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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体制论文8篇

时间:2023-04-06 18:36:24

财政体制论文

财政体制论文篇1

关键词:财政投融资体制

通常认为,财政投融资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目标,通过国家信用方式把各种闲散资金,特别是民间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一由财政部门掌握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前提下,采用直接或间接贷款方式,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发展生产和事业的一种资金活动。财政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一、我国财政投融资的现状和问题

(一)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

我国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包括各项财政周转金、预算执行中的间歇资金、专户储存的预算沉淀资金以及行政摊发的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既缺乏市场性融资手段,又不能适应市场的进程,适时地吸收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和借助于一些社会财力,甚至一些应纳入财政投融资范围的资金也没有到位。

(二)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健全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领导、规划,财政投融资管理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主要表现在:(1)财政投融资的机构名目众多,既有财政信用机构,又有财政部门内设的诸如农财处、行政处等业务机构,还有政策性银行,形成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2)财政投融资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与法制管理。

(三)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界限不清,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一方面财政投融资范围界定不严,一些本应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却通过财政投融资筹措资金,从而扭曲了资金结构,损害了金融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过分扩张投资性贷款,投资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这不仅加剧重复建设和结构失调,还会导致银行不良债务急剧上升而阻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四)财政投资不规范

目前,在许多财政投融资项目上,有偿资金往往无偿使用,资金投放前缺乏全面科学的可行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工程建设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结束后也不进行评估,往往是“说投就投,一投了之”,使财政投融资无法维持自身“融资——投资——还款”的良性循环。

(五)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还未确立,其自未能得到很好落实

当前,投资的决策权都在各部门、各地区的行政机构手中,政府行政部门审批投资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单位的管理实行以投资项目为中心而不是以企业法人为中心,投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状况依然存在,致使一些国有企业缺乏面向市场、适应市场的能力,投资的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较差。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的建议

(一)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投融资规模

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投融资应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预算拨款,但作为无偿使用的资金,预算拨款在整个资金来源中不能占太大比重。二是邮政储蓄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剩余金,从发展趋势看,应将其成为重要资金来源。三是政府担保债券和政府担保借款,诸如向各专业银行发行中长期建设债券等。四是各种民间资金,应作为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中间歇资金的一部分,但不包括那些周转快、间歇时间短的预算外资金。六是增加政策性银行筹资量。财政投融资机构除采用借款等融资方式外,还可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

(二)进一步明确财政投资的原则、范围和领域

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是:致力于公共福利的增进;不能对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造成扭曲和障碍;不宜干扰和影响民间的投资选择和偏好;不宜损害财政资金的公共性质,进行风险性投资。为此,应进一步明确财政的投资范围和领域,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财政投融资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农业、科技进步、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等过去忽视的范围和领域三)加强管理,提高财政投融资效益

1.建立财政投融资计划编制制度。通过编制财政投融资信贷资金综合计划、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计划和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计划,全面反映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投资预期收益等情况,从长远看,财政投融资计划应成为政府的“第二预算”,由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并列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制定财政投融资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回收和效益考核制度、预决算制度、财政投融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及其配套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保证财政投融资资金的有效投放和健康运行。

3.建立合理、高效的财政投融资管理机构,并实行现代化管理。中央一级可考虑在财政部内部设置专门管理财政投融资的机构,统管全国的财政投融资工作,制定全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同时负责中央财政投融资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4.从国际经验来看,凡是市场经济活跃的国家,其法制都很健全。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融资法规、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等,使财政投融资活动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四)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

1.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和尝试多种财政投资项目运营模式

对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国外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主要有: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2.建立财政投融资和市场投融资的协调机制

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财政投融资活动要严格遵照市场经济的信用原则,对财政投融资资金进行流动性、安全性管理。财政投融资不能唯成分论,而要以社会经济效益高低来决定投融资领域。二是虽然财政投融资体制强调自上而下一致的政策导向机制,但必须借助市场投融资体制,实施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同时,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导向,要对市场投融资的方向、规模发挥引导效应,使市场投融资逐步纳入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盲目性和短视行为。三是在投融资项目选择上,市场投融资活动要优先参与竞争,凡是适合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的项目,财政投融资活动不应向其提供资金,而且,在必须通过财政投融资扶持和发展的领域,财政投融资要注意更多体现政府的经济长期战略,注重宏观平衡和结构均衡。

3.建立多层次的财政投融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

财政投融资最大的风险源自财政投融资的产权责任模糊。财政投融资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融资主体,是来源于政府的政权行使者和国有经济的代表者双元身份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职能,这双元身份和双重职能在具体实施中,容易被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所混淆,致使财政投融资活动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产生低效率和腐败。因此,为减小财政投融资风险,要通过委托和关系,明确资金托管、资金管理和资金运用三个层次的产权关系,落实各个投资主体的责、权、利。

4.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

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应全面落实企业的投资自,项目立项、前期研究、筹资方式的选择、新建或是技术改造的选择等各个环节都应由企业自主决策。对于新建的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先确立企业法人,再进行项目建设。政府应进一步减少对企业投资融资的直接干预,而应在加强政策引导,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完善经济管理功能方面多下功夫。

参考文献:

[1]汪雷.对我国财政投融资资金运用的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4,(10):12—15.

[2]郭励弘.投融资体制改革前瞻[J].中国投资,2003,(07):52—54.

[3]何川.我国投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J].经济师,2003,(04):33+38.

财政体制论文篇2

当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富论》一书中谈及“看不见的手”时,曾经指出,人们从各自利益出发所做出的选择和决定会导致效益的最大化,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会使他们向消费者提供尽可能低价的一般商品。与这一研究背景相关联,美国经济学家查尔斯·蒂布特教授分析了在公共部门存在的条件下,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最佳效益问题,他认为,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竞争”,也会促使其更有效地提供人们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就是所谓“蒂布特模型”的基本内涵。

在研究地方公共产品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关系时,蒂布特指出,社会成员之间消费偏好的不同和人口的流动性,制约着地方政府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如果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应的辖区,并且各地方政府分别提供类型各异的公共产品,那么,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最适合其需要,他(或她)就会选择前去那个地方居住。通过这种“以足投票”的方式,表明了人们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就如同人们表明自己对市场上某种私人产品的消费偏好一样。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刺激着地方政府力求提供适合于本地居民消费偏好的公共产品。这种刺激,就是居民的投票,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共选择。地方政府为了赢得(或者说是迎合)民意,就必须在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消费偏好。

蒂布特在他的模型设计中作了诸多的前提性假设。首先,他假设消费者是完全流动性的,而不是由于家庭、朋友、就业或户籍等原因长期仅居住在某一个固定的地方,并且,人们对各个地方的公共预算都有充分的了解。其次,人们并不掩饰其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和需求。如果人们对公共产品的偏好程度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就会有很多的地方相应地生产并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理论上,甚至会导致仅有极个别人居住在一个地方的可能。第三,人们“以足投票”并不一定能够自动地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和合理。

按照蒂布特模型,在通常情况下,哪个地方有效地提供符合人们消费偏好的公众产品和服务,哪里就会有较多的人口流入;如果不能有效地提供适合于居民偏好的公共产品,就会面临着人口流出的现象。这种人口流动向地方政府发出的信号,与市场需求向企业发出的信号极为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决策者就需要像企业经理一样,对各种信号做出必要的反映,并最终落实到公共收入、支出等具体行动上。

