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税收征管理念8篇

时间:2023-09-26 15:10:27

税收征管理念

税收征管理念篇1

论文关键词:税收管理理念人本服务法治诚信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管理理论和理念的不断更新,传统税收管理理念已不再适应现代化的税收管理形势和变化的需要。加强税收管理,实现高效征管,必须运用先进的管理科学思想,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构筑高效征管的平台,迭到税收遵从度高,征纳成本低,征管质量好,纳税人满意的最终目的。

一、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的理论基础(一)现代管理理念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一定的管理理念总是基于一定人性假设之上的,管理者总是根据这些人性假设来确定他们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的。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基本假设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是“自私自利”的,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根据这一传统的人性假设。管理学家麦格雷戈于1957年在其《企业中人的因素》一文中提出了X理论。X理论认为人天生是好逸恶劳,没有雄心壮志的。宁愿受到指挥,要求安全高于一切。因此,必须对大多数人实行强制的监督指挥和用惩罚作为威胁,迫使他们为实现组织目标做出适当的努力。在此基础上,x理论认为多数人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另外的少数人从外部施加压力。在管理实践上,x理论强调强硬管理的权威性和服从性。在管理方法和措施上,X理论强调: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基本上不考虑人的感情和道义上的责任;管理工作只是管理者的责任,是少数人的事情,被管理者的任务是听从管理者的指挥,服从管理,而无权参与管理;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制订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通常的激励措施是金钱刺激加严厉惩罚。传统的管理组织结构、管理政策、措施和计划都反映了上述假设。然而基于X理论的管理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使麦格雷戈认识到,传统的指挥和控制的管理理念已不再适用于现代管理实践,因此,需要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不同的理论,从而提出他的新理论——Y理论。Y理论认为:人并非天生就厌恶工作,因为在工作中消耗体力和智力就像游戏、娱乐或休息一样自然;人们在自己对目标负有责任的工作中能够实现自我指挥和自我控制,而外部控制和惩罚只是迫使人们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手段之一;绝大多数人都具备做出正确决策的能力,而不仅仅管理者才具备这一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人不仅能够学会接受责任,而且能够学会主动承担责任,而逃避责任、缺乏进取心、强调安全感一般只是经验的结果;在现代工业社会,许多人对组织具有相当高的想像力,人的智力潜力仅仅利用了一部分。在这些假设下,Y理论认为人的自我成长和发展是完全可能的。通过组织一体化原则,创造一种条件,使组织成员通过努力争取组织的和自我的成功,以最好地实现个人目标。因此,Y理论主张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有:管理者的工作重点,要从控制人转移到创造一种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使人们在这种环境下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以充分实现自我;管理者的职能和任务应当从单纯的指挥者,转移到成为帮助人们实现自我的良师益友,为发挥人们的才干创造良好的条件,减少人们在实现自我中的障碍;奖励方式从强调来自外部的奖励转变到强调内部的奖励。Y理论与X理论的主要区别在于,X理论强调外来的控制,而Y理论则侧重强调被管理者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由于X理论把人们的行为过分一般化、简单化了。因此,Y理论的贡献在于提出了能提高管理者目标和被管理者目标一体化的管理理念,并体现了人性的发展。同时,他把尊重被管理者人格当作管理目的本身,而在X理论指导下的管理根本无法实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利益的统一。因此,Y理论为人性化的人本管理提供了理论指导。现实中,虽然管理层很少会承认他们信奉x理论,但他们的实际做法与口头所宣称的相悖。如果实事求是地看一看管理者是如何管理被管理者的,那么大多数组织的管理方式都反映出这样一种理念,即:若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被管理者是不能很好地服从的。(二)现代税收管理理念税收管理是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管理理念的理论同样适用于税收管理。一定的税收管理理念同样是基于对被管理者的人性和行为模式的假设基础上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认为并且强调:纳税人都不可能如实申报纳税,人人都想少缴税,最好不缴税。因此,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像警察对付小偷一样,对厂商企业和纳税人实行“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然而,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近年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根据现代管理理念的相关理论,对现代税收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公共管理运动缘于对20世纪7O年代以来凯恩斯干预主义经济政策所带来的“滞胀”困境以及西方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期间传统官僚制政府管理模式弊端丛生的深刻反思,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服务导向和顾客导向的特征,主张把公共管理对象视为顾客。将顾客满意程度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标准。这给谣方乃至世界各国的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同时,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得税收管理理念从“管理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新公共管理理论以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取代了传统韦伯官僚制人性恶的假设前提,认为以人性恶为基点并试图通过规制导向约束人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思路是不完备的。应该承认人的经济性特征,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并实现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这一点给西方国家税收管理理念带来深刻影响,促使税务机构从过去视纳税人为偷税者处处设防严罚,转变为重视对纳税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通过提供高服务质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以提高纳税遵从率。有测算表明,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监督打击方面的收获,成本收益率比较不言自明。鉴于此,一贯以严厉著称的美国联邦税务局也于1998年实施了重组和改革方案,把“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为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作为美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理念和使命,并把为每个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办税服务和为所有纳税人提供旨在确保税法得到公平实施的服务以及创造高质量的工作环境(为税务人员服务)作为其三个战略性目标。

