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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固定资产管理8篇

时间:2023-05-15 16:12:45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1

一、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一)我省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地区为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和淮南市,具体包括上述5个市的市辖区和所辖县、市。

(二)我省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为上述地区内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适用的具体行业范围见附件)。其中:

1.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2.冶金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3.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号)文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二、试点企业范围

(三)我省上述5个市内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准予按照规定计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并已发生销售业务的企业,其20**年度或20**年度生产销售上述八类产品的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均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2.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其预计生产销售八个行业产品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的,也可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四)企业申请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实行资格认定登记制度。企业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可以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经审核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资格,不得准予其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企业备案登记资料包括: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备案登记表》;

2.按高新技术产业申请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3.20**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年7月1日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还需附报立项计划书或其他相关资料。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的审核:

1.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备案登记资料后,应于受理的当日将相关资料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资料15日内,安排税收管理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对企业报送的备案登记资料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对企业的实地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

3.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源管理部门完成实地调查10日内,审核确定是否准予企业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并将审核结果交税源管理部门执行;

4.对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通知金税工程岗位人员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告知纳税人;

(六)对企业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的,主管国税机关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

(七)试点范围内企业自20**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予以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八)企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即: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九)企业购置的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机动车,其抵扣凭证为购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但纳税人应将该部分进项税额暂时挂帐,具体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时间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十)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5.将固定资产供《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行业范围或按规定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总分支机构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企业退税申报

(十一)企业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后,应继续按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不得在每月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企业应从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将20**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所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和公路、内河税控运输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经认证相符后,企业应根据本期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在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中对应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并将《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清单》中明细发票连同铁路、海洋等非税控运输发票一并填写《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对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企业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将其与每月正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一并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打印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对应的固定资产海关完税凭证前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也可手工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十三)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即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12月办理上一季度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退申报(其中,企业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当在次年4月办理退税)。企业在办理退税的月份申报期内进行固定资产退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期有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实际取得的抵扣凭证情况报送以下抵扣清单:

(1)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

(2)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3)纸质《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

五、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退税

(十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退税申报的当月,办结退税审核及相关退税手续。其流程为:

1.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报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于受理申报次日内将退税资料传递到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申报资料后,应于15日内对纳税人进行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和发票异常情况核查。并在完成上述审核、核查后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连同纳税人申报资料一并报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

(1)书面审核内容:

①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纳税人报送的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或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②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本年累计应纳增值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增值税税额”等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应栏次数据是否一致;

③审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栏次逻辑关系是否相符。

(2)实地核实内容:

①是否有固定资产实物,且实物与发票是否一致;

②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方面;

③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方面;

④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⑤是否将享受退税的固定资产提供给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使用。

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认真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

(3)发票异常情况核查内容:

对企业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凭证经稽核比对结果属于“比对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四票”异常信息审核检查规程和内容及时进行核查。经查实确有问题的一律不予抵扣,应自《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帐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区县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传递的退税申报资料后2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应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给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局领导应于当日审批完毕。

4.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业务部门应于当日将审批结果转交计统部门,由计统部门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在税收征管系统改进功能之前,暂由业务部门将审批结果转交办税服务厅,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退税申请审批信息(其中的退税种类暂选择“其他退税”)后,再由计统部门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开具“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

六、相关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层层成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流转税、征管、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经常性地研究和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政策准确落实到位。要加大工作支持力度,从人员配备上给予重点倾斜,抽调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干部从事有关企业资格核查、退税审核调查、固定资产跟踪监控等项工作。

(十六)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合理划分国税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是:市局流转税部门主要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宣传、管理;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系统的有关业务指导;计统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审批资料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信息中心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区县局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宣传、管理,退税申报资料复审等项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企业固定资产进项发票认证、认定资料受理,退税申报资料受理、抵扣清单信息采集与上传;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认定资料审核,退税申报资料的书面、实地审核和异常发票核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等项工作。

(十七)深入宣传辅导。要积极向党政部门汇报,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抵退方法等政策规定及其对经济、税收、财政收入的影响、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工作困难等汇报清楚,以赢得领导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要通过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台、办税服务厅等途径及时刊播《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公告》,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试点工作氛围。要深入开展内外人员政策培训与辅导,在做好税务人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要领的基础上,采取会议培训、编印宣传手册等形式,及时开展对相关企业的政策辅导,详细讲解有关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范围、资格登记、抵退税计算方法、发票认证、退税办理等要点,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准确享受税收权益。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2

〔摘要〕由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而不论将来是转型为收入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都存在着存量固定资产中包含的转型前已纳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本文提出了界定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范围的原则及三种税务处理办法。

