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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论文8篇

时间:2023-03-29 09:20:27

执法监督论文

执法监督论文篇1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监督力度,发挥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目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发展仍需加强,机制建设尚不配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从统计情况看,自侦案件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比较低,而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

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线索少。据某县统计,几年来因涉嫌伪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的一件也没有。面对线索的匮乏,检察机关只能依靠自已发现线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该项工作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又难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线索。举报线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处罚的当事人本来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罚(相对刑罚而言),当然会息事宁人;而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已作罚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处罚,也必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严格不应出现这种情况,但现实必竟存在)而得罚便罚,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了,这也正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本质所在。当然,群众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众对案件的了解不会很深,并且当今社会下,"事不关已"而主动"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但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的监督上,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监督是比较成熟的,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相对弱化,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从法律的比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来,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刑事诉讼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例如批捕权、公诉权、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权、检察权、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对法庭审理的监督权、抗诉权、对监管机构监督权等等,非常具体,非常明确,这是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权的具体体现,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工作有力度,监督机制也成熟;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除自侦部门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外,法律的规定则几乎是个空白。例如开展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从现实执法情况看,只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会议纪要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协调"形式的监督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来的监督在贯彻中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是无法并论的。三、监督手段弱。从当前情况看,对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和案件线索无法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追究。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从手段上分析,比较弱,并且提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但从现实情况分析,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法律规定的构罪标准一般数额较高,而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查获和发现的当事人的物品(犯罪对象)则很难达到犯罪的数额和标准。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怎么办,也无从下手。因为检察机关也无法再进行初查,从人力、物力上也难以保障,并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支持也可见一斑。

三、建议和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随意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落实检察监督权,防止打击不力,关键在于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建立合理机制,完善法律规定,补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问题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

执法监督论文篇2

主题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这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执法监督等诸多环节;而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乃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所谓行政执法,也即广义的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行政执法面广量大(现行法律的80%有赖行政机关执行),涉及诸多利益因素,是产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主要环节,也是研究依法行政的一个主要课题。故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成为衡量某个国家或地区法制健全与否的一个重要尺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那么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都将成为徒劳。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正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因而各方面矛盾大量涌现和相互交织,这对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行政执法虽然比过去有很大进步,但仍不适应客观要求,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的一个主要薄弱环节。而加强和改善这一薄弱环节的关键或曰基本对策,在于要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鉴于此,笔者拟对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调研分析,并就如何完善监督机制,改善行政执法,实现依法行政,形成若干对策建议。

一、社会转型期行政执法中的若干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㈠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经济与社会发展;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现象至今仍程度不同地在许多地方存在,而且近年来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1.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矛盾和冲突的问题。这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例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建设部在房地产领域制定的规范就存在许多冲突。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这在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特别突出,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等等。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之后,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亦属此类问题。

3.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的问题。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从现实情况看,在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领域中此类问题特别突出。此外还存在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含义模糊和有争议的规章条款拒绝履行职责加以解释,致使相对人无所适从的现象。

4.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此类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情况下显得特别突出。例如,1995年发生在四川省夹江县的曾轰动全国的彩虹驱蚊药片包装盒打假案就因执法程序问题而发生很大争执。在交通违章处罚、食品卫生处罚、城市规划执法中,随意性大的问题特别突出。

5.野蛮执法、的问题。这也是目前比较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问题。据报载,深圳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10余名执法人员在处理违章悬挂户外广告行为时,冲入违章企业的办公场所挥舞铁棒大打出手,造成该企业数名员工伤害的严重后果,就是近期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6.执法不公、的问题。其表现形式甚多,例如,在中央三令五申坚决整顿“三乱”的背景下,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便改换方式,凭借手中行政权力强行向行政相对人大量“划”款“借”物或收取保证金、押金,并长期占用不退还、不付利息;又如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以各种借口将确认、盖章、验照、答询等许多本职工作,冠冕堂皇地变成有偿服务项目,并强迫行政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不仅仅是收取一定的规费);等等。

7.执法队伍、手段和经验不适应客观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不足、设备技术落后,与社会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等等,这是目前许多行政执法领域都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计算机产业、金融证券业和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以及国有资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行政管理需求陡增的领域,行政执法者的知识、经验不足和手段落后的问题尤为突出。

8.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跨地区执法困难的问题。此问题在水利行政、环保行政、工商行政等领域特别突出。例如,在黄河、长江大水系都存在上游污染下游受害、上游滥伐下游遭殃的问题,由于上游的污染大户、砍伐大户往往是当地重点企业、财税大户或困难企业而受到地方重点“保护”,所以下游环保、水利部门跨行政区域执法往往受阻,执法协调非常困难。

㈡原因分析

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大致有两个层面的原因:一类在执法环节本身;另一类在执法监督环节中,这类原因尤为关键。

1.从执法环节来看,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由于行政执法本身的特点,即行政执法不仅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主体多、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而且执法程序富有弹性,执法结果不够稳定,同时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和利益密切相关等等,因此执法的困难较多、纠纷较多、容易失误,不易得到相对人很高很一致的评价。

其二,从宏观上看,我国正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近期官方宣布我国已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恐怕过于乐观了,是否符合实际尚须再研讨),正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轨道,新的思想观念、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法制体系、新的社会关系、新的市场规则等等,还未完全形成和定位,而传统的习惯、观念、规则等还在发生作用。在新、旧关系相互交织、冲撞、拉锯、相持、消长和调整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矛盾和问题,失衡、失调、失当的情况难以避免。

其三,制度、政策方面的缺陷和弊端对行政执法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部门利益驱动,执法程序规定不完善,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等等。

其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滞后对行政执法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政治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人事制度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执法人员缺乏物质、安全等方面的有力保障,存在后顾之忧;等等。

其五,认识方面的滞后性矛盾对行政执法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者缺乏“执行法律”和“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只看重“行使权力”而忽视“履行职责”,在观念上是权高于法、利重于法、人情大于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怕被复议、怕当被告、怕担责任等等。

2.从执法监督环节来看,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等。

其二,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靠搞运动式的突击检查来“紧急救火”,追求轰动效应,但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等等。

其三,监督不力,惩处不严。这主要表现为:一些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档;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严重,一些执法监督部门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机关检查和取悦于领导;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于搞“既往不究、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某些执法监督案件由于惩罚过轻,非但没能产生震慑作用,反而强化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那种“作检查难过一阵子,捞到钱舒服一辈子”,“趁环境宽松捞上一把”的错误心理;等等。

其四,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这主要表现为:由于实用主义作祟,在实践中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大监督案件往往只能避重就轻地作滞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且监督渠道有限;等等。

二、完善监督机制、改善行政执法的若干重要原则

现阶段要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改善行政执法,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求的新机制,必须在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按照“从严治标、着力治本、标本兼治”的方针,认真坚持如下原则。由于改善行政执法的关键在于加强执法监督,所以这些原则主要体现在执法监督环节。