二、树立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一)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我国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正是基于前述的X理论。税收管理的重点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制订了各种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指挥与服从管理的关系,是一种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强制型管理关系。这种传统税收管理理念是一种任务统帅下的陈旧理念,其直接后果是纳税人与税收管理者形成一种对立甚至敌对的态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关系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逃漏税和税收流失。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对这种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从根本上加以转变:(1)从传统的征税人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居高临下的纵向管理,转向征税人对纳税人的横向平等的现代人本管理;(2)从传统的权威管理和服从管理,转向现代的和谐管理和服务管理;(3)从传统封闭式的以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为中心的管理转向全面开放的以依法治税为宗旨的现代税收管理;(4)从传统的人治管理、目标管理、承包管理,转向现代系统管理、综合管理、有效管理和法治管理。然而,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跨越以规制导向为特征的税收计划和任务强制管理模式是不现实的。况且新公共管理运动所体现的税收管理理念于现阶段也不可能在我国全面推行,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仍是我国当前税收管理的主流。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新公共管理运动所蕴含的“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必将成为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创新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应由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参与者的角色逐步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的角色转换.并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优质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正是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树立“监督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税收管理理念,明确地把我国税收管理理念定位为“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这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发展方向的税收管理理念,也是适应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需要的税收管理理念。它把重视服务和加强管理相提并论,是对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扬弃和对新形势下税收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实质的准确把握,是我国今后税收管理发展的指导思想。(二)现代化税收管理理念的具体内容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就是要在扬弃传统税收管理理念的基础上。树立适应现代税收管理实践的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理念:1.树立“人本”管理理念。现代税收管理强调“以人为本”,首先就是以纳税人为核心,把纳税人服气不服气、满意不满意作为衡罱税务机关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根据纳税人的确切需要,做出正确的税收征管决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贴近式的服务,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的税收决策。增强其税收遵从意识;其次,要注意提升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思想品质教育,强调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原则,实行“功绩制”考核;严格把好税务人员“入口”和“出口”关,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充实税务公务员队伍,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培训机制,培养造就复合型知识人才,承担起知识时代税收征管任务。2.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实现办税服务与日常税收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转变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改变把纳税人放在税务机关对立面的做法,应通过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服务。如成立纳税人服务中心,建立纳税服务专门机构,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与培训、票证领购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服务;建立公共服务型税务机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务检查、行政处罚、听证、复议、诉讼全过程,使纳税服务制度化,利用信息网络,采取信息化、电子化、网络化等多种手段,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优质服务。3.树立信息应用和科技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手工征管向现代化信息征管的转变。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大集中”工程等信息化措施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信息集中。集中信息的目的是应用信息,实现对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分析、监控、改进和完善。各级税务人员既要善于利用信息网络广泛采集信息,并对信息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又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使税收管理情报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就要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建立依托计算机网络和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覆盖所有控管税种和工作环节的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对纳税流程实现计算机自动监控管理;建立覆盖各部门的税收综合管理体系和信息管理监控系统,实现税务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网与资源共享。提高税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4.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理念。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模式,是—个不可分的整体,所有税务人员都应该树立系统综合管理的观念,掌握本岗位工作如何与相关岗位进行配合衔接。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必须注重征、管、查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注重运用系统整体观念来系统分析,综合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同时,要树立系统综合管理观念、自觉地把税收管理系统与整个国民经济管理系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税收管理系统的运行质量。5.树立法治管理理念,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税向依靠法律治税的转变。要最大限度地弱化行政权力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强化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覆盖面,建立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有效的执法考核机制、严密的内外监控机制,把税收执法的各种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之下。6.树立效率管理理念,实现由注重完成任务向注重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转变。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征税成本,将税收效率作为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扩大窗口办事权力,谁受理谁负责。谁办理谁承担责任。合理设置人员机构,弱化任务考核,强化质量考核,把征管质量高低作为判断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规范税收征管费用支出,并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年终考核指标,调动全员参与税收成本管理。7.树立社会管理理念,发展中介机构。现代税收管理是一项牵涉颇广,工作量巨大的工作,仅凭税务机关的力量是很难做到完美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大力发展税务业,将税务机关的主要精力放在大税源的监控、稽查上,而对报税环节的监管从税务机关转移到税务中介机构,这样既节约了成本,又有效提高了征管效率,使税务在为纳税人提供广泛社会化纳税服务的同时,也成为税收管理的重要辅助手段。8.树立文化管理理念。税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观念,是先通过一定的载体,凝练在管理上、制度上以及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层面的,然后通过学习和观念上的提升来达到提升管理理念的。所以税收文化建设应该更好地与税收征管各方面的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税收文化建设,营造一种氛围,让征税人和纳税人逐步理解税收本质,形成征纳双方一致认同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把税收意识融入日常管理中,最终增加征纳双方的诚信度、责任感和法律意识。9.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实施分类征管。将西方风险分析理论引入税收征管,借鉴日本的“三色”申报机制、美国的“分三级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收入风险不同的现实,在税务机关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不同特征,分类管理,做到合理安排税务机构内部资源,将税收征管能力集中在税收收入风险较大的纳税户的监管上。10.树立诚信管理理念,打造良好的诚信氛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留给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讲求诚信的深刻印象,要以自身的诚信行为激发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同时,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形成鼓励诚信的激励机制,在系统上下形成浓厚的诚信氛围。

