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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8篇

时间:2022-04-14 12:54:05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1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2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3

一、总体要求

依照“保根本、强底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村庄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用,完成村卫生室村庄医生全掩盖;将村卫生室归入根本药物准则和新型乡村协作医疗门诊统筹施行范围,完善村庄医生赔偿、养老政策,健全培育培训准则,增强从业监管,施行村庄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规范执业行为,进步村庄医生队伍本质和服务程度,为乡村居民供应平安、有用、便利、廉价的根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村庄医生职责

村庄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首要为乡村居民供应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视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照服务规范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加乡村居民健康档案坚持、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治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治理、重型精神疾病治理、卫生监视协管等根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活力构落实严重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则实时申报流行症疫情和中毒事情,措置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做好食物平安、不合法行医和采供血及其他公共卫生违法信息申报等。

(二)根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合药物、适合技能和中医药办法为乡村居民供应经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诊治,将超出诊治才能的患者实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对状况紧要不克不及转诊的,先行急救并实时向有急救前提的医疗卫活力构乞助。

(三)其他服务。受卫生行政部分托付、依照乡镇卫生院要求填写计算报表,保管有关材料,开展宣布道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三、增强村庄医生队伍建立

(一)严厉村庄医生执业资历。村庄医生必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村庄医生执业证书,在卫生行政部分注册,并取得相关执业答应,在规则的范围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有执业护士、药师、管帐等响应的资历。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公布的《村庄医生从业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增强村卫生室村庄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准入治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该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历。

(二)合理装备村庄医生。村庄医生经小我请求,村民委员会引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由卫生院一致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举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署目的治理责任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庄医生按服务人口的比例装备,准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装备1-1.5名村庄医生,人口较多或寓居涣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对村庄医生充裕的当地,鼓舞采取竞争上岗的方法择优选用。有前提的村卫生室可装备专职预防保健、护理等其他从业人员,优先配用女村庄医生。县(市)、区卫生行政部分要把握村庄医生状况,对当前没有村庄医生的行政村,可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巡诊、邻村村庄医生合同代诊的方法,知足农民群众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本乡镇范围内村庄医生一致分配运用,保证村庄医生服务范围掩盖悉数行政村。

(三)增强村庄医生的常识和技艺培训。市卫生行政部分负责制订村庄医生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村庄医生工作职责为根据,细化其承当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深化开展村庄医生大培训工作,组织30至50岁的中青年村庄医生主干,在医学院校开展至少一个月的政策、营业实践常识学习,在上级医疗卫活力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观摩培训,使其服务理念、诊疗程度顺应群众的需求,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4000名以上村庄医生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合技能培训,鼓舞运用中医药适合技能为广阔农民开展诊疗服务,努力进步村庄医生中医药服务程度。采取多种路子,鼓舞有前提的村庄医生参与医学学历教育,促进村庄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指导乡镇卫生院应用例会等方式对村庄医生进行免费培训,每年累计培训工夫不少于两周。

(四)规范村庄医生执业行为。在不改动村庄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具体推进村庄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村庄医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村庄医生从业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要求,依法开展诊疗服务,保证医疗平安;要依照根本药物准则有关要求,规范运用村庄医生用药范围规则的根本药物,不得超范围运用;要依照新农合治理要求实行服务本能机能,严禁骗取、套取新农合伙金等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增强对村庄医生的教育、培训、审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托付,增强对村庄医生营业培训、技能指导和日常治理。

(五)增强村庄医生后备力气建立。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摸清并动态把握辖区内村庄医生执业状况,编制村庄医生队伍建立方案,坚持村庄医生后备人才库,开展乡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育项目,从当地遴派人员进行定向培育,实时增补到村卫生室。结合省一致布置,市财务布置专项经费,每年为村卫生室定向培育50名3年制专科大学生,个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15名。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时期免去膏火,免缴住宿费,并津贴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分签署和谈,承诺卒业后在乡村底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鼓舞免费医学生卒业后参与为期2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及格后长期在乡村底层服务。积极施行“大学生村医”方案,每年雇用100名以上“大学生村医”,个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30名,联络村卫生室开展服务。依据地区实践,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究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和签约服务形式,做好村庄医生队伍建立与全科医生准则的联接。

四、落实村庄医生津贴政策

(一)坚持健全多渠道赔偿政策。依照村庄医生的职责和村卫生室的服务功用,依据供应服务的数目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法予以赔偿,保证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村庄医生供应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首要经过县政府购置服务的方法进行合理津贴。县级卫生行政部分依照村卫生室的功用定位、服务才能及辖区服务人口数目,根据家庄市卫生局、家庄市财务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根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卫项目〔2011〕6号),明确其应供应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详细内容,并合理审定其任务量,保证与其功用定位和服务才能相顺应。依据实践工作量,从年度根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布置40%-44%的比例用于对村卫生室村庄医生的津贴。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调用应拨付给村庄医生和村卫生室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对村庄医生供应的根本医疗服务,首要由小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付出。依照《家庄市人民县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健全底层医疗卫活力构赔偿机制的施行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1〕34号)要求,由县级价钱、卫生、人力资本社会保证和财务部分依据市普通诊疗费收费和医疗保险付出政策,经过坚持审核机制,综合思索村卫生室施行根本药物准则、服务才能应用率、村庄医生劳务本钱、新农合接受才能等要素,在不添加群众小我担负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新农合对村庄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赔偿效果。普通诊疗费执行总额节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算,年关结算。

3.村卫生室施行根本药物准则后,在综合思索根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赔偿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依照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规范定额赔偿,并依照上级有关要乞降我市实践逐步进步,津贴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则比例分管。

各县(市)、区对村庄医生的津贴,准则上按工作年限逐级添加,以工龄十年代补300元为基数,工龄每增进十年递增100元为最低规范,详细津贴人数及数额由县(市)、区审定。鼓舞有前提的县(市)、区综合思索村卫生室地舆前提、村庄医生服务年限等要素,进一步进步服务年限长,在偏僻、前提艰辛地域执业的村庄医生津贴程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进步,逐渐坚持完善村庄医生津贴增进机制。

(二)积极处理村庄医生养老保证问题。采取“财务支撑、多方筹资”的方法,各县(市)、区要为符合前提的村庄医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规范赞助其参与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前提的村庄医生按规则发放养老金。鼓舞县(市)、区县政府采取更多优惠办法处理村庄医生养老保证问题。

五、组织施行

(一)增强组织指导。各级县政府要高度注重村庄医生在底层医疗卫生服务系统中的主要效果,将村庄医生队伍建立作为医改的主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订详细施行方案,保证顺畅施行。市县政府有关部分及各县(市)、区县政府要结合本身本能机能和当地实践,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尽快出台配套办法。县(市)、区县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指导小组,由主管指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卫生、财务、人社、食药监、物价等部分及各乡镇县政府主管指导构成,首要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谐和督查、指导。县级各有关部分、各乡镇县政府也要成立响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实行职责,增强协作共同,加大催促指导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4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5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 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6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1.陶惠,非法个体禁不止的原因对策思考,《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第三期,P37-38。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7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5、(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6、(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8、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9、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10、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11、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12、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3、(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14、(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15、(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16、(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17、(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18、(六)具有常住户口。

19、(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篇8

1.无证行医和非法行医的概念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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