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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8篇

时间:2023-10-12 09:32:38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1

第一条为促进城乡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集中和公开交易农产品(包含农副产品,下同)的交易市场。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单位,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由市场开办单位依法设立或由其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升级改造,以及对改造建设的农贸市场进行验收等。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六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农贸市场改造建设由农贸市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

(二)选址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划。

(三)符合市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单位是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配备与市场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和法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产品质量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以及市场经营者违法、违章经营记录等。

(四)按照自愿原则统一配备或督促市场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定期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市场经营者中开展文明诚信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合理分布市场摊位、铺面,设置规格统一、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

(二)无占道经营、乱摆卖、乱搭建行为,保持市场通道畅通。

(三)负责农贸市场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活禽经营区封闭或相对封闭,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

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负责各自店铺、摊点周边区域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一)签订质量安全保证书。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不定期派专人检查市场经营者的农产品和食品进货凭证,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查验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产品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和食品的,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抽查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在农贸市场内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点),对场内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

第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农贸市场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场消防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不得有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乱拉乱接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物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市场开办单位还应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市场经营者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其营业场所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其他须经许可的,还应当悬挂其他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入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责任: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四)经营散装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

(五)从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购进生猪产品,并在明显位置张挂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农贸市场管理行业规范。

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取缔不符合农贸市场发展规划、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规范交易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在城区广场、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随意设点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九条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检疫、兽药残留监督管理;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查验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未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配合检查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影响面积小于二百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处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影响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市场开办单位、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第四十条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盈利最大化,盈利的基础是消费者的购买,消费者购买的前提条件是企业提供了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所以,商家总是费尽心机捕捉消费需求的变化,从各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只要农贸市场能够使消费者的综合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使购物活动省钱、省时、省力,使其购买的满意程度增加,消费者就会积极购买,从而形成需求拉动力,使农贸市场得到迅速的发展。因此顾客的购买范围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贸市场经营企业的兴衰。新疆农业县农贸市场内联乌昌地区农产品物流,外联中亚市场,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同时由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本地居民及外来流动人口的增加对农产品的需要更多,对于今后无论是农产品内外物流,还是县域内自行进行农产品生产与深加工都将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人口密度和分布的变化。农贸市场区位选择的影响更多体现在人口密度和分布的变化上。农贸市场是城市的消费场所,从社会效益方面看,农贸市场必须为每个居民提供均衡的活动机会,从经济效益方面看,农贸市场必须满足整个城市消费市场的要求,争取较大而有效的服务范围。因此,居民活动的社会效益以及农贸市场本身的聚集经济效益要求农贸市场位于城市居民购买力分布重心地区。购买力分布受很多因素影响,如居民的职业差别,收入分布的不均衡等,但主要是由居民分布状况所决定的。人口分布越集中,密度越大的地域农贸市场区位也较多,规模也大。即使该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欠发达,但人口的高密度仍然可以为农贸市场的发展提供机会。而人口密度越低越分散的区域,则对农贸市场位置的影响越小。因此农贸市场主要集中在居民分布密度高、集中成片的地区。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已形成的农贸市场又会反过来吸引人口,人口分布与农贸市场的布局存在明显的相互吸引效应。交通条件。联系顾客与农贸市场设施的载体是城市道路交通。它是制约农贸市场经营企业聚集与选址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包括城市区域间的交通条件、区域内的交通条件等,农贸市场销售活动的经济原则要求有尽可能大地吸引范围,保证尽可能多的顾客方便地到新疆农业县农贸市场。因此交通可达性最佳的地点是农贸市场设施的选址重要考虑因素,在农贸市场经营企业追求最大货物销售范围的原则下,选址应使交通费用达到最小,因此农贸市场交通可达性的实质是:所有的购物出行者到达农贸市场的出行时间总和最小。新疆农业县独特的气候条件对特色农产品的生产形成了得天独厚的生产优势,依托新疆瓜果多种特色农产品形成的专业批发农产品市场,是对农贸市场交易水平的提升,以此聚集较多物流到新疆农业县进行农产品交易,由此形成了陆空运输两种输运方式内联国内各地的市场,外接中亚、欧美、香港等地的国际市场,近年来依托新疆跨越式大发展的机遇,多条重要高速公路及国道都能够连接到新疆农业县,并将在“十二五”期末,形成连接航空、铁路、公路三位一体的便利交通,更加方便快捷的进行农产品的交易。城市规划政策法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都根据城市现状和发展要求对农贸市场的分布、商业建筑的布局等作出一系列的规定。农贸市场发展应重视城市规划的设计,服从城市总体发展的要求,不仅要考虑区域现状,还要了解未来的发展变化,尤其要了解城市建设的长期规划。一般农贸市场的营运模式有两种:一种是BOT模式,由政府委托开发商开发或者改建,政府拥有产权,开发商拥有一定的年限使用权。这种方式下开发商将手中的使用权转卖出来。另一种是产权式,将农贸市场等配套作为土地拍卖中规划的条件,使农贸市场完全和其他的商业地产一样,产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合一。按照新疆农业县城市发展需要,农贸市场的发展成为规划的重点之一,城市发展的便利与民生需要,需要更加科学的依据城市发展的要求,进行相关建筑风格,建筑面积等的科学规划,并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农贸市场的管理。内部因素分析农贸市场是一种传统的商业业态,存在很多制约其稳定发展的因素,有硬件的因素也有软件的因素。这些因素无论在大城市发展成熟的市场还是在新疆农业县这类中小城镇发展滞后的市场都具有很多共性,主要制约因素如下:市场基础设施落后管理不善,致使市场变得“脏乱差”,场内摊档位十分陈旧,有的甚至是临时搭建的摊位;农贸市场的水电设施和排污设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营的需要,它已经成为影响市场形象的关键因素。基于新疆农业县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陈旧、排污能力差、经营和购物环境差,使部分市场的人气和经营效益每况日下,因此改善基础设施成为多数新疆农业县农贸市场实行升级改造的主要方面。不合理的市场业种配置和布局属于制约市场发展的硬件因素,很多农贸市场自从建立以来,其业种配置和布局就很少根据市场消费环境变化而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整,导致多数市场长期以来的经济效益难以达到质的飞跃。市场收益率低:农贸市场有很大部分属于公益性质,为实现政府所要求的“民生工程”建设,市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往往是投入大、收入小,致使市场日渐破败,甚至改造升级后其经济效益不升反降。市场收益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农贸市场的盈利模式单一,目前新疆农业县农贸市场的经营收入是以租金收入为主,由于市场租金提升有限,市场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使市场的租金收入长期以来难以提升。人才制约着农贸市场行业的发展:有人才才有经营管理和发展水平的提高,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农贸市场行业是一个“夕阳”行业,认为农贸市场是很低层次的行业、工作环境脏乱差、发展前景有限,导致农贸市场长期以来吸引不了专业的人才。没有人才,一方面使农贸市场的经营缺乏战略性规划,另一方面使农贸市场管理人员难以正确理解落实公司的发展措施,使执行力不够。

