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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一体化特征8篇

时间:2023-08-12 08:24:11

机电一体化特征

机电一体化特征篇1

关键词:煤矿机电一体化;特征;现状问题;应用

一、煤矿电一体化技术的主要特征

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具有在线监控、自动报警及故障自诊的特征。即对煤矿机械的电动机、传动系统、工作装置、制动系统和液压系统等的在线运行状态监控,出现故障能动报警并准确地指出故障的部位,从而改善操作员的工作条件,提高机器的工作效率,简化设备维护检查工作,降低应用维修费用,缩短停机维修时间,延长设备的应用寿命。(2)具有提高生产效率的特征。例如井下应用的胶带输送机、通风机、提升机等,应用变频起动、PLC控制系统,节电量就为30%左右,同时生产效率也可以大大的提高(3)适用范围大的特征。机电一体化产品具有复合技术和功能,不具有单技术、单功能的局限性,这使得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功能得到很大提高,也深化了自动化的程度。机电一体化产品具有的自动和智能功能可以轻松应对用户的需求。

二、我国煤矿机电一体化的现状问题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智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全方位的提高了机电一体化的水准,并且有效地结合了计算机技术的利用。目前我国煤矿机电一体化还存在着很明显的不足,也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但仍然取得了显著进步,这在很多方面都得到了体现:先进采煤机的应用是最明显标志,其不仅大大的提高了产量,还增加了安全性;综合液压支架的应用不仅仅大量减轻了重力的压力,也提高了人身设备的安全;钢丝绳损耗定量检测系统,这一系统就充分利用了计算机的作用,精确的计算了钢丝绳的损耗程度,使安全隐患消失于无形;此外,还有很多其他技术的利用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煤矿机电一体化的进程,例如:提升机交流电控系统、LC煤矿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ZDC30/30煤V用斜巷防跑车挡车装置等等。

虽然我国在机电一体化的进程方面和西方发达国家差不多,但在具体的技术和应用上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不仅仅在整体的技术水平和利用范围上存在着明显差距,就算在具体的机械设备上也存在着明显的落后趋势,举例来说:国外现在最流行的一种SL500系列采煤机的各种数据在我国暂时研制不出来,并且在交流变频开采技术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最大的差距是存在于自动化技术方面。

三、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煤矿生产中的应用分析

1、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采煤机中的应用分析。电牵引采煤机是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采煤机的一个典型应用。与液压牵引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良好牵引特性的特征。可以在采煤机前进时提供牵引力,使其克服阻力移动,也可以在采煤机下滑时进行发电制动,向电网反馈电能。(2)可用于大倾角煤层的特征。牵引电动机轴端装有停机时防止机器下滑的制动器,因为它的设计制动力矩为电动机额定转矩的1.6~2.0倍,所以电牵引采煤机可用在40°~50°倾角的煤层,而不需要其它防滑装置。(3)运行可靠且应用寿命长的特征。电牵引和液压牵引不同,前者除电动机的电刷和整流子有磨损外,其它元件均无磨损,因此工作可靠,故障少,寿命长,维修工作量小。(4)反应灵敏且动态特性好的特征。电控系统能及时调整各种参数,防止采煤机超载运行。(5)结构简单、效率高的特征。电牵引采煤机机械传动结构简单、尺寸小、重量轻,电能转换为机械能只做一次转换,效率可达99%,而液压采煤机的效率只有65%-70%左右。

2、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带式输送机中的应用分析。煤矿带式输送机由于长距离连续输送、输送量大、运行可靠、效率高和易于实现自动化等特征,已成为我国煤矿井下原煤输送系统的主要运输设备。因此,成为近几年来机电一体化技术的研究重点。目前主要采用机、电、液一体化的CST可控软启动装置。它是一种专门为平滑起动运送大惯性载荷,如煤炭或金属矿石的长距离皮带运输机而设计的软驱动装置。一条皮带运输机可以由一台或几台CST驱动。由于尚未解决动态分析和在线监控技术以及启动延迟技术,我国带式输送机的中间驱动点不能不知过多,一般为3点驱动,这样就限制了输送机的单机长度和运量。

3、机电一体化技术在提升机中的应用分析。矿井提升机是目前煤矿机电一体化、自动化水平最高的设备,全数字化交直流提升机。尤其是内装式提升机,从结构上将滚筒和驱动合为一体,机械结构大大简化,充分体现了机械-电力电子-计算机-自动控制的综合体。而全数字化提升机高度可靠,采用总线方式,大大简化了电器安装,此外,硬件配置简单,互相兼容。

4、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应用分析。多数煤矿的监控系统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传感器的不足,并且应用过程中,其稳定性相对较差,应用寿命不足,一些研究所和应用单位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一些关键技术也实施多次再设计改进措施,但仍然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这些在实际现场应用率不是很高。在国外,由于计算机网络软硬件技术发展很快,运行速度和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传输介质由同轴电缆发展到光缆,信息媒体由字符发展到声像,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有了很大的发展,他们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在监控系统上的应用已有了非常高的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应用发展是实现高效、安全、机械化采煤和煤矿机电产品更新换代的重要途径。并且随着微电子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工程机械领域占据的优势,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其在煤矿开采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煤矿机电一体化技术的现状问题及其应用进行了分析。

参考文献:

[1]黄建军.技校机电一体化教学的发展趋势和改革对策[J].管理学家,2011(8)

机电一体化特征篇2

关键词: 三维运动特征; 可视化校对; 系统设计; 姿态修正; 细节感知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TP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6)22?0001?05

extraction algorithm, a 3D motion characteristics visualization proofreading system based on multiple transmission unit interval array distribution was designed. The system overall design and architecture model are analyzed. The functional parameters to design the system are given. The design of modules in hardware part of visualization system to proofread 3D motion features is conducted, including power supply circuit module, 3D feature data load circuit module, reset circuit module, AD digital?to?analogue conversion circuit module and interface circuit module. Program load of 3D feature extraction algorithm was performed. The software system based on Visual DSP++ 4.5 was developed to realize the system optimization design. The simulation experiment results show that the system can effectively realize the visualization proofreading of 3D motion features, and has high capture and extraction accuracy for detail features of moving image.

