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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8篇

时间:2023-09-28 15:27:20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1

有幸的是,高全喜教授的新著《休谟的政治哲学》及时填补了国内研究中的这一空白,全面阐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各个重要方面,深入分析了休谟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特别揭示了休谟的思想与政治哲学的后来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为我们全面认识和理解休谟哲学提供了一个更为生动丰富的思想文本和交流平台。

在他的第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思想》(2003)中,高全喜就明确指出,哈耶克发表于1963年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一文“通过论述休谟的‘一般且不变的正义规则’的思想,较为全面地阐发了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的内涵”(第12页),由此揭示了哈耶克思想与休谟政治哲学之间的血缘关系。应当说,正是由于这种血缘关系,才促使高全喜在完成了哈耶克的思想旅程之后溯源直上,回到三百年前的休谟,因为在他看来,休谟“是以人的情感,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同情和道德情操为基础,建立起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政治理论、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第3页),而这些理论无论是对当今西方的自由主义还是对现代中国的政治文化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启发意义,例如,“在有关私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有关自然正义与人为正义的划分上,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建设,以及政治德性的塑造与培养方面,我们都可以通过比较与鉴别或多或少地吸收休谟思想的内在营养”(第5页)。阅读了高全喜的这部著作,我的强烈感觉是,无论是对当今的自由主义讨论,还是对西方哲学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休谟的政治哲学都是我们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章。

我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意指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如今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经济学和政治学,都从休谟那里获得了难以估量的思想资源。只要翻阅一下西方哲学家关于正义规则、财产权问题以及自由问题的论述,我们就很容易读到休谟的思想。例如,哈耶克把正义规则即法律看作是那些在社会演进中发挥作用的习俗、传统、惯例以及国家法律制度,他的“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对休谟正义规则的现代演绎;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哈里斯(J. W. Harris)在《财产和正义》(1996)一书中明确地把休谟关于财产制度约定性的论述看作后来政治哲学家讨论财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起点,同样,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也受到了休谟思想的深刻影响。通常认为,休谟对18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他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中的影响。但正如高全喜在书中所说的,“政治经济学是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经济学,其对于一个社会经济事务的分析具有着古典自由主义之政治哲学的基础意义。因此,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在休谟和斯密看来乃是有关社会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而这种研究只有在经验论的人性哲学和正义的规则与制度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在这个方面休谟提供了一个研究古典经济学的人性的和制度的考察方式。”(第146页)

“休谟是无法绕过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政治哲学并不是休谟人性论哲学的陪衬或辅助部分,而是他整个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进一步地说,是他把人性考察和分析的结果直接运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自然结果,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休谟对市民社会中的人性本质以及制度建构有着深刻的认识,才使得他的一般人性论具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更强的理论说服力。高全喜明确指出,“休谟的人性学说是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第3页)。他认为,“政治哲学是休谟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休谟哲学的核心内容。尽管传统的休谟思想研究把休谟的经验主义的哲学认识论视为中心内容,但休谟的人性论所揭示的哲学本性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人的社会政治本性,或人为正义的本性,因此,政治哲学可谓休谟《人性论》的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论》,特别是第三卷‘道德学’构成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部分。”(第8-9页)

其实,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表面上看是在强调休谟思想的重要性,实质上是在说明,休谟对人性的透彻分析以及他对道德善恶标准的界定,为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直接提供了论说话题,或者说,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正是从政治正义和社会良心的角度,解答着休谟提出的关于“是”与“应当”的著名难题。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是康德,但康德思想的基本前提毫无疑问地是休谟哲学,因为“休谟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思想导致了康德两种理性的划分”(第24页),而“休谟难题并不单纯是一个道德学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事实与规范的政治正义问题”(第25页)。在这种意义上,休谟就成为讨论当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时必须涉及的话题。更确切地说,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在思想上是康德的,但他们的问题却是休谟的。正如康德本人所言,没有休谟,就没有他的思想;同样,没有休谟,也就没有当今的自由主义哲学。

我们知道,在任何观念领域,思想可以是常新的,但问题却往往是永恒的,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思想家都是在对相同或相关的问题做出思想上的探索,试图给出各自不同的解答,虽然这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可能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或形式

。同时,问题的提出又往往伴随着不同方法的使用,方法和角度的改变也常常是提出不同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同时,关注提出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极为关键的。休谟问题的提出正是他充分利用了牛顿的科学解释方法和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方法的结果。

牛顿方法的特点是追求解释活动中的简单经济,就是要用最少的解释概念去说明自然现象和事件。休谟用这种简单经济原则去解释人类如何形成关于事实和道德的判断时,就把这些判断与单一的心理过程联系起来,尽量使用最少的心理活动成分,而不是赋予人类各种不同的感觉能力去说明每一种判断。由此,休谟根据对心理活动的解释提出了关于人类德性和政治制度的假设。在这里,无论是简单经济原则,还是心理活动描述,都反映了休谟的经验主义基本立场,就是说,他的一切说明都应当是在经验上可以得到证实的,因而他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任何假设也就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休谟明确写道:“我们虽然必须努力将我们的实验推溯到底,并以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因来说明所有的结果,借以使我们的全部原则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程度,但是我们不能超越经验,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凡自命为发现人性终极的原始性质的任何假设,一下子就应该被认狂妄和虚幻,予以摒弃。”(《人性论》,引论,中译本,第9页)

历史地看,休谟对经验主义方法的运用和关于事实与价值两分的问题的提出,都与他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宗教神学逐渐从科学研究中的分离和心理学方法的普遍运用。应当说,神学背景直接导致了休谟对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中正义问题的关注,而心理学在当时正处于发展的鼎盛时期,运用心理学方法去分析观念的产生和分类,在认识论上就具有相当充分的理由。遗憾的是,高全喜在书中没有对这种背景给出更为详细的分析,这就使得他对休谟政治哲学的阐述缺少了一些哲学方法论的力度。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2

有幸的是,高全喜教授的新著《休谟的政治哲学》及时填补了国内研究中的这一空白,全面阐述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各个重要方面,深入分析了休谟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特别揭示了休谟的思想与政治哲学的后来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为我们全面认识和理解休谟哲学提供了一个更为生动丰富的思想文本和交流平台。

在他的第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2003)中,高全喜就明确指出,哈耶克发表于1963年的《大卫·休谟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一文“通过论述休谟的‘一般且不变的正义规则’的思想,较为全面地阐发了他的‘正当行为规则’的内涵”(第12页),由此揭示了哈耶克思想与休谟政治哲学之间的血缘关系。应当说,正是由于这种血缘关系,才促使高全喜在完成了哈耶克的思想旅程之后溯源直上,回到三百年前的休谟,因为在他看来,休谟“是以人的情感,以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以同情和道德情操为基础,建立起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共政治理论、一种市民社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第3页),而这些理论无论是对当今西方的自由主义还是对现代中国的政治文化都具有十分明显的启发意义,例如,“在有关私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上,有关自然正义与人为正义的划分上,特别是在有关法律规则和政治制度的建设,以及政治德性的塑造与培养方面,我们都可以通过比较与鉴别或多或少地吸收休谟思想的内在营养”(第5页)。阅读了高全喜的这部著作,我的强烈感觉是,无论是对当今的自由主义讨论,还是对西方哲学发展历程的重新审视,休谟的政治哲学都是我们无法绕过的重要一章。

我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意指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如今的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乃至经济学和政治学,都从休谟那里获得了难以估量的思想资源。只要翻阅一下西方哲学家关于正义规则、财产权问题以及自由问题的论述,我们就很容易读到休谟的思想。例如,哈耶克把正义规则即法律看作是那些在社会演进中发挥作用的习俗、传统、惯例以及国家法律制度,他的“正当行为规则”正是对休谟正义规则的现代演绎;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哈里斯(J. W. Harris)在《财产和正义》(1996)一书中明确地把休谟关于财产制度约定性的论述看作后来政治哲学家讨论财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起点,同样,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也受到了休谟思想的深刻影响。通常认为,休谟对18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他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中的影响。但正如高全喜在书中所说的,“政治经济学是英国社会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别于古代家政学和现代经济学,其对于一个社会经济事务的分析具有着古典自由主义之政治哲学的基础意义。因此,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在休谟和斯密看来乃是有关社会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而这种研究只有在经验论的人性哲学和正义的规则与制度的前提之下才能进行。在这个方面休谟提供了一个研究古典经济学的人性的和制度的考察方式。”(第146页)

