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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安全培训8篇

时间:2023-10-10 10:35:53

物业的安全培训

物业的安全培训篇1

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的干预策略和措施。

1健康教育

几乎在任何行为干预项目中,对预人群开展健康教育都是最为主要的干预措施之一。WHO认为,相比其他干预措施,健康教育的花费更少,但却能够获得对健康相关行为的持久改变,因此具有很好的成本效益比[4]。上海市餐饮从业人员食物中毒相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结果显示,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现状不容乐观,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知识测试题总体回答正确率仅为67.4%,反映食品安全技能掌握状况的试题正确率更低;与此同时,从业人员对本人食品安全知识掌握程度评价为“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为87.7%,对本人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评价为“非常好”或“基本可以”的高达93.1%,两项指标均大大高于其实际水平。由于大大高估了自身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从业人员按照自认为正确而实际错误的方法进行操作,具有相当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食物中毒隐患。因此,系统和规范地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使食品从业人员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对于预防食物中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从政策和技术两方面保障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教育的实施。

1.1政策保障

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考试的管理机制,制订和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培训和考试的法规,使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做到规范化,真正发挥提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的作用。在机制设计上,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对卫生部现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5]进行补充和完善:

①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②考虑到不同食品行业的特点及不同岗位、层次食品从业人员所应当掌握的知识侧重点、知识深度不同,在餐饮业开展的调查也表明,食品卫生管理员所掌握的知识水平也远高于普通从业人员。因此,可考虑将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分为餐饮、流通、生产3类,在3大类的基础上又根据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企业负责人、普通从业人员等岗位差异再细分为等3个级别。各类、各级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培训大纲和考试题目均不同。

③相比培训过程的形式,应更加突出强调培训所应达到的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的目标。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本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本单位组织的培训、食品卫生培训机构的培训3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但培训大纲、考试要求、试题库和推荐培训教材由监管部门统一制订,食品从业人员也必须到监管部门指定的培训考核点参加全市统一的以在线方式进行的网上考核,合格后领取培训合格证明。

④为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只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均可申请成为食品从业人员指定培训考核机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培训机构以下两方面的监管:一是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二是监督培训机构严格按要求实施培训,并开展对培训质量的评价,不符要求的取消资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办培训机构,只管培训机构,有利于其腾出更多的精力对的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管理,提高培训的水平。

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均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申请开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培训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并对其食品卫生法规、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开展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的行业,培训情况检查结果与等级评定挂钩;对于发生食物中毒、受到停止生产经营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一次检查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试题回答正确率合计低于一定比例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抽取部分食品从业人员限期重新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原培训证作废。

1.2技术保障

1.2.1用通俗方法传授知识和技能目前的科学技术已经充分揭示食物中毒产生的机制,如细菌如何繁殖、食品如何受污染、什么措施能够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但如果与食品行业的从业者缺乏良好的交流和沟通,了解这些知识的只能是科学家和专业人员,大部分从业人员仍主要是以自已或同行的经验来进行食品加工,而这些经验在一旦条件发生改变时,往往就不甚可靠。譬如,在食品加工数量大量增加时,操作时生熟交叉污染的概率会增加,食品保存时的温度和时间两个关键点的控制难度也会加大,使食品安全的风险上升;有相当部分的食物中毒是发生在宴会或假日便是很好的例证。发生中毒单位此时的食品加工负荷量往往急剧上升,有时甚至远远超过本身能够承担的最大数量。因此,需要用一种通俗的方法将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传授给食品从业人员,在基于科学的基础上安全地进行食品的加工操作[4]。

1.2.2针对实际的操作技能培训食品加工实际的操作技能培训对于培训的效果至关重要,一些较为原则的法律法规条文和食品安全知识应结合操作的实例进行讲解。如有关法规规定,为防止细菌的繁殖,加工的盒饭在食用前必须始终将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3h之内食用),但由于盒饭在分装、运输、保存过程中都会散失大量热量,按照常规操作难以保证中心温度符合要求,因此在培训中就应有针对性地对这一重要操作技能进行指导。