Keywords: 3D motion feature; visualization proofreading; system design; attitude correction; detail perception

0 引 言

随着计算机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以三维可视化图像处理为基础进行运动目标图像的分析,实现对运动姿态的细节捕捉和姿态分析的能力。通过对运动三维图像的优化识别和可视化校正技术的研究,提高对运动目标对象的跟踪和计算机视觉识别的水平,在多媒体视觉下,采用图像特征采集方法,结合运动三维数据库和专家识别系统,能实现对被采集运动目标图像的细节动作特征分析,从而实现对运动三维目标图像的检验分析和指导。通过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系统的设计,把图像处理算法加载到图像处理系统中,实现对图像的三维校正和细节捕捉感知,研究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系统,在图像识别、动作特征分析以及身份的认证系统设计和视觉分析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应用意义,相关的系统设计方法研究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1?2]。

1 系统总体设计描述与功能器件选择

1.1 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逻辑设计

为了实现对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在前期的三维特征提取算法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优化设计。系统开发分为硬件设计和软件设计两大部分。本系统所设计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与一般的信号处理系统不同之处在于它采用DSP进行运动三维特征数据的采样,通过动态控制增益进行三维数据的采集,时钟频率为33 MHz或66 MHz。在三维特征提取中,采用设备暂时接管基阵的阵列信号,进行运动三维特征的扩展总线并行收发,通过收发转换和功率放大器以及进行地址奇偶校验。根据系统的功能和技术要求,进行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方案设计以及硬件设计[1,3?4],系统组成框图如图1所示。

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设计思想是采用PCI 总线操作对运动三维特征信息进行数据收发设备的从属访问,系统设计的主要元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运动三维特征的计算元件(CE):代表运动三维特征数据网格的计算资源。

运动三维特征的存储元件(SE):通过局部总线向HP E1562E 8 GB发送数据存储请求任务,实现对运动三维特征数据资源的综合调度。

RAM缓冲区(RB):捕获32 位地址/数据总线中的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任务,根据用局部总线传输数据到HP E1562E,给每个任务分配适当的副本。

副本管理器(RM):以采集数据到HP E1562D/E数据硬盘,在每个站点控制副本管理的传输,实现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信息的差分输入和直流耦合。

根据上述系统总体设计思想,采用PCI9054的LOCAL总线设计方法,进行数据特征采集,用8个32位Maibox寄存器寄存运动三维特征的像素值信息,对运动图像进行特征提取,当初始化时,运动场景图像的亮点特征采样的时钟频率可达到50 MHz,系统自动将行为特征线性频率尺度提取值通过串行E2PROM进行配置校验,在C 模式下,选择Motorola 公司高性能 MPC850/86作为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验视觉分析系统,运动图像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验视觉分析过程可以用如图2所示的时序图描述,在PCI Initiator操作过程中,采用可编程逻辑芯片进行图像信息特征的谱分析,以此为基础实现系统的优化设计。

1.2 系统的设计指标和器件选择分析

根据上述总体设计思想和系统设计的总体架构进行系统优化设计。本文设计的运动图像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验系统的参数指标描述如下:

运动图像的Harris角点检测的频率大于200 Hz,寄存器基器件采用IEEE?488协议进行图像信息通信,E2PROM的配置采用VXI总线器件,采样频率不低于21 MHz,双路16位电流输出,VXI消息基器件具有电磁兼容性,通道输入范围为-12~20 dB,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的模拟滤波器HP E1433A使用新型可编程高通滤波器。根据上述设计指标,进行系统的功能描述和器件分析,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采用32位数据总线计算机模块进行图像特征采样和角点像素值分析。D/A芯片选用的是ADI 的ADSP?BF537。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具有高分辨率特性,可以精确控制高压,产生电磁辐射,外部晶体采用功耗280 W的有源晶振AD554进行图像降噪滤波,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的晶振电路如图3所示。

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的晶振电路经24倍频后抑制低频干扰,在晶振的输出端放置一个[0.1 μF]的电容,耦合到芯片底下,实现对三维特征的时钟波形提取。综合以上要求,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器件选择了ADI公司的高速A/D芯片AD9225作为核心控制处理器,进行系统的硬件电路设计。

2 系统的硬件电路模块设计与软件设计实现

在上述进行了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总体设计和设计指标分析以及功能模块构建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硬件模块设计,系统的硬件模块主要有电源电路模块、三维特征数据加载电路模块、复位电路模块、A/D数模转换电路模块以及接口电路模块等,具体的设计过程描述如下:

2.1.1 电源电路

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电源电路的D/A芯片选用的是ADI的串行D/A转换器AD5545,电源电路的内部时钟振荡器为ADSP?BF537,它是双路16位内核频率最高为126 MHz的D/A转换器,建立时间为2 [μs],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电源电路选用频率为[25 MHz]、电压为3.0 V的电源层要隔离开采样时钟,通过AN收发器相连,实现系统的交流供电,电源电路模块设计如图4所示。

由图4可知,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电源电路采用独立的看门狗输出,可视化校对系统的电源电路采用分立元件构成,其中低电池检测或者其他电源的检测为微分电路。当电源VCC上电时,DSP在1.6 s内随着电容C两端电压的增大而产生突变,所以OUT在上电时需要通过整流滤波振荡器进行线性调制,通过线性调频滤波进行振荡采样的复位,当复位有效,持续一段时间后,DSP采样BMODE2?0管脚,OUT变高,复位撤除,地址0x20000000执行DSP的工作。

2.1.2 三维特征数据加载电路模块

数据加载电路又叫程序加载电路,通过引导ROM进行程序加载,ADSP?BF537程序加载方式较多,本文对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设计过程中,对运动图像的三维特征数据程序加载模式分析如表1所示。

综上所述,得到本文设计的运动图像的三维特征的数据加载电路设计如图5所示。

采用表1所述的各个加载方式,结合本文设计的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程序加载电路,进行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