“休谟是无法绕过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政治哲学并不是休谟人性论哲学的陪衬或辅助部分,而是他整个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进一步地说,是他把人性考察和分析的结果直接运用于现实社会中的人的自然结果,或者反过来说,正是由于休谟对市民社会中的人性本质以及制度建构有着深刻的认识,才使得他的一般人性论具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更强的理论说服力。高全喜明确指出,“休谟的人性学说是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第3页)。他认为,“政治哲学是休谟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是休谟哲学的核心内容。尽管传统的休谟思想研究把休谟的经验主义的哲学认识论视为中心内容,但休谟的人性论所揭示的哲学本性从根本上说乃是一种人的社会政治本性,或人为正义的本性,因此,政治哲学可谓休谟《人性论》的核心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性论》,特别是第三卷‘道德学’构成了休谟政治哲学的基础理论部分。”(第8-9页)

其实,说“休谟是无法绕过的”,表面上看是在强调休谟思想的重要性,实质上是在说明,休谟对人性的透彻分析以及他对道德善恶标准的界定,为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直接提供了论说话题,或者说,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正是从政治正义和社会良心的角度,解答着休谟提出的关于“是”与“应当”的著名难题。虽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的直接思想来源是康德,但康德思想的基本前提毫无疑问地是休谟哲学,因为“休谟事实与价值的两分思想导致了康德两种理性的划分”(第24页),而“休谟难题并不单纯是一个道德学的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事实与规范的政治正义问题”(第25页)。在这种意义上,休谟就成为讨论当今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时必须涉及的话题。更确切地说,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在思想上是康德的,但他们的问题却是休谟的。正如康德本人所言,没有休谟,就没有他的思想;同样,没有休谟,也就没有当今的自由主义哲学。

我们知道,在任何观念领域,思想可以是常新的,但问题却往往是永恒的,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思想家都是在对相同或相关的问题做出思想上的探索,试图给出各自不同的解答,虽然这样的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可能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或形式。同时,问题的提出又往往伴随着不同方法的使用,方法和角度的改变也常常是提出不同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同时,关注提出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极为关键的。休谟问题的提出正是他充分利用了牛顿的科学解释方法和洛克的经验主义认识方法的结果。

牛顿方法的特点是追求解释活动中的简单经济,就是要用最少的解释概念去说明自然现象和事件。休谟用这种简单经济原则去解释人类如何形成关于事实和道德的判断时,就把这些判断与单一的心理过程联系起来,尽量使用最少的心理活动成分,而不是赋予人类各种不同的感觉能力去说明每一种判断。由此,休谟根据对心理活动的解释提出了关于人类德性和政治制度的假设。在这里,无论是简单经济原则,还是心理活动描述,都反映了休谟的经验主义基本立场,就是说,他的一切说明都应当是在经验上可以得到证实的,因而他在这个基础上提出的任何假设也就具有了很强的说服力。休谟明确写道:“我们虽然必须努力将我们的实验推溯到底,并以最少的和最简单的原因来说明所有的结果,借以使我们的全部原则达到最大可能的普遍程度,但是我们不能超越经验,这一点仍然是确定的;凡自命为发现人性终极的原始性质的任何假设,一下子就应该被认狂妄和虚幻,予以摒弃。”(《人性论》,引论,中译本,第9页)

历史地看,休谟对经验主义方法的运用和关于事实与价值两分的问题的提出,都与他的时代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宗教神学逐渐从科学研究中的分离和心理学方法的普遍运用。应当说,神学背景直接导致了休谟对道德领域和政治领域中正义问题的关注,而心理学在当时正处于发展的鼎盛时期,运用心理学方法去分析观念的产生和分类,在认识论上就具有相当充分的理由。遗憾的是,高全喜在书中没有对这种背景给出更为详细的分析,这就使得他对休谟政治哲学的阐述缺少了一些哲学方法论的力度。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3

一、政治哲学的问题架构

(一)一个核心

所谓一个核心,是指在进行政治哲学研究时,所有问题的圆心,也就是政治哲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在现代政治哲学理论中,关于核心问题的讨论非常多,不同的研究者具有不同的观点,将范围缩小至汉语学界,关于核心问题的意见有两种:第一种,对于政治哲学研究,当其归属于汉语学界时,尽管政治哲学问题的分歧非常多,但是核心问题却是确定的,核心问题是指“社会正义”;第二种,此种意见否定了第一种意见,研究者认为,“社会正义”的概念是十分抽象的,对于“社会正义”的解说,不同政治派别的哲学家给出的解说是不同的,进而在意识上形成对峙性,基于此,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应该用“历史与自由的紧张”来表述。从合理性上来看,第二种意见所具备的合理性更高,由此,在政治哲学中,一个核心就是第二种观点的表述。

(二)双线对举

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对政治哲学进行阐述时,着眼点为独特的问题。政治哲学之所以具备“现代”属性,主要是由三方面的原因来决定的:第一,在当代社会中,政治哲学研究的背景与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是不相同的;第二,在进行问题论述时,政治哲学所具备的方法预设发生了改变;第三,对于当前的政治,政治哲学对其影响方式发生了改变。在现代政治哲学中,问题的讨论都是对举进行的,比如公共与私人问题的讨论、压迫与解放问题的讨论等,实际上,对举讨论方式的本质是二元思维方式,二元思维方式是近代社会发展中所形成的,对于现代政治哲学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多重衍生

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涉及到很多的学科,这些学科会产生边际效应,而多重衍生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政治哲学问题研究的,同时,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整个政治过程中会具有多种互动,这也是多重衍生的一个方面。对于多重衍生问题,所涉及的政治哲学研究问题领域比较多,而且,这些问题是在人们的生活中经常被发现的,具备极高的熟知度。

二、政治哲学的思想资源

(一)西方政治哲学理论

我国在进行政治哲学研究时,首要的思想资源就是西方政治哲学理论,而且,此种西方政治哲学理论还具备规范性,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选择,主要的原因是:我国在进行政治思想的研究时,通常不会直接将其表达出来,而是将其隐藏在某种政治时事的舆论中,不过,在西方的政治思想研究中,政治哲学理论的研究成就具有很强的连续性,而且都是直接的表述出来,另外,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其所具备的“现代”非常的独特,与现代国家的社会结构非常的适应,因此,在一些后发展的现代国家中,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有着极强的制约作用。由于西方的政治哲学理论研究开始的比较早,而且也比较成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西方的”就等同于“现代的”,因此,我国的现代政治哲学在进行研究时,就必须要参考西方的政治哲学理论。由此,也使得西方政治哲学理论成为首要的思想资源。

(二)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

在当今的政治哲学研究中,中国古典的传统政治哲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是由三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第一方面,在汉语文化语境中,政治哲学问题的研究会受到传统政治思维非常大的影响,在传统的政治思维中,典范性、系统性都比较强,如果以现代的视野来看的话,这传统政治思维的典范性等方面并不怎么强,然而,在进行政治哲学研究时,这种影响是无法忽视的;第二方面,在中国发展的历程当中,其政治思维、政治神经、行动方式都受到中国古典传统政治哲学的影响比较大,再加上这种影响具备长期性,因此,政治哲学的研究必要受到古典政治哲学的影响,另外,在中国发展的过程中,一个比较现实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传统政治形态的转化,在实现现代政治形态转化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充分理解传统政治哲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来进行,从而有效地发挥中国古典传统政治哲学的积极作用;第三方面,中国古典传统政治哲学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到西方政治哲学理论的影响比较大,因此,我国在对西方政治哲学理论进行理解时,传统的政治哲学将会是一个非常好的参照物,通过传统政治哲学的对比,就可以明确政治哲学基本理念的排出与接受的种类,划出明确的范围。

