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全民营销方案8篇

时间:2022-09-26 20:23:43

全民营销方案

全民营销方案篇1

【关键词】风险管控;营销员诈骗;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4月27日,湖北某保险公司在日常风险预警管理过程中,通过对老客户进行回访,发现该公司营销员王某存在侵占客户保费嫌疑。经核实后,4月28日,保险公司动员客户向经侦大队报案。5月24日,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对王某进行逮捕。2012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以被告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案件成因分析

2011年10月21日,营销员王某在对保险公司客户康某进行续收回访期间,向康某虚构公司产品,并许以9.1%的高收益,以公司名义与康某签订了加盖公司印章的购买“投保年金保险”协议一份,该协议上的印章系王某伪造,骗得康某人民币13万元,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2012年3月11日、4月12日,王某又以“保险公司”要提前收取2012年保费为由,骗得康某人民币29235元,并也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法院根据受害人康某的报案材料、协议书、相关收据、银行交明明细清单等银行对帐凭证,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及相关材料,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保险公司客户财物,数额巨大;又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司市场形象,保险公司全额垫付了受害人康某被骗资金,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王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使其归还行骗和侵占的钱款,争取了司法从宽处理。本案属于营销员侵占客户保费案件,从案件侦查审理的情况来看,王某利欲熏心、目无国法、铤而走险是发生此案的直接原因,但结合风险管控责任来看,案件的发生也暴露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透过案件分析,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营销员日常管理不到位。据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布署开展了“诚信我为先”营销职场教育活动。并采取早会教育、专题培训、知识考试等方式宣传《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但营销员王某经常无故缺席早会,出勤率不符合管理要求,公司主管因业务发展需要,针对王某无故缺席早会等问题,虽进行了督促,但管理仍存在遗漏。加之王某自身素质缺乏,法律意识谈薄,没有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心存侥幸。二是零现金执行不到位。通过案件发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执行非现金管理制度方面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营销人员王某将客户的续期保费非法侵占。

三、案件结论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险公司有效落实营销员风险管控措施,重点是要针对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创建依法合规经营文化,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职场开展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

四、透过案件看风险防范的措施

其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保险公司可突出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注重教育警示,实现风险教育不分职务、岗位和从业身份,确保教育到公司每个员工和营销员。通过在公司营业场所张贴“杜绝销售误导”和“防范集资诈骗”宣传画、建立营销人员诚信墙的方式,营造职场知法守法氛围,通过人人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增强全体员工、销售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筑牢销售人员抵制违法行为的思想防线。其二,全面梳理和排查日常工作。保险公司所有部门可共同参与,开展地毯式排查,自查、排查、抽查、复查等方式,彻查不诚信的销售误导行为;通过明察暗访方式,重点检查产说会、营销员培训会是否存在不诚信的误导行为。其三,发现问题要逐一整改。保险公司需与司法机关建立防范合作机制,定期对基层公司销售业务进行普查和抽查,严肃处理客户投诉、公司回访、自查自纠发现的销售误导行为,对排查出的销售人员存在犯罪嫌疑的,不包庇,不姑息,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其四,落实管理者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案件管理人员责任过程中,从重追究风险管控走过场而遗漏案件线索的相关管理责任人。

参 考 文 献

全民营销方案篇2

近年来,由于我国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突出同时国家财力有限,作为高等教育补充的民办高校也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壮大。但是,由于在录取时民办高校的分数线往往低于其他院校,所以民办高校在生源质量上往往良莠不齐,而要扩大民办高校的社会影响力,增强民办高校的综合实力,提高教学质量就成为一个摆在所有民办高校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摆脱这样的困境对于民办高校来说注重案例教学是一条值得探索的出路。案例教学是具体化、生动化教学的关键,因此,一定要在这方面做好。有些高校不注重案例教学,我认为这是教学水平提高的障碍。要让案例教学在市场营销课中发挥作用,是教学改革的重点之一。首先,案例教学是市场营销课的课程内容和课程性质决定的;其次,它会强化营销理论教育的生动性、具体性,让学生在“情感———认同———导引”的方式下学习;另外,正确把握案例教学特点,让师生在案例教学中不断提高理论素质。

2市场营销案例教学的理论背景

在20世纪初,案例教学被运用于市场营销教学中,其方法、内容日渐完善丰富,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所谓市场营销案例就是针对一定的教学目的,围绕选定的企业营销活动中的一个或者几个问题,以事实为素材编写成的对某一实际情境(如市场营销活动)的客观表述。在这个情境中,可能包含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方法。案例问题有多有少,有小有大,只要是和专业相关,或多或少能诠释相关的营销理论知识。明确了什么是市场营销案例,那么什么是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所谓案例教学,是为了一定的教学目的,教师指引学生通过对营销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就有关问题做出判断决策,从而让学生学会并掌握运用所学习到理论知识,进而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营销基本原理、概念和策略的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市场营销学作为一门以管理学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理论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综合性。所以,民办高校在教学中有必要将学生置身于贴近现实的营销环境中,使其作为管理者对营销活动进行管理。但由于自身能力及教学条件有限等各种原因,学生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参与一个企业的全部营销决策活动,案例教学将教学和实践相融合,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案例教学是在一个比较自由的情景里进行的,教学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搞好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备课,灵活地运用教学技巧来指导、案例教学的工作。

3案例教学在民办高校市场营销课程中组织与实施策略

3.1案例教学法准备阶段。

首先教师根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要求以及学生的真实情况、民办高校的教学条件等综合考虑,制定适合市场营销专业的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方教案。其次,教师制定出与教材配套的教学任务规划,具体包括教学目标、教学程序、设备分配工作以及具体分工等。教师应该在课前进行心中预演教学流程,清晰掌握案例教学的过程以及为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做好提前准备。充足的准备工作为教师更好完成教学目标奠定基础。

3.2案例教学法实施阶段。

民办高校教师从市场营销专业角度出发,明确案例教学的程序,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充分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引导和鼓励学生大胆提出自己观点。教师在具体的案例教学中根据具体情景给学生耐心做出正确的指导。

3.3案例教学法总结阶段。

模拟教学完成之后,教师必须及时进行实验的总结归纳,对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表现进行激励和评价,指出学生们在学习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重点纠正教学过程中学生出现的错误观点和做法,另外,民办高校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案例教学,并认真听取专家意见。

4案例教学法在民办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中常用的方法

4.1情景案例分析法

民办高校的市场营销专业教学中的情景案例分析法的应用是围绕一些与市场营销相关的课题,从营销实践、案例等相关资料中采集材料,根据资料编写实验模拟指导策划。在课堂上教师安排学生扮演策划书中各种营销角色,使学生身临其境,切实从心理上体会模拟的情景。让学生们在过程中应用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操作,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比如,在销售案例分析中,教师创建某一特定的销售情景,鼓励学生展开想象力针对不同销售问题提出最佳解决办法。另外,教师在模拟过程中正确引导学生尽快进入扮演角色。

