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低碳经济的特征8篇

时间:2023-08-24 09:27:44

低碳经济的特征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1

一、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财政政策工具

(一)财政措施

1.税收

发达国家采取各种税收手段对高碳资源或高碳产品征税,以抑制其下游的消费量。从而实现低碳减排,其中最直接的政策工具是CO2税(碳税)。世界上直接开征与实行碳税的国家和地区以北欧居多,一些国家间接征收的碳税包含在能源税、环境税或其他税种内。

丹麦20世纪70年代已开征能源消费税,但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1992年对企业和家庭正式征收碳税,对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行为征税。其初始的税率较低,政府对部分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后经多次上调。1996年,开征了包括CO2税、SO2税和能源税的新税种。

荷兰1988年对燃料开征环境税,收入专门用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支出:1990年开征碳税,隶属于环境税的一个科目。1992年开征能源/碳税(比例各为50%),碳税征税范围覆盖所有能源,电力通过对燃料的征税而间接纳税,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1996年开征资源管理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主要征税对象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费者: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大型能源消费者主要通过自愿减排协议计划降低CO2排放:税收征缴通过能源税单征收,资金从能源公司转到政府账户:社会组织、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最高为应纳税金50%的税收返还。

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征收范围是矿物燃料;计税基础是含碳量。开始征收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1994年调高了能源税税率,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税,其中一部分是混合的能源/碳税。

瑞典1991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燃料油(电力部门使用的部分给予豁免),征税对象包括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税率根据燃料含碳量的不同而有区别。1994年后指数化税率实行,以保持真实税率不变。

挪威1991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是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1992年扩展到煤和焦炭)。开征后税率由低到高调整;对航空、海上运输部门和电力部门(水力发电)给予税收豁免。

德国1999年开征生态税,对摩托车燃料、轻质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征税,2000年扩展到重质燃料油。开征后对摩托车燃料油和电力的税率有所提高。税收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

瑞士2000年开征碳税,开征基于1999年颁布的《C02法》,最高税率是210瑞士法郎(约相当于160US$/tCO2)。

英国2001年开征气候变化税。对销往企业和公共部门的电力、煤、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征税,对热电联产单位的油类耗费和发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免税,根据产品含碳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气候变化税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是一种适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的能源税。

美国2006年开征碳税,对发电厂排放的温室气体征税。2006年科罗拉多州的大学城圆石市起首通过碳税法规。碳税收入用于提高能源效率以及改用替代燃料等方面。

加拿大2008年基于魁北克省公布的年度财政预算案,对所有燃料开征碳税。

日本2007年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该税种具有如下特点:税率低起点、差异化,逐步递增;对环保型产业减税,而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多减免与配套:社会关注与参与。2011年由环境税独立税改为石油煤炭税附加税。2012年10月1日起开征环境税,由使用化石燃料的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支付。

2.财政支出

欧盟的碳税收入一般是定向使用或专款专用,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与低碳化发展。英国将气候变化税收入主要拨付给服务公益的“碳基金”、投资节能环保项目的补贴、填补调低比例交纳的国民保险金等。“碳基金”的职责一是排除企业在低碳生产模式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技术和管理障碍,帮助企业和公共机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是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低碳技术进行商业投资。拓宽低碳技术市场:三是通过信息传播和咨询活动。助推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向社会大众、企业、投资人和政府提供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大量有价值的资讯。“碳基金”资金管理实行企业运作模式,比以总体税收为来源的财政支出方式对低碳技术的经济性、成熟度、系统性以及社会总效用的提高更有效。德国通过国家公共财政对新能源产业创新进行扶持,培育了“Q-cell”等创新型企业。

日本在低碳化财政支出方面,增加政府财政预算,投资低碳型基础设施建设、节能技术研发,对民用住宅、办公大楼、学校、公共基础设施等实施导入太阳能发电、绿色家电等节能改造,对节能家电及电动汽车的消费、企业引进先进能源设备进行补贴,并对家庭和企业的减排实施补贴:还辅以实行环保积分制度,鼓励国民购买节能产品。

次贷危机后奥巴马政府重塑美国经济实力的一大措施是绿色革命。其低碳化财政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低碳型社会基础设施及节能改造设备、低碳技术(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等:其财政补贴(助)的对象是州政府能源高效化、节能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研发、购买节能家电商品的个人、大量销售最佳节能电气的零售商等。

(二)财政信用措施

日本对投资节能环保的企业提供无息财政贷款:美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除提供上述的财政补贴外,还提供融资担保:欧盟政府不仅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财政补贴低息贷款外,还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英国财政部通过“减排基金”,对与财政部申请并签订减排协议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三)自动稳定器与相机抉择的稳定器

1.政府采购的调整

绿色采购历史悠久的欧盟国家政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开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和工具包。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对可再生能源采用固定价格收购,政府提供补贴,强制性规定电力公司以高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德国1979年设立了环保标志制度以让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商品,通过《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规定政府机构要使用有耐用性、可再利用性等特点的环境友好型商品以及服务。采取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产业产品。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准则纳入政府采购模式。制约并激励供应商,带动并营造绿色消费市场。英国政府2006年公布的《采购的未来》规定政府要优先采购可持续的产品。

2.累进税、税收优惠与减免、税率与税收起征点调整等

前已述及,国外一些国家为发展低碳经济开征的税种(如荷兰的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以限制奢侈浪费、约束过度消费需求,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欧盟国家普遍实施了绿色税制改革,相继开征有利于控制碳排放量、保护环境的新税种。调整原有税制中不利于低碳化的相关规定,对节能环保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从“谁污染、谁付费”向“谁环保、谁受益”转变,以取得财政收入与资源配置的“双重红利”。

英国开征的包括气候变化税在内的环境税收针对特定技术部门及使用低碳能源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生产和利用给予税收优惠抵免:对新节能住宅、商用节能建筑、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设备等给予税收优惠抵免以提高能源效率:对购买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允许在计征州税和联邦消费税时提高扣除额、延长最低选择税的减免等,扩大对家庭节能投资的减税额度,以鼓励节能:对替代能源开发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芬兰、美国等对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荷兰、美国、芬兰、德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还项目,对增加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

二、国外“低碳革命”财政政策工具的经验

(一)开征碳税或其他绿色税种、收入预算管理与税收中性

国外实行碳税或其他绿色税过程中具有一些共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工业化先行。实行碳税时已完成工业化,并且国民收入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标准。

