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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8篇

时间:2023-09-27 09:25:56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1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探讨

1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的飞速发展,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交通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增添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由此也被称为“无休止的交通战争”。当前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各级政府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探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机制、新思路和新技术。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国家法律明确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从而为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四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该条文不仅为各级人民政府规定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职责,并且从法律的高度强调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重要性。

2 规划的层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点及规划范围和规划侧重点的不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一般可细分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规划。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应服从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规划应服从于更高层次的两类规划。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编制某个层次的规划,或者将各个层次的规划融合在一起(即根据不同的规划期着重对应不同层次的规划需求)。

2.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的调查、必要的实地勘测和科学的定量定性分析,在剖析、评价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管理现状、揭示其内在矛盾及预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规划区域规划期的交通安全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战略及相应的实施行动。

2.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规划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其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和存在问题,预测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行动的内容,列出分期实施优先顺序,提出在具体实施时存在的问题和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3 编制原则与路线

3.1 编制原则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

3.1.1 依法规划。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必须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相匹配。

3.1.2 以人为本。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任何环节中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贯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宗旨。

3.2 工作路线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制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遵循相应的原则,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编制,并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集思广益,避免交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出台的盲目性、随意性。规划编成后需通过评审,经补充修改后报批,此后方可组织实施。为增加规划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建设等有关情况及规划的实践和反馈,按照规定的程序定期修订规划,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调整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的工作路线如图1所示。

4 规划的主要内容

鉴于道路交通系统和交通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需要全面掌握规划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系统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症结,深刻认识交通安全问题演变的内在规律,科学预测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趋势,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目标,从而去设计、评价和优化为实现该目标而制定的具体规划方案,用以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

4.1 道路交通安全现状调查及分析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概述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状况;统计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各项指标的分布特征与变化特点,揭示造成规划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成因;客观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等)的基本情况及其发展特点;综合评价规划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水平和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指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注意研究的重大变化。

4.2 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安全发展预测

科学分析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发展的特点和趋势,预测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和道路交通发展水平;全面分析道路交通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发展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关系,考虑国家现有或未来可能采取的政策对未来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为依据,通过多种方法(包括专家法和模型法等)科学地预测未来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趋势。

4.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设计

在全面掌握规划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科学预测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趋势、明确近中远期的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目标之后,从人、车、路、环境、管理等环节综合入手,根据交通事故“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手段“软硬兼施”,安全隐患“标本兼治”的原则,集成法规、行政、技术和工程手段,设计兼备科学性、全面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并细化为分期实施行动和专项整治计划,安排近期实施重点和实施顺序,概算所需资金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规划方案主要涉及以下环节。

4.3.1 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与政策。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和公告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等。

4.3.2 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规范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事故黑点判断能力;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数据库;开发交通事故决策支持系统等。

4.3.3 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和机动车辆管理;增强车辆的安全性能。

4.3.4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部署,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并尽可能改善和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等。

4.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评价

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包括技术、经济评价以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评价,提出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反馈于方案制定环节。

4.5 实施规划的对策与措施

主要反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有关规划实施管理体制、资金和人才的政策问题,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需要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与措施。

5 结语

道路交通安全是城市交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在城市交通层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本文详细说明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对于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2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即明确规划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以及民间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具体权责与操作模式的制度体系。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旧严峻。制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因素,除了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更重要的是缺乏与时俱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因而,要完善道路条件、控制交通事故蔓延趋势、降低交通事故伤率,建立符合国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是关键。

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及具体规划

路、人、车、管、环是制约交通安全的5大重要因素。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道路、环境、车辆及交通参与者的宏观控制,对交通安全保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理念,坚持系统化"工程"编制方式,从道路、环境、人、车和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系统及具体规划的核心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现状,规划、总结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科学预测未来形势,并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措施,形成科学、高效、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2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逐渐形成了交通、公安和农机等多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体制显然无法适应对象管理的多元化趋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道路交通需求,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地方法规与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冲突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工作在2004年后有了实质性进展,但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法规存在不少冲突。例如,在超限、超载管理工作中,公安、交通、发改委、质检、安监等部门有明确的任务、职责划分,但其执法时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而导致惩罚标准、力度与主题无法一致,给相关责任认定、行为监督造成妨碍与不便。