4.2仿真案例分析法

仿真案例分析法即在教学中采用现代科技方法、多媒体教学设备以及分析公司营销活动训练。学生们在分析过程中运用已掌握的市场营销理论知识结合现代科技方式,使用计算机、传真、电话等设备把具体营销案例输入计算机进行情景变化的操作,利用影像资料进行声像模拟,运用营销系统仿真软件,按照教学目标进行实践和编写。仿真案例分析法达到真实工作岗位效果,民办高校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们的工作能力必然得到很大提高。

4.3综合案例分析方法

市场营销的综合案例分析法具有多学科、多角度、多层面的特点,突出了案例分析实践具有综合特点。使得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更加清晰,培养了民办高校学生的操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性综合素质。分析的实践方式多种多样,教师按照分析实践的教学目标的要求,使学生表现出主动性、创新性及教师的引导性,教师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学生提出具有讨论价值的市场营销专业知识方面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也可以邀请富有经验的营销管人员参与进来,或者各校之间联合,进行案例分析实践。实践完成后,安排学生根据模拟实践经验,进行市场调查,编写营销策划方案书,锻炼学生独立自主能力,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创造能力。

5案例教学法在民办高校市场营销教学中应达到的效果

5.1通过案例分析教学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

案例分析教学法运用过程中,学生是课堂学习的主要参与者。教师起到纠正学生错误、解答学生提出疑问的作用。案例分析教学法有效地锻炼了学生的自主操作能力、学习能力、应变能力。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也培养了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使得学生切身体会岗位要求,为民办高校学生以后就业树立信心。

5.2案例分析教学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民办高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师在教学中,除了完成教授学生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也是教师的重任。通过案例分析教学法在课堂的应用,改变了传统教学模式,巧妙规避了注入式教学方法的弊端。教师角色地位与作用也随之发生转换,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作为课堂活动的引导者,有效指导学生将理论知识实践化。除此以外,教师在指导学生语言表达能力、人际关系交往、应变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5.3通过案例分析教学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

市场营销专业是一门实际应用性强的学科,注重从多角度、多层面培养学生认知能力,因此民办高校在教学中应设立多个教学目标。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调动学生积极性,激发学生兴趣,确保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参与,有效实现了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了课堂效率。学生由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在宽松愉悦的课堂氛围中学习市场营销知识。

6结语

全民营销方案篇3

品牌剧情,无缝连接

在营销传播中,内容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只有将正确的内容传达给正确的受众才能使整个传播计划充分发酵。在互联网主导信息的时代,信息传递渠道爆发式增多,但受众在享受信息获取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众多垃圾信息的干扰。营销大师科特勒曾说过, 营销已进入3.0时代,在无处不营销的今天,品牌还需创造有价值的内容打动受众,进而从情感最深处黏住消费者并刺激其消费需求。换句话说,要在营销3.0时代与受众谈一场深刻的恋爱,品牌公司除了需要优质的内涵做支撑外,还需全面理解受众以确保实现一见倾心的效果。

在此次获得2014年度最佳内容营销案例奖金奖的案例中,《爸爸去哪儿》大电影中的强生婴儿,电视剧《乡村爱情圆舞曲》中的天宝冰激凌、三一重工、羚锐制药,AdTime报送的星朗·翼梦人微电影案例中的广汽吉奥,搜狐视频自制剧《屌丝男士》中的联想Yoga、陆风汽车、金立手机、真功夫、怡宝火咖等等,以及优酷自制户外真人秀《侣行》走出“骑士精神”中的梅赛德斯-奔驰等品牌无一不是从受众特征下手,借助可以连接品牌和受众的优质内容进而深度植入,在自然而然中露出自己。除此之外,在品牌植入的过程中,以上这些会讲故事的品牌都表现出了对其营销目标的深刻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其对内容匹配的正确性。例如,一向以母婴关系为中心的“强生婴儿”此次植入《爸爸去哪儿》大电影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其品牌中所暗含的另一种关系——父婴关系。

善用技术,多屏营销

从传统时代到网络时代,随着互联网,智能设备和移动应用的快速普及,有越来越多的品牌公司开始注意到了消费者在信息收集习惯上的新变化:消费者正在切割自己的时间,在多屏的环境中给予自己碎片化时间更好的分配。这样的变化意味着消费者的注意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分散,单一的媒体和媒介将不再能发挥其全面覆盖的效果,如何在多屏时代把品牌公司的优质内容精准地传达给受众,是一家希望保持市场领先地位的公司需要不断反思的问题。走进多屏营销的时代,品牌公司需要借助技术更精准地了解其受众注意力的分散方向,并更加注意受众在不同屏幕环境下所能接受和所需要汲取的内容。

在马年春晚伊始,蒙牛与爱奇艺合作打造的电脑端+移动端立体式、全方位的多屏营销案例就为我们展示了多屏营销的潜能。通过缜密的市场调研与受众评估,蒙牛优益C借助春晚这个热点事件在爱奇艺的春晚线上专题中全面露出,实现了对品牌受众进行深刻品牌教育。除此之外,获得最佳多屏整合案例金奖的2·14情元节“缘满”爱的案例也成功的向我们阐述了技术在多屏营销中的重要地位,在此案例中互动通利用不同的技术实现了精准的富媒体投放使品牌得到了深入的传播。

调动网民,激活品牌

在内容营销中,不能引起受众共鸣并引发传播的内容不是好内容,因此,如何做到让消费者乐于参与忙于分享是内容营销成功的关键。近年来,由于网络平台的舆论自由性,独立性,公平性和便捷性更为突出,在互联网下长大的一代更愿意通过社交网络进行内容的互动与分享。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第33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1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占总网民数的81.0%。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加速了网络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并使其逐渐演变成当代社会的主流文化,网络文化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年轻一代的精神生活,并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个性心理。社交平台的快速互动性使网民成为了一触即发的群体,现如今信息传播的根基,因此只有符合网民这群最活跃群体胃口的内容,才会在第一时间得到积极的响应与传播。

此次获得特别大奖的三个案例:新浪微博“让红包飞”、联想30周年“逆生长”品牌社会化传播、腾讯互动娱乐“名家风范 大成之道”艺术高峰论坛暨系列纪录片和各类别下金奖案例中的“扭开亲子一刻”奥利奥亲子空间APP,带着微博去旅行,VivoXplay3S微信抢鲜购买,刀塔女神的盛大婚礼,蒙牛香蕉大眼《神偷奶爸2》,金领冠《爸爸去哪儿》跨屏营销和乐视网独播《我是歌手》第二季几个案例在调动网民力量激活品牌方面做的尤为突出。

其中,特别大奖获奖案例“让红包飞”,通过连锁奖励的方式激活了微博用户中更多年轻人对马年春晚直播的关注,创造了台网联动创新模式;联想30周年“逆生长”品牌社会化传播案例通过不断在新媒体平台中制造新鲜内容,挖掘热点话题,实施互动活动充分调动了与品牌紧密相连的不同受众的热情为其庆生;而腾讯互动娱乐“名家风范 大成之道”艺术高峰论坛暨系列纪录片案例则是通过在互联网上聚合业内意见领袖的力量实现了受众对其战略的关注。此外,蒙牛香蕉大眼《神偷奶爸2》,金领冠《爸爸去哪儿》跨屏营销和乐视网独播《我是歌手》第二季三个获奖案例都借助了网络热点事件为自己创造了可传递的衍生内容。而奥利奥亲子空间APP、VivoXplay3S微信抢鲜购买、刀塔女神的盛大婚礼则是针对网民喜欢趣味性,新奇性的心理进行了营销设计。

