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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档案管理8篇

时间:2023-07-04 09:27:3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法律档案管理,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法律档案管理

篇1

目前我国国家级档案法规以及国务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档案的条例,在《档案法》中也没有明确提出对于少数民族档案该如何保管及利用;在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划中,仅有10个地区档案法规涉及少数民族档案,其中新疆、云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档案法规中对少数民族档案有较为详细规定,而天津、北京等四地档案法规对少数民族档案管理的规定只是笼统带过,并无具体规范。我国少数民族档案法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我国现有档案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档案的条文过少且不同地区发展不均衡。涉及少数民族档案仅占到所有档案法规的29%,而且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条文也是少之又少;有些地区的档案条例的发展相对成熟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自身独立性,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其中有些条款对少数民族档案管理人员及少数民族档案管理工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而有些地区则相对较少,例如山东、贵州等地,甚至有一些地区根本没有提及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管理。

1.2 现行的法规一味强调保护而轻视对少数民族档案的利用。对少数民族档案利用价值没有足够重视,法规建设与社会的客观需求差距较大。在11部提到少数民族档案的档案法规中,仅有5部提到了少数民族档案的利用,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且多数只是笼统提及要做好少数民族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缺少实践指导价值。

1.3 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法规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强。多数法规条文偏重于原则性,有些法规则过于模糊,很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和偏差。有些条例则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执行方面容易出现矛盾。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中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重视对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内容的档案进行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而广西属于少数民族地区,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档案的收集、保护尤为重要,但档案的收集与开发利用对于经济落后经费不足的档案机构来说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操作性不强。应在法规中增加“设置专项资金对涉及少数民族的重要档案和濒危档案,进行抢救性挖掘和保护”。

1.4 多地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法规条文有着明显的重叠。经调查发现,我国出台的地方性档案法规中涉及少数民族档案的条例中多有重复情况出现,不利于当地特色的突显和少数民族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如在北京与河南、贵州与山东等地区档案法规中对于少数民族档案管理条例存在相互“克隆”状况,缺少地方特色。

2 我国少数民族档案法律管理不完善的原因

2.1 民族特色档案的数量相对较少且比较分散。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大杂居,小聚居”,直接导致了我国少数民族档案会分散到各个省份,造成管理和立法困难。目前,除了云南、广西、宁夏等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档案的整理编研,其他地区鲜有出现。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仅占总人口的10%左右,产生的档案数量也有限,且如今大多数少数民族人都愿意接受汉族文化以期获得更多机会,使得少数民族档案立法处在一个尴尬境地。

2.2 立法目的不明确。就目前我国中央及地方已有的关于少数民族档案的法律规章来看,均对其保管方面的规定更为详细,而对于这些档案资源的利用则较为模糊笼统,只有新疆和内蒙古等地区的档案法规中有所提及。这是由于在档案工作中对少数民族档案的作用以及发展规律的认识不够深刻。少数民族档案的收集与保护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少数民族档案信息的需求,而各地少数民族档案法规却将重点放在了前者,直接影响了法规内容和实施的效果。

2.3 档案管理体制有待规范。我国少数民族档案管理相较于其他类型档案一直处于较为混乱状态,其工作方法本身就存在一定争议,导致档案立法人员无法找到实践依据来切实地制定政策法规规范整个流程。例如部分少数民族档案不仅隶属于档案范畴,也兼有文物、古籍多种性质,甚至多种不同的物质形态共存,其管理和保护需要多方协作配合,保护责任与归属权划分存在困难,档案管理就无法建立一套规范方案。

3 针对少数民族档案法律管理现状的建议

篇2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管理 法律关系主体 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实则是以个人信用档案为核心在征信机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立法的重点①。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个人征信法起草的计划,最有可能尽快出台的全国性征信法规仍是《征信管理条例》。因此,笔者将结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具体阐述对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并对《征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改进意见。

一、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②

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征信机构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尚没有法律位阶较高的专门法对征信机构的从业资格、经营范围进行监管。征信机构设立无序、混乱。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征信机构的义务做出规范。

1.尊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权利的义务

征信机构应充分保障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这在《条例》中也有所规定,“第四十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受理异议申请,并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征信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该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条例》中缺少了对征信机构通知、确认等义务的规定,通过立法要求征信机构记录信息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时,即负面信用信息将被列入‘黑名单’时,征信机构应通知本人,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美国信用档案管理中,对于负面信息入库,一般会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对个人信用档案信息规范化管理的义务