(二)职能权责不清、相互交叉

多元化的管理的结果是协调难度、相互推诿现象的增加,执行、监管效率的降低,无法达到预期交通安全管理目标与效果。例如,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的管理,原则上由工业与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监督、公安机关负责注册登记与行使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监管,但各部门在管理上脱节,导致国家电动车技术标准无法完全实施,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时无法可依。

(三)缺乏资金保障

道路建设项目作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资金的主要投入途径,在当前财政预算中极少单列。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尽管为相应管理提供了更宽泛、灵活的渠道,但极易导致重复投资、建设等问题。实质上,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与资金投入情况在现实中往往成正比,因而较难形成统一、固定、标准的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体系。

3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建议及对策

(一)确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机构

"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并承担起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通过依法确立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局,独立负责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管,负责全国机动车运力、流量与交通秩序的宏观把控,车辆安全标准的制定与车辆、驾驶员管理。

(二)确立全面、协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全新的、全面的、协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迫在眉睫。通过政府设立相应委员会或管理机构,合理细化工作重点。对财政预算、地方法规制定、执法、救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规划方案、交通运输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细节,建立更加细化的工作机制,促使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建立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数据、信息平台

道路交通安全数据、信息的共享是道路交通安全研究的基础与保障,因而通过汇总交通、公安等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通过官方统一网站或其他平台,为全国各地交通参与者提供信息、推广服务,促进政策科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全面化,并逐步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四)系统化、社会化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系统化交通管理需考虑宁静交通、道路安全宣传、交通道德体系等细节建设,从源头实施全动态控制。另外,注重过程控制与源头预防,由公安管过程控制、日常交通管理,由交通部预防源头、道路以及停车场建设,科学分工、权责清晰。

(五)成立统一的道路交通立法机构

通过全国"道路交通立法"委员会的设立,实现立法机关与交通部合作联手,制定、研究合情、合规、科学的交通安全政策,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规章的统一性、权威性与规范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方、部门政策与国家法规的冲突,为基层交通管理与执法提供有效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3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划

【 abstract 】 the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 for solving the good road traffic safety in work, some basic, structural fundamental problems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ies of some of the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nantong i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 as an example, the process of the planning concept, planning method and evaluation index are discussed.

【 keywords 】 road traffic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及居民的出行率大幅增加,使得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交通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增添了新的不安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由此也被称为“无休止的交通战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逐渐开始被各级政府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重视。本文结合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经验,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在含义、技术思路以及评价指标进行探讨。

1 南通现状概况

目前南通交通安全管理现状主要存在不足主要包括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全;②路口的渠化和信号设施交叉口质量有待提高;③城区交通组织有待优化;④慢行交通设施需要加强;⑤驾驶员培训、交通安全教育需要进一步加强;⑥交通管理设施的现代化程度需要提高,交通监控和智能交通系统需要增加。

2 国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成功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经历了单一因素的研究、系统化的研究和信息化研究三个阶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的成果直接体现在各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目前形成了三种比较典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即美国式、日本式和瑞典式【5】。

美国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种综合式管理,他们提出交通工程学的三大支柱即:法规、教育和工程。他们的交通工程学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是由多因素交织成的一个复杂系统,应注重从安全的源头和法律的角度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与实践形成“3E”工程(Education、Engineering and Enforcement)。

日本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除了在综合管理和信息化上与美国相似之处,其特点还主要体现在:第一、注重驾驶员的管理;第二、注重对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教育。

瑞典式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零观念管理。零观念之父——瑞典交通部门道路安全局长克拉斯·廷瓦尔说:“我们已经不能接受一个仅仅由于犯了驾驶错误就要用死亡和终身痛苦来惩罚我们的交通系统”。零观念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宣传教育和行驶标准细化;第二、加强多方面的合作。

3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技术思路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交通事故特征,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事故分析,提出具体的安全对策和措施;其次针对不同等级道路从总体上作出一个分析和事故归类,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提出相应的规划方案——安全对策和措施;然后对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进行效果评价;最后形成对南通市整个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具有指导性的推荐规划方案。

规划技术路线如下:

图1 南通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技术思路

4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方案主要涉及以下环节【4】:

(1)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与政策。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和公告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督察制度、提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交通安全执法装备水平,改进交通安全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等。

