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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整改报告8篇

时间:2022-04-11 13:09:50

违规整改报告

违规整改报告篇1

根据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镇在全镇范围内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市纪委关于“自查自纠”通知文件下发后,镇党委高度重视,迅速出台《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并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党(总)支部书记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为全面增强自查自纠的主动性、自觉性,形成“上下联动,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镇党委建立了严格的领导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人,坚决追究其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工作机制,使自查工作产生了良好的全面效应,确保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及时召开会议,全面宣传发动

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镇迅速组织召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党委书记亲自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镇党委要求党(总)支部书记要坚持从自身做起,扶正祛邪,汇聚政治生态正能量,结合正在开展的“两整”活动和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活动,树立营造良好氛围,崇尚正义、抵制歪风,勇于同违反八项规定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锤炼自身过硬的底气,努力做到“十个没有”,即没有跑官要官,拉关系;没有弄虚作假、搞“花架子;没有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没有花公家钱、办私家事;没有喜丧事宜超规格摆酒席、随份子;没有逢年过节

“送节礼、收红包”;没有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办公室;没有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福利;没有与民争利,侵害群众利益;没有大搞形式主义,摆“老爷”架子;没有铺张浪费等现象。力求通过对自查、督查,深挖细找,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扎稳、扎实。

三、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排查到位

动员会后,各党组织开展了深入的自查自纠,逐一清理核实每一笔红包礼金、每一张公务接待票据、每一间办公用房、每一张差旅票据、每一次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等。并按照党委要求,形成自查问题整改报告上交专项治理办公室。

为坚决遏制违规违纪现象,镇“专治办”发狠劲、出实招,组建检查专班,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专项治理内容开展进一步检查。一是成立镇内部财务检查小组,认真查找公务(商务)接待、会议费、差旅费、公车使用费、固定资产购置、机关项目建设、津补贴福利发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委托镇财管所对全镇村(社区)的财务收支情况、现金管理情况、村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检查。截止目前未发现私设“小金库”和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等问题。二是针对各村、社区的工作纪律请情况进行了一次突袭检查。经查,有11名村干部在检查时脱岗。镇纪委就此次检查情况进行了全镇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检查中,还发现我镇周坪村委会副主任易晓华中午饮酒,镇纪委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上交书面检讨,并在村党员大会上口头检讨。三是针对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乱收费、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了暗访。目前还未发现大操大办、乱收费、搭车收费的现象。

四、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出现的问题

1、少数党员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领会不够。如**教育组在安排办公室时,未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出现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现象。通过此次自查,发现了问题所在,该单位向镇纪委报告后,立即对超标办公室进行了整改,现已符合标准。

2、少数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不强。具体表现在少数干部纪律松弛,出现上班迟到、早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现象。

3、少数干部工作作风不扎实。缺少敢于争先的进取精神,工作缺少主观能动性和用心主动性。部分班子成员职责意识不强,工作不讲计划,方式方法欠缺,自我要求不够严格。不讲效率,拖三拉四,有懒惰思想。个别干部抓落实力度不够大、执行力不够强。在群众工作上,向群众解释不够,以及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不够。群众观念没有真正树起来。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质的学习。利用机关干部“周四夜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关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党章》、《准则》、《条例》等相关党纪党规的学习,力求每名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旨,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2、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村、社区值班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工作日志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干部考核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问责制度等,并出台党员干部工作行为负面清单,为机关、村、社区干部工作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要求。

3、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开展

“两整”活动,用作风转变带动群众问题解决,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引导干部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4、认真履行监督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制度,镇纪委将对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堵塞漏洞。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违规整改报告篇2

我县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决策部署,周密部署,扎实安排,积极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我县清查处“大棚房”问题15起,目前,清理整治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现将我县“大棚房”整治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

1、***富贵山庄农家乐,占地1.3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违法建筑已拆除完毕,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2、***洮水缘生态旅游点,违法占地2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责令拆除部分违法建筑,改变为农业设施用地,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未整改到位。

3、***兴旺达种植合作社,占地2.7亩,违规改变土地用途为铁器加工厂,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铁器加工设备和原材料,恢复种植合作社用途,已整改完成。

4、***牛头城种植合作社,占地10亩,违规改变土地用途为渗水砖加工场,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渗水砖加工设备和原材料,恢复种植合作社用途。渗水砖加工设备已拆除,原料等其他设施正在清理中,未整改到位。

5、***河北蓝天板业集团代办点,占地0.7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地上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6、***龙腾彩钢厂,占地1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7、***诚为彩钢厂,占地1.08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8、***金色家族休闲娱乐会所,占地1.6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9、***点顾园农家乐,占地1.4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10、***木材加工厂,占地0.89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非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1、***金翔欢乐谷,占地30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和游乐设施,恢复耕地,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完毕,正在复垦土地,未整改到位。