在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收集时,首先须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不得以欺骗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条例》中第十五条也体现了“合法收集的原则”,但是却没有对“限制收集”做出明确的规定,应尽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将需收集的个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尽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则。

在个人信用档案使用时应采用限制原则。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应通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并征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同意,法律规定的除外。征信机构还应对信用档案申请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保证信用档案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信机构对所收集的信息应当客观、及时进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这正是征信机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信息准确性、真实性的义务。信用信息真实、准确是个人信用档案发挥作用的生命线。因此征信机构在收集信用信息时,就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审查,制定相关的内部操作机制与校对机制,保证信用信息处理前后一致。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确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询或越权查询该机构拥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业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这对征信机构的安全保护义务起到很好的法律规范作用。

3.保持独立、公正的义务

信用信息对个人关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机构受某种利益的左右,信用档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观性,不仅不能服务于社会,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相反还会贻害于人,成为扰乱市场的一个根源。因此,征信机构作为独立于市场交易的第三方,应客观、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应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业或个人的干涉。《条例》中对于这点并没有提出,笔者认为在总则或征信机构的一般规则中应有所体现。

二、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

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整个信用档案管理流程是围绕个人信用信息展开的,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又是以个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隐私问题,这也是个人信用档案立法的焦点。《条例》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从“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到“分则”中的具体规则都有体现。但是笔者认为《条例》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是不全面的,随着个人权利空间的逐步拓展和权利种类的渐趋细化,与个人信用档案有关的个人权利不仅包括隐私权,还有可能涉及个人的信用权、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多种人格权。因此应充分明确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信息权。

为了有效规避公民信息在经济社会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立法应强调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享有以下信息权利③:

个人信用信息同意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决定其信息是否被该征信机构征收,基于何种目的、以何种方式在什么范围被处理、利用的权利。《条例》也规定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和其他已经公开的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知道其信用信息处理情况。个人信息知情权是实现个人信息权其他方面的基础,因为只有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才会对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发现个人信用信息中的错误,能积极主动更改错误信息和已过时信息,从而保证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正体现了这一点。

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发现其信用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关征信机构更正、补充的权利。个人信用信息更正权的赋予,既是个人信用信息知情权演绎和发展的必然逻辑,也是实现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有效制度安排。

个人信用信息删除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要求征信机构删除其信息的权利。在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中,对确认为错误的信息,征信机构非法储存、超范围储存、逾期储存个人信用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均有权要求予以删除。

应该说《条例》中以上规定对公民的信息更正、删除、保密权的保护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对异议处理完毕以后除了书面答复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外,还应免费提供一份信用档案,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主体了解自己的异议处理的最终情况。

个人信用信息救济权,当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获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补救。《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救济制度可以启动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档案使用者的监督程序,使我国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封锁权,是指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对其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在异议未解决期间,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以一定方式暂停信息继续处理和利用。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的情况下,也必须对该信用信息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这是《条例》中所欠缺的,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封锁权可以保障异议处理期间,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信用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但我国对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约束的法律条款少之又少。对于征信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应包括类似于征信机构义务的方面,因为他们都涉及到信用档案信息的传输环节。要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信用信息保密,应当告知信息主体该信息特定的提供对象和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等。

四、对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的规制

个人信用档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为其提供的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授信、雇佣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当前社会中,信用档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诸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的义务主要应该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取得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授权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档案信息来源披露义务。信用档案信息使用者根据信用档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务或拒绝交易的决定后,有义务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关于做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档案征信机构的联系方式,还应清楚、全面地告知个人信用档案主体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体及时向征信机构查证征信机构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还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某些不法行为,如身份盗窃行为。

《条例》对信用信息使用人也进行了使用限制,并规定了侵害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使用范围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披露进行约束,可将个人信用档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向公民提供相关业务服务时,调查其信用状况,以判断其支付能力与偿还能力;二是有关政府机构做出行政许可时的调查;三是潜在雇主需要了解个人诚信情况,以便做出是否雇佣的决定;四是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或授权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注释:

①吴国干.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关系探略[J]. 湖北社会科学,2008(8):131-134.

②谢静翀.关于征信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J]. 社科纵横,2006(7):90-91.

