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工资管理制度8篇

时间:2022-09-14 12:07:02

工资管理制度

工资管理制度篇1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生优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维护良好的水环境;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388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实现全部达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2.294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9.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2以上;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2942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河流生态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严格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快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取水总量控制。不同规划水平年的取水总量均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并以此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县水利局要根据分配的阶段性水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年度用水计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超用部分不计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河道、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将取水许可审批总量作为落实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手段,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区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面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与当地相关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城市(城镇)新区布局规划建设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八)严格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南水北调、引黄、地表水、地下水和中水等多种水源利用情况,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特点,合理调整和确定不同水源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九)加大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力度。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严格控制地下水漏斗区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项目,对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实行严格的地下水禁采或限采,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并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地下水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公共供水应优先取用南水北调水,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取水项目,不予批准;加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凿井和取用水管理。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必须先做水资源论证报告,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水井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回灌水不得影响地下水质,不得直接排放,保证灌采比不低于95%。

(十)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县水利局要根据我县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服从。

(十一)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供水配套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及其他集中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同步达效;积极推进大功引黄灌溉工程建设,充分利用过境水资源。加快雨水集蓄工程以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快河渠湖库连通工程建设,逐步形成保障有力、布局合理、引排顺畅、蓄泄得当、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城乡生活生产生态供水水网体系。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二)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三)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四)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以及使用自来水的用水大户,要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以《省用水定额》为重要参考指标,核定各用水户年度用水量,并加强监督和考核。公共供水单位应向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如实报送纳入计划管理的公共供水用水户用水量。对超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十五)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强化农业节水,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积极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以电力、化工、建材、食品加工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强化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力推进生活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积极推广生活节水器具。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步伐,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开发利用项目,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规划。对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购置节水产品的投资额,要按规定实行税额抵免。对农业节水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并给予财政支持。

(十六)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井取水大户和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大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5年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应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七)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管理。划定水功能区控制边界,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和排污单位的水质水量监测。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有关单位要将本地水域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达标能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能力。开展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格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十八)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备用水源。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

(十九)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作,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加快引黄等调蓄补源工程建设,扩大补源面积,逐步缩减地下水漏斗区面积。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二十)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水利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住建、工信、统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工作。

(二十一)加快水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建立覆盖全县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网络。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国土、水文等部门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县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及时监控信息,强化公共监督。

工资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 工资结构

第三条 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 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 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 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 工资系列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 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 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 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工资系列

 适用范围

 

管理层系列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职能管理系列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员工

 

项目管理系列

 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生产系列

 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营销系列

 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 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 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岗位工资一览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八条 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绩效工资确定方法

 

考核成绩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绩效工资发放数额

 

90(含)--100分

 ≤1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80(含)--90分

 ≤0.8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含)--80分

 ≤0.5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分以下

 ≤0.3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项目部成员考核由其项目经理负责。考核成绩和计发系数每月8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注1:原则上管理层工资由公司承担,若管理层人员兼任项目经理,则其基本工资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项目部承担。

注2:总经理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总经理月绩效工资=项目经理月平均绩效工资×1.5。总经理的收入原则上最高限额为5500元。副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时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其负责的项目的经营情况确定其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 为鼓励公司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以上管理者为公司忘我工作,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按月发放职务津贴,具体如下表:

表3

职    务

 总经理

 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

 项目经理

 

职务津贴

 1000

 800

 600

 700

 

 

五. 薪级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并根据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对全体员工发放二次绩效工资(年终奖),并酌情对工资标准予以调整,重新确定所有员工的工资。年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与上年度公司经济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条 年终绩效考核采用档级评分制,评分方法与考核工具见《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职能部门员工年终考核成绩与薪级调整幅度的对应关系见表4。

表4:年终综合考核成绩与薪级调整幅度对应关系

 

考核成绩

 薪级调整幅度

 薪级计算公式

 

90(含)~100分

 上调1~1.5个薪级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80(含)~90分

 上调0.5个薪级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60(含)~80分

 工资保持不变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60分以下

 下调0.5~1.5个薪级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六. 关于员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1)公司员工工资标准经董事长批准;(2)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可以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工资核定。员工根据本人业绩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聘用的岗位和职务,核定其工资标准。具体的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薪酬区间,由用人部门提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的工资直接由总经理确定。对于特殊人才的工资标准,由总经理提议,报董事长特批。初次从事该岗位的员工,原则上自该岗位薪酬区间下限起薪,经年终考核后,再调整薪级。

第二十五条 销售员的薪酬按《销售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以到公司服务的时间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发工龄工资50元,每年年初增发,5年封顶。

第二十七条 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工资变更办理。由薪资申报人员填写《工资调整申请表》,由直接主管建议调整薪级,并报人力资源部按有关审批流程办理。

