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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8篇

时间:2023-06-22 09:13:31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1

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堂教学就过于重视基础知识和条文内容的解读。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虽然有扎实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功底,但是缺乏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能力。除此之外,这种模式割裂了法律文本与客观实际的联系,忽略了对学生的法律务实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思维上,欠缺科学的逻辑思维。学生盲目跟从老师的观点,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逻辑思维,没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其次,在教学理念上,忽略人文素质的培养。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除了要有法律技能和专业知识以外,更应该具有人文情怀。考虑一个法律问题不仅要从法理分析,也要从情理方面分析,二者相互融合,这就体现了人文素质的重要性。具体而言:1.教师教学理念问题。(一)如果教师只是单纯为了教这门学科而教,那就违背了最初的教育目的与意义,有些问题不拓展来讲,不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讨论,就不利于学生拓展思考的宽度,不利于培养形成学生的独立思考的法律逻辑思维。(二)为完成教学任务而加快学习的进度。高等学校一般都布置了教学任务内容,要求老师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教学内容。这本意是好的,促进教学进程,起到督促的作用。但是有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老师,为了追求教学的进度,却忽略了教学质量。这就让学生只是机械地背下了条文,而没有深刻地理解教材内容。(三)以笔试成绩的高低作为学生的唯一考核标准。这种考核过于片面,笔试成绩的高低只能说明学生的理论功底掌握的程度,但是不能体现出学生对这门科目应有的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对学生的考核应该从多方面来进行考察,才能更加全面的体现。2.学生学习理念问题。(一)被动化的学习。我国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育模式绝大部分还是停留在老师课堂单方面的知识灌输的模式,学生仍然处于一个被动接受的地位,缺乏一个很好的交流互动的方式,学生或者对老师所讲的内容缺乏兴趣,感到疲倦乏味,或者一味地盲目相信老师所讲的观点,缺乏自己对法律问题独立思考的能力。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会慢慢感到枯燥,在课堂上就会处在一个被动的接受知识的地步。(二)缺乏运用行政法法律武器来维权的理念和意识。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旧的法治理念,例如“民不与富斗,富不与官争”的旧思想,一直对国人产生消极影响。就是连大学生也对案件缺乏理性分析,盲目跟从网上舆论的主流观点,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和现代化法治理念。比如在某些一元钱争权案件中,有的大学生认为为了一元钱跟政府有关部门打官司不值得。这从根本上来讲,实际上是大学生缺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维权意识,这虽然受到一定外界或者传统因素的影响,但是主要还是自己的理念思想问题。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1.高校法学教育资源的不足。我国虽然在建国初期就开始设立了法学高校,到了现在全国有超过600所高等法学学校,但是这样仍然不能满足于社会的需要,并且高校的法学教育资源呈现出一种不是很均衡的态势,东多西少,高等法学教育的绝大部分资源集中在临海的大城市,二线城市的法学教育资源严重不足。这体现在教师资源的不足,法学博士的缺少,和有关法学信息接受的落后。2.法学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学教育体系模式上,就一直向苏联模式学习,深受其影响,教学模式单一僵化。时期,公检法体系全面瘫痪,法学教育体系止步不前。在这种社会历史背景的影响下,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内容就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而面对当今这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需求下,过去传统的教学内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迫切需要改变。3.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比重不合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课程的比重过多,实践课程过少,法律实务课程缺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课时本来就不多,实践课程就更加少,而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一般开在大学的第二学年,在没有接触行政法实务课程的情况下,去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缺乏一定的应用性。而行政法实务课程一般安排在大四的时候,那个时候大四学生面临着就业压力,所以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实务课程,这样就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违背了开设实务课程的初衷。