(2)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规范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提高事故黑点判断能力;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数据库;开发交通事故决策支持系统等。

(3)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的部署,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并尽可能改善和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等。

(4)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不同交通参与者群体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注重宣传手段的多样化。

(5) 交通事故快速反应。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联动机制;提高事故伤员现场急救护理水平;建立交通事故“绿色通道”等。

5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性评价

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评价中,交通事故是安全水平的直接表现,而道路条件、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交通环境等则是反映交通安全水平的潜在因素,它通过影响交通事故进而反映交通安全水平。因此,在综合评价时应加强各潜在因素的分析,进而研究各因素对交通安全影响程度的大小,以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的薄弱环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具体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6】

6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施保障

(1)规划方案实施保障体系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施的工作量大、难度高、涉及部门众多。保证规划方案的顺利实施。重点在于:①统一规划、加快安全设施建设;②加大对安全宣传的力度;③确保稳定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④交通安全设施投资政策建议。

(2)规划的调整滚动

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中的大多数管理设施(标志、标线、包括部分硬件设施)都可以根据变化了的交通状况进行调整,因此规划滚动有利于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效率。并且城市交通安全信息变化很快,

(3)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

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止和应急处理各类交通安全事故而预先制定的应急方案应作专门研究、编制并组织演练。重点在于①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原则;②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检查。

7 结束语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现代交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作为其中的一部分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这一课题的复杂性和未成熟性也给研究带来了许多挑战。本文主要介绍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相关经验,给相关规划人员提供参考。未来希望更多的规划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技术内容及系统评价做出更好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南通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2010

[3] 赵黎 武夷山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研究

[3] 牛学军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相关理论与方法研究

[4] 童赣生,任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的若干思考. 交通标准化,总146期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4

第一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村(社区)长为辖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的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四长”负责制的内容

第四条按照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应构建,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长效机制的要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社区)应设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形成分工负责、责任明确,上下协调一致,纵横配合紧密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四级管理网络。

第五条市、县区乡镇政府成立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机构,应由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向同级职能部门和下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发文,提出具体要求,部署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和推广本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出予以表彰奖励的意见,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解决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坚决落实。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工作应每年签订责任书。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乡镇政府与村社(社区)各单位、部门、村社与车主及驾驶人,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伸延到每一名车主、驾驶人及从业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察检查和宏观管理。市政府每半年,县(区)政府每季度,应组织力量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督察、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处置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村级社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乡镇长应亲自挂帅,村(社区)干部全体负责,驻村干部积极发挥作用,形成以领导小组为依托,村(社区)干部为主体,驻村干部为先导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列为政府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区)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村社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县(区)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职能部门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意见,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赶集、庙会等群众集中的有利时机,强化广大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宣传的内容。

第十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村委会(社区)应当加强对本村(社区)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预防与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公路、卫生、城建、运管、农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

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互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签署后,由该级政府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助,有关部门应服从指挥和调度,积极参加,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建立市、县区两级交通事故救援网络,确保交通事故伤者抢救“绿色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人民政府在组织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或隐患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法律、法规对查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举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对不履行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个人,人民政府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交通、公路部门对辖区内国省道、县乡道存在隐患的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对道路安全情况进行评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的治理力度,及时修复水毁、坍塌路面,改造急弯、陡坡、窄路、窄桥、傍山险路,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及标志标线,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养护,落实养护、施工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辖区内的乡村道路,应组织力量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养护,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三条对通行的道路存在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的点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治理措施,接到报告的政府应责成公路、交通部门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整改意见专题上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向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下达后未予治理,由于道路原因而在此路段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路段,工程主管部门应告知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标牌及防护设施,配备安全员。对不按规定施工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施工单位及主管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公路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辖区道路状况,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行车安全确有严重影响的应适时组织人员疏导交通、撒沙防滑,必要时可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封闭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以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章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按照《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工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察,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点段的治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督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组织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的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路面监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从严取缔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重点强化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安全考核,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驾驶证的核发,严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及检验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报废、改装车辆管理。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及时提出合理的整治意见和建议;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从严处罚交通肇事者。

