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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贸易论文8篇

时间:2023-04-01 10:06:22

环境贸易论文

环境贸易论文篇1

关键词:贸易保护;对外贸易;贸易政策;新贸易保护主义

1国际贸易政策基本演进过程

1.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

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1.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与此同时工业上还处于落后的德国和美国等国的经济学家这竭力主张实施贸易保护政策。代表人物是汉密尔顿和李斯特,他们都提出以保护幼稚工业来促进后进国家的发展。

1.3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各国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世界市场,纷纷实行侵略性保护贸易政策。

1.4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贸易自由化时期

新型的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兴起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1.5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时期

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结构性的经济危机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国际贸易领域中自由化倾向逐渐减弱并趋于停顿,呈现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强的趋势。

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演进过程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性是本质性的。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保护性始终伴随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进,即使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2)尽管历史上确实存在过若干次自由贸易时期,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总的来说是占主导地位的;(3)在二战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4)世纪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

2国际贸易保护新趋向

2.1贸易保护措施多样化,重点从关税壁垒转向非关税壁垒

贸易保护多样化的措施主要包括:(1)按照有效保护税率设置阶梯关税。(2)加强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活动。(3)非关税壁垒不断增高。(4)强调管理贸易。由于关税壁垒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制约,以提高关税水平来实行贸易保护已不现实了,各国更多的采用以上措施来实行进口限制。

2.2被保护的商品项目不断增加

被保护的商品从传统商品、农产品向高级工业品和劳务部门。从商品类别上分,主要的有四大类商品:纺织品、服装和鞋类;某些钢铁产品;运输工具(主要是汽车);电子产品。

2.3“奖出限入”措施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

二战后,随着国际分工的加深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西方各国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日益增强,争夺国外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往往会加剧国和国之间的摩擦,受到其他国家的谴责和报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把“奖出限入”的重点从限制进口转向鼓励出口方面。从经济、组织等多方面促进商品出口。如向出口厂商提供各种财政上的优惠,利用出口信贷、出口信贷的国家担保制、出口补贴等措施鼓励商品出口。

2.4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发展,是当代国际经济体中一个最主要特征。区域性集团的建立本身就带着排他性,在对内加强自由化的时候,势必排挤、打击集团外的竞争者。区域化贸易集团的这种作用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寻找一些国家组织起来进行抗衡,否则就会削弱在国际经贸中的竞争力。这种现象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会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限制和反限制、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重要特征。

3保护性贸易政策产生的原因

3.1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WTO政策执行的不平衡

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材料显示,贸易自由化所创造的财富70%为发达国家所获取,分给10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仅仅30%左右,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不仅没有获得好处,有时损失甚至超过其获得的利益,这使全球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任何国家都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3.2国内经济矛盾的转移

每当一国经济衰退,其对本国经济贸易的保护也必然抬头。目前,美国和日本等国的经济都在走低,特别是在去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其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是必不可免的。美国经济走低,其他西方国家经济随着走低。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及西方国家国内政治利益的影响,西方国家不时笼罩着贸易保护主义的阴影,并凭借着其优势的经济力量,对发展中国家采取双重标准,致使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得更为恶劣。世界贸易组织虽以促进贸易自由化、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为宗旨,但是由于各国竞争力不同,自由贸易体制受益的程序不同,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和对本国产业的保护,贸易保护主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3.3国内政治矛盾的转移

西方民主政治是各种利益集团斗争后妥协的产物,政治家为了迎合利益集团的利益需求,强行推行其国内市场保护的“国内法”。例如,美国经常引用的“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个条款。该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其中“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不一定是非法行为,只要严重损害了美国商业利益,都是“不合理”。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还有一个406条款,是专门针对共产党国家商品对美国的进口的。根据这个条款,无需有“严重损害”,只要有较轻的“重大损害”,就足以采取报复行动。”

4面对保护性国际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的对外贸易已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政策体系框架。但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我国面临的贸易环境逐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处于国际贸易保护环境中的中国对贸易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得进一步深入和有新的思路。

4.1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出口鼓励措施

出于鼓励对外贸易,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出口鼓励政策,包括贸易补贴、外汇留存、出口退税以及用于出口的进口关税减免等措施。但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变,推进国民经济内外循环机制的改善,今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改变应单纯的鼓励出口转向建立和培养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转变政府的行政只能,规范竞争环境,加快外贸经营权的改革,确保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

4.2中国对外贸易政策中的关税手段

作为国际社会认可的唯一合法保护手段,我国的关税措施远在建国之初就已实行,并且关税税率还相当高。但在漫长的计划经济时期,随着计划控制的加强及经济管理权利的日益集中,关税并不能真正起到调节进出口贸易和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强了对关税这一政策手段的控制和管理,我国的关税总水平已是多次大幅下调,税率已是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

4.3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非关税

从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的非关税壁垒是逐步提高的,先后采取的非关税措施重要有:

(1)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虽已大幅缩减,但我国在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和环节上还存在多头管理等一些问题,为此必须加快简政放权,简化环节的改革力度,逐步减少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2)进口配额。从今后的改革形势来看,实行数量配额和价值配额相结合的方法,该宽就宽,该增就增,有效地发挥进口配额调节进口规模的作用。

(3)进口检验措施。应该说我国的进口商品检验制度与世贸组织的要求基本一致,但还存在程序繁杂、多头检察、条款不统一等问题。为此我们应在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合理的运用规则,发挥这一手段对我国国内市场的保护作用。

(4)行政控制。为了加强对幼稚产业的扶持,控制相关产品的进口,实施行政控制这一措施主要是对机电产品而言的。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由于各级政府先后制定了许多透明度不高的内部规定、目录管理及进口替代清单。2001年入世以来,为了加快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进程,在透明度方面,我国已经清理修订了全部原有内部行政控制措施,并及时公布了一大批符合世贸要求的法律法规文件。

参考文献

[1]曼昆.宏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海关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1992-2004.