1.2.3建立食物中毒可预防的信念由于绝大部分的食物中毒是可以预防的,这些方法都相当简便,如时间、温度等关键环节的控制等。因此,培训应使从业人员建立起“食物中毒可以预防,通过培训掌握正确的方法后,我完全有能力不让其发生”的信念。

1.2.4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符合食品从业人员实际的教材是使其更易于接受食品安全知识的基础。因此,在培训教材的编写中应考虑到以下要求:①由于培训是按照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分类开展,培训教材也应按照开展培训的类别分类编写;②各类教材的内容应涉及食品卫生法规、食品中的危害因素、食品微生物知识、各种常见食物中毒的机制及其预防原则,在此基础上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应采取的措施作具体展开(由于此部分内容是关系到食品安全的操作技能,因此应作为教材的重点)。如餐饮业应包括采购、贮存、原料加工、烹调加工、冷菜和生食加工、备餐和配送、清洁和消毒、从业人员卫生、虫害控制、硬件设施等内容,管理人员的教材还应包括企业食品卫生自身管理的一些做法;③由于食品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不高,教材在形式上应尽量做到深入浅出、活泼多样,如配以一定量的插图、照片,不但可加深对从业人员对培训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并且可使其可以在工作中加以参照,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操作,如正确的配置消毒液、洗手消毒、储存食品的方法等;在教材中设案例和问题分析,则可加深从业人员对怎样是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及可能导致后果的印象,有利于其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发生类似的问题。

2健康促进

健康促进包括健康教育及任何能促使行为和环境转变为有利于健康的有关组织、政策及经济干预的统一体,但它需要与健康教育相结合。没有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将成为徒有虚名的概念;另一方面,如果健康教育得不到有效的环境(包括政治、社会、经济、自然环境)支持,健康教育尽管能成功地帮助个体为改变某些行为作出努力,但明显是软弱无力的[6]。

WHO认为,知识固然十分重要,但有时仅有知识是不够的,食品安全的健康教育经常建立在“知识能导致正确的态度,然后产生安全健康的行为”这一假设的基础上,即知识-信念-行为的KAP模式。但很不幸这是一个错误的假设[4]。在许多发达国家,针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已经开展多年,诸如便后要洗手,然而对从业人员食品操作行为的观察和食物中毒的报告表明,不良的卫生习惯仍存在于从业人员中。因此,要改变行为,理解行为背后的原因及其社会文化影响因素是十分重要的,要明白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提供知识,而是要改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行为[4]。只有给予充分的资源和适当的管理文化,食品安全规范才能得以较好执行[2];应采用考虑社会和环境因素对食品安全影响的方法来使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得以持久改变[3]。上海市餐饮业从业人员食物中毒相关行为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结果也表明,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的影响因素除知识水平外,还包括个人特征、食品加工硬件设施、自身食品卫生管理等多方面。因此,以改变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为目的的干预措施,除开展健康教育外,创造各种物质、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性环境也是改变从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干预手段。

2.1物质环境

调查表明,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行为食品加工硬件有关。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也表明,良好的支持性物质环境,使餐饮业从业人员采纳预防食物中毒行为客观可行,反之亦然。例如生熟分开是预防食物中毒的一项基本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除了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以外,还必须有一定硬件设施的保证,如盛装生熟食品的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生熟食品的加工操作区域应分开等,否则从业人员在操作中难以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我国目前已制订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7](《规范》),是我国第一部餐饮业卫生技术规范。其对餐饮业条件的要求都是围绕预防食物中毒而设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餐饮业在设计、设施、设备、用具等食品卫生的具体要求。《规范》为创造良好的支持性物质环境奠定了基础。在监督管理中,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对每户餐饮单位逐项完善卫生设施,要达到此目的,一是要在卫生许可证的发证和定期换证中严格要求餐饮单位按照《规范》设置硬件设施,二是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把与预防食物中毒有关的硬件设施的运转状况也作为检查内容,发现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2.2管理环境

食品卫生自身管理是企业为保证食品安全采取的各种管理措施,有效的食品卫生管理体系是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受到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餐饮单位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不高(尤其是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因此企业的自身管理对于预防从业人员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尤为重要。

