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政权建设论文8篇

时间:2022-10-13 06:40:37

政权建设论文

政权建设论文篇1

现面向社会征稿,具体要求如下:

征文内容

1.新四军东进苏南、挺进苏北,坚决贯彻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重视地方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历史贡献。

2.新四军组建小省制抗日民主政权的历史沿革,对建立巩固和扩大抗日民主根据地所发挥的作用。

3.新四军在创建“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过程中创造性地执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做法、特点与经验。

4.通如靖泰临时行政委员会的成立及对开辟苏中抗日民主根据地的贡献。

5.抗日民主政权组建地方抗日武装与新四军主力部队相互配合、共同抗敌的英雄业绩与经验。

6.地方爱国民主人士在抗日民主政权中所发挥的作用与贡献。

7.新四军在地方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中处理党政、军政、军民关系的经验与做法。

8.抗日民主政权为巩固根据地在反扫荡、反清乡、反伪化斗争中的历史贡献。

9.新四军老战士、抗战亲历者、亲历者后代对新四军组建地方抗日民主政权的历史回忆、传记及人文、史迹记述等。

10.新四军重视军地两用人才培养,在文化教育、推行新政、廉政建O、财税金融建设方面的经验与做法。

11.其他有关方面。

征文使用

1.编印论文专辑,存史资政。

2.召开专题学术研讨会,入选论文,大会交流。

3.在泰兴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刊和《泰兴日报》分期发表。

4.向《铁军》等相关期刊推荐。

5.凡入选论文,付给适当稿酬。

投稿须知

所投稿件必须史实清楚,引用史料须注明参考书目;如配有史料照片与文稿一并邮寄,同时寄送复印件;稿件体裁不限,篇幅不少于3000字;来稿截止时间2017年8月30日止;来稿请注明作者姓名、身份和联系方式。纸质稿和电子稿同时发送,来稿不退,底稿自留。

联系人:陈进官 单霞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48号市委老干局内

电话:0523-87631256 0523-87631536

13852888208 13952661767

传真:0523-87652815

政权建设论文篇2

关键词:权治政治 法治政治 宪法政治 中国宪政理念转换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治"、"宪治政治"或"宪法政治"。国内学者对"宪政"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如民主政治说、分权限权说、法治统治说、国家权力合法性说、人权保障说、政治自由说和多元主义说等。具体分析,可以看到,这些"宪政"概念的观点往往具有表象性和片面性。从宪政的构成要素来看,美国学者汤普森指出,"汉密尔顿是从政治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而布莱克斯通则是从法律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1也就是说,宪政包括了政治与法律两个方面。实际上,宪政应该由人、法律与政治三个要素所构成,首先,宪政具有人本性,体现人的政治主体性(人权、民主、自由),其次,宪政要坚持(公正的)法律规则(宪法规则)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即"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2最后,宪政应该是一种法治政治(而非权治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即是说,它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3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宪政,就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奉行宪法规则至上性的法治政治。具体而言,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4总之,宪政即是宪法政治,也就是以宪而治的法治政治,这种法治政治谋求人的主体性与政治的规则性的统一并最终体现在宪法规则之中。

从宪政的规则性来看,宪政的政治基础应该是法律规则主治的法治政治,而非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法律规则性是以宪法为元规则的,即是说,宪政是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的法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法政治"。虽然不能将"法治政治"等同于"宪法政治",但是,"宪法政治"与"法治政治"在基本目标和本质属性上却是一致的。如果说法治政治是规则政治,以规则为本位,那么,宪法政治就是最高层次的规则政治。正如布伦南和布坎南所说,"我们始终把'宪法'视为一套规则,或一套社会制度,个人在其中从事活动和相互交往。把这些规则比作一种博弈规则可能是有用的。一场博弈可以通过其规则来加以描述--这些规则亦即该项博弈的宪法",5这种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6

这种规则至上的法治政治是西方宪政的文化传统基础。对于中国来说,宪政则是舶来品。虽然法治与宪政的推行已经走过一段路程,但是,中国的宪政理念、宪政实践和宪政制度还非常落后,而且在宪政之路上还存在许多困难,其最大的阻碍在于,权治政治文化在中国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还没有确立法治政治的文化理念。因此,中国走向宪政文明的现实之路径,就必然是推进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文化转型,同时,进行相应的宪政制度建设。

一、法治政治是对权治政治的否定

1.权治政治是权力至上的政治

以人的强力性(动物性)为本位的政治是强力政治,权治政治则是强力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权力至上的政治,或者是权力本位的政治。萨托利认为,"政治现实主义是以被称为纯政治的特殊的政治和政策行为的形式来体现自身。在较晚近的时代,纯政治又获得了Machtpolitik(权力政治)的名称。纯政治或权力政治一般是指那种不管理想,只以权势、欺诈的无情地运用权力为基础的政治。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政治现实主义所提倡的政治和政策。"7

在权治政治学者看来,政治的本质与核心是强力或权力。一般认为,这种权治政治观在西方开始于马基雅维利,马基雅维利第一次把政治问题看成是纯粹的权力问题,他"把权力作为政治的核心,从而使政治学初具独立性",8他反对古代思想家把道德的良善作为政治追求的目标,认为国家的根本问题就是统治权,政治就是权力,统治者应以夺取权力和保持权力为目的。可见,权治政治观的核心,就是肯定并倡导政治的权力本质或政治的强力特性,认为权力与政治之间具有本质的相关性,权力是政治的,政治就是权力的。政治生活就是人类权力性的社会生存方式。这种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观,是对人自身所作的动物式的强力本性的确认,同时,也是人类实际存在的权治政治现象的现实主义反映。

"权治政治"的思想不同于"政治权力"的思想,只有在人的强力性和权力现象的基础上信仰强力的天然合理性,在价值上追求权治政治的,才是权治政治的思想。如在古希腊的智者学派中,有的智者把所谓的"自然"(或者人的本性)等同于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强权即公理。9古罗马的波利比认为,人类最初和禽兽一样合聚在一起。这时,权力的限度完全由体力大小决定,体力强大和有勇气的人自然地统率着体力弱小和胆怯的人,这种权力是专制主义的。后来随着家庭观念的形成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便产生了拥戴君主的心理和义务观念,从而导致君主制的产生。君主为了保护其地位便凭借暴力,这就变成暴君政体。10 布丹从家庭的父权中引伸出国家的主权,并认为,国家象家庭一样,依靠权力中心,才能运行不殆。这个权力中心或者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集团,他们必须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国家主权,父亲在家庭中的绝对的支配地位和支配性权力,据此,他强调国家的形成过程主要是通过战争与征服而完成的,即他强调国家中的暴力的一面。11斯宾诺莎也主张"强权政治论",他认为,人的自然权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关,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满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权利。即权力就是权利,或曰"强权就是公理"、"力之所及理之所致"。每个人有一定的权力来寻求他的个人利益,这些权力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即使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文明社会的国家,也"必须借助人类的恐惧之心管理社会"。霍布斯认为,"人的权势普遍讲来就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因为人的"永无休止的权势欲",人与人之间必然为生存而相互争斗,彼此争斗实际上已经成为人的天性。据此,他所建构的国家也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12。尼采在"强力意志"(权力意志)基础上对"超人"和"强权政治"的论述,更是明确地认为,权力意志是万物的起源,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发生作用的唯一动力,世界就是强者和弱者较量权力的斗争,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各种能力和各种意志争权夺势的结果,强者永远靠牺牲、镇压、兼并弱者而生存,因此,权力意志是"弃弱就强",少数强者应支配和统治多数弱者,而弱者理应俯首听命于强者,这是生命意志的自然规律。如此等等,在这种权治政治或强权政治思想基础的建立的政治体系,就是权治政治制度。

2.弱肉强食是权治政治的基本特性

综观权治政治的观念,可以说,权治政治观就是强力的政治观,在他们看来,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其本质特性就是强力性,这种强力对于人类政治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弱肉强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普遍准则。这种强力性,可以从权治政治信奉者的思想中看出来。

(1)人的强力本性源于动物的强力本能。强力特性不是人所独有的,恰好相反,动物群体生活的方式就是"弱肉强食",动物群体依靠体力的强弱决定在群体中的地位和生存关系。动物暴力性在人类身上的遗留就是人的动物本性即强力性。托马斯?莫尔说:"战争是唯一适宜于野兽的活动,然而任何一种野兽都不像人那样频繁地进行战争。"13"马基雅维利曾经指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二是暴力。前者是合乎人性的方法,后者则是兽性的体现。但是,马基雅维利认为,在人的身上兽性的成分太多,因此,君主要获得并维持自己的统治,便不能不同时具备狐狸的智慧和狮子的勇敢。"14可见,马基雅维利肯定了暴力是人的动物本性,而且他更相信暴力的社会作用,把秩序更多地寄托于政治上的强力与权谋。因此,权治政治观不仅相信动物的暴力性或强力本能以及人的权力特性,更在于他们相信暴力或权力作为人类政治生活准则的天然合理性,推崇权力至上的政治。

对于动物的暴力性或强力本能,以及动物群体内"强力政治"的情况,动物学家认为,动物的等级行为实际上就是动物群体社会关系的表现,是社会、政治地位确立的基本方式。动物的攻击性即强力特性是确立动物"政治统治"地位的方式。"在对欧洲大陆的猴子进行研究之后,人类学家伍德·沃什伯恩和精神病学家戴维·汉伯格一致认为,在同一群猴子中,攻击性在进食、繁殖及确定统治地位方面都起重要的作用。一个群体里最健壮、最富有攻击性的雄性,最初通过显示其攻击性夺得统治地位。"根据动物心理学家伯尼·莱博尤夫的研究,"每年交配季节到来之前,一对对雄象海豹互相拉开架势为争夺统治地位而凶猛地血战一场。最强壮、最富有攻击性和最敏捷的雄性象海豹,在同伴中不仅居第一号统治地位,而且是头号'交配者'。"15

人虽然是具有人性的高等动物,但人依然是动物,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在进化过程中,人"继承"了动物的强力性或强力基因,而且这种兽性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恩格斯在这方面有论述)。由此也可以说,人与其他动物一样,都具有强力本性,必然以强力为中轴而过政治生活。这就是权治政治观的逻辑。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埃利奥特·阿伦森,在《社会性动物》一书中,肯定了人类具有攻击性。他说,"从广义的范围看,人类已显示出自己是一种特别具有攻击性的物种。"所谓攻击性行为,是指"旨在导致他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痛苦的有意识行为。"16阿伦森最后说,"我们可以总结出,虽然攻击的本能成分确实存在于人类身上,但是攻击并不完全是由本能所致。许多例子清楚地表明,环境和社会事件能够导致攻击性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在人类身上,这种攻击性行为可以被环境和社会因素所改变。简而言之,攻击性行为是可能被减少的。"17人的暴力攻击既源于本能(内因),但又需要外因的作用。人承继了动物的强力本能,但人类却发展的强力能力,人类越进化,人类的强力特性往往比动物表现更明显,强力能力也比动物更为强大。

(2)权治政治的强力性本源于人的强力本性。根据权治政治观,权力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政治性就是人的权力(强力)特性,权治政治就是人的强力本性的逻辑生成和现实表现。马克思指出,"马基雅维利、康帕内拉等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都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18不过,马基雅维利的"人"是权力人,具有强力本性的人。这种"权力人"的"人性分析模式"肯定,"人是权力的动物。人类社会无不贯穿着权力关系",19"追求权力是人类的本性之一",20而且,政治是强者(主体)强制、征服弱者(客体),弱者服从强者而形成的政治统治。因此,强力生成的政治,就是强力本位或权力至上的政治。强力政治论者在看到人所具有的动物性强力本能的同时,崇尚强力,认为强力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成的当然方式与路径,强调用强力来调整人类社会政治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到强力政治生成论者与规则政治生成论者的根本区别。强力人政治本体论的主要代表有君权神授论和父权论者如菲尔麦、暴力论者如杜林、强力意志论者如尼采和上述的冲突论者等。如狄骥所说,"在人类的一切大小社会中,我们如看到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权力,我们就应当说已有一种政治权力,一个国家存在了。"21具体地说,政治国家是社会"自然分化"的产物,因为,社会的事实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可以用物质的强制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的社会成员。发号施令的人便是统治者,而那些成为他们发号施令的对象并被迫服从一种强制权力的人就是被统治者。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分化就形成了政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是由强制权力构成的,只要证明某个共同体内存在一种强制的权力,就可以说已经有政治国家了。斯宾塞甚至把存在于生物界的生存竞争直接搬到了人类社会,他根据生存竞争原则,认为"生存竞争、适者生存"不仅在生物界,而且在人类社会中也起支配作用,同时,他把优胜劣汰、弱肉强食说成是进化的一条规律,他强调按照社会进化论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观点,他甚至主张对所谓无适应能力的人进行残酷的镇压乃至战争,这是实现社会"自然选择"的最好手段。

