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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性质8篇

时间:2023-06-29 09:31:53

行政机构的性质

行政机构的性质篇1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行政机构的性质篇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行政机构的性质篇3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三)横向整合,逐步推进,做大做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优势在于强大的技术机构作为支撑,而鉴于目前市级质检机构的性质和运行模式,整体改制转企的时机尚不成熟,在质检技术机构面临各种发展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可在质检系统内部先实行质检、计量内部整合,从而形成整体发展合力,从而做大做强。进而按照国务院《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条件先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的原则,借鉴菏泽市模式,推进同城同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实现本市之内的横向联合。

(四)培育和增强质检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市级质检机构必须专注于自己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一是技术领先,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不断提升检验检测与科研创新能力。二是提升服务,打造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当地企业的公共实验室,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行效益,成为当地市乃至全省招商引资的一张名片,为培育山东财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实现多元化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是新形势下各检验机构努力追求的业务模式。四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地市质检机构现状分析与发展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质检技术机构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来自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压力,使质检技术机构逐渐显露出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薄弱环节。据国家质检总局调查统计:截止2014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机构28000余家,从业人员86万余人,各类仪器设备近400万台套,实验室面积超过6000万平方米,营业收入近1600亿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3亿余份。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为11500家,占行业总规模的40.58%,企业性质的占56.1%。目前,市地一级质检机构均为政府依法设置的事业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前面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取消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应对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合理规划和发展,已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一、当期质检机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地市一级质检机构在省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在经历了一系类的改革机遇和市场营销磨练后,围绕各地产业特征,打造了一批国家中心、省中心,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整体上还存在着规模小、能力低、包袱重等问题,与整体的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职责定位不清,体制不顺、政策不活。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多数质检机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上仍然延续着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管理体制,以收定支。在此体制下,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没有保障,造成 “保吃饭”成为当前大部分市级质检机构的首要任务。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性质限制,造成营销机制不灵活,无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二)规模小、检测能力发展不平衡。多年来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主要围绕食品质量安全,致力于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其它专业的能力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不够协调和均衡发展。2014年食品检测职能划转,占据地市质检机构业务量的50%以上,给质检机构带来了生存冲击。各市地质检机构立足本地,受区域经济结构的影响严重,难以规模发展。

(三)政策依赖性强,经费不足。长期以来,除济南、青岛外,大部分地市质检机构业务主要是履行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职责, 2014年下半年由定检工作转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模式,取消定检收费,这使大部分质检机构失去了工作“总抓手”。各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虽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但在财政上基本上都是在“质监局大盘子”里自己调配解决。

(四)市场营销意识差,竞争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地市质检机构主要依托“监督”职能,缺乏市场主体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机构组织体系受行政影响而不是以市场服务对象来划分,市场竞争力不强。当前,地市质检机构的营业收入与国内综合性检测机构相比差距大,市场占有率低。

(五)技术力量薄弱,企业依赖性低。当前,部分地市人员编制不足,个别市地编制不足10人,受编制的影响,技术机构正式人员只出不进,同时合同制聘用人员流转速度较快,造成人员培养难,很多专业出现人才断层。特别是为节约人力成本,重在强调“多能”,很难做到“一专”。同时,受“创收任务”压力的影响,技术机构长期从事重复的符合性检测,加之人员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科技创新、综合服务能力薄弱,难以满足地方企业在研发验证、标准服务、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要求,造成客户对市级质检机构的依赖性低。

二、地市质检机构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定位、理顺体制。按照《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5】86号文),明确改革整合质检检验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指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就目前政府依法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而言,质监部门所属的质检技术机构具有“三公”性质,即政府的公共实验室、服务产业的公共技术平台和非赢利的公益性机构。地市一级质检机构是综合性检测机构,其综合能力、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优于其他单一检测能力的机构或区县检测检验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圆满完成产品安全事件、重大活动等安全检测工作也说明了作为市级质检系统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在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更具优势,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政府更具公信力,更适于定位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全省县级质检机构整合后定为公益二类,那么地市级质检技术机构理应定为公益二类。

目前,我省地市质检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财政体制方面有财政拨款类和财政辅助类,但各地市一直延续垂直管理期间的财政政策,以收定支,经费没有保障。鉴于食药、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政府实验室均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质检机构亟需理顺财政体制,适于定位为公益一类或为财政拨款类公益二类,以此减轻创收任务压力,从而使质检机构服务于政府更具公信力。

(二)转企改制时机尚不成熟。

一是从市级质检机构经济收入和检测能力来看,实施经营类改制条件尚不成熟。与国内一些部委、行业内的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相比,年经济效益较低,检验业务规模较小,与南方发达地区的县级检测机构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目前利用政府职能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且能维持人员工资和设备能力的持续增长。转企改制后如无政府职能和政府支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二是受地方经济等因素影响,即使检验资源相对丰富的江苏、浙江、广东等省份仍保留公益性实验室,检验检测业务来源还不能与南方一些发达城市相比较。如:政府计划检测业务来源等。

