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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管理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3:33

自治管理论文

自治管理论文篇1

论文摘要:我国从建国以来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其别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中国的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在介绍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历史渊源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了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制度架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详尽阐明了其意义,并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研究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的建议。

从1949年建国至今,虽历经艰辛,但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反映了中国的时代特点,顺应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民主制度日益进步和发展,相应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也逐步丰富和完善。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被概括为:“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指导地位,确保中国政治发展方向;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充分发挥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挥参政党作用相结合,形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强大力量;坚持运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利的实现。”从以上的概括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被定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难看出,以这个制度构架来考量我国现实的政治版图,有一个明显的空白,就是香港、澳门目前实行的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显然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的范畴,而是一种典型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是现实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从我国的政治发展前景看,未来很可能还会有新的特别自治区出现,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相应地就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和独特价值。因此,研究总结符合中国国情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授权或承认某一个特别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这样的区域一般被称为“特别自治区”。特别自治区在当今世界并不算罕见,如印度尼西亚的日惹特别自治区,其政治体制独立于国家。印度尼西亚是共和制国家,但日惹特别自治区却变相实行君主制,日惹苏丹哈孟古·布沃诺十世自1946年继位以来一直兼任日惹特别自治区行政首长。喀麦隆的巴蒙王国也存在类似情形,喀麦隆是共和制国家,但根据传统及其同中央政府达成的协议,巴蒙王国实行高度自治,国王管理内部事务。

一个国家的领土内部之所以会出现独立于中央政权的特别自治区,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或文化上的渊源。位于希腊东北部马其顿省的阿苏斯神权共和国是世界上仅存的真正的僧侣政治领地,它有自己的海关、港口、律法和特殊签证,因为希腊政府承认它是宗教圣地,给予它最大限度的自治权力。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根据本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目前,我国承认的特别自治区有香港和澳门。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个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一国两制”(Onecountry,Twosystems)伟大的理论构想,在承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之部分的前提下,在这两个地区不实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也不是完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以香港为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中国政治发展和香港实际情况出发,在体制和组织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香港已有制度的某些做法,它兼顾到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既有利于保证祖国的统一,也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是出于对港澳两地历史与现状的尊重、对港澳同胞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愿望的尊重。

二、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制度架构的意义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现实存在并将长期存在

自回归大陆,实施“一国两制”以来,香港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2004年跻身世界城市竞争力排名第二。GDP增长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6年年均增长7.6%,人均GDP也增至2.72万元。香港2004、2005、2006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8.6%、7.3%、6.8%。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事实证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两地的实施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实践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生命力,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因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模式将会继续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至少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将在香港、澳门得以持续,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具体的制度会被不断修订,但两地作为特别自治区的地位不会改变。

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从实践的角度看,是对香港、澳门回归前后至今一系列政治探索和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对香港、澳门同胞未来政治生活的制度承诺;从理论上看,是对“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理论肯定(即承认“一国两制”是中国政治和法律体制的重大突破)和制度落实,从根本上确认了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学说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制度理论作出的新探索,同时也是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理论的重大发展。

2、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的必然选择

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一开始就是为解决而提出来的。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时首次表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2年1月11日,他在一次谈话中说:“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是以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随后他又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等,凡此已经奠定了“台湾特别自治区”的基本构架。

国家第三代领导集体针对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在全面继承和深入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的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重要论断和主张。1995年提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主张,进一步肯定了“一国两制”是解决的可行之路。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我们将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发展两岸关系。

要实现和平统一,必然要部分甚至大部分地承认台湾地区的政治现状,尽管台湾与香港的现实状况存在许多本质的不同,但特别区域自治仍然应该成为其必然的选择。当前,“”分裂势力加紧进行分裂活动,严重危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渐行渐近。设想即使最终我们不得不通过武力解决“”,但在以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依然是最好的选择。台湾回归祖国以后,根据我们对台湾民众主流政治意愿的了解,完全推行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是不太可行的,最可能实行的还是类似香港的特别行政区自治模式。2001年春天,台湾几家主流媒体先后在台湾岛内做了民意调查,赞成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人数急速增加,其中《联合报》民调显示,有高达33%的民众认为“一国两制”符合双方人民利益,是台湾回归祖国可行的模式。纵观从建国以来至今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演进本身就是以基层自治作为起步的,比如现在搞的乡村一级的村民自治,即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也称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按农村居住区组织起来的,由广大农民群众管理自身事务的新型基层社会政治制度。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安排基本确定,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开阔一点,那么可以认为台湾的民主模式就是省级民主自治,如果我们把台湾的民主实践当作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保证台湾地区继续实行区域民主自治,也就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一种探索和完善。

3、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未来政治制度演进预留空间

可以想见,在今后数十年中,随着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制度的演进或许会有某些变数,比如由单一制国家向联邦制国家转变的可能性,因为“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政治筹划和制度设计,已经将中国自秦汉以来一向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实行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适度地结合了起来,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说,“一国两制”又不完全等同于单一制国家,而是具有联邦制的特点,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或者中华民族大家庭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等等。如果确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构架,可以为国家未来的政治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使我们的政治制度构架能适应更多的可能性。

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从未来着眼将大大提高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包容力,拓宽国家未来发展空间,扩大中华民族统一阵营,形成开放包容的政治制度格局。

三、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研究的建议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先进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对现有经验进行总结,吸纳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践与理论成果,形成中国特色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体系。其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解释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础是其法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其中关键是《宪法》的认可。《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理应涵盖一切子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宪法》中其它一些条款,如《宪法》序言中居于重要位置的“四个坚持”、以及随后章节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生育政策等一些内容,并未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对应内容也存在抵触。因此,从长远来看,如果承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可能需要修改《宪法》以利基本法立足,否则《宪法》的权威性将受到质疑,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难以长久立足。

修改《宪法》的目的及基本要义是为特别自治区谋求一种公平的、合法的存在方式。理论上,“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从现实格局来看,香港、澳门的自治模式却是“两制”实而“一国”虚,港澳地区对于中央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衡的。如果实行“一国两制”导致不同区域的国民待遇相差悬殊,则是人为制造了一个特权区域,更严重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分野合法化、永久化、固定化,违背了最起码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大陆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做从长期来看所能解决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带来的问题多,为此,需要探索中央与特别自治区的规范化分权:要维护中央权威,克服地方制度差异性引发的消极后采,处理好地方制度多样性与国家整合的关系: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克服中央权力或地方权力过重的现象;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应机制,使中央与地方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合理、公平的多边游戏规则,并将其上升到普适性的宪法意义。

2、特别区域自治的行政体制

在国家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结构制度的问题。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制度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这一选择取决于历史和民族的因素,我国自秦始皇以来一直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虽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持续的时间相对比较短暂,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目前我国的单一制从总体上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这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这种国家结构制度独具特色,它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种实践模式为内容: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区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模式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虽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但这样的国家结构制度对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兼容仍然相对较为困难,因为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既有别于国内其他地方政治制度,又不同于国外分权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地方政治制度,它的区域既具备了地方区域的地位又享有联邦制成员国某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联邦制特征。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制度,在联邦制下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如果想要维持香港、澳门、台湾长期的自治地位,中国将倾向于转变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如果这样也许就有必要借鉴一些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实践成果,比如大陆地区另立基本法,与香港、澳门、台湾基本法平行,使之都兼容于国家宪法,那也就向联邦制迈进了一步。

在区域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权力分配的问题。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重要体现。“一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自治的形式,但显然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程度要大大高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所享有的。这种模式为人所诟病之处在于,中央政府由于权力分配的因素导致在政策上对特别行政区过于倾斜,例如:按照“一国两制”的设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直辖的香港特区保持繁荣稳定负有重大责任;又如: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又先后签署三个补充协议。“据统计,CEPA已为香港创造出超过2.9万个新职位,新增54亿港元服务收益和55亿港元资本投资额”等等。香港澳门尽享大陆市场和资源之利,也从中央获取了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却不对国家财政有所贡献,更无需向大陆开放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未免有些失之公平。这样的分权格局在设计之初旨在继续保持回归后港澳的繁荣与稳定,“维持现状”的意味十分浓厚,其实质是维持殖民地时期的基本利益格局不变,显然乃是权宜之计,难以长期适用,更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适性的模式加以推广。因此,今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新的特别自治区的分权模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演进。

3、特别区域自治的民主模式

自治管理论文篇2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法律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利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并要求把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还是第一次。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有效方式,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我国1982年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依据。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修改和颁布,使村民自治具体化为法律,标志着我国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发展完善阶段。

一、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目标,包含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既相互区别又有紧密联系层面的内容。其中,以“管理民主”为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1.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实行村民自治,村民的民利得到有效实现,可以极大地调动村民生产的积极性,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民选村干部大多都能自觉地把发展本村经济、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当作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千方百计地搞好本村的农业生产。村民自治提高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村民代表会议建立后,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尤其是经济事务,广泛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村民通过参与村经济建设的决策、管理,提高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村民自治拓展了村民利益表达渠道,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群众基础。村民通过参与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行使了对村级领导的推举罢免权;通过参加村民会议,保障了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参与权。村务公开,则增强了农村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透明度,保证了村民对村干部村务行为的有效监督。村民自治还通过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实践,提高了村民的政治热情和政治素质。村民要求村干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村民议事制度抵御一些不合理的“指令”等等,显示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主体力量在进一步形成,为新农村建设构筑了坚定的群众基础。