(3)政治应该是一种强力现象或权力活动。一般而论,"权治政治"学者都有意无意地认为,人类为了协调生存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就自然或本能地想到"权力",并通过权力构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过社会和政治生活。因此可以说,在"权治政治"学者那里,"权力欲"是人的自然天性或本能欲望,有学人说,"什么使人与人相互'关联'呢?除了天然的血缘和地缘之外,组成'社会'的基本纽带是'权力'(power),权力左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权力是社会的核心",并且,"权力源于社会,作用于社会,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纽带。"22因此,"由权力来连接社会是天然和永恒的。没有权力就没有社会,没有社会也就无所谓权力","凡群体生活的动物都构成社会,也都受权力关系的制约。"23由于"无政府的社会必然是弱肉强食的社会,是受丛林法则支配的社会。政府是人类阐明的曙光。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围内建立政府乃是人类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类文明意味着人们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24正是如此,政治国家在本质上就是暴力,而非对暴力的规范或消除,另有学人说,"所以,从本质上说,国家不是以和平的形式消除暴力而是用暴力的形式消除暴力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对于国家来说,它是依靠暴力来维持的一种政治组织,它的产生所真正体现的是利用暴力对暴力实行垄断;而就此而论,国家是借助和平的方式消除暴力的手段这一论点,就只不过是社会契约论者虚幻的想像罢了。"25

3.法治政治则是法律主治的政治26

简单地说,"法治政治"可以理解为法治下的政治或奉行法律至上的政治。具体而言,所谓法治政治,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选择与运用以建立社会秩序,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共治理活动。正如布坎南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的社会相互作用的全部过程,包括经济是当然具有'政治性的',因为所有的行为都被包围着它的法律所制约,而法律本身又必须在政治行为中找到最终起源,或至少受到基本的强制力量的支持。......或许可以预料的是,政治和法律之间划分的界线是难以维系的,不论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如此。"27根据这种"法治政治"观念,法与政治具有内在的相关性,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性现象,是人类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而政治是一种社会规则性活动,是选择和运用法律规则的活动。法治政治具有规则性,法治政治是以法律规则为本位的政治。同时,法治政治还内含了人本性。即是说,法治政治的规则性也就是法治政治的人本性,法治政治通过对规则性的确认与张扬,也就是对人的政治本性和人的政治主体性的肯定和推崇。因此,法治政治提供了政治人本性实现的平台。法治政治所体现的"以人为本",具体表现为对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和公正等人的政治主体价值和主体利益的追求。

4.法治政治是对政治的强力性和权治政治的否定

法治政治观对人的规则性和政治的法律规则性的倡导,实际上就是对政治的强力性和权治政治的否定。

仔细观察,在西方政治文化中,"权治政治"和"法治政治"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政治思维方式和两种政治治理形式。法治政治学者之所以认为人类需要法治政治,就是为了消除强力政治或权治政治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因此,法治政治的对立面是权治政治,而不是人治。或者说,人治政治与权治政治,实际上就是以权力和权力的拥有者为本位的政治治理方式,其表现形式是"人治政治",但其实质则是"权治政治"。因此,法治政治在政治模式上是反对权治政治的。如果说强力是一种政治,那么这种政治是动物的政治,是兽性政治,而非人的政治,与此相反,人的政治应该是符合人性的规则政治。在古希腊人看来,"人的本质是理性的,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讨论来达成一致与同意,威压与暴力都不可能导致合理的政治,"28即强力或暴力,不能成为政治生活方式,因此,"奴役状态,就是非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无法展示其自由的本质,这是一种强制状态,是一种非政治状态。"在希腊人看来,"言说以及在言说中体现出来的人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也是希腊人区别于野蛮人的本质特征。'人'的交往,以言而不以力。政治是自由人的活动,它的本质在于以言作为本质的活动方式,而不是暴力。言说的方式在城邦政治中体现为广场上的演说、法庭中的论辩、会饮时的明智的对话、投票、竞技和悲剧竞赛等这样一些以公共规则为规范的竞说、竞赛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体现了他的自由。政治就是让人展现其自由本质的领域。"29可见,人的理性本质,在于人根据"公共规则"而活动,并以此展现其自由本质。因此,城邦政治就是实现人的理性的规则性活动。由此也奠定了西方法治政治的反强权、反暴政、反权治政治的文化传统。近代启蒙思想家基于自然法和契约论,更是坚定的法治政治论者并以此反对权治政治。洛克认为,通过赤裸裸的暴力建立的政权与国家的本质是相对立的。因此,只有在人民自由表达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和协议建立的政权才是合法的政权。30卢梭提出,政治的形成不能源于强力而是人们的约定,他说,"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31

当然,法治政治对权治政治的否定,并不意味着法治政治就忽视或否定权力的存在及其在政治中的作用,而是否定其作为政治现象对于以人为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于权力,法治政治的基本态度是反对作为政治模式的"权治政治",同时,利用权力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相信权力和权力拥有者,更谈不上崇拜或迷恋。因此,在法治政治下,强调对权力进行分解,并且对权力及其拥有者进行双重制约,一是以权制权。二是依法制权,即法治政治强调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的规则性,主张依法制约政治权力、政治权威,推行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在权力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冲突时,强调法律规则的至上性。

法治政治之所以既要利用权力又要制约权力,是因为,法治政治学者也相信,人是自然属性(动物性)与社会属性(人类性)的统一体,人具有兽性(动物性)即强力本能与人性即规则理性双重性。但同时又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就是法治政治(规则本位的政治)不断抵制和战胜权治政治(权力本位的政治)的过程。法治政治首先是承认人的强力性并授予政治机关进行合法地利用。可以说,"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围内建立政府乃是人类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类文明意味着人们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32而在法治政治下,权力必然是具有合法性的影响力即权威。这种"权威产生于规则(或产生于统治rule)。一个官方机构有权威,是因为它由一系列规则构成,而且这些规则使它的权力具体化。一个官方地位有权威,是因为它按规则占据了这个位置。"33因此,有学者认为,"法治的根本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对公共(政治)权力的限制或者控制。这里的要害不是否认权力,权力始终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是承认权力,但是运用法律限制权力。"34因此,法治政治是一种"限权政治"。

二、权治政治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

在中国,一般都将"人治"与"法治"作为一对概念来看待和使用,即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存在的理由是为了消除人治,35而且,认为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别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差别。但实际上,这只是形式上的表现。如上所述,法治政治与权治政治是相互对立的,因此,从实质上来看,中西方政治文化之间应该是"权治政治"与"法治政治"的差别,因为,"'人治国家'中的'人'并不是指民众意义上的'人',而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人治国家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约束下的'权治国家'。"36 权治政治作为一种文化观念在我国的存在,可以从三个方面追述其原因。(1)中国古典政治思想的主流是王权主义的权治政治观。在我国,自古形成的血族政治和权治政治的传统根深蒂固,封建政治文化,在本质上是"官"本位文化,也就是"权"本位的文化。这是权治政治存在的文化根源。(2)从前苏联所引入的"列宁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被片面的或僵化的理解为阶级的、国家和革命的政治观,将马克思主义简单地等同于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理论。这是权治政治存在的思想根源。(3)由于新中国是通过武装斗争和暴力夺权而建立的,这种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与暴力革命的成功经验的延续,就成了权治政治存在的实践根源。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一些政治学者至今仍然有意无意地坚持和倡导权治政治观,如有人对权治政治作了如下的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他说,"从政治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来看,政治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力本质。政治状态与非政治状态的根本区别在于:政治状态建立起了一种普遍的、正规的、用来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调节控制的政治组织与设施──公共权力,而非政治状态则完全没有这样的政治组织。政治状态愈是成熟,公共权力便愈是发达,国家是最发达的公共权力,因而国家社会是最成熟的政治社会。公共权力不仅是政治状态与自然状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而且是政治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核心。"37可以说,"权力是社会生活的普遍法则。权力是一种最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是一切形式的意志统一,社会结合、社会协作,社会的组织、管理等等社会事务的根本动因。正如物理现象背后总是隐藏着'力'的作用,总有某个'动力'一样,社会现象的背后也总隐藏着权力的作用。"因此,"在政治世界中,离开了政治权力,简直就无政治可言。因为政治是依靠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调节控制的社会生活领域。不研究权力,不把握权力的实质,不了解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规律,不了解政治世界最基本的权力关系,就不可能有科学的政治学。"38

与这种权治政治观相共存的是在我国现今的政治社会存在的权治政治现象。如普遍存在的权力崇拜或强力崇拜;社会暴力行为的延展;社会关系的权力等级制;权本位的社会利益分配方式;权法关系上的权力至上;权力寻租与金权政治;经济领域的"仕场经济";文化领域的"权力决定真理";体育领域的"暴力足球"等等。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权治政治观与权治政治行为互为因果,如果不作出理性的对策,是有走向霍布斯式的"人与人战争"的自然状态或者动物式"弱肉强食"生存状态的危险的,果真如此,那么,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法治与宪政。要避免这种权治政治的危险,可以说,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是有效的政治药方,而且,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转型,正是现今中国走向宪政文明的必由之路。

三、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转型的中国之路

如果从推动政治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重心来看,中国的政治发展经过了"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和"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现在正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因此,以制度创新为导向的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设反映了中国政治发展重心的战略转移,它实际上也是中国走向宪政文明,实现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文化转型的基本路径。

所谓"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就是强调通过政治革命包括暴力革命、武装斗争推翻旧的政治结构,推动政治发展的方式。这种政治发展方式崇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主要通过明确敌友的阶级斗争、大规模发动群众的群众运动、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等形式展开政治变革活动。这个时期着重争夺国家政权并"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因此,健全的制度、规则和法治在这个时期的不适合的。所谓"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用局部的、渐进的改革(或改良)的手段破除旧的体制、制度机制,以谋求政治发展的方式。改革对于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机制应该是"破旧立新"的过程,它可以是法治的形式,也可以是通过人治和政策以及群众自主实践的形式。所谓"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在已有的政治体系下,为了更好地进行政治治理而着重于新的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新的秩序,以调整新的、多元化的利益关系。为此,就要强调法治国家和宪政建设,推行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政治文明。当然,这三个发展时期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政治发展的三个时期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制度问题,只不过各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手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才出现前后相继的三个发展阶段。

中国历代政权的变更都是通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暴力革命实现的。近现代的中国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在列宁的"阶级政治"理论和"暴力革命"思想指导下,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经过长期的革命建立了新中国,推动了中国政治形态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的新政权后,中国共产党仍长期坚持抓革命促发展的思想,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

基于历史的教训,中国进入了体制改革时期。在政治改革方面,政治领导人已经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定、修改了新宪法,提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进行了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具有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在实际上往往偏重于"破旧",即主要致力于改变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行政体制。不过,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开始萌生了中国制度建设的思想。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中肯定了制度对于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全面性、决定性的意义,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9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因此,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他还认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40所以,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41从邓小平以制度视角观察、分析社会政治生活来看,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是一种政治制度理论,其政治哲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哲学。"42在这种政治制度哲学指导下,提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发展任务。特别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要求将"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之后。江泽民也多次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3中共"十六大"将"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并列起来,这表明,党不仅要改革僵化的、不合时宜的政治体制,而且,要着手进行新的政治体制和制度的建设。这是中国政治发展重心从"破旧"转到"立新"的表现,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44

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取向,不仅是中国政治发展进程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社会的迫切需要。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一套法律制度的保障;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法律化、制度化;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搞法治、遵守规则;新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新规则体系;腐败问题的预防和处置的更权威、有效的措施还是法治和制度;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提高,法治观念日渐增强,等等。这些因素都强烈地呼唤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政治纲领中也明确地提出了政党政治基础转变的现实需要和执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这对于中国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具有直接的、决定性意义。首先,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阶级性政党"转变成"人民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保证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阶级性政党,更是人民性政党。其次,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性政党"转变为"执政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于是,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整个工作中,因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且,中共"十六大"顺利完成了新老交替,推进了权力更迭的制度化水平,也开始了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依法执政的政治实践,如2004年的修宪对中国政治的宪政化就有重要意义。