[3]何茂春.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规则[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

[4]程宪,程大中.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环境贸易论文篇2

[关键词]WTO国际贸易劳工标准

一、劳工问题产生的经济背景和法律背景

在国际贸易发展之初劳工问题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并没有引起普遍的关注。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日益自由化,整个世界日益处于相互联系之中,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反过来又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在很多方面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同步进行。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之间经济利益的不平衡,矛盾和冲突的不断产生,诸多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某些地区人权的削弱等也随之出现,而劳工问题与贸易关系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

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化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劳工问题主要是劳工标准问题便在其中。20世纪初期,工人工作条件恶劣,工人运动蓬勃发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公平,协调劳资关系,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促进国际劳工标准。

WTO的成立奠定了经济全球化世界格局的基础,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各方面矛盾日益明显,特别是近几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不断指责发展中国家凭借其较低的劳工标准获取出口价格竞争优势,对发达国家进行“劳动力倾销”。而且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摩擦的一个新焦点。

首先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是美国,从1890年开始,美国便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又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1953年美国又建议关贸总协定采取更一般的手段来处理包括囚犯劳动在内的不公平工作条件问题。1973年到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又倡议建立类似的多边协议,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没能通过。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将“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被明确列入宣言的23个内容之中。宣言指出:“我们再次承诺,遵守国际承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我们相信,通过增长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而促进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这些标准的改善。我们拒绝劳工标准作为保护主义目的作用……”[1]该宣言实际上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承认劳工标准是一个“问题”,并承诺应予解决。在这次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做出很大让步,也付出了很高代价。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与发达国家成员方的尖锐对立和在自由贸易等一些重大问题上无法达成妥协,谈判破裂,结果西雅图会议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这次会议后,各成员方都认识到了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劳工标准问题的严重性。在2000年2月19日闭幕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十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拒绝把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中,强调发展中国家必须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而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紧密磋商,力求协调立场统一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进一步施加压力。在当前世贸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劳工标准等社会条款问题,劳工标准也必然对未来多边或双边关系产生巨大影响。

下面将主要从劳工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劳工标准问题入手进行分析。

二、劳工标准的含义

什么是劳工标准?其从法律意义上讲即劳工权利。国际劳工标准一般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并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关系和原则。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劳工标准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核心”权利: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通童工;消除就业歧视。其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还可以看作劳动力成本,即劳动力价格。一国对劳动权利的保护即劳工标准的保护可以直接影响一国的生产成本,从而在国际市场上拥有价格优势。[2]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不同立场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劳工标准的态度也有所不同。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其理由如下:

首先,发展中国家无视基本劳工权利大量使用童工,并强制劳动、报酬低下,且工作环境恶劣;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立法;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等等。因此应该将“社会条款”纳入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体系,以消除以上类似的不尊重人权的非人道行为。

其次,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导致发达国家目前严重的失业状况。发展中国家大量低劳工标准商品的输入,给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冲击,减少他们国家内部就业机会,使发达国家一些非熟练工人面临失业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使发达国家业已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更加严峻,比如工资增长乏力,失业率过高,救济和津贴以及其他一些福利支出扩大,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社会不安定因素随之增加等。

而且各国劳工标准不一,会加大劳动力国际转移的压力。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工人生活及工作条件缺乏应有的保护,低工资导致熟练工人乃至高级知识分子纷纷涌入收入高、待遇相对好的发达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低工资的吸引,发达国家的资本大量输出,等于是把本国就业机会让给发展中国家。

而发展中国家却从其本国利益出发,有其不同的态度:

他们认为,发达国家多次提出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目的,在于以人权、平等、贸易为借口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实行新的贸易壁垒。由于曾经被普遍采用的诸多非关税壁垒早已无秘密可言,且常常会成为“众矢之的”不能多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达国家看中了劳工标准所具有的复杂性、随意性及多样性的特点,将劳工标准变为一种较隐蔽的新的非关税壁垒,用以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发展。这种企图一旦真的付诸实践,则必然对现今的贸易格局与秩序构成一系列隐患甚至危害,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则很容易引起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和滥用。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以尊重人权为借口要求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是其努力推行贸易限制的借口。如果发达国家确实希望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人权状况,就应该首先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

如果说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导致发达国家企业投资者由国内转向国外,导致发达国家失业增加,那么发达国家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本国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而不应该采取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的办法。发达国家这种既要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工资、低成本以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又要将本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在国内的想法过于自私。这样做不仅不符合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事实,而且还会无视各国的比较利益,破坏自由贸易的国际环境。

四、从两者的未来发展趋势看“劳工标准”出台的可能性

近年来,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是否需要就最低劳工标准达成全球性协议,即是否应该制定出“统一的劳工标准”,同时通过WTO或其它机制在国际层面上加以强化。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但是毕竟在应该将劳工和国际贸易相联系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只不过是在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相联系的方式及时间上等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

劳工标准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利益,受到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世界贸易组织只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多边体制,其对劳工问题的关注只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国际社会对于将哪些劳工公约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社会条款之中存在这深刻的分歧。必须结合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因素来综合衡量。将劳工标准纳入世贸体系,以贸易制裁为手段来保障核心劳工标准的实现,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愿望,也与世贸组织的宗旨相吻合。然而不论是WTO还是ILO,都没有强制执行全球劳工标准的授权。一国的劳工标准取决于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甚至包括民族传统、、自然条件和法律环境。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水平等情况不同,因此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劳工标准。

然而,核心劳工标准的实施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适用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劳工标准。正如ILO所强调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应成为违反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劳动、童工就业和职业歧视等核心标准的理由。[3]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瑞士达沃斯召开的第29届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的倡议。安南关于全球契约的倡议再一次从全球的高度强调了遵守核心劳工公约重要性,他认为在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劳工标准已经是而且必须继续保持作为国际议事日程中的优先任务。全球契约运动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它的出现再一次表明:核心劳工标准作为人权和劳工权利的基本准则,已成为不可抗拒的世界潮流。

因此,我们不能囿于狭隘的国际贸易——劳工标准的分析框架,把劳工标准问题还原成单纯的贸易问题,仅以贸易利益的多寡得失来评判劳工标准问题。尤其是,目前我国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不论是众多社会问题的解决,还是经济发展自身问题的解决,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劳工标准问题。总之无论是解决国内问题,还是应对相关国际问题,无论从面临的社会问题出发,还是从贸易利益的角度出发,核心劳工标准的推广和实施都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五、我国关于劳工标准的对策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问题已成为WTO面临的新挑战。尽管目前劳工标准未被正式纳入WTO议题,但在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中劳工标准问题很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讨论议题,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也将会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应及早作好准备。一些欧美发达国家对劳工标准问题不仅从法律上进行强化,而且越来越多地将劳工问题与贸易利益挂钩。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世界贸易中很难避开劳工问题。随着SA8000的推行,我国的企业已经面临很大压力。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权益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一旦正式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我国应密切关注这一问题的发展动态,积极做好应对准备。

