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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8篇

时间:2023-07-28 09:18:37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1

关键词:商业银行;财政业务;机遇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8-0075-02

一、引言

在金融形势动荡、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2008年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将在2009年经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09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二是规范非税收人管理;三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理顺财力与事权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实现从“保工资、保运转”向“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转变;四是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推进“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五是逐步建立完整的预算体系,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宏观财政政策调整的分析,预测财政业务市场、财政客户对商业银行业务需求可能发生的变化,并提出了商业银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财政政策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一)商业银行开展财政业务面临的机遇

2009年财税改革内容中有三条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关系密切相联。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被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各地方非税收入改革的力度和广度还会进一步加大,2009年非税收入将面临较大发展机遇;二是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中央将继续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弥补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财力不足的状况;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加快推进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步伐。三是县级财政实力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模式通过在部分地区试点,财政部门已取得了相应的经验。从2009年财政改革的方向看,这两个改革的力度都会进一步加大,基层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的实力将进一步增强。根据今年财税改革的重点分析,在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转移支付业务和县级财政客户这三方面,商业银行拓展财政业务将有较大作为和突破。

根据对宏观财政政策变化的理解和对2009年财政收支的重点要求分析,总体来看,2009年以财政资金为龙头的积极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将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的刺激国民经济发展,对于商业银行财政业务乃至各项业务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遇。此次出台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资金投放力度、投放模式和投放方向的变化,带来了资源重新配置的机会和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空间。

1,从投放力度上看。目前中央明确提出的是两年内拉动4万亿投资,其中中央投资1.18万亿,这种投资规模是从未有过的。按以往年度的财政投资力度和近年来投资正常增长速度估计,正常情况下2009、2010年两年政府的投资规模大概在3-3.2万亿间,4万亿的数字已经超出一般预期20%-25%,可以说,2009年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力度是空前的。以海南省为例,截至2009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下达海南省2009年部分新增中央投资15.21亿元(占计划总额18.92亿元的80.4%),这对海南省来说,投资规模是空前的。

2,从投放模式上看。一方面此次积极财政政策政府借助企业、个人投资的力度在增加。4万亿项目完全依靠财政独家承担难以实现。所以各级政府都在呼吁包括企业与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投资。另一方面政府在此次积极财政政策推出项目的决定权上也与以往不同。此次国家首批安排的1000亿元投资,除了大中型项目由发改委审批外,地方项目改由中央切块到省级财政部门,由省发改委会同财政、行业管理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审批权下放使省级财政部门在各类地方中小型投资项目中的地位更为重要。

3,从投放领域上看。政府对民生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强,在中央财政2009年新增的1000亿投资中,超过350亿元的投资用于保障性安居、农村民生改善及医疗教育等民生工程,占全部新增投资的30%以上,直接涉农资金接近200亿元。

结合以上几方面看,2009年政府业务板块在积极财政政策指引下,显现了良好的发展前景。商业银行应该充分发挥财政客户的龙头作用,积极捕捉业务合作机会,并为其他部门的业务搭建发展的平台。

(二)商业银行开展财政业务面临的挑战

I_中间业务收入受到影响。此次积极财政政策中的减税力度很大,造成财政收入减少,同时由于取消利息税等项目,使得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受到直接影响。同时,在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受到影响的情况下,面对财政客户中间业务收入的议价空间进一步受到压缩。

2,负债业务难度加大。在减收增支的背景下,财政的平衡压力进一步增加,沉淀在银行的资金将被更快的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政策要求,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支付通过零余额账户,收入通过非税,使得资金沉淀减少。特别是在各家商业银行提出“存款立行”后,同业对于财政客户的竞争将会更为激烈。

3,不确定性因素。在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也存在政策、制度的不确定性,例如4万亿中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比例如何分配、配套投资来源、政府融资手段等问题都有待明确。

三、商业银行发展财政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一条基本原则

一条基本原则是坚持大财政视点,充分发挥商业银行合力,突出财政业务平台作用。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扩大和深化,财政资金将会更为高效透明的运转,滞留在商业银行存款的数量和时间随之减少。应该充分发挥财政客户的龙头效应,有效利用财政客户对资金与项目的掌控优势,携手全行相关部门、相关条线,关注下游客户群体,为相关业务提供支撑。同时,要抓住政府投资力度加大的机遇,早期介入相关项目,充分发挥银行在基建资金管理和财政业务方面的传统优势,通过提供对资金来源、资金掌控使用、资金监管审核等全套的服务方案力争资金在银行内部流转,并利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投资需求,拓展有关负债及中间业务。

(二)两类关注账户

两类关注账户是对国债资金专户和转移支付专户加强关注。在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中央国债成为今年弥补财政赤字,保证财政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重点。预计

