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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8篇

时间:2023-06-25 09:21:46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1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造价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来讲,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既要选择个想的施工单位,又要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所以,工程造价人员须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业主必须优化投资方案,选择出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以提高投资效益;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方案,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施工成本,创精品工程。

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为尽量减少日后在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甚至纠纷,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时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地貌图、地下管线图、地下文物埋藏图、当地水文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要详细完整准确。

2、施工图中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等详细具体。

3、编制招标控制价前业主对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要预先作好市场调查,货比多家形成询价文件,提供统一的材料、设备单价让投标单位进入投标报价。

4、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报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调整方式要做到详细明了。

6.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以便投标单位合理低价中标,避免恶性竞争,保证工程质量。

7、招标单位提供的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完整,[是否增加“要符合图纸等设计文件的内容,尽量与”]与现实施工情况相符。

8、对于现有设计文件等资料暂没列入的清单项目,而又有可能在今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量,建议在清单中列人,但不列此部分清单的工程量,由投标方报价。这样可以避免日后施工中发生这部分工程量时业主在定价时的被动局面。

9、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选用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特别是对一些需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项目,请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避免工程开工后,因为施工方案的变更使业主在造价管理上处于被动地位,给施工单位有机可乘。

10、密切关注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完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法。

11、在评标中,业主单位规定明确可量化的评分标准,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加以考虑,合理设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中应明确: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材料、设备单价及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措施发生变化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调整的原则及方法,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及超标准或不符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奖惩措施、施工工期及拖延或提前工期的奖惩措施,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业主及监理签字权的相关认定,材差的调整依据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依据、计价方式及让利情况,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程序、业主方及施工方分担风险的范围及大小。在合同内明确约定由于实体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及调整方式。补充合同协议及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单的效力认定相关规定等。

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一)派驻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中必需有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造价工程师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并要求他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在积极协助、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随时掌控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充分发挥节约投资的作用。(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做到减少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了选用有丰富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并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业主方、使用单位、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图纸会审,尽量提早发现问题、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先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再择优选择变更的方法,同时报相关单位备案,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制定一套完善的变更、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

(三)科学合理进行材料及设备的定价

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对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合同单价中的材料,由于设计方、业主方、技术等原因,使得在工程施工中不少材料和设备都存在变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工程造价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为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而且材料及设备品种价格繁多,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况及材料设备信息,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四)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

清晰。有时一个字母之差,材料价格则相差数倍以上。

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

签证用词必须准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及模棱两可的词语。

签证材料应附有原始测量资料或照片等影像资料。

(五)严格执行索赔程序,索赔与反索赔做到有理有据

1.索赔中的风险划分原则:索赔中的风险划分一般依据以下顺序:(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叫风险约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的合同内容,包括对风险的划分。因此从市场经济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划分风险的最基本的依据。(b)风险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划分原则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纠分后又不能达成协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会被采纳作为划分当事人之间风脸分担依据。(c)合理推定原则。当事人对风险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依照合同性质以及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划分风险。2.索赔的合理补偿原则:(a)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c)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培训教材》2008 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2

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依照《中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开党字24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项目建设办公室)、纪检部门(区监察局)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十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人办理投诉事务。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权限和事项。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

 

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列入我区建筑领域“黑名单”。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项目建设办公室、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3

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我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依照《中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开党字24号文件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项目建设办公室)、纪检部门(区监察局)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第十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人办理投诉事务。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权限和事项。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超过投诉时效的;(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

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招标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列入我区建筑领域“黑名单”。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项目建设办公室、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4

为严格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号)、《**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政府特许经营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它情况。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省以上项目报省政府、其余项目报市政府),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省政府《**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林业等行政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以上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概算投资额的评审或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五)市招监办职责。

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是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六)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依法严格招标程序和条件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招标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加强工程项目勘查、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查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不少于合同金额的80%支付。

(二)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按照《**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三)不得设置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投标条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大、中型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中标的条件。