二、蒂布特模型的应用

尽管蒂布特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前提性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但它仍然为经济学家们分析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政策的变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和家庭的迁移确实受到了不同地方之间公共预算差异的影响。美国人有着频繁更换居住地的习惯,这种迁移,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政策,无疑是影响人口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大批居民在州际间的流动以及由大都市向卫星城市迁移的实际情况,便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可以说,有许多因素促使人们从中心城市移向郊区,例如城区污染、交通工具逐步现代化等等,但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郊区相对较低的税率和逐渐发展起来的较好的公共服务设施。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尽管州一级也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然而,由于各州之间为了竞相吸引投资,所以便无法轻易地提高所得税税率,甚至不得不竞相付出给予所得税优惠的代价。这样做的结果,便是个人所得税难以完全划归地方财政,而需要由联邦和州分别征收。最终,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部分被划归联邦政府所有,成为联邦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从而避免了州和地方政府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的过度竞争。与此同时,在支出方面,各州和地方政府均把注意力放在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适当增加了教育、道路、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开支,从而使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和结构与居民的消费需求更趋吻合。这些变化显然是与蒂布特模型的推理基本一致的。所以,在解释较小地域内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政策所造成的外部影响时,蒂布特模型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模型并不能够全面解释较大区域之间(如省际、州际之间)公共预算及其政策所造成的影响。

在分析和解释人口流动问题的过程中,蒂布特模型只是说明了地方政府公共预算对人口迁移所产生的作用。如果要建立一个分析人口迁移的完整模型的话,那么,除了研究各个地方之间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差异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各地方之间就业机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气候、迁移成本以及人口密度等方面的差异,这样才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对蒂布特模型本身的未尽之处加以补充,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地考察“以足投票”理论的适用性,马丁·麦圭尔(MartinMcGuire)提出了一个相关的动态模型。他认为,某个人在各个地方之间选择居住地并决定是否由甲地向乙地迁移的过程中,需要对这种迁移的利益与成本进行比较。所谓利益,便是两个地方之间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差异,而成本的高低则取决于各地之间税收的差异,即甲地和乙地之间征税上的差异。按照麦圭尔动态模型的自然假定,每一个地方(社区)都要求新加入的成员为加入社区而支付一种边际成本,这样一来,原有成员的受益便不会因新成员的加入而减少。可以说,麦圭尔动态模型基本上仍是一个关于“以足投票”的理论,但它不仅提出了迁移的重要原因(寻找公共产品与税收最佳组合之间的差异),而且也进一步地提出了迁移过程中达到均衡的条件。因此,麦圭尔动态模型及其理论使得蒂布特模型更加具体化了,因而也就更贴近于实际情况。

三、简要评析

蒂布特模型显然是以效用最优理论为设计背景的。“以足投票”学说的提出者试图使人们相信,如果全部人口都按照这一规律进行流动,那么,各个地方之间在公共服务与税收的组合上就会相互模仿、相互制约。长此以往,具有相同或相近消费偏好的人们便会逐渐地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以共同利益和共同的公共产品消费需求为基础的社区。由于人们会很自然地从公共产品成本较高的地方向成本较低的地方流动,所以,公共产品便按照较低的成本加以提供。而且,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之下,各个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差异也不会长义地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蒂布特模型也揭示了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充分竞争的市场理论,它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如何测定居民对公共产品消费偏好的显示程度,是蒂布特模型和“以足投票”理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通常,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私人产品(一般商品)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和交换时,作为消费者,人们没有必要去掩饰其对这类产品的偏好。然而,对于公共产品而言,人们则有可能在消费过程中隐藏其真实的偏好与动机,即出现所谓消费偏好“信号”失真的问题。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所决定的。显然,当存在着“免费搭车”的问题时,也就很难存在着与私人产品供求类似的严格意义上的竞争性定价。这样一来,本已失真的消费偏好“信号”也就不大可能准确地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加以引导。

实际上,蒂布特模型所揭示的深层次问题,是当存在着“以足投票”的情况时,地方政府必须尽可能合理地界定自身的活动范围,规范公共财政的收支

财政体制论文篇3

关键词: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财政;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RebuildingtheCompulsoryEducationFinanceFrameworkunderthePublicFinanceFrameworkinChina

Abstract:authorfirstlyretrospectsthesignificantdevelopmentinthereformofthecompulsoryeducationfinanceframeworkinChinasincemiddle1990s;then,pointsoutthekeyproblemsinthecompulsoryeducationfinanceframework.Finally,basedontheanalysismentionedabove,theauthorputsforwardsomepolicysuggestionsaboutrebuildingthecompulsoryeducationfinanceframework.

Keywords:compulsoryeducation;compulsoryeducationfinance;compulsoryeducationfinanceframework

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进展

继上世纪末在全国85%的地区实现普九后,我国义务教育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又得到进一步。2004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93%,初中毛入学率达94%。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断加大,2004年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2193.90亿元,比上年的1880.10亿元增长了16.69%,占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比例为54.47%,比上年的54.43%增加了0.04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也不断进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义务教育管理实行了“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县以下政府负担。这样的经费负担结构使得义务教育经费在地区间、城乡间存在很大差异,也使得贫困地区和地区的义务教育经费难以得到保障。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财政收入重心上移,义务教育经费短缺和不平衡的问题更加严重。为了改变义务教育财政负担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地区间、城乡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障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重大进展,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确立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2001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决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规定县级政府对本地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要求省、地(市)、县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具体措施。

《决定》和《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03年4月,全国已有98.3%的县将农村中小学工资管理上收到县,由94.4%的县将农村中小学的人事管理上收到县,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开始实现从以乡镇为主到以县为主的转变;同时,中央、省、地市政府加大了工资转移支付力度,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进。

2、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是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同时在河北等8个省的34个县(市)进行试点。至2002年,全面推行税费改革的省份已达到20个。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明确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该项举措减轻了农民负担,开始改变我国居民义务教育负担城乡有别的状况,也促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由以农民为主向以政府为主转变,是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重大调整。

但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对于长期依赖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两项收入的农村义务教育也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针对因税费改革减少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提高办学效益来解决。据统计,中央和省级政府2002、2003年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资金约达161.62亿元。虽然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集资会减少农村教育经费,使原本艰难的农村义务教育更加困难,但从长远看对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有积极意义。

3、加大了中央和省对于义务教育尤其是贫困、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

近年来,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对于贫困、西部地区更是予以特别关注。从1995到2000年实施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财政拨款39亿元作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款,加上地方各级政府配套的资金,整个工程资金投入量超过100亿元。1995年到1997年资助了中西部地区383个贫困县,1998年到2000年资助了西部469个贫困县。目前,为期5年(2001-2005)的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正在进行当中。

我国义务教育财政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义务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我国的义务教育财政仍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总量不足、义务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和义务教育经费负担不合理的问题。

义务教育经费总量不足

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但相对于义务教育实际的需求来讲,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严重不足:

(1)义务教育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1993年《教育和改革发展纲要》规定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世纪末达到4%。2003年,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3.28%,比国家预定目标少投入0.72个百分点。在这种教育投资环境下,政府义务教育公共投资水平必然不会很高,2004年义务教育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1.5%。