(三)当代中国的政治哲学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4

政治哲学的定义是规范性的抑或是评价性的,这一问题涉及对政治哲学的根本理解。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希腊古典哲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作为知识与价值统一的整全式理论,它既包括对“政治事务之本性”的知识理解,也兼顾对“政治事务之正当、善和政治秩序”的政治伦理评价。苏格拉底提出了“美德即知识”的命题;柏拉图思考“至善”问题并形成了理想国的构想;亚里士多德则执着地探索形而上学的“理性智慧”和关于城邦政治大善和个人美德之善的“实践智慧”。整全式的古典哲学始终关注政治美德和政治伦理,追求恪守政治事务的价值底线。近代以降,西方政治哲学开始被理解为与“政治科学”截然不同的东西,实证主义成为科学的基本形态。实证的社会科学强调,只有事实判断才是科学范围之内能做到的事情,坚持“价值中立”、“道德中立”的原则,否定非科学的价值追索及其意义,由此造成了科学与价值的根本对立,“把凯撒的归凯撒,把上帝的归上帝”①。20世纪社会科学对政治事务“科学化”的理解,使善恶冲突、是非辨别等价值判断被排除出社会科学,以致“不科学”的、以价值目标为对象的政治哲学颜面尽失,成为没有确定科学标准的、不靠谱的学说。于是乎,现代人似乎成功地将政治与道德隔离开来,朝着所谓的“政治中立”或“无道德的政治”义无反顾地前进着。马基雅维利把人类对政治主题的哲学追问变成了一种地地道道地追逐政治权力的游戏,政治哲学一步步蜕变为“权力”与“权利”的不断纠缠,很多人惊呼“政治哲学已经死亡”。再以以赛亚·柏林为例,他指出:“哲学家的任务并不是规定人们必须选择哪种哲学,而是向人们解释所涉的问题和价值,如果一个人理解了他选择所依据的原则,他的选择就是合乎理性的;即使他根据这些原则作出了另一种选择,他的选择也是自由的选择”[1](P10)。以赛亚·柏林对哲学家任务的界定是非常有价值的,以此来衡论我们的某些政治哲学思想,就会发现很多问题实质上是一种无谓的争执。但是必须明确地指出,以赛亚·柏林是一个分析哲学家,他的论述是站在分析哲学的立场得出来的。政治领域毕竟不是科学领域,人类的政治活动始终受价值观的牵引,对一个正义的“好社会”的愿景始终存活在人们心中。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学的政治哲学体系的建立离不开一整套概念、范畴,离不开价值与事实的科学分析和评价。施特劳斯开始厌恶“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社会科学没有能够把诸如希特勒的第三帝国一类的政体理解为暴政。按照施特劳斯的解释,政治哲学本来就暗含着对政治世界的理解,这种理解构成着现代社会科学的前提,然而这种本来意义的政治哲学却被实证主义当作非科学的东西予以摒弃,它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困境。因此,施特劳斯认为政治哲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有关政治之善恶好坏,政治行为之正当与否,政治理念之高尚与卑劣,以及国家政治之终极理想和至善目的的价值学暨形而上学的研究。政治哲学一般被视为一种规范理论,尽管亦有人呼吁一种超越规范性的政治哲学,至多只是道出了一种规范性理论必然要涉及价值评价的问题。事实上,政治哲学广为关心的问题,并不是列出恶或善事务的清单,而是追问什么是“对”的或者“好”的原因,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哲学乃是一种后设性兼评价性的思考。政治哲学的规范性和评价性相分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规范性由于与价值性无关而成了无所指向的机械性定律,价值性因为失去了规范性又成为了无根之浮萍,在这一点上,也许马克思主义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之道。

二、致思理路:哲学解释导向抑或政治实践导向

以哲学解释为导向的思想家认为,现代西方一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和政治实践(如法西斯主义的出现等)所凸现的社会危机与困境,表明了传统政治原则已经丧失了引导我们行动的效力。于是,他们迫切地要求寻找一个思考与引导人们政治行动的新的路径,这个路径就是运用哲学解释学的方法,对政治哲学作出一种“应当如何”的构想,这一源头渊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从这一意义上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是理论指向的,这为“最好的政治秩序”的建立提供了标尺。但是,由于以理论为导向的政治哲学不能解决自身建构的新的政治范畴所重新陷入的理论困境,并且造成了某些现实的政治难题与政治实践逸出政治哲学所讨论的视野之外,因此,政治哲学的学院化、抽离化趋势也不时遭人诟病。政治哲学的实践指向也非常明显,政治哲学的素材直接来自政治世界,而不是来自过去的著作,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哲学的理论来源于政治哲学家本人的政治实践;另一方面,政治哲学的理论应用于人类的政治实践。从政治哲学家本人的理论来源看,亚里士多德当了亚历山大大帝的家庭教师,马基雅维利是弗洛伦萨共和国的外交长官,狄德罗被叶卡捷琳娜邀请到圣彼得堡讨论怎样使俄国实现现代化。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实践哲学还有一个特别的原因,即它产生于社会内部的政治冲突。在每个时代,社会内部都存在着政治冲突和政治斗争,该时代的政治哲学既反映了这种政治冲突,也试图平息这种政治冲突,解决随之而来的社会秩序问题。以罗尔斯为例,他的名著《正义论》似乎只是书斋里的一介书生所做的一种抽象的政治哲学推理。但是,如果没有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的黑人抗暴斗争、民权运动、种族歧视等一系列政治事件和价值冲突,罗尔斯是不会去思考“正义”这个问题并做这样的理论模型的。即使他天才地提出了这些问题和理论,它们也不会产生今天这么重大的影响。在罗尔斯出版《正义论》之前,政治哲学在世界上默默无闻,频临灭绝,到《正义论》出版后,政治哲学著作一时洛阳纸贵,这个现象实际上只是佐证了政治哲学与它产生的政治背景之间的密切关联。又如20世纪90年代,人们把政治哲学研究的焦点转向了“公民资格”。然而,如果没有冷战结束导致的两级世界坍塌和二元对立的僵化思维方式的过时,如果没有全球化带来的新的流动、新的融合和新的矛盾与冲突,就不会出现对“差异政治”、“承认政治”的多元诉求,也不会产生从“共同体主义”向“公民资格”,再向“全球正义”的理论转折。总之,没有政治潮汐的起落,就没有政治哲学的变化。反观没有政治哲学的观念改变,也不会有政治景观的深刻变革。任何一种学说或理论,其价值必然体现在对社会实践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上。哈耶克自不待言,1974年因其自由至上的经济理论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他因此成为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新自由主义”改革的思想之父。在他影响下西方政治家启动的政治思想和公共政策,至今仍占据西方政策的主流。作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第二代的思想领袖,哈贝马斯是在世的欧洲最有世界声誉的思想家,其“公共领域”和“商谈理论”对发展当代多元民主起了很大作用。阿伦特倡导的公民共和主义古典传统在当代的重兴,对重塑美国公共生活中的共和主义居功至伟。她对极权主义根源的揭露为她赢得了世界性的声誉。她对极权统治下助纣为虐的“平庸之恶”的批判,叩击着人们的道德良知。因此,不能漠视政治哲学与政治实践的关系,必须重视政治哲学家和政治哲学的政治影响力。政治哲学是实践性、规范性很强的哲学,对它的研究有着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且对现实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政治哲学绝不是书斋里的纯教条,它有灵性,有生命,有德性,有正义与邪恶的斗争,它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理性的规范伦理尺度。政治哲学的研究至少能让我们保持正义感,保持对未来世界的正义期待和追求。即使是坚持以理论为导向的政治哲学,其学说也必然渴望得到实践应用。不光政治实践创造了政治哲学,而且政治哲学也创造了政治实践。不光政治实践修正了政治哲学,而且政治哲学也改造了政治实践,创造了政治实践。政治哲学对时代的把握,既不是“表述”时代状况的经验事实,也不是“表达”对时代的情感和意愿,而是“表征”人类对时代意义的自我意识。政治哲学之不可“消解”,或者说政治哲学的“合法性”,主要在于人类不能“消解”关于政治事务的自我意识,需要通过政治哲学的理论“表征”方式而获得自我理解和自我反思,从而历史地调整和变革人类的政治世界。