三是转企改制有一定阻力。质检机构现有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有事业编、企业编、合同编、临时用工等多种形式。在目前顶层设计未明确到位,即转企改制的政策,如:财政政策、资产划拨、人员安置和税收政策等均未明确,国家局中编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相关配套文件缺失,各省只是在探讨摸索阶段。匆匆将目前我省的市级机构转企改制,会遇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反而会影响各市机构的运行及业务发展。

四是政府监管需要有公信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近几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市场资源,探讨运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但部分社会机构为承揽业务,压低价格,恶意竞争,结果是检验质量的偷工减料,检验的公正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行政机构的性质篇4

论文摘要: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绝大多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事业单位建制,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采用事业编制进行管理。这种不科学的性质定位,导致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人员超编、机构膨胀、道路运输管理不能发挥应有职能。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而分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7=的不科学性,提出我国道路运输机构性质定位和人员管理的理想模式。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 机构性质 管理体制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管理道路运输的专门机构,对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我国的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全国除个别地区外,绝大多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都是事业单位建制,运输行政管理人员采用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正是由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种不科学的性质定位,导致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人员超编、机构膨胀,从而形成“养人罚款、罚款养人”的恶性循环。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性质定位的不科学性,提出我国道路运输机构性质定位和人员管理的理想模式。 1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性不科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定性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但从理论上说这种性质定位是不科学的。 1.1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点 事业单位是接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①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②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或必要设备;③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时由政府支付成本。 1.2行政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组织是国家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建立的组织,它承担对社会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责,即通常人们所说的政府组织,包括一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政府机构”。行政组织具有以下特性: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组织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②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③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 常的和不间断的;⑤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组织、个人打女 道。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行政组织具有:①完整性。行政组织}` 完整性由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②政治性。行政组织是G 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公务的组织,因而必然具有政泥 性。③法制性。行政组织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的确定、权利}` 划分都必须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④权威性。行政组织代表 国家行使行政权,它的一切合法规定、命令每个公民都必须遭 守。⑤执法性。行政的最大特点是执法性。行政组织作为国家为 实现对社会的公共管理而建立的组织,是国家的执法组织。⑥社 会性。在现代社会国家设置行政组织干预和管理经济、科技、文 教、卫生、交通、邮电、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这是其社会性的表现。⑦服务性。这是行政组织的根本属性,行政组织产 生于社会,高于社会,又要服务于社会。 1.3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性质分析 从事业单位的概念和特征看,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最大的特点是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而且这种劳务的成本由政府支付,不实行经济核算。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是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行业管理部门,不具有事业单位的三个特征:①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向社会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尽管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有为客户服务的

行政机构的性质篇5

〔关键词〕GPA;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4-0085-0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的采购人(或其采购机构)可能会违规行事(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不按规定招标采购信息等),这不仅会损害部分供应商的利益,更会影响到政府采购规则的正确实施和政府采购所追求的节约财政资金等各项目标的实现。因此,需建立一个有效的质疑投诉机制,赋予供应商对采购人的决定或行为提出质疑投诉的权利,由指定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依照相关程序规则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为供应商提供有效救济,进而确保政府采购规则的正确实施。

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是整个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对该机制能否有效运行影响巨大。这是因为,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会影响到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能否得到公正处理以及相关采购活动能否顺利进行。为确保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规则的正确实施,GPA要求成员方提供一个有效的国内质疑投诉机制,并规定了对该机制的各项要求,其中着重规定了对成员方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要求。我国已于2007年底启动了GPA加入谈判,2012年11月底已提交了第四轮出价,有望于不久的将来成为GPA成员方。这意味着我国需依据GPA规定,改进现行质疑投诉机制(包括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本文将解析GPA中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具体规定,考察GPA成员方在实践中所采用的不同模式并分析其利弊,以期为我国未来改进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整个质疑投诉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一、 GPA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解析

GPA是WTO框架下的一个旨在规范成员方政府采购行为以促进各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进而实现世界贸易更大程度自由化的诸边协议。截至2012年底,157个WTO成员方中的42个(如欧、美、中国香港等)已签署了GPA。为确保GPA规则得以实施,GPA要求成员方在本国(或地区)内设立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以期通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来促使采购实体遵守采购规则、及时纠正违规行为。GPA中明确要求各成员方为供应商提供“及时、有效、透明和非歧视”的国内质疑投诉处理程序,并就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质疑投诉处理程序及救济措施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下文将解读、分析GPA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

需说明的是,上述1994年GPA文本生效后不久,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即根据该文本第24条第7款规定,开始对1994年GPA文本进行修订,以期进一步扩大GPA的适用范围,吸引更多WTO成员加入GPA。2006年12月,WTO公布了临时议定的GPA修订文本。该修订文本的生效取决于进一步的法律核查及GPA涵盖范围扩展谈判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2011年12月15日GPA成员方终于就GPA涵盖范围扩展谈判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确认了GPA修订文本(以下简称为“新GPA”),2012年3月30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了新GPA。

