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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税收筹划论文8篇

时间:2023-03-23 15:13:32

项目税收筹划论文

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1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使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成为热点问题。税收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无疑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由于企业所得税难以转嫁、相对而言税负重,而且由于其税负弹性大、可筹划空间大,故而成为企业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时的首选税种。本文提出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效果与效率。【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二)成本效益原则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三)可行性原则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四)有效性原则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1.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2.适用性分析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1.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2.适用性分析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1.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2.适用性分析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参考文献】[1]黄黎明.税收理论的最新发展.涉外税收,2004,(02):77-78.[2]方卫平,税收筹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320.[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4.[4]刘军,郭庆旺.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2-254.[5]朱洪仁.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60-262.[6]杨斌.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税务与经济,2003,(06):76-78.[7]王守昆.透明度原则是税收理论的重要发展.税务研究,2001,(03):28-29.[8]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Stat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Concepts,2003,342-346.

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2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都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的定位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研究发现: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并影响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关键词]

税收筹划;盈余管理;非应税项目损益;协调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两者的独立研究也已经比较深入,但是探讨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关系的文献并不多。本文以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的定位为出发点,重点探讨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如何实现两者的协同作用。

一、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界定

(一)税收筹划的定位

税收筹划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意大利,并在20世纪30年代引起西方社会的关注,并得到法律界的认可。我国对税收筹划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并且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税收筹划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不过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有:印度税务专家N.J.Yasaswy(1987)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随着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美国的税务专家Scholes和Wolf-son(1992)提出了有效税收筹划(EffectiveTaxPlanning)的概念,该理论要求企业进行投融资决策时,充分考虑交易各方、显性税收和隐形税收、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三项因素,并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国内比较有代表性和得到广泛认可的是盖地(2005)提出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表述有所不同,本文所界定的税收筹划是遵守或者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规范下进行的,并且将其初级目标和较高层次目标分别定位为“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二)盈余管理的定位

盈余管理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焦点,但目前仍缺乏一个权威或被广泛认可的盈余管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Scott(2000)从编制财务报告是否遵从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角度,认为“盈余管理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另一美国学者Schipper(1989)从管理者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或动机角度,指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干涉和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从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到,盈余管理目的是都与经营者自身利益有关,而经营者的自身利益和企业的生存状况又是密切相关的,因此,盈余管理的目标应定位于改善企业的生存状况或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从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上看,将盈余管理基本上界定为一种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通过主观选择会计政策和构造真实的交易事项来影响那些基于财务数据履行的契约,从而达到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或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会计盈余管理过程(魏明海,2000;宁亚平,2004;吴联生,2005)。因此,盈余管理与利润操纵有着本质区别。虽然目前新的研究倾向于以中性的角度看待盈余管理行为,但要注意把控盈余管理的“尺度”。

二、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二者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平行独立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一方面,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并影响企业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另一方面,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一)税收筹划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

从盈余管理的定义可知,盈余管理力图通过主观选择会计政策和构造真实的交易事项以使企业的盈余水平达到既定目标,在财务报表上主要反映为税后利润指标。税后利润是利润总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在利润总额一定的前提下,所得税费用的高低直接决定税后利润的大小。应纳税所得额是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选择税收政策、降低适用税率、调整涉税项目等一系列税收筹划方法,来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所得税费用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盈余管理目标。此外,税收规避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动机。王跃堂等(2009)以2008年实施的所得税制改革为研究背景,考察了税率变动对于盈余管理行为及其方式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出于避税动机预期税率降低的公司确实发生了显著的盈余管理行为;而这种行为在预期税率提高的公司则不明显,但他们的研究仅考虑了应计项目的操控方式,而没有研究公司基于避税动机通过真实活动操控的盈余管理方式。李增福等(2010,2011)、赵景文和许育瑜(2012)验证了王跃堂等(2009)的研究结论,并进一步考察上市公司是否会通过采取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方式达到避税目的。实证结果显示,预期税率降低的公司的确存在采用显著的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延迟确认收益的行为,不存在显著的真实盈余管理方式;而预期税率上升的情况下,李增福等(2010,2011)发现公司主要通过实施真实活动的盈余管理方式达到提早确认收益的目的;但学者赵景文和许育瑜(2012)发现公司均未采用显著的应计项目盈余管理方式和真实活动盈余管理方式。因此,税收筹划既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又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并且也影响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能动地反作用于盈余管理

