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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8篇

时间:2023-08-23 09:17:20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4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参加旅游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供参观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专门或者主要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休闲等有偿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和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投入,改善旅游环境,扩大开放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开拓旅游市场。

第六条鼓励、支持国内外旅游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市依法投资经营旅游业,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第七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对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九条区、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西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发展旅游业的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执行。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宗教场所、文物保护等相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功能。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设施,必须严格执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擅自改变旅游景区(景点)景观和重要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平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时,应当体现文明、知识、趣味、地方特色和可参与性。禁止盲目、重复和低水平建设,避免浪费旅游资源。

第十三条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重点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项目及设施,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应事先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景点)的管理,根据旅游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景区(景点)旅游建设规划,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范围在景区(景点)周围设置界线标志;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加强安全防范、急救措施,保护旅游设施和自然、人文景观完好,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提高综合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特殊区域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旅游经营和管理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导游业务、旅游咨询业务的应该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除旅行社外的旅游经营者或境外的旅游组织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根据国家规定办理。

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系、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九条境外旅游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旅游展销、旅游项目推介等活动的应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依法经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不得提供有损人格尊严、违背民族风俗习惯、违碍以及有悖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

(三)不得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四)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公开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引诱、欺诈、勒索旅游者,不得谋取合同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旅游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七)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旅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拒绝违反法定程序的检查;

(二)拒绝强行要求无偿提供服务;

(三)拒绝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要求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但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旅游设备和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特种旅游项目,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对旅游中可能发生危险的旅游区域或旅游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的说明,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旅游饭店(酒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车(船)公司等经营单位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实行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旅游饭店(酒店)按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旅游饭店(酒店)未评定星级的,其经营与服务质量标准应当遵守国家的旅游行业管理标准,不得使用星级和类似星级的称号或者标志进行经营和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以招徕、接待旅游者为主的商店(商场)、旅游车(船)公司、度假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经营单位的设施、服务质量,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予以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受理旅游投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

第二十八条实行导游员资格证书制度,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导游员资格证书,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导游员进行集中管理和委派制度。旅行社不得聘用无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导游。

第二十九条旅游经营者之间应当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

禁止旅游经营者之间恶意串通制定垄断价格或以低于正常经营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第三十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项目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标准、价格等有关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项目、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依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服务或商品;

(四)人身安全、财产受到保护,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得到尊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习惯和;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四)履行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和赔偿损失,可以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及时立案,通知被投诉人并进行调查,被投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不予受理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投诉转交相关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经营者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5

崀山成功申遗后,对崀山的保护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崀山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和长远目标,是坚定不移地实施新宁县委“旅游立县”、邵阳市委“八个建成”重要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

一、保护管理崀山遗产地的意义深远

(一)加强崀山景区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旅游业是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产业,与资源环境和人文生态系统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经营和评估过程中,坚持强化自然、文化和遗产旅游资源的保护,推进节能环保的绿色发展理念,走生态旅游、低碳旅游的道路,促进旅游与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是我国旅游业“十二五”时期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环保和节能,牢固树立保护性开发和旅游开发服从于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保护好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好这方山水,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旅游业带动我县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将旅游产业建设成为资源保护与节能环保的绿色产业。

(二)加强崀山景区保护工作,是保护遗产地资源的需要。崀山是大自然馈赠给我们乃至全人类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资源,珍惜和保护好崀山景区资源是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联合国第34届世界遗产大会34com8b.1决议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景区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克服只顾短期和局部利益、忽视长远和全局利益的错误倾向,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护崀山的意识,形成“从我做起、人人有责、全民参与”保护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把珍贵的遗产资源永续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这是崀山旅游产业繁荣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加强崀山景区保护工作,是实现遗产地和谐发展的需要。崀山旅游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世界自然遗产地顶级品牌的取得为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景区原住居民是景区保护管理的主人,他们与景区山水共存、和睦相处,生产生活互相依存。只有积极探索和发挥原住居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他们的特殊优势和潜力,激发群众参与保护管理,并在保护管理中受益,感受到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快乐,形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景区的保护工作才有群众基础。虽然当前面临着游农矛盾等诸多问题,随着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景区群众参与服务旅游,发展第三产业,景区群众会成为崀山旅游发展最大的受益者。只有把崀山景区保护工作做好了,景区旅游发展才有可靠保障,旅游产业才会发展壮大。从而推动景区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就业,带领景区群众走上富裕道路。

(四)加强崀山景区保护工作,是打造崀山旅游品牌的需要。崀山是我县“一体两翼”旅游发展格局中和邵阳市的“龙头”,无论是旅游发展,还是保护管理、机制创新,都要充分发挥崀山的“龙头”作用。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对崀山景区发展的各项任务,营造全民兴游工作氛围,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将崀山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的遗产地,保护管理到位的地质公园,世界知名、国内著名的生态旅游休闲目的地的总体目标。

