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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8篇

时间:2023-09-18 17:02:01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1

2013年以来,上海雾霾污染日益严重。2013年12月6日,上海遭受史上最严重雾霾侵袭,平均PM2.5指数超过600,气象台了霾红色预警。如何治理雾霾污染成为市民关心的热点话题。厉明代表到杨浦区五角场街道邯郸居委会倾听社区居民意见时,居民们将治理雾霾问题与解决出行难、看病难、养老难等提到同样的高度。再度当选市人大代表后,厉明代表将履职聚焦到环保问题,如何战胜雾霾污染成为他的履职重点。

市人代会上提交议案 推动空气治污法制化

厉明代表通过走访专家、实地调研等形式,对雾霾问题有了深入了解,就如何解决雾霾问题进行了积极思考。结合各地治理雾霾的实践,他认识到,治理雾霾问题一定要采用法制化的手段,严格执法,力求实效。为此,在2013年的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厉明作为领衔代表联合其他15名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空气治污应法制化,建议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细则》的议案。

在这份议案中,厉明代表直言当前治理空气污染存在的几大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他提出的对策是制定地方立法,使临时措施常态化、法制化。当上海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时,他提出要建立应急防护措施:首先要建立提醒特殊人群机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市内,停止户外运动;督促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立督导特殊对象机制: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对于治理大气污染,他建议要针对各个污染源进行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如对于工业废气排放,要制定法律规定控制废气排放,更新制定相关废气排放标准;针对扬尘污染,应当重点规定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减少过度施工和重复施工;对于车辆尾气控制,应当通过立法进行调控,降低汽车尾气排放;还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相关监管职责;明确相关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议案提出后,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交付市人大城建保护委会后审议。城建保护委审议后认为,2001年制定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确有必要在法规中增加相关规定,强化对PM2.5污染的防控。2013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重点聚焦了PM2.5污染防治。并将法规草案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热线连接环保局长 共同努力改善上海空气质量

2013年市人代会期间,厉明代表提出空气治污法制化议案后,在新闻媒体的牵线搭桥下,与市环保局局长张全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在这次交流中,厉代表将议案进行了简要介绍,并指出了空气污染治理难的重要症结:“污染一出,由环保部门一家推动,其他部门被动接受,全社会主动配合度不高,治理效果可想而知”。他还向张全建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公交出行以降低汽车尾气污染。张全则向厉代表详细介绍了上海市PM2.5的来源。会谈结束后,厉明和张全还互留了联系方式,建立起连接市人大代表和环保局局长的“环保热线”。

有了这次交流,厉明代表在2013年4月份专门给张全局长发了一封函。在这份函中,他提出“建议上海市公安消防部门停止现行的通过燃烧方式销毁非法烟花爆竹的做法,避免污染空气”。在他看来,改变现有的非法烟花爆竹销毁方法是改善空气质量的一条捷径。通过烧毁的方式处理非法烟花爆竹对大气的污染较为突出。他通过大量地调研论证提出,对烟花爆竹的处理手段,除烧毁外,还有其他办法:水溶化法和深埋法。厉代表建议考虑建设或利用现有的焚烧车间,通过少量多次对烟花爆竹予以烧毁的办法,将由此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将非法烟花爆竹予以拆解,并对残骸作无害化处置。公安消防等部门应该做出表率,积极改进现行“粗放式”的非法烟花爆竹销毁方法,为大气污染的治理做出贡献。厉明代表的这些建议得到了公安消防部门的高度重视,他们就此与厉明代表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并力求改进方式以避免产生环境污染。

在2014年的市两会期间,厉明代表与张全再次交流起雾霾治理问题。由于2013年上海遭遇了严重的雾霾污染,如何治理雾霾在2014年的两会上,成为包括厉明在内的大多数人大代表们极为关心的议题。在这次交流中,厉明代表建议上海市环保局应坚持打好治污这一仗,不能松懈。他还直言“上海做好了自己的环保工作,还会受到周边地区影响。上海要加强长三角联动,共同治理雾霾污染”。他建议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张全局长,在全国两会期间为推动长三角环保区域合作和联防联治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厉明代表还再次提出要重视采用科学方法处理非法烟花爆竹,争取快速改善当前空气质量。

关注禁放烟花爆竹 推动全体市民提高环保意识

随着对雾霾污染的研究不断深入,厉明代表发现要真正解决环保难题,不仅仅是职能部门的事情,更需要提高全体市民的环保意识,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一起治理。为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他瞄准了烟花爆竹问题。

2013年2月份,厉明代表向市人大提出了《建议上海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书面意见。在这份书面意见中,他指出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烟尘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市民健康。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厉明代表认为,广州已经禁放21年,在上海完全有可能同步实施。他以上海曾发生的两次较大规模的甲型病毒性肝炎爆发为例(一次是1983年,另一次是波及30万人口的1988年),说明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可行性。上海市政府曾紧急下令,禁止生产、运输、销售、食用毛蚶。2002年市政府再次对毛蚶发出禁令,《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一切蚶类产品都遭到严格禁止。从1988年到现在,上海再没有发生过这种瘟疫般的公共卫生事件,“禁售毛蚶”的政令功不可没。在本市禁售毛蚶等产品是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同样,禁售烟花爆竹是出于防治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污染和火灾事故给公众带来人身健康和财产损害的需要。厉代表建议市政府颁布政令,采取当年全面禁止毛蚶的方法,全面禁止在本市范围内销售烟花爆竹(继而在合适的时间禁止在本市燃放烟花爆竹)。市消防局对该书面意见答复透露,上海拟大幅度缩减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数量,将原16家至少减少一半;拟逐年减少临时销售点,特别是临时搭建的零售点。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2

【关键词】船舶;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中图分类号:F407.474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倍受关注,国际环保组织也不断制定新的国际公约来约束世界各国的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源,以保护世界的环境。本文主要针对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进行了详细分析。

二、船舶排气的危害

随着国际贸易和船舶运输的发展,以石油产品为燃料的船舶柴油机的排放对当前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按目前水平推算,大型柴油机的NOX排放量约为20g/kW.h,而每年世界上船用柴油机燃油消耗按一亿吨算,就有1000万吨的NOX排入大气。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营运成本,柴油机燃用非常劣质的燃料油,SOX亦随之增加。目前船用柴油机SOX的排放量平均在12g/kW.h左右,那么每年就有大约850万吨的SOX直接排入大气。庞大的海运船队所排放的废气约占全球大气污染排放量的10%左右,可见,船舶柴油机的排放是影响全球空气质量和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的要求分析

1、检验规定和证书

(一)凡400gt或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规则》所规定的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年度检验;

(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者在首次签发《规则》所要求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之前进行。这种检验应保证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规则》中适用的要求;

(三)2005年5月19日后建造的适用船舶,应完全满足《规则》中的要求,并获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四)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适用船舶,应在2005年5月19日后第1次坞检之前但最迟不超过2008年5月18日应进行初次检验(2005年5月19日前,船东也可以提前申请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份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五)中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义务实施《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各项规定。中国政府主管当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对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进行各种检验和颁发证书,各港口的海事监督部门也将在船舶进出港报关时核验船舶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2、检验项目及其要求

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CCS验船师在进行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时,对于船舶排放控制的相关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通常提出的检验项目和主要要求有:

(一)消耗臭氧物质,《规则》禁止任何故意排放。具体要求包括:

(1)含有卤素物质的灭火系统和设备

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灭火系统和设备使用的Halon1211、Halon1301、Halon2402等消耗臭氧的物质和设备,可以同意继续使用这些物质。但是,这些设备2005年5月19日后如果进行更换,则不能再继续使用这些物质。在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建造船舶上不能再使用此类物质。

(2)含有氯氟烃(CFCs)物质的系统和设备

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的制冷设备使用CFCs等这些消耗臭氧的物质,则可以同意继续使用。但是,这些设备不能更换。如果更换设备,也就不能再继续使用CFCs等物质。在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不能使用此类物质。

(3)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系统和设备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船上可以使用含有HCFCs物质的新装置,这也是唯一允许该种新装置的系统和设备。

上述这些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必须记录在IAPP证书上,以备检查。

(二)氮氧化物(NOx),主要是船用柴油机的排放控制。具体要求有:

(1)柴油机的NOx排放标准,包括:

①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船用柴油机。

②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过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船用柴油机。

这些柴油机,应符合《NOx技术规则》的规定。验船师在检验时,应检查和核对这些柴油机是否具有根据《NOx技术规则》的规定所签发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

EIAPP证书一般是在柴油机制造检验时,由制造厂申请检验而前期获得。

如果柴油机不具有EIAPP证书,那么它必须满足下面b项的要求:

(2)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如果船用柴油机不能满足上述(1)项的要求,那么必须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规则》第13条。

(三)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

按照《NOx技术规则》的规定,船用柴油机必须配备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

在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各种检验时,验船师要对获得前期证书的柴油机在安装上船后,进行核实检验,以验证该柴油机是否继续符合《规则》规定的NOx排放极限。这种符合验证可以采用下述3种方法的任何一种:其一是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另外两种是发动机参数检查法和简化测量法。

(四)硫氧化物(SOx),主要通过控制燃油的硫含量和划定SOx排放控制区来实现限制排放。在《规则》所划定的SOx排放控制区域里,对船舶的要求有:

(1)燃油的硫含量控制在控制区域内,船舶只能使用燃油供应通知单证明的含硫量不超过1.5%m/m的燃油;

(2)通过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经认可的技术降低SOx排放。

如果船上的柴油机安装了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能够使SOx的排放量减少至6.0g/kW·h以下,则该船也可以航行于SOx排放控制区域内。