1.财务报告成本和税收成本的权衡。

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是有成本的,除了要考量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外,还须考虑所得税成本。企业的盈余管理决策通常需要在盈余管理收益和盈余管理成本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而所得税成本就是盈余管理成本中的重要一项。当管理层为了提高利润而进行盈余管理时,不可避免地要以支付更高所得税成本为代价。因此,当企业过度地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将会导致高额的所得税成本,这与税收筹划的初始目标背道而驰。但如果一味地追求降低税收成本,又会导致财务报告成本的增加,不利于盈余目标的实现。因此,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成本这一要素反作用于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2.基于不同方向盈余管理行为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就其实质而言,可划分为正向盈余管理和负向盈余管理两种不同方向的行为,两者在基本动因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吴珊,2013)。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更加关注利润的平滑增长,即依据企业本期实际的生产经营和盈利状况,通过采取选择会计政策、非经常性损益、关联方交易、安排真实交易等方法,有目的地提早或延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进而使企业达到一个利润平稳增长的状态。因此,当企业预测本期实现的利润远高于预期水平,为了维持平稳地利润增长模式,企业通常会采取推迟收入的确认和提早费用或损失的确认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下降。所以,当企业以减少本期盈余为目标时,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税收筹划和盈余管理是一致的,通过税收筹划更有助于企业进一步降低盈余。相反,当企业预测本期实现的利润远低于预期水平,企业则会采用提早收入的确认和推迟费用或损失的确认等方式促使本期的盈余增加。而与此同时,如果企业开展大量的税收筹划活动,盈余管理目标的实现无疑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企业向上管理盈余时,税收筹划可能对盈余管理活动产生抑制作用。

三、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的协调

(一)非应税项目损益的调节

当企业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面临着盈余管理收益和税收成本之间的制衡,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冲突。因此企业势必会寻求一种既可以增加会计盈余,同时又不会导致所得税成本增加的方式,即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调节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两者间的冲突。当前研究表明,企业对盈余管理收益和税收成本进行权衡和抉择时,为了降低盈余管理产生的所得税成本,确实存在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这一方式来实现。那些只是影响会计利润,但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业务活动,叶康涛(2006)将其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相当于其他文献中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会计—税收差异)。叶康涛(2006)最先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与非应税项目损益成正比,证明公司的确存在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带来的所得税成本的动机。但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企业的确可以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降低盈余管理的所得税成本,但是大量利用非应税项目损益进行税收筹划的后果是产生高额的会计—税收差异,而这又容易引发审计师和监管者的关注和怀疑。胡婷(2010)、顾亚莉(2014)研究证实,税收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是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因而力图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调节两者的冲突;但他们均发现采取这种方式能够减少的所得税成本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公司仍为其盈余管理行为支付了相应的所得税成本。

(二)树立有效税收筹划的指导原则

有效税收筹划理论由美国的税务专家Scholes和Wolfson最先提出,该理论指出有效的税收筹划并不仅仅以税负最小化为目标,税收筹划成本除了税收成本以外,还存在非税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带来的税收利益大于相关的非税成本,是确保税收筹划有效实施的前提。这与黄董良(2004)提出“最合理纳税”的税收筹划目标定位是一致的,即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不要忽视各种风险。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探讨税收筹划与盈余管理两者的相关关系。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价值的一项管理活动,发挥其积极的一面,但如果不考量其他风险,而只是片面地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最终也可能致使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

作者:吴珊 单位: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黄董良.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定位与风险问题探讨[J].北京:税务研究,2004(3):66-68

