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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论文8篇

时间:2023-03-30 10:39:40

医事法学论文

医事法学论文篇1

近几年来,医疗事故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层出不穷的医疗事故呼唤新的法律出台。2009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定于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而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同时废止。相对于《办法》而言,《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对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患者的权利,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完善了争议处理程序。但与此同时,《条例》的缺陷也比较明显,并没有达到人们对修法的期望。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条例》的缺陷进行简要分析,恳请指正。一、《条例》多处与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相衔接甚至是相冲突1、《条例》规定与《刑法》相悖《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是被有关专家及新闻媒体所称赞的优点或特点之一。从这一条内容规定本身看,确实具有一定的强有力的监督效果。但是,当我们从《刑法》角度来看此规定时,此规定就变得是那么地苍白无力。根据《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显然不是《刑法》第93条第1款明确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作为学术性团体,仅仅是社团法人。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分会依据《条例》接受卫生行政机构指派或接受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只是一种履行被委托事项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条例》第57条对所规定的行为定性错误,即使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从事了这样的不当行为,依法也构不成受贿罪。2、《条例》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冲突如前所述,《条例》规定了11个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在这些赔偿项目中,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相悖,仍将引起巨大的争议。《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针对精神损害问题出台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中除"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而言,同于《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水平"外,还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五项因素。现在《条例》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仅仅考虑了受诉法院所在地/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水平这一个因素,并且又针对造成患者死亡和残疾两种情况分别加以时间限制。这种规定不仅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原则有冲突,而且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二、医疗事故范围的界定存在漏洞《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了权利的保护范围。《办法》和对医疗事故的界定最明显的差别是,条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导致功能障碍,办法规定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差错",现在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这样,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现在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及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依然存在漏洞。笔者认为就第一种情况即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来说,应属于意外事件。只要医院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及过失,可以不承担责任。由于医学的发展及病人的各异性,医生不可能考虑到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形。如果将这种绝对注意义务加诸于医院,不但不合理而且也没有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医院对那些常见的特殊体质应承担注意义务。如针对青霉素过敏,如果医生没有按照规定做皮试,则显然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至于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又可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完全由于患方原因导致不良后果,而医院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的。这种情形下,根据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患方承担责任是公平的。另外一种情形是医患双方都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依旧应该列入医疗事故,不过应依照混合过错的方式由医患双方共同来承担责任。即可参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医事法学论文篇2

关键词:医事法学;医事法专业;科研能力培养;思路

医事法(卫生法)是新兴的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交叉性”决定了医事法专业人才具有复合性和应用性,其“新兴性”要求医事法专业人才必须具有创新性。而科研能力的培养是医事法专业人才形成该特点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首先,科研能力是创新素质的重要体现,对医事法专业人才进行科研能力的培养有助于深入挖掘其创新潜质,引导其树立创新精神和形成创造性思维。其次,科研的过程包含了对既有理论知识的梳理、对他人实务经验的总结,这非常有助于医事法专业人才夯实基础专业知识、将理论与实际有效联系,进而为其复合性和应用性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参与科研实践,也是培养医事法专业人才独立作业与团队协作能力,提高沟通协调能力、表达能力等人际交往能力的有效方式。

目前,国内对于医事法专业人才科研能力培养的讨论不多,涉及科研能力培养的方案大都涵盖于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中,并且其具体操作因各学校的认识不同而有差异。这种缺乏专门理论研究和专门机制设计的情况,非常不利于医事法专业人才科研能力的培养。本文将就此对医事法专业本科学生(以下简作“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谈一些思路。

一、基本概念

(一)医事法专业本科学生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的内涵可概括为九个方面的能力:检索文献、收集资料、阅读文献资料、鉴别资料、归纳综述、发现和提出问题、逻辑思维和分析、创新、文字表述和口头表达。[1]

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也包括上述九种能力。通过培养,这些能力应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在本科学习阶段,能够发现医事法教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能通过查找和思考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或确定错误后对教材提出修改意见;在申报学生科研课题时,能够规范、清晰、逻辑严密地完成申报书的书写;在实习、工作阶段,在发现现有法律规范没有规定、医事法理论也无法解决的问题时,能够有意识地寻求其他领域的理论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并进而能在实践的基础上为修正或完善该理论进行思考。

(二)医事法专业人才培养与医事法专业本科生科研能力培养

医事法专业人才培养(以下简作“专业人才培养”),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具备普通法律、医事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具备基础医学知识和基本临床技能,能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各医药院校等部门,从事医药卫生行政管理、法律实务以及法学(医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培养(以下简作“科研能力培养”),是指通过专门的、系统的科研训练使接受训练的医事法学生具备进行科研的基本能力。

如前所述,科研能力培养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途径。但二者在直接目的、培养对象和具体培养措施的设计上也有所区别:科研能力培养是在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研能力所作的培养,其直接目的在于满足对医事法科研有兴趣的医事法学生的学习需求,以及向医事法科研工作岗位培养更具科研能力的本科生;专业人才培养针对所有的医事法本科学生进行,科研能力培养针对对医事法科研有兴趣或有相关科研工作职业规划的医事法本科学生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措施围绕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复合性、应用性和创新性进行设计,科研能力培养措施针对进行科研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进行设计。