首先,面对国际贸易中劳工问题的争论,既要看到其合理性一面,又要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我们应认识到对劳工问题的重视,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贸易应遵守基本劳工标准,成立工会、反对强迫劳动、反对童工、要求同工同酬等这些都是劳工的基本人权,我国不仅赞同而且应积极顺应。重视劳工问题在另一个层面上是国家、社会和企业不容忽视的历史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发达国家试图利用WTO和双边协议实施共同劳工标准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目前制一个统一的、国际认可的劳工标准,是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主要问题。由于各国生产力水平和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人为地制定一些标准来消除差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行不通,相反可能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形成新的贸易和社会壁垒,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我国既要反对无视各国的发展现状在WTO中实施统一劳工标准,又应积极与各国协商寻求一个合理的解决途径。

其次,从主动的角色去积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问题,而且完善我国劳工立法、不断改善劳工状况。

国家应积极研究国际劳工标准在当前国际贸易发展中的新动向,组织科研力量专门研究劳工标准问题;积极研究我国劳工标准与国际的差距,如何有效与国际标准接轨;加入WTO后劳工标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劳工标准的理论和应对政策,做到知己知彼、未雨绸缪。我国有关劳工标准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等法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出现,我国有关劳工立法的缺点也逐渐显露。特别是在强迫劳动方面,我国劳动法还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而现实生活中,一些私人老板采取高压手段强迫劳动,有些借口劳动合同未满,强迫劳动者在恶劣条件下劳动,这些都与国际劳动公约的基本思想相违背。鉴于我国劳工问题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国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劳工谈判的同时应该积极主动脚踏实地地完善国内劳工立法,强化其执行机制,真正做到改善本国劳工状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样才能在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

再次,在改革中发展经济。

加快我国国内企业的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换代,提高出口产品的熟练劳动和知识技术要素的密集程度;尽快从过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技术密集型产品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优势;积极引进SA8000社会责任认证制度。全球首个社会责任的认证标准SA8000已于1997年8月出台。截至2003年8月,全世界36个国家共259家企业组织获得认证(包括我国42家企业组织)。[4]SA8000是企业通往国外的"通行证",一旦全球正式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后,企业就不会因此受阻而畅游在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因此,我国企业切不可坐以待毙,必须顺应国内经济改革的发展,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

最后,增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阻止发达国家变相推行贸易保护。

共同的利益基础应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争取在同发达国家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尽量保护自身利益。此外,还应加强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宣传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的立场与观点,以争取这些组织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在全球化进程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联合发展中国家,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良性一体化角度出发,阻止发达国家在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变相的利用劳工标准来推行新的贸易保护。

参考文献:

[1]施用海:《应对新贸易壁垒》/104/2002-12-26/12

[2]段淑静:《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的探讨》,《管理科学文摘》2003年第11期