其二,税率因势利导。基本以碳含量作为碳税计税依据,基于实际国情设计碳税税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逐步加强政策力度,并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其三,税收中性。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避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欧盟的一些国家初征碳税时,通过减少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合理使用环境税收入以使总体税负不变,并争取“双重红利”。例如,德国等国家在碳税征收的同时降低劳动所得适用税率,通过将碳税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减少了个人和企业的缴费水平,由此也拉动了就业。

其四,生产环节征税。为了减少征管成本、保障税额的有效征收,各国或各地区的碳税都建立在已有的税制体系基础上。

(二)财政支出区别补贴生产者与消费者

为推动低碳相关产业的发展,上述各国普遍施行低碳补贴――对于直接由最终需求决定产业兴衰的低碳下游产业(如汽车、家电、房地产等),通常对消费者提供低碳补贴:而为鼓励产品相对同质化的中游产业(如电力等)创新或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则主要对生产者进行补贴。“区别补贴”作为一种扩张性财政政策工具,在宏观经济低迷时期,发挥了防止经济衰退、寻找新经济增长点的功效。

(三)财政信用正面激励、扶持与税制设定逆向约束、规制相兼

上述各国激励或扶持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财政支出方式是直接拨款、补贴和政府绿色采购以及财政(无息或贴息)贷款,并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特别折旧和投资作为成本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低碳化生产与消费。

与正面激励、扶持并举的是逆向约束、规制。其方式主要是通过开征某些税种(如碳税、能源税、碳关税等)提高生产或消费成本、设定较高税率或累进税率等给纳税人施压。据估计,征收能源税和碳税对减少能源消费的贡献为10%:而碳关税的开征有利于防止碳排放由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转移。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相机抉择创新各种财政政策工具

上述各国政府注重对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低碳化产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由此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管制和创新的政策工具(如碳排放交易、碳基金、碳预算等)手段引导低碳革命。

(五)财政政策工具协同其他配套政策工具

低碳化的政策多种多样,政策工具的施行从来不是单一的,而是配套协同的。与英国气候变化税配套的政策有“碳审计”、“碳预算”等。美国实行碳定价政策,并建立全面的温室气体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体制、制定“政府节能采购指南叶旨导选择能源效率高的产品、对在国际贸易中能源消耗量大的商品生产部门提供退款或退税以平衡因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还制定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日本的碳税实践具有“范围广、附加税方式、税率起点低与差异化、多减免与配套、全民负担与参与”的特色,创设了再商品化与公害防治设备特别折旧制度,2008年开始施行CO,排放可视化管理制度和CO,排放量交易机制,并推行“碳抵消”制度和“碳足迹”制度。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2

【关键词】 低碳经济; 流转税; 税收

低碳经济是兼顾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低增长或负增长的经济模式。在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的今天,发展低碳经济成为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面临巨大的资源需求和环境压力,更需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由于开征新税种面临诸多问题,改进现行流转税制度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则可能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一、税收是矫正环境外部效应的重要手段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矫正环境的外部效应。在环境领域存在市场失灵,会引发外部效应问题。外部效应是指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或私人边际效益与社会边际效益的背离。当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一致时,就会产生负外部效应;当私人边际收益与社会边际收益不一致时,就会产生正外部效应。环境问题的外部效应包括环境污染引发的负外部效应和环境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效应。

(一)税收可以矫正环境污染引发的负外部效应

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耗费大量的能源,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损害了人的健康,引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效应。由于存在这种负外部效应,社会边际成本(MSC)不仅包括该产品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MPC),还包括受到污染不利影响的旁观者的成本(MEC),生产此类产品的社会边际成本(MSC)就大于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MPC),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在供给曲线(MPC)之上。假设此时社会边际收益(MSB)等于私人边际收益(MPB),从整个社会角度看,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B)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的交点处才是最优产量(Q')。如图1所示,负外部效应将导致市场生产的产量(Q)大于社会最优产量(Q')。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曾提出,对造成负外部效应的企业应征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即对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产品征收相当于其外部边际成本数量的税收,使私人边际成本提高到与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的水平。因此,征税会迫使厂商提高产品的价格,而价格的提高必然会使需求量减少进而导致供给量即生产量减少,从而达到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税收可以支持环境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效应

低碳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会产生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效应。由于这些新技术研发的利益是私人的,产品附加价值高,企业可以高价格的形式获得大部分利益。但是在这种私人利益之外产生了正外部效应,即创造了其他人可以利用的技术,而且对改善人类的生活环境有利,这就使社会边际收益(MSB)大于私人边际收益(MPB)。在这种情况下,以私人边际收益为基础的需求曲线不能反映社会边际收益,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B)将在私人边际收益曲线(MPB)之上,在社会边际收益曲线(MSB)和社会边际成本曲线(MSC)的交点处将产生社会最优产量(Q')。如图2所示,正外部效应使市场生产的产量(Q)小于社会最优产量(Q')。此时,政府就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降低技术研发企业的税负,使技术产品的私人边际收益与其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收益对等,以此鼓励低碳、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现阶段碳税的缺失使改进流转税制度成为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政策选择

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手段是征收碳税。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化石燃料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但现阶段开征碳税还面临诸多问题。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而产生的,碳税的征税对象将最终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这与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等存在一定的制度交叉,因此通过设置独立的碳税还是通过改革现行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来实现碳减排存在争议。同时,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新设税种如何划分将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在中央与地方间利益分配关系不能得到协调前,开征碳税就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现阶段我国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还未完善,在政府对资源定价进行行政干预的前提下,可能会导致化石能源的价格并不能受其影响,这将不利于碳税发挥其激励和约束作用。碳税的开征还面临经济和社会方面的问题,例如开征碳税会抑制经济增长,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协调,影响公民的福利水平等。因此,现阶段较现实的选择是通过改进流转税制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流转税占据重要地位。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是一种间接税,具有易于转嫁的特点,其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而纳税人的税后收益通常不受影响或影响较小。因此可以利用流转税的这一特性,降低低碳企业税负。降低税负可以增加企业的投资动力和能力,促进企业有选择地自我积累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增量调整,使国民经济中低碳企业的比重不断增加。同时,税负的降低又会使低碳企业的利润率相对提高,吸引其他企业资源流入,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存量调整和优化,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改变,进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三、从低碳视角分析我国现行流转税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增值税对低碳经济的导向作用不明显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第一税种,其制度设计对低碳经济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基于此种认识,现行增值税已进行了相关税收优惠,如对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和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以及作为节能低碳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