(四)加强项目开标管理。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委托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实物工程量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物工程量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3%-5%)。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此风险,不管投标文件是否单独计算、是否明确说明,视同投标报价总价中已经包含风险包干系数在内,施工中凡工程量增减在此范围以内的,结算时工程总价均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上限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和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因存在过错造成流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价款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控制上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如果超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后,才能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七)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进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开工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其余工程款以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八)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如要收取的,应按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中标价大于或等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当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最多不超过3倍,以备案为准)。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不在此列)。

(九)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

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招标人的损失。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除由招标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不诚信履约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人进行调查处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市开标评标中心进行。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中心要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开标评标中心所需经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按照只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按占用开标、评标场所时间及监控、水电消耗等核定收费标准,收入统一上缴财政。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二)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评标专家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乱评、错评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开展和给工程建设带来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借牌投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项目业主要将其企业、建造师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违规投标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十四)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十五)实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以上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投标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视为违规违约。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明确违约责任。

(十六)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缴纳外,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采用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供保函的担保公司必须是经**省建设厅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十七)防止围标和串标。

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应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能力自由选择投标标段和所投标段数量。原则上允许投标的标段数量就是允许中标承建的标段数量。招标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如果违规泄露保密资料,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严格执行《**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

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

五、加强招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

(一)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参照中标人投标报价原则核定其价格。

(二)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

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变更,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工程变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对于超过风险包干系数,10%以内的变更,还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10%以上的变更,经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强认质、认价项目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

(四)加强工程决算管理。

工程决算原则上设置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两道闸门,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直接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凡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竣工决算,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注明同意送审字样。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纳入当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送审。

(五)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

对在招投标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该记录在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利用市场准入的法则予以约束,以保证招投标市场的纯洁性。

六、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中共党员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招投标当事人的查处力度。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有明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在项目立项审批时经农业部批准。(二)自行招标的应组建招标办事机构,委托招标的应选择由资质的招标机构。(三)编写招标文件。(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五)接受投标文件。(六)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七)成立评标委员会。(八)组织开标、评标。(九)确定中标人。(十)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一)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二)签订合同。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二)审核、报批项目招标方案;(三)指导、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四)受理对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督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五)组建和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组织重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六条农业部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三)推荐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人选。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组建和管理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四)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并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行业司局报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五)组织本辖区内重大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三章招标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九条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等因素限制,实行公开招标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不宜进行招标的;(三)潜在投标人为三家以下,无法进行招标的;(四)抢险救灾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项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中提出招标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范围。说明拟招标的内容及估算金额。(二)招标组织形式。说明拟采用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形式,自行招标的应说明理由。(三)招标方式。说明拟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农业系统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应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工作。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条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已批准;2.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二)监理招标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三)施工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建设资金已落实;4.建设用地已落实,拆迁等工作已有明确安排。(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3.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4.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第十五条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二)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十六条委托招标是指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承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的机构必须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机构,其资质等级应与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招标机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潜在投标人。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批复编制招标文件。(一)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性质、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2.投标人须知。主要应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4.工程经济技术要求;5.有关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6.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8.招标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9.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10.评标标准和方法;11.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3.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二)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3.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评标标准和方法;6.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7.工程监理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三)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地点、规模、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踏勘工程现场、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要求,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和施工图纸;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5.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工程结算办法;6.评标标准和方法;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四)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应与主管部门批复的设备清单和概算一致,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资金来源等方面的情况;2.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接受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答疑、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接受投标、开标等招标程序的规定和日程安排,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的签署和密封、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方面的规定;3.招标内容及货物需求表;4.投标文件内容和编制要求。应包括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投标报价及使用货币,投标使用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或技术响应性文件等方面内容和规定;5.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开标报价表、投标货物说明表、技术响应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授权书、履约保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7.评标标准和方法;8.招标人对拟采购仪器(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9.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文件一般应按照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分别编制。第二十一条农业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后方可发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应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应控制在2000元以内。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第四章投标和开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予开标。第三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二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同意可以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五条仪器、设备、材料招标中,参与制定招标文件的专家一般不再推选为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应由具有丰富评标经验的经济或技术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专家或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评标工作。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评标人员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七)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通知投标人;(八)需要书面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附往来澄清函、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报招标人。第三十八条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名称、标识等进行隐蔽。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逾期送达;(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四)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信息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七)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八)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九)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十一)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在同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采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从技术、商务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评标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人力资源配备;3.项目主要承担人员的经历;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6.技术支持与保障;7.投标价格;8.财务状况;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二)监理评标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经历;3.监理规划(大纲);4.投标价格;5.财务状况。(三)施工评标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2.投标价格;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5.主要施工设备;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7.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8.财务状况。(四)仪器、设备、材料评标1.投标价格;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3.组织供应计划;4.售后服务;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6.财务状况。第四十二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序。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必须选择评标委员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按次序选择后续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项目)或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废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第四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7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第五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第五十二条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五)根据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第五十四条因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同样情形,经审批同意,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受理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处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活动。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或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监理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的土建、田间设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担建设工程所需的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的供应单位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农业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6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近年来我国公路招投标管理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我国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保障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提高招投标管理的水平,让其更加科学化、法制化。