2.1.3 复位电路模块

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复位电路是执行系统的帧同步信号、运放AD8674输出的复位功能,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复位电路采用CAN 8674为主控芯片,芯片采用的是4通道高性能运放数据交换,复位电路的带宽为10 MHz,使用ADUM1201进行3线制接口供电,AD8674产生输出范围为0~5 V,看门狗复位电路的输入端从外部16位存储器读取运动图像的像素角点检测特征值,从地址0x20000000执行0x00字节的时钟同步程序,E2PROM的输出口S0和输入口接一个上拉电阻,由此实现对三维可视化校对系统的自动复位,复位电路设计如图6所示。

2.1.4 A/D转换电路模块

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A/D转换电路是实现对输入数据的数模转换,提供给计算机和DSP芯片可识别的原始运动三维特征数据。本文设计的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A/D电路的分辨率为12位,最大采样频率为25 kHz,采用AD公司的高性能AD芯片AD9225进行设计,采样时钟由CLKBUF给出,ADG3301在输出端口的绝对电压满足:

A/D电路的设计需要减弱电源毛刺对模拟电路产生的干扰影响,实现单通道双向电平转换,根据上述设计思路,得到A/D电路的设计结果如图7所示。

2.1.5 接口电路模块

系统的接口电路是实现数据的输入输出以及人机通信等功能,接口电路是系统设计不可少的重要模块,本文设计的接口电路采用并联瞬态二极管TVS设计,接口芯片为82C250,CANH和CANL与地并联进行控制信号的输入输出,得到接口电路设计结果如图8所示。

在上述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模块化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硬件集成设计,得到集成电路设计结果如图9所示。

2.2 系统的软件设计与程序实现

在上述进行了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硬件电路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软件开发设计,并结合前期的图像处理算法,进行程序开发,实现系统的完整设计。本系统的软件开发建立在Visual DSP++ 4.5软件开发平台基础上,Visual DSP++通过图形窗口建立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编辑和校对窗口,通过指令流水查看器进行程序加载和数据分析,实现三维运动特征的可视化校对,在Visual DSP++的Simulator和Emulator中进行软件开发,通过Emulator,在Windows 窗口下优化ANSI C编译,程序开始后首先进行初始化,判断双缓冲区的A/D采样,执行同步串口0初始化,采用SPORT0_TCLKDIV寄存器产生帧同步片选信号,配置PORT_MUX寄存器进行可视化校对的程序特征输出,配置CAN_MBIM1进入CAN收发模式,采用PPI默认的DMA通道实现系统的人机通信和PPI数据读取,根据上述设计思想,采用多个传输单元间隔阵列分配校对,得到软件开发的流程如图10所示。

根据上述软件开发流程设计,进行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系统设计,最后进行程序加载,通过系统调试进行性能验证。

3 程序加载和系统调试实验

为了测试本文设计的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性能,进行系统仿真实验,开发应用程序之前,定义系统文件,进行三维图像处理算法的程序加载,程序加载过程代码如下:

S根据上述程序加载结果,确定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变量和数组,软件调试采用Tektronix TX3 True RMS MultiMeter,运动三维特征可视化校对系统的输出显示通过Agilent 混合示波器实现,得到系统对原始的三维图像的采集输出结果如图11所示,采用本文方法进行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得到校对输出结果如图12所示。

从图12可见,采用本文设计的系统能有效实现对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对运动图像的细节特征捕捉和提取精度较高,性能较好,展示了较好的应用性能。

4 结 语

通过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系统的设计,把图像处理算法加载到图像处理系统中,实现对图像的三维校正和细节捕捉感知,在图像识别、体育运动训练指导、体动作特征分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一种基于多个传输单元间隔阵列分配校对的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系统的设计方法,首先进行了系统总体设计描述和系统的架构分析,给出系统设计的功能指标,对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系统的硬件部分进行分块化设计,对三维特征提取算法进行程序加载,基于Visual DSP++ 4.5进行软件系统开发,进行系统仿真实验。研究结果表明,采用该系统进行运动三维特征的可视化校对,具有较好的运动特征提取和细节分析能力与较好的图像处理性能。

参考文献

[1] 李计添,何永强,陈财森,等.一种基于灰度投影算法的车载电子稳像方法[J].红外技术,2010,32(6):328?332.

[2] 姜浩,冯敏,肖桐,等.基于线状特征增强的TM遥感影像细小河流提取方法[J].测绘学报,2014,43(7):705?710.

[3] 朱娟娟,郭宝龙.一种运动载体摄像的自适应稳像系统[J].光电子・激光,2007,18(1):108?112.

[4] 马忠丽,李慧凤,文杰,等.高速水面艇视觉系统电子稳像算法[J].计算机应用研究,2014,31(2):633?636.

[5] PALOMARES I, MARTINEZ L, HERRERA F. A consensus model to detect and manage non?cooperative behaviors in large scale group decision making [J]. IEEE transactions on fuzzy system, 2014, 22(3): 5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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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盂勃,韩广良.基于改进的尺度不变特征变换特征点匹配的电子稳像算法[J].计算机应用,2012,32(10):2817?2820.

机电一体化特征篇3

嵌入式系统是先进的计算机、半导体和电子技术与应用紧密结合的产物,具有很强专用性;是对应用对象功能、可靠性、成本、体积、功耗严格要求的专用计算机系统;也是集控制、监视或辅助装置、机器和设备运行的装置;是软件和硬件的综合体。为此,选用了嵌入式系统作为发射机辅助、监控系统,本设计分别选用了C/OS-II操作系统与STM32内核。C/OS-II是一种免费公开源代码、结构小巧、移植方便、可固化、可裁剪、可剥夺,实时内核的实时操作系统,是专门为计算机的嵌入式应用设计的。C/OS-II具有执行效率高、占用空间小、高实时性和高可靠性及高可扩展性等特点。C/OS-II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通讯、电子、自动化等领域的应用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它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已经通过了非常严格的测试,得到了美国航空管理局的认证。STM32系列是为要求高性能、低成本、低功耗的嵌入式应用专门设计的ARMCortex-M3内核。增强型系列时钟频率达到72MHz,内置32K到128K的闪存。增强型STM32在USBOTG和CAN2.0B接口基础上增加了以太网10/100MAC模块。新STM32的标准外设包括10个定时器、两个12位1-Msample/s模数转换器、两个12位数模转换器、两个I2C接口、五个USART接口和三个SPI端口。