(2)义务教育公共支出占义务教育总支出的比重偏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义务教育公共支出占义务教育总支出的比重在逐渐提高,但与义务教育发达的国家相比,该比例还很低。2004年,我国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支出占义务教育总支出的69.85%。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此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一般都达到了85%-90%之间。

(3)义务教育公共支出占全国公共教育支出的比重偏低。该比重反映了国家财政资源在三级教育间的分配。2004年,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占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比例为54.47%,其中农村义务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所占比例为32.92%。虽然比上年分别提高了0.04和1.24个百分点,但相对于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和实际需求来讲,该比例依然偏低。从生均教育经费角度来看,2004年,预算内初中生均经费与大学生均经费之比为1:4.3,预算内小学生均经费与大学生均经费之比为1:4.8。

由于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严重不足,在实际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拖欠农村中小学工资,是多年来未解决的问题。据测算,2002年当年全国有15个省的317个县,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国家规定标准部分工资总计22亿元。截止2003年4月,全国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国家规定标准部分工资累计144亿元。

(2)农村中小学的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保障。由于经费不足,相当多农村地区不具备义务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2004年,我国农村地区危房比例仍然较高,全国小学和初中共有4542.3万平方米的D级危房。此外,每年新增危房约1750万平方米、因自然灾害受损的校舍约200万平方米。小学和初中校舍危房率分别为5.6%和3.7%。农村初中校舍严重不足,大班额现象十分普遍,一半以上的班级在56人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超过了100人。

除了危房问题之外,我国中小学仪器设备的达标率较低。2004年,小学仪器设备达标率为50.91%,初中为70.57%。而在农村地区,该比例更低。在一些贫困地区,甚至缺乏黑板、粉笔等最基本的教学用具,正常的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3)农村中小学建校债务负担沉重。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为了实现普九目标,不少农村地区举债进行学校建设,使农村义务教育除了拖欠教师工资外,还承受着巨大的建校债务负担。据了解,至2003年全国农村中小学“普九”欠债约为500亿元,由于债主追索债务而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屡有发生。

农村地区的税费改革和“一费制”的实行,使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面临更大的缺口,加剧了上述各种问题。

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分布不均衡

省区之间的不均衡。不同省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在校舍、教学设备、师资质量方面均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教育经费方面的差异。从生均教育经费来看,2004年上海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分别为6680.22元和1664.65元,而河南省仅为654.41元和42.58元;上海初中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分别为6831.40元和1939.96元,而河南省仅为763.92元和73.75元。

不同省区义务教育财政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导致了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在东部某些地区提出实现教育化的同时,西部某些地区连义务教育基本的入学还不能保证。据统计,至2004年底,西部地区还有246个县未实现普九,占总数的86.6%;还有11个县,小学净入学率低于70%。

省内各地的不均衡。义务教育财政资源不仅在省区间分布不均衡,在同一个省内部的不同地区分布也不均衡,且这种不均衡的程度要大于前者。从经济中等发展水平的湖南省生均教育水平可见一斑。湖南省现设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72个县、16个县级市和34个市辖区。各地义务教育投入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长沙市、常德市、衡阳市、岳阳市所属城镇和农村生均义务教育经费水平相对较高,2000年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分别为1364.03元、1081.46元、1046.84元、1043.72元,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益阳市、娄底市、邵阳市该项经费则分别为835.05元、835.49元、815.02元,最高与最低水平相差549元。小学生均教育经费较高的长沙市、常德市2000年该项经费分别为999.98元、835.23元;最低的娄底市只有525.90元,与最高的长沙市相比差474元,差额接近1倍。

城乡间的不平衡。我国目前农村小学和初中的教育资源与办学条件与城市相比,无论是在校舍建设、试验设备和图书,还是师资、课程设置、教学要求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城乡间的差异更集中地体现在义务教育生均教育经费在城乡间的差别上。根据我国近几年各地生均义务教育经费统计数据,农村生均教育经费均低于该地区平均水平。以2004年为例,全国普通小学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平均水平为1159.33元,而农村地区平均为1035.27元;全国初中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平均水平为1296.36元,而农村地区平均为1101.32元。

学校之间不均衡。在同一类型、同一层次教育中,不同学校之间也存在巨大差异,主要表现在经费投入、师资队伍、校舍及教学设备和生源等方面。学校之间的差异是一个普遍现象,不可能完全消除。但过大的差异也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和薄弱学校自身的发展。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基础教育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在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同时,由于重点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城镇,从而有利于城镇学生的升学,这样更加据了义务教育在城乡间发展的不平衡。

义务教育经费负担结构不合理

我国义务教育经费不但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衡,而且负担结构也不合理,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受教育者和政府之间负担不(2)合理。义务教育是国家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所实施的具有一定年限的强制性免费教育。所谓免费,(3)就是教育费用应完全由政府负担。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在实际执行中,(4)由于我国的财力有限,(5)仍收取一定的杂费,(6)即受教育者负担一部分的费用。2004年,(7)我国普通小学生均杂费为113元,(8)初中生均杂费为235元。小学和初中杂费占公用经费支出的比例分别为38.95%和42.91%。

(9)城乡居民之间负担不(10)合理。城市居民除了负担子女的学杂费和其他学校代收费外,(11)不(12)再直接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农村居民除了负担子女的学杂费和其他学校代收费外,(13)还要以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的方式负担大部分义务教育基建费和部分事业费。虽然2000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明确规定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14)但彻底的实行还需一个过程。部分地区农民依然以教育费附加、集资摊派等形式负担一部分义务教育经费。据统计,(15)2004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有35.72亿元。

(16)各级政府之间负担不(17)合理。目前,(18)在我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下,(19)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主要是县级政府)负担,而(20)中央政府只负担很小的比例。这与各级政府的财力水平极不(21)协调。1994年分税制改革,(22)使财政收入重心上移,同(23)时,(24)近年来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均大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25)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更有能力负担义务教育经费。但在实际中,(26)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27)义务教育的投入一直以地方为主,(28)尤其以财政力量最薄弱的县(以及县以下)政府投入为主。

重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中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框架

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公共财政的特征

从1998年开始,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已经确定,并在政府和学术界取得共识:建立基于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制。

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是以弥补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口径界定财政职能,以此为基础构建政府财政收支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以市场机制缺陷为基础确定政府活动范围

在市场经济中,凡是市场能有效作用的领域,政府财政不涉及其中;凡是市场不能有效作用的领域,政府财政必须发挥作用。按这一原则,政府财政职能主要有三项:提供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运行。

政府财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要依法行政。财政收支活动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核心,关系到全体公众的利益,必须以为依据,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运行的规范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以法制为基础、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

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主要

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既要规范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完善财政收支的法制基础,还要解决一直没有解决好的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责任问题。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核心内容是财政决策的民主化、地区财力的均衡化和政府支出的公共服务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全面完善和落实《预算法》,人大代表真正行使财政决策权。

建立体现公共性的财政支出结构。

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完整统一的公共预算制度。

公共财政体制下的教育财政体制

一国教育财政体制是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公共财政体制的进程中,教育财政体制的建设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建立在公共财政基础上的教育财政体制,是政府主导但又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教育资源的体制。