七. 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 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天,若需计算日工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0.92。

第三十条   公司考勤实行指纹打卡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考勤扣款中体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员工固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绩效工资在次月15日合并发放。关于加班、带薪休假以及当月考勤扣款等项目将在次月兑现。如果工资发放日恰逢节假日,工资在节假日前一天提前发放。

第三十二条 加班工资: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员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加班费。员工加班工资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 带薪休假工资:员工在休假期间按照实际休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当月绩效工资扣发额=当月绩效工资÷20.92×休假天数,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 员工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于办理完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三十七条 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集会或经公司同意的培训、教育或外事活动,公司按规定付给员工工资。

八. 福利与补贴

第三十九条 视公司经营状况,发放下列福利与补贴:

    1.发放取暖、降温费:12~2月,每人每月30元;7~9月,每人每月10元。

2.节日补助(春节、五一、元旦、国庆等节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

3.生日礼物为公司盖章的生日贺卡和生日蛋糕券。

4.员工结婚,公司赠送一定数额的礼金。

5.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葬,公司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6.公司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各种集体活动,活动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通讯补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总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90%报销,报销上限为600元/月;副总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90%报销,报销上限为500元/月;部门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80%报销,报销上限为300元/月;项目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80%报销,报销上限为400元/月;司机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报销,报销上限为150元/月;销售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的通讯补贴另定。

第四十一条 住房补贴:每月补贴50元。

第四十二条 误餐补贴:每月补贴90元。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补贴:每月补贴50元。

第四十四条 员工的固定工资作为公司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的基数。当员工固定工资未达到本市办理各类保险的最低限时,按本市低保基数为其办理保险。

九.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工资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工资系列

第九条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工资系列

适用范围

管理层系列

1.总经理2.副总经理

职能管理系列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员工

项目管理系列

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生产系列

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营销系列

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岗位工资一览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绩效工资确定方法

考核成绩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绩效工资发放数额

90(含)--100分

≤1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80(含)--90分

≤0.8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含)--80分

≤0.5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分以下

≤0.3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项目部成员考核由其项目经理负责。考核成绩和计发系数每月8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注1:原则上管理层工资由公司承担,若管理层人员兼任项目经理,则其基本工资由公司承担,绩效工资由项目部承担。

注2:总经理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总经理月绩效工资=项目经理月平均绩效工资×1.5。总经理的收入原则上最高限额为5500元。副总经理兼任项目经理时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其负责的项目的经营情况确定其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条为鼓励公司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以上管理者为公司忘我工作,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按月发放职务津贴,具体如下表:

表3

职务

总经理

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

项目经理

职务津贴

1000

800

600

700

五.薪级调整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并根据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对全体员工发放二次绩效工资(年终奖),并酌情对工资标准予以调整,重新确定所有员工的工资。年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与上年度公司经济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条年终绩效考核采用档级评分制,评分方法与考核工具见《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职能部门员工年终考核成绩与薪级调整幅度的对应关系见表4。

表4:年终综合考核成绩与薪级调整幅度对应关系

考核成绩

薪级调整幅度

薪级计算公式

90(含)~100分

上调1~1.5个薪级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80(含)~90分

上调0.5个薪级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60(含)~80分

工资保持不变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60分以下

下调0.5~1.5个薪级

薪酬区间(上限+下限)÷2÷10

六.关于员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1)公司员工工资标准经董事长批准;(2)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可以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资核定。员工根据本人业绩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聘用的岗位和职务,核定其工资标准。具体的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薪酬区间,由用人部门提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的工资直接由总经理确定。对于特殊人才的工资标准,由总经理提议,报董事长特批。初次从事该岗位的员工,原则上自该岗位薪酬区间下限起薪,经年终考核后,再调整薪级。

第二十五条销售员的薪酬按《销售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以到公司服务的时间计算,每满一年每月发工龄工资50元,每年年初增发,5年封顶。

第二十七条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第二十八条员工工资变更办理。由薪资申报人员填写《工资调整申请表》,由直接主管建议调整薪级,并报人力资源部按有关审批流程办理。

七.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天,若需计算日工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0.92。

第三十条公司考勤实行指纹打卡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考勤扣款中体现。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固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绩效工资在次月15日合并发放。关于加班、带薪休假以及当月考勤扣款等项目将在次月兑现。如果工资发放日恰逢节假日,工资在节假日前一天提前发放。

第三十二条加班工资: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员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加班费。员工加班工资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带薪休假工资:员工在休假期间按照实际休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当月绩效工资扣发额=当月绩效工资÷20.92×休假天数,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员工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于办理完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三十七条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集会或经公司同意的培训、教育或外事活动,公司按规定付给员工工资。