(五)加强崀山景区保护工作,是巩固崀山申遗成果的需要。自20__年崀山申遗工作开展以来,县委政府通过积极争取上级部门项目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投入等多种渠道投入4.5亿元资金,实施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等重点工程,北大门综合服务区和高规格景区门楼、栈道、游步道,环保公交车站、智慧景区数字化管理系统、游客导服和电子门禁系统电子商务的建成实现了崀山旅游服务设施全面升级。景区公路沿线民居整建,沿线污染企业的搬迁,崀笏街和窑市街的改造;在景区全面实施了“三清四归”,“五改一建” “五杆入地”等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彻底扭转了景区脏乱差面貌,树立起了崭新形象,为崀山申遗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崀山”这块世界级品牌,是全县人民共同努力奋斗、顽强拼搏创造的成果。保护管理好这方神奇的山水,珍惜这来之不易的世界品牌,是巩固崀山申遗成果的需要,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保护管理崀山遗产地的成功做法

(一)突出政府主导地位。

一是从工作部署上进行主导。崀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成功以后,县第十一次党代会上确定了“旅游立县、产业强县、文化兴县、开放活县”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创建中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打造国际旅游新区的宏伟目标,争取两年内成功创建国家5a旅游景区、着力把旅游产业培育发展为有实力、有规模、有永续发展能力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开启了第二次创业的征途。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旅游产业化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旅游工作,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旅游业发展列入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认真进行考评,兑现奖惩。

二是从发展重点上进行主导。县委、县政府通过整合

全县旅游资源,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大崀山、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要求,以崀山为主体,以舜皇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和黄金牧场为两翼,以相关乡镇旅游景点为补充,打造“一体两翼五组团”的旅游发展新格局;按照“以点带面”、“以线连片”的要求,以崀山为龙头,整合多种旅游元素,大力发展差异化、系列化的旅游产品。

三是从优化环境上进行主导。动员各生产要素向旅游产业集结。交通、通讯的发展布局要与旅游发展规划相一致,城镇规划建设服务于旅游规划。加大旅游企业的体制与机制改革,推进“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推行市场运作,公司化经营。充分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作用,按照行业标准,严格准入、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促进旅游企业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发展.

四是从宣传推广上进行主导。旅游体制要走“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元投资、全民兴游”的发展道路。注重整合资源、整体包装、整体营销、整体活动,形成形象宣传政府为主、市场营销企业为主,强化营销策划和营销队伍的建设,不断拓展客源地市场,扩大崀山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实行联合执法过渡。

20__年,县人民政府针对景区破坏资源和乱搭乱建行为屡禁不止的实际情况,从崀管局及国土、城建、林业、水利、公安、交通、畜牧等八个部门抽调了25名执法人员,组建了崀山景区联合执法大队,从严打击违反规划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违章建筑、违法占地、滥伐林木、非法狩猎、挖沙采石、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违法行为,已经从根本上扭转景区管理混乱的局面。现正在探索组建景区综合执法局,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规范景区管理秩序。

(三)实施县、乡、村三级联动。

崀山申遗成功后,我县着力理顺管理机制,下发了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崀管局代表县政府行使管理职能,主要负责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建设,恒源公司、盛源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具备完全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行使景区服务的经营权;旅游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行业监管和培育;各有关乡镇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村庄环境整治、资源保护和参与服务。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各司其职。

森林防火方面。组建景区消防中队和景区公安中心派出所,组建景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并配备专用设备,在景区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防火工作,崀管局、旅游局、恒源公司成立了景区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各村也相应成立了村组防火联防队,出台了村规民约和防火公约,切实加强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卫生监管方面。每个景区设置了专职卫生员,景区内共设有垃圾箱100多个、痰盂桶70个。景区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及时回收,无公害处理,不留陈旧垃圾。核心景区8个村每村配备6名保洁员,实行分地段、划责任、勤检查、常督促的工作模式,确保景区环境卫生美化、净化。景区垃圾全部运到垃圾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安全管理方面。崀管局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恒源公司成立了安全督查室,各景点均设立保卫处,定期排查景区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为游客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服务。应急处理方面,制定了《崀山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景区安全防范制度》、《旅游高峰期安全制度及措施》、《非凡时段应急措施》、《夫夷江应急预案》等,对紧急突况进行了有效预防。