(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仅针对液货船,非强制性排放限制。

对VOCs的控制不是强制性要求。在某些公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对VOCs要加以控制,但事先会通过IMO将这些港口的清单通知相关各方。

液货船对VOCs的控制是安装一套认可的蒸气收集系统,该系统依据的标准是IMOMSC/Circ.585号通函要求。一般由船东根据船舶航行的区域,提出安装该系统。

(六)焚烧炉,对焚烧炉制订标准并对焚烧炉进行操作限制。具体包括:

(1)焚烧炉的标准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安装的焚烧炉,必须经过产品型式认可并由主管机关颁发型式认可证书,其性能应符合MEPC.76(40)号决议(之前安装的可不符合MEPC.76(40)的规定)。

(2)操作手册

焚烧炉制造厂的操作手册保存在船上,手册中应规定如何在《规则》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以控制对环境污染。

四、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管理建议

1、内河航行船舶数量庞大,产生的空气污染不可忽视,建议将内河船舶列入强制性控制范。

2、加快、加强验船师培训工作,使专业能力满足检验要求。

3、开展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机构、燃油检测机构认证工作,建立合格检测机构名单。

4、制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试验及检验指南”或工作规定,便于船检机构开展开展检验,也可为柴油机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方法和指导。

5、建立合格燃油供应商制度。我国的原油来源较广,炼制技术也不一,通过建立合格燃油供应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燃油的来源,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6、船公司、船东、船舶建立柴油机管理台帐,对柴油机的使用、维修,尤其对可能影响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所有参数变化应作详细记录,该台帐应作为检验的一项内容提交审核。建议全国海事部门统一制作《船舶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泄漏事故与维修记录簿》,用于船舶记载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可能排放、可能引起排放的事件,而对于该类设备的检修、检测、维修等行为,应当规定必须由专业的公司或者部门进行,当检测、修理完成后,应由这些公司及其专职维修人员在相应的记事中签名和盖章。而海事部门也应定期对该记录簿进行检查。对于7、对消耗臭氧物质建立岸上专业接收机构。

8、细化法规的相关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修订《营运检验规程》补充相关内容。

9、检验报告增加“防止空气污染”内容,使记录完整可查。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必须要按照国际公约来展开,并依据规定流程进行检测,确保防止空气污染的检测结果准确有效,以维护我国环境的清洁。

【参考文献】

[1]伍志坚.内河船舶航行香港航线防止空气污染的检验与管理[J].广东造船,2011,04:59-61.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3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现就我县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手段,以机动车尾气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废气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为重点领域,构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空气问题,保障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火电、建材、化工、纺织等重点行业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餐饮业全面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基本杜绝秸秆焚烧现象,灰霾天气逐步减少,县城空气质量稳定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基本建立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继续以深化改革开放、推进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大对“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项目的调控力度,把提升新特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时期发展的主线,扩大清洁生产覆盖面,使得更多企业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并鼓励现有企业通过技术、工艺的更新改造,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切实解决污染问题。

2012年全面启动统一能源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管,鼓励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新型能源。

推进县城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防治工作,对在用的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要求。分步取缔、关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以燃煤、杂物作燃料的小锅炉。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提高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上牌控制标准,力争在2015年前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所有在用汽车要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年检等手续;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严格执行区域限行规定;鼓励使用环保型机动车,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县环卫、邮政、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放的自检,保证上路行驶车辆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对冒黑烟机动车的专项治理,鼓励公众举报冒黑烟机动车;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优化公交线路,科学安排车次,提倡绿色出行。

(三)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绿化,防治地面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提高城区道路水冲洗率和机械化吸扫率,规范环卫职工作业;加强对县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的管理,采取苫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包括土、泥、水等)车辆在县城道路上行驶。

(四)禁止垃圾露天燃烧、秸杆焚烧及其他露天焚烧污染大气的行为

规范垃圾处置工作,要做到“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安全处置各类垃圾,严厉查处焚烧垃圾、树叶及废弃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违章行为。

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发电、秸秆气化(沼气)、工业原料、草编织等技术,全面实施各类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类科技研发,完善相关奖励政策。

(五)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县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调整和整治散乱的餐饮摊点烧烤时产生的油烟污染问题;对县城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规定燃放时间,划定燃放区域,规范燃放行为;逐步消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设协调机制

建立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监察、发改、经信、科技、商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委、文广、环保、城管、物价、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县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要牵头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对蓝天工程年度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镇区正常开展工作。

(二)建立完善评估考核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每年对“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区、各部门环保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镇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镇区和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改善经济政策

加大县财政在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重点项目治理、空气质量检测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补助力度,并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推行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的经济政策,加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推行绿色信贷,建立支持污染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机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四)加强预警预报

县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综合平台,并组织开展扬尘与气象关系研究,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扬尘预警警报,由县相关部门督促敏感区域停止建设施工(县重点项目除外),加密道路冲洗频次,加强秸秆禁烧巡查等活动。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4

为了提高手术室的利用率,把负压手术室设计为正负压切换手术室的医院较多。正负压切换手术室一般设计为Ⅲ级,正压时做非污染性Ⅲ级手术,负压时做污染性手术,正负压切换通过控制手术室内的排风量来实现。文章介绍了正负压切换手术室设计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实际经验,重点从手术室的平面布局流程、净化空调系统设计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正负压切换手术室的设计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正负压切换手术室?平面布局?空调系统排风系统

一、对正负压切换手术室的几点建议

在建设洁净手术部时,进行传染性疾病手术或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手术,应遵循传染病管理办法,为此,各医院配备了负压洁净手术室。我们通过多年对洁净手术部设计的经验及现场使用效果,研究了正负压切换手术室在设计中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正负压切换手术室流程布局

防止感染要从医院建筑设计整体着手,从平面布局阶段就要考虑洁净物品、污物及人员流向。为避免做污染手术时影响洁净走廊,可以将正负压手术室设置在靠近换车间的地方,开辟一条专用通道,专供做污染手术的病人通过,或者将正负压切换手术室设在靠近污物电梯的位置,做污染手术的患者从污梯经清洁走廊进入手术室。

正负压切换手术室在作为负压手术室使用时,为了防止传染性病毒扩散到其相邻区域,以调节空气压差来控制气流方向为主要手段,手术室对相通的相邻间要保持最小-8Pa的静压差,从而实现对传染病患者的隔离。为了更好地保护洁净手术部其他区域,负压手术室与其相邻区域之间必须设缓冲室。有的医院所设的正负压切换手术室只设置了缓冲前室(图1),有的只设置了后室(图2),这种设计方案存在着很大的传染风险,即当人走出手术室会带出部分有传染性的空气,其相邻的区域就会受到污染。

正负压切换手术室平面流程要洁污分流,手术室设置缓冲前室和后室(图3)。缓冲前室内设置感应刷手池,以便医生进出手术室刷手,勤洗手是预防传染传播最重要的手段;后室设置污洗池,以便污物清洗处理,将感染的物品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这种方案在很多实例中得到应用,并且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传染的效果,越来越被使用方认可。

(二) 正负压切换手术室与其前后室空调系统配置方案

在医院建筑中,空调系统是防止病菌通过空气传播的重要措施,因而其设计与管理十分重要。手术部内设有不同级别的空气洁净度区域,靠空调通风系统来实现各个区域的不同洁净度,通过控制室内空气压力和气流流向,防止污染区域空气侵入,预防交叉感染。一般情况下,负压手术室与前室的压差为走廊>前室>负压手术室,以维持由外向内的气流流向。正压手术室与前室的压差与之相反,气流流向是从内向外的。

从既能保证洁净手术部整体控制,又能使洁净手术室灵活使用方面考虑,正负压切换手术室与前后室合用一个空调系统。当手术室处在非工作状态时,此系统停止运行,只保留新风补充维持正压运行,此时手术室内对温湿度要求较低,因此只需新风通过过滤保持手术室内洁净无菌状态即可,前后室小风量送风,减少了资源浪费。

有些空调设计公司把前室与洁净走廊合用一个空调系统,后室与清洁走廊合用一个空调系统,这种设计方案主要是考虑到手术室专用送风天花内的高效过滤器与前后室所用的送风单元的过滤器的阻力不同,会出现风量调节困难的问题。现在市场上过滤器的种类繁多,只要设计师在选择前后室所用过滤器时选择与送风天花的过滤器相同阻力的,就会解决风量调节困难的问题。

(三)正负压切换手术室排风系统设置

正负压切换手术室性质决定该手术室要配置两套大小风量排风系统。小风量排风系统为了排除一部分较轻的麻醉气体和室内污浊空气,设上部排风口,位置在患者头侧的顶部,这是手术室为正压时的排风口设置。手术室为负压时,两排风系统同时开启,患者为传染病传染源,应尽量使经过患者的空气在下风侧,以最短的距离排走,以免医生受到感染,从这点考虑,大风量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应设置在下部,送风天花送出的风遇地面后会有向上20cm~50cm的折射,所以排风口最好设在高度为20cm~50cm、手术室长边靠近患者头侧位置。

有些设计人员为正负压切换手术室配置两套排风系统,两套排风系统共用一个上部排风口,排风口的位置在患者头侧,这种方案的弊端是,患者作为传染源,会感染室内的部分空气,如果大风量排风口设为上部排风口,患者感染的空气会经过医生的头部,给医生带来很大的健康隐患。

