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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转正总结8篇

时间:2022-10-13 07:22:06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1

【关键词】项目管理 EPC总承包模式 一体化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也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就是对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1],也就是说,设计院转型成为EPC总承包模式就是从设计工作转变为设计、施工、采购的工作。

1 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变化

1.1 作业任务量增加

传统的设计院的工作就是完成项目的设计工作,同时完成对施工单位的设计技术角度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参与技术质量问题的解决,EPC总承包模式则需要承包单位完成设计、施工以及采购的工作。也就是说,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需要从整个项目的项目管理出发,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问题,以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因此,EPC总承包模式的管理任务很重,管理涉及面很广,协调任务重。

1.2 管理责任增加

设计院的工作是完成设计工作,也就说,设计院只需要对自己的设计图纸负责,对于施工图纸的问题设计院是第一责任方。但是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不仅需要对设计图纸负责,同时还需要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负责,并且需要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同时在EPC总承包模式中,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供货单位都是直接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EPC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直接进行管理,并且对该部分工程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与业主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方,EPC总承包单位也需要对他们进行统一管理,对他们的施工作业负责。

1.3 企业资质的变化

我国承包单位承揽工程需要满足资质的要求,禁止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因此,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需要有总承包单位资质。因此,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需要承包单位升级或者变更资质等级,这不仅需要承包单位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而且需要承包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人员以及技术设备,具有完成EPC总承包项目的能力。我国法律对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比较严格,对违反资质要求的企业将要追究法律责任。

2 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的策略

2.1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

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EPC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工作的依据。首先,我们要明确项目特点以及项目管理要求,明确管理目标,以实现项目目标为建立项目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其次,我们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管理、生活管理、作业管理等等。最后,我们要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2 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

首先,我们要确定组织结构模式[2]。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以及管理要求,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模式。应用较为广泛的是职能组织结构,而线性组织结构则可以避免职能组织结构多个指令源的问题,使得管理更加明确。其次,我们要明确工作任务分工以及职能结构分工。也就是说,我们要将管理任务具体分配给组织以及个人,明确每个人的管理职责。最后,我们要确定工作流程组织。对于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而言,项目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每项工作都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并且保证任务完成的效率。

2.3 技术管理人员以及机械设备

人是项目管理的决定性因素,EPC总承包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都需要人来完成。因此,我们需要具备足够数量的高质量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为EPC总承包单位,我们需要在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都安排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现场施工任务重,施工点分散,很难集中管理,此时需要发挥技术管理人员的个人管理能力,分散管理,集中协调。另一方面,机械设备的使用也是EPC项目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现场运输设备、起重吊装设备等等。足够的施工机械设备能够帮助我们解决现场问题,更加的进行协调管理。

2.4 注重沟通协调

EPC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任务重,涉及到的项目参与方很多,因此,各个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是十分关键的。例如施工进度与设计进度以及供货进度之间的协调,土建施工的进度以及设备安装单位的施工进度的协调等等。施工项目管理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逃避问题,而是解决问题。对于施工项目而言,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沟通协调。针对具体的问题,相关项目参与方一起进行沟通,通过协调会、图纸会审、周例会等方式解决问题。以最快的速度将问题消化掉,避免问题的扩大和留置。

2.5 作业区以及生活区分开

EPC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且施工作业人员较多,很多施工项目的施工地点都在偏远山区甚至是大山里,因此,总包单位不仅要对施工进行管理,还要对作业人员的生活负责。因此,为了加强管理,我们需要将作业区以及生活区分开。一方面是为了安全,作业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不适宜生活。另一方面,作业区环境嘈杂,也不利于休息,休息不好自然影响施工作业。

3 结语

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很多,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EPC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一种常见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3]。EPC总承包单位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工作,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贺立强,何学仁.论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2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3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行业也进入蓬勃发展的时期。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就是对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统一管理[1],也就是说,设计院转型成为EPC总承包模式就是从设计工作转变为设计、施工、采购的工作。

 

1 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变化

 

1.1 作业任务量增加

 

传统的设计院的工作就是完成项目的设计工作,同时完成对施工单位的设计技术角度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参与技术质量问题的解决,EPC总承包模式则需要承包单位完成设计、施工以及采购的工作。也就是说,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需要从整个项目的项目管理出发,综合协调各个方面的问题,以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因此,EPC总承包模式的管理任务很重,管理涉及面很广,协调任务重。

 

1.2 管理责任增加

 

设计院的工作是完成设计工作,也就说,设计院只需要对自己的设计图纸负责,对于施工图纸的问题设计院是第一责任方。但是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不仅需要对设计图纸负责,同时还需要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负责,并且需要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同时在EPC总承包模式中,各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供货单位都是直接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EPC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直接进行管理,并且对该部分工程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是与业主方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方,EPC总承包单位也需要对他们进行统一管理,对他们的施工作业负责。

