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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8篇

时间:2022-06-11 01:03:24

其它合同

其它合同篇1

关键词:个体量词,认知,差异

【中图分类号】H195

1. 引言

虽然量词是汉语十一大词类之一,但是由于受到印欧语系语法体系的影响,中国语言学家们对汉语量词的研究一直到十九世纪末才开始。尽管很多研究者对量词的分类有着不同的意见,但是他们都意识到了汉语量词中一类特殊量词的存在,那就是“个体量词”。相对于印欧语系中的语言而言,个体量词是汉语的一个特有现象。本文主要从认知的角度分析个体量词与其它类型量词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2. 个体量词的特殊性

个体量词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产生与发展方式的不同。

和其它类型的量词相比,个体量词在产生之初就是建立在转喻的基础之上的,而所谓的转喻,无非是在已有的认知经验上进行延生,既以一个认知域中的原型概念为中心不断拓展。而其它类型的量词却不一定经历这种不断延生的过程,比如度量词“斤”,其含义从兵刃到称量器具再到计量单位,虽然有一定的延生,但是都相对比较固定,而且在延生的过程中,其发展相对单一。

也就是说,个体量词在发展过程中,是始终围绕着原型进行拓展的,且在拓展的过程中,新的范围之间有密切联系,如“头”从作为牲畜的量词到形容“蒜”,都是围绕原型“首”――圆而结实的东西展开的,而且它所能结合的名词与初期促使它形成的名词原型密切相关。但是其它类型量词则不同,它们的拓展过程是根据新事物,新概念的产生而扩展的,且展开之后相对稳定,而且之后它所能结合的名词与初期促使它形成的名词原型关系不大。如“斤”可以用来形容各种可以计重之物,而“双”可以用来形容各种成对的事物。

第二,表义上的不同。

与其它量词表达确切的意义不同,个体量词的表义性体现在它能够弥补认知层面上的一部分具象形象,在这一点上,个体量词的域和形容词的域有一定重合,但是不像形容词那样能够赋予它所修饰的名词确切的特点,个体量词是一些认知经验的模糊集合,赋予它所结合名词一系列较为模糊的特性,而这一系列特性和最初促使它形成的名词息息相关。并且,与其它量词相比,个体量词的概念范围更为复杂。其它量词的概念范围较为简单直接,如度量词就是表示它所指的度量,临量词也是以它自身的特征为中心的,如,不管是“一碗水”还是“一碗粥”,“碗”的特性不会根据它内部所盛之物的特点而改变,但是“一头牛”和“一头蒜”中,“头”所表现的具体认知特点是和它所结合名词的特点相通的。

第三,与名词的结合方式的不同

与其它类型的量词相比,个体量词与名词的结合更为紧密。名词和量词必须满足一定特征的匹配才能相互结合,在这种特征匹配的过程中,个体量词和其它类型的量词表现出了不同。

在汉语中,当新兴事物产生,人们会根据自己的认知经验将事物本身的特征与个体量词进行匹配,如电脑出现之出,人们通过自己的认知经验将其和量词“台”结合,而一旦搭配形成,就会比较固定,即使后来出现越来越轻薄的手提电脑,在正常情况下也是与“台”进行搭配。

而其它量词更注重自身的特征,也就是说,其它量词对名词的选择性更强,它们不要求在各个方面的吻合,而是只要满足它自身特点的名词就可以与它相匹配。如“斤”可以用来结合“肉”“铁”甚至“苹果(手机)”。

也就是说,个体量词与名词的结合更为紧密,而其它量词与名词的结合较为松散。因此可以将个体量词成为“黏着量词”,将其它量词成为“松散量词”。

3.个体量词特殊性形成的认知原因

汉语中有丰富个体量词的原因与汉民族的认知形式和汉语的特点息息相关。

汉民族的认知形式偏向于抽象或者泛化,也就是说,人们在存储认知经验的时候偏向于整体性,只要存储大致轮廓即可,这种认知方式体现在语言上就是汉语没有曲折变换,这种没有曲折变换不光体现在没有时态变换,也体现在名词没有数和性的变化。而在表达的过程中,当需要具体表现出一种抽象的特征的具体特点时,就需要借助其它的方式,这就要求了个体量词的出现。在认知语言学中,一个名词的概念或定义也是一系列认知经验的集合,与有曲折变换的语言相比,没有曲折变换的语言缺乏了数与性这样的特征,从而使其所描述出来的对象相对而言不够具体,而个体量词由于和其原型名词的关系和它自身的特征,将促使量词产生的原型名词的数与性等特征叠加在它所结合的名词的概念域上,恰好弥补了这种不够具体的缺陷。这也就是为什么有曲折变换的语言中一般没有个体量词,而在没有曲折变换的语言中却有相对丰富的个体量词。

4.总结与思考

个体量词无论是在产生与发展方式上,还是在表义和与名词结合的方式上,与其它类型的量词都有着一定差异,而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来自于汉民族的认知形式,可以说量词上的不同,只是内在认知形式不同的外在表现。

本文对个体量词诠释并未能完全阐明个体量词与其它类型量词的所有差异特征与原因,也只是相当初步的研究,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总结分析个体量词这类特殊的量词与其它量词的差异,而在解释清楚差异的基础上,则能开始以一种更为宏观的视角研究人类语言中量词这一类词产生的认知基础,从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人类语言。

参考文献:

[1] 李先银. 汉语个体量词的产生及其原因探讨[J]. 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15).

[2] 王彤伟. 量词“头”源头浅探[J]. 语言科学,2005(4).

[3] 周永平. 汉英量词研究综述[J]. 宜宾学院学报,2010(10).

[4] 郭先珍.现代汉语量词手册[M].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 1987.

其它合同篇2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定金制度除担保作用外还有其它功能。

一、定金制度的担保功能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第六章又作了规定。尤其是在担保法中专章规定了担保功能。但是,定金制度作为担保方式之一,与其它方式有着重要的区别:其一,使用的局限性,仅在合同中使用,其它一般债权人债务人通常无法使用;其二主从合同主体的一致性,运用定金制度的主体只能是主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无法成为定金合同的给付方或收受方;其三对主合同的反射性,这是定金制度的其它功能;其四,对履约方(债权人)的直接补偿性;其五,对最高额的限制性,担保法第93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二、定金制度的其它功能

定金制度的其它功能集中表现在合同中:一是成约定金,即以定金之交付作为债成立之要件;二是证约定金,即以定金之交付作为债成立之证明;三是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债不履行的赔偿;四是解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保留解除权的代价。依上述规定,合同中的定金具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定金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三、定金制度的性质

定金的从属性表现:定金构成一个从属于主债的从债,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为主债的债权人,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为主债的债务人,定金的有效以主债之有效为前提,主债不因此而无效。

定金的实践性表现在:定金之债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还必须有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因此,定金为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

四、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法律制度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其它合同篇3

一、下跳棋的例子

下过跳棋的人都知道,6个人各霸一方,相互都是竞争对手,都想先人一步,把自己的6颗玻璃珠尽快地移至对面预定的位置上去。但是,如果你一味地为别人搭桥铺路,那么,别人就会先达到目的地,而你,则落后于人,最终落得个失败的下场。相反,如果你一心拆别人的路,而耽误了你自己的正事,你也不会取胜,因为其它的各方会在你们“鹬(yu)蚌(bang)相争”时“渔翁得利”。正确的竞争策略,应该是:以追求自己的棋子尽快达到目的地为第一考虑要素。

二、学习中相互请教或自我封闭的例子

在学习中,有的同学在独立思考之后,仍然无法获得答案,那么,向他人请教,是一个好的办法。同学们相互帮助,共同进步,这是一个相互合作的例子。

有一位名人说过:你有一个苹果,我有一个苹果,我们相互交换,我们仍然只有一个苹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我们相互交换,我们就有了两个思想。这也是学习中相互合作的例子。假如一个人,采取了开放式的学习方法,他主动与其它9个人交流了思想,那么,他就拥有了10个思想。但是,由于其它9个人,只与他交流了思想,其它9个人就都只拥有2个思想。这样算来,那个主动与其它9个人交流思想的人,自然比其它9个人拥有更丰富的思想。可见,合作的策略在竞争中获胜是多么的重要。