二、医事法专业本科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思路

对本科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讨论已经不少,一些带有共性的内容当然也适用于医事法专业学生的科研能力,比如采用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培养科研能力,在课堂“知识传授”的过程中训练科研能力[2],校方应提供制度性的科研能力培养方案和配套措施,等等。但根据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原理,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充分体现在对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进行培养的思路上。

(一)促进医事法学科的发展

我们现在更多地强调医事法专业人才的复合性和应用性,这是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同时其似乎也隐含这样的思路:学科本身的理论性暂且不论,只要我们“生产”出越来越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医事法专业人才,那这个专业就有发展前途。以这种思路为指导,对“医事法专业人才培养”这个问题,学者们往往侧重于从目标定位、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实践教学设计和师资建设等方面展开论述,而对通过科研能力的培养以发展医事法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精神,并进而推动医事法学科的发展则缺乏关注。

注重学科人才的实务能力非常重要,但学科的独立和发展最终体现在学科理论体系本身的独立和发展――不管是从纯理论研究的进路还是从实务到理论的进路,特别是在具有大陆法系特点、注重学科理论的科学性和独立性的我国法学界更是如此。“由于卫生法学不但涉及医学和法学,而且还涉及伦理学等诸多学科知识等原因,我国法律界迄今尚未对其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我国的卫生法学尚处于体系原始、理论滞后的初始阶段”[3],这种研究状况决定了医事法处于整个法学领域的边缘,也进一步决定了医事法专业人员的“话语权”。

因此,我们需要站在医事法学科长远发展的高度来看待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问题,我们必须重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培养的具备科研能力的医事法学生数量越多、质量越好、参与医事法学科理论体系研究的程度越高,医事法学科不断发展的可能性就越大。

(二)符合医事法学科的特点

医事法学广泛涵盖了医学、法学以及公共卫生管理、心理和人际沟通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医事法学专业的课程中既有大量的涉及基础知识的课程,也有运用基础知识的医学和法学实习。在医事法学生要花大量时间在基础课程的学习和运用能力的训练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将科研能力的培养对象设定为全体医事法学生,这既不切实际,效果也令人怀疑。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而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是在此基础上更高一层的的教育,它是只针对对医事法科研有兴趣或有科研工作职业规划的医事法本科学生所进行的系统而专门的培训。因此,改革教学方式以在日常教学中加进科研意识的培养、写作毕业论文等方式,是在培养“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在此基础上,我们倾向于采取开设“科研方法”选修课、设立学生课题申报制度等方式进行专门而系统的科研能力培养。

(三)符合医事法专业所属医学院校的特点

目前,我国设置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中有78%是医学院校[4];据我们了解,其中设立医事法本科专业的院校都是医学院校。医学院校雄厚的医学教育资源非常有利于医事法学生医学专业知识的掌握,但其也存在法学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缺点。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院校将其医事法专业的人才培养定位于“实用型”,既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将医事法学定位于“应用法学的法律边缘学科”的主流观点[5](P.1-10)。

同理,在开展医事法学生科研能力培养时,各医学院校也应从自身的实际出发,着重开展从本土法制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出发进行实证研究的科研训练。这种培养思路,既培养了学生实证研究的能力,也培养了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且,不同医学院校的医事法专业根据各自的资源设计科研能力培养方案,能够形成自己的医事法教育特点,甚而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专业人才培养的比较优势。

(四)注重过程性考查

“鼓励和重视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开发并不是让学生取得多么伟大的科研成果,而是希望大学生通过参与科研实践的全过程,初步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6]因此,不管我们采取何种科研能力培养机制,在设计其考核标准时,都应注重对科研展开的整个过程的考核,而不是仅对最终取得成果进行评定。

以开设“科研方法”选修课为例。要改变以标准化试卷考试为核心的考核方式,要增加调查报告、文献综述、论文评述、小论文等鼓励调查研究、独立创见的平时性考核方式;要改变教师课堂灌输知识、学生期末应试考试的教学模式,要通过热点评论、课堂辩论等方式将科研意识、问题意识贯穿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应减少针对知识点记忆准确性的考查,而应采取课堂分组讨论、课堂汇报课外作业等方式,在整个教学过程呈现科研氛围的情况下考查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这整个过程注重训练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培养其学术道德,同时也为学生发现自己的理论兴趣点并作进一步的研究创造了契机。

如前所述,在理论共识还未达成、实践操作普遍缺乏规范的情况下,本文只能对医事法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提一些思路。这些思路有待于方家的批评指正和实践的检验才能达至完善。而如何围绕这些思路,设计出符合各院校特点、能有效运行、并能不断改进的具体科研能力培养机制,则是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郭汉民.研讨式教学与大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2]张燕.如何结合知识传授训练大学生的科研能力浅探[J].中国大学教学,2007,(9).

[3]夏芸.卫生法学研究任务以及体系构建思考[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4]李海云,张建华.卫生法学专业设置现状及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08,(6).