(四)循环空调机组与排风机启停顺序

为了保证手术部有序的压力梯度,防止交叉感染,正压手术室与负压手术室循环空调机组与排风机的启停顺序是不同的。正负压手术室处于正压状态时,先开启循环机组再开启小风量排风机,先停排风机,再停循环机组,手术室内的正压状态不会中断。正负压手术室处于负压状态时,先开启排风机(两排风系统同时开启),再开启循环机组,先停循环机组,经过一定时间延时(排走手术室内的污染空气),再停排风机,新风机组处于值班运行状态,手术室又恢复正压状态。

有些设计人员在进行正负压切换手术室的控制设计时,由于疏忽没有进行循环空调机组与排风机启停顺序的转换,在进行调试时才发现问题。如投入使用后才发现问题,使手术室内的污染空气外漏,感染手术部其他区域,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结束语

建立正负压切换手术室的初衷是控制传染源的散播、降低手术的感染率,保护人员的健康,提高手术室利用率。从控制空气传染的角度来说,正负压切换手术室的平面布局流程也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先进的净化空调系统设计理念是建设洁净手术室的关键。正负压手术室应作为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合理配置空调系统,避免能源浪费。我们应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不断探索,提倡节能,不断完善正负压切换手术室设计,进一步提高正负压切换手术室的使用效果。

参考文献

[1]GB50333-2002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涂光备.医院空调净化的新趋向[J].洁净与空调技术,2006(1)

[3]许钟麟,梅自力,于冬,等.洁净手术部建设实施指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5

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4月份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为配合此项工作,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了由蒲海清副主任委员为组长,汪纪戎、倪岳峰副主任委员为副组长,汪光焘主任委员、包瑞玲、许健民、张兴凯、张洪飚、孟伟、顾逸东、蒋庄德等委员参加的调研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调研工作非常重视,陈至立副委员长亲自参加了广东调研,实地考察了广州、佛山和珠海的有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站建设等情况,并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重要意见。为做好议案办理工作,我委还邀请提出有关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调研。今年2月至3月,调研组分4个小组,先后赴上海、福建、贵州、重庆、广东、山西和陕西7省(市)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对北京市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赴地方调研前,调研组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并请各省(区、市)人大环资委协助提供了相关材料。调研结束后,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全委会,听取了环境保护部代国务院拟的报告稿,并提出了相关意见。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务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将“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10%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约束性指标。近年来,围绕落实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入手,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同时注意到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基本稳定并部分好转

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2008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8.95%,污染减排取得重要进展。2008年全国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较2005年分别下降了16.7%、14.9%和3.7%。酸雨发生面积和影响范围没有明显变化。

多数城市空气质量有所好转。2008年,全国监测的519个城市中,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从2005年的60.3%增加到76.8%,劣于三级的比例从10.6%下降到1.4%。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优良天数比例持续增加,平均达到90.5%,较2005年增加5.8个百分点,提前完成了环保重点城市“十一五”规划目标。

重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近年来,北京、山西等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北京市为确保奥运空气质量,共实施了14个阶段200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奥运期间,北京市和周边地区共同实施区域联防机制,确保了奥运期间空气质量全面达标。山西省2005年大气环境质量在全国倒数第一,大气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山西省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省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6年起连续三年持续下降,到2008年已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97.8%,减排进度和减排量均在全国名列前茅。

(二)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重点行业减排效果明显。通过实施脱硫电价政策,火电厂脱硫工程取得积极效果。2008年底,全国投运的火电脱硫设施已达3.63亿千瓦,占全部火电机组的60.4%,形成脱硫能力约1000万吨/年。各地严把环境准入关,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近三年来,全国累计关停小火电3420万千瓦,占“十一五”关停目标的68.4%,每年节约燃煤43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73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900万吨。

清洁生产稳步推进。上海市把清洁生产作为促进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清洁生产已从工业系统扩大到所有产业领域。广东、福建等地都对污染严重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全国近9000家企业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削减污染物10%以上。

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近三年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共下降10.08%,相当于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约2.9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29万吨。钢铁企业焦炉、高炉和转炉煤气的回收利用率提高到97.8%、93.5%和90.98%。

(三) 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

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近年来,各地加大取缔和改造燃煤锅炉力度,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等措施,污染排放得到大幅削减。陕西省拆除燃煤锅炉3000多台,实施“气化陕西”工程,2008年10个设市城市空气优良天数平均达到321天,比2005年提高60天。2008年,全国集中供热面积达到30亿平方米,为改善城市大气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清洁能源使用量逐步提高。2008年全国水电、核电和风电等清洁能源使用量较2005年增长37.2%,天然气用量增长61.4%,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大中城市普遍推行清洁燃料代替燃煤。北京市从1998年到2008年的10年间,对9.4万住户实施“煤改电”,较好地解决了低空污染问题。重庆市投资40亿元对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用天然气代替燃煤,年减少燃煤200万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1万吨、可吸入颗粒物5.7万吨、氮氧化物1万吨。通过推广清洁燃料,优化了居民用能结构,减少了对大气的污染。

建筑扬尘污染有效抑制。建筑工地扬尘是城市颗粒物污染的来源之一。西安等地通过绿化覆盖、地面硬化、加强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了城市扬尘的产生和排放。上海市建立了扬尘污染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划定了728平方公里的扬尘控制创建区,全市区域降尘量平均下降了20%。2008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6%,有效抑制了城市扬尘污染。

(四) 机动车污染控制得到加强

环保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和修订了20多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遏制了新生产机动车污染排放。完善汽柴油车技术标准,制定乘用车燃料消耗标准,鼓励环保节能汽车发展,促进了汽车产业的技术升级。我国用3年时间实现了从国0向国1标准的过渡,现已开始实施国Ⅲ标准,北京等城市率先实施国Ⅳ标准。

机动车污染控制制度有效实施。全面实施新生产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制度,加大对新车检测力度。部分城市实施了环保标志管理,加大淘汰高排放老旧车辆的力度。近三年来,上海市共报废更新公交车8000多辆。提高车用燃油品质,淘汰含铅汽油,部分城市全面供应使用国Ⅳ标准车用燃油。广州、贵阳、西安、重庆等城市对公交车进行了“燃油改气”工作。深圳市率先在国内建成使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对26家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进行联网监控。

公共交通建设不断加快。全国大中城市普遍设立公交专用线,公共交通体系不断完善。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城市将发展地铁和轻轨建设作为“十一五”城市交通发展的重点,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减少了机动车污染排放。2008年,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度达264.3公里,日均客运量达30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8.2%,公交专用道达86.2公里。

(五)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大气污染相关法律逐步健全。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加快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为减少和控制产生污染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不少地方完善了配套法规建设,浙江、天津、深圳等省市都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强了法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不断完善。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制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广东、上海、山东等地还制定并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力度。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长期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加大,历史欠账增多,加之长期形成的粗放式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次能源消费量增长迅速,产生大量新增污染物排放,同时,产业结构调整缓慢进一步加大了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难度,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煤烟型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成为产生大气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危害日益凸现,可吸入颗粒物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最主要的污染物。当前,新老污染交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任务极其艰巨。

(一) 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仍然任重道远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造成巨大压力。燃煤是我国大气环境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十五”以来,我国煤炭消费量从15.2亿吨增加到27.4亿吨,增长80.3%,平均每年增长2.1亿吨。偏重的工业结构加大了大气污染物削减难度。2008年我国重工业增长13.2%,6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0%。虽然全国前三年已经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89.5%,但各地任务的完成情况进度不一,有些地方任务完成尚未过半。目前,在全国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比例已经过半的情况下,“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减排二氧化硫的难度增大。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增加,控制氮氧化物的要求日益迫切。

(二) 大气污染的区域型、复合型特征加重

区域大气污染出现恶化趋势。城市能源大量消费造成多种污染物高强度集中排放。城市集群现象加剧了污染物在不同城市间扩散,导致污染区域逐步扩大。据环保部门分析,通过气流输送进北京市的污染负荷占总负荷的30%。当前,酸雨、臭氧污染和细颗粒污染突出表现为区域性大气污染。据气象观测显示,近年来我国长三角和京津冀地区的区域性光化学污染严重,珠三角地区灰霾天气日趋严重。2008年,珠三角地区平均灰霾天气在100天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单个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控措施,不仅治理成本高,而且难以有效地降低污染程度,区域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亟待建立。

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已不适应发展需要。我国采用空气污染指数表征城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现行对城市空气质量评价仅用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指标。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确定的衡量空气质量标准的9种污染物中,只有少数城市开展了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物监测,其他污染物仅进行选择性监测。目前,我国大气污染已经从煤烟型污染演变为煤烟型和氧化型复合污染。PM2.5、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相互耦合,经过二次反应后形成高浓度细粒子污染,造成空气能见度降低、地面臭氧浓度升高、大气氧化性增强,已成为产生灰霾、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由于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PM2.5等部分污染物未纳入评价体系,造成环境部门公布的空气质量数据不能客观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所公布的空气质量等级往往又与公众的感受有较大差距。

(三) 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日益突出

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增长迅速。从2003年到2008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从2421万辆增加到6467万辆,增长了1.6倍。据统计,2008年,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大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总量的50%,一氧化碳占85%。近年来,机动车销量增长迅速,2008年汽车产量达到934万辆,但1.3升以下排量汽车份额仅占25%左右。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气体形成的光化学烟雾日益严重。在煤烟型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的情况下,机动车污染对城市大气环境的影响更加突出。

机动车污染防治缺乏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包括在用车检测、车用燃油及添加剂管理、车辆报废与回收等多个环节。由于缺乏有效地协调机制,管理部门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尚未形成综合管理的合力,影响了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效果。由于检测技术落后、成本高等原因,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对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环保检查的规定、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制度、年检制度等在实施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 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问题显现