 

1.3 企业资质的变化

 

我国承包单位承揽工程需要满足资质的要求,禁止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因此,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需要有总承包单位资质。因此,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需要承包单位升级或者变更资质等级,这不仅需要承包单位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而且需要承包单位具备一定的技术人员以及技术设备,具有完成EPC总承包项目的能力。我国法律对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比较严格,对违反资质要求的企业将要追究法律责任。

 

2 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的策略

 

2.1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

 

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EPC总承包单位进行管理工作的依据。首先,我们要明确项目特点以及项目管理要求,明确管理目标,以实现项目目标为建立项目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其次,我们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管理、生活管理、作业管理等等。最后,我们要贯彻实施各项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2 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

 

首先,我们要确定组织结构模式[2]。根据项目自身的特点以及管理要求,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模式。应用较为广泛的是职能组织结构,而线性组织结构则可以避免职能组织结构多个指令源的问题,使得管理更加明确。其次,我们要明确工作任务分工以及职能结构分工。也就是说,我们要将管理任务具体分配给组织以及个人,明确每个人的管理职责。最后,我们要确定工作流程组织。对于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而言,项目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每项工作都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并且保证任务完成的效率。

 

2.3 技术管理人员以及机械设备

 

人是项目管理的决定性因素,EPC总承包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都需要人来完成。因此,我们需要具备足够数量的高质量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为EPC总承包单位,我们需要在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都安排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现场施工任务重,施工点分散,很难集中管理,此时需要发挥技术管理人员的个人管理能力,分散管理,集中协调。另一方面,机械设备的使用也是EPC项目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例如现场运输设备、起重吊装设备等等。足够的施工机械设备能够帮助我们解决现场问题,更加的进行协调管理。

 

2.4 注重沟通协调

 

EPC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任务重,涉及到的项目参与方很多,因此,各个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是十分关键的。例如施工进度与设计进度以及供货进度之间的协调,土建施工的进度以及设备安装单位的施工进度的协调等等。施工项目管理难免会出现问题,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逃避问题,而是解决问题。对于施工项目而言,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沟通协调。针对具体的问题,相关项目参与方一起进行沟通,通过协调会、图纸会审、周例会等方式解决问题。以最快的速度将问题消化掉,避免问题的扩大和留置。

 

2.5 作业区以及生活区分开

 

EPC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而且施工作业人员较多,很多施工项目的施工地点都在偏远山区甚至是大山里,因此,总包单位不仅要对施工进行管理,还要对作业人员的生活负责。因此,为了加强管理,我们需要将作业区以及生活区分开。一方面是为了安全,作业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不适宜生活。另一方面,作业区环境嘈杂,也不利于休息,休息不好自然影响施工作业。

 

3 结语

 

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很多,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EPC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一种常见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3]。EPC总承包单位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吸收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做好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工作,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4

 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迈出的重要一步,对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特点、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将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实行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

2000年以来,国家出台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等系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2006年,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发展。国家人事部制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根据国家政策,省、市、县分别印发了鄂办发[2008]1号、十办发[2009]14号和溪办发〔2010〕50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行了部署。

目前,在教育事业单位推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设置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深化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入岗位竞争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实行开招聘的选人用人制度)。

二、实行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与职称评聘分开、工资改革绩效工资改革有什么联系?

2002年以后,教育事业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精神,推行了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职称制度改革(职称改革),目的是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打破论资排辈、不思进取的思想观念,营造优胜劣汰、能上能下、择优聘任、鼓励创新的用人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2006年实施的工资改革、2009年实施岗位绩效工资改革等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把过去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待遇随人走)变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待遇随岗定),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进行了配套,并明确规定在没有按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之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只能按所聘职务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套改岗位工资。

目前,推行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组织引导教育事业单位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包含其中,是2006年岗位工资改革和2009年的绩效工资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目的、原则、范围是什么?

1、基本内容。推行“两项制度”即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实现“两个转变”,即管理上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用人上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

2、基本目标。以建立岗位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为主要内容,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着力建立起有别于机关和企业,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运行规律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

3、基本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公开平等、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原则;坚持责权明确、能上能下、岗变薪变原则。

4、实施范围。经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县教育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校)和局属二级单位)。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办教育事业在职在册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含特岗教师)。

四、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岗位如何设置?

