本。

[2][美]列奥·施特劳斯(LeoStrauss)著,彭刚译:《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9-131页。

[3]本文所采用的《古兰经》文本由马坚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以下所有《古兰经》内容均出自这个版本。

[4]尚书·正义,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哲学史教研室编:《中国哲学史参考资料》第一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6页。

[5]参见郑振铎著:《中国俗文学史》(上册),北京:作家出版社1954年版,第22-23页。

[6]参见郭沫若著:《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110页。

[7][德]罗曼·赫尔佐克(RomanHerzog)著,赵蓉恒译:《古代的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9页。

[8]参见孙玉荣著:《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133页。

[9]《旧约》中的耶和华虽然表现出对以色列人的特别厚爱,但在更多场合显示的是既严厉又公正的形象。参见赵敦华著:《基督教哲学150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10][瑞士]汉斯·昆(HansKueng)著,杨德友译《论基督徒》,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99页。

[11]有学者认为,圣战和正义战争是两个概念,不能相提并论。笔者以为,“圣战”和“正义战争”虽然从其原初意义而言不等同,但沿革至今却毫无争议地显示,具有等质的义涵。“正义战争”为广义的“圣战”;而“圣战”则为狭义的“正义战争”。事实上,现代“正义战争”的标准恰恰继承了古代“圣战”的某些重要形式,如对祭司宣战的“宣战”以最后通牒形式的“抽象继承”等等。圣战的本质是否复仇,在学术上似尚无定论。不过有趣的是,9.11以后,美国总统布什曾宣布“圣战开始了”,而本·拉登则言:圣战早已打响。不能不承认,东西今人之言多少折射出其对“圣战”义涵理解的共识。

[12]托·阿奎那(ThomasAguine)著,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5页。

[13]刘小枫著:《个体信仰与文化理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375-392页。也有学者置疑此观点,认为,这是刘小枫的一家之言,不足为凭。鉴于专业上的隔阂,笔者对两种观点无从进行更为深入的比较和评判。但以自己现有的阅读经验,还是倾向刘小枫先生的见解。这当然远非意味着,笔者在学术研究上言必称刘某。参见李道刚著:《比较还是比附——评刘小枫和甘阳的“健康阅读”》,载于《学术界》,2007年第3期。

[14]托·阿奎那(ThomasAguine)著,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5-136页、

[15]【美】艾·博登海默(A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16]杨泽伟著:《宏观国际法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17]参见【德】奥特弗利德·赫费(OtfriedHoeffe)著,庞学铨、李张林译《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07页。

[18]参见吴云贵著:《当代伊斯兰教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6页。按照吴云贵先生的理解,早期圣战思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意:肯定自卫反抗、捍卫信仰的权利;呼吁将支持圣战事业作为宗教义务;奖惩分明,为信仰而战者赏,拒绝主命者罚;其他规定:如善待战俘、战利品分配、签订停战协定、被征服民族的待遇等等。参见同前引书。

[19]参见同前引书。

[20]【英】诺·库尔森(N.J.Coulson)著,吴云贵译:《伊斯兰教法律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6页。

[21]和三经(《诗经》、《书经》、《易经》)相比,《论语》中的宇宙(天)论可谓寥寥无几,然而涉及“天”字的,仍有十八次之多,概分为三类:自然之天:巍巍乎唯天为大(泰伯);义理之天: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八佾)和命运之天:不怨天,不尤人(宪问)。“天生德於予”(述而);“天之未丧斯文也”(子罕)等等。论语,转引自:《中国历代哲学文选先秦编》,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61-63页。

[22]董仲舒:春秋繁露·义证,转引自《中国哲学史教学资料选辑》(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7-303页。

[23]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02页。孟子学说上承孔子仁学下导阳明的心性学,其天命观更加丰富。但由于孟子“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尽心上》),一般认为,孟子的天毋宁更是一种“内存于人之心性的道德秩序之决定者”(萧宏恩:《孟子的天——一个超验的研究》,载《文化中国》1996年3月号,第71-78页)。