12、***恒丰汽修厂,占地1.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和汽车修理设施,恢复耕地,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3、***闲置场地,占地3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围墙,恢复耕地,围墙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4、***预制厂,占地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15、***预制厂,占地5.74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以上未整改到位的“大棚房”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责令3月9日必须全部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违法违规用地具体查处整改情况

我县***关街村金翔欢乐谷,违法占地30亩,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拆除游乐设施和其他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现已拆除完毕,正在复垦土地,责令3月9日全部整改到位。

违规整改报告篇3

我县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决策部署,周密部署,扎实安排,积极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我县清查处“大棚房”问题15起,目前,清理整治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现将我县“大棚房”整治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查处整改情况

1、***富贵山庄农家乐,占地1.3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责令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违法建筑已拆除完毕,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2、***洮水缘生态旅游点,违法占地2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责令拆除部分违法建筑,改变为农业设施用地,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未整改到位。

3、***兴旺达种植合作社,占地2.7亩,违规改变土地用途为铁器加工厂,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铁器加工设备和原材料,恢复种植合作社用途,已整改完成。

4、***牛头城种植合作社,占地10亩,违规改变土地用途为渗水砖加工场,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渗水砖加工设备和原材料,恢复种植合作社用途。渗水砖加工设备已拆除,原料等其他设施正在清理中,未整改到位。

5、***河北蓝天板业集团代办点,占地0.7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地上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6、***龙腾彩钢厂,占地1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7、***诚为彩钢厂,占地1.08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8、***金色家族休闲娱乐会所,占地1.6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9、***点顾园农家乐,占地1.4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10、***木材加工厂,占地0.89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地,非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1、***金翔欢乐谷,占地30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和游乐设施,恢复耕地,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完毕,正在复垦土地,未整改到位。

12、***恒丰汽修厂,占地1.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地上非法建筑物和汽车修理设施,恢复耕地,违法建筑物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3、***闲置场地,占地3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围墙,恢复耕地,围墙已拆除,土地未复垦,未整改到位。

14、***预制厂,占地5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15、***预制厂,占地5.74亩,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责令其拆除撤离加工设备和原材料等,恢复耕地,已完成整改。

以上未整改到位的“大棚房”问题,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责令3月9日必须全部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违法违规用地具体查处整改情况

我县***关街村金翔欢乐谷,违法占地30亩,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我局执法大队配合县“大棚房”整改办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拆除游乐设施和其他地上非法建筑物,恢复耕种条件。现已拆除完毕,正在复垦土地,责令3月9日全部整改到位。

违规整改报告篇4

加强报刊广告管理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手段,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传播信息、引导消费、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深刻影响着现代社会生活,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随着我国广告业的迅速发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广告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受到广大广告主的青睐。广告在给商家带来利益的同时也给媒体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但由于广告媒介的多元化和媒体市场化,使得各个媒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严峻考验。受利益的驱使,也由于不规范的、无序的竞争,使得一些报刊在刊登各类广告时,对广告审查把关不严,擅自降低审核标准,只要有利就刊发,只要交钱就刊登,使得大量虚假违法广告得以蒙混过关,最终出现在大众媒体上。这些虚假违法广告有的公然违反《广告法》,作虚假、夸大、不实广告宣传,误导、坑害消费者;有的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或伪造、盗用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有的以人物传记、专题报告等新闻报道形式广告;有的在广告中含有效率、治愈率或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有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障碍及戒毒药品的广告等等。这些违法虚假广告的出现,不仅误导、欺骗消费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也败坏了党和政府的信誉与形象,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广告行业的特殊情况和广告的特点,报刊广告市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不断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管理,维护报刊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

广告是报刊整体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广告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报刊的整体质量。报刊出版单位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的高度,从加强党的新闻宣传工作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把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规范的广告市场秩序当作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抵制不良广告对媒体的侵害,决不让不良广告在媒体上刊登而误导消费者。要增强法规意识,加强媒体自律,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广告宣传,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维护广告的真实性。严把内容审查关,广告是一种特殊商品,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信息,报刊出版单位在对报刊广告把关时要注意讲导向、讲格调,注重社会效果,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通过加强报刊广告管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增强对虚假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探索和建立加强报刊刊载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

推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深入开展

提出治理重点,明确治理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精神,2005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提出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职责分工以及措施和要求。

此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

通过整治达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二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科学的广告监管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共管机制集中整治工作开展后,按照有关要求,国务院11个部门建立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提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对策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建议。通过联席会议,各部门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本部门的职责,建立了通畅、协调的沟通机制,保证了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005年4月27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在会上提出,新闻出版总署要积极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自身工作,并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近期对主要报刊刊登的广告情况进行检查,摸清报刊广告的主要情况;二是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报刊中广告管理的规定,对报刊内部管理监控机制提出要求,加强监督,完善法规。