2009年国债发行规模将会超过1万亿元,远远超过以往年度4000亿的平均水平。在国债资金安排使用的过程中,尽管各地资金规模和拨付方式有所区别,但考虑到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国债资金下划和资金归还所使用的过渡性账户的经济效益会逐步显现,将成为商业银行关注和营销的焦点之一。此外,转移支付额度和种类近两年大幅增长,转移支付专户成为部分县级支行支撑性的存款来源。从今年转移支付的政策趋势看,一方面为缩小地区差距。一般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会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为解决各项民生领域问题,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种类会增加,转移支付资金面会扩大,同时管理会进一步规范。因此在今年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财政政策要求下,转移支付专户资金的沉淀量势必进一步增加。

(三)三种传统业务

三种传统业务是指集中支付业务、非税收入业务和公务卡业务。从集中支付业务看,自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初期到各项财政业务领域的拓展延伸,零余额账户逐渐成为商业银行与政府机构、预算单位开展全面合作的基础平台。公务卡的广泛推广就是很好的印证,大部分地方财政部门规定公务卡业务与零余额账户绑定,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市场份额大的分行就具备相当的竞争优势。同时零余额账户也是财政资金走向和预算执行最直接的信息来源,能够为下游客户的相关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商业银行提早把握市场先机创造条件。另外,以资金来源相对单一的政府机构类客户而言,零余额账户未来很有可能替代基本账户。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看,积极财政政策推进后,更多的收费项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发展空间放大,对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从公务卡业务看,公务卡业务是粘合政府类客户对公对私业务的重要平台,是财政政策中严控支出的有效工具,与国家鼓励消费的精神吻合。2009年将是公务卡推广工作关键的一年,各级政府必将会加大公务卡改革的实施力度。为商业银行公务卡的广泛营销创造市场环境。因此,商业银行要提高对公务卡业务的重视程度,提高对市场竞争态势和公务卡衍生效益的认识。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实现财政制度改革和银行业务拓展的双赢。

(四)四个重点客户

四个重点客户包括地方发改委、财政专员办、基层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融资机构。地方发改委是项目的审批者、申报者,第一手的信息来源;财政专员办是重点项目中央拨付资金的监督者、监管者和资金拨付进度的控制者之一,在中央直接管理的项目中有一定的地位;基层财政部门主要指县级财政部门。它的话语权不断加强,直接成为“三农政策”、“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者。资金实力会显著提高;地方政府融资机构在地方债难以正式出台的前提下,是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得以实现的关键渠道。以上四类客户都是在2009年积极财政政策背景下,资源掌控能力和业务地位有所提升的客户,商业银行都应引起足够关注。

(五)五项领域有待拓展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2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

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

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责任编辑:刘颖 廖雯雯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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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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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4

[关键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指标 杠杆率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2)02-0052-04

[作者简介] 宁敏(1978―),湖南邵阳人,中国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会计部主任,博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

一、全面提高监管标准的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正式颁布后,我国银监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实际情况,于2011年2月明确了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流动性风险四大监管工具,构建了我国新银行监管体系的监管框架,并在2011年10月前连续出台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上一个指导意见三个办法被称作“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均要求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比“巴塞尔协议Ⅲ”早一至两年。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资本充足率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Ⅲ”基础上要求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5%,比“巴塞尔协议Ⅲ”高出0.5%。从而在新标准实施后,商业银行一级核心资本要求达到7.5%,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2. 流动性风险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Ⅲ”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存贷比四个监管指标和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及同业负债集中度四个监测指标, LCR和NSFR都应高于100%,流动性比率应高于25%,存贷比大于75%。

3. 杠杆率监管。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4%,比“巴塞尔协议Ⅲ”标准高出1%。

4. 贷款损失准备监管。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以贷款为主,因此“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增加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和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指标,分别应不低于2.5%和不低于150%;建立了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综上所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加强监管版。表明我国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精神, 2012年实施的银行监管已与世界银行监管趋势相一致,而且我国的监管无论在指标要求上还是实施时间、达标时间上都严于国际监管标准。

二、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 资本监管规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虽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比“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但是经过测算(陆静,2011),所有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均达到了最低限额5%的要求,但是若考虑资本留存(2.5%),除农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暂未达到外,其他银行均已超过7.5%。资本充足率指标上除农业银行仅8.31%,与达标标准相差较远,其他银行基本上超过或略低于最低要求。因此从短期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较为依赖,经济增长带动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将面临增资需求,至2019年缺口分别为2.51万亿和7.06亿元(陆静,2011),因此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强资本约束。

2. 杠杆率指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我国银行资产结构以信贷资产为主,表外业务相对简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普遍高于欧美国家,根据2010年末及2011年一季度上市银行年报数据,上市银行中只有华夏、深发展的杠杆率未达到4%,其他上市银行基本上都在5%以上,南京商业银行达到6.6%。因此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对我国上市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贷款需求的增长,以及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未来上市商业银行仍将有较大压力。杠杆率指标虽然是对采用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的补充,但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如资产规模相同的两家银行,从杠杆率监管指标来看需要的资本相同,这对于风险低的银行不利,因为在资本充足率指标上它需要的资本低,但从监管来看,应该实行的是孰高原则,鼓励银行追求高收益高风险的资产。