[24]《曹刿论战》,载于钱伯城主编:《古文观止新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25][德]卡·海·齐格勒(KarlHeinzZiegler)著:《国际法史》,慕尼黑:贝克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26]彭小瑜著:《教会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05-415页。

[27]胡·格劳秀斯(HGrotius)被普遍誉为“国际法之父”上溯至苏哈利兹(Suarez),中间还有意大利的真提利斯(Gentili)1552-1608)。苏氏之前有西班牙的维多利亚(Victoria)1480?-1546),可视为国际法的曾祖父。

[28]赵敦华著:《基督教哲学150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5页。

[29]参见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

[30][德]卡·海·齐格勒(KarlHeinzZiegler)著:《国际法史》,慕尼黑:贝克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页。

[31]参见金宜久主编:《伊斯兰教》,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7年版,第146页。

[32][德]卡·海·齐格勒(KarlHeinzZiegler)著:《国际法史》,慕尼黑:贝克出版社,1994年版,第79-80页。此结论出自西方主要国家的教科书,其可信度更高。

[33]董仲舒: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转引自《中国哲学史教学资料选辑》(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7-303页;另见郑彝元:《道统论》,曼谷:新时代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360页;也见张世英:《天人合一》,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127页。

[34]参见同前引书,第183-188页。

[35]参见李存山著:“忠恕之道与世界和平及环境保护”,载于《孔子研究》,2005年第4期。

[36][美]泰勒(Taylor)等著,钮先锺译:《国际关系中的学派与理论》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页。

[37]托·阿奎那(ThomasAguine)著,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6页。

[38][德]伊·康德(ImmanuelKank)著:李明辉译:《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4年版,第169-171页。

[39][美]伯尔曼(HaroldJ.Berman)著:《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78页。

[40]欧洲历史上的“神圣罗马帝国”由于并未真正基督教化,而被认为其本身只是一个“悖论”。参见卡尔·洛维特(KarlLoevit)著,李秋零、田薇译:《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历史哲学的神学前提》,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27页。

[41]明报社编:《德国文学精华总览——从创始到现代》,香港:明报社1975年版,第130页。

基础理论论文篇7

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的管理会计体系大都是从欧美发达国家的研究范式中发展而来的,较难体现具有中国情境的管理会计理论基础和方法工具等特征方面的要求。2014年1月,财政部了《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它标志着中国管理会计开始向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上推进,并为高水平、本土化的管理会计研究指明了方向。

从这份指导意见中,可以归纳出如下的一些讨论议题,如:

(1)“意见稿”中的管理会计概念界定是否准确;

(2)管理会计理论框架或基本指引应当如何设计;

(3)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的边界应当如何界定;

(4)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5)管理会计工具方法指引应当如何规范,体例怎样设计;

(6)如何建立管理会计人才能力框架;

(7)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哪些标准;

(8)管理会计应当具有哪些功能,如何在企事业单位中实现这些功能,怎样评价企事业单位管理会计的应用情况;

(9)有无必要形成管理会计报告,若有必要,一份完整的管理会计报告应当满足哪些标准,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以管理会计的概念界定为例,“意见稿”中认为:“管理会计是会计的重要分支,主要服务于单位内部管理需要,是通过利用相关信息,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活动。”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界定过于功能化,对管理会计的未来发展以及引导企业实践缺乏宽泛性、包容性与发展性。据此,笔者对管理会计的定义是:“管理会计是指企业组织围绕信息支持系统与管理控制系统,以实现价值增值这一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这一定义可以简称为“一个目标,两个系统”,观点明确,便于记忆,延展性强。概念中的“价值增值”是整个会计系统共同追求的目标,它体现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内在联系;概念中的“两个系统”,无论是管理会计的信息支持系统,还是管理控制系统,均以内部使用者为导向,这种对“两个系统”的表述较好地将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作了阐述。总之,包括概念界定在内的上述这些问题,都应该建立在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之上开展讨论,且采用相同的研究范式或框架进行研究,这样才能体现理论研究可理解性和效率性,进而对我国管理会计体系的建设,以及对全球管理会计知识体系作出自己的贡献。