1.科学原则。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改革和法制建设,必须特别注意坚持科学原则,这包括体制的选择、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配、职能的划分、人员的配备、规范的确立、条件的创设、环境的改造、动力机制和制动机制的设计等等,都必须按照现代科学管理和客观实际的要求办事,而不应局限于狭隘经验或为了追求政治轰动效果而违背科学精神地在行政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上搞“穷折腾”。例如,现代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管理机构与社会管理需求相适应,行政成本与行政效益相协调,如果有关政策举措违背这些客观要求,例如盲目地裁减合并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在实践中就会事倍功半甚而遭到挫折。多年来我国机构改革一味折腾、大减大增的教训,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

2.程序原则。现代行政强调程序行政,程序保障是最有效的保障机制之一,无论行政执法还是执法监督都必须注重程序规范的制订和遵守。因此,我国现阶段应当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行政程序规范,并适时制定出专门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

3.协调原则。这项原则既体现为行政法制系统内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自身诸要素、诸环节的协调,又体现为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与行政法制系统外部的其他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如立法、司法等行为过程)的协调,还体现为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与公民权利行使过程的协调。它主要从行为结果的角度来评价、衡量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

4.效能原则。现代行政管理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否则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生活迅速发展、日益丰富的现实。因此,在改革和调整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时,应在公正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其效率和保证其质量;否则,一旦失去了效率和质量,就失去了整个行政法制的生命。

5.高位原则。中外古今的历史经验(如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和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以及列宁关于工农检察院的思想和实践等)早已说明,只有在专职监督者的地位高、权力大,具有高度权威性的情况下,监督工作才能收到明显成效。因此,必须通过立法,赋予专门的执法监督职能机构以较高的地位和较大的职权,以增强其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权威性。在行政执法协调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例如在跨行政区域的山林水土保护、河流污染环保行政执法案件中,就宜由上下游的共同上级国土、水利、环保执法部门来管理和协调(犹如审判工作中对有管辖争议的案件由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6.强力原则。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是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富有成效的重要因素,也是确保依法行政、建成法治国家的一个要件。从我国监督工作的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看,执法监督职能机构都应当拥有强硬、高效和完备的监督手段,包括披露材料权、扣押财物权和人事处分权,司法机关更应依法充分运用人身拘留权、特别搜查权、存款冻结权、刑事制裁权等等。

7.专职原则。执法监督机构、人员、职能的专职化和专门化,是监督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早已成为政治发展特别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就强调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可见,应切实做到监督职能机构必须专属监督之职,不能兼司他职,以免分散精力、顾此失彼。

8.独立原则。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要避免不应有的外部干扰,特别是避免受到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影响,原则上监督机构应以垂直领导为主,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必要的自由独立性,保证有较为充分的人事权和办案经费,能够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决不能由于人、财、物等方面的因素而受制于被监督者。

9.网络原则。毋庸讳言,众多监督组织的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各自为战,是长期以来行政权力、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深化改革进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各个监督力量更加紧密地组织和协调起来(当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法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系、组织严密、结构合理、松紧有度、协调配合的网络化组织体系。在这个监督组织网络中,纲绳应坚强有力,网目应覆盖公共权力行使的所有范围和全过程,方能产生最大的监督合力和最佳的总体效益。

10.民主原则。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及其监督过程的民主化,是法治国家推行民主政治、达到法治目标的内在要求。在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别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权力和国家监督权力来源于人民,因而在行政执法特别是执法监督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民主原则,“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也曾指出,在法律过程中的民主因素具有双重意义:“法律参与的扩大不只是增进法律秩序的民主价值,它还能有助于提高法律机构的能力。”可见,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以及新闻媒介、派、人民团体和各种社会组织在监督工作中的特殊作用,特别是应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人民代表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民主监督,达到提高监督效能的目标。这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原则。

11.责任原则。我国以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有三条重要教训:一是执法行为的偏误及其损害后果往往难被追究责任;二是监督检查的结果往往无人负责处理;三是对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鉴于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因此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某一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以及对它的监督检查究竟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究竟由谁负责处理,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头上。如果执法者有违法、不当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执法者受监督、负责任”;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12.保障原则。为解除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国家应当保证他们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他们的职业、职位、政治、人身、财产、住宅安全方面(此系广义的安全概念),以及在薪金、福利、教育、培训、晋升、交流、保险、休假、退休等方面,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总之,国家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现阶段首要的是不走样地坚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制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保持一支规模适当(并非规模越小越好)、事业心强、素质高、技能强、有经验的专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队伍。同时,对于社会监督力量,特别是积极揭露和检举腐败现象、发挥特殊的监督制约作用的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也应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对维护社会公益而受到损失损害者应予以相应救济。

三、完善监督机制、改善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并基于上述原则,根据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并结合社会转型期的实际,笔者就如何加强执法监督、改善行政执法,尽快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法制建设要求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新机制,从观念、制度、队伍、政策、方法等方面,择要提出如下具体的对策建议,供领导机关作出改革决策时参考。

1.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方法技术层面着手,努力推动行政法文化的革新,特别是在全社会普遍树立现代行政法观念。我国长期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忽视监督”的现象,这极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法治观强调依法行政,认为“凡是法律有明确、详细规定的,都必须严格执行;凡是法律不周详的地方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要按照法律原来的精神,公正的处理和裁决。”并指出:“法律的门外汉常常觉得只要制订出法律,世上的一切全会发生变化。……可是即使制订出了法律,若现实中不存在推行法律的社会基础,现实中法律则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行不通’,即难以实现制约社会生活这一机能。……法意识与法行为是最接近依法统制社会的决定性要素。”可见,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积极改善法制环境的过程中,努力深化普法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实践,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法律制度实施过程的主体性参与,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风尚,即形成新的法观念和法行为模式。

2.结合机构改革,认真清理和明确某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职能、权限和责任,克服角色混乱、权责不清的现象。应明确规定:凡是比较明确的专门行使行政执法权但又系自筹或部分自筹经费的单位(如某些地方区县的技术监督部门和专卖管理部门),今后如仍需其大量承担专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应当定性为行政机关“吃财政饭菜”,不允许这类行政执法者利用职权搞营利性、强制性的有偿“服务”来“挣饭钱、菜金”,或以市场监管者和竞争者的双重身份进入经济领域“挣饭钱、菜金”。一些职能权责不明、相互扯皮不断的行政管理领域(如城区卫生、交通占道、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则应通过职能分析和调整(增加、取消、转移、合并等等),尽快明确专职管理者及其权责,凡是不具有相应执法条件和权力的组织应一律退出该公共管理领域。