医事法学论文篇3

关键词:依法治国 医学生 医事法律 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 01 (a)-0000-00

党的十以来,发表的系列重要讲话,其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描绘了新的蓝图。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水平有赖于成功的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实行法治、实现现代化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所以,培养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及促进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全面实施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

1国内现状

2010年10月30日,卫生法学国际研究院在南方医科大学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首家卫生法学专业性的国际科研教学机构,其设立的宗旨是:与国际著名院校合作,共同培养卫生法学高端国际型人才,为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累高端管理型人才资源,同时也为我国医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制度借鉴经验。这足以见,医事法学教育在我国受到广泛的重视并己经蓬勃发展。也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应。

冯玉芝在《浅谈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一文中,对于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医事法律素质就是法律素质,就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主要指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占有、医事法律知识运用以及法律意识具有等方面所具有的素质。对于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界定:1、熟悉并理解医事法律相关规定;2、培养履行医疗医务的守法意识;3、强化医患关系平等的观念意识;4、培养医疗纠纷与诉讼中的证据意识;5、培养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意识。针对当前医学生的医事素质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和提高的途径:1、树立培养医学生素质教育新理念;2、以案例为基本教育信息载体;3、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4、提高教师法律实务水平。

李军海、安娜在《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一文中,深刻的剖析了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病因:1、基础课效用不足;2、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参差不齐;3、学生工作者在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体系中的缺位;4、学生欠缺法律素质自我教育。针对以上的病因,提出了针对的改进措施:分为四个层面即:医学理论教育层面;法律理论教育层面;学生工作层面;学生活动层面等。认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既要认清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特点也要突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特性,而且必须将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潮流中,今儿根据学校特点建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相对合理的思路。

程乐森,徐玉梅、宋茂银在《面向医疗实践加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认为: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工程。依法行医不仅要求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人员的组成、职责、考核、奖惩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病人的求医行为乃至尊医行为也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能局限于理论教育,还应于医疗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走出校园,到生活中去学法、用法、服务社会。

李喜、范利国、姬翠梅等在《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研究》一文中认为:医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培养符合要求的医学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和养成符合时展的人文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人文素质。然而,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令人担忧,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因此,提高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就迫在眉睫。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1、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提升医学法学地位;2、提升师资力量,培养一批专门的医法结合的高素质师资队伍;3、丰富培养手段,构建科学的培养体系;4、改变传统教育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等。

杨丽、岳远雷、赵敏等在《武汉地区医学院校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现状调查研究》一文中,通过对武汉市学院校564名大学生进行的医事法律素质的问卷调查显示:地区医科大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呈正态分布,处于中间水平;但是医科大学生对于医生执业领域的一些法律知识明显不足,在某些领域中虽然掌握了相关的医事法律知识,但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却有较大的不足。

然而,当前医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令人担忧,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实践能力欠缺,在国家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研究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显得尤为重要。

2国外研究现状

19世纪,美国法学界开始关注因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而引发的诉讼,医事法学教育逐步走入了高等教育的行列。罗马大学法学院在四年级开设有“医药与保险法”。日本法科大学院开设了“法与医疗”课程。医学院校也都开设了医事法学相关课程,运用医事法学理论规范医生医疗行为和指导医学立法执法等工作。现今,医事法学、健康法和艾滋病防治法等己经成为国外大部分法学院和医学院学生的必修课。随着医学和法学的不断完善与相互交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学院或医学院校都逐步开设了医事法学课程,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

综上所述,随着针对医师和医院的诉讼迅猛增加,医事法学教育、医事法律问题的研究受到世界各国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目前我国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方面的科学研究尚不深入,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培养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体系、培养原则、培养方法,甚至没有清晰的关于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存在问题的认识,所以根本没有进一步形成加强高职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的改革途径和措施,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质培养模式陈旧和单一,并没有显示出全面改革的迹象。通过文献查阅,目前尚未见到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思想与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联系起来研究的理论成果。因此,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域下高职院校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是一个有待开拓、深入研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李煜.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改进[D].长春理工大学,2009.

2. 冯玉芝.浅谈医学生医事法律素质教育[J].中国校外教育,2009(3):27-28.

3. 何嘉莉,梁敏莉,钟凌.高等医学院校医事法学教育亟待加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学版),2007,28(5):332-333.

医事法学论文篇4

【摘要】 目的: 探讨新形势下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具备的心理品质,建立和完善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提供理论依据. 方法: 采用文献回顾和专家评判法,5名心理学专家参加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心理品质的筛选,挑选出20项指标构成胜任特征理论模型. 围绕理论模型对30位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式访谈,将访谈录音整理成文稿并编码分析,将编码分析获得的胜任特征模型和理论模型进行比较. 结果: 本研究胜任特征模型和理论胜任特征模型之间具有一致性. 结论: 该胜任特征模型对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具有很好的预测效度,本研究结果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 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军事医学;人员选用;评价模型

0引言

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是军事医学学科发展的领头雁,是军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军历来重视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与评价,主要采用职称评价. 而职称评价主要是以的数量和质量作为重要指标[1]. 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对于军事医学学科来说,单纯采用现行的“以论文评价为中心”的方法是不科学的. 因为,军事医学存在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军事医学更多的属于应用性研究,其研究目的是为了解决军事活动中有关卫生保障问题,研究的结果更注重其实用性,这就需要寻找更科学的评价方法. 胜任特征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指能有效区分优秀与一般工作绩效的个体心理特征,主要用于对领导者的选拔、评价和培训,迄今已得到学术界的广泛认可,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研究领域的热点,并在现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研究中,我们将胜任特征模型定义为:“能显著区分优秀绩效和一般绩效,并能够被可靠测量的动机、特质、自我概念、态度、知识、技能等个人特征的总和”[2]. 应用文献回顾和专家评判法构建了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理论模型,并应用半结构访谈和编码技术进行验证. 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简称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与评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调查对象为三所军医大学从事军事医学研究的学科带头人 30(男26,女4)名,年龄35~63(平均47.6)岁. 专业涉及航空航天医学、预防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航海医学、烧伤医学、创伤医学,其士生导师19名( 63.3%),硕士生导师11名(36.7%). 学科带头人中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2名,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7名,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25名,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30名,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名,获国家专利6名. 课题组专家小组为2名心理学教授和3名心理学副教授.