二、管理会计的理论基础

由于人们对管理会计理论基础的认识不统一,在管理会计框架结构等的构建中表现出系统性弱或者稳定性差等现象,使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缺乏进一步深化的内在机制。同时,在外部复杂性增强的情况下,容易给理论界带来诸如“管理会计相关性消失”这样的风险,使实践中应用的效率与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当前以权变理论(Contingency theory)、经济组织理论(Economics-based of organizational architecture)和价值管理理论(Value-based management accounting framework)为基础来进行管理会计研究,并以此全面推进我国的管理会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权变理论

权变理论由美国的弗德勒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其理论的核心是,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必须随着环境的内外条件变化而随机应变。随着权变理论的兴起,人们认识到世界不存在某种“普遍最优”的管理会计系统,即“没有成功的企业,只有时代的企业”。强调企业应对环境的“适应性”,即企业组织要有效运行,其组织结构和控制系统必须与其环境相适应。权变理论将这种“适应性”划分为三个阶段,即选择性适应、交互性适应和系统性适应。权变理论有助于管理会计工作者认清当前所处的管理会计发展阶段,并有针对性地选择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工具。

比如,许多企业在现阶段提出了诸如企业“不在于拥有多少资源,而在于利用多少资源”等观点,它表明目前的管理会计正处于以权变性为特征的发展阶段,应当强调以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为核心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组织的管理效率与效益。从管理会计的“两个系统”看,权变理论的“嵌入”,不仅涉及管理会计控制系统,如战略管理、业绩评价、预算制定和成本系统等影响因素,还关系到管理会计信息支持系统的效率与效果的评价与应用。譬如,可以利用管理会计信息支持系统进行各种影响因素的交互项的检验,并据此考察管理会计控制系统的经济后果等。总之,权变理论对管理会计系统的完善与发展起着推动与促进的作用,并最终为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目标服务。

(二)经济组织理论

经济组织理论是马克斯?韦伯对管理思想作出的贡献,该理论包括组织行为理论、组织变迁理论、组织关系理论、组织文化理论等内容。组织行为中的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能力理论等对管理会计中激励机制设计以及控制机制的形成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企业实践中的并行工程和精益生产、企业战略联盟、敏捷制造、虚拟公司和插入兼容式企业,以及企业的兼并与收购等丰富和

发展了组织变迁理论。 组织关系理论为管理会计创新提供了内在动力,以企业组织的内部关系而言,一些企业探讨构建的小利润中心组织模式,如海尔的战略单元、上海汽车集团的“人人当老板”模式、日本稻盛的“阿米巴”模式等,均体现了组织变迁过程中的新型组织关系;而就企业外部的组织关系而言,由单一企业向多企业集聚的方向发展,则基于组织关系的组织间管理会计,如供应链管理会计、企业群管理会计,以及现阶段中央强调的混合经济型组织管理会计等开始形成与发展。

与此相关的研究课题还有:

(1)组织间关系与企业群成本管理;

(2)组织间管理与管理会计创新;

(3)组织间关系质量与战略成本管理;

(4)组织间关系与管理会计控制系统,以及组织文化与管理会计信息系统认知等。

组织文化理论对于促进管理会计的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意义,譬如,当强调“企业成本转变为社会成本”这种文化理念时,延伸的管理会计课题就应运而生,即:

(1)注重轻资产经营在管理会计中的地位与作用;

(2)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合作经营,如从实体价值链转向虚拟价值链的组织间管理会计研究等;

(3)结合经济组织的经营特征,实施管理模式的创新等。以国内两房企为例,虽然万科与万达(简称“两万”)同属房地产企业,但其管理模式却各具特色。万科是住宅地产的龙头企业,而万达是商业地产的领导者。万科管理模式的组织文化表现为:借助于“标准化+产业化”的经营方式,拓展组织的利润空间,并聚焦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湾等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以此形成核心的细分市场(也在其他一些重要城市有选择性地进行布局),通过围绕顾客需求,在创造顾客价值的同时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

