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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8篇

时间:2023-12-27 14:40:06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1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自由刑执行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步入依法治监的阶段,同时宣告以监狱法学命名的一门正式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的诞生。几年来,监狱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全国上下成立了一系列监狱法研究机构及部门,这一切大大加快了监狱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的专业化进程。但几十年来旧的思想观念还束缚着我们的手脚,旧的研究方法还禁固着我们的灵魂。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特别是它作为一门规范意义的科学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构造与研究视角问题仍无实质性突破。现在的监狱法学仍存在明显缺陷:它既不象实体法那样内容翔实、中心突出、界限分明;又不象程序法那样逻辑缜密、精确适度、繁而有序。却兼具实体法对社会功利目的服务的工具性和程序法以实现实体法目标为己任的辅助性,忽视乃至否定自己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甚至不惜以牺牲与破坏自身道德性为代价去追求外在目标和实体价值,结果既没有实现实体正义,又没有建立起正当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丧失了学术的内在品格,难以提供一个学科所应当具有的立足法学之林的本身价值,使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一种科学研究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它们作为过程和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和规范性,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的有用性。这是我们的监狱法研究至今徘徊不前,拿不到真正入场券的症结所在。

一、对我国自由刑执行及监狱法研究的几个视角的审视

第一,有人把我国解放初期改造晚清王朝官宦、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伟大功绩归结于党的劳动改造方针的英明伟大,把此后由于社会变迁而出现的改造质量滑坡乃至建国来从未有过的低谷称之为对执行这一方针的忽视或扭曲,似乎它是永恒不变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认为,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确实是我国的成功创举,有着它的存在价值和合理性,但把它夸大到不适当的高度和唯一的地步也不够客观和全面。我国五、六十年代改造成绩的辉煌是由当时的特殊背景决定的,或许是某些因素聚集在一起爆发出的瞬间闪光,未必与事物的发展规律产生必然联系,也不是自由刑执行中涉及的本质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服刑人员能否改造、改造的效果如何不取决于某一项甚至某几项改造手段的神奇作用,而在于这些改造手段的运行状况;它们各自的价值品质及它们相互结合配比的状况营造了怎样一种整体价值氛围;这种价值氛围是否与社会主义对监狱的要求相吻合;取决于服刑人员对这种环境氛围的接受度、认同度、参与度与努力程度。也就是说,改造效果不决定于改造者是谁,他出于怎样的改造意愿,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何种人,采取何种方式制定何种方针政策去改;而是取决于被改造者对监区文化环境的心理感受及其程度,因此应在争取被改造者的改造愿望和努力程度上下功夫。应当深入研究组织、运用改造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监狱资源的学问,最大发挥监狱正面效应的艺术性。怎样设定改造手段体系,给予每种改造方式以科学定位和优化组合,创造怎样的环境氛围和价值效应。这是不能脱离对执行过程和程序环节的深入分析、系统研究的。离开对监狱运行手段、方式、载体的检讨,对自身结构和道德性的研究,对价值品质的培养和建设,必然导致唯书、唯上、唯外不唯实、不唯内的唯心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盲目实践。这是监狱单纯执行社会政治功能,把自身作为驯服工具的结果。

第二,监狱的自然机能是与其社会功能相并而生、共存共长的另一方面。当代监狱自由刑执行的性质决定它对服刑人员造成自然机能负效应的不可避免性。这似乎是任何监狱永远走不出的误区,是附着在监狱机体上的衍生物。“单纯囚禁是剥夺自由刑的原始形态,因而也就有了以监房为主要设施的囚笼式的‘看守——人身保管’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实质上视人如动物。”〔1〕监狱惩罚方式组织运行不当对身在其中的服刑人的心理感受会产生深远影响,环境状况的哪怕些许微妙变化都会使人即时产生巨大的感受效应。这是人的神经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其表征往往是由于剥夺、惩罚、约束的长期性、过度性异致矫枉过正,正常思维活动方式和规律被打破,人格尊严与平等感的丧失,活力与激情的窒息,热情与自信的消失,恐惧畏缩心理,神经系统的麻痹性,服从与受支配的习惯性、自然性和无意识状态,一种消极、被动、僵死化人格。在抑制犯罪的同时也制造了机械人、植物人或疯狂性人格,如何减少、避免监狱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对监狱人格的影响是检验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和监狱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是衡量监狱学科学性程序的关键参数。

第三,本人曾通过对监狱史和监狱文化环境氛围的研究(社会学意义上的“大文化”,而非指监狱文化活动等文化现象),对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监狱进行比较和鉴别,来发现监狱内在品质的某种规定性。我们发现,虽然不同社会的监狱自由刑执行的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性,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剥削阶级监狱自然机能只有负效应,而我们的监狱的自然机能有可能营造出正效应。

资本主义监狱功能基本上是单纯隔离、消极关押、体罚性劳动,以及约束和监视。给予的教育是通过宗教教义进行倡导和灌输,期望制造一个理想中的海市蜃楼,但这是永远不能实现的幻想。制造剥削的社会不可能塑造正义观念的服刑人员。正如现代著名犯罪学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所说,“资本主义监狱具有七大弊端,其中之一是,改造应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予犯罪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2〕我们的监狱由于其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性,在规范意义上讲,应当具有以前社会时代所未曾有过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或至少达到它们所未曾达到的高度。“行刑过程是一个特殊的做人的工作的过程,保全人犯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属性,充分提供他们以再社会化的条件和机会,这是极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格意义的。一位美国人士在参观中国监狱后说,由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对犯人的管理也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你们是靠干部管理罪犯,美国是靠电视控制,是消极的惩罚。”〔3〕我们认为,赋予服刑人构造人格的素材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强制压迫和灌输,而在于从他自身产生需要和寻觅吸收。如果我们仅仅以社会功利目标为追求对象,仅仅给服刑人员进行“理想化”的正义思想教育,而忽略现实处遇的品质建设,不从手段、方式、程序、过程等环节的正义性上下功夫做学问,就不可能从现实实践中营造用以打动服刑人的正义性素材,最终丧失本可能产生的社会主义监狱机能的正效应——提供服刑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放松监狱自身品质的建设,不在各个环节上精耕细作,找准程序正义间的内在关系,就会丧失我们的监狱的优势和特色,把本来能够提供给服刑人素材的正义性、真实性演变成脱离实际的虚幻的梦想。正义从过程产生,以现实真实性诠释,任何舍本求末、卖身求荣的做法都是有害无益的。

第四,我国传统监狱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学科实际(虽然盲目地注重工作实践),“服务意识、工具意识”占明显地位。在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时,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是辩证的统一。刑罚目的指国家确定并执行的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它贯穿于国家刑事活动的全部过程。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指中国式自由刑执行制度,——它是实现中国刑罚目的的重要工具和保障。”〔4〕中国劳改工作的特色“源于中国国情;阶级意志的定向和定位;随着国情的进化而进化;基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适应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着眼于事物的内部联系,及时调整新的工作对策和方法……劳改机关在专政的对象方面由过去对敌对的犯罪分子转到‘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犯罪分子上来;由过去的对敌对阶级的专政转到对现在的由一般群众蜕变出去的极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专政上来。”〔5〕该学术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对我国监管工作特色是这样描述的:①从理论上,以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为指导(唯上);②在本质上,同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把‘改造人’作为根本目的(唯功利);③在整体功能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唯社会);④从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上,重视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运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力量(唯改造者);⑤从主体素质上,十分重视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唯改造者。将服刑人员排除于主体之外,作为客体)……〔6〕。

上述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在于,它们都没有注重对我国监狱自由刑执行的现象和规律这一学术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无论从局部到全局、从低层到高层都缺乏对内在品质的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将执行刑罚的手段和目标、程序与结果用了不适当的分离,并将后者置于优先地位,前者置于从属地位或虚无地位。认为只要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结果,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甚至可以不要程序,或者以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不人道的方法和过程实现“正义”。

二、程序正义原理及其对科学建设的意义〔7〕

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而言的。它强调以过程为中心,从过程中追求正义,强调过程本身的建设,程序有着其固有的标准,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从结果上实现公平。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结合体,前者是手段和载体,后者是通过手段过程要求和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共有三种不同的程序价值模式。一种是绝对工具主义程序模式,又称为结果本位主义程序,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才富有意义。一种是相对主义程序模式,它基本坚持上述观点,但要求对法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一些非工具性目标的艰制,允许在追求工具性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第三种是程序本位主义为主兼顾服务价值的相对程序本位理论,即程序价值的完全非工具主义论。它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的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只要严格按照发展的程序办事,就能够得到公正、良好的结果。它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为人们评价和建构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程序参与者参加到过程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不是活动的客体。无论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法律执行的程序都应保证服刑人获得公正的处遇。这样就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确认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非工具性价值。

三、监狱学研究方式和重点向着程序正义转移势在必行

从上所述不难得知程序正义的本质和其在法学建设中的重要性,也是监狱法学研究规范化学术化所需真正方法论和切入点。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一个好的法律要变成活的法律,就要看是否通过程序的操作得以实现。法的本质不仅要从实体上理解更要从程序上理解。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的参与者的明确性、权利性、保障性,因为它提供有可诉论性和权利救济性。程序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应比实体优先。

所以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应当程序先行;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矛盾时,选择程序;当违反程序价值的实体价值强制推行的时候应视为无效,进行抵制。具体来说:

第一,依法治监要求程序正义。走向法治就是走向程序,走向运作过程的规范化、强调“过程中心主义”,把程序正义作为我们监狱工作和监狱法研究的重点,应将保证过程正义研究作为监狱法研究的中心任务。《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依法治监提供了基础和要求。实行法治要求事物的形式合理性,即自身过程和品质的优良性。法治更多地是法律运行和法律效果问题,程序正义符合法治的特征,排除一种目的的主观价值性。法律中介和服务的价值是一个自然法概念,与立法相关,涉及法的实质合理性(实体正义)。法为这种价值服务的价值是法的工具性价值,这是法的价值的主导方面。虽然法的自身价值是法的价值的从属方面,但是它具有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的作用,它是客观法的实体价值的基础,没有法本身的形式合理性作基础和前提,就不会产生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它的实质正义。〔8〕应致力于监狱自然机能的正效应的建设,注意改造手段和环节的度的把握,体系的构成与整体效应的价值性。精耕细作中有正义产生于这程和程序是自然、客观的程序运行的必然结果,不产生于预定目标和身外强制。比如劳动改造罪犯手段的运用一度发生目标和重心的倾斜,由“改造”偏移到“生产”上去,其原因一是来自“任务论”,一是来自“惩罚论”。持“任务论”观点的人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作的重点和重心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既然抓经济效益是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当然也就是劳改工作的中心任务。“惩罚说”认为我国组织罪犯劳动就是实施劳役惩罚,就是用服刑人创造经济效益,对他们的劳动任务定质、定量、定工期、定效益,随意增加劳动强度或无限延长劳动时间,因而超出适当限度,使服刑人产生抵触怨愤情绪,甚至将他们役使致死、致伤、致残。这时,劳动改造已不再具有正义性,而只能助长监狱惩罚的负效应。因为它偏离了由适度性所体现的价值,这是由程序运行不规范导致的结果。

第二,程序相对于实体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具有优先地位,程序优越于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能够脱离实体正义和服务功能,二者不是非此即彼或舍此取彼的问题。以程序为主,程序蕴含着实体内容,关键问题是以何者为中心,以何者先行。以程序本身建构为中心,而不是外在目标为中心,要求执行活动每个细节的道德合理性和精确性。以惩罚为例,以程序正义为中心和以服务工具性为中心对执行惩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惩罚的概念和含义从略)。我们对罪犯的惩罚是以正义性为品质的,它必须在程序设置和运行中得以体现。这种正义性体现在它以服刑人员接受改造为目的和必要限度,不含有体罚、虐待、劳役等主观设置。“给罪犯造成一定程度的权益损失和痛苦”,其内在机制是置入服刑人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是道德人格。这里的“一定程度”是我们要找准的关键因素和科学性所在。这个中心不应以“从重从快”的需要,以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率上升因素等为转移加大惩罚力度,放宽惩罚范围。程序先行要求目标和结果从程序过程产生,而不是先于程序拟定。不取决于你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什么人,你认为怎样处遇为宜,而在于这种处遇对他们所产生的感觉和影响,在于各个环节和程序的法治性品质运行状况的良好,由客观环境说话,事实说话,服刑人感觉说话,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整体,由过程到目标,由程序到实体的自然演变过程,取决于监狱自然机能的作用,而不是从人们愿望出发的心路过程。注重程序建设就是注重度的把握——恰到好处,无过往也无不及,失去了适度性就失去正义性,我们应以程序正义建设为己任,以实体结果为附随和从属,不能为单纯的实体目标放弃、牺牲以至破坏程序,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过程和方法论建构。

第三,我们重要的不仅仅是程序,而且是程序正义。社会主义刑罚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决定它应具备更高层次的监狱程序的合理性。应建立一套评判监狱法执行手段和运行程序的价值标准,即它的内在道德性和品德是否体现了对服刑人作为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关怀,这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个价值标准或许对他人和社会没有明显的价值,但是,正义体现在实行过程中,强调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实现正义,被监管人就应获得公正外遇。刑罚执行既不是刑法目的的工具,也不是社会政治功利的工具,而是我们用以对服刑人负责,对依法治监负责,对执行活动的科学性本身负责的过程,得到被监管人的认同和积极参与是我们成功的重要参数。一项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尽力确保它符合内在的价值标准,它应从内部环节而不是任何外部因素得到体现。

法律的正当程序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一弱项,特别是在监狱法领域中。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而提出的。一项法律程序或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是看它是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其利益和前途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正确对待。美国当代法理学家罗尔斯认为:“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后果就被视为正当的。公正的过程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9〕同时,没有对程序正义的研究,监狱运行本身的现象和规律就会失去载体,重点偏移或者导致虚无主义。

【参考文献】

[1][3]王泰.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刑人组织管理〔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3(3).1-4.

[2](意)萨瑟兰.犯罪学原理〔M〕.

[4]盛国军.陈东.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2).1-4.

[5]刘智.论中国劳改工作特色的基本点〔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3).1-4.

[6]中国劳改工作特色专题研讨会综述〔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2).6-12.

[7]陈瑞华.程序价值论〔M〕.诉讼法学论丛.1998年第一卷.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J〕.法商研究,1998年(2).44.刑事审判程序价值论〔J〕.政法论坛,1996年(5-6).178.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2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自由刑执行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步入依法治监的阶段,同时宣告以监狱法学命名的一门正式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的诞生。几年来,监狱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全国上下成立了一系列监狱法研究机构及部门,这一切大大加快了监狱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的专业化进程。但几十年来旧的思想观念还束缚着我们的手脚,旧的研究方法还禁固着我们的灵魂。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特别是它作为一门规范意义的科学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构造与研究视角问题仍无实质性突破。现在的监狱法学仍存在明显缺陷:它既不象实体法那样内容翔实、中心突出、界限分明;又不象程序法那样逻辑缜密、精确适度、繁而有序。却兼具实体法对社会功利目的服务的工具性和程序法以实现实体法目标为己任的辅,忽视乃至否定自己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甚至不惜以牺牲与破坏自身道德性为代价去追求外在目标和实体价值,结果既没有实现实体正义,又没有建立起正当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丧失了学术的内在品格,难以提供一个学科所应当具有的立足法学之林的本身价值,使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一种科学研究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它们作为过程和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和规范性,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的有用性。这是我们的监狱法研究至今徘徊不前,拿不到真正入场券的症结所在。

一、对我国自由刑执行及监狱法研究的几个视角的审视

第一,有人把我国解放初期改造晚清王朝官宦、日本战犯、战犯的伟大功绩归结于党的劳动改造方针的英明伟大,把此后由于社会变迁而出现的改造质量滑坡乃至建国来从未有过的低谷称之为对执行这一方针的忽视或扭曲,似乎它是永恒不变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认为,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确实是我国的成功创举,有着它的存在价值和合理性,但把它夸大到不适当的高度和唯一的地步也不够客观和全面。我国五、六十年代改造成绩的辉煌是由当时的特殊背景决定的,或许是某些因素聚集在一起爆发出的瞬间闪光,未必与事物的发展规律产生必然联系,也不是自由刑执行中涉及的本质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服刑人员能否改造、改造的效果如何不取决于某一项甚至某几项改造手段的神奇作用,而在于这些改造手段的运行状况;它们各自的价值品质及它们相互结合配比的状况营造了怎样一种整体价值氛围;这种价值氛围是否与社会主义对监狱的要求相吻合;取决于服刑人员对这种环境氛围的接受度、认同度、参与度与努力程度。也就是说,改造效果不决定于改造者是谁,他出于怎样的改造意愿,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何种人,采取何种方式制定何种方针政策去改;而是取决于被改造者对监区文化环境的心理感受及其程度,因此应在争取被改造者的改造愿望和努力程度上下功夫。应当深入研究组织、运用改造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监狱资源的学问,最大发挥监狱正面效应的艺术性。怎样设定改造手段体系,给予每种改造方式以科学定位和优化组合,创造怎样的环境氛围和价值效应。这是不能脱离对执行过程和程序环节的深入分析、系统研究的。离开对监狱运行手段、方式、载体的检讨,对自身结构和道德性的研究,对价值品质的培养和建设,必然导致唯书、唯上、唯外不唯实、不唯内的唯心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盲目实践。这是监狱单纯执行社会政治功能,把自身作为驯服工具的结果。

第二,监狱的自然机能是与其社会功能相并而生、共存共长的另一方面。当代监狱自由刑执行的性质决定它对服刑人员造成自然机能负效应的不可避免性。这似乎是任何监狱永远走不出的误区,是附着在监狱机体上的衍生物。“单纯囚禁是剥夺自由刑的原始形态,因而也就有了以监房为主要设施的囚笼式的‘看守——人身保管’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实质上视人如动物。”〔1〕监狱惩罚方式组织运行不当对身在其中的服刑人的心理感受会产生深远影响,环境状况的哪怕些许微妙变化都会使人即时产生巨大的感受效应。这是人的神经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其表征往往是由于剥夺、惩罚、约束的长期性、过度性异致矫枉过正,正常思维活动方式和规律被打破,人格尊严与平等感的丧失,活力与激情的窒息,热情与自信的消失,恐惧畏缩心理,神经系统的麻痹性,服从与受支配的习惯性、自然性和无意识状态,一种消极、被动、僵死化人格。在抑制犯罪的同时也制造了机械人、植物人或疯狂性人格,如何减少、避免监狱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对监狱人格的影响是检验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和监狱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是衡量监狱学科学性程序的关键参数。

第三,本人曾通过对监狱史和监狱文化环境氛围的研究(社会学意义上的“大文化”,而非指监狱文化活动等文化现象),对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监狱进行比较和鉴别,来发现监狱内在品质的某种规定性。我们发现,虽然不同社会的监狱自由刑执行的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性,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剥削阶级监狱自然机能只有负效应,而我们的监狱的自然机能有可能营造出正效应。

资本主义监狱功能基本上是单纯隔离、消极关押、体罚性劳动,以及约束和监视。给予的教育是通过宗教教义进行倡导和灌输,期望制造一个理想中的海市蜃楼,但这是永远不能实现的幻想。制造剥削的社会不可能塑造正义观念的服刑人员。正如现代著名犯罪学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所说,“资本主义监狱具有七大弊端,其中之一是,改造应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予犯罪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2〕我们的监狱由于其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性,在规范意义上讲,应当具有以前社会时代所未曾有过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或至少达到它们所未曾达到的高度。“行刑过程是一个特殊的做人的工作的过程,保全人犯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属性,充分提供他们以再社会化的条件和机会,这是极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格意义的。一位美国人士在参观中国监狱后说,由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对犯人的管理也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你们是靠干部管理罪犯,美国是靠电视控制,是消极的惩罚。”〔3〕我们认为,赋予服刑人构造人格的素材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强制压迫和灌输,而在于从他自身产生需要和寻觅吸收。如果我们仅仅以社会功利目标为追求对象,仅仅给服刑人员进行“理想化”的正义思想教育,而忽略现实处遇的品质建设,不从手段、方式、程序、过程等环节的正义性上下功夫做学问,就不可能从现实实践中营造用以打动服刑人的正义性素材,最终丧失本可能产生的社会主义监狱机能的正效应——提供服刑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放松监狱自身品质的建设,不在各个环节上精耕细作,找准程序正义间的内在关系,就会丧失我们的监狱的优势和特色,把本来能够提供给服刑人素材的正义性、真实性演变成脱离实际的虚幻的梦想。正义从过程产生,以现实真实性诠释,任何舍本求末、卖身求荣的做法都是有害无益的。