环境贸易论文篇3

论文摘要:近十几年来,全球贸易量取得了惊人的跨越式增长,而自由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也日趋尖锐。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利用不对等的贸易和投资手段从发展中国家攫取大量战略性资源,却造成这些国家境内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调;另一方面,一味地追求贸易扩张、资金积累和工业化又实际加剧了全球环境的恶化。环境效应对贸易的“挤压”性制约日益上升为国际贸易发展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引入环境变量,促进贸易策略的可持续性便成为实现我国对外贸易科学发展的必然之路。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 贸易环境 贸易策略 一、贸易的环境效应 传统贸易理论与实践往往集中关注贸易量差、国家福利等方面,常常忽视环境这一重要变量,如以比较利益为基础的李嘉图理论及赫克歇尔-俄林(H-O)的要素禀赋理论均未考虑到贸易可能引发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依照这些理论,自由的国际贸易会实现帕累托意义上的经济效率,满足社会需求并增进国民福利。然而,这一观点只是在静态条件和未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合理性,若加入贸易活动可能引发的环境负效应情况要复杂的多。研究和实践表明,一定条件下一国发展某些比较优势的贸易活动可能会给它国带来环境损害,如跨过河流上游国家砍伐森林以推动林业相关产品出口将造成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从而会严重损害下游国家出口型农业所依赖的环境,导致以邻为壑,破坏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同产品和服务的交换有关的产品效应;同市场和经济活动扩张有关的规模效应;同生产和消费活动的分布及强度有关的结构效应;同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有关的法规效应。所以这些效应均会对地区生态环境产生长短期的持续作用,进而反转影响贸易利益及国民福利。 以出口为例,由于工业污染密度下降的可能性有限,而出口增长弹性却较大,负的规模效果常常要大于正的结构和技术效果,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国过度出口往往对环境不利,如资源性产品的跨国贸易常常以资源不合理或过度开发为背景,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矿产资源产品的盲目出口更极易破坏平衡的生态环境,而当代盛行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已日益被证实背后隐藏着不少环境风险。此外,从各国政府贸易政策来看,当今国际贸易中凸显的绿色壁垒、环境关税,一方面反映了贸易保护主义发展的新形式,但另一方面亦侧面反映出不恰当的贸易活动将危害到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安全,危害到全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环境困境 (一)、贸易出口中的环境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贸易增长极为迅速,出口依存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但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出口创汇的单向需求促使我国出口实施了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数量型模式,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破坏触目惊心。 1、生物资源破坏 就外贸出口而言,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一些生物资源因盲目、无节制的捕杀和开采,数量大为减少,相关衍生品质量下降,出口货源已经或濒临耗竭,如盲目出口野生动植物,破坏了地区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影响;还导致产区土地沙化、荒漠化;而名贵中药材出口对资源的破坏更为严重,某些地区人参、杜仲、天麻、砂仁等因采挖过度已濒临绝迹。 2、矿产资源损耗 矿物资源的盲目出口导致盲目开采,不仅因此破坏了宝贵的矿产资源,也使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一些矿物在选炼过程中释放出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并威胁到环境和成品。一方面,资源密集型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能耗较大,投入自然资源高于产出水平,使原本稀缺资源更加稀缺。另一方面,高污染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常具有不经济性,而这一类的产品,如化工、农药、制革、印染等出口却占全部出口额较大比重,尤其是一些外向型乡镇企业盲目开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隐患。 (二)、贸易进口中的环境问题 1、资源消耗型产品进口 国家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进口商品中初级产品的总量在波动中减少,而矿物燃料、润滑油及其他有关原料的进口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所占份额都在增加;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工业产品的进口正快速增长。自1993年起,中国由石油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随着油气需求每年的扩充,中国对国际原油市场的依赖程度加大。据国际能源署(IEA)最新估计,到2010年我国石油进口将达到8000万至1亿吨,净进口率达41%。这种趋势既对 国内贸易产生巨大影响,也将加剧我国环境问题。 2、易污染型产品进口 进口氟氯烃和使用氟氯烃的空调器、冰箱等产品,加重了我国环境压力,尤其是国家淘汰此类破坏臭氧物质的难度。此外,进口化肥、塑料薄膜等形成了新的二次污染。特别是氮肥易使地面水富营养化,造成赤潮,使近海生态平衡受到威胁,而最终失去农业价值的塑料薄膜则在自然界中难以分解,形成白色污染。 3、废弃物转移进口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地区以直接贸易形式向中国大陆转移废弃物的事件相当严重,2006年从美国、日本和香港入境的占进口总量的21.3%、7.8%和11.3%。另据报道,仅英国在2003年就向中国出口有毒废弃物36.2吨,价值约1155万英磅。这些有毒废弃物种类繁多,主要是有色金属废渣、电池、旧衣物,甚至含放射性废物,其再生过程已对使用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 此外,有些外国企业将国外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禁止使用的产品及技术和设备以旧顶新、以次充好,通过投资方式转移进口至中国,这类投资实质上是有毒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另一种隐蔽方式,同样严重破坏了我国生态环境。 三、我国贸易科学发展的环境策略 实现我国贸易发展的可持续性,必须恰当地引入环境变量,将环境因素纳入政府贸易政策规划的视域范围。在当代全球贸易环境经历深刻变化,“绿色浪潮”汹涌之际,环境效应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紧迫。 (一)、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全面推行环境标准制度 出口的规模、速度及质量关系到一国国际收支和产业竞争力,在当前我国出口面临持续性“刚性”顺差但总体附加值不高,频频遭受“绿色壁垒”及倾销诉讼的现实条件下,企业必须彻底扭转传统环境规避的贸易观,确立环境出口导向,将出口产品导入更多的环境质量因子,使之成为产品核心竞争力之一。政府及相关质检部门应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将环保作为生产经营的重要价值取向,促使环境指标和其它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大力宣传彰显优质品牌中的环境优势,通过树立若干环境“标杆”型贸易产品带动相关产业部门的转型提升;此外,努力改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将环保产品提升为国家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培植环境型规模经济, 对出口型绿色产业的孵化发展尤其要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努力形成企业与社会收集绿色信息、制定绿色计划、开发绿色产品、从事绿色营销、开辟绿色渠道、发展绿色消费的风尚。 鉴于当代国际贸易中突显的环境标准效应,我国必须全面加强与国际环境标准管理制度相衔接的标准认证。首先,要积极推行ISO 14000国际标准认证制度,完整对出口产品从设计、生产到回收过程中绿色方案的施行步骤;其次,积极实施环境标准制,使出口产品在环境认证基础上扩大对环境标准的适应能力;再次,大力拓展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在标识认证领域的合作,推进环境标识的多边认可,同时努力扩大标准制订层面的国际发言权,减少不合理的环境壁垒。 (二)、坚定可持续型进口观、规范贸易类投资准入 进口是一国对外贸易体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极。受历史产业结构和传统贸易政策影响,我国贸易活动中一度存在“重出口轻进口”的倾向,对进口的战略性地位和发展层次的认识相对薄弱,进口中的环境观念更是鲜有涉及。2007年,针对贸易持续性顺差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国家商务部明确提出了“扩大进口、优化结构”的口号,同时将环境因素置于政策调整的视域范围,这对于全面理性地开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可持续性进口要求立足国家环境安全的战略高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生物健康标准积极引进环境友好型的产品、技术与设备,尤其要积极引进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环境产品如污染防治技术及设施,使之成为促进我国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进口商品结构,坚决禁止有害废物的进口,对拆船业和废钢、废纸进口要实行专营;严格禁止有害于世界生物多样性的野生动植物的进口;严格管制有害于生态环境的商品进口;加快禁止消耗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及其制品的进口。 贸易类投资是我国吸引国外投资结构中重要组成部门,其主要用于以进出口为目标贸易产品的开发、生产、加工外销,受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在该领域吸纳的外资量近年来不断呈快速增长之势。着眼于国内现实,在今后的贸易类引资过程中,我国应将环境要素置于更为突出的位置,严把引 资关口,鼓励引导外资投入到有利于环境效益提升的产业和产品生产中,如清洁能源、交通、农业、有机食品、生态林业、绿色包装等,大力加强企业环境成本的核算,更加关注环境与外资的协调,更加着力提高外资使用的环境效益,、促使我国贸易类引资向内涵型、集约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 (三)、建立环境税收制、培育环境贸易示范区 国际贸易活动中对环境的漠视并引发的诸多环境问题很大一部分源于环境的公共性特征、企业没有将环境成本置于其生产经营总成本框架中,缺乏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激励和动机,导致高消耗高污染、私人成本较低而社会成本较高的产品在高额利润刺激下盲目发展,现代税收制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失。经济学理论及西方实践表明,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有效的杠杆调节效应,环境税是纠正市场失灵,消除外部性,促进环境良性发展、引导企业从事环境标的生产和经营的有益税种。 着眼于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我国应尽早启动环境税收制,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按照产业特点分门别类征收级差性税收,对不利于环境贸易产品的生产、经营尤其要加强环税调控功能,以促使环境成本内部化,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绿色贸易”。 据经济预测,2010年全球环境贸易将达6000-10000亿美元。面对这一趋势和现今我国环境贸易现状,若有重点地选择基础条件好的地区发展环境产业,建立环境贸易基地,则可以创造成果,积累经验,辐射国内外,从战略上推动环境贸易发展的大局。鉴于各类经济开发区日益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生产企业大量聚集的现实,政府应积极加快区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进程,推动环境贸易示范区建设。要建立开发区贸易条例法规,制定绿色-有机产品贸易管理法,全面推广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取消限制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鼓励可持续型贸易企业落户并给予特殊优惠,如退税扶持、保证优先进出口经营权、为出口信贷和产品认证设立“绿色通道”等;要建立贸易与环境信息反馈中心和数据库,收集、跟踪国际及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国相关有影响的环境措施,整合职能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对区内环保体系进行研究评议,逐步形成开发区资源与环境商品化、价格合理化、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有偿化的良性机制,推动企业对外贸易经营的可持续之路。 (四)、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增强环境贸易主动性 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亦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可持续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应积极加入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双边及多边谈判,利用WTO舞台努力促成相关贸易与环境协议的达成;在环境检测方面,力争使部分资质佳的专业检验机构通过国际认证并获取可直接颁发国际绿色通行证的权威授权,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责任推进国际有效合作,防止任何严重退化或有害人类及生态环境的活动迁移转让至第三国,尤其严防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面对国际贸易的环境因素,我国既要适应绿色条款,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也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抵制发达国家制定的不符合相关国际规范、借环境之名搞事实上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坚持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任意性歧视手段,绿色壁垒应遵循客观理性化原则和实施路径。这有助于推动国际社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现有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客观认识环境标准及其应有的补偿机制,更好的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稳步发展。

