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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8篇

时间:2024-01-09 14:43:31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文化权利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近年来持续性的文化热点。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作一项关乎人权与发展的科学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

保护工作是世界人权文化发展和国际社会对文化权利日益扩大关注的必然结果

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强调,条约是为“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1996年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公约等其他普遍认同的法津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和在“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的基础上制定的。《宣言》前言提出: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并特别强调人权和文化权利是文化多样性的保障和有利条件。

文化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的发展。要求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斯坦布尔文化部长召开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中强调:“在遵守的普遍承认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措施使无形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在各国得到认可。”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前言强调,条约是在“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制定的。该《公约》强调: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化,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理念是建立在普遍人权理念之上的。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人的权利。根椐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权包括了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的的整个领域。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和社会权利有着紧密的联系,又有其独立性。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文化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参加文化生活权,分亨科学进步及其产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保护权等。但一般来讲,文化权利的重要方面指的是文化参与权、文化平等权、文化自决权和保护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促进特定文化权利的实现

1950年,T。H。马歇尔将人权发展阶段描述为:18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19世纪是政治权利的的世纪,20世纪是社会权利的世纪。我们认为,21世纪是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在新世纪被重视主要表现有三个方面:(1)文化平等权(2)文化认同权(3)文化经济权利

文化平等权

人类文明是由各种不同文化组成的。全世界有数量众多的不同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但文化的存在价值和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不平衡的。在人类历史的任何一个特定时期、任何一个特定地方,都可能存在着多数与少数、统治与被统治、霸权与屈从的不同文化群体。

非物质文化是一种弱势文化。作为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着文化空间被挤压、甚至是被“文化灭绝”或“文化群体灭绝”的威胁。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早大约有6000种语言,其中有2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使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针对这种情况,国际社会积极提倡文化平等和加强对弱势文化的保护,这对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提倡是有其现实意义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歧视和文化压迫势头有所发展。理论上的表现就是文化帝国主义,如汤林森文化帝国主义理论、亨延顿文化冲突论以及福山历史终结论等。文化帝国主义是指西方发达国家基于自身物质条件方面的优势,运用经济和政治的力量,宣扬和普及自身文化的种种价值观、行为模式、制度和身份,并通过文化思想的渗透来控制相对落后的国家,使这些国家成为西方国家的文化殖民地。因此国际社会在20世纪尤其是90年代以来大力提倡的保护文化遗产和保护文化多样性理念是对文化帝国主义的一种批判,也在很大范围和程度上保护了不同文化之间应有的平等益。

文化认同权

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许多民族、群体、社区基本识别标志。世界上原本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文化,属于不同文化的人们在各自文化的熏陶下,在宗教、语言及生活样式等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形成基本一致的观念。这种一致的观念形成了不同文化的人们对自己文化的普遍认同。

当代人权制度和理论认为,人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权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但国际社会对文化认同权的认识经历过一个漫长的过程。直到1982年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城世界文化政策宣言》才正式宣布了“文化认同的权利”。会议认为,无论就个人或就群体和国家而言,对文化认同权的肯定,对文化间、包括少数文化的相互尊重和日益增强的意识已经成为一种永久的要求。

文化经济权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三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与经济权益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医药、农业、技术技能、生态知识以及传统音乐、故事和设计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是选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必然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权益进行保护。数年前我国东北赫哲族某乡因《乌苏里船歌》著作权归属问题著名歌唱演员郭颂案就是一个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和经济权益而引发的法律事件。

从国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已经出现了一股掠夺潮。一些西方人在世界各地民族地区或村寨大肆收集文化资源,然后制成文化商品或申请专利,再凭借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旗帜,反过来向文化资源原产地倾销,在大肆破坏文化资源和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将一引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沦为其文化殖民地。这是后殖民主义的一个时代内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发展我国文化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与文化权利观。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经济、政治和文化三者关系的理解,人权结构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障,文化权利是目标。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斯德哥尔摩《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中指明:“鉴于享受和参与文化生活是每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一项固权利,因此各国政府有义务创造一个有助于充分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的这项权利的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的一种积极义务。作为人权和公民文化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义务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主动保护,有义务通过积极的行为增强人们获取非物质文化资源和享有这种权利的能力。

当前我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健全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包括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法。重视和保护好文化遗产各种权益在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权利意识,重视在实践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权益,对维护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2

【关键词】公共艺术设计 大庆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开发 意义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被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和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五方面的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既是一种主观能动行为,也是一种社会共体行为,其是人类群体基于自身发展过程深刻反思后而产生的,其关注的是文化传统,强调的是文化的地方性和多元性,唤醒的是人们对于那些濒临消失的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再认识。

一、大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现状

大庆是中国北方的一座新兴城市,相对于其他城市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稀缺。然而,近年来大庆围绕着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做了大量扎实而稳健的社会工作,采取了诸多新的举措。其中包括在固本中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貌,在使用中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价值,在研习中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精髓,以及在活动中保护塑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品牌等,并取得了显著成果。目前,大庆拥有的国家和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已达数十项之多,如杨小班鼓吹乐棚、蒙古四胡音乐、古驿道站丁习俗、东北芦苇画手工技艺、古建筑彩绘等,无论数量或种类在黑龙江省都位居前列。成绩固然是值得骄傲与肯定的,但如果单从城市设计层面上来看,大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城市公共艺术设计的结合还远远不够,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解决,特别是要从根本上进一步明确大庆城市公共艺术设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意义。

二、城市公共艺术设计对大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城市公共艺术设计对大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人为本的现实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其原本就是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和意义。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者与创新者,人的活动自始至终都与非物质文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伴而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演绎着人类文明的华彩乐章。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诉求是在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剧,文化的地方性和多元性遭到前所未有的颠覆,传统的文化载体语言、表演艺术、风俗、礼仪、节庆以及手工技能等逐渐走向消亡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内心世界“本真”的一种回归与释放。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观念、意识的深刻变化,现代人对设计的要求已不是简单地局限于设计对象基本功能的实现,也不再是纯粹的审美满足,而更多的是要迎合人们更深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强调对人的关注,把人放在第一位,追求更符合人类思考方式的传达形式,不断加强与人的沟通与交流,从本质上给人以人文关怀。而在城市设计层面上,城市公共艺术作为公众的艺术强调的正是开放与包容,注重的就是人文关怀,可以恰如其分地与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意志相融合,在设计实践活动中巧妙地结合特定的主题。运用多元的形式和内容来塑造更具内涵的城市公共艺术空间,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内容的宣传和普及,引发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共鸣,提升对传统文化的认知与认同感。