在组织管理手段方面,应用最充分的是通过资产周转率战略来支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应用现金流量管理实现组织价值的最佳化目标。由于资金周转速度快,万科这家资金密集型的房地产企业已经变成了一家轻资产的公司,毛利率一直保持在20%以上并居于同行的先进水平。万达管理模式所体现的组织文化是应用“订单式商业地产”运作,通过事先筹集大量资金,并带动周边土地等无形资产增值来构建自身独特的盈利模式。具体的运作方式是“联合协议、先租后建、共同参与”,积极打造城市综合体,使“万达开在哪里,城市中心就搬到哪里”的商业文化成为现实。

(三)价值管理理论

价值管理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迈克尔?波特的“价值链分析(Value Chain Analysis)”、詹姆斯?迈天的“价值流管理(Value Current Management)”,以及汤姆?卡普兰提出的“价值管理(Value Management)”等,这些理论已成为价值管理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以波特的价值理论为例,其形成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从早期的企业价值链理论(《竞争战略》一书为代表)到行业价值链理论,即供应链关系(《竞争优势》一书为代表),再到国家价值链理论,又称菱形理论或钻石理论(以《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为代表),以及后续在《哈佛商业评论》等杂志发表的系列文章,共同构成了波特的价值管理理论。詹姆斯?迈天价值管理理论中的“价值流”是一组作业活动的统称,它可以体现为外部顾客的价值流,也可以是企业内部的某种价值流管理活动。换言之,它是企业为实现某一特殊结果所开展的价值活动的结合体。卡普兰的价值管理理论是以未来现金流为代表的现值管理理论,该理论强调未来现金流贴现的重要性,即借助于贴现对公司价值进行精确、可靠的计量与描述,并且认为现金流贴现与企业的市场价值密切相关。

价值管理理论是整体价值观与价值活动观,内在价值观与外在价值观的统一,它强调的是管理会计的战略视野和全局观念。首先,从整体价值观与价值活动观的关系来看,卡普兰所代表的价值管理理论是一种整体价值观,它体现了企业未来收益的资本化,即贴现价值。并且,它成为衡量企业绩效最全面的标准,是一种动态的概念。波特和迈天则是价值活动观的代表,他们认为作业产生价值,通过价值带来的作业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最终加总之和便可以累积出企业的价值增值数额,它是一种静态的价值管理概念。

其次,从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来看,以波特为代表的价值管理理论强调的是企业的内在价值,即努力创造顾客价值。顾客价值指的是顾客感知价值(Customer Perceived Value),是感知利得(Perceived Benefits)与感知利失(Perceived Sacrifices)之间的权衡。彼德?德鲁克说过,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正确而有效的定义,那就是创造顾客。管理会计就是要实现“顾客价值创造经营(Customer Value Added Management:CVAM)”。外在价值代表的是由外部投资者认可的企业投资价值,就上市公司来讲,其体现的便是股票市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使企业价值管理上升到战略的高度,并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上加强价值的运筹。

以上述三大理论作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基础,体现了经济学、管理学等多种学科的融合特征。如管理模式的研究便是经济组织理论与价值管理理论综合发挥作用的产物,当然也离不开权变理论思想的指引。“三大理论”是现阶段管理会计研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它不仅给出了当前管理会计研究的大致范围,也为人们对“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内部控制与管理会计”等关系问题的认识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理论平台。

三、管理会计的研究范式

从企业边界的视角考察,企业的动机是由成本动机与收益动机组成的,成本动机强调降低企业的成本费用,而收益动机突出企业的能力培养,并通过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获得更多的收益。管理会计研究范式就是管理会计研究者共同使用的思维模式或框架。

(一)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式的关系

管理会计有两大研究范式,一是概念导向的范式(或称以概念为中心的研究范式),二是案例导向的范式(或称以案例为中心的研究范式)。管理会计的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式具有紧密的相关性,根据上述“三大理论”可以将这两种范式与理论基础的关系图示如下,详见图1。

图1表明,无论哪种理论基础,都可以为两种范式的形成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或者进一步说,权变理论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内嵌于其他两种理论的活动之中。