环境贸易论文篇4

运用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分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 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 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 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 Trade 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 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 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 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 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 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 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 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 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 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 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 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 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 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环境贸易论文篇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国际化,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贸易与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贸易被看作国家繁荣昌盛的保证,并积极推动世界的进步,而环境是关乎人类生存的重要因素。贸易与环境问题日益得到国际社会、各国政府的关注,成为经济领域和环境领域的焦点问题之一。由于贸易与环境问题相对较新,协调两者发展的问题还未得出明确的结论,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验证,寻找保证贸易与环境良性互动的有效协调机制。

理论上贸易与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方面,贸易与环境都是人类促进生产、改善生活的重要手段,均致力于促进生态资源的合理有效分配和利用,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最高境界。但由于具有内在稳定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与具有内在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现实中也会出现贸易与环境的不协调,体现在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因而要求将贸易与环境统一考虑,寻求统一的协调体系。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能够消除环境资源特性引发的不协调的根源,结合政府权威和市场规制来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发展。

协调工作是长期的有序的过程,为保证顺利的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需要明确地行动纲领、系统的依据、科学的协调途径作为指导。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产权界定,是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基础。制定合理的价格为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提供重要工具,运用有效的税费政策,把环境因素纳入贸易主体的目标函数中,使贸易与环境的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结合配套机制保障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探析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数学模型,利用局部均衡分析方法,对环境成本内部化进行理论分析和福利分析,探求协调贸易与环境发展的根本途径,从而反映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协调贸易与环境发展的工作原理。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备的优势,试图验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环境成本内部化;市场失灵;政府失效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国际化,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出现,成为一些国家实行保护主义的借口,阻碍了贸易的发展。与此同时,贸易也加剧了环境的恶化。贸易与环境能否协调发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1.1.1问题的提出

国际贸易与环境本来是两股平行的发展潮流,但由20世纪90年代以来,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话题,也成为理论界的重要课题。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保护环境的呼声逐渐高涨,各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全球环保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并波及到世界各个角落,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被称为“经济发动机”的国际贸易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响[1]。从而,贸易与环境两股潮流开始不断碰撞,人们开始探索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贸易增长与生态环境稳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种相关关系,要求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和措施建立起协调发展的机制,实现全球环境保护和经济贸易同步发展。

1.1.2提出的意义

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发展这一热点问题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从深层次看,是具有内在增长机制的贸易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无限性和具有内在稳定性机制的生态环境对资源供给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贸易的增长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的客观要求,生态环境的平衡稳定又是一种客观自然规律,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从这一角度来说,解决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取得贸易的增长,也不能为了保护环境而放弃贸易的增长。因而将环境纳入到贸易中已成为必然趋势,探索贸易与环境发展的内在规律,建立一种协调两者关系的有效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从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入手,建立为以解决环境资源外部性和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冲破仅局限于生态环境领域的应用。不仅深化了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理论内核,而且将贸易与环境纳入到同一研究框架下,为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找到了新工具。从而,切实保证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实现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增长。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作为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对贸易与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1.2研究综述

1.2.1国外研究综述

(1)关于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研究国外学者对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研究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将环境作为主体,以环境保护的视角入手,探讨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二是将贸易作为主体,以自由贸易的视角入手,探讨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

将环境作为主体的研究,认为只有进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才能使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托马斯·安德森(Thomas.Anderson)、卡尔·福克(Folke.C)、斯蒂芬·奈斯德姆(Nystrom.S)都认为人类是生态环境的寄生虫,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而自由贸易的发展加剧了环境恶化。美国经济学家Garretthardin著名的“公地的悲剧”可谓使环境保护主义者观点的最有力实证。美国另一位环境学家ChristianEuloign将自然资源分为独占资源和不可占资源,前者是生产者或消费者能够完全独占的经济价值资源,如土地、树木等。后者是那种不能分割、难以独占、现在公众仍在免费使用却由社会来承担代价的资源,如空气、大气等,即哈丁所说的“公地”,而自由贸易无法正确估价和分配后者,使全球贸易加剧环境的恶化。

美国学者威廉·福格特(William.Vogt)和生态学家保罗·R·埃利希(Paul.Ehrlich)等,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一书,提出了“零增长理论”。他们认为,如果世界在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以及资源利用等方面按照单式的增长率继续下去,那么100年内地球的经济增长将达到极限。据此可以推论出他们对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认识,由于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所以采取自由贸易而不进行环境保护必将引起环境的恶化。环境保护主义者建立的“环境禀赋论”把环境要素纳入一国的生产要素体系之中,提出了“污染的避风港”假说。认为由于各国环境资源禀赋不同而导致在国际贸易中环境比较优势的存在,而各国通过激烈的贸易竞争重新安排环境资源,加剧贸易恶化。由于环境污染的不可分性,又造成跨国性全球环境进一步恶化。总结其主要观点得出结论:贸易自由虽对进口国和出口国暂时都有利,能增加全球福利,但是贸易所得长被环境成本所抵消,甚至产生更多的负效应。

环境贸易论文篇6

关键词:国际投资与贸易,环境法律问题,环保标准,绿色壁垒

1引言

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就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指标都正在变成一个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也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将乌拉圭回合后的下一个回合确定为讨论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绿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2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有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技术贸易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调整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补贴,可以减少那些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消极、不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而刺激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环境压力;(2)、在现行条件下,自由贸易制度同样存在忽视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