(二)公众参与的社会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种深厚积淀,是全人类文明与智慧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必定是一种社会共体行为,其需要有稳固、强大的社会民众基础,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和投入,决不能只是单纯地依靠政府和少数传承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有这样的表述:“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如何能够唤醒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行为的参与意识,激发、调动他们的参与热情,在设计层面上寻找适合的落脚点和切入点,另辟蹊径,是当代艺术设计工作者应该考虑的重大社会课题。而在城市设计层面上,城市公共艺术是面向广大公众的艺术,只有当其和公众发生关系、产生交流时,才能构成公共艺术的空间。这也就必然在根本上决定了城市公共艺术必须最大程度地接纳公众参与其中,在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中发挥其更大的社会价值,体现其更大的社会意义。城市公共艺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不谋而合,借助城市公共艺术,我们可以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更好地融入全体公众的日常生活之中,让公众在聆听、触摸、欣赏城市公共艺术的同时,引发他们的情感共鸣,从而更有效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社会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继承创新的历史意义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段持续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保护行为与开发行为是同等重要的,且相辅相成,恰如其分地体现着公众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关系。做好保护,我们就要对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目的性的、必要的确认、归纳、整理、立档与研究,力争能够还原其“真身”,保留其“原汁原味”,这是基础和条件。做好开发,我们就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变化以及需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序的、科学合理的再加工、再包装和适度的再创造,并加以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使其焕发新的生机,这是目的,更是发展的趋向。而在城市设计层面上,城市公共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重要载体,也是不断发展变化、推陈出新的,其既要通过自身的艺术语言让公众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厚重传统,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又要通过自身的艺术革新让公众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时代气息,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可行性。使公众由内而发地体会到他们作为社会共体成员身上所肩负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与创新的历史使命,进而不断自发地去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体中蕴藏的无限正能量,造福当代,从更深的层面上体现出城市公共艺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历史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公共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结合点在于城市公共艺术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表现对象和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以城市公共艺术为表现载体和形式,且两者都是公众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我们近在咫尺,触手可及,它们共同打造公众的城市精神家园,倾情诉说着城市的文化和历史变迁。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社会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公共艺术设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意义必将愈发重大,其既包括以人为本的现实意义,也包括公众参与的社会意义,更包括继承创新的历史意义,这些都将在未来大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给予我们更为明确的行动方向指引,使城市公共艺术设计更为科学、合理地介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制定、保护举措的实施以及开发利用的推进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城市公共艺术设计的价值和作用,让非物质文化真切地在大庆这块肥沃的黑土地里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注:本文为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大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城市设计层面上的开发与保护》,项目编号:DSGB2013063)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

[2]何小青.公共艺术与城市空间构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3]卢白蕊.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D].武汉理工大学,2007.

[4]李丽丹.自组织理论视域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耿村故事的传承与保护为例[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意义;问题;措施

国务院公布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鄂温克民俗文化和桦树皮制作技艺。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传承与保护是每一个华夏儿女的基本职责。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以下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本民族性格的直接表现,而且是民族情感、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载体。笔者认为加强对其传承与保护主要具有以下意义:(1)为了加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中华民族的个性特征。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给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这就需要一种传统的精神力量来团结和号召广大的中华民族儿女,增强凝聚力,从而能够使中华民族继续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2)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种历史文化遗产,而且还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认识和定位,是从较高层次的抽象角度和历史的高度得出的科学结论,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经济发展中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一种永恒的精神的宝藏。旅游业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机遇,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了切实的体现;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还是一种需要大力开发的旅游资源,其发展潜力巨大。这种资源不同于普通的物质文化遗产,它更体现了一种精神力量;它能够充分展示出我们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和丰富的内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机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中,需要明确传承与保护工作中的各要素运行机理,才能发现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主体:非遗传承与保护主体是指参与到非遗传承活动中,并愿意将自身技艺进行传授的个人或是群体;而非遗保护的主体则更加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个人以及社会媒体等多种群体;(2)客体: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客体包括各种文化遗产的的表演形式、知识、技能以及各种工艺品等;非遗保护的客体指保护工作中的传承人与传承对象,这一要素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有着重要意义;(3)载体:非遗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以人作为传承与保护的载体,在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必须依靠非遗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来进行,因此在非遗保护中必须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4)路径: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路径主要是人民的广泛参与以及传承人的口传心授;非遗的保护路径则较为丰富,包括静态形式的保护以及对传承人的活态保护,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政策、非遗教育、市场化发展等,非遗的保护路径没有固定方式,只要有利于活态传承的活动都可以被视作保护路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存在的主要问题。(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环境的问题。相比于传统的民俗文化,现代年轻人更加推崇城市文化、潮流文化,同时国外文化的不断渗透也使得极少数年轻人愿意了解、认识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给传统文明的发展与传承带来了不利影响。并且由于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破坏也是影响非遗传承的重要因素,在自然灾害中非遗将受到不可修复的严重损坏,因此也是造成非遗传承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2)传承链中断问题。非遗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因此其对于传承人有着较强的依赖性,而随着非遗传承环境的不断恶化,多数非遗传承人已经属于高龄人群,但现代年轻人相比于传统技艺更加青睐现代文化,因此只有极少数年轻人愿意加入到非遗传承的行列中,这就导致了非遗传承链条在不断中断。(3)传承机制的问题。非遗传承工作需要依靠完善的传承机制,虽然当前各级政府已经意识到了非遗传承的重要性,陆续展开了多种传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国内的非遗传承机制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无法对数量众多的非物质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传承,也没能深入人民群众之中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因此必须对加快对传承机制的完善工作,从而使政府、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展开更加系统、科学的非遗传承工作。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1)政府对非遗保护的认识问题。第一、现阶段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更多的是以申遗为工作重点,希望能够通过申遗来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但如果一味地强调非遗的商业性质而忽略了对其文化内涵的保护将失去非遗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为了获得非遗的经济效益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创造非遗的现象,这种非遗过热现象不但无法对非遗起到保护作用反而会给传统文化带来一定的伤害;第二、政府在非遗保护中过度重视对非遗形象工程的建设,地方政府为了申报非遗项目而盲目进行非遗形象的塑造,而一旦申遗通过后,非遗的保护工作将被再度忽略,这就使得申遗工作失去了其文化保护的真正意义,无法真正达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目的。(2)非遗保护机制问题。非遗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审机制问题以及监督机制问题。第一、在地方非物质遗产申遗的评审工作中,政府为了促进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仅仅从申报流程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而缺少对非遗项目真实性的严格审查工作,这种做法将给非遗的保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第二、政府缺少对申遗通过地区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政府应该加强对地方非遗保护全周期的监督工作,防止出现申遗过程中的过度开发、虚假申遗以及轻保护现象,从而使得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发挥其真正价值。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措施