考察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内容和国际经验,可以归纳出公共教育财政体制的基本特征:教育财政责任和行为的法制化、办学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教育财政目标的公平化、教育财政决策的民主化。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建设的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和完善公共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完善多元办学体制。

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制度。

完善义务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制度。

探索建立扶持继续教育发展的制度。

建立公平、透明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制度。

重构我国义务财政体制

义务教育关系着一国的人口素质和长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之一。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义务教育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保证。鉴于我国义务教育财政面临的种种,应在公共财政和教育财政改革的框架下重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具体内容如下:

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为强制和免费。所谓强制,是指适龄儿童和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证其按时入学,按要求完成义务教育。所谓免费,指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其费用应全部由政府财政提供。强制以免费为前提,否则低收入家庭子女会因支付不起学费而不能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我国义务教育的目标应为保证每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能免费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而不受地域、城乡、性别、民族、背景、阶层等各种条件的限制。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尽管各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不尽相同,但近几十年总体发展趋势是义务教育年限逐渐延长,免费范围逐渐扩大。不同国家义务教育免费的范围有所不同,有的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有的除了上述免费项目外,还不同程度地提供免费午餐、和住宿等补助,有的国家还提供免费的医疗,甚至对贫困家庭发放子女上学的月补贴。一般来说,义务教育免费范围的大小和年限的长短,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关系,但有时也取决于民族传统、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以及因素等。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受学费。但是,基于“穷国办大教育”的财政困难,我国义务教育一直在收取实为学费的杂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财政条件改善,应最终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逐步进行,比如先在和中西部贫困地区实行,再向全国推广;先免收学杂费,再将免费范围逐渐扩大等。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

免费还不能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除了学费之外,其家庭还要支付其他相关的教育费用和因接受教育引致的额外的生活费。为此,应在逐步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建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制度。政府可采取提供免费教科书、助学金、或生活补助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进行资助,其资助费由政府负担。

我国已经开始出现各种形式的义务教育资助制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从2001年起实行的“两免一补”。“两免一补”是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一项政策。从财政部获悉,今年国家财政共需安排“两免一补”资金约62亿元,其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约41亿元。据测算,从2005年到2007年三年内,全部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国家财政将需要安排资金约227亿元。预计2005年中西部地区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的中小学生人数将由2004年的2400万名增加到约3000万名。

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其内容、形式还需进一步的发展,具体操作过程还需进一步的规范。

制定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线

为保证政府向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满足一定质量的、基本的、相对均衡的义务教育,国家应制定全国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线(或基本办学条件)。其内容应包括: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以及工资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标准(场地、校舍、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具体标准);保持学校正常运转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于我国在很长时期内还存在公共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因此以上标准不应制定过高。但省级政府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省级最低标准。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线应根据经济和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

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确立了“分级办学、地方为主”的体制,但在有关的法规中,对这一体制下各级政府的教育财政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是许多教育财政问题的制度根源。在实际中,义务教育财政负担责任主要由乡镇政府承担,但2001年以后,主要由县政府承担。但从我国财政收入分配格局来看,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由县级低层政府负担仍然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除发达地区外,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应转变为以省级负担为主,中央政府承担均衡省际间财政能力的责任。同时,考虑到今后一段时期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村人口的大规模迁移,在政府间责任的调整中,应明确规定人口流入地城市政府承担流动儿童和少年的教育财政责任。

完善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001年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后,县级政府成为承担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主体。但是由于纵向财政失衡和地区经济落后等原因,全国多数县级财政薄弱,难以承担义务教育财政责任。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县级政府义务教育财政困难和区域间义务教育财政不均衡的问题,必须建立规范的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责任的义务教育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为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公平的分配和有效的使用,应以全国义务教育最低保障线为依据,以县为单位,按因素法测算义务教育经费的标准需求和标准供给能力,其缺口由上级财政通过逐级(市、省、中央)转移支付填平补齐。市、省、中央要明确各自的分担责任,省级政府应该对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应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扶持农村、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事业。

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经费必须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和批准。县级政府建立全面需求预算,市、省、中央政府建立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预算,这样义务教育经费才有保障。

在同一行政区内,对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学生数为标准,实行均等化拨款制度。

义务教育经费是纳税人贡献的资源,在公立学校之间进行分配时,必须客观公正。同一级政府管理的公立学校,原则上每个学生应获得相同的教育资源。但目前,多数地区政府对义务教育公立学校拨款,不是按学生人数,而是区别重点校和非重点校拨款,造成同一级政府管理的公立学校之间差距巨大的局面。

为解决同区内不同学校间财政资源严重不均衡的局面,以及义务教育阶段严重的择校问题,应取消重点校、非重点校的划分,对所有的学校一视同仁,以学生数为标准,实行均等化拨款制度。在当前,财政资源分配应向薄弱学校倾斜,以缩小学校间财政资源配置的差别。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从长远来说,应通过发展民办学校,提高民办学校的质量加以解决,从政府来说,只能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最基本的义务教育服务,择校由民办学校承担。

建立并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经费由公民交纳的税款形成,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方向、使用及效果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关键是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制度。

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进行审计,是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充足、分配公平,防止义务教育经费被贪污、挤占、挪用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学校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相结合,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的审计体系。对学校的审计要经常化、制度化。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审计结论要向政府和人大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开,将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分配和使用置于公共监督之下,对违法违纪者要追究其经济和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教育部财务司编.教育经费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004.

王善迈.教育投入与产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财政体制论文篇4

一、公共财政: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财政体制的转换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从而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财政本身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财政体制未能适时转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指导思想不明确、目标定位不明晰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重构中国的财政体制,首先要确立一个恰当的目标。那么,中国财政体制的重构目标是什么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理念是“国家分配论”,国家是一个“大管家”,财政力求包揽一切。在由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环境变化了,政府职能也变了,财政体制显然应该按照新的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重新构建。

综观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体制,尽管其形式多样,侧重点各异,但基本模式是相似的。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而进行政府收支活动的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公共财政”。分析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支实践面临的困难,不难得出结论: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必须走公共财政的道路。

正如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一样,公共财政也并非西方国家的专利品。中国在选择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就注定了要走公共财政的道路。搞市场经济,就要搞公共财政。因此,现实的选择只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公共财政理念,重新界定中国财政的职能范围,规范财政收支活动,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推进财政体制的创新,最终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

二、进一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明确界定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建立科学、规范、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提供基础性条件

1.按效率原则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职责关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干什么、能干好什么以及如何干?由私人机构来执行目前政府正在执行的一些任务,能否做得更好?这一直是世界各地的选民、决策者不断思考、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中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重新界定政府职责尤为紧迫和重要。根据世界银行对转型国家经验教训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首先,政府在生产、产品分配及服务方面的作用应大幅度地削减。只有在市场失败的方面,如国防、初等教育、农村道路和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等,在政府干预能够改善市场的情况下,政府干预才被视为合情合理。其次,政府必须停止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控制,政府应致力于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为私营部门的发展和竞争提供一种法律上的环境。最后,提供社会保障是所有国家政府的主要功能,但在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应该主要针对最需要保护的那些弱势群体,政府不应为了使所有的人获得足够的生活标准而提供慷慨的保障,而是有必要强化个人在收入和福利方面的更大的责任心。