22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各国生产力发展阶段,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等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参差不齐。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可以说,各国间环保标准的不一致,会使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产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以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

23环境标准与非关锐贸易壁垒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看,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余地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

31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

为了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1)、规定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应全面禁止;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

(2)、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仅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还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32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环境条款

GATT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上,该规定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发展的影响

41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在投资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又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现象,而目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适当考虑,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42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以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以保护人体健康、环境与资源为表面目的,涉及与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产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就实施效果而言,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利。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看,常见的绿色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1)单边主义,即一国对其内部及外部的商务活动单方面制定法律、标准,并加以实施。(2)境外裁决权,即某一项法案,它有权对发生在本国之外的活动加以裁决。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事件。(3)国家环境管制法律法规,即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环境措施。(4)多边环境措施,即有些国家利用国家间缔结的环境条约、公约的某些条款建立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南亚、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大都包含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标准,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如果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贸易与环境紧密挂钩,将使我国在产品出口范围、出口速度上遭受打击。在产品结构方面,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这对以初级产口出口为主的我国显然不利。面对这一国际性趋势,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就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言,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涉及从产品生产、销售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制造商、出口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对策和建议

51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2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原则,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如果发达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环保标准对我国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我国一方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反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53尽早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并从法律上完善有关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4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曲小如,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6(1)。

②王瑜,中国社会标志规划,环境,1996(3)。

③孙昌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96(4)。

④曲小如,论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相容性,国际贸易问题,1996(7)。

⑤谈臻,国际经贸中的环境壁垒及其法律对策,国际贸易问题,1996(10)。

环境贸易论文篇7

内容提要:各国基于对转基因农产品安全性的考虑采取了谨慎又有所区别的贸易管制措施。多边环境条约《生物安全议定书》支持对转基因农产品实施贸易措施,WTO有关协议中的规定是贸易措施的约束条件,它对风险预防、科学证据充分等规定和解释与《生物安全议定书》存在差距。

通过对文本和案例分析发现,这些约束和差距导致冲突发生。分析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可能处理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使实施环境贸易措施的缔约方受到压力。为有效解决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需要在贸易体制中渗透环境因素,逐步提高多边环境条约地位,最终达成贸易与环境体制的平等协调共存。

一、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及其成因

1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概况。现代生物技术在农产品领域已经进入日常生活。在“贸易更自由”的趋势下,转基因农产品①的国际贸易量快速增长,1998年估算达到12—15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了20倍,2010年预计将达到250亿美元。一些国家在生产和销售时未将转基因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隔离,实际需要纳入管理程序的产品数量更多。据统计我国已成为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主要国家,贸易额逐年上升,至1999年达7.5亿美元,2000年更巨幅增加②。中国也是转基因农产品大国,田间试验和商品化生产面积次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居世界第四③,部分种类产品存在较大的出口潜力。

2.对转基因农产品的怀疑及各国的管理规定。转基因技术使物种短期内发生遗传性质的巨变,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动植物安全,危及生态平衡的可能性④,长时间后是否会有危害,人们难以断言。化学品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DDT、“海豹症”等新发明利益在先、恶性在后的教训。不少人认为,现代生物技术存在不确定性,一定时代下的安全认可及效益分析,不能无视重大风险存在。

在对外贸易中管制转基因产品流动是保障国内生物安全的重要手段。从1995年到2001年共有16个成员国向WTO通报就转基因农产品采取了贸易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措施、标签措施,还包括进口许可证、通报等制度。上述国家中包括各主要贸易国①,但各国具体标准相差很大,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规定的咨询程序长期以来是自愿性质②。各国标签规定所覆盖的范围和最低含量要求也不同。我国于2001年5月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实施细则,包括报告制度、审批制度、标示制度等。2002年4月卫生部又《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

3.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2000年《生物安全议定书》初步统一了制度框架,是建立国内转基因有机体管理规则的国际法根据。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采取的检验检疫、审查、标识制度等措施,如果解释为违反了WTO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同一事项条约冲突,是有争议的问题。从制订过程看,议定书中规定的与WTO关系是欧美妥协的结果,在序言中按照美国要求规定“强调不得将本议定书解释为缔约方根据任何现行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有任何改变”,随之按照欧盟要求指出,“认为上述陈述无意使本议定书附属于其他任何协定”,前者否定了同一事项“后法优于前法”原则的适用,后者又否定了前法即WTO有关协定的优先地位。议定书暂时搁置条约冲突的处理,这种看起来矛盾的规定可解释为适合不同的需要③,也埋下了冲突的引子。《生物安全议定书》有欧盟、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签署,尚未生效。美国未签署,但积极参加了谈判。由美国等六个西方生产国组成的迈阿密集团宣传转基因的安全性,而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采取较严格的管理措施。欧美转基因农产品争端虽尚未诉诸WTO,但深刻影响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农业政策,引起公众关注和,被称为潜伏的火山。欧盟对美国转基因玉米、大豆的限制导致美国出口量大幅度下降,种植面积被迫减少④。

WTO西雅图会议失败,劳工标准、保护自然资源和转基因有机体(GMO)之争被认为是三大争论焦点⑤。中国2001年宣布管制转基因农产品,引起国际粮食市场波动,中美政治交涉的报道见诸新闻媒体。目前中国采取简易措施,发放临时许可证,暂时平缓了争议。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中潜在争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均为WTO成员方,只有一方是《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另一种情况是双方均为WTO成员方,同时均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第一种情况下,非《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没有该议定

书下的义务,如果它认为议定书缔约方的转基因农产品管制措施违反了WTO的规定,有权向WTO提出争端解决要求。

第二种情况下,有人认为不存在由WTO解决争端的可能性,争议应该由后一条约即《生物安全议定书》机制解决,但这种观点首先忽视了《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过程的复杂性和条约文本的歧义性,其次WTO的价值取向是贸易更自由,《生物安全议定书》却主要借助于贸易管制实现,WTO不会轻易撒手有关贸易措施争端而不理。在第二种情况下,WTO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深度、具体程度不同,甚至对同一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存在争议。本文所讨论的争端解决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发生,但按《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越境转移协定和安排不得低于议定书保护程度,因而第一种情况下仍然存在WTO框架对有关环境贸易措施的审查问题,本文的分析同样有指导意义。简言之,在法律层面上,WTO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实体规则的不同是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发生的基本原因,在其背后有产业优势、贸易利益、消费文化、环保态度乃至政治因素的存在,本文的讨论主要依法律规则的脉络展开。