结合财政部颁布的“意见稿”,可以从体系建设等若干方面对这“两大范式”进行总结、提炼与归纳,如表1所示。

(二)概念导向的研究范式

以概念为导向的管理会计研究范式,往往是管理会计概念扩展以及由此延伸的内容创新为载体的一种形式再现。从情境角度考察,管理会计研究可以形成与“情境无关”和与“情境相关”的两种研究成果。概念导向所形成的管理会计研究成果往往是与“情境无关”的成果。

无论是图2中的理论规范模式还是理论实证模式,作为概念导向下的两种管理会计研究形式

,其成果的形成一般情况下是与具体的情境不相关的,即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研究成果。以理论规范模式为例,通过将成本概念扩展为生产成本与协调成本,以及外部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可以形成新的管理会计概念,如产品的“自制”与“外包”这两个概念,从而对管理会计中的经营决策提供了新的理论内容和方法工具。 比如,对“环境成本”进行概念扩展,则基于环境保护成本视角可以形成“环境成本管理”,而基于物料与能源成本视角则可以形成“物料流量成本管理”等。再比如,将成本从“组织内成本”发展为“组织间成本”,则供应链成本与企业群成本等概念就会应运而生。理论实证模式主要考虑的是管理会计的影响因素,其基本框架是“影响因素――管理会计系统――经济后果”,具体如图3所示,其形成的研究成果往往也不具有特定的情境性。

(三)案例导向的研究范式

以案例为导向的研究成果一般与“情境相关”,并与“情境”具有紧密的融合性。这种“情境相关”的形式,可以分为“情境嵌入”与“情境依赖”两种情况。情境嵌入,即将新的管理会计理念与方法嵌入于管理会计实践之中,通过引进、吸收、消化与提高,以实现再创新的目的等,它一般需要借助于管理会计工具的指引。情境依赖,即围绕某一企业组织开展的原创性管理会计研究,它通过深入企业实践并采用提炼、升华、普及与推广等方式达到创新的目的。在案例导向研究的实践中,目前主要有两大模式,即成本模式和收益模式。具体如图4所示。

图4中的成本模式主要依据的是经济组织理论中的交易成本等概念范式。日本的丰田经验亦即丰田管理模式,它包括拉动式的即时生产系统(JIT)、全面质量管理、团队工作法(Teamwork)、并行工程(Concurrent)、成本企画等内容,是一种成本管理与质量控制相结合并贯穿始终的管理体系。收益模式主要依据的是经济组织理论中的能力资源等概念范式以及权变理论。日本的稻盛经验,即京瓷模式又称阿米巴经营方式,它有三大特征:一是实施权变式的经营,即构建阿米巴组织;二是要求各部门统一采用“单位时间核算”这一评价标准;三是通过速度链效应规避机会损失。与丰田经验强调成本降低不同,稻盛经验强调收益管理,体现管理会计中的“EVA理念”。

其积极意义表现为:

(1)基于可控性视角计算阿米巴利润,增强阿米巴组织经营的积极性。

(2)生产经费和销售经费中不含劳务费。因为劳务费不是阿米巴负责人能够管理的费用,因此在追求“经营的本质”,即“销售额最大,经费最小”的时候,不是通过削减劳务费,而是通过职工的创意来提高经营效率。

(3)生产经费和销售经费中包含“利息折旧费”。京瓷认为“资产需要花费利息”,员工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为自己和企业创造价值,它体现了劳动等资源所反映的经济活动为企业的价值创造提供动力的基本理念。

在案例导向的研究范式中引入“经营权控制”与“剩余权控制”,能够将企业文化、行为动机等因素嵌入于管理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之中。一般的制造型企业往往通过预算控制、业务外包等形式严格实施经营权控制,因为它更注重市场份额,要求为顾客创造价值,丰田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而有的企业由于规模过大,内部组织形式出现了不经济的情境,这时对于一些辅或相对独立性的工作或单位,本着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原则,可以采用剩余权控制的方式,这样可能更便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譬如组建一些小利润中心,如海尔的小微公司等。一般来讲,企业往往得两种控制权综合应用。尽管表面上看,京瓷公司采用的是完全型的剩余权控制形式,实际上其内部,如某个价值流组织中可能体现出的是极具代表性的经营权控制思想。总之,无论是经营权控制还是剩余权控制,管理会计系统的目标就是要能够权变地应对环境的不确定性,确保企业管理活动的价值增值。