乡镇工业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空气质量总体好于城市地区,但乡镇企业点多面广,企业集约化程度低,污染治理水平相对落后,污染排放量较大。随着城市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一些焦化、冶金、建材等污染企业不断向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迁移,造成污染也随之转移。由于基层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严重不足,对污染源的监督不够,一些乡镇工业排放有味、有害气体,严重影响周围农民生产生活,由此引起的投诉明显增多。

夏秋两季大量农作物秸秆焚烧对周边大气环境也造成严重影响,不少地方为禁止秸秆焚烧采取严防死守措施,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中央重视、群众关心、国际关注。大气污染不仅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制约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突出重点、防治并重,依法推动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一) 进一步提高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大气环境状况是影响环境质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能源资源和环境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愈益构成严重制约。近年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气污染产生的酸雨、粉尘、光化学烟雾等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一些地方发生的污染事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酸雨污染水体影响了生态环境改善。同时,大气流动性强的特性使大气污染问题成为重要的区域性环境问题,也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可以说,大气污染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影响和对外交往。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利益,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作为检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 切实加强宏观调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从源头防治大气污染的根本措施,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工作。严格项目审批,严防落后产能转移,严禁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加强国土规划,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确定发展方向。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排放标准,对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排放量的项目。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建议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从重视经济增长速度转变为重视经济发展质量,在重视GDP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建议国家从长远战略考虑,出台支持小排量、低污染汽车生产和销售的导向性政策,提高小排量汽车市场份额。解决燃油清净剂强制添加政策与自愿选择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大力推进洁净煤技术的运用,提高原煤洗选比例。

重视经济政策支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补偿政策,引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尽快落实国家2007年提出的关于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政策。研究制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注重调整农村能源结构。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但距离满足需要还有差距。建议国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指导,加大对农村沼气建设的投入力度,解决农村能源紧缺的问题,减少农村生产和生活用煤带来的污染排放。

强化企业和公众环保责任。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要落实地方政府的减排责任,也要强化企业和公众的环保责任,明确企业减排的主体地位。既要鼓励企业依法治污,又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选择简约的生活方式,引导绿色生产和消费。

(三) 采取综合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全面落实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近年来,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陆续出台或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前,要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从源头控制污染,促进能源的节约使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对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等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要与群众生活紧密结合。要重视核电的开发利用,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对核心技术的科研工作和安全监管,确保核电科学、健康、安全发展。推动研究建立低碳经济试点。

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体系、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关键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组织实施清洁生产重点工艺技术示范工程,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建设

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大气环境指标体系。现在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是1982年针对煤烟型污染建立的,虽然1996年进行了调整,但已不适应当前发展阶段,不能客观反映污染特征与群众感受。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修改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体系。研究建立适应区域污染特征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增加臭氧、一氧化碳、PM2.5、能见度等监测指标。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随着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提高排放标准。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健全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体系,有效控制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尽快启动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工作,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加快推动氮氧化物控制技术设备的国产化。

切实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装备的投入力度,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加快基层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重视对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信力。增加市、县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量,科学合理布局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城市环境质量现状。加强对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制度,尽快形成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反映污染排放情况和变化趋势。

(五) 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6

*年大气方面的工作牢牢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两控区和机动车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一)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

1、国务院正式批复由我局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上报的《两控区“十五”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这是*年规定两控区后国务院首次批复的规划,为全面推动两控区工作,实现“十五”两控区污染控制目标提供保障。

2、召开了全国两控区工作会议,总结*年以来两控区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并部署了近期两控区重点工作。会后,向总局领导提交了关于两控区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总局两控区工作的建议。

3、组织*市和华能电力公司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制定了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至排放源的方法;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治理办法;固定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行、治理办法;排污交易治理办法等技术指导文件,指导试点地区核定当地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答应排放总量指标,开展交易试点,并进行了培训。

4、严格控制两控区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对监视司会签的20余个项新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认真审核,提出意见。

5、组织山东、江苏、浙江、山西四省开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绩效方法的试点工作,调查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每度电二氧化硫排放量)现状,提出四省电力行业绩效指标,核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6、积极推动国家有关经济综合治理部分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提出了“促进火电厂脱硫有关经济政策的建议”,召集部分脱硫火电厂和脱硫公司开会进行讨论。目前正在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进一步协调。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1、为落实国务院批准*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2标准)有关要求,了对达欧2标准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公告,首次公布了我国第一批达到欧2标准车型的公告,这对促进我国今后的新车治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年已四批3000多个达到欧2标准车型公告。

2、加强我局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的监视治理,完善了审批程序,理顺了治理体制。继续了四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目录(近3000个车型);调整了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规范,进一步进步审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3、继续推进出台《防治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条例》。重点就新生产机动车环保准进治理体制题目,与中编办、国家经贸委和认监委协调。

4、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了对重点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化油器微型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全国已经停止所有化油器微型车的生产,从今年年底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取消此类车的公告,公安部分不再予以上牌照。

5、与公安部协调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测监视治理的职能转移工作,召开部分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污染监视治理工作讨论会,对目前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题目进行调查,组织制定有关在用车定期检测的治理规范。

6、与国家经贸委共同继续对提前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生产一致性进行审查。到目前为止,审核料共有11个企业的111个车型获得减税。

7、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污染的监视治理。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关于改善农用运输车尾气排放和噪声污染题目的通知》;召开农用车生产企业会议贯彻落实,实施《农用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丈量方法》的通知;要求农用运输车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并进行达标车型申报。

8、与建设部协调发展城市电车工作,积极推进城市发展无污染电车发展。与科技部共同推动清洁汽车行动。

(三)推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工作

1、依照大气法,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等7部委协调,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划分方案》上报国务院批复

2、继续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颗粒物源解析工作,组织培训,指导重点城市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

3、与科技部共同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确定“十八”个示范城市,促进城市用自然气、电、可再生能源等替换燃煤,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4、对吉林省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转发吉林省环保局联合公安厅、建设厅等7个部分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知。

(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将《*市环境污染目标与对策(*年-*年)》上报国务院。

2、配合全国政协对*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工作进行调研,重点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措施建议。

3、围绕*市举办20*年*应达到的空气质量要求,同一协调局内外,继续支持、协助*市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的主要项措施。重点协调*市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及中心单位燃煤锅炉改烧自然气等方面工作。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实施“安静小区工程”计划。编制了“安静小区指标”并在*市召开了有区县环保局和物业治理公司参加的讨论会。

2、针对当前交通噪声污染严重的现状,开始实施机动车加速噪声排放标准,对不能达标的新车不能列进我局的达标车型公告,从源头上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3、铁路噪声防治稳步推进。今年又有*和上海对进进市区的列车实行禁叫措施,有效地改善了铁路周边地区的环境质量。

(六)保护臭氧层工作

加进哥本哈根修正案的部委协调工作。

举办臭氧层友好的*20*年*的协调工作。

二、*年重点工作计划

*年重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规定方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治理条例。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两控区“十五”计划,组织制定本地区两控区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督促落实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出台有利于火电厂脱硫的饿经济政策。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7

[关键词]:水污染空气污染法律责任司法实践

一、水资源的跨国污染

(一)水污染的机理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污染有关。每年世界上有2500万名以上的儿童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水是重要环境因素之一,也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成年人体内含水量约占体重的65%,每人每日生理需水量约2—3升。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如体温调节、营养输送、废物排泄等都需要水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报告指出,我国的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

酸雨是水污染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由于人类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硫酸或硝酸气悬胶,或为云、雨雪、雾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为酸雨。一般未被污染的雨水,pH值呈弱酸性,低于5.6便为酸雨(pH值愈小,酸度愈高);如今却频频出现pH值小于3的强酸雨,几乎与醋酸相当。

海洋污染是水污染的又种形式。海洋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四分之三,由于人类毫无节制的开发,所制造出来的污染问题,不仅危及人类在陆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变成一个超大型垃圾场。海洋遭受污染物侵害主要来自于两方面:来自陆上的污染——人类生活的废弃物。农业、工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料,经由沟渠、河川注入海洋。来自船舶的污染——海上运输工具。船舶所载运的油料泄漏,或污水倾倒注入海洋;核能动力船舶或者载运核能废料的船舶发生事故,辐射物质外泄进入海洋。此外还有来自倾倒废弃物、大气、海床勘探与开采等方面的污染。

(三)跨国水污染的特点

1、上游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下游。1986年11月1日瑞士第二大化学公司桑多兹化学公司一座大型仓库发生爆炸,造成大量有毒化学物质外泄。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莱茵河受到严重污染,使50万尾河鱼、数以千计只水鸟死亡。2000年1月30日,罗马尼亚边境城镇奥拉迪亚一座金矿泄漏出氰化物废水,流到了南联盟境内。毒水流经之处,所有生物全都在极短时间内暴死。流经罗马尼亚、匈牙利和南联盟的欧洲大河之——蒂萨河及其支流内80%的鱼类完全灭绝,沿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自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来欧洲最大环境灾难。广西境内左江支流水口河,是我国跨国界河流,发源于越南。2004年1月18日发生水污染事件,从越南入境至水口电站约4km长河段水体浑浊,呈淡黑色状,并造成我国境内沿河大量死鱼现象,导致沿河8万多人口饮用水被迫停止供应两天。近几年来,水口河每年的枯水期12月至次年的1月期间都发生水污染事件,但2004年的水污染较往年严重。2005年11月,中国松花江上游一家化工企业发生爆炸,大量苯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严重污染。

哈尔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全市400万居民断水4天,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松花江汇入中俄界河黑龙江,对俄罗斯造成污染。中方就该事故给俄方造成的影响表示了歉意,并向俄方提供了水质监测仪器和活性炭等援助物资,同时派出专家组指导排险。