相反,如果一个人自我封闭,不与他人交流思想,他不帮助别人,别人也不帮助他,那么,他就只拥有自己单调的思想。不与他人合作、自我封闭的策略,在竞争中无疑要失败。

三、在合作与竞争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一只小鸡,心地特别善良,其它的小鸡都比它有心计。每当主人洒食时,其它小鸡总是对它说:“你道德品质好,政治思想好,你就合作一点,不要太小气,让我们先吃吧。”这位小鸡总是把自己看作是圣人,而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到侵害。等到其它小鸡吃饱了,地上的食也几乎没有了。这只小鸡越来越瘦弱,最后抵御不了疾病的袭击,不治而亡。

其它合同篇4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16-11

在道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最高级的道德型社会一定是一个具有高度合理性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道德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运行机制。此种“合理性机制”使整体公共生活达成了均衡。在这个高度均衡的道德社会中,个人遵循道德合理性建构起自己的合乎生活目的的道德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合理性主要解决的正是人的生活目的问题。在道德合理性机制的调控下,人们从“身体”开始,通过以劳动为前提的“享受”,达成“尊严”的生存目的。在此,探讨和建立道德合理性机制成为现代道德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人的存在与合理性

在近代,合理性是理性主义的基本问题。[1]在现代,理性主义成为现代多元化思潮中的一种思潮,合理性则从中脱离出来扩展成一个具有更广泛意义的公共问题。现代人更加关注合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关注它使人类本性与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如何更相契合,用以促进人类本质更为完善和需求得到更多满足。

合理性是表达人性实现状况的基本范式之一。在多种人性因素中,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而满足又包含着满足条件、满足方式和满足状态等。在一个时代或历史时期内,由于生产水平的不同,导致满足一定数量的个人、满足不同级层需求的外界条件的普遍不足,从而社会和国家会使用不同的协调手段来对这些外界条件加以分配,使其和所有存在的人的需求之满足级层相匹配。这种公共资源与人们需求的匹配程度,就通过“合理性”机制进行协调,并将它表达出来。不同的个人正是通过这一“合理性”机制来获得其需求的适度满足的。由此可见,合理性问题的发生是与人的需求之满足直接相关的。其相关性程度可以表述为:合法的适度满足是当前合理性生活的唯一源泉,并且是个人幸福的真正来源。

与此同时,合理性又是与公共利益,也即外界条件密切相关的。所谓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合理性通过其价值取向与合法化的公共选择作用而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芬伯格确认了这一点,他说:“合理的信念就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与社会的利益相关。”[2]就合理性与利益的相关而言,有的研究者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性行为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的行动。[3]在此意义上说,合理性是对公共利益计算并进行选择时的多数立场上的选择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源于争夺生存利益的冲突是客观的,其结果是,出现了为各自选择加以辩护的完全不同的“合理性解释”。这些用来说服自己和别人的合理性解释,就是人们关于合理性的信念。站在个人私己的立场上说,合理性信念只不过是为自身所采取的行动进行辩解的价值理由,可一旦用公共的无偏私性要求来衡量它们,马上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私己的合理性解释完全是偏颇的和片面的。因之,现实冲突会完完全全地、毫厘不差地将所有相关人引入到有关合理性的界定过程中来。这些冲突通过各方的实力较量来加以解决,其结果就是通过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来确定公共选择标准,并通过合法化来完成这一公共选择。由于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的确定是由占据统治地位的公共组织来决定的,从这一层面上说,合法的行为标准尽管包含有合理性的成分,但其中也必然包含有不合理的成分,也即包含了部分人的特权和特殊标准,它们是优先性选择的“红利”。因此说,人的存在通过行为标准的现实形成过程而将某种合理性表现出来,它是经过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将对所有人的生存发生的损益才得以确定的,也即这是那一历史时期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行为标准的计算,不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盘算,而是群体组织按照所有的人的共同利益的均衡来进行的。

合理性通过共同的价值认定,为所有的人提供了生活和行动的公共标准。在此,麦金太尔以正义与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为例,说明了合理性最终将转化为一种实践的标准的过程。他认为,正义和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乃是指导和构成人类生活的统一秩序的表达。惟一可能给它自身提供这一种标准的共同体可能是这样的:它的成员按照这样一种形式的活动来构造他们的生活,这种活动的特殊目标是,在它自身内部尽可能地把它所有成员的实践活动整合起来,以便创造和维持作为其特殊目标的那种生活形式,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生活里,人们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享受每个人的实践之善和那些作为优秀之外部奖赏的善。每一特殊城邦的宪法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组关于如何把善秩序化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表达。宪法和政体所表达的就是一种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最善的和人类繁荣究竟何在的判断。而它们对于城邦的公民来说,即什么是合理的行动。[3](48-50)

这一生活标准首先是在人们之间的交往中被贯彻的,也就是被哈贝马斯所论证的人的“交往合理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构成成功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生活资料的获取行动,这一类活动样式被人们所尊重,并逐渐积淀下来,具有了典型意义的现实合理性。这意味着,合理性交往在公共生活中之所以具有重要的作用,乃在于它引导出适宜的、有序的生活之建立问题,并成为建立这种生活交往的基本方式。其结果是,个人之间的交往具有了公共的标准。依照这些合理性标准,个人在生活过程中进行合理判断、合理选择、合理行动,从而合理性使人际间交往和人类生活有了共同的抽象的法则。换言之,作为从现实中生成的公共标准,合理性是对现实的抽象。正如芬伯格所言:“合理性似乎不受其周围社会世界的制约,甚至是那个世界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表面上的自主性不是偶然的……它产生于对各种合理系统的抽象、定位和非语境化。”[2](266)

那么,合理性作为给人们的生存提供共同标准的机制,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探讨这些构成要素,对于进一步揭示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是有意义的。可以说,合理性是由价值合理性和技术合理性构成的。

(1)价值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常常会提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外部条件总是与人的趋向善的本质需要不相均衡。在现实生活和现实活动中,人们常常会将对生活的完美渴望诉诸“合理性”概念,并将它理解为是一种合乎人的完满的本质需要,或者说更趋于符合这种完美需要的渴求。就此精神层面的价值需求而言,韦伯说:“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4]人们之所以将这一合乎理性的完满价值提升为一种信仰,乃在于它在客观上可为公共生活提供共同的标准,使之通过对行为动机的普遍影响而成为决定人的各种行为的重要因素。

价值合理性向人们指明了他们的共同期待。在合理性中包含了人类期待的价值成分,是以人的美好生活这一生存样式为目的的。韦伯说:“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4](56)一般说来,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与世界和谐相处,一方面要依赖于经验性的活动,但另一方面也要依赖于知识性的思想活动,依赖于日渐科学化、严密化的科学知识体系的建立。这一知识体系一般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1)材料和事实;(2)一套基于事实并通过方法论反思提供的综合性概念,提供一套统一的概念去安排事实并为人们所理解;(3)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使人正确地完成从事实到概念、从概念回到事实的过程;(4)对未来发展的状态的预断、预设。在此,合理性指明期待,是说在它本身之中内含了人们对美好生活这一生存目的的推导。

具体地说,一方面,人对现实中存在的事物的善恶状态怀有疑虑,因为恶的事物会给人的生活带来损害,引致对人的伤害,乃至引发生活的悲剧。在这类经验的刺激下,人们有了对事物之善的渴望,也即对事物的善的存在抱有某种渴望。在善或恶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价值,作为一种具有组织凝聚力的公共标准,它在规范的定义或范围内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使具体行为向目标迈进。选择什么样的行动方式,其效果如何,是价值选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这一问题促生了价值规范变迁中的这种情况:这一价值原则帮助某种事物在人类生活中确立它的地位,要求明确它们的重要性。由此,这一价值原则就申明了其当前生活与当前行动的合理性。所谓善,就是证明了其正向的价值的合理性;而所谓恶,就是证明了其反向的价值的不合理性。

另一方面,价值合理性表明了人们对“真”的渴望和对“虚假”的厌恶。麦金太尔认为,在合理论证中寄寓着人们的一种渴望,“‘为什么这是假的?’它对合理论证意味着什么?而合理论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卷入道德冲突中的人们都以为它几乎是普遍的现象?难道这不恰恰表明了我们文化中的道德争论的实践至少表达了一种渴望:对我们生活的这个领域的合理,或称为合理性的渴望?”[5]从实质上说,合理性是表明如何能够将真正的而非虚假的人类价值标准结合到世界的固有结构中去,从自然构成中诞生出某种全新的、有普适意义的、具人类理性特征的新构成。这一对未来生活发展的预断或预设,构成知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进化的,而非僵化的。