三)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客运市场发展规划,强化客运站点源头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客运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禁止站(点)外发车。负责运输企业的资质审定,负责农村客运站点、运输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行业安全源头监管,严把客货运从业人员资质关。督促、检查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落实二级以下公路夜间禁行30座以上客运车辆的规定。合理调配客运班线,禁止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乡村道路发放大型客运车辆。加强汽车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划定以及二级维护。强化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四)公路、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和运输发展规划,实施市内国省道、县乡道、通村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和管理,对新建、改建公路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确保设计合理,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对事故多发及安全隐患路段,组织专家实地勘察论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设立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参与取缔占用公路打场晒粮、摆摊设点等违法占道问题,纠正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农机部门履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严格农机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定期向政府汇报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农机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农机宣传教育,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交通事故,规范农机销售市场。

六)城建、工商、质监、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监察、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职责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监督村社区落实本辖区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起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及预防事故的职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农业机械以及车主、驾驶人的源头安全管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帐,对各类车辆、驾驶人、车主实行户籍化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村委会(社区)应督促新购车辆挂牌入户和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乡镇、村(社区)应建立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信息员制度。

第七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实施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

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四)教育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

七)接受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组织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道路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靠实责任,落实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设施。

第八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不断深化“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旗县区创建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协调、检查平安畅通县创建工作。

三、工作目标

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通过今年的努力,使我县境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现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管理水平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减少的奋斗目标。

具体目标是:在年创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倒查追究制得到落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信号灯等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事故易发路段得到有效治理;交通安全执法严格、公正、公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公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责任落实,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进一步加强;县乡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得到改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一步深入,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增强,交通守法率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工作职责

(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制定《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2、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重点违法行为。按照全国、自治区和全市统一部署,开展超速和客车超员违法行为整治,无牌无证车辆、货车超限超载集中治理,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等专项行动。

(2)规范城区交通秩序。与建设部门配合,加强静态交通管理,严格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清理非交通占道,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

(4)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农村派出所管理县乡道路的具体办法、机制,加强对县乡道路的管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5)完善快速抢救机制。加强与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3、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1)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在车管所(站)、驾校培训场所、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和播放宣传挂图和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

(2)加强对驾驶人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3)规范学校校车管理。协同教育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开展专项整顿,进一步建立健全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4、改善城区交通设施

(1)制定城区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设施建设方案,完善交通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规划设置路面上的停车场。

(2)要加强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逐步完善县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3)实行管理信息共享。交警部门要建立完善车辆、驾驶人管理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要将路面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通报交通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驾驶人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

5、加强对农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发证的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按照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发证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并处理。

6、加强低速货车和拖拉机安全管理。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日常管理,严格车辆、驾驶人的定期检验、审验。车管分所切实把好拖拉机登记、检验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监管。

(二)县建设规划局

1、进一步改善城区道路交通,按计划完成道路、路口、桥梁、人行过街设施的建设改造任务,努力提高人均道路面积和路网密度。

2、清理取缔影响镇容、交通的店外店、占道经营等。

3、清理取缔自发形成的早市、夜市及街头餐饮网点。

4、合理规范城区停车场(站),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三)县安监局

加强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管理的看法、建议,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县交通局

1、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加大对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进一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逐步完善公路上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按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验收新建、改建公路。

2、加强对驾驶人培训监督检查。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和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3、落实“三关一监督”。交通部门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市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

4、解决重点路段路口的安全隐患。在我县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对交通事故易发的路段,特别是学校门前标志标线设置率达到100%。

5、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

(五)县财政局

根据县财力状况,为创建平安畅通县提供经费保障。

(六)县教育局

1、规范校车管理。教育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2、在中、小学校法制、德育教育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评定内容。

(七)县司法局

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

(八)新闻单位

扩大宣传覆盖面。宣传部门和广电、新闻中心、信息办等新闻单位通过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电信部门通过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九)县监察局

1、监察部门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2、严格客运班线运行安全管理。与交通、公安部门配合,严格查禁客运班车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告条件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通行。

(十)县卫生局

完善快速抢救机制。与公安、消防等部门配合制定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努力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率。

(十一)县文明办

把创建平安畅通旗县区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县进一步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及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

1、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2、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2009年4月底前,完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调整工作,并制定当地的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同时,乡镇人民政府配备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2009年10月底前,制定本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明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4、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加强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研究,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方便农民出行。

6、组织开展“五进”宣传。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各有关部门宣传教育职责,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五进”工作。