发觉碎片,学会整合

今天,如果你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个或几个关键词,你会发现在点击后的一瞬间有上百个网站都可以与你所搜索的关键词建立联系,从几个信息来源上完整的还原一个事件是传播碎片化的最主要表现。新媒体的层出不穷为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和挑战,在媒介种类日渐增多的背景下,如何整合内容和渠道把完整正确的信息传播给正确的受众已然成为营销人需要破解的最关键问题。整合营销传播可以做到以整合企业内外部所有资源为手段,再造企业的生产行为与市场行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实现企业统一的传播目标。消费者心理学告诉我们当消费者通过所有媒介接收到品牌以核心创意为基础打造的各种创造性内容后,必然会在大脑中形成对该种品牌概念的印象,因此,碎片化的传播时代,只有学会整合的品牌才可以真正实现与消费者深度沟通,建立联系的营销目的。

全民营销方案篇4

关键词:反倾销 民营企业 预警机制

1999年1月1日,我国政府赋予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2004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正式允许私人从事对外贸易,并进一步完善鼓励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民营企业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生力军。以进出口大省广东为例,截至2005年11月底,全省累计共有超过3.8万家民营企业获得外贸经营资格,其中2005年新增的就有1.1万家。2005年广东省民营企业进出口总值高达64 5.1亿美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35.5%,占同期广东省进出口总值的15.1%,所占比重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8个百分点。其中,进口257亿美元,增长19.7%;出口388.1亿美元,增长48.5%(田乐群,2006)。就全国的情况来看,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7%、2002年为10%,增至2003年的13.7%。值得注意的是,在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额持续增长的同时,它们所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也呈上升趋势。西方国家反倾销为什么时常选择民营企业发起攻击?主要原因在于民营企业经验不足、相关人才缺乏、(价格)信息不灵、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太重视“游戏规则”等,说到底就是还未学会按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办事。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专家在最近完成的“十一五”期间我国贸易摩擦的总体态势分析》报告中预测:“在数量上,我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总量将会进一步扩大,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国际反倾销的高峰期。”2006年伊始,欧盟、美国等针对我国民营企业的反倾销似呈加剧的势头。在这种复杂的国际经济格局下,外向型民营企业如何求生存谋发展?笔者提出以下应对之策:

一、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不少国家在防范反倾销风险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如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等,这些国家的企业也都充分利用这些预警机制以防范来自外国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冲击。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判断某个商品是否存在倾销现象,主要依据价格、损害、因果关系等3个要素。以价格为例,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2003年美国彩电总产量380万台,总价值19亿美元,均价500美元左右/台。2003年,我国向美出口彩电180万台(总价为3.189亿美元),均价(177.2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同类商品售价的1/3。2000年至2002年短短两年间,我国对美彩电出口增长了1,166个百分点,而我国防范反倾销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大大滞后,四大彩电生产企业对这一可能导致反倾销的信息却丝毫没有引起警觉。目前,我国政府鉴于前期的经验教训,全面启动了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但大多数民营企业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反倾销风险预警机制。因此,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加紧“补课”。2005年11月21日,在杭州举行的“长三角法学论坛”上,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些反倾销调查以中国企业70%的败诉率而告终。由于不重视“游戏规则”等原因,“长三角”地区的民营企业更是首当其冲、深受其害。为此,与会的法学专家和民营企业家提出了建立“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国际反倾销中心”的构想。试图通过这个非赢利性的智囊团,构建反倾销案例库、经济信息数据库和国内外反倾销人才资源库,形成区域性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国外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民企出口大省浙江正在拟订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反倾销法规――《浙江省出口反倾销管理办法》。浙江省人事厅、外经贸厅、司法厅联手,计划用两年时间对全省百名律师进行“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与诉讼的专业培训(李建勋,2005)。同时,浙江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将设在海外的17家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企业的探测所地区反倾销情报的“千里耳”,随时为企业发回最新的信息。“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浙江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上述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二、平时注意搜集资料,“战时”快速策划反驳

反倾销应诉是对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特别是文档管理)的严峻考验。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问题往往数以千计,长篇累牍一万多页,涉案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往往有数百页。如果企业平素不加强内部管理,就很难在有限的时间里整理好这些文字材料。当然,对于极为专业的问题,仅靠企业内部的人员往往难以解决,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以免在应诉答卷中给方留下把柄。例如,云南吉邦食品公司在应诉美国对其蘑菇罐头的反倾销案中,聘请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两次查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上的细微错误,使得该公司每年至少减少400万元的损失。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问卷调查的时间只有几个星期。若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应诉,则被视为自动弃权,国将立即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因此, 当民营企业遭遇反倾销时,既不宜手忙脚乱仓促行事,更不宜随意拖延置之不理,而应该借助本国行业协会、相关专家和政府部门的力量,迅速拿出应对措施。

三、相关企业应团结一致“抱团”应战

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并非只是对某一个企业或集团的好恶。作为一项行政程序,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当事企业的责任,而在于限制所有该种类别产品今后的“倾销”行为。从表面上看,某国的反倾销可能只直接针对我国A企业,但如果A企业的倾销被判定成立,那么我国与A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B、C、D……等也会“同罪连坐”,所有受牵连企业的产品都将不被获准进入该国市场。目前中国一些同行业民营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往往“隔岸观火”或各自为政,疏于相互沟通和协调配合,群体应诉不积极,往往使得国外申诉方“不战而胜”。例如2006年2月

4日欧委会就欧盟3家企业提出的关于中国和乌克兰熨衣板反倾销诉讼正式立案,中国7家制造或销售企业(其中两家为香港企业,其他5家均为广东企业)以及乌克兰1家制造企业被列为调查对象。中国轻工总商会称其正积极与欧洲有关行业协会协商了解情况,并准备召集涉案企业共同商讨对策,而广东的几家涉案企业却不打算联合应诉(崔旭明,2006)。由于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涉案企业如能群体应诉,往往可以抑制国采取过于激烈的制裁行为。而且,群体应诉还可以大大摊薄每个涉案企业的诉讼经费。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民营企业要学会“抱团打天下”。

四、重视行业商会的协调和引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要扭转政府无所不能的观念,在反倾销应诉事务上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而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依靠行业商会的力量。商会不仅是协调企业与本国政府间关系的民间中介组织,而且在国际信息渠道、处理对外经贸活动法律纠纷的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因为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往往掌握在行业商会手里,其在市场协调方面的作用甚至超过政府。前期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倾销应诉中,关键的谈判对象是国的行业商会。相比之下,我国的行业商会无论是在对付国外产品倾销方面,还是在应对外国政府反倾销方面,与发达国家的行业商会的力量不可同日而语。2002年5月,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刚接到欧盟反倾销立案的消息时,由于不懂国外贸易法律规则,缺乏应诉资金、精力和时间,众多温州打火机企业曾一度陷入恐慌。正是在行业商会的组织下,才很快统一意见,由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会长周大虎联合其他15家主要企业,出巨资聘请国内外著名律师应诉,经过中外专家一年多的明查暗访,以铁的事实戳穿了某些国家恶意捏造的“中国打火机销价低于成本价”的谎言,赢得了“入世”后中国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第一案。因此,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已成为摆在民营跨国经营企业面前的一道必攻课题。