3.村民自治推动乡村政治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政治保障。民主选举让人民群众自己选择权力委托人,减少了党与群众的直接冲突,使党能够集中精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的威望;民主监督,使业绩平庸的村干部被淘汰,村干部素质得以保证,村级组织的威信和战斗力得以提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使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政治才干进一步增强,一大批乡村政治精英脱颖而出,成为推进乡村民主化进程的积极力量。

4.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了发展环境。实行村民自治,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把农民组织起来,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各个环节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发挥自身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公路、通讯、能源、水利、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设施、生态环境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社区等建设,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从而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村民自治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氛围。实现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的目标,必须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民主选举,实现了村干部上对政府负责和下对群众负责的统一,村干部由村民代表大会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群众对自己选出来的带头人也倍加支持,形成干群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局面。通过民主监督,村民既可以通过测评的方式警示不称职的村干部,也可以通过罢免程序,将问题严重的干部拉下马,使干群之间由误解变理解。通过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一方面把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地反映给村党组织、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使各部门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意见;另一方面把上级领导部门的决策、指示及时传达给群众,并利用代表的民意基础获得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发挥党和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作用,密切干群关系,调和农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从而为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的氛围。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法律界定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科学界定村民自治的含义,对于正确区分“自治权”与“行政权”,正确处理乡(镇)村关系和村“两委”关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只有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定义。《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随着对村民自治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对村民自治的界定,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指“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村民,自己组织起来,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自治是依靠农民,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从法学视角来看,村民自治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一种法律制度,一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上述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但是对于村民自治的内容仅用“事情”表述显得不够准确,强调了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但忽略了村委会对基层政府工作的协助,即只看到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单向关系。第二种观点,只突出村民自治某一方面的特点,或突出村民自治的主体及目的,或重在强调村民自治的法律性,亦不全面,不利于对村民自治的理解与把握。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但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村民自治的内涵加以拓展和深化。

1.关于村民自治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分歧:一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个人;二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三是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全体村民。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与村民自治的立法和实践相违背,因为在一个村的范围内,不同的村民对自治的事务往往会持有不同意见,若将村民个人视为自治的主体,则在自治的过程中难免出现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而根据村民自治的立法与实践。村民在行使自治权时是由全体村民召开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地行使自治权。由此可见,自治权的拥有者实际是全体村民,而不是村民个人。第二种观点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理解为村民委员会显然与《村组法》相矛盾。从《村组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具体行使村民自治权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不是自治权的拥有者,而是具体行使者,即代表一村全体村民的意愿对村事务进行管理。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即将村民自治的主体定为全体村民是更为合理的。它一方面表现了自治权归属于一村的全体村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自治权的行使需要全体村民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交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2.关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同样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认为从来源上来讲,自治权是法律授予全体村民的一种权利,而从自治权的行使上看,它又是对村民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由此体现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二是认为村民自治权是自治体组成成员的固有权利。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首先,村民自治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具体体现,而不是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村组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体系实行的是省、县、乡镇三级建置,村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关,因此以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村民自治权也不应当属于国家权力,而应当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权利。其次,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即由法律授予的权利,这是因为自治权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最后,村民自治权是实质权利与形式权力的结合。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赋予村民对村务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利,即村民自治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但由于自治权是由法定的组织即村民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并表现为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这种管理既对每个村民有约束力,又可排除政府机关对村民自治事项的干预,所以从外在形式上看,自治权又具有权力管理和服从的特征,是一种形式上的权力。

3.关于村民自治权的内容。《村组法》第2条规定,村民自治权主要包括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其中民主选举权是自治权的逻辑基础,只有通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才能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具体的自治权;民主决策权是自治权行使的关键,对于村中的重大事务,村民有知悉和决定的权利,《村组法》规定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议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民主管理权是自治权的核心,由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决定村内各项事务,维护自身权益;民主监督是自治权的保障,一方面村委会应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应定期述职,接受村民评议,另一方面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使村民能充分了解各类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从而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4.关于村民自治的方式。《村组法》规定村民自治的事项是“村务”,即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乡镇政府可委托村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某些事务。村民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基本自治事项,并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来依法处理与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这其中,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最高的自治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正不断完善,但亦存在如下缺陷,影响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1.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不准,降低了村民在自治过程中的地位

(1)村民委员会在宪法中所处的章节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自治性质的误解。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村民委员会制度是在第三章第五节作出规定的,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机构,第五节规定的内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种规定容易给人以一种错觉: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权机构、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从而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性与相对独立性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能否保持这种独立性是能否有效实现村民自治的首要标准。乡镇政权是我国的基层政权,国家有大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职能是靠乡镇政权实现的,它是村民委员会最直接、最频繁的接触者,它最有可能侵犯村民利益、干涉村务。因此能否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就看能否防止乡镇政权对村务的干涉,保持村民委员会的独立性。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同它的关系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制度在宪法中所居的位置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自治的误解,影响村民自治的实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

(2)宪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定性不准,容易引起人们对村民委员会性质的误解。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法理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不准确,更准确的说法应为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是有区别的:自治组织相对来说更笼统,包含的范围更广,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又包括村民大会,还包括村民委员会主任;而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只是自治组织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村民大会是村里的最高权力机关,村民委员会只是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利的一个组织,而非自治主体,真正的自治主体是村民集体;村民委员会主任只是集中行使村民自治执行机关权力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对外代表整个村集体。

2.《村组法》对村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村民委员会正确行使权力

(1)《村组法》中关于乡村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村组法》第4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个规定在实践当中主要有协助乡镇收缴税费、完成计划生育等。这种权责的实现,往往就意味着村民委员会身份的异化,由自治执行机关转为乡镇基层政权的下属机构,村干部也就成了乡镇政府的“人”。《村组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要监督村民委员会、保障村民权益,但其效果却恰恰相反,不但不利于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反而呈现出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上下级痕迹:因为只有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中,才存在这种调查、责令改正权力。这种监督关系类似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由此强化了乡镇及县政府对村务的干涉,使村民委员会本来就岌岌可危的独立性雪上加霜。

(2)《村组法》规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不明确,不利于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首先,《村组法》第3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从理论上来说,只规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而未有相关法律来规范党的这些组织如何行使领导权,那么党组织的这种领导往往就会发生扭曲、膨胀。在实践中党支部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干涉也证实了这一点。村党支部实际上成为村的权力中心,是村实际的领导者、决策者和管理者,这种情况不利于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的权利。其次,根据《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乡镇政府在实施对村民委员会的干预时,往往还是有所顾忌的。但乡镇党委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则是上下级关系,通过乡镇党委对村务进行干预则显得更容易。根据党的组织原则,村党组织负责人是由党员选举产生的,但必须经过上级党组织的考察和选配。上级党组织通过对村党组织成员行使任免权,不仅可以强化对村党组织的领导,也可以有效地调控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为乡镇控制村务提供了便利途径。事实上,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的主张。但宪法规定和党的主张由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原因而未真实地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得以实现,这不能不说是《村组法》的一大缺憾。

3.对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不足,抑制了村民自治的正常实现

现行村民自治权利除涉及村民的财产权、人身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予以救济外,其他的并没有纳入司法救济途径。《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当乡镇干预了村民自治的事务时,应负什么责任并无规定,所以,一些乡镇领导肆意干预村民自治事务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却奈何不了。

《村组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由于村委会选举与县乡政府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要县乡有关组织公正处理很难做到。从法理上讲,“有权利必有救济”,如果当事人认为县乡行政组织处理不公,应有司法途径给予救济。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一些地方的农民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到法院进行诉讼,而法院则以“法无明确规定”为由,不予受理。

总之,不仅《村组法》对村民自治权利的保障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相关法律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也没有为村民自治权利提供充足的司法救济途径。不少村民自治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要么忍声吞气,要么只能走上漫漫、上访之路。

四、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行法律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如果得不到人们的重视并尽快通过修改完善法律来消除,那么彭真同志在对《村组法(试行)》草案进行说明时的担心就会成为现实:一旦村民自治搞了“夹生饭”,或者把它压垮了,再搞就更费力了。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使村民自治摆脱目前的法律困境,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宪法中设立有关村民自治的单独章节,将其从我国地方政权机构中剥离出来。我国现行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制度规定在了国家政权机关里面,村民委员会虽然也具有村民自治机关的定性,但却造成了这个自治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政权机构这样一种错觉。要消除这种错觉,就必须将村民自治从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与民族自治相并列的自治制度,使村民自治能够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

2.确立村集体的独立法律人格,把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由村民自治组织改称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法人获得自治权的基本前提,村民要想获得真正自治,必须保证村民所在的村集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这个独立的法人中,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村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只是村民大会的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的决定,对内对外代表村集体。在宪法和《村组法》中作出相应规定,确立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是村集体,明确村民委员会只是实行自治的执行机关,这样可以真正强化村民的主人意识,摆正村民委员会的位置。