2.2.1要求和指导建立食品卫生管理体系一是制订餐饮业管理体系规范,强制要求企业建立管理体系,并在对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中加强企业对此项要求的认识;二是指导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食品卫生自身管理体系,如按照《规范》中的6个指导开展自身管理的附录内容对企业开展加强自身管理的指导。

2.2.2教育企业管理层树立正确的态度调查表明,餐饮单位愿意在硬件、管理上为良好的食品安全行为创造支持性环境的不多,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不发生食物中毒的重要性,但对于如何做到不发生重视不够,有的甚至在经济利益和食品安全发生冲突时,不以食品安全为首要。上海市曾有一家平时食品卫生相当不错的企业,在假日期间因超负荷供应,造成一起外籍游客的食物中毒。所以教育企业的管理层树立正确的态度十分重要,预防食物中毒必须从日常的各项工作着手,而不仅仅是希望不发生中毒。

2.2.3在了解障碍的基础上开展指导企业可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特点进行自身培训。研究表明,培训方法甚至比与培训内容更为重要[4-8],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培训可取得较好的效果[9]。但开展培训工作可能存在许多障碍,如从业人员因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按照要求操作可能会增加工作量;或认为按原来的习惯进行操作从不出事,不愿改变;部分从业人员受教育的程度低,不能完全理解培训的要求,或者本身就有不良的卫生习惯等。因此,应指导企业在了解存在的这些障碍的基础上,采取能够达到最佳效果的手段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参考文献

[1]TerriJenkins-McLean.Engaging Food ServiceWorkersin Behavioral-Change Partnerships[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Health.2004,5:15-19.

[2]DeborahA.Clayton.Foodhandlers’beliefsandself-reported practic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Health Research.2002,12:25-39.

[3]J.E.Ehiri.Evaluation of afoodhygienetrainingcourse in Scotland[J].Food Control.1997,8(3):134-147.

[4]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Foodbornedisease:afocus of healtheducation[M].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字〔89〕第43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S].

[6]顾学琪.健康促进的理论和策略应用[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1999,7(3):43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260号.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S].

[8]MatthewP.Mortlock.Anationalsurveyof food hygienetrainingandqualificationlevelsin the UK food in dustr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HealthResearch.2000.10:111-123.

[9]柯跃斌.不同健康教育方式对预防食物中毒知识、态度、行为的影响[J].中国健康教育.2004,20(5):396-398.

(收稿日期:2007-02-06)

物业的安全培训篇2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物业的安全培训篇3

【关键词】建筑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

当前,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就业岗位需求量逐年增大,加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促成了相当可观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根据2012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261万人,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30%以上,占建筑业一线员工90%以上,总人数在7800万人以上,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而随着建筑行业中不断上升的农民工数量,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安全意识较差的特点也日益凸显,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诱因,农民工安全教育也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时,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健全安全培训制度

(一)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三类人员配置数量,并认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自身的学习和培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自身素质能够满足安全培训工作要求。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资金投入,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安全生产培训费用。在企业中制订关于农民工安全教育的规章制度,明确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新进场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及教育并对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将农民工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绩效中进行考核,将相关工作指标量化,例如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培训范围、培训课时等。在培训教育过后要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二)安全培训工作要常抓不懈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中农民工具有岗位不固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如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安全例会、项目部安全周例会、安全生产活动月、安全技术交底、板报、事故现场会、案例分析会、安全技术专题讲座、电影电视展览等多种多样的方式方法。控制安全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占用最少时间让全员都能够掌握与自身有关的安全知识,并时刻提醒个人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在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时,还要注意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进行教育,预防为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每逢年关岁尾或重大节日前后,往往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多发时期。农民工多数已外出打工多日、思家心切,思想不集中,容易发生事故;在突击赶工或交叉作业的分项工程施工中,特别容易发生事故,所谓忙中出错;在季节气候变化时期,增减衣物容易导致行动不便,也容易忽视安全等。在特殊时期更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力度,使农民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三)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三级教育制度