3.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历史经验教训早已证明,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普通公民难以熟悉;而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如果执法依据和程序不为相对人知晓,往往又会带来许多弊端。所以,有必要按照行政民主化、规范化的原则,认真实行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制度,即除了法定的保密范围和内容以外,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分行为前,必须将执法依据、理由和程序明确地告知相对人;行政执法机关则应以各种形式公开执法依据和程序规定,而且应当便利相对人知晓,并为相对人免费提供有关的查询和咨询服务(提供书面资料时按成本收取一定的规费除外)。在这方面,许多地方和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系统都在积极探索,并取得许多成功经验,值得重视和总结。

4.设立专门的人大监督委员会。地方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承担着宪法赋予的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职能;但其长期实行的由各委、室“分兵把口”的监督体制,却存在着职能易被忽视、整体效率较低等缺陷,不利于充分发挥法定的人大监督作用。故建议先采取试点的方式,在部分省级人大设立监督委员会,专司监督之职并牵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监督工作和监督法制建设。为保证必要的权威性和加强党的领导,该委员会的地位应高于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级别高半级,类似于纪委在中共组织系统内的地位),其成员主要由各主要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推荐并被选为人大常委的负责人组成;作为过渡模式,该委员会设立的经常性办事机构可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形成“三合一”的核心机构并负责牵头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但它们的基本职能应明确分开且监督重点应有所不同),以达到监督机构健全、精简、统一和高效的机构改革目标。从职能的角度看,人大监督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在地方行政实务中起着广泛作用且存在问题特别多的大量的非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

5.设立人大监督专员。监督专员制度是当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民主法治国家的监督体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经验教训值得重视。现在国务院已向数百家大型国有企业派出了稽察特派员(此系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性质的专员),在专员制度方面迈出了一步。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探索新监督体制的过程中,应以大胆改革、积极探索的精神,尝试设立人大监督专员,作为完善现行监督体制的特别措施之一,以拓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在具体操作上,可先在若干地区试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选择地向部分行政区域和特殊地区、机关派出监督专员(正式实施后也不是按行政区划和系统逐一派出,而是跨区域和有选择地派出),由其对相应区域、机关的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实行一种比较及时、直接和有超越性、权威性的特别监督制约。因人大监督专员是一种独立性很强的高级职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并接受其工作指导,拥有关于调查事实、人事处分和权益救济等多方面的通报权、建议权及临时处置权,故设立该职位有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说情风”对监督工作的干扰,能较好地满足某些特殊条件下加强执法监督的客观需要。这种人大监督专员职位的设立,是对常规监督体制的一种补充。

6.建立对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首长的人民代表信任制度。由于行政首长对本机关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而某些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如交警、物价、城管执法等)对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有着非常直接和广泛的影响,其执法偏差带来的社会影响也特别大,所以有必要在现行的人民代表评议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试行人民代表信任制度。即由任免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民代表对这些主要行政执法机关的首长进行信任投票,如果本行政区域内多数人民代表对其表示不信任,则应及时采取警告、停职等措施,以促其廉政、勤政,并取信于民。而且,在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还可逐步推行某些形式的公民信任投票,即:任免机关可委托一些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采取科学适当的抽样调查方式进行公民信任投票,并由任免机关将信任投票结果与其他评价结果(如人民代表对该首长的评议结论等)结合起来作为对评价结果的处理依据。

7.有重点地推行特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性虽然早已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所证实,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在我国推行这项制度却并非易事,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故建议采取重点突破的办法,现阶段着重以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首长以及具体行使审批、许可、征收、处罚等行政权力的执法人员为对象,认真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以积累经验加以推广。

8.认真实行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首长离任审计制度。这项制度是促使公职人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其适用对象的重点应是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的首长(各级各类财务人员无疑应当接受定期和专项审计,此不讨论)。应规定:凡是未经审计或审计不合格者,一律不得调离原岗位并须对其作出相应处理;而审计结果表明其工作成绩特别优异者,应以审计监督建议等方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9.进一步完善公民申诉制度。现行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也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断拓展行政救济渠道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乃是客观要求(如有的地方实行的企业向政府投诉制度正是在这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但实践中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而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因此,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民主化和纳税人需求多样化的新形势,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议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救济渠道和形式,如人民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人员并负责为之申诉怨情和争取救济的制度等等,并努力实现各项公民怨情申诉制度的系统化、规范化、简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合情。

10.提高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这包括在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中加大法律知识所占比重,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前必须通过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评。具体要求是:⑴对于重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的比重目前至少应占一半以上(目前远未达到,而在一些法治国家,这一比重约占三分之二)。这是因为,依法行政是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而以往出现的不少行政违法行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误,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识所致。简言之,首先应在行政执法队伍的入口就把好法律素质关。⑵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而且相对来说变动较快,这就要求有行使执法权的公务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熟悉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更新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增大业务学习内容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脱产到行政学院参加短期培训等。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不熟悉与本行政部门直接有关的法律规范,是难以胜任行政领导工作的;特别是对于物价、工商、税务、海关、技监、城管、交通、交警、公安、卫生、环保……等重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其机关首长(包括其主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如何,对该项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鉴于此,宜明确规定:凡拟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人选,必须经过行政学院的相应培训,只有通过了以现行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专门和综合测评者,方有任职资格。

11.调整、充实行政执法与监督队伍,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顶岗执法。现在,政府机构、人事的发展很不平衡,一方面存在冗职冗员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某些执法部门(如公安、交警、城管、环保、技术监督、卫生监督等部门)人手紧张的问题。故应实事求是地按发展市场经济和加强法制建设的要求,妥善解决人员调整、分流、补充的问题,确需加强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特别是在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后,在人员配备上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则应保质保量地及时充实行政执法队伍,保持必要的行政管理和调控能力,而不要“因减人而废政”。鉴于临时人员(指未经培训、未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顶岗执法的弊端甚多,既严重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又增大了社会成本(行政违法行为一方面损害相对人权益,一方面又因行政败诉须由国家赔偿,从而造成国、民两亏),故应进一步严格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坚决禁止行政执法机关随意授权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临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12.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程序规范不完备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故除了国家立法应进一步注重行政程序问题,应适时颁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外,地方也应抓紧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求和本地实际的行政(执法)程序法规,作为本地域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补充性程序规范。13.加强和改进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实践证明,无论怎样加快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步伐,都不可能完全满足不断扩大的社会管理需求,总是存在法规、规章的“空域”,因而通过法规、规章解释来适应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就显得非常必要。故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解释工作,努力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要求的法规、规章解释制度。

执法监督论文篇3

一是监督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对《监督法》缺乏足够的认识,依法监督的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紧迫感和主动性,工作空位不到位,忌讳“监督”二字,讲优点成绩多,讲缺点不足少。遇问题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对行政个案监督时调查研究不够,多采取一般转办程序一转完事,笃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启动人大监督程序,放弃监督职责,听之任之。