2.按分职治事、受益范围和法制原则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分职治事是指在按效率原则对政府事务与民间事务进行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对政府有充足理由承担的事务,在政府内部按照凡是低一级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上一级政府,凡是地方政府能够有效处理的事务,一般就不上交中央政府的原则进行划分。受益范围原则是指政府行使政治经济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时,若受益范围遍及全国则应划为中央政府事权,若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域的居民和企业则应划归相应一级地方政府。法制原则是指各级政府事权的确认、划分、行使及调整等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上述原则和中国国情,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及主导作用应主要包括:

(1)制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对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通过各种手段组织实施。

(2)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并保持总供求和部门结构的大体均衡,促进宏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3)在市场失效领域,有效承担起跨省际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资建设、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等。

(4)调节GDP分配结构和组织社会保障,从全国着眼把收入差距控制在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范围内,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5)调控各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地区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6)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7)自觉组织和推动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8)维护国有财产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维护全国的生态平衡,搞好环境保护和人口控制等。

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应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方向、结构、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关系等具有区域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区居民、企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合理确定税收和非税收入规模及其各自的内部结构,并将其按预算程序转化为公共支出,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服务。

(3)调节本地区内部的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

(4)维护地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5)组织和推动市场化改革进程,培育和完善区域内各类市场。

(6)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政策,完成中央政府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对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尤其是基础结构(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电话、治山治水等生产性基础设施)领域的共有事权,也应按项目分级管理和费用分级负担原则进行划分。

3.政府通过立法,而不是行政干预,来建立政府间责权利关系的准则。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也按法定程序进行。以日本为例,日本战后的宪法中有一章是关于地方政府自治的内容,有关地方政府的组织和运作用法律固定下来;除宪法外,日本地方财政法详细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上的具体分工;日本地方税法则详细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法律规定保证了地方预算收支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保护地方政府免受中央政府随意改变事权责任和税收分享比例、经费分摊比例。同时,这些法律还能帮助地方政府建立起对中央政府的信任。

完善中国的分税制,理顺政府间的责权利关系,需要发挥包括宪法、预算法、税法等在内的法律的作用,弱化行政干预,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奠定可靠的法律基础。

(二)科学划分政府间税种并积极推进税费改革,完善和规范财政收入体制

1.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考虑到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今后一个时期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应采取“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在“十五”期间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在某些税种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逐步扩大过渡期转移支付规模,重点增强中西部地区财政保障能力。具体措施有:

(1)改变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共享或分率共享。

(2)将个人所得税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3)适当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中央分享比例,中央政府因调整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4)进一步推进省以下分税制改革,使市、县级财政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增强市、县级财政保障能力。第二步,在“十五”末期至2015年,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严格核定各地区的标准化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实行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2.改革现行收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理顺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具体做法是:

(1)通过将部分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相应的税收取代,进一步完善税制。

(2)通过把一部分非政府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界定和规范政府行为。

(3)通过取消大量不合理、不合法收费,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

(4)对保留的少量政府收费,实施规范化财政管理,加强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核心内容。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途径,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模式,而后通过增量与存量同时并举的微调向目标模式逼近,并适时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1.目标模式的选择。现行分税制同时存在存量调节与增量调节两条转移支付系统。存量调节就是为维护既得利益而设置的双向转移支付,自上而下的有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等,自下而上的即地方上解。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要求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以“基数法”为依据的为维护既得利益的转移支付,过渡到按客观因素测定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模式:一是单一的纵向转移支付;二是纵向转移和横向转移的混合模式。

中国一向是采取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既可以均衡公共服务水平,也可以体现中央的政策意图。但纵向转移的前提是中央收入居主导地位,要求中央有足以实现均衡目标的财力。

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不仅存量不减,而且随着地方“两税”的增长而增长;而中央从增量中集中的财力虽然也增长,但是有限。因此,不动存量而仅靠中央从增量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进行纵向转移支付,范围和力度有限,最终不可能实现既定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提出了横向转移模式的设想。横向转移就是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通过横向转移改变地区间既得利益格局,以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的均衡。但是,横向转移对中国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如何设计转移支付公式,如何把握“调富济贫”的分寸,是否会对富裕地区带来负效应以至于影响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等等,都需要通过调查研究,缜密筹划,并通过试点,决定取舍。横向转移虽是一种可选择的模式,但从当前看仍要立足于纵向转移的完善。

2.纵向转移的微调。(1)改进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主要是扩大按“经济税基×平均税率”确定标准收入的范围,沿着“单位费用×测定单位数值×成本差异系数”的思路改进标准支出的测算,而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支出标准的建设。(2)将维护既得利益的多种调节方法简并为“税收返还”一种方法,然后逐步减少富裕地区而增加贫困地区的税收返还增量。更为妥善的办法是将税收返还基数逐步纳入按因素法计算的拨款公式,每年纳入一定比例,若干年后完全过渡到按因素法计算的转移支付制度。(3)清理现行的专项拨款,改进拨款方法。

3.大力推进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中国的地区差距决不仅仅限于省际之间,省级行政区内不同地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的甚至十分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地方政府同样面临尽快建立具有均等效果的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任务。从当前情况看,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尚没有开始建立省以下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地区,不论其是否享受中央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都应当考虑把属于完善分税制改革的这项工作深入下去,配套落实。(2)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与加强预算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将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当作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作财政部门从源头的重要举措。

增强财政透明度还需要建立起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运作机制。(3)敢于触动既得利益。

纳入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分配的资金,不应仅是增量资金,还可以从既定的其他形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逐步减少非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收支结构调整进行尝试,为全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四)加快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推进建立公共财政体制

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已搭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但这一框架主要着眼于收入划分及其管理,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相对滞后,已成为完整规范的财政体制的最大瓶颈。目前亟需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

1.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由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同时,对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政府性收入将不再通过中间环节,而是直接缴入国库账户;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不再按期预拨,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履行职能的需要,在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购买商品和劳务,但付款过程由国库集中处理。将现行的国库分散收付制度改为集中收付制度,要相应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改变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和单位按期拨付预算资金的做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同时要改革现行国库管理体制,国库管理部门在办理支付的过程中,直接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实行全程监督。有效地发挥财政的国库管理职能。