(2)技术合理性。技术合理性也被称为工具合理性,它是就物对人类生活所起支持作用而生成的合理性。技术作为现代合理性的重要构成,是人们的生活实现更加合理化所依赖的工具、设施、操作/使用方法,为人们的合理性生活提供了物的支持系统。

合理性的技术作为人的生活的辅助器具,是有特定的使用规则和使用方法的。它们的使用,有的是无偿的,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有的则是有偿的,如个人消费品。随着人类对技术合理性的普遍关注,“技术的有效控制日益被认为是与社会合理化的规划相一致”。这是因为,合理性“是在一种它永远不能完全超越的实践背景中产生的,它必然以合理化的制度和技术成就的形式返回到这种背景。它向世界的重新进入包含特殊的重新构造的实践。”[2](25,27)就此而言,人类生活与人类关系等的合理性日益可以通过技术来加以控制与改进,使技术对生活的支持逐渐扩展到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但是,这种扩展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扩张的。对此,芬伯格提出警告说:“现代社会受到技术上合理的工具的无限扩张的威胁,这本身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因为它抹杀了人类经验的规范性和技术性之间一切重要的区别。”[2](33)这一警告揭示了技术合理性在整个人类生活中的辅助性作用以及由此而具有的附属性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技术合理性所具有的科学意义。这就是,科学和技术是理性的认知基础,它们的进步为生活合理性提供了动力。技术在某一生活领域所促生的进步,其结果都是促成了各个生活系统的日趋合理化,其结构更趋人性化。就此而言,技术合理性是在技术领域中生成并通过自身变革来促进、提升人类生存质量的。

二、合理性与理性

“合理性”一词通常被看作是与“理性”相关的概念。它是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关于“合乎理性的”的语词?合理性所申明的标准是否就是理性所设立的标准?实际上,“合理性”的涵义较之“理性”更富于实践性,而理性则更倾向于思辨性。

在合理性与理性两者间的差异上,合理性首先表达了一种理性立场,因而是与“理性”概念相关的,并受其引导的。在对现实的认知与指导的意义上说,理性概念所指向的事实的内容是纯粹的和抽象的;它的重要作用在于,为人类共同的生活事实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历史趋向提供可能性推导。它之所以是统一的,乃在于它是多种生活背景及多种文化系统的抽象所致。它之所以是历史的,乃在于它基于历久弥新的生活经验凝集而得。这些生活经验的形成固然是多变的,但其内容却是最基本的,因之由此而提炼出来的理念,如尊严、享受、平等、正义、爱情等,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事实 性规范,这些规范为人们合乎理性地生存提供了理性规则。

站在实践理性的立场上说,合理性是使个人的行动具有了合乎上述理念所规范、所设定也即理性的特定性质。所谓合乎理性,就是合于群体通过特定程序确立的公共理性,就是按其确立的对象的不同而使每种规范性活动有所分别。这些分别是,(1)按照个人需求的不同特性与其由此生成的个人意志而确立而选择的理性行动;(2)按照类型组织的不同如社会组织、国家组织等而确立的理性行动;(3)按照总体公共领域确立的理性行动,既不是单个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国家中居统治地位的管理组织,而是综合了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种国家组织的公共领域的全体成员之共同意志而确立的。这些分别表明了合理性与理性的区别,即理性确定的理念是抽象的,而合理性确立的理念则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在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理性模式。麦金太尔在解决冲突的合理性问题时就暗示了合理性与理性的这一同异,“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3](12)处在历史变迁中的现实生活拒绝单一的合理性样式,而呈现为多重合理性的形态,为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现实合理性结合成一个整体。

如果从群体制度化上考察合理性概念,那么它也是与理性概念有所不同的。在思想领域,理性概念依据它对现实对象的抽象,也通过语言概念建立了某种秩序。道德秩序的改善手段之一,包含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是通过道德语言的使用(也即语用学)来完成的。道德规范作为一个特定语言的框架,是一系列道德术语。通过道德语言的改善来完成规范体系的完善,这就为道德语言分析家提出了具体任务。关于术语建立秩序的功用,维特根斯坦说:“我们想在语言使用的知识中建立一种秩序:带有某种特殊目的的秩序;许多可能秩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秩序。为此目的,我们应不断地突出各种区别,我们的普通语言形式很容易使我们忽视这些区别。可能使得我们似乎把这种做法视为改革语言的任务。这种为了特定的实用目的的改革,对术语的改进(这种术语为避免实际中的误解而设计)是完全可能的。”[6]与此不同,在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合理性概念并不是一般地呈现其“合乎理性的立场”的,它不单纯地像某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性概念那样,仅仅停留在思想领域,而是从特定的现实立场来凸显其应用的或行动标准的价值,从而具有引领当前现实生活的功用。例如,人们处在公共生活的内部与外部相协调的关系之中,各个部分是均衡的、整合为一体的,就可以称之为合理结构,或结构是合理的。韦伯说,市场、正式的法律、民主、官僚体制和技术的普及,是“合理化的”制度,但他也说过,真正的合理性更贴近于社会学家的现代社会的“理想类型”,而不是现代社会肮脏的现实,如官僚政治的合理性随着时间的发展日益变得仪式化。再如人类关系制度的合理化,表明在社会生活的结合模式中会逐渐趋向合理状态。对于这一关系制度的合理状态,卢梭谓之“社会契约”,孔德谓之“社会合作”,迪尔凯姆则谓之“社会团结”等,究其实是指出人的群体共栖关系的社会状态下的合理性制度状态。论及理性在制度化中的地位,则可发现,在决策过程中决策群体一般说来不会是非理性的,相反,它会是理性的,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它却会是反理性的。在历史上,人们可以发现某些专制、残暴的政治群体曾占据合法性政府这一合理性实现的平台,而他们暴虐的——乃至有许多行动完全是违反人性的——政治统治,完全是违反理性的。这种违反理性的特殊的历史制度是现实的。举出这一现象是为了要表明:合理性在历史进程中有时会呈现为非理性或反理性的情形,但这一情形却隐身于历史合理性之列,是历史合理性发展的一个特别的组成部分。

其次,合理性是理性的一种表现形态,是对现实规范的一种理性论证或证明。把合理性归之于对当前行动的适宜性证明,也就是说,作为合理性,它一定表现为有具体对象、具体内容的接近理性最大值的理性规则。相反,要了解每一个行动的规则或范畴是什么,必须首先了解实践合理性对人们的要求是什么。在作为生活事实的指针时,理性概念作为合理证明的抽象标准,在于它是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及生活事实中凝集而成的,这一特定的理性规范是这些需要和生活事实所共有的。在此,合理性成为一种问题透视视角下得出的具有规范性力量的行动规则。对于一个理性概念来说,它具有多个表述形态,甚至它还会通过“非语言”的方式加以表达,如“拈花微笑”式肢体语言的方式表达。而合理性所完成的,是它通过现实的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行动来表征某种理性对现实的普遍确然性。普遍确然性表明了规范对于现实行动的有效性。这样,在合理性论证中,作为理性多方论证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返诸实践而证明原则(或准则)有效。普遍确然的有序化行为模态的合理性论证原则有效,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命题之实践本性的根本所在。

其它合同篇5

但是,从过去一些民事案件审判的具体情况来看,笔者认为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问题:

1、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案件一般只有一个主要案由,其它争议的法律关系一般都被省略了。如(1)、在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纠纷的,一般只有离婚一个案由,而其它的法律关系则都被省略了;(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同时涉及给付房款和质量纠纷的,有的则被简称为房屋买卖纠纷;

2、没有按《规定》规定的案由进行定性。如(1)、因银行存款所有权问题发生的存单纠纷被称之为财产所有权纠纷;(2)、买卖合同纠纷中,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项目转让合同等不同类型的案件统称为买卖合同纠纷;(3)、在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民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个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纠纷,有时都被通称为借款合同纠纷;

3、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没有案件的具体争议。如在合伙协议中的利润分配纠纷,买卖合同中的拖欠货款纠纷,施工工程合同的质量纠纷,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纠纷,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排风、采光纠纷,工程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款纠纷,房屋拆迁合同中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金纠纷,以及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纠纷等等案件中,时有出现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双方具体的争议的情况;