一、当前经济形势及“入世”因素对改革现行增值税的要求根据确定法定增值额时扣除项目中对固定资产能否扣除及扣除时间的不同。

增值税有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作任何抵扣,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不利于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94年时的投资过热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已成为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改革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以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已是势在必行,对此理论界已有共识。关键问题是要在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中选择适当的目标类型。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但是,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源和入账价格多样,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难以统一,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要核定其准确的折旧额无论从人力上还是技术操作上都存在较大的征管难度。并且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将使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有些无票可抵,或者一张票据需要抵扣数年甚至数十年,会严重动摇征管实务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链条环环凭票抵扣这个基础,打乱“金税工程”的征管稽核系统,给增值税征管带来更大的问题。消费型增值税可在新增固定资产购建时一次抵扣全部进项税额,因而不存在上述两种类型增值税的问题。但鉴于当前我国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可以实行有限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先选择若干高新技术企业和电力、石化等基础产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以促进产业结构、地区结构的优化,而对其他产业目前仍旧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待时机成熟后再在所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推行,实现增值税的完全转型,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二、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税制转型后,所有企业所取得的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按新的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但税制转型前就已设立的企业已经拥有的众多存量固定资产一般都是已纳过增值税且未能抵扣的,其已征的税款由纳税人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包含在价款内一并支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不论将来是转型为收入型还是消费型增值税,都存在着原有存量固定资产中包含的转型前已纳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企业每年新增固定资产及其历年累计结存量都是巨大的天文数,为了实现新旧税制的顺利衔接过渡,首先涉及到需要界定这部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的范围。首先,存在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问题的企业应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实行简易征税,不再抵扣进项税额。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税负有所降低,可相应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其次,考虑到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最多只应包括从该时点后企业所取得的固定资产,不能再无限期地向前追溯。第三,这部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只应包括企业所取得的在用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一般不含专用于生产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不含长期未使用的、待处理的、盘盈的固定资产;也不含用于职工医院、子弟学校、食堂澡堂等职工集体福利的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最后,这部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只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净值部分,已折旧部分在以前年度中通过计入成本费用其价值已得到补偿,不能再行抵扣。按照上述原则,在新旧税制转换时涉及到的存量固定资产范围可界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4年1月1日后所取得的,在用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尚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部分。

三、存量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及其账务处理在界定了待处理存量固定资产的范围后。

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可按下式计算: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存量固定资产净值*扣除率其中扣除率应考虑企业实际税负、国家财政支付能力后进行测定。1994年全面实施生产型增值税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按外购农业产品10%,其他外购存货14%扣除,可作为参照。对这部分存量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有三种税务处理办法:第一,对企业按确定的扣除率计算出的存量固定资产包含的转型前已纳进项税额,允许其一次性扣除。企业计算出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后,其账务处理可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然而,当前政府财力比较紧张,中央财政仅拖欠企业1999、2000、2001三年增值税出口退税款就达1071•95亿元,截止2002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达2000亿元左右(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月16日)。所以,由于全国数百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累计的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数额巨大,如果采用本办法,在短期内允许企业一次性扣除将对政府财政形成空前的压力,且准确核定存量固定资产范围的征管成本较高。第二,允许企业在五年左右的会计期间内分期扣除。这种方法将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这也是1994年全面实施增值税时对企业期初存货已纳税额的处理办法。

企业计算出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后,其账务处理为先借记“递延税款—期初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然后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期限和金额每年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税款-期初进项税额”科目。采用本办法时,税务机关和企业仍将在存量固定资产范围的核定问题上展开博弈。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就有不少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虚报高报期初存货数量、金额,以达到多计期初存货已纳税款从而偷漏税的目的,税务机关却缺乏有效措施而难以查实,甚至出现少数税务人员趁机索拿卡要的腐败现象,这些问题在处理存量固定资产时将依然存在。第三种方法对存量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一律不作抵扣。即采取“新资产新办法,老资产老办法”的原则,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扣除,对存量固定资产已纳税额则一律不再抵扣。本办法简便快捷,且可有效避免上述两种方法带来的政府财政压力和高昂征管成本的问题,但难以做到对所有新老企业都公平合理,一些新设立不久的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进项税额尚未通过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得到补偿,使新老企业实际税负产生差异而难以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2002•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3

摘要:本文针对企业“营改增”相关问题,首先分析了“营改增”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进而系统的论述了“营改增”实施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调整策略,可以为新时期企业财务管理的实施提供合理的参考。