另外,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角度看,也应在平时发挥商会引导行业内部企业自律与相互合作的作用,改变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哪里有钱赚便一哄而上,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同行竞相降价抢占市场的恶性竞争现象。同时,应通过行业商会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调查机构建立常规性的联系制度,由行业商会组织有关智囊对主要出口地区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加强研究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如何处理与相关国家和企业的竞合关系,总结并推广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五、在整个行业尚难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时,宜采取单个企业分散争取的策略

是否为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或行业、企业为非市场经济,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或行业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采取相应的增税措施。迄今为止美国等一些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坚持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给裁决造成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我国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从大局出发接受了比较被动的条款――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目前,已全面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只有新加坡、新西兰、马来西亚、泰国等少数国家,有些国家则只承认我国某些行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有些国家甚至只承认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以欧盟为例,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因此,在整个国家或整个行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暂时难以成功的情况下,可先采取每个企业分散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策略,以便逐步攻破对方的限制壁垒,为日后联合应对反倾销增添对我国同行企业有利的砝码。

六、探索融入国际市场“借力打力”

面对接踵而至的反倾销调查,民营企业不必惊慌失措和裹足不前,而应该进一步积极融入国际大市场,利用与国际市场合作伙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避开反倾销冲击。TCL集团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以及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实行彩电业务合并重组的案例,便是一个成功的典型。在彩电重返欧盟一案中,欧盟给予中国彩电企业40万台配额,除了严格的尺寸限制,对经销商供货价也作了限定,要求中国企业至少不应比欧洲本土的厂家低,这仍然让中国彩电生产商苦恼不已。TCL集团为了大举挺进欧盟市场,数度探寻切入机会都无功而返。2002年9月下旬,TCL集团在进退维艰的格局下果断地用820万欧元收购了德国著名家电企业施耐德公司,承接了后者经历百年时间所打造的品牌和完善的销售网络。2003年11月,TCL集团又成功地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实行彩电业务合并重组,合资公司在亚洲及新兴市场以推广TCL品牌为主,在欧洲市场以推广汤姆逊品牌为主。通过上述两大并购重组,TCL集团不仅绕过了欧盟的层层技术壁垒,借此融入了施耐德公司和汤姆逊公司在欧洲的市场,同时也巧妙地绕开了欧盟的对TCL彩电的反倾销。

七、高度重视SA8000和环境保护问题

SA8000是美国经济优先领域委员会(CEP)依据世界劳工组织公约、有关国际人权组织文件(如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制定的,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社会道德的国际标准。SA8000涉及的范围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雇佣童工问题、强迫劳动问题、结社自由(组织工会)问题、工资及工作时间问题、不歧视问题等。1995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有8000多家企业接受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部分企业因没有达标被取消供应商资格。2004年5月,欧美国家开始把SA8000标准强制性地与企业的订单联系起来,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鞋类、玩具、家具、运动器材、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都曾遭遇到是否符合SA8000标准的调查。另外,近年来欧盟绿色环保壁垒日益突出,根据2003年1月9日欧委会颁布的2003/2号关于限制用含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用途的指令(该指令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加铬砷酸铜(CCA)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且凡是使用CCA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

木制品,均不能用作居家结构材料和经常与皮肤接触的器材(赵宁,2006)。而目前砷恰恰是国内大部分家具厂处理木材及木制品防腐剂的重要元素,我国木制家具出口企业如不及时调整和改进生产工艺,将会因环保因素直接与上述指令发生;中突,难免遭遇欧盟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民营企业在走向世界时,千万不能忽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要依照国际惯例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工的人权问题。

八、树立科学发展观,制订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战略

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加工贸易占到出口总额的一半,研发和营销这高端两边的为外商掌握,我们主要集中在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呈现“微笑式”结构。我国民营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常见方式是贴牌生产,很少创立自己的品牌。如温州的打火机占据了世界市场的70%,并让日本70%的打火机厂商关了门。但注册自己品牌的温州打火机生产厂商不到10%,日本不少公司则利用其知名品牌,以温州作为低成本的加工基地,1美元的打火机贴上他们的牌子,价格就可翻了10倍甚至百倍。缺少品牌效应,不仅使得我国民营企业不得不替人打利润微薄的“苦工”,而且无品牌的廉价“大路货”常常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出头鸟”。而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缝纫机出口企业,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一直致力于追踪国际最先进的标准开发新产品,由于注重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出口快速扩张到100多个国家(地区),却从未遭遇到来自国外的各类贸易壁垒。

目前,技术落后和缺乏品牌是大多数民营企业的“短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它们除了遭遇传统贸易壁垒之外,还将更多地遭遇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此,民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尽快培育出自己的品牌,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把战略的重点从价格竞争转到品牌和质量竞争的轨道上来。切忌把应对反倾销看成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应急措施,而应从长计议规划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战略,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实力,同时有效地突破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全民营销方案篇5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综发〔*〕472号)及《四川省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家电流通、消费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内需与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县商务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各中标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双丰收。

二、精心组建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副县长戴婕任组长,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主要领导为成员。

三、试点总体思路、操作原则与工作重点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法,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原则。对试点工作中应让农民知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双认定原则。试点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均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备案和公告。

3、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导致责任不清。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由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

4、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家电产品生产企业不得限制其商销售其他中标产品,参加试点的中标企业发展和完善销售、服务网络,不得禁止或恶意限制某个中标品牌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销售,人为造成断档脱销。

5、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本县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补贴资金。

(三)工作重点

1、制定操作方案。财政、商务部门及中标销售企业(网点),要加强配合,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落实人员,建立机构,扎实有效开展试点工作。

2、加强政策宣传。财政、商务部门及中标销售企业(网点),要将国家惠民政策和各地具体操作办法,以及中标企业承诺和销售服务网点等信息,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宣传到位。

3、对农公告。财政、商务部门要将应让农民知晓的重要信息及时公告。

4、规范促销活动。主管部门指导,中标企业运作,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活动。

5、搞好网络建设。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规范网点建设,统一服务标准,切实保证各地农民在试点期内能够享受国家惠民政策。

6、保障补贴兑现。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7、加强检查监督。财政、商务部门和中标企业要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财政、商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8、做好信息工作。中标企业和财政、商务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家电下乡试点的工作信息报送和评价总结。

四、家电下乡试点起止时间

我省统一规定为2008年1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可以申领补贴。

五、对中标企业的要求

各中标企业要搞好家电下乡促销活动和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保证安全促销;严格执行试点政策和规定,保证诚信经营,货源充沛,服务到位,并积极配合财政、商务部门搞好惠民政策宣传。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要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反应快速、运转高效。

(二)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中标企业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对县的销售和服务覆盖面达到100%,保证农民方便购买和就近维修家用电器。