[2]虞凤凤.税务筹划、非应税项目损益与盈余管理[J].上海:新会计,2011(8):41-42

[3]吴珊.税收筹划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3

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3

关键词:物流企业 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企业管理目标之一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降低成本、扩大收入,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成为必然。税收筹划是一个选择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进行纳税核算的过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是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讨和摸索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传统的税收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其纳税活动使纳税最小化的能力”。这种理论虽简单明了,但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没有考虑成本因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税收筹划中的成本越来越显著,为克服传统理论的缺陷,税收筹划逐渐与纳税最小化目标相分离形成了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的理论。

税收筹划的原则:合法性、全局性、成本效益。

合法性:税收法律是调整和规范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依法治税的准则。

全局性:税收筹划已成为触动企业发展全局,减轻企业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一种战略性筹划活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要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成本效益性:税收筹划是一项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要纵观全局,充分考虑节税与筹划成本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二、物流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存在重复纳税问题。重复征税是目前我国物流行业所存在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最重要的问题,由于我国大部分物流企业规模较小无法包揽所有物流服务,物流企业通常采用总包后再分包的形势经营。而按照规定每分包一次就要开一次发票,以每次的分包额作为营业额来征收一道营业税,这样一来势必会导致重复征收的问题。

2.各环节税目、税基和税率不统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应税项目所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凡在涵盖在列举在范围之内的课税对象都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应当缴纳营业税。一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应纳税项目时就无法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导致了税源的流失。

3.抵扣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税制的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的课征范围,而政策为了减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又规定准许将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按照7%的扣除率进行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导致了抵扣标准的不一致。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物流一体化发展。营改增后,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物流运作体系。整合社会物流资源的理念使得物流企业中各个环节能够按照统一的税率、统一的发票管理、统一的税目标准以及统一的抵扣标准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的缴纳,体现各行业各企业之间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的发展,形成物流企业的一体化运作过程。

(2)有利于物流专业化、社会化发展。在物流行业内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为物流企业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收益率,进而使得物流企业可以向专业化方向更进一步。

(3)有利于防止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就是说消除了原来营业税中缺乏“其他”款项,进而有效的杜绝了原本通过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统一就可以消除原先的混合销售行为,简化了税务处理的繁杂程度,将有效的减少了征收成本。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的消极影响

营改增给物流企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第一,在物流业中占主要地位的货物运输业的税负有明显增加的现象,根据试点方案,上海交通运输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代替了过去营业税3%的税率。而运输型物流企业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11%的增值税税率导致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不减反增。而实际工作中,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人为划分两类应税项目。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下物流企业税收筹划

1.采购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务院推进“营改增”的战略部署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因此,企业要密切关注“营改增”试点的推进情况及全国试点的推进时间,如果物流企业试点范围会在全国推开的话,企业可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推迟购买固定资产及应税劳务,这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优惠。

2.对非试点地区运费抵扣发票的筹划

财税[2011]111号附件1规定,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对于取得非试点地区运费发票的抵扣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这就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五、总结

税收筹划对当今物流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纳税人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成功实现税负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物流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物流企业需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促进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黎明.税收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有效税收筹划理论[J].涉外税务,2004.

[2]李大明.论税收筹划的原理及其运用[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3]于红濮.中国物流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2期.

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4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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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5

关键词:软件企业 税收筹划 对策

目前我国正处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期,软件企业作为研发活动的主体、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其发展对于增强信息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极大改善了软件企业的发展环境,也为其纳税筹划创造了必要条件。软件企业自身的独有特点,对其开展纳税筹划造成很多困难。本文以软件企业为对象,通过对其纳税筹划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希望对软件企业纳税筹划实务提供一定的思路及参考。

一、软件企业特点及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软件企业特点

1.轻资产运营

在软件企业的资产中,无形资产比重大。软件企业的资产主要是专利技术、软件产品、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因此针对软件企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存在一定困难。

2.高研发成本高风险

软件企业重点关注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因此研发成本较高,另外软件企业的风险高。一旦研发成功,企业获得快速发展,反之,相关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极可能出现巨亏,导致相关的纳税筹划方案失去意义。

3.人力资源至关重要

由于软件企业是将知识和智力转换为产品,人力资源在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拥有优秀的研发队伍是企业成功的立足之本,但软件企业人员流动性大,使得软件企业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