三、研讨式教学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的应用

教学理念的变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变革老师的教学理念,来促进课堂教学模式的变革,带动学生的学习理念的改变,使得学生在课堂上由过去的被动地学习地位,变成主动地学习地位,放弃过往那种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从而真正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内涵,强化自己的独立思考的法律逻辑思维,成为一个真正的法律人。研讨式教学模式是湖南师范大学郭汉民教授于上世纪提出来的,并总结为五步法,即指导选题———独立探索———小组交流———大班讲评———总结提高。研讨式教学能更有效地实现学生掌握知识和发展能力的两方面的统一。一直以来,高分低能是大学生的一种怪现象,从客观原因来讲,是因为主流的教学模式以传授知识为主,而忽略了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发展,才会形成这种怪现象。在掌握一定的知识的前提下,并将这些在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我们的学习生活中,在这种过程当中,学生应用知识的实践能力就会得到发展。除此之外,研讨式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在脱离老师的帮助下,自主地进行查阅资料,自己独立动手写讲义稿纸,主动到课堂的讲台上进行讲评,让学生多方面能力得到锻炼,在口头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搜索知识的能力等方面都有所提高。所以掌握课堂知识和发展能力是两个同时要兼顾到的方面。在研讨式教学模式的要求下,行政法课堂进行了课堂内外的知识链接,学生所探讨的问题超出课堂,知识面探讨程度得到拓宽。在这种探索过程中,学生得到的一切问题的答案都是通过自己去搜索资料,研究学习,和老师同学考证讨论得到的。并不是从哪一本书本直接得到答案的,学生对自己的研究成果感到自豪,觉得很有意义。这就无疑激发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的主人翁意识和学习积极性。除此之外,在研讨式教学模式的要求下,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对某个有争议性的课题进行研究实践,每个学生所得到的结论都可能会有所不同,课题的答案并不唯一,这就让学生养成从多方面角度来探讨研究问题的逻辑思维和对学术问题的怀疑批判精神。而且问题的答案,必须通过自己收集资料和多方面的考证才能得出,这就促使学生在无形之中形成严谨踏实认真的学术工作作风,对以后的工作也会带来极大的益处。在整个研究实践的过程中,学生必须相互合作探讨,探讨的方面不局限于课堂,而且必须通过向他人进行请教,请教的人也不局限于老师,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完善自己研究课题的答案。在这种模式当中,学生自然会提高合作互助意识,渐渐明白了搞学术研究,自己不能一个人单打独斗,要学会与他人合作,要敢于向他人请教自己不懂的方面,这对大学生以后的学习工作也是有极大的帮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堂改革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可能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去推动,尽管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堂教学变革的现状差强人意,但是我们应当坚信虽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堂改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是前途一定是光明的,展望未来,充满信心。

作者:刘昕 单位:邵阳学院政法系

参考文献: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2

一、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与要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一切公共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行政权作为重要的公权力之一,必然也要依法行使。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观念,认清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充分发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治理国家、促进改革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求学员了解并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及行政救济等主要内容,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方法 1、系统论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要求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社会的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助于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与其所调整的实际社会关系相结合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与多变性,往往导致行政法立法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与不稳定性,所以那种只片面研究法律法规,不注重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学习方法是不可取的。应当在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活动与行政诉讼的特点,学以致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案例分析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学习,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好途径,它能使学员对行政法的抽象原理、原则有具体的、形象的认识,对行政法立法的根据有更深刻的理解。案例分析对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方法。只有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调整和规范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学会如何在实际社会关系中运用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才能真正从动态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问题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十八章,分为两大部分。 1、行政法。分为四部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四章,涉及内容为行政、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及行政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对行政的监督。 (2)行政主体法。包括第二、三章。涉及内容为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国家公务员。 (3)行政行为法。包括第五章至第九章,内容涉及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包括第十、十一章,内容包括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 2、行政诉讼法,分为两部分: (1)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包括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涉及行政诉讼的特征、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 (2)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涉外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及难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该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违法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难点问题为: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灵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民主与效率相协调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重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了解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其要件为: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主观方面为主体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行政主体必须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且该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客体为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2、行政主体法。本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的类型,国家公务员的特征及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难点问题为: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之区别。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组织和自然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一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公务员因担任公职而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并不丧失其普通公民身份。划分其双重身份的标准是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是个人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属行政机关行为,如果超出职权范围要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才能决定。#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论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均属行政机关行为。 3、行政行为法。这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种类;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许可;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处罚;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种类,特别是行政合同。难点问题为: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合法的主体要件,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行为权限和内容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事务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三是行政程序和形式合法。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如果是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的行为则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执法程序进行。 (3)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该法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和省级政府。其中省级政府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时,才可制定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扣留或吊销许可证;人身罚,包括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限期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除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行政规章只能规定一定数额范围内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具体限额要由制定行政规章的政府的同级人大批准。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重点内容为行政复议概念、特征、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程序。难点问题为: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的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处罚。二是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制作决定书、行政处罚的送达。三是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须公开举行听证会。 5、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重点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难点为: (1)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具有当事人地位。享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义务,行政诉讼程序只能由原告启动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6、行政诉讼程序。重点内容为: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难点为: (1)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但当事人的申请不必然引发再审程序。 (2)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还包括《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的几种特殊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3