1、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级和乡镇级销售、服务网点。

2、有条件的,可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

3、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偏远地区,要采取组织农民集团购买、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4、备案的县级销售网点,要强化二次配送能力,保证配送覆盖所有乡镇,配送时效控制在48小时以内。

(三)履行网点备案和责任书签具手续。中标企业要以县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销售和维修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附上中标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以及销售网点跨县销售,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中标企业在备案网点的同时,与县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见附件2)。

(四)规范销售服务网点店堂设置。凡经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其店堂布设应保持企业连锁经营统一规范的风格。具体应做到:

1、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2、备案销售网点应设立试点产品销售专区(专柜)及演示区,落实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3、备案销售网点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保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4、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

5、备案销售服务网点应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D4?D

,不得有安全隐患。

6、已备案的销售服务网点,在全省正式启动销售前,应在备案网点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见附件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五)规范促销行为。各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抓好旺季促销活动,把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组织农民团购活动作为重点。同时,自觉规范促销行为和零供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政策,不得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六)搞好销售服务。中标企业应本着方便农民申领(退还)补贴的原则,要求各销售网点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各销售网点要落实导购人员向农民讲解购买补贴类产品注意事项。

2、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实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3、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退还)表》(见附件4),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鲜章),留存3年备查。

(七)加强促销安全管理

1、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安全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经营促销场所发生哄抢、踩踏、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

2、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建立货源调供应急预案,确保不断档脱销。

3、对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序,善始善终。

(八)健全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中标企业要有明确的服务理念和统一的服务标准,做到家电商品卖到哪里,维修服务网点建到哪里,切实解决农民消费者后顾之忧。

1、督促所有备案销售网点要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2、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要在48小时以内免费送货上门,其中农家不通公路的要送货到所在村。

3、督促所有销售服务网点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维护等服务工作。

4、中标企业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中标企业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培训,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十)加强友好合作。所有中标企业之间应友好合作,不得恶意竞争。试点联合体中标企业之间要保持平等互助关系,牵头企业要积极发挥龙头作用,本着自愿原则,联合各成员实行联购分销、价格共享等办法,扩大采购批量,争取价格优势。

六、商务部门职责任务

县商务部门负责会同县财政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和现场巡查服务工作。

(一)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商务部门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服务网点备案,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及时将应该让农民知晓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三)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要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方便农民购买、维修、领取补贴,避免抢购,降低企业促销成本;指导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大型促销活动,要派员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企业立即改正,其中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财政、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对上级作出暂停试点进行整改、取消试点资格决定的销售网点,要于作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报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任务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发放和审核认定机构,实施补贴发放动态监管,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一)落实县级补贴发放机构和乡镇级补贴审核认定机构并予登记造册(见附件5),2008年1月15日前公告、通报中标企业。

(二)制定本县(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补贴发放、审核操作规程和信息系统使用加强全面培训,确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加强对补贴审核认定与发放工作的巡回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强化监管责任。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五)安排落实本级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八、加强信息报送,搞好试点总结

(一)认真按要求登录和报送信息

1、中标企业落实专人负责报送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保证每个销售网点实时登录销售(退货)信息;二是及时将试点进展情况、经验和问题报送县商务、财政部门。

2、县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上报上级商务和财政部门。

全民营销方案篇6

为此,有关部门出台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相关条例,从企业领导、政府官员和法律金融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开始,加快补充经济和法律知识,了解国际贸易规则的步伐,以应对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

反倾销,作为入世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面临的重要障碍,应诉反倾销的能力将是检验一个企业能否立足国际市场的重要标准。 引子:民营企业“反倾销第一案”

谈到反倾销,不可不提及200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州打火机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一案。温州是中国打火机主要生产基地,产品年外贸销售量6亿只,占全球金属打火机市场总量的70%,其中三分之一出口欧盟。

2001年9月,欧盟以保护儿童为由对温州打火机启动技术壁垒的CR程序;2002年5月,开始对温州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同年7月,温州烟具协会组织打火机相关行业15家龙头企业积极应诉,并聘请了欧洲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另有1家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

经过一年多的艰难抗辩,2003年9月13日,温州市烟具协会接到律师转来的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调查的官方公报,这意味着中国打火机行业应对欧盟反倾销一案已取得彻底胜利。

此案还有一层更深的意义,即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民营企业打赢欧盟反倾销的第一案,标志着中国中小民营企业开始懂得运用国际贸易规则保护自身利益。 反倾销应诉:民营企业争当排头兵

入世一年来,中国企业在反倾销领域的表现积极活跃、可圈可点,与以往中国相关部门、专家和媒体一直所批评的,中国企业谈反倾销则“色变”则“消极逃避”的形象相比,已经得到了显著地改观。尤其以中国的民营企业表现最为突出。

某媒体曾撰文选评了2002年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具代表性的四大案例:一是打火机vs欧盟;二是彩电重返欧盟;三是福耀玻璃胜诉加拿大;四是节能灯应诉欧盟反倾销。

以上四大案例中,除了彩电一案国营、民营企业都有之外,其他案例中出面应诉的均为民营企业,从中我们能够看出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所表现出的成熟与活力。

胜诉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也为中国企业所遭受的越来越密集的“经济子弹”忧心甚重。

民营企业作为我国抢占海外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尽管在应诉反倾销的战斗中争先争胜,却总是带给笔者一股萦绕内心的苍凉之感。除了我们的商品价廉物美引起对手的不快之外,还有哪些原因使得我们如此地易受攻击?更为重要的是我们的民营企业该以怎样的一种策略去应对? 反倾销调查:为何频临中国企业?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国与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一些国家近年来动辄运用反倾销措施,致使全球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又以针对中国企业的居多。

中国企业频繁地被当做反倾销调查的对象,笔者分析原因有四: 第一,经济利益纷争使然。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强大,每年的进出口总额已达5000多亿美元,市场触角已然延伸到国外,从而分羹他国市场,触痛一些企业既得利益的软肋,遭致竞争对手的恶目,由此而频下“黑手”也就不足为奇了。

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像中国纺织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份额迅速扩大,在别人已经占领的市场上寻找商机,必然会引发冲突。 第二,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性待遇。

虽然中国已经加入WTO,但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5年内,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了这条“金规”,国外某些企业在与“中国制造”的竞争中,一旦处于下风,反倾销大棒肆无忌惮地乱舞,便有了法律保护的理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是每次对外谈判必谈的内容,像打火机案和彩电案中,欧盟迄今未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欧盟现行的对华反倾销政策不能反映中国的现实,具有极大的不公平性。 第三,反倾销预警机制的欠缺。

中国产品以其低成本和大规模的生产能力,在世界市场上靠“质优价廉”而屡有斩获,再加之国内某些企业在出口国外市场时频频使用压低产品价格等恶性竞争手段,靠“薄利多销”谋取利润,不仅严重冲击了所在国的同类产业,同时也损害了本国企业的利益和形象,引起所在国“公愤”和群起攻之,势成必然。

但大多国内企业一旦进入国外市场,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以最快的速度赚取老外的票子,而对本企业产品在该市场的长远发展思虑欠周,对所在市场关乎企业的“风吹草动”反应迟钝。国外针对中国企业某产品进行反倾销的指控,一般来说都可从该国的媒体上看出一些蛛丝马迹,比如公布倾销产品对该国企业造成的冲击、相关企业的“诉苦”声明、展示相关企业的困境等等。