三、政治原则:一元还是多元

如同人类政治文明的沃土孕育了多种多样的政治生活形态一样,人类不同的政治生活经验和政治智慧也催生了多种多样的政治哲学。传统的政治哲学都试图建立一元论的政治理论,追求统一的价值目标,因此,当代政治哲学的光谱上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自由至上主义者坚持自由原则,主张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者坚持平等原则,主张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平等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与平等的结合,主张福利国家资本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者处于政治光谱的右端,社会主义者处于其左端,平等自由主义者居于其中,而其他的各种政治哲学分别散落在这一光谱或左或右的位置上。尽管坚守的根本价值即各自眼中“统一的”价值目标不同,但是,每一种理论都认为自己是一种对根本价值的诉求。尽管20世纪以来的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呈现出多样的发展状态,使寻找一种综合价值的努力前景陷入茫然,但奇特之处在于,政治哲学的这种左中右划分和一元论的思维方式却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没有受到任何怀疑。然而,我们看到在20世纪下半叶以来,政治哲学的一元思维方式终于遭遇根本质疑。生态主义、女权主义、后现代主义、宗教原教旨极端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思潮层出不穷,提出了对根本价值的更多理解和主张。政治哲学根本价值的多元视野突破了一元论的传统眼界,大量新兴理论(如生态理论、女权主义理论、种族平权理论,等等)根本不可能陷入左中右定位的传统政治光谱中。尤其是自福柯以来,主流的一元论思维方式及其方法论备受诟病。因此,传统政治哲学狭隘的一元视野实际上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现实和理论发展。这些更多元化的根本价值彼此矛盾,甚至根本对立,加剧了政治哲学领域价值冲突的局面。在狭隘的一元思维方式陈旧过时的情况下,用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涵盖和指导其它价值的政治哲学努力备受指责,政治哲学试图建立解决政治价值冲突的综合标准、达成其追求传统目标的努力似乎也遭遇困境。这种价值冲突展现的深刻矛盾在于:要确定一种能统摄所有理论的、至高无上的、统一的一元正义准则,似乎已然是一种奢侈的梦想。然而,放弃建立和确定准则的传统目标,又意味着政治哲学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陷入生存危机。德沃金和金里卡努力解决这一矛盾,企图使政治哲学传统目标追求在新的条件下得以重构:他们两人认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追求的并不是相互冲突的根本价值,他们之间至少存在着更根本的平等主义共识。他们的观点是:现代各种政治理论并没有诉求不同的根本价值。如德沃金所言,“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2](P7)。因此,“平等”即被视为各种政治理论共有的根本价值追求。金里卡特别指出两点:其一,“平等主义理论”并非指平均分配收入,而是指一种更抽象也更根本的平等理念,即把人“当作平等者”;其二,这种更根本的平等理念既出现在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是最普遍的根本理念[3]。金里卡和德沃金对政治哲学原则的崭新解释充满了智慧,它明确指出各种政治哲学理论存在着“平等主义的共识”,将平等主义作为政治哲学最抽象的和更根本的普遍价值目标。当代所有政治哲学家(似乎只有哈耶克一人例外)和政治哲学流派,均以各种方式论证如何实现共同体成员的平等,界定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左中右的政治哲学家,包括不能以此画线的各种新兴政治哲学家,无论他们如何定义平等,也无论他们是否恪守某一价值原则,都必须回应政治哲学的基本价值要求:政治上平等待人,承认共同体内每一位成员的利益都同等重要。在这个尺度上,平等的就是公平正义的。同时,“平等主义共识”实现了当代政治哲学普遍性和差异性的统一,没有落入一元化绝对主义思维方式的窠臼。正是平等主义契合了政治哲学的根本价值诉求,平等成为政治哲学的核心原则。然而,平等主义并不是绝对主义意义上的最高价值。在现时代,任何妄称大一统的正义原则都不复存在。平等主义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一”价值,而是一种人类通识或常识。平等主义不是至上的最高目标,而是可能达致最高共识的平台。

四、根本目的:个人抑或国家

关于政治哲学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公民为何应当服从政府?换句话说即是公民的权力优先还是国家的权力优先?内格尔认为,“对政治合法性的捍卫有两种:发现从不同个体分离的动机立场而来的、对特定制度理性支持的可能收敛;寻求每个人都能占据的共同立场,它保证就什么是可接受的这个问题达成一致”[4](P16)。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就是从这两种途径出发,形成了以国家、共同体甚至现时代以阿皮亚为代表的世界主义的政治哲学与以个体为指向的政治哲学之争。为此,金里卡归纳道:“‘正义’是20世纪70年代的行话,‘共同体’是20世纪80年代的行话,‘公民资格’是20世纪90年代的行话。”[5](P2)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一石激起千层浪,围绕政治哲学的宗旨引发了对“正义”的热议;80年代,迈克尔·桑德尔和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倡导“共同体主义”,使“共同体(社群)”这个概念风靡一时,变成了判断政治事务正义与否的尺度;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对多元的“公民资格”的研究成为新的“行话”,它代表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发展的方向。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这种转向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原因的。在古希腊时期,社会结构不是个体本位的,而是群体本位的,那是一个人的依赖关系还没有被商品、货币所肢解的时代。国家的政治公共性与公民个体的美德私人性之间并没有严格明确的划分,道德承担的休戚与共是这一秩序的基本原则。现代文明的发展,却将共同体机械分解,造就了一个简单的原子式集合的“细胞王国”,个人的本原地位一旦凸显,为个人权益寻求合法性证明的政治哲学也就必然要在价值秩序上发生位移。霍布斯明确地讲:“旧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6]诺齐克也不把政治哲学的方向定位于国家,相反,他将政治哲学定位于个人。在他看来,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实体,是唯一拥有各个不同生命的实体,而国家与社会在他眼里不能承担任何超越于个人之上的角色,用他的话讲,国家必须小心翼翼地在公民之中保持中立。为此,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他们把争论的矛头指向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还是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的问题上。诺齐克式权利是国家与他人行动的道德边际约束,不要问个人能为国家做什么,而要问国家能为个人做什么。诺齐克所言称的权利,彰显的无疑是个人的私有权利。而社群主义者所要阐扬的则是群体的权益。社群主义者坚信如果说存在着权利的话,那么也只能是群体权利而非个人权利,是积极权利而非消极权利,是法律权利而非道德权利,是德性正义而非权利正义。总之,正义话语不是与个人的权利关涉,而只能是与共同体的善相连。我们看到,当今政治哲学家为政治共同体提供政治常识的正当化辩护更加困难,这是因为:一方面,现代政治主流民主政治主要地是一种大众政治,这种政治形式并不需要太多的理论辩护,而是一套操作性很强的政治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日益显现其多元社会的特质,一个政治哲学家对社会政治运行方式的正当化辩护或批评,难以获得最大多数人的认同。即便如此,对社会和国家的基础与本质的研究,试图构想出理想社会的样子,并在我们自己的社会中实践某些观念和改革以更好地达到这个目标,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仍然是政治哲学的根本任务。

五、学术方向:回归古典传统抑或朝向现代建构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施特劳斯是一位相当有影响的政治哲学家和古典政治理论的阐释者。在施特劳斯看来,西方政治哲学可以马基雅维利为界限,分为古典政治哲学和现代政治哲学两个历史时期,当人们对古典政治哲学的研究被定量的和行为派的政治科学家们弄得黯然失色时,他为在大学中复兴并坚持这种研究作出了贡献。在施特劳斯看来,导致现代西方社会弃置价值评价终极标准的主要原因,在于那种始自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人的现代政治哲学对于古典政治哲学所寻求的自然正当的弃置。基于此,施特劳斯认为,要解救现代西方社会的困境,必须重返由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等人所开创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以最高的善作为共同体的目标,寻求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改变事实与价值的分野与对立。然而,复归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就能克服西方现代社会的危机吗?后现代主义者宣称,施特劳斯唯古典是从,没有提供应对现代技术文明危机的具体理论方略。为施特劳斯辩护的学人则认为,施特劳斯从来不与某种现实的政治理想或方案为朱进东,陈亚丽: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研究路向之争敌,也从不提供解答现实政治难题的哲学论说[7](P1)。如果是这样,符合施特劳斯所主张的政治哲学理想状态只能在言辞中实现,而无法真正出现在现实中。换言之,这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努力不是一种决定性的力量,这种理论至多只能作为一种推动力量而存在——通过政治哲学的理论努力虽然可能为改变现代西方社会的困境起到一定的推动效应[8],但却不能寄希望于这种政治哲学努力能够彻底改变西方现代社会的困境,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现代政治哲学以罗尔斯为代表,主张分配正义,在政治理性的范围内实现国家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平均分配。他的理论无处不与现实相衔接,罗尔斯强调从社会基本结构、从社会合作体系的视角探讨制度正当即正义问题,提出正当优先且兼顾结果,机会公平优先于差别原则,力图突破传统政治哲学的具体研究理路,面向现代社会探索新的研究路向是值得肯定的。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宣告正义话语成为规导时代的主体话语,而围绕罗尔斯形成的论争则主导着整个20世纪以降的政治哲学的发展与冲突。罗尔斯产业随即形成,任何理论都不能对它置若罔闻,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诺齐克对于罗尔斯的诉求平等的自由主义立场进行了最具代表性的诘难。以诺齐克的自由保守主义视角观之,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不但没有证成自由主义,反而导致了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他认为,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企图扩大国家功能的主张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国家只能是最弱意义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要违反权利的道德边际约束,他指责罗尔斯式的新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观缺乏合法性。来自于外部的社群主义则试图以所谓的“公益政治”取代自由主义的“权利政治”,它将触及到如何确保西方现代自由主义传统的合法性或合理性的根本立场。众所周知,自由主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范式,但是越来越多的遭遇质疑,权利是我们时下的根本理性,然而无法回避来自不同方面的诟病。当今西方政治哲学恰就处于这样一个交汇点上:它以当代意识复活了古典政治哲学并作出了崭新的诠释,然而又难逃旧有的悖论怪圈,以罗尔斯开创的新自由主义直到现在仍处于争议之中,内部的批评和外部的批评挑战不断,结果仍然以产生新问题而收场。尽管笔者在主观上更偏爱施特劳斯,在实践上更推崇罗尔斯,但是无论回归古典传统抑或朝向现代建构,依笔者之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西方政治哲学仍将沐浴着理性的阳光,同时在思索着现实之惑的道路上继续前进。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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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希腊政治哲学;现代政治哲学;当代政治哲学