3. 流动性指标的扩充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分别用于衡量短期(一个月内)优质资金以及中长期(一年)稳定资产支持业务的能力,兼顾了短期和中长期的均衡,引导银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关注,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是在原有流动性指标基础上对银行资产结构优化的进一步关注,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银监会测算,大多数国内银行已经或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但2011年存贷比指标备受关注,从2010年年报显示交通银行已超75%存贷比红线,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已逼近75%的红线,这主要是2009年和2010年巨额信贷扩张的结果。同时,自2011年6月起,银监会改变以往以时点测算存贷比的方式,改按日均进行,以减少商业银行为月末季末达标而推出高收益理财产品、高息揽储等违规现象,督促其加强流动性管理,保证信贷平稳、有序投放。

4. 贷款损失准备指标对商业商业银行的影响。由于我国资产业务以信贷为主,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拨备监管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各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不一,可比性和透明度都不高,因此银监会设置了保底拨备率,即与贷款规模挂钩而与贷款质量无关,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吸收信贷损失的能力。同时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制度,这与逆周期超额资本类似,即经济繁荣期间多计提动态拨备,在经济下滑期间,可根据贷款核销情况适度减少计提拨备,平滑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两者共同构成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国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后我国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导致2009年以来贷款急剧增长,有着较大的潜在贷款风险。

从披露的年报(表1)来看,上市银行拨备覆盖率都超过了150%的标准,但是从拨备率数据来看,行业整体除建设银行外均未达标,大部分上市银行均较低,最低的兴业银行仅为0.91%,差距较大。且从表中可以看出,拨备覆盖率高的银行贷款拨备率小,不良率低,两指标存在一定的背离。因此可能出现资产质量好的银行为达到贷款拨备率监管指标,反而需要更高的拨备覆盖率,短期内会对其经营造成较大冲击,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因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反而容易达到监管指标,这也将导致资产质量好的银行在发放新贷款时的成本将高于质量差的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扶劣罚优”的逆向激励机制,制约了资产质量好的银行的业务发展,保护了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从而违背了监管的初衷。

同时,2.5%的贷款拨备率会增加商业银行的信贷成本,挤占银行的利润空间,降低商业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影响其经营成果和业绩。

三、应对措施及建议

“中国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在短期内不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太大影响,但是长期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较强的资本和流动性约束,应该抓住此次新监管标准实施的机会,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前转型,提高在国际金融业中的竞争力。

(一)从战略上高度重视,考核上积极传导

1. 建立和实施科学的发展战略,在绩效考核上有效传导。针对“中国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各商业银行应在战略上高度重视,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特色,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前瞻性地做好资本管理规划,提前制定各业务条线、各分行的资本配置目标。通过内部资金价格FTP和风险调整收益(RAROC或EVA指标)两个主要的管理工具,有效传导各业务线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引导产品合理定价,准确评价产品线的有效贡献,引导各项产品的收缩和扩张战略。

2. 建立健全的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商业银行应建立由董事会参加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定期审核全行资本消耗、资本预算完成情况,全行各类产品风险状况,资产负债结构状况及流动性管理状况,设置专门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团队,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应积极推进资本内部评级法模型的建立,将流动性管理的关注度由狭窄的头寸管理转向对整体资产负债结构变动的关注,建立流动性需求模型,做好剩余资金的结构分布,在满足流动性需求的同时提高收益。

3. 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我国商业银行应提高系统整合度,积累数据,跟踪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统,消除我国商业银行推进资本监管中内部评级法形成的阻碍。为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中需要获得利率缺口、流动性缺口、客户评级迁移矩阵、各级别客户可能的违约率等各种业务提供支持数据。

(二)多渠道扩充资本

1. 加大证券市场融资力度。商业银行可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

2. 内源式股本增长。外援式股本增长成本较高,留存利润才是商业银行资本长期稳定增长有效途径,而且与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相比,具有较高的弹性和灵活度,成本最低。因此商业银行可减少现金分红,转为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3. 适当情况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

(三)加大业务结构调整,提前进行业务转型

1. 积极调整收入结构。加大低资本消耗中间业务的发展力度。各商业银行应仍保持加大支付结算、POS机收单、刷卡消费、信用卡服务等传统中间业务的增长,同时也应加大理财产品、对私财富管理和对公贷款顾问等附加值高产品的拓展力度,并积极拓展基金、企业年金、信托产品等托管业务。

2. 对表内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商业银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应该加大力度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大力发展零售贷款业务,适当多做票据贴现。

3. 做好对公贷款行业结构、客户结构调整。应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宏观经济形势,投入人力物力做好行业发展预测研究、重大客户分析研究,优化风险评估机制,调整对公信贷业务的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客户结构。

4. 加大表外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信贷业务创新,如通过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理财等诸多方式消化企业贷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银行的资本,同时又可以多发行理财产品留住重点客户。

四、结 论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在我国未全面铺开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直接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水平,有利于建立系统有序的风险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不过,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活跃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明显不同,长期以来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资本外延扩张模式还未改变,资产负债表中,一是表内资产较多,二是信贷资产较多,风险水平比西方国家整体偏低。同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中的四大监管工具指标都高于“巴塞尔协议Ⅲ”,这将直接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导致上市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转移风险等方式规避资本监管,从而带来更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全国建立系统化银行监控体系情况下,监管机构应该实时评估各项指标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并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也应该借此契机,有效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控制体系,将对风险的定性评估切实转向定量评估。未来资本和流动性将对商业银行产生极大的约束,商业银行应尽快在熟悉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做好资本规划、分配,将资本、流动性风险及拨备损失指标尽快引入绩效考核中,进行有效传导;实时调整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客户结构,将资本有效分配到资本占用低、回报高的业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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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宏之,武普文.巴塞尔Ⅲ协议的完善及其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 [J].时代金融,2010.