2自动故障推断器系统

在工业自动化领域,设备故障总是伴随着相应的故障现象,广播发射机故障亦然如此。对于发射机故障处理者来说,故障现象主要表现在各电气量表值与各传感器(压力,电荷,温度等)的状态。如果嵌入式系统可以识别这些故障现象并给维修人员做出提示,就可以极大缩短故障处理时间。依照以上思路,本设计将特征相对简单的典型故障转化为可以代表故障发生的特征值,并将其与系统当前状态、表值进行比较,从而给出故障来源的可能性推断。如此依托高性能、高可靠性的实时嵌入式系统,可以代替相对简单却繁琐经验判断,做出实时的判断,极大地缩短故障判断时间。这就是DF100A广播发射机的故障自动推断器设计的思路。(1)总结归纳DF100A发射机典型故障现象与故障特征,由此建立一个典型故障的特征值表,将典型故障所表现的状态值与正常表值进行收录。(2)对发射机各关键节点进行取样,并通过RS232从自动控制系统上位机取得各个值,然后建立一个当前发射机的状态、表值表。(3)将发射机当前的状态表值与典型故障特征值表进行比较,如果与某个故障特征吻合或近似吻合,则程序判定为故障。特征值分为两种,一种是状态值,为逻辑是非判断,代表当前发射机是否良好的状态;另一种是表值,代表了发射机各回路中各物理量的大小,由于发射机表值在各环境、各发射频率都有所偏差与浮动,程序别设置了浮动值,以避免因发射机频率变化及表值摆动等引起的误差。(4)故障报警及显示,对故障处理者显示出可能的故障所在。

3自动故障推断器硬件环境搭建

(1)嵌入式最小系统:为使STM32嵌入式系统正常工作,需接入相关的电路,如电源、复位、晶振、启动方式、通信等电路,构成嵌入式最小系统,图2是STM32最小系统原理图。(2)RS232串行通信:由DF100A短波发射机自动化系统对各表值及节点物理量进行取样。本设计采用RS232通信接口,RS232通信模块电路如图3所示,它是将上位机的集控信息,传输到STM32嵌入式系统。该模块用MAX232芯片,将上位机的RS232电平转化为芯片能接收的TTL电平。MAX232芯片是专门为电脑的RS-232标准串口设计的接口电路,使用+5V单电源供电,内部结构基本可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电荷泵电路,由1、2、3、4、5、6脚和4只电容构成。功能是产生+12V和-12V两个电源,提供给RS-232串口电平的需要。第二部分是数据转换通道,由7、8、9、10、11、12、13、14脚构成两个数据通道。其中13脚(R1IN)、12脚(R1OUT)、11脚(T1IN)、14脚(T1OUT)为第一数据通道。8脚(R2IN)、9脚(R2OUT)、10脚(T2IN)、7脚(T2OUT)为第二数据通道。TTL/CMOS数据从T1IN、T2IN输入转换成RS-232数据从T1OUT、T2OUT送到电脑DP9插头;DP9插头的RS-232数据从R1IN、R2IN输入转换成TTL/CMOS数据后从R1OUT、R2OUT输出。第三部分是供电。15脚GND、16脚VCC(+5V)。(3)液晶显示屏:显示屏采用12864汉字图形点阵液晶显示模块,电路如图4所示。该模块可显示汉字及图形,内置8192个中文汉字(16X16点阵)、128个字符(8X16点阵)及64X256点阵显示RAM(GDRAM)。液晶显示屏相对应的管脚定义如表1所示。

4自动故障推断器程序设计

首先分析DF100A发射机运维中出现的典型故障,而后对故障现象与故障特征进行总结,将故障现象状态数据化,用特征值形式来代表故障发生时的各表值与状态。由此将故障现象转化为可用嵌入式程序判断的故障特征值,建立起故障特征值表。如下例举了数个典型故障。

4.1典型故障解析

(1)高末无栅流故障。故障特征:有末前阴流,无高末栅流,控制4灯灭,OPERATE指示灯亮红灯。根据故障特征,将故障特征值表中高末栅流特征值211H=0,浮动值取212H=0.5;控制4灯特征取251H=0;OPER-ATE指示灯特征取247H=1。(2)1PS5A1栅流传感器故障。故障特征:末前阴流正常0.4~0.6A,高末栅流正常,高压表、高末屏流、功率表为0,9A4板OPERATE灯亮,9A5控制4灯灭。根据故障特征,将故障特征值表中高末电压特征值取223H=0,浮动值取224H=1;高末屏流特征值取225H=0,浮动值取226H=0.5;功率表特征值225H=0,浮动值226H=3;OPERATE灯状特征取247H=1;控制4灯特征取251H=1。(3)PA栅阴碰极。故障特征:PA栅流表反打,静态偏压低,60V左右(正常为400V)。根据故障特征,将故障特征值表中高末栅流特征值取211H=-0.4,浮动值取212H=0.39;高末偏压特征值取209H=60,浮动值取212H=20;(4)高末帘栅回路阻抗过大接近开路故障特征:机器无任何过荷。高末帘栅流0.2A,高末屏流2A,末前阴流、高末栅流、高压、帘栅压正常,功率输出小于20kW。根据故障特征,将故障特征值表中高末帘栅流取211H=0.2,浮动值取212H=0.05,高末屏流H=2,浮动值取H=0.5;输出功率225H=20,浮动值226H=2。(5)1PS6R33开路故障。故障特征:高前阴流过荷,掉高压。重上后末前阴流正常,无高末栅流。末前屏压表反打。(末前阴流0.6A,高末栅流、屏流、屏压、帘栅压为0,末前屏压表轻微反打)。根据故障特征,将故障特征值表中高末电压特征值取223H=0,浮动值取224H=1;高末屏流特征值取225H=0,浮动值取226H=0.5;功率表特征值225H=0,浮动值226H=3;高末栅流特征值211H=0,浮动值取212H=0.5;高末帘栅压特征值217H=0,浮动值取218H=30;;高末栅流特征值211H=0,浮动值取212H=0.5;末前阴流特征值203H=0.6,浮动值取204H=0.1。末前级过荷特征取245H=1。