2007年1月30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提出,充分发挥部门间的整体优势,合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形成统一高效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参加会议并讲话,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出版单位进一步提高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报刊出版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广告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探索报刊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以来,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强化协调共管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了“携手共管、多管齐下,合力重拳”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整治效果。

提出治理要求,深化治理措施2005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加强对报刊刊载广告的管理,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社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报刊刊载广告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广告审查员责任制和报刊社领导责任制,对虚假违法广告及不良广告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为了加大治理力度,深化治理措施,2006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要求各报刊出版单位高度重视报刊广告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高度,完善广告内容审查制度,严格把好广告宣传的内容导向,依法各类广告,坚决拒绝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文明、规范,不违公德,不损害群众利益。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报刊暂停12种类型的广告,并提出7项禁止性规定。文件明确规定,继续刊载虚假违法广告的,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该文件的出台,推动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监管,完善制度,规范报刊广告市场秩序报刊出现虚假违法广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报刊出版单位自觉加强和完善广告刊发和审核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问题。近年来,各地新闻出版部门积极贯彻11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文件精神,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积极配合工商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制止虚假违法广告。浙江、贵州、湖南结合实际开展了“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制定了方案,明确了分工。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广告宣传导向列为报刊管理的重要内容,从报刊管理的角度大力规范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行为,紧密结合日常报刊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宣传管理,督导报刊出版单位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自律,着力建立报刊刊载广告管理长效机制。一些地方新闻出版部门将广告整治工作与报刊年检结合,把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守法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广东新闻出版局在2006年度年检工作中,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比较严重的部分综合文化类和文学艺术类期刊,予以批评并责令整改。浙江、江苏、云南新闻出版局会同工商部门定期检查报刊广告,对于刊登虚假违法广告的报刊及时予以通报,督促整改。广东组织省属和市属媒体的广告进行集中交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即在现场以告诫会的形式,对被检查报刊的广告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告诫,由工商、新闻出版部门分别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同时,针对检查报纸暴露出来的违法广告问题,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议,责令有关报社进行整改。2005年12月、2006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专人参加对全国部分省区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联合检查,了解、督促、指导有关省区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

在加强报刊监管的同时,注意加强对报刊广告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通过报刊管理简报对部分文化综合类期刊把关不严,刊登虚假征婚广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通报。2006年4月,报刊司连续印发了三期《报刊管理工作情况》,摘编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对公告中涉及的报社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要求各地报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有关报刊出版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切实纠正,避免发生类似问题。吉林新闻出版局对个别报纸虚假不良倾向的广告和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进行诫免谈话,责令整改。安徽新闻出版局对个别期刊刊登违规广告的行为给予警告。湖南新闻出版局对个别都市报刊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都邦胶囊”性药广告问题,责令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广告审查和刊登程序,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广东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于2006年3月对省内10家新闻媒体的重大、典型违法广告公开曝光后,广东新闻出版局立即对被曝光的6家报社下发了《违规报刊警示通知书》,责令其深刻检查,限期整改,严肃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力配合了全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开展了治理报纸广告专项工作,向全省各报刊社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刊登传播不健康内容声讯台广告的通知》,停止了个别报纸“午夜迷情”、“少女日记”、“红唇夜话”、“零点悄悄话之午夜伊甸园”等内容不健康,尤其是给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的声讯台广告的刊发。2006年12月,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对厦门某晚报违反规定刊登禁载广告给予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刊登禁载内容广告的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2006年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共查处违纪违规报刊154种,其中24种是由于刊登违法违规广告受到行政处罚的,有的广告中出现政治差错,有的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有的刊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色情广告等等。这些行政处罚对报刊社加强广告管理起到了警示作用。经过治理工作,报刊广告违法违规率明显下降,据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统计,该省报刊广告违法违规率从整治前的70%下降到20%。