虽然如此,也还不能说中国已经实现了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文化转型,实际上,这只能说仅仅是一种开始。要真正摒弃权治政治,走向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还必须沿着此路径作更多的努力,推进宪政理念创新和政治制度的建设,如(1)树立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的政治文化。从根本上抛弃权治政治的"权力至上"观念与"弱肉强食"的行为方式,确立法治政治的"法律主治"的观念与"公平分利"的行为方式。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政的神圣性,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增强人们的宪法和宪政意识。(2)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推行"两院制人大体制"。这有助于实现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实现"政治法治化",即实现执政理念、体制和方式的转变,使中国共产党真正能够在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下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同时,这也有助于重新构建规范政治权力的宪政制度,健全对政治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3)构建宪政意义上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在现有《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从宪政的视角改进公务员的角色定位,健全公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与机制,强化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责任追究机制,划分公务员的职责类型,确立业务类公务员的利益中立制度等。(4)确立"政治法"的法律部门,加强政治法律体系建设。一般而言,"政治法"包括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和政治程序法。45其中,政治法中最根本的就是宪法,宪法政治是以宪法为最根本行为规则的法治政治。按照詹宁斯的说法,作为"政治法"的"宪法所意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46可见,宪法是首要的政治法,在宪法之外还包括其它规范政治关系的法律。在中国,要推进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首先就有必要将"政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同时,需要建立健全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政治法律体系。并且,还要就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程序等方面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政党法》、《执政法》、《新闻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政务信息公开和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很多需要制订或完善。(5)健全公民利益博弈的政治协调机制。在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方面,中国走过了"政治主导型利益博弈"和"政治参与型利益博弈"阶段,现在需要实行"政治协调型利益博弈"的政治机制,以此推进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和真实实现。这也是适应社会和谐所需要的政治建设工作。

注释:

1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导言"第1页。

2 张庆福著:《宪法与宪政》,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页。

3 李龙等著:《宪法学基本范畴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4 李步云著:《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5 〔澳〕布伦南、〔美〕布坎南著:《宪政经济学》(《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6 引自盛洪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中文版序》,《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3日《阅读版》。

7 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2页。

8 张桂林著:《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9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10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66页。

11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12 霍布斯著:《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132页。

13 托马斯?莫尔著:《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页。

14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15 埃利奥特·阿伦森著:《社会性动物》,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16 同上,第252、253页。

17 同上,第258-259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页。

19 吕元礼等著:《权力与个性》,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20 黎鸣著:《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21 狄骥著:《宪法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9页。

22 潘维著:《法治与"民主迷信"--一个法治主义者眼中的中国现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7页

23 同上,第348页。

24 同上,第349页。

25 欧阳英著:《论"主导力量"在国家起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兼评历史上有关国家起源学说》,《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6 对于法治政治及其规则性等方面的详细论述,可以参见刘俊祥著《法治政治与规则政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7 〔美〕布坎南等著:《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28 浦兴祖等:《西方政治学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29 同上,第38页。

30 马啸原著:《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页。

31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页。

32 潘维著:《法治与"民主迷信"--一个法治主义者眼中的中国现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9页。

33 李小兵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第207页。

34 吴玉章著:《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35 20世纪80年代前期,中国学者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时,也曾提到"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但遗憾的是没有把讨论继续深入下去。如果我们透过现象追寻本质,从"人治"与"法治"分歧必然要进到"权治"与"法治"论争,并逻辑地转为"权治政治"与"法治政治"的讨论。

36 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37 罗予超著:《政治哲学论纲》,《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41页。

38 同上,第42页。

3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

40 同上,第322、333页。

41 同上,第336页。

42 杨百成著:《邓小平视野中的制度问题--一种社会政治分析框架》,《邓小平理论》,2001年第5期,第35页

43 参见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和中共"十六大"报告。

44 中共"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表明"中国开始准备接受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治理的模式,因为文明是普适的。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更加认识到国家靠人治不行了,靠偶然性、力量对比关系来治理不行了,要把国家治理纳入制度框架。"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的专家访谈《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

政权建设论文篇3

关键词:权治政治 法治政治 宪法政治 中国宪政理念转换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治"、"宪治政治"或"宪法政治"。国内学者对"宪政"概念有不同的界定,如民主政治说、分权限权说、法治统治说、国家权力合法性说、人权保障说、政治自由说和多元主义说等。具体分析,可以看到,这些"宪政"概念的观点往往具有表象性和片面性。从宪政的构成要素来看,美国学者汤普森指出,"汉密尔顿是从政治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而布莱克斯通则是从法律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1也就是说,宪政包括了政治与法律两个方面。实际上,宪政应该由人、法律与政治三个要素所构成,首先,宪政具有人本性,体现人的政治主体性(人权、民主、自由),其次,宪政要坚持(公正的)法律规则(宪法规则)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即"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以宪法治理国家。"2最后,宪政应该是一种法治政治(而非权治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即是说,它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3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宪政,就是指坚持以人为本的、奉行宪法规则至上性的法治政治。具体而言,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4总之,宪政即是宪法政治,也就是以宪而治的法治政治,这种法治政治谋求人的主体性与政治的规则性的统一并最终体现在宪法规则之中。

从宪政的规则性来看,宪政的政治基础应该是法律规则主治的法治政治,而非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法律规则性是以宪法为元规则的,即是说,宪政是以宪法为根本行为准则的法治政治,法治政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法政治"。虽然不能将"法治政治"等同于"宪法政治",但是,"宪法政治"与"法治政治"在基本目标和本质属性上却是一致的。如果说法治政治是规则政治,以规则为本位,那么,宪法政治就是最高层次的规则政治。正如布伦南和布坎南所说,"我们始终把'宪法'视为一套规则,或一套社会制度,个人在其中从事活动和相互交往。把这些规则比作一种博弈规则可能是有用的。一场博弈可以通过其规则来加以描述--这些规则亦即该项博弈的宪法",5这种宪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规则的规则,是元制度、元规则。6

这种规则至上的法治政治是西方宪政的文化传统基础。对于中国来说,宪政则是舶来品。虽然法治与宪政的推行已经走过一段路程,但是,中国的宪政理念、宪政实践和宪政制度还非常落后,而且在宪政之路上还存在许多困难,其最大的阻碍在于,权治政治文化在中国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还没有确立法治政治的文化理念。因此,中国走向宪政文明的现实之路径,就必然是推进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文化转型,同时,进行相应的宪政制度建设。

一、法治政治是对权治政治的否定

1.权治政治是权力至上的政治

以人的强力性(动物性)为本位的政治是强力政治,权治政治则是强力政治的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权力至上的政治,或者是权力本位的政治。萨托利认为,"政治现实主义是以被称为纯政治的特殊的政治和政策行为的形式来体现自身。在较晚近的时代,纯政治又获得了machtpolitik(权力政治)的名称。纯政治或权力政治一般是指那种不管理想,只以权势、欺诈的无情地运用权力为基础的政治。人们普遍认为,这就是政治现实主义所提倡的政治和政策。"7

在权治政治学者看来,政治的本质与核心是强力或权力。一般认为,这种权治政治观在西方开始于马基雅维利,马基雅维利第一次把政治问题看成是纯粹的权力问题,他"把权力作为政治的核心,从而使政治学初具独立性",8他反对古代思想家把道德的良善作为政治追求的目标,认为国家的根本问题就是统治权,政治就是权力,统治者应以夺取权力和保持权力为目的。可见,权治政治观的核心,就是肯定并倡导政治的权力本质或政治的强力特性,认为权力与政治之间具有本质的相关性,权力是政治的,政治就是权力的。政治生活就是人类权力性的社会生存方式。这种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观,是对人自身所作的动物式的强力本性的确认,同时,也是人类实际存在的权治政治现象的现实主义反映。

"权治政治"的思想不同于"政治权力"的思想,只有在人的强力性和权力现象的基础上信仰强力的天然合理性,在价值上追求权治政治的,才是权治政治的思想。如在古希腊的智者学派中,有的智者把所谓的"自然"(或者人的本性)等同于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强权即公理。9古罗马的波利比认为,人类最初和禽兽一样合聚在一起。这时,权力的限度完全由体力大小决定,体力强大和有勇气的人自然地统率着体力弱小和胆怯的人,这种权力是专制主义的。后来随着家庭观念的形成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便产生了拥戴君主的心理和义务观念,从而导致君主制的产生。君主为了保护其地位便凭借暴力,这就变成暴君政体。10 布丹从家庭的父权中引伸出国家的主权,并认为,国家象家庭一样,依靠权力中心,才能运行不殆。这个权力中心或者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集团,他们必须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个权力就是国家主权,父亲在家庭中的绝对的支配地位和支配性权力,据此,他强调国家的形成过程主要是通过战争与征服而完成的,即他强调国家中的暴力的一面。11斯宾诺莎也主张"强权政治论",他认为,人的自然权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关,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满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权利。即权力就是权利,或曰"强权就是公理"、"力之所及理之所致"。每个人有一定的权力来寻求他的个人利益,这些权力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即使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文明社会的国家,也"必须借助人类的恐惧之心管理社会"。霍布斯认为,"人的权势普遍讲来就是一个人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因为人的"永无休止的权势欲",人与人之间必然为生存而相互争斗,彼此争斗实际上已经成为人的天性。据此,他所建构的国家也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12。尼采在"强力意志"(权力意志)基础上对"超人"和"强权政治"的论述,更是明确地认为,权力意志是万物的起源,是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发生作用的唯一动力,世界就是强者和弱者较量权力的斗争,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各种能力和各种意志争权夺势的结果,强者永远靠牺牲、镇压、兼并弱者而生存,因此,权力意志是"弃弱就强",少数强者应支配和统治多数弱者,而弱者理应俯首听命于强者,这是生命意志的自然规律。如此等等,在这种权治政治或强权政治思想基础的建立的政治体系,就是权治政治制度。

2.弱肉强食是权治政治的基本特性

综观权治政治的观念,可以说,权治政治观就是强力的政治观,在他们看来,权力至上的权治政治,其本质特性就是强力性,这种强力对于人类政治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弱肉强食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普遍准则。这种强力性,可以从权治政治信奉者的思想中看出来。

(1)人的强力本性源于动物的强力本能。强力特性不是人所独有的,恰好相反,动物群体生活的方式就是"弱肉强食",动物群体依靠体力的强弱决定在群体中的地位和生存关系。动物暴力性在人类身上的遗留就是人的动物本性即强力性。托马斯?莫尔说:"战争是唯一适宜于野兽的活动,然而任何一种野兽都不像人那样频繁地进行战争。"13"马基雅维利曾经指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二是暴力。前者是合乎人性的方法,后者则是兽性的体现。但是,马基雅维利认为,在人的身上兽性的成分太多,因此,君主要获得并维持自己的统治,便不能不同时具备狐狸的智慧和狮子的勇敢。"14可见,马基雅维利肯定了暴力是人的动物本性,而且他更相信暴力的社会作用,把秩序更多地寄托于政治上的强力与权谋。因此,权治政治观不仅相信动物的暴力性或强力本能以及人的权力特性,更在于他们相信暴力或权力作为人类政治生活准则的天然合理性,推崇权力至上的政治。

对于动物的暴力性或强力本能,以及动物群体内"强力政治"的情况,动物学家认为,动物的等级行为实际上就是动物群体社会关系的表现,是社会、政治地位确立的基本方式。动物的攻击性即强力特性是确立动物"政治统治"地位的方式。"在对欧洲大陆的猴子进行研究之后,人类学家伍德·沃什伯恩和精神病学家戴维·汉伯格一致认为,在同一群猴子中,攻击性在进食、繁殖及确定统治地位方面都起重要的作用。一个群体里最健壮、最富有攻击性的雄性,最初通过显示其攻击性夺得统治地位。"根据动物心理学家伯尼·莱博尤夫的研究,"每年交配季节到来之前,一对对雄象海豹互相拉开架势为争夺统治地位而凶猛地血战一场。最强壮、最富有攻击性和最敏捷的雄性象海豹,在同伴中不仅居第一号统治地位,而且是头号'交配者'。"15

人虽然是具有人性的高等动物,但人依然是动物,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在进化过程中,人"继承"了动物的强力性或强力基因,而且这种兽性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恩格斯在这方面有论述)。由此也可以说,人与其他动物一样,都具有强力本性,必然以强力为中轴而过政治生活。这就是权治政治观的逻辑。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埃利奥特·阿伦森,在《社会性动物》一书中,肯定了人类具有攻击性。他说,"从广义的范围看,人类已显示出自己是一种特别具有攻击性的物种。"所谓攻击性行为,是指"旨在导致他人身体上或心理上的痛苦的有意识行为。"16阿伦森最后说,"我们可以总结出,虽然攻击的本能成分确实存在于人类身上,但是攻击并不完全是由本能所致。许多例子清楚地表明,环境和社会事件能够导致攻击性行为。更重要的是,我们知道,在人类身上,这种攻击性行为可以被环境和社会因素所改变。简而言之,攻击性行为是可能被减少的。"17人的暴力攻击既源于本能(内因),但又需要外因的作用。人承继了动物的强力本能,但人类却发展的强力能力,人类越进化,人类的强力特性往往比动物表现更明显,强力能力也比动物更为强大。