二是监督魄力还不足。行政执法包罗万象,内容繁杂,涉及民生民利,执法主体部门多,执法对象多元化,矛盾冲突激烈,解决难度较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瞻前顾后,谨小慎微,害怕越权和越位。宁愿将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等刚性监督手段弃之不用,而搞行风监督员等柔性方式应付走过场。

三是监督主动性还不够。不善于调查研究、解剖麻雀,对问题不求甚解、研究不透。尤其是超前意识不强,对当前矛盾多发期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疏于研究,监督指导不到位,客观上造成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多发。还有的对行政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够,行政执法监督能力不强,遇事人云亦云、毫无主见,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监督工作认识淡薄。人大是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大代表监督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近年来,代表结构有了明显改善,素质有了提高,但与人大所面临的监督任务和要求相比仍显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大监督的效果。人大专职委员多数因年龄偏大由党委和行政部门改任,部分委员把人大当成“二线”,视为退休前的“最后一站”,感到人大工作不像党务和行政、经济工作实在,有失落感,对做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大打折扣。一些非驻会委员认为监督工作属份外兼职和业余,于己关系不大,存在应付差事心理。另外,个别代表因曾提的议案得不到应有重视,或得不到满意答复,心灰意冷,监督热情不高,履职意识差。

(二)监督形式单一弱化。行政执法涉及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法规种类多,执法程序具有一定弹性,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倍受关注。一些执法部门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究其原因就是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监督缺乏具体的褒奖与惩戒措施。加之人大对行政执法监督过于宏观和原则,审议和提建议多,适用刚性监督措施少,工作中该跟踪调查的不调查、该质询的不质询、该撤销的不撤销,使一些执法人员执法随意,办案不公,枉法裁判,知法违法,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

(三)监督法规不够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重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控制,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与行政机关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内容。公民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被动和屈从地位。受行政立法思想的影响,人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也难免陷入重维护行政行为的误区。有的行政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痕迹,导致法律间不协调,甚至抵触和矛盾,适用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令人困惑。而人大监督必须依法进行,这样,难免左右为难,监督失衡。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点,立法滞后,行政执法程序不完善,有些行政法规虽然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行权,但由于没有程序规定,无法可依,执行措施难于操作,造成少数执法人员执法随意,,使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难于有力实施。

(四)监督机构不尽合理。人大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有一支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机构,如审计、税务监督等。然而,这些机构都设置在政府序列,属权力的自我监督,“用自己刀削自己把”,使监督的公开、公正的真实性及监督力度受到制约和影响,也影响人大行使监督职权。一些地方采取党政联合发文、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替代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职权,党政不分,使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处于两难境地。另外,政府机构设置的多重性也不利于人大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一些由省直接管理延伸到地方的部门,如税务、工商、技监部门,实行人、财、物上划管理,又是政府系列设置,人大对其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刚性处置手段。三、措施与对策

(一)提高素质强化监督能力。人大代表素质直接影响着监督力度和监督效果。首先,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和文化素质,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人大代表来自不同党派、不同行业、不同民族,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大公无私,敢讲真话。其次,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是各行业、战线的行家里手、专业人才,只有这样,才能独具慧眼,提出高质量议案和建议。所以,要推荐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热心参政议政的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开展多层次的培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素质,并组织视察、调研等“三查”活动,使代表敢于言民志、表民意、争民利,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知政、参政、议政、督政中提高履职能力。

(二)多方施策营造监督氛围。人大是人民利益的代言机构,监督权是人民所赋予,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真正使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广泛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把监督工作做深做实。要科学整合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新闻监督体系资源,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要以人大监督为核心,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借助专项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网络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杜绝下达行政罚款指标;严格行政处罚,搞好行政法规培训,落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紧扣群众关注点、社会热点和难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做到委员监督与代表监督结合,代表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营造一种和谐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

执法监督论文篇4

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其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的活动。

本文通过分析,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含义,并通过对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反思了我过现状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出了必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自由裁量权

“监督”一词,根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之界定

(1)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各种行为方式。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1、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2、根据法定授权产生和获得。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2、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这与行政监察监督不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对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它包括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个人、组织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等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依照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4、社会组织的监督;5、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1、行政执法与“权力”的关系。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力的代名词,行政执法是权力最形象逼真的化身。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着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力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的相当突出。

2、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科学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每一个机关及其公务员都必须在法定的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对行政机关有效地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3、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国家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行研究,从而防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侵害。

三、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反思

1、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从主体来看,包括权力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包括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行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及不足。目前我国虽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等。这些事实的存在与发展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后与不足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必须要在社会急剧发展的时期,在社会转型期内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一)监督的主、客体错位。群众对行政执法、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机构、同级机构之间总是关系牵制,致监督无力;(二)监督职权混同,目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存,表现在监督机制上就显得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包揽了其他主体的监督;(三)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淡漠;(四)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力度不够;(五)监督与制裁衔接不紧凑,后者往往软弱无力;(六)监督法治程度底,制度不健全。

四、我国执法监督体制的重构

(一)我们须明确其重构之前提条件

第一、其依据须法律化。行政执法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要具有规范性,具备法的特征,从整体上,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应具有的外在形式和特征,不同内容之间应该互相联系,形式统一的体系;从微观上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用词及整个条文构造应当严密,使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第二、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程序规范不完备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第三、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因为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无论怎么完备,因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任意被违反而不承担任何相应后果的话。相关法律的权威边无法建立起来,行政执法的效果也不会见好;第四、培养行政执法监督意识。由于权力绝对私有制的时代离我们并不远,与之相联系的心理积淀、习惯模式、价值观念、风俗传统还会延续,这些东西有可能会以新的面貌出现,要清除这种可能性,需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人民应懂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和个人,每个公民都应当清除传统的特权观念,等级观念等非平等思想,树立起平等意识。再者要有参与意识,人民当家作主不只是发表言论,更主要的参政议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可以说没有参与意识,别的一切都等于零,有了这些民主意识,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就有了基础,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只是民主意识的一部分,在该种意识的培养中,教育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起到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作用,并对人精神风貌和良好素养起长期的巨大使用,潜化地影响其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正确、合理地履行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使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能在法制领域依法监督。

(二)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我们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讨行政监督主体本身的优劣得失,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等。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首先要坚持人大在对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中的统一性,其次是要提高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为此我们需从如下几方面做工作:

第一、要深刻意识人大监督是最权威的监督,别的监督都从属于人大监督。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宪法,让每个人都了解人大的作用,了解人大监督的特点。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想趋势,凝聚为一种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的行使,明确各种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使人大监督在实际上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第二、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对人大的领导属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最高监督,故而人大绝对可以对党的成员进行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这样,一个国家的机构运转才能正常进行;