[7]高增安,何京君.从金融危机看新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 [J].西南金融,2010.

[8]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J].金融论坛,2011.

[9]蔡正旺.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上市银行的影响 [J].新金融,2011.

[10]林人慧.从三个“办法”看《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 [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1.

On the Impact of Chinese Version of Basel Agreement III on Banking

Ning Zhemin

(Economics School of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China)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5

【关键词】地方商业银行;资本约束;风险监管;金融创新

地方商业银行植根于地方经济,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填补大银行的市场空隙、为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Laurence H.Meyer的研究也表明,地方中小企业在选择主要的服务银行时,更倾向于选择当地的地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尽管其规模不大,业务却比较频繁。所以,地方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地方银行以降低交通成本,节省时间。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扩大内需,加快农村城镇化的要求,中小企业也迎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新时期。地方商业银行在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承担起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重要责任。

2010年9月12日,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通过,中国银监会又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这一意见的实施,对当前陷入经营困境的地方商业银行来说究竟是枷锁还是机遇?是会进一步地阻碍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还是会促使地方商业银行改革创新,走出当前的经营困境?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

一、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

从2011年年报来看,我国地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5.3%,高于国内商业银行整体的12.7%和大型商业银行的12.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3.7%,高于商业银行整体的10.2%和大型商业银行的10%。基本满足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因此,从短期来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地方商业银行资本的影响不大。

但是从长远来讲,我国国内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为满足国内经济增长的需要,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从2011年的年报来看,地方商业银行资产总额为9.98万亿元,较去年增长21.7%,负债总额为9.32万亿元,较去年增长26.5%;存款和贷款都保持着高速增长。我国地方商业银行贷款总额超过4万亿元,较去年增长约34%;存款总额超过7万亿元,较去年增长约28%。面对近年来资本金约束的强大压力,地方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发行次级债、利润留存以及增资扩股来补充资本金。严格的新资本充足率标准正在逐渐引导地方商业银行从过去的规模扩张型外延式发展模式走向质量扩张型内涵式增长之路,从而促进地方商业银行更多地去调整业务结构、强化管理、创新服务。地方商业银行今后也不得不在控制贷款增长速度的同时,提高资本的内生性补充。

尽管近年来地方商业银行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地方银行在四大商业银行高度垄断、外资银行入驻我国、地方政府介入干预的背景下,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不少地方银行只能在夹缝中谋生存。归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先天资本不足

大部分地方商业银行是由原来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重组而成,历史包袱沉重使其难以满足《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根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年底前达标,满足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这对于部分地方商业银行来说,可能会面临兼并或倒闭的风险。

(二)资产质量较差

由于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是由以前的城市信用社重组构成, 这也使得地方商业银行承接了城市信用社在过去不规范经营时期所积累下来的大量不良资产。近年来,尽管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保持着以往的下降趋势,但这种趋势已经结束。从2011年四季度末数据来看,地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由2010年四季度末的0.9%降至0.8%,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0%;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不良贷款比率均为0.2%。不良贷款余额连续下降的趋势于2011年一季度结束,2011年一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为333亿元,较2010年四季度末增长7亿元;2011年四季度末不良贷款余额为339亿元,较2010年四季度末增长13亿元[1]。这部分不良贷款, 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也只能通过自身利润冲销和地方政府资产置换这两种方式来处置。而部分地方商业银行连年亏损,根本没有核销不良贷款的能力。

(三)缺乏正确的市场定位

地方商业银行处于四大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夹缝中间,在资产质量、科技人才、盈利水平、营业网点以及金融创新等方面处于明显的竞争劣势。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在客户、产品、经营区域的定位上也与国有银行相趋同,并没有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

(四)风险管理机制欠缺

许多地方商业银行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招聘的人才也仅在于满足其粗放型的拉存款放贷款业务上,缺乏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地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缺失,特别是在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方面缺乏对各类风险的认识和科学的管理手段使得地方商业银行难以吸引到优质客户资源,从而陷入了恶性经营循环。