第四,我国传统监狱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学科实际(虽然盲目地注重工作实践),“服务意识、工具意识”占明显地位。在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时,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是辩证的统一。刑罚目的指国家确定并执行的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它贯穿于国家刑事活动的全部过程。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指中国式自由刑执行制度,——它是实现中国刑罚目的的重要工具和保障。”〔4〕中国劳改工作的特色“源于中国国情;阶级意志的定向和定位;随着国情的进化而进化;基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适应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着眼于事物的内部联系,及时调整新的工作对策和方法……劳改机关在的对象方面由过去对敌对的犯罪分子转到‘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犯罪分子上来;由过去的对敌对阶级的转到对现在的由一般群众蜕变出去的极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上来。”〔5〕该学术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对我国监管工作特色是这样描述的:①从理论上,以人民民主思想为指导(唯上);②在本质上,同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把‘改造人’作为根本目的(唯功利);③在整体功能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唯社会);④从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上,重视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运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力量(唯改造者);⑤从主体素质上,十分重视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唯改造者。将服刑人员排除于主体之外,作为客体)……〔6〕。

上述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在于,它们都没有注重对我国监狱自由刑执行的现象和规律这一学术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无论从局部到全局、从低层到高层都缺乏对内在品质的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将执行刑罚的手段和目标、程序与结果用了不适当的分离,并将后者置于优先地位,前者置于从属地位或虚无地位。认为只要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结果,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甚至可以不要程序,或者以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不人道的方法和过程实现“正义”。

二、程序正义原理及其对科学建设的意义〔7〕

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而言的。它强调以过程为中心,从过程中追求正义,强调过程本身的建设,程序有着其固有的标准,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从结果上实现公平。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结合体,前者是手段和载体,后者是通过手段过程要求和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共有三种不同的程序价值模式。一种是绝对工具主义程序模式,又称为结果本位主义程序,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才富有意义。一种是相对主义程序模式,它基本坚持上述观点,但要求对法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一些非工具性目标的艰制,允许在追求工具性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第三种是程序本位主义为主兼顾服务价值的相对程序本位理论,即程序价值的完全非工具主义论。它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的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只要严格按照发展的程序办事,就能够得到公正、良好的结果。它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为人们评价和建构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程序参与者参加到过程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不是活动的客体。无论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法律执行的程序都应保证服刑人获得公正的处遇。这样就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确认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非工具性价值。

三、监狱学研究方式和重点向着程序正义转移势在必行

从上所述不难得知程序正义的本质和其在法学建设中的重要性,也是监狱法学研究规范化学术化所需真正方法论和切入点。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一个好的法律要变成活的法律,就要看是否通过程序的操作得以实现。法的本质不仅要从实体上理解更要从程序上理解。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的参与者的明确性、权利性、保障性,因为它提供有可诉论性和权利救济性。程序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应比实体优先。

所以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应当程序先行;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矛盾时,选择程序;当违反程序价值的实体价值强制推行的时候应视为无效,进行抵制。具体来说:

第一,依法治监要求程序正义。走向法治就是走向程序,走向运作过程的规范化、强调“过程中心主义”,把程序正义作为我们监狱工作和监狱法研究的重点,应将保证过程正义研究作为监狱法研究的中心任务。《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依法治监提供了基础和要求。实行法治要求事物的形式合理性,即自身过程和品质的优良性。法治更多地是法律运行和法律效果问题,程序正义符合法治的特征,排除一种目的的主观价值性。法律中介和服务的价值是一个自然法概念,与立法相关,涉及法的实质合理性(实体正义)。法为这种价值服务的价值是法的工具性价值,这是法的价值的主导方面。虽然法的自身价值是法的价值的从属方面,但是它具有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的作用,它是客观法的实体价值的基础,没有法本身的形式合理性作基础和前提,就不会产生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它的实质正义。〔8〕应致力于监狱自然机能的正效应的建设,注意改造手段和环节的度的把握,体系的构成与整体效应的价值性。精耕细作中有正义产生于这程和程序是自然、客观的程序运行的必然结果,不产生于预定目标和身外强制。比如劳动改造罪犯手段的运用一度发生目标和重心的倾斜,由“改造”偏移到“生产”上去,其原因一是来自“任务论”,一是来自“惩罚论”。持“任务论”观点的人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作的重点和重心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既然抓经济效益是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当然也就是劳改工作的中心任务。“惩罚说”认为我国组织罪犯劳动就是实施劳役惩罚,就是用服刑人创造经济效益,对他们的劳动任务定质、定量、定工期、定效益,随意增加劳动强度或无限延长劳动时间,因而超出适当限度,使服刑人产生抵触怨愤情绪,甚至将他们役使致死、致伤、致残。这时,劳动改造已不再具有正义性,而只能助长监狱惩罚的负效应。因为它偏离了由适度性所体现的价值,这是由程序运行不规范导致的结果。

第二,程序相对于实体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具有优先地位,程序优越于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能够脱离实体正义和服务功能,二者不是非此即彼或舍此取彼的问题。以程序为主,程序蕴含着实体内容,关键问题是以何者为中心,以何者先行。以程序本身建构为中心,而不是外在目标为中心,要求执行活动每个细节的道德合理性和精确性。以惩罚为例,以程序正义为中心和以服务工具性为中心对执行惩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惩罚的概念和含义从略)。我们对罪犯的惩罚是以正义性为品质的,它必须在程序设置和运行中得以体现。这种正义性体现在它以服刑人员接受改造为目的和必要限度,不含有体罚、虐待、劳役等主观设置。“给罪犯造成一定程度的权益损失和痛苦”,其内在机制是置入服刑人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是道德人格。这里的“一定程度”是我们要找准的关键因素和科学性所在。这个中心不应以“从重从快”的需要,以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率上升因素等为转移加大惩罚力度,放宽惩罚范围。程序先行要求目标和结果从程序过程产生,而不是先于程序拟定。不取决于你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什么人,你认为怎样处遇为宜,而在于这种处遇对他们所产生的感觉和影响,在于各个环节和程序的法治性品质运行状况的良好,由客观环境说话,事实说话,服刑人感觉说话,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整体,由过程到目标,由程序到实体的自然演变过程,取决于监狱自然机能的作用,而不是从人们愿望出发的心路过程。注重程序建设就是注重度的把握——恰到好处,无过往也无不及,失去了适度性就失去正义性,我们应以程序正义建设为己任,以实体结果为附随和从属,不能为单纯的实体目标放弃、牺牲以至破坏程序,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过程和方法论建构。

第三,我们重要的不仅仅是程序,而且是程序正义。社会主义刑罚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决定它应具备更高层次的监狱程序的合理性。应建立一套评判监狱法执行手段和运行程序的价值标准,即它的内在道德性和品德是否体现了对服刑人作为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关怀,这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个价值标准或许对他人和社会没有明显的价值,但是,正义体现在实行过程中,强调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实现正义,被监管人就应获得公正外遇。刑罚执行既不是刑法目的的工具,也不是社会政治功利的工具,而是我们用以对服刑人负责,对依法治监负责,对执行活动的科学性本身负责的过程,得到被监管人的认同和积极参与是我们成功的重要参数。一项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尽力确保它符合内在的价值标准,它应从内部环节而不是任何外部因素得到体现。

法律的正当程序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一弱项,特别是在监狱法领域中。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而提出的。一项法律程序或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是看它是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其利益和前途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正确对待。美国当代法理学家罗尔斯认为:“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后果就被视为正当的。公正的过程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9〕同时,没有对程序正义的研究,监狱运行本身的现象和规律就会失去载体,重点偏移或者导致虚无主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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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萨瑟兰.犯罪学原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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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3

论文关键词:建构主义;网站建设与维护;课程设计;项目教学;自主学习:协作学习

一、《网站建设与维护》课程特点

计算机网络专业和计算机软件专业在高二第一学期开始开设《网站建设与维护》课程,包括Flash、Dreamweaver、Photoshop三门具体课程。该课程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学生在学习《网站建设与维护》课程的同时,几乎每天都会跟Internet打交道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应用的舞台。例如.学生可以为自己建立个人网页.维护自己的“博客”.为班集体建设网站等等。

建构主义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形成学习动机:通过创设符合教学内容要求的情境和提示新旧知识之间联系的线索.帮助学生建构所学知识的意义:为使意义建构更有效.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协作学习.并对协作学习过程进行引导.使之朝有利于意义建构的方向发展。因此,笔者在《网站建设与维护》课程教学中安排学生进行课程设计在教师的指导帮助下.学生自己提出任务.以小组自主、协作完成的形式开展教学。为了让学生在阶段教学中真正做到学以致用.笔者使用项目教学法,组织学生分组为学校9个科组进行网站建设与维护。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强调刺激——反应.并把学习者看作是对外部刺激做出被动反应.即作为知识灌输对象的行为主义学习理论.已逐步让位给强调认知主体的内部心理过程并把学习者看作是信息加工主体的认知学习理论随着心理学家对人类学习过程认知规律研究的不断深人.认知学习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备受关注。

以学生为中心,强调的是“学”;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的是“教”。这是建构主义理论和传统教学模式两种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根本区别所在传统的教育模式比较,注重知识的传授:以教师为中心,忽视学生的主动性:教育方法上往往满堂灌,造成学生被动学习。课业负担过重。时代的发展,正在促使教育从传统的以传授知识为主转向以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为主。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构建.注重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获取知识的过程.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他人(学习伙伴和教师等)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问的协作活动.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建构主义提倡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提供者与灌输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对象。

三、课程设计的具体操作过程

目前,在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下.较为成熟的教学方法有很多.笔者采用的是项目教学课程设计在项目教学的教学模式下具体应用.包含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