1、 确定传承项目,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组织专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判断、筛选,把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地方特色,具有时代相承特点,具有独特的知识、出色的技能和高超的技艺,保护和传承它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传承项目,并根据其类别、特点、濒危程度,申报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此推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通过相关法律进行保护。法律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进程中,必须要注重加强中央与地方的协作与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础之上,根据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分工与职责。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其次,必须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存在这巨大的差异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扬至关重要,各地政府必须要构建一个传承人命名与保障体系,在专项资金当中划拨出一部分进行专项管理。最后,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应的奖惩体系。通过立法,不仅能够有效激发人民群众主动、积极的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同时又能够有效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与流失的情况。

3、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进行保护。(1)增加投资。要想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度,使得更多的群众能够正确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这就需要各地政府积极组织社会当中的各种资源,通过积极组织各种宣传范围广、辐射能力强的宣传活动,有效提升民间文化的知名度,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度。(2)协同合作,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属于全面、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中央、各级政府、地方文化机构、宣传机构以及非物质文化的专家进行协同合作,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程度的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整个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认识。

结束语

我国具有上下五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沉淀,有着极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当前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衰退,甚至存在消失的危机。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曹伟伟.浅谈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D].合肥:安徽大学,2014.

[2] 于思文.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策略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4

[3] 史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探析[J]. 大众文艺,2015(03)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4

关键词:渭南市;非物质文化;保护;传承;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5-0231-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的现代化,我国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渐趋恶化,保护现状堪忧。2003年10月,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古代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历程,给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入选“非遗”项目最多的国家。渭南市有着悠久文化历史传统,辖区内拥有12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9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居陕西全省之首,也处于全国前列。

一、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保护的现状和意义

近年来,渭南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宣传、保护工作,通过不断的探索实践,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全市普查各类非遗线索多达9126条,已挖掘整理项目600余项,涵盖10余个门类。全市拥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2项,占陕西省部级项目总数的18.75%;省级95项,占全省省级项目总数的19.27%,名列全省首位;市级213项;县级400余项。目前,我市共有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人,省级69人,市级412人。

因为渭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所以在渭南探索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深远。首先,可以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认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道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激发社会有意识的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次,有利于提升渭南文化形象。渭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居于陕西省首位,陕西又是我国的文化大省,渭南的非遗保护工作直接为提升渭南市文化形象和建设文化强市有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可借鉴素材。第三,有利于形成文化归属感。人类学家泰勒在其著作《原始文化》一书中指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着中华先祖们创造的优秀文化,有着很强的民族性和代表性,能够不断激发我们学习优秀、保护优秀文化的意识,也是一个地域民族文化心理,有着很强的凝聚力。

二、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有利条件分析

(一)普查工作情况分析

渭南市专门成立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挖掘、整理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分阶段、分时限、逐步推进的原则,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使整个普查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和普查人员培训班,先后有百余人取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的认证普查,可以有效的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流失。

(二)传承机制条件分析

经过努力,形成了横向和纵向交汇覆盖的保护传承机制,首先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其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命名和保护工作。这两项工作的开展,为传承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活态保护机制分析

建立了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长期展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工作剪影、保护工作成果和具有代表性的相关实物与资料,同时为传承人提供技艺技能展示展演的平台。

三、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意义及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入开发商业化的模式,如:渭南市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华县皮影,经调查得知,纯手工雕刻一平米的价格约万元,然而机器加工而成的大约五百元,相差近20倍。市场化、产业化的大环境下,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许多文化遗产的命运正在发生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已刻不容缓。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人类的共同财富,发掘它、传承它、保护它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

从“非遗”自身发展条件看,原材料缺乏、传承人缺失、市场萎缩是普遍面临的问题。首先,保护经费不足。尽管中、省对一些项目拨付了项目保护扶持资金,且逐年增加,但不是所有项目都给保护扶持资金,市、县因财政原因目前还难以给予拨付保护扶持资金,形成了大部分项目难于保护的现状。其次,项目传承后继乏人。目前,大部分项目传承人年龄偏大,而项目的保护对象又大多集中在农村,生活的压力和经济建设的需求使农村中青年人大多进城务工,造成传承人队伍青黄不接,后备队伍严重匮乏。第三,本土根脉日趋薄弱。以传统剧目华县皮影戏与华阴老腔为例,虽然每年演出场次不少,但大多是参加对外交流与旅游景点的演出,在本土农村的演出已很少。第四,现代文明的冲击。随着人们现代文明生活进程的不断加快,对衣食住行的物质需求及精神文化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固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毫不例外的受到冲击。

四、关于渭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建议

(一)思想为先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生存环境也正在受到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等问题。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形成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教育是重点

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搞好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教育部门,要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通过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讲座、专题实物展示以及专题兴趣小组等活动,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对渭南历史文化的了解,对祖国历史文化的了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和民族自豪感。

(三)机构是基础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是非遗保护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通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级文化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县(市、区)两级要抓紧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认真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投入是前提

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明确近期和中长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和赞助,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五)落实是关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列入部级、省级、市级和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对发现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要按程序给予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保护不力的,要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人才是核心