4、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如(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引起的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有时被称为工伤赔偿纠纷;(2)、因电力事故发生的电力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有的则被称之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3)、地区性产品独家经营合同纠纷,被称之为产品专卖合同纠纷或加盟名牌产品经营合同纠纷;

5、案由定性错误。如(1)、当事人因双方发生打架而丢失的财产的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定性为财产权属纠纷;(2)、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定性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一个法律关系牵涉多个其它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如何确立案由做法各有不同。如企业、学校整体转让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企业的经营权等纠纷的案子中,由于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有的被称之为企业转让合同纠纷和学校转让纠纷,有的则称为房屋所有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

7、案由是否应当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其做法也比较混乱。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则写明房屋买卖、煤炭买卖、国有地土地使用权买卖等等,而有的则简化为买卖纠纷,并未将标的物的名称写明;

从主观上来看,笔者认为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和正确把握案件的定性。但是,如果联系《规定》来分析,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与《规定》不科学性有紧密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1、关于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全部标明诉争的法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规定》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从《规定》第三部分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中离婚纠纷案由来看,离婚所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个人财产的确认,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一一都被包含在离婚纠纷一个案由之中,它并不主张将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一在案由中标明。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只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它并不包含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及子女抚养等法律关系。

2、关于没有按《规定》规定的案由进行定性的问题。在《规定》中,普通程序案件案由的种类的划分共有三个部分,即合同纠纷案由和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三大部分,各部分又根据各自的具体的法律关系划分不同的种案由,共计是53类261种。但是,由于《规定》没有根据民事法律体系进行分类,且案由划分过于具体,缺乏一定的原则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规定》中没有的案由或不完全相符的情境时,就难免出现上述往大箩筐中装的情况,即:凡是买卖、转让类的合同纠纷案都统称为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都统称为借款合同纠纷,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案件都统称为财产所有权纠纷;

3、关于有些案由只有诉争的法律关系,没有案件的具体争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

通知》的要求,虽然有关于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和其争议两个部分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没写进《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当中去。所以,笔者认为这也是造成民事案件案由在实践中不规范的一个不可轻视的因素;4、关于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规定》中的案由是采取例举式的,案由相对都比较固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例举中没有的案由,而需自己制定时就难免会出现文字表达不准确、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如《规定》第二部分第八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共有7个案由。但是,在这七个案由当中就没有例举电力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人身损害赔偿,而这两个案由应当如何表述《规定》就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规定,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案由文字表达不准确、不统一的情况。

5、关于案由定性不正确的问题。实践中民事案件案由定性不准的问题,大部分有时是主观上对法律把握不准而造成的。但是,有一些问题也与《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如: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劳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雇员、雇用人工作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规定》却将该法律关系划归在侵权案件案由当中。

6、一个法律关系牵涉多个其它法律关系案件的案由,如何使用案由没有统一的规定的问题。如在企业、学校转让合同纠纷中涉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其它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规定》就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关于当事人在同一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处理意见来处理,也有不完全适用的地方;

7、关于案由是否应当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问题。在《规定》中虽然没有关于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标明争议标的物名称的明文规定,但是根据《规定》中的54类300种案由来看,它有时将民事案件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在案由中标明了,有时又并未标明。如:《规定》第一部分第四类的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它就没有标明诉争标的物的名称。而在第一部分第五类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又标明了诉争标的物的名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也会出现一些不统一、不规范的做法。

综上,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在社会实践中,所涉及的面是十分广泛的,可以说几乎涉及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事案件案由它不可能象刑事案件一样对每一个案件一一作出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虽然《规定》有300个民事案件案由,但是它在实践中还是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实践中总是还会出现一些它并未例举的案件。特别是,在我国民事法律还不健全的情况,更加不能脱离这一实际情况,将民事案件案由划分得过于细致。否则的话就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和存在的意义了,甚至于与法律相违背和妨碍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

所以,笔者认为要克服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事案件案由和科学的规范民事案件案由,笔者提出以下简化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意见:

一、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民事法律体系进行分类和划分。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准确的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为了便于使用和操作,普通程序民事案件案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劳动法、担保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进行分类和划分。对于一些可要可不要或者可以包含到其它案由中去的案由,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从简原则考虑合并和删除。比如:《规定》第一部分的案由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买卖合同纠和供用电、水等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应当将它们统一划归到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和供用合同中去;又如:《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类的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中的案由,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的规定,应当合并统一归纳为财产所有权纠纷和财产使用权纠纷,以及财产相邻关系纠纷,与其它不属于民法通则调整范围内的案由进行分离。

其它合同篇6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审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指土地使用费;第二类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第三类指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特点

(1)单个费用较小,总额占项目投资比重也不大,一般低于20%。

(2)种类繁多,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又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常见的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标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费、工程交易服务费、监理费、检验检测费、工程保险费、

白蚁防治费、地下管线查询费、竣工测绘费用等十几个项。

随着我国扩大内需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政府投资增长迅速,政府投资项目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占总投资比例虽不大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绝对金额也在迅速增长为天文数字,如果审计监督仍旧重“建安”轻“费用”,将可能会导致巨额的资金损失、浪费甚至会伴随有廉政问题发生,因此新时期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大力加强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审计,重点审核其“真实、合法、有效”性,主要从几个方面来着手:

1、审核项目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列支是否完整

审计发现,常有一些项目因工作人员疏忽等原因在申报决算时遗漏部分的工程建设其它费。一方面,遗漏的费用在决算审计完成后将无法再支付资金,导致资金出处困难;另一方面,遗漏费用导致决算未能真实反映项目的投资完成额。因此,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审计的第一步就是审核其费用组成的完整性。审核措施:(1)初步判断。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大致可分为基本会发生的费用如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以及可能会发生的费用如检验检测、地下管线查询等,同时通过一些法定建设程序能找到这些费用的内在联系。如有发生工程交易服务费,则可判断其进行了招标,那可能就有招标费发生,同时招标需要有标底,那就会有造价咨询费等等。通过初步审核怀疑某费用缺失了,则应在下一步的审核中作为遗漏的重点嫌疑对象。(2)审查支付账。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大部分都是前期或实施中间发生的费用,到决算时一般都会发生一定的支付额。只要有支付就会在帐上留有记录,因此,通过汇总支付帐上的费用种类然后与申报的费用进行对比,就能发现有无遗漏。

2、审核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将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列入到工程建安费用中,或是将工程建安费用列入到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如果将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列入工程建安费用中,会导致建设项目费用性支出的不实,降低了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造成建设项目“光长膘不长个子”的虚胖;如将工程建安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则会虚列建设项目成本,违背了会计核算的一般性原则,使实际完成投资缺乏真实性。特别注意一些名称相近的费用的归集,如“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和建安工程费用中 “临时设施费”名称上非常接近,但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作为费用性支出单独计列,工程竣工后按比例分摊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成本,而后者则是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实体,直接计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再如“检验检测费”与“材料费”构成中的“检验试验费”非常相近,但前者为费用支出,后者为建设成本,相差甚远。费用归集的正确性,还会影响到施工合同建安费用结算的准确性,如施工单位把“临时设施费”、“检验试验费”都作为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让建设单位承担,就会造成这两部分费用重复计取,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如建设单位硬性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和“检验检测费”作为建安费范畴由施工单位承担,则会不合理增加施工单位的负担。

3、审核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招标程序是否合法

项目招投标是容易出现廉政问题的关键环节,是审计监督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深圳市则有更详细和更严格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未达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第七条 “下列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可归纳为: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中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划入法律法规中的“服务”范畴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应进行简易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进行公开招标。需要注意的是两个特殊的个例:(1)招标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故所有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均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招标机构。(2)监理费。深圳市建设局文件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建市场[2009]14号),明确“深府〔2008〕86号”中的"工程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监理的招标范围仍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即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需进行简易招标。

4、审核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计费是否准确、合理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本上是“工程量*单价”或“计费基数*费率”的模式,因而审核计费是否准确,需要从取费单价和工程量(或计费基数)两方面着手。而且,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光审核计费的真实准确性还不够,而且要审核计费的合理性。