确定教学目标《网站建设与维护》课程是Flash、Dreamweavel"、Photoshop三门具体软件课程的综合课教学目标是让学生综合这三门课程.用实际项目归纳总结所学知识.并由此获得更多具有实际意义的新知识。应用是最终目标.网站建设可以贯穿整个知识体系.是学习该课程的最高目标学生在学习了三门具体的软件课程后.可以进行课程设计.从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开展课程设计正是这阶段的教学目标所在.是学生所学知识的“主题”。

创设情境.确定任务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探索创设有利于学生建构意义的情境问题笔者把为学校9个科组建设网站作为具体项目.将学生分成9个学习小组.每组选出组长。每个小组以完成一个科组的网站建设为任务.具体的网站设计需求.由各小组对相应科组进行调研后讨论确定网站设计围绕任务展开.这个确定的任务就是项目教学中的需求分析学生通过项目过程中的需求分析.培养团队协作意识.了解到社会对网站建设与维护的具体需求.从而进一步了解自己尚未掌握的知识点.从而查找资料加以学习各小组必须在三天内确定任务.然后选派代表进行全班交流,交流的内容主要是:网站的主题、用户(各科组)的具体需求、主色调、布局、小动画、课程设计的大致时间安排和进度、小组成员的分工等等。所有的过程教师都不参与.教师需要做的是仔细听取并详细记录学生交流的内容。

(二)自主式协作学习

以小组确定课程设计的方法.最大程度上体现了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小组长领导全组成员在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的大环境中开展小组的所有工作:小组发言人负责小组对外的交流沟通工作:小组资料员负责与对应科组进行沟通获取网站建设的文字资料、图片资料以及具体的设计需求等工作小组成员之间明确分工,共同协作。互相磋商。在课程设计的整个过程中.笔者要求学生每天早上第一节课进行交流交流的方法是每个小组将课程设计在班级上进行演示讲解.进行阶段性成果汇报。

交流的时候需要讲清对应科组的具体要求、小组对用户具体需求的理解、颜色搭配的原因、各组成部分的意义等等当然也可以提出遇到的新问题.寻求帮助。交流讨论中好的建议和方法都会得到应用学生掌握了项目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同时表达能力、协作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不同观点的交锋.不同方法的展示.加深了学生对问题的理解.也学到了他人的先进方法和成功经验。

(三)课程设计的效果评价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4

本质论和工具论之争的美学渊源

自艺术哲学诞生的那一刻起,形式主义、表现主义如影随形地在斗争中发展,康德以后,它们各自发展为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前者以克莱夫・贝尔和罗杰・佛莱、汉斯力克为代表,主张艺术作品的价值不在情感或理智的内容上面,而在于线条、颜色、体积及它们的关系上。克莱夫・贝尔说:“要欣赏一部艺术作品,我们不需要带着任何生活中来的事,不需要了解其思想意图,也不需要熟悉其情感。”①汉斯力克认为音乐的美和价值只来自旋律的走向、音符和和声织体的组织,节奏、音色、力度等音响形式。除此以外,就没什么了,这些线条、颜色、体积及旋律、音符和和声织体的排列把秩序与多样性结合在一起,构成“有意味的形式”而激起我们的审美情感。

表现主义则以克罗齐、卡里特和科林伍德为代表。克罗齐认为艺术即直觉,是抒情表现。后两位则宣称凡情感表现无一例外是美的,艺术是一种先于逻辑判断的情感想象活动。表现主义衍生了不同的分支,有侧重于审美的表情主义,有侧重于主题思想内容的思辨主义(由于我国音乐课程更多与思辨主义联系密切,本文只涉及思辨主义)。思辨主义是将表现主义注重的情感内容推向艺术作品之外的一个极端的例子,以为作品的意义和价值在于作品之外,是作品触及你所想到的思想、情绪、态度、事件。“这件艺术作品的功能就是提醒你,或者告诉你,或者帮助你理解,或者使你体验到某种超艺术的东西”。②思辨主义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柏拉图,他认为音乐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使它们的教化作用不至于受到靡靡之音的削弱。而近代,列夫・托尔斯泰是这一思想的极力鼓吹者,在他看来,艺术的功能,就是艺术家以最直接、最有利的方式,将好的、健康的、使人受益的情感传递给人,使人的心灵净化,情操升华。

这样,就有了形式主义和思辨主义两种美学思想引领下的教育观:形式主义艺术教育主张艺术学科本身知识技能的学习,在方法论上表现为本质论;而思辨主义艺术教育主张艺术形式之外的情感态度价值的培养,在方法论上表现为工具论。美国当代音乐教育家贝内特・雷默将这个古老的美学之争所引发的本质论、工具论之争放在音乐及音乐教育具体背景下来审视,在雷默看来,形式主义认为音乐作品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其本身的音响,而不是音乐之外的、超艺术领域的东西,因此,形式主义音乐教育把音乐作为学科知识和技巧来培养,信奉知识技能本身的价值,重视技能技巧的学习。而思辨主义认为音乐作品的意义和价值在于音乐之外的、超艺术领域的东西,音乐教育中的思辨主义认为音乐是“陶冶道德情操满足各种社会需要,健康地抒发受到压抑的情绪,鼓励自律,有助于集中精力,为充实地消闲打下一个基础,以无数的方式促进健康;总之,它被认为是使人变得更完美的一个很有效的途径――不过是在非音乐方面”。③就这样,古老的美学之争在音乐课程本质论和工具论中找到各自依附的土壤和展示的舞台。

本质论和工具论统一的哲学基础

正如哲学流派不断涌现,又不断被解构,不断被融合一样,形式主义和表现主义也在斗争中逐步走向融合,康德曾亲自试图调和两者的对立,并对后人的美学研究产生巨大的影响。其中,承继新康德主义的衣钵,苏珊・朗格将卡西尔的符号学运用于艺术本质的研究,以其“艺术是一种符号形式――有表现力的形式”,实现艺术(符号形式)――普遍情感(表现内容)的统一,从而在形而上的哲学层面将两种美学思想进行融合。

而将形式主义和思辨主义之争带入了音乐教育层面上进行化解,实现了教学具体情景中的二者的统一的则是贝内特・雷默。首先,雷默分析了思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长处和弱点,他赞同思辨主义的艺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观点,但他认为其弱点在于把艺术的体验化成非艺术的术语,无边夸大艺术能使人成为更优秀的公民,使人的行为更具道德的价值,而最大的失误就是凭借这些最不能反映艺术本质,最没有艺术特点的价值来证明艺术在教育中的地位。同时他也非常强调音乐本身的艺术特点,但他反对形式主义只强调音乐本体的学科特点和学科形式,“艺术肯定与生活密切相关,而不是全然不同。我们从艺术中得到的对意义的感受,也适用于对人生中的意义和感受,我们在艺术中发现的美和真,同我们亲历或了解的生活中的美和真也有某种关系”。④形式主义只注重知识技能,认为艺术是脆弱的,是适合少数音乐精英分子而与大多数人无关,无视艺术在人类生活中的力量和普及性,无视教育对充分领会人生的善的义务。这是形式主义最大的弱点。进而雷默提出由于这两种“主义”都含有重大的失误,妨碍了它们成为音乐教育的哲学基础,那么,音乐教育的哲学基础到底是什么?形式主义和思辨主义在音乐教育的界面是永远没有交点的两条平行发展的直线?还是可以像在美学领域那样实现一种融合?在列奥纳德・梅尔《音乐中的情绪和意义》的影响下,雷默以绝对表现主义实现了形式主义和思辨主义在音乐教育学上的融合。

绝对表现主义是调和的产物,但并不是两种思想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吸收两种“主义”优点的基础上,一种全新的独立的美学思想。第一,绝对表现主义在“上哪去得到艺术所给予的”问题上与思辨主义形成区别。思辨主义坚持认为,你必须到作品以外去,而绝对表现主义认为意义和价值在作品内部,是内在的,它们是艺术自身的作用,也是它们得以组织在一起的由来。在这个问题上,绝对表现主义赞同形式主义即你必须深入到作品内部那些创作素质当中去得到艺术所给予的。但它反对形式主义坚决排除形式之外的思辨因素,而承认思辨的存在且这种思辨因素终究会被内在、被超越成为内在体验的组成部分。第二,在“往那儿去时,得到了什么”这个问题上,思辨主义认为,在艺术作品之外得到了一种与生活情感一样的艺术情感,这种情感可以构成语言和文字;而形式主义认为在作品形式的本身就可得到艺术所给予的,给予的不是外在于作品的情感,而是存在于作品构成要素、形式本来就拥有的感觉。绝对表现主义首先承认思辨主义的艺术会给我们情感,但认为这种情感是不能用语言和文字加以“解码”的,并且要立足艺术品本身的而不是脱离艺术品的。第三,绝对表现主义也承认形式主义所说的感觉,但此感觉不是只停留于形式表面的感觉,也包含作品内部给予我们的一种“不可翻译性”的东西,“艺术作品并不把感觉概念化,而是其内在的品质提供了可以唤醒感觉的条件。在直接领会这些品质的过程中,我们接受了一种感觉的‘体验’,就是艺术提供洞察感觉本质的具体而独特的方式。艺术是我们提炼和加深感觉体验的最有力的工具……每种艺术都以其独特的方式‘揭示感觉的本质’,每件艺术作品的主要功能正是要做到这一点”。⑤由于绝对表现主义既体现了思辨主义关照下的音乐促进情感态度价值观功能,又体现了形式主义关照下的知识技能本体性,工具论和本质论在绝对表现主义那里得到了统一。它最终成为音乐教育的哲学基础。

本质论和工具论统一的三维目标

我们或许对音乐课标中通篇闪现的“以审美为核心”的表述直接来自雷默“音乐教育是审美教育”的思想深信不疑,却可能没有看到音乐课程的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这三维一体的目标体系正是绝对表现主义的外现形式。