自治管理论文篇3

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认为,“与传统社会相比,我们现在身处其中的是一个更为复杂、更具风险的世界,是一个充满了不确定性的世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人口众多,居住分散,剧烈的社会转型导致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凸显。比如相对贫困问题、医疗与社会保障问题、教育问题、留守儿童与妇女问题、土地征用问题……,面对这些层出不穷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是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还是通过积极引导,增强乡村的自治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管理格局?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全面控制型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无法应对日益复杂、专业性很强的经济与社会问题。所以,当前倡导的社会管理创新中,除了政府的协调和干预外,对广大乡村居民如何实现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的研究也提上了日程。之所以如此,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首先,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管理模式阻碍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计划经济时代,党和政府成功地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来的权力文化网络,国家政权的触角深入到了广大乡村社会,使原来乡村社会多元分散格局变成了相对集中的状态。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不仅仅是管理体系,也不仅仅是国家权力延伸到社会底层,而是开始支配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时期,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项事务。国家意志虽然可以畅通无阻地执行,但是抑制了乡村社会的能动性。这种管理模式没有改善农民的生活,反而使他们失去很多自由,因此遭到农民的消极抵制。其次,市场经济的确立引起了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自治的推广,流动自由的逐渐获得,农民的个人权利意识开始形成,冲击着原有的治理模式。计划经济逐渐被市场经济所取代,社会经济主体开始多元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政府权力退出乡村的生产领域。市场经济使得原先高度集权的社会管理体制不再适用。市场经济使社会高度分化,社会关系也高度复杂化。因此,仅靠中央权威或政府权威,难以有效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只有通过培育更多的社会管理主体,并且相互之间构建完善的社会协商与互动合作机制,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各种实际需求,有效解决各类社会问题。因此,创新农村乡镇的社会管理只注重政府的行政干预,忽视人民的参与,尤其忽视民间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不通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为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确定了基本的方向,那就是不断增强农村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完善村民自治。这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中吸取经验教训,西方先进国家的经验固然可以为我所用,但是从本国的历史中吸取经验教训更是水到渠成,更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这是因为转型期,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虽然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但是也还保留了许多与传统社会相似的地方,比如乡村社会聚族而居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农村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占有很大的比率也没有彻底改变。这决定了今天创新乡镇社会的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向,也表明我国传统社会的“乡绅自治”仍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二、传统社会“乡绅自治”所起的积极作用

我国是一个疆域广阔,情况异常复杂的国家,对广大乡村地区的治理向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秦统一中国后改变了以前的分封制,转而采取“郡县制”来管理整个国家。期间皇权不断向下延伸,力图控制县以下的广大地区,但是都不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随着科举制度的完善,一种皇权不下县,“乡绅自治”的管理模式开始成熟起来,并成为我国传统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管理模式。这种社会管理模式既保证了国家在思想意识形态、行政权力方面的集中统一,又给乡村社会留下了一定的自治空间,为保持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乡绅自治”巩固了儒家意识形态在乡村的主导地位。

对广大乡村的治理仅靠政治权力,没有一种共同的价值观,是很难形成共识,把分散的乡村联系起来的。儒家学说与科举考试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乡绅这一阶层,他们对有效整合乡村社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1.乡绅熟练掌握儒家意识形态。

乡绅都是考取功名的读书人,但他们分成两种,一种是考取功名后等待被录用的候选官员,一种是退休官员。他们都熟练掌握儒家意识形态,通过科举考试而取得一定的身份和地位。科举考试是一种以儒家经典著作为考试内容的选官制度,对广大乡村开放,它不论出身、不论门第,使广大农村的居民也可以通过这一管道,做到“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凭能力获选,不靠亲戚关系或家族人脉。”这给许多农家子弟带来了希望,他们认真学习儒家学说,希望通过对儒家学说的精通,在科举考试中脱颖而出,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梦想。即使这一梦想无法实现,他们也会因为考取了功名,有资格充当乡绅,参与当地社会的管理。所以科举考试为乡村造就了一批熟练掌握儒家意识形态的乡绅阶层,他们也因科举而被当作广大乡镇的文化精英凝聚起来,成为对中央皇权的积极支持者和乡村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者。

2.乡绅是传统社会弘扬儒家文化的中间力量。

儒家意识形态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时代,又通过封建皇权的大力弘扬,并且与植根于乡村的选官制度相结合,扩大了它的影响力和对社会的整合力。任何封建朝代都不是单靠武力就能够统治的,所以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而导致对统治者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乡绅充分利用儒家的教化功能,使人心服而达到管理的目的。这种教化可以“防止因思想的混乱而导致社会的动乱,也是为了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乡绅精通儒家学说,因此他们的思想与整个国家的统治思想一致,可以向百姓灌输儒家的仁义道德观念,达到教化民众进而控制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乡绅的帮助下,使广大乡村“形成了国家官僚机构枝干下的广泛而稳固的根基,从而把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不可思议地组织起来了。”

(二)“乡绅自治”有利于维持乡镇内部的联系与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

1.“乡绅自治”有利于收集民间的意见,联系广大农民。

社会系统的维持并不能完全靠压制,尤其在“天高皇帝远”的乡镇地区,权力的运行不能完全单向度的由上而下,因为“政治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乡绅与异地为官的官员不同,他们没有离开故土,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乡里百姓往来密切并且有着休戚与共的厉害关系。他们能够把自己了解的或收集到的有关乡村与村民的信息反映给当地的官员,避免了官方直接面对数目庞大的村民,也避免了因官方不了解民情,做出错误决策而导致官民的直接冲突。因此乡绅起着重要的上通下达的作用,保持了传统社会内部信息的畅通。

2.“乡绅自治”可以有效平衡官方与农民的利益。

乡绅一般都是官方举办的科举考试中获取功名的儒生,他们具有“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是封建皇权在广大乡村的人。“绅权”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势力和个人德行所获得的一种敬服。所以,乡绅是一种农村社会的内生型权威,它不具有国家这一外生型权威的暴力性质,因而,有功名而无官职的“乡绅”成为把封建皇权与乡镇居民联系起来的桥梁。乡绅因其来自民间的身份,决定了乡绅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地方利益。通过乡绅自治,可以形成中央与地方利益尽可能地协调。乡绅的角色是双重的,即起到保护乡民和乡里社会的作用,也起到替统治者管理乡民的作用。所以官方利用乡绅管理广阔的农村地区,不仅得到乡绅的支持,也得到百姓的信赖,维护了整个乡村的稳定。

3.乡绅自治有利于调节农民内部的矛盾。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追求“无讼”的礼治社会。当乡民之间发生矛盾时,往往不是闹到衙门,而是由乡里有身份和地位的人来调解,乡绅往往就充当这样的调解人。传统社会的乡绅因为拥有功名,通过了政府组织的科举考试,熟读儒家经典文献,被认为是乡村的文化人,是乡村社会知书达理的人。儒家的伦理道德在广大乡村获得普遍认同,正因为他们对儒家经典的熟悉,他们也精通儒家的伦理道德,他们受到普遍是文盲的乡民们的敬重,乡绅本身是当地的道德楷模,他们“拥有正统的、道德性的文化知识,和保持一定的道德威望无疑是他们实现对乡村权力控制的必要前提”他们靠学识和道德高尚而获得尊重,他们拥有道德解释权和评价权。当乡民们之间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成为矛盾的调节者和仲裁者。“由于他们的自身的文化象征,使得他们具有调解乡里纠纷维持宗社和谐的职能。”

三、“乡绅自治”对创新当前乡镇社会管理的启示

我国仍然处在社会转型之中,农村社会的发育还不是很完善,既有传统的特征也有现代的特征,只有在不完全割裂传统的基础上,借鉴传统社会管理模式,不断创新,才能实现有效地管理。

(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舆情。

我国封建时代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指导,儒家意识形态也是乡绅权威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但是它毕竟是与小农经济、与封建专制统治相适应的的价值体系。在今天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舆论不一”也成为常态。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我们除了要继续执行主席提出来的“双百方针”外,还需要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达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统一认识和整合社会的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的产物,它与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协调,是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综合所有认识后形成的,并且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因为具有“最大公约数”的特点,才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理念必然要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统一、相协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来检讨政府的管理行为。同时乡镇管理部门也要通过自己有效的管理行为引领乡村的社会舆情,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新时期凝聚广大乡镇居民,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的精神武器。

(二)要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民主参与需求

我国封建时代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下级只层层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但是封建时代的国家权力体系毕竟只下沉到县一级,为广大农村的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这也恰恰是封建统治能够长期维持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前,“全能型”的政府不但抑制了人民的参与热情,而且也没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经济问题。费孝通先生认为,要提高乡村管理的效率,“不是加强远离老百姓的中央权力,而是,相反的,应该在基层自治事务中去加强启发和领导作用。”在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转变管理理念,抛弃传统的为民做主的思维,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乡镇等政府部门不是把政府权力下沉到乡村的每个角落,而是积极推行村民自治,落实“群众事务,群众管理”的原则,让群众成为管理的主体。只有给乡村社会留下一定的自治空间,才能有利于民意的上传和下达,有利于保持整个系统内信息的畅通,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也可以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而形成好心办坏事,管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官民对抗。政府甚至要主动培育乡村民间组织,让它们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分担乡镇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一个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良好的社会管理需要一个中间的桥梁,有了这一桥梁才能有效调节政府和民间的关系,也就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培育社会组织来完成这个目的。传统社会乡绅所起到的对乡民的教育、教化,济贫、济灾以及开展公益活动,帮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调停邻里关系,征收赋税等。这些事情如今都需要民间组织来发挥其重要作用。尊重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面对信息万变的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日益多元化,政府把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或者社会组织。同时也要通过群众的积极参与,来促使政府依法办事,改变传统社会权大于法,使权力无法真正得到制约而造成基层政权的现象。