1、岗位类别设置。教育系统岗位类别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管理岗位指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设七级至十级4个等级,分别对应现行的科级正职、科级副职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9个等级,其中,高级设置五级、六级、七级3个等级;中级设置八级、九级、十级3个等级;初级设置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3、岗位控制。依据全县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在册正式人员数量等因素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超岗单位按编制数核定,不超岗单位按现有人数核定),其中,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高中、中职、初中和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

全县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总量控制在0.5:4:5.5以内,其中,县一中、县二中、县应用科技学校、县实验中学、教育局属二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控制比为2:4.5:3.5;其它初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控制比为1:4:5;小学及幼儿园中级、初级岗位控制比为5:5。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助理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岗位条件设置。岗位任职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其中,基本条件是任何人员上岗都必须具备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在下一级岗位聘任三年以上),具体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

五、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1、职责划分。政策规定: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是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单位(学校)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按需设岗,严格程序,自主组织岗位聘任。

2、工作程序。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程序:①单位(学校)制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含岗位设置控制数及工作实施办法);②报县教育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③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修订单位(学校)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含考评细则);④广泛听取职工对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提请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⑤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集体讨论和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县教育局审核,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⑥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如何处理好岗位设置管理中的岗位聘任问题?

1、聘期与管理问题。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原则上以单位(学校)自主组织聘任。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学校(或教学点),乡镇中心学校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统一定为三年。按照核准的结构比例,岗位有空缺的,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在岗位控制数内),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逐步到位。

实行岗位设置后的单位必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聘任缺岗人员,没有空岗不得聘任和调入人员。聘任期内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待本届聘期结束后参加下一届竞聘上岗,不得直接聘任。

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解聘、竞聘和岗位调整等决定。

岗位聘用原则上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并符合破格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2、首次岗位聘任问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使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通过竞聘,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能竞聘到高等级岗位的人员,过渡到相应职级最低等级);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超编超岗没有空岗),不得新聘人员;以后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过渡,使人员结构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在过渡期内,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的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

3、关于岗位设置待遇落实问题。对符合政策规定,按照工作程序,经过县教育局审核审核和县人社局认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按照工作人员的新聘岗位等级,从认定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按程序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单位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任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工资待遇;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事、教育、财政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4、关于岗位聘任“一票否决”问题。对基本条件不合格、聘期内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有一年及以上不合格者,聘期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或事假超过45天者,实行岗位职务聘任“一票否决”,只能在同职级最低等次,或者低于原职务岗位聘任。对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七、如何抓好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工作?

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制度创新,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注意处理好与现行制度和政策的衔接,减少与现行制度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的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要准确把握政策,广泛动员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要按照“先入轨、再完善”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稳步推进,首先把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度先建立起来,先入轨运行起来,保持队伍稳定;

要科学制定设置方案和实施细则,严格工作程序,阳光操作,民主决策,公平竞争上岗;

要坚持基本原则,严格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政策;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5

一、督促已竣工项目加快结算

目前已竣工的若干房建项目未完成结算的情况如下:滨海高新区公安武警指挥中心项目的监理、室外工程正在结算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弱电工程正在结算中,第一版结算材料已与财政局沟通并将问题反馈给施工单位,至今无回音;渤龙湖第一学校项目总包工程、初中装修工程和弱电工程正在结算中,室外工程施工单位至今未报送结算材料;渤龙湖公安武警指挥中心项目总包工程正在结算中,室外工程施工单位至今未报送结算材料。我科将继续督促上述各项目代建单位和未结清的施工单位,对至今尚未报结算的施工单位予以正式书面警告,抓紧推进各项结算工作的进程,以尽快完成各项目剩余工程的结算事项。

二、推动在施项目建设进程

1、华科大街消防站

该项目原主体工程已验收合格,精装施工完成约90%,庭院工程已完成自来水、中水、雨污水管网施工,配套工程未施工。目前项目正在进行续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已于9月10日招标公告,后审招标文件9月30日发出,预计10月23日开标。室外工程方面,9月21日电力过河拉管单位将我局及电力切改单位管道安全保护协议报送陕气进津单位,陕气进津单位要求需要区发改部门办理电力切改交叉陕气进津施工审批件,该项工作已要求切改施工单位尽快落实。该项目总体思路是在后续续建工程完成招标工作后,尽快确定现场工作界面,对原施工单位一建公司的工作量做好清算和结算,对续建施工单位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现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施工”,保证未来项目竣工移交后使用功能和需求的完整性。

2、全密闭高性能固体材料环境保护处理系统

该项目于2020年4月下旬开工,截至9月底累计完成产值约7800万元,目前项目已完成全部桩基施工,正在进行基础部位施工。计划于2021年4月完工。

3、渤龙湖体育健身中心

目前该项目土建方面钢结构、钢屋架全部完成,二次结构填充墙完成,已通过主体阶段验收;1~4层抹灰基本完成,外檐幕墙西立面2~4层主龙骨及横梁安装完成,游泳池金属屋面檩托、檩条焊接安装完成,防火涂料完成70%;机电安装方面:通风空调、消防、建筑电气、给排水、虹吸雨水等专业已全面展开施工,进展顺利。截至9月底累计完成产值11124万元,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外檐幕墙围护,内檐装修完成60%;计划2021年5月完工。