税收征管理念篇2

一、农村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观念转变不够,扁平化服务理念存在偏向。一是机构扁平化了,人们的扁平化服务理念并没有完全更新过来,许多干部的工作思维方式还是习惯于过去“县局——股(室)——分局(所)”传统思维定式,视“税收管理员”为传统的“税务专管员”,喜欢口头说教和要求,对农村税收管理员缺乏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不高,比如:对农村税收管理员下乡的交通工具,双人上岗等没有从根本上用制度去解决,致使农村税收管理跟不上。二是机构扁平化以后,不少人员对《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学习不够,误认为在乡镇设置的代办点就是现在的办税服务厅,服务是代办点的事,服务质量的好坏与己无关,使“纳税人找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项,一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调查核实事项,一律由税收管理员完成”的“两个一律”规定落实不够到位。部分农村税收管理员在找纳税人调查核实涉税事项时,仍然习惯于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调查或提交资料,而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事项时,依旧楼上楼下找农村税收管理员,致使农村税收执法服务水平不高。

(二)税收管理的重点不明确,服务纳税人理念存在偏向。一是在税务管理活动中,人们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很深,认为税务机关就是管理者,而纳税人却是被管理者,只能处于服从和被支配地位。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支配下,税收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只是以完成收入任务为中心或以应付考核为重要目标。而没有将纳税人置于政治、人格平等的地位上来对待,来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向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一个农村乡镇只有一名农村税收管理员,由于受考核指挥棒的影响,农村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精力不得不放在公路沿线大部分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上,不需管理的要求管理,应管的没时间管,应该服务的事项未及时有效地服务到位。

(三)征管信息化软件应用水平不高,依法依率征收理念存在偏向。一是实行委托以后,税收管理和服务是通过信息网络化实现的,这种信息网络化管理的科技含量较高,一但出现网络故障和其他应用技术问题,很难及时排除;加之,人员税收业务不熟练,为税收服务、税收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二是“磨嘴皮”、“讨价还价”仍是不少农村税收管理员所采用的主要管户手段。实际工作中的税收管理,基本上以反复催报和协商交涉为主,农村税收管理员管户主要凭借的还是个人影响力和实际工作经验,说到底就是还在沿袭传统“税务专管员”的管户方式。

(四)代办点税收服务项目单一,不能满足服务要求,“抱西瓜,不忘捡芝麻”理念存在偏向。一是目前委托网络还只是在采花、湾潭、长乐坪、仁和坪四个乡镇建立,而且服务项目仅仅只是税收、发售发票和代开简单的发票,纳税人反映比较强烈的办证问题难以及时解决。这种服务的单一性,不能达到优质服务的的基本条件。二是近年来虽然县局对管理科力量进行了一些补调,同时也组织了一些培训,但农村税收征管力量依然薄弱,往往形成农村税收管理员疲于奔命,结果还是农村税收管不到、管不深、管不严的局面。

(五)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管理理念存在偏向。一是对农村税收管理员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备,一直以来,对农村税收管理员的考核主要是侧重于税收收入,忽视了对工作服务质量的考核,考核基本上是留于形式,凭印象打分,任务一好遮百丑,不能很好地去激励老老实实干事的人、能干事的人,这样致使农村税收服务工作滞后不前。二是对体制考核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和形成系统的考核办法。由于农村税收管理没有摆脱“收入中心”模式束缚,因此县局对税费管理科,税费管理科对农村税收管理员,只要能完成收入任务,其他诸如税收政策、农村税收征管考核办法、人员管理及纳税服务等问题,均缺乏具有前瞻性、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和制定相应措施。比如:饮食业发票和娱乐业发票,实际领用的都是同一版面没有区别的有奖定额发票,而这两种行业的税负相差20多个百分点,由于有奖定额发票本身设计的缺陷给纳税人偷税造成有机可乘,给农村税收管理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一)更新思想观念,树立全员扁平化服务理念。一是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要求,针对当前现状,要完善农村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税收管理员双人上岗,制约内部的特权思想,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税收管理的工作环境,促使农村税收管理员完成应尽的工作职责,加强思想观念的教育,由管理型干部向服务型干部转变,由过去的坐等服务为主动服务上门,一切从工作实际出发,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目标,经常了解纳税人需要什么服务,切实树立纳税人是衣食父母的意识,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二是抓好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树立全员扁平化服务理念,构建“依法治税、信息管税、服务兴税、人才强税”税收管理新格局。把税费服务科建设成为服务纳税人的核心与纽带,按照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一律由前台受理和办理,税务机关找纳税人事项一律由税收管理员完成的“两个一律”目标,科学设置农村税收管理员岗位,对农村税收管理员加大考核激励的措施,充分调动农村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定期考试培训和定期轮岗方式为长期抓手,逐步提高农村税收管理员执法服务水平。

(二)确定农村税收的工作重点,树立依法服务理念。一是放宽农村的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服务重点企业、已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上去,对农村税收管理重点突出服务,要宣传好、落实好党的惠农政策,放水养鱼,鼓励发展。二是树立税收管理员依法服务理念,本质上讲,税收管理员从事税收服务的过程就是宣传税法和税收政策并最终落实的过程,其他工作都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的,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虽然重要,但必须服务服从于依法办事主题。税法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相应权利和责任,就应在日常的税收服务中用好这个权利,并且贯穿于税收服务的全过程,要认识到不依法服务的严重后果,就是失职。

(三)提高征管信息化软件应用水平,树立依法依率征收理念。一是进一步提高农村税收管理员网络化管理的实际操作水平,对单位要起到既能“领”又能“导”的作用,努力提高组织、指挥、管理和协调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人员税收业务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三是树立依法依率征收理念,只有依法依率征收,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和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也才能发挥好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规避税收管理员自身的执法风险,税收管理员也才能理直气壮地说服纳税人。除规模小的个体经营户税收实行“双定”或达不到起征点的免于征收外,其他纳税户都应逐步走“查帐征收”、“以票控税”和“税控收款”的道路。新晨