将广告纳入报刊审读内容,开展专项审读各级新闻出版部门在加强报刊审读工作时,也重点加强对报刊刊登广告的跟踪审读,对刊登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低俗广告的报刊及时提出批评。2006年总署开展了全国部分晚报都市报、专业行业类报纸、科普类期刊等质量检查工作,将广告纳入检查范围,专门聘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督促报刊社进行整改。为进一步净化报刊广告内容,维护广告秩序,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将江苏省和南京市部分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的广告作为重点审读。海南报刊审读人员2006年4月对部分报纸广告版面进行了集中审读,对一些粗制滥造、排版混乱、语言夸张、格调低俗的广告,如“椰城爆发洗肾狂潮”、“炸响春季减肥市场”、“引发男性激情风暴”,以及广告版面过多等问题提出批评。福建省新闻出版局于2006年9月组织报纸审读员对福州、厦门、泉州三地的9种晚报都市报广告版进行了一次专项审读,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虚假违法广告占相当数量的医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医疗器械等方面的广告宣传进行检查,并在《福建报刊管理》上刊发了审读情况通报,督促有关报纸改进广告版面内容。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加大了对报刊广告内容的审读力度,将文化生活类报刊广告列为当前审读重点,并组织审读员对文化生活类报刊广告内容进行了集中审读。2006年11月底,江西省新闻出版局综合报刊广告审读情况,编发了4期专题审读快报,对广告违规情况作出通报。12月以来,针对违规广告问题较多、屡教不改的6家报刊单位,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向其下发《警示通知书》,责令纠正整改,并及时通报江西省工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报刊行业组织协会在专项治理中,积极协助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维护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强化服务意识,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引导报刊出版单位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报刊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一些报刊行业组织还通过制定条例、守则等,形成行业内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保证报刊广告活动对社会的良好影响。

2005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中国报协召开全国报业医疗广告座谈会,32家全国有代表性报社的广告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加强行政监管、加强媒体行业自律、促进广告良性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充分交流和探讨。中国报业协会向全国报界发出拒绝虚假违法广告的倡议,呼吁全国报业广告工作人员立即行动起来,以实际行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提高自身素质,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对所要刊登的广告依法认真审查;保持与广告监管部门的经常联系,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等。

为进一步推动新闻媒体广告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媒体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媒体广告业道德水平和整体服务水平,自觉维护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2005年9月,《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四川电视台、《成都日报》、《成都晚报》、《成都商报》等九家媒体联合向四川省的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发出四点自律倡仪,即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社会责任感;以人为本、诚信经营,维护广告的真实性;严格内容审查关,坚决抵制违法违规广告;提倡公平竞争,努力打造诚信品牌、取信于民。

报刊出版单位完善广告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广告行为

报刊出版单位是广告的者,也是广告的最后把关者。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报刊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履行有关法规,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规范广告刊发行为,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依法规范广告业务流程。有的报刊社大力开展广告经营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广告前的审查机制,建立健全广告的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广告行为,防止刊登虚假违法广告。有的报刊社着力增强广告审查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提高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坚持正确的广告宣传导向,像新闻把关一样审查广告,重点加强了对医疗、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的审查把关。有的报刊社压减了医疗广告的任务额度,切实减轻了广告经营部门的压力,同时大力拓展汽车、家居装饰、教育、旅游等行业的广告市场,最大程度地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发生,既降低了风险,又确保了报刊的广告市场份额。一些报刊社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对刊发广告的检查。有的报刊社还对涉嫌违法的广告主动停止刊发,据了解,东北某都市报主动停发涉嫌违法广告20%左右。广东《惠州日报》严把六道关口,堵塞虚假违法广告,即业务经理把好广告承接关、发排员把好收齐广告证明文件关、广告审查员把好广告内容审查关、校对员把好校对关、值班主任把好审核关、值班编委把好总校审关,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广告否决权,及时停发了“参红胶囊”这一重大、典型违法药品广告。

各报刊社通过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提高了认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加强了自律,建章立制,完善广告刊发程序和内容审查制度,配齐广告审查员,加强了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有力地维护了党和政府喉舌的形象,提高了报刊公信力,促进了报刊广告经营活动的健康开展,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探索建立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长效机制是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根本保证。为使广告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经常化,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中,积极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等,促进报刊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工商局制定了《报刊虚假违法广告纠正制度》,贵州省制定了《媒体违法广告告知制度》,加强了广告媒体的监管。云南新闻出版局根据广告有关法律法规,下发了《关于加强报纸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提出严禁刊登新闻形式的广告,报刊社规范依法广告刊发行为,依法对报社广告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报纸广告刊发行为,确保报纸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在2005年下发《关于加强对报刊刊载广告管理的意见》基础上,2006年又会同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规范广告、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重庆市出台了《关于<重庆市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媒体单位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将各媒体广告情况纳入市委宣传部计分考核。广东省印发了《关于追究违法广告责任者的通知》,要求对一再刊播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媒体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按违反新闻宣传纪律的有关规定作出纪律处分。这项措施对于强化广告媒介单位的责任意识,督促其严格审查把关,做到守土有责、筑牢虚假违法广告的防线,将发挥重要作用。

违规整改报告篇5

一、积极行动,推动“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我省在过去两年开展“诚信广告”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初,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__]第215号)精神,及时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的“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__年1月26日召开云南省“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号召广告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坚决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这一阶段的具体做法有:

(一)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各地工商局成立了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分地州还把商广、公平交易、法制、市场、经检、消保等处(科)室作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以“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重点,工商系统内部其他处(科)室联合行动、统一部署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重点整治、重点规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我省制定的实施方案,各州、市工商局严格按照要求,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等三种商品或服务、以及五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

(三)建立案件随查随报制度。要求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广告案件、上级部门交办案件、以及群众投诉案件,都要及时上报,随查随报。案件办结后必须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联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局联合当地药监、卫生部门在一季度开展药品、医疗服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各部门统一协调、密切联合、形成合力,对药品、医疗服务广告市场进行综合治理。

(五)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根据日常监测和检查的情况,对辖区内广告企业划分为三个等级,按照“界定距离、分类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效能”的原则,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广告企业诚信档案,完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曲靖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在曲靖市广告行业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和市场退出机制量化考核的通知》,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并实行百分制考核。

(七)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加强自律。积极发挥广告协会的作用,配合工商部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动员,引导全体会员遵守承诺,开展自检、自查、自行整改,并提交自检自查报告,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广告市场。

二、行动迅速,措施有力,积极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六月份,在已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我省按照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十一部门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重点整治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广告的要求,积极行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部署整治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__]21号)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个部、办、署、局《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__]5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及时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__]59号),及时联系省级十个部、办、厅、局共同制定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和《云南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总体要求、任务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制度和整治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1、召开两次联席会议,研究对策,有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六月二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委宣

传部、省公安厅等十个部、办、厅、局召开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一次联席会议,建立了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等十个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责任落实、信息沟通、齐抓共管,联合行动,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明确了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并确定了改革药品、医疗广告出证审批形式,强化综合管理的力度。九月二十二日,召开了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总结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后三个月的整治工作,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研究出台了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意见》,并以联席会议十一个成员单位的名义下发,在巩固前一阶段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整治力度。

2、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党委宣传部门将规范新闻媒体广告经营行为列入“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求各媒介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实施告诫,督促其进行整改。

新闻出版部门从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自律意识出发,强化对报刊出版物的管理,将报媒广告违法情况列入“报刊负责人通报会”,对报媒的虚假违法广告督促整改,并对个别违法突出的报媒实施诫勉谈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内容的审批出证关,加大对审批内容的监测工作,对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违法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并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主的管理。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配合密切,共同开展整治工作。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广告的管理,并且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纳入行风评议的范围,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广告守法经营情况的意见,督促广播电视媒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

通信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全省的整治工作,通过手机短信向社会公示典型的虚假违法广告,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来,扩大了社会影响。

(三)召开全省广告监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

在六月二日联席会议通过《云南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后,我局于六月二日及时召开全省广告监管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精神以及全国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要求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是要提高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二是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在与各部门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各州、市联席会议制度,提出联合行动方案;三是把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行动作为全局的工作重点,充分调动、整合工商系统内部法制、公平交易、市场管理、消保和工商所的力量,联合行动,共同打击,把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职能到位,突出“四抓”,推动全省整治行动

在开展全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做法就是“四抓”,通过“四抓”推动全省的整治工作。

(一)抓面上的整体推进。

为了推动全省面上整治工作的开展,我们除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商系统广告监管工作会议外,积极向省人大汇报我省《广告法》的执行情况和广告市场整治情况,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广告监管工作,对全省广告市场的整治工作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省广告市场的整治工作,省工商局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我省《广告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在梁公卿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昆明市等重点地区《广告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赵健就我省近年来《广告法》的执行情况和广告市场的整治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梁公卿副主任等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此次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对我省广告市场的整治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一是引起了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加强了对广告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二是通过检查,对《广告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由我局办理,提出对《广告法》的修改意见后报省人大,对进一步促进广告监管执法到位起了积极的作用。

2、促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实施媒介指定管理。

为推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加强对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于今年四月,将省属的80家报纸、期刊的广告活动分别指定给昆明市及四城区工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实施指定管理,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广告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

3、加强舆论宣传,在省属主要媒体上强势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的要求,云南省工商局立即在省属主要媒体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集中时间、强势力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共计28次。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广告宣传,并针对存在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自纠自查。《通告》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广大人民群众情绪高涨,积极参与到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纷纷向各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虚假违法广告,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在社会舆论监督的压力下,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主也积极行动起来,纷纷表示要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出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积极进行整改,杜绝虚假违法广告。如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动组织召开“医疗广告工作座谈会”,邀请省工商局和省卫生厅领导就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的有关精神向参会的40家医疗机构进行传达,并就医疗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现场问话和答疑,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4、加强部门间相互

联系,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及时印发简报,指导全省开展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行动中,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媒体之间进一步加强了联系沟通,省工商局领导和广告处负责人经常到有关厅局走访听取意见,协调工作,研究如何共同搞好整治工作。对各部门及各地在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还编印了简报进行交流。截止十月底,已印发《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简报》十期,及时反映全省各地各部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进展情况,介绍各地有效的经验和整治措施,推动面上的整治工作。