?学术

中图分类号:B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3-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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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古希腊的政治哲学

学术

?古希腊是西方的政治哲学的发源地,西方哲学在古希腊实现了它的第一个辉煌的鼎盛时期,在这一时期,关于政治哲学的主题及其他一些主要问题都已经有了雏形,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也日趋深入全面。政治哲学在理论上和思想上的丰富多彩性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体现。当时的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具有两个最为基本的特征,其一是为政治哲学家们所主张的政治哲学观念找到一种终极性的依据,这是第一个特征。其二是政治哲学的原理、观念、原则以及相关理论受到当时的政治实践影响,多以城邦政治为中心展开的。

?正义是古希腊的政治哲学中一个最为基本的主题。毕达哥拉斯学派运用“数”来解释万物的本原,追求和谐,而且用数的关系来表示和谐。在他们看来正义就是数的平方,因为平方数是由若干相等的部分组合而成的,这便是一种和谐。赫拉克利特认为战争具有普遍性,正义就是战争。但是关于将正义看作和谐还是把正义看作战争这二者之间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一时期古希腊另一位著名的大哲学德谟克利特认定国家的利益高于其他一切利益,德谟克利特所认为的国家与其他学者的国家在性质上的认识是不尽相同的,民主制度他所积极主张的,只不过他的这种民主制度的根基乃是等级制度与奴隶制度。

?柏拉图的思想是古希腊政治哲学的高峰。他一方面从其哲学立场出发以其哲学方法深入地探讨了正义以及其相关的概念,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理想的社会基本结构。柏拉图对正义的探讨乃是他的全部哲学探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他的方法也就是他的辩证法,问答加归谬的方法,借以找到所探讨的事物本身,而后者在柏拉图看来就是理念。柏拉图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理想国》的主题就是正义问题。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与柏拉图不同,主要体现在他关于古希腊城邦政治制度的研究和他关于理想国家的观念上面。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所以他们必须生活在一种政治共同体之中。城邦是一种自然的制度,是从最自然的人与人关系中发展起来的。人的一切言行都以某种善为其目的,因此,人类的联合体也同样是以善为目的的,城邦是一种最高的联合体,以最高和最广泛的善为目的。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的基本思想,我们了解到,政治哲学一方面与所处社会、历史环境的哲学思维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又受当时社会政治现实的限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乃是西方政治哲学的滥觞,也是西方政治哲学思想的主要资源,虽然历经批判,但是即使在当代的主要政治哲学流派里面,人们依然可以清楚地看到他们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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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代政治哲学

?我们这里所说的现代覆载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从马基雅维利所处的十五、六世纪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马基雅维利被称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为现代政治哲学提出经过系统论证的基本观念、概念和方法的是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社会契约这样一种理论设计确立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方法,既然某种外在的神的旨意和先天的道德规范是不存在的,那么人世间的规则就必须由人自己来订立。而人之所以具有这种资格,乃是因为他们的自然权利。从自然权利到一个国家的主权,霍布斯完成了人类依据自己的理由来建立社会或国家及其规则的理论论证。洛克也是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人类社会的产生,与霍布斯不同,他认为,即使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也都能够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而所以要订立契约以建立公共权力,乃是因为自然状态是不稳定的。这样建立起来的公共权力拥有立法、行政等权力。卢梭关于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和个人权利等问题的一些主要观念是与洛克大体一致的,然而后人对卢梭的评价却意见纷歧而至于大相径庭,最极端的观点将卢梭看作是现代极权主义的祖师。后一种评价的最主要根据就是卢梭提出了公意的观点。卢梭认为,建立国家或社会的目的乃是社会的公共幸福,但是只有公意能够按照这个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康德的实践哲学深受卢梭的影响,这就是对人的尊重,而这一点奠定了康德实践哲学的基本原则,从而也就奠定了其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人是目的。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是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洗礼的,但是这并没有使他的政治哲学更具现代性,他的政治哲学既太受其哲学体系的束缚,也太受他所在的那个王国的局限。黑格尔虽然也强调自由,注意到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在他的政治哲学里面,国家才是至高无上的东西。黑格尔的思想对马克思产生了重大的方法论上的影响,与社会契约论相反,马克思与黑格尔一样将人类社会的制度看作某种客观的、外在的因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的必然产物,除了顺应这种规律,人的其他活动都几乎是无足轻重的。

?现代政治哲学的另外一个特点就是,与现实激烈的革命和其他社会变迁而导致的冲突一样,不同派别之间的观念也始终处在于针锋相对的斗争之中。虽然在不同的时期派别和斗争的内容有其变化,但基本趋势是越来越晚期,两大派的阵营的分野就越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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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代政治哲学

?我们这里所谓的当代与现代之间并没有一个截然分明的界限。这个当代相对于西方思想和社会的巨大转折而言,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的,而就整个世界在基本方向方面突然之间趋同这一历史现象而言,当是在二十世纪末开始的。后一种变化对当下的世界以及对未来的人类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但是它尚未在政治哲学里面反映出来。另外一个重要的理由在于,政治哲学实际上在十九世纪末开始衰落。尽管如此,在这一个时期仍然出现了一些对当代社会产生不小影响的思想家和学派,他们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这些观点多数是在批判现代社会时提出来的,比如,西方马克思主义通过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提出一些积极的建议,而自由主义传统的思想家通过批判专制主义和计划经济而深化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解,发挥那些体现了重大的现实意义的观点。这些批判、观点都是颇有价值的,它们在某种意义上导向政治哲学的复兴,但并没有达到这一步。

?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标志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复兴。第一,罗尔斯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以提出新的价值主张和规范,第二,建立了自己的方法以论证自己的主张,第三,从外在的方面来说,罗尔斯的理论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诺齐克针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重新论证了自由至上主义(个人权利至上主义),提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主张,而像泰勒、桑德尔等人以黑格尔哲学为背景主张和重新论证共同体(社群)相对于原子主义式的个人的重要意义。在欧洲,哈贝马斯的理论也因与罗尔斯的直接论战而突现出他的折衷主义的特点。政治哲学的这次复兴运动在二十一世纪的前景尚不明朗,但是这场复兴所引出的争论似乎没有上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争论的那种尖锐和针锋相对的气氛。它所表明的究竟是问题太过困难而无法解决,还是问题无需解决,尚需要我们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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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张翠:浅论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历程与内涵嬗变[J],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01期;

?[2]李淑梅: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理性建构方式及其启示[J],求是学刊,2006年03期;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6

学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种哲学性研究。只要看一下学界那些影响较大的论文,就可以知道。学者们先是分别考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基本概念,然后又逐步建构了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的体系。这就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进一步构建提供了一种基础条件。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体系,并不等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体系。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体系对于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体系究竟具有何种作用和意义,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确证。

观点的概括和提炼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原理的体系总是由一系列观点或定理构成,而提炼和概括这诸多的观点,使之具有规范的表达形式,这是原理体系建构的另一项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同样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离不开哲学思维强大的抽象概括能力。在这个抽象概括过程中,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又从复杂到简单的过程。对于表面看起来是十分简单的事情,哲学的眼光就可以透过这种简单的外观而看到内部的复杂性,看到该事物与他事物相互联系和影响的复杂网络。从这方面说,是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同样,哲学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的网络,尖锐地找出其中最关键的东西,把握住事物的实质。而当抓住了事物的根本时,事物看来就变得简单了,就能达到以简驭繁的效果。应该说,观点的提炼包括这两个思维的过程,而特别是突出地表现为第二个过程,即从复杂的关系中概括出简单的结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的每一个基本观点,每一条结论和每一个定理等,都可以用哲学的眼光加以审视,使之进一步提纯。当然,这不只是哲学思维的问题,还有其他方面的能力,比如驾驭文字的素养等。

体系的构建和论证离不开哲学思维的运用。将既有的概念和定理变成理论的大厦,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总揽全局的眼光,需要有谋篇布局的战略性学术能力。在这方面,哲学有其独到之处,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它不是仅仅考究琐细事物的哲学派派,而是具有宏大的眼光和战略性思维的世界观。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政治战略有相通之处。马克思主义是讲政治的,这个政治不是政客的小算盘小手腕,而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大战略。这样,政治家学一些哲学,正如哲学家学一些政治一样,都能起到扩展心胸,开阔视野的作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要懂得教育,还要懂得一些政治和哲学,这对于全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特点,特别是对于建构得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体系,是很必要的。同时,体系的建构不仅需要大眼光,而且需要严密的逻辑思维。如果原理之间以及概念的使用上,缺乏严密的持续的逻辑性,那么原理的体系就还没有达到比较完善的地步。绝对的完善当然是没有的,但在相对的程度上,就一定时期所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它应该是尽可能在逻辑上是严密而自洽的。在这方面,当然离不开哲学的推理和逻辑的探究。