即企业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要有执行制度,培训计划,三级教育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在不同层级应把握培训教育工作的不同侧重点。在企业级培训中,应让农民工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进行初步了解,认识到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在项目级培训中,应让农民工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进行熟练掌握;在班组级培训中,应让农民工牢记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剖析、劳动纪律等。每次安全教育必须要有记录,主讲人,地点,时间,被培训人签名,培训课时,且必须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完成课时。

二、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安全教育的不利条件

(一)培训的内容与方式要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相适应

在对农民工开展安全培训时,应充分认识到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的不利条件。在培训过程中应避免过多的使用专业术语进行讲解,可以穿插图片或实物,让农民工对施工现场中存在的各类危险源有足够深刻的认识,力求简单明了、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在培训过程中,可以利用多媒体视频、照片等途径,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在惨痛的事故教训面前让农民工意识到安全防护的必要性。同时,请从业时间较长、经验丰富的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传帮带,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讲述身边真实案例,可以更有效的对新进场农民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二)提升农民工的自身安全意识

安全工作不应仅靠监督检查,必须通过安全生产培训使每一位农民工在内心中树立根深蒂固的安全防护理念,力争让农民工不仅做到自己牢记注意安全,还要提醒他人注意人身安全。还可以以家庭为出发点,让其意识到安全生产不仅和自己的健康、生命息息相关,更是关乎整个家庭生死悲欢。“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一切事故的责任都在人”。所以在安全培训中必须遵循以人为本,让农民工树立自我安全意识。同时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引导农民工积极主动的正确对待各种安全教育培训,讲求实效。从而真正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素质,为实现安全生产奠定基础。

三、有针对性开展的安全培训工作

(一)强化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根据农民工的工作经验不同、工种不同,有针对性开展的安全培训工作。如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农民工,过分依赖自身施工经验或操作技术,在工作过程中容易产生麻痹大意思想;刚开始从事工作的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知识,容易冒险违规违章作业。可以将农民工进行分类,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仅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还可大大降低安全培训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发挥出安全培训工作的最大作用。

(二)注重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

建筑行业相关的特殊工种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等。特殊工种危险性高,在对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时,应使其充分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及发生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相关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证件、证书,严禁无证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操作并穿戴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精神高度集中,坚守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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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的安全培训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城市公园绿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景区、公园绿地、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当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队伍中,专职教员应当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十人;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当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同级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省级公*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当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物业的安全培训篇6

关键词电工安全培训优化措施

1引言

安全培训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技能与素质而展开的职业教育与训练。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安全生产的保障。近些来,企业频发电力安全事故,分析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员工安全意识的缺乏,另一方面在于无法有效辨识并处理作业环境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其最终是归结于缺乏安全教育与培训。为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就必须加强电工安全培训。

2电工安全培训的意义

电工安全培训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当中,企业实施安全培训具有以下意义:第一,有利于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是企业实施电工安全培训的主要目的。通过安全培训,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能够认识到安全培训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并能自觉参与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当中。第二,可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培训通过向员工灌输各类安全知识,既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同时还能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技能,虽然这不可能完全遏制安全事故的出现,但通过培训,员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的能力明显提高,从而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1]。第三,帮助企业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事故是衡量企业安全工作开展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通过安全培训,企业员工的整体安全意识与安全技能明显提高,这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