一、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与要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大法。一切公共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行政权作为重要的公权力之一,必然也要依法行使。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观念,认清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充分发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治理国家、促进改革和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要求学员了解并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责任及行政救济等主要内容,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方法 1、系统论的方法。系统论的方法要求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整体来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握住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诉讼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社会的联系,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有助于从静态和动态的结合上认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与其所调整的实际社会关系相结合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性与多变性,往往导致行政法立法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与不稳定性,所以那种只片面研究法律法规,不注重与社会实际相结合的学习方法是不可取的。应当在全面系统地掌握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活动与行政诉讼的特点,学以致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案例分析的方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运用案例分析法进行学习,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好途径,它能使学员对行政法的抽象原理、原则有具体的、形象的认识,对行政法立法的根据有更深刻的理解。案例分析对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学习是必不可少的方法。只有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把握调整和规范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学会如何在实际社会关系中运用这些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才能真正从动态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主要内容及重点难点问题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十八章,分为两大部分。 1、行政法。分为四部分: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第一、四章,涉及内容为行政、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基本原则及行政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对行政的监督。 (2)行政主体法。包括第二、三章。涉及内容为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行政主体的类型及国家公务员。 (3)行政行为法。包括第五章至第九章,内容涉及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非强制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包括第十、十一章,内容包括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的基本理论。 2、行政诉讼法,分为两部分: (1)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包括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涉及行政诉讼的特征、原则,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 (2)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主要内容有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与涉外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及难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该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违法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难点问题为: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准则,是行政法的灵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民主与效率相协调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重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了解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行政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其要件为: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主观方面为主体在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行政主体必须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而且该行政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客体为行政机关及 其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2、行政主体法。本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行政主体的类型,国家公务员的特征及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难点问题为: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之区别。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组织和自然人。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事务管理权的一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公务员双重身份的划分标准。公务员因担任公职而具有公务员身份,但并不丧失其普通公民身份。划分其双重身份的标准是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的属于行政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是个人行为。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属行政机关行为,如果超出职权范围要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才能决定。#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论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均属行政机关行为。 3、行政行为法。这部分重点应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效力;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种类;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许可;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类型,特别是行政处罚;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种类,特别是行政合同。难点问题为: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合法的主体要件,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是行为权限和内容合法,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事务的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被授权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三是行政程序和形式合法。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特定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特定性;"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反复适用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如果是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的行为则为抽象行政行为,是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程序,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执法程序进行。 (3)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法》已于2007年7月1日实施。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该法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和省级政府。其中省级政府只有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时,才可制定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主体。行政处罚的种类为: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能力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扣留或吊销许可证;人身罚,包括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限期出境。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除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所有的行政处罚,但不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行政规章只能规定一定数额范围内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具体限额要由制定行政规章的政府的同级人大批准。 4、行政复议及行政程序法。重点内容为行政复议概念、特征、范围、行政复议的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程序。难点问题为: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法》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权;行政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是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的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当场处罚。二是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制作决定书、行政处罚的送达。三是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须公开举行听证会。 5、行政诉讼法基础理论。重点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证据。难点为: (1)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具有当事人地位。享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义务,行政诉讼程序只能由原告启动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中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6、行政诉讼程序。重点内容为:行政诉讼的第一、二审程序及再审程序,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与赔偿诉讼。难点为: (1)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能够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但当事人的申请不必然引发再审程序。 (2)行政赔偿诉讼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还包括《国家赔偿法》第%条规定的几种特殊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4

【关键词】局限性 多元化 方法论 学派 创造

【中图分类号】G4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0-0054-03

作为法学14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应当具有怎样的品质,才能适应转型期法学教育及学习是当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教材建设是教学工作的基本建设,没有好的教材,要提高教学质量无疑是构筑空中楼阁。本文拟结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运用现状对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编写提出一些改革意见。

一 新中国行政法学教材回顾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自己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主要为“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最早出版的一批统编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1982年4月,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概论》作为校内教学用书;同年6月,北京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编印了《行政法概要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作为校内教学用书。1983年6月,王岷灿担任主编,张尚鷟任副主编,方彦、王名扬、应松年、陈安明等人参加撰写的《行政法概要》艰难出世。《行政法概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出版的第一本行政法教材。该书提供了还处于“摸索阶段”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简单轮廓,标志着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的诞生。之后20多年,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仅就篇幅而言,呈明显增长趋势。从1989年的第二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学》29万字到现今主流教科书的70~100万字,反映了行政法规范的细化和讨论的深化。在编写体例上,最近出版的教科书比较重视参考文献和案例的引证,有的教材引注中提及的案例和参考文献足以列上10余页。在2005~2006年中出版的行政法(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至少有43种。其中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和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使用比较广泛的两种教材。应松年主编的《当代中国行政法》集合了40位作者,篇幅达211万字,是迄今国内规模最大的行政法学著作。不仅篇幅增长,而且逐步向综合性、系统性兼具研究性的方向发展,其目的不仅在于向读者介绍和传授关于行政法的一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努力汇集和反映20年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脉络和最新研究成果。新的教材增加了一些学术观点,反映了一些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如有关行政征收、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问题,以及有关行政补偿的问题等等。增加了若干新的司法解释,反映了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关动态与信息。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专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也在教材中及时得到体现。近年来,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学者们也逐渐拓展了自己的视角,开始对行政过程中的实体性因素予以描述、分析和判断,对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予以关注。着重于法在社会秩序中的形成、发展、构造及效果分析等动态的观察,并由此产生了动态研究方法。而行政法因多是政策的法制化,且变动不居,这也使得居于行政法学核心地位的“解释论”走向了与“立法论”并重的局面。就技术而言,经济学、社会学等方法较好地逐步融入到了行政法学的研究之中,显示出行政法学的开放性。但上述方法论的转变在教材中的体现较为薄弱。