但增值税对低碳经济的导向作用仍不明显:1.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有限,对低碳经济发展不利。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允许将购置的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进行一次性扣除。但是作为低碳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低碳技术主要来源于研发机构,而研发机构大多不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因购买设备而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将削弱研发机构研发低碳技术的积极性。2.税收优惠范围过小。现行增值税在支持范围上与《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享受优惠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产品,许多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资源和产品未包含在内。税收优惠政策在新能源方面表现得也不明显。例如对政府鼓励发展的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核能等新能源以及低碳环保技术设备的引进和推广缺乏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消费税对碳排放的控制调节机制还未建立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税率水平等体现了一定的低碳导向。如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将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等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限制了这些产品的消费;调整汽车的消费税税目税率,体现“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过窄,仅限于五大类十四个税目的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八种。一些污染环境、能耗大的消费品,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产品(简易相机、剃刀、饮料容器、塑料袋)、煤炭、火电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因而消费税对碳排放的控制调节机制还未建立。

(三)营业税对具有低碳概念的新兴行业支持力度不够

营业税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主要体现在对节能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在营业税现已出台的政策中明确指出要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新兴的节能服务业的发展,但是“暂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不能使企业形成对未来的预期,扶持力度仍有待提高。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中还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支持力度仍然不够。

(四)绿色关税保护壁垒尚未形成

我国目前与环境有关的关税政策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提高税率限制某些产品的出口。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部分资源性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目的是限制出口,保护资源。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110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煤炭、焦炭、原油等能源类产品税率为5%。另一方面是降低税率,鼓励某些产品的进口,2006年11月1日起,将7项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制造节能产品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税率降低为0~3%;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的税率由3%~6%降低为0~3%;2007年,国家又对多项商品实行进口低税率,主要是煤炭、石料、成品油、石焦油、天然软木等资源能源产品。但目前的关税并没有起到环保的作用,提高出口税率与降低进口税率的目的不是出于保护环境而是出于对资源的需求和保护本国资源的需要,而且关税中缺乏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进口限制、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和对清洁产品的出口鼓励。因此绿色关税保护壁垒尚未形成。

四、完善流转税制度,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一)扩大增值税的转型范围,鼓励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其实施范围仍局限在工业范围内,其他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则惠及不多。从长远看,我国要实现经济转型及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应是发展的重点。第三产业有容纳就业人数多、消费倾向比较高、污染和能耗相对低等优势,同时,发达国家的经验也体现了第三产业占主导的经济结构对于经济长远健康发展更为有利,因此需要扩大增值税的转型范围。目前,我国正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再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这次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增值税的转型范围扩大到第三产业,有利于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推广,将会更有力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导向作用

增值税方面,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第一,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标准,从法律层面对低碳产品的开发进行鼓励和引导,对于符合标准的低碳产品进行税收减免。对于节能效果显著且因价格因素制约其推广的低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政策。第二,参考国务院的节能产品目录对相关节能产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于高效节能的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一般节能产品减征增值税。第三,将利用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核能等新能源进行生产的电力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范围。第四,参照我国2009年颁布的《关于研发机构设备采购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低碳技术研发机构进口的有关低碳技术研究开发的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采购的国产设备退还其所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方面,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第一,将节能服务行业“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修改为固定期限(例如5年)的免征营业税。第二,继续推行营业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从事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第三,对具有低碳概念的新兴行业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以鼓励低碳行业的发展。第四,对建筑业中环保住宅技术及装修过程中低碳装饰品的使用给予一定的营业税优惠,促进建筑业的低碳发展。

(三)改革消费税,强化其调节作用

一方面,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第一,从环境评价和能源效能的角度,将一些无法回收利用、污染严重的产品(如汞镉电池、电子产品、一次性产品)以及能源消耗大的家电和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第二,将碳排放量高,具有负外部效应的行业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煤炭是我国的主要发电能源,也是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源,因此,可考虑将工业用煤炭、火电等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另一方面,调整现行消费税税率。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情况的变化,对不同的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友好程度分别设定差别税率。第一,对品质较高的汽油、柴油适用低税率,对含铅、苯、硫、磷、烯炔等成分高的汽油、柴油适用高税率。第二,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设置不同税率。第三,在现有对摩托车的税率分两个档次的基础上,按排气量大小由高到低划分多个档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四)完善关税制度,建立绿色关税保护壁垒

第一,严格限制可能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度提高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对环保产品按产品技术标准实行有差别的关税待遇,将不符合标准的外国产品挡在关境之外。第二,对进口的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产品等减征进口关税。特别是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资源、产品和技术设备的进口给予相应的关税优惠政策。第三,提高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产品的出口税率,同时降低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和环保设施及材料的出口税率,改善我国的产品出口结构。通过以上改进不仅可以限制国内稀缺资源的大量外流,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污染转嫁”,建立起绿色关税保护壁垒,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关税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朱柏铭.公共经济学[M].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2] 张治宇.论碳减排下的中国流转税制度创新[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3] 孙桂娟,等.低碳经济概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3

碳税与补贴

国内学者对碳税、补贴的研究集中在设计思路,运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对象、结构,预期效果、影响等方面,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张克中、杨福来(2009)借鉴发达国家碳税实践,重点介绍了芬兰和瑞典的碳税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理顺能源价格,择机引入碳税,设置税收减免和返还以及考虑设立碳基金的相关措施。李齐云、商凯(2009)通过建立以碳排放量为因变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税征税环节和碳税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种碳税方案,建议我国在短期和长期选择不同碳税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量的轻重程度有选择地实施差别税率,避免税制体系规定的重合,引入对关键工业和经济部门的减缓和补偿措施等策略方案。苏明、傅志华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对宏观经济、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业的产出及价格,进出口等的影响效果,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给出了科学的预测与评价,为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支撑。