(2)权治政治的强力性本源于人的强力本性。根据权治政治观,权力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政治性就是人的权力(强力)特性,权治政治就是人的强力本性的逻辑生成和现实表现。马克思指出,"马基雅维利、康帕内拉等都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都是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18不过,马基雅维利的"人"是权力人,具有强力本性的人。这种"权力人"的"人性分析模式"肯定,"人是权力的动物。人类社会无不贯穿着权力关系",19"追求权力是人类的本性之一",20而且,政治是强者(主体)强制、征服弱者(客体),弱者服从强者而形成的政治统治。因此,强力生成的政治,就是强力本位或权力至上的政治。强力政治论者在看到人所具有的动物性强力本能的同时,崇尚强力,认为强力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成的当然方式与路径,强调用强力来调整人类社会政治关系。从这里可以看到强力政治生成论者与规则政治生成论者的根本区别。强力人政治本体论的主要代表有君权神授论和父权论者如菲尔麦、暴力论者如杜林、强力意志论者如尼采和上述的冲突论者等。如狄骥所说,"在人类的一切大小社会中,我们如看到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权力,我们就应当说已有一种政治权力,一个国家存在了。"21具体地说,政治国家是社会"自然分化"的产物,因为,社会的事实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可以用物质的强制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的社会成员。发号施令的人便是统治者,而那些成为他们发号施令的对象并被迫服从一种强制权力的人就是被统治者。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分化就形成了政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是由强制权力构成的,只要证明某个共同体内存在一种强制的权力,就可以说已经有政治国家了。斯宾塞甚至把存在于生物界的生存竞争直接搬到了人类社会,他根据生存竞争原则,认为"生存竞争、适者生存"不仅在生物界,而且在人类社会中也起支配作用,同时,他把优胜劣汰、弱肉强食说成是进化的一条规律,他强调按照社会进化论即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观点,他甚至主张对所谓无适应能力的人进行残酷的镇压乃至战争,这是实现社会"自然选择"的最好手段。

 

(3)政治应该是一种强力现象或权力活动。一般而论,"权治政治"学者都有意无意地认为,人类为了协调生存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就自然或本能地想到"权力",并通过权力构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过社会和政治生活。因此可以说,在"权治政治"学者那里,"权力欲"是人的自然天性或本能欲望,有学人说,"什么使人与人相互'关联'呢?除了天然的血缘和地缘之外,组成'社会'的基本纽带是'权力'(power),权力左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权力是社会的核心",并且,"权力源于社会,作用于社会,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纽带。"22因此,"由权力来连接社会是天然和永恒的。没有权力就没有社会,没有社会也就无所谓权力","凡群体生活的动物都构成社会,也都受权力关系的制约。"23由于"无政府的社会必然是弱肉强食的社会,是受丛林法则支配的社会。政府是人类阐明的曙光。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围内建立政府乃是人类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类文明意味着人们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24正是如此,政治国家在本质上就是暴力,而非对暴力的规范或消除,另有学人说,"所以,从本质上说,国家不是以和平的形式消除暴力而是用暴力的形式消除暴力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对于国家来说,它是依靠暴力来维持的一种政治组织,它的产生所真正体现的是利用暴力对暴力实行垄断;而就此而论,国家是借助和平的方式消除暴力的手段这一论点,就只不过是社会契约论者虚幻的想像罢了。"25

3.法治政治则是法律主治的政治26

简单地说,"法治政治"可以理解为法治下的政治或奉行法律至上的政治。具体而言,所谓法治政治,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选择与运用以建立社会秩序,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共治理活动。正如布坎南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的社会相互作用的全部过程,包括经济是当然具有'政治性的',因为所有的行为都被包围着它的法律所制约,而法律本身又必须在政治行为中找到最终起源,或至少受到基本的强制力量的支持。......或许可以预料的是,政治和法律之间划分的界线是难以维系的,不论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如此。"27根据这种"法治政治"观念,法与政治具有内在的相关性,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性现象,是人类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而政治是一种社会规则性活动,是选择和运用法律规则的活动。法治政治具有规则性,法治政治是以法律规则为本位的政治。同时,法治政治还内含了人本性。即是说,法治政治的规则性也就是法治政治的人本性,法治政治通过对规则性的确认与张扬,也就是对人的政治本性和人的政治主体性的肯定和推崇。因此,法治政治提供了政治人本性实现的平台。法治政治所体现的"以人为本",具体表现为对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和公正等人的政治主体价值和主体利益的追求。

4.法治政治是对政治的强力性和权治政治的否定

法治政治观对人的规则性和政治的法律规则性的倡导,实际上就是对政治的强力性和权治政治的否定。

仔细观察,在西方政治文化中,"权治政治"和"法治政治"是相互对立的两种政治思维方式和两种政治治理形式。法治政治学者之所以认为人类需要法治政治,就是为了消除强力政治或权治政治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因此,法治政治的对立面是权治政治,而不是人治。或者说,人治政治与权治政治,实际上就是以权力和权力的拥有者为本位的政治治理方式,其表现形式是"人治政治",但其实质则是"权治政治"。因此,法治政治在政治模式上是反对权治政治的。如果说强力是一种政治,那么这种政治是动物的政治,是兽性政治,而非人的政治,与此相反,人的政治应该是符合人性的规则政治。在古希腊人看来,"人的本质是理性的,人与人之间可以通过讨论来达成一致与同意,威压与暴力都不可能导致合理的政治,"28即强力或暴力,不能成为政治生活方式,因此,"奴役状态,就是非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人无法展示其自由的本质,这是一种强制状态,是一种非政治状态。"在希腊人看来,"言说以及在言说中体现出来的人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也是希腊人区别于野蛮人的本质特征。'人'的交往,以言而不以力。政治是自由人的活动,它的本质在于以言作为本质的活动方式,而不是暴力。言说的方式在城邦政治中体现为广场上的演说、法庭中的论辩、会饮时的明智的对话、投票、竞技和悲剧竞赛等这样一些以公共规则为规范的竞说、竞赛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人体现了他的自由。政治就是让人展现其自由本质的领域。"29可见,人的理性本质,在于人根据"公共规则"而活动,并以此展现其自由本质。因此,城邦政治就是实现人的理性的规则性活动。由此也奠定了西方法治政治的反强权、反暴政、反权治政治的文化传统。近代启蒙思想家基于自然法和契约论,更是坚定的法治政治论者并以此反对权治政治。洛克认为,通过赤裸裸的暴力建立的政权与国家的本质是相对立的。因此,只有在人民自由表达意志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和协议建立的政权才是合法的政权。30卢梭提出,政治的形成不能源于强力而是人们的约定,他说,"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31

当然,法治政治对权治政治的否定,并不意味着法治政治就忽视或否定权力的存在及其在政治中的作用,而是否定其作为政治现象对于以人为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对于权力,法治政治的基本态度是反对作为政治模式的"权治政治",同时,利用权力的功能,但这并不意味着相信权力和权力拥有者,更谈不上崇拜或迷恋。因此,在法治政治下,强调对权力进行分解,并且对权力及其拥有者进行双重制约,一是以权制权。二是依法制权,即法治政治强调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的规则性,主张依法制约政治权力、政治权威,推行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在权力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冲突时,强调法律规则的至上性。

法治政治之所以既要利用权力又要制约权力,是因为,法治政治学者也相信,人是自然属性(动物性)与社会属性(人类性)的统一体,人具有兽性(动物性)即强力本能与人性即规则理性双重性。但同时又认为,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就是法治政治(规则本位的政治)不断抵制和战胜权治政治(权力本位的政治)的过程。法治政治首先是承认人的强力性并授予政治机关进行合法地利用。可以说,"在一定的地理和人群范围内建立政府乃是人类文明的第一步。最初的人类文明意味着人们把使用暴力的权利转让给了政府,只有政府才能行使暴力。"32而在法治政治下,权力必然是具有合法性的影响力即权威。这种"权威产生于规则(或产生于统治rule)。一个官方机构有权威,是因为它由一系列规则构成,而且这些规则使它的权力具体化。一个官方地位有权威,是因为它按规则占据了这个位置。"33因此,有学者认为,"法治的根本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对公共(政治)权力的限制或者控制。这里的要害不是否认权力,权力始终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是承认权力,但是运用法律限制权力。"34因此,法治政治是一种"限权政治"。

二、权治政治是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

在中国,一般都将"人治"与"法治"作为一对概念来看待和使用,即认为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存在的理由是为了消除人治,35而且,认为中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别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差别。但实际上,这只是形式上的表现。如上所述,法治政治与权治政治是相互对立的,因此,从实质上来看,中西方政治文化之间应该是"权治政治"与"法治政治"的差别,因为,"'人治国家'中的'人'并不是指民众意义上的'人',而是拥有国家权力的人。人治国家实际上是在没有法律约束下的'权治国家'。"36 权治政治作为一种文化观念在我国的存在,可以从三个方面追述其原因。(1)中国古典政治思想的主流是王权主义的权治政治观。在我国,自古形成的血族政治和权治政治的传统根深蒂固,封建政治文化,在本质上是"官"本位文化,也就是"权"本位的文化。这是权治政治存在的文化根源。(2)从前苏联所引入的"列宁化"的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被片面的或僵化的理解为阶级的、国家和革命的政治观,将马克思主义简单地等同于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理论。这是权治政治存在的思想根源。(3)由于新中国是通过武装斗争和暴力夺权而建立的,这种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与暴力革命的成功经验的延续,就成了权治政治存在的实践根源。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一些政治学者至今仍然有意无意地坚持和倡导权治政治观,如有人对权治政治作了如下的具有代表性的表述,他说,"从政治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来看,政治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力本质。政治状态与非政治状态的根本区别在于:政治状态建立起了一种普遍的、正规的、用来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调节控制的政治组织与设施──公共权力,而非政治状态则完全没有这样的政治组织。政治状态愈是成熟,公共权力便愈是发达,国家是最发达的公共权力,因而国家社会是最成熟的政治社会。公共权力不仅是政治状态与自然状态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而且是政治社会全部政治生活的核心。"37可以说,"权力是社会生活的普遍法则。权力是一种最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且是一切形式的意志统一,社会结合、社会协作,社会的组织、管理等等社会事务的根本动因。正如物理现象背后总是隐藏着'力'的作用,总有某个'动力'一样,社会现象的背后也总隐藏着权力的作用。"因此,"在政治世界中,离开了政治权力,简直就无政治可言。因为政治是依靠公共权力对社会进行组织管理、调节控制的社会生活领域。不研究权力,不把握权力的实质,不了解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规律,不了解政治世界最基本的权力关系,就不可能有科学的政治学。"38

与这种权治政治观相共存的是在我国现今的政治社会存在的权治政治现象。如普遍存在的权力崇拜或强力崇拜;社会暴力行为的延展;社会关系的权力等级制;权本位的社会利益分配方式;权法关系上的权力至上;权力寻租与金权政治;经济领域的"仕场经济";文化领域的"权力决定真理";体育领域的"暴力足球"等等。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权治政治观与权治政治行为互为因果,如果不作出理性的对策,是有走向霍布斯式的"人与人战争"的自然状态或者动物式"弱肉强食"生存状态的危险的,果真如此,那么,根本就不可能有什么法治与宪政。要避免这种权治政治的危险,可以说,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是有效的政治药方,而且,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转型,正是现今中国走向宪政文明的必由之路。

三、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转型的中国之路

如果从推动政治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重心来看,中国的政治发展经过了"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和"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现在正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时期。因此,以制度创新为导向的政治制度文明的建设反映了中国政治发展重心的战略转移,它实际上也是中国走向宪政文明,实现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文化转型的基本路径。

所谓"暴力革命主导型政治发展",就是强调通过政治革命包括暴力革命、武装斗争推翻旧的政治结构,推动政治发展的方式。这种政治发展方式崇尚"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主要通过明确敌友的阶级斗争、大规模发动群众的群众运动、你死我活的暴力革命等形式展开政治变革活动。这个时期着重争夺国家政权并"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政治制度。因此,健全的制度、规则和法治在这个时期的不适合的。所谓"体制改革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用局部的、渐进的改革(或改良)的手段破除旧的体制、制度机制,以谋求政治发展的方式。改革对于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机制应该是"破旧立新"的过程,它可以是法治的形式,也可以是通过人治和政策以及群众自主实践的形式。所谓"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则是在已有的政治体系下,为了更好地进行政治治理而着重于新的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新的秩序,以调整新的、多元化的利益关系。为此,就要强调法治国家和宪政建设,推行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政治文明。当然,这三个发展时期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政治发展的三个时期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制度问题,只不过各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手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才出现前后相继的三个发展阶段。