第三、加强人大监督的监督力度。首先要认真全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其次人大应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时刻监督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合法行为,使行政执法行为公布于众。要加强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坚决杜绝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

第四、尽快制定一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以制度化的方式把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明文形式公诸于众,使人大的监督具有针对的操作性,使之有效地运行。

第五、完善人大各组成部门。首先,应进一步提高现有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要吸收既懂专业知识,又有实际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人进入专门委员会,以提高其整体工作效力。其次,必须十分重视有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六,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监督,要健全完善司法监督,首先须扩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强化司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

第七,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指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专门监督是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首先对行政监察,我们应朝以下各方面着力加强行政监督制度。1、职能分离,行政监察监督的职能必须独化,并与其它监督方式有明确的区别;2、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制度化、法律化;3、集中力量促使行政监察机关监察任务的完成。其次对审计监督,我们应加深和拓展审计监督的作用范围,搞好对固定资产投资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流通活动、消费基金、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审计,抓好对发展农业和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另外还要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八、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这是一种最能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监督形式,故而这种监督方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巨大意义。要健全和完善这种监督,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各派的监督,各派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进行的。通过政治协商对执法监督起着重大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感觉到各派的理想监督状态和实际监督效果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所以要继续努力使各民主学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并且还要进一步扩大各派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名额,使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另外也要加强派的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素质。在组织选拔上,选拔品学兼优有组织能力的新人进入各级领导机构。其次还要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的愿望应该是很热烈的,国家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开辟了各种通道,有,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等。当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的愿望与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利益的冲突,中央希望人民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能得以及时、迅速地解决,但地方部分为一己之私,不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害怕把矛盾公开化,影响自己的政绩,造成很多群众越级上访,申诉等等,但这些问题有时并不是上级部门所能直接解决,甚至间接也不能解决,故而,中央应重视政策的执行问题,地方也应深刻明白,这是对本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如果有这个观念的转变,那么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等应该是很容易解决的,别的都不是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最根本上稳固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人民群众。

最后,还要健全和完善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舆论是一种公众意见,舆论监督,尤其是新舆论监督具有全民公审的强大威力,它能及时地把和违法乱纪行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产生无可抵御的批判力量。我国的舆论监督走过了曲折的路程,在我们传统的文化中缺乏对舆论理论的形容,故而我们只把舆论看成是宣传,鼓动和组织群众,舆论监督功能却没有被提到桌面上来。目前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所以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必须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它必须深入生活,言言有物,有的放矢,为群众说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新闻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在我国,此方面的改革要比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更为困难和复杂。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要法制化,我国新闻舆论方面的立法比起其他方面的立法是比较滞后,但现实中许多新闻单位代表正又对非正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对舆论的管理方面,暂时处理的情况多,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在可能面临社会诸多压力的情况下,新闻机构的一些领导不得不时刻观察上面的态度,仔细应对各种情况,这样政治就领导了舆论界,政治上的黑幕被遮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有关问题,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在提倡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定案”的现象。

总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实际有所增益,才能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以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8月版。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4、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1996年《法学》第11期。

5、郑成良:《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1996年第4期《吉林大许学社会科学学报》。

6、王宝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

注释:

张民锋、傅斯来:《当前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第51页。

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执法监督论文篇5

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利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制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分析,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与“权利”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分析,论证了行政执法监督相关理论;同时,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的论述,提出了存在的不足及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执法;

“监督”一词,根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利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制的重要内容。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之界定

1、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1)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2)根据法定授权产生和获得。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中央和地方和各级政府;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第三,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这与行政监督检察不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对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它包括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个人、组织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等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权利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致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第二,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第四,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五,舆论的监督。第六,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1、行政执法与“权利”的关系。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利的代名词,行政执法是权利最形象逼真的表现。权利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利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是指权利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利的负效应,指权利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利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利的可能,故而其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2、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要求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对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可以制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利的滥用,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利的侵害。

三、我国现行行政执法机制反思

1、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从主体来看,包括权利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包括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行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及不足。目前我国虽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明显缺陷。从法理上讲,我国“议行合一”国家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执法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等执法功能。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在授权立法,行政部分准司法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这些事实的存在和发展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后与不足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必须要在社会急剧发展的时期,在社会转型期内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问题(1)监督的主、客体错位。群众对行政执法、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机构、同级机构之间总是关系牵制,致使监督无力;(2)监督的职权混同。目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存,表现在监督机制上就显得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包揽了其他主体的监督;(3)监督主体上的监督意识淡薄;(4)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监督体制则多而无序;(5)监督与制裁衔接不紧凑,后者往往软弱无力;(6)监督法制程度低,制度不健全。

四、面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之现状,就有必要重塑我国执法监督之体制

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1、我们必须明确其重构之前提条件。

(1)其依据须法律化。行政执法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要具有规范性,具备法的特征。从整体上,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应具有的外在形式和特征,不同内容之间应该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体系;从微观上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用词及整个条文构造应当严密,使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立法必须重视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的实施,如果立法者只作为一种政治标榜,这些法律的实施状况则可想而知了;(3)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因为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无论怎么完备,但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任意被违反而不承担任何相应后果的话,相关法律的权威便无法建立起来,行政执法的效果也不会见好;(4)培养行政执法监督意识。由于权利绝对私有制的时代离我们并不远,与之相联系的心里积淀、习惯模式、价值观念、风俗传统还会延续,这些东西有可能会以新的面貌出现,要清除这种可能性,需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人民应懂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和个人,每个公民都应当清除传统的特权观念,等级观念等非平等思想,树立起平等意识,再者要有参与意识,人民当家作主不只是发表言论,更重要的参政议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可以说没有参与意识,别的一切都等于零,有了这些民主意识,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就有了基础,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只是民主意识的一部分,在这种意识的培养中教育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起到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作用,并对人精神风貌和良好素养起到长期的巨大作用,潜化地影响其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正确、合理地履行指责奠定坚实地基础,使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能在法制领域依法监督。

2、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我们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讨行政监督主体本身的优劣得失,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等。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首先要坚持人大在对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中的统一性,其次是要提高权利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为此我们需从如下几方面做工作:

(1)要深刻意识人大监督是最权威的监督,别的监督都从属于人大监督。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宪法,让每个人都了解人大的作用,了解人大监督的特点。从而行成一种强大的思想趋势,凝聚为一种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的行使,明确各种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使人大监督在实际上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2)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对人大的领导属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最高监督,故而人大绝对可以对党的成员进行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这样,一个国家的机构运转才能正常进行。

(3)加强人大监督的监督力度。首先要认真全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其次人大应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时刻监督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合法行为,使行政执法行为公布于众。

(4)尽快制定一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以制度化的方式把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明文形式公诸于众,使人大的监督具有针对的操作性,使之有效地运行。