4.2建立如表2所示的故障特征值表

4.3通过对发射机的取样,在经由RS232总线的传输,嵌入式系统得到了发射机的当前的各电气量与状态值当前值取样建表如表3所示。

4.4故障特征比较与判断

图5为故障特征判断流程图,图6为浮动值辅助判断说明图,由于篇幅所限,详细流程和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5结语

机电一体化特征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 纳税主体 权利税收法制

目前电子商务正以强劲的势头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商务交易模式、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和政府的工作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给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在税收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成为当前税法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权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税收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种实体税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也未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法律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网上开店是否征税,合法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难题,同时也使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认定及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状态下,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用:现行税制对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劳务进行课税,原有各税种的征税客体也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征税无法适用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网络中出现了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都使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界定的困难。而且,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传统的中介人、中介环节不复存在,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具有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在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相同。在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初步界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全国通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纳税义务但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的负税人进行科学划分。

3.电子商务课征新税的合理化。由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也使课税对象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纳税主体的界定。所以,应将网络信息商品交易主体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此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如果只对网络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既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建议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信息商品的征税问题。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类型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

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

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由于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双重征收,产生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范围

由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未脱离传统税法对其权利的界定,为此,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指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依法纳税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网络信息商品以其无形性、数字化等特征而异于传统税法对征税客体的界定,所以无法适用于传统税法进行税收征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行使缴纳义务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凡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纳税义务。如印花税,直到200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发生的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行为,不缴纳印花税。

(二)平等权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纳税主体平等纳税;二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纳税。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即税法学中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电子商务中应特别强调纳税主体的平等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无形性与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在税法的制定与税收征管实践时,不应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客体难于确定和征收难度较大而对纳税主体给予歧视。电子商务纳税人享有与传统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如享有申请减税及申请免税等权利,并与传统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负担。这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享有纳税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同时,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还应与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分配必须以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为基准,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合法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合法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合理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

机电一体化特征篇5

关键词: 人体关节; 运动特征; 追踪平台; 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 TN911?34; TP3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373X(2016)22?0047?0

0 引 言

随着计算机控制学和图形图像学的快速发展,采用计算机图形图像分析处理方法进行人体的行为模拟和分析,实现对人体行为和运动特征的提取和模拟,掌握人体运动的本质规律,是一个十分关键的课题。人体的关节是进行运动视觉跟踪的关键部位,通过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的实时视觉追踪和分析,掌握人体运动的规律性特征,完善模式识别领域的理论。因此,研究人体关节运动特征的追踪平台设计方法,对促进模式识别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的系统设计方法受到人们的重视。

1 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视觉追踪平台总体设计

1.1 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视觉追踪的理论基础

为了实现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优化设计,首先需要构建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的原理。人体关节运动模型共有7个旋转自由度,对关节运动特征的在线监测和实时追踪,可以准确分析人体关节运动的潜质规律,分析人体运动的形体构造,提高运动训练的效率。为了实现对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运动特征追踪,需要进行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7个自由度运动空间规划,实现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运动学分析[1?4],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运动规划中,需要对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各个运动关节,包括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双足、小腿、大腿及上肢7大部分进行7个自由度运动空间重构,人体关节运动模型在7个旋转自由度空间内的位姿模型。

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运动部件主要包括了头、脖、腰、上肢和下肢等部位,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运动规划和运动特征追踪采用一个末端效应器进行模拟,给定人体关节运动模型初始位形[θstart∈Cfree](自由C?空间),人体关节运动模型在运动时,通过驱动力作用,构成的人体关节运动模型运动链记为[{A0,A1}],运动规划的关节控制集合[gc={g0,g1,…,gNr}],通过逆运动学求解,进行全关节驱动模式下的人体动力学分析得到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稳定移动的连续路径映射:[τ:[0,1]Cfree,]使得[τ[0]=θstart],[τ[1]=θgoal],[(pobj,gc)f(θgoal)]。构建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运动坐标系,包括世界坐标系[Oxyz]、体坐标系[Ox1y1z1]、地面坐标系[Axyz],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运动中心坐标为[(xa,0)],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各关节运动模块部位质心为[Gi(xi,zi)]。根据上述分析,得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提取和追踪的动力学模型,以此为基础进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优化设计。

1.2 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视觉追踪平台的总体设计

在上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提取和追踪的模型构建和算法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优化设计。系统设计之初,首先介绍系统的总体设计构架,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系统的设计包括了硬件模块设计和软件开发,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采用DSP(数字信号处理器)作为核心控制系统,DSP是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核心和大脑,对DSP器件的选择决定了系统设计的成败。本文分析了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功能指标后,在阅读完大量器件手册后,决定选择ADI公司的ADSP?BF537作为数字信号处理芯片进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核心控制模块设计。ADSP?BF537根据数据类型在进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设计中,关节运动特征的采样频率为12 kHz,分辨率不低于8位,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采用单12 V供电,输入范围为3 V,功耗120 mW。本文设计的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具有低功耗、高可靠性的特点。根据上述设计思想,得到本文设计的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总体设计构架如图1所示。

结合图1,分析本文设计的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功能指标。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采用16位定点DSP内核作为核心控制芯片,控制系统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的采样和暂存数据的调度,采用16 V动态电源管理为系统供电。与L1存储器支持片外同步或异步存储,实现600 kHz的持续工作, 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串口通信设计中,采用IEEE 802.3兼容10/100M以太网MAC进行CAN通信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的在线监测。串口发送时钟后实现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提取和帧同步信号的采集。根据上述系统设计的总体结构和功能指标分析,进行系统的硬件设计和软件开发。