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队伍建设是基本保证。我们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队伍的培训力度,积极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保护队伍,通过和当地非遗保护企业、院校开展非遗人才培训,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确保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后继有人。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走向昌盛的精神支柱和智力支持,也是维护人类文化的多元,促进世界趋向和谐和平的重要因素。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合法利用,服务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深圳市宝安区人杰地灵,历史悠久,早在五千年前祖先们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了灿烂的传统文化。自公元331年(东晋咸和六年)建县始已有1600多年历史。改革开放30年来,宝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随着深圳经济高速发展,许多本土民间传统文化面临失传的危机。如何保护好当地具有民间特色的文化艺术,成为宝安区的一项重要的刻不容缓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工作方针,2007年9月5日,宝安区正式成立了由副区长任组长的宝安区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应该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初见成效。宝安区已成功申报了区级名录18个,其中,已入选省级名录的有:石岩街道《石岩客家山歌》、石岩街道《应人石传说》、观澜街道《观澜舞麒麟》、观澜街道《观澜客家山歌》、观澜街道《红釉彩瓷“满堂红”生产技艺》、福永街道《福永醒狮舞》、松岗街道《赛龙舟》、沙井街道《沙井蚝民生产习俗》。新安街道《上川黄连胜醒狮舞》、大浪街道《大船坑舞麒麟》、公明街道《玉律舞麒麟》、 松岗街道山门《传统七星狮》、福永街道《望烟楼传说》、松岗街道《赛龙舟》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离不开一方水土的保护,离不开一代代的薪火相传。为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安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举办专题展览,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每年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宝安区都在《宝安日报》和宝安电视台上刊登和播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专版及专题片,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2008年6月全国“文化遗产日”期间,还专门将已列入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成活动展板,在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大厅进行展出,之后又在宝安区所辖10个街道进行巡回展出,历时4个月。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有5万多人次观看了此专题展览。2012年4月12日,宝安区又对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进行公开授牌,并举办专题展览向公众展出。通过广泛宣传,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宝安区群众文化艺术馆将正式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的民间音乐《石岩客家山歌》和列入市级“非遗”名录的民间文学《应人石传说》编排成客家山歌小戏《应人石传说》,参加广东省第六届群众戏剧曲艺花会比赛,荣获金奖。宝安区还在观澜、石岩、大浪、龙华、民治、西乡等客家人聚居地区的街道,组建了6支客家山歌代表队,参加深圳市第二届客家山歌艺术节。通过比赛使更多的人了解客家山歌,传唱客家山歌。

此外,区群艺馆还将省、市、区名录的“松岗赛龙舟”、“沙井蚝民生产习俗”编排成舞蹈《龙舟竞渡》和《蚝妹情》,参加深圳市2007年“鹏城金秋”社区文化艺术节比赛,也获得了金奖。每年春节、元宵节和“文化遗产日”,宝安区都组织被列入省、市、区代表作名录的福永醒狮、观澜舞麒麟、大浪大船坑麒麟舞、新安上川黄连胜醒狮舞、松岗山门七星狮等“非遗”项目到广场、社区、工业区进行表演,丰富广大市民的节日文化生活。

开展“非遗进社区”、“非遗进校园”,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一个新举措。近三年来,宝安区分别在区群艺馆文化广场、观澜世纪广场和西乡大众广场、松岗第二中心小学、福永怀德社区等地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多项活动,每场观众均达数千人之多。既丰富了市民和来深务工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又提高人们对“非遗”的自觉保护意识。

我国实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区群艺馆在此基础上,深入挖掘,加快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并按照申报要求进行整理相关图文、声像资料,争取将区内所有的非遗项目全部申报成功。

在深圳市“非遗”保护中心、宝安区“非遗”保护办公室、大浪街道办的指导下,大浪街道文体中心根据街道的实际,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入选部级“非遗”项目大船坑舞麒麟项目的保护。该中心组织专人了解“非遗”项目目前的生存状况、传承人、相关场所、实物资料、相关民俗活动等,掌握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文字、相片、音像、数字多媒体等对“非遗”项目进行系统的记录、整理,予以妥善保存,建立较为完善的档案,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对大船坑舞麒麟进行宣传。一是以文化遗产日、重大节庆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麒麟作为吉祥的象征,参加了市举办的“非遗日”、“非遗进社区”等演出、在大浪街道辖区范围内进行社区文化节的演出;二是通过举办展览、开展专题演出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借助《宝安日报》、深圳电视台、《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宣传和展示。

宝安区大浪街道文体中心与街道成人学校合作,将大船坑舞麒麟项目及“非遗”有关知识编写成《社区教育教材――大船坑舞麒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与申报、抢救与保护、传承与发展,是每一个基层群众文化工作者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光荣使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文宁.让我们从亲近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N].工人日报,2006-02-24.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6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 法律保护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受到破坏,甚至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不仅仅是文化遗产的消失,更是国家文化的一大损失。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恶意造假、仿造等来给自身带来利益,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已无法满足当今文化遗产的保护趋势,应打破传统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保护,对此,本文主要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突破进行分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颁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团体、群体、个人等视为文化遗产的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等以及相关的工艺品、实物、工具等。主要范围包括: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口头传说与表述;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实践及相关知识;社会礼仪、风俗、节庆等;一些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是先辈们劳动的成果、精神的传承,能够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风俗、历史传统文化等,是国家以及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库。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同的表现形式,能够将民族情感、民族精神、民族气质、民族历史等充分的体现出来,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就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而且,通过弘扬我国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过加工包装之后,可以给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情况来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开发观念较弱,为了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利益,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拥有者往往会处在被动的状态,到最后拥有者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高,大多数的利益都被企业所占有,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较为严重,不仅对非物质文化异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甚至对拥有者的个人利益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二)权利主体模糊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之一,属于思想体系的文化传播。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时间较长,很难确定其主体,没有主体很难对其实施法律保护,就造成相关的义务却没人履行,更没有人去承担其责任,从而消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另外,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都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但是,由于政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很多的局限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存在模糊的现状,不利于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使用不合理的现状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实践中能够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是,当今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使得一些为了给自身营造一定利益的人员,恶意仿造、改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买卖,直接损害的权利主体的根本利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不合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以及法律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产生一定的制约。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突破的优化措施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了解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造假、仿造的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遇到极大的困难。