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特点

1.编写单位固定、风格单一

行政法教科书种类繁多,法学本科生教材主要由三种编写单位编写:(1)教育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2)司法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3)有关法学院校组织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由于行政法规范的高度分散,也由于行政法体系在中国仍然处在发展之中,教师和学生的普遍反映是行政法教科书既不好写、也不好读。

由多人参与编著的作品较多,个人独著的较少。在体系结构上,多数教科书分为导论、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行政监督)4编。这说明,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中国行政法教科书在体系上已经比较成熟和稳定。但同时,现在通行的体例似乎不易容纳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些最新成果,如行政强制、人权保障和对“良好行政”的追求、公物的管理和利用、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建构等。

目前,中国众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中最受赞誉的是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是由一些著名行政法学家共同撰写的行政法学教材,由于每个撰写者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所以这本教材的成就巨大,其很多观点已经成为通说,也是很多学校考研的指定教材。此外,马怀德主编的《行政诉讼原理》也较受欢迎:该书是中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最为系统、全面地对行政诉讼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著作内容不仅反映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而且也对有关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和相关的理论作了较好的介绍,这对学生阅读国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方面的文献资料具有重要帮助。王学辉的《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较具特色,书中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重点突出了行政诉讼价值与法治原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结构、行政诉讼组织、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并对完善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初步的认识,这对了解两大法学的行政诉讼制度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必须看到,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中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虽然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中,法条的讲解的确非常重要,但它不应该成为行政法学教育的核心。加之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迫使一些教材的编写者放弃理论研究和个人观点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编写教材,甚至把法条作为法学本科教材的主要内容,促使一部分高校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而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样的导向必然培养出大量机械型、记忆型,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学生。

国内行政法教科书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与行政法相关立法的完备程度和行政法学研究整体上的相对落后有直接关系。如行政程序法迟迟不能出台,导致教材在程序理论上的体现尚显薄弱;行政法学的研究力量有限,但研究主题却又过分集中,导致研究主题乃至研究结论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行政审判实践中涌现出的司法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等大量创新机制却没有走入研究者的视野。

2.未形成多元化方法论和学派

中国行政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以规范分析和注释法学的方法为主,当一部新的行政法律、法规出台,各种版本的注释、解说、讲话就蜂涌而出。这些普及读物虽有它传播普及法律的积极作用,但却分散了有限的学术资源力量,不利于学科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学科队伍的健康成长。而比较方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行为科学方法、社会学分析方法等较少涉及,尚未形成具有中国人文精神的行政法学方法论体系。

在国外很多学派,如行政法的功能主义学派,行政法的规范主义学派,他们之所以能形成传统,与他们具有一个稳定的学术典范有很大关系。他们都会有自己的代表性教材或教材式的著作,以表明他们的精神源头与基础。学术的创新和发展都不是从天而降的,可以循着一定的历史脉络和机理找到最初的积淀之处,那么教材往往就是展示这种原初性积淀的很好典范。① 但迄今为止,在我国法学本科生教材中,鲜有对国外各派别观点的系统介绍,致使学生的眼光局限于概念与原理的掌握以及规范分析方面,而很难通过教材培养学生的理性思辨能力,致使我国行政法学界尚未产生独树一帜的理论,这与行政法学研习者在早期阶段缺少引导思辨的教材是息息相关的。

3.行政诉讼部分往往枯燥乏味

在诉讼法方面,与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行政诉讼法学无论在研究的广度抑或深度上都难以望其项背。究其原因,既有对行政权力约束、限制的意识产生晚,“民告官”案件少、实施艰难等客观因素,也有研究力量投入少、兴趣淡、方法滞后等主观因素。研究的落后局面也直接影响到教科书的编写质量。