7、建立基层宣传网络。乡镇政府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五、考核评价

按照评价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创建平安畅通乡镇进行自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对乡镇创建活动进行初评,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县、乡镇两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整体管理水平。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6

一、必须把握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原则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很重要的就是要以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编制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既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点,应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站在群众的角度去思考、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要充分考虑到国情、路情,特别要充分考虑大多数交通参与者的利益,回归交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属性,这就是意味着要把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作为评价和衡量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终极标准,反映普世规则,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通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

二是坚持实用性原则。围绕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十一五期间奠定的工作基础,密切与当地交通安全意识水平相结合,与本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际情况相结合,与本地交通发展水平相结合,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道路交通违法分析、交通事故分析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测和交通事故预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系统对策,以追求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用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三是坚持长短结合原则。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特定的发展时期,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还大量存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一、二、三线城市以及一些县城区交通拥堵、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管理服务要求愈来愈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一方面要着眼当前,解决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紧迫性问题。另一方面应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体现阶段性、渐进性特点,对未来几年道路交通安全应当解决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实效性办法,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短期行为,从而实现长效管理。

四是坚持系统性原则。道路交通要素构成的多元性、参与对象的广泛性、管理主体的分散性以及政策技术支撑的复杂性,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时,针对道路交通违法事件、事故发生过程,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体系、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救援体系,必须从事物发展的整体和全局中去思考问题,把握规律,提出的具体目标、任务与措施应与当地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未来规划城区发展相一致,与交通发展相配套,与警力等保障相匹配,整体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二、必须纳入重点专项规划体系中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深化,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是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又可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特性和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应当纳入重点规划,便于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指令性、计划性。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这也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保障。

二是道路交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道路交通管理的社会属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仅仅依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不够的,还必须大力推行社会化管理,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各个参与方通过有效的组织保证、法律保证、资金保证以及信息、技术等支持系统来共同完成,需要及时监控交通安全状况,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和管理绩效评价,及时调整交通安全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标准和对策,而这些过程的完成和终极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系统工程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控制。

三是道路交通保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道路交通需求的动态性、交通资源分配的动态性、交通事件的随机性以及交通运行环境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动态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启示是经常抓、抓经常。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车、路矛盾愈来愈突出,交通参与者的素质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交通安全保障与交通安全需求不相一致的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不难看出,这些现象和状况影响甚至决定着道路交通保障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是道路交通畅通已成最大民生问题之一。衣、食、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而出行的安全便捷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聚焦点。目前,城市拥堵已从上下班拥堵加剧到不分时段的拥堵,从一般性拥堵到严重拥堵。十二五期间,我国城市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城市化进程仍在快速发展中,加速居民消费结构从生存型消费向享受型消费转变,群众购车愿望增强,购买力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激增,城市交通拥堵矛盾将进一步加剧,今后城市交通将面临新的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城市两难已成为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也成为各地两会的热词,缓解城市两难已迫在眉捷。

三、必须解决交通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当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与老百姓的期望值,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很大差距,集中反映在交通安全意识、基础建设、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等方面的不协调、不对称、不和谐、不稳定,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法律、经济、政策、制度等多种途径,做到标本兼治,软件硬件同步,内部外部互动,着力推进交通管理方式的转型升级、提速增效。

一是突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道路交通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和互动性,决定着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当前,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究其原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因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占90%以上,而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仅只占10%。毋庸置疑,提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这是解决交通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对执法管理部门而言,可缩小对立面,扩大教育面。

二是要突出通行条件的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既是确保安全通行的前置条件,也是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按照减少存量、不增新量的总体要求,将改善通行条件上升为政府行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方面要将安保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逐步解决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的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缺失的的问题;另一方面,在新建公路时要加大安全设施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道路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防止产生新的安全隐患。