中国历代政权的变更都是通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暴力革命实现的。近现代的中国史实际上就是一部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在列宁的"阶级政治"理论和"暴力革命"思想指导下,在"俄国十月革命"的影响下,经过长期的革命建立了新中国,推动了中国政治形态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的新政权后,中国共产党仍长期坚持抓革命促发展的思想,结果导致了"文化大革命"。

基于历史的教训,中国进入了体制改革时期。在政治改革方面,政治领导人已经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定、修改了新宪法,提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进行了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等具有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在实际上往往偏重于"破旧",即主要致力于改变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权的政治行政体制。不过,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开始萌生了中国制度建设的思想。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中肯定了制度对于政治生活所具有的全面性、决定性的意义,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9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因此,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他还认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其他制度需要改革的很多。""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40所以,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41从邓小平以制度视角观察、分析社会政治生活来看,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是一种政治制度理论,其政治哲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哲学。"42在这种政治制度哲学指导下,提出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政治发展任务。特别是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政治方略,要求将"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标志着中国开始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之后。江泽民也多次强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3中共"十六大"将"政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并列起来,这表明,党不仅要改革僵化的、不合时宜的政治体制,而且,要着手进行新的政治体制和制度的建设。这是中国政治发展重心从"破旧"转到"立新"的表现,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进步。44

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取向,不仅是中国政治发展进程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社会的迫切需要。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一套法律制度的保障;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法律化、制度化;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必须搞法治、遵守规则;新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新规则体系;腐败问题的预防和处置的更权威、有效的措施还是法治和制度;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提高,法治观念日渐增强,等等。这些因素都强烈地呼唤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政治纲领中也明确地提出了政党政治基础转变的现实需要和执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这对于中国进入"制度建设主导型政治发展"的新时期具有直接的、决定性意义。首先,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阶级性政党"转变成"人民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保证我们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阶级性政党,更是人民性政党。其次,中国共产党已经从"革命性政党"转变为"执政性政党"。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于是,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整个工作中,因为,"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而且,中共"十六大"顺利完成了新老交替,推进了权力更迭的制度化水平,也开始了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依法执政的政治实践,如2004年的修宪对中国政治的宪政化就有重要意义。

虽然如此,也还不能说中国已经实现了从权治政治向法治政治的政治文化转型,实际上,这只能说仅仅是一种开始。要真正摒弃权治政治,走向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还必须沿着此路径作更多的努力,推进宪政理念创新和政治制度的建设,如(1)树立法治政治与宪法政治的政治文化。从根本上抛弃权治政治的"权力至上"观念与"弱肉强食"的行为方式,确立法治政治的"法律主治"的观念与"公平分利"的行为方式。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政的神圣性,完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增强人们的宪法和宪政意识。(2)在坚持中国共产党执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推行"两院制人大体制"。这有助于实现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实现"政治法治化",即实现执政理念、体制和方式的转变,使中国共产党真正能够在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下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同时,这也有助于重新构建规范政治权力的宪政制度,健全对政治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机制。(3)构建宪政意义上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在现有《国家公务员法》的基础上,从宪政的视角改进公务员的角色定位,健全公务员制度的政治功能与机制,强化公务员的权利保障与责任追究机制,划分公务员的职责类型,确立业务类公务员的利益中立制度等。(4)确立"政治法"的法律部门,加强政治法律体系建设。一般而言,"政治法"包括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和政治程序法。45其中,政治法中最根本的就是宪法,宪法政治是以宪法为最根本行为规则的法治政治。按照詹宁斯的说法,作为"政治法"的"宪法所意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46可见,宪法是首要的政治法,在宪法之外还包括其它规范政治关系的法律。在中国,要推进法治政治和宪法政治,首先就有必要将"政治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进行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同时,需要建立健全限制政治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政治法律体系。并且,还要就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程序等方面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政党法》、《执政法》、《新闻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政务信息公开和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有很多需要制订或完善。(5)健全公民利益博弈的政治协调机制。在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方面,中国走过了"政治主导型利益博弈"和"政治参与型利益博弈"阶段,现在需要实行"政治协调型利益博弈"的政治机制,以此推进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和真实实现。这也是适应社会和谐所需要的政治建设工作。

 

注释:

1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导言"第1页。

2 张庆福著:《宪法与宪政》,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286页。

3 李龙等著:《宪法学基本范畴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4 李步云著:《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5 〔澳〕布伦南、〔美〕布坎南著:《宪政经济学》(《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6 引自盛洪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中文版序》,《南方周末》2003年11月13日《阅读版》。

7 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1-42页。

8 张桂林著:《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9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4页。

10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66页。

11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0页。

12 霍布斯著:《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2、132页。

13 托马斯?莫尔著:《乌托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页。

14 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15 埃利奥特·阿伦森著:《社会性动物》,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页。

16 同上,第252、253页。

17 同上,第258-259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8页。

19 吕元礼等著:《权力与个性》,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20 黎鸣著:《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21 狄骥著:《宪法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69页。

22 潘维著:《法治与"民主迷信"--一个法治主义者眼中的中国现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7页

23 同上,第348页。

24 同上,第349页。

25 欧阳英著:《论"主导力量"在国家起源中的地位和作用--兼评历史上有关国家起源学说》,《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6 对于法治政治及其规则性等方面的详细论述,可以参见刘俊祥著《法治政治与规则政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4期。

27 〔美〕布坎南等著:《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28 浦兴祖等:《西方政治学说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29 同上,第38页。

30 马啸原著:《西方政治思想史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67页。

31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页。

32 潘维著:《法治与"民主迷信"--一个法治主义者眼中的中国现代化和世界秩序》,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349页。

33 李小兵著:《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主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第207页。

34 吴玉章著:《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35 20世纪80年代前期,中国学者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时,也曾提到"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但遗憾的是没有把讨论继续深入下去。如果我们透过现象追寻本质,从"人治"与"法治"分歧必然要进到"权治"与"法治"论争,并逻辑地转为"权治政治"与"法治政治"的讨论。

36 卓泽渊著:《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37 罗予超著:《政治哲学论纲》,《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6期,第41页。

38 同上,第42页。

3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

40 同上,第322、333页。

41 同上,第336页。

42 杨百成著:《邓小平视野中的制度问题--一种社会政治分析框架》,《邓小平理论》,2001年第5期,第35页

43 参见江泽民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和中共"十六大"报告。

44 中共"十六大"提出政治文明建设,表明"中国开始准备接受在国际社会具有普遍性治理的模式,因为文明是普适的。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更加认识到国家靠人治不行了,靠偶然性、力量对比关系来治理不行了,要把国家治理纳入制度框架。"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的专家访谈《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

政权建设论文篇4

关键词:军校;校园文化;人才培养

党的十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同志对构建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创新发展先进军事文化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军,持续培养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永葆人民军队性质、本色、作风。" 这些战略思想,既为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指明了目标方向,也为加强军队文化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军校作为军队文化建设的强军劲旅,强化前列意识,推进文化发展,就要更加重视和坚持培育能够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质要求和本校特征的校园文化。

一、现实需求呼唤军校校园文化

军校校园文化是军队院校三位一体的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校历史传承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和院校精神的综合反映。军校校园文化建设是顺应时展要求,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法和提升学院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时代要求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己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对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未来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先进文化的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先进文化为校园文化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发展动力。校园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一部分,充实着先进文化,促进了先进文化的发展。发展先进文化,就要把校园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校园文化是学院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形成的办学理念、优良传统、价值取向的集中反映,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社会意识多元变化、思想观念相互交织、文化生活多样活跃的态势,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传承人类文明、传授科学知识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时代召唤。

(二)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必然要求

校园文化具有重要的育人功能,对学员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崇高的精神追求具有鼓舞斗志的重要激励作用,浓厚的政治氛围具有统一意志的导向作用,优美的校园环境具有净化灵魂的重要熏陶作用,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具有砥砺品格的重要教育作用,完善的规章制度具有引导言行的重要规范作用。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对于培养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使青年学员成长为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三)实现学院建设不断跨越的内在要求

"培养合格的防空兵指挥人才,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兵种中级指挥院校,把学院办成防空兵指挥人才培养中心、防空兵作战理论研究中心、防空兵建设咨询中心。"是学院的办学定位。建设一流的院校必须有一流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彰显学院个性和特色,展示学院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对一流院校形成发展、培育一流人才、孕育一流成果产生根本影响。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全院人员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道德规范,可以为创建一流院校提供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强有力的精神支撑。此外,建设一流的军校校园文化,也是加强我军军事软实力的重要方面,对于增强我军的凝聚力、威慑力、感召力和创造力具有极大作用。

二、军校校园文化建设需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我们在建设校园文化时,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校园文化的优良传统和思想精髓。另一方面,要保持和发扬军校校园文化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践行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迎难而上,不断开拓创新,推动军校和谐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持校园文化建设的先进性。

军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在社会其他文化发展的前列。而军校校园文化作为我军先进军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引领着军队文化的发展潮流。建设军校校园文化,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先进"下功夫,建设既具有军队特色又体现时代要求的先进文化。

(二)以提高学院建设质量为标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科学性。

文化是精神力量的源泉,军校校园文化是院校建设质量的重要参数。军校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坚持院校建设质量为标准,在提高官兵士气上做文章,不断加强文化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地筹划文化工作,突出重点,兼顾全局,推动军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增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文体设施和娱乐设施的物质条件,提高官兵文化生活质量,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大科技含量,提高军校校园文化建设的科学水平。

(三)以促进学员全面发展为出发点,提高校园文化建设的针对性

校园文化建设中,必须坚持以学员为主体,以学员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解决学员最关心、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实际问题。急学员之所急,想学员之所想,服务于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打牢学员成长成才的思想基础。努力践行"四个新一代"的要求,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作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着眼点、立足点和归宿点;把是否有利于学员的全面成长,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从学员的任职需要和实际需求出发,不断改进军校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和组织方法。

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不断满足师生员工对文化生活的心理需求,这既是对我军文化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我军建设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以文"化"人,充分关注学员及官兵个人成长与发展的需要。

摘 要:对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主体、供给目标、供给客体和供给内容的公共性进行分析,揭示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主体应以公共性作为其理念指导,供给目标应以公共性作为其价值标准,供给客体应以公共性作为其实现基础,供给内容应以公共性作为其约束条件。

关键词:高校行政权力 公共性 高校权力主体及客体

高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教育和学术机构,高校存在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通过发展学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然而,随着高校的发展而日益扩大的高校内部行政服务组织逐渐异化为高校内部的行政衙门,使高校学术权力让位于行政权力,高校官本位盛行,使其公共性丧失。 中国高校行政权力公共性的缺失阻碍了高校管理的有效实施,影响了大学的发展,因此高校内部行政组织要树立服务理念,充分实现其公共性,发挥其公共价值,这是解决中国高校内部管理问题的关键。

一、高校行政权力的概念界定

通常,人们把高校内部教学和科研系统(其成员是师生和研究人员)所拥有的教学和学术活动权力称为学术权力,而把保障教学和学术活动的非教学和科研系统(成员是各级各类机构的行政人员)所拥有的行政活动权力称为行政权力。也有人认为,学术权力即指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对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及学术关系施加影响和干预的力量。学术权力的主体指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客体指学术事务、学术活动及学术关系。大学组织学术性的特质,使得它应是一个"底部沉重"的结构,自下而上是学术权力的运行方式。高校行政权力是高校作为一个组织为实现发展目标而赋予大学科层制结构中各管理层次的,依据一定的规章制度对高校中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能力或力量[1],过去一些被"公认"的私人产品逐渐进入公共产品的清单,比如越来越多的教育活动已经被纳入公共服务内容。国家和政府过去一直被认为是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承担者,但是当越来越多的私人机构和组织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时(例如"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在全球致力于提高健康、医疗和教育水平方面的卓越贡献),当对于高校行政权力的理论阐释和认识已然存在不少问题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认识角度和理论支撑成为必然的选择,公共性理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二、公共性的源起及其理论运用

"公共性"的概念出现了很长时间,但对于该概念的使用也并未统一,阿伦特认为,公共性一词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共性意味着公开性,即公共世界是一个所有人共同的聚会场所,每个出场的人在里面有不同的位置,每个人都是从不同角度来看和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2]。再次,公共性的另一层含义是共同的。公共性意味着在一个敞开的公共领域因他者的存在而获得自我在场的真实体验。公共性是以凸现人的主体性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基础,是为了消解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对立。自主性、多元性和共同体是现代公共性的核心概念。在公共经济学中, 公共性却被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均衡的手段[3],由此可以看出公共性是一个非常宽泛并且具有多个层次的概念和理论,哲学领域的公共性概念无疑最具有抽象性和广泛性,而在其他领域公共性主要被作为一种理性的态度和价值的观念来加以运用。