(三)建立配套的利益协调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必然要求能够有效解决各种利益矛盾。传统社会通过乡绅自治一定程度能够化解官民之间、乡民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封建的统治。而当今时代,我国广大乡村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之中,旧的矛盾还没有消除,新的矛盾又已经产生,而且各种利益矛盾更加错综复杂。这种情况下,政府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政府可以通过政治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来实现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调解社会矛盾,但也不可忽视通过加强自治能力的培养,形成有效的化解利益矛盾的机制。自治能力的培养包括对民间组织的培育,乡村群众通过加入不同的组织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或者通过组织的力量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组织的力量影响政府决策,避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促进形成法律协调机制和道德协调机制。在矛盾调处方面,随着自治能力的加强,人民的自主意识也会加强,通过自组织的力量,进行民间调解。在我国的传统社会,鼓励通过家庭、宗族以及同业行会和其他非政府机构来解决争端。当前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仍然显得非常重要,这样可以减少政府部门的负担,使人民内部矛盾在人民内部得到有效调解。

(四)积极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中坚地位

自治管理论文篇4

关键词: 农村社会管理;管理主体;管理体制;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6-0006-04

“社会管理”一词在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是在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重点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 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2002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2002年到2011年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到社会管理,可见,社会管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学术界集中对A社会管理进行研究也是近十年的事情,所取得的成果,给社会管理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一、农村社会管理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CNKI上以“题名:社会管理,时间1979~2012年”查询,截止2012年3月27日,显示4 549条记录,其士论文6条,硕士论文59条,会议论文287条,期刊论文4 197条;2000年后的记录总数4 383条,其士论文6条,硕士论文59条,会议论文286条,期刊论文4 032条。

以“关键词:社会管理,时间1979~2012年”查询,显示10 168条记录,其士论文20条,硕士论文425条,会议论文624条,期刊论文9 099条;2000年后的记录总数为9 339条,其士论文20条,硕士论文425条,会议论文616条,期刊论文8 278条。

以“题名:农村社会管理,时间1979~2012年”查询,显示124条记录,其士论文0条,硕士论文3条,会议论文10条,期刊论文111条;2000年后的记录总数为120条,其士论文0条,硕士论文3条,会议论文10条,期刊论文107条。

以“关键词:农村社会管理,时间1979~2012年”查询,显示59条记录,其士论文0条,硕士论文1条,会议论文5条,期刊论文53条;2000年后的记录总数为49条,其士论文0条,硕士论文1条,会议论文5条,期刊论文43条。

以“题名:乡村社会管理,时间1979~2012年”查询,显示7条记录,且全部为期刊论文;2000年后的记录总数为6条,全部为期刊论文。

以“关键词:乡村社会管理,时间1979~2012”年查询,显示3条记录,且全部为期刊论文;2000年的记录结果也完全一样。

从上面研究情况可见,以题名“农村社会管理”查询的研究成果数量(124条)仅占社会管理研究成果数量(4 549条)的2.7%;以关键词“农村社会管理”查询的研究成果数量(59条)仅占社会管理研究成果数量(10168条)的0.5%。

二、农村社会管理研究综述

国内对农村社会管理进行研究起步较晚,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农村社会管理主体方面

钟涨宝、狄金华(2011)[1]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管理的困境表现在:管理主体单一,管理机制陈旧,管理理念落后,社会管理应对危机的能力不足;因此提出应从农村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机制、增强管理风险应对危机能力等方面改进农村社会管理。

张翠娥、万江红(2011)[2]从国家与社会的视角出发, 通过解读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探讨农村社会管理主体的演变后指出, 改革开放以前是依附性组织与单一化主体;改革开放到新农村建设前是自治性组织与多元化主体;新农村建设以来是合法性组织与社会化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元化,自主性不断增强,是国家意志贯彻和公民自我管理契合的良好平台,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与功能也逐渐凸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也是新型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形成和完善、管理理念逐渐以人为本、主体日益多元化、社会化的过程。

阳信生(2008)[3]、曹海林(2009)[4]、焦存朝(2010)[5]认为,现阶段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单一,管理职责不清,权责不符,应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2.农村社会管理权力配置方面

马军卫(2011)[6]分析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路径选择(侧重管理制度的创新),强调权力的多元化和资源配置主体的多元化。

曹海林(2009)[7]认为,基层社会管理格局和管理体制状况与社会的特定权力结构紧密相关,乡村权力资源配置模式的多元主体参与型转变必然要求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重构,强调农村社会管理主体的权力结构、资源配置模式的多元化。

3.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方面

姜裕富(2011)[8]从国家、精英和公众三者间对资源配置的关系切入,探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演变历史:乡绅管理制度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结合案例分析了兼具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倡国家、社会、公众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

侯志阳、孙琼如(2011)[9]运用国家与农村的关系理论对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与农村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认为传统自然村落时期、时期、村民自治时期、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时期,国家与农村分别具有不同的关系,并对这几个不同时期农村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了考察,提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复合体,形成公共服务供给力,并对具体操作途径进行了分析,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胡维维、吴晓燕(2011)[10]、黄羽新(2011)[11]、蒲实、廖祖君(2011)[12]认为,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治理的载体,是建设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平台,应培育多元治理主体。

邵书龙(2010)[13]认为,中国社会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城市和农村相分隔的二元式管理。他对该模式之由来、发展路径和变迁趋势进行了剖析,并与苏联农村管理体制进行了对比, 认为中国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不仅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下其变迁方向亦另有独自路径。前期为完成工业化,国家建立起以计划经济、统购统销、集体制、二元户籍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后期则在城市化进程下,建立起以准市场经济、承包制与村社制、低价征地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

郭泽保(2009)[14]分析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阶段(1949~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成立, 是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初创阶段;第二阶段(1959~1979)是体制下的“政社合一”农村社会管理阶段;第三阶段(1980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 是“乡政村治”的农村社会管理阶段。指出了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权责不清,体制摩擦,村自治组织机制障碍,农民缺乏参与意识。提出了构建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构想:依法整合乡村关系, 实现“乡政村治”良性互动;有效协调“两委”关系, 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维护农民的民利;扩大社会管理的主体, 培养农民参与意识。

张国祥(2008 )[15]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社区建设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最根本的是实现从行政管制公共管理社区服务的转变。将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探索社区公共管理、社区自治、社区服务、文化组织功能, 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功能;党和政府要从宏观引导和公共服务着手,农村社区要从民主治理和社区服务着手, 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方式。

谢雯、黄新宇(2011 )[16]研究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百年变迁,认为从1911到1949 年是以伦理整合为主导的时期;从1949到1978 年是以政治整合为主导的时期;从1978 年至今,是以市场整合为主导的时期。指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是经济飞速发展,但农民人均收入仍较低;二是村民自治全面实施,但农民权益保障仍不足;三是农村文化逐步发展,但农民精神生活质量不高;四是城乡自由流动频繁,但农村发展后劲不足。指出农村社会管理的策略选择:一是多元化融合,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创新;二是一体化互动,消除城乡发展差距;三是法治与德治并举,构建双重整合载体。

4.农村社会管理基层组织方面

张学东、李红霞(2011)[17]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河北省76个农村进行了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与农村社会事务管理两方面的调查,认为当前农村存在社会组织匮乏、社会事务单边处理等问题。农村居民与村干部期望社会管理的改进途径是:加强组织建设,促进管理优化;提升管理能力,规范社会治理;推动和谐发展,实现农村善治。

陈晓莉(2011)[18]研究了在多元化治理模式下农村社会管理面临治理主体结构失衡、功能模糊、关系失调和行为失范等问题,认为这些问题极大地限制了农村社会管理的进步和发展。建议从共同治理理念和现实国情出发,建立党领导、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广泛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面对多元治理主体间的离散和冲突, 农村党组织应通过对多元治理主体价值观念、组织结构、利益结构的有效整合, 实现党在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中的领导地位。

沈金华(2005)[19]、曹海林(2009)[20]探讨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路径:稳妥发展社会政治组织、加快发展经济中介组织、规范发展文化组织(扶持先进文化组织、弘扬传统文化组织、包容风俗组织、清除非法落后文化组织)、逐步改革乡镇政府组织。

5.农村社会管理模式方面

汪锦军(2011、2012)[21][22]认为,农村社会管理模式是政府介入模式。政府介入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两个变量在此模式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以这两个变量为划分依据,在理论模型上将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分为:利益劫取型(政府介入能力与社会自治能力都弱)、行政主导型(政府介入能力强而社会自治能力弱)、合作共治型(政府介入能力与社会自治能力都强)和自主治理型(政府介入能力弱而社会自治能力强)。中央曾强调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农村社会管理的合理模式,但基于现在社会自身的发展还相对弱小、而政府力量强大的现实,提出了吸纳增效模式:社会管理应在政府主导下,通过一定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使社会具有自我管理的发展空间,党、政府、社会、公众多方参与。