尽管市场上有大量各种版本的统编教科书,也不乏学者个人撰写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但多数教材的体例结构都趋于一致,除了“概述”或“绪论”、“历史发展”、“基本原则”篇以外,基本上都是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章节体系去设置的。这种体例安排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政诉讼法教科书具备了《行政诉讼法》释义书的功能。概念法学气息的行政诉讼法学教科书大多就只能适用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了,即便如此,对于大学生来说,也难以激发其阅读乃至思考兴趣。在行政诉讼法学方面突出表现出研究方法单一,概念法学、注释法学的风气浓厚的特点。这类教科书远远未能满足提供中国的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实际运作的描述需要,教材与实践严重脱节,这将严重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法学教育与实践。

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改革内容

1.推进编著者和编著风格的多元化发展

应松年教授指出:“编写教材的作用就是要树立这个学科学术研究的基本范式与标本,大家能够在一些基本统一的起点上讨论问题,并把这些问题深入。我们可以看到,今天行政法学的专著或专论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在进步,但大家对于很多基本的问题立场和概念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正是这种一致保证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更深入研究其他问题,并使得对话成为可能。最后,编写教材还是真正形成学术传统的必须。”②

在介绍国外的理论和教材时,应最大程度地保留其原汁原味,避免编写者的再加工,学习时可以根据个人的理解进行分析解读,避免曲解作者的原意,这有利于法律思想的传播。目前,行政法学界对外国行政法的译介尚显薄弱。如类型上,对外国行政法的翻译多为教科书型的著作,而专题性的论著依然寥寥。在国别上,基本限于英美法德日五国,因而存在明显的盲区。如对俄罗斯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在转型时期的行政法,仍缺乏了解。在时效上,与国外的最新发展存在明显的“时间差”。国外法学教材似乎更加提倡个人撰写,而不是多人合编。事实上,对于一个学者而言,撰写出一部高质量的教材,是对其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全面检验。只有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并了解实际教学需要的学者,才能写好教材。应当鼓励具有深厚造诣的中青年学者独自撰写教材。此外,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本科教材还呈现出大同小异的现象,不能满足不同需要。

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应着重于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基本理论、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

国家司法考试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进而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而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目标也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对社会有用的法学家,培养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培养只会背诵条文的学生。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选择上也应当适应这一目标。

2.成为方法论和学派形成的基础阵营

教材的质量是决定教育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影响学生的价值观和学术视野,进而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或正或负的作用。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工作中,“法学教材既是作者的知识创新,也是法学工作者前后传递文化上的积累,应特别注意理论创新、知识创新与学术传承之间的关系。然而这些使命的实现,均有赖于教材编写者必须有着明确的目的意识。或者说,如果没有科学的、合理的法学教材编写目的,就难以实现教材所应承担的任务。”③

鉴于现有教材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结合以下两点做出考虑:教材主要是就学科的基础原理进行清晰的表述,同时也要提高学生对此原理进行综合运用的能力。应提供相应机制激励法学家们把自己的成熟研究内容编写成见解各异的教材,法学的真正繁荣,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一门学科有数种各具特色的教材,便于读者、教学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由此推动相应教材所主张的学说的发展,从而有助于催生出不同的方法论和学派,以真正促成行政法学与刑法、民法比肩的繁荣景象。

与此同时,编写者也必须注意维持行政法学体系逻辑上的融洽与内容上的融贯。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如果完成了“从制度、法规的研究转向基础理论的研究”的转变,那么,行政立法超先、行政法理滞后的现状将会得到改变。④ 在肯定传统主流教科书所确立的知识体系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删减。在重视法条与理论的同时,行政法学编写者应当关注现实、关注民生,还可以引导读者更为完整、准确地了解中国当下正在运行的行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将研究与思辨的成果,反映到教材中,以启迪学生,为行政法拓展学科领域,奠定法治行政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基础。

3.行政诉讼法部分应注重案例的选用及其创造与改编

近年来,由于诉讼法程序内容较为枯燥乏味,法学教学中很多教师以案例作为引导学生兴趣的教学方式,但在本科教材中直接通过案例来阐述概念、原理的编写方式尚未成为主流,即使教材中包含案例,其所选择的行政案例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同时,直接使用的案例与要说明的理论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差距,因此,对于选择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案例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工作。如叶必丰先生所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和沈岿的《国家赔偿法》,这些教材不追求案例在数量上的巨大,而是重视案例的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可视为这类教材的一个成功典范。此外,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地改编真实案例,使之符合解释说明原理和概念的需要。

日本著名法学家我妻荣曾说:“不伴随探究实现应有理想的法律学是盲目的,不伴随实际探究法律中心的法律学是空虚的,不伴随法律构成的法律学是无力的。”⑤ 所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改革不能一味考虑学生考试就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发展学科和培养学生法学素养的功能,因而,仅仅是对基本概念和法条进行注解的教材无疑会逐步暴露其弱点而被市场所淘汰。

注 释

①②应松年.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EB/OL].http://www.calaw.