1.2方法

1.2.1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文献分析课题组研究发现,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作为一名领导者,应该具有领导者的共同特征. 因此,课题组进行了大量的文献检索,包括有关的文章、报告、书籍、文件、档案资料以及与军队领导者心理品质相关的文献,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搜索并编辑整理. 在收集国内外、军内外大量有关领导者心理素质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对目前大约3000多种描述,涉及360余篇研究报告中的46篇文献中2261个条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归纳[3]. 通过分析和专家讨论,并根据条目的概念及内涵,初步获得76个胜任特征条目,作为胜任特征模型的雏形. 然后再通过专家讨论进行归纳、合并,最终共获30个一般领导者素质特征描述为胜任特征模型的条目.

1.2.2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项目提取根据专家评判结果, 再次展开讨论. 要求专家们能够结合胜任特征模型条目,把能显著区分优秀领导绩效与一般领导绩效的条目, 也就是要求挑选出具有在绩效评价中具有良好区分效度,80% 以上专家认可的条目. 最后, 进行专家讨论. 最终,获得20个条目构成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理论模型,并对所得条目给出明确定义.

1.2.3半结构访谈的实施对30名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访谈[4],在访谈前设计以下访谈提纲:①在您成为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过程中,有哪几个阶段?哪几个事情对您影响最大?②您是通过什么方法或者方式来领导您的团队,使他们各尽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③您是通过什么方法使自己的学科处于一个比较领先的位置?④您觉得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品质?和普通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有什么区别?

1.2.4胜任特征理论模型的验证围绕胜任特征理论模型,通过对30名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访谈,获得对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及评价描述的访谈录音,并把录音转换成word文稿. 然后,由一名应用心理学博士和一名应用心理学硕士生对所获得访谈结果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整理. 在整个归纳和整理过程中,采用以下原则和方法进行:①将完全相同的描述(表述的是同一行为的句子)进行合并,并在合并时记录其频数. ②将表达意思基本一致的句子进行合并,并在合并时记录其频数. ③利用关键词对有关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行为事件的表述进行编码,合并. 最后由专家再次讨论确定20个出现频次高的描述确定为其胜任特征. 最终用胜任特征访谈模型验证最初的理论模型.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1.5对访谈后的结果进行统计描述.

2结果

2.1访谈时间和文稿统计学科带头人访谈录音时间11.4~78.5 min,总计921.6 min,平均30.7 min;文稿字数最短623字,最长3594字,总计50 130字,平均1671字.

2.2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理论模型把经过文献分析获得的2261个胜任特征条目,经过3轮专家评判,挑选出20项有关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的条目,构成胜任特征理论模型. 分别是: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牺牲精神、解决问题的能力、自制、竞争意识、主动学习、激励能力、识人用人、敏锐方向、影响力、威信、决策能力、宽容、亲和力、可塑性、真诚、精益求精.

2.3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访谈模型根据访谈提纲,对30名学科带头人进行半结构访谈,把出现频率最高的20个胜任特征条目按得分多少排序(表1). 表1学科带头人出现频率高的胜任特征条目得分由于以往研究结果表明,访谈长度不会影响访谈结果,而且采用平均数进行编码所得的结果会更稳定[5]. 因此,在数据分析过程中采用平均数这一项指标,给出每个胜任特征被学科带头人提到的人数(表2). 表2 被提及胜任特征的分布情况

2.4胜任特征理论模型与访谈模型比较 将通过半结构访谈获得的胜任特征访谈模型与通过文献法和专家法获得的理论模型进行比较. 在比较后发现,排在前7位的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牺牲精神、解决问题能力、善解人意和排在后8位的影响力、威信、决策能力、宽容、亲和力、可塑性、真诚、精益求精两个模型完全一致. 不同的是:理论模型的第8位和第9位分别是竞争意识和主动学习,而访谈模型则分别是自制和洞察力;理论模型的第12位是敏锐方向,而访谈模型是把握机遇.

2.5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结构在胜任特征理论模型及访谈模型的基础上,再次通过专家小组访谈,最终建立了以事业心、人格魅力、组织协调为3个维度,以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牺牲精神、善解人意、自制、洞察力、激励能力、识人用人、把握机遇、影响力、威信、决策能力、宽容、亲和力、可塑性、真诚、精益求精为条目的胜任特征模型结构(图1). 3讨论

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是促进军事医学学科发展的重要因素[6]. 最早建立胜任特征模型的方法主要有3 种[7],包括主题专家(SME) 评判法、关键事件访谈(CEI) 法和一般胜任特征字典法. 本研究中,胜任特征的内容主要是来源于专家和学科带头人的评价而不是关键事件访谈. 这是因为对于学科带头人来说,他们已经从事军事医学多年,并且在自己的岗位上取得了突出成绩,他们对学科带头人的认识,基本上就概括了学科带头人的胜任特征. 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首先通过文献法和专家法确定了学科带头人的胜任特征理论模型,然后应用半结构访谈法来了解每位学科带头人对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看法,根据他们的观点,建立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访谈模型. 最后将两个模型进行比较,最终确定了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结构.