二、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存在问题

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一国采取的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管制措施如果对另一国形成贸易障碍,另一国认为它违反国际义务,将形成贸易争端。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和WTO规则,贸易争端双方可以寻找到彼此不同乃至对立的合法性解释。如果双方均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缔约方和WTO成员方,起始意义上两者的争端解决机制均可能被采用。

2.《生物安全议定书》争端解决机制不具强制性和排他性。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审议并核准对不遵守事情进行处理的程序和机制,它们独立于且不妨碍《生物多样性公约》(CBD)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目前议定书自身的机制尚未建立,议定书机制是内容的具体化,CBD仍起框架作用。CBD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斡旋或调停、接受仲裁和提交国际法院作为强制性方法、调解等可选方式,不具普遍强制性,成员方可不予接受强制性解决方法。即使接受强制性仲裁,如缔约方不遵守,CBD并没有执行手段。国际调解是CBD缔约国必须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但调解委员会提出的争端解决建议,当事方只具考虑之责。重要的一点是,CBD第27条“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的规定表明,缔约方可以另有争端解决协议,CBD的争端解决程序不是排他性的。

3.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设置争端解决机构(DSB)管理争端解决①。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裁定和建议的监督执行制度,可以授权胜诉方进行报复,败诉方必须改正违反WTO有关规定的措施或补偿,除非其退出WTO。WTO成立以来取得了良好的业绩②。

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违反WTO有关协定的争端应诉诸该程序和规则解决。这个规定确定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排他性。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违反有关协定并导致另一成员方利益损害或丧失的违法行为被裁定后要承担改正或补偿等责任。

但如果适用“非违法之诉”③,一成员方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采取的管理措施,即使不违反WTO有关协定,仍然需要承担调整政策或补偿等责任,这给有效执行《生物安全议定书》又增加一份压力。

4.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的看来,目前《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生物安全议定书》的争端解决机制缺少强制性和可预期性,条约的目的在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及人体健康的风险因素,成员方之间的互惠利益不像贸易利益一样直接和明显,即使成员方选择接受了强制解决程序,裁决执行的动力不足。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倡磋商解决,以监督下的报复措施为后盾,以严格的时间表和标准步骤为程序保障,争端结案率和执行率高,对于争端方具有吸引力。但成员方基于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取得的权利需要对这两个条约的恰当解释和应用才能保障。

WTO常被认为是跨国公司的利益维护者,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环境利益而采取以生物安全为目的的贸易措施的争端缔约方主观上宁愿在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规定下处理争端,至少需要WTO对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最大的尊重。一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方因采取与贸易有关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发生争端,如果它们同时均为WTO成员,上述措施被认为涉及WTO有关协定,这种情况下产生争端解决程序的争议。

从法律条文看,WTO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强制性,而CBD程序却允许成员方另选解决方法,WTO可能取得争端管理权。问题又回到WTO对多边环境条约的态度。CBD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于WTO而言不是法律,不能保障被接受。回顾CBD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生物安全议定书》表现出对其他条约更多的让步①。

WTO《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第3条第1款规定“并用国际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规则来阐明这些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条约解释的规则似乎仅包括《条约法公约》及习惯法中程序性解释规则,不包括其他确定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条约。但《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规则中规定,应考虑“在缔约方之间关系上适用的国际法任何规则”。

可见WTO争端解决机构遵循国际公法解释规则,如果条约规定不冲突,则需要考虑WTO有关协议外的国际条约。虽然贸易利益群体对政府有着更大的影响力,但在某些西方国家,消费者组织和环保组织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促使了WTO体制与多边环境条约(MEAs)的某些接触与协调。近期的观察和分析表明,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将MEAs的规定作为事实接受,在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引用环境条约说明争端方存在国际环境义务。但WTO即使接受也仅是WTO没有相关规定且与有关协议不冲突的情况下,接受不会达到视之为必须遵守的程度。WTO上诉机构对环境贸易措施的态度发生变化,采取宽松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容许了成员方采取与一般贸易规则不一致的法律和政策②。WTO之外要求其考虑环境、健康因素的呼声和反对的呼声继续高昂,不过“贸易更自由”、“政策可预期”、“政策更透明”是WTO的基本目标,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审查中的基本立场没有改变。

三、关于完善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机制的几点思考

1.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背后反映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多重利益的冲突,WTO有关协定和《生物安全议定书》对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实体规范不一致,是利益冲突在法律上的表现。一旦争端发生,不同立场的国家可能依据不同但都有效的国际法律规范为自己辩护。对转基因农产品实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是《生物安全议定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与WTO权利和义务发生冲突。

WTO建立了高效和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上述冲突更可能在WTO框架下解决。虽然从GATT到WTO的争端解决愈来愈多地考虑了环境和人体健康等非贸易因素,但MEAs和有关维护环境利益的国际标准并不必然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尊重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MEAs处于弱势。在转基因等技术性强的领域,如何基于总体性政策考虑和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博弈,协调WTO、MEAs的不同机制,是国际环境法和国际贸易法迫切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2.为有效实施多边环境条约,协调WTO和MEAs,各国政府和学者及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出四种主要方法,即所谓豁免义务法、解释术语法、增补修订法和战略性的专门协定法①。

从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实践看来,法律的框架已经建立,完善争端解决程序、保障环境利益,应结合领域特点,采取以下方法:首先,在目前情况下,应要求WTO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吸收法律专家参加,在争端解决程序中听取环境专家和环保NGO意见;其次,注重MEAs与WTO运行中的协调,在条约修订、执行中分别吸收贸易和环境专家参与,对于争议点在规则制订时最大程度地取得共识;