(四)让景区群众得实惠。

申遗成功后,我们着力解决景区原住居民的致富出路问题,落实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争取把景区内1.08万公倾林地全部纳入国家生态公益林,并由县财政每年下拨100万元,把补助标准从国家规定的每亩3.5元提高到每亩10元以上,大幅增加了原住民的补贴收入;二是招工用工上给予优待,在“保证素质,公开招考”的原则要求下,着力向景区原住居民倾斜,其中恒源公司63名员工中,原住居民28人,占到了近一半,景区船排工和保洁人员全部为原住居民;三是对新建的合格民居落实奖励政策,其中景区的每座奖励5000元,核心景区的每座奖励10000元;切实鼓励和引导景区原住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对景区家庭宾馆每新增1个床位奖励500元,对原有宾馆实施标准化改造的,每个床位奖励200元;四是在教育危房改造、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通村道路、能源建设、社会救济等方面,对景区群众给予重点倾斜。正是由于崀山申遗带动了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景区群众得以从“上山砍树、打猎,下河 捕鱼、采砂”等粗放的劳作方式中解脱出来,转入到做导游、拉马队、当船工、设摊点、办餐饮、建宾馆等行业中来,从农民转化为旅游服务人员,从根本上转变了发展方式。据统计,景区内的120多家“农家宾馆”及“农家乐”,每年每家纯利润在4万元以上。譬如“静庐”餐馆,年收入最高可达到60万元。马队人员、船排工人年均收入2万元以上,导游年均收入2万元左右。

三、保护管理崀山遗产地的新目标、新任务、新举措、新机遇

(一)新目标—创建生态文明遗产地。坚持以党的“十”会议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旅游立县”发展战略之路。以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县为抓手,争创5a级景区为主要任务,以创建生态文明遗产地为目标,全面带动全县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交通、旅游文化、旅游城镇建设发展繁荣。

(二)新任务—创建5a级旅游景区。崀山风景名胜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是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体系、做精做细旅游景区产品的有效手段,对完善景区软硬件建设、铸造旅游名牌、优化整体形象,促进新宁旅游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下一步,我们要对照创建标准,从改善旅游交通设施,升级景区旅游设施,完善景区服务功能,强化景区综合管理,狠抓资源和环境保护,规范景区经营秩序,强化宣传营销等方面建设完善,全面提升崀山景区环境质量、服务内容和旅游功能,力争两年内成功创建5a级景区。

(三)新举措—实施精细化保护管理。

1、坚持“两个原则”。坚持以“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和“政府主管、部门专抓、以村为主、群众参与”两个原则为指导,开展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保护管理“一盘棋”的格局。

2、理顺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我们将加快崀管局机构改革进程。做好职能科学规划和派出机构的合理设置,争取省政府授权成立崀山景区综合执法局,尽快组建景区消防中队和公安中心派出所、交警中队,着眼于加强崀山景区综合治理,着力实现景区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常态化。

3、强化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充分发挥景区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将《崀山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崀山国家风景名胜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等规划作为抓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和手段,景区开发、利用、建设等都要严格按照规划严格控制。要从全局、整体、长远的利益出发,严格执行规划,严格控制调整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各类建设活动。

4、严格依法保护管理景区资源。严格履行《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中赋予的法律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风景名胜区的文化遗产、景观和自然环境,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保护。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景区资源环境的完好无损。

5、建立景区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促进景区服务繁荣与景区社会事业共同繁荣。认真抓紧抓好景区的规划,突出重点以窑市街、崀笏街和北大门广场为三个接待服务点,以夫夷江生态休闲旅游区带动两岸的发展,以八角寨索道工程项目带动黄背村和窑市街,以开通景区旅游观光车队拉动景区消费,延长停留时间,促进景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带动景区群众参与旅游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提高他们保护景区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自觉参与,配合资源保护管理主人翁意识,建立群众参与的景区资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严把景区民居整建规划选址审批、建设监管、验收发证三个关,进一步规范审批景区审批内容。严格按设计图件审批、监管、验收,推行以村为单位景区民居新改建工程限额审批制、奖罚制、户籍准入制、样板房建筑风貌制,进一步规范景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三是每年预算专项保护管理奖励经费,对景区镇、村、管理机构、经营单位、执法部门年度景区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奖励。被考核的单位在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综合履职情况与该单位年度文明绩效考核挂钩,并在每年的保护管理工作专题会议上通报表彰并兑现奖罚,建立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的长效机制。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6

云台山景区位于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境内,总面积190平方公里,拥有全球首批世界地质公园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部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遗产等七个部级称号。从1984年开始旅游资源考察到发展至今,云台山景区的发展速度受到世人瞩目,特别是在过去的十年间,景区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连续稳定增长(如图1所示)①,同时,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被旅游业界称为云台山模式。这引起了学界从资源禀赋、景区管理等不同的视角分析其快速发展的原因。但是,对于云台山景区如何保持可持续发展这一重要问题,学者们还未给出较多的解释。而且,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诺斯(1994)认为以往所有经济学家提出的各种经济增长决定论,包括资本决定、技术决定、人力资本决定等都是不正确的,所谓的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累积等各种因素都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其结果,是其外在的表现,而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②。余凤龙等(2008)也认为中国旅游的发展实际上伴随着许多相关制度的演变与创新,并明显地与制度变迁相联系,制度是影响区域旅游发展水平和旅游经济差异程度的重要原因③。贾生华(2002)也指出旅游管理体制变迁是我国旅游产业演进的重要动因,而不同时期的不同类型的制度创新都是基于特定的环境和诱因的④。因此,我们认为云台山景区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与其制度安排紧密联系的,为了全面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云台山景区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来分析:

第一阶段,景区未开发阶段(1984年以前)。在这一时期,云台山景区所处区域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四小工业的基础上,即小煤窑、小造纸、小水泥、小砖窑。这些污染大、劳动密集程度高但科技含量低、无竞争力的四小工业,对云台山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着掠夺性开发和破坏,其景观价值未能得到开发和利用。

第二阶段,景区粗放管理阶段(1984-1999年):这一时期,全国旅游业开始蓬勃兴起,旅游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热点,在这样的环境作用下,修武县政府认识到了云台山的旅游资源的价值,关停云台山景区范围内的四小工业,阻止了其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同时,由于有了旅游业发展的需求,就需要对旅游业发展所依赖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因此,在这一阶段,首先成立了云台山景区管理机构,并且在景区管理体制、运作模式和景区规划开发等方面开始了围绕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建设。但是,在这一阶段,景区管理机构更多地关注旅游资源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而且在景区发展初期,缺乏充分的景区管理经验,再加上较少的游客量未对景区环境带来压力,景区的环保意识也相对较弱。

第三阶段,景区规范经营阶段(2000-2004年):这一时期,云台山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和提升时期,主要表现在景区成为部级地质公园和国家4A景区,这也要求景区进行新的制度安排,注重景区的规范管理和环境保护,以保障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阶段,景区可持续发展阶段(2004年以来):2004年,云台山景区成功人选世界地质公园,景区的所有利益主体参与景区发展,制度结构不断完善,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支配和规范社会中个人行为活动和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范和规则,它旨在激励和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安排是指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和经济单位内部合作和竞争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因此,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中,基于制度变迁的视角,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分别对云台山景区不同发展阶段与旅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制度安排进行评述,探索云台山模式背后的本质根源。云台山景区游客量与门票收入统计如图1所示。

2正式制度对云台山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分析

正式制度主要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命令等形式表现出来,由人有意识地设计并有组织地加以保障实施的规则,而制度变迁主要表现在新制度开始发挥作用和旧制度的退Hi的过程。因此,在云台山景区发展的不同阶段,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正式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其发展不同阶段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运作模式、技术标准和社区参与等方面。

2.1 景区未开发阶段

制度安排及其作用的发挥是与其所处的环境相适应的。在景区未开发阶段,云台山不具备旅游业发展的背景和动力,没有专门的旅游管理机构,因此,也就未能产生保障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2.2 景区粗放管理阶段

在这一阶段,云台山景区处于起步阶段,景区的正式制度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和技术标准方面,还未能从法律层面提供促进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

2.1.1 管理体制

在构建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制度时,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黄少安(2000)认为政府以行政手段推进市场化进程是转型国家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①。并且政府为追求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目标也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经济增长②。因此,在改革发展的初始阶段,制度以及制度变迁一般是由政府供给和推动。从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政府不仅具有旅游资源配置的力量,而且也具有巨大的能力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障碍,换句话说,旅游业的制度变迁是政府以行政力量推动的强制性变迁过程。我们也可以通过云台山景区发展初期的政府行为得以验证,在云台山景区发展初期,没有与旅游经济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市场主体缺位,市场机制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因此也就需要政府的力量通过制度变革来推动旅游业的发展。1988年4月,云台山成立了最早的开发机构修武县旅游筹备处,1989年1月更名为修武县旅游管理局。1989年4月,修武县委、县政府根据云台山景区的开发建设存在与地方事宜难以协调的情况,又把修武县旅游管理局更名为修武县云台山风景区管理局,并采取景(云台山景区)乡(岸上乡)合一的管理体制,将景区内的岸上乡党委、乡政府与景区管理局组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

云台山景区发展初期的景乡一体的管理体制的重要优势在于这种体制在制定政策和旅游发展目标时,有利于发挥政府在旅游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双重作用,有利于将景区开发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但是,在景区发展初期,这一制度安排还不能解决可持续发展的所有问题,如云台山景区的茱萸峰、子房湖、百家岩等景点仍分别隶属于林业、水利、文化等单位管理,还是会出现政令不畅、发展不均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景区的整体开发和环境保护。

2.1.2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主要是指在云台山景区旅游规划开发以及景区管理中使用的相应技术,包括信息技术、环保技术等,技术因素在推动景区管理和产品不断创新与升级的同时,技术开发水平也促使了景区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1984年,云台山景区资源考察队开始旅游资源考察工:作,并在1987年12月,被河南省政府公布为第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1991年12月,完成了云台山景区的第一部总体规划《河南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它为此后云台山景区的各项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1993年5月,云台山被林业部命名为云台山国家森林公园。1994年1月,河南云台山风景名胜区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7年5月,又编制完成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景区技术标准的不断升级,确定了景区开发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思想。从景区开发与管理的角度来看的话,技术标准也代表了为景区的开发和管理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但是,在这一时期的开发过程中,景区的开发建设还更多地表现在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景区规划,以提高旅游的接待能力,但对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存在不足。