企业是各个利益相关者以产权契约为核心形成的契约耦合,但利益相关者呈现出多元化,也都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然而他们掌握的企业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只有企业对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有着全面的信息,更容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软件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现实选择

尽管软件企业自身的显著特点给纳税筹划带来很大挑战,但国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无疑为其利用自身信息优势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各项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在获得减少纳税的好处的同时,提高了员工的待遇,从而实现了企业和员工利益双赢的目标,因此软件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现实选择。

3.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战略意义

软件企业通过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不但降低了整体税负水平,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并且可以增加现金流入量或延迟现金支出,有利于软件企业扩大经营资本,获得行业竞争优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提供企业总体的管理水平。

二、软件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企业纳税筹划理论研究薄弱,在实务操作中缺乏理论依据,另外软件企业属于新兴产业,对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管理者思想意识淡薄

在许多管理者的观念中,纳税筹划就是少纳税。他们重点关注企业少纳税的结果,而不在乎所采取的方法,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结果不但不能节税,反而容易演变成偷税或逃税行为。还有一些管理者认为纳税筹划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将节税的压力直接施加给财务部门,其实财务部门作为企业财务事项的监督者,很难独自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二)组织机构不匹配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企业采用的按照不同任务或职位来划分和调配劳动力的方法,企业的组织机构通过管理行为实现共同目标,因而适当的组织机构对企业战略目标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作用。部分软件企业采用职能型组织机构,不适合软件企业多项目、多产品的管理和核算需要,导致项目管理混乱、项目核算不准确,无法享受纳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合理

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纳税筹划人员应该具备税收、会计、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并需要全面熟悉企业的运行流程,从而提供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出最佳决策。但目前大多数软件企业缺乏这种专业人才,基本由财务人员兼任,缺乏统领全局的视角,影响最佳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

(四)纳税筹划方法运用不适当

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合理合法安排自身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的最低税收而使用的方法,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利用。部分软件企业没有清楚地界定纳税筹划、偷税和逃税的界限,没有及时动态跟踪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了节税方法的滥用;有的软件企业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导致部分费用项目没有达到税法扣除限额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另一部分费用项目超过税法扣除限额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大了企业的税负水平。

三、改进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

(一)改变管理者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纳税筹划是一项事先的谋划行为,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也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者对纳税筹划的认识关系着纳税筹划成功与否。软件企业管理者应将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目标中,调动组织企业各个部门、机构的各种资源,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保证各个部门机构之间协调配合,完成企业纳税筹划目标。

(二)改善企业组织机构

软件企业一般都是多项目、多产品型企业,采用职能型组织机构很难保证其运营需要。软件企业可采用矩阵型组织机构,重点以项目为核心,实现跨部门集中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及各项技术的相互交融,保证项目从立项、实施到验收各阶段运行顺畅。

(三)加强纳税筹划人员队伍建设

软件企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国家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但企业的差别性、地域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变化等各种制约条件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应变能力,软件企业可考虑设立专门的纳税筹划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同时赋予其调动相关人力和物质资源的权力,以满足软件企业各项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年审等工作,提请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从而提高纳税筹划的有效性。

(四)改善纳税筹划方法

由于国家对软件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应该充分正确利用这些政策,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

1、财务预算中的筹划

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制定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根据新企业所得税规定,软件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所得税扣除限额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扣除限额;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经费,可以全额扣除。企业应该根据经营目标估计本年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工资薪金总额并计算各项费用的扣除限额,据以作为本年度相关费用的预算金额。在日常的预算执行阶段,企业应对各项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并预警,便于对相应的费用进行控制,从而实现节税目标。

2、合理安排职工薪酬结构

由于软件企业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高,人力成本占据重要地位,企业应合理安排职工薪酬结构,参照同行业同区域工资水平设计本企业工资薪金,在提高员工工资水平的同时增加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由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经费,可以全额扣除,企业还应该考虑增加员工的隐形福利,为员工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增加职工的培训机会,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从而为企业留住人才并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合理推迟获利年度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手段。软件企业一般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两种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可考虑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提出高新企业认定,从而实现两种优惠政策的顺利衔接。在以后的年度注意高新企业认定复审的条件,保持高新技术的企业的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并且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同时国税发(2008)116号文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因此,软件企业应根据研发项目的鉴定、备案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现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全方面的跟踪制度,相关部门及时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的人工耗用情况,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定期对每个项目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数据信息,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数据支持。对于委托外单位研发的项目,应及时向受托单位索要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情况,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依据。