cn/article/default.asp?id=5736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5

高校扩招以及教育大众化给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教学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提高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永恒的主题。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法学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尤为重要。在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确定之后,教学方法自然就起着决定作用。所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时,首先,我们必须对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予以确定,理性看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的现状,最终探究出适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身特色的教学方法。

一、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

方法,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则,《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教学方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法是指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又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融合以及有机统一,是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行为体系。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建构主义是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按照建构主义的理论,老师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帮助者,学生才是主动的建构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按照高等教育学的普遍解释,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怎样把列举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少分析能力、发展能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素养的具体的手段。”[1]因此,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意义特别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唯一一门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且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规范都非常的多,且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因此,相对于其他基础课程而言,其教与学的难度均比较大。在国外法学院教学中,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有教授认为,“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而学生也是对这门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2]这些由学科本身的因素导致的困难都是非常难以克服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寄希望于寻求良好的教学方法来破解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正确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使教师达到特定的教学目标或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并且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现状

(一)对于实践教学的关注仍然不够

虽然各个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是,这种重视程度只停留在表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重严重失调。比如,根据笔者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时只有51课时,而实践教学也仅仅6课时,有些实践环节如果认真做,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的,但给老师的课时量却很少,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教师的实际工作来说,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也是不够的,没有认真研究不同实践环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不同作用,经常流于形式;从学生来说,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不高,很多实践环节都没有认真去做,最后交一份报告了事。

(二)教学方法单一,使用随意,教学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整合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单一,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用,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反而费时费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在教学当中,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候很随意,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个形式,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

美国著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david elkind)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允许学生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没有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坚持的原则

第一,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应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当。

第二,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使之为其服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弊端,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课堂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让学生组织材料,充分准备,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授课教师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讨论拓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主持人的教师在讨论中应当尽量地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扩展学生的思维。讨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分组讨论也可以全班一起讨论,但是要注意控制整个过程,比如学生跑题了就要将之引导回主题,或者在讨论中出现了争议比较大的观点,教师要适时介入进行评析,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对于某些偏激的观点,教师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得出结论。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6

一、教学方法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的价值

方法,古代指量度方形的法则,《墨子?天志中》提到:“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现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途径、步骤、手段等。教学方法是指为了实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的总称,既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又包括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的学习方法,是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的融合以及有机统一,是教学活动中师生双方行为体系。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建构主义是提倡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按照建构主义的理论,老师在这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灌输者,而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帮助者,学生才是主动的建构者,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被动接受者。按照高等教育学的普遍解释,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如何对学生施加影响,怎样把列举文化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培养学少分析能力、发展能力,形成一定道德品质和素养的具体的手段。”[1]因此,对法学本科教育而言,科学的教学方法的运用,对于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意义特别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唯一一门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且其教学内容、相关概念、涉及的法律规范都非常的多,且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法典,因此,相对于其他基础课程而言,其教与学的难度均比较大。在国外法学院教学中,这种教学的困难也是普遍存在的,甚至有教授认为,“行政法始终是被认为是最为烦闷的课程,而学生也是对这门课程的目的是最为缺乏头绪的”。[2]这些由学科本身的因素导致的困难都是非常难以克服的。因此,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都寄希望于寻求良好的教学方法来破解其中教与学的困境。正确的教学方法不仅能够使教师达到特定的教学目标或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有效地进行学习并且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实施现状

(一)对于实践教学的关注仍然不够

虽然各个学校在教学计划中都安排了一定比例的实践教学,但是,这种重视程度只停留在表面,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重严重失调。比如,根据笔者所在校的法学本科培养方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课时只有51课时,而实践教学也仅仅6课时,有些实践环节如果认真做,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心血的,但给老师的课时量却很少,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教师的实际工作来说,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也是不够的,没有认真研究不同实践环节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不同作用,经常流于形式;从学生来说,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不高,很多实践环节都没有认真去做,最后交一份报告了事。

(二)教学方法单一,使用随意,教学效果不佳

就目前教学实践而言,教师并没有按照教学内容的需要而选择,整合各种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单一,要么只用“讲授法”一堂课从头讲到尾;要么从头问到尾;要么一律采取讨论式教学,追求课堂气氛的热烈。单一的教学方式的使用,使得课堂缺乏一种凝聚力,不仅不能使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反而费时费力甚至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在教学当中,很多老师在使用教学方法的时候很随意,并没有考虑到主题或者教学目标的实现,仅仅只是为了体现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这样表现出来的教学方法的选择可能并不适合这个主题或者就是一个形式,根本无法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三)学生主体地位不突出