环境贸易论文篇8

内容论文摘要: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贸易保护目前突出表现为以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为由,利用标准、技术法规、环保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验检疫等环境贸易壁垒来实施贸易保护。欧盟、美国、日本采取的主要方式多种多样,本文主要针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各种环境贸易壁垒措施的不同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出口企业应对环境贸易壁垒提供解决措施。 论文关键词:环境贸易壁垒 美国 欧盟 日本技术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07)》,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壁垒造成直接损失359.20亿美元,有31.4%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分别是机电、农食产品、塑料皮革和纺织鞋帽,可见目前技术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重要因素。 环境贸易壁垒也称绿色贸易壁垒,指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措施。目前环境贸易壁垒已经成为技术贸易壁垒中的主要形式之一,欧盟、美国、日本是对我国实施环境贸易壁垒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的损失占总损失的95%。其采取的主要方式多种多样,不尽相同。比较分析欧盟、美国和日本的主要环境贸易壁垒措施并进行相关的案例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环境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均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在技术标准和法规的基础上推行合格认证制度,如国际上著名的ISO14000系列认证。 (一)美国的技术标准 美国的技术标准几乎涉及到每一种产品,包括其生产与进出口行为,尤其涉及到食品、医药、日用、化学品、电气产品等。其相应的生产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要求都很高,检测也非常严格。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许多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并不一致,也不承认其他国家的检验标准。目前美国共有55种认证体系。其中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使命是执行政府有关食品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裁决产品是否符合安全规则时主要依靠的非政府机构,它专门从事电气产品、器材安全的标准研究与测试,美国对进口电气产品的检测与调查均以UL标准为衡量尺度。 (二) 欧盟的技术标准 欧盟共有10多万个技术法规和标准,不少都比较苛刻复杂。除了技术条文本身外,其实施过程和认证措施也常常是国际贸易的障碍。目前欧洲标准化机构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欧盟国家是最早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国家,同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欧盟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尤其是对产品环境要求,让一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望尘莫及,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 2005年8月在欧盟生效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指令)规定: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由生产者提供;2006年7月1日,欧盟又实行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中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六种有害物质所容许的最大限量做出了要求。这两项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几乎包括了所有民用电子、电气产品,对我国家电和电子产品对欧洲市场的出口产生直接的影响。从2007年8月11日起,EuP指令已经正式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法规,为欧盟的第三波绿色壁垒。 EuP指令的核心是生态设计理念,这使它成为环保要求最全面的指令。该指令要求产品在设计之初,就要一揽子解决从设计、原料选用、制造、运输、安装维护直至废弃这“一生”中的环保问题。专家认为,EuP指 令的应对难度将远远高于前两项指令。此外,EuP指令要求产品附有CE(欧洲统一)认证标志,同时在CE认证中引入生态设计等相关内容,使得企业获得新的CE认证成本会更高。 (三)日本的技术标准 日本具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对很多商品的技术标准是强制的,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还要求附在信用证上,目前有25种认证体系。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形成了对进口产品的“绿色壁垒”,规定进口产品必须达到ISO9000系列标准体系,特别是《提高资源有效利用法实施令修正案》的公布,对电子电器产品的销售数量、环保要求、化学物质使用信息提出多项苛刻要求。 包装和标签要求 1996年举行的国际包装学术讨论会议确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3R原则,即Reduce(减少)、Reuse(再利用)、Recycle(再循环),具体为:减少包装的使用数量和材料用量;在技术和经济条件许可时优先使用可再次利用的包装:发展可回收的包装,回收处理方法不污染环境,还可再生其他能量。按照包装废弃处理的3R原则,绿色包装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在保证包装功能条件下,用料最少,废弃物最少,不污染或极少污染环境;包装制品不与内装物品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同时对人体和生物无害无毒;包装废弃物应易回收、易再利用和再循环,而且掩埋时能迅速降解不产生污染,焚烧时能产生新能源且不污染环境。 在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对商品包装材料的易处理性和可回收性都有较高的要求和标准,包装材料的要求首先是其安全性,其次是对人体和自然环境无害。同时欧美等国的环保法规中都对动植物检疫提出较高的要求,规定对一些天然材料生产的包装物要进行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以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入。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标签法规最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FDA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至少表明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为此美国制造商每年需要多支出10.5亿美元,由此可见其他落后国家的成本压力。 欧盟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产品要求加贴生态标签。目前在欧盟最为流行的生态标签为OKO-Tex Standard 100,是纺织品进入欧洲纺织品市场的通行证。 而CE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于2006年1月正式执行了“环保包装制品的回收率要达到85%以上”的标准。 环保检疫规定 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2000年1月,欧委会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推出了内含80多项具体措施的保证食品安全计划;2000年7月开始,欧盟对进口的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标准,部分产品农残的最高允许残留量仅为原来的1%-2%。2007年,欧盟茶叶委员会公布了欧盟及德国茶叶新农药的残留标准,增加了10个农药残留项目,并更新了其他10个农药残留项目的新标准,直接限制了不达标茶叶企业的出口。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依据《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茶叶进口法》等对各种进口物品的认证、包装、标志和监测、检验方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2007年4月,美国阿拉巴马州宣称从中国鱼中检出氟喹诺酮残留,停止销售中国鱼。接着,美国宣布限制进口中国鱼、虾、鳗鱼、鲮鱼4种水产品,并对出口到美国的中国水产品实行批批检测。批批检测不仅使出口货柜的检测成本上升,还使企业交货延迟,面临失去客户的危险。商务部报告显示,2007年1至7月,中国虾类产品对美出口量比上年同期下降42.4%。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验防疫制度非常严格,依据《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预防法》对入境的农产品、畜产品及食品实行近乎苛刻的检疫、防疫制度;对于入境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此后,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的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 日本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目前全球约有700种农药,即便是拥有先进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日本横滨进口食品检疫检查中心也只有检测其中200种 农药的能力。即使这200种农药的检测,也因化验数据收集和管理工作量大、设备和人手严重不足而影响工作进度。专家称,按照“肯定列表”的标准,吃一棵菜要检测200个项目。 其他环境贸易壁垒措施 目前,国际上已签订的多边环境协议有150多个,其中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特别是保护臭氧层的有关国际公约,将禁止受控物质及相关产品的国际贸易。这些受控物质大部分是基础化工原料,如制冷剂、烷烯炔化工产品,用途广泛,因此影响面非常大。随着多边环境协议执行力度的增强,其对贸易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环境标志是一种印刷或粘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标志。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及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此后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如加拿大叫“环境选择”,日本有“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IS0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汲取发达国家多年环境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得到世界各国政府、企业界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现在,国际上采购商在要求有IS09000质量证书的同时,还要看有无IS014000环保证书,对于产品质量不相上下的企业,通常是优先挑选那些两证齐全者,因为这表明产品符合国际环保要求,有利于达成国际贸易订单。不言而喻,没有通过IS014000认证企业的产品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综上所述,环境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约束较强,以至于我国除了在世贸组织多边贸易框架内开展贸易协调和环境外交外,应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升国家环保技术标准,从而成功突破这一绿色瓶颈的制约,达到贸易和环保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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