农贸市场发展改革思路

引入多种机制改善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加快引进多种竞争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投资管理体系。加快建立“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运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外地资本多渠道投资建设农贸市场,本着“政府扶持一点、商务部门向上争取一点、各相关部门帮助一点、市场主体筹集一点”的原则,分期分批彻底解决好基础设施差的问题。吸引人才,加强管理新疆农业县虽然长期发展特色农产品,但是农贸市场缺乏相应的营销管理人才,经营管理理念落后,对市场的认识和反应也比较滞后,今后要加强农贸市场特色农产品的经营管理人才的吸引,建立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积极完善农业协会职能,依托农业协会吸收各类人才,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特别是今后的农贸市场将形成统一结算、信息传递、配送等辅助功能,满足两个市场需要,一是外部市场对新疆农业县特色农产品的需求,另一个是新疆农业县对外部市场农产品的需求。

政府宏观管理机制

加强新疆农业县农贸市场的统一规划工作。今后,新疆农业县在城市总体开发建设中,首先规划出市场用地,合理布局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的建设审批应规范化、程序化。在县城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时,要充分发挥商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参与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审批。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农贸市场坚决不予审批,对符合建设要求的市场必须统一规划,明确管理责任,增强农贸市场布局的合理性、科学性,全面体现市场的整体功能。加强各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管理。成立新疆农业县市场建设和管理领导机构,由主管县长牵头,商务、国土、工商、规划、建设、交通、公路、交警、消防等单位组成,商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加强全县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重点解决划行归市、入场经营问题,彻底改变挤占马路、阻塞交通、妨碍消防通道的现状。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并明确相应的主管领导,明确职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目前新疆农业县特色农产品交易方式由传统的现金、现货、现场交易为主,向洽谈订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交易方式转变。农贸市场功能由单一的商品交易向商品展示、信息汇集、价格形成、产品创新等方向拓展。新疆农业县需要通过政策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开展物流配送等业务,提高新疆农业县农贸的市场建设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做好日常行政管理。农贸市场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地位举足轻重。由于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投资大收益慢,仅凭农贸市场主管单位来投资,很难完成新疆农业县市场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的公益性事业中,适当安排经费,切实改善市民的购物环境。除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外,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场条件,切实提升新疆农业县农贸市场品位与档次,同时农贸市场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在农贸市场巡查上下功夫,加大农贸市场巡查力度,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保障农贸市场经营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办事意识和服务意识上下功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农贸市场广大经营户办好事、办实事;在行业自律上下功夫,充分发挥农贸市场服务中心的桥梁纽带作用,调动广大经营户共同参与农贸市场的监督;在安置就业、维护稳定上下功夫,千方百计招商招租,促进农贸市场繁荣发展。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3

(一)目标

通过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切实改变农贸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的现状,为群众提供一个环境舒适、购物方便、食品卫生安全的“菜篮子”商品购买场所。

(二)改造提升和整治规范的范围

本次改造提升与规范的范围为全区有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农贸市场、农村小菜场和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改造提升的农贸市场。

(三)时间安排

到2009年底各乡镇、街道完成辖区内80%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到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四)改造标准

1、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以《*省星级市场标准》和《*省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为基本标准。

2、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一般不能低于以上基本标准,有条件的可以超过上述基本标准;发文之日后经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要坚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要求管理,确保新建农贸市场与经济发展、城镇建设、群众消费水平同步,必须达到“省二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标准。

3、具体标准:见附件1、2.

二、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升全区农贸市场整体水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指导,以创建标准化农贸市场为重点,以实现农贸市场规范化为抓手,通过“改造一批、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切实改变我区农贸市场“脏、乱、差”的现状,努力为市民营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消费购物环境,全面提升我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使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市场布局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适当规模”的原则,结合城市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凡纳入改造提升与规范范围的农贸市场,设计方案须经区农贸市场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讨论评审,以确保改造提升与规范质量;改造完成后,需经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区财政给予以奖代补。改造提升与规范后的农贸市场,经省工商局认定为二星级以上农贸市场享受区商贸发展资金奖励。

各乡镇、街道对属地内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也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共同推进全区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争创精品”的原则组织实施。区政府已成立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要把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和措施,按照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目标、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辖区内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的实施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全面完成全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

(二)加强宣传。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农贸市场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知识,不断提升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通过创“星级市场”等有效载体,逐步把我区农贸市场打造成城市文明的亮丽窗口。

(三)加强监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的日常监管。农贸市场举办者是市场改造提升与规范的责任主体,是市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市场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1、对目前某些方面尚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已长期存在、为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需的农村小菜场,且符合以下条件: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

(2)实际经营在3年以上;

(3)有固定的市场经营管理设施和安全条件;

(4)该小菜场距离农贸市场在1000米以上;

(5)场内经营户原则在30户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各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街道布局审查,交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区工商分局进行市场名称(临时)登记,按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管理。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4

全师服务业今年要努力实现三大发展目标:1、第三产业增加值实现2.88亿元,增长14.9%,力争18%;2、商贸流通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经营中的商贸企业实现利润500万元;3、外贸进出口总值实现4000万美元。具体措施是“拓宽渠道、搭建平台、开辟空间、增强活力、开放窗口、强化管理”二十四字的经营策略。

(一)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拓宽服务业发展的渠道。以商贸总公司为重点,使其发展成乌鲁木齐农资经营的龙头企业。着力抓好北站仓储的开发,建立兵团的农资批发市场。通过强强联合,做好云南三环化工厂、安宁复合肥厂、贵阳“西洋”牌复合肥在全疆的销售总工作,促成三环化工在北站仓库联合建设复合肥厂的项目,成立西洋复合肥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实现生产一销售一客户的经营格局,扩大农资市场占有率,实现农资跨地区经营。

(二)抓好各种专业市场建设,搭建服务业发展的平台。利用城郊的优势,力争每个团场建1―2个综合农贸市场,条件成熟时进行百园路木材加工交易市场、和田街综合市场、头屯街建材市场、南郊216国道20公里处农产品市场建设。在市场建设上要上规模、上档次,完善水、电、暖、排污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市场的治安、卫生的管理体系,给商品交易提供新的空间和良好的环境,管理好已建成的市场。