企业的驻外机构如果嗅觉灵敏,就可以及时通知国内企业采取放慢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加以防范,尽可能降低被指控的风险。比如国外很多大公司就纷纷建立了自己的首席风险官等制度。 第四,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亟待提高。

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应诉不积极,以前,中国公司一听说反倾销调查就开溜,给外人留下中国企业好欺负的印象,助长了国外反倾销的指控。

如今,尽管反抗已见起色或者说大为改观,但这也仅仅局限于一批“榜样企业”。再者,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能力与国际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例如,中国企业的应诉文件虽然是由中国律师提交,但其内容都是国外律师准备的,可见中国目前还极缺乏这方面的人才。 应对反倾销:民营企业“七字要诀”

反倾销是最容易实施、最有效和最不容易遭到报复的排斥国外竞争企业的贸易保护措施。反倾销是WTO赋予的合法武器,竞争对手拿起这个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虽说令我们难以接受,却是天经地义。

基于上文的阐述,加之笔者历年来的一些研究成果,特总结出应对反倾销的七字要诀,谓之“预、快、合、细、联、创、融”,祈望能为我们的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带来一些助益与启发。 要诀一、“预”

即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这些预警机制很好的防止了该国产业受到不正当竞争冲击的威胁。我国已全面启动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包括汽车及零部件、信息产品、钢铁、石化、农产品等重点行业的大宗产品,例如小轿车、集成电路等。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亟需建立起自己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而拿起WTO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打击敌人,随时准备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应对反倾销官司。

一是充分发挥省市外经贸厅(局)等部门的作用,着力建设产业、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提供信息、政策支持。

二是要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发展态势,建立企业或行业的反倾销预警机制,维护自身的出口安全,同时积极实施反倾销人才的储备,不仅要有能在国内处理对外反倾销的人才,还要培养一大批能够应付WTO反倾销争端的人才。

比如浙江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将设在海外的17家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企业的“雷达”和深入敌后的“侦察兵”,随时为企业发回最新的信息,使其对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一清二楚。 要诀二、快

即对国外反倾销起诉的反应快。 反倾销与应诉反倾销,这属于国际贸易游戏。因此想要具备应诉的资格,利用国际贸易法则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就得按国际贸易规则行事。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的问卷调查的时间,只有几个星期。若是超出了应诉时间,人家可是“过期不候”,视被调查企业为自动弃权,起诉国将立即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

很多尝到反倾销败果的企业往往就输在了“起步”上,因此,“反应快”是应诉反倾销的成功先导。 要诀三、合

即应诉企业应团结一致,集体应战。

国外对我们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并非是对某一个企业或集团的好恶,作为一个行政程序,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该一产品类别的“倾销”行为。说白了,就是看上去对A企业起诉,若然A企业被判定倾销行为成立,那么与A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B、C、D……等企业将会“罪同连坐”,这四家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将不能获准进入该国市场。

由此可见,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最忌讳的就是自动弃权,这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总是一告就开溜,然后隔岸观火,等着下山摘桃子,这种心态正中起诉方下怀,起诉方正巴不得涉案企业弃权。

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应诉方团结携手,不论是从实力还是缩减单个企业的诉讼费用等,往往都能起到良好的效果。 要诀四、细

即应对反倾销起诉要精心准备,胆大心细,有问必答。

反倾销应诉是对企业基础工作,特别是数据工作严峻的考验。民营企业在数据管理上必须做好三点:一是数据完备;二是数据统一;三是数据保密。

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问题往往数以千计,长篇累牍一万多页,是国际诉讼文件中名副其实的宏篇巨作。涉案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就达数百页,这就需要企业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充分准备,完整的填写,有问必答。

再者,企业所面对的是量大、范围广、极为专业的问题,因此必须请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以免在答卷中给起诉方留下把柄,造成功亏一篑的遗憾。

比如生产蘑菇罐头的云南吉邦食品公司,在应诉美国反倾销案中,两次查出美国商务部的计算错误。就是这细微的错误使该公司每月至少降低400万元的损失。

还有一点,民营企业应该争取任何可能获胜的机会。以美国为例,与反倾销相关的部门包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前者进行损害调查,后者进行倾销调查,而中国企业往往只关心商务部裁定的倾销幅度多大。比如在对我国的小龙虾的反倾销案件中,出口企业甚至不去参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这便带来被动,放弃了另一个赢得案件的重要机会。 要诀五、联

即重视行业商会的作用。

应诉反倾销,商会的作用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商会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在相关法律程序、信息渠道、外联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

很多发达国家,行业商会的作用甚至凌驾于政府之上,中国政府与外国签订贸易协议后,中国相关企业进入该国市场,该国政府一路绿灯,但是,中国企业真正的谈判对象往往是该国的行业商会,行业商会拿出一些条款、技术规范约束企业行为,或者设置障碍,游戏规则掌握在行业商会手上,政府也无可奈何,而行业商会代表的正是该国行内企业最根本的利益。

中国的行业商会在发挥应有作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大段距离,这与中国企业的“单兵作战”传统有很大关系。因此,重视和正确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已成摆在民营出口企业面前的一道必攻课题。

第一、发挥行业商会和有关部门的协调作用,进行业内价格自律,避免恶性竞争,互相残杀。

第二、通过行业商会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主要出口对象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的研究,总结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打火机案中,在刚刚接到欧盟反倾销立案的消息时,由于不懂国外贸易法律规则,缺乏应诉资金、精力和时间,众多温州打火机企业一时陷入惊慌,正是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才很快统一意见,开始积极应对。 要诀六、创

即企业应不断追求技术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

打火机一案,尽管中国企业获得最终胜利,但是我们不应忘记,该案的“始作俑”者便是欧盟的CR法规要求中国打火机加装儿童安全锁的问题,而安全锁的技术专利大都掌握在外国厂商手中,中国打火机企业为此被迫受制于人。 因此,民营企业要做大、做强,首要的就是通过技术创新积极开发附加值高的高端产品,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这也是规避反倾销起诉最有效的策略。

广东家具出口占全国53%,对反倾销特别敏感。广东家具产业在拥有知识产权上就做得较好。这些企业十分注重提高产品设计水平和附加值,不断开发新产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树立自己的品牌。如顺德2001年成立顺德家具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后,企业申请的专利在2002年便达到600件。

再看一个例子:飞跃集团自1986年建厂以来,一直致力于拓展国际市场,时刻追踪国际最先进的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出口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缝纫机出口企业,该公司却从未在快速扩张中遭遇到来自国外的各类贸易壁垒。

另外,民营企业在拥有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还应该懂得利用国内、国际的《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要诀七、融

即企业要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真正的融入国际市场是化解反倾销、破解贸易壁垒的一方良药。

对于民营企业,在面对接踵而至的贸易壁垒时,必须在冷静中分析,在足备下反击,大胆融入国际大市场,在知己知彼中规避风险,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破解壁垒。中国民营出口企业应多发展出口对象,增加出口国,不在一棵树上吊死,积极、果断地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联合国内乃至国际大公司,走国际化竞争与合作道路。