2.3 景区规范经营阶段

2.3.1 管理体制

这一时期,云台山景区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而这又是由这一阶段的制度安排所推动的。首先,在1999年,修武县确定将旅游业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旅游兴县战略推动了云台山景区跨入了飞速发展的轨道。其次,景区景乡合一进而景政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为景区发展充分授权,使景区在市场主体、企业运作的过程中,得以政令畅通,在最大程度上享有了政府资源配置的诸多优势。这样,云台山景区在各方面都拥有很大的主动权,可以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景区持续发展上,为景区在内部与外部都创造了良好宽松的发展秩序和环境。最后,除了政府给予景区充分自主权之外,为整合全县旅游资源,进一步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2003年5月,修武县政府将云台山和青龙峡两个景区合称云台山风景名胜区。2003年9月,修武县委、县政府进一步采取景政合一的管理模式,将国家森林公园、子房湖水库、百家岩、青龙峡景区管理局等纳入到云台山景区管理局统一管理框架下,实现了人才、资金、资源、建设、管理上的统一调配、合理使用。2006年11月,又将峰林峡景区纳入云台山风景区管理。这一阶段的改制使云台山景区大大提高了景区的影响力,更加有利于景点间的协调开发和景区的整体环境保护,为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体制上的保证。

2.3.2 技术标准

这一时期,云台山景区的规划和开发也不段升级,其中,较多地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上。2000年以来,云台山风景区管理局重新编制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云台山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云台山旅游深度开发规划》等系列开发规划。按照规划,为了加强景区环境保护,实现持续发展,对景区经营饭店等所有污染项目进行了集中整治,彻底取缔了不安全、有污染燃料,切断了可能污染水质的污染源;对采矿业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关闭取缔了117家采矿点,在景区全面实施了退耕还林;从2003年7月开始,引进先进的液体喷播技术,对景区破坏山体进行了绿化、美化,并投资安装了喷灌系统,由专人负责绿化养护,使景区周边资源及生态环境得以有效保护。除了硬件建设之外,更把软件(服务)的提升看做是打造云台山品牌的核心,在景区全面实施了ISO9001和IS014001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开展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这些技术标准都有助于提升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景区形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2.3.3 行业管理

云台山旅游业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旅游产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宾馆饭店的剧增,对旅游相关行业的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势必造成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进而导致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下降。为此,修武县旅游局先后制定了《修武县旅游定点饭店等级标准》和《修武县旅游定点饭店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旅游饭店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标准,规定只有取得定点资格后,方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同时,还制定了《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行业诚信经营自律公约》,要求行业内部之间严禁恶性竞争。行业管理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行业的经营规范,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服务,促进了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2.4 景区可持续发展阶段

2.4.1 法律法规

在经历了景区的飞速发展和人选世界地质公园之后,标志着云台山的资源保护丁作已经走上更高的层次,保护意识逐渐强化,保护措施更加健全,保护力度越来越大。而可持续发展制度的确立则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加以维护和实施,但是,在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旅游立法明显滞后于旅游产业的发展。因此,云台山景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关于加强云台山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从法律层面做好资源保护工作。同时,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对景区建设进行科学规划,每次规划都将资源保护作为重要内容,从而保证景区资源保护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

2.4.2 运作模式

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所采纳的旅游发展战略,其核心是在坚持政府对旅游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①。云台山景区在发展起步阶段就确立了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协调的运作模式,在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上,充分发挥政府在资源调配和环境保护上的优势作用,确立保护性开发的基本原则。而在景区山水旅游品牌的营销上,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主导加市场机制的运作模式在云台山发展初期,既提高了云台山水的知名度,也使景区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在旅游业发展成熟期,应该实行以市场主导、政府调控为特征的市场主导型发展战略模式,这种转变是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是适应新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发挥和加大宏观调控作用的客观要求②。同时,旅游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完善,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也需要向有限政府主导模式转变。对于云台山景区而言,在可持续发展阶段,云台山也进入成熟期,也需要由政府主导模式向市场化模式转变,2009年12月,云台山景区以焦作云台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青龙峡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为主体,整合神农山索道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青天河游船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云台山国际旅行社为子公司,组建成立焦作云台山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了食、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六大要素。云台山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说明了云台山景区的发展充分发挥以企业为市场主体的运作模式,云台山景区在规范的公司运作模式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规范化运营。这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性作用,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将提升景区的旅游形象和核心竞争力。

2.4.3 技术标准

2004年,云台山人选世界地质公园。因此,在新的发展阶段就要求云台山景区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加以提升。为了降低游客和车辆尾气排放对景区环境和植被地貌的破坏,2005年,景区建成了一个集主体山门、售验票房、游客中心、购物中心及大型绿色生态停车场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区,并投入使用150辆尾气排放达到欧Ⅲ国际标准的豪华绿色观光巴士,建立了环保高效的内部交通网络,积极规划和实施了环境监测等数字工程系统,实时监控生态环境变化。针对景区的环境保护,2007年10月重新编制完成了《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规划,景区保护规划将景区分为三级保护区,并确定了每一级的保护标准。一级保护区:即游客对云台山产生景观特征总体印象的主要游览区域,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自然资源必须保持其原有风貌,人文资源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进行必要的维修,严格控制游客量等;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的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严禁开采山石,并控制游客量;三级保护区:要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严禁对景区造成污染的各种生产和活动。除此之外,云台山景区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学习吸收世界先进经验,将云台山的资源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这些措施都为景区的可持续发展确定了新的技术标准。