税收征管理念篇3

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部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税收征管理念篇4

——余开荣

惟楚有材,於斯为甚。2012年9月,我有幸赴长沙税务干部学院参加培训学习。九天时间,我认真地学习了《财务报告阅读与涉税分析》、《税源专业化管理研究》、《税收征管宏观趋势》、《税收博弈与纳税遵从》等课程。通过学习,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有关知识的理解,增广了见闻,拓宽了思路,对日后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培训学习总体有四点感受:

一是感受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新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其中纳税评估的重要性突现。在提高纳税人对国家税法的遵从度方面,纳税评估必将承担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新征管模式中纳税评估一定会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重要作用。现在税收申报自主权在纳税人手中,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审核,纳税评估通过对不同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他们的申报可能存在的风险按高、中、低三层划分,对不同的风险施用不同的税收管理举措,这既可以有效弥补过去税收管理粗放、失位的缺点,又可以成为实施税收稽查前的缓冲,给纳税人留下自行纠错的空间。虽然税收存在博弈,但是这从处理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来看,仍不失“温情”执法,是一个双方都能愉快接受的决择

。二是感受新税收征管理念带来的变化。

新征管理念包括服务理念、风险理念、成本理念、“无过错推定”执法理念、信息管税理念。比较直观反映就是税务机构设置逐渐向高效、制衡、扁平化方向发展。过去税收征管是直线性的,从市级以下划分为三个层次,即市级---分局级---税收管理员级。这种税收管理方式下组织层次多,遇到问题需要层层上报,程序复杂,工作效率低,非常不利于税收风险的分解。扁平化管理模式在保持现有机构、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等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打破层级和部门界限,以征管流程为核心,重新分工,实现流程中前后各道环节间的分工协作,统一调配资源、统一应对风险,共同加强税源管理。

三是感受新征管模式更加重视、关注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税源专业化管理促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凸现服务纳税人的职责,把本来属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还给纳税人。税务机关不能“越位”代行职权,同时对内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对外大力宣传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收征管。在税源管理上,税务部门将依托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着力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将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常态性工作,也是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税收征管理念篇5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 纳税遵从度 征管质效 应对措施

一、税收风险管理概述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

所谓税收风险是指国家在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中,限于征税手段及税收制度本身的不足,再加上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造成的税收损失。这种状况下,税收风险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税收风险管理实际上是指税务机关合理运用各种管理理念和方法,通过对税收风险进行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过程监督以及绩效评估等,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必要方法。构成税收风险的主要方面包括三个:一是政策风险,即由于复杂经济活动和规范的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导致税收政策存在某些漏洞;二是执法风险,即由于税收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执法人员内外勾结等,造成执法混乱,带来执法层面的风险;三是纳税遵从风险,即纳税人由于工作失误或对税收认识不足,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不遵从税收政策带来的风险。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

税收风险管理秉承实现税收遵从最大化的原则,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处理、过程监督及绩效评估等过程,根据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从而达到减少风险损失的目的。风险识别作为整个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起点,它也是有效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关键因素,风险识别是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前提,以税收风险管理目标为导向,运用科学方法、模型,在合理分析各项涉税数据的基础上,发现规律并寻找存在税收风险的关键点,从而进行科学决策,高效完成指导税收征管的分析工作。目前,我国很多省市都建立了本地区的风险特征库,这些风险特征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识别一般企业在生产经营及纳税申报等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对这些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并在风险应对方面卓有成效。

二、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现阶段我国税收工作遵循的依旧是传统治税理念,无论税收风险是否实际发生一律视为有风险,并忽视风险等级差别而采取统一管理,这种征管方式偏重于对税收风险的无差异防范,管理理念相对落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传统的优化对无风险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及加强对高风险纳税人管理的理念并不合理,这不仅不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相反却造成了征税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导致征管资源浪费严重,纳税人满意度普遍偏低,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征管资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受征管模式、征管机构及人力资源结构的限制,税收征管人员未能科学合理地设置征管结构,各部门职责不明确,部门设置不合理,不能实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许多优秀的管理人员没有被分配到合适的岗位,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性要求比较强的岗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税收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偏低。另外,税收征管机构将资源配置的重点放在业务审批部门和行政部门,从而造成行政管理人员过多而一线征税人员过少的不合理局面,特别是一些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不能担任一些实质性的有利于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关键职责,这样就造成了资源浪费,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大大降低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质量。

(三)税收风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虽然我国税收风险管理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各种不完善因素难以实现税收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一方面,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信息采集渠道有限,难以收集到广泛全面的涉税信息,比如难以获取资金流、物流方面的数据,未将交易第三方报送真实数据明确为法定义务,而且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整体运行水平不高,各系统间之间信息共享度和信息集中度不高,难以实现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流动,这一系列问题最终导致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偏低。另一方面,信息管理应对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应对缓解与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环节契合度不高;二是应对手段单一,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三、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要全面转变落后的税收风险管理理念,把税收风险管理提升到战略高度,将全新的管理理念融入到整个征管过程,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来提高征税质效。改善传统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中对不同等级风险的纳税人实行的纳税服务方式。应该对无风险纳税人实行优化税务服务;对低风险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和风险提示等服务方法,并促进低风险纳税人自觉遵从;对较高风险纳税人实行集中评估;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并对这类群体实行差别化管理和服务,努力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防范和控制税收流失风险。