对体系的反思与调整需要运用哲学思维。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具有开放性。任何体系都是不完全的,也都会随着内容的变化而出现相应的调整和改变。研究者应该时时地对原理的体系进行反观和反思,检查和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适时作出调整。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现实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会出现新的重大变化,这些会对原理以及原理的理解产生影响。在现有原理及其理解不能合情合理地解释新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和趋势时,就有必要对原理及其理解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改。基本原理虽然是稳定的,但不是绝对稳定,更不是一成不变。认识到这一点,就要明白,与其被动地变,不如主动地变。在这方面,哲学的优势在于其“反思”传统,它总是一再回过头来对原有的基础和前提性问题进行新的思考,以求正本清源,强基固本。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体系,也特别需要这种反思的态度和能力。

把握好运用哲学思维特别是哲学概念的度

经过20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在今天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形态。这个成绩的取得,是与哲学思维的运用,特别是恰当地运用分不开的。但是,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研究和教材编写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在哲学思维的运用上的不足或过度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带来了相应的不良后果。从哲学思维运用不足的方面看,有下列一些情况和现象:比如,对思想政治教育学领域中存在的诸多相近概念,在学理的界定和辨析方面有所不足。比如标志这门学科的主概念“思想政治教育”就有一系列相近概念,思想教育、思想理论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德育、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它们各自究竟有何含义,边界哪里,各自的理论定位和出场语境等,不够清晰。再比如,原理体系中有时把不同层次的逻辑关系搅在一起。

这往往与“思想政治教育”概念的广义与狭义搅在一起有关。在原理教材中,广义狭义同时并存,而且甚至还有更广义、更狭义等多种层次。它们在原理中的同时并存有时会是不可避免,但是它们之间应该有规范的逻辑和语言上的过渡和转换,而不能在不同层次间随意转换。比如在给“思想政治教育”下定义时,言之凿凿地称为这是“一定的阶级和社会集团”所具有的东西,可以包括不同的阶级和社会集团,显而易见是广义的定义。可接下来论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时,不加任何过渡地直接说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而不顾及其他阶级和社会集团是否同意把这作为他们的培养目标。

诚然,在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过程中没有哲学思维是不行的,但哲学思维的运用也应该有其原则性要求和必要的度。还有一种不好的倾向是,不是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从历史与现实的大量现象中去提炼重要的论题,而是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体系中直接地把问题套过来,带上个“思想政治教育”帽子,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的基本论题。诸如,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等等,其出现都具有一定的先验性。这些问题不能说是“假问题”,但它是直接从哲学原理中套过来的,而不是从实践中提升出来的,因而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也很容易从概念出发,从概念到概念,在哲学原理中兜圈子。表面看来是出现了学术繁荣,但事实上许多无谓的争论脱离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实践和需要,成了其种新的经院哲学。不仅没有为思想政治教育原理的建构澄清问题,提供帮助,反而为原理构建以及教材编写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和烦恼。

比如,近年来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的问题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些重要看法颇不一致甚至难以调和,俨然成了一个难以啃开的硬核桃。这些讨论和争论从其背景来说,是易于理解的,因为它正好是反映了这个时代对人的重视,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在实践上的一个人本化的转向。所有这些讨论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只有一个,就是确认一个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理念,即思想政治教育对象(受教育者)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其实对于这个理念,现在没有任何人会不同意,也都主张把这一理念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中。但是,当这样一个人人都同意的观点体现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的主客体关系问题上时,却引起了理论上极为复杂的讨论和尖锐的对立。这无论如何是有些奇怪的。

也许,如果不涉及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和客体这一对概念,那么在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中,确认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反对把受教育者当作消极被动的硬性灌输的对象,那是十分容易做到的,大概也不会引起这样多的歧义和不同看法。有了这对概念,反而把事情弄复杂了。这体现了这对来自哲学的概念在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理论中的尴尬处境。再如,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现在争议很大,事实上许多是无谓之争,字眼字面之争,抽象议论之争。不论理论争议多大,透过这些争论可以看到,大家对于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解基本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比如,大家都承认思想政治教育在性质上是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但上升到哲学高度,就引起了极大争论。在教材中,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定义基本相同,大体上都是说它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和集团,为实现自己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而对人们进行有意识有计划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的实践活动。其实,这样的定义即是本质主义的定义,它已经体现了大家彼此争论中大多数关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看法。在下了这样的本质主义的定义之后,再去另找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其实是骑驴找驴、徒增烦恼而已。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也有类似问题。本来,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和作用,不论是对个人的还是对社会的,大家基本上没有不同意见,学生也很容易理解。但是,只要把这个问题变成“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那么问题突然就复杂起来了。甚至不用看学术上的讨论文章,只看一下本来应该十分简明的思想政治教育原理教科书的这一章,就可以看出,它把一个简单明白的问题弄得高度复杂化了。先从什么是“价值”讲起,接着是一系列连绵不断的哲学思辨,诸如价值的一般和特殊,价值的主体和客体,价值意识和价值实现等等,当叙述终于转到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上,又是一系列的推演和规定。

至于思想政治教育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学生已入五里云雾,不知所云了。不仅不应直接从哲学原理中套取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论题,而且对哲学概念的运用,也要遵循“少即是好”的原则。哲学思维不等于哲学概念。哲学思维的运用可以通过哲学概念来进行,但也可以尽可能少用哲学概念来进行,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看问题的眼光和视野,表现为一种分析问题的能力,一种理论思考和推理的方式等。如果说在专业的哲学研究本身中,大量的哲学概念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在哲学运用于其他领域的时候,比如在运用于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中的时候,就不能完全依赖大量哲学的概念了。而且,过多的哲学概念,表明了哲学思维的笨拙。真正高明的哲学思维,是运用于无形的,是在阐述真正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时体现出来的,它是尽可能避免哲学概念的。特别是那些新出现的生涩难懂的哲学概念,更不应随处运用。

必要的分支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哲学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其中包含了若干门学科。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群中应该包括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即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这门分支学科与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虽然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理论学科,但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把这两个学科混同起来,而目前原理领域中出现的许多理论混乱,也是与此有关的。不言而喻,思想政治教育哲学具有一定的哲学属性,可以说是哲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哲学具有更高的理论抽象层次,它某种意义上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元理论”,它将集中探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中的哲学问题,特别是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以及前提性质的问题。比如,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和依据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是否可能和合法性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道与术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与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思想政治教育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自由原则的关系问题,等等。这里不仅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传统内容,而且要建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政治教育哲学。为此还要借鉴西方和其他国家的教育哲学。西方教育哲学特别是道德教育哲学等,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问题和看法,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7

 

政治学作为“研究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社会主要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的科学”,在诸多社会科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政治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大地上不断焕发出勃勃生机,牵动着所有关注中国政治发展人们的视线,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理论服务,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宝库增加了新的财富。

 

在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回顾中国政治学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总结所取得的成就和积累的经验,有利于政治学研究工作者更好地认识和履行历史使命,思考中国政治学繁荣发展的思路,对促进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学的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党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政治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基础性学科,哲学社会科学的创新与发展离不开政治学的创新与发展,当代中国的政治学在恢复重建的三十余年间。

 

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面临着不断创新与发展的挑战与机遇,寻求当代中国政治学的创新方向,推动中国政治学不断深入发展,既是中国政治学人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政治学这门学科在当下急需解答的命题。

 

谋求当代中国政治学的创新与发展,必须以创新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为指导,这就要求理解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到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是如何体现时代特征,在传承中所体现出的不断创新,不断超越的理论品格。

 

与马克思主义一样,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治学的理论品格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科学发展观中蕴涵的政治学理论,是一个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继承,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坚持,从而在理论上不断扩展新视野,做出新概括的过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的典范。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

 

政治学理论可以分为政治学基本理论和政治学专门理论。政治学基本理论是对什么是政治、政治学,政治学的基本概念、范畴,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回答,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国家理论、阶级理论、政党理论、民主理论等。“深入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是政治学的立命之本。”

 

政治学专门理论是指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政治行为、政治文化、政治发展等具体政治现象的研究,“政治专门理论的研究,对特定政治现象、特定政治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进一步丰富了政治学基本理论”。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中国政治学基本理论积累尚显薄弱。同时由于西方政治学的强势地位,中国政治学基本理论研究出现“西主中附”的现象,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哲学研究的落后”。