2、战争中倾倒石油污染海洋。1990年8月,在海湾战争中,伊拉克军队向海洋倾倒大量原油和在科威特油井纵火,造成海洋和大气严重污染等。1991年11月6日,科威特最后一口油井大火被扑灭。至此,海湾战争造成的727口油井大火被全部扑灭。但海湾战争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却难以恢复

3、油轮发生重大泄漏事故污染海洋。1978年3月16日利比亚油轮“卡迪兹”号在英国沿海搁浅,致使23万吨石油溢入大海并扩散到法国沿岸。1986年1月24日希腊一艘满载5×105t原油的超级油船在北海与一艘荷兰拖网渔船相撞,造成漏油事故,英国东海96km的海面被污染。1992年12月3日,装载7.9万吨原油的希腊“爱琴海”号油轮在西班牙北部拉科鲁尼亚海域断裂爆炸,泄漏的原油污染了当地约100公里的海岸。1993年1月5日,一艘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布雷尔”号油轮在苏格兰设得兰群岛南端白加斯韦克湾触礁,大量原油外漏。2月4日,英国政府宣布禁止大型油轮通过英国沿岸海域。1994年3月,一艘挂着塞浦路斯国旗的油轮与一艘塞浦路斯货船在博斯普鲁斯海峡相撞,也有大量原油泄漏并引起大火。1994年10月,俄罗斯的科来共和国发生一起历史上最严重的石油泄漏事件,流失石油覆盖面积达68平方公里。

二、空气的跨国污染

(一)空气污染的机理

所谓空气污染,即指空气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会伤害到人类、植物及动物的生命,损害财物,或干扰舒适的生活环境,如臭味的存在。换言之,只要是某一种物质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足够对人类或其它生物、财物产生影响者,就称其为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物质,在干净空气中之含量均极微少;但在受到污染的情形下,这些特定物质中的某些种类会大量增加。换言之,某些物质在空气中不正常的增量就产生空气污染的情形。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包含很多,它们的型态可能是固体状的粒子,也可能是被滴或是气体,或是这些型态的混合存在。依据空气污染防制法及相关规定所定义,空气污染物可分为四大项目,分别为气状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氯气、气化氢、氟化物、氯化烃等)、粒状污染物(包括悬浮微粒、金局煤烟、黑烟、酸雾、落尘等)、二次污染物(指污染物在空气中再经光化学反应而产生之污染,包括光化学雾、光化学性高氧化物等)及恶臭物质(包括氯气、硫化氢、硫化甲基、硫醇类、甲基胺类)等。比较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悬浮微粒、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大多是由人为因素而产生。在我国法令中对于人为因素(如烟囱排放、交通工具排放等)而产生之空气污染物,大多订有“排放标准”来规范它们的排放。

(二)空气跨国污染的特点

1、发电厂煤炭燃烧形成跨国污染。1934年,美国与加拿大边境就特雷尔冶炼厂排放出的二氧化硫气体给美国境内森林、湖泊、农产品造成的严重污染、损害一案,最终达成协议。虽然加方同意赔偿美国的经济损失,并将确定赔偿额事宜提交仲裁,但加方不承认其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2001年2月,美国纽约和康涅狄格州的两位首席检察官埃利奥特·施皮策尔和理查德德·布卢门撒尔写信给加拿大环境部长戴维·安德森,谴责加拿大安大略的发电厂污染环境,致使一些美国人患病。他们要求加政府对三个位于安大略的燃煤发电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南蒂科克”、“莱克维尤”和“兰顿”这三个发电厂都位于安大略南部地区,其中“南蒂科克”是北美最大的燃煤厂。它们排放的污染物随风飘至美国的纽约和新英格兰。他们在信中写道:“总而言之,这些燃煤发电厂对加拿大、纽约、康涅狄格等下风地区的环境及人们的健康已经引起和将要继续引起负面影响。”施皮策尔和布卢门撒尔把纽约阿迪朗达克地区20%的湖成为“死湖”归咎于“南蒂科克”发电厂。

2、油库爆炸形成的浓烟污染。2005年12月12日,英国第五大燃油储存库班斯费尔德油库发生爆炸。巨大的有毒蘑菇云烟雾弥漫了英格兰的天空,并随风飘移,直逼法国、西班牙等国。有毒烟雾飘向法国西北部上空,随后抵达西班牙,严重威胁沿途1200万居民的健康。

3、森林大火形成的烟雾污染。1997年以来,印尼尼亚每年都要产生大量烟霾飘荡到周围各国。烟霾除了造成本国人民生活的不便、损害健康、影响生产力、破坏旅游业等情况外,还使周边地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该国1997年的霾害导致整个区域损失13亿美元。2005年8月11日,马来西亚被笼罩在一片浓烟之中,学校停课,机场关闭,不少地方的空气污染指数超过500,大大高于300的“危险水平”。受灾最严重的全国最大海港巴生港和瓜拉雪兰莪两地进入烟霾紧急状态。根据紧急状态令,除了必要服务设施外,两地所有公共和私人机构都已关闭。农业、渔业和建筑业的户外活动全部停止,居民闭门不出,经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烟霾源头,即印尼廖内省北部的罗干乌鲁(ROK甲NHULU)和罗干希里尔(ROK甲NHILIR),当地的油棕园和丛林烽火连连、烟霾密布,能见度只有区区20米,而且空气里弥漫着灰烬和树木及泥土混合烧焦味。火势窜进土里燃着3公尺以下的泥炭土,虽然表层不见火,可是地底火势汹涌,迅速四处窜流。在印尼,农民运用传统烧芭耕种法,将灰烬化为自然肥料。农民通常在6月到9月间烧芭,一俟雨季到来时,方便耕种。印尼环境部的结论是,经常发生烧芭的地区主要是廖内、苏门答腊北部、加里曼丹等。2005年8月19日印尼环境部向政府建议,不允任何人在泥炭土上进行焚烧活动,否则当予以严惩。政府加大了对烧芭者的打击力度。2005年8月20日,6名涉及非法烧芭的农民在廖内被捕。这6人若被定罪,将面对10年监禁的刑罚。

4、核试验造成核幅射污染。1998年6月,南亚两个国家相继进行核试验,既威胁南亚地区和平与安全,又污染大气、水质、土壤等。

三、跨国污染的法律责任辨析

(一)跨国污染主要法律规制

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国际社会较早地制定了相关法律。1977年3月,臭氧层问题国际专家会议在华盛顿举行,通过《关于臭氧层的世界行动计划》,1985年3月5日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通过。1987年9月8日~9月16日联合国环境署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保护臭氧层会议,讨论控制全球耗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量,以保护臭氧层。46个国家出席了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协定》。在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方面,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全世界公布《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全面阐述了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并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战略。1989年3月20日~3月23日联合国环境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部长级会议,100个国家代表参加,通过了《巴塞尔公约》。近年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国际文件。

在保护水资源立法方面,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是非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1982年,通过《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1990年9月10日~9月14日,由联合国组织的安全供水和卫生设备国际会议在新德里召开,102国的52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发表了《新德里声明》,强调安全供水和排污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脱贫和环保工作的重点,呼吁通过社会管理实现安全供水和排污。199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文草案》,1996年,拟定《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草案》。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是非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

在反海上石油污染方面,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5年6月19日生效。198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接受书,该公约于1980年4月30日对中国生效。1990年3月12日~3月16日在伦敦举行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第29届会议,54个国家和21个国际组织派团参加。会议讨论了如何控制海洋污染重大事故和威胁,防止船舶污染等问题。1990年11月12日~11月16日联合国海上环保委员会第30届会议在伦敦召开,64个国家和19个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会议讨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备油污染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通过了关于海上油污防备和应急处理提案,将南极划定为“73/78国际防污公约”中防止油污规划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划的“特殊区域”。1990年11月19~11月30日国际油污和反应合作外交大会在伦敦召开,93个国家375名代表参加。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海上石油污染合作公约最后文件,15国在公约上签字。

(二)跨国污染法律性质

国际公约要求,没有国家有权利用其领地给其它国家领地财产造成损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跨国污染行为,原则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气、有害气体对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如一国的工业废水随河流进入下游国,对下游国造成严重损害,就是对邻国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发展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给其它国家造成污染。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和治理,对加害者的有效限制和处罚。

(三)跨国污染的营运人责任

在跨国界交通运输,如铁路、民航、海上运输、跨国联运和石油运输方面,常见的赔偿责任形式是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核事故责任是建立在国家和营运人双重责任基础上的。如1962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规定:营运人必须根据登记国的规定投保一定数额的核事故险,或作出其它财务安排,同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补偿。在发生船舶污染事件时,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应对该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

(四)跨国污染的国家责任

行为者对受害者(国)而言,应具有能力承担损失,行为者可以在某项活动尚未进行时,就预测损害后果及赔偿责任,把损失赔偿费列入生产成本之中。从国家责任承担来讲,国家一般对私人或各类企业活动不承担责任(各国内国法都这样规定)。但是如果这些企业或私人行为构成了跨国界损害,就意味受害国存在维护其领土完整的问题,也涉及到行为国是否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问题,从而就会引起国家责任。法国阿尔萨斯钾矿开采和冶炼中将大量氯化物倾入莱茵河,造成下游荷兰环境的损害,荷兰自来水公司和菜农就控告了法国政府。多国河流一旦形成污染,往往会给沿岸各国带来不同的损失,这些行为将涉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国的国家责任。大气污染带来的SO2,NOX和颗粒物漂浮和物理运动达数千公里。一旦跨越人为的国界,就会给他国环境造成损害,也会涉及国家责任的归咎。