(五)经营模式单一

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局限于所在的城市,缺乏向外拓展的眼光。地域的限制使得地方商业银行在资金使用上过分地集中于当地企业,这种对当地客户过于依赖的现象,显然不利于地方商业银行分散风险。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对地方商业银行的影响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2011年2月银监会推出四大监管工具,制定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被业内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通过仔细研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可以发现其在借鉴了《巴塞尔Ⅱ协议》的风险分类和监管方法的基础上,又有了明显改进,这些对当前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一)细化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实施差别监管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意图大幅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整体质量,尤其提高一级资本中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资本工具的质量。通过建立统一的资本计算方法与口径,改变原有的较为混乱的计算方法。这就要求当前的地方商业银行要真正地优化核心资本,通过增资扩股、灵活进行转股、发行资本工具、利用利润留存等多渠道来补充资本金,以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在应对风险时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

(二)引入了杠杆率要求、预防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

《巴塞尔协议Ⅲ》对地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资本缓冲的要求上,即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目前,地方商业银行距离2.5%的资本留存缓冲要求尚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大多数地方商业银行是非上市银行,以存贷款为主要融资来源,在杠杆率的限制下经营将比较困难。总体来看,短期内银行的信贷扩张会受到限制,利差收入占比较高的银行盈利增长将会放缓,但从长期来看,这会进一步促使我国银行业从传统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的综合经营模式转变,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稳定性[2]。

(三)下调了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

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对零售类、微小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下调。这将促进地方商业银行在选择客户时更多地向零售业、微小企业倾斜,有利于地方商业银行的客户结构作出一些改变。

(四)对流动性的进一步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从短期和长期两种期限的压力情景考虑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动态的指标,对资本监管要求作出有效的补充[2]。我国商业银行的融资以吸取存款为主,这两个指标的推行将对银行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尤其在风险管理控制上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而地方商业银行相对于四大银行来说吸收存款能力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其所受的冲击将会更大。地方商业银行为了生存,必将通过纠正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来改变当前的负债融资结构。

三、对地方商业银行未来发展方向的探索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对于地方商业银行的发展既是一次机遇,又是一场挑战。为此,我们提出了几点关于地方商业银行发展方向的建议:

(一)多渠道补充资本

新资本协议的意味着众多地方商业银行为了生存必然要通过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来进行补充。如上市、提留资本公积、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丰富资本的补充来源。

随着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日益推进,通过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失为一种补充资本的好方法。甘小丰应用随机前沿方法(SFA)分析了近年来地方商业银行通过引入外资银行来改善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差、资本缺乏以及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明显提高了银行的效率[3]。地方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引进外资来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引进先进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拓展视野,提升品牌价值。

(二)设立村镇银行 推进跨区域发展

跨区域经营不仅有利于风险控制,而且可以在原来的发展基础上稳步推进,形成区域辐射。然而由于地方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开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的经验,难以将本地市场的地缘、人脉优势迁移到新的市场,因此无论通过开设分支机构的跨区域经营还是通过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来扩大经营范围,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样,跨区域经营更隐藏着很多不可预知的风险。

在当前地方商业银行跨省筹建分行搁浅的背景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也不失为一种方法[1]。在当前国内促进城镇化建设的道路上,通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不仅可以突破地域限制,实现跨区域发展,更可以实现“从农村包围城市”,挖掘更多的客户市场,从而改善经营业绩。

(三)服务中小、服务地方

从客户选择上来讲,地方商业银行仍应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的定位方向。中小企业是一个极富有商业价值的群体,中小企业一直存在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地方商业银行自身的特点来讲,地方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来自当地,能够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容易监督、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减少信贷风险。另外,地方商业银行决策机制相对灵活,更适合中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4]。

(四)创新产品与服务

当今的金融环境日新月异,地方商业银行之前定位的“三个服务”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地方商业银行应该积极适应金融环境的变化,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加强业务创新,积极发展表外业务,成为发展区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主力军。

(五)加强风险意识

地方商业银行长期受政府约束较多,且本身的用人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为了满足当前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现地方商业银行更快更好的发展,地方商业银行应大量引进具有丰富风险管理经验的人才,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成本核算机制和营销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对各业务的专业经营和独立核算,增强本身的防范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银行家》研究中心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课题组.2012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J].银行家,2012(8).

[2]潘沁,余珊萍.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J].金融会计,2011(4).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6

关键词:金融统计;商业银行;黄金业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8-0072-02

一、商业银行发展黄金业务是供需关系的必然结果

在现实的黄金市场上,由于信息的不公开,买卖双方的需求很难匹配起来,因此需要一个市场中介来提供服务,以活跃和促进市场流通。而商业银行就是在市场的强烈需求下,利用其网点广泛、结算方便等优势在黄金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枢纽作用。而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和内在需求来看,积极开拓黄金业务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吸收高端客户,拓展非利息收入,吸纳低息或无息存款,提高银行竞争力。可以说,商业银行发展黄金业务实现了市场的双赢。

二、黄金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

黄金业务虽然属于商业银行的新兴业务,但发展势头迅猛、潜力巨大。从天津市的统计来看,截至5月末开展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达17家。其中,除浙商银行外,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不同客户均已开展不同品种的黄金业务,另外,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两家城市商业银行也领先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加入黄金业务的竞争中来。2010年以来由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加之国内其他投资渠道不畅和风险较大的情况下,黄金的保值避险功能更加突出和提升。另外,近两年国际市场金价在波动中持续冲高,也进一步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数字上看,截至上半年,天津市实物黄金交易量为70751.7公斤,是上年同期的3.5倍,成交金额为16.2亿元,较上年同期也有大幅度的提高。纸黄金买卖业务累计交易量为9197.9公斤,同比增长10.9%,交易金额为27.8亿元,同比增长31.1%。