(二)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传统的职能结构和岗位设置不能适应现代税收风险管理体系,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必须对管理机构的各项布局做出调整。第一要依据税收风险管理的合理流程对各管理层进行明确分工,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将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专业化、实体化;第二要对不同层级设立税收风险分析监控机构,极大地发挥税收风险管理指挥中心的战略作用;第三,整合相应部门职责,集中成立纳税服务部门及税收风险应对控制机构,组建不同层级的纳税服务、税源风险管理、风险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部门等,其主要职责是承接有风险分析监控部门推送的风险信息,并及时对税务服务进行合理优化,采取一定的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对较高风险纳税人实行有效控制。

(三)明确把握税收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标准化、流程化的管理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将税收风险管理的具体过程分为四个环节:(1)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风险管理的规划方案和管理制度;(2)拓宽信息获取途径以获得与风险识别、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有关的有效数据;(3)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差别化应对;(4)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监督及后续完善工作,形成系统运行的良性循环。实际工作中应按照科学的流程进行,是整个风险管理工作合理有序的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的管理细则。

第二,差别化、递进式的管理原则。在正确划分不同风险等级纳税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差别化应对和控制,也就是说随着税收流失风险的加大,税收遵从度的逐渐降低,风险应对控制应从优化服务阶段转变到辅导阶段,从柔性管理过渡到监控管理最后到刚性执法,贯彻落实差别化、递进式管理原则,将管理和服务进行真正的有机结合。

第三,坚持防范原则。税收风险管理必须坚持防范胜于控制,及加强税收风险的前置管理,做好事前和事中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加强对税收风险的防范,在风险发生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风险给税收征管带来损失。

第四,实行人工管理与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计算机信息技术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展开的必要技术支持,但对于基础性的要素管理,包括税收风险管理方案的确定、风险特征的调查分析、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等,都是以科学的人工管理为基础实现的。因此,考虑到税收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既要发挥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数据处理和风险监控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税务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对税收风险管理进行更有效监管,从而实现业务和技术的高效结合,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整体效能。

四、总结

要切实建立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新型税收征管体系,贯彻落实税收征管工作,必须要对目前我国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研究,各地征税部门要积极探索出适应当前税务征管发展趋势的全新模式,在创新征收手段的同时,针对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应对措施,进行不断完善和改善。本文就税收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的探讨,在寻找问题的同时笔者提出了加强我国税收风险管理的相关对策,希望对我国税收部门解决税收风险管理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 叶建芳,侯晓春,杨育.浅议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涉外税务. 2012(01)

[2] 夏日红,于子胜.树立和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理念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J]. 中国税务. 2009(11)

[3] 王迎春.实施税收风险管理 推进征管体制机制完善――访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周苏明[J]. 中国税务. 2009(11)