(五)跨国污染的危险责任原则适用

责任确定要明确后果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个是基于行为结果,一个是基于行为性质,但都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危险责任应当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普遍适用于造成跨国界损害(包括跨国界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如果适用国家责任原则,行为者只要以无过失为理由就可以拒绝对其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危险责任必须与后果责任相联系,对行为者(国)的损害后果承担后果责任(包括跨国污染责任)。将责任基础由过失转移到危险上,可以使行为者有能力承担损失——将赔偿损失列入成本通过市场转移给消费者,或通过责任赔偿保险分摊给社会。

(六)除外责任

在海上石油污染事件中,船舶所有人如能证实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即对之不负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4、如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七)管辖与时效

涉及国家之间的争端跨国污染,原则上应由国际法院管辖。一些发达国家,将有严重污染源的工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或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兴办类似工厂,这类工厂造成的污染的管辖就存在争论。如1984年印度发生的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博帕尔农药公司毒气泄漏事件,虽然后来印度政府去美国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向博帕尔农药分公司的母公司联合碳化物公司提讼,要求赔偿,但美国法院认为应由印度法院审理,驳回了。虽然国际法没有严格规定跨国污染行为的归咎规定,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球化,对于国家构成的跨国界污染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有关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赔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诉讼的合理通知均应送交给被告人。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在时效方面,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诉讼,赔偿的权利即告失效。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年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四、跨国污染的执法实践

(一)根据实际情况对跨国污染做出合理处置

对跨国污染问题,在明确责任、分清大是大非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处置。必须坚持以下指导原则:1、全局平衡原则。环境问题无国界,它的影响力遍及国际社会和全球。跨国污染往往牵涉的不会是一个国家,也还会有别的因素,不能拿一个单纯的国内的一个标准来适用解决。2、睦邻友好与和谐原则。睦邻友好与和谐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此原则应在法律中予以遵守。3、调解原则。从整个国际法发展来看,跨境污染会越来越多发生,在各国利益的博弈和整个地球环境恶化的现实逼迫之下,各国总会有一天坐到谈判桌前去签订更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但是现在更多的是出现环境危机事件时,国与国之间紧急磋商,根据调解和妥协的方法解决争端。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处理争端中,要考虑各国对具体行业所定的污染标准并不相同,而环境保护是一种建立在可持续性发展基础上的保护。要根据保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各项保持治理措施产生效果的前提下,慎重对对待发出禁止生产令问题。但是,在不能根本性改变困境的情况下,应当发出禁止生产令。5、强国对弱国尽义务原则。涉及的有关国家在如果掌握有先进技术,则有义务合理地使用,以治理污染。6、掌握利用有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丰富的资源,其合理的使用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7、保护公民财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通过此计划保护自己的公民和财产。8、纠错原则。未采取措施制止其污染排放造成他国的生命财产损失,就应对此负责并停止其错误行为。9、赔偿原则。在海洋污染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计算赔偿总额每一吨二千法郎,但这种赔偿总额绝对不得超过二亿一千万法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明确规定发射国对本国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978年原苏联954号核动力卫星坠落导致加拿大环境污染,(原)苏联向加拿大支付30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

(二)国家主动承担责任

在跨国污染案件中,受害者(国)一般不承担证明行为者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当损害的危险是跨国性的,危害的程度深,即使采取合理的措施也无法排除事故时,该国就应当承担严格赔偿责任,并且由国家直接承担责任。2005年2月17日,一名进入智利百内国家公园野营的捷克旅游者因违章在林区内烧烤引起了火灾。由于该地区久旱缺雨,加上多日强风不止,森林火灾难以扑灭。大火毁坏了15573公顷的林区,其中3000多公顷是原始森林。百内国家公园是遥距首都圣地亚哥以南2500公里的自然保护区,面积约25万公顷,多为原始森林。火灾扑灭后,至少需要10年系统的工作才能恢复,其中迹地更新造林的费用初步估计需要500多万美元,捷克政府允诺资助这笔耗资的一半,资助那里被火灾毁坏的林区开展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捷克政府公开对捷克一名旅游者在上述林区用火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表示道歉。

(三)受害国主动参加肇事国的环境整治

当一个国家发生灾难性的污染超过本国的治理能力时,受害国如果一味地主动自己的补偿权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伸出援助之手,共同治理灾难,化解危险,比坐着受害要好得多。2005年8月15日,马来西亚消防及拯救部队128人进驻印尼廖内罗干希里,即主要林火热点黑区,展开灭火行动。2005年8月16日,澳洲大利亚向印尼苏门答腊派遣了一支12人的林火消防专家,以协助解决印尼林火问题。2005年10月1日,马来西亚呼吁邻国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制止林火。他还呼吁印尼批准2002年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协议要求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烟雾问题,包括使用热感应卫星,及采取强硬手段打击纵火者和不负责任的种植园主。在东盟成员国10国中,只有7个国家批准了上述旨在消除和控制跨国界烟雾污染问题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而印尼是其中一个仍未批准协议的国家。东盟环境部长还同意成立一个由林火和烟雾评估专家组成的区域小组,加强受影响国家间的合作。

(四)积极推进区域性立法,防止局部地无污染

解决国际环境危机的关键在于应加强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1909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美加界水条约》,规定对边界上的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其中规定成立了国际联合委员会,负责处理两国界水的利用和冲突。并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污染界水,以致对另一方的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这是美洲最早的区域立法。1990年8月10日~8月12日在芬兰召开了北欧国家第16次会议。会议发表声明指出,北欧环境受原苏联工业的污染,造成芬兰和挪威北部的一些河、湖酸化,树木死亡,癌症发病率增加。会议反对原苏联准备将核武器试验场移到新地岛。在欧洲,类似的区域立法活动还很多。1985年12月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布鲁塞尔达成一项控制空气污染的协议。1988年2月15日7国环境部长在赫尔辛基签署《波罗的海地区环境宣言》。1963年4月,莱茵河沿岸国缔结了《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的伯尔尼公约》,决定成立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作为保护莱茵河环境的主要国际机构。1976年12月又签署了《保护莱茵河不受化学污染公约》和《保护莱茵河不受氟化物污染公约》。1990年6月14日~6月16日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多瑙河生态保护会议,沿岸8国19个城市市长参加。会议强调加强合作,采取共同对策,解决多瑙河生态保护问题,并决定每年举行一次多瑙河生态保护会议。1990年9月2日~9月3日在瑞典罗纳比召开波罗的海环境大会。参加会议的有波罗的海沿岸6国、挪、捷及欧共体和世界银行的代表。会议通过波罗的海宣言,强调各国要在保护共同的生存环境方面采取联合行动,1990年年底前制定出恢复波罗的海生态平衡的全面计划。1990年10月9日~10月13日黑海生态问题国际会议在保加利亚的瓦尔纳市举行,10国共120名科学家和政府官员参加。会议决定建立黑海国际科研中心,设立国际基金,建立一个以协调黑海沿岸国家生态保护为宗旨的委员会。欧洲国家的局部防止区域性跨国污染的努力,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参考文献

1、新华社:《中国海域总体污染状况未好转,近岸形势严峻》,2006年1月30日。

2、江伟钰:《跨国污染的国家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3、郑福田:《空气污染概述》。

4、中国环境报:《跨国污染,美加龌龊》,2001年2月17日。

5、成都日报:《水之痛,污染威胁全人类》,2005年12月10日。

6、洪朱丹:《松花江污染是否会面临国际索赔》,中国保险报,2005年12月7日。

7、任海平、詹伟:《国际斗争的新焦点:资源与环境》

8、经济日报:《访联合国水问题特使:加强水资源管理国际合作》,2005年11月2日。

9、宋文富:《大河子民的祈祷——二战后欧洲最严重的河流污染》。

防止空气污染的建议篇8

[关键词]:水污染 空气污染 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

一、水资源的跨国污染

(一)水污染的机理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污染有关。每年世界上有2500万名以上的儿童因饮用被污染的水而死亡。水是重要环境因素之一,也是人体的重要组成成分。成年人体内含水量约占体重的65%,每人每日生理需水量约2—3升。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如体温调节、营养输送、废物排泄等都需要水来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报告指出,我国的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

酸雨是水污染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由于人类大量使用煤、石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后产生的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在大气中经过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硫酸或硝酸气悬胶,或为云、雨雪、雾捕捉吸收,降到地面成为酸雨。一般未被污染的雨水,pH值呈弱酸性,低于5.6便为酸雨(pH值愈小,酸度愈高);如今却频频出现pH值小于3的强酸雨,几乎与醋酸相当。

海洋污染是水污染的又种形式。海洋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四分之三,由于人类毫无节制的开发,所制造出来的污染,不仅危及人类在陆地上的生存,也使浩瀚的海洋变成一个超大型垃圾场。海洋遭受污染物侵害主要来自于两方面:来自陆上的污染——人类生活的废弃物。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料,经由沟渠、河川注入海洋。来自船舶的污染——海上运输工具。船舶所载运的油料泄漏,或污水倾倒注入海洋;核能动力船舶或者载运核能废料的船舶发生事故,辐射物质外泄进入海洋。此外还有来自倾倒废弃物、大气、海床勘探与开采等方面的污染。