2.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部门收支活动的预算,是建设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中公共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快部门预算的法律制度建设。现行《预算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应加以修订。一是明确预算编制的时间和阶段,将预算周期定为一年,分为财政部门制定和下发建议框架、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草案、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与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磋商和论证、财政部门形成预算草案并由政府上报人代会讨论等几个阶段。二是明确预算草案按照部门编制,规范各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职能和地位。三是明确部门预算的编制依据,即以国家经济建设、政权建设的中心工作为支出重点,以相关定额为标准,制定部门、单位预算。四是明确编制范围,将预算外资金明确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范围,保证部门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其他法规和制度的修订应以《预算法》为依据,内容上要服从于《预算法》。(2)改革现行的预算拨款体制,将预算分配权集中于财政部门。要从强化政府预算法治化入手,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政府预算分配的状况,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集预算分配权于财政一身。比如,对于“基本建设支出”,应取消财政每年给国家计委切块安排资金的做法,统一实行项目管理。国家计委的工作重点应是按照国家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各部门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各部门、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提出项目概算,并进行可行性论证。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要求,报送细化了的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对各项目预算进行分项核定,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同样应以制定政策、统筹规划、提出初步建议为主要职能,支持部门预算改革。(3)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目前我们在编制部门预算的过程中,各部门基本上没有与财政部门磋商的余地和时间。建议今后将预算编制、审批周期定在一年左右,以加强各部门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另外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该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编制方法,以保证预算的质量。经常性费用中属定员定额部分能够确定的支出和项目预算支出,主要采用零基法,同时确定支出项目要有明细表和确定依据。项目预算支出实行绩效预算,应有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确保有限的预算资金用在最有价值的项目和用途上。(4)对现行预算支出科目进行调整。为适应部门预算的改革,还应把按部门分类和按功能分类结合起来,对预算支出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部门分类主要明确资金管理责任者,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明确支出如何使用。可以考虑采用下列设置方式:一级预算支出科目按部门设置,二级预算支出科目按支出性质设置,再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置三级预算支出科目。这样可以清晰地反映出预算支出在各个部门的分布,便于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检查,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财政政策。

财政体制论文篇5

摘要: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不仅关系经济正常运行,而且直接影响到政局是否稳定,因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界十分关注的课题。通过对建国后财政管理体制演变过程的综述。分析了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趋势。

关键词:中央;地方;财政关系;集权;分权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

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这三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点是,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分级包干,自求平衡,所以,一般在理论界被统称为分级包干体制,或称为“分灶吃饭”体制。

与集中的财政体制相比,财政包干增加了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动力,大大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确实比原有的体制有很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弊端也是明显的。第一,伴随财政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转移,产生了免费搭车问题。通过减少向中央政府的上缴,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快的经济增长。尽管法律并未赋予地方政府改变税率和税基的权利,但因为中央政府缺少严格的税收法律和由中央控制的税收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事实上控制着实际税率和税基。第二,助长地方政府肓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财政包干强化了地方的本位利益机制,促使地方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把大量资金投向价高利大的烟厂、酒厂、纺织厂、家用电器厂等加工工业,导致了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恶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三,加剧了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有些地区以实现本地财政利益为准则.对市场和商品流通进行不合理干预,或者是人为地阻碍本地资源向外地流动,或者是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分税制模式

1分税制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划分。在支出划分方面,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要经费,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开支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要的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人划分。在收入划分方面,依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将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在分税制改革的初期,为了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财政体制,还实行了税收返还制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即消费税加75%的增值税减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全额返还给地方,以保证地方原有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之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的数额。

2实行分税制取得的成效

(1)促进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充分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1994~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4%,其中,中央收入增长16.1%.地方收入增长19.3%,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双赢”。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3年的18.6%。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有效地保障了各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分税制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上缴,改革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6%,比1993年的39%提高了15.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收入规模的壮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出现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这是分税制问题中最主要的。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后,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地方财政支出的总量不断上升。表现:一是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转嫁给了地方政府。从国家财政对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来看,2005年中央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支出只占3.41%,地方财政则占到96.59%。中央政府对地区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具有很强收入再分配性质的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75%,13.02%和8.49%,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部分,分别为99.25%,86.98%。91.51%。而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支出几乎都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二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尤其沉重。我国近70%的公共支出发生在省和省以下,其中,55%以上的支出发生在市、县、乡三级,尤其是县乡两级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负担。

(2)收入划分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3)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规范化的分税制能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到了2006年,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上海8683.60元)是最小值地区(518.17元)的16.76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区(上海9892.93元)是最小值地区(安徽1538.84元)的6.43倍。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另外,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

二、完善分税制的对策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有效划分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事务,那些本来可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与财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按照上述总体原则,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也要进行合理划分。

2完善税制,合理划分收入。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与此同时,还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规范税费关系,把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实现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依靠培植税源,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实现收入的稳定增加。这样,中央和地方都将有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其履行职能的需要。

3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各地区协调发展。(1)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并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减少自由裁量的转移支付,增加公式基础分配的转移支付,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2)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应大幅度削减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要求,对于贫困地区。其资金配套率应低于其他地区。

财政体制论文篇6

关键词:城乡统筹财政体制公共物品

Abstract:Plansthecityandcountrysidedevelopmentisthesolution“threeagriculture”thequestion,reducesthecityandcountrysidedisparitytheimportantaction,butourcountrypresentfinancialpolicyisrestrictingthecityandcountrysideoverallplancoordinateddevelopmenttoagreatextent.Thisarticleshowedinthecityandcountrysideoverallplandevelopingprocessthefinancialquestion''''simportantmeaning,thentheconcretestudyourcountrypresentfinancesystemandthemalpractice,putforwardthereformpresentfinancesystem''''scountermeasureproposalfinally.

keyword:Cityandcountrysideoverallplanfinancesystempublicgoods

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财政问题的重要性

城乡统筹发展是指改变“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二元思维方式,将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全面考虑,树立工农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发展的眼光,统筹的思路,解决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将“统筹城乡发展”放在“五统筹”的第一位,可见统筹城乡发展,是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面临着巩固政权、发展工业的紧迫任务,需要巨额资本投入,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其结果只能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以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制度,强化政权的经济能力,实现经济跳跃。但是,“传统计划经济以人为方式推进工业化进程,其实质是工业剥削农业”(何帆,1998),据测算,仅仅国家通过工业产业价格“剪刀差”政策剥夺农民的权益每年就有200亿元左右。计划经济体制实现的结果,国家的经济能力仅仅能够安排少数人(市民)在城市先进部门就业,仅仅能够建立少数人(市民)的福利保障体系。这便是我国“城乡分治”治国方略起源的财政根源。

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治”治国方略一旦起步,农村落后于城市便成为必然,城乡差别不但不会缩小反而逐步扩大。近年来,“城乡分治”问题虽然受到政府重视,但由于旧的财政体制和政策壁垒的极大惯性,偏向工业和城市的经济社会政策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矫正,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仍向工业和城市倾斜。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局面,其主观原因在于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社会经济资源人为配置的城市偏好、工业偏好和市民优先。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国家长期实施“城乡分治”(不统筹)政策,其深层逻辑又是财政问题。

现行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一种体制,城乡分割的财政体制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前财政部长项怀诚曾经告诫:“要善于从财政观察全局,从全局贯彻财政,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研究和把握财政问题,发挥财政的导向和点睛作用”(项怀诚,1999)。因此,只有统一城乡财政体制才能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切实保护农民的自身利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本文将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分析探讨改革城乡统筹发展的财政体制。

现行财政体制及其弊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城乡经济快速增长,城乡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根基并没有彻底动摇,总体上看城乡仍是分离的。从目前看,城乡差别的财政政策是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因素,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系列弊端:

县乡财政困难抑制了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

在农业税还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今天,农业税减免对乡镇财政收入冲击是很大的,我国的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一定财政基础上。随着农业税的减免,本来就不宽裕的乡镇财政就更加捉襟见肘,地方财政出现缺口,乡镇财政压力过大。虽然中央政府会转移支付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央转移支付的金额与地方农业税减收部分之间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额,而这部分差额需要靠地方自行消化吸收。对于经济发达省份来说,他们完全具备消化吸收这一差额的能力,而对于地方财政原本就比较困难的省份来说,则需要政府通过精简机构、开源节流等手段来克服这种财政困难,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势必会减少对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在这种环境下,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无从谈起。