篇3

关键词:信息化;档案管理;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2

高校信息公开在不断的推进和发展,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对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档案信息公开与档案公布的法律冲突、档案信息公开与学校保密工作的矛盾等问题。

一、信息化时代对高校档案管理提出的新挑战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给各个行业带来了巨大变化,以无法抗拒的姿态“宣布”一个新的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化时代,管理突破了传统模式,革新便变得理所当然。高校档案的管理也应在此契机下进行适当变革,变“被动”为“主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和社会。

(一)新时期高校档案管理的主要特点

1.价值的智能化

档案管理的智能化是指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汇集而成的针对档案管理方面的应用。在信息化时代,知识的生产成为了主要的生产方式,人力资源的显得比货币资本更为重要。尤其是以人力资源为代表的高校档案管理其价值的智能化表现的也更加明显。

2.管理的电子化

新时期,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得高校档案管理越来越人性化,呈现电子化趋势,打破了固有的纸质模式,既能做到节能、环保,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也使得其信息保存更持久,尤其是在管理的模式上,档案的调取与查阅逐步实现“无纸化”,使得高校档案的使用、调取与查阅变得更加便捷与方便。

3.交换的频繁化

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日新月异,人才流动的日趋频繁,“组织与个人”的主体变化也越来越复杂,使得记录这一过程的固有信息交换也不得不变得常态化、交换频率更加密集,这在高校档案的管理过程中尤为明显。

(二)信息化时代高校档案管理中常见违法类型

根据我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常见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十五种,按照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分为特殊主体即档案管理主体违法与一般主体违法两种类型。

1.档案管理主体的违法

根据2013年《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档案行政管理主体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5)事业单位中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主体的具体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涂改、伪造档案;(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8),造成档案损失等。

2.一般主体的违法

在我国档案管理的一般主体违法主要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实践中,一般主体接触档案的机会并不多,因此,一般主体的违法种类相对也较少。一般主体常见的独自构成违法行为包括:抢劫、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等。虽然一般主体独自构成违法的类型与数量并不多,但一般主体可以与档案管理主体共同违法,甚至构成共同犯罪。

二、档案管理中的相关行政责任

(一)行政处分:身份的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档案管理违法行政处分权的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由于行政处分主要是针对公民(或自然人)的行政违法,其处分类型也仅限于对违法主体身份上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应当包括: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六种类型。

(二)行政处罚:财产的罚没

根据我国《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主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类型,主要是对财产上一定程度的罚没。对具体的罚款数额,我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都做了具体规定即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我国《档案法》还规定的特殊行政处罚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海关也可以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主体针对特定的档案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做出罚款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三、档案管理中的主要刑事责任

(一)直接性刑事责任

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所侵犯的对象也仅限于国有档案。国有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该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窃取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构成本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①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具有重大价值的国有档案;②行为人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③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大量国有档案;④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给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⑤其它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名是1997年我国刑法新增罪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间接性刑事责任

1.侵犯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往往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最大,因此法定刑也最为严重。关于以违反档案管理为手段,严重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常见的犯罪有间谍罪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人派遣的任务,同时又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只按照一重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两个罪名的最高法定刑均有死刑。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法益的犯罪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对公民私权的保护。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应包括公民个人档案中的信息,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合犯,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两个罪名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可以构成该罪。

3.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该类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侵害,构成犯罪的行为主要集中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或者遗物。其中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由于该类罪名中所侵犯的对象价值与意义有所不同,因此各罪名法定刑的严厉程度也不一致。

综上所述,必须加大对高校档案管理的研究力度,构建合法合规的高校档案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推进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冯惠玲.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3.

[2]成训方.对《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几点思考[J].档案管理,2007(4):84.

[3]陈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J].江苏:档案与建设,2008(1):30.

[4]李风勤.谈如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J].档案管理,2007(4):29.