新GPA对1994年GPA文本的主要改进之处[1]如下:一是对原有条文进行了重新编排,以使其更易懂好用(如新GPA将协议适用范围、不适用GPA的五种情况及估算合同价值是否达到了GPA所规定的门槛价的方法都放在了第2条适用范围中,以方便成员方及相关采购人了解哪些政府采购项目需遵从GPA规则);二是为适应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新GPA中增加了适用电子采购工具方面的规定(如新GPA第14条规定了电子拍卖,第11条中规定了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招投标时可缩短时限等等);三是明确了给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如新GPA第5条中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成员方谈判可采用“过渡措施”,包括分阶段增加受GPA规范的采购实体和部门、在加入GPA初期设定更高的门槛价及享有3年过渡期等规定);四是对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程序规定做了一些修改,(如降低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独立性方面的要求等等,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详述);五是规定了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成员方之间就修改GPA协议涵盖范围所产生的争议(第19条第7款)。

本文将对上述两个文本中关于成员方国内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相关条款进行研究、分析。

1.1994年GPA文本中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

1994年GPA文本第20条对成员方国内应建立的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做出了规定,其中第6款是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该款规定:质疑应由一法院或对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进行审理,其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如一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应有规定下列内容的程序:

(a) 可在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前听取参加人的意见;

(b) 参加人可被代表和陪同;

(c) 参加人应可参加所有程序;

(d) 程序可公开进行;

(e) 意见或决定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关于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依据的说明;

(f) 证人可以出席;

(g) 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披露。

本文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GPA允许成员方仅授权一个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这个机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一个满足了如下两方面要求的行政机构(以下简称为“独立行政机构”)。一是独立性方面,GPA要求作为唯一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机构必须是“与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公正独立的”行政机构,且“其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二是程序方面,GPA要求作为唯一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机构必须有上述(a)—(g)项程序规则,以确保负责处理投诉的行政机构能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其次,GPA没有要求但允许成员方授权多个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质疑投诉机制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前述条款中所规定的“如一审查机构不是法院,则该机构应接受司法审查,或应有规定下列内容的程序”就表明,GPA同样允许成员方既授权法院也授权其他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但需满足“法院或满足了GPA独立性和程序方面要求的行政机构(即独立行政机构)作为质疑投诉处理的终审机构”的条件。基于此,GPA成员方可授权一个不具备独立性或没有确保程序公正规则的行政机构(以下简称为“一般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初审机构、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终审机构,要求供应商必须或允许供应商选择在向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提出质疑投诉前先向前述一般行政机构提出质疑投诉[2]。

2.新GPA对原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的修订

新GPA第18条是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机制方面的规定,其修订了原GPA第20条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程序的规定,特别是澄清、补充了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要求。新GPA第18条对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关于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修订包括以下三点内容:

其一,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虽然明确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可由“一法院或一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来处理,但并未强调“至少”应有一个这样的机构,也并未明确“一公正、独立的审查机构”是“行政”机构。新GPA第18条第4款则通过规定“每一参加方应建立或指定至少一个独立于采购实体的公正的行政或司法机构来受理和审查供应商提出的源于所涵盖的采购过程的质疑”,进一步明确了GPA对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最低要求是,应授权“至少”一个法院或一个公正的“行政”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需要注意的是,从前款规定看,新GPA降低了对行政审查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因其只要求负责处理质疑投诉的行政机构“独立于采购实体”,去掉了原GPA第20条第6款中要求行政审查机构成员“在任职期间应不受外部影响”的规定。这可能是为了吸引更多新成员方而做的修改[3],因为有些国家很难保证其行政审查机构的成员任职期间不受外部影响。然而,正如以色列巴伊兰大学教授Reich[4]所指出的,新GPA中的上述规定降低了对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行政机构的独立性要求,进一步削弱了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程序,这方面的修改较原规定是一种退步。

其二,如前文所分析的,从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中可推导出GPA允许成员方授权一个一般行政机构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初审机构,但相关规定并不明晰;而新GPA第18条第5款则进一步明确了GPA成员方可以这么做。该款规定:“如果由一个并非第4款提到的机构(即独立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首先审查一项质疑,各参加方应确保供应商可将初审决定上诉到一个公正的、独立于被质疑的采购实体的行政或司法机构。”这意味着,只要有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作为终审机构来复审初审决定,GPA成员方可规定先由一个一般行政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同时,该款规定还意味着,采购实体本身也可作为初审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只要有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作为终审机构来复审采购实体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即可,因为上述条款中只是要求终审机构“独立于被质疑的采购实体”。