碳预算

国内学者对碳预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预算分配的机制、方案、作用、机构设置,体现碳预算的公平与效率的特征。潘家华,陈迎(2009)在确定全球碳预算总额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转移支付,设计相应的资金机制,使碳预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议相关国际机制的设置。李伟,李航星(2009)探讨了英国碳预算的目标、模式、特征、作用及影响,指出碳预算将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刘兆征(2009)在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加强低碳管理政策,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郭代模,杨舜娥,张安宁(2009)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环保支出预算,建立财政预算支持环保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加大财政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增加碳汇,保护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立法形成低碳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现今没有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但从已颁布的和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发展低碳经济的规范。在今后我国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中,可借鉴或采用的具体措施有:加快低碳经济规划立法进程,强化法律力度促进产业转型,促进金融立法进程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构建低碳科研机制,加强消费立法引导低碳消费模式。

推行强制减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场

强制减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在自愿减排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场,只有在国家碳排放总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价格,才能通过最低的成本减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场交易。

财税政策引导资本流向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4

自2003年英国首先提出“低碳经济”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低碳发展模式受到广泛认同。城市的碳排放量占了全球碳排放总量的75%,是碳排放的主体,同时,我国正处在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是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因此发展城市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城市低碳经济评价体系以对城市低碳经济发展进行实时、动态的分析评价可以为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提高城市低碳经济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为低碳城市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因此,构建科学、系统的城市低碳经济评价体系是非常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二、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

要建立科学、系统的城市低碳经济评价体系,就应该对低碳经济的内涵做深入了解。随着世界工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环境危机、能源危机的不断加剧,相继出现了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等旨在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经济形态。研究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厘清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低碳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强调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遵循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3R”原则,通过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来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从而实现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模式。而绿色经济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发展合理利用资源与能源、有益于人体健康的经济,着力于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提高全社会人民生活的水平,保障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之间有着许多相同之处。首先,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都是人类社会在发展中陷入资源危机、环境危机、生存危机后人们深刻反省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后的产物,都强调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生态平衡,都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其次,最终目标一致。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虽然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产生背景相同、最终目标一致,但三者又有所区别。首先,研究角度不同。循环经济从资源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的角度研究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中物质的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绿色经济则通过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分配,兼顾物质需求和精神上的满足。而低碳经济是从节能减排的角度,研究通过减少高碳能源的消耗、提高能效和采用新能源来达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其次, 研究方法不同。循环经济是通过对物质的高效、循环利用来实现减少开采和消耗的目的;而绿色经济强调以人为本、以维护人类生存环境为目标,节约利用能源与资源;低碳经济则强调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综上所述,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虽然提法不同,但产生背景相同,最终目标一致的,都是通过科学处理经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形态;而低碳经济更加强调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实现节能减排。因此在城市低碳经济建设过程中,应该沿着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环境友好、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节能减排的轨迹发展,才能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模型建立

(一)子系统划分及子系统权重确定

根据对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将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的理念贯穿到城市低碳经济评价的始终,构建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环境友好是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共同关注,而低碳经济更加强调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更要以新能源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为核心。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是涉及多方面协调、有序发展的统一体。需要从不同侧面、不同层次进行全面的描述。因此,我们将城市低碳经济评价系统分为经济、环境、社会、科技和节能减排五个子系统。 其中经济、环境、社会是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共同关注的,而科技和节能节减排是低碳经济特别关注的。

子系统权重运用AHP方法,采用专家打分的方式来确定。通过采用“1—9”比例标度法对各子系统之间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确定各子系统之间重要性比较的比例判断矩阵A,根据A矩阵求解方程AW=λmaxW并进行一致性校验后得到各子系统权值Wi。

(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城市低碳经济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为了科学地评价城市低碳经济发展状况,应该建立一整套设计合理、内容全面、操作简便的评价指标体系。如果采用一个或几个指标很难达到较好的评价效果。因此,通过对众多文献中提出的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动态性等原则,从经济、环境、社会、科技和节能减排五个子系统出发,选取了20个有代表性的指标,建立了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三)指标权重确定

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首先,根据城市低碳经济评价体系中所选取的指标,根据统计年鉴查找指标对应的原始数据,可以构建有n个单位的P项指标构成的数据矩阵X=(Xij)n*P (i=1,2,...n;j=1,2,...,P),然后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对于正向指标,■;对于负向指标,■。 其中:Xij为指标原始数据; X*ij为无量纲化后的数据; Mj=max{xij}; mj=min{xij}。根据无量纲化后的数据矩阵X*ij,计算样本相关系数矩阵■,计算R的特征根及相应的特征向量,得到对应的P个根,记为λ1、λ2、...λP,每一个特征根对应于一个单位特征向量。根据评价要求,选择前K(K<P)个特征根及相应的特征向量。通常是采用“累计贡献率原则”(累计贡献率在85%以上)。然后,用主成分的单位特征向量系数作归一化后得到指标权重。

(四)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模型建立

四、北京城市低碳经济评价实证研究

通过从北京统计年鉴、环境年鉴、人口年鉴以及相关文献中收集数据,我们得到了北京2001—2010年20个评价指标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首先通过专家打分的方式,得到各子系统之间重要性比较的判断矩阵,运用AHP方法计算出各子系统的权重,如表1所示。再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各个子系统的指标进行分析。下面以社会子系统为例进行说明。利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无量纲化的数据进行处理,可以得到社会子系统中评价指标的相关系统矩阵R,并求出R 的特征值、贡献率和累计贡献率,如图1所示。

根据SPSS的输出结果,前两主成分的特征值均大于1,且累计贡献率达到78.619%,即前两个主成分保留了原有指标的78.619%的信息,说明前两个主成分包含了系统的绝大部分信息。因此选取前两个主成分利用它们的方差贡献率和主成分得分来计算主成分得分系数。利用公式F=0.448x5+0.357x6+0.427x7-0.043x8和F''''=-0.248x5+0.383x6+0.020x7+0.793x8可以计算出社会子系统各指标的权重分别为0.278、0.274、0.203、0.245,再乘上社会子系统的权重可以得到社会子系统各指标的最终权重,见表1所示。其它子系统的计算过程与社会子系统相同。运用所建立的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模型,可以计算出北京城市低碳经济评价得分数据,如表2所示。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低碳经济的内涵进行分析,建立了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科技、节能减排5个子系统、20个指标的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和主成份分析法确定了子系统和指标的权重,构建了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模型。通过采集北京2001—2010年10年的相关数据,对北京城市低碳经济评价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北京城市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参考文献:

①付加峰,庄贵阳,高庆先.低碳经济的概念辨识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20):39—43