篇4

    李某1999年11月购买了金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香港花园3号楼一套单元房。李某对房屋装修后,与2000年1月2日入住,并向金港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部交纳了2000年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1200元。2000年3月10日晚9时许,李某外出回来后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放入楼下的车棚里。第二天早晨李某上班时,发现车棚大门被人橇开,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当地派出所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立案。但是直到6月底仍未有结果。李某咨询律师后向房地产公司提出了索赔,房地产公司要求李某等案件侦破后再说。双方协商多次达不成一致意见,李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争议]

    李某的律师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李某已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并遵守物业管理的规定,将摩托车放置在车棚内,自己无过错,无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在售房广告中明确承诺: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有值班室和专职保卫人员24小时提供门卫值班服务,区域内无闲杂人员。该广告是物业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公司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小区内必须确保安全,对住户的财物负有看管义务。由于被告物业管理制度不完善,门卫防范不力,履行合同义务不当,由此造成车棚大门被撬,原告摩托车丢失,被告方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房地产公司的律师认为,房地产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范围,不包括对住户小棚进行看护,李某的摩托车应当由盗窃人进行赔偿,房地产公司无赔偿义务,目前失窃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摩托车并非不能够追回,在未有结论之前,李某起诉房地产公司毫无道理。

篇5

【关键词】办公室;档案管理;效率;方法

一、办公室档案管理原则及要求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服从、严谨、高效以及合作的相关原则,才能够准确客观和及时地完成相关工作,更好地发挥档案管理工作职能,为办公室的其他业务及管理打好基础。

(一)准确,客观地记录办公室相关内容。档案管理工作是办公室经营管理作业链中的纽带,档案管理如果不能够准确地收集、整理办公室关键信息,也就无法为单位领导等提供决策帮助,则档案管理工作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纽带作用。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则档案管理必须具备全局观念,具备责任心并正确地理解办公室的经营战略与发展策略,不偏不倚地对资料进行整理、对会议内容等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真实有效,才能够合理地协调下级部门及人员工作,进而促进办公室管理的更好实现。

(二)严谨,一丝不苟精准服务。现代办公室管理强调效率,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对多元化的信息进行记录、传达,并协调相关部门及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谨认真,遵循严谨性原则,一丝不苟地完成相关工作,才能够更好地服务办公室管理。要想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原则,就必须关注细节。办公室管理关注精细化或精准化管理,档案管理工作同样如此。合格的档案管理,必须关注细节,并且及时准确地根据管理层要求对相关工作进行辅助、协调,以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职能得到合理发挥。现代办公室档案管理在工作中必须保持警惕,对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充分地记录与分析,见微知著,并在动态环境中寻找规律,才能够不断提升档案管理的胜任力。此外,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谨的原则,对办公室的内部信息及资料等进行妥善保管,对文件进行保密管理,不对任何人泄露文件信息,并在本职工作范围内严格地按照档案管理工作原则与办公室要求从事相关工作,不可以越权行事,也不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信息手段提升档案管理效率。在办公室档案管理追求信息化与高效率的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高效率,才能够满足办公室档案管理者与其他业务的需求。由此可见,高效原则是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想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原则,档案管理需要较好地掌握现代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巧,灵活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及其他管理工具,进而提升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促进其职能的发挥。这就需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持续保持学习意识,对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的知识与技能进行不断地积累与运用。全面了解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的特性与具体要求,并正确恰当地运用相关技术,更高效的完成档案管理岗位工作。

(四)合作,正确传递合理协调。档案管理不是被动地接受文档并保存,而是需要与其它科室进行沟通、文件收集并最终完成归档。在这个过程中,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与其它科室的人员进行沟通与合作,确保档案管理能够了解内外部信息,并协调相关工作顺利地进行。要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的合作原则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合作意识,并加强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以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档案管理相关工作进行处理。

二、 办公室档案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归档不及时。办公室档案归档不及时,与办公室及其他科室的相关业务进度等脱节比较严重。甚至在部分业务完全结束后,办公室(档案室)才会收录全部的医疗服务信息,而没有在进行中不断地更新档案。特别是一些急救档案存在信息缺损或不完全等情况,后续也很难补齐,则出现医疗纠纷等很难提供完整、准确的有效文档。在这个阶段已经无法找到完整的文档资料,这不仅影响档案管理的效率,还会影响信息的完整性。建立在档案管理基础上的一些办公室研究、分析等也就会因此出现一定问题。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办公室档案管理质量不高,包括资料不全、资料内容混乱。甚至,非常多的办公室档案管理中,档案管理人员由办公室人员兼任,他们往往只是简单地对文档进行整理、编号后保存,而不具备对资料进行分类的档案管理能力。例如,在某办公室的档案管理中,档案室并不上锁,单位其他科室工作人员等都可以自由进入。这就使得档案混乱不堪,并且经常出现编号错乱、丢失等情况,严重影响档案管理效果。