八.福利与补贴

第三十九条视公司经营状况,发放下列福利与补贴:

1.发放取暖、降温费:12~2月,每人每月30元;7~9月,每人每月10元。

2.节日补助(春节、五一、元旦、国庆等节日)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贴。

3.生日礼物为公司盖章的生日贺卡和生日蛋糕券。

4.员工结婚,公司赠送一定数额的礼金。

5.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丧葬,公司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6.公司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各种集体活动,活动费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通讯补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移动通讯费补贴标准。总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90%报销,报销上限为600元/月;副总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90%报销,报销上限为500元/月;部门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80%报销,报销上限为300元/月;项目经理按实际发生额的80%报销,报销上限为400元/月;司机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报销,报销上限为150元/月;销售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的通讯补贴另定。

第四十一条住房补贴:每月补贴50元。

第四十二条误餐补贴:每月补贴90元。

第四十三条交通补贴:每月补贴50元。

第四十四条员工的固定工资作为公司为员工办理各种保险的基数。当员工固定工资未达到本市办理各类保险的最低限时,按本市低保基数为其办理保险。

九.附则

工资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工资管理制度篇5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种报酬待遇仅适用于正式聘用员工,短期聘用员工待遇由合同书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可享受下述四类报酬待遇:工资类,津贴类、奖励类和福利类。

(一)工资类包括:

1.基本工资

2.工龄工资

3.浮动工资

4.年终双薪

(二)津贴类包括:

1.职务补贴

2.物价补贴

3.住房补贴

4.加班补贴

(三)奖励类包括:

1.创汇奖

2.全勤奖

3.年终奖

4.年终先进个人奖

(四)福利类包括:

1.夏季饮料费

2.劳保费

3.节日补助

4.医疗费

5.独生子女费

6.子女教育费

7.煤气补助

8.丧葬补助

第四条各类报酬待遇的标准如下:

(一)工资类

1.基本工资分成四类十等(附表略);

2.工龄工资以服务公司的时间计算,每月一年5元;

3.浮动工资,由公司拿出相当全部员工基本工资15%的奖金,作为浮动工资(其分配原则另定);

4.年终双薪,每年12月对在本公司干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发双薪。

(二)津贴类:

1.职务补贴:分成六级(附表略);

2.物价补贴:根据物价上涨浮动确定,一般每月每人不低于10元。

3.住房补贴:对公司应该提供住房而没有提供住房的员工,限经理以下,每人每月补助300元,部门经理以上,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4.加班补贴:加班补贴为单位时间工资的2倍。

(三)奖励类:

1.创汇奖:达到核定指标的100%奖给人民币80元,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奖人民币5元;2.全勤奖:全勤每人每月50元;

3.年终奖:根据年终经济效益确定;

4.年终个人奖500—1000元。

(四)福利类:

1.夏季饮料费:1—9月,每人每月30元;

2.劳保费:每人每月20元;

3.节日补助:春节每人200元,元旦每人100元,国庆节每人100元,三八妇女节,妇女每人50元;

4.医疗费:员工每月发医疗津贴40元,住院治疗经医院证明支付90%,工伤医疗费由公司全额负担;

5.独生子女费,属独生子女家属员工,每年发独生子女费500元(独生子女年满18岁停发);

6.子女教育费:有子女在校学习的员工,按在校子女每人每月10元发给子女教育费;

7.煤气补助;

8.丧葬补助: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丧葬,每次补助800元。

第五条员工的每月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在发薪日一并领取,每月5日为发薪日,当月发上月工资。

第六条有关扣薪扣奖事宜的处理:

(一)缺勤扣除

1.迟到、早退、私自外出;

2.病假;

3.事假。

按考勤管理规定扣除工资、资金及其它待遇。

(二)工作负伤疾病的缺勤

因工作负伤疾病缺勤时,应于一周内提出医院证明,工资及其它(待遇)照常付给。

(三)特别休假

下列情况下,没超出公司其它规定范围的,报酬待遇照常付给。

1.婚假、丧假;

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务权时;

4.法定节假日;

5.女性员工产假;

6.休假日加班后补休;

7.公假。

工资管理制度篇6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工资管理制度篇7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审定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咨询机构业务范围

第四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按以下行业和领域分类:

(一)船舶;(二)电力(含核电);(三)电子;(四)纺织;

(五)核工业;(六)黑色冶金;(七)化工;(八)机械(含汽车);

(九)建材;(十)民用航空;(十一)煤炭;

(十二)轻工(含包装、烟草);(十三)商业;(十四)石油化工;

(十五)石油天然气;(十六)通讯(含邮政);(十七)物资管理;

(十八)有色冶金(含稀土);(十九)医药;

(二十)其他(按具体行业)

第五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一)规划咨询:行业、地区及企业发展规划咨询、项目规划和专项课题研究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算审查等。