②庄贵阳,潘家华,朱守先.低碳经济的内涵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 经济学动态,2011(1):132—135

③Liu beilin. Research of urban low-carbon economy evaluation System[J],2011:362—366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5

李锦宏(1968——),男,贵州大学中国西部发展能力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区域可持续发展研究。

摘 要:本文首先对低碳经济的科学内涵进行了剖析,然后阐述了贵州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分析了贵州的区域特征、发展低碳经济的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了在现有环境下贵州发展低碳经济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贵州;低碳经济;优势条件;制约因素;路径分析

1.贵州省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必要性

1.1发展低碳经济是贵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气候变暖带来南极冰川的融化,海平面的上升,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贵州的煤炭资源丰富,能源消耗以煤炭为主,工业的强劲发展必然带来大量煤炭资源的消耗,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会随之增加。低碳经济能够很好地解决经济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矛盾。因此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是贵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

1.2发展低碳经济是贵州解决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煤炭是贵州最主要的消耗能源,占总的能源消耗量的50%以上。伴随煤炭消耗,带来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这与可持续发展是相违背的。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发展模式,发展低碳经济能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贵州解决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1.3发展低碳经济是贵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可能路径

贵州经济在全国处于比较落后的水平,贵州要在较短的时期内赶超东部地区就必须在发展模式上进行一些探索。东部地区经过长期的粗放型发展进入了环境治理阶段,但环境治理付出的代价很高。贵州要避免走东部地区的老路,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谋求跨越式发展。而发展低碳经济能够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动经济实现跨越性发展。

2.低碳经济在贵州的发展

2.1贵州的区域特征分析

2.1.1经济发展特征

2012年贵州生产总值6802.20亿元,比上年增长13.6%。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90.02亿元,增长8.5%;第二产业增加值2655.39亿元,增长16.8%;第三产业增加值3256.79亿元,增长12.1%。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055.46亿元,比上年增长16.2%。其中,轻工业增加值773.04亿元,增长17.6%;重工业增加值1282.42亿元,增长15.5%。虽然近些年贵州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是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仍处于落后水平。

表1 2006-2010年全国、西部、贵州人均GDP比较(单位:元)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整理.

从人均GDP看,2006年的人均GDP仅相当于西部地区的22.78%,相当于全国水平的14.18%。2010年贵州的人均GDP仅相当于西部的20.48%,相当于全国水平的15.34%。由此可见,贵州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比较滞后,发展经济刻不容缓。

2.1.2能源特征

贵州是我国的能源大省,在煤炭、锰矿、铝土矿等方面储量丰富。煤炭不仅储量大,且煤种齐全、煤质优良,素有“江南煤海”之称。2010年煤炭储量约为118.46亿吨,占西部地区总储量的17.89。丰富的煤炭储量为发展火电、实施“西电东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煤化工、实施“煤变油”工程提供了资源条件。

2.2贵州发展低碳经济的优势条件分析

2.2.1生物资源丰富

山地多平地少是贵州典型的地形特征。2011年贵州森林覆盖率达到41.53%。贵州既有针叶林,又有雨林;既有常绿阔叶林也有珍贵稀有的落叶林。据不完全统计,贵州约有野生植物3800多种。植物资源是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因此,贵州发展低碳经济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2.2清洁能源丰富

贵州境内地势相差较大,天然落差大,降水较多,水能资源丰富。水电相对于传统的火电来说不会产生碳排放,能够促进碳减排的实现。生物质能的热效率高、空气污染物的排放低。贵州的生物质能主要有农作物秸秆、动物粪便、木本生物油料资源。

2.2.3发展潜力巨大

贵州的经济发展尚处于初级向中级过渡的阶段,能耗强度较高和能源效率明显偏低是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因此进行技术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的潜力比较大。从横向比较来看,目前发达地区的能源利用效率较高,能源结构相对优化,新的能源技术已被大量采用,发达地区要更进一步实行减排,成本较高,难度较大。而贵州能源利用效率偏低,减排的成本低,收益明显,因此贵州发展低碳经济潜力巨大。

2.3贵州发展低碳经济的制约因素分析

2.3.1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高碳”经济特征明显

煤炭长期以来是贵州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能源。2007至2011年,原煤消费量占能源终端消费总量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5%——49%之间。而单位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碳比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约36%、61%[1]。贵州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必然会导致碳排放强度的加大,经济发展的“高碳”特征明显。由于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期内是很难改变的,贵州发展低碳经济任重而道远。

表2 2007-2011年贵州能源消耗情况(单位:万吨标准煤)

20072008200920102011

能源终端消费总量6278.966486.306918.987373.108359.8

原煤消费量2861.982947.293295.823538.234079.55

原煤所占比重45.6%45.4%47.6%48.0%48.8%

数据来源:根据《贵州统计年鉴2012》整理.

2.3.2产业结构不合理,节能减排难度大

目前贵州重化工业(如钢铁业和铝业)等资源依赖型产业比重仍在持续扩大,高能耗、低利用效率的初级加工业仍然占极大比例。由于采用粗放型的生产方式,原材料和能源工业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三废”排放量大,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碳排放强度超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贵州经济的显著特征就是工业加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必将是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因此,贵州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难度比较大。

2.3.3科技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

低碳经济的核心是技术创新。作为欠发达地区的贵州,低碳经济的最大制约因素就是低碳技术水平的滞后和专业人才的缺乏。现阶段贵州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也是石化能源高消耗的时期,这就意味着贵州温室气体的高排放时期已经到来。因此对低碳技术创新能力就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2.3.4贵州低碳体制机制的不健全

首先,贵州的“高碳”生产方式已经持续多年,具有一定的刚性和惯性,低碳的发展方式在短期内很难普遍被接受和施行。其次,科学的低碳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国家层面,至今尚未出台一套统一规范的自主碳排放计量体系,贵州的低碳经济发展规划仍处于不断地探索中,缺乏系统规范性的指导。贵州乃至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一个重大的法律漏洞,即未能清晰地界定企业的污染排放权,而政府在监管污染排放方面的成本又过大,从而使得企业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环境产权[2]。这种体制和机制上的不健全延缓了贵州低碳经济的发展进程。

3、贵州省发展低碳经济的路径分析

3.1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合理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开发低碳和无碳能源。在能源结构不能显著改变的情况下,重点研究开发煤炭高效开采技术和高效发电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提高煤炭利用效率。从长期来看,贵州要建立起以水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充分利用贵州的有利地形,水能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大水能发电的比重。利用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推进沼气工程建设。