(三)权责不明。办公室档案管理中,权责不明确。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科室人员都可以随意借调办公室相关文档,其后的归还等也并不及时,这就影响了办公室档案完整性,同时也可能造成文档信息外泄,这也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甚至出现档案中机密信息泄露的情况,然而部分医疗机构内部并不具备调用档案的医护人员,患者等可以拍摄或者影印档案,这是严重违反档案管理保密性原则的。而由于档案管理责任不明确,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就会出现新的问题。

三、改善办公室档案管理效率的方法建议

(一)改善档案管理组织设置。办公室档案管理应该设置专门的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与岗位,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档案信息的收集、归档、录入、核对、更新、修改等工作,提升档案管理的及时性。同时,还需要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对于借调档案资料等具体情况,进行授权约束,避免档案管理中的机密信息外流等。

督促建立一个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档案收集工作网络体系,明确主管领导、档案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档案收集工作层层有人管。明确将档案收集工作纳人办公室责任人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中,让负责人支持和理解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准时地移交档案部门。

(二)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者业务素养。档案管理者可以通过职业培训班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对档案管理工作原则性与灵活性认知的同时,为更好地做到两者统一创造内在条件。档案管理者需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和职业胜任力,更灵活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这就要求档案管理者真正做到正确认识岗位工作及职业要求,针对自身素质存在的不足进行及时的改进,确保档案管理者能够在较好的胜任力基础上从事本职工作。同时,档案管理者需要因时而动,灵活应变,在动态环境下,更好地尊重职业道德,运用工作技巧,恰当地处理相关工作,发挥岗位职能。档案管理者工作胜任力的培养,还应该兼顾档案管理职业道德与档案管理业务处理、人际关系、协调能力等综合素质建设。

(三)增加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针对当前办公室建设的档案管理效率差并且有效性不突出的问题,本文认为符合办公室立体化、动态化的特点,办公室档案管理中也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改进。在一般单位的档案管理中,可以在原始档案基础上,进一步建立数字档案编号制度,将档案关键信息或者关键词录入其中,方便后续管理。在档案归档中,如果发现手工记录的档案信息不完整、字迹不清等,则需要及时核查,在档案库中对信息进行补充登记,确保信息完整。

【参考文献】

[1]刘淑仙.关于如何提高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思考[J].人力资源开发,2015(12).

篇6

文书档案作为执法单位档案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执法单位的发展历程通通记录在其中,对执法单位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就如何改善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管理效率的几点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

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管理效率;改善

执法单位文书档案保存的是有关本单位党务、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等活动的档案,通常情况下是由办公室来进行保管的,比如存档件、会议记录、发文原件等等文件资料。文书档案一般是指处理完好以后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办公室执法单位的关键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业务、传达消息、协调沟通,这涉及到执法单位管理水平的高低,可见,只有提高单位文书档案的管理水平才能提高其管理效率,才能确保单位能够正常运转与稳定发展。

一、提升单位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任何一个单位制度的制订、完善、执行都是由员工来完成的,可见,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因此,要想提高单位文书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就必须要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一是要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强化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二是以是否具有责任心、是否具有学习能力、是否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作为选择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标准,同时进行岗位培训,进一步确保能够适应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三是提高单位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地位,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单位文书档案管理中。四是组织经常性培训,提高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从而提高他们工作效率。

二、建立科学机制将文书与档案工作实现无缝衔接

从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的产生与利用而言,单位中文书与档案管理工作存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有必要从单位整体工作上来看待文书与档案管理工作,尽量从制度上为其创造一个完整的管理机制。一是实行文书岗位与档案管岗位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培训,要熟悉相互之间的工作流程、要求等,为文书资料的产生到归档能够保持一致,以较高质量的文稿、以顺畅的公文流转来保证文书档案归档的高水平。二是为确保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就能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参与到单位文书的写作、运转过程中关注公文的动态,以便于做到公文的及时归档,让文书、档案管理一体化。三是加强对文书岗位人员档案知识的培训,确保在文书处理过程中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三、加强文书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信息化已然成为社会各个领域发展的前进方向,执法单位应该把握好这个发展趋势,积极推进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当前,由于受到我国档案管理观念、标准化落后与各类信息化管理软件良莠不齐等影响,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中信息化程度普遍不高,我们有必要正确对待这一普遍现象,致力于将计算机管理系统引入到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中,认真分析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中实现信息化的可能性,从而使单位整个文书档案管理流程实现标准化。文书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有个比较系统的过程,可以从提高单位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的建档与归档意识出发,以电子化对纸质文书档案进行处理,然后利用网络技术来实现文书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文书档案的价值。