四、结论

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策,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夯实软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提高软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软件企业现实条件下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软件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我们认为软件企业税收筹划存在巨大空间,软件企业可以从多角度、多途径出发,进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软件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如何注重综合效益的原则以及在操作实务中如何发现和规避风险,必将成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重点方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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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6

[P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税收优惠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016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02

随着经济体制的日渐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加剧,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长期发展并保持生存优势,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就必须在不断追求最大收益的同时,努力减少成本以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然而调查发现,大多数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筹划可以在无形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缺少相应的根基。那么企业如何真正实现涉税零风险与合法筹划节税的协调统一,成为了纳税筹划责无旁贷的、重要的战略研究课题。

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1.1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对纳税筹划提出官方统一的概念,但是我国的纳税筹划专家对纳税筹划的概念有所论述。总结一些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论述,大体上只是表达的术语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其内涵是一致的。即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在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法规的相关前提下,以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最小化和实现税收零风险为目的,降低企业成本,最大限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系列筹划活动。

1.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特征

合法性,即遵守法律法规,这是纳税筹划最明显的特点。纳税筹划必须要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违反税法的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声誉方面的影响。因此,合法的纳税筹划可以受到国家和政府的鼓励、支持,对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规划性,只有进行税前的规划、测算、安排和设计才是有效的,如果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已确定再进行筹划,那么就会与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同时企业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挂上偷税、逃税的罪名。

目的性,在纳税筹划的选择和安排中,一切围绕着节税目标而展开。最终目的是降低纳税成本,实现税后收益和价值最大化。

前瞻性,即要适应筹划环境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外在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到纳税筹划工作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应随着国家税收法规的修正和完善与时俱进,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1.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及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筹划活动,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节约纳税成本,进行税务筹划要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大体上在实际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全局性原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所得税筹划成为企业发展和行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税负,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收入确认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企业一般会以董事会为主进行收入确认原则的设计策划,而董事会对财务策划知识和技术专业的认识非常有限,其主观决策占据比例较大,从而没有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就制定出了收入确认原则。对现有的收入确认原则没有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稽核以及确认收入的时间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在赊销产品时过早的开具销售发票,导致赊销的收入还未全部实现便要过早的承担预先垫支税款的情况。企业的资金被税款的成本占用,运用赊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利得没有更好的体现出来。

2.2 费用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第一,企业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而目前市场上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趋势比较大,公司存货的增加幅度远大于销售成本的结转,存货周转速度缓慢,造成过多的库存积压,导致资金被存货长时间占用,同时由于存货销售成本结转较少造成当期利润数额的增加,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要多缴纳,企业同时又承担税款缴纳占用了公司的资金成本,如此循环必然影响公司的运营情况,造成资金短缺。

第二,没有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磨损状态,确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太过单一,没有体现出固定资产价值的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的价值贡献。

第三,企业及其研究院在进行技术开发工作时,没有对项目立项进行配套管理,同时在对技术开发费的账务处理上,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对技术开发费设账管理的要求,在技术开发费开发方式的选择上缺少筹划意识。

2.3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第一,由于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知识更新不够,导致在节能设备上本应享受抵免当年应纳税额设备投资额10%的税额抵免优惠政策被浪费,因此存在很大的税务筹划空间。

第二,对于技术转让的收入没有单独计算,导致企业不能享受本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使企业承担了额外的费用。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措施

3.1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筹划措施

在收入管理方面,不能以董事会为主进行税收筹划,而要以财务部门为主着手参与,增设相应的税务部门,同时增加税务专员岗位,加强对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与更新,改变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同时应以财务部门为主对各类收入确认原则进行定期检查和稽核,在合规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延缓纳税。使所得税延迟缴纳的企业资金时间价值充分展现出来,为企业获得一笔税务部门认同的“无息贷款”,进而为企业筹资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赊销的产品应尽最大可能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全部货款时再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节约税款垫支的成本。