(二)抓统一执法。

1、强化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全省工商部门及时整合工商系统内部有关处(科)室,尤其是基层工商所(分局)的力量,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中严格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云工商广发[20__]6号)的精神,加强对报纸、期刊广告的日监测和检查,抓住重点媒介和典型的违法广告,从严治理。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了虚假违法广告。1-10月份全省共监测和检查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五类广告68162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10496条次,违法率为15.40。其中,监测和检查保健食品广告8816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616条次,违法率为6.99;监测和检查药品广告16321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20__条次,违法率为12.32;监测和检查医疗广告37458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7700条次,违法率为20.56;监测和检查化妆品广告3008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130条次,违法率为4.32;监测和检查美容广告2559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39条次,违法率为1.52。对违法广告,限期整改9331条次,责令停止(或暂停)309件,查处案件856件,罚没金额共计109.24万元。收缴违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五类印刷品广告116.49万份。曝光广告案件11件,违法广告警示公告103件。

2、强化对全省各地的报纸、电视广告的抽查。

在整治行动中,省工商局每季度对全省各地的报纸、电视的广告实施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统一处罚尺度和处罚标准实施通报查处。

一季度抽查全省报纸、电视广告2994条次,查出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527条次,违法率为17.60;二季度抽查全省报纸、电视广告4762条次,查出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1040条次,违法率为21.84;三季度抽查全省报纸、电视广告18353条次,查出违法或涉嫌违法广告709条次,违法率为3.86。其中,保健食品广告三季度违法率3.09,分别比一、二季度下降14.24和19.99;药品广告三季度违法率14.83,比一、二季度下降36.5和39.76;医疗广告三季度违法率31.57,比一、二季度下降34.21和23.63;化妆品广告三季度违法率7.39,比二季度下降4.77;美容广告三季度违法率7.32,比二季度下降17.68。广告整体违法率成下降趋势。对查出的违法广告,均已责成各州、市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改革药品、医疗广告审批出证形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目前医疗、药品等广告的审批证明过于格式化,难以满足广告市场需要的情况,采取措施,建议药品、医疗广告审批出证机关积极应对,并在六月二日召开的云南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第一次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审批工作:一是从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审批的广告应是待的电视、广播、平面广告的样稿(样带);六月十五日前已审批的广告,必须严格按照原已审批的内容,至期满失效。二是对已审批的医疗、药品广告,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电子政务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方便查询。三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的审批申请。

(三)抓重点城市、重点媒介和重点行业。

针对昆明市场上媒介多、广告量大、违法广告集中的特点,我局根据广告量及违法量的高低,确定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云南信息报四个报媒作为监测和规范的重点,实行零距离监管。

1、定期召开监管情况通报会,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要求春城晚报等四个媒体及其主要公司每周四下午必须参加由省工商局召开的省、市部分平面媒体广告监管情况通报会。通报会对四个媒体一周的广告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其中重点通报严重违法广告及其违法表现,并对这些违法广告进行查处。通报会由专人作会议纪要,要求参会媒体及其广告公司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后严格按照会议纪要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广告分别进行纠正、停止和接受处罚。会上还作出审查提示,提示下周广告监测重点,要求各媒体针对广告监测重点,及时进行自查自纠。

自五月二十六日以来,已经召开十二次广告监管情况通报会,共通报了166种严重违法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并对违法广告依法进行了查处,其中责令纠正45件,责令停止70件,简易处罚或立案查处85件,罚没款共计259600元。

2、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动态跟踪、集中检查。

针对八月份昆明市场四份主要报纸违法广告有所反弹的现象,以及群众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并邮寄30多斤违法广告报样的情况,省工商局及时组织昆明市及四区工商局对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云南信息报四份报纸开展动态跟踪为期一周的检查,春城晚报等四家媒介分别派人参加了此次集中检查。

整合力量,集中检查,强化统一执法。采取联合交叉检查的方式,一是邀请媒介单位和工商部门共同检查,共同创造统一的、公平的执法环境,防止相互攀比;二是省、市、区三级工商局整合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坚持统一的执法和公平的裁决,对监管的媒体施行分组交叉检查;三是结合实际学习法律法规。在检查中,媒介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对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对违法广告的识别,促进了媒介单位进一步规范广告行为和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及时检查、及时通报、及时控制违法广告。动态跟踪检查采取当天检查当天通报的方式,及时将当天查出的违法广告、四份报纸的广告违法率、以及对违法广告的处理意见予以通报,并对典型违法广告加以分析和讲解,要求媒介单位对一般违法广告及时进行整改,对禁止的违法广告立即停止,对严重违法广告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通过检查,春城晚报等四份报纸在保持广告量的基础上,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检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3、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和行政告诫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广告的监管。