四、优化文书档案的整理环节

单位的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单靠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苦干实干就能够取得成绩的工作,如果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关起门来认真做事,那么本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无法有效进行的。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树立开展的前提是要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必须要获得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文书档案资料能够及时全面地收集。因此,单位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要与其他部门同事进行有效地沟通,在进行沟通的时候注意文书档案收集的原则、范围以及相关要求,这样不仅可以降低其他部门同事的工作量,还可以促进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单位文书档案的集中管理

当前很多执法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都过于松散,导致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不及时等等。因此,执法单位有必要在单位内部建立起专门的档案室来进行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文书档案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并根据单位实际的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文书档案资料的分类制定并进行调整。除了特殊岗位、部门之外,执法单位需要将文书档案资料移送到档案室统一进行管理,决不允许将文书档案等留在科室、个人手中这样的现象发生。与此同时,加强对单位各类音频、视频、实物、电子等载体的文书档案的收集工作,使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流程与管理方式方法更加规范,从而提高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总之,要想提高执法单位文书档案管理的效率,就必须要从思想上、行动上加大对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转变观念,加强单位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理论素养。从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提高对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推进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进程,提高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才能够使文书档案发挥出该有的作用。.

作者:贺飞 单位:四平市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

【参考文献】

[1]徐燕.完善档案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能力[J].中国检验检疫,2013(09):25-26.

篇7

关键字:公墓档案;法律法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

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或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清晰的、确定的、具有完整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公墓档案指的就是公墓在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记录和反映公墓的基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墓穴信息等重要资料。

1 加强公墓档案管理是档案自身属性的本质要求

档案是历史的真赁实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用,这一点它不同于其他文献。档案之所以具有凭证作用,是由档案形成的特点和档案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档案是自然形成的,这种形成的自然性,决定了档案记录历史情况的客观性,档案是令人信服的历史证据。从档案自身的物质体态上看,它保留了当事人的历史真迹,如亲笔手稿、印信等。有些文件还保留了当事人的声音、形象等等,这些都反映了档案是确凿的真凭实据。

档案管理的最大意义在于档案的凭据作用。档案与一般的文献资料不同之处在于,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依据。档案的重要凭证作用,是档案形成的过程所决定的,是档案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因为档案的形成是自然的,这种自然性,决定了它在记录事件和事实的客观性、真实性。从档案的形态上看,不管是纸质的档案,如亲笔信、重要合同原件、电报等,还是电子或者影像的档案,都保留和真实反映了当时的情况,这种不以时间的推移而改变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档案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因为,档案记录了不同时期的当时的真实情况,从历史的变迁中可以寻找到事件的痕迹和轨迹,为人们的社会实践提供重要参考,也就是所谓增长经验,吸取教训。

公墓档案记录了逝者的重要信息,记录了逝者相关联亲属的重要信息,记载了墓穴的位置、价格、编号、建筑时间等重要信息,这些信息是自然信息,也是公墓档案的组成部分。妥善保管公墓档案,是处理和应对墓穴纠纷,保障和维护利益的法律依据。反之,公墓档案管理不当,出现档案丢失等情况,不但造成公墓管理的混乱,而且容易产生墓穴纠纷。

公墓档案反映了殡葬改革与发展的轨迹,是我国历史文明进程的真实记录,对我国的历史科考和研究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因此,做好公墓档案管理不仅是对现实负责,也是对历史的贡献。

2 加强公墓档案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法规,对档案管理职责划分、档案的保管存放、档案的保密与销毁等都做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是依法加强公墓档案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墓档案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围绕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各级民政管理部门,各省、市、县人民政府都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公墓档案管理的具体规范。这些具体的管理规范,是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公墓实施档案管理的制度依据。

为规范公墓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墓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殡葬服务秩序,依据政府的法律法规加强公墓档案管理,不仅体现了国家法制化的本质要求,也符合公墓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

公墓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政府的法规法规,真正做到依法建档、依法存档、依法用档。

公墓档案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墓档案管理的制度,使档案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依。针对档案管理的权责划分,档案的保存销毁、档案的建立与登记,档案的借阅与使用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对公墓档案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既要检查公墓档案保存的场所基建情况,保存条件和硬件建设是否合规,又要检查档案信息的记录、分类等情况,确保档案管理“软硬”都达标。