刘嘉(2011)[23]提出了构建与城乡统筹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四网三线两链一弓”。织好四网:管理主体、管理手段和方式、规范体系、体制机制;抓住三线:人才建设、矛盾化解、权益和利益维护;筑牢两链:社会管理资金投入链、乡镇企业对农村社会管理的服务链;拉满一弓:落实工作责任。

三、农村社会管理研究述评

当前学术界对社会管理的研究大多是在城市或是整个社会层面,缺乏对农村社会管理整体、系统的研究。

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华中师大政治学研究院出了一批农村治理的书,比如《岳村政治》等,但这些研究强调得更多的是政治治理,而针对现阶段的农村社会管理则研究甚少。近年来,在国内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学术界对农村社会管理进行了不同层面的研究,但相关的研究文献资料还不多,目前还没有一本农村社会管理的专著,从发表的文章看也没有全面系统的对农村社会管理进行专门研究的文章。到目前为止也只有三篇相关的硕士论文从管理体制、社区管理、老龄人口管理角度对农村社会管理进行了研究。曹海林、郭泽保、邵书龙、张国祥、谢雯等学者从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体制、权力配置等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这为农村社会管理研究提供了参考。目前主要缺乏对农村宗族势力、精英富人团体、村委集体腐败、村民公共精神缺失等现象对农村社会管理产生的影响的研究,这为今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提供了很大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2):7;13.

[2]张翠娥, 万江红.社会组织发展与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基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历程的分析[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2):14;7.

[3]阳信生.农村社会管理服务的缺陷与政府对策[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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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焦存朝.主体视阈下农村社会管理水平提升问题的思考[J].学理论,2010,(15):76;77.

[6]马军卫.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研究[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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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邵书龙.中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由来、发展及变迁逻辑[J].江汉论坛,2010,(9):5;10.

[14]郭泽保.构建中国现代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路径选择——基于社会转型期存在的问题[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3):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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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谢雯,黄新宇.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变迁与新识[J].求索,2011,(11):92;93.

[17]张学东,李红霞.当前农村社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策略——基于河北省76个农村的调查与分析[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1):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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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沈金华.中国农村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J].发展研究,2005,(11):38;40.

[21]汪锦军.论行政主导模式下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政府角色[J].行政管理改革,2012,(1):60;64.

自治管理论文篇5

【关键词】治理理论 创业教育 管理模式

治理理论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及政治管理模式变化的双重作用下应运而生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治理理论又反作用于经济学领域和政治学领域,更逐渐渗透到管理学领域。研究治理理论在管理学领域的适用性,将治理理论的优势融入到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管理模式中,有利于高校更好地进行创业教育,培养顺应时展的创新型人才。合理运用治理理论优化高校创业教育管理模式已成为高校培育全方位高素质人才的又一重大课题。

1治理理论的内涵及特点

1.1治理理论的内涵

“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文,最早的含义可追溯到“掌舵、操舵”,意思是控制、领导和操纵,我国学者则在《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中将其解释为统治、管理、使安定有序、使不危害并起作用。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发展以及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治理一词已被赋予更为丰富的内涵。

治理一词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产生初期是应用于与政治相关的管理活动中,后来世界银行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的《南撒哈拉非洲:从危机走向可持续增长》报告则将治理一词延伸至经济学领域和政治学领域,该篇报告认为当时非洲之所以能够摆脱危机,就在于“治理”的提出,是治理政策实现了该地区的可持续增长。

每一种理论为了适应其不同的运用环境,就会有其不同的含义。而学者们也根据各个理论的普遍适用性和特殊运用性对理论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治理一词从产生就有多种不同角度的解读。全球治理委员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了《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一文,在当时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是公共机构及私人机构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方式的总和。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为了满足既定范围内广大公众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具有权威的管理手段。[1]

1.2治理理论的特点

治理理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治理目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增进即为治理的目的,就这一目的而言有5个特点:网络化的组织,多元化的主体,权力的依赖,分散化的责任,政府主导责任。二是治理形式。多元治理、多中心共同治理形式,权威源头不再仅仅是政府,还有各非政府的组织结构,在这一模式下,各部门、各组织结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不再泾渭分明,多中心治理一词便是由此而来。三是治理方式。治理模式采用的是多元合作、共同协商的方式。这一方式的产生并能够实现的基础是各大治理主体之间存在平等的地位,并且相互之间达成共识,形成共同的目标认知。从治理的特征来看,治理理论对于高校正确定位院校与学生双方角色,培养高校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形成高校内部的多边治理秩序,建立有效的高校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2治理理论与传统管理理论的不同及优势

2.1治理与传统管理比较

我国高度重视治理理论源于十八届三中全会。会上多次提到治理一词,将中国管理者的目光吸引到这一更为民主科学的管理方式上。从“统治”到“管理”,从“管理”发展到“治理”,虽然只是语言上细微变化,但反映出来的却是整个国家和广大人民思想层次的上升。如果说管理理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一种组合与单项互动,那么治理则是多元主体之间的联合共治与双向合作;如果说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和运作,那么治理则是以善治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的共赢。

治理与管理虽然不是截然对立的概念,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显著区别:第一,两者活动主体不同。在传统的管理方式中,政府是唯一的管理实施者,其他的组织及主体在这一体系中都处于被动地位,即被管理者,因此传统的管理方式即为一元主体;而治理的主体则是政府与其他各大非政府组织,社会也从最初的被治理者演变为治理的主体。第二,两者的权威基础不同。传统的管理理论中,管理者权威经过法律授权,具有强制实施效力;而治理理论中,各治理主体的权威则是基于社会公众的自愿意识和共同意识。第三,两者的运作机制不同。管理活动的运行机制包括控制、规制及法制,是一种单向强制且刚性的运作模式,而治理活动的运行机制则包括服务、协调及回应,是一种复合双向并具柔性的运作模式。[2]

从一元单向强制管理向多中心交互式共赢治理的结构性转变,不但是针对经济发展变化而做出的管理模式转变,而且体现了合作共赢的社会意识的凝聚。

2.2治理理论的目的是达到“善治”

治理理论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它又反作用于原来的政治管理方式及经济管理手段。与社会所熟悉的传统管理方式相比,这一新兴管理方式的理论与实践都是对社会各方面发展的挑战。为了将此挑战转化为社会发展的机遇,现将治理理论与传统的管理理论进行比较,总结出治理具备以下优势:

第一,治理理论认为,现代社会,政府的职能和精力应集中于提供只能并且必须由政府供应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应该向其他社会主体下放权力,调动其他主体实质性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有限政府”,而不是一个“全能政府”。[3]

第二,治理理论强调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合作。在传统的管理理论中,存在一个与公民社会有明显的区别,并且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强大的权力的国家和以这个国家为中心是有效管理得以达成的两个必要前提,缺一不可。而治理理论下,有效的管理必定是民主色彩浓厚的管理模式,社会事务由各主体共同管理,各主体之间也相互沟通交流,形成社会管理的各项决定,治理模式重视普遍群众的想法,充分体现着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理念,与我国的“人本和谐”理念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内涵。

第三,治理理论的出现起到一种破冰作用,如果说管理理论下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是一种两分关系,那治理理论便改变了以上主体之间存在的零和、博弈局面。在治理模式下,服务代替了控制,从组织内部解决了控制与反控制,争夺与反争夺的问题,即打破了强制、支配的一元主导局面,多元价值追求、合作共赢的特点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的以体现。

第四,治理理论彰显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地位,号召各主体的能量释放。在全球化、现代化与社会化的今天,世界环境的复杂化与社会环境的日益变化衍生出了多样的利益及需求,治理模式下,各主体之间通过反复磋商来增进理解,达成共识,这能够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的有效性,有利于凝聚国家的力量,集中举办一些有全局影响的重大事项,打造“有效政府”。

治理理论的实践目的是达到“善治”,即整个社会都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状态。善治达成的现实基础是公民社会的存在,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有六点:一是响应,公共管理机构必须就公民的要求和建议等做出及时、负责的响应,管理机关的响应性越大,善治社会达到的程度也就越高;二是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法律,法律是善治的基本要求与强制保证。三是透明性,即各项政治政策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越高,善治的程度就越高;四是有效,主要指管理的效率,一体现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二体现在管理成本最低化,因此善治的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就越强;五是合法性,这里的“法”并非传统意义上法律的“法”,而是指社会公众自觉认可和服从社会秩序的状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法”,合法性越大,善治程度便越高;六是责任性,指的是善治社会中的公众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社会公众的责任性越强,善治的实践程度就越高。[4]