关键词 :企业;“营改增”;财务;税负

2011 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2012 年1 月上海在运输业与现代服务业开始试行“营改增”,2013 年8 月全国范围内推广试行“营改增”,2014 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营改增”开始试点运行至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国家结构性减税、避免重复征税以及加快推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财务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影响。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需要根据成本进行初始的计量。在“营改增”实施之前,由于不能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会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但是在实施“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可以降低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及折旧,同时可以减少资金的占用,这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二)“营改增”对于企业税务的影响。实施“营改增”改革之后,由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会纳入增值税,因此可以确保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及进项抵扣率的影响,所造成的税负变化也各有不同,税负的增减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高低,即销售额与进项抵扣项目之差与进项抵扣项目的比率大小。

(三)“营改增”对企业的净利润的影响。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关键指标,即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所得税后的利润收益。在“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营业成本会随之降低,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因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征额变化略有降低,利润总额会有所提高,所得税同样会出现增加的局面,因此企业的净利润会有所变化。净利润的具体增减幅度,主要依据收入和成本的增减幅度,因此提高净利润必须依靠增加营业收入,降低营业成本,并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四)对企业运营能力的影响。运营能力即企业通过资源获取利益的能力,企业若提高运营能力,必须加快资产的周转,因此对于企业的运营能力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进行反映。在“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进项税可以抵扣,企业的存货以及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出现降低,如果在企业的营业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提销项税额,会出现营业收入的降低,因此固定资产与总资产周转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和存货入账价值降低幅度与营业收入的降低幅度,进而影响企业运营能力。

(五)对企业债务偿还能力的影响。“营改增”实施以后,由于企业固定资产以及存货等进项税额不会计入成本,如果企业的这些内容可以全额抵扣,就会提高企业的流动资产购买能力,在流动负债维持固定的前提下,企业的流动比率会有所增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会有显著的提升,但长期偿债能力仍取决于企业的获利能力。

(六)对于企业发展能力的影响。对于企业发展能力的评价,一般选择使用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以及资本保值增长率进行评价,在“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会进行系列的调整,会刺激企业适当的增加固定资产的投资,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进而不断的提高营业收入,这对于三项指标的提升非常有利,因此“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企业的发展能力。

二、“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一)正确认识“营改增”,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企业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国家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并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对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进行重新审视与测算,并积极的争取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的发展。其次,企业应该转变自身的经营管理理念,特别是由于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相当严格,因此企业更应该强化财务管理,调整内部经营结构以及会计核算方法,加快企业内部治理的改革,不断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以适应“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二)优化供应商的选择,合理的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营改增”之后出于进项税抵扣的影响,企业应该在采购环节尽可能的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对于降低企业的税负非常有利。因此必须对企业的供应商进行优化选择,除了要求供应商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应该明确对于发票开票时间的要求。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虽然“营改增”降低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成本投入,有利于企业更新设备,但是仍然要控制投资规模,以免由于资金占用量大影响企业的运转。在固定资产的投资管理上,应该重点要确保固定资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单独核算。

(三)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合理进行纳税的整体筹划。“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应该进一步的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并完善税务筹划管理,以适应“营改增”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要求。首先,应该规范完善企业的账务管理,重点对“营改增”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审核、认证以及抵扣等方面细化管理。其次,应该确保企业在原材料以及产品等方面所匹配的增值税必须完整清楚,确保进项税的有效抵扣。第三,在企业的税务筹划管理方面,应该深入的分析营改增具体政策,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税收筹划方案,重点在企业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入手,通过合理的选择销售方式与购买方式,并综合考虑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的递延纳税期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四)完善定价机制,适当的转移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会尽可能的获取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便于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企业由于固定资产以及存货入账价值的降低,成本也会出现相应的降低,因此应该根据这一特点,适当的调整定价机制,如果处于上游公司,可以适当的提高销售价格,这样虽然企业的销售客户采购成本提高,但是由于其抵扣项目的增加,其成本也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处于下游,则可以适当的降低销售价格,以尽可能的增加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提高企业的总利润。

总之,“营改增”的实施实际上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而是企业的发展机遇。为了确保“营改增”的实施可以利于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分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所造成的影响,进而通过改革经营管理理念,强化内部控制管理以及优化税务筹划等一系列措施,适应“营改增”改革形势,推动新时期企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 110号)[R].北京:国家税务总局,2011.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4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5

【关键词】 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 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6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7

【关键词】 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2 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 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篇8

关键词: 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煤炭行业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决定自年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恢复到%。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年月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恢复到%。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年月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恢复为%;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 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年月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年月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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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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