图1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结构

在本研究中,根据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特点及多数专家意见,归纳了20个胜任特征条目,并将其划分为3个维度:事业心、人格魅力和组织协调. 这3个维度比较全面地构建了评价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职业性胜任结构,是评价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与否的重要依据,代表了作为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的胜任力要求,也说明了采用胜任特征多维评价的重要性[8].

评价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核心指标包括事业心的乐业、为军服务意识、创新精神、牺牲精神、精益求精;人格魅力的自制、洞察力、把握机遇、影响力、威信、宽容、亲和力、可塑性和真诚;组织协调的组织协调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善解人意、激励能力、识人用人及决策能力.乐业成为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第一个胜任要求,在本评价体系中实际指对个人从事的工作充满兴趣,力求达到最高标准的强烈愿望.在所有评价中,乐业被放在所有项目的首位,反应了全体调查对象对学科带头人在事业心方面的一致要求;为军服务意识指所从事的专业都是为军队、为官兵服务,主要是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这也是区别于其它学科带头人的主要条目;创新精神指善于抛弃旧的不合理的事物,产生新思想,发现新问题,创造新的工作局面. 军事医学是一门特殊的学科,它的建设和发展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这就要求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人格魅力,能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威信、亲和力等对周围的人和事产生一定的影响,号召大家团结奋进,共同进退. 在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问题时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这就需要学科带头人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这与许青武等[9]在对临床医学学科带头人胜任特征模型的研究中的结论是一致的.

该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评价模型不仅具有很好的结构性和扩展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性;将为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科学选拔与任用提供客观、公正、可操作的评价工具,在我军军事医学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上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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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论文篇5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10)10-100-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学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司法部门审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如何在实践中采信和执行此鉴定结论,医疗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本文就鉴定结论的多样性论述如下。

1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的同异

1.1首先要明确两个观念,一是不惟鉴定论,即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惟一证据;二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当然地排除医疗单位过错。

1.2其次医患纠纷繁纷复杂,而医疗事故仅为医患纠纷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分事故与侵权、不分案情,一味简单处理医患纠纷的现象是应该值得更多的人深思。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是否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不能简而论之,否则会混淆两者的界限,实际上两者存在重大区别。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属于事故,但医院存在诊疗和护理错误,并且因这种错误给患者造成伤害,构成伤害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医院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便不存在侵权。

1.3再者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医务界、司法界和民法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并形成“过错论”和“事故论”两个不同的观点。过错论者强调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衡量标准是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故,既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举证证明,就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事故论者认为患者必须先获得医疗事故鉴定,然后才能医院请求赔偿,把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启动司法赔偿程序的前置条件。国务院2002年4月14日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也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些人,特别是医务界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当然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但这是不全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仅仅限于医疗事故损害,还应包括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非事故性医疗损害。国内许多知名医学法学专家,从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的角度也提出过,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也应做出一定赔偿的看法。但从条例的上述条款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条款忽视了医疗事故纠纷做为特殊民事案件的特殊性,成了医院方面免除过错的保护伞。

2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

目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捆扰医疗界的一大难题,而与医疗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的是鉴定问题。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鉴定;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等不相同,必然会造成两种鉴定结论在司法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从而引发医务人员产生这样的疑惑:到底是司法鉴定权威还是医疗鉴定权威,二者有什么关系。

2.1医患纠纷与医疗民事纠纷是不同的概念,其内容有交叉之处。需要加以重视的是:凡是对医疗行为有争议即对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患者不良后果和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争议便为医疗事故争议,此类纠纷的处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既医学会鉴定。因此,凡是医疗事故争议,其核心证据就可能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但不是惟一的证据。

2.2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医学是一门综合科学,科学的问题只能以科学的方法来解决。而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处理和司裁判过程中的一些疑难专业问题。过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鉴定,被人们评论为“老子给儿子鉴定”,实践中的确存在着结论不公正的严重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改为由医学会组织,并且设首次鉴定为市级。应当承认这是一种进步,情况也有了一定的改观,主要表现在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比例较以前有了大幅度上升。当然,我们注意到,市级医疗学会还是有抵御性,鉴定专家在一定程度上偏袒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对此,我们呼吁对专家库可以跨抵御设立,聘请外地专家的新增费用可由申请人预交,以此使专家的来源更广泛一些,使鉴定结论少受人际关系的干扰。

2.3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医学会虽然是独立的社会团体,但一般仍挂靠的是卫生行政机关,并且与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可能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甚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与医疗机构的关系相对较远。

2.4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中,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当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4个要件,即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而其中后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医疗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由于也有医学专家参与,可以满足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根据《条例》(第31条)和《鉴定办法》(第35条),医学会专家组作出的鉴定也包含上述特定内容。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的原因,目前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就使得医疗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法官不得不启动司法鉴定。

2.5这样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的主次地位。因此,医学鉴定与司法鉴定似乎各有利弊。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项为法律服务的特殊工作,有其特殊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这其中还涉及法律问题,证据审查和甄别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因此,单纯的临床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很难让鉴定做得完美。

2.6这样就可以看出现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鉴定专家组具的鉴定文书只盖医学会的鉴定专用章,不署具体鉴定专家的姓名。这样的做法,首先是不符合证据法上对鉴定结论这种证据形式的客观要求,不利于法庭质证。其次,由于专家不署名,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负责不清,从程序上难以保证鉴定专家的公正。