2.3治理理论对优化大学生创业教育管理模式的优势

首先,治理理论产生的社会环境与大学创业教育管理所处的社会环境是相同的。治理理论是将政府以外的政治主体引入政治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其出现是由于政府管理和市场管理两种管理模式都出现了明显的缺陷,社会环境中的许多问题亟需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的大学创业教育管理是在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及发展的。目前我国在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上面临着越来越多、各式各样的挑战,就创业教育这一部分看来,大学生创业的初衷不同,大学生自身有着不同的经历背景等原因都造成大学生创业水平以及创业积极性方面的差异,此时将治理理论引入大学创业教育管理很有必要。

其次,从大学生创业的性质看。大学生创业不仅是大学生自己的一项经济活动,更是学校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式的管理方式难以与大学生创业的这一独特性质相融合,创业教育也不适合盈利性组织的市场化管理模式,需要对其进行规范的引导和训练。

再次,从创业大学生自身具备的素质看。当前高校“事无巨细亲自抓”的管理模式使得大学生在思想观念上无法摆脱被管理者的角色,思想和行动均依赖高校规章制度,在此背景下,高校学生的自我管理及自我提高的意识得不到加强,学生无法意识到自身的优势,自然无法发挥优势,长期下来,积极性与创造性也就得不到发展,这对于大学生创业教育而言是很大的阻碍,就这一点而言,运用治理理论,将大学生创业活动的发展与大学生自身的发展相结合,实现个人价值和组织目标,提高大学生自身的责任意识很有必要。[5]

最后,目前我国的高校教育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角色错位。主要体现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方面,学生付费接受高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两者之间存在的这种供需关系在高校的过度管理下演变为控制关系,这将直接导致:一、高校管理层的精力严重分散,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教育决策失误、教育管理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二、这种控制关系遏制了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阻碍了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阻碍了高校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而治理理论则有助于高校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缓解角色错位带来的负面影响。[6]

当前,在部分高校,对大学生创业组织的管理存在很强的行政性色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学生发挥其自身的积极性。善治理念对推动大学创业教育管理的改进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善治理论指导下,大学生创业将实现提升绩效,高校将培育出更有素质的公民,这些公民又会促进治理的效率。因此,大学创业教育管理应该进行改革,以引导代替控制,以公共治理代替层级管理。

3治理理论为高校优化创业教育管理模式提供新视野

纵观我国的实践历程,我们已经在不自知的情况下运用了治理理论,不论是在建立公民社会方面还是具体的社会组织对于自身的管理方面,都出现了治理理论的广泛渗透,这一些实践说明,治理理论在我国还是很有适切性的,这对大学创业教育管理同样适用。当前我们的着眼点是,治理理论起源于国外的理论,我们要实现的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分析、吸收和运用。深究大学创业教育管理从传统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治理理论指导的下的管理模式的动力,不仅仅是教育从业者思想精神层面的改变和进步,更是现有大学创业教育管理的模式和方法等实践方面的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此,就大学创业教育管理的这一课题的研究,不能只局限在理论方面是否适用,同时也需要对具体实践方面进行相关可行性研究。

第一,合适选取适当的治理工具。凡是有助于大学生创业教育的更有效运行,有助于大学生创业目的达成更顺畅的方法方式都可以称作治理工具。一方面,高校可利用新兴媒体具有海量信息的优势,构建大学生治理平台,为建设服务型高校,推进大学生自治建立基础;另一方面,新兴媒体的互动性与治理模式下各主体间交互作用的特点不谋而合,运用这点,可以实现高校与学生间的交流与沟通,及时为创业学生提供所需要的支持与帮助。

第二,合适的治理能力。治理能力是指在不管是结构的选择还是工具的选择之后,在治理的具体实施中,尤其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下,大学创业教育管理的治理水平、治理能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大学生创业的生存和发展。治理能力是高校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只有当高校治理者提高其治理能力,并形成正确的治理观念和科学的治理方式,才能更好地满足大学生创业的权利和诉求。

第三,充分适切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是宏观的运行架构,进行治理主体的相互协调,是治理模式实行的保障。适切的治理结构能使大学创业教育管理在松紧合适的管理下加强自我意识,在提高自我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发挥其创业热情,发挥大学生应有的活力,使大学生创业目标能够更有效的达成。治理工具、治理能力与治理结构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三者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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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管理论文篇6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大学宿舍文化

强化实践教学,切实提高教学实效性,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当前乃至今后教学改革的重点。宿舍是大学生学习、生活以及社交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特定空间。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把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培育积极、健康、和谐的大学宿舍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是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实效性的积极探索。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大学宿舍文化结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大学宿舍文化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独特载体和实践平台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实践操作为主,采取原著阅读、研究讨论、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获得知识,增强能力和素质的一系列教学活动。毫无疑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广泛实施需要借助各种有效载体和实践平台。高校宿舍是大学生学习、生活以及社交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思想火花最容易碰撞的地方,其日益成为大学生传播信息、交流思想、探讨问题、表现自我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自我管理能力、政治敏锐感的第二课堂,是大学生塑造良好品格、实现自我提升、形成独立人格的成长空间。作为校园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宿舍文化,是以大学生为主体,以宿舍活动为载体的宿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总和,是宿舍成员在共同生活、学习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群体文化。宿舍文化以其参与的互动性、内容的切己性、影响的潜在性以及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丰富性越来越为广大学生所接受和认同。宿舍文化的这些特征和功能决定了结合宿舍活动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能够使教学活动更生动有趣,变得更加有说服力和吸引力,使其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活动的一个独特载体,同时又成为学生了解社会、直面现实、锤锻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的一个重要平台。

2.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是培育积极、健康、和谐大学宿舍文化的重要保障

宿舍文化是校园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宿舍及其周围场所为主要活动空间的一种群体文化。宿舍文化建设的好坏,会影响到宿舍成员的行为习惯、价值观等等,从而影响到校园文化的建设。积极、健康、和谐的宿舍文化往往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会引导宿舍成员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容易形成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并增强宿舍成员的集体荣誉感;而低俗消极的宿舍文化则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会恶化整个宿舍风气,影响宿舍成员的健康成长。毋庸讳言,高校宿舍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其育人功能的发挥。其一,易受西方负面思潮的侵蚀。在大学生看来,宿舍社区的主要功能集中在学习、生活、娱乐方面,宿舍社区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方面还没有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同时,社会消极思想和错误思潮往往企图通过高校学生宿舍这一渠道进行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的渗透。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宿舍活动中容易出现淡化精神支柱的倾向,导致一些宿舍活动的形式和动机目标偏离了社会的“主旋律”。其二,存在重视管理而轻视教育的现象。有些高校过多地强调宿舍管理的控制和管理功能,强调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管理手段,淡化了其育人、激励功能。其三,宿舍文化活动过于单一。有些高校把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同于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其娱乐功能。同时,每一学期的例行“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并不能得到更多学生的青睐,导致学生参与宿舍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3.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大学生自我教育的有机结合

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只有能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自我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种方法,它要求教育者按照受教育者的自身发展阶段予以适当的指导,通过发挥受教育者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动性、积极性,充分挖掘他们自身的潜能,逐步培养受教育者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调控的能力。而宿舍社区是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最佳天然平台。学生政治思想、价值观念、情感的交流大多发生在宿舍,学生的性格特点、个人喜好以及生活习惯在宿舍里表现得较为真实。同时,学生中存在的各种思想、心理与情感问题以及诱发各种不良现象和突发事件的苗头也常常最先在宿舍里发现和酝酿。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大学宿舍文化结合的途径

1.树立“以生为本”的理念是前提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同年3月26日,时任教育部长周济在教育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加强学生生活管理,推进思想教育工作进宿舍”[1]。2007年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指出: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学生工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大学宿舍文化的结合必须坚持“以生为本”,就是要把满足和引导大学生的理论需求和发展需要作为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出发点,既要坚持教育大学生、引导大学生、鼓舞大学生、鞭策大学生,又要尊重大学生、理解大学生、关心大学生、帮助大学生。教师要因势利导,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让学生成为真正的“主体”才能真正培养他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加强宿舍管理队伍的建设是重要抓手

在当代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中,高校要提高宿舍管理水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宿舍管理队伍。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三支队伍的建设:一是宿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他们主要是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以及卫生检查和财产安全工作。目前,大多数宿舍管理员素质较低,与服务对象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必须大力加强管理员队伍的建设。首先,要注重管理员队伍的思想建设。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使宿舍管理员树立“学生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其次,要注重宿舍管理员工作方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明确宿舍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将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二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现在各高校都设立的专职辅导员,来管理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在宿舍管理中要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建立并落实辅导员入住宿舍和值班制度,并开展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是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是大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的骨干和带头人,在宿舍文化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他们最了解学生宿舍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他们的政治态度、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甚至习惯用语都很容易诱发其他大学生认同、模仿,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定的导向,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所以要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要加强宿舍的党团组织建设,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3.以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主线为指引,着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是根本