4.1 取费单价的审核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取费单价主要来源于两处:(1)合同约定;(2)国家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合同有约定时,采用合同单价;合同无约定时,可根据收费标准计算,但应仔细审核各种调整系数的准确、完整性。一般来说,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的方式计算的取费单价,其准确性是确切的,但是否一定是合理的呢?特别是当合同约定的取费单价违背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的情形:某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为固定价格40万元,但根据政府指导价计算最高仅为35万元,是否合理、如何处理?是认可合同约定的40万元还是只认可35万元核减5万元?这就是计费合理性的问题。关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界还存在一定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非法目的,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价款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执行,即政府定价不具有强制力”,该观点认为合同约定效力高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变动”,该观点主张违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合同条款无效。从审计监督的角度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其使用就应该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而合同取费高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是有悖于这个原则的。因此我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至少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作为一个取费的上限不得突破(当然低于这个标准更应该鼓励)。当发生合同取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认定该行为违法,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与合同对方及时纠正,以符合价格政策的取费重新进行计算,超出的金额予以核减。

4.2工程量或计费基数的审核

(1)审核工程量或计费基数的真实准确性。审核中,重点关注计费基数与其工作范围相对应的问题。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费,其取费基数为建安工程费用(包含二次装修造价),但如果该工程的二次装修是另行委托设计的,则在计算总体设计费时,则应注意计费基数应是建安工程费用扣减二次装修费用后的造价,否则会造成二次装修部分设计费被总设计单位重复计取。

(2)审核工程量的合理性。这是以往审核中长期被忽略的地方。某些工程量是真实和准确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如岩土工程勘察,经过分析一些案例,我们发现某些项目钻孔工程量增加异常,远超合同及招标文件数量,而根据勘察报告中与相应的岩(土)样及现场照片对应,工程量是真实、准确的,那问题出在哪呢?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源头上找原因。工程勘察一般是建设单位委托的,需要根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工作,因此,勘察合同(含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任务书这两个资料既是勘察单位的工作依据也是计算工程量的关键性资料。经过将勘察报告与合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发现原来是勘察单位擅自将单孔钻孔深度加深,设计任务书要求钻孔10米深的,实际钻了13-14米,导致工程量大量增加。那么这种情况下,超钻的工程量是否合理?个人认为,如果勘察单位没有充分的理由,且未经建设单位的事先同意的话,那增加的钻孔工程量就属擅自超委托范围事项,其费用不予计取,由勘察单位自行承担。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审计,其金额虽小,但涉及面广,从过往审计的项目来看,这一块往往存在的问题更多。其跨学科的性质也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需要造价方面的知识,也需要财务方面的知识,最理想的应是是造价审计人员与财务审计人员联合对其进行审计,涉及费用的计算的,由造价审计完成,涉及款项支付、费用性质等方面的,则由财务审计人员完成,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其它合同篇7

移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TIME产业的格局:NOKIA巨人轰然倒地而苹果、谷歌、三星开始占据了TIME产业的主流;传统上无关的企业开始成为竞争者,电信服务商开始面临手机应用的挑战;产业价值链也被重构,传统的产品与服务,如固话服务,逐渐淡出历史舞台。TIME产业的大洗牌意味着,无视产业环境的变革将会造成昂贵的代价,而管理者需要辨认环境中的不同驱动力,根据自身的产品和地位以及相称的机遇与挑战,做出相应的策略选择。

通过对TIME产业技术融合的长达六年的系统研究,Hacklin教授的团队明确了产业融合的基本驱动力,并开发了一套包含四个路径――“技术先行者”、“市场冲击者”、“生态整合者”与“商业重塑者”――的产业融合战略框架。

技术先行者

技术先行者提供高端技术方案并直接作用于产业的融合。他们进入市场较早,并较早进行技术专业化,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选择这一策略的企业一般需要宣传其技术发明的潜力,并对消费者接纳情况进行评估。而其面对的挑战是,如何使价值链上的大企业采用自己的技术,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为解决这些问题,它们一般会推动产业中相应技术的标准化以推广自己的技术,最终在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其次,在技术领先的基础上,通过推广自己的产品以确立技术领导地位,从而增加下游企业寻找替代产品的难度。技术先行的企业,应当同时与多个设备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合作,以确保并展现自己的独立性。最后,技术先行者还应避免陷于排他性协定。多重许可协定的存在,则能够增加其技术的市场空间,而合作伙伴之间的竞争关系,则能够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

可以说,内部发展、产品采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先行者增长的三大关键因素。它们不应与任何人走得过近,但同时应与所有人足够近――技术先行者从中立中获得信誉。

市场冲击者

市场冲击者通过利用价值链断裂中的机会――如通过结合两种本不相干的产品套利,并在其中应用先进技术以获得成功。当发现机遇后,它们会评估市场反应,预测其产品对市场既定规则的影响,而后开始迅速而灵巧的扩张。因潜在竞争者的大量存在与技术门槛较低,市场冲击者成功的关键在于捷足先登。但它们共同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实现产品的持续盈利。

维持这种成功的重要途径在于垂直插入价值链,实现与既存企业的合作。其主要包括以下三步:

首先,建立协作关系。市场冲击者应试探潜在合作伙伴的态度,它们的态度,能够帮助冲击者客观地评价自己商业模式的价值。

其次,巩固业务模式。尽管在短期内冲击者能够通过抢占先机获利,但其所能够提供的长期价值则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市场冲击者的合作伙伴的合作动机往往是解决某个眼前的问题,当这种合作终结时,冲击者则必须发展其产品以拓宽市场。

最后,拓宽合作渠道。冲击者应善于为合作伙伴绘制不同的蓝图并评价不同蓝图下的路线的差异,最终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线。

应明确,市场冲击者所赖以生存的商机稍纵即逝,当机遇来临时,它们应当迅速扩展其业务。时机是市场冲击者致胜的关键。

生态整合者

生态整合者通常是大公司,它们通过应用新兴技术带来的市场机遇以获得成功。与新兴企业相比,它们能够利用自己的实力与市场经验创造“创新平台”以发展补充性产品或服务,并以此增加核心产品的总体价值,实现网络效应,加强并拓展企业的专利优势。它们通常是行业领导者,在其所在生态环境中驱动技术发展并因其地位而获得竞争优势,与此同时,整合者也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合作伙伴进行补充性创新投资。

更重要的是,随着整合者逐渐依赖于其合作伙伴所提供的补充性产品或服务时,它的任务就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性的了,而开始需要确保伙伴关系的互利性。因特尔公司就曾试图融合个人计算机与移动计算机技术,在这个过程中,它并没有阻碍那些新出现的竞争者咄咄逼人的技术发展,而是建立了一个包括芯片、软件技术在内的移动产业创新平台,鼓励他人开发补充性产品。

在这个过程中,整合者一般会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资产模块化。整合者一般会将一系列资产模块化,使得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伙伴均能够使用。通过资产模块化,整合者一般会建设一个核心创新平台,在其中每个成员均能够获得并共享工具、软件、硬件,设计与研发的成本得以降低。

其二,维护生态系统连贯性。整合者应通过设立平台门槛以及合作伙伴共享知识的方式以保持创新活动与企业战略之间的连贯性。

其三,建立价值采集机制。价值采集机制能够保障合作伙伴从其工作中获得收益。在因特尔,技术合作伙伴能够同时参与到它的品牌与销售中来。价值采集机制往往带来名利双收的结果。

商业重塑者

商业重塑者往往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有着强大的消费者基础、显著的品牌效应以及成熟的产业网络,它们也因此有能力重新塑造核心商业模式以及相应的技术基础。传统上,产业主导者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不断累积而创造价值。但是产业融合挑战了传统核心技术的有效性,破坏了这一盈利模式。如欧洲移动电话运营商即普遍面临着这一挑战,网络电话技术极大挑战了移动电话的传统业务。

商业重塑者需要理解这种变化的根源并确定价值的新模式。在TIME产业,产业融合不仅创造了新设备,更在根本上改变了人类沟通的新模式。在此背景下,瑞士电信公司(Swisscom)对其战略做出了180°的大转变,开始着重投资无线网络基础设施等,并采纳多种优惠首选以增加顾客忠诚度甚至吸引新的消费者。

成功的商业重塑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牢固消费者关系。商业重塑者通常从其现存消费者基础上做起,并逐渐通过新产品、迎合新需求以扩大消费者基础。

其二,保持新旧商业模式的并存。苹果公司以在2003年iTunes后所开发的线上商店,作为其新商业模式的代表,在今天已经为它大量盈利。

其三,学会使用“曲线救企”的方法以赢得消费者。惠普公司即通过开发喀嚓鱼(Snapfish)应用促进照片分享获得了更大的打印机市场份额。

其它合同篇8

[关键词]社会组合 群体性 整体性 松散性 统一性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6-0012-07