TCL收购德国施耐德之举便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彩电重返欧盟一案中,欧盟给予中国彩电企业的40万台配额中,除了严格的尺寸限制,对经销商供货价也作了限定,要求中国企业至少不应比欧洲本土的厂家低。

全民营销方案篇7

关 键 词:地条钢 淘汰产品 行政处罚 刑事犯罪

一、引子

2004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由此,全国建材市场进行了一次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产品货值12.4亿元。

其中,质检部门加大了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反复排查和集中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13.8万人次,立案查处生产地条钢案件5598起,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4560家,现场查获地条钢8.79万吨,货值2.24亿元,查获地条钢生产设备6156台(套)。

这之中,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犯罪侦查部门介入了传统上一直由质监、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的案件,并有部分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由后者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或者“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就是其中一起。

二、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摘要

2005年8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自新《刑法》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正文摘要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期间,四上诉人购进废铁2752吨,共生产并销售地条钢1455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58041万元。经营期间,四人共分红三次,每股分红25万元。四人经营地条钢期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且在生产、销售地条钢期间,虽多次受到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仍然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地条钢活动。

(二)、关于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证据不足的。经查,原判认定地条钢为不合格产品是基于淘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观点,但是国家并无明文规定淘汰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国家质检总局(1991)技监法便字第104号文件指出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与出售不合格商品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等同,否定了淘汰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根据现有检验结论,也不能认定涉案地条钢的质量均为不合格。综上,不能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没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经查,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四上诉人生产的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其次,原判认定的证人证言中仅有个别经销商的证词,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能证明四上诉人在销售地条钢的过程中有假冒行为。综上,不能认定四上诉人在销售地条钢的过程中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淘汰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伪劣产品的问题。经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第8条,《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1条,以及《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可知淘汰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伪劣产品,但不属于《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故该辩护意见成立。

(三)、关于案件的最后定性及判决结果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第4条、第14条的规定,企业与个人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上诉人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钢材14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4658041元,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且生产、销售的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地条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四上诉人经营地条钢数额巨大,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止生产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

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和适用有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刑法》第225条第(4)项、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上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三、对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重庆高院定性“非法经营罪”的看法

仔细重庆高院的二审判决“四上诉人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钢材14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4658041元,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且生产、销售的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地条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见,二审法院“非法经营罪”的定性针对的首先是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其次才是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

(一)、二审法院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认定四上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对该罪名的扩张适用。

1、针对如何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了相关决定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释[2001]11号)。(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1号)。(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2、《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对该项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这在我国刑法上较为罕见。其直接原因,就是《刑法》第225条存在第4项的堵漏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为防止“非法经营罪”再次任意膨胀成为口袋罪,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采取以严格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来限制性地适用该条第4项的规定。

截至为止,针对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理,只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此外,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都没有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了上述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对该罪名的扩张性滥用。

(二)、二审法院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认定四上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国《立法法》 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罪刑法定之“法”,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审法院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四上诉人定罪量刑,不但直接与《立法法》关于“犯罪和刑罚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有违罪刑法定的刑事法律原则。

对于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的行为,根本都不可能办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审法院一方面确认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是淘汰产品地条钢,一方面又以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而扩大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口袋条款,判处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似乎只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的话,就允许生产、销售地条钢。

其实,淘汰产品地条钢是一律禁止生产的,无论有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都是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该有区别对待。

四、对重庆高院直接变更起诉罪名的看法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四上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庆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可见,二审法院直接变更了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

(一)、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主动变更公诉机关起诉罪名的做法,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基本原则。

对于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二审法院只要判定其“是否成立”就足够了。如果判定指控罪名成立,就作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罪判决;相反,就应判决无罪。即使在例外情况下,确实需要对罪名作出变更,也不能由法院自行主动作出,而应由原公诉机关通过变更起诉书来进行。只有这样,法院在控、辩双方之间的中立地位才能得到保持。

然而,二审法院对起诉罪名的变更既没有征得原公诉机关的同意,也没有及时告知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更没有将这种变更列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对象,而是在控、辩双方皆不知晓的情况下,以单方面和秘密的方式加以进行和完成的。可以说,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行为所作的新的评价以及所认定的新的罪名,没有建立在控、辩双方当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没有体现控、辩双方的参与过程。

二审法院未经公诉机关起诉而自行对四上诉人科处新的罪名“非法经营罪”,意味着其自我控诉和自我裁判。显然,二审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背后,存在着法院超越司法裁判权,代行刑事追诉权的事实。无论如何,这种做法都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诉讼原则,使得法院在裁判活动中的中立性、超然性不复存在。

(二)、二审法院主动径行变更起诉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做法,严重剥夺了四上诉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司法救济权。

在原公诉机关提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公诉之后,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阅读起诉书、了解控诉方主张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防御准备。辩护方围绕着该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来进行反驳和辩护。然而,二审法院在评议阶段将原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弃置不顾,而自行判决四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新的罪名“非法经营罪”,使得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活动全部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案件在二审阶段没有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自行变更罪名时,没有给予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以任何准备防御的时间,也没有听取辩护方就此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作的任何反驳和辩解。这样,二审法院在没有给予辩护方对新罪名的成立以任何防御机会的情况下,就强加给四上诉人一项新的未经起诉、也未经辩护的罪名。这种对起诉罪名的单方面变更,事实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

而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故二审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相当于强加给四上诉人一个新的罪名并且一审终局,使得四上诉人无法再寻求司法救济,故剥夺了四上诉人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

五、结语

既然二审法院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地条钢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那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的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生产、销售地条钢这种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四位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公平的。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发生,四上诉人虽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充其量他们也不过是为了生计而奔波的普通公民,要让其做全国范围内尚无定论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案件承担刑事责任的先例,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妥当的。而且,如果国家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从根本上依法治理,单单靠判处四上诉人犯罪,也是不足以遏制仍然在扩大和蔓延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的。

据悉,该案的二审判决,仍然没有让围绕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淘汰产品的行为是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仅受行政处罚的争论宣告结束。现在,四名被告人已经全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诉。

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打击制售“地条钢”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狠抓《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落实;并将对“地条钢”定义作出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5] 国家贸易委员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

[7]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全民营销方案篇8

近几年.我国贸易总额快速增长.2005年我国贸易顺差为1018.8亿美元,成为继美国和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而2006年对外贸易规模达17606.9亿美元.夕贸顺差达1774.7亿美元。巨额贸易顺差使与中国的贸易摩擦急剧增加,根据世贸组织的统计,从1995年到2005年的l1年间,在世贸组织各个成员所发起的2840起反倾销案中,针对中国产品的案件数高居首位,超过16%。2006年我国共遭遇反倾销63起.而当年全球反倾销案的立案数量为187起。对于我国出口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措施.客观地说.有很多应该被归咎于自身的因素。最主要因素之一是中国贸易量的大幅度增加,贸易顺差增长迅速,尤其重要的是由于国内过度的产能、导致大量对真正市场价格及长期定价策略缺乏了解的生产商涌人国际市场、而激烈的竞争导致产品价格越来越低,出现出口量越大,利润却越少的怪现象。