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要求,注重实践养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关注和引导学生的日常宿舍生活,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给学生布置特殊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业,让学生回到自己周围的宿舍实际生活中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相关理论去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是继续在宿舍中定期开展文明寝室的评选活动,精心打造一批“学习型”、“文化型”为核心的五星级宿舍。不仅进行宿舍整洁情况的评选,还要进行宿舍成员日常行为规范、文明礼貌以及成员间相互关心、爱护和帮助情况的评选,使这一活动深入人心,真正带动宿舍的文化建设。二是要使宿舍内及宿舍间的文化交流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以宿舍为讨论单位,征集大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学生们可以在茶余饭后或者在熄灯后的“卧谈会”上以放松的状态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容易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而且其形式灵活,状态轻松,更容易受到90后大学生的欢迎和喜爱。思想政治理论教师也可以有目的地设定如生命教育、健康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等专题,要求大家以宿舍为单位写出专题报告,形式可以多样,体裁不限,然后组织不同宿舍进行专题报告,交流互动;最后针对学生专题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邀请相关专家做专题讲座。这样,问题在学生头脑中经过思考发酵后,学生更容易关注同一问题的新观念和新看法。三是创新实践教学新形式。可以针对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举办各种讲座、演讲、辩论、角色扮演等,可以就学生宿舍的管理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人际交往培训、心理咨询、素质拓展训练等,也可以围绕公寓社区组织“趣味运动比赛”、“宿舍文化设计大赛”、书画展览、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还可以开展类似我看时事、评电影、品故事、我的博客等在当代大学生中间更为潮流的活动,使得其在启发学生求知欲的同时,激发学生进行宿舍文化建设的主动性。

4.建章立制和开放式考核是重要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必须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有利于促成思想政治教育形成有序、有效的效果。因此,首先要建立与完善宿舍文明公约、奖惩制度,倡导用文明健康的言行举止与人交际,形成积极、健康、和谐的宿舍文化氛围和人际关系。其次,要建立以楼长、层长、寝室长为主要成员的宿舍管理网络,检查和督促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大学生在宿舍中的行为,保持宿舍的整洁和良好秩序,形成“蓬生麻中必自直”的氛围,从而充分发挥学生在宿舍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第三,建立开放式考核机制。就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考核评价体系,我们应该建立既能反映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认知水平,又能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和道德素质及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能力水平的评估体系。一方面,为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宿舍文化活动,可把其参加活动后提交的心得体会或调研报告等书面材料,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活动的成绩。另一方面,高校应在学生宿舍管理相关制度中,规定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院系等评优资格挂钩并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参考文献]

[1]周济.在教育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N].中国教育报.2004年3月28日第1版.

自治管理论文篇7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命题。作为西方治理理论的集大成者,斯托克的“治理五要素”理论对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 :斯托克;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目前,我国进入了发展转型期和改革关键期。转型意味着新旧问题的交织、诸多矛盾的堆积,这就对我国公共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提出了挑战。相比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公共治理发展相对滞后,需要学习全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治理理论大师、英国管理学家斯托克的治理理论对当前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但斯托克的治理理论是建立在与我国截然不同的经济方式、文化背景之上,需要结合我国现实发展国情,对斯托克治理理论进行一定的理论反思和价值取舍。何处吸收,何处摒弃?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在分析我国关注并引入斯托克治理理论的主要原因基础上,科学审视斯托克的治理观点,提炼可借鉴的地方,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实和国家治理目标,提出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科学策略。

一、关注斯托克治理理论的缘由

从公共管理学发展视角看,治理理论被喻为20世纪90年代西方管理学界兴起的一种新型国家治理和公共管理范式。作为治理理论的集大成者,斯托克的“治理五要素”理论与西方治理理论一样,都有其独特的生成背景。一方面,从理论上看,虽然新公共管理强调组织效率和服务精神,但是对管理结构优化的忽视以及对平等、正义等理念的漠视都使得新问题和新矛盾难以得到解答。斯托克治理模式正是对这些问题的回应;另一方面,从实践上看,新公共管理的治理范式的不切事宜,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危机的出现,为新型治理理论的诞生提供了可能;此外,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国际组织的有效运行,为新型治理理论的出现提供了强劲动力。我们关注斯托克治理理论,不仅仅在于我们治理理论的转型升级,也有我们特有的一些原因。总体来说,社会转型的客观需求、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其关键因素。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转型更为复杂和艰难。从现实层面来看,我国的转型不是简单意义上从工业文明向后工业文明的转型,而是处在农耕文明、工业文明和后工业文明的交汇之中。因此,转型的难度可想而知。著名经济学家林默彪认为,社会转型具有以下六个特征:“第一,社会各阶层处于分化与组合中,社会权力、社会资源和财富在发生转移和进行重新分配,原有的一些利益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在重组;第二,传统权威在流失,社会权力在发生转移;第三,维护原有利益结构的社会制度和体制正在向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和体制转变;第四,社会群体、个体和不同的社会力量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加剧;第五,出现信仰危机和价值多元化;第六,社会心理的焦虑和迷惘。”因此,这些问题的及时有效解决,不仅需要政府的治理创新,也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努力和市场公共服务的转型升级。

全球化不仅意味着经济领域的跨国际化,也对社会形态和价值观念产生巨大影响。全球化的快速蔓延既为国家的发展带来机遇,也为国家的治理提出挑战。一方面,全球化下的各种风险挑战对政府的宏观掌握能力和决策执行能力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就需要治理理念的创新和国际协作的加强;另一方面,全球化也滋生了文化的交汇与渗透。西方文化殖民主义和文化霸权主义等消极思想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产生了巨大冲击,文化治理显得格外重要。从公共行政学的发展轨迹来看,政府职能的转型已成为世界公共管理学达成的共识。当前,我国正在构建服务型政府,重点以行政体制改革为支撑,重组行政资源、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公共服务等都是服务性政府的题中之义。从本质上说,服务型政府区别于以往的管制型政府,倾向于从权力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上去。因此,服务性政府需要政府与社会、公民的良性互动,需要三者之间的有机协作,这就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契机。

二、斯托克治理的“五要素”及其取舍

从词源上看,治理是指“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但自从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方治理运动的兴起,治理的概念就偏离了原来的界定。Robert Leach 认为“治理就是政府支持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合作的方式组成的网络管理系统。”Rosenau也“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赖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因此,在新公共管理学者看来,治理绝非原有的管制与操纵,更多的是一种协作与引导。从我国的政治实践来看,治理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1.斯托克的“治理五要素”

作为西方治理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斯托克总结了西方公共治理运动的实践成果,并集合其他学者的观点,科学地提出了治理理论的5个基本要素:一是治理指出自政府而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二是治理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三是治理理论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四是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五是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运用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

⑴政府不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斯托克认为,由于客观情景的越向复杂,公共治理的责任和任务不能还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应该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例如,非政府组织、企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等等。

⑵明确治理主体之间的界限与责任。在政府政策的执行和开展过程中,政府会将相关责任转移到社会组织、私营企业和公民个人。而这种所谓的责任转移就使得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变得模糊不清,容易造成政府治理的混乱。因此,斯托克强调在公共治理中,必须要明确相关主体之间的界限与责任。

⑶加强相关治理主体共同协作。正是因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而政府又是治理主体的核心,就会存在相关行为者对正式权力存在一种依赖。因此,在治理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势必要加强各种客观存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协作,从而实现治理运行的良性互动。

⑷建立社区治理的自主自治网络。在公共治理过程中,各种主体通过协商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虽然治理有着对话和协商的支撑作用,但是这种协作往往带有多元化、分散性的特点。因此,斯塔克认为“实行治理就意味着参与者最终便形成自主自治的网络”。建立各个主体之间的自主自治网络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各自的自身优势,通过合作增强各主体之间的认同感,进而实现各方的共同利益,创造具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新型社区治理机制。

⑸政府要探索社区治理的新方法和新手段。斯托克认为“置身于治理环境中的政府必须学习一种适宜的、和往昔那种等级制度思想模式相反的运作规范。”这就是在公共治理过程中,政府既要通过政策和管理来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又要借助一些“相反的运行规范”——方法的创新和技术的引入。因此,治理需要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以及新的技术理念的导入。

2.斯托克治理理论的取舍问题

很多国外学者认为,西方的治理理论并不适用于中国的现代化治理。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既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公民意识,也缺乏西方那一套行政管理体制。但是,西方的治理模式并不是一种标准答案,并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价值导向,包括斯托克的治理理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学习斯托克治理理论的精华,又要大胆摒弃其糟粕的地方。

通过以上阐述,斯托克治理理论对当前我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公共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大借鉴意义,至少有以下五点值得我们考量与学习:其一,适当限制政府的微观干预;其二,优化政府的公共服务;其三,引入竞争机制提升行政效率;其四,明确相关治理主体的责任和任务;其五,运行新技术和新手段提升治理质量和效率。当然,斯托克的治理理论所包含的价值和财富远远不止这些。

从辩证唯物主义范式分析,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斯托克的治理理论也带有不可取舍的问题:首先,治理的理论假设不可取。在斯托克看来,治理的前提和核心是权力分配。在治理过程中,国家要根据不同问题和不同情景,对所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做出权力分配。而我国的国家治理的目标在于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其次,治理的相互关系不可取。无论是斯托克的“治理五要素”,还是西方的治理理论,都认为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国家与公民这三组互动关系是一种此消彼长、相互排斥的关系,这与我国的“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是大相径庭的。再次,治理的价值理念不可取。资本主义的私有制造就了斯托克治理理论具有很强的社会中心主义和政治世俗化,过分强调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从发生说的视角来看,西方首先拥有发达的市民社会,然后演变成一种公共领域,国家的产生和治理的运行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自古以来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发展模式,即先有国家和政府,国家引导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然后才形成一定的公共领域。因此,市民社会的发展是在国家支持与引导的结果。