一、群体性社会组合和整体性社会组合

人类像其他物质存在一样,有个体与群体两种存在形态。人类的个体是个人,人类的群体就是社会组合。社会组合或简称社会具有群体性和整体性两个突出特征。

人参与社会生活,人与人组合成社会,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组合的发展,更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社会组合发展的大趋势就是社会组合的日益紧密和加强,最终成为统一整体,人与社会组合实现完全的一体化。社会组合的发展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社会组合的发展会形成不同的形态和不同的阶段。从较大的视野看,社会组合大体可分为两大形态,即群体形态和整体形态。群体形态又可划分为散群和聚群两大亚类,整体形态又可划分集体和一体两大亚类。社会组合的这两大形态,有并列关系,也有历史关系。在社会组合的发展历史上,群体组合较早出现;随着群体组合的内部有机化水平的提高,才出现了整体组合。从社会组合发展的总历程看,大体将经历两个阶段,即以群体组合为主要形态的低级阶段和以整体组合为主要形态的高级阶段。

(一)群体性社会组合

人的社会组合的初级或低级形式是群体。在人类历史上,有一个以群体为主要组合形式的时代,这就是群体时代。我们在这里讲的“群体”是与“整体”相对而言的狭义的群体。我们之所以把整体组合从群体的一般意义上划分出来,这是因为,人类整体组合最终将使人类整合为一个有机统一体,使个体与群体一体化,摆脱个人与社会相分离的状态。

群体组合的特征,表现在诸多方面。第一,众多成分的集合性。尽管群体性社会组合缺乏有机统一性。没有形成严密的整体,但它本身却必须是一个集合体。没有诸多成分的集合,就不会有任何一种群体的社会组合。只是由于集合的方式、水平不同,才又区分为群体和整体。“群体”之“群”,表示的是群体的集合水平,但“群体”之“体”,则表明它也是一个确定的社会体系,是一个由众多成分集合而成的社会系统。第二,群体性社会组合的诸成分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并存性。独立性和并存性实质上是一回事,因为只有具备独立性才能彼此并存,而并存也表示彼此的独立。当然,社会群体中诸成分独立性和并存性是相对的,否则它们就彼此离去而不再集合为群体。但是,群体之所以是群体,也就在于它的成分属于“同类个体”,亦即众多同类个体的集合。只是由于集合的作用,它们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个总体,具有了某些总体上的新特征,如新的作用、功能和活动等。第三,群体内诸成分之间缺乏严格的分工和协作。在群体性组合中诸成分的功能基本相同,或者没有分工,或者分工不充分、不确定,彼此可以相互替代。由于分工不充分,也就形不成密切的协作。协作以分工为前提。分工以协作为目的,协作是分工的协作,分工是协作的分工,二者相互依存。群体中诸成分的较大独立性和并存性,意味着它们仍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各自的单独活动,仍时常作为活动主体而存在。分工则意味着诸成分的功能发生变化,即偏向某一特殊方向的变化,这使它们不再能以独立实体的身份参与活动,而必须与具有其他功能的成分实行互补性的协作,才能承担统一的功能和完成统一的活动。第四,群体在总体上没有形成质的新功能。群体中的成分本身是具有特定社会功能的,它们集合在一起,功能也发生一定的组合。但由于群体中的分工和协作缺乏充分发展。这导致它们的集合主要是扩大和增强原本诸成分的功能,而没有形成更高水平的新方式的功能。换句话说,就是没有实现质的新组合。特定的功能依赖特定的结构。群体结构诸成分的并存性、相对独立性以及分工协作的不充分,表明群体结构的不发展、新结构的不成熟,这就自然难以形成总体上的新功能。特定功能是特定社会单元的标志和象征,缺乏特定的功能就意味着没有形成新的社会单元。第五,群体组合在总体上没有与其成分形成性质不同的两类社会组合。群体虽然实现了众多成分的集合,但由于缺乏分工,众多成分在本质上还属于同类个体,它们主要是实现了量的扩大,而尚未实现质的提高。众多同类个体的集合形成的群体,在本质上并不是比群体内作为成分的众多个体更为高级的社会单元。它们的区别主要在量上而不是在质上。当然,这也不是说群体没有任何新的特征,它毕竟是集合了众多同类个体,形成了许多宏观新特征。但从总的状态上讲,群体与群体内作为成分的个体之间的区别主要在量上,它们在质上是同类社会单元。第六,群体组合具有二重性特征。群体的二重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一是群体组合具有独立与结合的二重性。群体肯定是一个组合体系,才能成为群体。但是,群体中各种成分又具有较大独立性,不论在职能还是利益上都是相对独立的,各个成分之间的组合本质上是一种联合。联合体不同于结合体,是各种成分的独立联合共同体,成分还没有失去自身的独立性。二是群体具有互助与互争的二重性。人们组成群体不是想失去独立性,不论个人还是初级组合都是这样。但是,人们为什么既想保持独立而又参与组合呢?原因就在于从群体组合中寻求帮助,这种帮助是双向的、互助的。没有互助就没有群体组合。同时,群体又存在互争性、这种互争性起因于各成分的独立性和并存性。三是群体组合还具有解体与整体化的二重性。任何群体都不会长久保持下去,它具有突出的过渡性,必然会走向别的状态。群体组合的最终趋势是什么呢?这就是解体或者整体化。所谓解体,是指群体组合维持到一定时期后就会发生分解,重新回到它的各种成分单独存在状态。所谓整体化,则是指群体组合发生质的飞跃成为有机统一整体。这种解体与整体化趋势。是群体的一个很重要的二重性特征。

人类为什么不是完全地形成整体性社会组合而是形成了大批群体性组合呢?其中的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第一,人是具有生命的动物体,具有着相互独立的生命机体,人们的组合不论多么密切,都不可能抹煞人们的生命独立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各类社会组合本质上都属于群体性组合。只是由于不同的社会组合其有机性不同,有的社会组合的有机性较高或很高,使其从社会文化性的一面看,组合得相当紧密,以至于可以看成一个统一整体。第二,人们的社会生活内容和需要不同,从事的社会活动不同,导致社会组合的有机程度也不同,具有较低有机性的社会组合就是群体性组合。第三,人类组合发展的根本方向是整体化,但社会组合有机性的提高有一个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组合的有机性比较低,必然形成从人的个体到社会整体的过渡状态,这就是人类的群体状态。由此可见,社

会组合的群体性有其历史必然性、合理性,对人的生活也有其必要性。

在人类初期的前氏族时期,出现了人的散群组合。氏族出现后,人的散群进化为聚群,但全人类依然处于散居状态。并未形成总体上的联系。再向前发展,人类组合的整体化形态出现了,这表现为集体组合和一体组合。整体化组合出现后,并未使群体组合完全发生整体化转变,而仍然在微观和宏观层次上发生着变化,这可按人类发展历程分阶段给以考察。

随着采猎时代向农业时代的迈进,氏族制度开始衰落,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组合形式。从微观上看,农业时代的群体组合主要有:(1)以人为基本成分的各类非正式组织,如临时聚合结社、执行某一段时期职能的集合,它们属于聚群,有着较紧密的关系;(2)以个体家庭为基本成分的行业聚会、生活群落,如村庄、城镇等,是聚群性质的组合。微观群体,主要以人和家庭为组合要素,形成较紧密的关系,但还未构成严密结构,还没有形成比家庭更大的整体组合。在宏观上,农业时代的群体形态是:(1)以家庭、职业团体纵向组成的产业行业组合,属于散群性质的组合,农业经济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产业与行业的内外关系不够紧密;(2)以家庭、职业团体横向组成的社区,是聚群性质的社会组合;(3)由社区联合而成的农业国家,在政治上也是聚群性质的社会组合,国家机构具有整合作用,但由于生产和经济水平的制约而尚未形成整体化组合;(4)不同的利益群体,如奴隶和奴隶主、农民和地主,则不具备分工协作的职能分工与整合,属于散群性质的社会组合,但当他们组成特定功能的社会组织时(如武装集团、政治组织),那就具有聚群组合的性质乃至整体组合的性质;(5)农业时代的国家之间开始发生关系,但关系不够密切,更无全球性联系,所以,人类总体上处于一种散群状态,即以农业聚群性质的国家为单位的关系散群。