税收征管理念篇6

「摘要在税收领域,受中国封建传统思想影响,人们一直强调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而忽视了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税收机关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了中国税收观念偏差,使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对立情绪,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公民纳税的积极性,偷、漏、逃税现象司空见惯,国家钱财大量流失,所以更新与重构中国税收观念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指出了我国目前税收领域中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思想观念的偏差所在,挖掘了其社会根源,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关键词纳税人;征税机关;税收观念 「正文 所谓税收观念是指人们对于税收的基本看法或态度,也就是本着什么样的思想或原则,运用什么规则,去规范税收关系主体的行为,去处理税收关系之间发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们对税收本质和职能的看法、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态度和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的评价、对各种税收行为的解释、对社会上各种涉税现象的看法和态度等等。受中国传统思想影响,我们往往只宣传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从而使中国国民走入税收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观念的误区。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过分强调了这一点,而忽视了纳税人也有其权利,相应地征税机关也有其应尽的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提升,特别是加入WTO后,视觉的开阔使我们意识到权利与义务是对称的,税收当然也不例外。我国目前税务主体观念的偏差,以及由此造成的纳税人和征税机关思想上的对立,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增大了征税机关征税难度,导致国家钱财大量流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法的发展前进,所以适时实现税收观念的更新,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观念——权利与义务相对称,分别规范纳税人、用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将会对中国依法治税社会环境的营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纳税主体观念偏差现状剖析 在中国,脱离权利的“应尽义务论”在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盛行,这和我国传统观念密不可分。中国的封建历史较长,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士。率上之滨,莫非王臣”为代表的封建传统观念,直到今天,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人们的思想,在税收观念上受其影响颇深。我国公民对税收的认识,是建立在传统的 “所谓赋税就是政府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的东西”这个概念基础之上的,以此理论依据的税收被定义为“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依托而进行的无偿性分配” .在这种“国家分配论”的指导下,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被过分强调,成为割裂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平等对应关系的鸿沟。我国纳税人被征税机关称作“纳税义务人”早已司空见惯,我国公民也认为国家就是只享有征税权力而无须付出任何代价、也无须回报的权力主体,而自己则成为担负纳税义务而无权索取任何回报的义务主体。尽管现实生活中政府实际在积极履行其社会职能,公民也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品和服务,但税收传统观念上的误导,直接影响了纳税人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和政府在课税过程中对纳税人权利的应有尊重。 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零乱不全,仅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中,一般纳税人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全部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难以真正把握其权利所在,造成了我国纳税人行使权利的无意识状态,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意识就不够强;即使法律专业人士,有条件全部看到这些法律规范,也有能力全部看懂它们,但现行有关税法法律规范又有多少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现行宪法也仅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律纳税的义务”,却缺乏“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应条款。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虽然有承认纳税人的权利的体现,但没有具体化、明确化,保护力度不够;在第一章总则中至今尚无一条针对纳税人权利的条款。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公民群体无权利意识状况,纳税人缺乏权利意识主要表现在:在税收征管程序中并不重视自己的陈述、申辩权、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取得凭证权等程序性权利;在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地通过税收救济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 意识的缺乏更体现在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 方面,面对贪污腐败、各种“豆腐渣”工程,人们普遍的是从各个方面严厉声讨,但很少从自己是一个纳税人的角度,各种腐败、各种“豆腐渣”工程是浪费“我” 纳税人的钱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也许,这种税法意识的缺失更为严重 . 加之我国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这正是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体现。纳税人尤其是城乡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纳税人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权利的缺失使“纳税光荣”义务的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成为自愿的行为,虽然政府一再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种思想氛围的影响下,偷逃税款的人丝毫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 . 二、征税主体观念偏差现状剖析 我国税法中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义务却规定得不够充分,税务机关行使职权在执法程序上也不够完备、规范。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领域,多年以来,都以“监督、处罚、打击” 基本理念为出发点,征收主体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式,总是先把纳税人设定为偷、漏、逃税者,然后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来制定几乎所有的税收法规和征管措施,使得本应是“纳税人权利之法”的税收法律成了“防纳税人之法”、“治纳税人之法” .在实际执法中,税务机关更是到处防范、检查、处罚几乎所有的纳税人;而税收人员受一些错误观念的误导,总自以为是国家权力的化身,随意执法、滥用职权、随意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征税过程中态度多数恶劣,颐指气使,盛气凌人,影响极坏。于是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出于一种严重对立的状态,纳税人通常将税务机关视作敌对势力,而税务机关则将纳税人总体上视为不轨的纳税人。其结果非但没有有效地减少税款流失,反而使偷、逃、骗、抗税款的现象愈演愈烈。可以说国家的征收权力一直在强制地支配纳税人,纳税人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征收权,而非自觉地服从这种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权力强制地支配人们,便相应地具有非理性 . 加入WTO后,通过了解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法治思想,我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税收领域纳中,税人和征税人思想对立的现状很不利用我国法治的发展,这种思想屏障必须拆除。相对国家权利而言,纳税人是弱势全体,他们究竟采取何种态度,关键还是取决于纳税机构的理念、意识和工作方式。世界各国对现代民主的基本认识就是,国家的管理者是代表国家事务的“公仆”和“服务员”,管理者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主体的权力,是广大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民众的意愿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则必须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和约束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行为。只有相互平等协商并达成的共识,才可能相互信赖。税收机关必须提升自己工作的专业性、一贯性、规范性,特别是提高征税人员观念道德水平,通过自己的专业、礼貌周到服务赢取公民的信赖和尊敬。税务机关只有和纳税人树立友好的合作关系,我国的税务工作才可以健康顺利的发展下去。 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关于税制改革的大多数讨论都是集中在政府税务机构与纳税人之间如何建立更加开放、宽松、融洽的关系上。受此观念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纳税人视作“顾客”和“服务对象”,传统上将纳税人当作“服从者”、“被强制征收者”“被管理者”的认识正在发生改变,从而在服务与管理之间表现出某种微妙的平衡。各国一致呼吁要以“管理服务”型的理念取代“监督打击”型的管理理念,建立全新的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引导纳税遵从,创立税收征管工作新秩序。 三、税收观念的更新与重构 鉴于上述错误观念的存在及危害,我们必须更新和重构我国税收领域的税收观念。改善 当前纳税人权利不明和征税机关义务不清的窘境,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 纳税主体观念更新与重构 当前,我国纳税人权利意识不明晰的现状,极大地阻碍了依法制税方略的推进。在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边界日益明晰、利益驱动机制日趋强化的今天,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的义务论已得不到认同。税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动脉,没有纳税人的认同和参与,是难以畅行的。因此。彰显纳税人权利、重塑纳税人意识都应成为当前依法治税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是必须更新税收理论。在对税收根据的认识上,我们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换论”的合理内容,以“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品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的观点更新传统的税收理论。承认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利益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政府是在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才取得税收的,以培养纳税人的权利主体意识。 二是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应在宪法中补充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规定,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获得直接的宪法依据;同时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今后应继续改进和完善。 三是改进税收宣传。改进宣传内容,既要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要宣传纳税人在尽义务的同时享有权利和利益;既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也要宣传税收的本质和原理,使纳税人明白税收不仅是国家的税收,更是全体公民自己的税收,从根本而言,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还要改进宣传方式,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的权利汇集成册,以手册、指南的形式免费散发给纳税人,使之妇孺皆知。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种类型的咨询服务。需要强调的是,新时期的税收宣传应与税收文化相结合。WTO形式下市场经济的运行必将派生出一种全新的税收文化氛围,它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有一个由碰撞到融合的过程,税收必须去直面这种文化交锋,从中寻找新的文化基点,借助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培养纳税人更为牢固也更为健全的税收权利意识 . (二)征税机关观念的更新与重构 纵观近年世界税务管理改革的发展趋势,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不是从“监督打击型”朝着“管理服务型”转变。税务局变成了服务局(service office),纳税人(taxpayer)改成了顾客(client),税务局长不再称为chief或head,而成为经理(manager),税务管理也不再称为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而称之为商务管理(business)。在此基础上,他们不约而同地抛弃了稽核文化(audit culture)。据他们测算,一份纳税服务方面的努力,相当于50份税务稽查方面的收获。通过这些改革,税收征管取得明显效果。 从“监督打击”到“纳税服务”,是我国税务行政执法观念的根本转变,也是税务行政执法方式转变的先导,其观念转变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到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变化。与基本不相信纳税人的观念相适应的必然是采取“监督打击型”的管理方式,而与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相适应的则必然是采取“管理服务型”的管理方式。 二是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顺应国际税收征管的新潮流,我国政府部门应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视服务为天职,切实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税务系统应层层设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机构,服务经费单列预算,以足够的人力、财力的投入作为服务保障。逐步统一、规范各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使纳税人享受税务行政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追求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切实感受到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地位。 三是纳税人服务从“职业道德要求”向“行政行为要求”的变化。这是纳税服务在管理理念上最根本的变化。传统的纳税服务观念上作为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来要求的,标准是虚的、软的,许多事情可做可不做,做了的是工作优秀,不做的是工作正常履行,无可非议。而将纳税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则不然,标准是实的、硬的,该服务的不做不行,做不好也不 行。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之所以写入了大量的、传统意义上的职业道德条款,就是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传统的职业道德要求变成行政行为要求,将大幅度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政执法水平。 四是从“规模速度型”的管理目标向“质量效率型”的管理目标的变化。在经济腾飞和制度改革过程中,与其他事业一样,税收工作的管理目标取向是以追求发展的规模与速度为主要内容的。应该肯定,这种目标取向在国家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形式下,也是正常的、必然的选择。但是,近年来,税收征管的注意力过分集中在量的扩张上与积累方面,过于注重了税收的强制征收,而忽视了工作的内在质量和效率,忽视了如何以更加有效的征管方式去努力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自觉的纳税。单纯追求征收的规模和速度,不讲工作质量和效率,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偷、逃、骗、抗税的现象反而有增无减,征收成本也大为增加。因此,征管工作的目标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率型”的转变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五是从“孤军奋战”到政府、纳税人和社会结合,共同搞好税收征收管理的变化。在“监督打击型”工作模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迷信权力和过分地相信自己的能力,片面地认为征税权力是否用足是决定税款流失多少的关键因素。多年的实践说明,过于严厉和复杂的征管措施,不断地加大了征收成本,催化了纳税人偷、逃、骗、抗税款的动机,降低了偷、逃、骗、抗税款的成本。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税收征管离开客观环境,离开纳税人的自觉遵从,脱离社会力量的支持和配合,已经寸步难行。各级税务机关也深深地感到,实行政府、纳税人和社会三结合,充分调动各种管理模式。而要做到这一点,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税务机关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税务机关必须以谦虚、谨慎的态度,热情、周到的服务,去赢得纳税人和社会的支持,将自己的工作融入到社会中去。 「注释 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第171页。 这一权利应该是纳税人在宪法层次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第50页。 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境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 沈荣华:《现代法治政府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9年版,第260页。 王文彦:《纳税服务——构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首要任务》,《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9年版。 刘剑文、丁一:《中国税务报》(理论版),2001年8月10日。 王文彦:《纳税服务——构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首要任务》,《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9年版。 王文彦:《纳税服务——构建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首要任务》,《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9年版。 付丽霞