不合理的现行财政体制制约着城乡统筹发展

我国城乡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机制是完全不一样的。城市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由国家或各级政府供给,如教育、道路、环境、卫生等等,城市居民自然地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然而在农村,政府对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划分不尽合理。除大型水利建设、农村电网改造等外,国家把地方建设的任务也交给县乡政府,不再通过拨款加以支持。此外,中央政府把有些事权下放得过低,又没有给予足够的转移支付,如基础教育、乡村道路建设等项目本应是国家的事,应由国家财政来承担其发展的资金需要,但由于城乡分割的体制,最终是由农民负担。

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不合理,上级政府集中了过多的收入,预算内收入不能满足基层政府的基本需要,国家不得不允许基层政府通过税外收费筹集资金。原应由财政预算负担的乡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建设等公共事业,都通过征收乡统筹费、教育集资费或义务工解决,甚至一些行政人员的工资也要自筹资金解决。这都无疑大大加重了农村的财政性负担。城乡公共产品供给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城乡差距

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产品基本上由国家免费供应,而农村公共产品却要农民自己解决,主要体现在:

财政对农村和农业投入明显不足,而且出现相对下降的趋势。从1978—2003年,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3.43%下降到7.12%,财政支出中支农资金的比重由6.86%下降到4.60%.1996-2003年,财政支农资金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平均为6.7,低于发展中国家10%—12%的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30%—50%的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上免费享受财政投资或补贴的各种公共设施和社会保障,如发达的交通、便利的通讯、完善的医疗卫生体育文化教育体系等,而农民主要靠自己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自己承担养老、教育、医疗等费用。政府转移支付中很大部分用于维持城镇下岗人员的生活水平及补贴相关企业的亏损上,农民同样几乎享受不到同等待遇。

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财政体制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也到了需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关键时刻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首先需要对城乡二元财政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和制度创新。

改革现行财政体制的若干建议

统筹城乡财政体制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

分清市、县、乡各级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职能,明确划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并以此为依据赋予其履行职责必须的收入来源。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政府职能也正在调整,具体事权的划分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要逐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根据事权核定所需财力,本身财力不足的,上级财政应给予补助;科学确定分税范围和共享税分成比例,适当扩大地方政府财权,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提高农村基层财政自给率,确保乡镇政府有充足的财力来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改革县乡财政体制

加大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使财力分配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公共开支不足的问题,以达到杜绝农村税外收费泛滥,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去年中央财政专门安排150亿元,用于对财政困难县乡政府增加县乡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产粮大县等给予奖励;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力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此外,应积极推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创造县乡财政解困的体制环境。本着“多予少取、放水养鱼”的原则,多把财力留给基层,给县乡“休养生息”的机会,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乡镇政府进行必要的撤并,试行“乡财县管”,大规模压缩财政供养人员,防止因庞大的行政经费支出而加重农民的负担。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要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力度:要增加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速度,要调整财政支农结构,加大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既靠国家,又要靠农民自己,实行责任分摊。小型农业基础设施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中型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立项审核,财政根据建设规模大小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要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贯彻执行九年义务教育。从去年开始我国已经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免书本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惠及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约3000万名,占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人数的26%.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积极构建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

要构建多元化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纯公共产品由政府公共提供。如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农村道路建设以及全国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等,由于其只有外部收益而没有内部收益,属于纯公共产品的范畴,适合于政府公共提供。但政府提供并不是说这些产品一定要由政府部门生产,政府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引进私人投资或直接交由私人生产,然后再由政府购买。

农村准公共产品应该按照政府补贴和私人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由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提供。如地区性的农业病虫害防治、中小型水利工程、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和农业机械推广等,通常既有社会受益,又有生产者个人受益的特点,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可以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农民按照具体受益程度的大小进行集资生产。一些小范围受益的低级公共产品,可以考虑将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俱乐部的方式提供。如灌溉、治虫、养殖的产供销联合体,乡村道路等,可以通过农民个人出资进行。

参考文献:

1.毕红霞,李普亮,朱永德。城乡统筹发展的现实性思考[J].前沿,2004

财政体制论文篇7

一、我国财政风险的深层次成因分析

财政风险是一种体制风险,其深层原因当然应从体制方面入手进行分析。

(一)财政体制改革仍未触及实质性问题,收支划分方法的技术性手段难以解决权力本质性问题。我国的财政改革一直沿着“分灶吃饭”的思路进行,这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不是如何分灶,而是谁来分灶,这就是分灶主体的资格与地位问题。为什么财政改革一统就死,一分就乱?原因很简单,技术手段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实质问题是什么呢?就是条块矛盾。“条”是业务范畴,它是一级政府权力的垂直延伸,下级对上级是一种从属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下级对上级的行政权力依赖,其次才是经济权力的依赖。“块”是地缘范畴。它是政府权力的横向分割,政府间关系是一种地缘关系,这种关系首先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其次才是行政权力范围的地缘性。条块关系交织使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在处理财政问题时,相互争执利益,推诿责任。下级政府部门在财政权力上缺乏自主性,因而也就没有责任心,形成了滥用财权,浪费财力的局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利定位不够准确,无法明确事权范围。由于依据模糊,划分收支的标准就很难把握,忽而偏重中央,忽而偏重地方,偏重地方也有地区差异。特别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交叉的支出,跨地区的支出,具有外溢性的支出,更是容易造成相互干扰,混淆不清。可见,体制缺陷是造成财政风险的最本质的原因。

(二)复合税制中主体税种设计有缺陷,税权划分重量轻质,容易造成矛盾和冲突

我国税收设计的基本目标首先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而流转税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选择,这也正是我国长期以来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主要原因,虽然理论界不乏将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声音。如现阶段实行的增值税,就是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很大比重的流转税。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也属于流转税类。流转税的共同特点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可征环节多、税源广泛,但缺陷也很明显,它既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税收基本原则,也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近五、六年来,我国税收收入连续以1000亿元的绝对数增长,本身就隐含着很大的风险性。因为在目前税制下,税收收入量的目标很容易实现,但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的反映越来越不够明显和准确,从而形成了税收收入不断增加,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的背反现象。

(三)国有企业改革仍未实现质的突破,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的复杂性加重了财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问题很多,诸如经济结构不合理、高负债率、低利润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困难,国有企业多余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无一不与财政有关。大凡国企改革首先是产权改革,即对产权进行界定,明确投资主体,明确产权的归属,明确资产经营的盈亏责任。政企关系不清集中体现在企业与财政关系不清上,企业改革的各种风险必将形成财政风险。

(四)税权划分缺乏稳定性和科学性,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力矛盾突显出来,加大了财政风险因素

税权即税收的管辖权。国家拥有取得税收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合理科学的配置。我国目前在税权划分上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越权、滥权现象较为严重。另外税收征管主体的重复和交叉,也对行使税权产生了一定的障碍,从而导致中央税收保障性下降,地方滥用收费权,且收费规模日益膨胀。这种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财政收入的规范分配方式严重悖离的结果,必然导致更深的财政风险。