如果将三维目标体系中每一维目标单抽出来进行分析,可以这样说,知识技能维度背后受到形式主义美学观和方法上的本质论的支撑,情感态度价值观维度背后受到思辨主义美学观和方法上的工具论的支撑。这两种维度可以说明“音乐教育的价值是什么”这个问题(如音乐教育的价值在于知识技能的获得或是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养成),因此属于价值性目标。一般说来,价值性目标与在背后支撑它们的哲学基础直接相关。那么,过程与方法维度背后是什么?由于我们不能说音乐教育的价值是过程与方法的获得,因此,过程与方法不是价值性目标,但我们可以说通过怎样的“过程与方法”达到音乐教育怎样的价值,因此,过程与方法是一种行为性目标,它不与哲学发生直接联系,但可以通过价值性目标与哲学建立联系。那么,过程与方法这一行为性目标放在这里的作用是什么,它是怎样通过知识与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这两个价值性目标与哲学建立联系呢?又是与什么哲学建立怎样的联系呢?首先,我们必须弄懂过程与方法是指什么,在音乐课标中,过程与方法是指体验、模仿、探究、合作、综合。其中,体验是指“倡导完整而充分地聆听音乐作品,使学生在音乐审美过程中获得愉悦的感受和体验;启发学生在积极体验状态下,充分展开想象;保护和鼓励学生在音乐体验中的独立见解”。⑥在这里,“聆听音乐作品”是带有知识技能色彩的,而“愉悦的感受和体验”、“积极体验状态”、“独立见解”等等明显是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培养。可见,“体验”是一种将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统一起来的过程与方法,而不是独立于它们之外的过程与方法。仔细阅读课标中关于模仿、探究、合作、综合的表述,分析它们的内涵,会发现它们都具有将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综合在一起的特点。看来,过程与方法在三维目标体系中起着将知识与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联系在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情感态度价值观、知识技能是经由过程与方法达到统一;相应地,思辨主义、形式主义和工具论、本质论也经由“过程与方法”达到统一。这时我们会发现,过程与方法在“成全”别人的同时也成全了自己,它通过那两维的目标,并与它们一起与一个既能包涵形式主义优点,又能吸取思辨主义的长处的全新的哲学发生了联系,这个哲学便是绝对表现主义。至此,我们无法再将三维目标的某一目标单独抽出来看,因为它们已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同体,只拥有一个哲学基础“绝对表现主义”,在三维目标的实施中,只存在一种方法论即工具与本质的统一。

雷默绝没有想到他所信奉的绝对表现主义在中国结出了“三维目标”这一意外的果实,真可谓是绝对表现主义在中国音乐教育中的胜利。由绝对表现主义支撑起来的三维目标是内在的、统一的、平衡的,理论上不存在谁轻谁重、谁主谁次的问题,实施中也不能人为剥离其内在性,将工具论和本质论再进行分割。

有一个非常值得提出的问题:在我国基础课程三维目标的制定中,只有音乐课程的三维目标在排序上把情感态度价值观放在第一位,这也许是课标制定者为了与旧课程只注重“双基”形成区别而有意这样做的,结果没有想到造成很多人认为知识技能不再重要的误解。在我们看来,这是由于人们还没树立起绝对表现主义对形式主义和思辨主义进行调和,并构成三维目标哲学基础的信念。如果确信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过程和方法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就不会在意哪一维排第一,哪一维排第二,因为在平面的文本写作和文本识读中,必然总有一个排在第一位,这是一维平面的空间限定了的。在三维立体空间中,人们从不同的方向去看,每一维都可以看成是第一,是最重要的。确切地说,三者没有排序,谁都一样重要,它们不是1加1加1等于3的分割体,而是1乘1乘1等于1的统一体。

从哲学的视域去审视三维目标,不仅更有力地论证工具论和本质论的统一,说明这种统一既有绝对表现主义哲学的支持,又有现实三维目标体系的依托,更是要人们建立一种绝对表现主义的哲学信念。这种哲学信念的建立可能是当今我国音乐课程改革比一味解读课标和感叹教师素质低下更需要关注的,也是应付“教学目标虚化”、“教学过程形式化”强有力的武器。

①可莱夫・贝尔《艺术》[M],纽约,普南父子出版社,1914,第25页。

②③④⑤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的哲学》[M],熊蕾译,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第26页,第33-34页,第39页,第71页。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5

有意思的是:人们对于课程与教材,这两个在教育界和社会上被广泛使用着的涉及教育和教学的核心概念之间的关联与区别,却并不甚明晰。所以,虽然学者们对课程和教材定义的阐释多种多样,但也常常使人感到莫衷一是,以致出现了一个令人忧虑的现象:即把课程视为教材,认为课程和教材是合二而一的概念;甚至进一步认为,教材是课程的具体体现,课程只是在涉及教材时才有具体意义,这些观点不仅实际存在而且流传甚广。因此,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从分析课程与教材的内涵出发,廓清课程与教材的关系,即弄清到底是教材为本,还是课程为本。否则,如果对课程与教材关系的阐释与处理本末倒置,将严重地影响教育和教学改革的主攻方向。

关于课程的内涵:从单义到集成

教育学对课程内涵及其实质的现代解读,普遍认为由于哲学的、价值的、实践的指向不同,对课程内涵的理解也就具有各自独特的视野。由此,从现代意义的课程概念出发,关于课程的界定是多义性和发展性的:

其一是基于目标与内容的课程界定,包括:课程即教学科目;课程即有计划的教学活动;课程即预期的学习结果;课程即学习经验;课程即社会文化的再生产;课程即社会改造(施良方)。对于这类界定的简约表达是:课程作为学科或科目;课程作为目标或计划;课程作为经验或体验(张华)。或者更概括些:课程是知识,课程是经验,课程是活动。

其二是基于范畴和领域的课程界定,包括:课程作为学科维度;课程作为目标维度;课程作为经验维度;课程作为活动维度;课程作为计划维度;课程作为文化维度——“课程作为教育学化了的文化”(郝德永)。

其三是基于层次和功能的课程界定,包括:理想的课程——专家研究提出的课程;正式的课程——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领悟的课程——教师理解领会的课程;实行的课程——教学实际实施的课程;经验的课程——学生实际体验的课程(美国Goodlad)。

审视这些关于课程的五彩缤纷的界定,其所突显的都只是构成教育和教学的时空多棱体的一个侧面,只是对教育和教学的目标及内容的微分结果;而实际上,从能力本位的教育理念出发,课程更应该是关于教育和教学的诸多要素之整合,例如,是对知识与经验、结果与过程、理论与实践、文化与价值等,在目标、内容、范畴、领域、层次与功能等多个时空的积分。

对课程的这一理解,是符合课程Curriculum(斯宾塞spencer)一词的拉丁文词源——currere的本义的。currere的名词形式是“跑道”,重点是“道”;currere的动词形式是“奔跑”,重点是“跑”。基于此,名词意义的课程表明:应重视对不同智力类型的学生和不同教育类型的教育设计适宜的教学途径,而动词意义的课程则昭示:应重视对不同智力类型的学生和不同教育类型的教育在实现目标的教学途径上促进其经验的积累、反思并升华的过程。

因此,从教育学角度阐释,如果说,课程是指“在某一学习阶段,按照某种顺序展开的教和学的(内容)的全部”、“课程即有计划的系统的学习内容”(彭钢),那么,应该坚决摒弃只从一个侧面对课程加以理解与实施的观念。为此,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是:根据就业导向的教育目标,将职业和职业岗位(群)工作任务的内容,根据学习主体的心理特点和智力特点,按照工作过程进行基于教学论的组合和序化而构成的教学内容体系,是主体进行学习活动的根本依据。显然,对于旨在获取完整的职业能力的职业教育来说,职业教育课程开发应该遵循一个基本原则——积分原理。

由此,从哲学角度阐释,如果说,“课程系统包含历时态课程要素和共时态课程要素”(黄甫全),那么,职业教育课程的积分原理就应该是:将历时态课程要素,即“构成作为一个时间动态系统的课程研制过程的基本单元或基本因素”(黄甫全),主要指工作过程的序列要素,涉及工作任务、工作成果和工作程序;与共时态课程要素,即“构成作为一种空间立体结构的课程系统的基本单元或基本因素”(黄甫全),主要指工作过程的结构要素,涉及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手段、工作组织、工作环境,予以集成;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职业技能、职业知识与职业素质,或者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的集成,进而掌握普适的工作过程——由资讯、决策、计划、实施、检查与评价构成的完整的思维与行动准则。显然,历时性要素是对“奔跑”——“跑是过程”的解读,强调的是积分路径——工作过程的时间序列;而共时性要素是对“跑道”——“道是结构”的解读,强调的是积分因子——工作过程的结构要素。

这意味着,职业教育的课程是职业发展的载体,涉及教师、学生、情境的互动,是流动的,是生成的。因此,课程内涵由单一走向集成,是职业教育课程发展的必然。

关于教材的形式:从封闭到开放

教育学对教材内涵及其形式的现代解读,普遍认为由于技术的、时空的、应用的指向不同,对教材形式的构建也就具有各自专有的方式,由此,基于现代意义的教材概念,对教材的界定也是多义性和发展性的:

其一是基于承载媒体不同的教材,包括狭义范畴的教材,专指文字或纯文本形态的教学材料;以及广义范畴的教材,涵盖视听或多媒体形态的教学材料,比如课本、练习册、活动册、故事书、补充练习、辅导资料、自学手册、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光盘、复印材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节目、幻灯片、照片、卡片、教学实物,以及教师自己编写或设计的材料、计算机和互联网络上使用的学习材料等(百度词典)。

其二是基于使用主体不同的教材,包括旨在使教师的教学过程更加清晰的教师用教学材料,如教师手册、教学软件、教学参考资料等;以及旨在使学生的学习过程更加主动的学生用学习材料,如引导文、工作页、练习册、学习软件等。

其三是基于装帧形式不同的教材:包括封闭式的教材,如固定教材,惯指传统的正式出版、装订成册、页码“固化”的“刚性”纸质书本;半封闭半开放式的教材,如活页教材,特指新出现的正式出版、页码可抽出更换的“柔性”的纸质书本;以及开放式的教材,如讲义,专指非正式出版的、由教师自行编写的、具有教师个性特色的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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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这界说纷纭的界定,其所突显的都只是实现教育和教学的实体性物化的一个手段,只是对教育和教学的目标及内容的载体选择;而实际上,从基本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出发,教材更应该指教学资源,甚至应被教学资源所取代。教学资源是教科书以及一切有利于学生增长知识或发展技能的材料的总和。或者说,现代意义的教材是以不同的承载媒体、不同的使用主体与不同的装帧形式出现的教学资源的集合。