3.2 费用方面筹划措施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除了收入还包括M用,基于此,本文给出在存货、固定资产处理、技术研发费等三方面的筹划措施。

第一,存货筹划措施。对于存货,在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企业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比加权平均法更能增加发出存货的成本,相应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减少税款占用企业的资金;而在材料价格下降的趋势下,企业选择先进先出法的计价方式给企业带来的节税效益更加明显。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影响结转到当期销售成本的金额,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加快材料采购成本的结转,使销售成本的结转影响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数,进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款,起到节税作用。

第二,固定资产筹划措施。企业应设立独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用途及损耗程度确定折旧方法,使公司计提的折旧额更大程度抵减应纳税额,体现折旧额带来的资金贡献。如,对于具有老化和更新速度快、工作强度大、强震动、高腐蚀等特点的固定资产,如果一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那么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将远远跟不上固定资产价值的增长,导致折旧费对抵减所得税费用的额度少之又少,造成公司资金流的浪费,因此应调整改为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折旧费费用化的速度变快,递延纳税的效果也最明显。

第三,技术开发费筹划措施。企业应对研发项目的立项设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研发立项的操作流程,方便财务人员对技术研发的核算及费用管理工作的展开。对已立项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应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将未立项的技术开发费调入其他已立项的项目费用中,造成账目繁乱。企业还可建立一个先导性项目,专门归集研发项目前期不确定性费用,待技术进行研发且制定好项目的立项备案表并形成固定专有的名称时,再进行项目间相关的调整,这样既不会造成账目混乱,也不会影响进行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的措施。

3.3 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筹划措施

第一,利用税额抵免政策。企业如果存在新技术所得,应先将科技厅及环保政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这样在年度终了时企业才可以对新技术所得享受税法规定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不缴或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让企业后期享受优惠政策。在业务的拓展过程中,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建立完善、全面的税收指引,同时应根据国家税法对产业进行引导,多开展与税收法律给予优惠政策相关的业务,从而充分享受国家税务优惠政策。

第二,利用免征与减征政策。财务人员应充分掌握、理解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把握各项优惠政策的要求,例如技术转让所得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这样才能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权利,减少税款的支出,带来更大的现金流。

主要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杨焕玲.刍议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6).

[3]刘宝莹.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运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12).

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7

关键词:税收筹划;固定资产;增值税;所得税

200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换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特点就是允许企业抵扣作为生产资料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结合修改的营业税和消费税及2008年实施的实现内外资所得税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税收征管做出了大量的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固定资产往往占据企业资本的绝大部分,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对于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筹划也显得更为重要。由于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较晚,学界的理论研究还不全面,因此,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研究,形成系统的税收筹划安排已迫在眉睫。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要求

在新税法下,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利用税法留给企业的筹划空间,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各个过程(其有购建、初始计量、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折旧方法的选择、维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避税作用,在选择使用固定资产可扣除项目的同时,应考虑使用以下要求进行筹划:1.力争财务收益最大化,考虑总体经济利益2.考虑整体综合性,同时考虑企业战略目标。

二、税收筹划的个案分析

(一)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转换身份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4%)]*4%*50%。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3%)]*2%。因此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而后将自己不用或者准备更新的固定资产予以卖出,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模糊资产用途,借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其中包括称为固定资产的不动产但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凡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都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不管其是否还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结论,我们可以在申报固定资产用途时对其用途进行模糊,使其能够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其中房屋、厂房等不动产由于按规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故不在讨论之列。

3.减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不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不再予以卖出,不使其产生销项税额,但又不能使其占用企业的资金,那么我们可以将这些固定资产予以出租,获取租金收入。

假设现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100万元,处于不用状态,但企业预期市场经济状况好转时还可以使用用。该项设备的残值为0,可使用10年。

若将这项为100万元的机器设备卖出,企业需向国家上缴增值税17万元,但是,若企业将该项机器设备进行出租的话,设一年10万元的租金,那么企业只需向国家上缴0.5万元的营业税,并且企业还可以对这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不计算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企业在10年里向国家上缴共计5万元的营业税,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后发现,企业节约税款了12万元。