3电工安全培训的优化措施

3.1转变观念,加强对电工安全培训的重视

所谓意识决定行动,要想做好电工安全培训工作,首先就必须转变传统观念,提高安全培训意识,并加强对电工安全培训的重视。现在电力的应用已遍布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电力安全直接影响了人们生活与生产的安全性,安全至上观念必须深入人心。电工安全培训是提高人们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重视电工安全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电工安全培训的宣传,使更多人了解电工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作用,激发人们主动参与电工安全培训工作当中。另一方面,国家及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相应政策,以体现政府对电工安全培训的重视,并为电工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此外,相关培训机构也应从我做起,加强对电工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视。因电气知识不同于其他专业知识,其更具抽象性,且很多知识无法进行具体展示,致使学员很难理解。为此,相关培训机构应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将抽象的电气知识转变为学生可看见、接触、易于理解的内容;同时,应紧跟时代步伐,结合国家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与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引进最新案例,使学员能进一步认识到电工安全培训的重要性,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3.2采取多元化的安全培训方法,提高学员安全技能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是电力系统安全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每位电力员工所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与技能[2]。电力员工电力安全基本技能水平主要体现在对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掌握方面。据相关统计研究表明,当前电力事故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电力作业人员未严格依安全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或是对现场勘查不足所引起,这些都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实施电工安全培训的过程当中,培训教师应加强《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教学,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将抽象、复杂的电力安全知识变得形象、具体、直观,使学生能深刻地理解相应电力安全知识,从而切实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第一,现场实践操作法。即在培训时为学员直接展现一场电力事故,并为学员作正确操作方式的示范,让学员现场实践,并帮助其纠正错误行为,使其在亲身体验的过程当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技能。如针对触电危险与急救,教师可利用“假人”做道具,在“假人”触电后为其实施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操作正确会有提示音,而操作错误则没有,以这种直观的现场演示来让学员快速学会电力事故的处理方法。第二,案例教学法,即通过实际案例的讲解提高学员安全意识,并让其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与防范技能。如可利用多媒体为学生展示事先准备好的一些电力安全事故案例,让学员通过生动的事实体会到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可能会引起的责任事故,警醒学员应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在生产作业的过程当中能有目的性地避免犯下同样的错误,以免影响安全生产。第三,实物教学法,即利用某些电力实物实施教学。实物教学法可有效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取得良好的培训效果。在实际培训过程当中,教师可采取此法,一方面刺激学员学习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实物的接触提高学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如针对低压配电装置,教师可将实物带至课堂,结合教师所讲的相关内容,让学员以小组形式对低压配电装置的相关元件进行拆卸、安装练习,这样学员能很快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第四,结合现场实际教学,提高安全培训的实效性。在实施电工安全培训的过程当中,教师应将培训内容与学员实际工作进行相互联系,让学员认识以所学安全知识在实际工作当中的作用,做到学以致用。如针对电气防火防爆技术,在实际工作当中,为避免因爆炸性混合物而引起安全事故,可引导学员每日完成工作之后及时清理现场,多注意易出现粉尘烟花爆竹事故及工作现场易产生火灾或是爆炸的部位。第五,不断更新课件内容。教师应于培训前充分利用互联网查找一些最新的电力安全案例,或是与电力安全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并将其融入即将要讲的教学内容当中,使学员能及时了解并接触到最新电力安全信息。

3.3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

对于电力安全培训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电力安全培训的质量与效果。制度的建立是保障电力安全培训的基础,为能促进电力安全培训的顺利实施,还必须不断建立健全电力安全培训的管理制度,以规范培训行为。在实际工作当中,不乏部分员工觉得企业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有缺陷,为自己的不落实找“借口”,而一旦这种“借口”被承认,就意味着操作人员可不依规章作业,不遵守相关纪律。倘若电力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也持这种态度,就会导致学员无法学到全面的电力安全知识,这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将极易引起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3]。为保证学员的学习效率,尽量减少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必须不断完善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第一,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严格依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与电工安全培训需求相符的平台,做好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设备与场地。第二,严格依规范程序,做好电工安全培训的管理工作,包括学员的登记、培训时间、课时安排、培训内容、考核标准等,均应与国家教学大纲相关规定相符,避免走人情关系,影响培训的质量与效率。第三,切实贯彻“责任倒查制”,做好学员的培训档案管理,包括考勤、考核、学员就业跟踪等。

3.4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培训效果

据相关统计研究表明,当前多数安全事故均是因从业人员“三违”所引起,而从业人员的“三违”又多与培训、教育等不足有关。师资力量是电工安全培训的生力军,其专业技能与综合素养直接影响了培训的效果与质量。为此,必须加强对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第一,不断引进专业安全培训教师,壮大安全培训师资队伍的力量,必要时还可与企业合作,自企业中邀请专业的电工人员,并加强对培训人员的严格筛选。如对于电力线路的检修,培训机构可邀请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电工进行讲解,以使学员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电力线路检修的重要作用,学会电力线路检修的一些实践操作技能。第二,加强培训现有安全培训教师。给予现有的安全培训教师更多外出学习的机会,使其能及时了解最新的电力安全信息,包括最新法律法规知识、电力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不断更新培训教师的电力安全知识,以提高电工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三,培训教师自身应加强学习,及时更新自身教学观念,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安全知识与技能,提高自身教学能力,从而保障电工安全的培训效果。