三、高校行政权力的公共性分析

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主体、供给目标、供给客体和供给内容构成了高校行政权力的核心内容,通过对供给主体、供给目标、供给客体和供给内容的探讨有助于把握高校行政权力概念。因此在对高校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进行分析时,我们认为公共性是高校行政权力的根本属性,是贯穿高校行政权力的一条主线,它既是高校行政权力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在理解高校行政权力时必须始终以公共性作为基础,而在高校行政权力的实践中也必须以公共性作为指导。

1、 供给主体的公共性---以公共性作为其理念指引

政府是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核心主体、高校是参与主体、高校领导是重要主体。公共组织(政府和行政部门、准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从根本上也是一种公共组织[4])从根本上来说是公益性的组织,其组织目标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益,因此其对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公共组织的公共性特别是政府的公共性,在这种公共性理念的指引下,现代政府担负起更多的社会公共责任,它能够满足社会公民的个体需求而且能够促进社会的总体发展。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主体主要是负责在公共性的指引下安排公共行政权力的生产任务,而高校行政权力生产者则主要负责完成行政权力的生产任务。

2、供给目标的公共性---以公共性作为其价值标准

高校行政权力需求的公共性价值标准,首先是来自于行政权力机构行政权力需要的共同倾向。正是这种共同的权力需要倾向构成了高校行政权力需求的公共性价值基础[5]。其次,高校行政权力需求的公共性价值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高校行政机构对于权力的需求,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决定了行政权力主体的供给能力,行政权力需求与行政权力供给能力之间的差距也不能太大,脱离行政权力供给水平的行政权力需求很难得到满足。

3、 供给客体的公共性---以公共性作为其实现基础

高校行政权力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力是每个高校均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而要实现行政权力从应然权力向实然权力的过渡就需要一定的制度设计。法律和政府是现代社会使应然行政权力向实然行政权力转化最重要的制度[6],法律依靠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后盾对行政权力的内容进行规定使行政权力取得强大的权威和效力,政府则依靠国家权力通过调配资源以保证行政权力的真正实现。

4、供给内容的公共性---以公共性作为其约束条件

目前对于高校行政权力"公共产品"属性的认识主要是来自于公共产品理论,但是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科技手段已经使公共产品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实现成本大为降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内容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作为公共产品天然属性的认识需要进行修正[7]。所以高校行政权力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行政权力泛化和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混淆等问题。

四、高校行政权力公共性分析对我国的启示

高校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视角突破了政府职能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的视域局限,对于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主体、供给目标、供给客体和供给内容的公共性分析,使我们能够更为准确的理解高校行政权力。以公共性作为理念指导的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体,虽然公共组织的运行者在某些时候并不完全能够完全恪守公共性,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目标是使高校能够充分利用行政权力,实现其提高行政效率,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明确划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大高校的行政权力需求偏好相适应。高校行政权力的供给内容应当以公共性作为其约束条件并为其带来公共收益。

参考文献:

[1]刘尧.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演变[J]。现代教育科学,2006,(2):1-5。

[2]〔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P538

[3]曹鹏飞. 公共性理论研究[M]. 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6, 37,38。

[4]沈建华.上海市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J]. 体育科研,2008,29(2):37- 41。

[5]高培勇. 公共经济学[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0。

[6]唐立慧,郇昌店,肖林鹏.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市场化改革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3):7- 11.

政权建设论文篇5

【关 键 词】江泽民/政治文明/“5·31”讲话

我国进入新世纪,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关键时刻,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

一、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又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加深了对文明建设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战略性的认识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向来过着三种生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三种生活产生了三种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三种文明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转化,缺一不可的。在社会生活中,政治文明以物质文明为基础,以精神文明为动力,政治文明属于上层建筑最重要部分,它体现和反映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军事制度等。是否重视搞好政治文明,这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兴衰成败的战略问题。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复兴,尤其是政治文明的复兴,这是极为重要的。

恩格斯说,人们在提出辩证法和散文的理论以前,早已按辩证法办事和写散文。政治文明也是这样,当它上升和提出理论观点以后,就大不相同,便会从自发、零散转变到自觉和系统上来,进入一个新阶段。江泽民总书记总结了历史经验,吸纳了有关政治文明的科学因素,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是文明发展史上重大的理论创新,体现着与时俱进的精神,把文明建设和文明理论推进到新的高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的重要发展

邓小平在1979年10月提出三个“高度”的观点,包含有三个文明的内涵,但还未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预示着必将出现。邓小平说:“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精神文明时,集中一个题目:“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了比较充分的阐述,认为:“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使各项事业的发展符合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使人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才能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和法制密切结合。以上所说“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同政治文明的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是高度民主和高度法制相结合。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指明政治文明这个概念包括的目标、根本要求、特点和道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关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理论,从此,我们不仅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要加上政治文明,即三个文明建设,把政治文明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只有把三个文明建设都搞好,才真正达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准。因此,在实践中,要求做到“三个文明”并驾齐驱,“三个文明”一起抓,充分发挥互相影响、互相推动、互相转化的作用。

三、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对马克思曾经设想写一本关于政治文明的著作,但来不及写成的继承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文明学,尤其是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创新,填补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可供借鉴。

马克思最早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而且准备写一部有关政治文明的书,1844年11月,起草了一个写作计划,名叫《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计划草案》,内容包括:“政治制度”、“国家”、“法律”、“权力的分开”和“制衡”、“国家管理和公共管理”、“政党”、“选举权”,等等。“政治文明”是此书计划草案中提出来的。由于马克思要集中时间和精力写作《资本论》和指导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资本论》三卷本,只写成第1卷并出版,第2、3卷靠恩格斯整理加工,才得以问世,更没有时间去写作政治文明方面的书了。所以,江泽民同志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实是填补了马克思主义在政治文明方面的空白,用新观点、新理论扩大了马克思主义的空间,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了新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来说,要从抓两个文明建设,发展为抓三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要重视抓好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政治文明建设,是具有普遍意义和重大作用的。

四、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指明方向与道路,必将加快其历史进程,取得丰硕成果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总的指导,贯彻“三个代表”要求,还要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具体目标和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包括有民主文明,法制文明,制度文明,领导文明,即文明的民主,文明的法制,文明的制度,文明的领导。依照总的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涵、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贯彻三个文明一起抓,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任务,需要做到:

人民主国。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国家,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各个方面都要体现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形式和实践。

民主立国。这是同人民是国家主人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和民主是共命运、同呼吸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以人民民主为立国之本,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民主理论来建设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人民怎样来治理国家,简单地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主和法制是相互作用辩证统一的,法制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以法制为保证。坚持以法治国,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实行法治,克服人治。为了贯彻依法治国,要进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司法机关从属于各级党委,改革为建立垂直系统,直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充分发挥它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监督作用,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还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使各个权力机构之间互相制衡,共同搞好依法治国。

制度管国。邓小平和江泽民很重视制度建设,认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人才辈出,好人掌权,坏人钻不进来;制度不好,可以给坏人乘虚而入,纂夺部分权力,好人受压。要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一再为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纂夺部分权力的教训,建立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度、法制制度、领导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这种制度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搞“一朝天子一朝臣”,不因领导人的调动或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而是具有法律的效力和连贯性。只有经过集体讨论和法律程序,才能修改。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制度,践踏制度。要用科学的文明的现代化的制度来保证。

以党领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在我们国家中处在执政地位,成为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这是在长期艰难曲折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历史选择。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一定要围绕和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来进行。要使我们的党领导好国家,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保证,也是政治文明在党的建设中的体现。从严治党是对党的全面要求,贯穿在各个方面。首先要从严治好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把关,严格挑选,严格监督,对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养奸,使各级干部认真做到执政为民。

政权建设论文篇6

【关键词】宪法;人权;人本宪政

今年是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颁行30周年,宪政自西洋舶来中国也已有百余年光景。然而,纵观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之路,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可谓饱经风雨,坎坷而曲折。

通过中西宪政对比研究,有学者归纳:“西方现代宪政已滥觞数百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迄今已形成了奠基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宪政道德之上的宪政文明;而中国宪政恰恰缺失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宪政道德尚在建设之中。因之,不少人嗟叹,西方宪政滋生于本土,根肥苗壮,枝繁叶茂;中国宪政舶来于西洋,土壤贫瘠,先天不足。”[1]

“乱花渐欲迷人眼”,果真如此么?笔者认为,上述论点从某种角度而言尽管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不必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缺乏信心、丧失勇气。本文,笔者拟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对我国“以人为本”的人本宪政建设略陈管见。

一、登堂入室——人本宪政基本理论

“宪政应以宪法为中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分权制衡为制度架构,其核心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1}依照现代法治思想,宪政意味着对公权力(或称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限制。{2}“立宪是直接针对国家权力的,不管是谁——是国王或是民主选举的国会——掌握权力。”{3}(P153)公权力天然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与常被滥用的趋势,其结果势必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排挤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法治的精神是追求公平正义,实行法治便须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有效得到法律之保护。现代法治呼唤宪政,为防止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宪政通过宪法界定公权力的边界,在对公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对其行使进行规范,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由是可知,宪政既是现代法治之必然要求,亦是现代法治之应然结果与集中体现。

(一)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

人本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普罗塔哥拉把人视为衡量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说,“人类的一切行动都有某种目的,这种目的可以成为达到较高目的的手段”{4}(P94),他指出人的特殊本质是“有理性的生活”,进而亚氏强调,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在汲取古希腊文明养料的基础上,古罗马把“人法”放在法律的首位,如著名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将其代表之作《法学阶梯》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的顺序将“人法”编制于“物法”、“诉讼法”之前,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高度重视,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实写照。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应当具有和享有的权利。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两者之间联系紧密,人权理论根源于人本思想而又高于人本思想,是人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升华。人权理论源于文艺复兴,资产阶级在文艺复兴中打出“自由”、“平等”的口号,以人文主义为主题开展反封建反专制反特权运动,可以说正是文艺复兴运动使资产阶级早期人权思想初步形成。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则借助宪法,将其反封建反专制斗争的胜利成果——人权——巩固与确立下来。因此,宪政自肇始之初,其目标与目的便是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近代宪法的发源地,英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如《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等等,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权(主要是政治权利与自由)和限制王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1787年《美国宪法》与其1791年第一个修正案即《人权法案》、1791年《法国宪法》,最早以成文宪法规定和确认人权保护。随后,资产阶级各国均以宪法确立了保护人权的原则。

(二)宪政的人本精神

宪政源于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的幸福生活之美好向往,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宪政的历史与现实均告诉我们,人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其目的就是为了谋求自身生活幸福与人性的正常发展。正如路易斯·亨金等人指出的,“人民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用来保障尊重个人权利的限制。”{5}(P512)

从理论上而言,人权可以分为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三个层次。自主自由,是人权的基础,也是人权最基本的含义;参与自由,是人权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之内核;创造自由,则是人权的高级形态与最高追求。从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再到创造自由,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也是人类保存自身到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2]“承认人自身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人权的着重点可以从自我保存转向自我表现进而至于个人自我发展的各种形式。”{6}(P111)国家的目的,就是推进“国家一切成员的所有人格潜能,使之得以最大可能的发展”{7}(P281)。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宪法和宪政的终极目的。马克思主义也一贯关注人的自由与权利,坚持把人看作“最高价值”和“目的本身”,共产主义社会把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最终目标,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理应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以尊重和保障政治权利与自由的人权为高层次追求,最终全面实现一切人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三)以人为本与人本宪政

作为中外思想智慧的结晶,以人为本与宪政均把“人”作为核心,它们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将“以人为本”与宪政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与统一,便形成了人本宪政的核心内涵。

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以人为本”均有其历史渊源。与“以人为本”相对应,则是“以神为本”、“以君为本”或“以物为本”。在我国历史上,“以人为本”主要体现为部分贤哲们的民本思想,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此外亦强调人贵于物的思想,如“天地万物,唯人为贵”。在西方历史上,人本思想主要为打破宗教神权统治与封建君权专制而提出的,具体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人生而自由平等”,便是西方“以人为本”之呐喊,振聋发聩。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乃中外思想智慧之共同结晶。

“以人为本”,对于当今中国宪政建设意义重大。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核心,就是把“人”作为“目的”本身而非手段或工具,就是追求人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宪政,其目的亦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并实现人权,为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完善创造制度环境与提供保障。由是观之,以人为本和宪政联系密切,二者关系自然天成并共生共存。“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足见“以人为本”乃马克思主义之一贯价值追求,“以人为本”成为联结马克思主义和宪政建设的重要纽带。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借鉴世界优秀文明之成果,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党的十六大以来明确而全面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以此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现代化建设。