三、督促平台公司为主体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推动

1、御湖湾配套幼儿园

该项目建设主体为国资公司。项目已完成桩基工程。总包单位现已招标完成,其于8月中旬开始进场施工。现场临建布置完毕,塔吊基础浇筑完毕,基坑开槽完成,并已完成地基验收。前期手续方面,目前我局正在督促国资公司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土地问题,下一步准备办理土地正式手续,后续将依托正式土地手续办理后置证件。工期目标计划于2021年6月15日完工。

2、宁海路小学

该项目建设主体为国资公司。该项目上半年完成了EPC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作,并于4月17日正式开工建设。截至9月底,项目已完成基坑开挖及基础底板施工,累计完成产值2124.4万元。此外,下一步,项目将进行基坑角撑及竖托桩的拆除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建筑主体封顶任务,计划于2021年6月底前竣工。

3、高新二路消防站

该项目建设主体为国资公司。现已完成立项、用地预审、选址、核定用地、勘察报告、勘查审查、地籍调查、场地调查手续,可研报告已报批等待审查批复。已完成设计、监理招投标,设计完成初步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已发,10月13日资格预审开标。该项目计划2020年12月前开工,2021年12月完工。

4、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海缘东路幼儿园

该项目建设主体为国资公司。九年一贯制学校及海缘东路幼儿园正在进行前期建设手续审批阶段,目前已经完成了项目周边管线探测、场地调查、节地调查以及设计方案论证等工作。下一步,将继续跟进土地手续,完成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尽快开展勘察、监理等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开工建设。

5、高新区华苑教育园

该项目建设主体为华苑置业公司。现已完成立项、选址、可研批复等前期手续,正在办理土地以函代证手续。完成初步设计单位招标,初步设计图纸已出,计划10月份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待初步设计审查后开展EPC招标工作,该项目计划2020年底前开工,2022年底前竣工。

6、客车桥地块配套幼儿园

该项目建设主体为海泰建设公司,现已完成立项主体变更、可研批复等手续,正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计划10月19日设计开标,后续开展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造价审计等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开工,确保2021年12月完工。

四、其他零星维修改造工程

小型消防站项目,上半年完成了设计与监理邀请招标、装修方案与施工图设计,现已完成施工招标工作,9月2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现场已开始施工,力争12月底前完工。

海泰派出所楼宇维修项目,完成代建、监理与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因项目施工总包合同纠纷需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申请已向法院递交,经与海泰派出所协商同意待质量鉴定后开展维修施工。

神舟大道消防站外檐维修项目,该项目是为神舟大道消防站维修楼体外檐、屋面铺装及防水。已于9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给消防支队正常使用。

五、努力推进土地征收转用

一是2020年累计完成26.14公顷土地征收转用工作,为微电子所及其配套设施、国微芯片等项目建设提供土地资源载体,启动微电子所公寓和学校地块、农垦海燕BCD地块等土地征收转用工作,全力保障项目落地。二是与天津食品集团签订《土地合作开发框架协议》,收储农垦海燕公司国有农用地12.7公顷土地,促使高铁以东、西中环以西、华山道以北区域约85公顷土地实现成片开发。三是推动落实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为老城区升级改造储备土地资源,累计接触了16家企业,其中荣马物流地块已完成评估,正在履行收储程序,泰达土地整理开发公司地块、合力得地块、中化供销华北公司地块、五建地块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正就有关细节进一步协商。四是梳理新河集团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发现存在权属争议问题的土地面积累计约221公顷(新金融和顺天福),已与相关经营权利人取得联系,并就土地交接事宜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五是2020年累计看护管理土地面积约800公顷,出现1起强占土地行为(看管单位已妥善处置),累计修补破损围墙约700米,清理垃圾20余处,裸露地面苫盖面积近120万平方米,土地看护管理情况总体良好。六是常态化开展防疫巡查检查,安排两名人员专职负责新河集团出租土地防疫检查巡查,每日报告检查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防疫措施。七是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包括轨道交通B1、Z2线土地征收、安全环保治理、创文创卫、各项审计等工作。

2.渤龙湖科技园原塘沽集体土地中心桥村八堡村1008亩土地涉及腾讯等项目用地,已完成全部征转工作并取得转用批复,为财政节省了约5亿资金,可进行土地供应工作;特警警犬基地项目涉及原塘沽胡家园街集体土地约38亩,已经完成征转分离,当前已启动转用准备工作,落实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后进行转用组卷工作;日新道项目涉及胡家园集体土地需进行征收转用,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3.吹灰池搬迁:密闭式贮灰场方案已完成环评、可研的批复,经土地、规划部门审核后取得施工意见函,已进场开工建设。后续可与军粮城电厂谈判原5号灰池搬迁节点。