对教材的这一理解,是符合教材,特别是将教科书作为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的历史功能的。受对教材这一传统认识的驱动,为使教科书更好地服务于课程,除为之配备相应的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以外,还配有练习册、活动册以及读物、挂图、卡片、音像、软件等。但是,伴随着教材外延的扩展,这里存在着一个认识的误区,即教科书以外的教学材料,都是为更好地使用教科书服务的。实际上,对教材的现代认识表明,教科书只是教学资源中的一种,它与教育资源库中所有其他的教学材料一样,都是为课程服务的。

因此,从教材的适用区域来看,如果说,伴随着多样性的教学地点的出现,这些教学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和形成了对教材的多样化的诉求,而教材的多样化正是教材特色化的过程(石筠淘),那么,职业教育的教材,就应该坚决摒弃只关注一个学习地点的即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及为教科书服务的封闭的教学资源建设的观念,而将视野扩展至服务于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两个学习地点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开放的教材或教学资源的建设上来。

由此,从教材的内容创新来看,如果说,伴随着“课程结构的变化呈现出复合、多元的趋势时,人们关于‘教材’的概念进一步扩大,认识到教科书并不是唯一的教材,凡是承载教学内容和信息的物化的材料,乃至教具,都是教材”(蔡坚),那么,职业教育的教材应该按照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结构,从对封闭的基于存储与传递学科专业知识的教科书的解构与重构之中,走向开放的涵盖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整体的教学资源建设上来。

这意味着,职业教育的教材是职业教育课程发展的载体,涉及内容、形式和地点的关联,是物化的,是构成的。因此,教材形式由封闭走向开放,是职业教育教材发展的必然。

关于课程与教材的关系:生命的进程与生命的记录

就业导向的职业教育,强调学生应于直接经验习得的过程之中去获取间接经验,教学应有意识地使学生通过经验的习得逐步实现策略的获取,从经验层面的能力升华为策略层面的能力。这一习得与获取的过程,与工作过程及工作过程知识紧密相关,这正是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材必须关注的目标和内容。所以,对与之相关的职业教育的课程与教材的内涵、功能,尤其是相互关系予以科学梳理,使职业性的规律和特征与教育性的规律和特征整合,是当前职业教育教育和教学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职业世界理解,工作任务及其工作过程总是处于运动状态之中,它的发展性变动必然会在职业教育的教育与教学中产生映射。这一映射的结果,一是表现在以“在线”的直接经验形态存在的载体——课程之中,二是表现在以“固化”的间接经验形态存在的载体——教材之中。职业教育的教学实践表明,过程形态的动态情境化的课程,远比结果形态的静态文本化的教材,对职业变化的反应要敏感得多,因而其相应的调整也就迅速得多。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6

这个会开得很好。刚才,11个县和长白山管委会汇报了各地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初中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从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工程实施等方面看,工程进展是很好的;会上,省教育厅王青逯副厅长与省发改委罗亦非副主任和各地签订了《*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责任书》,这份责任书使初中改造这项工程的任务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今天会议的内容十分重要,涉及学校107个,资金2.3亿元,汶川大地震后,全社会对中小学校舍高度关注,非同小可,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我省当前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事业,一直把义务教育作为我省教育发展的基石工程来抓。尤其是从20*年以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作为整个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作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相继实施了“寄宿制建设工程”、“远程教育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强有力地推进了我省义务教育的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的面貌。缩小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差距,一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之一,但是,在我省的部分国贫困县(市)和民族县近年来存在着连续投入乏力、学校班额偏大、办学条件告急、亟待改善等现实而迫切的问题。大力加强这些地区的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是从整体上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水平的关键性环节,这是一个硬指标、硬任务。因此,尽早解决这些县市当前义务教育拖后的问题,在国家支持和总体部署下实施好“初中改造工程”,意义非常重大。

(一)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巩固“两基”成果的重大举措

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国务院站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发展新起点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决定。当前,我省义务教育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一些重大专项工程的实施,使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明显改善。但与实际需求相比,农村初中校舍不良等办学条件严重短缺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部级贫困县和少数民族县,由于经济基础薄弱,财政比较困难,当年靠积极进取、迎难而上实现的“两基”目标,水平较低,基本办学条件仍然较差。要巩固这些地区的“两基”成果,必须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完善其基本的办学设施,改善农村初中办学条件。这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我省共投入2.3亿元(其中国家补助2亿元)的资金,在这些地区实施“初中改造工程”,目的是使这些地区农村中小学具备基本的校园、校舍和体育活动设施,加强寄宿学校必需的食堂、饮水设施和厕所建设,改善卫生条件,这是省政府完成“十一五”期间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任务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体现党中央投入义务教育的又一重大民心工程。

(二)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是一个方向性的目标。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教育公平,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开始重点推进了占全国人口50%左右的农村地区加快实现“普九”,客观的说,由于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实现的“两基”,带有较强的工作突击性,再加上近年来国家对我省这方面的支持相对不足,一些县市因种种原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增幅有所回落,当前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面临新的发展困难。一方面,城乡之间还很不平衡,办学条件和水平必然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学生不断向县城和一些人口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导致大班额现象日益加重,一些地方的学生因学校无法寄宿只能寄住在亲戚家或租房学习,包括校车,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就是为了集中解决这些地区在寄宿比例低、大班额现象严重、办学条件不足等方面暴露的新的发展问题,也是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

(三)实施“初中改造工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按照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大力加强农村教育等公共事业的全面发展。虽然通过艰苦的努力,我国城乡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教育发展的差距有所缩小,但是农村地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依然远远大于城市,人口文化素质偏低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村初中入学率,减小辍学率,不断提高农村人口整体受教育水平;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就是要进一步改善农村初中的校园面貌、提升农村初中的教学设备的水平,将农村初中建设成当地最好看最结实最安全的建筑,切实发挥校舍改造的带动作用,促进当地村容、村风的转变。因此,实施“初中改造工程”,也是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

(一)“初中改造工程”要与农村义务教育已经实施的几项重点工程相统筹

近几年,我省在国家的补助下,实施了多项较大的义务教育工程项目。“初中改造工程”是在实施这些工程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是对这些工程的深化和补充。为提高“初中改造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县市要全面掌握各项目校已有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情况以及建设进展情况,做到加强项目规划、管理和效益方面的统筹。工程建设要做到勤俭办事,坚决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保证新建和改、扩建的寄宿制学校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专项建设计划相衔接。

(二)“初中改造工程”要与正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统筹

2007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此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由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问题。在这一背景形势下启动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既有利于为新机制搭建更好的平台,促进新机制取得更大更好的效益,同时又对这些地区实施新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县、市和管委会既要结合新机制的推进,严格执行“初中改造工程”的总体规划,又要充分估计“初中改造工程”实施后寄宿学生增加、免费发放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需求随之增加的情况,适时研究和调整当地完善新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好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专项经费,不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努力将每一所学校办成完全合格的好学校。

(三)“初中改造工程”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统筹

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列入“初中改造工程”的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尽可能建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和乡镇,使之既能适应当前普及义务教育的现实需要,又能适应当地基础教育未来发展的长远需要。同时,要把项目学校的规划与当地的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项目学校既要符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的规划,也要通过项目学校的设置优化当地的中小学布局。调整中小学布局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不要因为过分强调集中而加重农村学生的就学负担。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初中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初中改造工程”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实施的重大工程,是新时期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的重要民心工程。实施“初中改造工程”,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抓细各项落实工作。

(一)强化责任,加强对工程实施的领导

实施好“初中改造工程”,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真正重视起来,把“初中改造工程”作为本地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机构,要在今天会议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工程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教育局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直接指挥,一抓到底;分管领导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及时了解工程具体规划和进展情况,解决问题,结合分管工作为“初中改造工程”提供有力保障。

“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要从细微之处入手,不能大而化之,简单行事。为保证“初中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市级教育局局长,包括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到项目县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指导和推动县里的工作。对重点地区,要进行重点管理,主要领导同志要直接负责。要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真正把“初中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

(二)协调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实施“初中改造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省、市、县多个部门的相互协作与密切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与有关兄弟部门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充分协商、协调行动、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多做基础性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年度建设计划;配合建设部门做好项目施工手续办理及施工过程监督;配合财政部门管好用好专项资金,主动沟通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其他职能部门,确保落实“初中改造工程”的各项措施,齐心协力地做好“初中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落实政策,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应该看到,国家发改委拿出2亿资金补助我省实施“初中改造工程”,对各项目县来讲,是党的温暖,是雪中送炭,可谓机遇难得。各县市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发改委《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好管好中央专项资金,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不能出差。

各县市要对“初中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政策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建议各有关单位从关心支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予以减收或免收。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联合发改委、财政、建设、工商等部门,积极落实这一规定,努力提高“初中改造工程”投资的产出效益。

(四)加强管理,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六个“严格”

一是严格执行规划。“初中改造工程”是国债项目,一经批复后,不可随意改动,包括工程项目县的总体规划、总体布局和年度计划,项目学校的建设宿舍、食堂、锅炉房、厕所和其他生活用房。如有调整,须报经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同意再送国家批准。

二是严格基建程序。“初中改造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来操作。由发改委进行工程的立项和审批,统一组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要坚持四项基本建设制度,即基本建设工程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决算审计制。要坚决贯彻“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严格执行。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初中改造工程”项目资金,要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绝对禁止截留、挤占、挪用、滞拨的现象发生。实行项目学校的工程完工一个,通过审计验收交付使用后就拨付一个项目款的方式。工程项目经省发改委下达立项文件后,各项目县应立即着手办理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财政部门同步将国家和省级的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初中改造工程”要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要选择有质量保证的材料用于施工,要选择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工程的施工,要选择资质高的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五是严格项目责任。“初中改造工程”的每个项目都要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责任。省里与县里签定责任书,县里与各项目学校也要签定责任书,并建立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把质量关,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省里确定的年度工程计划,实行倒排工期制度,按时、保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六是严格工程效益。“初中改造工程”是农村办学条件提升的项目,全面改善农村初中的办学条件,实现农村初中校舍的标准化。工程的效益主要表现在农村初中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上。各项目学校要选配好的领导班子,建设好的师资队伍,建立好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生活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

切实做好六个严格,我们就向人民群众交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五)强化民主监督,建设“阳光工程”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7