3.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

贵州目前的产业体系中,资源和能源依赖性产业比重比较大。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减少对资源、能源的依赖,减轻碳排放。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通过修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准入标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生产管理和后续污染物排放监督。二是改造高碳产业领域,支持企业采用节能环保设备,减轻碳排放。例如降低火电的比重,提高水能、风能发电的比重,鼓励发电企业采用高参数、高效洁净发电机组和大型联合循环机组。三是积极发展生态旅游、文化创意等低碳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低碳产业的比重和水平。

3.3加大低碳科研力度,加快低碳技术创新

首先要加强内外部的低碳技术交流与合作。贵州通过举办低碳技术交流会,邀请省内外、国内外专家,开展低碳技术成果交流,吸收外部低碳的先进成果。其次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温室气体的捕捉技术、温室气体的埋存技术,低碳或零碳新能源技术等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3]。建立相应的引导和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向低碳技术进行投资,搭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一体化技术创新平台。然后坚持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色低碳技术创新体系。最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低碳技术领域的科技人才纳入贵州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畴[4]。

3.4建立健全低碳体制机制,完善低碳政策和法律体系

结合贵州的基本省情,建立健全低碳体制机制,完善低碳政策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是制定并实施钢铁、有色、水泥等高能耗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因此,应进一步出台针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产业政策。二是保护低碳企业融资,对于高投入、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的行业抬高信贷门槛,对于低投入、低污染、低能耗、高产出的绿色低碳产业降低贷款门槛,确保宝贵的信贷资源向低碳行业倾斜[5]。三是加快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推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实行问责制。四是贵州也应大力加强低碳立法工作,完善低碳法律法规体系。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研人文2013029)

参考文献:

[1] 刘诗宇,张雪娇.贵州省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分析[J].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2] 黎和贵.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深层障碍与治理对策[J].海南金融,2010(5).

[3] 何晓铭.安徽省低碳经济发展研究[J].经济纵横,2012.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6

【关键词】中国;低碳经济;企业

低碳经济是一种以能源的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为基本经济特征、顺应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我国企业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也要顺应低碳经济时代的要求,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就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我国正在努力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我国现有的低碳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环境法内容规定比较概括和原则,缺乏配套实施法规,应当建立起一套与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使各个部门法之间能配套实施。此外,还通过对企业征收低碳税等方式,倡导企业低碳运行,同时鼓励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低碳技术研发,以推动企业的低碳经济发展。

为了保障低碳经济的运行,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吸收和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相继颁布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其中《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更是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具体方面来推进低碳经济运行,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加强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样一来,使我国的企业在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有法可依,同时,也从法律方面规定了企业低碳经济发展义务,明确了企业的低碳责任。但总体来说,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方面仍然比较薄弱,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完善,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能源领域法律仍然缺位。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国家的政策也给予大力支持,全国“两会”上,低碳经济成为热点,把低碳之路、节能减排行为真正落实到每一家企业,每一个产品。国家和政府对率先执行低碳技术的人和企业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对于低碳产品的推广给予价格竞争优势,由此来推动低碳产业的公平发展。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发展低碳经济应该注意公平性问题,利用市场调控来解决碳控制的高成本和高投入问题,采取有效的价格制订政策,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

虽然我国已经从法律和政策方面支持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但是现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与政策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首先,我国在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政策法律体系不够健全,还处于较低水平。在立法体系中,中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以石油、原子能、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单行法律仍然没有。法律制定也不够细致,遇到具体问题,无法实施,再有,虽然用税收优惠、补贴奖励手段来鼓励公众与企业参与发展低碳经济的活动,但是没有细化奖励方式与程序,难以实施。

其次,政府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调控手段有限,我国当前企业的节能减排指标主要依靠行政指令来推行,各地方政府将指标划分到下一级地方政府部门,层层分解指标企业,具有行政色彩。我国的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能源浪费现象严重,节能减排的意识单薄,企业节能减排的内在意识和来自外界的压力都不足,达不到约束企业的效果。甚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方的利用,达到解决税收和就业的目的,保护和支持一些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高能耗,高投入的企业,与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相违背,从而使地方企业发展低碳经济阻力重重,节能减排政策难以实施。

再次,由于缺乏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也使得低碳经济难以运作,相对国际社会而言,我国能源价格偏低,造成企业对能源的节约意识淡薄,能源浪费比较严重,而国际对能源的浪费没有惩罚措施,环境资源保护的费用征收也普遍较低,例如企业的排污费征收,对企业起不到威慑作用,导致国家的限制,激励政策形同虚设,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能源浪费现象仍然严重。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加大奖惩力度,通过政策来刺激和鼓励企业的低碳生产方式,并通过法律严惩企业的高能耗与高排放,通过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真正促使企业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国家还应当对发展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企业实施经济支持和有效保障,使企业的低碳技术能应用于民生,促使低碳经济良好和健康发展。

总之,对我国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国家仍然是从两方面提供平台和保障,首先应重视制定能源生产和能源转换过程的相关法规。在加快制定《能源法》的基础上,根据《能源法》的精神,对《煤炭法》《电力法》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订,更强化清洁生产,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激励政策。此外,还要修订《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政策。配套制定:《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可再生能源法》,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不断再生,不断利用,保护地球环境。对可再生资源建立合理的保护,科学的利用体制,从而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更多的利用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资源,更有力的推动发展低碳经济。在制定这些法律的过程中,要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用以补充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低碳经济的促进法,以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去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