1、国内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体制及法规文件

1.1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项目的施工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勘察、设计、施工和项目相关的监理。我国的建设项目主要利用招标的形式进行资金的筹备或吸引建设商。然而公用事业及其它与国家利益相关的公众产业可以通过国际组织或向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项目援助资金的筹备。

1.2国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已经被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以及已经确定的项目法人,并且法人要符合相关资格标准。

1.3相关的法律法规

(1)自一九九八年一月开始实行并于二零零四年八月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了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从2000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首部关于招标与投标的法规,其中包括总则、招标以及投标等共六部分内容,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

(3)从200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了补充,划分了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

(4)继2003年国家施行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后,自2009年8月1日起新施行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2、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现实意义

2.1招投标管理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针对大型公共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管理,能够在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确保社会公共事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2.2招投标管理有利于成本控制和提高效益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的实行,能够促使施工单位针对工程建设的市场规划,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预算,有利于防止工程建设中的盲目投资现象发生,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的运转。

2.3招投标管理有利于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

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严格的资质审查程序以及缜密的监管机制,能够确保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效益,对于有效防控工程建设的安全隐患,有着基础性保障。

2.4招投标管理有利于提升综合竞争力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落实,可以推动各参与招投标单位企业的竞争意识,有利于整体提升施工单位的企业竞争综合能力,有利于现代工程建设市场环境的优化和建构。

3、我国公路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3.1招标单位资格审查不严格

业主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没有深入实际了解其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标书编制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施工企业的形象。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

3.2投标方想方设法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一是互相利用,彼此“陪标”。通常按招标文件规定,需有3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才可进行招标,否则,要重新进行招标,因而出现“陪标”现象。二是拉帮结伙,恶意“串标”。投标人之间事先拉帮结伙,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从而使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位运行”。

3.3工程承包单位层层转包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认真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4公路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作不力

公路项目招投标的工作缺少一定的监督,影响了公路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当前的公路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于监督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公路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工作未能按照相关的程序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造成监督工作的失误和一些不正之风的出现。在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过程当中,受工程造价因素的影响极大。然而工程造价因素在确定与衡量过程中牵扯的部门众多,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银行方面,它们均与工程造价的确定之间存在着显著关系。在各单位基于对本单位利益需求合理满足的过程当中,工程造价所提供的数据相互之间差异显著。这必然会加大工程造价控制的难度,也必然会导致招投标管理受到严重限制。

3.5公路项目工程计量失真

简单来说,工程计量是在既定工程量已经得到有效完成的基础之上,由监理方进行计量,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审批的管理方式。然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开展实践中,项目管理单位往往取代了建设部门,来展开项目管理。这使得部分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自身角色的转变不够明确,无法将业主方对于工程建设的要求体现在工程计量过程当中。最为直接的一点表现就在于:作为业主方代表的工作人员,对于施工方面无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反而要求监理方进行计量支付,从而使得整个公路工程项目活动的开展无法得到真实且有效的反映。

4、优化公路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对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做了重要的贡献。当前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管理在公路建设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这关系着公路建设的质量。当前由于公路招投标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公路招投标管理水平下降,影响了公路项目的建设。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招投标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4.1切实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且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真核对,严格把关。对申报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均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平、公正。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招标人可要求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阶段,邀请法定代表人进行现场验资和核查,防止出借资质情况的出现。二是,对于各投标人的业绩和资质情况,经授权可通过政府网站和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核查,防止出现伪造资质和施工业绩资料的情况出现。