(5)完善人大各组成部门。首先,应进一步提高现有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要吸收既懂专业知识,又有实际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人进入专门委员会,以提高其整体工作效力。其次,必须十分重视现有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配置;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的监督,要健全完善司法监督,首先需扩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强化司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改革司法监督体系的用人制度和财务制度。超级秘书网

(6)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专门监督是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首先对行政监察,我们应朝以下各方面着力加强行政监督制度。第一,职能分离。行政监察监督的职能必须独立化,并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明确的区别;第二,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制度化、法律化;第三,集中力量促使行政监察机关监察任务的完成。其次对审计监督,我们应加深和拓展审计监督的作用范围,搞好对固定资产投资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流通活动、消费基金、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审计,抓好对发展农业和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另外还要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7)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这是一种最能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监督形式,故而这种监督方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巨大意义。要健全和完善这种监督,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各派的监督,各派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进行的。通过政治协商对执法监督起着重大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感觉到各派的理想监督状态和实际监督效果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所以要继续努力使各民主学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成为各正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政治行为规范,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并且还要进一步扩大各派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名额,使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另外也要加强派的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素质,在组织上选拔品学兼优,有组织能力的新人进入各级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纲领建设,使之真正成为“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其次还要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因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的愿望应该是很热烈的,当前,国家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开辟了各种通道,有、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等。当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的愿望与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利益的冲突,中央希望人民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能得以及时、迅速的解决,但部分地方为一己之私,不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害怕把矛盾公开化,影响自己的政绩,造成很多群众越级上访,申诉等等,但这些问题有时并不是上机部门所能直接解决,甚至间接也不能解决,故而,中央应重视政策的执行问题,地方也应深刻明白,这是对本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如果有这个观念的转变,那么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等应该是很容易解决的,别的都不是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最根本上稳固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人民群众。

最后,还要健全和完善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舆论是一种公共意见,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全民公审的强大威力,它能及时地把和违法乱纪行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产生无可抵御的批判力量。我国的舆论监督走过了曲折的路程,在我们传统的文化中缺乏对舆论理论的形容,故而我们只把舆论看成是宣传,鼓动和组织群众,以及传播信,舆论监督功能却没有被提到桌面上来,目前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所以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难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必须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它必须深入生活,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为群众说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新闻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在我国,此方面的改革要比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更为困难和复杂。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要法制化,我国新闻舆论方面的立法比起其他方面的立法是比较滞后的,但现实中许多新闻单位代表对非正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对舆论的管理方面,暂时处理的情况多,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在可能面临社会诸多压力的情况下,新闻机构的一些领导不得不时刻观察上面的态度,仔细应对各种情况,这样政治就领导了舆论界,政治上的黑幕被遮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总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实际有所增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8月版。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4]应年松:《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二期。

执法监督论文篇6

论文摘要:本文就强化航道执法权力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效应进行了分析,强调了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防治腐败的关键,阐述了建立与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相适应的监督机制重要性,就构建航道行政执法权力有效防控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执法环境,推动航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进行了探讨。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防治腐败的关键。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再次,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高度,精辟分析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航道部门肩负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养护与管理职责。长期以来,航道行政执法工作一直是水运企业和运输船户关注的重点,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因此,探索和创新与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相适应的监督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执法环境,是构建航道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一项及其重要工作。

一、强化法制教育,构筑自我约束思想防线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一个“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氛围里,执法不公、、趋利执法的现象就失去了存在的土壤。我们航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以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为指导,坚持教育在先,预防为主,大力弘扬清正廉明风尚,积极营造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良好氛围;深入持久的法制教育,促使航道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的影响,科学认识和正确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约束自我,摒弃私心杂念,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蚀,构建航道行政执法事前监督机制体系,从源头上防治执法过程中的腐败,防患于未然,做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二、加强执法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当前,航道征稽正处于国家“费税改革”的关键时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等违法现象,归根结底在于个别执法人员本身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达不到要求,难以抵挡物质诱惑和熟人情面,才会出现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同情况不同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准予行政许可等现象。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准确运用法律的业务基本功,就容易出现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因此,对航道行政执法的监督必须做到,一是航道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持证条件。二是新上岗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了省交通厅举办的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三是执法人员参加了年度知识更新培训和转岗培训。通过加强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减少不当执法行为的发生。

三、防微杜渐,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眼点应从单位内部行政执法岗位抓起,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正本清源,防微杜渐。首先,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全面推行征稽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核拨和各基层征稽单位在执法中的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家财政制度,杜绝私设小金库、小钱柜,从源头上堵塞乱收费、乱处罚。其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执法职责、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提高执法人员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第三,加强廉政监督,纠正、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行为。

四、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推行航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航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增加航道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置于全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才能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因此,我们在航道执法过程中,必须本着对执法相对人负责,自觉接受船民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三乱”现象;同时,加强对航道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将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各部门的职责、人员、姓名及举报投诉复议渠道,在水运企业和船舶运输单位以及运输船户,以及航道沿线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群众和执法相对人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航道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执法监督论文篇7

关键词: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一、引言

“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完善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效能,既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公安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之路上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近年来,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拓展执法监督职能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有效提高了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队伍整体素质。但是,由于公安体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尚在不断完善和改革之中,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就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现状作深入的分析,并提出系列对策和建议。

二、当前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质量考评和查处一些涉法、民警违纪案件中,发现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钱权交易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活动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问题和教育不扎实外,最重要的还是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干警对法制执法监督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支持。

1、领导重视不够。有的公安机关领导对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视还仅是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无果。如少数领导认为法制部门对案件的审核监督制约了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影响了破案率,总是以本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意听取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议,以行政命令替代执法,领导的错误认识使部分执法人员直接产生了轻视执法监督工作的思想。如一些办理专案的民警,由于专案组的特殊性,对执法监督有恃无恐,致使专案组的案件经常发生执法过错。

2、对法制监督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突出表现在部分单位和民警对执法监督的消极对待和不合作的对抗情绪,片面认为只要法制部门不监督,案件就能过关,执法就没有问题,法制部门的监督是与本单位或者本人过不去。也有少数领导干部和民警认为执法监督是法制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公安执法活动贯穿整个公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更没有意识到离开监督的权利必将滋生腐败乃至徇私枉法。