三、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的分类

以黄金交易是否纳入资产负债表核算标准可分为自营业务和业务(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其中,自营业务主要包括:黄金投资、品牌金的销售和回购等。业务主要包括:实物金和纸黄金的交易、其他黄金产品的销售、黄金远期交割、黄金租赁、黄金信托和黄金理财、黄金寄售、黄金拆借等。按照黄金的投资品种来分,可分为:实物黄金、纸黄金、黄金现货和黄金延期等。按照交易对手的性质来分可分为:对央行交易、对金融机构交易、对企业交易和对个人交易。

由于商业银行进行黄金交易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产品多样,但涉猎较少,交易品种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销售、实物黄金买卖和纸黄金的交易上。

四、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特点

虽然各种黄金业务在商业银行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商业银行在对黄金业务进行核算时涉及到的会计科目相对较多,核算方法千差万别,归属关系较为复杂,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所有的黄金业务一般由总行统一发起,各分行仅负责资金的募集、归拢和上划工作,由总行统一进行资金的划转和买卖等。从记账方式上看,一般由总行负责记账、行内清算工作及与金交所资金清算工作,仅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并以财务费用形式部分返还。

二是对于黄金持有期间,因黄金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引起的损益变化,各商业银行基本都有专属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公允价值的变化一般体现在自营黄金业务和黄金延期业务中。另外,对于黄金交易商业银行一般也开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资金的清算,不会与其它存款或理财等资金相混淆。

三是在现有的商业银行黄金业务中,除黄金延期和黄金租赁业务外一般采用全额结算方式,而这两种业务实行的是交付保证金的交易方式。黄金延期按照上交所的规定一般收取交易金额的15%,黄金租赁则是各商业银行自行制定保证金比例,如招商银行收取10%。这无疑会增加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的交易性风险。

五、对于正确统计黄金业务的思考和建议

由于中央银行现行统计制度的变更一般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从目前来看,对于黄金这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的分类比较笼统、统计指标的设计较为单一。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系统的统计指标体系框架,真实、准确的反映黄金业务在商业银行的开展情况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黄金业务根据性质的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种类的金融工具

参照人民银行总行在2010年初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13号)文件中对于金融工具的分类标准来看,商业银行自营业务所持有的黄金应该计入“交易性黄金”工具中。而其他黄金业务基本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属于中间业务范畴,应作为“委托协议”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统计。

(二)建议改变现有的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模式

由于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全国黄金业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这种记账方法必将造成黄金业务仅在总行层面体现,不容易跟踪地方黄金业务的资金流向,使其对全国各地区资金分流作用不容易把握。建议将会计核算的权限下放给分支机构。这样对于分支机构来讲从会计上看到的就不仅仅是资金的流入流出,而是黄金交易的具体明晰特征。例如交易对手的类别,黄金交易的品种的不同等,给分支机构对于黄金业务的发展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三)建议增加相应的统计指标,扩大中间业务的统计范围

在现有的央行的统计指标体系中,仅有“12M09/22M09贵金属”指标对自营黄金业务进行统计;在中间业务体系指标中也仅有“13J34/23J34贵金属”指标来统计全部黄金业务的收入情况。这些远远不能满足黄金统计的需要。因此建议增加以下几个统计指标:

1.从商业银行执行的会计准则上看,银行一般将贵金属交易的本金汇总填报在“贵金属”统计指标中。因此建议在黄金自营业务统计中,细化资产负债表中的“贵金属”统计指标,增加其子项目“贵金属-黄金”用来区别其他贵金属(如白银)等的交易。建议细化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黄金”子项目。这样通过加总更能体现银行所持有黄金的实际价值。

2.对于业务来说,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品种,增加相应的统计指标,才能如实反映真实的交易情况。

――代售实物黄金业务建议增加“代售金额”和“代售收入”指标。

――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建议增加“机构买卖金额”、“个人买卖金额”、“机构买卖收入”、“个人买卖收入”指标。

――黄金延期业务建议增加“机构延期买卖金额”、“机构延期买卖保证金”、“机构延期买卖收入”、“个人延期买卖金额”、“个人延期买卖保证金”、“个人延期买卖收入”指标。

――纸黄金业务建议增加“纸黄金买卖金额”和“纸黄金买卖价差收入”指标。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7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5月10日