(四)招投标咨询:包括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与标底审查,合同文本起草,投标咨询。

(五)投资、融资咨询。

(六)项目管理咨询。

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个或多个行业、一项或多项业务范围的咨询资质。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8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8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具有与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合作承接国外投资咨询业务能力;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九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咨询业务。

第十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的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1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1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投资咨询工作;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申请丙级资质的提供经审计的近1年的财务报表);

(九)同合作单位共同完成投资咨询工作的证明材料(申请升级的咨询机构需出具);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五条资质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在接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已获得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甲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甲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已获得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乙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25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新成立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报及审定程序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审定通过,颁发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资质等级预备证书有效期为1年。待年限和经营业绩等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投资咨询机构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取消其资质,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一)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提供虚假的投资咨询文件或材料的;

工资管理制度篇8

第一条:考核对象为各招商小组、综合组

第二条:考核内容为项目统计、项目调度、项目核查

第三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项目统计

第四条加强领导,推进全区利用内资项目统计规范化建设。

(一)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项目统计工作;招商局局长负责项目统计总调度工作;负责具体统计调度工作,负责项目统计具体工作

(二)综合组作为利用内资项目统计业务的科室负责与省商务厅、市外经贸委的对接工作,统计员由王婧担任。各招商小组应配备专兼职统计员。统计员需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按照先补员熟悉岗位后再调离的原则进行,并及时上报备案。

第五条利用内资项目统计业务开展。

(一)各招商小组按照有关要求采集项目统计原始数据,严格项目统计数据审核评估。

(二)各招商小组每月18日前,通过图文系统报送当月的项目统计图文资料、5000万元以上项目预报表,按省商务厅要求及时报送最终项目统计数据。

(三)各招商小组严把亿元以上重大项目认定初审关,无不应纳入统计的项目进入统计,亿元以上项目的投资方、投资总额等与省商务厅认定的材料一致。不能出现出现弄虚作假和认定错误。

第六条利用省外资金项目统计管理。

(一)建立健全项目统计资料档案和台帐,并进行计算机存贮。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项目统计认定资料,篡改有关数据。

(二)严格项目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确保利用省外资金项目(5000万元以上项目)进资数据等相关档案须立档可查。

项目调度

第七条: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分管项目调度工作;

第八条:区招商局综合组负责调度项目,王婧担任专职调度员;

第九条:各招商小组负责分正在洽谈、签约待进资、履约已进资、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的亿元以上重大项目,采集项目原始数据,综合组负责建立项目调度原始记录和电子台帐;

第十条:各招商小组每月在报送亿元以上项目调度数据报表时,通过图文系统同时传输签约待进资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履约已进资项目的合同、工商执照复印件,开工建设项目的材料同已纳入统计项目,竣工投产项目的照片、录像资料。项目调度资料、数据报表报送的截止时间为每月18日;

第十一条:各招商小组要加强项目调度资料管理,不得随意修改项目调度材料;

项目核查

第十二条:各招商小组采取集中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统计、调度项目的实地核查,各招商小组组长、调度员对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上报的统计、调度项目严格把关,做到真实无误;

第十三条:省商务厅每年适时组织核查组对当年进入全省利用省外资金统计系统的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实地核查,并抽查各设区市1-2个县(市、区)5000万元-1亿元(不含)项目;

(一)核查组实地核查的亿元以上项目、抽查的5000万元-1亿元的台帐、合同文本、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齐全;

(二)各招商小组要认真填报《省引进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核查登记表》、《项目投资概况登记表》。

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报表时间;

(一)5000万元以上利用省外资金电子版材料在每月18日前报综合组;

(二)超亿元以上项目的洽谈——签约待进资——履约已进资——投产竣工扫描材料在每月的13日前报综合组。

第十五条:5000万元以上项目包子材料内容(所有材料自备一份);

(一)工商提供的企业信息表或所属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证明(包括工商注册号);

(二)新增5000万元以上利用省外资金项目的合同文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进资凭证(土地款发票、相对应的付款发票、设备发票)等材料复印件要齐全、按月整理归档;

(三)非本年度的项目进资需提供进资凭证(相对应的付款发票、设备发票);

(四)每月新增5000万元以上项目(含5000万)要填写《项目投资概况登记表》,内容要完整、准确。

以上材料在每月报送时一并报综合组。

第十六条:新增亿元项目(开工项目)包子材料内容(所以扫描件。纸质材料自备一份):

1、发改委批文;

2、土地证;

3、合同书;

4、工商营业执照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相对应的付款发票

7、项目形象影像

8、项目的照片

9、填报《省引进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核查登记表》

以上材料扫描件在每月18日报送时一并报综合组。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认定核查统计;

推荐期刊