(三)加快发展具有城郊特色的旅游业,开辟服务业发展的空间。利用本师的自然资源和农业资源,在有条件的团场、连队,发展以“农家乐”“民族风情园”形式为主的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创造条件成立旅游公司,内引外联,做大做强旅游业。

(四)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强服务业发展活力。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扩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庭院经济作为致富职工群众,推动服务业发展的突破口,从而推动全师服务业的发展。

(五)进一步发展外经贸工作,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窗口。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经济全球化,没有强劲的进出口贸易,再快的发展经济也是一个“瘸腿”。发展农十二师的外经贸工作任务艰巨,要继续做好2004年度的乌洽会、春秋两届广交会的参会工作;做好霍尔果斯通达边贸公司的改制工作;扶持好民营的德鲁克边贸有限公司、恒宇祥有限公司、红湖绿业开发公司、红宇针织品有限公司;抓好农垦进出口有限公司亚麻布出口;创造条件将农十二师有实力的企业:金汇德有限公司、五一玻璃厂、屯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养禽场民营工业园赋予外贸经营权;计划在阿拉木图市建立商务办事处。全师进出口额达到2亿美元时,建立师外贸企业集团,增强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5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根据《省商品市场交易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治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菜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举措措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然交易农副产品,向县商务局申报同意选址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视治理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资源公道、利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治理方案。

第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应考虑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介入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新建、改建和扩建。

依法开办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和监视指导。

双流工商局负责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交易行为的监视治理。

县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药监、质监、税务、物价、农发、城管等相关部分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除县市场治理中央直接经营治理的双流大市场、城西市场、丰乐市场、华阳综合市场、华阳新市场、籍田农贸市场6个市场以及后续由县政府出资新建的市场外,县内其余农贸市场(菜市场)实行属地治理,并遵循同一规划、规范监管的原则。县市场治理中央在县商务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进行组织落实和监视治理。

第八条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贸市场(菜市场)长效治理协调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九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经营者可依法成立或自主加入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轨制,民主治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作为贸易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按照公道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县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相关部分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尺度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会同县发改、工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城管、卫生、环保、质监等相关部分共同制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划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栖身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菜市场)配置应利便群众糊口,知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贸易服务举措措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由县商务局负责,在充分征求相关部分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并按相关划定存案。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菜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划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菜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尺度。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举措措施、治理机构和专职治理职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菜市场)规模相匹配的建设资金。

(四)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建。

(五)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四条开办农贸市场(菜市场)应按划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需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划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栖身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菜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菜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场地和举措措施。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治理轨制,做好市场的日常治理工作。

(一)依据《食物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口,确保市场食物卫生安全。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治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在市场内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详细情况,讲演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消费者投诉服务站(点)应设有公平秤、意见箱和监视电话。

(四)建立健全公示轨制,在农贸市场(菜市场)进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证照情况、计量公示、违法违章记实、市场治理轨制(包括计量治理、农副产品准入治理等相关轨制)、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抽检结果、分歧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物卫生、治安治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举措措施设备检验等方面的治理职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治理职员工作责任制,市场治理职员按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同一证件上岗。

(六)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用具。

(七)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轨制。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分歧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轨制,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账,记实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轨制。逐日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修合格证实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实,对未取得检疫检修合格证实或检测分歧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分歧格农副产品退出轨制。发现分歧格农副产品应立刻要求经营者休止销售,或监视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视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职员,逐日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生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实,或与有资质的检修机构签订按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修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生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轨制。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出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出产企业、加工单位和治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确保农副产品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划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菜市场)消防治理轨制和职员岗位责任制并当真落实,配置专兼职职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职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分培训,并按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记实,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举措措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摊铺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举措措施、器材。

(三)按期检查农贸市场(菜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功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背划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齐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同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疏散)示意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菜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五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轨制、配备专兼职保洁职员,按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实;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相对独立的家禽经营区出进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天天清洁消毒轨制,对家禽存放及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轨制;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举措措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泊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洁;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市场经营治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从事经营流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夫进入农贸市场(菜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轨制,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轨制,建立进货台账,记实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正当证实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出产经营许可证、食物卫生服务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物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实,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实、肉类动物产品品质检疫合格证实、牲口肉类畜产品品质检修合格证实,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修合格证实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应具有相应正当证实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建立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两章一证”齐全,在摊铺显著位置张挂肉品检疫检修合格证实;外埠输入的生猪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划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逐日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轨制;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着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进口食物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腐、防鼠举措措施和冷藏、消毒用具;熟食间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物应分开存放,从业职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商定,在指定地点经营,听从治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轨制。

(二)经营流动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昭示经营者名称、详细经营场所或摊铺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分划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划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菜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时、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生果;

(五)按照国家划定应当检修、检疫而未检修、检疫或者伪造检修、检疫证实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菜市场)交易流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作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分歧格的计量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二十五条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菜市场)治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工业引导、规划布局、监视指导的职责。县市场治理中央按照市场治理规范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进行详细监管,并指导各镇(街道)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十六条双流工商局依法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前提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视治理,依法查处交易流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县农发局负责配合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对畅通流畅

环节的农产品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检、快检。

第二十八条县水务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成都市水产品市场准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负责水产品的养殖环节和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治安治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捍卫机构,落实安全捍卫措施;依法清理取缔市场周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确保交通秩序良好顺畅。

县公安消防部分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的消防安全进行监视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县规划局、县建设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视治理,对市场内乱搭乱建行为依法进行取缔;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菜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划定进行审核和监视,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县城管局负责依法取缔东升、华阳、西航港街道等直管区域内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暴市现象(市场周边延伸50米),属地城管中队负责依法取缔所在镇(街道)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暴市现象;负责市场周边环境卫生和店招店貌治理及活动商贩、占道经营、非法占道市场的清理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卫生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农贸市场(菜市场)开展健康教育、除害防病等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双流食药监局负责做好农贸市场(菜市场)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依法组织对重大食物安全事故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双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出产加工环节及计量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视治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县物价局负责加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对全县农贸市场(菜市场)的经营治理工作进行监视,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划定,并按照有关划定适时宣布相关监视抽查结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农贸市场(菜市场)治理纳入县政府专项目标治理。

第三十八条县市场治理中央是双流大市场等6个直接经营的国办农贸市场(菜市场)监管第一责任人,其余农贸市场(菜市场)按照属地化治理原则,由所在镇(街道)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的治理负总责。

第三十九条县商务局及所属县市场治理中央,按照农贸市场(菜市场)治理办法,负责对农贸市场(菜市场)经营治理进行指导、监视和检查,并制定和落实赏罚措施。

第四十条对因农贸市场(菜市场)规划、建设、运营监视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含食物安全)事故、重大负面影响的详细部分、镇(街道)实行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县内其他专业市场治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6