税收征管理念篇7

一般认为“税收征管社会化”主要是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和基层协税护税问题的。其实,税收征管社会化概念有着更为深刻的内涵,它是顺应历史潮流、促进社会发展、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民主、公平、法治的重要措施,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的一个方面

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指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将一部分征管事项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归还纳税人,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公民和其他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税收征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建设和谐征纳关系的行为或过程。它是政府公共管理行为社会化的一个方面,是全球性政府职能社会化趋势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税收征管社会化包含对基层个体私营经济中零星税源管理、税收代管和社会化协税护税等方面的内容,但不仅局限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它还包含有更广泛的外延和更深刻的内涵。

(一)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

当代世界性的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趋势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谓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指政府调整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范围和履行职能的行为方式,将一部分公共职能交给社会承担并由此建立起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以有效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政府行政改革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世界性潮流。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对传统的行政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不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转型国家,几乎都被卷入了这一潮流。在这场重塑政府的革命中,形成了一种全新的行政理念。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包括:政府行政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政府应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公共管理和政府职能社会化;注重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的工作模式中应引入市场化机制等。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展开的。能够提供最好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就是好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政府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政府职能发展的趋势。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

政府公共管理社会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亚当·斯密的“守夜人”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从现代的“委托一”和契约理论到公共选择理论,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和职能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过去传统的强制性行政命令型管理已逐渐转变为现代的指导和服务型管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不但在西方国家如此,在我国也一样,政府职能社会化是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发展的一个显着特点,其呈现四个基本趋向,即政府职能市场化趋向、增强公民自主性的趋向、拓展社会组织自治空间的趋向以及强化和优化社会管理职能的趋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我国逐渐建立起了一个全能政府的治理模式,市场被取消,政府的权力渗透到城乡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的诸多方面,最终导致政府整合社会能力下降、行政组织运转低效、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等制度性危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启了转变职能的进程,也由此拉开了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序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社会化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时至今日,不少人对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其表现之一就是对政府职能社会化的基本趋向不甚明确,甚至出台了一些逆向的措施,从而制约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 二、税收征管社会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三大特征之一