2.7同时还有一个医学会鉴定人员的业余性问题。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都是临床专家,这些专家都是相关临床学科上的行家里手,但不是鉴定专家。毕竟鉴定也是一门专门的学科,鉴定人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过长期的实践锻炼才能胜任。特别是鉴定过程涉及适用法律的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要按照法规的要求来判断。而适用法律又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认知,判断活动,对于没有任何法律专业知识的临床医学专家,在诸如证据甄别、法条理解等工作中会有许多不便。

2.8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有法律知识,长期与司法人员接触,因此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弥补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可能令案件裁判科学、公正。

医事法学论文篇6

    1 价 值

    中医医案的核心价值是事物最基本、持久也是最重要的作用属性。章巨膺[1]说:“在中医书刊中,最有价值的资料,同时也是最能将理论和实际相互联系的首推是医案”。医案同时体现出辨证论治及案主医学。从深层次方面讲,医案同时还有方法学、理论及文献学等多方面意义。

    首先是方法学价值,其独特的思维方法在中医理论学中有着不特替代的作用。中医医案记录着中医诊断学中的各种治疗方法,且对整个治疗过程进行真实记录,为诊断治疗提供十分有价值的参考方法。中医医案有明显科学性,其基本内容是基于临床探索成果,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进行相关报道,材料真实、方法可靠,不捏造事实。医案的写作目的是为了报道自己的临床研究成果和医疗体会,因此医案呈现给读者的是非常具有个人见解、内容新颖的信息。医案在文献上的价值还体现在医案还具有可读性。因为医案书写是为了学术间的交流,因此医案具有可读性,即语句通顺、结构清晰,所运用的词汇具有专业性、容易理解、表达力强特点,读者在研究时能顺畅理解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和结论。

    医案价值体现在四点:体现案主在历史时期的重要医学背景,有医学史史源价值;详细记录患者治疗过程;通过医案可将传统经验提升为理论,如吴鞠通[2]在阅读《临证指南医案》后,编写了《温病条辩》,将治疗办法提升;医案是对医生专业水平考证及诉诸法律的重要凭证。医案如实记录着整个诊治的过程,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生可以出具当时的医疗文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大环境中,医案作为一种诉诸于法律得的凭证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价值。

医事法学论文篇7

一、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概念辨析与界定。

1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的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被提出,美国信息管理专家霍顿(FWHorton)对信息资源的定义是“来源于文件和公文中的信息内容或信息机构、设备、人员、资金等信息资源的支持工具”。德国信息管理专家斯特洛特曼(KA Stroetmann)认为,信息资源包括信息内容、信息系统和信息基础结构三个组成部分。以上是广义的信息资源定义,狭义的信息资源指的是信息内容本身,本研究的信息资源指的是其狭义定义。

军事医学诞生于军事需求,随着科学技术和医学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武器装备和军事战略发展不断提出的医学保障新问题和卫勤新需求而进步。国外虽然没有专门的军事医学学科,但从军事医学实践来看,外军的军事医学不是简单的实施救治,而是更广泛意义的公共卫生体系。

外军军事医学的主要活动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①进行的生理和心理评估和测试,筛选适合在部队服役的军队成员;

②在驻军、单位医务室、前置和后置部署的军队医院单位、维和使命或灾难应急响应的行动区域提供医疗服务;

③开展预防医学,包括军事人员的疫苗接种、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工作生活区域卫生、运动和身体训练的医疗监管、健康教育;

④研究适用于军队动物的兽药,保障军队动物享有动物保护和福利;

⑤研究军用药品、血清和疫苗等医疗材料和药剂,进行药品、血清,疫苗和手术设备的采购、存储和供应;

⑥进行军队医疗系统的财务、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设备、信息系统的管理;

⑦在研究中心、研究所、医院进行科学和医学研究。

2001年,第15届军事医学大会提出“军事医学是针对军事单位医学问题需求的知识体系”。《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2版的“军事医学”条目将军事医学定义为“研究军事活动中军队成员健康保护、健康恢复、健康促进的理论、技术和组织的特种医学,为卫勤保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以保护、恢复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指的是军事医学认识主体在研究军事医学过程中所用到的,经过选取、加工、组织、序化的所有有用的信息资源,是卫勤保障所需的研究素材和信息来源。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与军事医学信息需求密切相关,种类包括图书(如《简式核化生反应手册》、《化学战生物战医学指南》、《生物防恐的生物剂检测》、《军事医学系统论》、《军事医学史》)、期刊(如Military Medicine)、报纸(如The Voice of Federal Medicine )、科技报告(如美国四大报告、英国航空委员会ARC报告、英国原子能局UKAEA报告、法国原子能委员会CEA报告、德国航空研究所DVR报告、日本的原子能研究所报告、东京大学原子核研究所报告等、会议文献(如世界军事医学大会的会议文献)、标准专利、学位论文等,还包含军事医学研究密切相关的网络资源,如军事医学专题数据库、军事医学机构的动态信息(消息、政策法规、会议消息、项目进展、出版目录等)、站点资源(军事医学科研机构、管理机构、相关公司的网站信息)等。

2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

信息资源建设是指对无序状态的媒介信息进行采集、组织、加工等,使之成为可被利用的信息资源体系的全过程。信息资源优化指的是根据特定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和读者需求,调整信息资源的采选主题、学科等,整合信息资源,根据对信息资源的评价结果,剔除部分资源,增加所需的新资源,通过信息资源的采选、组织、评价、剔除循环往复的过程不断优化馆藏资源。