第二条《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商贸流通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和会展业。

第三条提升商贸服务业发展定位。按照“发展大商贸,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的总体思路,以完善功能、扩大消费、科学发展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我市商贸流通业体制改革,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商贸设施建设,完善城乡服务网络,发展新型营销业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提高全行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陇东南乃至全省商贸物流中心。

第四条提高商贸服务业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积极构建“以城市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落脚点”的城乡市场服务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贸龙头企业,全面提升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效益水平。力争到2010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15亿元,2015年达到180亿元,2020年达到250亿元,年均增长14%以上,以商贸流通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全市GDP比重的50%。

第五条优化商业服务业网点布局。根据《xx市城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对秦州区大众路、麦积区商埠路两个核心商业区,继续提高集聚程度,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设施品位,形成传统特色和现代信息相结合的现代城市商业中心。对城区原有街道商业网点,要引进多元投资主体,通过直营、加盟、特许、入股、租赁和重组等方式,对街头巷尾的杂货店、小百货、食品店全面进行改造,重点进行配套设施改善,丰富网点类型,提高网点档次。

第六条加快建设发展现代物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秦州西十里、麦积甘泉物流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盘活土地资源,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快园区建设步伐,力争2009年使核心区建设初具规模,把园区建设成集仓储、配送、货物托运、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中心,作为联系生产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消费者的纽带。同时,整合物流资源,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改造传统运输和仓储企业,细化专业分工,提高物流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到2015年做大做强3—5家区域范围内占绝对优势的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集团。

第七条振兴批发商业集聚幅射能力。充分发挥批发市场在资源配置、信息集散、价格形成、引导生产等方面的作用,使批发市场成为xx商贸业的重要增长点,以促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甘谷冀城商场、秦安小商品市场、秦州瀛池果菜批发市场、武山洛门蔬菜批发市场、麦积东部果品蔬菜批发市场等现有批发市场采取改造、整合、迁移的方式进行布局优化和改造升级。鼓励批发市场群内的同类市场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把受用地、交通等因素制约,但有较好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批发市场迁移到城市交通便利区,重点建设一批粮食、果蔬、中药材、水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

第八条发展商贸服务业新型业态。进一步提升xx零售商业实力与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区都市型购物中心和大型超市建设,优先发展大型百货店,鼓励发展专业店、专卖店。在中心商业区,要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扶持“老字号”的创新发展,对传统百货店加强改造升级和功能更新。在区域商业中心,着重发展具有现代商业气息的专业店和专卖店,突出品牌经营,发展品牌和特色消费。进一步发展以连锁经营为主的营销方式,重点发展以经营生活日用品和副食品为主的连锁便民店、连锁超市、连锁专业店和服务业连锁店。

第九条不断增强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积极实施“5强20户”工程,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力争利用5年时间,培育5户销售过5亿元,20户年销售过亿元的大型流通企业。从鼓励开办、方便注册的角度出发,简化设立审批程序,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合作、连锁等方式,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优势中小流通企业。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农村商品消费流通体系。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扩大农家店建设改造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保证质量,建设一户,成功一户;每个县区建设2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不断加大商品配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服务功能。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快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在重点销区和特色农产品主产区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贸综合市场和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冷链、物流和检测系统改造与建设,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培育自有品牌,促进产销衔接。继续实施县乡集贸市场“退市还路”工程项目,积极引导马路市场、街边市场向“方块”市场转移,力争2至3年内在一些重要交通枢纽、重点乡镇和繁华生活区基本解决占路为市、交通堵塞、交易混乱的问题,方便消费者购买,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积极推进“家电下乡”工程。从2009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管,确保下乡家电产品质量,搞好售后服务,严厉打击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切实把家电下乡工作抓实抓好,扩大农民家电产品消费。认真落实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我市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健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利用农产品销售网络平台,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一条加快推进商务电子信息化发展。鼓励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居民消费。支持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大型超市逐步建立网络管理、网上交易、结算、价格指导、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商业门户网站。加快实施国家发改委大型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信息化建设国债项目。对商贸流通企业电子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其软件和硬件配套设施投资较大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积极培育做大做强会展业经济。加快启动xx商务会展中心设施建设,鼓励和动员有实力的企业或投资主体,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办好一批有地方特色的品牌会展。至2015年培育出一批品牌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辐射力强的品牌展会,充分发挥会()展业的拉动效应,带动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通信等消费,拓展xx会展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效益。大力发展旅游度假业,围绕“吃、住、行、游、娱”等生活要素引导假日旅游消费,提升旅游配套服务水平,发展xx旅游商务经济。

第十三条提升餐饮服务业规模和档次。按照经济型、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通过连锁加盟、招商引资、集团经营等方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整合我市中低档饭店、旅馆资源,培育地方特色餐饮街区,扶持传统“老字号”创新发展,提升我市餐饮服务整体质量和档次。积极推进“放心早餐”工程,倡导和组织若干个餐饮龙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办早餐服务,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进早餐经营规模化、规范化,为居民提供价廉物美、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的早餐服务。

第十四条增强城市商业网点便民服务功能。积极实施“以便民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加快建设和配置生活服务业网点,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提供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选择一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满足居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需求。改造发展传统的洗染、维修、洗浴等生活服务业,重点培育连锁化、品牌化、规范化的生活服务业网点。大力发展旧货市场,在市县区居民社区和城区结合部建立旧货收购点、慈善捐助站和旧货交易市场,鼓励生产和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满足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体消费需要,促进城市耐用消费品升级换代,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新旧汽车置换业务,建立二手车信息平台,促进汽车更新换代。整顿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营、连锁、加盟、股份等经营形式,新建、改造、完善和规范一批居民社区生活废旧物资回收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跨区域集散市场。进一步拓宽拍卖领域,扩大汽车、房屋、耐用生活资料的租赁业务,加强对典当准入资质的审核与监管,不断推进拍卖业、租赁业、典当业、旧货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加强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加快全市“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控,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对现有中小型肉类生产企业进行机械化、标准化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以绿色食品、绿色生产、绿色营销为中心,加大市县区豆制品生产上规模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检疫检测体系,实行无害化管理,对技术改造投资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进出我市城乡市场的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和鲜活农产品,市交通、城管、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在政策和工作上给予配合与支持。