其三,1994年GPA文本第20条第6款(a)—(g)项规定了作为唯一或终审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独立行政审查机构应有的程序规则;新GPA第18条第6款改动了这些规则的次序编排并进一步补充、明确了一些规则。如原GPA第20条第6款(g)项规定“文件可向审查机构披露”;新GPA第18条第6款(a)项进一步明确为:“采购实体应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并向审查机构披露所有相关文件。”再有,新GPA将原GPA第20条第8款要求及时完成质疑程序的规定移到第18条第6款(f)项,并进一步要求审查机构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且应随附做出决定或建议的依据。

由上可见,新GPA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主要是进一步补充、明确、澄清了某些规定;少数修订之处,如上文提到的关于行政审查机构独立性的规定低于原有要求,可能会削弱而非提高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的效力。需注意的是,GPA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只是对成员方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设置提出了最低要求,成员方可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灵活设计,根据本国情况设置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笔者认为,不论是依照1994年GPA文本还是新GPA中关于成员方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方面的规定,都可主张,成员方可在如下模式中做出选择:

模式1: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只授权法院或一个独立行政审查机构,仅通过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模式2:多机构、多渠道模式。即授权多个机构,通过多种渠道、经由一个或多个层次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多个机构包括法院、行政机构及采购人本身;多种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即由采购人负责处理质疑)、行政审查(即由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和司法审查(即由法院来处理投诉);多个层次指前述渠道按序排列,成员方可设立两个(如先由采购人自身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然后再由一独立行政审查机构或法院做出最终决定)或三个层次的投诉处理机制(如先由采购人自身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再由一行政审查机构来复审采购人的决定,最后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成员方亦可在授权多个机构、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投诉时,允许投诉供应商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如直接向法院或行政机构提出投诉,只经由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一个层次来解决其投诉[5]。

实践中,GPA成员方在设计其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时采用了不同模式,下文将介绍、分析GPA成员方的不同选择及其利弊。

二、 GPA成员方的选择之一:单机构、单渠道模式

从上文对GPA原文本及修订文本中关于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规定的解读和分析中可以看出,GPA允许成员方在设计国内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时采用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即只授权一个或一类性质的机构(或是法院或是独立行政审查机构),仅通过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一些GPA成员方采用了这种模式,但如下文所介绍的,其具体做法却不尽相同,有的是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的是授权一独立行政机构通过行政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1.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选择授权法院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代表性国家是英国、法国和意大利。这些国家虽同为欧盟成员国,但因法律传统、法律制度不同,所选择的法院并不相同。可能由民事法院,也可能由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还可能这两类法院都介入,负责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的不同方面。例如,作为普通法系典型代表的英国规定,由既处理民事案件也处理行政案件的高等法院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5];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法国则授权,由专门负责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投诉;而在意大利,行政法院负责决定是否在供应商提出投诉后暂停采购进程以及是否撤销采购人做出的违规采购决定,普通法院则负责决定是否给投诉供应商以损害赔偿[6]。

法院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唯一机构的主要优点有三:一是与任何其他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相比,通常法院的独立性最好,最能确保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得到公正的处理;二是法院有正式的程序规则,有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三是法院的决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可确保得到执行。而法院作为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唯一机构也有一些弊端,主要有如下三点:一是法院有正规、严格的程序规则也意味着投诉处理过程可能僵化、冗长,因而会比较耗时费钱;二是法院未必有专门处理政府采购纠纷而专长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法官,因而可能会影响处理投诉的质量和速度;三是法院诉讼具有较强烈的对抗性,可能会影响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影响供应商以后参与采购合同竞争的信心[7]。没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就不会有充分的竞争,这无疑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所追求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2.授权独立行政机构通过行政审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

与上面介绍的那些国家不同,一些GPA成员方选择授权一个独立行政机构,而非法院,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例如,日本1996年设立了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Government Procurement Review Board),专门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8];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在1998年底设立了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The Review Body on Bid Challenges)[9]。

授权行政机构作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优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基于如下三个因素,行政审查机构通常能比法院更快地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一是行政审查机构的成员可能比法官更专长于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因为行政审查机构中的成员通常包括采购方面的专家,而且行政审查机构成员只处理政府采购方面的纠纷会积累丰富的处理此类争议的经验,这些都有助于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快速处理;二是行政审查机构往往会制定专门的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程序规则(如中国香港制定有专门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运作规则》),这些专门针对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制定的程序规则比法院适用于所有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则,更有利于快速解决供应商的投诉,因为这些专门的程序规则往往是针对政府采购争议的特点而设计的;例如,考虑到快速解决争议对确保投诉供应商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审查机构的程序规则中规定的供应商提出投诉的时限和行政审查机构解决争议的时限通常比法院程序规则中的相关时限要短。三是行政审查机构的投诉处理程序规则往往没有法院诉讼规则那么正规、严格,这会简化投诉处理过程、加快投诉处理的速度。其次,如上所述,作为唯一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行政审查机构需满足GPA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一个独立的行政审查机构通常是能够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争议的,供应商通常也会信任独立行政审查机构,愿意向该机构提出投诉。可能正是因为这些优点,“建立一个独立行政机构来解决投诉似乎已成为目前的趋势”[10]。