物业的安全培训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市和区(县)公*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 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 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物业的安全培训篇8

现将公司二×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通过培训,旨在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员工的文化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掌握服务操作技能,打造品牌、全面塑造“××”的职业团队,实现企业的跨越发展。

请各部门除按计划认真落实好部门自培训外,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公共培训课,妥善安排好日常工作,做到日常工作和培训两不误。有授课任务的同志,请你们认真做好备课,确保培训效果。

特此通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

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二〇〇×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文化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掌握酒店式服务操作技能,打造品牌、全面塑造“××”的职业团队,实现企业的跨越发展。

二、培训原则

统一计划、统一内容、统一考核、分散实施。

三、培训方式

全员参加,分阶段、分层次的实施。

1、入职培训:对200×年新进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物业基本情况、服务礼仪、礼节、管理与服务技巧等。

2、上岗培训:上岗前针对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

3、在岗培训:针对不同对象,又针对地开展系列化、正规化的培训。

培训方法:集中授课,公开讨论,分析案例总结学习体会。

考核方法:口试/以现场提问方式,检验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笔试/每阶段培训结束后,进行闭卷考试,以检查员工对所培训内容的接受能力和培训效果。

抽查/工作中,不定时随机抽查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接受程度。

四、培训内容及时间安排

㈠公共课程培训

了解企业发展过程、企业现状,熟悉××企业《员工守则》和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掌握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发扬团队精神,实现企业理念。

内容

时间

授课人

参加对象

结合公司新一年工作计划进行企业理念、企业精神、企业宗旨、职业道德、培训教育

一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春节休假结束收心,进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

二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一季度季度测评工作,进行团队精神、服务理念及服务技巧的培训教育

三月下旬

全体员工

结合××大厦验收工作,进行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法律常识的培训教育

四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大厦进驻,进行大厦物业、设备以及业主基本情况介绍,实地培训讲解

五月中旬

班长以上管理人员

结合××大厦业主入住,进行公共契约、住户守则、管理规章及员工守则等温贝的培训教育

六月上旬

入驻××大厦全体员工

结合上半年工作总结,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七月中旬

全体员工

结合××大厦项目部近2个月工作实际,进行物业管理基本知识的培训

全体员工

结合物业公司三季度季测评,对员工进行素质培训

九月下旬

全体员工

结合9个月来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培训

十月中旬

班长以上管理人员

结合119消防日,进行消防知识、大厦消防器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十一月上旬

全体员工

年终工作总结,排问题,找差距,并着手200×年的计划工作安排

十二月下旬

全体员工

二〇〇×年度公共培训计划安排表

㈡岗位课程培训

熟悉个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及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业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做好各自工作。

1、岗前培训计划安排表

时间

内容

方式

负责人

考核

4-8小时

公司概况、员工守则

面授

各部门

负责人

一个月

员工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奖惩制度、礼貌用语、操作技能、业务知识

个别辅导、自学实践

部门主管

班组长

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上岗考核鉴定

三个月

了解物业基本情况及相应岗位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工作技能、主要机具使用养护、训练

实际操作

实操实练

培训与个别辅导相结合

部门主管

班组长

机能知识书面考试,实操水平工作表现等具体业务考核版权所有

2、在职培训计划安排表

时间

内容

方式

负责人

考核

每月上中旬各一次每次2小时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常识、消防知识、本岗位专业知识

集中讨论学习

各部门

负责人

每半年一次本岗位专业知识书面考试

每月末二次每次2小时

思想道德、法律等教育交流、案例分析、总结一个月工作

集中学习讨论

各部门

负责人

每年末进行一次岗位知识考试

半年一次

设备操作演练

集中交流

部门主管

现场考核打分

每年一次

综合培训

等级评定

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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