2.4.4 社区参与

社区参与也是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景区发展初期,社区居民参与旅游主要体现在经营旅游服务摊点,主要经营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随着景区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游客人数迅速增加,云台I山景区所处区域的社区居民开始通过家庭宾馆的形式提供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服务。旅游服务市场的迅速形成,也带来了管理上的问题,出现了欺客宰客、胁迫消费、恶性竞争等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旅游者的消费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云台山景区形象。如何通过制度来规范和约束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也成为景区可持续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景区管理局针对原有的经营摊点,明确了其所有权,规范其经营。对于家庭宾馆业,为了规范家庭宾馆的经营环境,确立了规模经营、家庭经营、承包经营和经营四种经营模式,以满足不同层次游客的不同需求。并成立了家庭宾馆协会,制定了统一结算、统一收费、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优质服务、文明经商培训,引导村民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树立了景区居民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家庭宾馆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一制度安排也起到了显著的效果,如景区附近的岸上乡岸上村,2000年还是贫困村,人均收入只有260元,村民依托旅游业和云台山品牌,2006年人均收入已达到5万元。社区居民参与旅游并从旅游发展中受益,促使社区居民有了更高的主动性和热情去保护环境以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3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云台Ⅲ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分析

相对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而形成的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规则,它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文化观念等。非正式制度的存在为人们减少了相互间交往的摩擦,降低了交往成本,其对正式制度的变迁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可以降低制度创新和发展的成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配合在一起为社会提供规则并维持秩序的。对于云台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非正式制度主要体现在价值理念和旅游伦理等方面。

3.1 价值理念

人类中心主义者认为造成生态破坏、环境退化及人类与自然关系利益上的冲突的根源不在于人类利益本身,而在于人类对自然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我们应该抛弃人类中心主义,树立生态中心主义的观念。从云台山景区发展历程来看,一般而言,在景区开发初期容易表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这种倾向认为人类在旅游发展中处于主体的地位,就是在人类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对旅游业发展所依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掠夺式的开发,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极少考虑其行为所带来的生态后果。而且在云台山景区开发初期,粗放式的管理模式、社区居民的盲目参与及利益竞争都对景区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而且随着旅游人数的增加,这一环境压力表现得更加突出,如郭全成(2010)指出云台山景区游客人数剧增是生态环境恶化的驱动力,是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异的重要因素①。李若凝等(2010)通过对云台山景区生态安全进行评价后指出云台山处于亚安全状态,一些游客比较集中地段附近的水体水质有恶化趋势,存在较高的生态风险,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的管理,则可能导致旅游区生态安全危机,危及当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②。而随着云台山景区发展的逐步深入,景区管理层也逐渐认识到要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变落后的经营和发展观念,树立生态价值观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价值理念的转变激励了景区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保护,如绿色环保观光车的投入,生态环境的监控,社区参与旅游的规范等一系列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的改进都是生态价值观理念这一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外在表现,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阻止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有利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3.2 旅游伦理

旅游伦理是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③。旅游伦理是作为法律制度之外的保障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为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道德层面的支持④。在旅游实践上,旅游伦理就是如何处理在旅游活动中的各种关系,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伦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不仅要处理景区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且还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要注重和加强对景区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旅游伦理教育以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云台山景区的旅游伦理教育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是对景区的管理者而言,实现由追求单一的旅游效益向追求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的观念的转变,这也是对环境保护最重要的层面。第二,是对旅游社区居民进行旅游伦理教育,主要是通过对社区参与旅游进行集约化的管理以及保证其分享旅游收益,促使其认识到环境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第三,是对旅游者的教育,通过游客服务小心的服务和帮助促使游客文明旅游。通过以上几个层面的旅游伦理教育,使景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旅游景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促进对旅游环境的保护,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4云台山景区可持续发展制度安排评价

4.1 强制性制度变迁

林毅夫(1994)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与此相反,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云台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是景区强制性制度安排的结果,政府在景区发展的每--阶段都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在景区的开发初期,政府为了通过旅游发展获得旅游收益,景区的规划开发和环境保护必须由政府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来推动。景区管理体制的变革、景区开发与管理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管理和社区参与的模式和规则等都是在政府和景区等的强制性力量下制定并实施。换句话说,政府是制度供给的主体。很明显,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虽然有利于景区的开发管理和环境保护,但是,旅游景区的资源具有白发性垄断特征,另外,加之景区管理主体的有限理性等因素制约,难以完全避免管理者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还必须加强对景区的管理主体进行监督,真正发挥制度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4.2 旅游景区产权