(一)对利益分配的方式进行合理调整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出现不均的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得到长期的发展,法律保护欠缺,对此,应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首先,应完善利益分享的制度,应将实际的权利主体与其他的使用者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能够确保为拥有者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对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也能起到极大的作用,当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共享不能应用在这里。其次,对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完善国家立法的规范,尤其是在拥有者与企业之间合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为了避免和降低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者利益受损的现象发生,应通过国家立法的途径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例如,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开发者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并且,要做好两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确保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的基础上,尽量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根本利益,尤其是对拥有者的权益保护,必须重视起来。通过对利益分配方式的合理调整以及立法的完善,有效的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果,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不健全的地方,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的模糊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不能准确的落实下去,对此,需要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效应。首先,要采用私权保护方式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由于法律实施的保护需要建立在明确权利主体基础上的,而且,主要是通过约束的方式来实现保护的作用,因此,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才能开展约束规范的公权保护,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申请以及注册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控制,并灵活运用法律的私权保护和公权保护,具体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运用,同时要对其做好全面的分析,避免对片面性问题的分析而影响到整体大局的发展,突破传统法律法规,利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法律保护。其次,要合理利用公权保护和私权保护,由于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公权的保护还有待完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公权未能得到完善的话,要合理运用私权保护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上可能存在的空白之处,直到公权保护得到完善时,再对其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提高法律保护意识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效果不好,绝大原因都是受到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薄弱而引起的,因此,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首先,应建立并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法律机制,同时,要站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角度上思考,确立科学的指导思想,并且,国家相关部门要推出适当可行的政策作为支持指导思想进行的基础,成立相关的监管部门,确保各个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其次,应加强对一些部门的教育,尤其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保护工作的单位以及部门,需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学校、高科技产业等,特别是在学校内,适当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相关课程,以此来培养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再次,应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宣传工作,加强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作为中华儿女有义务背负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严格约束自身的行为,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工作以及长期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将历代祖先的劳动结晶以及劳动成果继续传承下去。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7

一、非遗保护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范式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在当代情境之下如何操作方可绝地反击是目前大热的一个思考向度,一时间众说纷纭,大有“百家争鸣”之势。笔者认为,对于现存的种类繁多而看似彼此互不相关的多种非遗保护困境与出路探析提法,均可以根据其研究方式归入两类范式:“逻辑学范式”和“现象学范式”。“逻辑学范式”的思考向度是抽取出最简单的共同范式。其研究方式注重于从纷繁杂多的内容分析现场中抽离出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公式”,以逐渐形成一个规范体系。“逻辑学范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使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步骤化、框架化,使得非遗保护实践确实做到“有方法可循”,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广泛的重要意义。但其封闭性空间向度与无实质内容的理想框架形式,往往会导致非遗保护或是落入模式化了的框架之中,使实际保护实践敷衍了事真正的非遗保护越走越远;或是使得非遗保护受制于主流话语权的操控之中,对非遗进行潜移默化的意识渗透,使得保护手段异化成为破坏手段,“伪文化”或“被同质化”、“物化”的非遗层出不穷。[1]“现象学范式”则是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做法,从个案的现象本身入手以期最终抵达本质层面。“现象学范式”采取消解中心、解放思想、逃离权威的做法,其在实践中往往跨学科进行个案分析,拒绝对所有个案采取统一对策。但“现象学范式”本身也并非尽善尽美,其缺陷在于容易导致某种离散与互不相关。“现象学范式”将非遗保护个案独立于非遗保护体系之外运作,其看不到总体保护体系,未能及时有效地借鉴体系之内早已存在的优秀经验与经验教训。[2]为了避免论述偏颇的弊病,较为理想的做法便是借用刘勰《文心雕龙》所提的“唯务折衷”方式,综合此二范式之所长,对非遗在当前时代视域中的传承保护之困境与出路加以探析,以期为濒危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提供全面、具体、恰到好处的思路整合。

二、“逻辑学范式”探析

(一)“无人的非遗”

“无人的非遗”困境主要表现在传承主体的缺失与保护主体的越俎代庖之上。非遗传承链的断裂问题往往是导致特定非遗个案濒危的直接因素。非遗保护应当采取“保护主体搭台,传承主体唱戏”的形式。在此,非遗的传承主体直指非遗传承人,而保护主体则是一个涵括了政府与其他民间相关群体在内的概念。首先,传承主体应当自觉担当起非遗保护实践的“唱戏”主角要务。当非遗的传承主体无有效性的保护作为时,保护主体再如何努力都回天乏术、收效甚微。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当代情境之下,非遗传承主体往往会因为缺失一种对于文化体认的自觉而导致特定非遗个案的“边缘化”危机。在此,必须警惕本族文化在非遗传承保护中“被精英化”的陷阱。在此,“民族认同”是个重要的心理无意识表征层面,指涉“在民族互动过程中以民族间的差异性为基础而产生的”。[3]换言之,“民族认同即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4]缺乏最基本的民族文化感知基础,是导致非遗保护传承日渐力不从心的直接原因。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使文化视阙下的集体智慧结晶及核心价值观获得其在公众心理认同机制中的合法性与穿透力,继而将“民族凝聚力”透过“创新传承”模式与“审美教育”的纯粹向度自然内化。于是乎,在保护传承实践运作中,非遗所包孕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因子便于潜移默化中重构中华民族文化之时代精神内核,契合时代语境的崭新可持续发展模式应运而生。要走出“无人的非遗”困境,我们应当首先聚焦于培养非遗传承主体的“民族认同”上。其次,保护主体的适度协助是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非遗保护传承作为一个尴尬的在场,经受着双重压迫———“后现代”的解构与“精英文化”的意识形态渗透。针对此况,传承主体应当各司其职,各显神通,共同为非遗的传承保护实践“搭台”。同时,在“后申遗时代”,传承主体必须警惕一个职权行使的“度”的问题,切勿越俎代庖,喧宾夺主。如在政府方面,其正确的向度应当是采取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的“引导式”做法,集中全社会的物力财力资源以建构非遗的有效性保护传承空间。政府作为“领路人”,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直接开展针对“传承主体”的评选、认定与培训工作,试行新型的教育理念而将传统的“师徒传承”观念拓展为“师生传承”方式,或面向更为广义层面的社会受众而进行非遗相关知识的社会普及活动等,诸如此类的举措均对杜绝“无人的非遗”窘境具积极意义。综上,对抗“无人的非遗”的保护困境必须综合调动非遗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的主动积极性,并能确实保证“权职分明,和而不同”的保护实践局面。

(二)“物化的非遗”