第十六条加大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监测力度。健全市场监测机构,制定科学监测制度,明确检测人员职责,建立市场信息收集、储存和预测预警系统。选择重点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要生活消费必需品的货源、购进、销售、库存、价格等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根据市场波动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控,并研究制定出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障市场供给平稳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不同时期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市场稳定的重要商品建立公共储备和商业储备,建设xx大型储备肉基地,形成政府公共储备与民间商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资金储备互补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将重点商业网点建设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重点,广泛吸收国内外资本、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推进重点商业网点项目发展。要健全招商引资网络,采取招商、委托招商、以商招商、上门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招商。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对重点商业项目进行包装、策划和宣传工作,树立项目品牌,实施品牌战略,推动品牌招商。要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形成一整套健全、完善、宽松、便捷、高效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加大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投入,逐步建立各级财政投入机制。2009年起,由市财政设立100万元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投入),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农村物流体系服务设施建设和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由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县区也要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促进商贸业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创新产品、服务和担保方式,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引导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支持商贸业发展,积极推荐新型商贸业项目,加大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同时吸引大量社会资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以存量盘活、增资配股、上市募集、股权转让、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商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扶持商贸服务业设施项目建设。对列入全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扩建、改造、易地新建大型商业网点设施的项目,涉及有关行政性费用按优惠政策执行。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经批准重点建设物流设施项目、农产品仓储配送项目、连锁企业物流配送项目的用地,按工业仓储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出让。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新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城区社区市场、农产品市场、物流企业、会展中心、酒店、大型娱乐业和在符合规划的特色商业街内开店设场,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商贸流通企业激励机制。每三年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按规模、效益、纳税、诚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出全市重点骨干流通企业前五强,最佳商贸流通企业20户,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营造诚信商业交易环境。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商业信用企业测评活动,引导企业和商户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杜绝经销私宰肉、假酒、劣质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欺行霸市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完善监管法规,促进安全消费。

第二十四条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对商贸行业协会指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商贸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协会自律,不断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协调、行业监管和行业服务等工作,积极发展壮大。对新筹建的商贸行业协会可适当给予组建工作经费;对已开展活动的各类商贸行业协会,工作成效明显的可给予奖励。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7

一、相关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现状

(一)废旧物资收购行业

“十一五”期间,我市出台《市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多次组织开展了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治理。目前全市仍有分散的废品收购点405家(其中有证经营的350家),主要以回收废纸、金属、塑料为主。其中距河道垂直距离小于20米的有92家,收购点用地面积大于200平米的有172家。全市建有2处集中交易市场,一是伊桥村废品收集中心,占地41.1亩,入驻经营户22家;二是丁公堰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占地50.3亩,入驻经营户47家。

我市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规划滞后,设点随意。除市区建成区通过前期整治后废品收购大部分已集中进点经营外,因全市尚无收购站点统一布点规划,目前收购站点无序设置、布局分散、点多面广。加之废品收购未设定行业准入条件,导致目前废品收购站点普遍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环境差。二是管理缺失,无照经营。目前市区建成区内有照经营户只占50%左右,而市区建成区以外无照经营、不依法备案登记的收购站点大量存在,长期游离在监管以外,造成市区建成区内集中进场不彻底,建成区以外分散经营难管理的现象,导致收购管理“四统一”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三是设施缺乏,污染环境。我市废旧物资收购点在环境保护、卫生保洁、消防安全等方面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废旧物资收购点缺乏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废品中的废液、分拣加工或雨淋产生的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直排,分拣后的残留垃圾乱倒,对水环境的污染较为严重。

(二)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我市自《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发展实施意见》以来,遵循屠宰厂(场)设置适度集中、便于监督管理、有利竞争、促进生产和流通的方针,加强了统一规划和科学布点,全面提升了全市屠宰行业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装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负全市生猪屠宰任务,主营生猪屠宰和鲜猪肉批发、零售业务,现有下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4家,分别位于许村、盐官、袁花和硖石,生猪屠宰加工年污水排放量约5万吨、废弃物约560吨。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在污水防治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虽经处理但纳污集管率低,废弃物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够完善;二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不够系统完善,日常监管有待加强;三是个别屠宰场实际屠宰量已超设计规模,作业场地、污水处理、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亟待改善。

我市自《市豆制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以来,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布局,对不符合条件的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停产关闭,鼓励和扶持了袁花、斜桥、长安三个规模化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豆制品制造工艺的特殊性,生产废水具有水量大、浓度高、污染严重的特点。个别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受污水管网管径小等因素的制约,生产废水无法全部入网排放,对当地河道的污染较为严重。

(三)农贸市场

“十一五”期间,我市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根据市场规划和商贸服务业网点规划,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整顿一批、重新命名一批”的要求,以解决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差、档次低和环境“脏、乱、差”为突破口,全面改造原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加快了我市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步伐。全市现有室内农贸市场39个,其中有证经营的有33个(市区11个、镇级12个、村级10个),无证经营的市区菜场6个。我市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各镇农贸市场布点规划相对滞后,网点布局不尽合理,农村临时交易点呈点多面广态势;二是镇村两级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差、档次低,管理力量薄弱,“脏乱差”现象较普遍;三是镇村两级农贸市场公共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39个农贸市场中有20个污水未接入城乡污水收集管网。

(四)其他行业和市场

和废旧物资收购、农副食品加工和农贸市场一样,我市“十小”行业、农批市场等其他行业和市场也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一方面这些行业和市场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部分还带有公益属性,属于特定的行业和市场,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简单的一关了事;另一方面,这些行业和市场普遍存在“散、小、脏、乱”的特点,缺少转型提升的主观愿望和客观条件,加之缺乏行业和市场的有效监管,一直处于无序发展的状况,对水环境的污染也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治水、铁腕治污”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实施我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食品加工等特定行业和农贸等市场的污水防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生态宜居新市提供生态环境保障。

三、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我市在废旧物资收购、农副食品加工等特定行业和农贸等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围绕科学规划、完善设施、整顿提升、强化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行业和市场管理,利用3-5年时间,重点实施废旧物资收购、生猪屠宰加工以及农贸市场污水防治专项治理行动,同时探索豆制品加工、“十小”等其他行业和市场的水污染治理,实现特定行业与市场污水防治长效管理。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废旧物资收购行业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废品收购行业专项治理行动,推进全市垃圾分类回收终端体系建设,建立并优化规范化的废品回收服务网点,提高废品物流速度,提高废品综合利用和处置环保技术水平,切实消除或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完善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布点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全市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发展规划,布局镇、街道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解决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点多面广、布局分散、无序设置等问题,为整治开展创造条件。

――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按照“集中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构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加快废旧物资市场建设,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

――规范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准入和管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以及不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完成市区建成区、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点的清理,全部进入统一布局设置的规范化废旧物资收购场所。

(二)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屠宰加工污水、废弃物处理过程符合规范化要求,排出的废水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经过处理后的废弃物在出运、堆放、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完善定点屠宰加工体系。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促进规模经营、推进提标改造等措施,至2015年建立起与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