一、民企不积极应诉反倾销有因

通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很多民营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①相对应于涉案产品金额来讲.高额花费让企业觉得划不来。应诉一个反倾销案的律师费至少为5万美元.而很多民营企业涉案产品的年出口额比这个费用还低。②对于应诉的整个程序和法律规定心里没数,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⑧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存在丢卒保军的心里。④部分企业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自知理亏。当然不敢对反倾销调查说“不”。而有部分企业在订单的压力下.没有原则地对外国客户低开发票,也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哑巴吃黄连。综合来看,未应诉企业最大的症结在于底气不足,所以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退让。

目前.大型企业因为出口量大.经济实力强.也善于与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政府在要求大企业应诉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影响,所以大型企业应诉率比较高而且胜诉率也比较高。但是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为难之处以及要顾虑的地方很多,一方面人力物力所限,另一方面对有关反倾销的信息的缺失。因此,小企业在面临到反倾销起诉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又求助无门,存在侥幸心理,当然也有搭便车的心理因素,对政府有过分的依赖思想。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小企业不愿意联合起来应诉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在联合应诉过程中,企业必须要提供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如年产量、上下游关联企业名录、主要原材料的进货途径、产品的销售途径、期末库存量、设备利用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就业人数等敏感信息,而联合应诉的伙伴都是竞争对手,企业对于可能会产生的经营信息的泄漏非常担心所以对联合诉讼抱有消极态度。令人欣慰的是,目前,部分民营企业对于反倾销调查正从以前的畏难情绪逐步走向勇敢面对,对于欧盟、美国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反倾销起诉案件中的应诉率已大幅提高.在欧盟对我胶合板的反倾销复审中江苏邳州所有涉案的板材企业合力应诉涉案企业逐步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意识,积极参与应诉,企业不应诉的原因由过去那种简单的“怕打官司”转变到了权衡经济利益决定是否应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

二、有效的应诉机制,是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基础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旦被诉倾销,管理层一下子就懵了。他们不知道反倾销调查是干什么用的?他们不仅对世贸规则一无所知.对万一倾销罪名成立的后果一无所知.而且对在国外打官司的高昂律师费望而止步。退却,还是去了解一下如何应对是首要问题。

毋庸置疑,涉案企业首先要积极应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如果出口企业不及时向有关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进行裁定。而所谓的现有资料,一般都是依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显然,依据这样的资料所做出的裁定,其结果当然会将不利于出口企业。

因此,单独应诉力不从心,联合诉讼才是解决之道。而反倾销措施的后果往往波及到整个行业,应诉时如果各自为战,不但成本高,也难取得好结果。而民营企业相互间凝聚力尚非常缺乏,一盘散沙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行业协会应该起来率先行动起来,整合行业的力量,形成行业核心,引导民营企业抱成团,要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准备,千万不能有利用反倾销来牵制其他竞争企业的私心,而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而且反倾销应诉工作程序衔接进展,需要做的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需要应诉企业准备大量的资料并按照调查表要求填写并提供。还要留意各份文件之间的前后衔接和对应.

一个能够随时高速运转的应诉机制必不可少,只有事前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才能制定正确的应诉策略。这样的应诉机制,不但要快速高效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以及进口商有机的组成一个整体,而且还需要相关单位在应诉过程中积极的配合。

此外,在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时候,民营企业应该更多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中的价格承诺的方式解决。以欧盟为例,价 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只要能够被有效监控,可以取代反倾销税而被接受。但是,欧洲委员会没有任何义务接受承诺,如果它认为承诺不足以消除有损害的倾销行为或者不可行,则可以拒绝接受。一般来说,如果某公司曾经不配合调查,委员会一般不会接受其承诺。因此,价格承诺的做出的前提是应诉.如果企业不愿诉讼或者无从参加诉讼.价格承诺将无法作出.企业就会处于被动。

在应诉之外,针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主要是消费品的特点,可以采取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积极游说当地的消费者和公益组织,争取对涉案产品的支持。欧洲委员会的调查主要集中的四个基本方面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倾销行为,但如果有明显理由表明反倾销措施在考虑到欧盟相关方经济利益情况下不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则不采取。生产商、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就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如果有理有据,欧洲委员会将在向理事会提交的最终提议中纳入他们的意见。所以.争取到相关组织对涉案产品的支持会对反倾销诉讼的结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支持的深远影响对将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产生无法估量的作用。

总之.民营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奋起应诉,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反倾销税负担,丢失已有的出口份额与市场.甚至新兴市场也会对我们关上大门。

即使反倾销调查已经结束.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并不意味着已成定局.事实上.终裁后,有很多法律程序和途径可 以继续开拓。可以对出口价和内销价进行调整,并提出年度复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启动重新调查,降低反倾销税率。因此,反倾销调查之后,政府、商会和企业都要思考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企业经营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作一些调整?调整速度要多快?这样的静下心来冷静的思考与总结对于以后应对反倾销或其他贸易措施尤为重要。

三、防患于未然,是解决反倾销的根本之道

反倾销措施在相当长的时间都会是企业出口的主要障碍,对此,我们不能消极应对,而是要先从源头人手,尽可能减少被诉倾销的可能性。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保持良性竞争思维是根本。首先,加强自律,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是彻底与反倾销“隔离”的根本。企业应当避免短视行为,确定质量取胜的品牌策略,防止相互削价竞争。其次.要增强营销的国际性,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再次,民营企业要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要对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保持敏感性。要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适用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反倾销工作中获得优势在出口产品进入某一国市场时,事先熟悉和分析该国有关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改变业务操作手法和会计技术,从而降低触犯进口国法律的危险对于可能会产生诉讼的引诱倾销行为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措施.争取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最后.如果有迹象表明要对企业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时,要与我国相关机构及时取得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政策动向,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转变只重视大企业的观念,政府注意力要转向众多的民营企业.针对他们涉案金额不高,不应诉的首要原因是代价太高等.充分调动丰富的人文资源.提供应对之策,如针对民营企业设立反倾销联合应诉基金.以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资金的来源问题.给予小企业以必要的资金以及技术上援助和支持。其次,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企业真正从该预警机制中获得信息和帮助,提高应对各种摩擦的主动性。建立和完善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监测系统.一旦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反应和提示。最后,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快速反应机制,反倾销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四位一体”的配合必不可少,尤其对于民营民营企业来说,来自政府机构、商会和涉外机构的配合对他们至关重要。

对于行业协会来说.首先,要真正承担其竞争情报的收集、协调竞争秩序、沟通组织等职能。其次,在应对外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应诉主体以分摊应诉成本,降低应诉风险,提高应诉速度。再次,行业协会可以依照产品行业和出口地区,配合政府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对重点出口产品、敏感产品设置动态跟踪评估。最后,充分利用本身丰富的人才资源,组织法律界和贸易界对相关的反倾销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总结经验及教训,以建立一个“反倾销数据统计信息系统”,为今后贸易摩擦提供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分析。此外,各进出口商会还要主动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公益组织建立良性的交流合作机制。在我们的产品遭遇国外倾销诉讼的时候,可以利用比如“共同体利益”原则来劝说国外组织为我方增加筹码。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