2 系统硬件设计与软件开发

2.1 视觉追踪平台的硬件设计

在上述进行的人体关节运动模型运动力学模型分析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硬件设计。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硬件部分采用集成模块化设计方法,主要包括了DSP模块、逻辑电路设计模块和接口模块。其中,DSP模块分为复位电路设计、串口电路设计、外部存储器设计和A/D设计以及电源设计等。现对其中核心电路详细描述如下:DSP模块采用ADSP?BF537作为数字信号处理芯片,采用SPORT0_TCR2和SPORT0_TCR1作为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寄存器,决定串口时钟;在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晶振复位电路的电源入口处放一个[10~100 μF]的钽电容,减少外来的电源噪声;复位电路设计中,采用高频干扰耦合大电容的后面并联一个[0.1 μF]的小电容的方法,抑制从负载端的高频干扰进入晶振复位电路。得到的DSP模块中复位电路设计结果如图2所示。

在晶振复位电路中,为了确保DSP系统的稳定性,在靠近DSP的时钟输入管脚的地方要串接[10~50 Ω]电阻,产生复位信号,采用分立元件使源端的输出阻抗与传输线的特征阻抗相匹配,OUT变高,复位撤除,抑制从负载端反射的电磁耦合信号,进行上电、掉电以及降压情况下的复位,从而减小输出电流,提高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时钟波形的质量。

串口电路设计为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的复位信号提供显示和CAN通信功能,用DSP单独构成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进行串口电路设计,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的串口电路有3个多通道缓冲串口MCBSPS,关节运动特征追踪过程采用的是全双工的通信机制,提供128个通道的外部脉冲源发送和接收,根据上述分析,得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串口电路如图3所示。

通过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外部存储器设计,人体关节运动特征通过DAM 控制器读取/写入 DRR,实现数据的接收/发送。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外部数据存储器采用了IDT公司的IDT70V28作为双端口RAM,实现数据存储和通信。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外部存储器配置一个外接FLASH存储器。其外部引脚和控制命令字通过CPLD编程与FBUSY引脚相连,外部存储器输出的人体关节运动特征信息通过2片AD7864组成的A/D转换器进行模拟信号的输入设置,采用[±10 V]的双极性输入,依次与FLASH的数据线、地址线相连。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外部存储器的接口电路如图4所示。

在上述进行存储模块设计之后,进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A/D设计以及电源设计,通过CPLD编程,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产生最多8路关节运动特征信息同步采样,在软件控制采样通道转换过程中,读上一通道转换值实现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A/D转换值的读取,利用[EOC]信号作读数标志信号,逻辑时序控制信号通过多通道多相帧采集控制、DSP中断控制,实现A/D设计,得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数据流传送A/D接口电路设计如图5所示。

在系统电源设计中,选用不同的DC?DC芯片为DSP设计电源,采用数字电源5 V和模拟电源5 V交变设计方法,将输入的12位模拟电压经过放大器进行处理,采用数字滤波方法进行抗干扰和抗混叠失真处理,得到本系统的电源设计框图如图6所示。

根据上述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DSP模块中的复位电路、串口电路、外部存储器和A/D以及电源设计等,与其他集成电路进行合成,实现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硬件集成设计。

2.2 系统的软件设计

在上述进行了系统硬件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软件开发设计。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软件开发建立在平台CCS 2.20基础上,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经过汇编和链接生成.out文件,在CCS 的调试和仿真环境中完成编辑p编译链接p调试和数据分析。其中,软件设计的核心在于程序的初始化和中断处理,用从外部程序存储器0FF80H处引导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程序加载,对串行口、I/O口开始执行程序初始化,程序装载流程如图7所示。

外部程序装载中,在0FF81H处复位FLASH,然后对FLASH进行擦除,进入引导模式时,把loader和用户程序都通过对IDT70V28右端口最高位地址线烧写到 FLASH中,由此实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软件设计。

3 试验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的设计结果,为了测试该系统平台的性能,进行仿真实验。实验中,使用ADAMS软件构建简化的人体关节运动模型动力学分析仿真系统,使用加速度传感器采集到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稳定性控制行为数据,经过数据预处理和行为特征提取,将人体关节运动受力模型中的站立、走路、跑动、上下跳跃等运动行为,人体关节运动特征信息通过模拟信号预处理机、A/D采样输入到本文设计的系统中,人体关节运动模型行走的稳定性振荡幅度fExtend设置为0.3,回放频率参考时钟频率设置,内核电源为0.8~1.2 V, 调节的数字量[ΔD=65 536 V5],迭代次数设定为MaxCycles=1 024,根据上述仿真环境和参数设定,将加载文件烧写到E2PROM中进行仿真分析,得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结果如图8所示。

为了定量分析本文设计系统在进行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和采集中的性能,以人体关节运动模型的左腿和右腿的运动特征采样为测试样本,得到人体的左腿和右腿关节的运动特征追踪输出结果如图9所示。

从图9可见,采用本文设计的平台进行人体关节的运动特征追踪,能实时准确地反应人体关节运动特征的变化情况,数据输出的可靠性较高、结果准确,展示了较好的应用性能。

4 结 语

人体的关节是进行体育训练和运动的关键部位,通过对人体关节运动特征的实时追踪和分析,掌握人体运动的规律性特征,可以有效挖掘人体运动的潜能,从而提高运动训练的效果,避免关节受伤。本文提出一种改进的人体关节运动特征追踪平台设计方法,首先得到人体关节运动特征提取和追踪的动力学模型。进行平台的硬件设计和软件开发,采用ADSP?BF537作为核心处理芯片,对系统的复位电路设计、串口电路设计、外部存储器设计和A/D设计以及电源进行详细的设计描述。试验结果表明,该平台进行人体关节的运动特征追踪和信息采集的准确度高、实时性好、可靠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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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一体化特征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 纳税主体 权利税收法制

目前电子商务正以强劲的势头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商务交易模式、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和政府的工作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给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在税收方面,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税法界定纳税主体的标准,使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成为当前税法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权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税收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种实体税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也未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法律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网上开店是否征税,合法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难题,同时也使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认定及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状态下,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用:现行税制对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劳务进行课税,原有各税种的征税客体也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征税无法适用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网络中出现了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都使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界定的困难。而且,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传统的中介人、中介环节不复存在,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具有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在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相同。在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初步界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全国通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纳税义务但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的负税人进行科学划分。