(二)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假设企业现考虑购入一台价值为100万元的机械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使用直线法计提得折旧只能是一年为20万;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第一年计提40万,第二年计提24万,第三年计提14.4,最后两年计提10.8万。假设货币资金时间价值为5%且在年末计提折旧,则产生的净流量为7.33万元。

企业在考虑使用哪种折旧方法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由于当前经济危机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就可以采用工作量法或者是一般年限法,使得折旧的计提延退后到以后期间,适当的增加企业当前的利润,给经营者以信心。当企业有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期时,快速折旧的方法不仅不能实现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的目标,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准予扣除。这里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对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由此可见,在修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过程中,暗藏着许多税收筹划机会。如果企业能在盈利期间及时制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的安排,而不是等到其不能使用时才进行大修理,使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尽量的分解为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或分解为几个期间的几次修理,从中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企业进行何种税收筹划,其最终都可归位于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税款成本。成功的税收筹划可以加强企业的纳税意识,促进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的不断提高和完善,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因为,只有得到认可的税收筹划安排才可能避免税收稽查风险。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必要的危机,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纳税,同时也要合理纳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烟草公司顺昌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杜世海.从毕马威等会计公司的避税案谈税收筹划的发展方向.北方经济.2009:87~88

[2]金萍.税收筹划的经济意义分析.金融经济(理论版).2006,8:161~162

项目税收筹划论文篇8

关键词:金融工具; 税收筹划 ;会计业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方针指导下,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试点、资源税改革等。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有税制的完善显得非常重要。

税收是资源由企业向政府转移的重要工具。企业有强烈的意愿减少税负,将资源更多的留在企业内部可以自由支配。由于存在法律成本,企业更多希望利用合法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做为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税负的纳税优化选择,越来越多被企业所采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出现,这使企业税收筹划产生了新的方式和方法,对相对调整滞后的税收法规带来了挑战。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如何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以及政府应该采取那些措施来引导和制约。

一、税收套利理论

现实中不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交易方式下,面临的边际税率往往并不相同,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纳税人通过购买一种低税率资产(多头)和同时出售另一种高税率资产(空头),在净投资为零的水平下就可以产生一个确定的税收利润。这就是税收套利理论。这种交易行为可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账户转移为另一个账户,又或者从一个纳税期间转到另一个纳税期间,其实质上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高边际税率资产向低边际税率资产转移。在理想状态下,最终纳税人进行各种交易行为的边际税率都将相等。

理想状态往往存在一些严格的约束条件,如完全竞争市场、没有交易成本和市场摩擦等。这与现实情况并不相符,所以现实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存在种种的限制。首先,税收法规的限制。税收法规是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约束,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企业行为,法规很难对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详细规定,所以法规往往只做出原则上的规定,然后规定解释权归于相关税收部门,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得到税收部门的认可。其次,税收筹划的政治成本约束。目前隐性税收概念还未被公众很好理解,公众一般关注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显性税收,支付大量隐性税收而较少显性税收的企业往往得不到公众和税务部门的认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保持一定量的显性税收。再次,税收筹划效果的非知性。税收筹划建立在对未来投资盈利的预测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计划与实际总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税收法规的修订和条款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这些都使企业税收筹划不能是静态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的动态税收筹划。这也意味着税收筹划的结果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只能追求次优的结果。最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企业通常希望向税收当局报告低水平的应税收益,同时他们又希望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较高水平的财务报告收益,当税收筹划导致企业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报告低收益时,企业出于管理者报酬、债务和权益证券定价等原因会不采用税收筹划,这也是很多企业不采用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尤为明显。

二、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方面国外的研究文献也非常多,如Dhaliwal,D等(2009)研究了如何利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国内这方面文献还处于空白,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很多金融工具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股指期货只有几年的历史,大部分的期货品种,无论的是商品期货还是股指期货,更多表现为投机属性而不是套保、套利属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越来越紧密,国内企业也开始在实际经营中越来越多发挥金融工具的各种属性及用途,这使金融工具对税收筹划影响的研究变得非常具有实践价值。