税收征管理念篇8

一、现实中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把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作为其指导思想。但是,新税制实施的结果却与其要求的公平税负原则存在较大的差距。以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为例,如下表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工业产值占我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平均为30.71%,而其提供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却平均占到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的78.95%。由此可见,企业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这种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原因,如前所述,一般不外乎税收制度和税务管理两方面的因素。

就税制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的税负是相对公平的,不应出现上述实际税负相差悬殊的现象。依照“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3%,同时,又规定了两档对小型企业的临时照顾性税率,即18%、27%。为了配合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的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按产业、区域的不同设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便是这些项目较多的税收优惠措施亦未涉及到与企业经济类型有关的内容。因此,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企业的名义税负是相对公平的,应该不会出现与企业经济类型密切相关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现实中的上述企业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也就只能从税收征收、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其原因了。这种单纯地由税收征收、管理行为引起的企业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可统称为税收管理性不公平。

二、对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的分析

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亚当·斯密学说在欧洲大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的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在其《政治经济概论》。中是这样论述税收的公平原则的,“课税是①参见让·巴蒂斯特·萨伊着,陈福生、陈振骅译《政治经济概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9页。②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个负担,当大家都一样时,每个人的负担必然最轻。当租税不公平地归一个人或产业部门负担时,它不但是直接负担,而且是间接负担,因为它使那个人或部门不能按同等条件跟其他人或部门竞争。豁免一个制造业的税,往往会使几个其他制造业破产。对一个人徇私就是对所有其他人不公正。”①这一论述精辟地概括了税收不公平对企业可能造成的负作用。从税收的不公平包括制度性不公平与管理性不公平这一点来看,税收管理性不公平同样也会造成上述负作用。笔者认为,形成我国目前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征税意识中存在妨碍税收管理性公平的观念

以科思、诺思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种“成功”的观念不仅有利于降低相关费用,还有利于制度顺利、高效地实施。反之,则造成制度执行费用的增加和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扭曲执行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原则不相吻合的片面的征税观念,这些征税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务行政人员的依法公平征税。例如,相当一部分税务行政人员甚至政府官员在征税时对国有企业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感,对国有企业的税收控管相对其他类型企业明显要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在中国税务学会常务理事会上曾明确指出,“现在国有企业客观地讲税收负担高于其他的所有制企业,……在征管上对国有企业是最严的,国有企业的情况也容易掌握,不容易搞假……”其他类型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但税收控管较松,还给予名目繁多的税收优惠。这就必然造成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实际税负差距,降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上述征税观念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财政收入筹集观念在现阶段的延续。从下表可以看出,在“八五”计划以前,国家从国有企业取得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表2显示:在“八五”计划以前,国家财政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国有企业(“一五”至“七五”期间国有企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1.1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的绝对主导地位相对弱化,1998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产值仅占我国工业总产值的28.24%。②但是部分税务行政人员的征税观念并未因此改变,仍然将完成其预定“税收收入指标”的大部分希望寄托于国有企业,并在实际征管中将这种“愿望”付诸实施。当然,部分税务行政人员能将其“愿望”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国有企业目前尚未完善的产权机制。形成部分税务行政人员上述片面征税观念的另一个原因则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倾斜密切相关。在经济转轨时期,国家为了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支持非国有经济发展,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客观上造成对非国有经济应缴税款的忽视和放弃,由此产生的税款征收指标缺口,也只好通过国有经济或其他途径来弥补了。

(二)税法的实施机制尚未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如果税务行政人员违反规定少征纳税人税款,且情节严重,可以按新刑法规定的不征、少征税款罪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对税务行政人员违反规定多征税款,则没有规定。税务行政人员“违规成本”较低,违反规定的可能性就会①参见马国强《论税收管理的目标、框架与模式》(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12期)。大大提高。此外,对税务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作为实施机制的一部分,目前也不完善。业已建立的税务

行政复议制度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往往由于纳税人对税务行政人员的畏惧心理而显得推行乏力。总之,在税务行政人员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对税务行政人员的监督机制以及违反规定的惩处机制不完善是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凸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的几点建议

分析表明,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的产生,有征税观念和实施机制两方面的原因,而且这两方面的原因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改善税收管理性不公平现象也应大致从这两方面因素考虑,具体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调整税收管理目标

“在我国,对于税收管理的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模糊的认识:

1.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每年向税收管理机关下达收入任务,并以完成收入任务的好坏作为考核其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①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现实偏离是税收管理性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最基本的利益驱动因素。对税收管理目标的合理、必要的调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税务行政人员在违规征管弈的“预期效用”,从而缩小其博弈的余地。

2.现代税收管理理论认为,税收管理的目标应是引导、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为保证这种税收管理目标的实现,应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机关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这个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从理论上来看应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税款入库率等相关指标。

当然,在现阶段完全取消税收收入指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使税收收入指标的业绩考核功能逐步向收入预测功能靠拢。

(二)纠正征税意识中妨碍税收管理性公平实现的观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必然的要求。在制度公平的前提下,只有严格依法治税,才能从根本上纠正部分税务行政人员片面的征税观念,真正做到税收管理公平。在实践中,依法治税似乎更多地是指依法纳税。而税收管理性公平的实现更多地依赖于依法征税。应培养、强化税务行政人员依法征税的法律意识和职权法定观念,使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随意减免或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