(二)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制监督部门积极性受挫。

1、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近几年,我市公安队伍从公务员序列招收了大批的新警,他们因法律业务基础差,一时难以适应公安执法岗位。而老民警对当前频繁交替、更新的法律、尤其是计算机操作、网上办案应用等执法新技能跟不上,加上监督力度不断加大,执法责任追究日趋严格,规范执法要求越来越高,基层民警普遍产生了办案有责任、难办案,不想办案、不敢办案的想法,不愿留在执法办案岗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要调到不办案的部门。公安队伍总体执法水平提高不快,自我监督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一些执法监督部门人员调动频繁,警力配置不到位,法制专业培训跟不上,监督水平不高。以上各种因素造成公安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执法能力不高,致使在执法中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取证不到位、忽视当事人权利保障等执法过错经常发生,给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2、法制监督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监督与被监督本来就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制监督工作直接关系到执法民警的切身利益,使法制部门与执法单位陷于对立状况。有些执法监督部门怕得罪同事和领导,怕搞坏上下级或者与其他部门的关系,顾虑重重,监督积极性不高。加上有些公安机关引导不正确,导致执法监督部门与执法单位的矛盾加剧,使基层法制监督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年终测评,监督部门的成绩往往不理想,甚至是最差。2007年某县在全市全省获得执法质量优胜单位,而该县的法制部门在考核时却被评为最后一名。如此的考核机制极大挫伤了执法监督部门的民警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产生对发现的问题不敢纠正、不敢追究执法责任的不良后果。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职能不明确。

1、法制部门机构和职能设置与执法形势不适应。一是我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机构名称和职能不统一。目前,我市法制部门有“执法监督大队”、“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督指导大队”、“法制预审大队”、“法制科”等不同的名称。名称不同承担的职能也不同,在全市形成了“多种经营”模式。除了法制部门应有职能外,有的还承担甚至刑事预审办案职能。有法制预审合并的,也有单设预审部门的。下级法制部门有的职能,上级法制部门没有,上级法制部门承担的职能,下级法制部门没有,从而减弱了层级监督的效能。二是法制部门职能与其他监督部门交叉、重复。当前,我市公安机关具备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有法制、纪委督察、政工、等部门,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案件审核、法律培训等职能与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现场督察、部门的受理控告申诉、政工部门队伍素质培训职能交叉重复,加上这些部门由几个局领导分管,使这些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基本上是各自为战,互相配合不到位,造成推委扯皮,影响执法监督工作效率。如法制部门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考核,督察部门也对办案部门案件进行日常的执法检查,形成重复劳动。又如在查处相关影响重大的申诉控告案件时,往往不通知其他监督部门介入,而是在办理中需要时才通知,以致拖延办案时间,效果不佳,影响结果处理。三是法制部门职责不清,监督职能有弱化趋势。2003年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以来,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承担的压力越来越重,具体执法任务越来越多。许多地方错误地认为只要与考评工作有关的执法工作,都是法制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有的地方把五类监管、接处警,甚至刑事案件预审、移送等工作都集中到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参与具体执法的现实,使其从监督部门演变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并有侧重具体办案的倾向,从而减弱了执法监督的职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同时,法制部门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能归为综合部门,受警力配置和习惯思维的影响,法制部门的实际警力越来越难承担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全市公安机关法制监督部门的警力不足180人,占全市总警力(8000人左右)的2.3%,而每年要承担着5万多宗行政案件和3万多宗刑事案件的审核、评判。按每一个案件一审一评计的话,就达16万多宗次,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核案件近800宗次。还有5000多件劳少教、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诉讼等案件的办理,部分县市还承担刑事案件的预审工作。警力不足,超负荷运转,又导致许多地方的案件审核评判流于形式,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

2、法制部门的职级和待遇与承担的执法任务不相称。近几年,我市公安机关内部的刑侦、治安、纪委督察等业务部门和派出所,随着形势发展,都已机构升格,职级高套,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制,派出所主要领导进当地党委,交警和部分县市区的刑侦、治安部门的主要领导进同级领导班子。而法制部门,承担的业务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福利待遇方面却是“涛声依旧”,重视法制建设的政策没有实质性的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在法制部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装备配置方面,与实际工作需要仍有差距。在人员安排上,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在保障机制上,只讲奉献,不讲条件;在政治待遇上,只求平衡,不求倾斜。如法制部门承担与一线单位同样繁重的执法任务,24小时值班,却不能享受一线单位的待遇。全市11个县市区的基层法制部门全部是股级配置,其职级福利待遇均低于被监督的业务部门,造成法制民警工作底气不足,监督乏力的尴尬局面。在有些地方,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成为一句空话,甚至有些业务部门领导提拔到公安机关领导岗位后,为法制部门的工作设置障碍,使法制民警有苦难言。同时,也使许多优秀的法制民警失去了发展的空间,使法制部门留不住优秀人才。

(四)法制执法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科学。

1、法制执法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些地方对执法责任追究重视不够,制度只停留在文字上。虽然省厅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但实践中形同虚设,部分领导和办案部门根本不去学习了解该办法。如在案件审核上,部分领导和办案单位还是这样认为:只要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即使发生执法过错,也是法制部门把关不严,法制部门应负全部执法过错责任,办案单位没有责任。不少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怕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的声誉,不愿对执法过错和错案进行追究。还有一些部门碍于情面不敢得罪人,只纠正过错和错案,而不对有过错的人员进行追究。二是执法责任追究在客观上产生责任认定难、处理执行难、处理效果差的现状。如区分执法过错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的具体责任,没有较明确规定,难于区别责任大小。一些较为严重的执法过错责任按当前“捆绑”式的追究方法,直接影响班子主要领导政绩,甚至可能追究领导责任,不利于主要领导主动追究其责任。从一个过错案件被追究到做出具体处理决定,往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不利于警示他人。此外,法制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使追究责任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2、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尚有盲区。一是部分执法部门和民警尚未真正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畴,如市局机关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市交警支队各办案部门及办案民警的执法情况未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监督体系。二是治安、户籍、交通、出入境、网络监察、消防等各类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尚未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三是法制部门对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现能力不够、监督不到位。法制部门的监督主要放在审查书面材料上,对于一些未从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难点敏感问题或个案就监督不了。如我市某局经侦大队曾发生的违规办案案件,就是因没有书面材料可审核而未能进入监督范围。四是执法监督与上级其他部门考核标准相脱节,存在一定矛盾。如立案问题,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考核指标要求:“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逐年提高”。而现实中的情况却不尽人意,为了考核,很多单位就从立案上做文章,不破不立、多案少立、破案多立等各种违背公正执法的手段都用上。面对关系公安机关考核名誉的问题,法制监督部门无所适从,只能听之任之,从而造成当事人投诉,甚至检察部门立案监督。

3、当前运行的执法监督机制不科学。一是法制部门事前、事中监督不足。目前,法制部门主要以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审核评判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容易导致执法问题发生的事前、事中环节难以掌控,使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的难度和成本均加大;事后的案件评判扣分、记分手段加剧了法制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矛盾;同时也增加了执法办案单位对法制部门的依赖性,弱化了其自身的监督作用。二是当前执行的执法考评导向有偏差。一些执法考评标准制定不合理,过于注重程序、过程,不重视实体和结果。如,检察院对公安监督不管有无理由,公安考评时都要扣分,不但达不到考核效果,还挫伤民警的执法积极性;再如本级公安机关自行监督的案件,超出比例的也要扣分,这在不同程度上抑制了同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积极性。三是执法监督方式不科学、不规范。法制部门对监督工作计划不足,发现、纠正问题的方式方法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用老办法、老套路分析新问题,尚未规范化、制度化和充分运用网络技术,难以适应执法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改进我市公安法制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