长期以来,旅游景区的产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景区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主要障碍。我国法律规定,旅游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因此,必须寻求人来实现对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正是因为这种委托关系,各种广:权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国家作为国有旅游资源的所有者无法对人实现有效的监督,使得在旅游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出现旅游资源闲置和浪费以及利用的低效率,甚至出现破坏风景资源的现象,难以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从产权理论来看,产权是一组权力,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根据产权的可分割、可转让特性,当产权被禁止处置的时候将会降低财产的实际效用,而在不改变所有者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使同一资源满足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不同需要,而且只有在产权可以被分割的情况下,才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为了实现对旅游资源的充分利用,需要对旅游景区产权委托结构进行调整,建立一个责权明晰、激励有力、约束有效和各种利益兼顾的旅游景区管理和运营机制,正确地处理好景区风景资源的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云台山景区属于典型的公有产权,政府作为人来实现对景区的经营管理,在景区的发展初期,这种模式对景区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云台山景区通过组建云台山旅游集团等体制变革和创新,明确了景区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使景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实现了旅游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随着多种旅游经营主体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仍会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如果缺乏对参与主体有效的监督和激励仍将对旅游景区生态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而且,从景区的现有产权界定状况来看,虽然景区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但是,对于旅游资源的交易和所有者的权利保障等法律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旅游资源的自发垄断和无价状况也不利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发展。

4.3 政府的地位和作用

在云台山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上,实现了由政府主导到有限主导的转变,景区逐渐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实现对景区的独立经营和管理。但是,从目前的组织结构来看,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仍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容易产生企业行为政府化的问题,进而产生职权不清,管理越位的问题。因此,如何认清自己的角色,发挥其在旅游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真正实现从政府指令性决策向市场导向性决策转变,仍将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进行明确。

4.4 旅游伦理观念

旅游伦理观念是非正式制度,但对正式制度的变迁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降低制度创新和发展的成本。旅游伦理观念指引着人们如何处理旅游活动中涉及的各种关系,通过旅游伦理,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实现景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从云台山景区的旅游伦理观念变革可以看出,在对待旅游发展中的人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关系上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关注旅游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到注重对环境的保护,进而注重对景区的全面保护,这一变化过程充分体现了景区在经营与发展理念上的变革,它不仅仅激励和约束了人们的行为,而且,它还大大地降低了正式制度变迁的成本,使人们更积极地响应制度变迁,更好地发挥了制度的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从整体上而言,景区的利益相关者还存在着观念扭曲、伦理道德淡薄等现象,还需要对其进行伦理道德教育,使景区所有利益相关者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伦理意识。

5结论与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正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促进了云台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不仅体现在云台山景区的发展速度上,而且更体现在云台山景区的环境保护,这一制度安排和变迁的过程,创造了云台山模式。但是,制度变迁的过程也就是新制度的产生和旧制度的消失、制度结构由不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并且,制度的需求和供给以及制度的变迁是与其所处的环境是相适应的,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原有的制度安排则会进入不均衡的状态,这就需要景区要随着环境的变化来适时地供给相应的制度。

5.1 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景区管理主体行为

云台山景区已成立了独立的企业实体,企业享有对旅游景区的经营权,政府也实现了由开发管理职能向监管服务职能的转变。因此,政府也应从旅游资源的长远保护和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景区管理主体的监督,避免其对景区的过度开发和出现机会主义行为,真正保障景区对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同时,还要避免景区为了当前利益而吸引大量游客进入景区,引起游客量超过景区最大容量,进而破坏景区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如刘燕(2007)指出在黄金周景区接待游客量远远超过景区最大游客容量,景区数字化监控设施可以对游客数量进行监控,但是景区的超载问题没有得到改善①。政府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实时监控,真正发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5.2 提高旅游伦理道德意识

旅游伦理观念强调正确认识旅游活动中的各种关系,注重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和谐发展。通过旅游伦理建设可以引导人们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而旅游伦理建设主要依靠对景区各利益相关者进行伦理道德教育,加强对各利益相关者的自律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景区管理者而言,要放弃人类主体观念,关注自然主体和自然的价值,摒弃极端人类小心主义和极端生态中心主义的倾向,建立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类生态中心主义。对于旅游者而言,要积极倡导文明的旅游方式,自觉遵守对环境的保护措施。总之,通过旅游伦理教育,形成尊重自然的责任意识,完善旅游道德伦理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5.3 完善旅游资源定价和交易制度

云台山景区现有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实现了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但景区的经营者在获取经营权的过程中,缺乏竞争主体,这就会使在旅游资源的交易过程中出现旅游资源低价或无价的状况,不利于旅游资源价值的实现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旅游资源的定价和交易制度,吸引多元主体参与到旅游资源的定价中来,真正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确定旅游资源的价格,保证旅游资源公平和公正交易,实现旅游资源的真正价值,从而自发地形成对景区管理主体的约束,实现旅游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持续发展。