信息资源的采选、组织、评价和剔除在信息资源优化中的作用分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资源的采选可根据读者需求、学科发展、资源共建共享需求,调整资源采选范围,突出重点学科和特色资源建设;突破传统资源类型的限制,拓展资源收藏的种类,增加数据型工具资源(基础词库、规范文档、机构词典)、事实型数据资源(科研项目库、查新项目库、专利分析库)、关联型标注资源(元数据仓储、引文数据库)、软件型工具资源(TDA、生物计算工具)的收藏。

信息资源的组织可对纸本资源进行序化和布局调整;整合电子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揭示度,实现跨库检索,提供知识关联度强、界面友好的学科服务平台;进行范围更广的资源共建共享,推动联机编目、馆际互借、协调采购等,使现有保障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

信息资源的评价包括对信息资源保障、信息资源利用、信息资源获取、信息开发组织的评价,信息资源保障评价指的是对读者需求满足率、学科覆盖率、核心书刊的拥有率等的评价;信息资源利用评价指的是对馆藏利用率、馆藏拒借率、藏书周转率、馆际互借满足率等的评价;信息资源获取评价指的是对通过网络信息资源的设备向读者提供虚拟馆藏服务能力的评价;信息开发组织评价指的是对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资源开发和组织能力的评价。

信息资源的剔除指的是根据信息资源评价结果,剔除内容成就过时、利用率低、与学科建设发展不符或重复的馆藏。

根据信息资源优化的定义,结合军事医学的学科特色,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的优化指的是根据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的职能任务和用户需求,调整信息资源的采集范围和采集重点,进行军事医学特色资源的整合、组织与揭示,根据信息资源对满足军事医学现实、潜在及未来信息需求的评价,剔除老化资源及非密切相关资源,增加需求度强的新资源,通过资源采选、组织、评价、剔旧对军事医学馆藏不断进行的优化。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提出建立在文献分析和知识挖掘上的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策略,进一步提高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与用户需求的契合度,提升军事医学资源质量,发挥军事医学信息资源采购资金的最大经济效益,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是资源采选、资源评价、资源剔除。

二、信息资源优化策略的研究现状

在CNKI中选择主题检索“资源优化策略”,学科范围选择“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共检得38篇文献(检索日期2015-03-25 ),筛选其中与资源优化策略研究密切相关的23篇文献。通过分析可知,国内“信息优化策略”的研究内容包括资源采选(如基于OPAC书目系统、网络数据库资源、OA资源的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采购体制的优化策略、资源组织(如建立功能完备的资源检索平台、统一的数据库导航系统,加强图书馆自建数据库建设,基于资源共建共享或资源长期保存提出的资源整合和优化、资源评价(如基于数据库利用情况、引文分析提出的资源优化策略,基于h-index指数法分析相应图书学科类别分布与价值利用程度提出的资源优化策略,基于重点专业馆藏资源保障和利用等指标提出的优化策略等方面的优化策略。中文信息资源优化策略研究没有开展系统全面的馆藏优化研究,研究热点是网络资源、资源共建共享、资源的长期保存或开放获取等,属于广泛意义上的资源建设范畴,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资源建设策略的研究现状。

在CNKI中选择主题检索“资源建设策略”以扩展检索范围,学科范围选择“图书情报与数字图书馆”,共检得319篇文献(检索日期 2014-03-25 ),筛选其中与信息资源优化密切相关的250篇文献。为分析研究热点,将文献关键词导入EXCEL及Bibexcel软件进行关键词同被引分析,并用Vosview进行可视化(如图3)。

图3 CNKI数据库“资源建设策略”研究热点聚类

从图3可以看出,国内信息资源建设的研究热点集中在高校图书馆、复合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虚拟图书馆及馆际合作等,内容涉及高校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优化(包括重点学科的资源优化、特色资源建设)、网络化知识化环境下图书馆的资源建设(包括资源数字化、复合图书馆建设、开放存取等)、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馆际合作。

在SSCI中,没有检索到信息资源优化的相关文献,因此选择主题检索collection development strategy,学科选择information science library science,共检得258篇文献(检索日期2015-O5-20 )。为分析研究热点,将文献关键词导入EXCEL及Bibexcel软件对关键词同被引进行分析,并用Vosview进行可视化(如图4)。

图4  SSCI数据库collection development strategy研究热点聚类

从图4可以看出,国外资源建设策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学图书馆、研究型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内容涉及大学图书馆的馆藏整合、信息论坛、机构知识库、本地化资源、学术交流等建设策略,研究型图书馆的电子资源、全文数据库、纸本期刊等资源建设策略,数字图书馆的馆藏目录、信息服务、用户研究等优化策略。此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馆际合作等也是国外信息资源建设的研究热点。

三、信息资源优化的理论

分析国内外信息资源优化及信息资源建设策略的研究热点,结合相关文献调研,对信息资源优化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梳理。信息资源优化的理论分为基于读者的优化理论、基于资源的优化理论、基于计量学的优化理论。

1 基于读者的优化理论

    读者需要理论。读者需要理论由美国学者普尔(WF Poole)于19世纪提出,后来受到美国图书馆学者克特(CA Cutter)等众多学者的推崇。读者需要理论强调,馆藏建设不能只关注资源本身的价值,要重视读者的阅读需求,根据读者的年龄、学历等,有针对性地进行馆藏优化,并从合理性、需求时限、需求性质等方面对读者需求进行了划分。