(三)跨国水污染的特点

1、上游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下游。1986年11月1日瑞士第二大化学公司桑多兹化学公司一座大型仓库发生爆炸,造成大量有毒化学物质外泄。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莱茵河受到严重污染,使50万尾河鱼、数以千计只水鸟死亡。2000年1月30日,罗马尼亚边境城镇奥拉迪亚一座金矿泄漏出氰化物废水,流到了南联盟境内。毒水流经之处,所有生物全都在极短时间内暴死。流经罗马尼亚、匈牙利和南联盟的欧洲大河之——蒂萨河及其支流内80%的鱼类完全灭绝,沿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是自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以来欧洲最大环境灾难。广西境内左江支流水口河,是我国跨国界河流,发源于越南。2004年1月18日发生水污染事件,从越南入境至水口电站约4km长河段水体浑浊,呈淡黑色状,并造成我国境内沿河大量死鱼现象,导致沿河8万多人口饮用水被迫停止供应两天。近几年来,水口河每年的枯水期12月至次年的1月期间都发生水污染事件,但2004年的水污染较往年严重。2005年11月,松花江上游一家化工发生爆炸,大量苯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严重污染。

哈尔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全市400万居民断水4天,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松花江汇入中俄界河黑龙江,对俄罗斯造成污染。中方就该事故给俄方造成的影响表示了歉意,并向俄方提供了水质监测仪器和活性炭等援助物资,同时派出专家组指导排险。

2、战争中倾倒石油污染海洋。1990年8月,在海湾战争中,伊拉克军队向海洋倾倒大量原油和在科威特油井纵火,造成海洋和大气严重污染等。1991年11月6日,科威特最后一口油井大火被扑灭。至此,海湾战争造成的727口油井大火被全部扑灭。但海湾战争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却难以恢复

3、油轮发生重大泄漏事故污染海洋。1978年3月16日利比亚油轮“卡迪兹”号在英国沿海搁浅,致使23万吨石油溢入大海并扩散到法国沿岸。1986年1月24日希腊一艘满载5×105t原油的超级油船在北海与一艘荷兰拖网渔船相撞,造成漏油事故,英国东海96km的海面被污染。1992年12月3日,装载7.9万吨原油的希腊“爱琴海”号油轮在西班牙北部拉科鲁尼亚海域断裂爆炸,泄漏的原油污染了当地约100公里的海岸。1993年1月5日,一艘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布雷尔”号油轮在苏格兰设得兰群岛南端白加斯韦克湾触礁,大量原油外漏。2月4日,英国政府宣布禁止大型油轮通过英国沿岸海域。1994年3月,一艘挂着塞浦路斯国旗的油轮与一艘塞浦路斯货船在博斯普鲁斯海峡相撞,也有大量原油泄漏并引起大火。1994年10月,俄罗斯的科来共和国发生一起上最严重的石油泄漏事件,流失石油覆盖面积达68平方公里。

二、空气的跨国污染

(一)空气污染的机理

所谓空气污染,即指空气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会伤害到人类、植物及动物的生命,损害财物,或干扰舒适的生活环境,如臭味的存在。换言之,只要是某一种物质其存在的量、性质及时间足够对人类或其它生物、财物产生影响者,就称其为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物质,在干净空气中之含量均极微少;但在受到污染的情形下,这些特定物质中的某些种类会大量增加。换言之,某些物质在空气中不正常的增量就产生空气污染的情形。空气污染物的种类包含很多,它们的型态可能是固体状的粒子,也可能是被滴或是气体,或是这些型态的混合存在。依据空气污染防制法及相关规定所定义,空气污染物可分为四大项目,分别为气状污染物(包括硫氧化物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氯气、气化氢、氟化物、氯化烃等)、粒状污染物(包括悬浮微粒、金局煤烟、黑烟、酸雾、落尘等)、二次污染物 (指污染物在空气中再经光化学反应而产生之污染,包括光化学雾、光化学性高氧化物等)及恶臭物质(包括氯气、硫化氢、硫化甲基、硫醇类、甲基胺类)等。比较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包括悬浮微粒、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大多是由人为因素而产生。在我国法令中对于人为因素(如烟囱排放、工具排放等)而产生之空气污染物,大多订有“排放标准”来规范它们的排放。

(二)空气跨国污染的特点

1、发电厂煤炭燃烧形成跨国污染。1934年,美国与加拿大边境就特雷尔冶炼厂排放出的二氧化硫气体给美国境内森林、湖泊、农产品造成的严重污染、损害一案,最终达成协议。虽然加方同意赔偿美国的经济损失,并将确定赔偿额事宜提交仲裁,但加方不承认其行为违反国际法原则。2001年2月,美国纽约和康涅狄格州的两位首席检察官埃利奥特·施皮策尔和理查德德·布卢门撒尔写信给加拿大环境部长戴维·安德森,谴责加拿大安大略的发电厂污染环境,致使一些美国人患病。他们要求加政府对三个位于安大略的燃煤发电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南蒂科克”、“莱克维尤”和“兰顿”这三个发电厂都位于安大略南部地区,其中“南蒂科克”是北美最大的燃煤厂。它们排放的污染物随风飘至美国的纽约和新英格兰。他们在信中写道:“总而言之,这些燃煤发电厂对加拿大、纽约、康涅狄格等下风地区的环境及人们的健康已经引起和将要继续引起负面影响。” 施皮策尔和布卢门撒尔把纽约阿迪朗达克地区2 0%的湖成为“死湖”归咎于“南蒂科克”发电厂。

2、油库爆炸形成的浓烟污染。2005年12月12日,英国第五大燃油储存库班斯费尔德油库发生爆炸。巨大的有毒蘑菇云烟雾弥漫了英格兰的天空,并随风飘移,直逼法国、西班牙等国。有毒烟雾飘向法国西北部上空,随后抵达西班牙,严重威胁沿途1200万居民的健康。

3、森林大火形成的烟雾污染。1997年以来,印尼尼亚每年都要产生大量烟霾飘荡到周围各国。烟霾除了造成本国人民生活的不便、损害健康、影响生产力、破坏业等情况外,还使周边地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该国1997年的霾害导致整个区域损失13亿美元。2005年8月11日,马来西亚被笼罩在一片浓烟之中,学校停课,机场关闭,不少地方的空气污染指数超过500,大大高于300的“危险水平”。 受灾最严重的全国最大海港巴生港和瓜拉雪兰莪两地进入烟霾紧急状态。根据紧急状态令,除了必要服务设施外,两地所有公共和私人机构都已关闭。农业、渔业和建筑业的户外活动全部停止,居民闭门不出,经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烟霾源头,即印尼廖内省北部的罗干乌鲁(ROK甲N HULU)和罗干希里尔(ROK甲N HILIR),当地的油棕园和丛林烽火连连、烟霾密布,能见度只有区区20米,而且空气里弥漫着灰烬和树木及泥土混合烧焦味。火势窜进土里燃着3公尺以下的泥炭土,虽然表层不见火,可是地底火势汹涌,迅速四处窜流。在印尼,农民运用传统烧芭耕种法,将灰烬化为肥料。农民通常在6月到9月间烧芭,一俟雨季到来时,方便耕种。印尼环境部的结论是,经常发生烧芭的地区主要是廖内、苏门答腊北部、加里曼丹等。2005年8月19日印尼环境部向政府建议,不允任何人在泥炭土上进行焚烧活动,否则当予以严惩。政府加大了对烧芭者的打击力度。2005年8月20日,6名涉及非法烧芭的农民在廖内被捕。这6人若被定罪,将面对10年监禁的刑罚。

4、核试验造成核幅射污染。1998年6月,南亚两个国家相继进行核试验,既威胁南亚地区和平与安全,又污染大气、水质、土壤等。

三、跨国污染的法律责任辨析

(一)跨国污染主要法律规制

在保护臭氧层方面,国际较早地制定了相关法律。1977年3月,臭氧层问题国际专家会议在华盛顿举行,通过《关于臭氧层的世界行动计划》,1985年3月5日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通过。1987年9月8日~9月16日联合国环境署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保护臭氧层会议,讨论控制全球耗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量,以保护臭氧层。46个国家出席了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协定》。在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方面,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全世界公布《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全面阐述了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并提出了一项前所未有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战略。1989年3月20日~3月23日联合国环境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部长级会议,100个国家代表参加,通过了《巴塞尔公约》。近年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多项重要国际文件。

在保护水资源立法方面,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是非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1982年,通过《适用于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1990年9月10日~9月14日,由联合国组织的安全供水和卫生设备国际会议在新德里召开,102国的520多位代表出席。会议发表了《新德里声明》,强调安全供水和排污是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脱贫和环保工作的重点,呼吁通过社会管理实现安全供水和排污。199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条文草案》,1996年,拟定《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草案》。1966年8月国际法协会(其性质就是非政府团体)通过《关于国际河流使用的赫尔辛基规则》。

在反海上石油污染方面, 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5年6月19日生效。198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接受书,该公约于1980年4月30日对中国生效。 1990年3月12日~3月16日在伦敦举行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第29届会议,54个国家和21个国际组织派团参加。会议讨论了如何控制海洋污染重大事故和威胁,防止船舶污染等问题。1990年11月12日~11月16日联合国海上环保委员会第30届会议在伦敦召开,64个国家和19个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会议讨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备油污染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通过了关于海上油污防备和应急处理提案,将南极划定为“73/78国际防污公约”中防止油污规划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划的“特殊区域”。1990年11月19~11月30日国际油污和反应合作外交大会在伦敦召开,93个国家375名代表参加。会议通过了国际防止海上石油污染合作公约最后文件,15国在公约上签字。

(二)跨国污染法律性质

国际公约要求,没有国家有权利用其领地给其它国家领地财产造成损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跨国污染行为,原则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事实上,没有一个国家在使用其领土或允许他人使用其领土时,有权以烟气、有害气体对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如一国的工业废水随河流进入下游国,对下游国造成严重损害,就是对邻国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发展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给其它国家造成污染。确定责任的关键在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和治理,对加害者的有效限制和处罚。