国家还可以在税收方面加强对企业低碳运行的约束,可以对企业开征新的税种:碳税,如果企业要使用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将对企业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迫使企业减少对这些燃料的使用,目前,从全球的气候发展趋势来看,由于企业的排放量增加,导致温室效应越来越明显,全球气候越来越恶劣,对企业征收碳税,势在必行。开征碳税,在经济上对企业施加压力,使企业想方设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这样,国家就通过市场手段达到了资源的优化。抑制石油能源的消费,进而达到减少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并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实现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和产业的优胜劣汰,把征收的这部分钱可以专门用于对超额完成国家减排指标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企业进行奖励。通过低排放及使用减排新技术可更进一步获得竞争的优势与减排动力,最终促进中国企业自身的升级与转型。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企业生产中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我国企业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我国企业可以自我创造发展低碳经济的机会,向国外企业学习先进经验,使一些重点行业的节能减排技术在市场上有竞争优势,实现优胜劣汰,并尽早到达碳排放和能源消费的拐点。世界各国都在提倡发展低碳经济,这是后工业化社会的发展要求。各国都想通过此实现资源节约,从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中国现在所处的发展阶段,单纯依靠企业的力量,还不能比拟发达国家水平,发展经济、减少贫困,满足就业仍然还是我国企业发展的任务。为了促使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国家也应该通过政策手段促进企业的低碳发展,政府应该通过媒体,积极倡导低碳社会的生产、消费方式,大力开展低碳经济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开发低碳消耗的商品。政府在采购物资时,也应当采购低碳经济发展优势企业的产品,政府应将低碳理念贯彻到城市建设、公共交通网络建设等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中,培养和提高“低碳领导力”,政府同时应当扶持企业,制定长远发展计划,帮助企业组织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并优先开发新型的、高效的低碳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逐步形成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等完善的低碳经济体系。

中国企业如果不能尽快实现包括低碳化在内的发展方式的转型,出口产品被征内含碳排放的边境调节税,或面临其他与气候相关的贸易壁垒和制裁等其他风险将会阻碍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现阶段。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保护的一般规律,顺应发展低碳经济的潮流和趋势,同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利益,寻找一条具有中国企业特色的协调长期与短期利益的双赢低碳发展路径就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之路。为发展低碳经济创造条件。我国需要发展高能效低碳排放的产业,来解决重化工业过度发展带来的资源能源利用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环境问题。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不同的行业,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水电、沼气的利用。催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将减量化放在优先位置,从生产环节入手,推进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评价考核,切实完成“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约束性指标。

此外,企业的低碳发展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我国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参与制定行业能效与碳强度的国际标准、标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要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参与全世界的碳市场,促进低碳交易机制在中国的发展,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

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统一认识,健全法规,完善规划、夯实基础,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推进我国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发展与改革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宋彪.论可再生能源法的强制性规则.江海学刊.2009,(3).

[2]王利.低碳经济:未来中国可持续发展之基础——兼谈中国相关法律与政策的完善.池州

学院学报,2009.4,23(4).周宏春.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及政策建议.

[3]刘兆征.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选择.当代行政.2009.11.

[4]徐瑞娥.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政策的研究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09,(66).

[5]王小平.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新引擎.青海金融.2010,1.

[6]黄栋,李怀霞.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府政策.中国行政管理.2009,(5).

[7]龚建文.低碳经济_中国的现实选择.江西社会科学.2009.7.

[8]郑立平.低碳经济_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2009.8.

课题项目:

此文系安徽三联学院院级课题“企业低碳责任及法律实现” (编号:2012022)的研究成果。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7

关键词:低碳经济;产业结构;经济规则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268-02

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海啸之后,到了“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所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就是如何来调整经济发展战略。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上来看,实体经济的调整方向已经不再限于纸上谈兵,最可能的是结合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向,向有别于传统实体经济的新经济形态转型即发展低碳经济和与之对应的低碳金融。甚至有专家称,“后危机时代”实体经济的方向与出路就是低碳经济。本文就低碳经济的基本内涵作一个大概阐述,并分析低碳经济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同时提出针对这一影响采取的一些应对措施。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2003年,来自英国政府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的发表,首次明确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自此,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国际上对于低碳经济的内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低碳经济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是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有效控制,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从这一界定上可以看出,其实质是创建清洁能源结构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对以往发展观念的改变。特别是2008年末国际金融海啸发生后,一些国家为了摆脱金融危机相继采取“绿色新政”措施。由此,发展低碳经济这场被誉为是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等各个方面的全球性革命拉开了序幕。甚至有专家拿它同以往的人类前三次工业革命相提并论,评论它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并担任了成为第四次产业革命的核心的重任。

二、低碳经济对中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低碳经济一旦成为世界潮流模式,将对中国的国际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产生巨大的影响。它首先会增加中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中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最直接的影响。进而,会逐渐改变中国对外贸易的出口结构,最终会恶化中国的国际贸易发展环境。

(一)增加中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为了发展低碳经济,目前,欧美各发达国家“碳关税”正处于策划或制定阶段,如美国拟于2020 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也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正式实施这一税收措施,但其一系列的前期工作足以证明“碳关税”的征收已经是箭在弦上。中国很多专家从贸易保护这一角度来分析,其实质就是一种新型的而且影响较大的贸易壁垒。如果这一关税一旦开征,中国高碳企业产品,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成本必然上升。在价格增长空间有限的前提下,中国出口企业将无利可图。

(二)改变中国对外贸易的出口结构

中国传统对外贸易发展模式是以低技术、高耗能、高污染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的,这种出口导向型结构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很大。发展低碳经济,特别是一旦将征收碳关税合法化之后,将严重中国的出口结构。首当其冲的就是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工业制成品以及加工贸易类等出口比重的下降,继而会对中国整个出口贸易结构和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其中一个国家如美国“碳关税”政策真正实行,必将引起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效仿。那将不可避免地迎来碳关税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面实施,这将对中国这样一个出口贸易占GDP 很大比重的国家而言,其影响不言而喻。

三、低碳经济下中国对外贸易应该采取的对策分析

当前,世界各国金融危机余波未退、经济增长乏力,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未来的世界贸易发展也必然要呈现出低碳化特征。所以,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思路也必须要及时调整,力争能够在适应世界贸易低碳化过程中打破发达国家以“碳关税”为由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根据这一要求,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优化和调整对外贸易中的产业结构

当今世界全球气候正在逐步变暖,这一现状导致了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低碳经济取代了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引领世界潮流的经济发展模式。要想跟得上这一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必须调整中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构建低碳产业体系。以碳关税为契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如发展服务贸易,对高耗能和高排放产品的出口政策进行强力抑制,同时,实施鼓励发展低碳产业和限制发展的高碳产业的政策,努力开发和生产高附加值、低能耗产品,实现整个产业结构的低碳化,从而占领节能市场制高点。未来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依托于中国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而这一点则有待于建设中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体系。总之,采取这些最根本的措施去应对发达国家即将实施碳关税政策,从而优化和调整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产业结构。