四、结论与展望

基础理论论文篇8

(1)语言表述中的问题。如在试验青霉素是否过敏的过程中,询问患者以前有无过敏情况,对青霉素的解释及应该注意事项的表述,很多护生都能通过文字表达,但在具体向病人解释时就会出现着急和紧张的现象,表述过程中完全不关注病人的反应,忽略病者的理解。

(2)应变实际交流用语中产生问题。护生习惯于教师平时演练的用语,思维方式单一,不能对不同情况作出反应,无法用有差异变换的语言方式进行解释。

2.护理学基础教学中护生语言能力的培养途径

2.1老师课堂训练与培养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一般受教师的影响很大,尤其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崇拜老师,对老师讲课时的一言一行和着装情况都进行模仿和学习。因此,教师的语言等行为要从自身做起,具备较高的语言行为,用语不仅要通俗易懂,而且要用实际肢体、神态辅助语言表述,在平时课堂中感染学生和影响学生,把课堂语言有效融入学生实际学习中。

2.1.1要注重基本语言的能力培养关注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利用课堂进行演讲、日常环境用语等语言练习,并从中探讨与病员沟通进行回答的实际情况,在培训过程中注重发言过程中的音调、语速及措辞等表达情况,最后使表达的语言能力达到需要的效果。对护生交流用语的要求如下:

(1)用语要温和,语调要带有感情,使病人感觉到其爱心、真诚。

(2)通俗易懂且准确,表述用语要尽量与病人相同。

(3)表述不宜太快或太慢,要恰当合适。

(4)措辞要得当、表达意思明白。

2.1.2注重护理方面常用语的练习

2.1.2.1用语要礼貌。语言表述要有礼貌,这样使医护和病人之间气氛和谐,体现医护的良好素质,在训练过程别重视礼貌用语。如工作前要微笑,您好、请稍等这样的礼貌性用语要经常使用,要求病人支持工作多使用“请”,对做出配合后要说“感谢您的配合”。在此基础教学上医护人员要对不同性质的病人选择合适的称谓,杜绝“喂”、“床号”等直呼病人的情况,训练以后可培养文明礼貌、温和微笑的护生。

2.1.2.2对病人用安慰性语言。病人因为经过疾病的折磨,十分脆弱,特别希望护士和其他人的同情、安慰。所以要训练医护在和病人交流时多用一些语言进行安慰。如早晨见面可以很体贴地说“您今天气色比昨天更好了”,通过这样的语言进行安慰,病人愉快且增强信心。如遇到排斥治疗的病人,护生要有耐心,用支持鼓励的方式引导治疗。

2.1.3注重护理方面解释语的加强与训练护理操作训练过程中的解释用语可分为:操作前的解释用语、操作中的指导用语和操作后的嘱咐用语。这部分内容在基础教学学中是为了提高护生在交流过程中的用语能力。主要采用的方法是:利用模拟角色的训练过程,把相关用语都用在实际训练当中,根据几个不同病例进行训练,要求病人、护生轮流互换来反复训练。把所学礼貌用语、指导用语、安慰用语和各种肢体语言相结合,并应用到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的语言练习中,在实际练习中有不恰当的地方再进行共同讨论和修改。经过这样的反复练习,护生不仅用语表述流畅,而且能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用语,防止用语教条化,使解释语在使用过程中不僵硬。

2.2学生主动进行交流讨论有部分教学内容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讨论或者鼓励学生在课外主动交流。例如:对重症病人的相关护理内容,在讲课之后可以让学生提出一个重症病人的具体例子,让学生了解病例情况,在课堂上或课后进行分组讨论,充分利用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以小组为单位,最后把发言和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写出自己的护理感想,实现学生自学为主的目标。

3.结语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