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昆明市工商局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作为监管重点,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昆明市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根据药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广告的次数、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危害后果、行政处罚及认识态度等因素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对重点违法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二是建立行政告诫制度。昆明市工商局根据每月昆明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测统计,对医疗机构月度违法率进行排名,对排

名前十位的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告诫。九月十三日,召开了第一次行政告诫会,对昆明市12家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告诫。《中国工商报》在九月二十一日第一版以“惩戒结合受欢迎,不触红线有出路——昆明市工商局召开医疗机构行政告诫会”进行了报道,《云南日报》、《春城晚报》、《云南法制报》等媒体也做了相关报道,社会反映较好,使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违法率得到明显下降。(四)抓重点的违法广告。

建立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对重点违法广告,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告。

1、建立典型违法广告社会通报制度: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曝光,提请消费者识别,接受社会监督。一是在云南红盾信息网上违法广告公告,截止10月份,已两次违法广告公告,涉及违法药品(含非药品)广告89种;二是联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以及手机短信息违法广告联合公告,公告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服务、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21种。三是建立广告预警系统。临沧市工商局投资开发建立了广告预警系统,对发现、查处的违法广告,利用预警系统进行公告。

2、建立典型违法广告内部通报制度:通过工商系统内网,及时向全省通报典型违法广告,形成全省联合整治机制,在全省范围内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截止十月份,已向全省通报典型违法广告4次,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26条。

3、联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建立撤销违法药品、医疗广告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制度。对违法严重、屡禁不止的药品、医疗广告,由省工商局分别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截止10月份,省工商局已提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复方雪参胶囊”等15个药品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同时已准备提请省卫生厅撤销一批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四、取得的主要成果

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以来,在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全省工商干部的辛勤工作下,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广告违法率呈现整体下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思想认识有提高,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性有了进一步认识。新闻媒体、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对整治工作的认识有了提高,自觉采取行动支持整治工作。如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在全台干部职工大会上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主动把有问题广告撤下来;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广告主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昆明市工商局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责令其下柜;昆明市民向工商部门积极举报违法广告等等。

二是虚假违法广告得到一定控制。自云南省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以来,全省报纸、电视、电台、期刊广告违法率逐渐下降,违法广告得到一定控制。表现在:

广告总体违法率有所下降。一季度共监测广告61152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603条次,违法率为0.99。二季度共监测广告98689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4546条次,违法率为4.61。三季度共监测广告204188条次,查出违法违规广告5672条次,违法率为2.78。

重点广告违法率有所下降。药品广告:一季度违法率4.35,二季度违法率16.15,三季度违法率20.08。医疗广告:一季度违法率3.91,二季度违法率31.06,三季度违法率24.73,比二季度下降6.33个百分点。保健食品:一季度违法率6.51,二季度违法率26.92,三季度违法率20.14,比二季度下降6.78个百分点。化妆品:一季度违法率0.96,二季度违法率7.65,三季度违法率5.43,比二季度下降2.22个百分点。

三是建立健全整治工作相关制度。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与广告市场监管相关的制度也正在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相互协调配合、支持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对昆明市场主要新闻媒体的广告监测情况实施每周通报制度;对多次违法的虚假违法广告,通过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让老百姓知道,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信用监管制度等正逐步建立和完善。

五、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经过十个月的努力,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广告市场违法率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是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需要我们做出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目前的主要问题是:

(一)认识未完全到位,广告违法率时有反弹

少数广告经营主体对整治工作心存侥幸、持观望态度的思想依然存在。媒介之间相互攀比,出现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一些媒体为完成经营任务,放宽审查标准,违法广告时常出现反弹,影响到整个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媒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现行广告管理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一是广告监管法规过于原则。有很多规范广告行为的条款,但无对违反规范行为的处罚条款。

二是对一些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如保健用品、消毒用品等缺乏原则性、规范性和限制性的要求,也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这给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是现行广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庞杂,容易造成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四是对虚假广告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在执法中难以准确把握。

(三)广告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不够

1、广告监管制度不完善

一是广告监管涉及很多行政管理部门,目前的监管体系对很好地发挥各方面共同参与监管的作用不够,难以完全监管到位。

二是媒体对整个广告业的规范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但是由于其特殊地位和体制特点,往往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违法广告屡禁不止,时有反弹。

三是虚假违法广告的来源是广告主,现行法规和监管制度对广告主处罚偏轻,造成广告主不惜出钱做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公司、媒体受利益驱使不严格把关,政府部门忙于审批、监测、查处,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的局面,必须尽快堵住源头。

2、广告监管手段不够

一是随着广告市场的不断发展,高新科技广泛应用于广告领域,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装备、人员素质、机构等都难以适应广告业的发展。