(二)优化能源市场结构

中国拥有着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能源结构――“富煤、少气、缺油”,而这样的资源条件决定了中国的能源结构,即在低碳能源资源有限的前提下,以煤炭为主,“高碳”占绝对的统治地位。因此,尽管中国新能源技术总体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我们也必须要大力发展新能源,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步改变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由于对煤炭资源的倚重趋势在一段时间内难以改变,所以在优化能源市场结构时要两手抓,既要照顾本国特性发展适用于煤炭资源的低碳技术,又要着眼全球开拓新能源市场。低碳能源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核心,也是低碳经济实施的保证。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工作,着眼于中长期战略技术的储备,开发低碳产品。继续加强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同时应该大力开发不产生二氧化碳的生物质能,比如生物乙醇、生物柴油、沼气能等,政府也应该提供政策支持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帮助其迅速产业化。争取在这些领域中取得全球领导地位,如此才能掌控未来新能源的国际话语权,突破发达国家对新能源技术的垄断,最终实现中国能源市场结构的优化。

(三)积极参与国际低碳经济规则的制定

当前在贸易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虽然比中国先行一步,但是也并未走得太远。因此,我们应该从现在起步,从理念、制度、法律等各个方面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上低碳经济规则的制定以及新技术的研发,以中国现有的经济实力,在这些领域与发达国家并驾齐驱也不会等的太久。同时,应重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特征,与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参与国际规则的讨论和制定过程中,争取主动权,坚持《京都议定书》和WTO基本原则,维护自身利益,对待碳关税,既不要支持也不要反对,顺应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加强低碳技术的国际合作。最终确立对中国有利的、同时又是对中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将来的碳关税征收标准。

(四)加强政府的政策支持

发展低碳经济,政府应该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低碳经济建设不能仅靠道德力量或者企业自觉行为来推动,更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很多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成效,就是因为采取了强有力的法规标准和经济措施。例如,目前挪威、瑞典、荷兰、丹麦、德国和英国等欧盟国家在已经开征碳税的同时对整个税收结构也进行了调整,而这些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仅可以推动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而且还对本国对外贸易以及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实施了这么多年,但还是没有能够抑制住整体环境恶化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体制化的保障。所以,如果制度没有保障,那么先进的理念便无立锥之地。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制定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提供法律保障,所以我们呼吁国家通过立法和颁布对行业、部门的最低能效标准和排放标准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在中国国际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困难与障碍是层出不穷的,碳关税可能是一道预设的天堑,要想消除碳关税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其策略只能是密切关注世界的潮流,以前瞻性的视野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低碳产业发展,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那些不可或缺的传统产业结构,从而不断增强中国外贸产业的水平与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霍亮.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J].中国商界,2010,(5):2-3.

[2] 郑春芳,陈仙丽.“碳关税”对中国外贸出口的四大影响[J].对外经贸实务,2011,(1):30-32.

[3] 张昕宇.“碳关税”的性质界定研究[J].求索,2010,(9):28-30.

低碳经济的特征篇8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

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 greenhouse 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00年世界气温将升高4~6℃。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

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

在未来的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11~2020年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因此,研究碳关税将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什么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碳关税”对我国未来外贸出口的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且很多行业产品生产隐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乐观。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必将成为其拟开征的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四个主要影响。

(一) 将增加我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2002年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281.9~369.0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241.8~300.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我国出口企业无利可图;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以2008年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碳关税之重。

(二) 将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关税一旦开征,由于其事关全人类的国际气候变化而具合理性,将成为一道强大的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而且,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市场已经开始在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其2010年初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再次强调,到2012年,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规章的二选一的最高评分。而碳关税一旦开征,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碳关税将会是抵制我国高碳产品的有力武器。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减排,发达国家到2020年减排2005年基准的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础上减排30%为前提,与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较而言,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幅度高达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即使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和60美元/吨的碳关税,也将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分别减少3.53%和6.95%。

(三)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和贸易方式结构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

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增长迅速,仅2004年至2008年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就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将有可能促使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将改变我国企业投入要素组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难以为继,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业的出口降幅将达12.39%。

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将引起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比2007年达到50.71%,2008年为47.19%,而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却远低于研发、销售等环节。比如“中国为苹果公司组装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国为150美元,而中国企业组装每一件仅获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则归美国设计和营销部门所得;如果美国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额征收碳关税,中国组装企业只有关门。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会迫使中国从战略和企业实践层面促进出口产品升级,以赚取较高的利润,才会加速改变上述现状。据预计,到2015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

(四)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出口环境

无论是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欧盟提出的从2012年开始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这很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金融危机后,碳关税实质是贸易保护的新形式。尽管2009年以来,我国出口始终是被贸易救济调查的头号目标,但其只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时间限制。而碳关税将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受众面大且长期征收,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更为严重无疑将恶化我国产品的出口环境。

三、应对碳关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敏感身份极易激发他国抵制和报复情绪。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碳关税:

(一)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相同的碳减排责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中国与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适用同样的碳关税征收原则和标准;并尽力争取WTO体系内其它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为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时间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订

鉴于不同碳关税征收标准和碳排放交易规则确定的我国应征碳关税的数额不同,引起我国外贸出口的降幅也不同,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制订过程中,我国要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具体地,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按照本国生产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扣除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BTADE);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排放权不可交换(NTER)”规则。

(三)大力发展新型能源产业

我国政府对新型能源产业的补贴主要限于太阳能、风电、新能源汽车三大领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价格优惠和研发优惠等。今后,还应扩大补贴新型能源的领域和推出更系统完善的、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补贴政策,积极应对诸如美国针对我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提出的301调查和302调查,争取占据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为我国今后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尽快帮助实现企业“低碳生产”

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点,装备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充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掌握企业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的能源消耗管理,使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能够清楚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措施和效果,实现“低碳生产”,以成功嵌入大型跨国公司供应链,并给国家及行业提供有力的数据。同时,企业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抢占产品设计、原料采购、批发经销等环节的控制权,优化产品研发设计及其生产决策,以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摆脱碳关税造成的成本上升约束。

参考文献:

[1] Mattoo, A. et al, “Reconciling Climate Change and Trade Policy.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5123.The World Bank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Trade and Integration Team, Nov. 2009.P42-43.

[2] Mattoo, A. et al, "Can Global De-Carbonization Inhabit Developing Country Industrialization?"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5121. The World Bank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Trade and Integration Team, Nov. 2009.p26.

[3] 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年1期.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