何谓人本宪政?简言之,人本宪政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紧密结合与有机统一,就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目标和要求来构建宪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本宪政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真正确立‘人’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生活方面的核心地位和充分权利,而通过一系列现代宪法、法律、程序和制度体系,来建立和不断完善以保障‘人权’和‘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过程。”{8}

人本宪政内涵丰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层面的含义:[3]

首先,人本宪政的政治内涵,就是要在限制与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之基础上,重点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要使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得以充分实现,则必须通过宪法赋予并确立公民权利之后天优势,以弥补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从而使公民权利可以与公权力相抗衡,只有这样,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与自由)的真正实现才有充分的保障。

其次,人本宪政的经济内涵,就是要充分尊重并有效保护公民的经济权利,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民的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才是硬道理,应充分调动公民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各尽其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与此同时,应努力确保公民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公正分享,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最后,人本宪政的文化内涵,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大力打造“权利”文化,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全面建设“权利”社会。权利,是人立足社会之基础,也是人自我发展与完善之根本;无“权利”,人寸步难行,甚至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通过打造权利文化、培育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建设权利社会,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解权利、深入认识权利、充分尊重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合法维护权利。

二、人本修宪——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里程碑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4年宪法修正案”)。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是2004年修宪的主要特色,因之学界称2004年修宪为“人本修宪”。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计十四条,其中多条规定涉及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保障,彰显了“人本修宪”的主要特色,反映了我国在努力推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昭示了宪政文明的进步,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一)“三个代表”和“人权”明确入宪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的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9},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三个代表”入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使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了宪法保障,此举意义非凡,影响深远。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9}“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性宣示意义重大,这表明“人权”在我国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理概念或政治概念,而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自此,我国宪法在对“公民权利”基本类型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公民的“人权”这一概括性的宪法性权利,这样一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使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性保障更为完善与健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宪,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对人民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进行确认,完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保障,具有重大的开创性和历史性意义,是我国人权发展和宪政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二)权利主体更全面,权利保障更有力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9}简言之,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何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般而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主要是指“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10}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到“爱国统一战线”之中,真实反映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阶层的新发展、新变化,有利于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从宪政意义上讲,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式写入宪法,一方面使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主体范围的规定更加客观全面;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上述社会新阶层获得了宪法上的政治主体地位,从而他们的人权、公民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也能同样得到宪法的根本保护。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根据现代宪政和人权保障的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更为全面,保障也更为有力。

比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9}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进一步得以明确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与监督、管理并重,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获得了宪法保障,实际上这也扩大了我国公民经济自主和经济自由的范围,增强了公民经济权利与自由的宪法保障力度。

再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9}如此修改,一方面使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为全面完善;另一方面,对私有财产的依法保护与依法限制同时予以规定,将依法征收或征用与依法补偿相结合,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这也正体现了现代宪政平衡原则之要求。

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9}。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全体公民的切身福祉,这条规定使公民在陷入生活困顿之时的基本生存权有了宪法保障。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并明确规定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及宣布主体等。一方面是因为,“紧急状态”的规定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紧急状态”公权力行使,以有效防止国家有关机关或个人滥用“紧急状态”恣肆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而也更有利于实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协调与平衡。

(三)人本修宪助推宪政文明

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法治国家,必须将人本政治与法治国家有机统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现代宪政理念,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与完善,是我国适应时代与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宪政文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根据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思想,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既包括群体政治主体性即人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包括了个体政治主体性即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就是人民民主和公民自主自由的辩证统一与协调发展。”{11}笔者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思想,不仅仅局限于“以人民为本”,马克思主义同样承认人的个体主体性,主张以“个体”的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谋求“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此处“一切人”中的“人”,笔者认为主要是从公民“个体”意义上来说的)。2004年人本修宪,人权明确入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使我国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有了进一步的宪法依据与保障,这也正是我国宪政文明政治主体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

“主体在规则说话的地方生存,没有主体就不可能有规则,同样,没有规则也就没有主体。”{12}(P258)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从而使人权从学理概念与政治理念走入宪法实践,人权成为了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人权同公民其他基本权利一样获得宪法的全面保护。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揭开了崭新的历史篇章;人权入宪同样是我国宪政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带来历史性的契机,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增添新的亮点、拓展了新的空间与舞台。人权入宪所彰显的宪政文明建设目标,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3}

三、纲举目张——我国人本宪政的建设重点

人权入宪,建设人本宪政,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通俗讲就是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上,还要保护公民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与自由。举目国情,正视现实,正如本文开篇所引学者之归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够发达,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之间亦不平衡,加之“权利”文化欠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有所觉醒但离宪政对现代公民的要求而言远远不够,另外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亦在推进过程之中,所以尽管人权已明确入宪,但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

纲举以目张,立足国情,根据人本宪政之本质要求,结合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现状与实际需要,笔者认为,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应把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建设重点。

(一)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保障人的自主自由

基本人权是指人维护自身生存和自由的基础性权利,如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人权,基本人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具备的权利。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性尊严,保障人性尊严,将人尊为自主的人,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实现人的自主自由。

人权中的自主自由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国家权力原本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公民权利乃国家权力之基础与源泉。可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公民个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是如此弱小无力,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昭然若揭。因此,必须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来限制并约束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权利以后天之优势地位,使公民权利具有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一方面,要警惕并禁止国家权力之滥用,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特别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自主自由的侵犯,一旦自主自由受到侵犯,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便如同无本之木,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国家还应为每个公民提供有效之法律保护,使其人权和公民权利免受他人之非法干扰和侵犯,从而为每个公民具有尊严地生存和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必要之前提基础并创造更好之环境条件。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理应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禁止将公民个体视为国家权力统治之客体,禁止一切侵犯人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侵犯公民自主自由的行为。

(二)与时俱进扩张人权范围,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从理论上讲,人权分为实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应有人权。应有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应有人权要成为法定人权,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予以确认和固化。实有人权,则是指公民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下,实际拥有并享有的人权。随着人类对人权认识和自身认识的深化,应有人权的范围必然会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展,宪法和法律不仅应确认最基本的人权,而且应该确认更丰富的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内容的人权,即从确认和保障人的自主自由,向确认和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不断迈进。

关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些应有人权到目前为止仍未被宪法确认为我国公民的法定人权,如我国现行宪法至今未将隐私权、迁徙自由权、环境权等等明确确认为公民的法定人权。

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因此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推进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我们必须充满信心,满怀勇气,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时展与形势要求,在坚持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并借鉴他国宪政建设经验,不断扩大和丰富公民人权的范围与内容,推进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积极推进我国《人权保障法》的制定,建立健全我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再上台阶。

(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权的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至为重要,任何法律若实践中不能付诸实施或得到贯彻执行,即便其文本制定得精妙绝伦也只不过是一堆废纸。与此同时,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亦至关重要,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则更是重中之重。人本宪政建设也正是如此,人权既已入宪,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理应做到“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

宪法监督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与宪政建设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宪法监督制度或该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人本宪政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非专门化、也非司法化,它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现代人本宪政建设的需要。

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我国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即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采用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实践中,这一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违宪审查范围狭窄、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违宪审查的客体不周延、缺乏违宪审查的专门程序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难以充分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施,也难以切实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等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全面有效实现。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借鉴他国违宪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与现有法律体制,重新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要求的专门化的违宪审查制度。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再如,适当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定的宪法司法适用权推进宪法的司法化等等。总之,我国在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过程中,应以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积极推进宪法适用制度建设,重点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让宪法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使宪法成为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裁判的依据,使宪法的人本精神在我国公民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具体实现。

四、展望未来——我国人本宪政的建设目标

当前,特别是自2004年人本修宪以来,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应该说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在政治、经济与思想文化等方面均遇到不少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少难题。如经济方面,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成绩斐然,公民的经济权利与经济自由整体上有了保障,但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却不断增大,具体表现为结构上城乡收入差距显著,地区上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群体上贫富不均收入悬殊。如此种种,都与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本质要求以及“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又如政治方面,由于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权钱交易、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权力滥用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更为关键的是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导致宪法实施监督不力,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参与自由、创造自由经常流于形式。再看思想文化方面,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权利意识虽逐步觉醒但仍然不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意识远未形成,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方面,例如选举地方人大代表,我国很大一部分选民是被动参与的,而非自觉自愿的积极主动的主体性参与。

为解决人本宪政建设的上述现实困境,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认真总结我国宪政建设的已有经验,并借鉴发达国家宪政建设先进做法,结合时代要求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确立人本宪政的建设目标:③

第一,在政治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切实确立并有效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自由以及当家作主的政治主体地位,赋予公民权利具有对抗国家权力的优势地位,确保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第二,在经济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确立并保障公民的经济权利、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一方面从整体上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努力实现机会平等和经济公平。这就要求我们集中精力搞经济,一心一意谋发展,既要把蛋糕做大,又要把蛋糕分好,注重社会公平,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在文化上,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目标就是要大力打造“权利”文化,全面建设“权利”社会,培养公民的人权思想和法律意识,唤起民众的民主思想和监督意识,在全社会确立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和重视自我发展的价值追求,最终实现“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人权入宪,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确保上述人本宪政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建设目标的真正实现,人本宪政运行机制建设至为重要。鉴于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宪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对人权的具体内容与实现机制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故此有关人权的具体内容及人本宪政运行机制则有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具体细化规定或补充完善。笔者认为,要使应然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并进一步使法定人权落实为公民的实有人权,确保公民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的全面实现,我们应在借鉴国际人权保护和宪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加强人权调研,适应时代与形势要求并结合具体国情尽快制定我国的《人权保障法》。与此同时,正如上文所述,加快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其中最为关键的,同时也是当务之需的,就是推进宪法司法化,重新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要求的专门化的违宪审查制度。

【注释】

[1]该文作者在作出上述归纳和进行质疑的基础上,亦指出没有必要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和宪政现代化丧失信心,并进一步阐述其观点,“因为论及中国之宪政建设,不仅应有对西方宪政的理念吸收与制度借鉴,而且还须有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汲取与创造性转型。”他认为,“民本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政治哲学之精华,历史性地担当着该转型之原始文本角色”,“在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传统民本思想进行创造性转型,使之契合于现代宪政的宏图伟业。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视角出发,市场经济建设、公共领域建设与公民文化建设是实现民本思想创造性转型的关键。”参见:刘爱龙.从民本到人本: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型[J].金陵法律评论,2008,(2).

{2]关于“宪政的人本精神”之论述,笔者主要在借鉴学者魏腊云的相关研究成果之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简洁见解,在此对魏博士表示感谢。参见:魏腊云.宪政的人本主义精髓——基于人权哲学的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0,(12).

{3]关于人本宪政的内涵与建设目标,笔者在借鉴张子礼、李先伦、徐继超等学者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阐释与论述,在此对上述学者一并表示感谢。参见:李先伦,张子礼.人本宪政:中国未来的宪政走向[J].探索与争鸣,2011,(9).参见:徐继超.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目标论要——在和谐社会的视域下[J].江汉论坛,2009,(6).

【参考文献】

{1}刘爱龙.从民本到人本: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型[J].金陵法律评论,2008,(2).

{2}李卫刚.行政诉讼与宪政之关系研究——比较法角度的审视[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3}[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M].潘勤、谢鹏程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4}[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M].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6}[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M].周勇,王丽芝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7}[英]M·J·C·维尔.宪政与分权[M].苏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8}李先伦,张子礼.中国共产党九十年人本宪政探索[J].学术探索,2011,(3).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EB/OL].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2528,2012-03-23.

{10}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11/17/content_632254.htm,2012-3-23.

{11}刘俊祥,杨志红.以人为本与宪政文明[J].江西社会科学,2004,(5).