针对非遗精神性、抽象性、无形性的特质,当代的非遗保护实践往往借助科技手段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有形物质形式。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存在一个非遗“物化”的困境问题———高科技对于非遗本身文化内涵的“冻结式保护”模式运作以及“保护性破坏”行为。首先,非遗项目被“冻结式”地保存于博物馆、档案馆、数据库之中成为人们凝固的记忆标本是个较为普遍化的运作陷阱。“冻结式保护”将非遗的序列边缘人为关闭,彻底隔断其时间与空间的维系,而将其视为一个独立自足的统一运作系统,如此保护行径实则变相提前宣告了非遗的消亡。其次,“物化的非遗”往往可能将某些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分歧淡化、隐去,乃至于完全消解。扎根于“传统”与“自然”的非遗,以原始朴素的纯粹生命体验为思维向度,其基础意识层印记着人类童真时期的隐喻式的原初符号表达———巫术、图腾崇拜、神话传说等。这些因子似乎与“科学”话语主导的时代视阈格格不入。而当非遗诉诸科技手段进入“物化”程式之中时,这些因素被人为地遮蔽了。我们现在所知道的非遗相关信息,大抵都是带上明显官方印记的“赞歌”与震撼人心的“呼吁”,但对神秘、未经“物化”浸渍的非遗却知之甚少。要抵达真实,只有直面现场,身临其境地到特定的非遗知识承载空间中进行考察,否则其保护传承只能是落入闭门造车的程式。再者,作为没有文字记载而仅靠口传心授方式得以传承的非遗,利用高科技手段将其转化为具体物质形态以保存下来是必要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非遗原本传承方式的单一与脆弱。但在当前媒体话语膨胀、图像泛滥的现场,如何建立非遗知识的“纯粹性抵御场”以消解高科技潜移默化间的“霸权意识渗透”是个重要思索维度。毋庸置疑,科技的仿真手段较之非遗知识本身似乎能够给予其受众更多的真实感与具象感。如此一来,诉诸科技手段而造就的虚拟现实仿佛拥有令人难以抗拒的精神魅力,其在某种意义上赋予了具象化后的非遗更为广泛的公众穿透力与知识合法性。在日常生活“拟象世界”潜移默化的意识形态渗透中,社会受众对于科技虚拟后的非遗产生了某种欲望(我们暂且不论其为消费指向抑或审美指向)。“非遗意识”被移植至大众流行心理层,保护传承的工作被误认为是初具成效。然而,问题却亦接踵而至:活态无形的非遗本身与被科技固定下来的固定物化的拟象之间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物化的非遗”作为一种模型生成的具象,其所传达的信息是否可以保证非遗知识的纯粹性?另外,作为后现代视阈重要表征方式之一的科技手段是否会在运作的同时,将其“解构”策略(消解深度,瓦解叙事)一并带入意义生成与传播的现场,从而引起非遗在浑然不觉之间的“异化”?倘若科技的在场当真存在置换概念的操作———将非遗变作“空壳文化”,借其幌子大行科技话语表征之实———抵抗的空间与时间向度是否需要斟酌一个合法性的问题?科技本身内涵着一种科学独霸的话语冲动,其彻底摧毁人文叙事知识历史根基的内在欲望甚至一度将人文叙事逼仄至危机失语的非合法化状态。如此,慎用科技手段开展非遗传承保护以预防其“保护性破坏”行为。总之,非遗保护可借用高科技的一臂之力,但切莫让高科技喧宾夺主,使得非遗的高科技保护本末倒置,在触及原则性问题的时候应当首先顾及非遗的保护。切忌将非遗保护等同于“束之高阁”式的“盖棺定论”。非遗的保护在于传承发展,非遗是动态流变的过程,而非永久固定下来的、仅仅是摆在博物馆等场所中供研究的静态遗产。非遗保护的目的在于传承与发扬,如将非遗通过高科技形式的胶片具象化,使得非遗保护向有形的形式转化;适度的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相结合以收获经济利益并达到非遗的宣传效果;以及通过建立动态型的流动开放展览馆模式来进行非遗的保护,都是非常成功的做法。#p#分页标题#e#

(三)“被同质化的非遗”

“被同质化的非遗”是当代非遗保护的又一困境。首先,这里存在一个关于“文化相对主义”视域下的“精英文化”压迫机制问题,一个指涉文化自尊与自信窘境的问题。在当代全球一体化情境下滋生的“精英文化”往往是使用“自然化”策略对“边缘文化”进行意识渗透的。“自然化”策略是掌握话语权的社会主体在构建“自我/他者”等级关系中惯用的伎俩,目的在于使得“差异”本身剥落“被强加的意识形态”的痕迹,继而表征成为一种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因素。如此一来,“差异”被期望可被永久固定而防止意义随情境的滑动倾向。我们必须认清的一个事实是:当代主流的意识形态往往是举着“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旗帜大行“文化霸权”之实;“精英文化”对于“边缘文化”的意识渗透总是在“自然化”策略的掩护之下潜移默化进行的,“自然化”策略总是将“边缘文化”“定型化”作一种劣等文化形式。“鉴于对少数者声音的历史性的持久否定,我们必须认识到少数话语首先是主导文化对少数文化系统地摧毁的结果。[5]因而,在进行非遗保护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精英文化”的“自然化”策略压迫,确保非遗保护个案中的传承主体是在怀揣着本民族“文化自尊与自信”的基础上进行传承实践的。在这点上,我们可以采取的葛兰西“霸权”移置“主导”的思路。作为霸权的来源,权力被精英阶层的不同主体所争夺,文化间的谈判产生。而在此文化谈判以实现霸权的过程中,主导意识不可避免要被重设,边缘意识从而可以获得绝地反击的契机。