当然,与法院作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相比,授权一行政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也有一定的弊端。其一,行政审查机构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其独立的程度通常是弱于法院的;因为以下两个原因,行政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对投诉的公正处理。一个原因是,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行政机构可能会受政府部门(如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个原因是,如果被质疑投诉的采购人是一个比负责处理投诉的行政机构更强势的政府部门,其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不配合(如拒不提供有关文件等),这会影响投诉的快速处理。其二,各国的法院系统一般均早已建立,授权法院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会额外产生设立机构方面的行政费用;而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无疑需要花费相应的公共资金。其三,一国可能只授权负责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行政审查机构在查明事实后提出建议,而非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定或决定,这可能会影响到有关建议的执行及违规的纠正。

3.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利弊分析

不论是只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途径,还是只授权行政机构通过行政审查途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采用单机构、单渠道模式的优点在于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与渠道简洁、清晰、明了。而且,因为仅需司法审查或行政审查一个层次本文所提到的“层次”仅指司法审查、行政审查和采购人自身审查三个层次,不包括这些层次内部的审级层次,如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来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相较于下文介绍的多层次质疑投诉机制而言,这种模式通常更省时省钱。

采用单机构、单渠道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各有其优点,仅择其一而用则意味着供应商和采购人无法享有其他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的优势;二是这种模式意味着供应商的所有投诉(包括针对轻微违规的投诉)都必须通过法院或行政机构来解决,这无疑会加重投诉处理机构(特别是法院)的负担,亦不利于快速解决那些针对轻微违规的投诉。

三、GPA成员方的选择之二:多机构、多渠道模式

如上所述,GPA成员方的另一个选择是授权多个机构(包括采购人本身、行政审查机构和/或法院),通过多种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司法审查)来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GPA成员方允许供应商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与渠道,而有的成员方却要求供应商严格逐层向不同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提出投诉和上诉。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些不同的选择并探讨其利弊。

1.多机构、多渠道但允许供应商进行选择

GPA成员方可能既授权法院亦授权行政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的投诉,还可能同时授权采购人本身先行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因而形成多机构、多渠道、多层次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但他们可能允许供应商选择决定向哪一个机构提出投诉,使包含两个或三个层次的质疑投诉机制可在实践中简化成为单一或两个层次的质疑投诉机制。例如,在美国,政府采购供应商可选择直接向政府问责署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或者美国联邦索赔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提出投诉;供应商亦可自行决定是否先向采购人提出投诉[11]。再如,丹麦的供应商既可以选择将投诉提交公共采购投诉委员会(Klagenoevnet for Udbud)处理,也可选择直接诉至法院;如果供应商将质疑投诉提交公共采购投诉委员处理后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上诉到高等法院。

上述做法的一大优点是给了供应商选择权,使其可在分析各种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利弊及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有助于鼓励供应商提出投诉,进而促使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另外,多个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存在亦可使案件分流,不致加重法院负担。然而,授权多机构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会产生更多行政费用,若需新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查机构就更是如此,此为前述做法之缺点。

2.多机构、多渠道、逐层审查

有些GPA 成员方虽然也是授权多个机构负责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但不允许供应商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而是要求供应商必须按序逐层提出质疑投诉。其中最常见的是采用两机构、两渠道、两层次设计,如规定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必须先提交给一个一般或独立行政机构处理,然后才可诉至法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希腊,该国规定,供应商必须先向公共工程部或其他负责监督采购人的行政部门投诉,然后才能诉诸行政或民事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依照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设在联邦竞争局的采购处(Vergabekammer)是处理公共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初审机构,如供应商对其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诉至上诉法院的采购分庭(Vergabesenat des Oberlandesgerichts)寻求司法救济。有的国家选择三机构、三渠道、三层次设计,即要求供应商先向采购人本身提出质疑,然后可申请一个一般或独立行政机构复审采购人做出的决定,如仍不满意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葡萄牙规定,供应商的正式投诉需先向采购人提起,然后可向上级行政机构申请进一步的行政审查,最后可诉至行政法院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多机构的参与和逐级的审查有助于确保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得到公正处理是上述做法的最大优点。此外,这种做法还有利于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发挥其优势。前文已谈过行政机构和法院作为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利弊。采购人本身作为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亦有其优势,例如,快捷、不伤和气;采购人可能会直接纠正自己的违规(特别是轻微违规)行为,使供应商的质疑投诉得以迅速解决。

然而,前述做法的缺点亦很明显,这种多机构参与、多层次审查的质疑投诉机制比较耗时费钱;特别是采用上述三机构、三层次设计时更是如此。虽然上文提到了由采购人先行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优点,但其缺点亦不容忽视,即采购人作为当事人未必能公正地处理供应商的质疑,亦未必总是愿意自觉纠正违规。这时候,这种质疑前置规定会导致整个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的拖延。如果一国不能在这样冗长的质疑投诉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如暂停采购进程,整个质疑投诉处理程序结束时,很可能采购合同已经授予甚至履行完毕,这会导致受损害的供应商得不到有效救济、违规得不到纠正[14]。