二是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查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手段,如暂扣、收缴、清除与违法广告有关的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重处的手段。

六、意见和建议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将整治活动进一步深入地开展下去,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抓紧修改《广告法》,扩大调整范围、完善监管手段、细化条款、增强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重对虚假违法广告主的处罚力度。

2、完善特殊商品广告的标准和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从法律上作出明确、针对性更强规定。

3、扩大基层工商所(分局)的广告管理职权,推进广告职能到位。将广告管理权限扩大到工商所(分局),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分局)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职能。

4、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药监、卫生、市容等行政职能部门对本行业了解、熟悉的优势,发挥其作用,增强广告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违规整改报告篇6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继续加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的广告。

(三)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着力做好药品安全、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二、强化广告前审查把关

(一)规范媒体广告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媒体广告审查责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广告的意识和责任。

(三)加强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

三、强化广告中动态监督

(一)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二)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

(三)加强医疗机构广告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违法广告。

(五)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四、强化广告后依法查处

(一)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三)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六)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八)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九)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五、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超级秘书网

(二)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违规整改报告篇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收入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 2 3 4 5 6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 2 3 4 5 6 7 8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1 2 3 4 5 6 7 8 9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六、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一)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13 14 (二)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违规整改报告篇8

新余整治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

10月至11月,江西省新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内对下列七种违法食品药品广告进行集中整治,即: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虚假宣传;未经审批擅自的药品、保健品广告;以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功能主治;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以“讲座”、“求医问药”等形式违规广告;以“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绝对化的语言夸大疗效;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

集中整治过程中,该局将依法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媒体的药品、保健品进行监测:一是加太对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品的抽检力度;二是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将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三是对辖区内的药品,保健品广告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并通过网站予以曝光;五是对有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行为又屡教不改的涉药单位,将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并加强对其日常监管的频度和力度,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使公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药品、保健品广告得到有效治理。

漳州食药监局多措并举

为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2009年以来,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会议、培训等形式,教育药品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药品广告行为,要求自觉取消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第二。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通过法规进社区、进农村等形式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违法药品广告的危害,教育公众不轻信、不传播虚假药品广告。第三,加大监测力度。指定专门人员每天收看电视、报刊等媒体广告节目,对各药品经营企业经常进行巡查,重点整治违法药品广告,对危害人体健康的违法广告药品进行及时查处。第四,开展跟踪检查。针对电视播放、报刊、发放传单等形式的非法广告进行针对性跟踪检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广告的抽验力度,依法严肃处理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乌海工商局动态监管医疗广告市场

乌海市对医疗广告市场的动态监管举措包括:一,把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对屡次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责令其依法停止广告。现已对1户广告媒体、3户广告者予以警示。二,要求广告经营者健全和落实广告管理制度,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拒绝设计、制作和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分别对2户设计者、4户制作者和1户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依法进行了查处。三,强化广告环节的监管。督促媒体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落实广告媒介单位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2户广告媒介单位限制其广告资格。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目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对含有广告内容的此类栏目,要求明示“本栏目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南京对药品广告实施24小时监测

江苏省南京市对药品广告监测工作又出新举措,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系统于10月23日正式运行,可实现对市属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24小时全天时、全频道监测。

通过事先制作的广告模板,该系统能自动识别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并根据广告时段、内容和频道,对已采集的数据进行查询和分析,有效弥补过去人工监测覆盖面有限、效率不高等缺陷,并在固定和提取违法证据、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09年初至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70余条,5个广告药品被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而24小时广告监测系统的正式运行将大大增强南京对违法广告的监测能力。

益阳食药监局整治违法药械广告

湖南省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同步”监管措施,在整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方面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市药品广告行为得到规范,违法违规药械广告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合理用药意识明显增强。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做到监测与移送同步。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实施网络化管理,划分区域责成专人对辖区内的电视、广播节目中的广告进行全天候监察,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药品广告立即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2009年以来,累计检查发现违法药械广告14件,按照省局部署对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7批次,在确定范围内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第二,做到监管和宣传同步。积极与市广播电视局和工商部门进行沟通,敦促媒体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进行修改或停播,与相关部门联手,开展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标准》的宣传,通过制作电视节目、散发传单、制作专栏等方式教育群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增强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

第三,做到监管与专项整治同步。在全市范围内查处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维护药品广告秩序,共查处3起违法药品广告,并及时移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函告电视台要求停播违法药品广告。

云南惩治89家医疗机构违规广告

据云南省卫生监督局统计,9月底前全省共检查了218家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其中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91家,查处89家,其中,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1家,警告46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7家,罚款3家,吊销科目2家。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医疗广告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卫生监督部门在年初制定并下发了《2009年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州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整顿,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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