4.2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管理

由于工程量的清单报价时一般不调整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加上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经常发现实现出现的工程量的变更往往在原有的招投标图纸之外,尤其是由于招标人导致工程量的清单经常出现漏项甚至计算存在一定的误差,因而为了调整工程量清单的结算价格,就应实行标价管理,具体的措施如下:一是对于工程量清单固有项目,应结合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针对性的确定;二是业主应制定新增项目单价编制审核管理办法,当某些项目不属于工程量清单内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报价,再由业主进行审核,由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三是当某些项目虽然处于工程量清单中,但鉴于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使得单价组价缺项或增项时,同样应由施工企业报价,再由业主进行审核,由双方协商按照新增项目单价的编制审核管理办法确定综合单价,上报造价管理机构或部门进行备案;四是结算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宜。

4.3加大公路工程招投标中介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力度

目前,对于公路工程招标资质似乎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多数县乡公路或投资较小的国省道改造项目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投标。而公路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设单位招标人员往往由于专业性不强或者领导意志,导致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标程序执行不到位,影响公开招标的公正性。为此,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对建设单位和有关人员招标资质审查做出量化指标详细规定,并严格执行,凡不具备发包工程资格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准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招标中介机构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提高机构人员的专业水平,并建立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处罚细则以确保进入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中介机构的素质。

4.4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工程转包、分包现象

违法分包在公路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征是层层分包与资质不符又交叉在一起,这必须引起充分的注意。工程中标单位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收取“管理费”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但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管理等实质责任,这就势必给项目建设质量等各方面埋下隐患,因此在项目管理中应严格查处违法分包项目。建议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一是加强资格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验资和核查,确保项目管理人员为中标单位正式在册人员并满足招标文件中资质的要求;二是加强财务管理。对合同的拨款、结算进行银行监管,同时不定期的进行财务专项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三是建立日常工程建设检查制度。不定期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四是加强对项目法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将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资质、信用等级相挂钩,从根本上约束中标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发生。

结束语

公路建设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当前公路项目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路项目的施工。因此,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规范,加强对招标企业的审查和过程管理是目前的工作加强公路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张力.浅析我国公路招投标管理问题[J].大科技,2012,(7).

[2]王奖.浅谈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J].方大科技,2012,(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7

一、市区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包含工业、水利、交通、港口、铁道、电力、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政府组建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进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

各县及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应当构建本辖区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工程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以尽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已经建立的要将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二、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对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预审,遏制以往招投标因分散资格审查而可能产生的量身定制、暗箱操作等现象,解决建设领域过度开放问题,确保只有真正具有竞争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优质企业才能有机会承接国有投资工程。国有投资工程发包人必须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未列入名录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确定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制定。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急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县政府认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应急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由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四、采用BOT、BT等方式进行融资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其概算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业主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情况特殊需采用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的,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采用完全BT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只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不对投标人作出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需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施工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和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监理单位一般情况下应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招标人应通过对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招标机构。

六、实行投标报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及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招标机构)应派专人负责报名工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地点统一按规定要求受理投标人报名,同时开具报名回执。招标人(招标机构)应严格按招标公告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活动,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无故拒绝;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受理。

招标人(招标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得无故放弃投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标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机构)陈述原因,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无合理原因或理由放弃投标的,按扰乱招投标秩序论处,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机构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

七、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收取和集中支付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除设备、材料招标项目外,禁止投标人采取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包括代建单位、招标机构)不得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派出一名熟悉招标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则由招标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审。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异地抽取高水平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的资格审查或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是指与招标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人员。

九、实施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科技创新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部级、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2%--3%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3%—4%的奖励。获得部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1%--2%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市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其评标办法可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降低建设成本,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杜绝为某些特定投标人提供“量身定做”评标办法现象的发生。

项目招标时一般不再设置标底,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或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划分两个阶段履行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十二、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十三、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中,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资格条件。招标人如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质条件的,应当报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特殊工程除外)。类似工程业绩的规模性量化指标应按投资、面积等设置,不得高于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同时,不应低于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50%;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性量化指标如高度、跨度等,应按承揽招标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设置。招标人不得提出超过招标工程规模和难度的指标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没有资质要求的货物采购招标,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做出要求,注册资金要求不应高于本次招标工程估算金额的30%。其他有资质要求的施工和监理等招标,招标人一律不得设置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要求。