3.多机构、多渠道模式利弊分析

如上所述,授权多个机构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助于质疑投诉得到公正处理,亦可发挥不同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优势。然而,如果将这种多机构、多渠道模式设计成多层次模式,特别是前述三层次逐层审查的僵化模式,会使整个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冗长、拖沓且花费较大,可能会影响整个供应商救济机制的有效性。相比较而言,上文提及的两层次更好一些。允许供应商在多个机构和多种渠道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途径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方式,可促使供应商积极投诉,亦有利于案件分流。虽然这种选择会因多机构设置产生一些行政费用,但利弊相较以及和前述强制性多层次机制相比,仍不失为多机构、多渠道模式下的一种更好的选择。

四、结语

从上文对1994年GPA文本及新GPA文本相关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中可以看出,GPA对成员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的最低要求是,至少要授权一个法院或独立行政机构负责解决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成员方可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本国(或地区)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实践中,有些成员方选择采用了单机构、单渠道模式。其中一些成员方授权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而另一些成员方则选择建立一个独立行政审查机构经由行政审查渠道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还有一些GPA成员方则选择采用了多机构(包含采购人自身、行政审查机构及法院)、多渠道(包括采购人自身审查、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模式构建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采用这种模式的成员方有的允许供应商在多个机构中选择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最终可通过单层次或多层次质疑投诉机制解决其质疑投诉;也有的成员方要求供应商必须通过多个(两个或三个)机构逐层进行质疑投诉。

如前文所述,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各有优缺点,不同的模式选择利弊不同。单机构、单层次模式比较简洁、明晰,相较于多机构、多渠道模式,通常能更省时省钱,但这种模式可能会使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特别是法院负担沉重。笔者认为,如果采用这种模式,建立专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独立行政机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会有利于快速处理争议、迅速纠正违规。多机构、多渠道模式有助于确保质疑投诉的公正解决,发挥各机构的不同优势,但有可能会使整个质疑投诉处理程序耗时费钱,特别是在采用前述三机构、三渠道、三层次设计时更是如此。允许供应商在多机构、多渠道中进行选择以及不过多设置质疑投诉处理层次(如没有质疑程序前置要求)可更好地发挥多机构、多渠道模式的优势,弱化其缺点。如果采用多机构、多渠道模式,一定要注意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终审机构或唯一机构必须是法院或独立行政审查机构,以确保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中国可在分析上述不同模式利弊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制度、行政结构,同时考虑GPA中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其他要求(如救济方法要求),改进现有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机构及质疑投诉处理渠道设计,使其能够符合GPA中的相关要求,且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促进政府采购规则在我国的正确实施及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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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的性质篇6

关键字:仲裁机构;民间性;去行政化

一、仲裁和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民间第三者(双方选择的专业人士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断,并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民间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仲裁作为一种司法诉讼外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途径或者机制,原本产生于民间,用之于民间,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而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建立了涉外仲裁制度,国内仲裁制度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建立,但是国内仲裁却是模仿前苏联行政仲裁的模式建立的,这种行政仲裁体制,是学习仿照苏联行政仲裁模式的结果,其弊端已十分明显:其一,仲裁机构不仅数量过多,队伍庞大,有不断扩张之趋势,而且基本都靠财政支撑,不符合精简效益原则,长此以往,财政不堪重负。其二,仲裁机构行政色彩太浓,许多仲裁机构都是以行政机关为主,设置在机关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绝大多数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且数量过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多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所谓“专职仲裁员”担任。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交织在一起,仲裁职能来源于行政职权,仲裁权以管理权作后盾,权威性以行政权力为依托,在仲裁活动中也往往避免不了用行政权取代仲裁权。这样的仲裁,排除不了长官意志和行政干预,缺乏独立和公正。其三,仲裁程序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和简便、灵活这一仲裁制度的本质特征。而且这三方面的弊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弊端,在1995年,全国人大下了极大决心在制定我国仲裁法时否定了行政仲裁体制。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建立起来之后“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促使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摆脱行政干预;为限制仲裁委员会组成员中官员的数量,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即官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国务院组建仲裁机构的文件规定,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所在地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其人员编制、经费”,仲裁机构“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这些都是从立法上确定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构或者代行政府行政职能的半官方机构。遗憾的是,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出现了背离仲裁法立法宗旨的种种现象,仲裁的民间性没有得到实际确立,而仲裁的行政化却日益发展。