3.电子商务课征新税的合理化。由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也使课税对象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纳税主体的界定。所以,应将网络信息商品交易主体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此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如果只对网络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既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建议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信息商品的征税问题。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类型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

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

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由于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双重征收,产生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范围

由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未脱离传统税法对其权利的界定,为此,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指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依法纳税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网络信息商品以其无形性、数字化等特征而异于传统税法对征税客体的界定,所以无法适用于传统税法进行税收征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行使缴纳义务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凡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纳税义务。如印花税,直到200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发生的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行为,不缴纳印花税。

(二)平等权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纳税主体平等纳税;二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纳税。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即税法学中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电子商务中应特别强调纳税主体的平等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无形性与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在税法的制定与税收征管实践时,不应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客体难于确定和征收难度较大而对纳税主体给予歧视。电子商务纳税人享有与传统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如享有申请减税及申请免税等权利,并与传统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负担。这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享有纳税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同时,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还应与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分配必须以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为基准,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合法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合法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合理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

机电一体化特征篇7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与权利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是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及税收实践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认定及其权利保护陷入困境。在我国,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无论宪法还是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种实体税法,均未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范围,也未规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法律的缺位导致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网上开店是否征税,合法避税与偷税的界限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成为困扰税务机关的重要难题,同时也使税收实践陷入尴尬境地,并进而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在认定及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为在网络状态下,原有税法以收入、行为和财产为征收客体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用:现行税制对商品、劳务、特许权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对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数字化信息产品与劳务进行课税,原有各税种的征税客体也发生变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对电子商务交易额进行征税无法适用现行的税务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网络中出现了数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都使电子商务的征税客体出现不确定性,从而直接导致了纳税主体界定的困难。而且,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传统的中介人、中介环节不复存在,交易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电子商务下的纳税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具有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

(一)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界定的基本前提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确电子商务征税客体、实现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和对电子商务合理课征新税为基本前提。

1.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征税客体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纳税主体的前提。电子商务按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在网络中完成环节的不同,可以分为间接电子商务和直接电子商务。在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未脱离传统的交易模式,通过网络只能完成部分交易过程,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相同。在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过程全部实现了网络化,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合为一体,同步在网络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数字化,无形性的性质,出现了新的课税对象,即网络信息商品已成为新的征税客体。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主体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所以,电子商务征税客体的明确化是科学界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重要前提。

2.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法定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界定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目前,需要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初步界定,待条件成熟后制定全国通行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与实际负担纳税义务但不直接承担法定的纳税义务的负税人进行科学划分。

3.电子商务课征新税的合理化。由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使计税计量单位发生了变化,从而也使课税对象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纳税主体的界定。所以,应将网络信息商品交易主体纳入纳税主体范围。此时既要考虑到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性,同时也要考虑到比特税的合理性。如果只对网络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税,无法体现出网络信息商品的价值,如果只对其征收从价税,则无法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既符合税收原则,同时又能解决电子商务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问题,建议采取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信息商品的征税问题。但是,毕竟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双重征税的前提是采用较轻的税率,比特税只是按照信息流量进行象征性征收,以便体现网络商品交易的可税性。

(二)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类型的界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纳税主体应划分为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和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

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由于间接电子商务活动只是借助于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其物流活动仍需传统模式,即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课税对象仍是传统的物与行为,因此,间接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与传统税法的规定相同。

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下,出现了新的征税客体即网络信息商品,与网络信息商品交易相关人应为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纳税主体。由于网络信息商品的出现既征比特税又征从价税的双重征收,产生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直接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范围

由于从事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未脱离传统税法对其权利的界定,为此,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是指从事直接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

(一)依法纳税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网络信息商品以其无形性、数字化等特征而异于传统税法对征税客体的界定,所以无法适用于传统税法进行税收征收。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行使缴纳义务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权利,凡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无纳税义务。如印花税,直到2006年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在此之前发生的网上签订电子合同等行为,不缴纳印花税。

(二)平等权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应与传统纳税主体平等纳税;二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平等纳税。

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即税法学中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在电子商务中应特别强调纳税主体的平等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无形性与无纸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在税法的制定与税收征管实践时,不应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客体难于确定和征收难度较大而对纳税主体给予歧视。电子商务纳税人享有与传统纳税人相同的权利,如享有申请减税及申请免税等权利,并与传统纳税人承担同样的税负负担。这是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平等享有纳税权利与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同时,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还应与传统税法界定的纳税主体平等地享有生存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另外,对于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之间税收负担分配必须以纳税主体的负担能力为基准,负担能力相同,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同则税负不同。

(三)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权

税法中的知情权包含纳税主体享有主动全面了解、知晓所有税法相关规定的知情权和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权。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有权以合法的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网络世界是信息开放的世界,为此,保护其纳税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显得尤为重要。在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在纳税相关信息中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范畴的部分,应该依法获得保护,纳税主体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为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予以合法保护,免受不法侵犯;同时,税务机关也有义务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

(四)获得技术支持的权利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以高科技为支撑的互联网基础之上,技术性为其主要特征。纳税主体在进行纳税处理时,不可避免的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障自己相关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获得税务部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税务机关也有义务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并对网络纳税主体提供相应的培训与技术支持,以达到方便纳税主体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电子商务纳税主体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行业,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内外鲜有专门法规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界定并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进行合理界定并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已显得尤为紧迫。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

将“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则明确写入宪法。目前,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未提及权利,这本身就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容易导致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所以,应将纳税人合法权益予以根本法的保护。

加快制定和完善税收基本法。应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保障电子商务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权、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予以细化。

机电一体化特征篇8

【摘要】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全新的商贸形式,其独有的技术特征给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借鉴美国和欧盟对电子商务两种截然不同的税收政策,我国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调整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收体制,重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相关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2010 重大招标项目10zd&03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42231 和湖北省教育厅2012 人文社科项目2012G419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绍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社会保障与财税。