三是要突出执法管理环境的改善。道路交通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在当前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交通违法行为相对突出的情况下,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案件时有发生。为提高执法权威,减少行政成本,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在支持保障执法管理部门正确行使权力、保障权力的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执法管理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是要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这已是近十年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最大的经验和启示。编制规划时,要加大综合治理方面的内容比重,把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解决交通安全问题时,必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科学规划道路路网、优化交通结构、重视政策调整与法制完善、科学组织交通、合理设置交通设施、重视道路交通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投入,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过一个五年规划甚至几个五年规划,逐步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五是要突出执法保障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务保障内容很多,但主要的是警力保障和科技保障,两者的有机结合是构成战斗力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要借规划的编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通管理需要,会同机构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公路里程和交通流量,综合考虑人口、道路里程、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等方面情况,研究确定警力配置方案和增长办法,想方设法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科技保障说到底是经费投入,要通过规划的编制,将公安交警的经费保障纳入政府层面来解决,进一步加快交通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特别是要在深化信息化应用、创新交通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四、必须处理好编制工作的几个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要从管理权限和实际需要出发。规划内容要体现道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对保障和需求进行分析和预测,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做到任务明确、重点突出、布局合理、保障措施可行。因此,要力求使规划切合本地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必须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关系。

一是部门之间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其实是一种法律需求、行为需求、技术需求、服务需求的综合方案,它是道路交通管理机构通过系统规划,对道路交通安全系统的要素进行最优匹配性耦合,达到要素之间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保证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安全畅通的循环。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就是要解决或体现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与任务,通过行为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交通管理、控制管理等手段来实现对交通参与者的服务,使道路使用者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最舒适地完成交通出行及运输任务。因此,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体现道路交通安全要素的多元化、管理的社会性、参与的广泛性。

二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千差万别,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特点,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找准实现本地区、本部门跨越式发展的路径图,既要解决共性问题,也要解决个性问题,避免模式化、格式化,使规划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是专家意见和群众诉求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编制工作既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老话题,各地、各部门都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经验。过去一些地方花钱请院校或研究部门编制交通安全规划或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结果编制的规划模式化、格式化问题十分突出,有的脱离实际,即使获得批准,最后也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立足于自身条件,让清楚现状、了解全局的业务骨干组成起草组,然后按程序、按规定包括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这一环节,使规划真正符合本地实际,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四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编制规划基本框架由分析部分、规划部分和结论与措施部分三大块组成,其中规划、结论与措施部分涉及到继承与发展问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很多工作不可能一、二年甚至一个五年规划来完成,需要通过若干年甚至长期的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要将经实践证明了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固化,并在实践中加以深化,使目标更明确、内容更丰富、措施更有力。

五、必须注意的几个节点问题

编制规划按照一般程序,除要做好立项、组织规划队伍、搜集相关资料、对规划进行评价、编制出正式规划初稿、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论证以及报批等步骤外,还应注意以下五个环节。一是跳出部门行为。交通安全是全社会、全民性问题,也是人们交通行为规范化和资源分配及投资保障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编制的起草工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牢固树立大交通、大管理观念,创新理念,统筹兼顾各地和各部门实际,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权、利相统一,做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部

门治理;交通安全投资有部门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部门开展;发生事故有系统妥善快速处理的工作格局,形成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参与、社会化监督、社会化保障。二是注重纵横衔接。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体现整体性,其节点和关键点在于做到纵横衔接、互为联系。要做好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在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等不得与总体规划相矛盾,其内容必须是总体规划在该领域的具体化和延伸。要做好上下级专项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的衔接,努力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达成管理目的。

三是把握实践性。规划编制必须立足省力、市力、县力,一切从实际出发,特别是目标的设定要科学合理,通过努力能实现或达到。从制定政策措施来说,不仅要明确执行主体,而且要明确执行方法和手段、执行时间和具体范围、针对的群体。提出的政策措施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不能超越时空。同时,政策措施的实施目标要明确,不能含糊。从管理的层面来说,内容要体现层次性,省一级应从宏观上把握,以政策调控为主,便于贯彻落实;设区的市和县两个层级措施内容应相对具体,便于操作和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7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切实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目标。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力争到2008年底,县(市)、区基本建成“平安畅通县(市)、区”。今后5年内全市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国家、省、市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乡(镇)交警中队的规划和建设,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用地、资金及装备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地处偏远、尚未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交通,解决部分地区农民“出行难”问题。

三、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培训,建立学员档案。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教学岗位、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无证上岗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四)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五)公安、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农业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六)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推进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财政、公安、农业、卫生部门积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七)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严把驾驶培训和考试关,修定完善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年度审验,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复训。

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行车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公安、建设部门要继续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交通信号准确及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停车和行车有序,努力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