社会调查选择理论。社会调查选择理论认为,资源选择应根据社会环境调查、读者需求调查结果来确定。社会环境调查包括图书馆所辖区域的人口密度、读者分布、城市发展、工业发展、社会发展;读者需求调查包含读者类型、数量、阅读兴趣、阅读内容等。

读者使用概率理论。印度著名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Shiyali RamamritaRanganathan)在1966年的《图书馆书刊选择》提出读者使用概率理论,指出采购图书应考虑读者使用的概率,选择符合读者需要、使用概率高的图书。

2 基于资源的优化理论

图书价值理论及选择理论。图书价值理论由莱布尼兹(Gottfried Leibniz)提出,麦维尔·杜威(Melvil Dewey)提出的选书“三最”原则是该理论的代表性观点。图书价值理论认为,图书价值分为收藏价值和使用价值,应重视图书的科学性、学术性和艺术性。莱布尼兹认为应及时地、连续地、均衡地选择有学术价值的新出书刊;麦维尔·杜威选书的“三最”原则指的是“最好的图书、最多的读者、最少的开支”。克鲁普斯卡娅、海伦汉内斯也都认为,馆藏要以最少的经济损耗提供最大的知识量。图书选择理论在19世纪由斯达索夫提出,指的是藏书补充需要经过严格选择,并突出系统化和特色化。20世纪鲁巴金提出了完整的“选书理论”及选书原则(系统性、完整性和完善性)。推瑞(C Francis K W Drury )、布斯威克(Arthur Elmore Bostwick)都认为,图书选择应同时注重知识价值和社会需求性。麦考文(Lionel Roy Mccolvin )基于图书知识价值和社会需求,提出纯理论的图书选择评分法,成为现代选择图书的重要理论之一。

馆藏分级理论。馆藏分级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指的是图书馆根据任务、读者需求等设计馆藏建设的结构体系,对资源涉及的学科、资源类型等进行分级。美国托马斯·布雷(Thomas Bray)将馆藏分为最低级、基本级、教学级、研究级、综合级5个级别;《藏书发展方针规范指南》将馆藏分为完整级、研究级、学习级、基础级、最低级5个等级。吴慰慈和刘兹恒也提出了五级结构的馆藏书结构表。

零增长理论。零增长理论也称为稳定状态理论,首次出现在1975年的阿金森报告(the Atkinson Report),指的是当馆藏达到最佳规模或成熟状态后,在不断补充新资源的同时,应适时剔除相应数量的利用率较低的馆藏,使馆藏的实际增长速度为零。

文献协调理论。文献采访协调理论在1899年由美国欧内斯特.理查森(E CRichardson)提出,1942年朱丽安·鲍依德(Julian P Boyd)提出,图书馆界应分工合作,积极收集各国具有价值的资源,编制国家联合目录以便于馆际互借。在这一理论的推动下,许多国际性的区域合作采访及全国性合作采访计划(theNational Program for Acquisitions and Cataloging)得到全面推广和实施。

书目控制论及文献控制论。书目控制论由图书馆学家谢拉(CJ H Shera)和伊根(M E Egan)于1949年提出[79],指的是通过书目系统控制文献流分布状态,以促进书目数据互换和文献资源共享。1980年威利契(Hans H Wellisch)提出书目控制的基本模型(威利契模型)}80},后来又出现了国家书目控制(NBC)、世界书目控制(UBC)、世界出版物利用(UAP)等宏观书目控制思想。文献控制论指的是文献控制系统根据内外部的信息变化进行自行结构的调节,改变文献流的分布状态,1982年,朱迪思·科林斯(Judith Collins)和鲁斯·芬纳(Ruth Finer)提出了国家层面的文献控制论。

3 基于计量学的优化理论

帕累托法则。1897年,经济学家帕累托(Vilfredo Pareto )指出20%的人掌握着整个社会80%的财富,提出了帕累托法则。美国图书馆学家特鲁斯威尔将帕雷托法则推广到图书馆藏书利用中,提出了著名的“二八定律”,即20%的馆藏可以满足80%的读者需求。根据二八定律,图书馆藏书布局采用了三线典藏制。

布拉福德定律。布拉福德定律是核心期刊选择的理论基础,指的是将科技期刊按其刊载某学科专业论文的数量多少,以递减顺序排列,可分为该学科的核心区、相关区和非相关区,各区的文章数量相等,此时核心区、相关区、非相关区期刊数量成1: n: n2的关系,核心区期刊就是该学科的核心期刊,1969年高夫曼、莫利斯证实期刊流通量的分布也近似服从布拉德福定律,1971年加菲尔德证明了被引文献在期刊分布完全服从布拉德福定律,从引文角度提出了核心期刊的定义。

文献老化理论。文献老化理论主要指的是信息资源随着时间逐渐失去自身蕴含的价值,文献老化率可通过半衰期、普赖斯指数等进行量化。半衰期由美国文献学家J .D.贝尔纳在1958年提出,是指某学科领域尚在利用全部文献中的一半在多长时间内发表的。普赖斯指数由普赖斯于1971年提出,指的是某领域发表不超过5年的文献引文数量与引文总量之比,指数越大,文献老化的速度就越快。根据,可将文献分成档案性文献和有现时作用的文献进行馆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剔除老旧资源。

医事法学论文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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