2007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凸显了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缺陷,同时也为改进金融监管提供了重要契机。巴塞尔委员会作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正逐步对银行监管制度进行全方位改进。我们应该通过这次新协议的出台,对中国银行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总结和借鉴国际银行监管改革的经验和良好做法。这对于提升中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银行体系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新协议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内容:重新定义一级资本、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过渡期安排。一级资本方面,修改后的一级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留存收益。规定纳入一级资本的非普通股资本工具应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新标准中将鼓励赎回的创新型混合资本工具从一级资本中剔除,少数股权也不被允许包含在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权收益中。另外,有效的权益资本必须占一级资本的大部分,股权溢价只有在其对应的股权列入一级资本时才能作为一级资本,优先股的股价溢价也作为一级资本。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过渡期安排方面,为最大限度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新协议规定,新的全球银行杠杆比率标准为3%,该比率标准将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接受测试。同时还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实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规定。2004年中国银监会公布并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调了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国内商业银行积极引入科学的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经过努力,各项资本管理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同时,仍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际水平,风险抵御能力逐步增强。除了对外募集资金和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增加的资本金之外,我国商业银行以贝勒的银行资产持续增长模型为指导积极提高资本金管理水平。同时开始逐渐从关注资产规模到注重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的转变。根据银监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的数据,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超过国际平均水平。截至2011年底,290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全部达标,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例达到100%。

(二)贷款质量和拨备覆盖率明显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逐步提升。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任明确”的新型授信管理模式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剥离、核销和注资等措施的实施使得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了“双下降”。但根据目前实行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2006),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高级法”实施水平有待提高,单纯依靠静态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报表难以真实完整地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度量。

(三)流动性比率较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经受挑战。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影响下,利率和汇率的波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灵活的市场化价格体系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的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利率敏感性缺口为呈上升趋势的正缺口,加大了利率风险,但也对银行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上调,使得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负影响。另外,面对我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及“人民不升值”压力,商业银行外汇头寸的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加。

(四)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3月了《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就操作风险管理指出具体的要求,促使商业银行采取防范措施和控制操作风险。在银行自身风险管理和监管机构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设立了专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委员会,逐步建立了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并制定了更加规范的政策制度,同时采取更客观的风险度量和评价。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待完善,且操作风险涉及操作环节较多,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银行仍需从多方面完善操作风险管理。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短期影响。从短期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二)逆周期影响。存货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总有放款冲动,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风险可能会集中爆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则可能会迅速恶化。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以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中国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因此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即使是维持《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中国银行业也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更不用说新协议所制定的更高的标准。

四、对策建议

在新协议出台后,我们应充分了解资本金要求对于中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商业银行应该加大对资本的监管,保证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能在长期内符合监管标准。因此,在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下,提出几条提升中国银行业资本要求的建议。

(一)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由原来的信用风险为主发展到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未来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有效改善总分行制管理模式下各项风险战略。

(二)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三)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经济周期转换时银行体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是系统性风险。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四)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提高银行定价能力,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

资产结构方面,须由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结构转变。为此,国内商业银行要在总资产中逐步降低信贷资产的比重,适当提高对投融资的比重;在信贷资产中,应适当降低对公贷款比重,逐步提高个人贷款比重;在行业信贷投向上,应逐步降低传统行业的信贷资产比重,不断提高对朝阳行业的贷款比重。

负债结构方面,要弱化以存款为主的被动型负债,大力发展主动型负债。为此,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定量的金融债,提高主动负债的比重,以增强商业银行对负债的整体调控能力。

(五)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强化金融监管。我国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文化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以通过政策、制度和培训等方式转变传统思维和经营方式,同时培养现代风险管理理念。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质量。我国的监管当局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

总之,《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应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晓灵.巴塞尔新规对中国银行业压力不大[N].中国证券报,2010.9.18.

对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篇8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行业;影响;对策

一、引言

自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监管当局一直在反思监管框架,从而推动了《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新协议重点围绕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框架,对监管标准提出了很多新要求。

很明显,《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面对这一新挑战,新协议能否有效避免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中国银行业又该如何实施和应对呢?这都对今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意义重大。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新增内容

与2004年新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在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上作出很大修改,同时也为其实施做了明确的过渡期安排。

(一)严格的资本金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

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资本监管工作还是遇到很多问题。新协议要求从2011年开始,截至2015年初,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

(二)建立资本缓冲额度

为了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再次爆发,减少银行的过度风险性放贷行为,新规则要求商业银行从2016年初开始分阶段引入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当银行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进入缓冲水平时,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分发红利等行为。

(三)提出逆周期资本缓冲金

为保护银行免受信贷过快增长带来的风险,新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新协议加强了流动性监管的要求,将其提升到和资本监管同样的地位,同时引入了两个统一的定量检测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是为了提高机构短期应对新协议的内容及影响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而净稳定资金比率是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五)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新的协议分别从杠杆率的计算频率、信用转换因子和衍生品计入资产的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相关修订,并将对应一级资本的最低杠杆率确定为3%。

三、《巴塞尔协议III》的新内容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新协议主要是在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计量的全球标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本文就从资本、流动性和监管的角度来分析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资本充足率方面

如果只从资本充足率上看,短期内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影响并不大,但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面临资本供需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我国存在市场流动性过剩问题,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可用的资本工具有限。那么我国银行是否在长期内仍满足新协议的要求还存在不确定性。新的监管标准将会促进商业银行积极转变经营模式,一方面转向多元化经营方式,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另一方面也会引导在各行业的信贷资源,提高资本使用效率[1]。