其次,“文化孤立主义”的制造的非遗保护困境。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警惕“文化相对主义”向其极境向度发展而落入“文化孤立主义”的窠臼。“葱剥到最后是空的”。[6](P4)作为对抗“精英文化”与“文化中心论”而诞生的“文化相对主义”,其核心内涵在于消解文化不同形态之间的等级之分。但在为异质文化的多元存在局面大唱赞歌之际,“文化相对主义”本身却又存在一个悖论:如果所有文化都将其定位作“最优秀的文化”而自足于其内部价值标准与自有方式,盲目排外乃至于压制其它“异己”文化形态的话,“文化孤立主义”的转向便会不可避免。在“主体/他者”幻想建筑的同时,“文化孤立主义”关闭了其所有的序列,自行终止与任何异质文化的对话与交流。在非遗的保护过程中我们应当时刻警惕非遗个案陷入“文化孤立主义”的黑洞之中,盲目排他,乃至于无视基本事实与历史动态的演变进程,苑囿于一己的封闭空间内,采取静止片面的观点虚构着自身的种种“文化原貌”叙事。于是乎,真正的保护越走越远。此外,后现代语境下的非遗保护传承还存在一个“时代情境异化”的陷阱,这是导致非遗保护举步维艰的又一要素。哈拉维用“积体电路”(IntegratedCircuits)指称当前后现代语境下的混乱、平面化、网络状的社会与文化现实。当代的文化情境存在一个消解深度、瓦解叙事的向度。[7](P273)在这里被聚焦的问题包括非遗纯粹性捍卫的可能性。后现代以“支配的信息科学”(InformaticsofDomination)的即兴生产代替意义的谨慎再现,时代视域下的主体期待习惯了文化的“平面化”与“网络状”的表层混乱表征模式。[8](P278)文化发展总是通过“离异”与“认同”两个维度的相互作用而向前推进的。[9](P1)如此,后现代语境下的“文化转型时期”大背景给非遗保护实践提出了一个悖论:非遗活态传承中的动态流变因子与时代情境之间的相互抵触而又唇亡齿寒的矛盾关系。一方面,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核心的深层文化结构维度与时代情境下的流行文化表征意识形态相抵触。在非遗保护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时代情境对非遗所进行的遮蔽、封存,乃至“异化”、“同质化”意识渗透行径,防止非遗发展掉入“空壳文化”的陷阱;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动态因子特质,却又在一定层面上赋予其随时代境遇的发展流变以合理性。德里达在其著名的“意义的循环”理论中提到过,在现存的二元对立秩序下,任何对于意义作出终极阐释的努力都是徒劳的,阐释只会导致更多的阐释,终究都不可避免地落入意义循环的怪圈。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切勿对非遗个案作刻意的意义扭转,如此之举只会给非遗本身带来意识形态操控层面上的书写印迹,让“原汁原味”越走越远。

事实上,对于非遗意义的阐释有如羊皮卷的书写,初始的意义从来不会消逝,只会不断地被重释、叠加。非遗作为一项纯粹的存在本身,其意义被时代视域下的不同主体所期待,继而以编码的方式植入其中。在经由共时性与历时性的双重动态演变之后,非遗的意义实质也随之发生了“羊皮卷书写式”的流变:初始的意义从未被抹杀(有些记忆只是暂时被封存了起来),而新的阐释已经完成了其渗入、叠加的进程。如此,只要依旧存在薪火相传的非遗传承主体自觉地对其族群文化进行体认,只要非遗个案中的特定文化群体认同基因未被社会机制抽离而作为一种“经验的存封”淡出人们的视野,只要非遗个案依旧是作为一项活态传承的文化遗产而非被冻结式地保护或者完全从世界上消匿,那么非遗的核心初始意义就可对抗其被同质化的危险而得以完整性保存。换言之,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的出路首先在于重构非遗传承空间并保障其传承主体的有效性实践。刘启锐在电影《岁月神偷》中曾指出:记忆是种权力而非本能。非遗作为一种活态的、无形的、靠口传心授得以传承的文化遗产,其价值核心在于自身所承载的集体无意识层面的生命记忆。在这里存在一个文化自觉的体认问题。对抗“被同质化的非遗”,我们还必须采取措施加强传承主体的“文化自觉”。这是一个难题,却有同时是一个突破口,非遗的传承主体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一责任。同时,这是一个属于社会大众流行心理层面的问题,政府应当大力推行非遗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在当前文化氛围内潜移默化地加入“非遗大众保护意识”因子,在时代视阈下的大众流行心理中形成一个“集体无意识”层面。#p#分页标题#e#

(四)非遗的当代“消费符码”转向机械复制时代的一大特征首先是知识与商业合谋,文化消费变得异常昂贵。作为审美,乃至于文化层面的奢侈品,非遗这一素被称作人民智慧结晶的历史文化积淀物却开始了从人们日常的消费比例中日渐被抽离的征途。它们被迫以“物化”形态作为特定族群的历史记忆标本,被冻结存封于诸如博物馆、档案馆、私人收藏者的橱窗中,还硬生生地给贴上了“文化奢侈品”、“高级审美趣味”一类的标签。如此,非遗不幸在传承过程中被消费符号化了。又或者,非遗就直接被揪着耳朵扔进了“文化产业化”的大熔炉,还美言其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途径。只是,当传统文化因子在被商业化摆上了机械化复制时代轨道之刻,精神文化维度的相关物已被统一移离了其特有的专属区。而非遗本身的价值内涵,也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被改写、分解、抽离,甚至被伪造的危机。作为特定族群文化记忆传承的动态因子,非遗首先是作为一种区域文化符码存在的,是人类历史文化多样性的瑰宝。但生产性保护背后的商业运作机制,其关注焦点却在大规模的生产普及与经济效益之上。如此冲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非遗本身的文化内涵被商业化过程潜移默化地抽空,贵州侗族的傩文化与祭萨风俗就曾落入此陷阱。“生产性保护”是个有待商榷的保护手段,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非遗“被产业化保护”的度始终是个边界模糊的问题。在“后申遗时代”的今天,我们似乎应该采取“激情的疏离”的态度,从沸沸扬扬的非遗“产业化开发”呼吁现场中抽离出来,冷静再思考这一商业化做法的实际可行性。

三、“现象学范式”探析

(一)诉诸现象本身

在“后申遗时代”,非遗保护的手段正逐渐形成一个类似于“逻辑学范式”的规范体系,各类非遗保护模式框架基本成型,似乎所有个案都可以从中轻易对号入座。这在一定程度上将非遗保护工作规范化、步骤化、框架化,使得保护实践更加易于落实。但世界上尚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所有的非遗个案都一以贯之以其所属种类的保护做法,那么必然会导致非遗保护走向模式僵化、形式化、敷衍化的命运。对于非遗的保护,我们似乎更应该采取的是一种对现存的时代境遇下流行的“逻辑学范式”采取“激情地离散,理性地反思”的态度,抽离模式化、抽象化的后现代狂迷的“逻辑学范式”现场。对于非遗保护个案,我们应当诉诸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面向意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动采取具体的“现象学范式”,主动逃离权威、消解中心、发挥创造力,并注意克服“现象学范式”可能导致的某种离散化与互不相关的弊病。对于非遗保护项目采取个案分析策略,对目标非遗保护对象加以内部能力与外部情境因素两个维度相结合的思考,并结合其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相关要素加以整合,有针对性地进行对策思考。如此,便可避免落入非遗保护个案分析层面上的偏颇陷阱,并能有效避免以呆板有限的模板框架套用所有个案的敷衍性保护实践。