4.华苑科技园启动土地收储1宗:宏大纺织地块(160亩),已进行多轮谈判并达成初步意见。

六、保重点项目落地

以重点项目落地为首要任务,在项目招商阶段与规划、招商部门无缝对接,积极服务招商工作,从项目选址阶段提前介入,保证项目顺利落地。

腾讯项目和中环项目:从企业诉求出发,超前启动供应前期工作,积极与区主管部门沟通,保证项目按时供地;津荣天宇项目,受项目上市审批时间限制,4月2日接到供地任务,要求在5月份完成供地,我局与政务办、规划局多部门联动,两周内完成出让方案上报,企业在5月27日成功摘得土地。

为确保居住用地不流拍,在土地市场下行的形势下,对客车桥、曙光配套住宅、环外84亩等居住用地主动出击,向各大房地产企业主动推介,客车桥和曙光配套项目成功摘牌,实现第一季度开门红,环外84亩也即将在10月挂牌出让。

截止到9月底,着手进行了33个项目组卷工作。已挂牌土地16宗地,土地面积116.67公顷,土地出让金44.72亿元。其中:工业12宗,土地面积99.14万㎡,土地出让金4.979亿元;经营性用地4宗,用地面积17.53万㎡,土地出让金39.748亿元;停牌1宗(顺云项目),土地面积1.04公顷;正在审批阶段4宗,土地面积22.31公顷,预计出让金21.01亿元。正在组卷尚未上报12宗,面积60.88公顷。已挂牌宗地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土地面积(㎡)

规划用地性质

土地出让金(万元)

1

国资生物制药产业园

渤龙湖

65861.9

工业

3340

2

国资智能制造项目

渤龙湖

61840.9

工业

3120

3

首创旗滨项目

京津合作示范区

135300.7

工业

6110

4

首创自建厂房项目

京津合作示范区

63391

工业

2860

5

中环6GW项目

渤龙湖

219702.8

工业

11140

6

腾讯IDC

渤龙湖

179566.8

工业

9040

7

津荣天宇

渤龙湖

28459.6

工业

1440

8

中科微所

海洋

19999.8

工业

1150

9

首创佳田钢联

京津合作示范区

23740.1

工业

1080

10

联东U谷

渤龙湖

110249.2

工业

5590

11

施耐德

华苑

13556.5

工业

1770

12

首创工业(鼎乘智能)

京津合作示范区

69726.7

工业

3150

13

客车桥住宅

华苑

87534.5

住宅、商服

217690

14

曙光机配套住宅

华苑

24887.8

住宅、商服

58170

15

中电光谷项目

华苑

44781.8

商服

68100

16

华天道3号项目

华苑

18126.1

商服

53520

合计

/

/

1166726.2

447270

17

顺云科技(停牌)

渤龙湖

40429.7

工业

2050

七、部门联动,配合土地融资及专项债务工作:

2015年起为缓解财政资金紧张,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国土部名录,配合财政局通过土地抵押方式融资290000万元,期限五年。2020年底贷款全部还清。

2021年工作思路

一、适应新政,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信创产业开展土地征转工作:

自然资源部在逐年缩减天津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总的原则是指标增减和供应挂钩,优先使用存量。一是全力保障重点招商项目用地,按照高新区产业布局和土地权属情况,全力推动中环电子周边、农垦保障房周边、国微芯片周边、滨海西站以西区域、两高之间起步区土地成片开发。二是推动落实建成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工作,重点开展利用率低、产业落后、安全环保问题突出的企业土地收储。三是积极推进征转分离区域的转用工作,配合招商部门进行项目落户。

二、多渠道村集体开展谈判

在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版框架下,依法依规开展农村土地集体征收工作,全力做好农村集体征收稳定性评估、失地农民保障工作。同时,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区各委办局作用,统筹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快速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三、日常积累,精益求精,提高土地看护巡查的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加强土地看护管理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已收储土地全覆盖管理,做好安全环保和市容面貌管控。二是加强国有空地管理工作,彻底清理违法占地现象,全面安排看护管理,避免违法占地现象反弹。

四、多措并举,积极推介优质土地资源,结合项目需求开展多种供地方式,最大化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推动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

五、做好海洋科技园“两高之间”新增区域的建设规划,探索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模式,学习先进地区大面积整体开发整理的经验,充分利用大型央企在融资、招商引资及建设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平台作用,多方共赢,全面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利用市场化的优势合理配置项目管理团队,紧紧把握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三个重点环节督促项目进度。主动与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敢于做制度改革的先行者,敢于承担并压实主体责任,充分利用承诺制、以函代证等形式,一方面最大程度优化手续流程,另一方面注重逻辑合理性,依法合规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七.部门联动,做好项目建成后移交及转固工作:

项目建成后的移交工作一直是高新区建设工作的薄弱环节,严重影响项目后续的运营维护,有些项目建成5年仍未移交,仍由建设单位在实施维修甚至运营,造成大量人力及财力的浪费。下一步计划与财政局、国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以华苑已建成尚未移交的项目(枫叶学校、公安武警用房)为案例,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操作的移交转固的工作模式,做好项目建成后的收尾工作,做到善始善终。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6

关键词:转体桥;技术;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概况

新建桥位于陇海铁路(兴平站~咸阳站区间段),桥位处既有陇海铁路为两股道,新建桥梁跨既有陇海铁路孔转体墩墩身距离既有陇海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21.25m,承台距离既有陇海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16.02m,交接墩墩身距离既有陇海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17.83m。

2、施工组织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施工中采取均衡生产、连续流水作业的原则,我单位安排一个桥梁施工架子队:下设钻孔作业工班、钢筋工班、混凝土工班、架子工班、木工工班、预应力工班,吊装作业工班,另外聘请有同类施工经验的称重单位、转体单位、监控单位组成整个转体施工架子队。

3、主要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

3.1总体施工顺序

3.1.1基础部分

桩基施工基坑围护结构施工下承台施工球铰安装上承台施工。

其中球铰总体采用分部吊装、分层定位的方法进行安装。

⑴球铰分离

按照球铰结构分为上盘、下盘(包括定位轴及轴套)、钢骨架三部分。拆分前在上盘与下盘、下盘与钢骨架对应位置分别做好标识,以便后续安装时准确对位。

⑵安装钢骨架

浇注下承台第一次混凝土时在混凝土顶面预埋钢板和定位角钢,预埋钢板位置与钢骨架的四角一一对应,角钢沿钢骨架内外对称布置。

吊装钢骨架前,准确测量预埋钢板顶面标高,初步确定所需要的调整钢垫块厚度,吊放钢骨架过程中将角钢中心的调节螺栓孔与测量放样的轴线点对中后,利用4台5t油压千斤顶同步调整骨架到设计标高,通过定位角钢与钢骨架焊接牢固。这一阶段要求安装精度为1mm。钢骨架安装定位见下图。

⑶安装下盘

球铰安装精度控制的核心在于下盘安装精度,设计要求球铰正面相对高差在±0.5mm范围内。

①钢骨架加强

下盘吊装就位前,首先对钢骨架上对应下盘的8个支撑点进行局部加强,防止下盘重量全部集中在钢骨架上后引起骨架支点位置局部变形。在钢骨架完全定位牢固后,将提前加工好的型钢钢凳支撑在对应位置并焊接牢固。

②下盘就位

按照拆分前的标识线将下盘与钢骨架的轴线位置一一对应,在接近钢骨架顶面位置时,利用提前加工好的直径20mm的定位销将下盘和骨架顶面角钢上的调节螺栓孔临时销接,松钢丝绳的过程中使下盘沿定位销缓慢落位,现场测量下盘轴线位置无误后,安装下盘与钢骨架之间的标高调节螺栓。

③盘面标高精调

下盘顶面标高采用现场测量、现场调整的方法进行。采用精度达0.01mm的数字水准仪和配套塔尺进行标高测量、4台5t油压千斤顶进行标高调整。其中测量点位布置见下图。

由于精调螺栓为0.5mm/丝的细牙螺栓,所以每次调整高度确定为0.5mm,A点~H点相对高差满足要求后,对A’点~H’点标高进行复核,同步对中心销轴套管的竖直度进行复核,全部满足要求后旋紧紧固螺母完成精调并固定。

3.1.2连续梁施工

地基处理搭设支架预压分节段支架现浇防撞栏杆、防护屏转体准备正式转体逆时钟平转到位封铰两端支架现浇边跨并合拢拆除支架桥面附属施工。

3.1.3墩身及刚构连续梁施工

3.1.3.1左右幅主墩均为空心桥墩,墩高分别为11m和8.5m,;其中墩底平面尺寸为5.0x7.0m和 5.0x6.5m;墩身左右幅浇筑高度分别为10.5m和8m,各分两次浇筑完成。