三、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目标和科学策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般而言,治理的基本目标就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最大化。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用科学的政策导向和技术手段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具体来说,要构建政府授权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政治参与、促进治理协商对话以及确保治理良性互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治理策略有着固有的演进逻辑,即基于政府授权和信息公开,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政治参与和公共治理,并就治理问题进行平等的对话与协商,以形成科学、良性的治理互动体系。

1“治理五要素”首要观点是政府不再是治理权力中心和唯一主体

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各级政府要适度放权,将政府权力授予一定的社会组织和相关团体,允许各地、各社区就一些社会问题、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当前我国进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等取得了良好效果。因此,新时期要继续完善相关的自治制度。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私营企业等担当更多的社会治理责任。

2.信息公开是政府形象的重要砝码

在公共治理开展过程中,要不断健全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因为只有信息公开,才能让公民更好、更积极、更主动地参与到公共治理之中。斯托克强调用新的技术和手段来推进治理。因此,各级政府要创新工作思路,既要不断完善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证信息的及时、有效;同时要善于借助新媒体、新技术来宣传,拓展信息公开机制。例如,电子化政府、微博微信互动、视频直播、网络听证会、民主座谈会、社区交流会等新形式。

3.多元化治理模式意味公民作为治理的重要主体责任

虽然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公民参与的发展程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度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公民意识,调动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公民个人真正就自己关心的话题和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譬如,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等;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完善政治参与制度、畅通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用法治和制度保障公民有序、有效政治参与。

4.政府治理政策执行和公共服务的提升

仅仅依赖公民的政治参与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建立与社会组织、公民的协商互动。作为斯托克治理理论的三大支柱,网络管理理论的“关注的焦点是政府如何有效地与政府内和政府外的组织互动,最终实现目标。”因此,各级政府要构建一套科学严密、良性运行的互动机制,将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担当政府治理的助手和帮手,并就沟通、协商渠道进行拓展和创新。近些年来,很多地方政府都通过政府论坛、政府博客、微博问政、微信平台等新形式,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之间的交流互动。这是好的发展方向,但在具体操作上,例如,问政信息的反馈、公民信息保护、网络秩序的维护等,还需要进行大胆、深入地探索与研究。

正如前面所阐述的那样,我国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非是西方语境下的此消彼长的反向关系,而是一种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处理社会问题和公共治理上,既要依靠政府的核心领导地位,又要向社会、市场和公民借力,以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和公民的良性运行、有机互动的“动车组模式”。这种良性互动,不仅可以淡化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隔阂,又可以为公共治理提供合力、注入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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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蔡绍洪,向秋兰.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实践意义[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0(5).

自治管理论文篇8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大学宿舍文化结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大学宿舍文化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独特载体和实践平台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实践操作为主,采取原著阅读、研究讨论、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获得知识,增强能力和素质的一系列教学活动。毫无疑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广泛实施需要借助各种有效载体和实践平台。高校宿舍是大学生学习、生活以及社交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思想火花最容易碰撞的地方,其日益成为大学生传播信息、交流思想、探讨问题、表现自我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自我管理能力、政治敏锐感的第二课堂,是大学生塑造良好品格、实现自我提升、形成独立人格的成长空间。作为校园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宿舍文化,是以大学生为主体,以宿舍活动为载体的宿舍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的总和,是宿舍成员在共同生活、学习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群体文化。宿舍文化以其参与的互动性、内容的切己性、影响的潜在性以及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丰富性越来越为广大学生所接受和认同。宿舍文化的这些特征和功能决定了结合宿舍活动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能够使教学活动更生动有趣,变得更加有说服力和吸引力,使其成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活动的一个独特载体,同时又成为学生了解社会、直面现实、锤锻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的一个重要平台。

2.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是培育积极、健康、和谐大学宿舍文化的重要保障

宿舍文化是校园文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宿舍及其周围场所为主要活动空间的一种群体文化。宿舍文化建设的好坏,会影响到宿舍成员的行为习惯、价值观等等,从而影响到校园文化的建设。积极、健康、和谐的宿舍文化往往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会引导宿舍成员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容易形成团结协作、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并增强宿舍成员的集体荣誉感;而低俗消极的宿舍文化则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容易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会恶化整个宿舍风气,影响宿舍成员的健康成长。毋庸讳言,高校宿舍文化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其育人功能的发挥。其一,易受西方负面思潮的侵蚀。在大学生看来,宿舍社区的主要功能集中在学习、生活、娱乐方面,宿舍社区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方面还没有得到学生的普遍认可。同时,社会消极思想和错误思潮往往企图通过高校学生宿舍这一渠道进行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的渗透。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宿舍活动中容易出现淡化精神支柱的倾向,导致一些宿舍活动的形式和动机目标偏离了社会的“主旋律”。其二,存在重视管理而轻视教育的现象。有些高校过多地强调宿舍管理的控制和管理功能,强调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的管理手段,淡化了其育人、激励功能。其三,宿舍文化活动过于单一。有些高校把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同于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一味强调其娱乐功能。同时,每一学期的例行“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并不能得到更多学生的青睐,导致学生参与宿舍活动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3.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大学生自我教育的有机结合

苏联教育家霍姆林斯基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只有能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自我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种方法,它要求教育者按照受教育者的自身发展阶段予以适当的指导,通过发挥受教育者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动性、积极性,充分挖掘他们自身的潜能,逐步培养受教育者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调控的能力。而宿舍社区是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最佳天然平台。学生政治思想、价值观念、情感的交流大多发生在宿舍,学生的性格特点、个人喜好以及生活习惯在宿舍里表现得较为真实。同时,学生中存在的各种思想、心理与情感问题以及诱发各种不良现象和突发事件的苗头也常常最先在宿舍里发现和酝酿。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大学宿舍文化结合的途径

1.树立“以生为本”的理念是前提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同年3月26日,时任教育部长周济在教育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加强学生生活管理,推进思想教育工作进宿舍”[1]。2007年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指出: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充分发挥现有学生工作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宿舍和公寓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学生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与大学宿舍文化的结合必须坚持“以生为本”,就是要把满足和引导大学生的理论需求和发展需要作为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出发点,既要坚持教育大学生、引导大学生、鼓舞大学生、鞭策大学生,又要尊重大学生、理解大学生、关心大学生、帮助大学生。教师要因势利导,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让学生成为真正的“主体”才能真正培养他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加强宿舍管理队伍的建设是重要抓手

在当代大学生宿舍文化建设中,高校要提高宿舍管理水平,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宿舍管理队伍。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三支队伍的建设:一是宿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他们主要是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以及卫生检查和财产安全工作。目前,大多数宿舍管理员素质较低,与服务对象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必须大力加强管理员队伍的建设。首先,要注重管理员队伍的思想建设。从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使宿舍管理员树立“学生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其次,要注重宿舍管理员工作方法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明确宿舍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将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二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现在各高校都设立的专职辅导员,来管理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在宿舍管理中要充分发挥辅导员的作用,建立并落实辅导员入住宿舍和值班制度,并开展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是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是大学生宿舍文化活动的骨干和带头人,在宿舍文化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他们最了解学生宿舍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他们的政治态度、个人爱好、生活习惯甚至习惯用语都很容易诱发其他大学生认同、模仿,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定的导向,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所以要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要加强宿舍的党团组织建设,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3.以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主线为指引,着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是根本

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的要求,注重实践养成,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关注和引导学生的日常宿舍生活,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给学生布置特殊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业,让学生回到自己周围的宿舍实际生活中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相关理论去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是继续在宿舍中定期开展文明寝室的评选活动,精心打造一批“学习型”、“文化型”为核心的五星级宿舍。不仅进行宿舍整洁情况的评选,还要进行宿舍成员日常行为规范、文明礼貌以及成员间相互关心、爱护和帮助情况的评选,使这一活动深入人心,真正带动宿舍的文化建设。二是要使宿舍内及宿舍间的文化交流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以宿舍为讨论单位,征集大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学生们可以在茶余饭后或者在熄灯后的“卧谈会”上以放松的状态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容易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而且其形式灵活,状态轻松,更容易受到90后大学生的欢迎和喜爱。思想政治理论教师也可以有目的地设定如生命教育、健康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等专题,要求大家以宿舍为单位写出专题报告,形式可以多样,体裁不限,然后组织不同宿舍进行专题报告,交流互动;最后针对学生专题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邀请相关专家做专题讲座。这样,问题在学生头脑中经过思考发酵后,学生更容易关注同一问题的新观念和新看法。三是创新实践教学新形式。可以针对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举办各种讲座、演讲、辩论、角色扮演等,可以就学生宿舍的管理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人际交往培训、心理咨询、素质拓展训练等,也可以围绕公寓社区组织“趣味运动比赛”、“宿舍文化设计大赛”、书画展览、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还可以开展类似我看时事、评电影、品故事、我的博客等在当代大学生中间更为潮流的活动,使得其在启发学生求知欲的同时,激发学生进行宿舍文化建设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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