3 加强公墓档案管理是做好公墓基础管理工作的需要

加强公墓档案管理,是做好以墓穴管理为抓手,以服务管理为中心,全面做好公墓管理工作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人文社会理念的更新,公墓管理由基本的职能管理逐步转向提供服务为重点。随着这一趋势在实践中的强化,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的数量急剧增加,只有提升公墓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加强公墓制度化管理,才能为丧户提供便捷、快速、全面、准确的服务。

首先,建立档案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档案管理的组织架构,指定档案管理的专门人员,明确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承担的义务责任,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管理意识。

其次,实行绩效考核,将公墓档案管理与经济收入挂钩。实行绩效考核,不仅能够增强公墓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确保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而且能够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新档案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使档案管理与公墓管理更好的衔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

此外,要及时更新公墓档案管理硬件和软件设施。定期对公墓档案存放场所的硬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实现对存放环境的实时监测,确保档案存放地点的消防安全;升级公墓管理系统软件,方便管理人员及时、快速处理大量数据,优化工作要素,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公墓档案管理是提升殡葬服务的重要措施

公墓档案管理是殡葬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公墓管理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公墓管理,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不仅仅是加强墓区的硬件建设,更重要的是为丧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服务。

做好公墓档案管理,首先要抓好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做到制度上墙,公开透明,规范服务;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存档、借档,做好档案查阅、借阅的登记工作。

做好公墓档案管理,就要具有保密意识。丧户的基本信息,逝者相关联亲属的基本信息,都是公墓档案的内容。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要有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严守秘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漏档案

信息。

篇8

(一)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今年推出的《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民生档案的工作范畴,明确要求我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和利用体系实现面向普通百姓的根本性转变。但并未涉及民生档案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层面,法律条款的相应界定也未被明确提出,导致档案服务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致使民生档案工作的开展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二)各民生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从各民生部门的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来看,主要是做一些文书档案的整理工作,并且各部门之间没有具体的管理民生档案配套管理制度,而实际民生档案的单位比较多,工作内容丰富,造成了部分民生档案分散保存,由于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部分部门不能及时整理出档案,不利于档案的集中管理工作。

(三)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从各个单位的民生管理人员来看,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少及民生档案部门的复杂性,大部分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档案人员的成分复杂,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档案管理人员并没有足够的民生档案意识,不能做好及时的工作管理与监督。

二、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问题

(一)民生档案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从我国民生档案相关法律法规现状来看,我国的档案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全民没有形成一种良好的公民和社会群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档案管理秩序的意识。严重缺少民生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的规定,没有比较完备的专门的民生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并且社会民生工作越来越复杂,相关法规不能有效地实现与实际情况相同步,造成我国现有法规比较落后。

(二)民生档案工作管理分散。由于民生档案涉及的内容很广泛,民生档案管理部门也很复杂,加之缺少统一的管理规定与工作制度,民生档案工作形成了各自管理、多种工作制度的情形,有的部门甚至脱离组织的管理,根据实际工作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三)民生档案信息整合资源不合格。主要原因一是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不能按照专业规定顺利完成民生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二是大部分部门只重视档案的形式,而忽视档案的具体内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建档阶段,而忽略信息资源的质量。三是各个部门缺少严格的民生档案管理工作体系,没有统一的给你工作章程遵循及相关的监督核查制度。

三、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方案

(一)建立健全民生档案法律制度体系。(1)健全民生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主要是对民生档案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的规定,由于民生档案种类较多,内容丰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探讨,增加各个部门的交流,联合制发与实际相符的民生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集中管理相结合修订早期的关于社区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的法律规定,从各个角度完善民生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从而使得民生档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2)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争取政府对民生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以此来切实解决民生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人员匮乏、资金短缺、库房紧张等实际问题,通过政府支持构建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监督体系,保障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通过专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的的学习及宣传,提高全民的档案意识,做到人民的事情人民自己监督,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民生档案法规制度,共同推进依法管理民生档案工作的进程,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与实施。

(二)统一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章程。为保障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秩序,实行统一指导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做好统一管理工作,与各个部门管理人员及时交流与沟通,集合各个部门民生档案的形成、整理、保管的工作情况,制定统一的合理的民生档案管理规范,贯彻实施标准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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