上述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执法的权威与尊严。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落实到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心、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各项执法制度得到正确执行,树立公安执法权威。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实现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市法制执法监督实际,本人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加强执法监督教育,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1、强化教育,统一干警对执法监督的认识。“公安执法监督是解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最具有根本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有效方法之一”,“没有监督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执法监督工作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高低。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明确“一把手”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把抓业务、抓执法责任、抓队伍建设三项工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其他业务分管领导要形成支持重视法制执法监督共识,决不能把自己分管的部门看成是自己的领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要从改善执法活动、维护公安机关形象的大局出发,积极为法制部门撑腰壮胆,倡导广大民警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意识,树立法制执法监督的权威,努力为法制部门执法监督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同时要提高广大民警对监督工作的认识,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要牢固树立监督是保障,监督是爱护,监督是树立形象的观念,使各级领导和全体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把广大民警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精神上来。

2、加强培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水平。一支具备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因此,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关键是要提高公安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当前,各地公安机关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要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的考核选拔,把优秀人才引进公安执法队伍,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二要加强在职民警的执法培训。开展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把全面培训和有针对性培训结合起来,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三要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队伍中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配备到执法监督岗位,在强调政治素质的同时,促使执法监督人员具备深厚的、扎实的法律知识,使执法监督队伍成为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敢监督,善监督,擅指导的综合执法队伍。

(二)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机构,提高执法队伍地位。

1、整合机构,增强过错责任追究合力。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却不能形成监督合力的状况,应当及早进行适当调整,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的有关要求和及时整合内部监督力量的有关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法制、政工、纪检、督察、控申部门人员组成的执法责任追究部门(可称执法监督委员会),部门直属局长领导,职级规格应予以高配或平配,便于加强同级职能部门的监督。对执法监督机构、人员的经费、装备的配备应予适当倾斜,树立该部门“法定”权威。该部门应有对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实行实时检查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有研究、定性、解决和查处的权力,从调查到处理一律由该部门进行,改变现时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的监督局面,使法制部门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这一尴尬角色分离出来。

2、提高地位,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监督动能。要加快公安队伍的体制改革步伐,打破公安队伍“大锅饭”的局面,引进企业岗位竞争、晋升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勤务体系,建立办案民警责任和等级管理机制,把执法岗位与其他非执法岗位区别开来,突出执法岗位的地位。根据工作年限、办案数量、质量,确定主办民警资格和等级,并把等级同物质奖励、年度评先及干部的选拔任用相挂钩,明确规定除特殊专业岗位外,无主办民警资格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从而激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积极向更高等级的主办民警资格努力。让执法岗位成为公安人员羡慕的岗位,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该项工作,从而达到执法人员主动提高自己执法技能和自我监督能力,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监督的目的。

(三)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1、狠抓落实,明确公安法制执法监督责任。公安机关要建立办案单位、法制部门、局党委“三级”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制,完善案件主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监督职责。首先要落实“一把手”责任。如果说公安法制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哪么执法监督就是一把手抓法制建设的主体工程。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领导重视执法工作,各项执法措施就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完整的执法监督链条也会因某个环节的脱落导致瘫痪。其次要落实监督部门职责。将公安执法监督的日常工作全部归口到执法监督部门,对一把手负责,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有序规范开展。再者要落实执法办案单位和民警的职责。执法单位是公安机关的主力军,加强中层领导对本单位和民警的监督职责,是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的重点。从而在党委和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和执法单位,执法单位和民警之间层层落实执法监督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落实到人,真正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民警身上,从而达到强化监督的目的

2、拓宽范围,完善公安法制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和个案监督程序,修改《温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评判记分办法》,明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标准及结果应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对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二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切实把各项业务工作全面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内,真正形成全方位执法监督的态势。对该立案不立案、该查处不查处、该办证不办证等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把年度考评与日常考评、专项执法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单位考评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能否胜任现职的主要依据,使基层领导更加关注、重视执法工作,民警更加重视严格执法。三要完善同级公安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变法制部门为主监督的事后监督为执法办案单位领导为主监督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健全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员队伍,执法监督员由教导员兼任,直接对执法监督部门和局长负责,实行办理行政案件“单轨制”,和办理刑事案件部分“单轨制”,把案件审核的职能前移到办案单位执法监督员和审签意见领导,使执法问题解决在执法前和执法过程中。

3、讲究实效,推进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则和操作程序,使执法监督的启动方式法律化、制度化,个案监督、过错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法定化和规范化,并执行严格的结果公开和申诉复议制度。二要注重调动广大民警的执法积极性。执法监督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和公安机关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避免那种以少量先进人物、案件和少数典型违法人员、案件的出现作为奖惩目标的做法,讲究执法监督实效和方法,既起到教育和警示广大执法人员的作用,又要注意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案件主办人奖励制度,加大办案奖励的力度,使更多的民警热爱执法办案工作。三要实行法制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网络化。利用我们现有的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整合执法监督的相关内容,开发和应用刑事办案期限和强制措施到期提前自动报警提醒、案件评判记分系统、执法监督报表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生成等功能,形成具有涵盖各项执法监督功能的多层次、开放式的法制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对执法监督的动态管理。四要加大对执法单位的检查指导。法制监督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基层办案单位的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采取分片包干定时定人指导的模式开展日常的执法检查、现场指导,进一步调和法制监督部门和办案单位的对立矛盾,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监督论文篇8

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和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相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规范性文件违法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更大。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等问题,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是宪法赋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为了保证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保障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科学性,2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了《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1、提请审查的公函;2、规范性文件文本;3、规范性文件的说明;4、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5、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政府法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文件制定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经其审查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在公开文件的载体上公告。

(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

为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2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了《安徽省行政机关文件公开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采取规定形式规范性文件,让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向社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都应采取规定的形式公布。文件制定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公开文件的载体:1、本级人民政府公报;2、本行政区域内普遍发行的报纸;3、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网站4、公告栏和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规章的公布,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公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由政府法制部门提供。对于发现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没有按规定公开文件的,政府授权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予以公告。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合法和适当性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国家和省建立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1、规章备案制度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年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立了规章备案制度。20*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年2月8日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进行修订,公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对原有备案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调整和充实,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规章备案监督制度。

根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规章备案的范围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法制机构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是否超越权限;(2)下位法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或者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或者双方的规定;(4)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5)是否违背法定程序。审查的处理程序是:(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处理;(2)规章超越权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其规定不适当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4)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有关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国务院法制机构。

2、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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