美国著名教育家大卫?爱尔坎德(David Elkind)教授曾通过大量的教改实践提出:教学要以学生为主体,允许学生各抒己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习成为学生的内在需要。传统的被动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已不能满足现实的法学教学的要求。由于种种原团,当今法学教学仍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仍然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忽视,没有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无法发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路

(一)坚持的原则

第一,教学方式多元化原则。应该摈弃过去那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应该说不论是哪一种教学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就比如讲授法,有利于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的阐述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让学生能够收获系统的知识,但是其屡遭诟病。其实质问题不在于这种方法自身,而是具体的操作运用是否恰当。

第二,从实际出发原则。这个实际一方面是指任何新的教学方法的引进和使用都不能脱离实际,要做好新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将其“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教学方法的改革应当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环节的设置等方面,使之为其服务。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的具体使用

第一,讲授式教学法。作为传统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方法主要以概念的讲解、理论的灌输和法律条文的阐释为主,虽然这种填鸭式教学方法有一定的弊端,但在法学本科教育中,需要通过讲授使学生掌握一个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为了克服其弊端,需要在授课过程中按照教学目的的需要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丰富课堂教学,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讨论式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主要通过事先布置讨论议题,让学生组织材料,充分准备,发表自己的看法、见解,授课教师对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观点,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讨论拓展学生的思维,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主持人的教师在讨论中应当尽量地唤起学生兴趣、激发学生积极参与、鼓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而扩展学生的思维。讨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分组讨论也可以全班一起讨论,但是要注意控制整个过程,比如学生跑题了就要将之引导回主题,或者在讨论中出现了争议比较大的观点,教师要适时介入进行评析,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提示和引导,对于某些偏激的观点,教师要正确引导,帮助学生得出结论。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7

关键词 公安院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11.044

1 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改革的动力因素

1.1 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改革的需要

2014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安改革的两个重要意见,分别是《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招改”后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实践教学及考核等都在两个《意见》中有新的体现。建立健全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进一步提升公安院校教育培养质量,通过从招生、培养、入警三个环节建立起符合新形势的招录培养体制,调整职能定位和办学重心改革公安教育教学,确保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努力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就迫切需要对培养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进行改革。

1.2 新形势下社会转型中公安行政执法的需要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和社会秩序受到极大挑战。拜金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被看做是引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价值观念因素。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传统“两抢一盗”等暴力性、侵财性案件在新的治安形势下持续发生;以案件形式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转到政法机关,也使得涉法涉诉事件急剧增加;例如暴力恐怖活动、爆炸等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等对公安机关执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警察院校作为培养公安一线执法工作者专门的专门性院校,应当就目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问题,联系实践引入执法中代表性的案例转变教学观念,调整教学方案,变换教学方式,培养实战型的未来人民警察。

1.3 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行政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政府能否被人们所信任和服从。就像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所说:“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就是个坏政府。” ①在世界上每一个法治国家,衡量一个公职人员合理正当执法的标准就是要依法行政,同时这也成为依法治国的指标体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公安院校法学课程设置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具有独到的功能:第一,传授依法定程序执法的实用技能;第二,可以培养执法者法律责任意识、承担执法责任的能力;第三,树立依法行政行政理念。由此这门课程成为培养公安院校学生基本法律素养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课程,本身课程体系繁杂、更新快等特点也不受W生喜欢,课堂讲授法的教学方式容易忽略警察院校学生职业特殊性的、课程的实践效果不理想,实践教学改革迫在眉睫。

2 警察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现状

2.1 整体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是比较缺乏的

课程本身就很庞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两门课程共同组合而成,在内容上十分纷杂,这也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最为庞杂的部门法。警察院校的这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有以下几大缺点:第一,整体设计缺乏统一性、系统化;第二,实训教材、教学目标、大纲、方法、考核、师资、教学保障等各方面缺乏计划统筹安排;第三,任课教师采取机械的实践教学法,不能从整体上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也不能对实践教学的目标进行分步分层次,无法实现预期的实践教学效果。

2.2 警察院校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没有完全建立

在当前警察院校中,具有特色的课程践教学体系没有完整建立,都是采用生硬的案例教学法、机械的模拟法庭教学法等,这都达不到满意的实践效果。案例教学方式也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本身实践教学的要求。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不适用在公安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刑事侦查、行政执法、公共安全服务等工作百分之九十以上招录的警察院校的警察专业毕业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模拟法庭的实践与今后工作实践脱节,没有达到培养公安业务能力的效果。当然,还有部分警察院校尝试采取“法律诊所式”实践模式。但这一模式是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意向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基础的,更适用于普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不适合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生。②