首先,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使税收筹划的次优结果更加接近最优。如金融工具的套保属性可以降低企业未来投资盈利的不确定性,提高动态税收筹划的准确性。另外,企业进行税收套利也往往要借助金融工具来实现购买一种资产(多头)同时出售另一种资产(空头)。本文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金融工具是如何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和帮助企业来实现税收套利的效果。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工具套保属性可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税法对企业收益的确认、计量很多方面采用与会计收益相同的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与税法在目标上的差异,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往往从有利于保全税收或体现政策导向的角度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做出规定。会计强调收益相关、可靠,而税法更强调收益的确定性。

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我国会计准则在2006年前后进行了重大修改,全面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大量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与当前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税法对收益强调的是确定性原则,只有当金融资产交易时才确认损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并不会影响金融资产账面值,也不会影响损益。这种差异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产生了空间,一方面可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产生税收套利来藏匿任意的收益。

假设企业希望藏匿10万元经常性应税收益(如主营业务收入),那么企业可以“卖空”股票,然后用卖空所得收入来购买平仓所需同样多的多头股票。这样,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无论股票升值或贬值,这项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均为零。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如果股票升值,纳税人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来轧平空头头寸。这样交易可以使纳税人在做空交易中产生10万元损失,可以用来抵消10万元的经常性应税收益。反过来,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股票贬值,只要简单地卖出股票就可以轧平多头头寸,从而也可轻易得到10万元的损失,同样可以抵消经常性应税收益。当然,另一方面,纳税人将会因为继续多头或空头持有股票而得到10万元的收益。由于这项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财务报告中10万元的经常收益被抵消了,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了10万元资本项目收益,所以财务报告中纳税人当期收益仍为10万元。企业运用金融工具对财务报告收益没有影响。但税法上却不一样,由于盈利的金融资产继续持有,并没有轧平头寸,根据税收上的实现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不会被计入收益,那么此时纳税人的总盈利为零。通过这种简单的方法,10万元的应税收益被藏匿,同时并不会导致财务报告收益的减少。纳税人只要在新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天重新建立对应头寸就可以了,仍然保持投资收益为零的投资组合。

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首先,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够数量的头寸用来藏匿收益,其次,由于对“做空”的限制,往往卖空股票所得并不足够来购买同样多的多头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也会产生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另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的市场波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即使在第二天就重新构建投资组合,价格也会发生波动。但这些因素产生的成本费用率对企业来说,还是远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股票、期货市场具有涨跌停限制,能够卖空的股票、股指期货标的又都是蓝筹股,价格波动相对较低。

三、如何防止金融工具产生的税收流失

前面我们跟大家探讨了金融工具如何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达到税收套利的效果。那么为了防止这种方法的滥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税收上区分资本项目收益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将来自于资本项目的收益、亏损与经常项目进行分别核算,资本项目产生的亏损不能抵消经常项目产生的盈利,这将使金融工具产生的虚假亏损不能用来抵消经常性项目产生的收益。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发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工具藏匿收益的案例,因此美国税法做出了类似规定,有效防止了纳税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税法并没有对资本项目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进行区分,二者的亏损可以相互抵消,这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会计改革与税法的同步性。Wilson(2009)研究表明会计与税收差异越大,企业越容易进行税收筹划。因为二者差异越大,财务报告收益对税收筹划的约束越容易被规避。目前,我国企业能够利用金融工具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就是利用了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与税法上的差异。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大量公允价值引入会计准则,税法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

最后,提高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无论是原则为导向的法规,还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规,都可能被规避,税法也不例外,所以税法中赋予税收部门法规的解释权和监管权。无论那种税收筹划方法,税收部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都能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判定。新的税收筹划方法不断出现,而法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来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利用税收筹划导致税源流失。

参考文献:

1.Dhaliwal,D.,Erickson,M.,Heitaman,S.,2009.Taxes and the backdating of stock option exercise dat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Michelle Hanlon,Shane Heitzman,2009 A Review of Tax Research. 2009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Conference Papers

3.Wilson,R.,2009.An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tax shelter participa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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