——强化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加快许村屠宰场异地改建进度。增设焚烧炉、设置无害化操作间,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达标排放处理能力。2013年硖石、许村屠宰场达到二星级标准,袁花、盐官屠宰场达到一星级标准,开展节水减排活动,污水截污纳管率达到100%。

——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检查、养护、维修等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加强督查,确保污水治理设施运转正常,防止出现由于设施故障而造成废水直排或超标排放的现象。硖石屠宰场屠宰间和无害化处理间设置监控探头,实行远程监控。许村屠宰场搬迁项目竣工投产后同步实行信息化监控。

(三)开展农贸市场污水防治专项治理

通过农贸市场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提升改造,加强市场下水道管网建设,完善市场基础配套设施,确保市场排污设施通畅,各镇中心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达到“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实现市区所有农贸市场及各镇、街道和开发区中心农贸市场污水接入收集管网。具体目标和任务为:

——加强农贸市场规划选址布局。综合考虑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区域辐射、人口密度等因素,加强市区及各镇农贸市场规划布局,合理设置农贸市场网点,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完善城镇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加快市场提档升级,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农贸市场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现有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以农贸市场公益性、民生性、社会性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农贸市场提级改造,对已建农贸市场污水处理及排污管网设施实施更新改造。到2013年底,市区所有农贸市场的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到2015年底,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的镇级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达到省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标准,市场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直排现象得到根本治理。

——提高新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要按照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三星级标准对新建农贸市场进行规划建设,优化市场布局,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力争2015年前再新建三星级以上标准农贸市场5个,创建省级示范农贸市场2-3家。

五、工作步骤

(一)废旧物资收购行业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1.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废品收购点的位置,距河道及市级以上公路的距离,设立时间、用地性质、房屋权属、从业人员、经营人员、回收物资分类及回收量、环卫设施配置、场地围护、营业证照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调查摸底的质量。

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和开发区上报的调查摸底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统计分析材料。在此基础上,按照分步整治、有序推进的原则,负责制定《全市整治废旧物资收购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标准和整治重点,开展宣传发动,部署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政府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全市废旧物资收购业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制定促进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规范提升的意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发展扶持政策,鼓励集中化经营、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发展。要根据《市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废旧物资收购秩序整治,推行流动收购“四统一”管理制度。

2.市供销合作总社要抓住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契机,负责规划全市废旧物资市场、固定收购网点布局,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恢复开展废旧物资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业务。通过包装项目、招商合作,引入再生资源专业回收公司,加快废旧物品收购龙头企业培育,鼓励较大的经营户以加盟连锁等方式与专业回收公司进行联合。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居住区设立再生资源收购网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等经营模式,负责回收废旧可再生资源,并做到回收物日收日清,不在居民区回收站点存储。

3.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经贸、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组织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废旧物资收购点进行分类整治。坚决取缔无废旧物资收购执照以及市区建成区、水源保护区、河道两侧30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点。对其他符合保留条件的废品收购点,要认真开展环保、消防、安监、卫生方面的整改,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纳管排放。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1.按照疏堵结合原则,由属地政府按照行业准入标准、网点布局规划和站点设置条件,规划确定辖区布点区域和禁设区,加强长效管理,严格新设站点的控制,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新出现的各类废旧物资收购站点。

2.加快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无害化,提高组织化程度,发挥规模化经营带来的价格优势,淘汰零星分散的小型废品收购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利用。扩大各连锁点的经营能力,鼓励进行初加工,并逐步向深加工发展,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最终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产业化。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特别是对个体经营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非法经营活动的监督和举报,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利用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生猪屠宰加工行业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由市经贸局组织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截污纳管现状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由环保部门对现有4家屠宰场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和系统评估,提出评估整改意见。市经贸局根据现状调查和评估整改意见,分析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整治标准、工作步骤和主要工作任务,制订《生猪屠宰场污水防治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由市经贸局牵头组建市生猪屠宰行业污水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生猪屠宰场污水防治实施方案》,部署我市4家生猪屠宰场整治工作的任务,抓好责任落实和任务分解。

2.2011年底前硖石屠宰场完成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焚烧炉购置及土建工程,以及焚烧炉、落水管、消毒池、沉淀池、干化池改造并投入使用。2012年6月底前硖石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间完成探头安装并网,实现信息化远程监控。2011年底前完成袁花、盐官生猪屠宰场无害化操作间工程并投入使用,2012年6月底前污水经达标处理后纳入城乡污水收集管网。

3.许村屠宰场2011年底前完成无害化操作间工程并投入使用。许村屠宰场异地搬迁项目争取2012年5月底前动工建设,2013年10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新的许村屠宰场污水处理纳管达标排放,生猪屠宰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行信息化监控。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1.进一步优化屠宰场网点布局。制定并实施我市现有4家生猪屠宰场点的整合提升规划,推进屠宰企业规模化、标准化经营,不断提高屠宰加工行业机械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加强屠宰行业污水防治的日常检测,强化对生猪屠宰企业污水排放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屠宰加工行业污水防治工作成果。

2.加大生猪私自屠宰执法。充实生猪屠宰执法力量,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定点屠宰企业、城郊结合部、农村以及市域交界地区的监督检查,实现生猪定点屠宰率100%。同时积极探索其他畜禽屠宰的监管,杜绝私屠滥宰场点对水环境的污染。

(三)农贸市场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

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开展各自辖区内农贸市场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及截污纳管等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市工商局在此基础上,制定《农贸市场污水防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1.市工商局组织各镇、街道和开发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污水整治专项行动,落实市场举办单位的管理责任,开展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完善市场硬件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市场环境卫生保洁、污水处理和排污管理,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更新、保养和维护。对偷排乱排市场污水的,责令市场举办者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依托城乡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对全市20个污水未入网的农贸市场实施专项治理。其中,市区污水未入网的农贸市场有东苑农贸市场、硖东菜场、伊桥菜场、东郊菜场;镇(街道和开发区)污水未入网的主要农贸市场有盐官农贸市场、袁花菜场、许村镇农贸市场、杭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马桥菜场;镇村污水未入网的其他农贸市场有祝场农贸市场、斜桥镇路仲农贸市场、长安镇城西农贸市场、袁牧农贸市场、周王庙农贸市场、钱塘江农贸市场、丁桥镇新仓农贸市场、许村镇沈士农贸市场、许村镇科同农贸市场、许村镇翁埠农贸市场、先锋菜场。