从农业时代到工业时代。人类历史迈入了社会组合发展的高级时代。从微观上看,工业时代的群体组合状态主要是:(1)以个人为基本成分的散群和聚群仍大量存在,这与农业时代没有什么区别,不同的是具体形式更加多样化和丰富化;(2)以家庭为基本成分的生活群落已开始整体化,但在某些方面和领域仍然具有群体性质,如农业生产的家庭经营是整体组合,而一个村庄的诸多农户生产就是聚群性质的,他们之间的分工协作还比较少;(3)较小的职业团体联合,也是一种聚群,它们以小型职业团体的整体为组成部分,但缺乏严格的分工协作,往往只是一种量的集合和简单的分工,如农村合作社。工业时代的微观群体组合,仍以个人和家庭为基本单位。从宏观上看,工业时代的群体组合状态主要是:(1)行业的纵向联合,如不同产业、部门有上下联合,由于不存在或缺乏分工协作,只是或主要是量的集合,这就形成了散群和聚群;(2)工业时代的社区已经成为一个生活体系而整体化,但诸多社区组成的地区社会,则具有群体性质,例如不同的省份或区域的并存,并无密切的有机组合关系,它们之间往往只是一种聚群关系;(3)不同的利益集团和不同的风俗的民族,也是一些群体,有时表现为散群,有时表现为聚群,但有时也会形成整体组合;(4)工业时代的国家,在政治上、行政管理上已经形成整体化组合,但在经济领域并未完全整体化,仍具有很大的群体性,例如市场经济的存在,就使企业保持了较大的自主性;(5)工业时代使全人类在全球范围形成密切联系,经济、政治、文化的国际交往日益加深,这使人类在总体上形成了聚群状态。随着新工业革命的兴起,人类开始步入真正的全球化时代。

(二)整体性社会组合

整体性是社会组合的一种特性,并且,整体化是社会组合发展的最终趋势。所谓整体组合就是具有较高有机水平结构的人类组合。

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是群体组合,整体组合是在群体组合的基础上形成的。整体组合的出现,是在氏族逐渐衰落的过程中实现的,这首先就是个体家庭或简称家庭。个体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个体家庭之所以能以一个整体性的社会组合出现,归根结底在于它成为社会的一个经济单位。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因为只有家庭作为经济单位,才有可能使私有制得以实现,没有个体家庭及其继承制度,私有制是无法维持和延续的;家庭是独立的利益单位,尽管家庭成员可以分裂,但不可能形成社会规模的分裂,占有、继承、消费财富都是以家庭为主体的;社会的分工还使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如种植、畜牧、手工生产等;家庭还是人即劳动力的生产单位。

“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细胞”在这里指的正是家庭的整体性、单位性和社会基石性。

继个体家庭之后,历史上形成的整体组合是职业团体。职业团体的产生,是社会分工的产物。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活更加复杂化,不仅形成众多生产部门和行业,而且行政机构、治安、税收等社会公共职业部门也确立起来。所以,“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生产部门――农业、手工业(在手工业内又有无数行业)、商业、航海业等――之间的分工日益充分地发展起来;居民现在依其职业分成了相当稳定的集团”。这些“稳定的集团”,就是职业团体。由于它们具有特定的社会职能,并且作为“集团”而存在,所以是一种新的整体性组合。

职业团体的真正发达时期是在工业时代。近代大机器工业的兴起,使工厂制度取代了手工作坊,形成了机械化生产线,从事生产的人们由机器运作和生产流程来决定分工,形成了严格的分工协作体系。这种职业团体由集体化转向了一体化,形成了高度有机化的职业团体。尤其在许多新兴的高科技部门,由于高度自动化工具的使用,使整个活动过程融为一个整体,容不得半点差错,完全像一个生命机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形成了职业化团体,如生产、流通、分配、行政管理、治安、司法、军事、教育、科学、技术、文艺、卫生、体育等等。连本来属于家庭生活的许多职能都形成了职业团体。如餐饮业、幼儿园、洗衣店等。

职业团体的高度发达,促使社会在宏观上也实现了整体化,这就出现了大于职业团体的更大的整体社会组合,如社区、国家等。社区是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组合,它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即生产、交换、消费、行政、治安、教育、科技、卫生、文艺等诸职能的集体化组合。不同时代,社区有不同的内容和规模。社区有自身的内在联系,有各种初级组合,是一个自足的有机系统,并且具有综合性。国家是目前最大的整体性社会组合。有的小国家实际上就是一个独立社区,大的国家则是由诸多社区组成。农业时代使国家作为一种社会组合形态稳定下来,工业时代则使国家成为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的整体,但不是高度有机化的一体化组合,而是集合化的整体组合即社会集体。在国家层次上,人们具有独立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形成了国家社会的各种制度,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性的社会组合层次。

整体组合作为一种有机性高、发展水平高的社会组合形态,普遍存在于现代社会的各个层次,从家庭、职业团体、社区一直到国家乃至未来的全球一体化社会。不论哪个层次的整体组合,都具备诸多基

本特征。第一,整体组合中诸成分严格分工、密切协作。诸成分严格分工,表明各成分已发生了变化,其功能实现了某种专门化,这种专门功能自身是不能单独实现作用的,必须彼此实行协作,才能完成统一作用。第二,整体性社会组合中各种成分相互依存,不再独立存在,其关系不是并存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关系。这表明,整体中诸成分之间不是简单的集合,而是有机统一,它们已成为真正的“成分”,是整体的“部分”,不再是独立的社会单元。第三,整体性社会组合形成了更高级的新功能。整体组合中的各成分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了统一的整体功能,这整体功能不再是各成分功能的简单扩大或量的集合。而是具有全新性质的更高级的功能。整体组合的功能不可分割,不能还原到各个组成部分的功能上。第四,整体性社会组合形成了统一的更大社会整体,处于比其成分更为高级的组合层次上,是不同于其成分的更高级社会组合。第五,整体性社会组合是社会活动中的主体,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社会单元。整体性社会组合的特征虽然表现在诸多方面,但归根结底在于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它拥有有机统一的结构,形成了有机统一的功能,并能以一个有机整体的面目与环境世界发生相互作用。

整体化趋势是人类发展的根本方向,这是促使形成整体性社会组合的基本动因。从个人到社会组合,从松散的群体性组合到有机的整体性组合,从小组合到大组合,直到人类总体的高度有机化,这是人类逐步强大的标志之一,也是人类发展的根本取向。因此,社会的有机化整体化决定了整体性社会组合的必然产生。随着社会的进步,整体化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各类社会组合的有机性将越来越高。整体性社会组合将越来越多、越来越大。

二、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的关系

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是两种组合特性。由这两种特性决定着两类不同的社会组合,它们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

群体性组合与整体性组合的区分是不容抹煞的。它们虽然都是社会系统,但其发育水平是不同的,群体组合处于较低级的系统水平上,整体组合则处于较高级的系统水平上。换句话讲,它们组合的有机性程度不同。具体地讲,这主要表现在:(1)诸种成分的分工协作水平不同;(2)诸种成分的相互依存程度不同;(3)总体功能的新质水平不同;(4)总体与成分的性质差别不同;(5)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方式不同。从根本上讲,群体组合具有较大松散性,不能作为具有特定功能的统一体发生作用;整体组合则具有紧密性,能作为有机统一体发生作用。群体组合与整体组合还有一个重要的然而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的区别,这就是整体组合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功能单元和活力单位,而群体组合则不是。这是因为,整体组合具有牢固的结构与特定的功能,是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功能单位,也是独立承担特定社会职能的单元系统,它在社会活动中不能再随意分割;群体组合则往往不能作为社会活动的基本单元出现,而是作为众多小整体组合的集合出现的,并在活动中分离开来,或组合得不紧密而作为众多小整体组合的环境而存在。当然,也有处于亚整体状态的群体。总之,群体大多时候不能作为社会活动的单元出现。只能作为众多的小整体小单元的群集出现,充当活动单元的依然是群体中的小整体组合。群体中的小整体不是别的,就是与群体属于同类性质的个体,群体是众多同类个体的集合,而不是更大层次的个体(整体)。凡整体组合都是个体的、有机的、独立的,因而是不能再分割下去的社会活动单元。