5.4 促进社区参与和利益分享

社区参与旅游对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云台山景区发展的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参与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促进了其对旅游发展和景区环境保护的认同。但是,要实现景区的持续发展,不仅仅要实现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而且还要加强其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环境保护和旅游社区文化建设的全面参与,将景区发展和社区发展统一起来,真正营造和谐的旅游社区环境,以获取社区居民的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7

[摘要]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是民事法律为保护游客人身安全而确定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来自法律的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导、制akrON的救助。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景区不是对一切损害都承担责任,景区可举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游客的故意或过失、第三人已承担了责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责。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旅游景区侵害行为与旅行社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赔偿责任;抗辨事由;连带责任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

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二)旅游景区与旅行社之间责任的划分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篇8

(一)旅游开发建设要有新的突破

一要全面铺开风景旅游规划工作,力争完成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十二五规划报批;完成燕窠硐总体规划报批;完成炎亭详细规划和莒溪详细规划的报批稿;启动渔寮景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和新入口项目的设计。二要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全力完成20__年景区公共建设计划完成政府性投资2500万元指标。渔寮景区争取启动渔寮新主入口项目征地,启动码头位置排污和渔寮村排污系统建设。完成渔寮现入口和沙墩改造绿化、游客中心室内外装修、完成景区入口厕所建设。完成渔寮游客中心管理房、沙滩服务设施建设、沙滩服务电力设施建设,户外电子显示屏、海滩大灯及景区安全监控;通景公路护坡等项目。玉苍山景区要继续深化创建aaaa级旅游景区,完成玉苍山游客中心建设,争取启动石海景区绿化。炎亭景区争取启动炎亭景区改造金沙滩路路面及排污、景区大门及环境卫生整治等。石聚堂景区要积极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完成九节龙等地块的绿化整治和生态厕所建设、完成部分游步道及栏杆建设。燕窠硐景区要完成环湖游步道建设和路灯安装,垃圾桶设置等。碗窑景区争要取完成新入口用地性质调整,重新启动新入口设计,完成新增碗窑栈道游步道、电子导游音乐系统建设、整治部分场地。此外,还要进一步建设全县旅游交通指示牌,完善景区信息化系统、各景区游步道、指引标牌、安全警示牌、安全护栏等设施,对各景区进行环境综合整治。三要积极争取政策扶持。为切实加快旅游开发建设步伐,我局将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出台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县的新政策,要求在财政资金、旅游开发、旅游经营、土地指标、组织领导等方面给予强力支持。四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做强、做精、做大苍南旅游,要在招商引资上下足功夫,做精项目库,积极引导大企业、大财团到我县投资旅游开发。

(二)旅游宣传促销要有新的亮点

下半年,我局要进一步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找准市场定位,将重点目标市场放在温州地区,兼顾长三角与福建等市场,积极拓展金、丽、衢等内陆市场。一要精心组织开展旅游节庆活动,举办炎亭海鲜美食节活动,参加温州网络旅游节,进一步提高苍南旅游的亮点和活力。二要制作高质量、高品位的苍南旅游风光片、旅游广告片、专题片在动车组车厢、周边县市及金丽衢地区电视媒体播放;在高铁、高速公路沿线制作设置苍南旅游大型户外广告牌;在主要景区(渔寮、玉苍山、炎亭、碗窑)临近入口处和景区内设立大型宣传牌;在县城主要路段、老县府前设立宣传牌、灯箱、灯杆等宣传品。三要积极参加各地各级旅游推介会,组织景区和旅行社人员走进目标客源地,进行面对面宣传,进一步巩固内地客源市场。四要邀请推介地组团旅行社负责人来苍南考察、踩线,使他们对苍南旅游产品和线路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扩大交流,增进友谊,切实增强吸引力。五要组织文艺界人士宣传苍南,采取画家画苍南,作家写苍南,歌手唱苍南,摄影家拍苍南的办法联合宣传推介苍南旅游资源。六要做好苍南旅游网的维护和宣传工作,并不断丰富其内容,提高点击率,形成网络化的宣传体系。

(三)风景旅游管理要有新的举措

下半年,我局将进一步强化风景旅游管理,重点做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力争在风景旅游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质的提升。一要强化景区管理。认真实施风景旅游管理所考核制度,要细化景区管理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安全、消防、卫生等工作任务;尝试发行全县景区年票、套票;加强景区卫生管理,督促景区保洁公司加强卫生清洁工作;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力度,务必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加大景区安全管理力度,完善各类安全设施,继续实施节前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加强景区现场管理,沙滩管理岗、沙滩广播要责任到人;规范景区临时工管理,探讨委托中介公司管理临时工队伍。二要强化旅行社管理。继续开展旅行社品质等级评定,促进旅行社品质的提升与建设,引导旅行社创星级,努力发展一家三星级旅游社;强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切实将旅游安全工作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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