政权建设论文篇7

关键词:廉洁清明政治 廉洁建设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0-0172-01

一、对廉洁清明政治概念的解析

(一)对“清明政治”的解读

“清明”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指(政治)有法度、有条理,如政治清明、清明治世。《古代汉语大词典》认为清明一词具有以下含义:(1)犹治平。指政治有法度、有条理。(2)谓神智思虑清晰明朗。(3)晴朗。“政治”一词的来源历史悠久,《周礼》中便有“掌其政治禁令”[1]。

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处理各种政治关系。(2)治理、统治国家。(3)统治人民。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是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和要求的集中表现,是以一定阶级关系为基本内容、围绕国家政权而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2]现代汉语词典的“政治”一词源于对Politics的翻译。孙中山从管理学角度将传统治国思想和西方民权思想相结合,他认为,“政事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因此,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3]

清明政治作为政治的一种良性状态,其概念和内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义和表现形式。随着十的召开,新一届领导人提出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将会对我国的廉政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二)对“廉洁清明政治”的解释

学界至今没有关于“廉洁清明政治”的定义。根据上文对“廉”“廉洁”和“清明政治”相关概念的阐述与实践并结合十报告的内容,得出“廉洁清明政治”就是在传统廉洁政治与清明政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复合多元化的概念。也就是说,“廉洁清明政治”是在党领导下的,充分继承传统优秀廉洁政治文化的基础,在法治的框架下以治吏为突破口,以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现实关切为重点,以自上而下的改革为主要推动力,实现清明廉政政治良性生态系统。

二、西方国家廉政清明政治相关概念和理论

中世纪之后,西方政治发展进入了漫长的黑暗时期。一直到14世纪下半叶开始,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发展。文艺复兴运动兴起,提倡新文化、新思想和新世界观,表现出强劲的人文主义精神,重新开启了政治科学研究的大门。也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理论。

(一)分权理论。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分权理论的最早提出者。他把国家的职能权力划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二)社会契约和公意理论。

卢梭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原则和法治原则。并且这种契约所寻找的结合形式,足够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安全,并且可以像以前一样自由。[4]

(三)分权制衡和法的精神理论。

孟德斯鸠深入考察了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专制政体,认为民主制的原则是品德,贵族制改体的原则是节制,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而专治改体的原则是恐怖。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实物的性质所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在这里法指的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三、中国和西方廉洁清明政治理论存在的差异

西方的廉洁政治建设主要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核心,逐渐延伸出一些理论,如洛克的分权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和公意理论、孟德斯鸠的权利制衡理论以及法的精神理论。并在实践中通过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平衡,成功地将公民权利引入议会,进而对王权和贵族起到制衡作用,最终达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如以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制度实践中大都采用制约模式即“三权分立”的体制,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并设计各种制度相互制约、监督。正是通过这种相互制约和监督来保障整个国家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而中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于廉洁清明政治生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良性运行,一是以法治为核心,廉洁清明政治必然离不开法治,一个国家法治水平是一国廉洁政治建设的重要指标,法治水平的提高也必然会促进廉洁政治的进程。二是以公务员的务实清廉为基础,现代国家的廉政建设必然以公务员的务实清廉为基础。三是以民主参与和权力制约为保障,公民权利意识和主动参政,上下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四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群众利益为目的,十以来,国家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公平的构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也不断觉醒,因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也必然成为廉洁清明政治建设的必要要求。

参考文献:

[1]《周礼.地官.遂人》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政权建设论文篇8

关键词:共产国际;苏维埃政权建设;研究述评

中图分类号:K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7)03-0122-05

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既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上的初步实践,也是共产国际在指导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关系问题,无疑是中共党史研究领域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重要话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学界依据“共产国际、联共(布)与中国革命档案资料丛书”等新近解密的档案资料以及《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新近出版的文献资料,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和探讨,并取得了一些成果。①本文试图对进入21世纪以来学界在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关系研究方面的主要成果进行回顾和梳理,对其成就和不足进行简要分析,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展望,以期推进这一问题研究的M一步深化。

一、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关系研究新进展

1.对中共选择和放弃苏维埃政权模式的主要原因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

关于中共对苏维埃政权认识的研究,主要涉及建党初期的认识、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的认识以及瓦窑堡会议后的重新考量。无论是从中共对苏维埃的表述方式上看,还是从中共对苏维埃政权性质的认识方面看,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建设都与共产国际的影响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其中,建党初期中共对苏维埃政权的认识主要停留在理论倡导和宣传提纲等方面。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对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以及要不要领导工农大众夺取政权等问题尚缺乏十分清晰的认识。②

大革命失败后,由于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形势的错误判断,即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上层已经完全背叛革命,中国革命只能由无产阶级领导农民阶级来完成。因此,新政权的构成不应再包括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上层在内,只能实行工农民主的苏维埃制度。③何友良认为,中国苏维埃制度来源并脱胎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但“由于制度蓝本与革命性质的不对应,导致了中国苏维埃制度深深的内在矛盾与弊端”④。

随着日本侵华战争的不断扩大,面对新的生存威胁和新的斗争形势,中共不得不放弃和取消苏维埃模式而做出新的制度选择。余伯流根据新近解密

收稿日期:2017-01-19

作者简介:耿显家,男,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编审,法学博士(北京100026)。

的共产国际档案资料和中共有关文献进行研究后提出:“中共延安政权从苏维埃体制向抗日民主体制的转换,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始于中共中央的决策,成于南京国民政府的认同。”⑤张兴亮认为,正因为充分认识到中国与苏联国情的差异,中国共产党才从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模式中毅然走出来,最终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⑥在后来实际的革命斗争中,中共开始认识到,在当时帝国主义瓜分中国、各派封建军阀割据而自身力量还十分单薄的情况下,建立苏维埃的政治制度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难以付之于实践。当然,在这样一种认识转换的过程中,共产国际的统一战线策略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对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政权建立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有了更加客观的评价

传统观点虽然并不否认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政权建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但大多认为,这种作用“只是导向作用、促成作用,而不是带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决不能因为共产国际在其中的作用,得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共贯彻执行共产国际指示的结果’的结论”⑦。有的甚至明确指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建立起来的。⑧

进入21世纪以来,不少专家学者通过翻检新近公布的档案资料,对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政权建立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作出了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比如,曾朝夕认为,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共产国际和苏联的影响,从某种角度看,没有共产国际的指示,就没有中国历史上的苏维埃政权建立。⑨莫智群指出,共产国际对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对尚在幼年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其作用应当予以充分肯定。⑩于化民认为,新军阀突如其来的叛变,使曾经前途光明的大革命訇然坍台,中途夭折。作为对这一重大事变的因应,中共虽然做出了武装反抗的决策,但没有及时提出建立苏维埃政权的问题,而是经历了一个短暂的游移期。武装暴动后做出采取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决定,则是在共产国际的主导下匆忙做出的。中共自身并没有做好理论上和组织上的充分准备。有关苏维埃政权的许多重要问题,也只能在以后的实际斗争中逐步探索和解决。B11有的学者则更加具体地指出了共产国际对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作用。凌步机认为,共产国际、联共(布)中央对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召开和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自始至终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共产国际远东局最早建议中共召开“一苏大会”。共产国际远东局直接起草“一苏大会”主要法律文件,审定批准中共提出的临时中央政府组成人员名单。共产国际要求各国共产党大力支持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B12苗国强指出,在中共因反“围剿”而将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一再推延的情况下,共产国际一方面“甚为不满”并不断催促;另一方面派代表亲自指导并参与对中国苏维埃政权的政权组织体系、运作模式等的设计,并参照苏联法律文本,起草宪法大纲等诸多重要文件,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B13

3.对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关注不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鼎盛时期,除中央苏区外,还下辖湘赣省、湘鄂赣省、赣东北(闽浙省、鄂豫皖省、川陕省、湘鄂西省)等各省级苏维埃政府以及琼崖、左右江、闽东、陕甘边、陕北等苏维埃政权。对于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特色问题,何友良在《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一书中略有涉及。在论及中国苏维埃的制度模式时,何友良认为苏区存在多种组织形式,有江西首推的制度文本,有闽西的组织法案,也有鄂豫皖特色的制度规定。B25然而,有关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关系问题,学界更多的是从中央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层面,分析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层级愈高,共产国际的影响可能会愈加明显。而且,在中央苏区,到苏联留过学的党员干部所占的比重较大,势必会使得中央苏维埃政权的建设带有更多的共产国际痕迹。而我们要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和分析,则不能遗漏任何一个层级的苏维埃政权建设。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通过对中央苏维埃政权和地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对比研究,来剖析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创新的成果还不多见。

三、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关系研究展望

1.丰富研究范式和研究视角

近些年来,在“新革命史”的研究范式下,中共党史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比如,何友良的《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从“新革命史”的视角,从制度选择、社会变革与民众互动等方面拓展了中国苏维埃运动的讨论空间。对于中国的苏维埃政权建设来说,以往的研究更多的专注于政权建设本身,极少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把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历史和乡村史结合起来,从革命和社会、国家政权和民间社会双重互动的视角,用社会史以及心态史学和计量史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方法,对中国的苏维埃政权建设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探讨。由于简单地采用“政策―效果”模式对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做出评价,既在无意中忽略了中共遇到的困难、障碍和教训,也在客观上遮蔽了中国革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在研究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历史的同时,应该适当地丰富研究范式,在坚持主流研究范式的同时,以“新革命史”范式作为补充,把苏维埃制度、苏区社会与社会变革等基本问题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研究苏区民众对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回应及其生存状态,苏区社会的危机及其面临的外部压力,苏维埃制度与政策绩效等问题,可以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评价。

要全面准确地理解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历史,还要运用多维视角和思维,透视土地革命时期中共的制度选择与社会变革实践。长期以来,由于学科要求、学术旨趣等不同,人们往往只将苏区史作为中共党史或中国革命史的一部分,只是在党史、革命史的视阈内考察苏区史,因而造成一些有形或无形的学科鸿沟和学术壁垒。实际上,中共党史和中国革命史研究也可以尝试转换一下视角,即从中华民国史的角度去考察其中的某个问题,或许也能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对苏区史研究者而言,从民国史的角度关注与研究苏区史,把苏区史放在民国史的大框架和国共两党关系史的大视野中去系统研究,也可以对深化苏区史研究起到一定作用。

2.重视具体制度的研究

过于夸大共产国际的因素,而看不到中共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的创新,与具体制度的研究相对薄弱存在一定关系。制度创设应该是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既有研究成果中,大多是对各项制度的综合研究。这种研究旨在追求全面综合分析,而对每一项具体制度的研究则难以深入。近些年来,随着苏区史研究的不断深入,这个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比如巡视制度、廉政制度等引起了一些W者的兴趣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还远远不够,仍需要通过新材料的不断挖掘,对更多的具体制度进行梳理和探讨。深化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助于从更加“具体”的层面上了解中共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制度的创新,而且还可以为今天的政权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借鉴。

3.加强对地方苏维埃政权的研究

目前,不少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对中央苏区和中央级苏维埃政权的研究上,而对中央苏区内的基层苏维埃政权以及其他地方苏维埃政权的研究略显薄弱。实际上,加强对地方各级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研究,有助于呈现一个多样化的苏维埃建设图景,从而在多样化中找到中国特色和创新点。在中国苏维埃革命运动中,不仅创建了多个苏区,而且构建了各级政权机构。研究苏区的基层(县、区、乡)政权状况,详细了解苏区基层政权的设置、构成、运行、特点,分析探讨乡村社会组织的重建及其扮演的角色和功能,既可以明了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的程度,又可以明了底层民众政治参与及其对政权认同的程度。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揭示苏区基层政权面貌,改变以往研究聚焦苏区中央和省级政权而相对忽视基层的不平衡局面。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研究,可以从“基层”和“地方”这两个维度,探寻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并对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作出更加客观科学的评价。

注释

①相关著作主要有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主编:《江西苏区党的建设与政权建设》(上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蒋伯英、郭若平:《中央苏区政权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余伯流、凌步机:《中国共产党苏区执政的历史经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年;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刘晓农:《中央苏区史话》;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等。相关论文主要有文道贵:《共产国际和中国共产党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性质的认识轨迹》,《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胡厚荣、王萍:《共产国际的城市苏维埃理论与的农村苏维埃战略》,《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2期;唐:《共产国际在中国苏维埃运动中的教条主义》,《社科纵横》2012年第8期;等等。

②游海华:《新革命史视野下的中国苏维埃运动》,《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③B11于化民:《苏维埃革命:从宣传口号到行动纲领――以中共早期武装暴动和政权建设为中心的解析》,《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1期。

④B25何友良:《苏区制度、社会和民众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10―121、84―91页。

⑤余伯流:《共产国际与苏维埃共和国的体制转换》,《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⑥张兴亮:《早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语境中的“苏维埃”:语境演变及其反思》,《思想研究》2011年第2期。

⑦曹春荣:《试评共产国际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过程中的作用》,《上海党史与党建》2003年第1期。

⑧黄振位:《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⑨曾朝夕:《共产国际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⑩莫智群:《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政权建设》,《山西青年报》2014年3月9日。

B12凌步机:《共产国际与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苏区研究》2015年第3期。

B13B16B21苗国强:《苏联因素对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影响分析》,《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B14杜菊辉:《中国红色政权照搬俄国苏维埃政权模式的教训》,《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B15罗重一、刘成靖:《共产国际指导中共转向建立苏维埃政嘀械氖误》,《党政研究》2015年第2期。

B17代先祥:《再论共产国际指导中国苏维埃运动的失误》,《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B18曾成贵:《中国苏维埃革命的兴起与共产国际》,《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B19佟英明:《关于中国苏维埃政权理论的几点思考》,《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B20余伯流:《共产国际与中国苏维埃运动的“移植”及演进》,《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B22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328页。

推荐范文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