(三)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平安畅通高速”创建活动。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高速公路安全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高速公路气象、路况信息,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四)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加强对从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和拖拉机营运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部门要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

(五)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立足源头、科学治超、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联合执法管理。

(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及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七)各类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要坚持先抢救、后办理手续;急救中心要按照就近、就急、自愿的原则进行伤员急救和转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指定急救机构。

五、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场站安全监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防止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车辆、驾驶人进入运输市场。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及聘用驾驶人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健全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台账,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从严把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经济、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已经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要尽快解决信息统一读取问题。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动态监督和管理。

(四)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交通运行各方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安全营运水平。

六、继续开展危险路段排查整治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危险路段治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栏设置标准和规范。

(二)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道、主干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

(三)交通、公安、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坚决封闭不合理路口,清除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保证事故多发路段、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四)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七、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级政府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行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化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各级媒体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免费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专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等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要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篇8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力量建设4.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覆盖面。要在综合考虑辖区道路里程、交通流量、交通安全状况以及公路路网建设规划等情况的基础上,以乡镇为依托,合理调整现有的交警中队布局,科学设立乡镇交警中队,扩大县乡道路管理的覆盖面。确保在交通流量较大、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5.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各区县要加大交警中队基础建设和科技装备上的投入以及警力配备上的支持,进一步解决交警中队基础薄弱的问题。要认真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协管员作用,积极组织群众抢救交通事故伤员和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要强化公安与公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路段排查治理工作机制。6.开展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要将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执法质量及派出所等级评定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要充分整合乡镇治安巡逻队和村治安巡逻组现有力量,在治安巡逻的同时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形成“交警管线、派出所管片、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7.各区县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每年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县乡重点公路的重点路口、重点路段,联合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货车超限超载,客运车辆非法营运、站外组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及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重要时段、重点路段的管控。要针对农村春节、清明、端午和婚庆、葬礼以及农民赶集等重点时期,加强农村集贸、婚丧的客运、低速货车等安全监管,严查严处酒后驾驶、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8.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为建筑控制区,禁止在控制区内设置建筑物或者路面构筑物;严禁利用公路开展集市贸易,形成骑路集市。对历史形成的穿过镇区和村庄的

二、三级公路,应通过村镇规划逐步调整,以避开镇、村。要定期组织乡镇政府和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建设、工商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路建筑控制区域违章建筑、骑路集市、打场晒粮和破坏道路设施行为。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划段包干、责任到人,及时制止、清理农村公路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和打场晒粮等行为,建立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9.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车安全管理培训,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管理,定期对校车和学校租用车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车辆档案,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特别是要依法坚决取缔“黑校车”。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黑校车”。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生上下课时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严禁校车及短途客运车辆超员运输。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要求,继续开展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源头管理10.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经营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1.交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公安部门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县级车辆管理所考试设施建设,落实摩托车、三轮汽车驾驶许可考试项目和标准,严把驾驶人源头准入关。农机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不得给予不属于拖拉机范畴的低速载货汽车和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各区、县要加强县级车辆管理所基础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进一步下放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权限,开展车管和农机部门下乡服务;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办牌办证提供便利,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12.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力度,严格农村客运班线审批的管理,特别是严格审批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经营,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农村客运市场。

五、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13.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督促落实安全设施,组织有公安(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确保“村村通”公路的建设标准、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安全通行的需要。14.各区县要定期组织乡镇及公安(交警)、交通、农机、安监、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单位,对农村道路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事故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进行硬件改造或安全设施完善;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重点对急弯、陡坡、窄路、平面交叉、高路堤、临水、临崖、过水路堤、漫水桥、桥梁护栏等位置的隐患,有针对性地增设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护栏、错车台等安全设施;对通过学校、集市、商店附近等人流较多的路段,要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设施。对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实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15.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公路养护工作。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路面,要及时进行治理,确保行车安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办〔**〕76号)要求,根据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必要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通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破坏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各区、县交通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要制订技术标准,指导各乡镇加强农村低等级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16.各区县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发展,认真规划并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通乡村客运班车交通规费征收实行优惠的通知》(**公交运〔2008〕17号)精神,认真清理、规范和落实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当制定措施,对涉及农村客运的税费给予优惠。交通部门要加快农村客运站建设,进一步提升站场设施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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