【关键词】建构主义;环境工程;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模式

1.市场对环境工程专业人才需求发展趋势

20世纪中期,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思考,在此背景下,环境工程学科应运而生,初创时期主要以防治局部污染和末端治理为特征。然而,科技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并且呈现出全方位立体化的趋势,这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转向绿色文明的重要体现。由于环境问题所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必然导致环境工程学科与其他学科相互结合、相互渗透,它不仅要求环境工程专业的学生掌握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同时还必须了解其他学科中与环境相关的知识,即特色性,这为环境工程专业人才的培养带来了新的挑战。[1,2]

我国高校已分别针对多元化及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探索,其基本思路是将环境工程本科教育分为通识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以及实践教育三个阶段,[3]通识教育阶段主要指无机化学、有机化学、普通物理,电工电子学、计算机基础、机械设计及制图等与环境工程专业密切相关的基础课程,在此阶段,学生很少接触专业内容,而大部分基础课程在中等教育阶段也有所接触,但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应用,这就导致大部分学生无法真正理解学习基础课的必要性,只是被动地接受必须学习的内容。在专业教育阶段,为了突出专业的特色性,高 校在专业设置上会根据学科背景增加部分特色课程,在总基本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缩减部分普通专业课程的学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学生的专业学习负担。在实践教学阶段,主要以参观学习为主,难以提升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对实践的期望。然而,目前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主要集中在外部条件,如改革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课程体系等,忽视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价值及期望,从而形成环境工程专业学生毕业时感觉什么都会,但又什么都不会的尴尬局面。因此,如何适应高校“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来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多元化环境工程专业特色人才的需求,已成为环境工程专业改革的热点话题。

2.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可行性

20世纪60年代,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在吸取了维果斯基的历史文化心理学理论、奥斯贝尔的意义学习理论以及布鲁纳的发现学习理论等多种学习理论精髓的基础上,提出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它属于认知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并较好地揭示了人类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4]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所蕴含的教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师生角色的定位、学习环境及教学原则六个方面。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观点,环境工程作为一门发展中的学科,其所包含的专业知识随着科技的进步也在不断变化,原本已成熟的环境治理工艺可能会被逐步淘汰,已有的知识体系也在不断的更新与完善,这就要求学生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去理解知识,并具有重新构建新知识的能力,即学生必须正确的理解“知识观”;同时,环境工程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专业,其涉及的专业知识内容多、范围较广,但专业知识间又存在相互交叉及联系,作为环境工程必修的专业课,比如水污染控制、大气污染控制及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等,尽管其学习的对象不一样,但其最核心的基本原理均为实现有害物质的稳定化或无害化,因此,如果学习者在完成其中某一门专业课的学习之后,完全可以利用专业知识间的相互联系,将该门专业课中所学到的知识点作为新专业课学习中新知识的增长点,避免了传统教学手段知识传递过程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而难以达到举一反三的不足,在教学中表现为对构建主义“学习观”的迫切需求。除此之外,环境工程还是一个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它不仅要求学习者掌握环境工程专业基本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更注重于培养学生解决复杂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由环境工程专业特殊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例如面对我国严重的重金属镉污染土壤的修复问题,由于土壤中镉污染呈现出区域性与时效性的特点,目前已开发了十多种镉污染治理技术,然而每一种技术都有其应用范围,这就要求环保工作者必须根据镉污染土壤的特征从众多方法中选择正确的防治技术,反映到环境工程专业人才的培养上,即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学习者创造真实的实践学习环境,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去分析问题,从而构建出属于自己的独特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而不仅仅是教师教会学生书本上已有的技术,体现了教学过程对构建主义理论中“学生观”及“学习情境创造”的需求。

综上所述,利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以学习者为中心,充分调动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不仅能强化学习者对基础知识的掌握,还能最大限度的挖掘学习者的潜能,发挥其独特的个性,是培养多元化环境工程特色专业人才的新型培养模式,对提升环境工程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及实际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3.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环境工程专业教学中的应用

为了培养多元化的环境工程特色专业人才,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模式,其核心在于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基本思路,通过对本科学习阶段的全过程管理,以学生为中心,强调教师引导对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深入挖掘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知识学习与解决实际问题之间的联系,依托学科优势充分发挥专业特色,并将人才的知识结构定位为厚基础、宽专业、强能力、广适应,使学生不仅要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及实践操作能力,还要具有独立的学习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容易适应社会和市场对环境工程专业人才的动态需求。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培养模式见图1所示。

3.1定位社会需求,使学生提前理解培养目标

一般而言,环境工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旨在培养能够在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从事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其它环境污染的控制、治理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营、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及管理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尽管培养目标在环境工程专业设置之初已制定,然而对于学生而言,由于报考环境工程专业的原因比较复杂,再加上环境工程专业的概念比较宏观,很多学生对于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比较陌生,直到上专业课甚至毕业时还不清楚自己毕业后所要从事的职业方向,从而导致学生被动地完成环境工程专业学习,难以培养创新思维。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因此,在入学之初即开展相关的专业教育,使学生彻底理解环境工程的专业培养目标,尤其是让学生了解所学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这样才有利于学生针对自己的兴趣爱好,合理规划学习方案。

3.2针对环境污染防治现状,激活学生的问题意识

环境工程专业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环境问题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而环境保护又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在学习基础课之前让学生了解目前的环境污染防治现状,并重点介绍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丰富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经验,从而激活学生的问题意识,可以帮助学生尽快确定解决问题的方向,明确自我需求并设定自主学习目标,为学习基础课及专业课埋下已有知识经验的“增长点”。

3.3优化知识结构体系,引导学生积极学习基础知识

环境工程是一门涉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该专业的基础课不仅包括四大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和分析化学)、三大数学(高等数学、线性代数和概率论)及计算机基础知识等自然科学类课程,还包括哲学、法律法规等社会科学类课程。然而,这些基础课程一般在低年级班开设,且一般为非环境工程专业的老师授课,老师会以自己的学科背景去讲授基础课,对于学生而言,这些基础知识虽然重要,但由于缺乏实际应用经验,导致学生抱有“课多无用”或“被上课”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在基础课程学习阶段,增加少量环境工程导论性质的课程,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明确解决实际环境问题需要哪些基础知识,引导学生积极学习基础知识,摆脱传统的灌输式基础课程学习模式。学生只有具备了扎实的基础知识,才能掌握“以不变应万变”的“金钥匙”

3.4创设专业课程学习环境,激发学生学习动机

专业课程学习是大学的高级阶段,此时学生已掌握了相关的专业基础知识,如何把学生已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与即将学习的专业知识有机联系起来,这一要素是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运用于课堂教学的关键因素之一。建构主义教学观认为,教师的首要任务是要明确学生对于即将学习的专业知识了解多少或预测学生可能已经了解多少,而创设专业课程学习环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效手段。教师可以通过图片、新闻、影片和网络资源等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的真实环境问题,把教学内容融入到形象的教学情境之中,唤起学生记忆中对环境污染防治已有的经验,引起学生的联想,激发学生学习动机,调动他们参与课堂交互式学习的积极性,在交互过程中完成对问题的理解和意义的建构,使学生意识到他们所学知识的相关性和有意义性,从而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到新的实际情景中。

3.5构建协作式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团队创新能力

建构主义学习设计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将学生分组以及帮助学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因此,在专业实践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教学目标,可依据学生的个性特点或学习兴趣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采取不同的协作方式,要求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学习任务。例如,有些学生的数学思维能力较强,可以安排其完成设计任务;有些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强,可以安排其完成操作性任务;有些学生对管理比较感兴趣,可以安排其完成统筹规划的任务。通过协作小组成员间的协商、讨论,可以更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专业问题的意义构建。

4.结语

21世纪环境工程专业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多元化的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特色专业人才上,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行性策略。它要求教育工作者重新审视教学问题的视角,充分认识到学生是学习的中心,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输者,而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与引导者,充分利用现实的环境污染问题,创设真实的学习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使教师、学生和学习环境形成一个动态的系统,相互促进,以实现环境工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阶段的全过程“意义建构”。

【参考文献】

[1]王秀丽,林立君.环境工程专业综合创新实验教学改革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2,6:21-22.

[2]冯胜.提高环境工程专业教学质量的思考与实践[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2:089.

人体工程学的意义和目的篇8

一、价值之一般考察

近年来,程序的价值问题不仅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而且也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 1998年9月26日,李鹏委员长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时指出:“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严格遵守程序法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保证。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方面采取措施,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1]在哲学领域中,价值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价值问题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以至于到现在很多问题都没有真正解决,其中包括价值的本质、价值评价、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等等。这些都使从法哲学的角度对程序价值的研究变得极其困难。因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2]我国法学界另一种观点称:“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把哲学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与方法。”[3]由此可知,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将哲学上的一些基本原理与法学理论相结合而进行的,是法学理论得以建立的方法论基础、认识论基础。法哲学与哲学理论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决定了哲学领域现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哲学领域研究的拓展。所以,在开始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之前,先对哲学领域中相应的价值研究成果作一番回顾与了解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价值是什么的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各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罗素认为:“关于‘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之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4]存在主义者萨特认为:“所谓价值,也就是你所挑选的意义。”[5]美国新实在主义者培里说:“价值是欲望的出项”,[6] “是兴趣对象的任何东西事实上都是具有价值的。”[7]即欲望和兴趣决定价值。前苏联价值哲学主要代表人物图加林诺夫认为:“价值-这是,人为了满足其需求和利益的需要的东西。”他还说:“价值是一定社会或阶段的人们以及个人所需要的、作为满足其需求和利益的手段的那些物、现象及其特性,也包括规范、目的或理想的种种观点和动机。”[8]他用满足主体需要来界定价值。80年代初以来,我国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者们开始研究价值问题,并对价值提出了多种界定。多数学者赞同用意义来界定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意义或积极意义。另有不少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对价值的不同界定还有: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合目的性;价值是人类所赞赏、所欲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效益、效果等等。