3.1.3.2 支架设计

刚构连续梁采用满堂碗扣式脚手架体系。其中基坑范围内碗扣架支架支撑在膺架纵向主梁上;基坑范围以外直接采用落地式碗扣支架。

3.2 支架搭设

3.2.1支架搭设前首先根据支架布置计算各排立杆设计高度,并据此配管,确定各种立杆和横杆的总数量。

①脚手架搭设前确定脚手架平面布置,列出构件用量表,制订构件供应和周转计划等。

②所用所有构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投人使用。

3.3刚构连续梁施工

3.3.1总体施工方案

采用满堂碗扣式支架法施工;底、侧、内以及端模全部采用竹胶板,底板与腹板以及腹板与顶板连接处圆弧采用定制的不锈钢模板,钢钉固定;内模处齿块外提前在地面预拼装成型,内模内支撑采用钢管扣件结合方木完成,整体吊装上桥;底模铺设完成后逐段进行堆载预压。

3.3.2钢筋及预应力筋安装

钢筋按设计要求在现场钢筋加工厂集中下料弯制成型后,在梁部底模上绑扎成型。编束后用铁丝绑扎牢固。箱梁预应力孔道采用波纹管定位钢筋控制线型,防止漏浆,定位钢筋的位置严格按设计坐标布置,保证孔道成型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作业时,波纹管不能被扰动。

3.3.3混凝土施工

每个节段采用整体一次浇筑成型,单个T构两侧节段对称浇筑。混凝土通过混凝土泵车泵送入模。在自然气温较高的情况下,混凝土初凝后,采用洒水养护。

3.3.4预应力施工

预应力张拉顺序严格按照施工图要求顺序进行张拉,两端保持同步对称张拉。预应力张拉时,应按“对称、均衡”原则进行,相同编号的钢束应左右对称进行,张拉采用张拉力为主、伸长量作为校核的原则进行双控。

3.3.5压浆采用真空辅助压浆工艺,压浆泵采用连续式,同一管道压浆应连续进行,一次完成。

3.3.6 拆模及拆除支架

单个节段张拉完成后,混凝土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即可拆模卸架,拆模应注意保护梁体混凝土不受碰撞和缺棱掉角。

3.4 转体施工

转体施工包括转体前准备、称重试验、配重、试转确定参数。转体施工工艺流程如下:

3.4.1 转体准备

转体准备工作意识清除转体施工区域障碍,主要是梁底支架拆除,转体覆盖范围内其他障碍清理;二是调试转体设备。

3.4.2拆除砂箱及撑脚下方铺设四氟乙烯板

称重试验前,拆除转盘处临时砂箱及撑脚下方临时支垫,总体拆除顺序为:先撑脚下方石英砂、清理环道顶面、铺设四氟乙烯板、对称拆除砂箱。其中撑脚下方铺设两层6mm厚四氟乙烯板,确保钢撑脚着地过程中摩擦力最小。

3.4.3称重试验并配重

称重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转体竖向不平衡力矩测试、摩阻系数测试、转体姿态分析以及转体平衡配重。

⑴试验方法及原理

沿桥梁轴线的竖平面内,由于球铰体系的制作安装误差和拱体质量分布差异以及预应力张拉的程度差异,导致两侧拱段刚度不同,质量分布不同,从而产生不平衡力矩,使得悬臂段下挠程度不同。为了保证转体过程中,体系平稳转动,要求预先调整体系的质量分布,使其质量处于平衡状态。原理如下:

以球铰为矩心,顺、反时针力矩之和为零,使转动体系能平衡转动,当结构本身力矩不能平衡时,需加配重使之平衡。即:

M左一M右= M配

式中:M左―― 左侧悬臂段的自重对铰心的力矩;

M右―― 右侧悬臂段的自重对铰心的力矩;

M配―― 配重对铰心的力矩。

根据实测偏心结果,对于纵向偏心,采用在结构顶面的偏心反向位置,距离墩身中心线一定距离的悬臂段,配载纠偏处理法。

要使球铰克服静摩阻力发生微小转动,需要的转动力矩应大于等于静摩阻力矩。

静摩阻力矩计算:

转动体偏心距: ;

其中N 为转体重量,R 为球铰球面半径,μ0 为静摩擦系数。

⑶配重

根据称重试验结果,确定合理的配重位置及重量。

3.4.4 试转

试转需要测试的数据包括启动牵引力T0的大小、正常牵引状态下的牵引力T1大小、正常牵引状态下的转动速度v1、分1s、2s、5s三个不同时间段落测定点动操作惯性距的大小、转体过程中姿态变化分析及应力状况分析。其中启动过程中需要分级按序加载。

⑴牵引力计算

牵引力T=2/3×(R×W×μ)/D,其中R为球铰平面半径,R=1.875m;D为转台直径,D=8.5m;μ为球铰磨擦系数,μ静=0.1 ,μ动=0.06;转体总重量W为70000KN。

计算启动时所需最大索引力T=2/3×(R×W×μ静)/D=896.4KN;

转动过程中所需牵引力 T=2/3×(R×W×μ动)/D=448.2KN.