2.3 实践教学在一定程度上与毕业后的实践工作脱节

当前,我国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学生上岗就能马上开展警务业务工作,以减少过渡期。长期以来,全国的公安高校也面临教学与实践脱节的困扰,也有来自各方尤其是自基层警务部门的压力。因此警察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保持密切联系。在实践教学中,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岗位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现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实践教学没有专门的、针对性的警察行政法做出而具体的、特别的设计,大都以一般行政法的实践教学为标准,这也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与毕业后从事的工作脱节。

当然,现在的实践教学也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例如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对老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教师有丰厚的理论知识,也需要教师有足够的公安实践经验,但公安院校很多新进教师毕业于一般院校,本身缺乏公安实践工作,也导致他们在实践教学方面略显心有余而力不足。又如,因为当前的考核机制的不完善,容易导致学生对实践教学认识不清,重视不够,在实践教学方面放松自己、掉以轻心,不予配合等。

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实践教学改革的完善

3.1 结合实用,完善教学内容的

第一,在公安改革的新形势下,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大多数成为公安专业毕业学生的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公安教学的重点就在对公安实践适应和服务。在新形势下公安专业本课程的教学没必要过多注重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应当掌握基本法学知识下的专业技能的实践和应用,以实现公安专业的人才在实践强于普通政法院校的学生,理论基础的功底也扎实的最终目的。在教学中,与公安业务紧密联系的课程内容多讲、讲深、讲透;暂时用不上的可以留待以后加以补足。第二,当前公安业务中打架斗殴、、、吸毒、轻伤害等是比较常见的警察行政执法的案件,因此在实践中把公安业务与课程的教学教改结合起来,把公安行政执法中经常办理的前面五大类案件进行难重点的梳理,结合行政法律基本知识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等内容,深化细化行政执法的程序、行政措施、实体法律的研判、执行、文书的写作与案件卷宗处理等环节,以行政执法的现实为最终目的,使学生听得懂、学得会、记得牢、用得上。第三,强调常用法律法规,精讲行政原理。公安机关是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责就在于服务政府工作大局、服从政府领导。作为警察院校的预备警官极可能从事行政综合执法,也有可能从事诸如政治部、监察室,后勤保障等一般行政管理工作,这要求学生需要掌握公务员管理、监察、机构系列、财务法律等行政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不意味着在教学中讲所有的理论和法律等问题,没有必要都要讲透。因此,在一线公安工作中最可能用到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监督等行政法律知识,都要在教学上有所体现、有所涉及。

3.2 理论联系实践,完善教学方式

对于应用性很强的法律,要尽可能改变传统的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模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因此采用多种多样的适合的教学方式联系实践以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预备警官。第一,加强案例教学,突出公安教育的实战性,尽量采取来自基层的公安行政案例,以提高W生对事件的分析处理能力、辨别真伪的能力等。第二,将课堂与工作岗位结合起来,可以利用“双千计划”加强学院老师与基层公安机关的人员流动,轮岗实践、调研实践。聘请一线执法部门中,特别是政工、法制部门的警官作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这些警官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或者就专门教学内容请这些警官开展专题讲座。让校内的专任教师利用暑假实习或者调研等方式,到公安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联系实践丰富教学素材,有利于打造一支公安业务实践与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合格的预备警官。第三,针对公安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实际,在理论学习的前提下,加大社会实践在教学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学生应对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置能力,这种能力在课堂上是无法学来的,只有在社会才能得到更好的锻炼与磨练。因此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应当走出课堂,依托院局合作,让学生亲临执法办案的第一线,到一线派出所、治安支队等基层单位锻炼,接触当事人,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参与到一线执法,并可以算作学生学时学分的依据。

教学内容的改革应当与教学方式的改革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教学方式的改革为实现教学内容改革预定的目标提供了支撑,配套的教学方法在设计课程内容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教学方法的采用应当结合具体的内容仔细斟酌,多次筛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应当结合“警察”的特点,使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明白自由、平等、秩序、正义的真正含义,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使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真正为人民服务。

注释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篇8

形考任务5

案例分析题

题目1

案例一: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

1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如本案当中的技工学校学

2有,因为学校可以决定是否发毕业证,所以是行政主体。

3能,学校是行政机关(在上面已经说明),学校程序非法,没有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所以原告的请求应该支持。

题目2

案例三: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

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罚款,处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

题目3

案例二:

案情介绍: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分析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答:

1、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红

头文件。

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文件面向企业是特定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有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题目4

案例四:

案情介绍

某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同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

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

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

答:

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题资格。区规划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故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题目5

案例五:

案情简介:1986年7月18日,赵C出生于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

2005年,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6月16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2006年8月份,当赵C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却被民警告知:公安部有通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被建议改名。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

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2008年1月8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

“C”是不是数字符号;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

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办理更名手续。

问题:

1.《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8分)

2.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数不少于100字)(12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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