前述观点上的分歧与多态反映了学者们在对价值的界定,价值的本质问题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分析上述观点,我们仍可以发现,尽管学者们对于价值的本质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存在共识。一是在价值的研究中首先须确定相应的价值主体和客体。因为价值是一个关系的范畴,永远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一种事物好不好,有无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人、一定的主体而言;同一社会现象,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主体,其价值往往不同,如果没有主体就无法作出价值判断;同样如果没有客体,主体就失去了价值评价的对象。正是由于主客体的这种关系,才构成了价值这一范畴。二是价值兼具一元性和多元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的作用不同,主体作出的价值评价就不一样,所以价值具有多元性;而同一客体对同一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评价是一致的,所以价值又具有一元性。由此,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研究时,首先要明确程序法律价值问题;其次,要弄清楚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范围问题;再次,要弄清程序价值的内含问题等等。

二、民事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

法哲学家倪正茂指出:“法律价值涉及个人与社会关系、法律与自由关系、法与权利、法的社会功能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应把法律价值的法理研究与哲理研究加以区别。法律价值的法理探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的存在意义、目的和作用等问题。从古典自然法学派到新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实用主义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等等,把法的价值说成是所有社会主体共同享有的正义、公正、自由、平等、权利、秩序、人的尊严等等。这是属于法存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的范畴。严格来看,这属于法理学探讨的范围。”[9]只因为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长期合流,所以在倪正茂著的《法哲学经纬》中的《经篇》中才把这些学派作为法哲学观点来看待。从而我国法学研究者论及的诸多概念,“应作为法律价值的法理学概念来看待。诸如法律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秩序价值’等等,是很难列入法律价值的法哲学范畴的。”[10]

倪正茂又指出:“法律价值的哲理探讨,所要解决的则是界定法律价值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以及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作出哲理结论。在不同世界观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会有不同的结论。唯心主义者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表达以‘善’为中心的上帝的旨意,或表达作为宇宙的出发点与归宿点的‘理性’精神,或显示存在于某个国家的‘绝对理念’、某个民族的‘绝对精神’。唯物主义者则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或启示经济关系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生产力发展,或调整社会关系等等。孰对孰错?对者为何而对,错者为何而错。”

在不同的方法论的指导下,对法律价值也会作出不同的结论。形而上学考察的结果,就会象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所说的那样,就会静止地、孤立地、片面地论述法的目的与作用,或把法律价值当成一成不变、从来就有、传之永久的固定的东西。辩证考察的结果,就会从整体的角度、有机地、综合地、系统地论述法的目的与作用,并从法律价值的历史发展加以论述,把法律价值的形成发展看成是一种永恒变化的过程。

可能是出于法律价值的法理探讨与哲理探讨的不同,有人认为,‘从理论层次看,法律价值论属于哲学价值论的一个分支。’这样,问题又回到法哲学的学科性质问题上去了。如读者所已了解的,笔者不同意法哲学为哲学的分支,当然也不会把法律价值论当做哲学价值论的分支来看待。但是,这不影响我们从哲学价值论得到启示,从而展开法律价值的哲理探索工作。“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边沁发起的。在19世纪早期,边沁即开始了对证据和法律程序问题的研究。他提出了有关法律程序价值的一般理论,并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程序法的价值目标以及功利原则对法律程序制度的作用等问题首次进行了分析。[11]从那时起,关于法律程序价值的研究开始逐渐升温,有关这方面的著述也不断出现。学者们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程序工具主义理论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由此产生了关于程序价值性质的第一分类,即工具性价值与独立性价值之分。其中前一种观点又可具体分为三类: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以及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把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标准推到极致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将毫无意义。”[12]实体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13] ”程序法的最终有用性要取决于实体法的有用性,……除大量实体法能够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否则程序法就无法实现同一目的。“[14]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基本上坚持了程序工具主义的立场,仍然认为程序是用以实施实体法的手段和工具。但与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有所不同的是,它认为在追求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性的价值。这些非工具性的目标有两个:一为无辜者免受定罪的权利;二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由此对法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了一些非工具性目标的限制。这与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比无疑有了一些进步。程序本位主义理论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问题,为人们评价和构建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认为一项法律程序应确保受判决结果有利或不利影响的诉讼各方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非诉讼客体。无论是否有助于实体法目标的实现,法律程序都应当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因为法律程序具有的价值是独立性的而非工具性的,从而形成一种与程序工具主义完全不同的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是由西方经济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代表人物是波斯纳。从本质上讲,该理论属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因为它也坚信”审判程序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某一外在价值目标的工具,“[15]只不过这里的”外在价值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或提高经济效益。关于程序价值的性质问题还有其他的说法,比如,有的学者将前述程序的独立价值称为程序的内在价值,认为程序的内在价值指的是即使并未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经维护诸如公正、尊严和参与等等价值性的东西。它是不依赖于判决结果的。即程序价值在逻辑上与直接成本处于相同位置,是来自于程序本身的,使人感到满意的东西。[16]还有的学者认为,程序主义实际是涉及对法律程序自身正当性的判断,它实际上是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与法律程外在价值即功利性与工具性价值是相对应的[17],由此又出现了对程序价值性质的另一种分类,即将程序价值区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这里须明确的是,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所针对的主体不同于民事诉讼主体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应是能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者。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存在着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之分。而关于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存在着等同说与区别说。目前区别说已为大多数学者接受从而成为一种通说。即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18]区别之处在于诉讼主体具备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两个主要特征: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19]由此可见,根据通说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应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诉讼主体的地位要比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更重要一些,可以说,是诉讼主体者,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而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则未必是诉讼主体。

这里还须明确的另一个概念是程序主体。目前,关于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辩论中,使程序主体的概念凸现出来。所谓的程序主体问题实质上的解决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法院谁应居于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即法院裁决所依据的证据资料是否应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应否受当事人主张之约束等等问题。目前,国内外学者中的通说认为,应当赋予或恢复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地位,法院(法官)或陪审团裁决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应由当事人提出,判断者必须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必须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过多的干涉当事人的民事程序主体的权利。

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又不同于前述的三个概念,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都只涉及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主体,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则不仅限于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及的主体。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存在价值,而且对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某些主体也具有价值,比如社会、公众等。只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等程序之中的主体与程序的关系要密切些,因此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应更多地关注民事诉讼程序内部的主体。另外,由于价值既有一元性又有多元性的特点,就使得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进行研究时,既要认识到它的多面性,也要认识其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空条件下其价值所显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

对诉讼程序价值问题的关注,表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研究方向已逐渐向纵深发展,人们的目的已不再局限于具体细枝末节的就事论是,对体制建设及理论体系的精美或完善化境界的一种追求已使学者们注重高屋建瓴式的理性探讨,这也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思维学法学家的一种定式,即由具体到提象,善于并热衷于将对某事物的认识抽象化、理念化。这种追求溯源的研究方向是好的,但在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抽象的理论因其抽象而模糊不定、变幻莫测、实在难以把握,那么如果连所要研究的抽象范畴本身的含义都没有搞清,则理论的正本清源的指导作用也就无法实现了,甚至还会因基本理念的错误而影响实践的正常发展。

如前所述,价值是什么或者价值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到现在仍无定论,因此在进行相关问题研究时就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状况。在民事诉讼理论界有一种观点是把价值等同于价值目标。关于价值目标的问题,在90年代初期曾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焦点之一。那么价值目标是什么呢?让我们来看一看学者们的相关论述。传统法理论-法哲学几乎一直将正义(或公正)视为法律的唯一价值(目标)或功利价值。[20]依此推演, 审判的公正性当然也就是审判的唯一追求。[21]这里,价值目标实际上的含义就是一种最高追求或最终追求。另有学者将此称为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并认为民事诉讼基本价值范畴是指人们对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运行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衡量民事诉讼制度最基本的标准。[22]因此,可以说价值目标指的就是一种最基本、最起码的目标、要求或标准。价值范畴、价值目标、价值要求等提法虽与价值沾边,但实际上含义迥然不同。价值最主要的是指一种实际所产生的效果,并得到了相关主体的相应评价。从动态的角度讲,价值是事物所具备的功能;从静态的角度而言,价值指的是事物能发挥的作用。而价值目标、价值要求等提法重点在后一词语,价值在这里主要起修饰词的作用,其可替换为最终的、理想的、抽象的等等形容词语。由此可见,价值目标与价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切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但这并不是说二者是毫无关联的,谈到了价值,就必然要涉及价值评价问题,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怎样才能使价值更大、更高,这是价值目标解决的问题。而这个价值实际上有多大、多高则是价值评价解决的问题。价值是什么与怎样才能获得更高的价值之间的区别是确定的,这种确定具有绝对的意义。关于法律的价值,学者沈宗灵这样论述到: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律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23]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民事诉讼法所促进的价值,实际上和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同义。[24]民事诉讼法的目的, 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目的从另一角度讲,就是追问人们设计和建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最基本的理由或需求。[25]关于民事诉讼的价值与民事诉讼目的关系,有人认为,民事诉讼的价值是从民事诉讼的目的中衍生出来的,并由它所决定,又落实到民事诉讼模式中去。[26]此说的合理与否暂且不论,民事诉讼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密切性却不容忽视的。一般来讲,人们会根据一定诉讼制度与设定制度本身的目的之间的相符程度来判断该诉讼制度或诉讼程序价值的大小与高低,即符合预定目的诉讼制度或诉讼程序的价值较大;反之,则较小,甚至可能为负价值。这并不是说价值就是完全主观性的,随主体的目的而转移变动的,因为尽管目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是人们主观上的反映,但目的的设定与实现必须以客观需要为前提,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设定也是同样的,人们不应随便地设定不现实的目的。更何况民事诉讼法程序本身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本身是客观存在的,正是这种客观存在规定了它的目的性。主体的主观评价仅仅是对作为客体、作为对象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价值判断而已。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应如此理解-这种价值,虽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其评价所依据的标准却是客观的,作为价值实体也是客观的。就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及运行而言,由于“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要求是:国民的意志是决定法应该如何形成及继续发展的原动力,国民才是抉择如何组成、运动司法制度的主体。[27]那么,对某一民事诉讼制度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大小的判断,就应当从程序的主体即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这其实也是民事纠纷的私权性所决定的。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却是社会、公众作为主体,他们也具有相应的评价标准,这一点是不能忽视的。不管用什么技能评价,最终民事诉讼程序内在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依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程序的有用性是一切评价的原初依据或根本基础,这是不能忽视的。

三、民事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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