(二)个案分析———赫哲族伊玛堪的传承与保护

1.濒危的非遗:“伊玛堪”“伊玛堪”是赫哲族的曲艺说书形式,唱说交融,浑然一体,被誉为北部亚洲原始语言艺术的活化石。“伊玛堪”的主要代表性作品有《满格木莫日根》、《木竹林莫日根》、《满斗莫日根》、《阿格第夏日莫日根》、《亚热勾》、《西热勾》等,演出风格有“大唱”(以说为主)和“小唱”(以唱为主)之分。其腔调因内容不同而各异,历代演唱人在“赫尼那调”基础上演化出如欢乐调、叙述调、女调、少年调等。“伊玛堪”故事篇幅通常较长,一个故事要唱上好几天才能完成。其唱腔又各具特色,随区域与“伊玛卡乞发”(演唱艺人)的不同而不同。演出者身穿“鱼皮衣”,可以即兴在演出过程中将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编入“伊玛堪”之中,加以润色。“伊玛堪”是赫哲族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艺术品类与审美娱乐方式,是赫哲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璀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11月23日,“伊玛堪”在第六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会议被列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面对濒危的命运,保护“伊玛堪”的行动刻不容缓。

2.“现象学范式”的运作诚如胡塞尔“回到事物本身”的呼唤,“现象学范式”拒绝宏大叙事,主张通过“绝对意识”(AbsoluteCon-sciousness)[10](P107)关注研究对象本身。在实际操作中,“现象学范式”往往采用发散性的创新思维,集思广益式地对非遗保护个案进行跨学科的深入具体分析,而拒绝使用已经僵化定型的“程式化”规范进行实践操作。因而,“现象学范式”下的非遗保护往往诉诸诸如SWOT分析模型、PEST分析模型等途径对非遗保护个案进行全面剖析,力求将对象置于时代情境背景之下,综合其自身的优劣势以及外在环境的机会与威胁等相关影响因素,以为非遗保护个案“量身定制”适合的保护方案。如表1为“伊玛堪”的SWOT分析。

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义篇8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西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猛烈的冲击,西部地区的文化生态随之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许多依靠行为或者口授才能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大量消失,许多有文化价值、历史研究价值的珍贵资料和实物被毁弃或者流失到境外,大量的传统技艺濒临灭亡。同时在我国西部地区,过度开发、随意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也在继续的发生着。可见,加强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如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二、世界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

(一)文化的定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种类繁多,文化就是其中之一。古今中外许多学者都曾经给予文化各种各样的定义,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狭义的定义,另外一种就是广义的定义。狭义的定义就是指将所有道德、信仰、风俗、法律、艺术及人类所接受并掌握的才能的复合体;[1]广义的定义则指的是与自然相对应,人类创造的及加工的一切产物。其实就狭义的文化而言,其范围也是难以确定的,因为在内涵和外延上往往存在着歧义的。[2]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学者在讨论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时,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术语也不尽相同,有民间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为与国际保持一致性,学术界便普遍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二条明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被各团体、各群体、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类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及其相关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和工艺品,其中包括:社会风尚、表演艺术、节庆、礼仪、口头表述和传说、作为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的知识与实践。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各国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国际条约

上世纪50年代以来,南美洲、非洲等地的国家首先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于域外人士、机构使用他国及地区民间文学艺术赚钱但有不给当地人民报酬以及不正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要求制定特殊的制度予以限制。到了60年代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上述这些国家和地区陆续通过了国内立法与区域性国际条约来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公有资源在国家立法或者国家条约中被明确的予以保护。其中典型的法律文件有《阿拉伯著作权公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

(三)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活动

1990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其中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同时明确了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原则。1997年5月,《传统工艺美术作品保护条例》问世,明确了命名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等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起草了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在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精神的基础上,于2004年将该草案改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2年以来,中国文联、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对濒临灭绝的重要民间文化艺术采取了一系列抢救保护措施。

200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强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就如何深化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地方上,一些地方立法机构就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立法保护,如《云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等。

三、检察权运行下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一)明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同步出现了为什么要保护和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考,而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决定了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大家都将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作为保护的努力方向,这一消极保护方向造成了被动保护困境的出现。[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从其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想要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认可和合作,其保护的宗旨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它的做法是通过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使大家都积极的参与到保护队伍中来,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运用现代知识提供的现代先进手段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时,我们必须要明确保护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追求让一些已经过时了的文化不至于消灭,更不是对那些有使用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阻止现代人们对它的利用。正好相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更好使其能够发展、并被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好的、更积极的去利用它。这样才能使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足于世界文化形态多样性的行列中,使其有效的服务于现代社会,并促进现代文明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同国际保护相接轨

从国际社会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近一个世纪的历程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制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制中,一些国际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在其中起到了推澜助波的作用。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术语的出现及交替使用就和制定这些条约紧密相连。

1985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在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时,我们应当加强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合作与交流,寻找世界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点,在国内立法上保持与国际保护相接轨,并获得世界范围的承认和支持。

(三)制定私法和公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法从保护私权的角度无法全面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制定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应当是一套私法与公法相结合,无形资产与有形财产综合调整的法律体系。这样才更加适合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体操作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

1.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私法层面上加强对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授权上加快推进西部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的制定步伐。对一些尚未达到却又比较接近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从技术角度上适当的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2.制定保护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法,并在该法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系县级以上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有义务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比如可以从认定、研究、保存、宣传以及专家咨询等方面确定要求。

3.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比如《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条例》、《人权保护法》、《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形成一套综合的、立体的,而且是私法和公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使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扬、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1]曾磊.文化现象与文化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P111。

[2]曾磊.文化现象与文化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P111—112。

[3]孔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P39。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J].人民日报,2013,第3期。

[2]雷全.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护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2009。

[3]张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王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立法模式的思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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