3.上述20个农贸市场污水专项治理的实施时间,应根据城乡污水管网建设的进度,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中逐一明确。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1.加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统筹和调控力度,进一步优化农贸市场规划布局,强化对农贸市场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农贸市场污水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巩固农贸市场污水防治工作成果,促进全市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2.建立污水防治监管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污水防治监管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农贸市场污水达标排放的动态监管。对未如期纳入污水收集管网的农贸市场,与星级文明市场的评定及各项财政扶持政策挂钩,健全完善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晋级淘汰机制,全面提升农贸市场污水达标排放处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特定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行动计划既是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行动计划之一,也是水环境综合治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专项治理行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城管、经贸、工商等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治理工作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工作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以及农贸市场的污水防治专项治理行动是特定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工作的重点,必须加强组织协调,有序推进治理行动的开展,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到位。与此同时,其他行业和市场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我市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为抓手,举一反三,统筹兼顾,积极开展豆制品制造、“十小”行业、农批市场等其他行业和市场的污水防治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对特定行业和市场开展污水防治,要触及部分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短期内也有可能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特定行业和市场污水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相关行业管理人员、市场举办者、经营户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形成“上下齐心、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建立农贸市场的条件篇8

一、引言 西南民族地区民族贸易体系曾经为少数民族必需品的生产和流通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作出过重要的贡献。但由于种种原因,传统的民族贸易体系正逐渐萎缩和被边缘化,这使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走向衰退。因而,研究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有着现实的紧迫性。

目前,国内外关于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的研究资料相对较少,大多数学者主要从一般意义上来研究农村商品市场和商品流通领域,如A.de Janvry(1981)、D.Bryceson(2000)、K.Jansen(2000)等人指出农村市场体系的创新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王晓红(2000)、周力(2005)、柳思维(2004,2006)等人则分析了农村现代市场流通体系的构建对经济增长与发展和提升农民利益的重要作用。另外,少数学者如彭继芝(2004)、朱瑞雪(2005)、郭妍(2002)、杨清震(2003)等分别从新时期民族贸易的地位和作用,绿色边境贸易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民族贸易政策与民族贸易发展,民族贸易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等方面对民族贸易进行了探讨。真正运用区域经济理论和城乡协调发展理论来研究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创新与民族贸易发展的则更少。

目前,仅有王兆峰、张海燕教授(2007)从民族地区农产品市场创新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的角度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探讨。不过,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农产品,还涉及日用消费品、民族工艺品、农业生产物资等。因而,从农村商品市场的一般客体的角度来研究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是有必要的。本文正是以此作为切入点,在充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的构想。

二、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落后的表现及民族贸易发展的困境 西南民族地区主要包括贵州、重庆、四川、湖南、湖北、云南、广西、西藏等辖区内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这些地区以山区为主,自然条件相对恶劣,长期处于封闭与半封闭状态。再加上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和农村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低的制约,以及在商品流通体系建设中“重城市,轻农村”、在农村工作中“重生产,轻流通”惯性思维的影响下,政府对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发展缓慢。并且,在全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传统的民族贸易政策、民族贸易体系不能适应新的经济条件,民族贸易 政策名存实亡,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则逐渐萎缩和被边缘化。

(一)商品市场运行基础薄弱 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落后的首要表现就是商品市场运行基础薄弱。从产出能力来看,西南民族地区农村自然条件恶劣,长期以来的“刀耕火种”式家庭生产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大量的剩余。并且,由于缺乏市场意识,村民所生产的农产品也主要为基本粮食作物,缺乏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价值。显然,这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落后的生产方式严重地制约了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的产出能力。从需求能力来看,消费者需求的商品数量、商品种类及消费水平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密切相关。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村民收入来源单一且有限,再加上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及其他预防性支出的制约,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的现实需求能力极其有限。在低产出能力和低需求能力的双重制约下,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基础相当薄弱。在缺乏利益的驱动下,市场机制难以吸引众多资源向西南民族地区农村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该地区商品市场运行基础发展的滞后。

(二)商品市场运行要素缺位 在所有的市场运行要素中,市场主体是最积极和主动的要素,在商品市场建设中也发挥着核心作用。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的三类要素普遍缺位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落后的最突出表现。首先,缺乏合格、规范的商品市场主体。传统的民族贸易企业的萎缩与退出、城市现代商业组织不愿进入、经过专业培训的经纪人数量有限使得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主体仍以个体商贩为主。其次,商品市场客体相对单一。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最主要的商品市场客体是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物资,而且主要是从城市市场淘汰出来的次品或假冒伪劣产品,这些产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西南民族地区特色的农产品和民族工艺品既没有形成大规模的产出,也尚未成为商品市场客体,极少数民族旅游开发较好的村寨的民族工艺品和特色农产品虽有销售,但规模极其有限。另外,质量较高的家电产品、首饰、服装等时尚产品也尚未成为这些地区农村商品市场的客体。最后,实现商品交易的网络体系等商品市场载体陈旧且残缺不全。西南民族地区仍以传统的集市作为商品交易的载体,商流、物流、信息流仍高度统一于交易的一刹那。在随机匹配的单次博弈和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农村商品市场是一个“柠檬市场”。可见,商品市场主体、客体、载体“三体”的缺位不仅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落后的表现,也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商品市场运行环境恶劣 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环境恶劣主要表现为:第一,市场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由于自然条件闭塞、信息传递渠道狭窄,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具有天然的信息劣势,主动搜索市场上哪些产品畅销、哪些产品滞销,产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对于单个农民来说成本高昂而且由于信息外部性导致的“搭便车”行为使信息搜索者缺乏搜索的激励,进而使农民长期蒙受信息不对称之苦。第二,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监管工作不力。由于缺乏严格的准入制度、健全的商品质量检测制度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与手段,导致进货渠道混乱。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是主要的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市场,如药品质量案件中农村占80%。另外,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乱收费、乱摊派和乱涨价现象也相当普遍。第三,区域社会资本缺失。社会资本是“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的信任、规范和网络”,它是经济发展和商品市场运行的“润滑剂”、“黏合剂”。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缺乏普遍的社会信任以及被大家“理解”和“共享”的正式和非正式规范,这阻碍了村民市场意识、市场观念的形成,也进一步恶化了商品市场的运行环境。

(四)民族贸易发展的困境 民族贸易是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商贸形式,是我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政策性、民族性和区域性。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价格补贴、财政拨款、利润留成与税收减免“三项照顾”的老民族贸易政策基本上全部失效,而新出台的国家对民族贸易企业实行优惠贷款、税收返还等民族贸易政策也因为商业银行的贷款普遍向效益好的地区和企业倾斜以及民族地区财政困难等现实而有名无实。另外,由于民族贸易企业地处经济落后地区,长期以来经营业务单一,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用品趋向市场化,固有的民族特殊用品逐渐减少,以及民族贸易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经营观念落后、资本 积累和投入不足,民族企业大量转产、倒闭,民族贸易网点大幅萎缩。如“十五”期间在青海农行开户的62户民族贸易企业中已经关停、倒闭、破产的为60户,占96.8%。可以说,民族贸易发展面临困境,使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雪上加霜”。