 

由于当今世界的现代化进程具有强烈“科学”倾向,因此有些学者试图通过借鉴自然科学的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精确实证研究,从而使政治学摆脱与哲学的联系,摆脱由于模糊的概念所引起的无休止争论,进而建立属于政治学的专属语言和方法。

 

“行为主义革命是政治学史上追求`科学性'的高峰。”事实上,只要对行为主义以及政治学过度科学化进行反思就会发现,行为主义不但窄化了政治学的领域,使政治研究局限于部分可测量的政治行为,而且割裂了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忽略了政治学的内部逻辑和政治学追求的价值理想。政治哲学的发展需要长期的人才培养、扎实的学术训练、深厚的理论积累。

 

伴随着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复兴,一支以政治哲学为研究方向的研究队伍逐步形成,一些大学也开始为研究生、本科生开设政治哲学课程,基本形成了一支结构合理、学风扎实、水平较高的政治哲学科研队伍,这为我国政治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一些学术杂志和科研机构也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开办专栏、组织研讨会等方式,推动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深化。

 

此外,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会科学重大课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也向政治哲学的研究适度倾斜,为中国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高中政治哲学所有原理方法论篇8

时下“政治文明”已经不仅仅是国民心中最热切的政治期待,而且也正式成为政府的政治承诺。这无疑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对这一课题的哲学关注,集中表现为政治哲学的理论思考。面对这样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课题,需要多学科、多层次的反复探讨和辨析,才有可能获得真实可信的理论见解。本文仅就政治哲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发表一些初步的看法,供学界批评讨论。

一、政治哲学在哲学论域中的凸显

政治哲学话题的引出,并不仅仅是因为时下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时代要求。对于中国学界,这当然是首要的原因。但除此之外,至少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使得政治哲学自20世纪后期以来一直占据着哲学的中心论域位置:第一,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年)发表后,不仅整个西方哲学,而且整个世界哲学的发展都发生了根本性的理论转向,注重哲学之知识合法性论证的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逐渐淡出哲学的主题论坛,让位于关注社会现实生活与价值秩序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尽管寻求哲学知识的技术化和合理性之理论热情仍然保留了下来,而且日益精密和深入,但越来越多的哲学家已经越来越清醒地意识到,理解“生活世界”本身及其意义、目的和行为实践,更应该成为哲学的思想关切和理论责任。哲学似乎又一次返回到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或者孔子、孟子和荀子的时代,再一次重温“轴心时代”的哲学智慧。与近代西方人文主义—启蒙运动之哲学思潮的世俗回归有所不同,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哲学的回归不再带有鲜明而强烈的“现代性”启蒙冲动,也没有对一种全新社会政治理想———即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理想———的直接诉求,而是一种基于对“现代性”(更准确地说是西方“现代性”)民主政治和自由主义政治理念的反省,重建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理念和理想的哲学反刍。如果说近代人文主义—启蒙运动之哲学思潮发源于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结构性转型及其对全新社会政治理念———自由主义———的革命性吁求,那么,20世纪西方政治哲学的回归则主要源于西方社会自身所遭遇的“现代性”危机,尤其是作为其基本政治理念和理想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念体系内部的思想危机。因此,与其说20世纪西方政治哲学的回归是哲学自身的政治回归,毋宁说是西方哲学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政治理想的一次自我拯救或重构。

第二,20世纪的人类世界一如既往,从来就没有给哲学留下真正的纯粹学术化的知识生长空间,而且,事实上,作为一门基础性的人文学理论,只要哲学仍然不想放弃其追求生活智慧的理论宗旨,任何关于知识真理的探求都必定最终落脚于生活世界的本真意义及其哲学追问,因此,哲学的理论最终必须是关于现实生活的思想理论。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就仍然是难以更改的哲学原型。易而言之,哲学的人文价值精神必定在生活世界的精神空间中永恒。如果说,20世纪前期风行欧美的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确表达了处于学科分化加剧、知识结构性分裂加深的特殊知识状况之中且面临日趋深刻的知识合法性危机的哲学力图摆脱形上孤独的知识科学化的愿望,那也是“启蒙时代”以降科学理性主义对哲学本身日益加重的压力所致。然而,哲学本身作为一门“非科学的知识”(non-scientificknowledge),其人文学野性使她最终无法接受科学理性主义的知识逻辑①。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苟且生,毋宁死”。不缚茧于逻辑和技术,则返本于生活与价值。罗尔斯的理论表达了这样一种哲学的理论自觉,而后“冷战”时代的人类生活世界以更生动也更严峻的事实经验,证实并强化了这一觉醒中的哲学意识:如果哲学真的像怀特海所说的那样,始终只能不断地重复柏拉图的哲学基调,那么,这只能说明哲学承担着某种不可改变的理论使命:提示生活世界的本真与意义!可变的是人类关于真理的理解和解释,不变的是人类及其关于真理的信念和对于真理永恒的追求。诺齐克教授在其哲学绝作《不变者》中如是说②。

当代人类生活世界的真理问题,首先是政治道德问题,其次是文化政治问题,最后才是如何穿越政治、道德和文化之多样性或多元差异性鸿沟,达成普遍意义共识的人类真理问题。如果“现代性”理念所内含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科学理性和文化多元论已然成为现代人类世界的根本性选择和基本目标,那么,如何在寻求自由、竞争、效率的同时寻求公正的平等;如何在实现国家政治充分民主的同时求得国际政治的民主平等;如何在确立普遍科学理性精神的同时寻求多元文化的合理认同和沟通理解,以及如何在保持人类社会多元文化生态的丰富多样性的同时寻求诸文化传统之间的相互承认、相互理解的兼和之道,从而实现人类世界的人际、群际、族际和国际的共存共荣与永久和平,等等,就将成为哲学的当代主题,而政治哲学正是承诺这些当代社会主题的基本哲学方式。

二、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权利与权力的政治正义

按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诠释,政治哲学是政治学的理论基础,它是一门关乎公民国家社会治理的正当合法性根据或基本政治原理(原则)的智慧之学。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空前加剧的当代世界,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还应当扩及国际政治和“世界公民”(康德语)的领域,为建立国际政治的基本正义秩序提供普遍合理的政治原理(原则)和理据。

由上述定义可以推出,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关乎公民社会和国家政府两大领域,其核心概念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政府)权力,简而言之,权利与权力实乃政治哲学的关键概念。难怪黑格尔将其政治哲学专著命题为《权利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德文原文为“GrundlinienderPhilosophiedesRechts”,英译为“PhilosophyofRights”,中文版意译为《法哲学原理》)。由权利与权力这一对核心概念所引发出来的基本政治哲学问题至少包括:(1)政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2)政治原则与政治制度;(3)权利与权力的基本结构和互动关系;(4)法治的实践和程序;(5)公民义务与政治家的职责或责任;(6)国家意识形态与社会政治理想,等等。

正义是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这是由政治哲学的主题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政治哲学关注的焦点首先是权利问题,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保护问题。如何最大可能地确保和实现每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政治目标蕴涵着这样一个必然的政治推理:首先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政治组织或机构(政府)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促进其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无法完全靠公民个体求得自我维护和自我实现,这是人类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和国家的根本原由。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机构或组织,国家(政府)是实现公民个体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也是社会契约理论关于国家和社会起源的基本解释。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起源学说虽然更注重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和诸如阶级分化、阶级斗争等政治要素对于国家形成的关键作用,但其所依据的基本政治推理逻辑也还是属于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范畴,只不过阶级的形成和分化斗争成为了社会“契约”形成的主要解释元素,因而,社会的契约和契约过程首先且根本上表现为阶级的团契和阶级团契的政治集团化、权力化的过程。

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导出社会公共权力及其实践运用的问题。原则上,国家或政府的公共权力是基于公民权利的部分出让(让渡)契约而形成的,其运用原则只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并促进其充分实现。但是,一俟公共权力正式形成,势必造成两个必须给予合理解决的实际问题:第一,公共权力一旦形成,便具有某种“利维坦”(霍布斯语)式的力量,成为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的、有可能失控和膨胀的权威化政治暴力。而权利一旦以契约的方式让渡出去,便不再属于权利主体本身,亦难以直接收回。而且,权力一旦以公共形式独立运行,就可能出现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社会监控和权力制约是保证公共权力合法行使的基础。所以,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标准只能是公共权利及其运用是否能够实际保障公民权利并促进所有公民而非某一部分公民、甚至是某个公民的权利及其实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和腐败。权力腐败是政治腐败的集中反映,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私有化和官僚资本化。