(五)政府职能转变的艰巨性和矛盾性,也成为产生财政风险的深刻因素

在当前经济转型过程中,首要问题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却存在着明显的艰巨性和矛盾性。因为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失效问题更为突出,政府纠正这些失效的能力也更弱,政府行动的局限性也更大,建立和完善市场的任务也更加艰巨。如果政府职能的转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很可能成为导致市场混乱的主要因素。

二、防范财政风险的思路与对策

财政风险属于一种体制风险,防范财政风险首先应该从体制改革入手,具体说来,就是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深入地改革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

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中的实质问题,就是关于权、责、利的划分问题,就是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的划分问题。事权的划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财权的划分很关键,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没有清晰的事权划分,财权的划分就失去了起码的依据。因此,事权划分才是经济和财政体制中的核心问题。谈到事权的划分,就必然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位问题。中央政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组织者和主导者,着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性和原则性事务;地方政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施者和从属者,着重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和具体性事务。可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仍是我国未来相当时期内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模式,但今后的重点应集中在“分级管理”上,即下大力气明确和规范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

(二)严格有序地区分财政问题和市场问题,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是社会权力中心和社会义务中心,财政服务于政府,因此,公共性和社会性是确定财政问题的基点。这里有三层含义:财政问题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是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财政问题的客体具有普遍性和社会性,也即公共性,如失业和失业救济、武器生产和国防。解决财政问题的目标是稳定和公平,绝非是市场的发展与效率目标。只有不夸大财政的职能和作用,不强求不切实际的财政目标,才是降低财政风险的必然选择。

(三)合理有序地改革税收体制,建立切实可行的税权划分模式

税收制度改革是财政收入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国税制改革应该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建立多样化的税种范围;二是建立明确的主体税种;三是建立规范的中央税收管理制度和地方税收管理制度。税权是国家权力的经济体现。税种的多样化代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深度和广度。主体税种的设立影响着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从经济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的层次性。应该强调,税权划分必须考虑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否则会出现地方税挤中央税,附加税挤正税,形成地方割据,财政负担加重,滋生严重的财政风险。

(四)加强预算硬约束,统一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加强预算硬约束,就是要增强其作为国家财力计划的法律约束力和技术稳定性,严肃预算编制,严格执行预算。目前,我国已经开始部门预算编制试点,试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这是增强预算约束力的有益尝试。同时,维护财政资金的统一性也很重要,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归各级政府,管理权属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资金符合财政资金的属性,也是降低财政风险的重要途径。

(五)调整财政预算权限,使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保持相对独立,地方预算实行垂直管理,取消乡镇一级预算

维护各级政府财政的独立性是明确财权责任的必要前提,但这种按地域板块的过细分割,又会破坏财政资金的统一性。因此,可以考虑在中央预算和省一级预算各自独立的基础上,对省以下预算,包括省、市、县级预算实行垂直管理。鉴于乡镇财政基本上失去了公共性和社会性特征,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考虑逐步取消。当然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特殊处理。取消财政权限的乡镇,作为县一级的部门预算,照样能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

(六)合理适度地发行国债,建立国债专项预算,降低因过度举债或使用公债不当所产生的财政风险

国债导致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过度风险;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三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事实上我国国债的发行量已经较大了,虽然横向比,我们比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国的国债规模小得多,但纵向比,我国国债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属超常发展。加之我国国债管理手段落后,国债的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下去,势必产生不利后果。因此应实行国债专项预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样管理国债,真正发挥国债的应有作用。

(七)积极推进社会保障社会化进程,既减轻财政负担,又能保证市场稳定和社会发展

财政体制论文篇8

任何一个国家政权的有效运行,都要由财政税收的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持久稳定都有赖于良好的财政税收管理,它是国家财政体系的关键之所在。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在逐步完善,但是在目前的状态中还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我国财政事业的发展。下面简要分析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运行还不够健全,有效控制也没有很好地进行管理。财政税收工作同时受到业务和行政的制约,在财政税收管理进行过程中,这样就会造成一定的弊端。部分管理工作者会目无法纪,为了自己的私利违背原则,做出影响财政税收管理顺利进行的事情。有些地方,税收人员不断削减,管理机构也在日益减少,使得管理力量单薄,而且缺少了组织的稳定性,工作人员缺少工作的激情,无法带动先进的管理。

(二)、财政税收的管理的监督监管不到位。税收管理体之中缺乏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这会造成一种无责任和危机意识的状态,导致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三)、民主管理的形式在体制上只是空有口号并没有完全落实。部分地区不能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即便有形式上的民主小组形式,但是并无实际意义。选举几乎都是大领导内定,不能通过民主决定,造成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无法以身正则,起不到任何监督监管作用。没有很好地要求,财政税收工作就不能很有序的运行。

(四)、在目前的税收系统中资金效益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优化。即便在制度上将收入和支出分成两个部分,但是实际还是混为一谈,一起运行。而且在专项资金调用时需要层层过关,分批拨付,这就直接影响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效益,从整体来看,各部门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没有完全有序化,分工不够明确,致使我国财政税收管理资金效益得不到提高,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快速发展和创新。

二、改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之举

(一)、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需要完善,必须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整改体制。就目前状况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依然不够健全完善,并且在这个体制的建设中始终循环着集权分权,而且影响深远。在财政税收的管理上,目前我们的状态是很疏忽的,工作人员对于管理的认知观念也是比较淡薄。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整改,并将此工作作为现行财政工作的最主要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制度规范,加强法律权威;同时财政税收管理秩序也要稳步的落实,做好财务管理机制的完善,对于债务管理要加之强化,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债务现象,使得财政税收管理关系处于健康、和谐的关系之中,能够有效的促进其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执行者是工作人员,因此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加强绩效评估,深化体制整改的强度只管重要。税收管理工作要想取得很大的成效就需要由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人是管理运作的主要传达方,因此为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此,我们必须要形成成文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强化行动观念。并且对于财政税收的专业知识以及培训材料,要加强规范创新,优化知识结构,使得管理服务与理论指导相统一,提升整体的协调能力和办事效力,为大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要做到有效的精兵简政,尽量减少繁冗机构,降低自身成本支出。绩效评估对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着良好的作用,因此在税收管理工作也实行绩效评估,会大大提升工作人员形象,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收支是财政税收的体现,收入和支出要有明确界定以避免出现混乱管理的现象。管理中会有很多的经济措施,对于收支的管理要利用好可行措施,建立一整套可行方案和体系。在人员管理上要认真做好收支项目的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遵循一定的原则明确收支范围的定义,科学确定税负比例,并且合理配置各种税收服务领域,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衡化的发展;还要明确财政税收管理职责权限,进行相关的职责划分,逐步把财政税收管理归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调整在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降低市场或者国家政策等因素对于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财政税收工作要想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的健康机制,因此我们要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税收机制的运作。

(四)、资金作为财政税收的体现,必须要提高使用效益。我国的财政税收一般都是用在公共事业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提财政税收资金的有效使用,使其发挥有利的效益。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整合财政税收资源,公开化、透明化财政税收,加大对潜力事业的扶持,并为了信息的有效传递,为了资源的共享做好一个共享机制。在这个过程中,管理部门要适当的照顾基层发展,现在基层发展需求的扶持比较渴望,税收资金在这一方面会有很高的效益体现。最重要整个资金的使用过程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管理,以最大化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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