二、我国仲裁机构目前的“行政化”现状

首先,在我国现阶段,当地行政官员兼任了绝大部分的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领导,这种体制从根本上对仲裁委员会的独立工作带来障碍。其次,在为数不少的仲裁机构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人数占了很大的比例。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数在 11 到 17 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也即,党政官员不能大于三分之一。但目前很多的仲裁委员会中“党政机关领导”占 50%以上。再次,在国务院的相关档中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成立以后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但是,相当多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这种“吃皇粮”的模式,使得仲裁机构对政府的依赖性日益加深,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部门对仲裁机构的控制更显得名正言顺,这在极大程度上泯灭了仲裁的固有性质。最后,在仲裁收费的性质界定上含糊不清。我国政府在加入 WTO 谈判中,曾明确“承诺”:仲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并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但是在财政部下发的通知中将“仲裁收费”定性为“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作为“国有资产”直接纳入“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这不仅与仲裁法关于仲裁机构性质的规定相矛盾,而且对中国政府人世谈判所作的“承诺”构成了反悔,在实践中也更使人们对仲裁的性质产生怀疑。

三、仲裁机构民间性的现实可行性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的条件不成熟,为了保证事业发展和队伍的稳定,作为过渡,应先将仲裁机构定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其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其实,手段为目的服务,改革路径的选择不能脱离发展方向。路径错误,方向必然错误。至于事业发展,也有朝什么方向发展及如何发展问题。如果认为发展就是案件的增长,甚至不惜通过行政手段、行政权力推动案件增长,以牺牲仲裁机构独立性为代价来争取行政部门的支持,实际是偏离了仲裁法立法精神,与仲裁法立法目的南辕北辙。我们永远不可能通过强化仲裁机构行政性的做法,达到仲裁机构民间化的目的。

现今,有些人认为,政府比民间组织更有权威,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当事人难以认同仲裁;目前一些仲裁机构存在的仲裁不公正、服务差、长期发展缓慢等问题,就是不适当地强调仲裁机构民间性质造成的。这一论点不仅没有实证支持,相反,事实表明,这些问题恰恰因为配套改革措施未跟上,仲裁机构民间化不彻底造成的。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市场是开放的,不是封闭和垄断的,当事人可以自愿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仲裁机构想要获得权威和公信力,只能靠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公正、高效的仲裁和高质量的服务。这也是仲裁的客观要求。机构不独立,这一要求就无法得到满足。而仲裁不公,服务差,机构就会被当事人抛弃,被社会淘汰。仲裁机构民间性是其独立的前提,是克服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制度保障。随着仲裁法的实施,律师、当事人在判断、选择仲裁机构上已有相对成熟的认识。

实践中,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越高,独立性越强,业务发展越好,越能实现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和社会受益的多赢局面。

四、我国仲裁机构去行政化的建议

落实我国仲裁机构去行政化就是要贯彻我国仲裁机构的民间化性质,就是要以民间化为仲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来开展仲裁工作,以仲裁民间化程度作为衡量仲裁发展的尺度。

首先,仲裁机构的组建及运作,要认真落实仲裁法的各项规定,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搞仲裁行政化的做法。其次,要按着仲裁民间化原则,清理、修改不符合仲裁法的规章制度,仲裁法实施初期,为保证新旧体制“平稳过渡”而采取的阶段性、权宜性措施,已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也要进行修改。不能以维护稳定、时机不成熟为由,拖延或拒绝清理和修改。其三,按照仲裁民间化原则,制定落实仲裁法的配套措施,大胆吸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努力缩短中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差距,跟上国际仲裁制度发展潮流,不能以国情特殊为由,盲目排斥,自我封闭。

从各个角度来看,我国都有充分理由在仲裁法修改中坚持仲裁及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方向。在此就如何促进仲裁机构的民间化和去行政化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在社会中,尤其是行政领导阶层,积极开展有关法律和仲裁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在思想上为仲裁民间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个长期的过程,见效也许很慢,但却是最基础性的工作。有很多人正是由于不了解仲裁的真实含义,更不能认识到其作为一种制度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和独特的特色优势,所有在实践中往往忽视它。仲裁事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其强大的制度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应该让这个还不太为大众所了解的体制推广开来,这样才能为其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立法层面,应当对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如上文所述,1995 年我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规定是受当时的各种条件所限所产生的一个折中说法。近几年,仲裁机构的性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所以,完全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为仲裁机构的改革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支持,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应该将国内仲裁委员会界定为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其本质是私法人。此外,应当明确规定行政人员不得在办事机构中兼任任何职务,明确仲裁委员会成员中专家、学者人数,切实减少党政领导干部在仲裁委员会中的比例。建议由全国人大出面组织一次仲裁法执法检查,根据调查情况,组织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部分参与仲裁法立法工作的同志和专家、学者、组成共同的仲裁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仲裁法修订草案。该草案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以使这个草案真正反映社会各方利益,提高仲裁法修改质量。或者可同时委托有关学术团体、仲裁机构提出不同的修改文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中集中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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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江.仲裁机构行政化还是民间化[J].新华报,2008(02).

[3]黎晓光.仲裁机构的民间性[D].中国政法大学,2005(01).

[4]王红松.民间化是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方向[J].法制日报,2010(04).

[5]袁忠民.我国仲裁机构演变的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03).