⑵牵引索

上转盘设置两束牵引索,设计牵引索采用17-15.2钢绞线。

单根理论张拉力:140*1860=260.4KN;17根合计17*260.4=4426.68KN

安全系数2×4426.8 /896.4=9.88,满足施工要求。

⑶试转角度

以转体最大悬臂端边缘不侵入既有陇海铁路防护网为原则,计算最大试转角度为4°。

3.4.5 正式转体

总体按照试转确定的各项参数实施,转体启动后,将动力系统调整到预计的牵引力并使其在“自动”状态下运行。在桥面中心轴线合拢前1.5米内开始给控制台倒数报告监测数据,每10厘米报告一次;在20厘米内,每1厘米报一次;在5厘米内必须每1毫米报告一次,以便控制系统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转体情况,利于操作控制系统,使转体达到理想的设计要求。

⑴测量控制方案

转体施工前,首先对单个转体上的轴线控制点进行测量放样,转体过程中全程用两台全站仪进行轴线位置贯通观测,点动操作阶段每点动一次测量一次。

⑵就位控制措施

转体前在转台上设置弧长及角度观测标尺,转体过程中进行观测控制;

根据试转时确定的惯性大小,提前停止自动连续牵引,改为点动操作。

⑶标高测量控制方案

轴线调整到位后,准确测量各悬臂端实际标高,利用千斤顶在转台位置施力,调整各合拢口之间标高,测量无误后利用钢锲块将钢撑脚与环道之间间隙塞死并焊接牢固。标高控制需要反复测量2个合拢口两侧实际高程,最终取值要使2个合拢口标高均满足合拢要求高差范围。

3.5边跨现浇段施工

边跨现浇段采用满堂碗扣式支架方法进行施工,利用转体就位封铰施工时间,完成交接墩盖梁及边跨现浇段支架施工,按照尽可能接近设计要求的气温完成混凝土浇筑。

4、施工监控

结合本桥特点,施工监控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仿真计算、与施工监控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收集、施工过程结构线形、应力应变监测、基础沉降位移观测。

5、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要从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质量控制、设备的配备及管理措施、检验、试验、测量、计量的质量控制、材料搬运、贮存、堆放的管理措施等多个方面入手,注意要考虑全面。

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施工安全以及环境方面的问题,坚持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则,尽可能地降低对环境的就破坏,从而使施工企业做到可持续发展。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7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__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__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__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__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__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__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__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__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__]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__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__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__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__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__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__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

施工单位转正总结篇8

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进场前进行自检查看出场检验报告、生产科可证、备案手续等资料的同时,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材料报验审批单》并附各种报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取样复验,确保取样合格、报验手续齐全有效质量合格后,方可用在工程实体上。

二、确保施工环节质量管理的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良好的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即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目标、方法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并运转正常。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式、管理制度和细则、检测检验制度及标准、人员配备等方面是齐全、完善和明确的,确保质量责任制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好施工环节的质量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三、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性能及工作状态的控制

施工现场作业机械设备的良好性能状态,可以为水利工程质量的控制提供良好的设备技术支持。为了发挥施工机械设备良好的性能状态和保持最佳的运转效果,施工总包单位应事先做好现场机械设备的性能状态及运转效果的质量控制报审资料,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检查、机械设备工作状态的检查、特殊设备安全运行的审核以及大型临时设备的检查、各种机械设备的年检资料、各类技术参数等,确保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四、严禁工程转包、分包

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对专项、劳务工程的分包资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为此,要求企业和项目部形成合力,严格落实经济承包责任制,签订经济目标。在分包单位的选择上,形成有效地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合理低价、技术先进可行的前提下进行取舍,保证公司和项目部的利益。一旦总公司、项目部操作不好转包或多次分包,责任就会扯皮,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无法保障项目部独立性很强的经济、技术实体,为此,选好分包单位对质量控制的作用不可小觑。

五、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为了系统地积累施工经验、资料的需要,应从工程开工就建立技术档案,搜集整理有关资料,直到工程结束。所有资料必须保存原始记录,如实反映情况,并有技术负责人的正式审定意见,不可擅自修改、增补。同时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时效性为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原始依据,同时体现档案的严肃性。

六、加强合同价、成本价、进度款等施工款项的有效管理,利用经济上的手段保证工程质量

严格控制以上款项的有效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施工验收报告进行严惩分明,确保有效资金的合理使用。凡是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度未按要求完成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形,可以拒绝进度款的拨付。对验收不合格分项、分部工程要按照奖惩分明的原则,通过分包合同进行约束。同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原则进行分包单位的选择,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同时有效地使先进水平的企业优先竞出达到提高工程质量的目的。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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