(三)跨国污染的营运人责任

在跨国界交通运输,如铁路、民航、海上运输、跨国联运和石油运输方面,常见的赔偿责任形式是由营运人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核事故责任是建立在国家和营运人双重责任基础上的。如1962年《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规定:营运人必须根据登记国的规定投保一定数额的核事故险,或作出其它财务安排,同时国家保证营运人的赔偿责任,并在营运人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在一定限额内给予补偿。在发生船舶污染事件时,船舶所有人(是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应对该事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

(四)跨国污染的国家责任

行为者对受害者(国)而言,应具有能力承担损失,行为者可以在某项活动尚未进行时,就预测损害后果及赔偿责任,把损失赔偿费列入生产成本之中。从国家责任承担来讲,国家一般对私人或各类活动不承担责任(各国内国法都这样规定)。但是如果这些企业或私人行为构成了跨国界损害,就意味受害国存在维护其领土完整的,也涉及到行为国是否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问题,从而就会引起国家责任。法国阿尔萨斯钾矿开采和冶炼中将大量氯化物倾入莱茵河,造成下游荷兰环境的损害,荷兰自来水公司和菜农就控告了法国政府。多国河流一旦形成污染,往往会给沿岸各国带来不同的损失,这些行为将涉及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国的国家责任。大气污染带来的SO2,NOX和颗粒物漂浮和物理运动达数千公里。一旦跨越人为的国界,就会给他国环境造成损害,也会涉及国家责任的归咎。

(五)跨国污染的危险责任原则适用

责任确定要明确后果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个是基于行为结果,一个是基于行为性质,但都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危险责任应当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普遍适用于造成跨国界损害(包括跨国界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如果适用国家责任原则,行为者只要以无过失为理由就可以拒绝对其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危险责任必须与后果责任相联系,对行为者(国)的损害后果承担后果责任(包括跨国污染责任)。将责任基础由过失转移到危险上,可以使行为者有能力承担损失——将赔偿损失列入成本通过市场转移给消费者,或通过责任赔偿保险分摊给。

(六)除外责任

在海上石油污染事件中,船舶所有人如能证实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即对之不负责任: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备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执行其职责时,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4、如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由于遭受损害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怠慢而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该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

(七)管辖与时效

涉及国家之间的争端跨国污染,原则上应由国际法院管辖。一些发达国家,将有严重污染源的工厂转移到家或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兴办类似工厂,这类工厂造成的污染的管辖就存在争论。如1984年印度发生的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博帕尔农药公司毒气泄漏事件,虽然后来印度政府去美国南区联邦地院向博帕尔农药分公司的母公司联合碳化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美国法院认为应由印度法院审理,驳回了起诉。虽然国际法没有严格规定跨国污染行为的归咎规定,但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球化,对于国家构成的跨国界污染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有关海洋污染的规定,当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领土(包括领海)内发生了油污损害事件,或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内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赔偿诉讼只能向上述的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法院提出。任何上述诉讼的合理通知均应送交给被告人。每一缔约国都应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在时效方面,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出诉讼,赔偿的权利即告失效。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六年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六年的期限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四、跨国污染的执法实践

(一)根据实际情况对跨国污染做出合理处置

对跨国污染问题,在明确责任、分清大是大非的基础上,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处置。必须坚持以下指导原则:1、全局平衡原则。环境问题无国界,它的力遍及国际社会和全球。跨国污染往往牵涉的不会是一个国家,也还会有别的因素,不能拿一个单纯的国内的一个标准来适用解决。2、睦邻友好与和谐原则。睦邻友好与和谐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此原则应在法律中予以遵守。3、调解原则。从整个国际法发展来看,跨境污染会越来越多发生,在各国利益的博弈和整个地球环境恶化的现实逼迫之下,各国总会有一天坐到谈判桌前去签订更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但是现在更多的是出现环境危机事件时,国与国之间紧急磋商,根据调解和妥协的方法解决争端。4、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处理争端中,要考虑各国对具体行业所定的污染标准并不相同,而环境保护是一种建立在可持续性发展基础上的保护。要根据保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各项保持治理措施产生效果的前提下,慎重对对待发出禁止生产令问题。但是,在不能根本性改变困境的情况下,应当发出禁止生产令。5、强国对弱国尽义务原则。涉及的有关国家在如果掌握有先进技术,则有义务合理地使用,以治理污染。6、掌握利用有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丰富的资源,其合理的使用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7、保护公民财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通过此计划保护自己的公民和财产。8、纠错原则。未采取措施制止其污染排放造成他国的生命财产损失,就应对此负责并停止其错误行为。9、赔偿原则。在海洋污染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对任何一个事件的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赔偿总额每一吨二千法郎,但这种赔偿总额绝对不得超过二亿一千万法郎。《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明确规定发射国对本国空间物体对他国及其人身、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978年原苏联954号核动力卫星坠落导致加拿大环境污染,(原)苏联向加拿大支付300万美元的损失赔偿。

(二)国家主动承担责任

在跨国污染案件中,受害者(国)一般不承担证明行为者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当损害的危险是跨国性的,危害的程度深,即使采取合理的措施也无法排除事故时,该国就应当承担严格赔偿责任,并且由国家直接承担责任。2005年2月17日,一名进入智利百内国家公园野营的捷克者因违章在林区内烧烤引起了火灾。由于该地区久旱缺雨,加上多日强风不止,森林火灾难以扑灭。大火毁坏了15573公顷的林区,其中3000多公顷是原始森林。百内国家公园是遥距首都圣地亚哥以南2500公里的自然保护区,面积约25万公顷,多为原始森林。火灾扑灭后,至少需要10年系统的工作才能恢复,其中迹地更新造林的费用初步估计需要500多万美元,捷克政府允诺资助这笔耗资的一半,资助那里被火灾毁坏的林区开展迹地更新造林工作。捷克政府公开对捷克一名旅游者在上述林区用火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表示道歉。

(三)受害国主动参加肇事国的环境整治

当一个国家发生灾难性的污染超过本国的治理能力时,受害国如果一味地主动自己的补偿权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伸出援助之手,共同治理灾难,化解危险,比坐着受害要好得多。2005年8月15日,马来西亚消防及拯救部队128人进驻印尼廖内罗干希里,即主要林火热点黑区,展开灭火行动。2005年8月16日,澳洲大利亚向印尼苏门答腊派遣了一支12人的林火消防专家,以协助解决印尼林火问题。2005年10月1日,马来西亚呼吁邻国采取更多有力措施制止林火。他还呼吁印尼批准2002年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协议要求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烟雾问题,包括使用热感应卫星,及采取强硬手段打击纵火者和不负责任的种植园主。在东盟成员国10国中,只有7个国家批准了上述旨在消除和控制跨国界烟雾污染问题的《防止跨国界烟雾污染协议》,而印尼是其中一个仍未批准协议的国家。东盟环境部长还同意成立一个由林火和烟雾评估专家组成的区域小组,加强受影响国家间的合作。

(四)积极推进区域性立法,防止局部地无污染

解决国际环境危机的关键在于应加强国际环境立法和执法。1909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美加界水条约》,规定对边界上的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其中规定成立了国际联合委员会,负责处理两国界水的利用和冲突。并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污染界水,以致对另一方的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这是美洲最早的区域立法。1990年8月10日~8月12日在芬兰召开了北欧国家第16次会议。会议发表声明指出,北欧环境受原苏联的污染,造成芬兰和挪威北部的一些河、湖酸化,树木死亡,癌症发病率增加。会议反对原苏联准备将核武器试验场移到新地岛。在欧洲,类似的区域立法活动还很多。1985年12月欧洲共同体在布鲁塞尔达成一项控制空气污染的协议。1988年2月15日7国环境部长在赫尔辛基签署《波罗的海地区环境宣言》。1963年4月,莱茵河沿岸国缔结了《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的伯尔尼公约》,决定成立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国际委员会,作为保护莱茵河环境的主要国际机构。1976年12月又签署了《保护莱茵河不受化学污染公约》和《保护莱茵河不受氟化物污染公约》。1990年6月14日~6月16日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多瑙河生态保护会议,沿岸8国19个城市市长参加。会议强调加强合作,采取共同对策,解决多瑙河生态保护问题,并决定每年举行一次多瑙河生态保护会议。1990年9月2日~9月3日在瑞典罗纳比召开波罗的海环境大会。参加会议的有波罗的海沿岸6国、挪、捷及欧共体和世界银行的代表。会议通过波罗的海宣言,强调各国要在保护共同的生存环境方面采取联合行动,1990年年底前制定出恢复波罗的海生态平衡的全面计划。1990年10月9日~10月13日黑海生态问题国际会议在保加利亚的瓦尔纳市举行,10国共120名家和政府官员参加。会议决定建立黑海国际科研中心,设立国际基金,建立一个以协调黑海沿岸国家生态保护为宗旨的委员会。欧洲国家的局部防止区域性跨国污染的努力,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1、新华社:《中国海域总体污染状况未好转,近岸形势严峻》,2006年1月30日。

2、江伟钰:《跨国污染的国家责任和可持续发展》。

3、郑福田:《空气污染概述》。

4、中国环境报:《跨国污染,美加龌龊》,2001年2月17日。

5、成都日报:《水之痛,污染威胁全人类》,2005年12月10日。

6、洪朱丹:《松花江污染是否会面临国际索赔》,中国保险报,2005年12月7日。

7、任海平、詹伟:《国际斗争的新焦点:资源与环境》

8、经济日报:《访联合国水问题特使:加强水资源管理国际合作》,2005年11月2日。

9、宋文富:《大河子民的祈祷——二战后欧洲最严重的河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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