行政机构的性质篇7

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与建设主体质量保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强制性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

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点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健全和发展。一是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政府监督、第三方认证、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省、地市、县级管理机构;二是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法规和规章;三是推行了建设监督制。改变了过去靠行政命令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方式,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有效控制,转变了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

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科学、法制的发展之路。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运行方式上仍存在诸多矛盾。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条块分割是指全国范围内按专业纵向分条,按地域横向分块实施分别监督管理。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容易政出多门、界限不清、职责范围不明、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就一个地区而言也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体制形态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性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代表政府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处的体制形态及其性质,将决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广度、深度以及监督方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质量监督机构依靠“自收自支”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质量监督费用是政策性的强制收费,是质量监督机构唯一的资金来源。因此,质量监督机构会因业务范围的划分、收费标准的执行、预收费用的最后结果等与建设单位发生一些收费上的关联。一方面容易使人把质量技术执法误解为社会中介服务,一方面也会使质量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影响。另外,全国各省市发展不均衡,同一省市各地区发展也不均衡,建设规模参差不齐。因此,监督费收取费率差别就很大,高的地方取工程造价的3%左右,低的地区为0.7%,相差四倍之多,势必对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造成影响。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期望目标不一致。政府委托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监督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之间存在期望目标的差异性和不一致性。到目前为止,实行的固定费率监督费用,不利于激励监督机构努力工作,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效益,有可能选择降低监督成本、监督不力的行为,从而以损害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为代价获得监督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

(四)社会过于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政府视作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目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直接对施工中的主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并最终核定工程的质量等级,颁发等级证明文本,该文本已成为社会工程建筑使用管理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文本。建筑工程办理工程验收、进户手续,直至公安局给予房屋路名、牌号以及所有建筑工程的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都要依赖于质监机构的核验结果。这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充当直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市场角色。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样,其好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评定出来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把关,直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以至于对工程全过程的工序验收,如梁板的钢筋隐蔽验收检查等,全靠质量监督员来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开发商的质检部门和质检员,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质量监督机构成了工程质量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便直指“政府机构”,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观”,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则。

(五)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政府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过去由政府质量监督和企业负责两部分组成。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的政府监督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控制工程质量滑坡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是政府实施工程质量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现在我国已经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正式成员,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行政机构的性质篇8

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与建设主体质量保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强制性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

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特点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不断健全和发展。一是在组织体系上实行了政府监督、第三方认证、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并建立了相应的省、地市、县级管理机构;二是在管理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了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法规和规章;三是推行了建设监督制。改变了过去靠行政命令进行项目建设的管理方式,实现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有效控制,转变了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

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科学、法制的发展之路。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运行方式上仍存在诸多矛盾。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局面。多头管理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铁路、交通、水利等按专业将建设工程分开进行分头管理;国务院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又负责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条块分割是指全国范围内按专业纵向分条,按地域横向分块实施分别监督管理。这必然形成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容易政出多门、界限不清、职责范围不明、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就一个地区而言也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位不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体制形态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性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代表政府实施建设工程强制性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处的体制形态及其性质,将决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力度、广度、深度以及监督方式。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质量监督机构依靠“自收自支”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质量监督费用是政策性的强制收费,是质量监督机构唯一的资金来源。因此,质量监督机构会因业务范围的划分、收费标准的执行、预收费用的最后结果等与建设单位发生一些收费上的关联。一方面容易使人把质量技术执法误解为社会中介服务,一方面也会使质量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影响。另外,全国各省市发展不均衡,同一省市各地区发展也不均衡,建设规模参差不齐。因此,监督费收取费率差别就很大,高的地方取工程造价的3%左右,低的地区为0.7%,相差四倍之多,势必对监督的权威性、公正性造成影响。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期望目标不一致。政府委托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监督机构作为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之间存在期望目标的差异性和不一致性。到目前为止,实行的固定费率监督费用,不利于激励监督机构努力工作,监督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效益,有可能选择降低监督成本、监督不力的行为,从而以损害国家和公众质量利益为代价获得监督机构自身利益最大化。

(四)社会过于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政府视作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目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直接对施工中的主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并最终核定工程的质量等级,颁发等级证明文本,该文本已成为社会工程建筑使用管理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文本。建筑工程办理工程验收、进户手续,直至公安局给予房屋路名、牌号以及所有建筑工程的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都要依赖于质监机构的核验结果。这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充当直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市场角色。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和其他产品一样,其好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评定出来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把关,直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以至于对工程全过程的工序验收,如梁板的钢筋隐蔽验收检查等,全靠质量监督员来承担,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开发商的质检部门和质检员,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质量监督机构成了工程质量的“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矛头便直指“政府机构”,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反而“袖手旁观”,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则。

(五)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政府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过去由政府质量监督和企业负责两部分组成。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的政府监督对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控制工程质量滑坡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是政府实施工程质量宏观控制的重要手段。现在我国已经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正式成员,竞争将更加的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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