群体组合与整体组合的区别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区别有时也是相对的。这是因为,社会生活具有多个侧面,从一个侧面看,某一组合是群体性的,但从另一个侧面看,该组合往往又是整体性的。任何社会组合都是由人充当特定社会角色结合而成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人充当的社会角色也是多重的而非单一的。我们对社会组合的群体性和整体性的把握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一个国家,其经济组合往往未必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因此在经济上国家组合基本上是一种群体性组合;然而,若从政治上看,国家组合则是不容分割的,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是一个整体性的社会组合。所以,国家在允许其内部不同地区在国际交往中可以拥有较大经济自的同时,却决不能允许它们拥有较大的政治自。

群体性社会组合与整体性社会组合不仅相互区别,也相互依存。没有整体就没有群体。群体组合是什么?就是众多个体的集合。

“个体”是什么?就是有机的小整体。整体虽不是由群体组成的,但整体的产生与存在均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这类社会环境往往就是该类整体形成的群体。这就是说,决没有孤零零的社会组合,某一类社会组合总是大批存在的,并且形成群体而存在,这形成了该类社会组合的生存小环境。例如,家庭是社会生活中的小整体,但它总要在众多家庭组成的群体中――各类社区中生存。经济活动、文化活动中的企业、学校、团体,也总要形成职业联合、行业联盟等群体活动区域,才能展开自身的社会生活。在市场经济中,众多企业纷纷组成企业集团,这就是一种群体组合,其目的是增强各个企业的活力,创造一个有利的社会群体环境。没有足够的同类整体形成的群体,整体的生存就缺乏保障,更难求发展。这就是社会活动中的群体效应规则。所以,群体对整体的生存是很重要的。

群体组合与整体组合是相互促进、相互转化的。社会组合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与标志。社会组合的发展,包括整体性组合与群体性组合这两大类组合的发展,它们的发展是在相互作用中彼此推进、互为前提和条件的。任何整体性组合都不可能无中生有,也不可能一下子形成,必须经历一个以群体为中介的过渡环节才能产生,必须以足够多的群体为背景来实现从旧整体向新整体的发展。现代化的工厂是一个有机的工业生产整体,它是从先前的手工作坊转变而来的。手工作坊是手工业生产的整体,从手工作坊到机械化工厂有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手工工场,它是由许多手工作坊集合而成的,手工工场中的手工作坊一步步地经历了分工和协作,才逐渐从群体转变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工厂。在这里我们也看到,整体性组合的发展也为群体性组合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没有新的整体性组合的出现,也决不会有新的群体性组合的产生。两类组合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也是它们相互转化的过程。

在社会组合的发展历史中,充分显示了整体性组合与群体性组合的辩证关系。首先,旧的社会群体组合为新的社会整体组合的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使其发展由偶然变为必然,促其发展由可能变为现实。其次,新的社会整体组合在旧的社会群体中零星出现,但很容易夭折而走回头路,而旧群体为新社会整体组合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促使新社会整体组合不断形成,并渐渐从旧群体中分化出来。最后,新的社会整体组合渐渐增多,它们又开始彼此发生新的群体组合,从而导致新的社会群体组合大批产生,这又实现了由旧社会群体向新社会群体组合的转变。当伴随新的社会整体组合不断出现而形成了大批新的群体组合时,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也就从旧形态发展到新形态,最终形成了社会的进步。

人类的社会生活,既需要整体性组合的发展也需要群体性组合的发展,但是从人类社会组合发展的

总趋势看,有机化不断提高、整体化不断增强和扩大是一个根本方向。有机化、整体化,从本质上强化了人类的力量、作用和地位。群体化,从实质上讲是不完善的整体化,是从个体走向整体化的中介和过渡状态。所以,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从个体(个人)发展到群体(众多个人的集合)再发展到整体(人类的一体化)的历史。群体性社会组合与整体性社会组合并存的时期,是人类社会向整体性发展不充分的时期,也是必经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三、能动地把握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

研究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归根到底是为了科学地、能动地把握它们并运用它们于社会生活之中。怎样才能做到能动地把握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呢?

首先,对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要区别对待,不能采取简单化方法去“一刀切”。群体性社会组合与整体性社会组合具有许多不同的系统特征,它们的内部组织结构与总体功能及活动方式均不同。要想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就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调控。在对待群体性组合时,既要充分注意其内部成分的相对独立性,又要适度强调它们的总体组合性,但决不能过分突出哪一侧面,以免抹煞诸成分的积极性或者破坏了群体在总体上的合作。在对待整体性组合时,则要充分注意其内部结构的紧密性和总体上的统一性,不能随意拆分其组合,以免破坏其总体组合的生命力。

其次,在区别对待群体性组合与整体性组合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能动地利用它们的不同性质和作用。能动地利用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就是要充分地利用它们的不同性质去发挥它们的不同作用。固然,整体性组合的有机统一水平比群体性组合要高,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正是需要群体性组合的松散性以便给群体诸成分以较大自主性,从而充分发挥它们的活力。有时我们则要注重发挥社会组合的整体性作用,不能随意将其拆分成群体,以免破坏它的整体功能。抓住社会组合的群体性和整体性的不同特质,充分发挥其作用,是能动利用社会组合群体性与整体性的灵魂。

再次,合理变革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能动地把握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并不是完全客观主义地任其自由发挥作用,也不是绝对服从其客观状态。对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不仅要认识它们也要改变它们。为了人类的需要与发展,能动地变革社会组合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这就包括转变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所谓能动地变革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就是根据社会组合变化的客观规律和人们的需要而主动地变换社会组合的性质,使其由整体变为群体或由群体变为整体,或由小组合建成大组合、或由大组合分解为小组合。社会组合的性质是客观的,人们对它的需要是不同的,为了适应人们的需要,就要能动地变革社会组合的性质,决不当社会组合自发运作的奴隶。当社会处在改革之中,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这种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改革都是社会组合的改革,在很大的程度上又是在能动地变革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变革的方式和办法多种多样,但基本原则却是相对稳定的,这就是找准社会活动的基本单元,激发它的活力,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同时为它创造各种适宜的环境条件。合理变革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关键在于要遵从社会组合的发展规律,适应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激发社会组合的生命力。过度强调社会组合的整体性,就会犯冒进的错误。而过度强调社会组合的群体性,又会犯保守的错误。要害在合理,标准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能动地把握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发展规律。把它运用于我们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变革中,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从全球人类总体看,目前人类正处于从国家社会向国际社会过渡的时代,全球一体化在某些领域也已见端倪。但从总体上讲,乃是“国家社会――国际社会”时代。这个时代有两个特征。一是国家仍是独立实体(整体),是统一的政治、利益整体。二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建立起各种联盟,实行开放政策,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许多新的联系。这两个特征决定了国际社会的复杂局面:国家之间一方面强调各自的独立和,另一方面又都想加强合作。在这个时代,正确的国际关系方针是:自主与开放相统一,以自主为基点;自我发展与合作发展相统一,以自我发展为基点。另外,也应视社会组合的不同侧面而有所区别。例如,经济与政治有区别,科技与社会形态也不同,工业、农业等传统产业与信息产业又不一样,必须具体地、适时地找准国际组合的活力点,以充分实现国家的利益与目标。

从一个国家的内部看,当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行各业都处于改革之中时,经济中的经营自主与市场化、政治中的民主与法制化、文化中的自由与文明化是其主要内容。这些改革内容的顺利进行,都需要从正确地、能动地把握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上下功夫。改革的根本是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这其中包括经营和利益两个方面,而这都有一个整体性与群体性问题。从经营上讲,改革的目的在于达到最佳组合,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合的职能。从利益上讲,改革的目的在于使个人、集体、国家三者的利益达到最佳组合,以激发人们的经营积极性。社会组合是否改革得准确、有利、有力,在于能否合理地把握社会组合的群体性与整体性。该整合的就要整合,该分散的就要分散。否则,不是冒进就是保守,而这两种片面性都达不到改革的目的。从总体上讲,当代社会组合的基本原则应是: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以社会的整体发展为主导。任何组合都要充分发挥每个人的潜能,要以能否最大限度发挥人的潜能为尺度来衡量一个社会组合的合理性。同时,任何社会组合都要面向社会总体(国家乃至全球人类),决不可损害社会总体组合(包括其内部关系、外部功能及总体利益)。要以是否损害国家总体利益为尺度来衡量一种社会组合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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