二、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的思路构想 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有其自身的基本规律,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现有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下,立足于民族特色产业,走“产业——市场——产业——经济发展——市场”的自生型的农村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道路是总体的思路。具体来说,现阶段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可以参考以下构思(如图1):在商品市场运行基础建设方面,重点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生产特色农产品并深加工,同时注重开发民族特色旅游和民族工艺品产业,减轻农民负担,提供消费信贷,扩大农村消费力;在农村商品运行要素建设方面,大力引进城市连锁商业组织,恢复和拓展民族贸易企业和网点,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形成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市场运行主体,扩大和丰富特色产品、消费品和生产物资等市场运行客体,建设以专业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和城乡一体化物流系统等市场运行载体;在商品市场运行环境建设方面,主要通过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协会等社会服务组织来规范社会市场秩序和培育区域社会资本。 三、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任重道远,但又事关国家“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与民族团结稳定的大局。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将农村,尤其是中西部落后地区农村建设作为中央政府投入的重中之重。在农村流通体系建设方面明确指出,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促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加快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改造和城市商业网点向农村延伸。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然而,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特有的封闭性、分散性和低效率均衡性使得其发展在遵循国家总的指导方针之外,还应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其中,借助政府、城市现代商业组织、其他新型市场主体等外部力量的冲击,打破现存的低效率均衡状态,以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贸易政策为依托,引导市场向现代流通体系演进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的关键。因此,本文从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与民族贸易发展的总体构想出发,提出四点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一)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夯实商品市场运行基础 产出能力和需求能力是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西南民族地区农村极其有限的产出能力和需求能力是阻碍商品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的根本制约因素,而且,产业发展落后又是村民消费能力不足、消费观念落后的主要原因。因而,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夯实商品市场运行基础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的基本切入点。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特殊的自然条件和特殊的民俗民风是其宝贵的资源,充分挖掘和开发这些资源,发展民族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延伸农业产业价值链,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生产和深加工产业。西南民族地区特殊的土壤和气候条件适合于种植一些营养价值高、口感好、无污染的绿色食品、药材和花卉等农产品,如湖南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茶叶、橘子、猕猴桃等。通过引导和组织村民进行专业化种植,部分直接销售,部分经深加工生产出价值更高的相关产品之后再销售。

二是大力发展民族旅游产业。西南民族地区特殊的民俗民风和古朴的建筑都是重要的旅游资源,而且随着国家旅游市场的扩大,文化旅游、村寨旅游、原生态旅游已成为游客们青睐的对象。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可以与周边的旅游胜地开展合作,使其成为大旅游品牌的子项目,也可以定位为周边城市居民周末休闲娱乐的场所。

三是积极发展民族工艺品产业。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居民是少数民族特色工艺等民族文化遗产的直 接继承者,他们熟练掌握着各种民族工艺品的制造工艺。组织村民进行民族工艺品的大规模制作可以迅速发展民族工艺品产业。总之,以上三大产业的同时发展可以极大地提高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的产出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需求能力,进而为商品市场的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提供扎实的供给和需求基础。

(二)培育现代市场“三体”,充实商品市场运行要素 现代市场“三体”,即商品市场运行主体、客体和载体是农村商品市场建设的基本框架,任何一“体”缺位,市场都不完整。因而,合格、规范的商品市场运行要素的引进和培育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和民族贸易发展的核心内容。具体而言,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主体建设方面,一是大力引进,二是积极培育。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主体之所以不规范,一方面是缺乏竞争,另一方面是投入不足。农村商品市场潜在的需求能力是城市现代商业组织最大的诱惑,进入农村市场也是它们的战略目标之一,引进城市现代商业组织不仅可行,而且它们的进入将对现有的市场运行主体形成刺激,加速其改革,迅速提高市场运行主体的规范化和组织化程度。其次,运用相关的民族贸易政策,支持和加大民族贸易企业的投入,改革民族贸易企业经营模式,扩展民族贸易网点,恢复民族贸易企业在民族工艺品、特色农产品生产中的核心作用。

同时,培训大量农民经纪人,建立专业合作组织,使农民经纪人成为有组织的农村商品市场基层运行主体。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客体建设方面,一是多样化农村产出产品种类,如种植尽可能多的特色农产品,并深加工成各类相关产品;二是丰富农村市场消费品的种类,将一些目前只能在城市才能购买得到但在农村有需求的产品引入到农村市场,同时在生产物资的供给方面也要尽可能地种类齐全。而且,要严把所有流入和流出商品的质量关,提升农村商品市场客体质量。在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载体的建设方面,通过建立乡镇、产地专业化市场以及遍布各村的贸易网点,开发乡镇、产地及特色产品电子商务网站,建成城乡一体的物流体系,确保商流、信息流和物流“三流”畅通。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优化商品市场运行环境 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是确保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目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散、乱、差”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社会化服务体系所致。由于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很少触及农村,农村市场秩序混乱,欺行霸市、假冒伪劣产品横行。一方面,应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但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应通过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协会等社会服务组织来实施农村商品市场的自治。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不仅可以通过结合政府监管的“自治”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秩序,而且可以培育区域社会资本,提高各市场运行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村商品市场运行效率。另外,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还可以利用自身搜寻信息、洞察市场走势、集体谈判等方面的优势,使处于具有信息劣势的农民不论是作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能从市场中获得正常收益,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的积极性。

(四)落实民族贸易政策,重构民族贸易体系 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建设是民族贸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民族贸易企业的重要使命。作为西南民族地区农村商品市场运行的主体,民族贸易企业一方面要用足、用活、用好现有的民族贸易政策,加大投入,恢复和扩展民族贸易网点;另一方面,要积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提高经营管理绩效,立足于民族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特色工艺品、民族必需品、民族特色旅游等民族特色产业,做大做强企业[11]。同时,西南民族地区政府也要调整和落实民族贸易政策,在确保民族贸易企业享受民族贸易政策的同时,将民族贸易政策扩展到那些积极参与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农村地区商品市场建设的城市现代商业组织及个体,如提供农村商品市场建设、民族特色产业开发的专项资金贷款等。此外,西南民族地区政府应统筹城乡发展,统一规划,重构民族贸易体系。如多元化和规范化的民族贸易主体,组织化和现代化的民族贸易形式,多样化和规模化的民族贸易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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