十四、为规范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恶意压价,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在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最低投标控制价制度。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般不得低于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同期的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对于低于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非国有投资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的审定和,对于尚未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或情况特殊的工程,招标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报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十八、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和信用奖惩机制,尽快在招投标中应用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必须遵从统一、科学和合理的原则,保证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守法守约经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保证通过招标竞争形成的合同价格、工期等各项承诺的实现,纠正不履行中标结果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监察,对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所涉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书报监察机关备案,其中重大项目(指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应报送市级监察机关备案,其它项目应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篇8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程序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使得招投标工作在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通过合理的招投标工作,可以有效节约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加快工程的施工进度,提升项目的施工井质量。但是在招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效果。

1招投标程序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招标力度不足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监管力度不断增加,许多企业都认识到招投标工作的重要作用。但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并没有能真正的将招投标工作体现出来,导致招标力度严重不足。例如,对于政府国有资金项目,许多地区采用的都是派标的方式,并没有进行公开招标;也有许多应该招标但是却没有进行招标的项目,影响了招投标作用的有效发挥。

1.2招标操作不规范

许多单位和个人对于招投标工作缺乏完整的认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违规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是通过违规违法的手段,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导致招投标工作缺乏合理规范的流程,严重影响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另外部分招投标项目缺乏明确的管理主体,使得项目无人问津,发展混乱;也有部分招投标项目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同样严重制约了招投标项目的正常进行。

1.3监督管理缺乏

在目前的招投标工作中,部分单位存在着拉关系、走后门的情况,甚至部分工程尚未进行招标却已经开工建设,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为这些单位和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

1.4违规查处不力

监督管理的缺乏导致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以及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而违规查处不力则进一步助长了这种现象。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缺乏针对性的惩处手段。因此及时发现了问题,也无法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有效的惩处,难以追究其责任。不仅损害了建设单位以及投资方的利益,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招投标程序管理的完善措施

2.1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进行分析,确定招投标的形式和具体范围。并将招投标工作放在市场的公开环境下,尽可能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个人或者单位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同时应确保招投标信息的高度共享,提升招投标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效落实社会监管机制,尽量保证招投标的透明化,减少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合理的市场管理体系,屏蔽地方保护主义,拓展范围,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2规范招投标机构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我国许多地区都逐渐加大了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飞速增长,也使得招投标的应用范围越发广泛,推动了招投标机构的发展。政府部门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监管的方式和方法进行了适当调整,要求招投标机构具备较高的水平,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招投标机构进行规范,严格市场准入机制,结合信用管理办法,对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出现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实现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2.3规范招投标文件

招投标文件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会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进行规范,而且会明确各方利益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出工程建设相关技术的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等,直接关系着招投标工作的效果。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应该重视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体现。同时审查文件内容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发挥及政策要求的条款,必须及时更改。通常情况下,在招投标文件中,招标目的、项目性质、项目范围、技术要求、附属条款、评标标准等都是基本的内容,保证招投标文件的规范性,可以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共赢。对于行政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做好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保证文件的质量,为投标人投标决策的制定提供可靠参考,这样在出现问题时,可以依照招投标文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4规范招投标监管

招投标工作要想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对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还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外部监管,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对于招标单位而言,在招投标活动的所有环节,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合理设置最高限价。而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以及开标评标等活动中,行政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存在的违规行为及不合理现象,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尽可能杜绝投标方恶意竞标的现象,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构建起一个健康稳定的招投标环境。

2.5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对于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的惩处,避免出现姑息甚至放纵的情况。构建建筑市场企业信用库,对于企业以及项目经理存在的不良行为做好记录工作,曝光违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该依法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做出相应的处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相关条款,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使得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日渐频繁,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管理,创新工作方法,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我国建设事业的稳步发展。

作者:张峥栋 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卫权.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思考[J].市政技术,2009,(2):188-191.

[2]杨媛.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成本控制研究[D].中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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