第二,如何使公共权力合法保障并促进所有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乃是一个政治正义问题。它涉及国家或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正义分配和安排、正义的保障、正义的奖惩,等等。就此而论,政治的核心首先是正义之治。用中国古代儒家的话说,就是“政者,正也”。公共权力的运用若有失偏颇,便会导致社会的非正义后果,从而破坏社会的稳定,甚至引起国家政治生活秩序的紊乱,最终导致政治动乱、政治革命和权力颠覆。

可见,政治正义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上,而且直接体现在权利的分配和保障、权力的公共运用和合法制约上。就政治实践本身而言,正义实在是政治的第一要义,一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的开篇中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①。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正义看做是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但是,这只是从政治实践的道义论维度来说的。若从政治理论的目的论维度来看,政治正义就不能被视为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而只是最基本的现实合法性要求而已。比如,在政治哲学中的“完善论”(perfectionism)看来,“好生活”(goodlife)、“好政府”(goodgovernment)和“好社会”(goodsociety)才是政治哲学的最高理念,它们可以且应该面向无限完善的目标开放,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政治正确(正当)”(politicalright)的显示合理性层面。无限开放的政治之“好(善)”具有最高政治理想的意义。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善(好)”最为经典地表达了这种政治哲学的价值理念。不过,社会道义论的维度和价值目的论的维度并非水火不容,只是近代以降,两者间的争执和歧义日见彰显罢了。进至现代,随着社会乌托邦理论传统和政治浪漫主义与理想主义日渐式微,社会道义论的理路以其现实合理性和实际解释力而更受人们的青睐。

三、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原则与制度的政治建构

如果说,政治正义的基本理念聚焦于权利与权力之间,并凸显公民权利优先于公共权力的政治价值取向,那么,政治哲学的主题则首先是围绕着政治的基本原则与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而展开的,并且,在政治原理系统与社会制度体系之间,同样存在着一种类似于权利与权力之间的优先性秩序。当然,对于原则与制度之间的次序问题,不同的政治哲学流派或不同的政治哲学家是有不同看法的。在这一问题上,我个人基本认同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观点,即认为,政治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优先于社会基本制度的建构。罗尔斯提供的主要论证理由是,人们必须首先在基本的社会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上达成明确的政治共识,并确立基本的政治正义原则,然后才能依此进行制度选择,建构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社会基本制度体系是一个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制度或体制在内的复杂的规范系统,这其中,政治制度具有头等的重要性。因为政治制度首先是通过国家根本宪法等法律体系表达出来的,而国家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的政治意义,就在于它集中体现了公民的政治意愿和政治理想,是基于国家或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而达成的全体公民必须承诺和遵守的根本法则。

罗尔斯的论证理由不可谓不充分,但他忽略了一个对于其正义理论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当他认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建构必须且首先要基于某种政治理想或理念的共识而展开时,他实际上已然预设了一种价值目的论的政治哲学前提,而这恰好与他所寻求的道义论正义理论立场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否真的能够成为———如他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明确宣称的那样———比如说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功利主义目的论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替代品,至少在这一点上是令人怀疑的。当然,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譬如《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基本的政治理念是通过基本政治原则系统而得到充分表达的,这种规范化的政治理念表达方式多少淡化了其政治哲学的价值目的论色彩。因为任何价值理念的规范化或规则化都意味着责任承诺或义务约束。但是,这并不能完全消除人们对其正义理论的“规则功利主义”指控。

罗尔斯的理论尝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政治哲学问题:当人们断定,对于社会基本制度的选择和建构来说,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具有某种优先性时,实质上这一论断只具有社会政治生成的原初意义。一俟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得以确立,政治制度与政治原则或政治理念就不再具有相互独立或分离的意义:基本的政治理念和原则本身业已通过基本制度表达出来,它们本身就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而且是最为核心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实际的政治规范意义。反过来,一套健全而有效的社会基本制度首先必定是该社会基本政治理念或政治原则的体现。或许,一种较为合适的说法是,政治理念或政治原则与包括政治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乃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内相互证明、相互支撑的规范要素,不同之处仅在于,后者是制度化了的原则,而前者则是原则化的制度。从政治共同体生成的历时进程来看,政治理念或政治原则的生成确实具有时间上的在先性,而从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过程来看,国家或社会的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必须且只能通过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尤其是国家政治制度系统表达出来。

一个连带性的问题是,我们所谈的社会基本制度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而且这一体系内的各基本元素并不一定都具有明显的政治特征。按照通常的一般解释,“制度”最广泛的意思是指具有行为约束意义的社会规范系统,其中既包括显形的制度系统,如法制系统、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系统、政府行政法规和政策,等等;也包括隐形的制度系统,如社会文化传统、社会风俗习惯,甚至是某些仪式化、程序化了的系统。政治哲学如何考量这些制度元素?历来就是一个存有争议的课题。罗尔斯的处理方式是,在理性多元论基础上寻求“重叠共识”,将一切“非政治的”因素排除在政治哲学的考量之外。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实际上就是民主国家的政治共识。如果这一主张普遍有效,那么,政治哲学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考量就只能限于那些具有明确政治约束功能的制度元素,符合这一规定的制度元素很可能只是那些社会显形制度,而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一类的隐形制度元素则可能在被排除之列。

然而,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上述主张显露局限:其一,即使是隐形的制度元素也并非全然是“非政治的”,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不是没有作用或影响的,尽管它们发挥作用或影响的方式与显形制度元素相比可能更为隐蔽和间接。也许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更容易了解和解释这些隐形制度的政治功能和影响,但即便如此,完全把它们排除在政治哲学之外是否会削弱政治哲学本身的解释资源和理论说服力,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其二,如果我们把政治哲学的理论视野扩展到国际政治领域,就不难发现,在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的国际政治生活中,地方性和民族性的文化因素———比如———实际上已然成为一种重要而复杂的政治因素,以至于许多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文化政治”(thepoliticsofcultures)的概念,并认为除非我们运用这一新的“文化政治”的概念,否则,许多国际政治生活中的难题就无法得到充分合理的解释,更难以得到根本的解决。由此看来,制度研究仍然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开放着的基本课题。

四、政治哲学的当代困顿: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问题

谈到社会隐形制度和“文化政治”问题,便自然而然地引发了另一个政治哲学议题,这就是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问题。社会或国家的意识形态问题始终是政治哲学的基本课题之一。尽管当代美国的一些自由主义思想家宣称意识形态已经终结,但这一宣称除了具有某种后“冷战”时代线性进步主义的反讽意味之外,并不能真正说明任何实质性的政治问题。当代社会———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的意识形态争论并没有结束,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或国家之政治生活的基本元素,其实际功能和影响更没有完全消失,尽管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影响程度或方式有所不同,甚至减弱。

“意识形态”(ideology)的本意是指一种具有普遍思想效力、并对特定社会文化和精神生活具有支配性影响的观念系统。任何一个社会或国家,都会产生或形成多种不同的思想观念,但只有获得社会普遍认可并对社会或国家政治生活发生主导性影响的思想观念,才能成为该社会或国家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本身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思想观念系统。它与特定的社会或国家的政治利益直接相关,甚至可以看做是社会或国家政治利益的集中表达,因而也是社会或国家的政治理想或理念的观念表达形态。由于意识形态所具有的这一“政治”特性,使得它常常带有曼海姆所说的“利益心理”基础和政治论战特征①。如同政治本身有着特殊而明确的权力诉求一样,意识形态作为国家政治的观念表达也有其特殊而明确的社会话语权力诉求(甚或是话语霸权诉求)。在通常情形下,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是同质的,难以在两者间做出截然的分别。也就是说,当社会文化精神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根本相宜时,它们在思想价值观念的表达和话语诉求上也是“同调”的。相反,如果社会文化精神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矛盾,则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就会成为两个异质的思想观念系统,它们的话语也必定产生“异调”,甚至对抗。前一种情形属于社会思想状态的常态;而后一种情形则属于社会思想状态的非常态。当然,即使在常态下,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之间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思想张力,这是由于社会本身的文化丰富多样性和思想自由的精神活力总是国家政治生活(包括国家意识形态)的刺激或约束因素。美国政治哲学家达尔曾经提出过“以社会制约权力”②的著名命题,而社会意识观念对国家政治权力的监督和批评,正是社会制约权力的基本方式之一,其所反映的也正是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之间的这种张力情形。对于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和民主政治来说,这种张力确实是一种“必要的张力”(库恩语)。既然“文化多元论”和“理性多元论”是自由民主社会的持久现象,保持社会意识形态与国家意识形态之间“必要的张力”,也就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所必需的政治生活条件。至于这种张力在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才是“必要的”或适宜的,则是需要政治哲学给予耐心探讨的课题之一。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做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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