(二)资本缓冲要求方面

新协议都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从而在经济过热时建立防御机制,在经济处于下行时释放资本,这样可以避免银行过度顺周期性造成的影响。特别对于我国而言,近几年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很可能低估了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如果经济形势反转,资本充足率将会面临新挑战,上市银行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也将受到一定挤压,这些都需要长期积累资金来满足缓冲资本的需求。

(三)流动性要求的方面

新协议明确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紧迫性,并设置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个动态的指标,这两个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造成重大影响。

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其负债主要是居民储蓄和企业存款,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其流动性受市场资金供求的影响比较小。而资产方面,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期,银行贷款中有相当部分投向了中长期建设项目,那么中国银行业就面临了中长期贷款比例较高的现象,这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问题[2]。

(四)风险管理体系的方面

新协议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也突出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改变。但我国银行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全面,对风险的识别及计量上,方法和技术也比较落后,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新协议的实施必将提升我国风险管理的水平,加快商业银行转化成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提升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长期银行业发展方面

尽管目前我国银行资本充足情况表现良好,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与欧美各国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如果短期内实施过于严格的监管准则可能会限制中国银行业发展。新资本准则提供了一个长达8年的过渡期,逐步分阶段实施也缓解了其对经济复苏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有利于我国的国情。我国在执行新规定和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时必须统筹兼顾,实施适用于中国的巴塞尔协议,逐渐推进改革进程[3]。

四、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特殊性

我国银监会要根据国内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意见,努力构建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新监管框架,使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有以下特殊性:

(一)对资本的要求

根据新协议同时考虑到我国宏微观审慎监管要求,我国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二、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方面,我国和《巴塞尔协议Ⅲ》对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均相同。但《巴塞尔协议Ⅲ》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不低于4.5%,杠杆率不低于3%,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比例为1%-2.5%,而中国对这些的要求分别不低于5%、4%和1%。在过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2013年开始实施,2018年达标,后者则要求2012年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显然中国对资本的要求更加严格。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我国银监会一直高度关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中国遵循新协议的要求,引进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不过《巴塞尔协议Ⅲ》要求的达标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18年,而中国则要求2013年和2016年。

另外,中国还提出了不低于2.5%的贷款拨备率和不低于150%的拨备覆盖率,并要求在2012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或2018(下转第124页)(上接第122页)年达标。

可以看出,中国对流动性的要求更加严格,新监管标准将引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有效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同时强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数据,有效提升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三)其他创新点

除了资本和流动性方面的改革,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的创新之处还包括:(1)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Ⅱ》的风险分类和监管方法,统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2)对房地产等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没有纳入第一支柱,而是由银监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3)对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设置了差别较大的资本要求,这体现了对银行采用更加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4]。

五、我国银行业如何应对的政策建议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主要国家最高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反思成果,实施这一协议对于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市场具有巨大意义,中国银行业必须早作谋划、谨慎行事。

(一)增加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质量

近几年内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逐年增加并且资本质量表现良好,但随着资本的不断消耗,只通过股票融资很难满足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需求,狭窄的融资渠道必定会限制银行业的发展。针对我国实施新协议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提早防范,及时改善资本融资渠道和银行资本结构,在兼顾资本质量的同时大力拓展银行业务渠道[5]。

(二)加快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转变,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根据新协议的规定,为了应对未来一级资本缺乏及再融资难的局面,国内商业银行应该加快经营方式的转变。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产品创新,适度发展表外业务,改变传统存贷利差盈利模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如资产管理业务及咨询服务等。金融产品的创新,不但降低了银行的投机性风险,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最终建立一个稳定的多元化赢利模式。

(三)建立资本实时监控系统和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拥有强大的信息系统,通过每日风险资产的变化情况就能及时测算出资本充足率的变化,从而提前规划好资本补充方案。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在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基础上建立新的资本监控系统,将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都纳入到资本管理中,加快资本管理信息化,实行实时、准确的资本管理。

另外,目前中国各类银行机构的经营范围、资本规模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均存在很大差异,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会制约小银行的自身发展。因此要充分考虑不同银行的差异,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四)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要满足新协议的要求,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具体措施包括:首先,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整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全面风险的识别能力;其次,夯实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物质保障;另外,加强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可以为全面风险管理奠定充足的人力基础。

(五)结合国情,合理安排过渡期限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从2013年到2018年为实施新协议的过渡期,如何贯彻新协议又不影响经济的稳定运行,这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挑战。过于仓促地实施新协议将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但太长的执行期间又会削弱新准则的政策效果,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寻找一个时间上的制衡点,以合理的速度对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只有合理利用过渡期,中国银行业才会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顾弦等.次贷危机背景下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9.

[2]张晓朴.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演进、成因与监管[J].国际金融研究,2010(7)58-67.

[3]高增安,何京君.从金融危机看新巴塞尔协议的改革方向[J].西南金融,2010(7):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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