一、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互联网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石,电子商务是多种技术的集合体,具有电子化、数字化、无纸化、国际化等技术特征。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其独有的技术特征所衍生的特点使其成为一种全新的商贸模式,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及其衍生特点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直接原因。

(一)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要素的影响

1.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确定。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它是区别各税种的主要标志,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三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课税标准。但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打破了传统的销售观念和交易分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数字化、信息化特征,交易对象均已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使得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电子商务将一部分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造成税务处理混乱。

2.纳税环节难以适用,税基受到侵蚀。传统商务中流转税税制的多环节纳税体系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这主要是因为电子商务的交易直接、快捷、少环节、多渠道,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使原有的纳税环节难以适用,严重影响流转税收入。

电子商务导致了某些税基转移到互联网上,因电子商务的隐蔽性、无形性,部分税基甚至可能消失,使税款流失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中介环节大量减少和消失,导致了相应课税点的减少和消失,使目前的税基发生巨大变化,从而加大了税收的流失。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相关税种的冲击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和冲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同类货物,不同税种和税率,造成不平等竞争。在传统商务中,对有形商品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离线销售和在线销售。在离线销售的情况下,协议中的货物是有形的,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的形式传送,仍需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配送,因此,对于离线销售应该征收17%的增值税。但在线销售货物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导致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这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首先是对于网上销售的电脑软件等纯数字化产品,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以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征收17%的增值税改为征收5%的营业税。其次是对于书籍、图表等数字化产品,由于目前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这类产品是按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提供劳务征收5%的营业税还难以确定,究竟适用何种税种还需重新确认。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发票具有很大的区别,其既具有一般发票商事凭证的作用,又具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这种传统的以纸质凭证为基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冲击。因为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所有交易都可以迅速、隐匿地在互联网上达成,在一些情况下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影响增值税的有效运作。

2.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种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关于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和冲击,需要研究的是如何确定远程劳务发生地并进行征税的问题。

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的传统做法在电子商务的应用中受到了挑战,这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国际化等因素造成的,尤其在远程劳务中更是如此。规模日增的诸如远程医疗、网络咨询等电子商务中的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具有劳务的提供地和消费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不清,营业税的税基受到侵蚀。在发生跨国远程劳务服务时,由于劳务发生地确认的不同,则可能导致两种相反的征税结果:一是以劳务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时,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不应征收营业税。二是以劳务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时,营业税的征收与否,情况恰好与上面的结果相反。

3.关税。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的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电子商务的离线交易,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关税政策依然适用。而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由于网上根本不存在关境与海关,这类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冲击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如软盘、书刊等都是无形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在线交易的数字化产品,不存在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的征收基础已不存在。而且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在网上实现,取消了传统的票证和单据,使得海关无法依据这些有效的征税凭证去掌握和监控这类商品的交易事实,从而使关税的征收变得十分困难。

(三) 征管稽查难题重重,征管模式有待创新1.税务登记难以适用,税源失控。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只有知道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等有形的地点,才有可能进行控管并征税。在电子商务中,通常经营者只需设立一个网页或使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传统意义上的店面、仓库等有形的营业场所被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因而可以更容易地逃避工商登记。

2.课税凭证电子化,征管失去基础,稽查难度加大。在税务管理中,账簿和票证等课税凭证构成征管稽查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中,企业的账簿、发票等均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传统税收征管的纸质凭证、账簿被电子形式的相关凭据取代,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框架

目前,理论界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取向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免税有利于电子商务的自身发展,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不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只要在原有税种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税收条款,并实行税收中性等原则,即可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既要大力扶持,推动经济发展;又要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合理的财政收入,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框架。

(一)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税制调整

1.增值税调整。第一, 要规范电子发票制度。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发票在世界经济交往中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应当在原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电子发票税务管理的新规则。一是由于电子记录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所以电子发票内容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保证,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传送必须通过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手段予以保障和认证。二是在一定期限内,各国提供并使用符合一定技术标准的技术平台,签订协议或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开具电子发票的相关条款,包括电子发票认证、情报交换的义务等。三是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必须事先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增值税管理机构应用控制技术进行确认。

第二,对增值税课征范围与营业税课征范围要重新界定。我国的增值税只涵盖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绝大部分劳务,尤其是容易数字化的劳务如金融保险等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在商品和劳务都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中,销售货物和劳务的界限变得模糊。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平行征收,这就使得许多数字化产品和劳务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税种。因此应当考虑将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扩大到劳务的提供,这也符合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增值税的发展趋势。

2.关税的调整。从短期看,为了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给自由贸易带来的空前机遇,进一步推动国际自由贸易,对数字化产品的传输应当免征关税。从长期看,随着数字化产品的增加,对这部分税源则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以相应的税收制度对其规范,以减少损失。因此,长期来看,对相关制度做出调整是有必要的,具体的调整思路有两种。一是如果相关技术得到充分发展,能够有效控制互联网上信息的传递,并在形成网上“海关”的同时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则可以通过建立网上“海关”的形式进行税收的征缴。二是相关技术的发展不能在建立网上“海关”弥补税收损失的同时保证不阻碍经济贸易的发展,则可通过其他税种弥补关税的损失。无论采取哪种方案,都应当综合权衡总体的成本与收益,寻求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税收收入的最佳均衡点。

(二)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重构

1.根据电子商务的商贸模式完善纳税人登记注册。电子商务由于没有货物的报关、通关过程,很难确认国内和国外从事该类交易的企业的销售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实行特殊的税务登记管理,并与域名管理机构相协调,对企业域名注册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在注册登记时,从事这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他必须报送的税务材料外报送如下材料: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使用的域名或者网址;企业是否拥有服务器以及服务器的具体地理位置;税务机关将相关登记材料与域名管理部门的数据库相核对、证实填报属实后,核发税务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

2.加快税收信息化、电子化进程,并逐步建立电子申报制度。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快税收信息化,实现税务征管的电子化。在税收信息化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软硬件设施建设,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各税务部门之间的互连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电子登记注册、电子申报、电子咨询等多层次的纳税服务体系。

(三) 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的结算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发生。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监控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石景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J].中国税务,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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